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地方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并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工作,確定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制定下達省、市、縣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督促儲備計劃的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工作;落實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根據當地糧食消費量及時增加相應的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落實儲備糧所需的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和協調下級糧食部門的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含輪換費用和輪換差價補貼)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地方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確定,具體承擔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與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不得從事與地方儲備糧無關的其他糧食經營業務。
承儲企業應當接受糧食、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地方儲備糧以及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不屬本行政機關處理的,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的行政機關。
第二章 地方儲備糧計劃和輪換
第十條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和省、市、縣計劃儲備數量,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省糧食生產和需求狀況、政府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在確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儲備數量,并報省糧食、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糧食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給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糧食、財政部門應當監督輪換計劃的執行。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糧食不同品種的安全庫存期限,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保證儲備糧質量;因氣候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儲存糧食品質下降,不宜再儲存時,應當及時安排輪換。
第十五條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補庫應當在儲備糧出庫后5個月內完成。承儲企業應當向糧食生產者直接訂購補庫糧源;如訂購的補庫糧源不足時,應當在糧食批發市場通過公開采購的方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補庫。
輪換補庫結束后,承儲企業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糧食質量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輪換出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通過糧食批發市場進行公開競價銷售,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銷售。
出庫的地方儲備糧儲存時間超過國家規定年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承儲企業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經鑒定確定為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地方儲備糧,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補庫結束后15日內,將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報本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當地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八條地方儲備糧的儲備所需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第三章 地方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對地方儲備糧儲存地點進行布局。省級儲備糧主要由省屬儲備糧庫存放,市、縣級儲備糧應當逐步集中由市、縣中心糧庫存放。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一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要求、糧食倉型、糧食進出庫方式、糧食種類、糧食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庫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在收購地方儲備糧時,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保證入庫糧油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保證地方儲備糧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鼓勵承儲企業應用先進儲糧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糧油儲存水平。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檔案,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儲存情況定期檢查和品質檢測制度;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本級糧食部門。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各種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庫存實物臺賬,做到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確責任人。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在發生各種災害危及地方儲備糧安全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原因已不具備地方儲備糧存儲條件時,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部門負責另行安排儲存庫點。
第二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及時予以審核、核銷。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缺少、霉變等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倉容不足時,可以委托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糧食企業代儲。承儲企業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對代儲企業的代儲業務進行嚴格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代儲合同報同級糧食和財政部門備案。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適用于代儲企業。
第四章 地方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九條各級糧食部門應當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區的糧食出現明顯的供不應求或者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所動用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省糧食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和市糧食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和儲備糧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執行,應當給予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儲備糧的動用,參照省級儲備糧動用規定執行,并報省糧食、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因啟動各級糧食應急預案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及儲存安全情況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四)調閱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監督檢查人員在從事相關執法活動中,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三十五條各級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儲存安全以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責令承儲(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對承儲(代儲)企業存在的不適合儲存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糧食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危及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承儲(代儲)企業對糧食、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九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地方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不落實,或者發生重大糧食質量責任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級糧食、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報批和下達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撥付地方儲備糧相關費用,造成地方儲備糧不能落實或者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
(四)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的;
(五)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儲備糧被擅自動用或者發生重大壞糧事故的;
(六)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責令承儲(代儲)企業改正,或者發現危及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七)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承儲(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動用、輪換地方儲備糧的;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和質量等級的;
(五)騙取、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儲備糧或者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八)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備地方儲備糧存儲條件,不及時上報有關情況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應急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壞糧事故或者糧食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承儲(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或者不建立質量檔案,或者出入庫糧食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
(二)對地方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報送儲備糧統計報表和實物臺賬,或者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問題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事實的。
第四十四條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儲備糧損失的,由委托儲存的承儲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承儲企業可以按照代儲合同的約定向代儲企業追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本級儲備糧管理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儲備糧的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擬訂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設區的市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擬訂當地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調控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區的市及以下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同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負責地方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監管工作。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省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簡稱開發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級和暫定資質。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20人(高級職稱的8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5人(建筑、結構、房地產5人;會計4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投訴房屋面積與總銷售房屋面積之比)2%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15人(高級職稱的6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4人(建筑、結構、房地產5人;會計3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3%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10人(高級職稱的3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2人(建筑、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4%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已竣工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的2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0人(建筑、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3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低于5%,質量投訴處結用戶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五)暫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的2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0人(建筑、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3人;統計1人)。
3、工程技術、銷售、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4、有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與此相當投資額。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審查時,應當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聽取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明文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暫定資質。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二份,封面加蓋單位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的驗資報告。
(五)企業稅務登記證。
(六)企業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七)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八)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的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件,勞動合同(加蓋勞動局鑒定章),企業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九)企業獲得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土地有效證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
第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暫定資質證書》;對不符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準予暫定資質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二條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依法延續《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2年,具體延續程序按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執行。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1個月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但最高等級不得超過三級。
