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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環境安全權;法律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6-0057-02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迅猛,但同時海洋環境污染也日趨嚴重。所謂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指的是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壞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我國的海洋國土面積廣大,面對日益嚴酷的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對其加以分析,并找尋填補漏洞、減少污染的措施,是亟須認真對待的課題。
一、石油泄漏事件概況
(一)近年來我國石油泄漏導致海域污染事件
2011年4月22日,中海油公司在渤海灣中的石油存儲裝備產生損毀,多座油田被迫關閉,損失嚴重,以其去年原油日產量約7.2萬桶計算,停產油田日產量相當于整體日產量5.4%。2011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匯報,其在渤海中的南海一號鉆井平臺發生溢油事故。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國公司的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件,造成中國渤海水域840平方公里水域污染,沿岸海產養殖戶損失慘重。
(二)全球重大漏油污染海域事件
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至21世紀初,世界主要運油的海上路線都發生過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給當地以及周邊的海域、陸基沿岸等等都帶來了巨大的災難。2007年1月,俄羅斯一艘油輪遭遇狂風,最終沉沒,石油泄漏近三千噸,鄰近海域污染嚴重。2002年1月,利比里亞一艘油輪在位于西班牙周圍海域遇難沉沒,近七萬噸石油泄漏,導致法、西、葡等國家共計數千公里海岸線遭受泄油污染,大量海鳥死亡,海洋環境受損嚴重。
可見,石油泄漏導致的海洋環境污染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共同難題。沿海環境遭到沉重破壞,海洋生物圈遭受滅頂之災,沿岸居民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從公民環境安全權角度探析漏油污染事件
公民環境安全權是環境安全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始發于20世紀六七十年代,伴隨石油泄漏污染環境事件的不斷增多,環境安全已經成為全人類所共同關注的焦點。所謂公民環境安全權,亦即民眾享有的與其生存環境足額相關的生態環境及其要素處于良性的運轉過程中,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危害,適合人類居住的良好狀態的權利。依據各環境安全要素客體自然物理屬性及法律屬性的不同,公民的環境安全權具體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公民環境安全合理使用權;公民環境安全知情權;公民環境安全事務參與權;公民環境安全監督、檢舉、控告權;公民環境安全人格權;公民環境安全損害求償權;公民環境安全損害救濟、保障權。
(一)公民環境安全權產生的認識論依據
1.可持續發展觀
根據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需要不斷地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沙掷m發展理念既滿足現代人的客觀要求,同時也不傷害將來人的環境權益。海洋環境所具備的自我凈化能力,其發揮亦需要時間,原油泄漏會因為海洋生物的新陳代謝最終歸于無形,但這個時間是極為長久的,給不同時代的人們都會帶來相應的損傷。
2.生態契約觀
洛克曾說“即使說當人們確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些自然權利沒有得到最高的權威的尊重時,他們有權更換它,代之以新的權威”。隨著海洋環境時代之來臨,其安全問題面臨曠古未有之形勢,加之因石油泄漏所帶來的海洋環境安全問題的國際化,最終引出生態契約論。普通民眾的生存環境,為人類社會所共享,亟須在全球領域內進行管制,最終帶來了保護環境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它們伴隨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壯大。因此,因石油泄漏引致出來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安全問題之法律也需要更新。
3.環境正義觀
環境正義的實現,以公民個體享有相因應的環境安全權為前提,同時,又將環境安全權的建構作為基礎。融入環境安全法規體系框架的管控之中,每個人可以盡最大程度的表達自我的環境訴求,建構相應的、較為完善的保障法律機制。如果沒有賦予每個普通民眾環境安全權,就勿論實現實質意義上的環境正義。
(二)公民環境安全權產生的法理依據
1.環境安全、健康要素的共同信托理論
根據環境共同信托理論,環境安全是每一個公民組成的民眾全體的共同權利來源,是公民全體的共有財產,任何個人無權對其加以支配并損傷。公民作為一個整體是就作為共有人的法律地位將之委托給國際機構、國家等實體,對其進行必要之維護保障。因此,國際機構、政府等就有義務將其及時履行并加以管理維護,公民擁有監督權利。
2.權利制約權力理論
“沒有權利的驅動和指引,權力會失去源泉和方向;沒有權利的制衡和約束,權力將會在其社會運行中蛻變?!惫竦沫h境安全權以知情權、參與權、索取救濟與補償的保障性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的履行行為,進而保障民眾個體的環境安全權之真正實現。假設民眾的環境安全保障權不能實現,則其相因應的環境安全之義務亦不可能有更為清晰之認知。
三、從法律維度探究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成因
1.相關法律與法規不完善
我國曾簽署的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及生態補償方面的條約、公約計二十余份,相關方面的國內法律制定也有多部,但究其數量雖巨,依舊欠缺相因應的補充實施條款細則,形同虛設。對于石油泄漏污染的法律少之又少。
關鍵詞:船舶油污損害;修改海商法;法律適用
一、引言
據統計,1988年到1997年,在我國海域共發生溢油事故1856起;1998年到2008年間,我國沿海發生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總量達11749噸。近十年來,全國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審案件300余件,案件訴訟標的總額約30億元人民幣,且受案量逐年增多。由此可見,我國船舶油污事故的發生率逐年提高,油污事故的影響愈來愈大。但是與日益增加的船舶溢油事故相反的是,我國的船舶油污賠償法律制度相對滯后,至今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可供直接適用。
