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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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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第1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根據“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參保人員原則上可在單位和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4家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必須有一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廠礦、高校等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本區、縣沒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原則上可從與本區、縣對口支援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

        第三條  定點中醫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為全市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直接到上述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條  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僅限于本單位參保人員和居住區內的參保人員選擇。

        第五條  易地安置或長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異地安置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長期派住外地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上述人員還可同時選擇本市一家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滿1年后要求變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匯總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后,可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取藥,也可持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章的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患急癥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住院治療,但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如使用個人應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的,需經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市內轉診轉院時,須經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單》,由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核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向與本單位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上級醫院轉診。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時,持個人填寫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單位證明、轉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證明,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開據“疾病診斷證明”,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其就醫后取藥僅限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外出和探親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突發疾病不能回京治療的,可在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為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應到個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中醫、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就醫時,需出示醫療保險就醫憑證。“就醫憑證”不得轉借。

    第2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近年來,因醫療急救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雖然醫療急救服務法律關系是醫療服務法律關系的一種,醫療急救服務的權利和責任之間的法律界限卻并不清晰,這就為我國的急救體系埋下了法律隱患。

    作為社會醫療體系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對于急救的立法在國外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開始了,諸如美國的《急救醫療體系法令》、日本的《急救醫療對策事業》等等,但在國內,全國性的立法還處于空白狀態。

    據北京急救中心科教辦主任張進軍介紹,目前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了衛生部1980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城市急診工作的意見》、1986年的《關于加強急診搶救和提高應急能力》的通知、1995年的《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加強院前急救網絡建設及“120”特服號碼管理的通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等。

    從法律效力上看,這些條文大都只屬于部門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效力。發生糾紛時,法院只能以《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作為裁判的依據。

    但是相較于全國性立法的滯后,部分省、市在地方立法方面卻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廣州、徐州、西安、武漢等地近幾年出臺的有關院前急救的地方性法規,都頗獲社會好評。

    急救機構的法律性質

    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法學界和實務界對急救機構性質的定位較模糊,爭論不已。

    根據衛生部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第(八)項“急救中心、急救站”及相關規定,急救中心、急救站屬于醫療機構,它是由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從事院前急救的專業醫療機構。我國基本上是按照管理醫療機構的方式對急救中心(站)進行管理的,作為提供醫療急救服務的急救機構,其行為能力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取得。

    但是,該管理條例僅適用于急救中心、急救站,對于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這樣類似的機構是否受此管轄,并沒有文件說明,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機構性質為“市編辦正式批準的事業單位”。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急救機構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為何急救仍然要收取一定的費用?進一步的問題是急救機構做到非盈利了嗎?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認為,“由于目前中國處于轉型期,醫療衛生行業面臨著政策和市場的矛盾,導致很多醫療機構介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之間的‘混合體’,如果是營利性的急救機構,其民事法律地位在主體上是可以相吻合的,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法律地位就難以定位。”

    部分學者則把急救機構界定為準行政部門,如有過失應承擔瀆職等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它與公眾之間是普通合同關系,其地位就是普通民事主體。如構成民事違法,應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

    華北電力大學王學棉教授認為,急救機構具有醫療機構性質,應當是追求一定經濟效益的民事主體,而非行政主體或準行政主體。急救機構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醫療急救服務,不可能依職權單方面進行。只不過急救機構向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

    急救合同應具備強制性

    如果急救是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王振宇認為,患者或者患者親屬向120 急救中心打電話請求救助,在法律上屬于要約行為,而急救中心答應出診屬于承諾,自急救中心承諾出診之時起,雙方成立醫療急救服務合同。

    急救服務事關大眾健康和具體患者的利益,具有“公共性”,王振宇認為,120急救中心在與患者的合同中具有強制締約的義務。原因在于,患者在醫療知識與醫療信息方面和急救中心相比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性,患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而120急救中心在每個城市幾乎就只有一家,具有強烈的行業壟斷地位,為保障弱勢一方締約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醫療合同必須設定為強制締約的合同。

    王振宇認為,急救機構跟患者之間的合同有強制締約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急救中心應該不間斷地、持續地提供服務,因為何時發生醫療急救事故難以預料,再加上醫療急救的緊急性,120急救中心隨時要做好急救準備,例如急救車處于待發狀態,急救設備和急救藥品等處于備用狀態等,以備緊急使用。

    其次,急救中心不得無故拒絕患者的急救請求。這也符合《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 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能夠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 應當及時轉診。這些規定即是對強制締約義務的確認,義務人違反強制締約義務而拒絕出診時,醫療合同并未成立,雖無合同責任,但該種責任宜界屬于侵權責任。比如,2011年12月21日重慶市豐都縣一名孕婦臨盆,打120急救電話,可豐都縣董家鎮中心衛生院的120熱線工作人員以下雨路不好走為由,拒絕派車,結果孕婦因打120被拒去世。

    與此同時,急救合同的成立,還依賴于另一方當事人——病人的同意。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劉然在其《院前急救法律關系》一文中認為,強制締約只是在病人能夠清晰表達自己求助愿望的前提下成立。“例如處于昏迷狀態等無認知狀態時,患者家屬撥打電話的,也可以成立醫療急救服務合同。”

    急救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在合同中,急救中心享有的權利包括急救治療主導權,即在急救過程中,醫生有診斷權,有權詢問患者的病史,有權決定急救治療方案;其次,急救中心還享有急救醫療費用請求權,但是在一部分120醫療急救服務中,患者為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急救機構可通過患者當時所在地民政機構請求支付,而不能因為其不能支付急救服務而不予急救治療,否則,醫療機構將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法律責任。