第十四條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五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企業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五)企業驗資報告和企業資產負債表。
(六)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的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件,勞動合同(加蓋勞動局鑒定章),企業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七)近年開發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施工、預售許可證,開發經營權證明,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資料)。
(八)企業經營統計年報。
(九)企業銷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建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級、三級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征求開發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在省工商局申請注冊的中央駐魯單位、省直部門和名稱冠以山東齊魯字樣的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直接審批發證。
四級、暫定開發企業資質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外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進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必須是一級資質企業;省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必須是三級以上資質企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一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年檢;二、三級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年檢;四級、暫定資質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年檢。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資質年檢。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各自資質等級,按照下列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設部《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規定》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20公頃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區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可以在全省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可以在全省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暫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原則上按與其注冊資本和人員結構等資質等級條件相應開發企業可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來確定,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2年,年檢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規定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房地產資質證書。房地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的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準超越資質等級和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出現因基礎設施不配套等嚴重問題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注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7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遵守本細則。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9、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10、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20xx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9、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10、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7、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中,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時,應當先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開發企業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資質預審意見,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資質預審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經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申領《暫定資質證書》。
(一)申請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四)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驗資證明(原件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身份證明和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經營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八)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資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項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二項文件:
1、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以上所報材料一式三份,除申報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復印,依順序裝訂成冊。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經初審后的備案申請之日起,在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原因。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七條 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于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經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申請核定和晉升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 申請報告;
(四) 營業執照(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企業的驗資報告和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當年在職人員的全員統計表,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七)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八)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以上(三)至(十)項所報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復印,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及二級以下資質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核發資質證書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據需要核發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30日內,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
請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后,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的15日內,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后,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各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四)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二級和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在本市區(縣、市)范圍內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六條 省外的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河南省境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持下列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一) 進豫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介紹信);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
(四)合法的資信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六)企業進豫的所有人員名單和各類專業技經人員的資格證書;
(七)擬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省內的一、二、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本市范圍以外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持有關證件到項目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對于不符合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
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相應的處理。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企業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資質年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企業自檢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五)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復印件加蓋公章);
(六)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情況詳細報告及證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的有效證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年報基層表;
(十)《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執行情況報告;
(十一)人員變動情況和現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驗證原件后的復印件)以及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項所報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復印,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的供求信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情況及誠信經營情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行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在五百萬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企業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越級承攬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規模不予限制;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十五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十萬平方米。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批準后的房地產開發規劃,會同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下列事項如實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分別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
(三)資本金到位和開發建設投資完成情況;
(四)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五)開工日期和建設進度情況;
(六)按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籌集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專項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和用地的性質、規模及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日內,組織規劃、市政、電力等部門進行綜合驗收。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進行綜合驗收。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房屋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十八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其籌集的資本金占項目剩余投資總額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或者按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二十一條 計算商品房的面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公布的《房產測量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批準文號。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必須按規定用于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的備案證明。
第二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住宅小區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和承諾事項,在項目所在地或者銷售地點進行公示,并不得對商品房的質量、面積、性能和周圍環境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二十七條 銷售商品房設有樣板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說明實際交付商品房的質量、設施、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條 銷售商品房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等內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具體載明使用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在商品房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其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合格的,其檢測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核發資質證書的;
(二)向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一)、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區
為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養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風,增進職工身體健康,施工區域和生活區域應有明確劃分,把施工區和生活區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責任區,從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廁所、廚房,宿舍、火爐、吸煙都有專人負責,使文明施工保持經常化。
(二)、環境衛生管理措施
1、施工現場要天天打掃,保持整潔衛生,場地平整,道路暢通,作到無積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現場嚴禁大小便,發現有隨地大小便現象要對責任區負責人進行處罰。施工區、生活區有明確劃分,設置標志牌,標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圍。
3、衛生區的平面圖應按比例繪制,并注明責任區編號和負責人姓名。
4、施工現場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時清理,垃圾臨時存放不得超過三天,如違反本條規定處罰工地負責人。
5、辦公室內作到天天打掃,保持整潔衛生,做到窗明地凈,文具報告擺放整齊,達不到要求。對當天衛生值班員罰款。
6、職工宿舍鋪上、鋪下做到整潔有序,室內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凈,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時外運,發現不符合此條要求,處罰當天衛生值班員。
7、冬季辦公室和職工宿舍取暖爐,必須有驗收于續。合格后方可使用。
8、食堂必須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炊具經常洗刷,生熟食品分開存放,食物保管無腐爛變質,炊事人員必須辦理健康證。
9、樓內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車,用塔吊或提升欄運下,嚴禁高空拋撤。
10、施工現場的廁所,做到有頂、門窗齊全并有紗,做到天天打掃,每周撒白灰或打藥一二次,消滅蠅蛆,便坑加蓋。
11、為了廣大職工身體健康,施工現場必須設置保溫桶和開水(水杯自備),公用杯子必須采取消毒措施。
(三)、環境衛生定期檢查記錄
施工現場的衛生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改正.