二、船舶油污賠償責任法律適用問題的概況
(一)國際公約層面對船舶油污責任的相關規定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國際社會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環境的公約,其中有1969年和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1969CLC、1992CLC)、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以下簡稱1971FC公約)、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燃油公約)等。
(二)我國船舶油污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
在201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油污環境管理條例》之前,我國已制定了大量旨在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油船安全生產管理規則》、《船舶載運散裝油類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但這些法律法規在性質上大多屬行政法、行政法規或規章,屬公法范疇①,其規定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多以行政責任為主?!逗I谭ā逢P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主要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適用海商法所規定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及油污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船舶油污賠償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船舶油污賠償法律制度的進步。
(三)法律適用中的難題和爭議
我國已經加入《燃油公約》和《民事責任公約》,但除香港外其他地區尚未加入與其配套的《基金公約》,同時我國國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關規定散見于《侵權責任法》、《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中,法律法規層次參差不齊且缺乏系統性、協調性和統一性。因此,造成在處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油輪污染海洋環境的事件時,如何適用法律往往成為難題。
一般認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應當看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案件應當優先適用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我國《海商法》第208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適用本法第11章的規定。而對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1.適用國內法。該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和《海商法》中關于公約優先適用的規定都是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因此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法律關系應當適用國內法的規定。另外,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過高,適用的話可能會造成船公司的破產。②
2.適用國際條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2條規定"本公約僅適用于在締約國領土和領海發生的污染損害和為防止或減輕這種損害而采取的預防措施。"而我國在加入該條約時未對任何條款作出保留。
三、海商法中關于船舶油污賠償的修改建議
(一)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2011年5月11日,我國財政部、交通部聯合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向海上接收持久性油類的貨物所有人和人征收每噸0.3元人民幣的油污基金攤款。筆者建議對《海商法》進行一定的修改,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一章,具體規定基金所適用的船舶、油類和對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及免于賠償的情況,基金對油污損害賠償的金額和向基金索賠的時效等主要內容??蓳私鴥扔臀蹞p害賠償基金,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向國內各石油公司攤款,允許他們把其中一部分納入成本,建立由船舶所有人和貨主、其它油類受益人共同分擔油污損害賠償制度。貨主從保護環境的共同責任原則而承擔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3船舶所有人是以侵權責任原則為依據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立船舶油污強制保險制度
我國的船舶油污保險應當包含兩部分,對載貨油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國際航行船舶按1992CLC公約的要求和規定進行強制保險。對國內航線的油船,也應實施強制船舶油污保險制度,要求船東購買船舶油污險。《燃油公約》規定總噸位大于1000噸的船舶需要強制保險或財務保證。而我國船舶投保油污責任險完全本著自愿原則。我國存在大量小型船舶,按照公約規定,它們無需進行強制油污保險。由于船舶防油污責任保險意識淡薄,大多此類船舶都未取得油污責任保險。一旦發生碰撞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油污損害,小船的船舶所有人往往沒有能力做出充分賠償,油污受害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建立強制保險制度還可以保證索賠者享有向油污責任保險人直接索賠的權利,保險人享有與民事責任人相同的抗辯權。4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海商法》中應建立船舶油污強制保險制度,從而使油污受害人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總之,隨著我國航運業的快速發展,海上石油的運輸量也會越來越大,我國將成為船舶油污染的重災區,因此通過修改海商法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刻不容緩。
注釋:
①司玉琢:論公法優于私法原則及其在海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②王潘,于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中國海事》,2006年第5期,第40頁.