    對于急救機構承擔的義務,王振宇認為,就是急救人員工作中的職責,包括接受調度、現場急救,護送轉運,醫院交接等等。

    2005年,陜西省西安市120急救中心在救治一名流浪漢時敷衍一番后離去,導致患者死亡,事發后急救中心兩名負責人被免職,責任醫生被暫停1年執業,相關護士、司機被解聘。

    無獨有偶,2011年7月30日,南京市六合區一位年輕孕婦馬麗(化名),因腹部疼痛難忍向當地120求助。救護車雖然及時趕到,卻因為馬麗沒說單元號且手機停機沒能找到人。馬麗最終死于宮外孕大出血。這起急救醫療事故最后和解結案,急救中心賠償了12萬,但急救中心有無責任至今沒有定論,特別是急救中心到底承擔多大義務令人疑惑。

    在庭審中,馬麗的家屬認為,120是唯一的求助渠道,作為有豐富經驗的急救人員,應當知道這種情況下患者有多危急,急救人員不能輕易放棄。但醫院和急救站均認為,120急救人員在位置不清、電話不通的情況下采取多種方法,力所能及地尋找病人,雖然最后鳴笛離開,但其行為已經完成甚至超過法定義務。

    作為病人和家屬的權利義務

    急救合同的強制締約性,并不代表著接受醫療服務的病人就要一切聽從醫生的命令。在劉然看來,病人的權利包括了得到及時救助的權利,選擇診療醫院的權利,對外保密自己的病情并且要求急救中心給予保密的權力,對于自己的病情及相關情況有知情權。

    而與此相對應的,病人也有配合治療的義務。“對于急救人員的急救工作應當配合,否則出現不良后果,急救機構沒有責任。”

    北京急救中心醫生李貝曾經碰到過一個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家住南三環,患者家屬堅持要到北四環的安貞醫院,因為那是北京市最好的心血管病醫院。

    當時李貝見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病情發展很嚴重,必須馬上送進醫院接受治療,但如果從南三環到北四環,中間耗時太久,建議選擇途中的天壇醫院、北大醫院、同仁醫院、人民醫院。家屬說好,聽從李貝的建議

    但遺憾的是病人在醫院經過緊急搶救之后仍然去世了,患者家屬因此不依不饒,把120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李貝告訴《方圓》記者,“患者家屬覺得如果去了安貞醫院或者阜外醫院,這個病人存活機會就大一些,但他們不會考慮疾病的問題,距離的問題,堵車的問題。”

    事實上,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這個界限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已經界定清楚。例如廣州市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第二十七條就規定,當患者所選擇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的路程距離超過十公里的,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要求。“這樣的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證急救效果。”李貝覺得。

    急救機構能否因交通堵塞而被追責

    盡管理論上急救機構應該做到“有呼必應”,但在其遭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急救機構也不需要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例如急救機構無車可出、路途堵塞無法達到指定地點等等。

    2012年12月7日,北京一輛急救車因為堵車在路上走走停停花了40分鐘,導致患者沒來得及送往醫院搶救在途中死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指出,這里的“堵車”屬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急救中心不承擔延遲將傷者送到醫院的責任。

    北京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中是規定了明確的罰則的:如駕駛機動車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未按照規定讓行的,或違反規定占用應急車道的,均處200元罰款。

    “從民事賠償的角度來看,既然法律規定‘讓行’是法定義務,因不讓行導致的死亡,相關權利人可以向拒不讓行的車輛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士廩說,“但如果客觀上無法讓行,無路可讓,也難以追究不讓行車輛人的責任。”

    急救法呼之未出

    隨著社會各界對急救體系的制度性反思越來越多,很多人呼吁,明確急救機構和人員在實施急救過程中的程序、職責、權利和義務,確保急救機構及人員在積極有效履行其急救職能的同時,其義務和責任范圍也能得到明確界定,可以更好地維護醫患關系,維護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在全國性的立法方面,2011年10月衛生部曾經將起草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立法建議。

    該辦法對急救體系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救護車應合理配置,原則上不低于每5萬人口一輛救護車的配置標準。

    與此同時,辦法對于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不出車、急救費用等問題也進行了規定。例如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3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一、發達國家和地區急救模式

    急救行為分為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前者是指患者被送到醫院救治前主要在救護車上進行的救治活動,后者是指患者被送到醫院后由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的救治活動。

    院前急救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美英模式,核心理念是以最快的速度將患者送到就近醫院進行搶救,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和我國臺灣、香港地區均采用這種模式。二是歐陸模式,核心理念是把救護車打造成“流動醫院”,穩定患者病情后再送往相關醫院,德國、法國、俄羅斯等歐洲大陸國家采用這種模式。

    兩種模式各有特點:在美英模式下,由于強調最快速度送往醫院,使得現場僅作簡單救護,對救護員的要求不高,救護職責由警察或消防部門承擔,警察或消防員經過簡單培訓后成為救護員。在歐陸模式下,由于強調在救護現場或救護車上進行搶救,技術要求較高,救護車必須配備執業醫生和護士。

    院內急救、急診統一采用分級救治原則,即對患者病情進行分級并排序,急危重患者先救治,非急危重患者后救治。經過急診科治療后病情穩定的,分別采取住院、轉往其他醫院、出院等措施。

    二、國內急救主要模式

    我國院前急救模式比較接近歐陸模式,強調救護車配備執業醫生和護士。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按照急救任務承擔主體的不同,國內院前急救模式主要有三種模式:

    1、指揮型,以廣州市為代表。設立急診科的醫院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出資設置急救站、配備急救人員、車輛、設備,承擔主要急救任務;市急救中心僅設置少量急救站點、配備少量救護車,承擔少量急救任務。市急救中心設置指揮平臺,受理120呼叫后,指揮患者附近的醫院或直屬急救站點,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開展現場救治,再送往相關醫院;市急救中心運營經費由財政支出。