二、生活區衛生管理
(一)、宿舍衛生管理規定
1、職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掃,保持室內窗明地凈。
2、宿舍內鋪上、鋪下要做到整齊美觀,被子疊放整齊,提包和鞋,按規定碼放,不得到處亂放。
3、宿舍內保持清潔衛生,清掃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時清理。
4、生活廢水應有污水池,做到衛生區內無污水,無污物。廢水不得亂流。
(二)、宿舍衛生值班記錄
宿舍值班人員負責當天的衛生工作,禁止其它人員亂扔廢紙、廢物,不準隨地吐痰。
(三)、宿舍冬季取暖爐安裝驗收合格證
冬季取暖爐的防煤氣中毒設施必須齊全、有效,建立驗收合格證制度,經驗收合格發證后,方準使用。
(四)、辦公室的衛生管理規定
1、辦公室的衛生山辦公室全體人員輪流值班,負責打掃,排出值班表。
2、值班人員負責打掃衛生、打水,做好來訪記錄,整理文具。文具應擺放整齊。做到窗明地凈,無蠅、無鼠。
3、冬季負責取暖爐的看火,落地爐灰及時清掃,爐灰按指定地點堆放,定期清理外運,防止發生火災。
(一)、食堂衛生管理規定
根據《食品衛生法》規定,依照食堂規模的大小,入伙人數的多少,應當有相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場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衛生設施。要做到防塵、防蠅,與污染源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并保持內外環境的整潔。
〈一〉食品衛生
1.采購運輸
(1)采購外地食品應向供貨單位索取縣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認為必要時,請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復驗。
(2)采購食品用的車輛,容器要清潔衛生,做到生熟分開,防塵、防蠅,防雨、防曬。
(3)不得采購制售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有異味或《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2.貯存、保管
(1)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建筑上用的防凍鹽(亞硝酸鈉)等有毒有害物質,各施工單位要設專人專庫存放,嚴禁亞硝酸鹽和食鹽同倉共貯,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貯存食品要隔墻、離地,注意做到通風、防潮、防蟲、防鼠,有條件的單位應設冷藏設備。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開存放。
(3)盛放醬油、鹽等副食調料耍做到容器物見本色,加蓋存放,清潔衛生。
3.制售過程的衛生
(1)制做食品的原料要新鮮衛生,認真做到不用、不賣腐敗變質的食品,各種食品要燒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發生。
(2)制售過程及刀、墩、案板、盆、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嚴格做到生熟分開,售飯時要用工具銷售直接入口食品,飯票要消毒。
(3)生吃涼拌菜必須洗凈消毒,剩飯、菜要回鍋徹底加熱再食用,一旦發現變質,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凈消毒,應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滌設備。
〈二〉個人衛生
1、炊管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持有健康合格證及衛生知識培訓證后,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肝炎、傷寒、活動性肺結核、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滌工作。
2、炊管人員操作時必須穿戴好工作服、發帽,并保持清潔整齊,做到文明生產,不赤背,不光腳,禁止隨地吐痰。
3、炊管人員必須做好個人衛生,要堅持做到四勤(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區的房屋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的,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下簡稱抵押人)向債權人(以下簡稱抵押權人)以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地產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抵押的統一管理工作,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房地產抵押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有資產、物價、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好房地產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四第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管理遵循保證抵押行為合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
(一)以出讓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自有的房屋。
(三)購買的優惠價房。
第七第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未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三)文物古建筑和教育、醫療等公共、福利性質的房地產。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五)已書面承諾不作抵押的房地產。
(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第八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應連同該房屋座落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連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同時抵押。
第九條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共同共有人為抵押人。
第十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將租賃情況如實告知抵押權人,并書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訂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以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股份制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用于抵押的房地產必須到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抵押權人為受益人。
第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押當事人名稱(姓名)、國籍、地址(住所)。
(二)抵押貸款或擔保債務的價款、幣別、期限、利率、支付方式、歸還本息方式。
(三)抵押物的名稱、面積、估價、座落、產權歸屬和使用年限。
(四)抵押物權證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責任以及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
(六)抵押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及受益人。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合同簽定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 抵押房地產估價,須由市房地產評估事務所進行。
第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抵押登記,登記須交驗下列證件: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正本。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及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等權屬證書。