參考文獻:
[1]司玉琢:論公法優于私法原則及其在海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潘,于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中國海事》,2006年第5期,
[3]勞輝(新《海洋環境保護法》與有關國際公約的實施 交通環保2000,(6):4.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庇固栍洼喸谟浇S蛞蛴|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捣剖凸韭队褪录l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痹斐晌廴镜脑蛑饕ㄒ韵聨讉€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痹诘诰攀畻l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薄睹穹ㄍ▌t》第一一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钡谝话俣臈l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比欢鲜龇蓛H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p>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捣剖录l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庇秩纭队臀鄯纻涔s》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钡z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材料與方法
大柑山,隸屬于福建省漳州市東山縣,位于臺灣海峽西南部,東山島東南方海域,距東山島蘇尖角約25.9km,與位于它西北方的“弟嶼”遙遙相望,兩個島嶼共同組成“兄弟嶼”。大柑山是中國領?;c島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大柑山島(23°31.9′N,117°41.3′E)是東海區最南端的領?;c。本項調查工作開展的依據為《東海區領?;c島調查工作手冊》。調查內容主要包括:①領?;c所在島嶼的名稱、位置、范圍、坐標和最高點高程;②領?;c島地形、地貌、植被及島上動物等情況;③領海基點島嶼上主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等;④海島名稱標志、領海基點標志、領?;c基準點標志及其方位碑的設置情況、地理坐標、使用狀態和周邊環境描述等;⑤領?;c保護范圍;⑥領海基點所在島嶼的主要社會活動和開發利用狀況等;⑦在領海基點所在島嶼周邊海域采集樣品進行環境質量分析;⑧在領海基點島上采集土壤樣品進行常規分析。
結果與分析
1.海島名稱:調查人員走訪了漳州市、東山縣多家相關單位,收集了有關大柑山島的歷史資料,根據《東山縣城鄉地名全錄》中記載,該島標準名稱為“兄嶼”(“兄島”),“大柑山”只是其別名。
2.海島地形:大柑山領海基點島外觀如馬頭狀,呈長條形,近南北走向,離岸距離25.9km。最長處0.31km,最寬處0.113km,最高點海拔62m,岸線長817m,總面積24301m2。島嶼基部到處是高大陡峭的巖石,整個島嶼地形分兩部分:南部高低落差很大,形成峭壁;北部落差相對較小,形成一個平緩的坡。
3.海島地質:大柑山領?;c島基本由巖石構成,其中大部分為沉積巖。岸線基部為破碎巖石,頂部為風化巖石。沿岸巖石巨大、陡峭,登島相對困難。島上有一條人工開辟的簡陋小路,直通島上的直升機停機坪。島嶼頂部覆蓋泥土,這些泥土為巖石風化形成,經過長久的生物、地理作用,成為島上植物生長的溫床。
4.海島地貌:大柑山領?;c島屬于山地地貌,下部是大塊的沉積巖巖石,頂部由于風化作用等外力因素,巖石較破碎,部分地區已經形成土壤,土壤厚度不超過50cm。
5.海島植被:大柑山領?;c島的植被覆蓋約為整個島面積的1/10,以亞熱帶一年生草本植物為主,無灌木、喬木,分布于島的頂部。島嶼被東-西連線分成截然不同的兩部分,其中,北部分為斜坡,坡度相對平緩,坡上覆蓋稀疏的植被;南部分為峭壁,落差很大,并且沒有植被覆蓋。大柑山領?;c島的東北坡存在少量的植被覆蓋。植被絕大多數為一年生的草本植物,無灌木、喬木,且植被長勢良好。西南部也長有少量的雜草,但是由于太陽暴曬,水分過量蒸發,多數雜草已經枯萎或死亡。
6.海島土壤:在大柑山領?;c島上采集表層土壤樣品,對其進行土壤pH、土壤水溶性鹽總量、土壤氯離子含量和土壤硫酸根離子含量等4項要素的測定。結果顯示,島上的土壤呈弱酸性,水溶性鹽總量體現出大柑山上土壤肥力中等,沒有出現土壤鹽堿化現象。氯離子含量處于正常水平(100~1000×10-6),但大柑山領?;c島土壤樣品中的硫酸根離子的含量偏高。
7.海島動物:大柑山的動物主要分為昆蟲和鳥類兩大類。昆蟲多分布在草叢中,如螞蚱、蒼蠅等。鳥類主要是海鷗,島上生態環境良好,比較適宜島上生物群落的繁衍生息。
8.海島周邊環境:對大柑山領?;c島附近海域采集海水樣品進行檢測得知,大柑山領?;c島附近海域海水透明度較高,水體較為清澈,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營養鹽和石油類等監測指標均符合《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第一類標準。
9.海島開發利用現狀:大柑山領?;c島屬于無人島嶼,登島調查期間,島上無任何人為活動。海島周圍有很多漁船停泊,為周邊漁民在此進行海釣活動。島上現有的主要構筑物(儀器、設施)有:海事局所立燈塔1座、廢棄移動基站1座、漳州市氣象局氣象儀器兩套、國家測繪局設立的大地水準點和直升機停機坪1座。此外,根據資料顯示,中國人民于2006年在島上設立領?;c石碑,但調查人員在登島期間未發現,可能已損毀;2012年漳州市完成“大柑山”領海基點海島立碑工作。
建議