    2、獨立型,以本市為代表。院前急救任務由市急救中心和區縣急救中心承擔,醫院不承擔院前急救任務。市和區縣急救中心運營經費由財政支出。

    3、混合型,以北京市為代表。設立市急救中心,每個區縣也設立急救中心,但是部分區縣急救中心下設的急救站點掛靠在所在區縣的中心醫院,資金、人員等均由所在醫院承擔,這些急救站點占全市急救站點的三分之二。

    另外,北京市不僅存在120急救系統,北京紅十字會還設立999急救系統,采取社會化運營模式,由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北京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負責調度指揮,兩個系統間既相互競爭又優勢互補,120系統和999系統分別占全市急救量的六成和四成。

    院內急救、急診方面,各地均未采納國際通行的分級救治原則,除了救護車送往醫院的患者優先救治外,其他患者不論病情輕重,一律實行先掛號先就診。經過急診科治療后病情穩定的,由于住院難等原因,一些不應讓急診科的患者滯留下來,擠占急救、急診資源。

    三、我國急救立法情況

    全國層面,目前尚無法律和行政法規,僅有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部門規章《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從院前急救的機構設置、執業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關于院前醫療急救的界定,第2條規定,是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關于院前急救的性質,第3條規定,屬于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管理、實施。關于急救中心的設置和職能,第8條規定,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縣級急救中心(站)并提供業務指導。第10條規定,急救中心(站)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指揮和調度,配備通訊系統、救護車和醫務人員,開展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揮和調度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關于救護車送患者入院的原則,第23條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地方層面,杭州、鄭州、武漢、長春、成都、廣州、南寧、西安、貴陽等城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沈陽、濟南、青島等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政府規章。這些急救領域的法規,主要規范院前急救,各有特點。例如,《鄭州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第12條規定,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醫師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臨床經驗;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護士應當具備執業護士資格,并具有兩年以上的臨床經驗。又如,《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第23條規定,市、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醫療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急救中心、急救站開展演練,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能力。另外,這些法規也有一部分內容是規范社會急救的,包括急救意識和知識的宣傳、急救技能的培訓、大型公共場所簡易急救設備的配置、受過急救技能培訓的人員現場急救行為免責等。

    四、本市急救工作情況

    本市擁有完整的院前急救體系,包括獨立建制的1個市急救中心和9個區縣急救中心,分別隸屬于市、區縣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急救中心負責8個中心城區,區縣急救中心負責本區縣急救工作。目前,全市有127個急救分站,668輛救護車。市120調度指揮中心與區縣調度指揮系統建立統一業務信息平臺。自2001年以來,院前急救業務量平均年增幅超過10%,2014年達到64.2萬車次。

    本市院內急救、急診資源豐富,使用率高。所有二、三級綜合性醫療機構和部分專科醫療機構設置獨立急診科。2014年,全市醫療機構急診量超過1524萬人次,其中市屬三級醫院超過611萬人次,急診床位使用率超過95%。急診量最大的新華醫院全年高達76萬人次,日均接診量逾2000人次。

    本市急救工作總體滿足城市需要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院前急救方面,救護車難叫、等待時間較長的現象一定程度存在;救護人員普遍緊缺,人才流失。院內急救、急診方面,不同醫院急診室利用情況反差明顯,三級醫院急診室收治大量非急診患者,病人出口不暢導致病人淤積在急診科,急診資源難以用于搶救急危重病人;一些二級醫院急診資源利用率較低。社會急救方面,特殊崗位和普通公民急救知識培訓力度不足,簡易急救器材配置不夠。

    五、本市急救立法主要內容

    為體現立法的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和戰略導向,使條例成為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教科文衛委從去年第四季度起,開展前期立法調研系列活動,通過走訪老專家、醫院領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了解本市急救工作的有益經驗和主要問題,在此基礎上梳理了立法涉及的30余項重點問題,供起草部門參考,也作為委員會立法調研的重要內容。

    院前急救方面:包括急救中心、急救分站建設規劃納入城市規劃;急救人員、急救車輛、急救裝備的配置標準;信息化設備的配置要求;急救人員和病人家屬在院前急救中的權利和義務;《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送院原則的完善和細化;對市、區縣急救中心在站點、車輛、設備、人員、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的具體內容;對急救人員在待遇、職稱、培訓、退出機制等方面的扶植政策;保障救護車優先通行權的具體規則和處罰措施。

    第4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一、基本工作情況

    (一)高度重視,組織到位。

    我局歷年來高度重視醫院管理年活動,將醫院管理年活動作為全局中心工作和醫院管理工作的頭等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局黨委和局長辦公會多次進行專題研究;成立了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合川區“醫院管理年”領導小組,根據活動進展情況分年度制定了“醫院管理年活動”方案,確定了每年活動的重點內容、工作步驟及工作要求,并將“醫院管理年”活動納入目標管理、院長評優和醫院等級評審,實現了“全局有人管,大事有人抓,工作有人做”。

    (二)及時部署,廣泛宣傳發動。

    我局通過召開動員會,下發文件等形式對醫院管理年活動進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為便于各醫療機構掌握醫院管理年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局在XX年的時候,將醫院管理年涉及的六個方面33項指標歸納為“六要六不要”(即一要嚴格制度、保障安全,不要違反規范、造成事故;二要合理布局、流程便捷,不要增加環節、就診繁雜;三要改進服務、醫患和諧,不要態度生硬、激化矛盾;四要強化管理、降低成本,不要有章不循、放松監管;五要合理收費、信息公開,不要巧立明目、增加負擔;六要救死扶傷、崇尚醫德,不要利欲熏心、道德缺失),要求各醫療機構將醫院管理年活動的主要精神以及“六要六不要”通過新聞媒體、院報、標語、板報以及制作成小卡片下發給每個職工等多種形式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與此同時,在醫院管理年活動宣傳過程中,我們還注重典型引路,通過組織先進人物事跡報告會等形式,切實加強職工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職業技能教育,發揚優良傳統和作風,增強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進一步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