(五)其它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在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后,應于七日內辦理審批手續,申請人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準予抵押的批件和抵押合同到房產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和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七條 抵押合同自批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審批登記的房地產抵押行為無效。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經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向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合同重新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抵押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房地產進行權屬處置。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或征用其座落的土地的,抵押雙方應就抵押物實際價值進行協商,對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雙方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對拆除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享受補償,或者由抵押雙方重新設定抵押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房產產權管理處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房地產,審批和辦理他項權利注銷登記手續: (一)抵押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的。 (二)抵押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蹤而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三)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拒不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應在接到處分抵押房地產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處分或不準處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房產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抵押房地產權處分批件和抵押權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辦理他項權利注銷登記手續。 抵押房地產的處分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組織,并委托典當、拍賣企業進行拍賣。 房地產拍賣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抵押合同:
(一)因抵押物所有權爭議提起拆訟的。
(二)抵押權人請求終止的。
(三)抵押人償還貸款本息或債務后申請終止的。
(四)有其他應當終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所獲價款,依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扣除抵押物應繳的稅費。
(二)支付拍賣費用和處理抵押物的其他費用。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人的,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價款不足償還貸款本息或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號
《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4月25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志銀
2003年4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預售商品房等行為。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蘭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處(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負責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
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工商、物價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房地產開發應當堅持舊城區改造與新城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章、開發企業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并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住所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變更手續后的30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分級管理和年檢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經營業績等,核定或者審核其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確定和資質的管理,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不得越級承攬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攬房地產開發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項目;
(三)、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項目;
(四)、四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承擔層數在六層以下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項目。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應當按照“先確定項目、后開發建設”的原則進行。
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但對全市經濟社會影響較大的、跨行政區域的以及其他重點房地產開發項目計劃,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經計劃部門核準的,還應當報經計劃部門核準,并納入全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符合本市土地儲備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
已確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開發企業。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要求;