1.實現領?;c島的區劃性保護: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經濟發展迅速,海洋漁業捕撈、海洋工程建設和海島資源開發等人類對海洋資源的利用不斷增多,活動范圍也不斷外延,影響也越來越劇烈,造成不同程度上海洋環境的污染、海島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海洋資源的損失等。建議盡快設立領?;c范圍,在海洋功能區劃或特殊保護區劃中予以明確,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法規建設,針對性地對領?;c島進行范圍性依法保護,進而采取強有力措施保護海島及其周圍海域,嚴格限制任何形式的開發利用活動,注重島嶼及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的保護,避免造成這些島嶼的消失或形態破壞,使國家海洋權益受到損害。
2.加強對領?;c標志的長期維保:領?;c石碑是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和宣誓的重要標志。加強對領?;c標志的維護和保養,對于維護我國海洋權益、鞏固海防建設、保護海洋環境和加強海洋管理等具有長遠的戰略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領?;c都地處偏遠,缺乏必要的監管與保護,長期下去容易出現領海基點石碑受自然因素影響而損壞,甚至可能遭到人為破壞的情況。建議有關管理部門成立專業的監察與維保隊伍,定期對領?;c標志進行巡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3.建立領?;c島信息化管理系統:在我國已公布的領?;c中,有50%以上位于無居民海島上,并且大多數處于缺乏管理的狀態[9-10]。但隨著《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和《海島保護法》等的相繼實施,國家對無居民海島的管理力度逐漸加強,其開發與保護基本能有序進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聯合軍事、外交等有關部門逐步建立領海基點島的管理信息系統,將領海基點島的歷史資料、調查數據、生態環境狀況和開發利用現狀與規劃等信息納入其中,從而以更為科學、規范、現代的方式來加強對領?;c島的管理。
摘要:隨著舟山市海洋經濟的飛速發展,海洋傾廢活動日益頻繁,導致海洋污染狀況逐步加重,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問題引起各界人士的關注,本文通過分析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現狀和海洋傾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傾廢區的劃定及廢棄物的預處理;加強對傾廢區的檢測與管理;完善傾廢許可證制度及傾廢收費政策;建立聯合執法體制,明確執法管理主體四條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舟山海洋傾廢探析
海洋傾廢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運載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處置由于海底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及勘探開發相關的海上加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物質。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凈能力及廣闊的區域面積,并節省了較多的經濟開支,是海洋空間良好資源環境及生態效益的重要體現。雖然海洋的自凈能力是巨大的,但畢竟還是有限的,它與海洋的空間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種類與數量、水文條件、水溫、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等都是密切相關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傾廢具有相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20世紀50年代之前,一些國家把海洋當作廉價的傾廢場所,由于當時沒有考慮到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未能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結果經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態環境的破壞,釀成了許多悲劇與災難。在我國,隨意向海洋傾倒有毒物質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例如廣東某工廠將鉻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廣州市水源的嚴重污染。過量的海洋傾廢,會造成海洋環境和水產資源的重大損失,而且也會危及人們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現狀
舟山市目前擁有定海污水處理廠、舟山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展茅鎮污水處理廠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從2005年以來,通過對選取的重點陸源排污口進行監督、監測,發現各排污口以及其鄰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超標和違規排放現象較為普遍,海洋油污染現象日趨嚴重,各工業企業的達標排放與納污海域的環境容量未能緊密聯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納污口污染物總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團、浙江海洋生物工業園區在內的工業碼頭。這些港口、碼頭均需要定期維護疏通而進行關系到海運經濟發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傾倒廢物的80%-90%,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傾廢市場。