    (三)強化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我局通過舉辦各種培訓班、三基競賽等形式,努力提高人員素質,為全區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奠定了基礎。如舉辦重慶市政協助推合川活動全區管理人員培訓班;與重慶天安保險公司共同舉辦了全區醫療質量、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培訓班;邀請重醫兒童醫院、重醫附二院、大坪醫務等上級醫院專家教授就如何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執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醫患溝通的理論與實踐等方面進行專題講座等。XX年、2010年,我局先后兩次與區總工會、團區委共同舉行了醫務人員技術操作和護理知識競賽。通過競賽,促進了我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三基知識的學習和訓練,進一步提高了我區醫務人員三基水平。

    通過培訓學習,進一步提高了全區各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認真執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的認識,強化了各級醫療機構質量意識和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了各級醫療機構防范和處置醫療糾紛的能力,為全區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營造良好執業環境,和諧醫患關系

    一是積極開展平安醫院建設活動。與區委宣傳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工商局合川分局等六部門聯合開展了《以“關愛生命、強化服務、防范糾紛、構建和諧”為主題的平安醫院專項活動》,深入扎實開展醫療安全管理,重點加強醫療行為規范、規章制度落實、基礎質量提高和醫務人員責任心教育,2010年9月18日,我局在錢塘中心衛生院召開了全區平安醫院建設暨醫政工作現場會,會上通報了全區平安醫院創建以來的基本情況和醫政工作的情況以及2010年1-8月醫療糾紛情況,就當前醫療糾紛的特點、今年幾例典型的醫療糾紛及目前全區醫療質量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總結,進一步推動了平安醫院建設工作,全區平安醫院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積極貫徹實施《合川區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試行辦法》。為更好地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合川區政府于XX年年底出臺了《合川區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試行辦法》(簡稱〈辦法〉),從2010年1月開始實施。

    三是加大農村醫療責任保險推進力度,實現醫療責任保險在公立醫療機構全覆蓋。從2010年1月1日開始,我們在全區各公立醫療機構啟動了農村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并制定了《合川區醫療責任保險實施方案》,通過近兩年的努力,在各醫療機構和天安保險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全區 家公立醫療機構與天安保險公司簽訂了正式參保合同,參保醫務人員 人,實現了醫療責任保險在公立醫療機構的全覆蓋,天安保險公司共協助衛生局和醫院處理醫患爭議 多起,累計支付賠款 萬元,賠付率為 %。

    四是推行醫患溝通制度。近幾年來,我區發生的一系列醫療糾紛歸結起來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醫患溝通不到位,因此,我局將推行醫患溝通制度作為開展醫療質量工作的重要內容,對醫患溝通時間、內容、技巧都做了明確要求:要求接診醫師和住院病人溝通要在病人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和急診病人或家屬的溝通必須在病人入院后2小時內完成,并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將溝通情況記入病歷中,醫務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介紹患者的疾病診斷情況、主要治療措施、重要檢查的目的及結果、患者病情及預后、某些治療可能引起的后果、藥物不良反應、手術方式、手術并發癥及防范措施、醫療費用等。通過通過推行醫患溝通制使患者和家屬在就醫過程中達到“三明白”(病情明白、治療措施明白、治療費用明白)。 (1)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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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強化醫院感染管理、維護群眾身體健康

    一是認真貫徹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舉辦了一期有關多重耐藥菌感染及預防、控制措施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二是強化手衛生工作。將手衛生操作納入了醫院管理年醫務人員考核內容之一。三是加強重科室醫院感染管理。重點是口腔科、內窺鏡、以及新生兒室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四是切實做好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加強與環保部門的協調,并積極與北培、永川醫療廢物處置機構銜接,2010年10月31日,我局正式與重慶同興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達成委托處置協議,目前主城區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規范有序。

    (六)加強醫院藥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認真貫徹《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加強處方規范化管理,積極開展處方點評制度;繼續嚴格執行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重慶市抗感染藥物使用管理規范》。在區直醫療機構推行了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七)嚴格制度、強化責任追究。

    按照“三不放過”的要求,制定了《合川區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試行)》,進一步強化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近年來共通報醫療機構 家,處理醫務人員 人。

    (八)堅持依法行政,嚴把醫療服務要素準入關。

    結合開展百日醫療機構專項清理整頓活動,進一步做好醫療市場清理整頓,協同有關部門治理違法醫療廣告、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嚴格準入審批行為,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及有關配套文件。

    (九)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

    外科、婦產科手術病例是醫療安全隱患較為突出,醫療糾紛發生機率較高的專業,是醫療安全的重點環節。鑒于我區近期發生多起外、婦科糾紛均與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或基層醫務人員超越自身條件或技術水平開展手術有關的實際情況,2010年,我局在認真研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制定了《重慶市合川區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暫行)》,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對醫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審核并通過后,方可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并實施動態管理,有效地杜絕了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或基層醫務人員超越自身條件或技術水平開展手術的情況。

    (十)加強血液質量管理工作

    我局認真貫徹執行《血站管理辦法》、《血站質量管理規范》、《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通過強化培訓、加強無償獻血宣傳和招募、建立從血液的采集、檢測、制備、貯存、運輸等各環節的質量控制體系等措施,進一步規范采供血活動和臨床用血管理,保證臨床用血安全。今年9月,重慶市合川中心血站接受衛生部血液質量專項督查受到好評。