(五)、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通知書,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開發項目中標通知書之后,應當與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按規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已經審定并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之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條件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竣工驗收;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房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城市配套設施的建設、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以及拆遷補償安置、物業管理等綜合內容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投標雙方應當依法簽訂開發項目建設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到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性質、占地面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和開工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城市規劃道路的代征代拆完成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項目建設進度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備案,接受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作為資質審查和年檢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開發項目設立項目建設資本金,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項目建設資本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款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定的規劃方案進行項目開發建設,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劃定的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
城市規劃道路的代征、代拆,應當接受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拆遷統一管理,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收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五章、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預售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依照本辦法規定中標的開發項目,并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權屬不明,或者屬共有物但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所承擔的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規定的進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任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開發項目的相關合同及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有拆遷補償安置事項的項目,項目轉讓人還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文件;
(五)、經登記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及預售商品房平面圖;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同意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與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預售商品房所作的宣傳廣告,其內容應當作為對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的承諾條款,寫入預售商品房購買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價款,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款用于該項目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項目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購買人可以將已預購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轉讓,但相關當事人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明確轉讓人、受讓人與預售人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預售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預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時,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備案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自備案之日起10日內告知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發證情況自核發之日起10日內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令)、和國家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7號令)、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一)、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程序吊銷其資質證書,并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按規定程序注銷其資質證書;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按規定程序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按規定程序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程序吊銷其資質證書,并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返修,并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企業未按規定領取、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或不按規定期限備案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提供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企業未按規定設立或者使用項目建設資本金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完成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或者未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事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辦理也不予答復,以及受罰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關鍵字:房地產;項目造價;造價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一、我國目前房地產項目造價管理現狀
我國有關房地產的項目造價管理制度起源于50年代完善于80年代,現階段所運行的造價管理制度是在國家的直接參與中進行的,制度明確的規定了造價單位必須對不同設計階段的部分編制相應的預算,而預算的編制內容、原則以及方法等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項目造價的必要條件是國家控制利稅以及工資的分配,再加上原材料的價格等,在經濟條件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預算制度毫無疑問是會對財政建設以及項目工程的造價核定發揮積極作用的。
隨著城市化腳步的加快,近年來,國際國內除了重點關注房地產項目的質量,對于其工程造價的部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產工程造價需要進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預控已成為國際基本要求。但是,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建設由于長期處在一種提倡“先建設、再算賬”,“重實施、輕決策”的做法中,便使得工程項目的建設在項目造價方面很難實現全面預控,同時,由于我國繁多的工程建設隊伍中一些單位的項目造價工作人員缺乏相應專業的技術水平以及業務能力,也會使工程項目的造價以及管理出現問題。當前,我國的房地產項目造價管理需要達到的新目標是建立建設符合我國經濟體制與國情的項目造價的現代化管理制度以及學習先進的科學管理經驗,不斷完善和提高我國房地產項目造價的管理水平以及編制的水準。