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依然保持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約為617萬噸,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體受還原性物質包括有機物、亞硝酸鹽、亞鐵鹽、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學耗氧量591萬噸,約占總量的95.8%;營養鹽19萬噸,約占總量的3.1%;石油類3.9萬噸。各入海排污口環境質量情況相對較差。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水質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超標。2007年,各排污口狀況依舊不佳。其中,定海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無底棲貝類。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展茅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二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一類,生物不劣于第一類。環境質量等級極差,無底棲貝類。六大排污口管理不當,施工不規范,致使海水質量均處于差等,嚴重污染了周邊海洋環境,同時也對過往船只帶來了安全隱患。
二、海洋傾廢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沿海經濟的整體騰飛,港口、碼頭等海岸工程紛紛開建或擴容,用海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傾倒,給海洋環境帶來新的更大的壓力。與此同時,一些傾廢口所屬單位、個別船只管理不規范,也給海洋傾廢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難題。
1.傾廢船自身管理不規范
舟山近海作業的傾廢船只的船長多為船主臨時雇來的,船員則多為船主隨意在勞動力市場招來的。船主、船長、船員間主要為經濟利益的關系,彼此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條例不夠健全,且很難完全得到遵守、執行。隨著舟山開發建設進程的加快,需處理的廢物廢渣等也多了起來,但一些施工單位、傾廢船舶等不按規定傾廢,甚至還和執法部門打起游擊戰,常常趁著夜色將廢棄物傾倒入海。
2.傾廢儀安裝不規范
我國目前多采用傾廢儀作為執法監督儀器。傾廢儀作為現代化海洋監察管理手段,促進我國海洋傾廢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它是一種新的計量工具,根據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該儀器的生產、安裝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數據必須通過國家的計量認證,而目前該儀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儀器的安裝生產、數據記錄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這點應當引起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來看待和處理該問題,盡快從法律上予以補充。
3.海上執法部門間配合不規范
在海洋傾廢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邊防等三個部門。由于各個部門管理的側重點不同,而且三者之間互不隸屬,彼此間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協調機制,雖說三者均在海上從事執法工作,但對于不在自己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都不敢隨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執法、違法執法情況。這也就造成了彼此間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對策與建議
1.加強傾廢區的劃定及廢棄物的預處理
海洋傾倒區的劃定是海洋清傾廢管理的關鍵。根據舟山市近海區域情況進行合理區劃,把傾倒區域劃分為幾種型式,闡明其自然條件優勢,將廢棄物按成分的不同進行分類,將其分別傾倒在指定區域。廢棄物傾倒前進行必要的預處理與檢驗,尤其是占傾廢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預處理與檢驗,通過固化或增加比重改變其物理狀態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傾倒成為可能。
2.加強對傾廢區的檢測與管理
舟山近海傾廢區經科學選劃并正式啟用后,為了及時掌握和發現由于傾廢活動造成對舟山近海海洋環境的影響情況,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傾廢區進行檢測。對海洋傾廢區的檢測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常規檢測和專項監測對傾廢區的水深、水質、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積物質量和海洋生物資源狀況等作出評價,進而了解廢棄物傾倒后的狀態、沉降、擴散對環境質量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
3.完善傾廢許可證制度及傾廢收費政策
