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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學生;社會責任感;問題;成因
中圖分類號:G7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3561(2015)04-0026-02
社會責任感,是在一個特定的社會里,每個人在心里和感覺上對其他人的倫理關懷與義務。人人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堅持正義,有奉獻精神,社會才會變得更加美好。當代大學生,是祖國的建設者,也是中國夢實現的生力軍。“北京市高職學生社會責任感研究”課題組對北京市高職在校生和畢業生社會責任感進行調研發現,多數學生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但也有部分北京市高職在校學生和高職畢業生社會責任感存在一定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教師要認真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在教學過程中幫助當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促進大學生更好地成長成才。
一、高職在校生與高職畢業生社會責任感存在的問題
1. 部分高職在校生社會責任感存在的問題
(1)部分學生對人生目標、人生態度、人生價值的認識存在一定偏差。調查發現,多數學生積極向上,努力學習。但也有一部分高職學生的人生目標不清晰,部分學生人生態度消極悲觀,一部分學生不認同人生價值的大小與個人對國家和人民的貢獻呈正相關關系。
(2)部分學生家庭責任意識較強,戀愛責任意識較弱。如一些學生認為在大學可以談戀愛,但只是“練愛”,不需要為對方承擔責任。
(3)部分學生具備一定團隊意識,但踐行程度較低。他們對待未來工作崗位雖然具有較強的遵紀守約意識,但對應該持有的工作態度缺乏正確認識,缺乏踐行團隊意識的自覺性。當今時代,非常注重團隊合作。這需要他們在社會實踐中努力磨煉自己,提高自己的團隊意識。
(4)部分學生公德意識需要提升,法治意識薄弱,社會奉獻精神需要提升。多數高職學生有一定的公德意識,但有的參加社會義務活動的積極性較弱,主動幫助他人的意識需要加強。此外,部分高職學生法治意識薄弱,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規則的意識不強,缺乏遵規守紀的持久性。
(5)部分學生具有一定的環保意識,但欠缺具體的環保行動。部分學生有環保意識,但環保行為有待加強。
(6)部分學生具有一定的愛國情操,但缺乏愛國實際的行動。大多數高職學生具有一定的大局觀念,但有的對國家政治關注度不高,思想政治覺悟有待提高,國家安全觀和國防意識也需要強化和提升。
2. 部分高職畢業生社會責任感存在的問題
(1)部分學生缺乏主人翁精神。有些高職畢業生自我中心意識較強,重視個人感受和個人利益;學習和工作“經常不在狀態”;工作缺乏主動性,得過且過。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發生沖突時,有的學生首先考慮個人利益。
(2)部分學生缺乏服務意識和團隊精神。一些高職畢業生團隊意識和服務精神比較薄弱。不能認同和適應企業文化及自己在企業中的角色,對待同事、客戶缺乏熱情和禮貌,往往是被動地與其他員工合作;不能正確看待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的關系,只考慮“分內事”。
(3)部分學生缺乏長遠規劃。一些高職畢業生在制訂職業發展規劃方面與企業實際需要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為短期目標,無系統規劃,難以進行準確的職業定位,崗位適應期比較長。
(4)部分學生缺乏學習力、競爭力和勝任力。在學習上缺乏鉆研精神,對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愿望不足。他們忽視競爭力的培養,缺乏根據企業需求不斷更新和完善知識結構的意識和能力。他們勝任力比較缺乏,在競爭大潮中處于弱勢。
二、部分高職學生社會責任感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1. 部分高職在校生社會責任感存在問題成因分析
(1)高職學生的人生觀培養和發展不平衡,不少學生缺乏明確的人生目標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不同學生的成長環境和受教育環境不同,導致其人生觀發展不同。二是家庭和學校在人生目標教育上不足,導致不少學生未能確立合適的人生目標。三是社會浮躁心理現象和急功近利的影響,導致他們重眼前,輕長遠。
(2)對家庭的責任意識較強,對戀愛的責任意識較弱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是學生成長的主要環境,學生的持續發展是以家庭為基本依托,家庭的幸福與他們關系最密切。高職學生愛情責任意識較弱的原因包括:一是個人對愛情的本質缺乏正確的認識,對雙方所承擔的責任抱著無所謂的態度;二是對大學期間進行男女交往沒有做好充分思想準備就進入了戀愛階段;三是部分學生沒有擺正戀愛在生活學習中的位置,把戀愛作為“練愛”來對待,視愛情為游戲。
(3)高職學生雖然具備一定的團隊意識,但踐行程度較低。高職學生獨生子女居多,結成群體才能提高社會生存的安全度;此外,家庭、學校對學生團隊意識教育具有一定效果,所以,他們形成了一定的團隊意識。團隊意識踐行程度較低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高職學生個性比較強,喜歡追求人格獨立和個人發展;二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雙向選擇機制已經日趨完善,社會流動性逐漸增強,社會環境的巨大變化必然影響高職學生對團隊的依賴。
(4)高職學生公德意識和人道主義精神有待提升。形成這一現狀的原因包括:一是當今社會環境日益復雜,價值觀多元化,負能量經過當今信息化傳播渠道的擴散對學生思想產生負面影響。二是學校和家庭對學生公德意識的培養,尤其是人道主義精神的培養比較薄弱,重智育輕德育,忽視高職學生情商的培養。三是周圍環境對正能量弘揚不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的不良風氣對學生影響較大。學生法治意識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學生自身對法治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二是社會遵紀守法的氛圍不夠濃厚,進而影響到高職學生良好法治意識的形成。
(5)高職學生具有環保意識,但欠缺具體行動。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包括:一是當今高速經濟發展給環境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環境污染的惡性案例不斷出現,空氣、水的質量引人擔憂,整個社會對環境保護意識逐漸增強,高職學生環保意識隨之增強。二是自然環境破壞容易恢復難,環保行動需要長期堅持不懈地努力才能見到成效,并且這種行動要見到實際成效還需要社會全體的共同努力,非個人的行動所能左右。因此,高職學生雖然具有環保意識,但在具體的環保行動上缺乏積極性。
(6)高職學生思想上已經具備一定的愛國主義意識,但是當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矛盾沖突時,有的往往會把個人利益放在首要考慮地位。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高職學生愛國主義意識往往只停留在感性認識和理念性認識上,缺乏實際鍛煉;二是個人利益受損具有切身的體會和感受,而國家利益相對距離比較遠,不能感同身受;三是部分高職學生思想受極端個人主義影響,對國家和民族的共同利益缺乏正確認識。
2. 部分高職畢業生社會責任感存在問題成因分析
(1)部分高職學生缺乏主人翁意識的主要原因。一些高職學生受社會負面行為的影響,認為企業在招聘新員工時,最看重員工的教育背景、職業技能,而企業招聘錄用一些高校學生時,則將責任心放在首位,同時企業關注他們的工作激情、誠信度、進取心和創新能力。由此可見,高職生認為企業看重的素質與企業選拔人才時考核的因素存在錯位現象,這是很多高職學生就業時不重視社會責任感的主觀原因之一。
(2)部分高職學生缺乏服務意識和團隊精神的主要原因。有些高職學生認為,工作的意義是實現自我價值。多數高職學生是獨生子女,自我中心意識較強,在個人成長中缺乏為別人服務的意識,沒有形成服務習慣;只求權利,少盡義務。在校園文化活動或是社會活動中,愿當主角,不愿當配角;不愿做重復性、服務性工作,把個人得失看得過重。即使參加集體活動,目的也往往是獲得綜合素質學分,真正為了集體榮譽的不多,畢業后他們把這種習慣帶到了職場。
(3)部分高職學生缺乏長遠規劃的主要原因。高職學生不重視通過職業規劃確立職業目標,職業定位不明確或不準確,因而學習沒有動力,缺乏進取心,沒有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造成缺乏學習力和競爭力。他們職業目標不清晰導致頻繁跳槽。有些高職畢業生在擇業時,只選擇認為條件較好的單位,不從自身實際條件出發,不清楚自己的興趣所在,不明晰自己適合做何種工作,倉促簽約,最終不能做到“人職匹配”。另外,有些高職生適應能力和耐挫折能力較差,因此,就業心理不穩定,遇到一點點挫折,便以跳槽來改變現狀。
(4)部分高職學生缺乏學習力、競爭力和勝任力的主要原因。高職院校不斷擴招,學生入校錄取分數偏低,文化基礎相對較差,一些學生學習的目的性不明確。還有一些學生認為高職院校并不是他們最理想的選擇,因此,他們入學后學習積極性不高,缺乏自主學習意識。此外,高職學生的不良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社會各種風氣及網絡環境的不良影響。
高職學生父母對子女普遍要求不高,直接影響了高職學生的進取心,也是高職生責任感趨于淡薄的原因之一。父母的教育觀念與行為,對高職生責任感的培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此外,近年來,有的高職院校存在社會責任感教育和人文素質培養弱化的傾向,影響到高職學生的成長成才,這也應該引起我們的充分重視。
三、結束語
青年時期,是播種理想的黃金時期。“北京市高職學生社會責任感研究”課題組通過對北京市高職在校生和畢業生社會責任感進行調研發現,多數學生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但也有部分北京市高職在校學生和高職畢業生社會責任感存在一定問題,并分析了其成因,這為進一步研究高職學生社會責任感的培養模式奠定了基礎。
一個青年學生有沒有社會責任感,有沒有遠大的理想、崇高的信念,決定著青年學生人生的意義與價值。因此,教師要以各種方式,引導學生將大部分時間投身于學習知識、社會活動,做有社會責任感的事情。要激勵當代高職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自己的社會責任感,用遠大的理想和崇高的信念點燃激情,激發才智,為實現中國夢而努力學習。
參考文獻:
[1]丁玉泉.對當代大學生責任感缺失現象的反思[J].中國高教研究,2008(04).
[2]牛殿紅.論高職院校大學生社會責任意識的培養[D].山東師范大學,2010.
[3]劉艷,何鳳梅.基于實踐培養體系的大學生責任感調查研究[J].文史博覽,2012(01).