    (十一)強化督導,推動落實。

    近年來,針對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的不同時期和階段,我局先后6次組織督查組對全區范圍內醫療機構的進行了醫院管理年活動及醫療質量管理督查。督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及現場考核等方式,重點對各醫院在醫院管理年活動中宣傳動員、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改進服務、財務管理、依法執業、行風建設等情況進行綜合督查,并在督查過程中就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講評,下達《督查意見書》,要求要求各醫療機構針對發現的問題,一邊推進實施,一邊抓好整改。同時在每次集中督查結束后,通過召開專題研討會、下發督查通報等形式對全區醫院管理年及醫療質量管理好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歸納分析,把醫院管理年活動的成果轉變為醫院工作的常態,逐步建立起抓管理、促質量的長效機制,有效推動了醫院管理年活動深入開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區在醫院管理年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部分醫療機構對醫院管理年活動的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存在松懈思想。二是院科兩級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或雖有組織但履行職責不力。三是醫院各項工作制度特別是醫療安全各項核心制度有待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實;四是缺乏有效的評審和考核制度。五是管理干部隊伍不穩,缺乏必要的培訓。六是急診急救“綠色通道”不暢通。七是人才缺乏仍是制約鎮街衛生院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的突出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重點

    加強醫院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堅持不懈的重點工作,今后,我區將鞏固成果、持續推進醫療質量工作,把醫院管理年活動引向深入。針對存在的問題,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緊緊圍繞“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這個主題,切實抓好醫院各項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的落實。重點抓好各項法律法規和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工作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法律法規、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工作制度的有效落實。

    (二)以加強醫療文書書寫為重點,切實做好病歷書寫和管理制度的落實,提高醫療質量。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加強對住院病歷書寫的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切實履行院、科兩級病案質量管理組織職責,從基礎抓好病案的書寫質量,提高病案書寫的水平,保證醫療活動的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 (2)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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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抓好《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處方管理辦法》的落實,提高醫院合理用藥水平。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認真落實《指導原則》中提出的具體要求;加強臨床藥師素質的培養,提高臨床藥師技術水平;建立和完善本機構基本藥物處方集和目錄,提高醫務人員的合理用藥水平,減輕患者就醫負擔。

    (四)抓好醫院感染控制各項工作,提高醫院感染控制水平。認真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監測網絡,加強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管理,做好前瞻性調查和目標性監測,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五)進一步轉變服務理念,加強醫院內涵建設,提高管理隊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轉變醫院管理者的發展思路和服務理念,端正辦院方向,從注重外延和硬件發展,轉向充實內涵,加強醫院思想道德建設、人員素質建設、文化建設和學科建設上來,用科學的發展思路、先進的管理理念、忠誠的服務精神和人道的服務文化,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一是強化醫院院長的責任,提高院長的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使院長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強和改善醫院管理、維護公益性質上來,減少專業技術,同時,加強和培養專業化醫院管理干部,為醫院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強醫院文化建設,提高醫院的整體服務能力。三是加強重點學科建設,提高醫院技術水平。

    (六)進一步加強急診能力建設。健全各醫療機構急診科或急診搶救室,暢通醫療急救綠色通道,并通過組織培訓、開展崗位練兵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醫務人員急診急救技能,切實提高急診能力和急救水平。

    (3)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第5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2008年我縣婦幼衛生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把握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繼續堅持新時期婦幼衛生工作方針,認真貫徹《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婦幼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不斷規范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工作,進一步健全三級網絡。充分利用降消項目和新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不斷降低孕產婦和兒童死亡率,徹底消除新生兒破傷風,切實保障廣大婦女兒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深入貫徹學習《母嬰保健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母嬰保健監督執法工作

    1、各醫療單位嚴格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準入制度。依法管理從事接生、助產、產前檢查業務的機構和人員。嚴格考核、從嚴審核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換發證工作,從嚴查處無兩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2、認真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專人領取、專人保管、證章分開、收費合理,依法查處和取締非法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杜絕鄉鎮醫療保健單位非本單位接生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3、加強產前篩查管理。貫徹執行《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加強產前篩查技術管理,完善篩查網絡功能,加強人員技術培訓,提高產前診斷和產前篩查技術水平,提高篩查率和篩查質量,建立完善新生兒疾病篩查和產前診斷信息報告制度。

    4、從嚴治理胎兒性別比例。認真貫徹商政衛發[2007]3號文件精神,嚴格超聲染色體等胎兒性別鑒定相關設備及技術和人員管理。嚴禁非法開展非醫學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行為,規范做好衛生系統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5、加強監督檢查。縣、鄉醫療單位都要制定專項督查方案,對《母嬰保健法》和《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婦幼保健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通報檢查問題,力促全縣母嬰保健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

    2008年全縣孕產婦死亡率在控制在40/10萬以下,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徹底消滅新生兒破傷風,住院分娩率達96%以上。按照分層培訓和分級負責原則,加強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各級保健人員產科常用技術操作規程等技術培訓。村級保健人員要做好育齡婦女孕產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知識的宣傳教育,早期發現孕婦,督促孕婦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加強高危孕產婦篩查與管理,跟蹤服務,責任到人,確保高危孕產婦安全分娩。培訓村級保健人員做好產后訪視,建立健全各種表、卡、冊,扎扎實實做好孕產婦系統管理工作。通過規范孕產婦的系統管理,有效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建立完善孕產婦死亡和嬰兒死亡評審制度,積極開展孕產婦孕產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識等宣傳教育。落實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新生兒出生缺陷責任,依法查處未按規定如實及時報告孕產婦死亡和嬰兒死亡,對不具備接生資格的人員和單位助產造成孕產婦死亡及兒童死亡要嚴肅查處。結合降消項目和新農合制度的實施,落實住院分娩補助資金,提高城鄉孕產婦住院分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通過政策引導,宣傳動員,穩步提高住院分娩率。