舟山海洋管區要嚴格履行海洋傾倒廢棄物審批手續。凡在舟山市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傾廢活動的船只都必須安裝傾倒航行數據記錄儀。未配備該儀器的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停止為其辦理傾倒許可證,禁止其傾廢作業。而海洋傾廢收費,是排污收費制度框架下的一種收費形式,是促進企業改進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經濟手段,同時,收取的費用依據有關規定用于近海環境污染的防治,從減少污染源和對污染源的治理兩個方面,保護舟山近海環境不受各種污染物的影響。
4.建立聯合執法體制,明確執法管理主體
加強基層海洋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各個海上執法部門間的溝通與聯系,建立日常海上執法聯合工作機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時獨立負責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養力度,強化執法人員對海洋傾廢相關法律及制度的學習,提高執法技能和技巧。根據《行政許可法》“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理順相互間的管理關系,明確全市海洋傾廢儀的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海洋傾廢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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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經濟;澳大利亞;美國;韓國;日本
基金項目: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資助項目《海洋經濟在遼寧沿海經濟帶建設中的作用、貢獻與拉動效應研究》(項目編號:L13BJL011)部分內容
中圖分類號:F307.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2月28日
一、引言
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海洋既是潛力巨大的資源寶庫,也是支撐未來發展的戰略空間,各國政府均加大了對海洋的重視和開發利用程度,海洋經濟得以快速發展。所謂海洋經濟就是為開發海洋資源和依賴海洋空間而進行的生產活動,以及直接或間接為開發海洋資源及空間的相關服務性產業活動。據測算,近年來世界海洋生產總值以平均每年11%的速度快速增長,預計2020年將達到3萬億美元。從擁有海洋資源的數量來看,中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海岸線長達1.8萬公里,居世界第四位。然而,從對海洋的開放和利用程度來看,中國卻遠遠落后于諸多發達國家,尚處于海洋開發和利用的初級階段。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各級政府逐步認識到海洋開發和利用的重要性,并為此出臺諸多政策措施,中國海洋經濟得以快速發展。中國海洋產業占GDP的比重也從2006年的4%增加至2011年的9.7%,海洋經濟已經成為支撐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盡管如此,中國海洋經濟發展卻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如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缺乏統籌規劃,法律法規不健全;海洋產業科技水平較低;環境污染嚴重,等等。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考察和梳理世界海洋經濟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分析其中對中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有益啟示和借鑒,對于大力推動中國海洋經濟的發展,促進中國成為海洋強國,具有重大意義。
二、國外海洋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
綜觀世界海洋經濟的發展,目前全世界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已經制定了詳盡的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澳、美、韓、日等主要海洋國家均從國家戰略高度認識并推動海洋經濟的發展,且取得了諸多成效,他們在統籌海洋產業協調發展,發揮海洋產業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等方面,均值得中國借鑒。
(一)澳大利亞。澳大利亞位于南半球,擁有全世界最大的海洋管轄范圍,其海洋經濟區和大陸架面積相當于陸地面積的2倍,是一個真正的海洋超級大國,海洋產業極為發達,尤以海洋油氣業和海洋旅游業最為突出。為了促進海洋經濟和產業的快速發展,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及各州投入了大量財力物力,在海洋經濟發展、海洋糾紛解決、海洋權益擴展、海洋資源開發管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包括:第一,澳大利亞在1997年就出臺了《海洋產業發展戰略》,強調了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并擬定了《21世紀海洋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第二,對海洋產業發展實行綜合管理,一改原有的單一海洋產業管理模式,綜合管理模式要求各部門之間加強協調和配合,決策的制定和執行要求高度的透明;第三,澳大利亞十分重視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注重環境的保護。政府提出海洋產業的發展必須以海洋環境保護作為前提,并根據不同海域的特點在環境承受能力的限度內對海洋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建立海洋生態保護區和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對重點海域環境實施定期跟蹤監測。漁業管理部門還根據海洋漁業資源的狀況制定可持續捕撈的政策,對捕撈時間和工具嚴格限制和科學管理,防止過度捕撈給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所帶來的危害。