在深入學習時間科學發展觀分析檢查階段,我局領導班子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尋計問策,為把科學發展觀貫徹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打下了基礎,在實際工作中,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一定要全面把握、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本質要求,緊緊抓住科學發展這條主線,把全局干警、職工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十七大精神上來,把十七大確定的目標和任務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推進我縣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通過“四對照、四查找”、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從個人和集體兩方面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進行了回頭望,總結了成績,查找出存在問題,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現將我單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分析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
1、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推進“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更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一個重要標志。按照十七大報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的要求,我們全面實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推進全社會的法制化進程,這不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圍繞中心,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們站在全局的高度,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謀劃,全力推進。通過開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穩定政治、穩定經濟、穩定社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按照《在全縣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和《__縣依法治縣綱要》的要求,扎實全面地開展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一是加強領導,強化目標管理,實行月檢查、季通報、年終總評制度,努力構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從根本上規范和促進各部門、各單位的民主法治建設。二是采取切實有力措施,積極創新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增強普法教育實效。應利用科技手段普法,設立普法網站,加大網絡法制宣傳力度,廣泛與新聞媒體協作,形成多層次、多手段、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態勢,構筑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平臺,開拓普法依法治縣工作宣傳教育新途徑和新領域。三是全面推進和深化“法律六進”活動。采取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培養樹立先進典型,總結交流推廣經驗,務求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四是堅持以考促學,切實抓好對全縣各類普法對象的學法考試工作。按照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等部門文件要求,適時認真組織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統一參加全省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試。五是繼續深入開展全縣“民主法治單位”創建活動。及時組織開展縣級民主法治單位全面檢查驗收活動,推進全縣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程。
2、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
進一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穩定是基礎,是群眾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實現小康社會的根本保證。十七大報告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說,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第一位任務,也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作為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堅定地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已任,以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法制環境為目標,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強化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基礎性和預防性作用,維護社會和諧,實現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調防一體化”工作機制,堅持“民不轉刑”的原則,深入開展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及時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做好“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真正成為構建社會主義法制大廈的基石。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拓寬安置途徑,預防和控制“兩勞”人員重新違法犯罪。要圍繞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建全社會救助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法律服務的保護功能。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組織,對社會弱勢群體、下崗再就業人員、農民工提供及時、便利的法律服務,并根據不同情況,實施減、免、緩收費,擴大救濟制度的惠及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每年都有近200件的法律援助,減免收費年均20萬元。
3、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實踐證明,改革是破解發展難題的最有效的途徑和方法,創新則是更大的發展。按照十七大報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深化改革開放”的要求,積極推進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積極拓展經濟類公證業務,對符合我縣縣情的經濟類公證項目,爭取政府支持,為開展經濟類公證奠定基礎。加強公證信息化建設,推廣使用公證業務軟件和管理軟件,逐步實現了公證工作的科技化、數字化、信息化,提高了公證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辦證效率。進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擊檢查向常規檢查轉變。積極開展律師“aaa
”信用等級評定、星級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級評定等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法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4、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十七大報告強調,“科學發展觀,
核心是以人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體素質,是做好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更是實現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按照十七大報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建設高素質的干警隊伍為目標,堅持從嚴治警,從優待警,樹立“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思想,樹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執法、科學管理的理念,不斷強化司法行政干警職工、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通過開展活動,樹立全員學習、終生學習的理念,有計劃地采取措施,提高五個方面的素質。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質方面,把學習十七大精神作為理論學習和支部黨日活動的中心內容,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十七大報告,深刻領會報告的精神實質,吃透報告的精髓。二是加強隊伍的業務培訓,本著缺啥補啥的原則,每年都有計劃地組織開展以學歷提升、網上培訓和外出學習考察為內容的綜合培訓。同時,組織全員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公務員法》、《公證法》、《律師法》、《法律服務工作者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綜合業務素質。三是提高理論素質。嚴格學習日制度和中心組學習制度,側重學習哲學理論,進一步提高用歷史的、辯證的、發展的、全面的觀點,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質。大力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日常鼓勵開展讀幾本好書,唱幾首好歌,培養幾個好興趣,做幾件好事,交幾個好朋友活動。五是加強基本技能訓練。熟練掌握微機操作、公文寫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別加強隊伍的廉政建設及職業道德建設。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辦關系案、人情案;不出關系證、人情證,真正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加大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力度,對違法違紀的法律服務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處罰,并記入誠信檔案,不斷提高全縣法律服務業的社會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在看到我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的認識到我局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全縣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現在:普法宣傳工作力度不夠,在人力、物力和經費資源方面的投入不夠,普法深度、廣度不夠;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務面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還沒有有效銜接;在法律服務方面,服務水平、質量不高,律師、公證員隊伍的素質教育有待加強;在法律援助方面,覆蓋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應加大對殘疾人、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剖析
1、理論學習不深入。分析局領導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對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理論認識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學到的科學發展觀理論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實際中,導致在制定發展規劃中缺乏戰略高度,工作出現片面性、盲目性;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進一步加深了對科學發展理論的理解和認識,大家一致認為,不靠理論上的成熟指導實踐工作,就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的要求。當前我們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實際上就是學習不深不透,理論功底不厚,用理論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不強的表現。
2、隊伍管理和行風建設不夠扎實。對干警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職業道德教育抓得不夠得力,導致個別人沒有完全做到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做為評判自己工作優劣的標尺,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還沒有根深蒂固,服務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質量不是很高。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帶頭加強理論學習,提高創新發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堅持學習。在學習內容上,緊密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不斷加強對政治理論、業務技能、科學知識和領導藝術的學習。在學習形式上,針對班子成員日常工作繁重的實際,采取自學為主,集中學習為輔,爭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學習一次,每天個人自學。二要學以致用。要學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對理論、方法的簡單了解上,要把學到的理論應用到實踐工作中去,要成為本行業、本專業的行家里手,在各自工作崗位上創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決新問題的能力。三要理論聯系實際。學習要與思考相結合,學習要與工作實踐聯系起來,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踐工作中,改變思維方式,創新管理體制、工作機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與時俱進。
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的評判
公正、高效、權威三者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價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權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對公正高效權威有一個明確的評判標準,進而為制度的確立與完善提供目標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據。評價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權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標準,但以下 4 點至關重要:
人民群眾普遍認可。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夠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可,一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真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制度確實能夠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從而信任這一制度;二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司法為民、親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節省,讓人民群眾在發生矛盾糾紛、權益受到侵害時愿意選擇利用司法渠道來解決問題;三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真正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實現、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好制度, 進而從感情、心理上認同、擁護、尊重、支持司法機關的工作。
符合中國實際情況。司法制度是否科學、先進,關鍵在于它是否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需求。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國實際情況,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傳統,體現少訟、謙讓、崇禮、寬嚴相濟、尊重道德習慣、追求和諧等特點;二是看是否適應人民群眾的現實法律水平,適應人民群眾法制意識、訴訟知識、舉證能力普遍不強的實際情況,并能正確體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方向,堅持了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
體現法治發展方向。司法的內在特點和規律既有個性,又有共性。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體現法治發展方向, 從共性方面,就是必須體現世界先進法律文化和價值觀念的發展趨勢。如當今世界各國在審判方式改革上強調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木,強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協與接近的正義;強調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強化司法服務,提倡人性化訴訟,體現親民的司法形象;強調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體現和服務于政治;倡導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倡導司法的專業化與民主化等。對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認同的先進理念和做法,我們要很好地學習,更好地體現。
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職責使命,一看是否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遏制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的職能,確保國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過司法的引導、規范、調節、保障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平臺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維護人民群眾在經濟、社會、政治方面的正當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夠真正化解社會轉型期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
側重于司法實踐的反思
改革開放 30 年來,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別是十五大以來,黨和國家對法制建設、司法工作的重視前所未有,社會和人民群眾對法制建設、司法工作的關注前所未有,各級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現在的問題是,有成效、有進步,但不夠理想。社會對司法的不滿并沒有得到徹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許多責難、非議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機關的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形成較大的反差,付出與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歷史的、社會的諸多原因, 但從司法機關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與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執行不力,少數法官違法違紀,少數法院搞利益驅動等有關,而從更深層次原因分析,以下幾點需要我們反思:
司法制度設置及其運作與群眾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規定滯后于社會發展,不能有效調整利益關系,使實踐中的司法與人民群眾的需求存在著差距,如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司法賠償標準偏低,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也存在城鄉差別,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價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這些年司法機關內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規定不能滿足甚至違背了人民群眾的意愿。如前些年強調“一步到庭”,過分強調居中裁判,過多地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對舉證時限的嚴格限制,使法律知識欠缺、訴訟能力不強的當事人實體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糾紛難以真正解決。三是有些法院為提高年度結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內部為提高執結率而推出的債權憑證制度以及中止執行算結案等做法,并沒有從實質上解決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問題;有的法院對調判關系定位不當,忽左忽右,為追求結案率而忽視調解輕率下判,為追求調解率而違背當事人的意愿久調不決,損害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等。
司法機關的工作著力點與社會的關注點產生錯位。前些年,司法機關在改革發展過程中強調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謂符合現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訴訟模式,加強司法保障,解決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等,而社會普遍關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潔等,使司法機關與社會在一些問題上難以引起共鳴,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結果事與愿違。如前些年對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機關注重的是法官人員編制、職業保障等,而立法機關、社會關注的是對法官的規范管理。司法機關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體制方面的問題,內部搞得轟轟烈烈,但國家的定位是解決在工作機制方面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再如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法院關注的重點是如何解決無限再審、維護裁判既判力的問題, 而國家的定位是如何解決申訴難問題。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與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相適應。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識、學歷層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們有不少的法官對社情民意的把握、對待群眾的感情、做群眾工作的本領、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沒有相應提高,對司法中立、程序正義、獨立審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機械司法、消極執法、就案辦案的問題有所發展。如果說以前的法官機械執法主要是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實體處理上不
注重效果的話,那么當前機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審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糾紛的形式解決,忽視了糾紛的實質解決及其效果。比如,強調中立地審理案件的同時,往往忽視對弱者的保護,使當事人實質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變成單純的訴訟技巧的競技場;一味強調坐堂問案、片面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對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予審查,通過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應通過法官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難以收集,通過法官釋明權能夠予以彌補的案件也簡單地駁回,從而引起上訴、申訴案件增多等。
內部規范化建設與方便當事人訴訟之間不夠和諧。
這些年,司法機關內部管理越來越規范,制度越來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訴訟環節趨于繁瑣,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這一點與近年來行政機關推行的以提高效率為主要目標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鮮明對比, “法院管理規范了,當事人麻煩了”。如執行“兩便”原則過程中側重了方便法院審判,忽視了方便群眾訴訟;基于分權與制衡為目標的三個分立,執行中的裁決權與實施權分開,各個部門內部精細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負擔,甚至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基層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權、執行權,增加了訴訟的環節和成本,給當事人帶來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設上,一些地方投入過大,欠賬過多,特別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僅沒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遠了與老百姓的距離,產生了負面影響。
司法服務承諾落實不到位,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值存有差距。這些年,我們在司法為民方面確實制定了一些扎實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期望值越來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沒有很好地落實,宣傳力度大,落實力度小。如許多地方巡回立案、預約上門立案、巡回審判、假日法庭的適用率并不高;一些針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范圍不廣,在救助對象的選擇上存在人情關系,真正適用減、緩、免訴訟費以及獲得執行救助的比例不高,與群眾過高的期望值產生落差,與國家近年來實施的一系列減負增收政策形成對比,給人以‘舊惠而實不致”的感覺;在對司法公正的評價上,客觀的社會評價沒有形成,而有關審限內結案率、案件執行率、服判息訴率的數據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為是自定標準、自己打分而缺乏說服力;公開審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開,大多數情況下只是敞開了法庭的門,并沒有引進旁聽的群眾;有效的民意表達機制和社會評價機制還沒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眾對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誤解到不信任。
司法職能的發揮與為大局服務之間存在沖突。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務職能發揮上還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為大局服務方面在一些情況下確實存在著緊跟大局不夠緊密的問題,存在著法院領導與一般法官、宏觀部署與具體落實、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對司法服務認識不端正, 要求法院違背職責、違背法律搞“服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采取了順則大力支持,逆則橫加指責的態度,名為重視法治,實際上仍然是人治。而我們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領導則宣傳解釋不夠,據理力爭不夠。
立足自身推動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權威
育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十分復雜,有些問題僅從司法機關內部難以有效地解決,有些問題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問題也可以說是轉型期的司法所難以避免的。但解決這些問題又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就司法機關而言,推動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幾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設計上必須充分考慮國情。要堅持從國情出發,充分考慮社會轉型期人民群眾、社會各界對司法正義的實際需求,研究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華,發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正視我國與其他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本質不同,對現有法律制度和審判工作機制進行深化和完善,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要充分尊重當前法治發展的實際水平,考慮人民群眾的接受能力,采取穩步推進的方式,完善能夠滿足人民群眾現實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方向的基礎上,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優秀成果,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訴訟模式。
自身建設的著力點要與社會的關注點保持一致。司法機關要把自身建設的重點置于國家政治制度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的全局中來謀劃,要與有關方面加強溝通, 以與社會形成共識、產生共鳴。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和寬闊的視野,真誠地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著力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著力解決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執行不力、司法不廉、訴訟難、執行難等問題,積極打造回應型司法和服務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著力點與社會的關注點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審理案件的要求來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審判工作的目標,也是審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礎上,著力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加強辦案方法的研究,總結推廣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辦案方法研究作為提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實抓好;結合辦案方法研究,自覺地培養符合職業特點的思維方式,善于從政治、法律、社會的角度綜合考慮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規定、政治智慧、生活經驗、社情民意融匯貫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要把司法為民的理念貫徹到規范化管理的各個環節。在加強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中,要堅持以當事人為中心,在注重其實體權利保護的同時,注重保護其程序性權利。要處理好方便法院審理與方便當事人訴訟的關系,注重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認真落實各種方便當事人訴訟的措施。要注重發揮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積極性和能動作用,充分體諒當事人的難處,給當事人創造一個寬松的訴訟氛圍。對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從嚴,對待當事人要寬松一些,如嚴格遵守開庭時間、法定審限等。要對現有的規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當事人訴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規定加以改進,切實讓當事人感受到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節省。
在工作制度和目標制定落實、對外宣傳上要實事求是。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制定各類工作制度,達不到的目標不要制定的太高。在對外宣傳上要定準基調,弘揚理性的、符合司法規律的公正司法評價標準,有些事情要大力宣傳,有些事情要多做少說,縮小司法效果與社會期望值之間的差距。同時,對于已經制定的制度,如公開審判、案件審限、司法救助、程序簡化、便民訴訟等, 要認真負責地抓好落實,履行承諾,以真誠的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使司法機關能夠成為當事人值得信賴、愿意接近、能夠認可的 法律服務場所。
關鍵字:電力審計風險成因 危害規避 防范
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審計監督已深入到經濟的各個環節,成為規范經濟活動不可缺少的“經濟警察”,其作用越來越顯著。但是,近年我國也出現了不少的審計訴訟案件,如深圳“原野”事件,北京“中誠”事件及海南的“瓊民源”事件,以及在證券市場中出現“銀廣廈”特大造假案,“三九醫藥”的虛假會計信息等事件,人們對個別的“經濟警察”的討伐聲也時有所聞,審計已面臨“訴訟爆炸”年代,所有這些都向整個審計行業,包括社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等敲響了警鐘,審計風險不可避免地提到了議事日程。我們的電力行業內部各種審計工作進入了一個總結經驗、開拓創新、不斷深化、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的新階段,如何降低審計風險,規避與防范電力行業內部各種審計審計風險成為現代審計人員都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一.審計風險的種類與形成的原因
《國際審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的不適當的審計意見的那種風險。在審計的實踐中,根據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部因素(審計環境)形成的審計風險和內部因素形成的審計風險兩種。
(一)電力行業外部因素(即審計環境因素)形成的審計風險主要有:
1.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不配套、不完善導致的審計風險。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求一切經濟行為均要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難以適應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涉及電力行業內部審計方面的法規更是少之又少。這一情況導致電力行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必然輔以大量的職業判斷去認定某一審計事項,而這些主觀職業判斷的準確性取決于電力行業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與經驗,就會存在判斷失誤而產生審計風險的危險。例如:對某第三產業的審計中,審計人員發現公司有不少臨商發票是雇用民工做土建工程的,而國家法律和電力行業的規章制度現在又沒明文規定某類工程中民工費占多大比例,這些臨商發票是否真實合法只能由審計人員靠經驗去判斷,一旦判斷失誤,就會產生審計風險。
2.審計客體的復雜化,經濟業務內容的多樣化、多元化,也給電力行業內部審計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容易產生電力行業內部審計風險。例如:對某一電力行業內部集團公司的審計,它既有集團公司與外面各單位的經濟往來業務,又有相關聯的下屬各單位的各項關聯業務,錯綜復雜,給審計帶來一定難度,一旦取證不足,判斷失誤,就會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誠信度差,故意阻擾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有意提供一些不真實、不完整、虛假的經濟信息資料,加上舞弊現象日益增多,手法越來越高明,使審計人員無法深入細致地審計,造成認定不全面、不客觀,審計結論不真實而形成電力行業內部審計風險。例如:某一單位為了私設“小金庫”,制造一些虛假的工程項目,列支一些并非真實的材料費與人工費支出來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對這一類虛假的信息資料的審計,一旦認定不準,形成審計結論失誤就會存在審計風險。
4.電力行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到本單位保護主義、小集團的干擾,不能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能,對違紀違規問題不讓上報,或避重就輕,不能依法處理而形成審計風險。電力行業內審設在企業內部,“飯票”“黨票”等在單位領導手中,個別單位的內審部門無法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職能,有相當多的縣級市的電力行業內部審計根本就沒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只是在政工部門或財務部門對于領導不讓報的違紀行為,審計也只能避重就輕,使電力行業內部審計風險無法避免。
5.由于本單位領導或上級單位安排審計任務繁重,工作量太大,情況復雜,難度大,要求高而又無法過細地深入調查研究,影響到審計的質量。特別是對電力行業內部單位領導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如果項目時間過短,應涉及到的審計領域卻無暇顧及,容易因遺漏而產生內部審計風險。
6.現代審計方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形成審計風險的原因。由于國際國內所普遍采用的現代審計方法強調審計成本與審計風險的均衡,在審計程序、審計方法上也允許審計風險的存在。例如:為了降低審計成本,審計時采用抽樣審計方法與分析性復核方法,必然導致審計結果存在一定的審計誤差,形成電力行業內部審計風險。
(二)內部因素形成的審計風險主要有:
1.由于審計工作過程中,審計取證不充分,證明力不強,而形成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因取證不足、過程不清、引用法律不當、審計資源利用不充分而妄自下審計結論,或者在審計過程中,不加分析地套用被審計單位的自我陳述、自我檢查、自我報告、年終工作總結等,未加復檢、分析、判斷就引用,直接作為審計證據,從而造成審計結論錯誤而形成審計風險。
2.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沒有遵循審計規范,沒有按審計程序來開展審計工作而造成判斷失誤,形成審計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由于審計方案不周全、組織實施不銜接,使審計內容遺漏,或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一些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大的項目選擇樣本量過小,或只有樣本數量,不求樣本質量,對一些異常的事項未能引起足夠的關注,審計深度不夠而形成的審計檢查型風險。
3.由于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業務水平不高,作為審計實施的主體,經驗與能力有限也會形成審計風險。專業技能與道德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審計質量的高低。例如:在某一項目的審計中,由于對被審計單位錯綜復雜的經濟業務認識不深,專業技能不強,對復雜問題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形成錯誤的審計結論而存在審計風險。