    三、繼續開展產科建設達標驗收工作

    鞏固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產科建設成果,重點抓好鄉鎮衛生院產科建設達標工作。按照Ⅰ級醫療保健機構產科建設標準,加大資金投入,狠抓整改完善,未通過產科評審驗收的醫療保健機構,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加快建設任務,在6月底前必須通過驗收達標。確保全縣婦女兒童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縣直醫療保健機構,完善工作資料等各項軟件管理,進一步提高產科建設水平;各鄉鎮衛生院要利用國債項目和上級對衛生院裝備設備的有利時機,加大婦產科的硬件建設,建設標準化產房,配備基本產科急救設備,未通過評審驗收的單位產科不能及時完善產科設備的,暫停發《出生醫學證明》。

    四、認真做好降消項目及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實施工作

    高度重視項目實施工作,制定項目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落實項目配套經費,認真做好項目監督指導,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貧困孕產婦救助活動,加強孕產婦急救網絡建設,建立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進一步落實各級各類婦幼保健人員工作職責,加強項目資料管理,及時上報項目相關信息,通過項目帶動,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規范婦幼新報表、新軟件,確保婦幼衛生信息資料及時、準確、詳實。

    第6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20xx年安徽農村衛生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基層衛生室的管理,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有條件的村,應建立村衛生室。村衛生室是農村基層衛生福利事業單位,受村民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 村衛生室可以在原大隊衛生室基礎上舉辦,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毗鄰村聯合辦、鄉(鎮)衛生院固定設點、鄉村醫生聯合辦,鄉村醫生承包等多種形式。

    開辦村衛生室應報經鄉(鎮)衛生院審查同意,并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四條 村衛生室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為群眾健康服務的方向。群眾就醫,可為實行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看病收費以及群眾自愿接受的其他辦法。

    第五條 村衛生室的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宣傳、普及衛生常識;

    (二)指導本村的愛國衛生運動,承擔本村疾病預防、計劃免疫和疫情普查、上報任務;

    (三)診斷、治療一般疾病和進行急救處理;

    (四)指導計劃生育、婦幼保健和進行科學接生;

    (五)完成衛生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六條 村衛生室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在下列人員中聘用:

    (一)已取得證書的鄉村醫生;

    (二)經縣(市)衛生局考核合格的衛生員;

    (三)退休、退職的醫務人員。

    村衛生室的人數,視服務范圍的大小而定,一般為二至三人,其中應有女性。聘用人員需報鄉(鎮)衛生院備案。

    第七條 村衛生室人員必須做到:

    (一)努力學習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做好文明服務;

    (二)努力學習和鉆研業務,不斷提高防病治病的業務水平;

    (三)積極參加衛生部門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村衛生室人員的報酬,從以下渠道解決:

    (一)開展醫療業務的收入;

    (二)從事防疫、保健的勞務收入;

    (三)經濟條件較好、群眾自愿實行合作醫療的地方,可以從集體公益金中給予補助或由群眾自愿集資給予補助。

    第九條 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一)醫療、護理、保健、預防接種和計劃生育籌項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做好登記和原始記錄。發生醫療事故和差錯,應如實上報鄉(鎮)衛生院,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嚴格執行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醫療收費標淮和藥品價格,積極采用中草藥、針灸、推拿等經濟有效的傳統療法,合理診治,合理用藥。

    (三)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加強藥品管理,保證用藥安全。

    (四)建立財務收支帳目,收費應有單據和存根。集體力、聯合辦的衛生室應適當提留積累,用于發展衛生事業。

    第十條 村衛生室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管理。其一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平調其財產和資金。違者,依法查處。

    第7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死因 干預措施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397

    為了準確了解章丘市5歲以下兒童死亡水平、主要死因及其影響因素,探索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的干預措施,現對2006~2010年5歲以下兒童死亡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資料與方法

    按照《山東省婦幼衛生信息統計報告管理辦法》的要求,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對發生在本機構的5歲以下兒童死亡病例,及時填寫《圍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卡》,于下月5日前上報章丘市婦幼保健院;鄉村醫生對服務范圍內非在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5歲以下兒童死亡病例,報告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科,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科對死亡病例進行調查核實,然后填寫《圍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卡》,于下月5日前上報章丘市婦幼保健院。章丘市婦幼保健院對全市的5歲以下兒童死亡資料進行搜集、匯總、分析并上報。

    質量控制:每半年對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相關資料進行1次質量控制,每半年與市計生局、統計局及派出所的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以確保信息準確性,避免5歲以下兒童死亡的漏報。

    統計學處理:應用SAS統計軟件進行X2檢驗。

    結 果

    章丘市2006~2010年活產數42625例,5歲以下兒童死亡439例,死亡率10.30%;其中嬰兒死亡349例,死亡率8.19%;新生兒死亡237例,死亡率5.56%。5歲以下兒童死亡主要以新生兒尤其是7天以內新生兒為主,7天以內新生兒、新生兒、嬰兒和1~4歲兒童死亡分別占5歲以下兒童死亡的40.09%、53.99%、79.50%、20.50%。5年來,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嬰兒死亡率、新生兒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趨勢。見表1。

    性別分布:349例嬰兒死亡中,男205例,女144例,男女性別比1.42:1。與有關報道的1.23:1相符[1]。在出生的第1年,女孩比男孩的存活率更高,這主要是生物差別所致,在嬰兒出生的第1個月尤其如此,此時圍產狀況很有可能造成或促成死亡,男嬰死亡率一般高于女嬰。