二、影響房地產項目造價管理的因素
1.項目管理人員的影響
勞動力是工程建筑順利實行的基本要素,而在項目工程的管理環節,造價的管理人員起著重要的作用,他們將完成編制管理預算這個重要而復雜的部分,這個部分將直接決定項目工程的產品定價。因此,這便要求相關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工作態度。另外,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也應該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以及強烈的責任心,他們將對整個施工項目的技術、質量以及安全和工程進度負著直接的領導責任。項目管理人員應該認真貫徹執行好國家以及上級機關對于房地產項目在施工環節的技術要求、安全生產規范、環境保護規定以及勞動保護法等等,并且對項目進行立體式的框架管理,合理分配好各部門人員的崗位責任以及各環節的相關工序,認真履行管理人員的職責與義務。
2.建筑設計圖的影響
房地產項目的建筑設計圖是企業執行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在整個房地產的項目建設中建筑設計對項目造價具有很大的影響,起著關鍵作用。特別是對于項目工程的初步勘測進行初步設計的環節,如果能夠在項目設計之初就對其有比較精準的定位,然后合理的進行平面圖的設計及確定建筑結構、工藝和相關原材料的選擇,便能為房地產項目之后的項目造價提供可靠依據,使企業能夠節約一定成本,保證工程質量。
3.建筑施工單位的影響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施工的主體,如果施工單位的技術力量不足,施工方法不得當,計劃安排不夠周密,問題解決不及時;或是工程施工的設計變更太多,變化過大;或是剛進入新的技術領域,對于新技術的標準、方法等不熟悉,自身難以應用等。這些會直接影響到工程施工的質量以及花費,因此合理把握好建筑施工的環節,將有利于企業進行項目造價的管理。
三、加強房地產項目造價管理實施的辦法
1.項目投資階段進行可行性分析和投資估算
投資階段進行造價管理是對整個項目工程進行的統籌規劃,這個階段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物業的開發、建筑建設的標準、建筑設備的選用等各類經濟指標,這個部分的敲定對于整個項目工程來說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對于此階段的造價管理必須進行相應的項目可行性分析,根據前期資料科學的進行投資估算的編制工作。項目的投資階段通常需要造價管理部門和項目的開發單位共同合作,造價團隊帶領其市場分析師、項目工程師以及造價師和會計師等充分利用價值管理原理在保證工程建設項目價值最大化的基礎上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項目的開發單位也要對建設項目的各方因素綜合考慮和深入調研,科學的評價項目能夠獲得的最終效益。
2.項目設計階段注重功能與造價平衡
房地產項目的設計階段是整個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部分,對項目投資的影響占到百分之八十左右,對整個工程項目的造價起著重要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房地產項目的設計在完成以后,由于其工程的龐大性和特殊性決定了即使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之前的設計存在漏洞也很難對其進行全面補救,也就是說隨著項目設計階段的完成,項目工程造價已經基本確定。因此,對于房地產項目在設計階段的造價管理提出以下幾點方法:
(1)大力推廣項目設計的招標投標
房地產建設工程開展招投標活動,有利于建設單位擇優選用施工企業,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及保證按工期交付使用,還有利于企業單位與國際接軌。建設項目開展招投標活動,可以深化建設體制的改革,規范建筑市場行為,完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從根本上制止腐敗行為發生。通過對項目工程實行招投標的制度來對相關的設計方案和設計單位進行擇優錄取,以此來保證房地產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先進性。
(2)對項目工程實行限額設計制度
房地產商可以通過對項目造價進行專業構成的一般分解,要求相關設計人員利用價值工程的相關原理對建筑結構設計、原材料選用以及設備的選擇上進行對比、設計,爭取最大限度在功能保證的前提下實現項目造價的最節約。同時,毫無疑問,房地產項目設計方案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工程項目建成之后的效益和價值。
(3)有效運用價值工程原理優化項目工程的設計方案
價值工程是一種對項目造價和產品功能分析進行管理的方法。當我們想對現有的項目設計進行方案優化時就得充分利用這一價值工程原理,來對我們的設計進行科學的評價和決策,做到項目設計造價與功能的平衡,科學合理的降低造價。
3.項目施工階段做好事中控制
前面提到項目工程設計階段的重要性以及相關造價管理的實施辦法,這里我們將提到的施工階段的造價管理也相當重要。
(1)房地產建設的相關單位在執行施工工作之前都應該對設計圖進行仔細的審核與計算。盡管對于一些地形比較特殊又規模龐大的屬于邊設計邊施工性質的工程來說,可能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對施工圖進行仔細審核計算,但是還是要嚴格遵行國家規定的相關設計規范,盡可能的將可能出現在施工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在設計圖審核環節想出對策給予解決,提前做好避免施工過程中發生影響工程質量與進度的問題甚至是返工問題,這些問題將導致企業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資源的浪費。另外,要求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配合,現場施工技術人員要公平公正,客觀事實的反映施工現場具體的施工情況,熟悉現場施工細節,了解施工有無變更部分,有無增加減少工程量,具體變化發生的部位,變更簽證產生的時間等,現場施工與造價管理溝通配合,才能使得造價管理落到實處。
(2)建筑施工中難免會發生一些小的設計或是其他方面的變更,這個時候就需要施工隊伍先與建設單位現場溝通,然后由施工單位或是建設單位提出相關意向并與設計溝通,最后優選出比較經濟合適的變更方案,同時注意變更方案下可能涉及的其他變更價格等的信息,努力做好項目工程施工的事中控制。同時,企業以及相關單位應該嚴格管理現場簽證的規范工作,制定一套完善的現場管理制度,做到簽證及時,內容準確,杜絕虛假簽證。
(3) 仔細審查合同價和工程量清單、基本單價及其他有關文件,結合工程進度和質量,正確進行工程計量,復核工程付款賬單,按規定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正確理解設計意圖,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對設計不妥的地方及時更正;加強工程索賠控制,進行全方位合同管理;熟練運用概預算定額,合理進行現場簽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利用技術經濟比較方法進行綜合評審,運用價值工程對施工階段材料及施工方案選擇進行優化,選擇合理的施工方案;深入現場,收集和掌握施工有關資料,審核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相應調整控制目標,并為最終的工程結算提供依據和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4.項目竣工結算階段認真審核結算
項目工程進行竣工結算也就意味著該項目的順利完工,這是造價管理的重要環節,總的來說,竣工結算也就是需要認真的審核每一項工程是否順利完成,每一項工程變更是否符合規定,務必做到準確計價項目工程,做到合理項目造價。在這個階段要對項目造價進行管理就需要我們認真熟悉設計圖并且準確核實實際的工程數量,同時,嚴格審查項目施工的合同并且合理處理相關的結算糾紛,最后,就是要做好全部工程材料價款的結算審查工作。
四、結語
對項目工程的造價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與控制,是我國房地產行業一直關心的熱點問題,因為合理的項目造價管理將會減少房地產企業的的項目支出,節約企業成本,保證企業長期的可持續的發展。房地產企業要想做好項目造價的管理,就必須注重房地產項目從設計到竣工不同階段的造價特點,確保能夠找出合理應對影響項目造價管理問題的方法,順利完成項目造價管理。
參考文獻:
[1]陳簫.房地產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J].中華建設.2013(17).