4.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風險意識不強,從而形成控制型審計風險。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有極強的工作責任心,要有較強的風險意識,才能更好地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否則,審計風險會趁虛而入,影響審計質量。例如:在審計過程中,如遇有一些錯綜復雜的業務,發現有異乎尋常的現象,要一查到底,不能毫無責任心地放棄不理,或毫無風險意識,懶得加以分析判斷,造成審計失誤。
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錯綜復雜,多種多樣。要控制審計風險,不但要對已發生的審計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進行限制,更主要的是如何去避免、消除、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在風險未發生之前就進行規避與防范。
二、審計風險的規避與防范
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有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之分,內部因素是主動的,外部因素是被動的。要規避與防范這些審計風險,就必須關注對內部和外部因素的引導、改造和轉化,使其成為防范與規避審計風險的積極因素。
(一)外部因素形成的審計風險的規避與防范
1.對由于國家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及滯后而形成的審計風險。除了國家在法律、法規上進一步加以完善外,還要求審計人員要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與工作水平,對一些復雜而又無法可依的事項要進行認真細致的分析研究并進行取證,作出科學的判斷,得出正確的審計結論,以避免審計風險。例如:對某工程項目審計中,對出現的民工費等臨商發票,作為外審部門可以到施工單位進行取證,以判斷發票的真實性;內審部門則應對工程項目進行科學分析,分析本工程的各項成本及工程量的關系,判斷民工費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這樣才能避免審計風險,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
2.對于由于審計客體的復雜化,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等原因,而使審計難度增加,可能造成的審計風險,也要從主觀因素上尋找突破口。在審計的前期階段,就應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詳細的調查與研究,對各所屬單位與外界之間及各相關聯企業之間的各類型業務進行分析,論證要足夠,判斷要準確,論據要充分,才能避免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3.被審計單位干擾審計工作,誠信度差,提供一些虛假的信息資料,加之舞弊現象日益增多,手法日趨隱蔽,要規避與防范由此而產生的審計風險,就一定要建立“雙向承諾制”。明確法律責任。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人員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安全、可靠。尤其對其所提供的財務信息資料、壞帳、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損失、帳外費用或其他一切經濟資料必須合法、合理、真實、完整,誰違反承諾誰負責任,分清責任以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
4.對于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小集團干擾,對審查出的問題不讓上報或強硬要求避重就輕的,應對審計項目全過程、全方位進行質量控制,應建立與完善審計項目負責制、審計業務復檢制、審計質量追究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哪一環節哪一位負責人不讓報出審計結果或要求避重就輕的,就由哪一環節的負責人簽署意見及簽名,分清責任,避免審計風險。
5.對于由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安排審計項目過多,工作量大,難度深,要求過高,無法過細地審計而產生的審計風險。應對有關審計項目進行分類,注意抓住重點,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審計資源,在進行審計時環環緊扣,抓好審計計劃控制、審計作業控制,審計取證控制、審計報告的控制等工作。在充分權衡審計成本與效益的基礎上采取科學的抽樣審計方法,以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
6.對于由于國際及國內普遍采用抽樣審計方法以節約審計成本,使成本與風險均衡而形成審計風險,這些審計風險的規避與防范應在盡可能范圍內減少風險,如:可以任用一些知識面廣、經驗豐富、判斷能力強的審計人員負責審計項目,既節省審計成本,又提高審計質量,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
(二)內部因素引起的審計風險的規避與防范
1.對于因為審計人員取證不足,證明力不強而作出錯誤的審計結論產生的審計風險,應加強對審計取證的控制。取證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審計結論的形成過程實質上就是鑒證、分析、綜合審計證據的過程。審計質量的好壞,結論的可靠與否,取決了審計論證的數量與質量。取證時應在充分考慮成本與效益的基礎上突出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與充分性,以達到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目的。
2.由于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沒有按照審計規范、審計程序進行工作而形成的審計風險,應從主觀上抓起,要求審計人員抓好自身建設,多學習理論知識及提高業務工作能力,嚴格執行審計規范,按審計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對整個審計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層層過關,環環緊扣,提高審計質量,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
3.由于審計主體――審計人員自身業務素質低,工作能力不強,不能適應復雜的經濟環境審計,對難度大的經濟事項不能作出準確的分析與判斷,而造成的審計風險,就要求審計人員,一定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地學習新的知識與文化,以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審計部門應配備一些高質素的專業人才,并定期地對原有審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等后續教育,以增加知識面,提高審計質量,達到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目的。
4.對于由于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審計風險意識淡薄而引起的審計風險的規避與防范,則應從職業道德及風險意識教育著手。增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是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核心。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有了正確的認識,才能有效地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只有全體審計人員有強烈的控制風險的欲望,搞好審計人員自身的建設,做到“五個不能:本職工作不能在我手里出現差錯,領導交辦的事情不能在我手里延誤,辦理的文件不能在我這里出現積壓,基層來辦事的同志不能在我這里受到冷落,公司的形象不能因我受到損害。” 審計風險才能成為可控風險,才能將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 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方法多樣化
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除了以上外部因素及內部因素形成的審計風險逐一剖析其規避與防范的方法外,還可以在具體的審計工作中,具體運用以下兩種方法來達到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目的。
1、是運用PDCA循環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PDCA循環法是質量管理中的一種科學有效的方法,它將質量控制分為四個階段:即:計劃、實施、檢查、處理。這四個階段不斷地循環往復。在審計工作中我們可以運用此法將制定審計計劃、審計方案,進行審計取證,形成審計結論等整個審計工作過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與控制,增加審計深度,在循環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切實抓好審計質量,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
2、是借助現代化辦公手段降低審計風險。現代企業計算機技術應用已很普遍,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將財務等部門的網絡系統留存審計接口,借助網絡技術對整個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動態監督,隨時掌握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改正,既省時又科學,可以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質量,達到規避與防范審計風險的目的。也可以將有關單位的財務報表等資料輸入計算機中,進行分析研究,以確定重點審計的對象及內容,獲取各個管理系統的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審計。以后要運用審計軟件,逐步實行聯網審計,做到“即時審計”,“網上審計”,既提高效率又減少人為的失誤,以達到減少風險的目的。
多年來,法院執行工作一直面臨聯動機制難建立、查控效率難提高、執法環境難改善、激勵機制難到位的突出問題,具體而言:
一是缺乏查人找物的信息共享平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一直是執行工作中的核心難題,也是制約執行效率的關鍵所在。執行財產的“查控劃”一體化目標的實現,是解決“執行難”的關鍵。公安、住建、國土、工商、房管、交通等部門必須有效建立起聯動機制,以適應當前執行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絡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中明確提出,法院、公安兩部門通過政法機關工程專線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安全快捷的傳輸失信被執行人等案件信息,實現網絡查詢被執行人身份、車輛、住宿、出入境證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人及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當前,在上級政法專線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在地市級公安現有網絡技術支持下,與法院系統建立協作機制,解決查人找物難題。
二是法官人身權益保護機制不健全。一些當事人經常為一己之私,打著申冤投訴旗號,向黨政機關、上級法院、新聞媒體等遞狀子、發帖子,甚至顛倒黑白、造謠中傷,肆意詆毀法院、法官形象。從輿情監測部門掌握的情況來看,目前通過天涯論壇、新浪微博等平臺的涉及法官的負面帖子,主要是一些受到過法院拘傳等強制制裁的被執行人的泄憤帖,發帖人言辭激烈,點名道姓,侮辱法官個人品行、貶損法官人格。由于相關懲戒、遏制機制不健全,法律規定不完善,法院一般只能冷處理,亟須黨委宣傳部、公安網監等部門加強對涉及法院輿情的管控,協助消除影響,維護司法尊嚴。
三是執行救助資金預算金額不足。申請執行人中,有一部分是社會弱勢群體,依靠執行結果無法保障自身利益,申請執行人如遇到人身受刑事傷害無法勞動、沒有生活來源的,被執行人被判處刑罰、無可供執行財產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沒有保險,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的情形等,若無適當措施予以司法救助,申請執行人的生活將沒有保障,甚至會造成申請人因絕望走上不歸路或引發嚴重的負面社會輿情。當前,司法救助機制雖已建立,但救助力度仍不能滿足實際需求,應視情況適當增加。
四是有關“執行不能”的社會宣傳不夠。一方面,申請執行人對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即應百分百實現的期望值過高;另一方面,被執行人對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未能有充分了解,躲避執行、抗拒執行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一現象的出現正是由于社會大眾較少參與訴訟,更是很少接觸、了解執行工作,有關“執行不能”(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結,即被執行人客觀上不具備履行條件和能力)、執行法律的規定并不被群眾廣泛知曉。應當加強宣傳,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讓群眾認識到司法保護的不僅僅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合法權益,更為重要的是維護法治社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意識,減少拒不執行和抗拒執行的行為,從而有效化解執行工作中爆發的各類矛盾。
五是協助執行機制尚不健全。執行難是社會問題,執行效率低下無論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還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難以估量的消極影響。當前,執行工作過程中,遇到基層組織參與化解執行矛盾積極性較低、配合強制遷讓等工作異常消極、提供執行線索等幫助相當匱乏,有關部門協助執行效率低下、措施不實、主動幫助排除障礙意識不強,法院打擊規避執行行為遭遇掣肘較多等多方面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和重視,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協調、考核機制,集合全社會的力量,用綜合治理的辦法解決難題,努力創造解決“執行難”的良好司法環境。
工作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二
同志在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上強調,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發揚真抓實干精神,改進工作作風,建立健全抓工作、抓落實的責任制,切實把各項工作抓出成效。結合全縣工作和干部隊伍建設實際,就工作不
落實的原因及執行力的提升,談談一孔之見。
一、抓落實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干部隊伍中仍然存在著不善抓落實、不會抓落實、不愿抓落實,抓而不實、抓而不緊、抓而不細的現象。一些干部在工作中蜻蜓點水、敷衍塞責;有的心浮氣躁、華而不實;有的因循守舊,不思進取;有的避重就輕,互相推諉,導致“好事大家都要管、難事誰也不愿管”的現象。特別是個別部門、單位紀律松散,脫崗曠崗,不負責任,甚至行政不作為、遲作為、亂作為,、吃拿卡要,已經到了難以容忍的地步。可以說,因為不落實、落實不到位而惡化發展環境,錯失發展機遇、耽誤工作進度、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增加不穩定因素的問題是我們當前亟需著力解決的問題。
二、影響各項工作落實的原因分析
從根本上講,工作不落實、工作效果不佳就是執行力不高的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原因:
1、因為主觀原因而不落實。主要表現為思想上不重視,責任心不強。工作責任心不強,必然導致效率低下、落實緩慢、工作質量不高。譬如,在維穩、綜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出于思想上不夠重視、責任心不強,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不及時調查處理,小問題拖出了大毛病,小糾紛成了大隱患,一直拖到當事人赴京赴省上訪,才去解決處理。
2、因為工作作風不良而不落實。個別機關工作人員態度傲慢、蠻橫、喜歡擺花架子,又不深入基層和群眾,該做好的工作沒有做好。工作中存在好人主義,怕得罪人,怕引火燒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該管的不管,該配合的不配合,該落實的不落實。
3、因為方式方法不佳而不落實。方式、方法既是解決問題、克服困難、取得成功的利器,也是衡量廣大公務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標準。我們有些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總是一勞永逸,把慣用的一套老方法作為“通靈法典”,不與時俱進,不懂得創新,因循守舊,結果適得其反。
4、因為能力素質不高而不落實。細節決定成敗,精準的細節來自機關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有些干部“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來”,不屑過問,不感興趣,貽誤事業。個別機關人員業務不熟悉,工作方法不科學,起草文稿漏洞百出,安排事務前后矛盾,返工、窩工現象嚴重。
5、因為壓力過大而不落實。農村工作責任重,任務多,壓力大,而鄉鎮嚴重缺編,一人多崗,“上面千條線,下面一線穿”,上級對鄉鎮干部工作要求高,群眾期望值也高,而農民思想意識不高,對鄉鎮干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不尊重的有之,為應付上級名目繁多的考核檢查與鄉鎮日常工作,加班加點、節假日不休息是常事,導致鄉鎮干部身心疲乏,力不從心,工作熱情低,缺乏沖勁,得過且過,不能按時按質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任務。
6、因為經濟待遇不能保障、政治前途渺茫影響工作落實。鄉鎮干部普遍工作條件差、工資待遇低、精神娛樂項目少,養家糊口壓力大,無可奈何難以專心撲在工作上,再加之現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提拔交流的力度在放緩,造成干部積極性受挫,不思進取,一部分出勤不出力,工作難以落實到位。
7、因為工作受阻而不落實。有些工作不落實,也不完全是干部的主觀原因,往往是工作中遇到了阻力,加之落實者責任心欠缺的共同作用,而導致許多工作擱淺。諸如在一些重大項目、重大工作、重大工程的實施中,因為輿論宣傳不夠,群眾觀念不改變、環境不優,資金受阻,方法措施不當,在涉及基層部門和群眾利益面前得不到理解與支持,如居民拆遷等,客觀上確實有很大難度。
8、因為程序繁瑣、腐敗干擾而不落實。辦事設置一定的程序是必須的,是保證決策科學、源頭預防腐敗的可靠保證,必須推行程序與效率的有機統一,既要按程序辦事,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有時要敢于打破常規,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絕不能容忍那些教條地恪守程序而耽誤工作的人和事。有的人在工作意放慢進度,制造獲利機會;有的人不得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個別人甚至索拿卡要,對于這些人我們應當清理出黨政機關。
9、因為憑借借口而不落實。由于一些客觀或主觀的因素,成為某些公務員工作不能落實或落實效果不佳的借口,使他們暫時逃避了困難和責任,獲得了些許心靈的慰藉,但是正是因為種種借口的存在,付出的代價無比高昂,給社會和事業帶來的危害無法估量。作為公務員,應該像《送給加西亞的信》中的送信人安德魯·羅文,接受到上級命令,就要無條件服從,不講任何理由,不尋任何借口,克服任何艱難困苦,在最快的時間內完成任務。這體現的是一種完美的執行力、強大的落實力,一種服從、誠實的態度,一種負責、敬業的精神,這是每個公務員應具備的素質,應倡導學習的品質。
10、因為體制不順、部門不配合而不落實。現在,很多工作的落實涉及到多領導、多部門、多層面。然而,個別領導干部缺乏整體觀念和大局意識,不愿當配角,或不會當配角,甚至敷衍了事,將工作任務生硬割裂開來。同時,部門分工不明、職能不清、溝通不夠、關系不融洽等問題存在,造成領導不合作,行政機關各自為政,相互推諉,或者一個部門的工作開展有損另一個部門的利益,或者過于強調本部門的利益而爭權奪利,致使工作處處掣肘,執行力低下,難以落實到位。
11、因為缺乏完善的機制而不落實。缺乏完善的制度和辦法,致使工作落實和效果提升缺乏制度保障。這是執行力和落實力不強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是缺少標準化流程。從接受任務到開展工作到完成任務,每一步如何做,什么時候完成,沒有可操作性規定,過于依賴工作人員的自覺性和工作能力。二是缺少必要的跟蹤監督。任務交辦后對進展情況缺乏監督辦法和制度,誰負責監督、怎么樣監督都沒有明確規定。三是缺少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對工作執行情況沒有及時的統計和評價,任務完成情況與工作人員績效掛鉤不緊密,工作完成快慢一個樣,干得好壞一個樣,造成執行力和落實力下降。