    5歲以下兒童死因順位:按照《山東省婦幼衛生信息統計報告管理辦法》關于死亡原因的分類說明,對我市5歲以下兒童死亡的原因進行分類分析,發現5歲以下兒童死亡和嬰兒死亡前5位原因為:早產和低出生體重、先天性心臟病、意外死亡、其他新生兒病、其他先天異常。90例1~4歲兒童死亡中,意外死亡40例(44.44%),其中意外窒息6例、溺水6例、意外跌落6例、意外中毒2例、其他意外20例(他殺1例、交通事故19例)。見表2。

    醫療保健服務情況:5歲以下兒童在醫院死亡36.67%,在家中死亡46.02%,在途中死亡17.31%。死前住院治療50.80%,門診治療34.40%,未治療14.80%。在縣市級以上就診比例由2006年的76.30%上升到2010年的85.71%。見表3。

    討 論

    完善新生兒急救設備,提高救治水平:5年來,我市積極開展母嬰安全工程,成立了嬰幼兒急救中心,加強培訓以提高救治能力,陸續取消了9家鄉鎮衛生院的接產資格以提高產科質量,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下降明顯,但仍高于濟南市水平(8.08%),政府應引起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產、兒科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完善急救設備,嚴格規范危急重癥病人搶救流程,堅持兒科、婦產科醫生現場監護分娩制度,加強新生兒常見病和新生兒急救知識培訓,提高診斷和救治水平,降低新生兒死亡率。

    加強孕產期保健,防止和降低早產和先天異常患兒發生: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等諸多因素,使與孕產期因素有關的死亡占有較大比例,提示應加強孕產期保健,積極做好出生缺陷的三級預防。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做好婚前、孕期的保健及指導工作,增強自我保健意識,養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避免不良環境刺激及有害物質、的接觸,對高危孕婦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早治療,減少早產和出生缺陷兒的出生。

    意外死亡預防:學齡前是意外傷害發生的主要年齡段,學齡前兒童意外傷害占意外傷害發生率的65.01%[2],尤其是4歲以下發生率最高[3],針對這一年齡段進行傷害的預防和控制對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有重要意義。要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工作,通過宣傳手冊、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預防意外傷害的宣傳。但沒有證據證明單憑健康教育可以減少傷害的發生。產品和環境的改進可以有效減少意外傷害發生的風險,對預防兒童意外傷害有重要作用。

    加快醫療衛生改革,提高醫療保健服務可及性:2010年與2006年相比,兒童死前治療率提高了6.56%,在縣市級以上醫院就診率提高了9.41%,但仍有63.33%的兒童死于家中或途中,提示農村兒童醫療保健服務差,常因貧窮、交通不便或缺乏科學衛生知識導致不能堅持治療。因此,一方面醫療保健部門要采取多方位、多途徑、多方式加大普及科學衛生知識和健康教育,提醒家長有病要及時就醫;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實行農村醫療衛生改革,提高農村兒童的醫療保健可及性,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參考文獻

    第8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北京市助產技術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母嬰健康,加強對助產技術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助產技術,是指醫務人員協助產婦完成分娩的技術。

    第三條 助產技術的實施應當以支持孕產婦安全分娩為目的,按照醫學指征,選擇必要、適合的助產技術。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技術服務

    第五條 助產技術通常包括正常產程的處理、會陰切開縫合術、胎頭吸引術、產鉗術、內倒轉術、臀位牽引術、剖宮產術以及相關必要的技術。

    第六條 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時,應當對孕婦和家屬進行有關安全分娩知識的宣傳,提供咨詢服務,提倡和鼓勵自然分娩。

    第七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高危孕產婦管理辦法》,加強對高危孕產婦的篩查、診治及隨訪工作。

    第八條 需要實施特殊必須的助產技術時,經治醫師應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向孕產婦及其家屬告知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風險性,使孕產婦和家屬理解技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結果的不確定性,并由孕產婦或委托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遇突發緊急狀態時,醫務人員應以搶救孕產婦和新生兒生命為原則,進行相應的救治工作。

    第九條 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產科各項工作制度和業務操作規范。

    第十條 助產技術服務人員施行助產技術時,應該嚴格按照相應的職責、技術規程操作,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 加強分娩過程中產科與兒科的配合。搶救危重新生兒時應有兒科醫師進產房負責搶救,助產人員協助。

    第十二條 建立孕產婦和圍產兒的急救和轉診制度,建立健全轉診網絡,加強轉運途中的搶救和處理,減少孕產婦和圍產兒的死亡和并發癥發生。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對實施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相應的條件、職責和任務分為三級,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院等級開展助產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一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

    1.負責正常分娩的助產工作,掌握《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中要求的本級機構應能開展的各項技術;

    2.開展高危孕產婦的篩查,做好高危孕產婦的登記、隨訪和及時安全轉診,動員和安排高危孕產婦到上一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住院分娩;

    3.制定孕產婦急救應急預案,提供及時有效的搶救;

    4.組織本單位助產技術人員到上級機構接受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5.為育齡婦女及家屬提供有關助產技術和生殖健康的咨詢服務;

    6.執行各項婦幼衛生工作要求的登記和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種登記本、卡、冊,專人負責與助產工作有關的資料登記、統計,按要求如實向有關部門上報有關信息;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婦幼保健機構的質量管理。

    (二)二級和三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

    1.負責正常和高危孕產婦的助產工作,掌握《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中要求的本級機構應能開展的各項技術;

    2.接受高危孕產婦轉診,負責產科危重病人的診治,對下級醫院提出的會診搶救要求,應立即組織人員到場援助;

    3.建立院級高危孕產婦搶救小組,相關科室要密切配合,實施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制定搶救預案,做好平時的培訓和演練;

    4.組織本單位助產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5.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劃分,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參與下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會診,承擔助產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6.承擔有關助產技術的科研工作,促進助產技術的發展;