[2]李金云.論房地產項目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和控制[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19).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資產處置是指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
第二章處置原則及審批程序
第四條國有房屋、土地處置應在符合全縣整體建設規劃前提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的方式進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呈報縣政府批準。
(一)單位對房屋、土地處置情況撰寫相關報告后,簽署處置意見,報縣政府主管部門審核;
(二)縣政府主管部門對處置意見進行審核,提出處置意見;
(三)單位將處置意見上報縣政府批準,根據縣政府的批準文件,到財政部門辦理有關處置手續。
第三章處置方式及程序
第五條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處置方式及程序。
(一)拍賣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進行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房屋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綜合評估報告;
4、財政部門以評估價格為基準,制定拍賣底價,上報縣政府批準;
5、以縣政府批準的拍賣底價委托拍賣公司進行公開拍賣;
6、拍賣價款上繳縣財政;
7、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買手人辦理相關手續。
(二)資產置換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現有房屋、土地及擬置換資產進行評估、造價(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房屋工程造價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為基礎進行資產置換協商,初步簽訂資產置換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置換人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置換人正式簽訂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賬目,協助置換人辦理相關手續。
(三)協議轉讓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協議轉讓底價,與受讓方協商轉讓價格,初步簽定轉讓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受讓方簽訂的轉讓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受讓方正式簽訂轉讓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受讓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無償劃轉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上報縣政府批準;
2、各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辦理相關劃轉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六條財政部門主要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關鍵詞:數學模型;有限元分析;軸力與位移變化
中圖分類號:U448文獻標識碼: A
1、背景與目的
近些年,高速公路的隧洞經常會出現一些隧洞底板隆起的變形現象。而發生底板隆起變形現象的隧洞多數為使用超過十幾年以上的隧洞,變形原因幾乎可以判定為受到塑性壓力的影響。
作為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處理方法,當底板隆起的位移量較小的情況時,則采用切割變形的底板,之后重新進行覆蓋,保證公路暢通。可是這種方法采用多了,到最后就無法進行處理了,只能重新修建隧洞的底拱。而在修建新的隧洞底拱時,進行底板下面的土體及山體開挖,因為在交通開放的狀態下進行施工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必須規定停止隧洞通行。還有一種與重新修建隧洞底拱具有相同目的的處理方法,就是錨桿(豎直向下)、小型樁、樁(鋼管樁、混凝土樁等)等隧洞底板下的處理方法。而這種方法可以在一側車道限制的情況下,進行施工。與重新修建底拱相比較,施工時間較短,采用樁(管、錨桿等)的施工案例越來越多。
因此關于底板的變形的處理方法著重研究樁,把確立設計方法為研究目標,本次研究以山隧洞為研究對象,通過模型數值分析,進行模擬實際的底板膨脹現象。并且明確根據由于樁施工所設計的一次襯砌和底板的影響、變形抑制效果,評價樁的力及抑制隆起的效果。最后進行注明樁發揮抑制底板膨脹現象的原理及過程,提出最好的方法。
2、混凝土樁及樁的配置
左側圖1是混凝土樁的示意圖。
關于混凝土樁的配置,主要把樁徑(100、200、
300、400mm)、樁長(4、6、8、10m)、根數(4、6、
8根)等作為參數,劃分不同的案例,進行解析,來
驗證樁對底板隆起現象的抑制作用。
3、關于樁的抑制效果的驗證
關于樁的施工是在混凝土底板被破壞的時候使用。依靠山體與樁之間的附著力、摩擦力,來發揮樁的抑制效果。
樁的抑制效果主要通過一次襯砌和底板的變形(位移)和軸力、以及山體的內部變形(位移)、應力來進行驗證。而解析模型如下圖2,山體、隧洞及樁的物理參數如下表1。而山體看作為Mohr-Coulomb模型的完全彈塑性體。
彈性系數 N/mm2 泊松比 單位體積重量 N/mm3 粘著力
N/mm2 內部摩擦角
Deg
山體 36 0.4 2.0e-5 0.319 25
一次襯砌 360 0.2 2.3e-5
二次襯砌 22000 0.2 2.3e-5
底板 22000 0.2 2.3e-5
樁 22000 0.2 2.3e-5
山體強度降低 36 0.4 2.0e-5 0.20 25
1)位移(變形):隨著樁徑、樁長、根數的增加,位移整體的減少。而關于隧洞內空位移,影響最大的參數是樁的根數,內空位移差的最大值為13mm。而樁徑與樁長的影響幾乎是相同的,大致6mm。而關于山體內部位移(從隧洞中心向下的豎直位移),樁長的影響最大,樁長4m的時候,大致50mm,樁長6m的時候,大致10mm。
2)軸力:隨著樁的根數的增加,軸力也相應的增加,這是樁與底板的結合部軸力增加的主因。
3)最大主應力:根據樁的施工,樁的抑制效果,最大主應力從拉伸力變為壓力。但是樁徑的影響效果很小,并且樁的根數(6根與8根)和樁長(6m與8m)的最大主應力幾乎相同,影響較小。
4、結論
根據樁的數值分析,能夠確認抑制底板隆起的效果非常明顯。另外,樁的根數的影響比樁長、樁徑大,按照補強效果的增加,底板、山體的豎直位移、軸力和應力也減少。而本次的山隧洞的數值分析,當樁長為6m、樁徑為400mm,根數為8根的時候,效果是最好的。
參考文獻:
1)原田:ロックボルトトンネルの期,道土木,Vol27,No.11,1985.