三、提高執行力是抓好落實的關鍵
所謂執行力,指的是貫徹戰略意圖,完成預定目標的操作能力。我們通常所說“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就是堅決貫徹執行上級政策方針意圖。任何一個單位或個人,做好工作的前提就是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的決策和部署,提高執行力是抓好落實的關鍵。
一是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崗位目標管
理責任制,將工作職責、任務和目標科學明確地分別落實到每個崗位,使每項工作任務、每個工作環節的責任都具體落實到人,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無縫責任鏈條。特別是對重大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要建立健全重點工作項目專責制,實行專人掛鉤負責,全程跟蹤督促協調項目審批、征地拆遷、工程進度等落實情況,要倒排工期,掛圖作戰,限時辦結,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時間要求高標準完成。
二是實行嚴格的監督制。督導檢查是推動工作落實的有效手段,只安排不督促,只布置不檢查,再好的決策也會落空,要建立嚴格的督辦機制,縣紀委要加大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點工作及群眾反映意見強烈的環節進行明查暗訪;啟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評議團對重點工程、單位部門進行督查評議;積極推行群眾監督、媒體監督、網絡監督、法律監督,重點查處一批膽大妄為、頂風違紀的重大典型案件。綏寧報、電視臺要加大力度對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推進情況全程跟蹤報道,幫助有關部門及時發現問題,反映群眾意見和建議。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找準癥結,及時通報和處理。對典型的普遍性的問題要集中整治,切實做到問題不整改不放過、群眾不滿意不放過、責任不追究不放過,真正體現督查的嚴肅性。
三是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提高執行力,不僅要從履責入手,更靠問責落實,著力解決干部隊伍中存在的權責不明、有責不負、失責不糾等突出問題。問責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既要追究因失職失誤而有過的公務員責任,又要追究不作為、亂作為的“無為”問題,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人,推行“問效、問績、問責”模式,要大膽運用撤、免、停、調、罰等手段,采取明查暗訪、公開曝光、組織處理等多種措施,嚴肅處理少數黨員干部不執行、不落實的行為。情節較輕,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實行誡免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責令公開道歉或檢討,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做到處理一個,警示一批,教育一片。使廣大干部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文秘站:]迫感,變壓力為動力,推動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四是實行部門牽頭負責制。現在,許多工作同時涉及到多個領導和多個部門,如果沒有有效真誠的合作,是難以落實下去的。針對部門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諉的現象,必須切實加強領導之間、部門之間、科室之間的合作共事是當務之急。為此,應建立部門牽頭負責制、部門配合責任制、落實首問責任制等,各部門以大局觀念為重,互通信息,資源共享,聚精會神抓經濟,齊心協力謀發展,絕不能讓工作受到影響。
五是樹立鮮明的用人導向。要把提高執行力和干部使用緊密掛鉤,真正把那些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選,真正讓善于推動發展、執行力強的干部提拔到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上去。對缺乏責任心、執行力不強、作風不實的干部,堅決進行調整。在重大建設項目、重點工作、民生改善、安全生產、穩定等中心工作中,善于考察識別干部,善于發現真正英雄,把那些作風好、執行力強、善于打勝仗的干部選拔到各級領導班子中來,體現縣委“火線練兵、賽場選將”的用人導向,形成領導干部在一線指揮、工作在一線落實、問題在一線解決、作風在一線轉變的良好氛圍。
六是建立科學的長效機制。建立干部執行力檔案,把工作落實情況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特別要把責任追究、干部使用導向、經濟利益、輿論監督“四掛鉤”情況記入檔案。在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屆中考核中把領導干部的執行力作為民主測評和座談了解的重要內容,了解掌握群眾對干部執行力的滿意度,把民調結果通報,實行獎優罰劣,并作為提拔使用依據。強化制度約束,嚴格民主生活會制度,認真查擺黨員干部在執行力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入剖析根源,制定有力措施,努力爭創一流業績,不斷開創各項工作新局面,形成提升執行力的良好氛圍和強大的工作合力。
工作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三
領導干部在抓緊落實工作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重利輕義,不愿抓落實。有些領導干部嘴上講落實,思路也清晰得很,但一接觸實際就容易糊涂,不知從何下手;還有的領導干部一事當前先打小算盤,看看對自己或小團體有無利益,以此作為權衡行動的籌碼,倘若嘗不到甜頭,得不到一點好處,便認為工作抓得再實也是白干。一旦被實惠之“實”迷了心竅,則落實必打折扣,弄虛作假,敷衍塞責之類的事也就應運而生了。
(2)畏首畏尾,不敢抓落實。有些領導干部怕吃苦受累,他們當慣了和平官,圖省力,求舒適,怕付出。抓落實的過程就是解決矛盾的過程,必然會遇到很多困難,不下苦功夫精雕細琢,不脫皮掉肉,輕輕松松,談何抓落實?有些領導干部怕得罪人。隨著改革的推進、利益的調整,深層次矛盾日益漸顯。面對分歧和阻礙,有些領導同志患得患失,奉行好人主義,不敢動真碰硬,搞一團和氣,見難題就退,遇矛盾就避,繞來躲去,議來扯去,推來拖去,計劃自然落空,好事當然難成。
[關鍵詞] 大學生 權利 義務
大學生,作為社會中文化層次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應是知識文化水平和修養,即文明層次較高的代表群。從法律角度講,應該是有相當的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比較明確的公民。然而,當前大學生、大學校園中缺乏基本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的“不規范”現象卻時有發生。例如,吃飯擠窗口,聽課聽報告小話喳喳,課堂內外不尊敬師長,消費鋪張――著裝、佩飾、食品、娛樂都是企求“現代化或超現代化”的享受,考試作弊等等。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缺位與越位,導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風險日益增加,正常的辦學秩序受到影響,家長負擔居高不下,不堪重負,高校培養機制與社會需求發生沖突。因此,面對中國社會的急速轉型,當代大學生應持有何種權利義務觀是在依法治國觀念逐漸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之一。
1 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1 權利義務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所謂義務,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它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權利和義務的關系表現在以下方面:
1.1.1 權利義務內容的現實性。首先,權利義務的內容受社會現實物質條件的制約。也就是法律規定什么權利、什么義務、多少權利、多少義務都與現實物質條件相適應。其次,權利義務的實現程度也受社會現實物質條件的限制。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政治、經濟、法律的保障,權利義務的實現程度應與社會現實物質條件相適應,脫離社會現實條件的權利是難以實現的。
1.1.2 權利和義務具有相對性。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內容中的一對矛盾,是相對而言的,這種對應性既表現在權利義務之間,也表現在權利義務實現的過程中。權利義務之間的相對性,首先是指權利義務同時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為前提。也就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一項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必然對應著相應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規定義務正是為了實現權利。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義務之間的相對性還指權利義務互為界限,也就是超過權利界限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沒有履行義務;超過義務界限的義務履行要求是侵犯權利的行為。權利義務的界限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公民都應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行使權利,超過這個界限就會因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公民也都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履行義務,當被要求超過法定界限履行義務時則有權利拒絕。除權利義務之間具有相對性外,每一公民實現權利的結果可能有所不同,這是因為權利義務的實現結果與公民的個體條件具有相對性。
1.1.3 權利義務的平等性。權利義務平等是法治社會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主要含義是:每一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有權利也都有義務;法律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平等的適用;法律為法律關系的主體設定的權利義務是基本均衡的。這種權利義務的均衡是一個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動態過程。
1.2 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當代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基本權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權,是指大學生作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第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第三,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等。第四,自由,是指大學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第六,大學生的財產權。
二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第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指大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大學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學習任務的主要途徑。第二,獲得學金權,是指大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它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獲得物質幫助權在大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這項權利能幫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學業,而不致使他們因家庭貧困而輟學,失去受教育的機會。獲得學金權是學生的一項權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學生都有權申請,學校和教師不得拒絕。第三,獲得公正評價權,是指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第四,申訴權,是指大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的權利。第五,其他權利,是指《教育法》允許大學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大學生應履行的義務也相應地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作為普通公民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受教育過程中應盡的義務。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高校為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而制定的校規校紀,雖然不屬于法律的范疇,但對大學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所有大學生都負有遵守本校校規校紀的義務。
2 當代大學生權利義務觀存在的偏差
2.1 偏差的表現
應該說,當代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主流是好的,面對自身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權、受教育權、個人基本事務自主決定權等,大學生的權利意識都是很強的。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仍有不少大學生在對權利義務觀的認識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現在:
2.1.1 大學生權利“覺醒”,具有明顯的自利傾向。在權利覺醒的時代,就大學生來說,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簡單地以學生違反校規而隨便予以開除;大學生有自由選擇是否住校的權利,學校不能以方便集中管理為由禁止學生到校外租房;大學生有達到婚齡選擇自由結婚的權利,學校不能以結婚妨礙他人和影響學業為由禁止在校學生結婚等等。合理的利益訴求、正常的主張是權利的應有之義,是大學生正當權利的回歸。但是,面對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訴求”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一些大學生往往表現出很強的彈性,對現有法定權益擴大化。有些大學生以自己為中心調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線,提出對于國家、社會、家庭的“非份”要求和不合理的利益主張,即便自己的行為與現有法律和社會必須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線相抵觸,危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
2.1.2 大學生義務“休眠”,應有的義務觀沒有樹立。目前一些大學生在權利“越位”的同時,又存在義務和責任的“缺位”。不少大學生還沒有建立起應有的義務觀,頭腦中缺乏應有的義務和責任意識,認為享受權利是理所當然,負責任是社會和學校的事,盡個人義務是傻瓜,甚至認為校紀校規妨礙了個人自由和權利。近幾年發生的一系列在校生意外傷害案件糾紛,有相當一部分就是基于這種錯誤認識導致的。一大學生不僅認為父母應該承擔其讀書期間的費用,而且對拿父母的錢高消費一點不心疼,沒有形成應有的自立和責任意識。
2.2 偏差產生的原因
造成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偏差,由以下原因造成:
2.2.1 教育模式上的問題導致大學生未能將義務內化于心。從法理角度看,講法律就是講權利義務,而權利義務又是通過一個個行為模式(法律條文)來具體體現的,因而學法律就容易導致只學法律條文。這種“行為模式”教育,由于忽視了“意識”,沒有把國家、法律、個人的關系作為一個公民必須弄清領會的東西來灌輸、強化于學生的思想中,從而使學生在自己與國家、法律的關系上認識模糊不清,甚至一無所知。所以,學生在接受認識法律的過程中,其行為就總是表現出一定的幼稚性、暫時性和不穩定性。
2.2.2 家長權利義務觀的錯位導致大學生只單純注重自身權利。現在的大學生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家長從小把自己的孩子視為家庭的重點照顧對象,對自己子女往往是有求必應。尤其是在子女考上大學以后,寧可自己在家省吃儉用,也不能在外“苦”了孩子。為了孩子,家長放棄了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全方位替孩子盡義務,長此以往孩子把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看成理所當然的事情,這種錯位的權利義務觀導致他們上大學之后仍一味地將自己視作權利主體,而忽視了自身應承擔的義務。
3 加強大學生正確權利義務觀教育
大學生應是典型的“四有”人才。具有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既是青年學生整體素質的題中之義,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人才固有的要求。為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必須從以下方面著手:
3.1 依托法律課教學,有針對性地對大學生進行正確權利義務觀教育,培養大學生健康理性的權益和責任意識
當前,大學生中獨生子女多、自我意識強,主人翁意識較弱、責任感不強。面對這種實際,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側重點必須放在公民責任感和義務意識的培養上。為此,必須改變法律課教學的模式,不能簡單地講述法律條文,而應注重在教育中關于“為什么”的釋疑,幫助克服行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 要盡可能把行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層次,運用法律知識和理論剖析“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國家的、社會的、個人的“法定的、應有的權利義務”,并由此正確把握它們在法律上的關系,使“感覺”深化為“理解”,進而內化為自覺的行為。
3.2 創新高校管理體制,促進大學生權利義務觀合理轉型
隨著依法治國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這就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制度要不斷創新。當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高校必須更新理念,構建符合法律規定、尊重大學生權益的規章制度。一方面,學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首先考慮的不應當是如何“處置”受教育者,而應當是這樣處置是否合法,是否會侵犯受教育者的權利,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同時,在具體的管理行為中,要實現程序正義,并疏通大學生權利主張渠道,實施學生權利救濟,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學校要依法嚴格管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既不能過于強調學生應盡的義務,漠視學生的權利,也不能過分強調學生的權利,放棄對學生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3.3 轉變家庭教育的方式,建設有利于大學生權利義務觀良性構建的社會環境
高校不是保險箱,不是高級“保姆”,大學學習生活只是個人成長的一個階段,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良性構建需要全社會的關注,需要一個良性的社會互動環境。其中,家庭是學生成長的重要環境,家庭教育對學生權利義務意識的培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家長,在孩子成長的早期必須有意識地向其灌輸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培養孩子的義務意識和責任感,而不能簡單地將孩子作為享受權利的主體,使其只會索取,而不會給予。
正確權利義務觀的形成是一個認識和行為不斷相互作用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只有充分發揮學校、家庭和社會的作用,讓大學生深刻理解權利義務的關系以及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基礎、宗旨和內容,才能不斷強化其權利義務觀,使各種法律規定得到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 張文顯. 法理學[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 遲姍. 法制教育:重在培養學生的權利義務觀[J]. 經濟師,2002,(10).