    7.二級和三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其他有關職責與一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職責的5、6、7、8條相同。

    第十五條 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在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及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助產技術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的組織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孕產婦死亡病例的入戶調查、配合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做好高危孕產婦的隨訪工作;

    (四)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的檢查、評估;

    (五)收集、核實、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技術的有關信息,并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北京市助產技術規范與有關規定、制度;

    (二)負責全市從事助產技術專業技術人員的師資培訓;

    (三)負責全市助產技術服務工作的質量管理;

    (四)負責組織對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評估;

    (五)負責組織助產新技術與適宜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六)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全市助產技術的有關信息,并對數據質量定期檢查,定期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照相應的職責、任務開展助產技術服務,遵守國家的規章制度及職業道德。

    第十八條 從事助產技術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工作制度,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科并發癥。

    第十九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醫院感染管理規范,嚴格控制院內感染。

    第二十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助產技術業務培訓,積極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不斷學習掌握助產技術新知識、新技術。

    第二十一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產科質量自我評估制度,定期組織產科醫務人員查閱接診記錄、轉診記錄、查房記錄、產科搶救記錄及病例討論記錄等。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計算機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孕產婦死亡報告、調查制度》、《孕產婦死亡評審制度》、《圍產兒死亡報告、評審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助產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對資料進行計算機管理,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

    第五章 審批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或助產士)資格;

    (二)符合《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條件》;

    (三)通過助產技術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兒的經歷。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助產技術的醫護人員,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審核審批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助理執業醫師證書》或《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及復印件;

    (三)人員學歷、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四)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及考核合格證明;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經歷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從事助產技術的醫護人員申請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對合格者,應當自作出決定的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從事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七條 申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設有婦產科診療科目;

    (三)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和設備;

    (五)符合《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開展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文件;

    (三)助產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四)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主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機構。對合格的機構,應當自作出決定的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從事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注明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級別;經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機構。

    第三十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未申請延續的,對該許可予以注銷。

    第三十一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護人員三年內應接受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托其他機構組織的助產技術繼續教育,并不少于18學時。不滿18學時助產技術繼續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后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助產技術質量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則許可有效期滿后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批準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服務項目等,必須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開展有關的助產技術項目。

    第三十六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助產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及買賣。

    第三十八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遺失后,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并自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北京市衛生局負責全市助產技術服務應用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的基本條件;頒布有關助產技術規范;

    2、規劃全市助產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3、督察全市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執業情況;

    4、規劃全市孕產婦急救和轉診網絡;

    5、定期公布全市產科質量信息;

    6、對醫療保健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技術應用的許可、監督、管理、登記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對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審批、校驗、發證、注銷、變更;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處理;

    3、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孕產婦急救和轉診工作;

    4、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產科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助產技術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助產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和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擅自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擅自從事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文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家庭接生員的管理按京衛婦字[1996]3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產管理規定(試行)》和《北京市助產工作評估考核標準(補充部分)》、《關于對從事助產工作的單位及人員進行考核、發證事宜的通知》同時廢止。

    助產是怎么一個過程為使胎兒順利娩出母體產道,于產前和產時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顧好產婦,認真觀察產程,并指導其正確配合產程進展以及接生(接產)。

    接生人員應避免將任何病源帶入產道。開始接生前對產婦外陰按規定消毒,全部接生過程都需堅持無菌操作,應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據母嬰全面情況,采用不同的接生技術。第一產程(宮頸擴張期),醫務人員應觀察子宮收縮、胎心、宮頸擴張及先露下降的情況,注意血壓,鼓勵產婦少量多次進食、飲水,定時排尿,可給予溫肥皂水灌腸。第二產程為宮口開全到胎兒娩出之間的時間,若宮口開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頭位分娩時,胎兒先露部為頭,自然分娩多無困難,關鍵是保護會陰。宮口開全后,要指導產婦在宮縮時用迸氣動作增加腹壓,以助胎頭下降和娩出,胎頭下降至陰道外口時接產者應協助胎頭俯屈,使胎頭以最小徑線,在子宮收縮間歇時緩慢地通過陰道口,胎肩娩出時也要注意保護會陰。胎兒先露部下降壓迫骨盆底時,會陰充分擴張變薄,可利于胎兒通過,如果保護不當極易造成裂傷,會陰裂傷應及時修補。新生兒降生后,應及時用吸管吸凈其口、鼻腔內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暢。此時新生兒開始啼哭,大聲啼哭示呼吸道已暢通。消毒臍帶后在距臍根0.5厘米處,用粗絲線結扎,于離臍根1厘米處剪斷 ,以無菌紗布包蓋后用臍帶布包扎。第三產程為胎盤娩出期,此時應行胎盤助娩。胎兒娩出后,子宮體變硬呈球狀,宮底升高,兼有少量陰道出血,外露的臍帶不再回縮,表示胎盤已剝離,助產者可用左手扶宮底,右手輕拉臍帶,助胎盤娩出。娩出后檢查胎膜是否完整。

    第9篇: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范文

     

    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衛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衛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范圍、職責范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衛生監督平臺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占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采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后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衛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衛生監督科、醫療衛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臺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于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范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的人員執業范圍設置應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保持一致。可多項選擇人員執業范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范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匯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于5%。

    學校衛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平臺”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臺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后,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衛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衛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臺(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國家監督中心平臺),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衛生抽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衛生監督抽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生宿舍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GB31177-2014)、《中小學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中小學校教室采暖溫度標準》、《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衛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抽查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衛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9第8號》、《衛生部關于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衛生部關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12)、《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范》WS 310.1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310.2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一2009、《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WS/T 313一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范》WS/T 312一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范》WS/T 311一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WS/T 368一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WS/T 367一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2008)、《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6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臺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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