2)高木敏雄:トンネルの狀と策,トンネルと地下,Vol28,No.11,1997.
3)小西康人:地すべりによる道トンネルの狀と策,基工,2004.
4)渡康夫,一博,木尊:供用中の新トンネルで生した路隆起の原因とその策,トンネルと地下,第389號,pp.7-16,2007.
5)佐久智,菅原夫,多田:供用トンネルで生した狀とその策,土木學會第64回年次學演會,CD-ROM,Ⅲ-402,2009.
6)井武,內田早月,富永敏雄:ボルト支保による膨れの抑制(第二)-大型模型による定量的-,と保安,Vol.29,No.9,1983.
7)大健二,伊藤哲男,畔高伸一,森崎泰隆,蔣宇靜:トンネルの膨れ象の的解明,トンネル工學文集,第15,pp.13-22,2005.
8)土木學會:トンネルの狀メカニズム,p.46,2003.
9)仲野良:膨性地山の,トンネルと地下,Vol.6,No.10,1975.
10)野城一,橘直毅,小芳之,野々村政一,朝俊弘:地震による位を想定したトンネルの模型,トンネル工學告集,第17,pp.195-202,2007.
11)小芳之,吉川和行,野城一,野也,朝俊弘,土屋敬:上部地の荷がトンネル覆工に及ぼす影にする模型,土木學會文集,No.729,Ⅲ-62,2003.
12) 高瑩,王業紅,湯先彬,賴增科. 隧洞支護的有限元分析.《中國科技博覽》,2010, (7)
13) 郭澤杰,張功,劉小文. 基于強度折減法的隧洞穩定性分析. 《四川建筑科學研究》,2013, 39(3)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規范房地產評估服務行為,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房地產評估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四條、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評估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第六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形式和章程(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流動資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其中經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估價師或土地估價師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審同意,取得資質證書,并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資質等級制度,資質等級的確認按國家規定權限由有關部門審批。
一級資質: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4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可從事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外的各類房地產評估項目。
二級資質:有7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3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兼并、合資入股等方面的評估項目。
三級資質:有4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2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6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二級資質評估機構從業范圍內的評估項目。
未取得資質等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
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審批權限及其從業范圍,按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房地產評估服務應在核準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業范圍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房地產評估人員的資格實行定期審核制度。不參加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業。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估人員必須持有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或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并參加一個評估機構,方可從事評估業務。
房地產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從事評估業務。
在外地注冊登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在本市從事評估業務的,須按本辦法規定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評估業務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選擇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
(二)組建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對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的。
(三)企業兼并或破產需對房地產評估的。
(四)房屋買賣、交換的。
(五)房屋抵押、典當、投保、贈與的。
(六)其他認為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以及依照房地產價值為納稅基數的項目,由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組織評估。
第十五條、委托房地產評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估委合同,評估委托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座落、用途、使用情況。
(三)評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費標準、付款方式和時間。
(五)評估糾紛處理和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開展房地產評估業務,應有兩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參加。
房地產評估機構完成房地產評估后,應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應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十七條、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復核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估。
第十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從事評估業務,可以到需評估的房地產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查閱與評估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部門應予以協助。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開展評估業務,有權向委托獲取相關資料,委托人應提供有關證書和資料。
房地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收費,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并開具發票。
第四章、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評估,其評估結果必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一)稅務部門委托征收的有關房地產稅的。
(二)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三)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確定土地價值的。
(五)行政劃撥土地進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確認房地產評估結果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評估報告。
(三)評估計算過程與結果。
(四)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下列規定確認評估結果:
(一)評估機構的房地產項目符合其資質等級范圍(二)評估報告至少有兩名在冊估價師簽署并注明資質證號。
(三)評估的房地產產權清晰。
(四)評估報告及其技術報告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五)評估采用的資料和參數真實有效,評估方法正確。
(六)評估結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產價格水平。
第二十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房地產估結果確認,應自收到評估機構的申請書及全部評估文件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要求的,應予辦理確認手續。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后,涉及國家征收稅款的,由稅務部門按稅法核定其計稅價格。
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后,如涉及國有企業兼并、破產、作價入股或上市的,該房地產評估結果應并入企業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評估管部門匯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評估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審核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審核手續;逾期仍不補辦的,撤銷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評估機構從事的房地產評估業務超出從業范圍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托人,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二十條規定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違反規定提高或壓低評估標的物價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刑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而未領取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申領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