[3] 楊月霞. 法制觀教育的核心:正確的權利義務觀[J]. 思想教育研究,2000,(4).
[關鍵詞] 民間資本 公共服務 障礙 市場準入
我國的公共服務長期處于政府獨家提供的壟斷狀態,國有壟斷格局因阻礙有效競爭而帶來低效率、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不到民眾的期望,以及國家財政負擔沉重等問題。基礎設施建設長期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瓶頸之一,隨著公共服務民營化改革的深入,公共提供的低效率使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成為必然。因此,如何激活民間資本,使其充分服務于公共產品的提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障礙的成因分析
我國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市場準入問題是中國經濟體制由計劃向市場轉變的產物,是東方傳統與世界經濟文明接軌的產物,是國家力量與市場經濟主體自然發展至一定程度的產物。因此,有其特殊原因。
1.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市場準入障礙
目前,我國公共服務領域仍屬于政府主導型,政府或者國有資本擁有者掌有充分信息,民間資本則是處于信息劣勢的交易一方。由于轉型期中國社會公信力的極大損害和社會信用體制的缺失,民間資本在進入自己不熟悉的市場時,常常會因此蒙受損失,長此以往,即便是政府明令放開的市場,民間資本也無心經營,更妄論未解禁的市場。如此,則不僅造成了社會心理意識方面的準入障礙,更加劇了體制環境的準入障礙。信息不對稱對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另一影響在于程序準入。我國的市場準入程序頗為復雜,除相關法律的規定外,各個具體行政部門另有規則,在程序準入中,國有資本因為與行政部門同屬國家而有天然優勢,對于外來資本,國家則有明確而簡化的準入手續,只有民間資本要獨自面對復雜的法律條款和各層人事關系,為獲取程序準入方面的信息往往增加大量的交易成本。
2.二元經濟傳統對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抑制性
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有著深厚的二元經濟傳統。在這一典型經濟結構的形成過程中,中國的民間資本始終未能占據主導地位,反而是外來資本和買辦資本支撐著中國近代的工業化。從某種角度講,當前的經濟環境與當時的情況有類似之處。如何改變民族資本在外來資本和國家資本夾縫中的弱勢地位,仍然值得深思。中國二元經濟的產生,伴隨著濃重的封建色彩,卻又排斥民族資本的發展。由于長期處于被壓制狀態,民間資本有著諸多先天不足的缺陷。此外,由于社會中長期存在著“傳統”和“現代”兩個發展水平迥異的部門,滋生于“傳統”部門的民間資本在進入“現代”部門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來自意識形態、技術水平,以及市場準入手續辦理過程中個別人的“尋租”行為等方面的阻礙,民間資本要順利地進入政府主導型的市場,不得不付出更大努力。
3.壟斷是阻礙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原因
從表面上看,目前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已沒有明顯的障礙,但是一些壟斷部門或壟斷集團,從部門利益出發阻礙民營經濟投資基礎領域的現象也是嚴重存在的。如這些部門和集團在項目審批、資金優惠政策選擇、項目設計施工、原材料供應、項目投運后的維護等,都向系統直屬企業傾斜。尤其是自然壟斷行業,不僅民營企業難以進入,就是非本行業的國有企業也難以進入。市場準入的限制和行業的壟斷,加至有關政府部門的尋租行為都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民營企業的投資與發展空間。
4.民眾對國企的慣性偏好也是造成民間資本市場準入障礙的原因
由于國有企業特殊的產權制度,使其經營行為并不像民營企業那樣具有十分突出而惟一的商業性目標,給人們的感覺不像民營企業那樣“惟利是圖”。同時,由于體制的原因,人們事實上已經將國有企業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在民眾的心目中,國有企業以國家為背景,經營具有更強的穩定性,不會輕易破產倒閉。因此,在民眾的心目中,國有企業較之民營企業具有更好的信譽,尤其是在經濟落后,民營企業數量少、規模小、信譽低,市場經濟運行秩序還沒有建立健全的西部地區,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實施政府投資退出,改由民營資本來替代提供相應的商品和勞務,人們自然會擔心他們的交易安全和利益保障。當一個地區沒有形成廣泛接納和認可民營企業的社會氛圍時,民營資本進入并在其中經營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
二、排除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障礙的對策
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政治、法律、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才能夠充分發揮民間資本進入的種種優勢,并將一些弊端弱化,乃至最終加以克服。
1.放寬行政約束,為民間資本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
非公有制經濟和民間資本要公開、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離不開政策的引導、支持和調節。要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進一步開放非公有制經濟投資領域,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都應該允許非公有制經濟從事生產經營;凡是外資經營的領域,都應向民間投資開放。為此,應當積極改進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都要把促進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著積極引導、熱心服務、依法監管的原則,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民間資本健康發展;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程序,提高效率,盡快建立民間投資項目登記備案制度。
2.解除金融財政約束,促進金融財政與民間資本的結合
一是政府可直接出資注入某一項目,吸引民間資本參與;要加強國債投資與民間投資的融合,鼓勵民間資本采取聯合、聯營、入股等方式進入國債投資的基礎設施領域;二是為部分民間資本提供貼息,以較小的代價調動數額巨大的閑置資金,提高民間投資的收益率;三是對于一些風險高的行業,財政可出資組建擔保基金,為民間資本介入這些行業提供有限擔保或全部擔保,以分擔風險;四是建立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一方面要大力扶持民營企業上市籌集資金,利用直接融資手段,進一步壯大民間資本實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盡快推出“創業板市場”,并在運作中以支持成長型民營中小企業為主要對象。最后,還應當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民營風險投資基金,盡快出臺《投資基金法》、《風險投資法》,推進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規范股權交易行為。
3.消除社會環境約束,創造基本的體制環境促進民間投資的發展
創造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其核心應是縮小政府直接投資范圍,全面放開民間投資實業的領域限制。國家應對投資領域進行分類界定,比如,可以將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按有無收益來確定其經營屬性,并分類為非經營性項目和可經營性項目,再根據項目的經營屬性、類別及等級等來決定項目的投資主體、運作模式、資金渠道及利益歸屬等。其中,經營性項目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招、投標,把融資、建設、管理及運營一體化地交給投資方自行決策,風險和權益分別由投資方承擔和享有。這意味著,除了國家政策、法規限制開放的少數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的行業領域,今后,所有經營性領域將逐步全部向社會資本開放。尤其是如水務、公交、燃氣、供電、環保、收費公路、供水、供氣、供熱、軌道交通,以及文教衛生體育等經營性基礎設施,經營性社會事業項目等,各種資本都有機會參與投資興建。
除此之外還應當著力改善投資環境,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創業環境。一是加強投資硬環境建設,花大力氣改善交通、通訊、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二是優化投資軟環境建設,進一步完善與投資有關的土地、戶籍、就業、稅收等法律法規體系;三是大力推進行業協會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著力建設信息咨詢、市場中介等服務機構;四是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同時,強化社會信用文化的建設,營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
4.健全民營企業信用體系
這可從以下方面入手,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財務的透明度,提高其信用水準;完外部環境,包括信用環境和融資環境,積極發展民營企業信用評級機構,建立科學的民營企業信用評級機構;建立社會誠信體系,使企業樹立起講信用的觀念;成立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提高民營企業的擔保能力。
5.強化民間投資監督機制,培養成熟的民間投資主體
民間投資主體的自身素質與民營企業的成敗緊密相關,為了提高民營企業的自身素質,必須提高現有投資主體的素質,并且積極培養潛在的投資者,才能使民營經濟獲得快速、健康的發展。
首先,應立足于提高現有投資主體的自身素質。目前,我國私營企業的業主大多數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對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差,有的業主還拋棄行業道德,偷工減料,制假售假。在這種狀況下,所制售的商品難以滿足消費要求已經提高的消費者的需要,投資就難以進一步擴大。因此政府要嚴格法治,令違法亂紀者受到應有的處罰。另一方面還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還可對現有私營業主進行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為了解決目前民營企業發展中存在的規模不經濟、低水平重復建設、市場過度競爭,以及環境污染和資源嚴重浪費等問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政府應該把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列入長期發展計劃,通過傳達國家的方針政策,定期指導性條例,相關的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趨勢,以引導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使其在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競爭中得到穩定發展。
其次,積極培育潛在的投資者。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過多褒揚安分守己、淡泊名利、安貧樂道等道德操守,不鼓勵甚至反對勇敢應對風險、合理追求個體利益的社會行為。因此,學校要在德育教育中,糾正這一偏差,把風險精神作為勇敢的應有之意加以褒揚和培養。從目前我國民間投資的地區分布,也可以看出風險意識對民間投資的作用。民間投資在東部地區比較集中,而中西部相對較少,出現這種局面,不僅僅是東部條件好,還因為東部地區人們具有較強的風險投資意識,而西部有太過厚重的歷史文化積淀的包袱,反而束縛了人們的頭腦。雖然單一的公有制局面在改革開放二十年來已經有了巨大的改變,但作為觀念形態的公眾意識的進化在社會快速轉型期往往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長期以來,國民風險意識不強,敢于履險、追求成功的能力差的情況尚沒有得到應有的改善。尤其是我國現有的勞動用工制度不統一,事業單位工作較穩定,而企業員工則隨時面臨下崗的危險。這種“雙軌”制使得大量高素質的人才在求穩心理的作用下集中在政府、國企、事業和高校等單位而不愿去冒風險投資創業。機會的喪失,不僅是個人的遺憾,而且是社會的悲劇和人力資本的極大浪費。因而,筆者認為教育部門要注意培養人們的風險意識和承擔風險的能力。
此外,還應該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建立和完善為民間投資服務的金融組織體系,以及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等措施。總之,克服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障礙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隨著公共服務民營化改革的深入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發展,民間資本將會在公共產品提供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劉婷婷:投資政策忽視民營經濟[J].民營經濟與科技,2007[06]
[2]林秀珠,論我國城市基礎設施融資的現實選擇[J].成都行政學院學報,2006[05]
[3]汪翔紅:促進民間資本進入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5[06]
關鍵詞:物流產業;規模效益;風險防控;物流體系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 3198.2016.22.024
SYH藥業集團物流業務與國藥集團、哈藥集團這些從事物流業較早的集團相比,起步較晚。經過近幾年的砥礪前行,奮勇拼搏,集團的物流業務由小到大,逐步發展,現已達到年營業收入90多億元,創利1000多萬元的規模,成為SYH藥業的一個重要業務板塊,為SYH藥業做大做強、實現戰略目標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1 SYH藥業集團物流發展基本情況
1.1 板塊介紹
目前SYH藥業集團從事物流業務的有四家公司,分別是SYH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物流分公司、SYH藥業集團(天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SYH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銷公司以及SYH藥業國際醫藥有限公司。前兩家公司以綜合物流為主,主要經營鋼材、有色金屬、鐵礦石、焦炭等產品。后兩家公司受與GYKG集團同業競爭的限制,主要依托SYH藥業的供應鏈開展醫藥化工物流。
SYH藥業集團物流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公司的前身是SYH藥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綜合物流業務板塊和SYH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銷公司的供應鏈物流業務。SYH藥業集團物流分公司承接SYH藥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高效率優勢、資金優勢和信譽優勢,原股份公司物資供銷公司的客戶資源優勢、信息優勢以及由應付賬款多而自然形成的資金風險管控優勢,組成了精干的團隊,現處于快速發展時期。2015年度物流分公司營業收入2.81億元,利潤總額507.5萬元;2016年1-5月物流分公司營業收入4.23億元,利潤總額為69.23萬元。
SYH藥業集團(天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在天津市天津港保稅區注冊成立,注冊資金:3000萬元人民幣,集團公司后續投入流動資金7000萬元。目前,天津公司每月擁有600份百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天津公司主要經營鋼鐵、焦炭、有色金屬、化工等品種,2015年度,天津公司主營業務收入6.348億元,毛利174萬元;2016年1-5月份天津公司主營業務收入29.83億元,毛利849.45萬元。
SYH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銷公司(以下簡稱“物資供銷公司”)于2012年11月正式成立,負責SYH藥業集團及股份各子分公司大宗物料的采購以及物資超市品種的采購、銷售,并開展外采外銷工作;同時對集團和股份各子分公司采購、倉儲、運輸等物流業務進行規范化管理。物資供銷公司下設物資計劃部、物資采購部、信息部、物流部、物資超市部、財務部和綜合部七個部門。2015年度物資供銷公司營業收入17.69億元,利潤總額603萬元;2016年1-5月物資供銷公司營業收入6.04億元,利潤總額350萬元。
SYH藥業國際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YH藥業國際”)成立于2000年9月,是SYH藥業履行進出口職能的子公司,是國內最專注于制劑藥品國際市場開發的公司之一。公司致力于建設醫療機構的綜合服務平臺,業務涵蓋國際醫藥貿易、國內醫藥商業、醫療機構服務三大板塊,建立了完整的分銷體系,覆蓋七大重點出口區域及國內市場。主要經營范圍:化學制劑及原料藥、抗生素、中成藥、生化制品、、蛋白同化制劑、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批發;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醫藥托管及資產重組、物流配送及企業管理咨詢服務。2015年度SYH藥業國際營業收入15.14億元,利潤總額100萬元;2016年1-5月SYH藥業國際營業收入36.63億元。
1.2 當前物流指標
SYH藥業集團2012-2016年5月實現銷售收入362億元,主營業務再創歷史新高。其中國際物流實現銷售收入17.4億元,國內物流實現銷售收入344.6億元。截至2016年5月底SYH藥業集團從事物流業務人員有187人,資產總額93144.59萬元,資產負債率85.7%。
2 物流業務生產經營情況
SYH藥業集團物流業務主要包括國際物流和國內物流兩個部分,國際物流以藥品出口為主,國內物流主要以醫藥化工物流和綜合物流為主。
2012-2014年,SYH藥業集團物流業務迅速擴張,2014年物流收入達到108億元。2015-2016年,由于物流相關行業產能過剩、金融信貸收緊、低毛利物流業務受上市公司規定所限、業務風險增加等原因,營業收入相比2014年有所下降。
3 SYH藥業集團物流產業發展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問題及困難
3.1 戰略層面
3.1.1 規劃先行、目標引領
SYH藥業集團緊緊圍繞國家及省市物流產業相關政策,及時制定了“十二五”、“十三五”物流規劃,將物流產業作為集團業務的支撐性產業加以發展。
3.1.2 戰略合作、加快發展
SYH藥業集團依托GYKG世界五百強的優勢地位以及制藥行業的龍頭地位的層面優勢,積極拓展物流合作項目,先后與國內外優勢物流企業開展了物流項目合作,有力推動了物流產業發展。
3.1.3 加強市場渠道建設,打造供應鏈物流體系
SYH藥業集團依靠自身醫藥化工的集采優勢,上聯廠商、下拓客戶,緊盯醫藥化工市場行情波動,通過戰略采購、代采代銷、包銷總代等方式組建供應鏈體系,實現互利共贏。
3.1.4 建章立制、嚴控風險
為有效規避物流業務風險、實現物流業務高效發展,集團先后出臺了《物流業務管理辦法》、《物流合作伙伴選控管理辦法》等制度,在物流業務實施中,各級人員嚴格遵照制度辦事、有效規避物流風險。
3.2 戰術層面
SYH藥業集團在“十三五”物流規劃中提出,物流產值要達到200億,其中綜合物流實現100億元,醫藥物流實現100億元。目前,SYH藥業集團形成了兩大物流業務板塊,即國際物流板塊、國內物流板塊,“十三五”期間,SYH藥業集團將完善相關板塊構建,拓展板塊輻射范圍。
3.2.1 國際物流板塊
SYH藥業集團踐行“走出去”策略,鼓勵業務人員多下市場,在國外一些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緊緊依托政府,開展援外項目,2015年取得援外業務資質,并取得3000萬元收入;SYH藥業集團抓住新園區建設的有利契機,大力開展國際認證工作和產品的國際注冊;SYH藥業集團投資20億元建立SYH藥業新工業園區,建成世界最大的頭孢水針生產基地,系統推進仿制藥的國際法規市場開發,聚焦歐美高端市場,提升物流業務水平。
3.2.2 國內物流板塊
SYH藥業集團國內物流準確剖析一系列大宗商品供應鏈,不斷整合上下游客戶資源、信息資源,逐步搭建商務平臺,從而介入到市場渠道中,努力控制供應鏈中采購、生產、倉儲、運輸、銷售、金融等環節的某一或部分環節。同時,對國內物流板塊進行了整合重組,改變以前的管理分散、資源浪費等現狀。現如今,企業開展了醫藥化工供應鏈業務、綜合物流業務兩種物流業務模式,經營品種主要有:鋼鐵、焦炭、有色金屬、化工樹脂、糧食類等。
3.3 成效
3.3.1 規模效益
SYH藥業物流業務經過近幾年的砥礪前行,奮勇拼搏,由小到大,逐步發展,2012-2016年5月累計實現銷售收入362億元,主營業務已達到年營業收入90多億元,創利1000多萬元的規模,成為SYH藥業的一個重要業務板塊,逐漸形成規模優勢。
3.3.2 逐步完善的制度體系
為有效規避物流業務風險、實現物流業務高效發展,集團先后出臺了《物流業務管理辦法》、《物流合作伙伴選控管理辦法》等,逐步完善物流業務規章制度,從制度體系層面做好規避物流風險。
3.3.3 人才培養
SYH藥業集團注重對物流人員的培訓與教育,組織與優秀物流企業開展交流會,通過幾年的物流業務經驗,培養了一批物流方面的人才。
3.3.4 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物流模式單一,質量效益不高。
SYH藥業集團物流業務,起步較晚,雖經過幾年的努力發展,但是物流模式還較為單一,主要還是物流商貿業務,質量和效益還有待提高。
(2)資金緊張,投入不足。
隨著國家對物流行業政策的不斷完善,加大了對物流發展業務的監管力度。SYH藥業集團的資金成本也在逐年增長,客戶壓低價格,延長賬期現象比較普遍,物流資金鏈趨緊,經營風險上升,對于物流業務的資金后續投入還較為有限。
(3)物流資源缺乏。
大力發展物流業務,需要專門的物流設備及快捷的信息系統等基礎設施,SYH藥業集團現今資金緊張,對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有限,影響和制約了物流業務的發展。
(4)稅務風險。
目前,經濟環境不斷惡化,SYH藥業物流業務涉及的相關行業受到較大沖擊,部分合作伙伴企業出現停產或破產現象,SYH藥業集團物流收入減少,利潤降低,對于較高的稅費負擔較大,存在稅務風險。
(5)小而散、未形成規模優勢、對供應鏈掌控能力不強。
SYH藥業集團現主要從事物流業務的有四家公司,物流資源較為分散,缺乏統一管理,難以形成規模效益。同時,集團在物流基礎設施方面投入不足,現有物流產業以貿易為主,缺乏運輸、倉儲、成套信息系統的支撐,后續發展不足。上述情況,導致物流發展難以形成資金、業務規模、物流資源的有效合力,缺乏對供應鏈掌控能力。
4 風險管控體系建設
4.1 面臨的主要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無處不在,它是客觀存在的,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但企業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這首先就是要認識風險,分析風險,預判風險可能造成的后果。我們在剖析企業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后,歸納起來主要有:法律風險、合同風險、資金風險、稅務風險、人員風險、市場競爭風險。
4.2 風險管控體系建設情況
為規范物流業務發展、理順物流業務的各個環節、防范物流業務中的風險、確保集團物流運營資金的安全、審慎選擇并妥善維系物流業務合作伙伴,SYH藥業集團制定了嚴格的物流管理制度,在事前防控、事中控制和事后應急處理等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4.2.1 組織構架建設
SYH藥業集團成立了風控部門,對每一種物流業務模式出臺針對性管控辦法,從資信評估、協議簽訂、責任約定、抵押擔保等方面嚴格控制風險。逐步完善了戰略風險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法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管理、個人廉潔風險防控、風險監督評價等風險管理體系。
4.2.2 以制度構建嚴密防控體系
風險管理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防范風險的前提是建章立制、有章可循。SYH藥業集團依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法律制定了《合同管理辦法》、《物流業務管理辦法》、《物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使各項風險防范工作的開展有了依據。合同風險是企業經營風險的源頭,SYH藥業集團通過制定的《合同管理辦法》,明確了部門職責,規范了業務流程,按照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了責任制,做到任務到位、責任到位、落實到位,使風險管控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
4.2.3 構建物流企業預警文化,強化風險意識
一方面,從思想理念上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和憂患意識,使預警思想成為員工核心價值觀的組成部分,進而使每個員工都提高對風險發生的警惕性,做到防微杜漸。另一方面,從制度上規范作業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制度、建立預警激勵機制和將強預警形象策劃系統等,規范企業預警文化制度。
4.2.4 慎重選擇物流業務合作伙伴
在對物流業務合作伙伴進行選擇時,依照集團公司相關制度、履行嚴格的調查程序,通過保險、抵押、第三方承保等方式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方才予以合作。
5 對策
5.1 物流模式創新
SYH藥業集團從事物流業務幾年來,收入不斷增加,但目前物流模式還較為單一。加快物流模式創新,提升物流業務水平迫在眉睫。
5.2 完善風險管控體系
物流企業要完善以內控體系建設為核心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健全內控體系,降低企業風險。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治企。
5.3 培養和引進優秀人才
物流行業是新興產業,業務范圍廣泛,涉及多領域、跨行業,要求行業人員具備多方面綜合素質,SYH藥業集團現如今從事物流業務的人員多為傳統制藥行業老員工及新就業大學生,缺乏物流管理和從事物流業務的經驗,如果培訓、管理及業務操作指導不到位,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差錯,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王浩.大數據背景下基于客戶需求的供應網絡優化問題的研究[D].沈陽:沈陽工業大學,2016.
[2]張娜.山東高速物流交易平臺建設方案設計[D].濟南:濟南大學,2015.
[3]李鑫.江蘇恒萊科技物流有限公司物流發展戰略研究[D].福州:福建師范大學,2014.
[4]宋楊.產業變遷對物流需求影響的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14.
[5]陳志榮.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研究[D].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2011.
我國金融機構退出的三種路徑
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壟斷性行業是對銀行業長期以來的最突出描述。計劃經濟體制下,銀行業附屬于政府,完全依靠行政計劃設立、運行。政府也一直以國家信用作后盾,充當銀行金融機構的保護人。因此,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銀行業基本上不存在市場退出的問題,銀行經營者和廣大儲蓄債權人也根本意識不到這個問題。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經濟全球化的漸次展開,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在也必將從我國政府為其制作的襁褓中走入市場競爭的大海中,以獨立的法人主體身份自謀生存與發展。伴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市場機制必將導致一部分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銀行被市場拋棄。縱觀我國已有的銀行退出歷史,退出的路徑有三種:
一是解散。它指已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其章程規定或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該銀行喪失了經營能力或經營必要,經批準撤銷登記后,銀行機構消滅的法律行為。我國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企業因下列事由可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在我國以第3種方式為主,吸收合并完成后,有問題銀行應予以解散。
二是行政關閉或撤銷。它是指運用行政手段對不可救助、股東無力注資、救助失敗的銀行依法關閉和組織清算,指定一家銀行金融機構托管,在完成清算后宣布解散或撤銷。在我國以對海南發展銀行實施行政關閉,并由中國工商銀行接管為代表。這是我國采取的一種行政清算程序,它是銀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一種強制性清算程序。
三是破產。它是指支付風險嚴重、資不抵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股東放棄救助,或被銀行監管機構行政關閉后發現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經銀行監管機構同意,有問題銀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宣告其破產和對其進行破產清算的情形。破產是銀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司法程序,屬于被動型市場退出。
這三種路徑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已有所體現,比如《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的三種終止方式是“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問題與反思
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退出之路絕對不是一馬平川的高速公路,而是斷斷續續銜接而成的有諸多崎嶇之處的、正在逐步修建的高等級公路。由于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是在轉軌經濟體制背景下在實踐中通過摸索逐步形成的初步框架,是一種被動且有點逼迫意味下形成的制度,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在著諸多內在的缺陷,值得我們去深入剖析和反思。
政府對運作過程介入過深。行政干預色彩濃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退出本應是一種市場行為,遵循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但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性質過于特殊,特別是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因此其設立和退出就難免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準入由行政控制,退出就難以避免行政性。因此,“市場問題由市場解決”的原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難以體現。如現有退出管理機構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牽頭,組成風險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停業整頓或撤銷銀行的風險處置,銀行市場退出更多地體現了政府干預的色彩。
事實證明,銀行機構退出成為政府行政職能的組成部分既不符合效率原則,又令政府不堪重負。一方面資產清收變現困難,效率不高,如海發行至今還沒有清算完成,另一方面財政買單使廣大民眾無法形成風險意識,還令政府包袱沉重。因此在銀行退出的制度設計中,就要明確市場的基本作用,由市場選擇退出者和完成退出程序,這也符合我們整個經濟改革的基本策略。而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退出中就要明確法律調整的基礎作用,由法律來規制銀行市場退出的制度,而不是行政干預和政府主導。
法律體系缺位 雖然新破產法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也同時適用《企業破產法》,但龐雜的法律體系仍缺乏系統健全的退出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企業破產法》、 《公司法》、《銀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數量多,交叉混雜,但同時又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方式、標準、范圍、程序等都沒有作出具體而系統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鑒于當前龐雜的銀行業市場退出法律體系,應由國務院專門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規。我們看到,在新破產法立法體例方面,我們已經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也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又同時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為國務院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而現在,這一實施辦法就在緊鑼密鼓的籌備之中,筆者不久前參加的由銀監會、國際金融公司、亞開行舉辦的研討會可以說就是一次對此辦法的研討和預熱。
關閉標準缺乏專業性根據國際經驗,普通公司的破產標準有兩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不抵債”。而銀行金融機構的破產標準還有第三個――“監管破產標準”。《企業破產法》沒有針對銀行金融機構規定這第三個破產標準,出于其調整主體廣泛性的考慮,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在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中,都規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撤銷銀行金融機構的權力,確立了商業銀行破產和被撤銷并行的市場退出體制。如果此種情況延續下去,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破產標準”在實踐中將只能主要通過行政關閉撤銷來確立和實施,在真正的主要市場退出制度――破產中,反而芳蹤難覓了。
同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9條規定,“銀行業銀行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銀行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該撤銷的條件規定得過于原則,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
間,不利于判斷撤銷行為是否妥當。建議參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11條(c)款(5)項,對我國關閉銀行金融機構的條件予以細化。這些條件包括:存款機構資不抵債:重大浪費:不安全和不合理經營;故意違反停止和終止命令:隱匿或拒絕向合法監管者、檢查者提供其賬簿、文件、檔案、資產和有關事物;無力償債;虧損,存款機構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虧損將耗盡其所有的或實際上的所有資本,如果沒有聯邦援助,其資本將不可能充足:違法:存款機構同意:被保險人資格參保資格的停止;資本不足未能改正:資本嚴重不足;犯有洗錢罪。注意,在此銀行“關閉”、“破產”與“倒閉”語義相同。而這13項關閉條件中,不僅全部包含了銀行破產的三種完整標準,還細化了其他一些專業條件。這樣不僅解決了銀行破產標準缺乏專業化的問題,而且在關閉條件中同時對監管機構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規制。
制定專門的金融機構接管重組制度十分必要
出于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和維護銀行金融體系穩定的考慮,世界范圍內,當金融機構尤其是大型存款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陷入財務困境時,公共政策的首選必然是救助和重組,而不是破產清算。同樣,出于構建和諧社會、維持企業經營的考慮,《企業破產法》在規定上對企業重整非常重視,除規定破產清算程序外,還著重規定了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程序。但筆者認為目前《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對金融機構適用性不強。
首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接管、重組”程序,與破產重整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有權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而這時就會出現問題,即當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對某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重組時,該商業銀行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又同時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重整程序,兩種程序如何協調,誰為優先?是把監管機構直接放前面,即直接規定在行政“接管、重組”期間,法院不受理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啟動破產重整程序的申請呢,還是讓監管機構自己內部協調,即間接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啟動破產重整、和解程序也要像破產清算一樣,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1條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其次,缺少救助、重整財務手段的法院很難作為主持協調金融機構重整的法律主體。試想連監管機構都不愿重組或重組失敗而同意其進入破產程序的金融機構,法院作為一個門外漢主持重整的難度將有多大?金融機構重組,大量資金的投入和金融工具的使用通常是必不可少的。而資金救助、尋找購買方等重組手段是法院肯定相對缺乏的。顯而易見,專門的“金融機構接管、重組”程序比法院主導的破產重整、和解程序更為有效。這也是美國多數金融機構,同時包括證券公司不適用美國《破產法》重整程序的原因。在美國,《破產法》除了不適用于銀行外,美國證券公司的市場退出也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主導,其雖然適用美國《破產法》的清算程序,但也不適用其中的重整程序。因此,司法權的主導性和終局性是值得肯定的,但特殊領域中,限于法院的特點,不能統而概之。具體就銀行退出而言,就是必須建立處置問題銀行的專業化接管、重整制度。
市場退出機制設計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是銀行金融體系的自動穩定器,市場機制發揮正常作用只能建立在其規范化基礎之上。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才可以主動和積極引導我國銀行業的順利發展。
退出方式由被動型向主動型平穩過渡被動型退出只是在發生危機時為化解銀行金融風險的被動之舉,而在世界范圍內,特別是金融發達國家,卻更加注重主動型市場退出。主動型的市場退出不僅可以提高國內法人銀行的國際競爭力,而且增強了本國銀行的競爭實力和發展后勁,擴大了本國在全球金融市場上的份額。出于全球競爭和金融安全的考慮,我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的注意力就不能仍停留在低層次上,只關注被動退出,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按市場競爭原則進行的商業收購兼并等主動型市場退出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這將有利于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發展和競爭的需要積極開展戰略性重組,有利于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收購兼并迅速擴大規模和壯大實力。
建立預警機制,為風險處置提供依據 問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機構風險預警機制的不完善。此外,預警機制的不完善還會加大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識別難度以及市場退出的成本。為此,政府應在借鑒美國CAMEL評級系統的基礎上,按照管理、支付、清償等各方面的能力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為正常機構、有問題機構和危機機構,建立、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系統,依據評估結果確定問題金融機構和重點監控對象,并結合不同機構經營風險的特點,建立這些機構的風險管理檔案,以此強化對金融體系的監管。
創新金融機構破產主導模式 世界范圍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主要可歸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法院主導,統一適用破產法;第二種是監管機關主導,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特別法,法院只對債權確認等程序中的個案糾紛保留有限的司法審查權。第一種模式為歐洲大陸多數國家,以及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所采用。第二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強調銀行破產在破產申請人、破產標準、清償順序、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破產的特殊性。在美國,銀行并不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樣適用破產法典,而是適用《聯邦存款保險渤。《聯邦存款保險法》詳細規定了資產清收、資產處置、清算程序和清償債務的順序。《聯邦存款保險法》吸收了幾乎所有國會制訂的與銀行破產有關的法案。其規定法院不主持銀行清算,而是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持。我國的銀行破產,從法律層面看,規定屬于第一種模式,即法院主導銀行破產;從法規層面和操作層面看,則屬于第二種模式,即行政監管當局主導銀行破產。特別是2001年頒布的《銀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關閉撤銷”與“清算”合一的機制。實踐中債權人對行政主導的清算效率和公正性曾多有質疑,主要就是因為清算規則不夠明確。
此次出臺的《企業破產法》在立法體例方面,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也適用《企業破產法》,法院主導,可能也是對現有實踐不滿的一種回應。但我們又不得不承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確實有其特殊性,而新破產法第134條就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而鑒于《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規定了金融監管機構享有撤銷金融機構的行政權力,可以預測,上述兩種模式的混合可能會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主要模式。這種混合模式可以說是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一種創新,成功與否還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對此,筆者持謹慎的樂觀態度。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人提供充分保障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該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這個保險金的比例通常按照資本充足率的50%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