(二)美國。美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長達22,680公里的海岸線和340萬平方海里的海洋經濟區,是世界海洋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很多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首先,政府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始終發揮著主導作用。為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美國政府出臺了完善的法律法規,早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國會就通過了《海洋資源與工程開發法》,并成立海洋科學、工程和資源總統委員會,由總統直接負責對美國與海洋有關的問題和事務進行全面審議。美國政府還將海洋經濟發展政策細化為區域政策,針對不同海洋和沿海區域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實現海洋經濟發展的因地制宜、互補共贏和協同發展。同時,財政撥款始終是美國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據統計,美國政府每年用于海洋領域的財政預算高達500億美元以上;其次,美國政府十分重視科技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美國政府針對不同區域海洋項目的發展重點,先后建立了多達700多個海洋研究所,財政對這些科研機構的年投資高達300億美元。以這些實驗室為依托,結合各區域的不同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建立了大量的海洋產業園區;第三,美國完善的金融體系在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功不可沒。在政府財政資金的大力支持和引導之下,美國已經形成了由政府、企業、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海洋資金支持體系。早在19世紀中葉,美國政府主導建立了海洋投資基金,該基金由財政部、美聯儲、聯保存款保險公司等共同投資,目的在于為海洋經濟和海洋產業發展提供多方位支持;美國政府就成立漁業委員會,專門負責提供海洋漁業補貼,他們采用低息貸款、專項養殖補貼等方式,對魚類加工新技術的開發予以支持;最后,美國政府十分重視海洋環境、資源的保護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美國政府于2000年通過了《2000海洋法令》,提出了21世紀海洋發展的新原則,即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該法令的指導下,美國政府不斷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進行沿海流域管理,對入海內陸河流域進行全境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并以全美海洋保留地體系的形式,對國家重點海域予以保護,力求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始終處于健康、高生產力和可恢復狀態,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韓國。韓國的海洋經濟發展始于20世紀60年代,80年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經過多年發展,韓國已經形成了以海運、造船、水產和港口工程為支柱產業的海洋經濟體系,是亞洲海洋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之一。韓國的海洋水產業極為發達,其海洋水產量年約350萬噸,是世界第七大水產國。據調研,韓國海洋水產業的高度發達主要得益于其遠洋捕撈能力的增強,韓國建立了一支擁有近800艘船只的龐大遠洋漁業隊伍。同時,韓國十分重視海洋產品的深加工,其深加工水產品量占水產品總量的比重高達50%以上。韓國政府也十分重視港口及臨港工業園區的發展建設。韓國有大小港口近1,500個,以港口為中心,韓國政府建立了多個臨港工業園區,涉及鋼鐵、石化、建材、電子、機械制造等多個產業。這些產業園區在帶動海洋產業和陸地產業協同發展,帶動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如蔚山的汽車工業及仁川的石化工業等。
(四)日本。日本既是一個島國,又是一個陸地資源極度匱乏的國家,為此,日本一直十分重視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從20世紀60年代以來就將經濟發展的重心逐步轉向開發海洋,提出“海洋立國”戰略,并陸續采取了多項政策措施。首先,重視制定合理的海洋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并出善的海洋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2007年4月,日本通過《海洋基本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日本海洋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加以規范;其次,日本在對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同時,十分注重海洋經濟與腹地經濟產業的互動和相互促進。日本政府結合腹地原有產業的發展狀況,建立臨港產業集聚區,形成“以大型港口城市為依托,以海洋產業為先導,腹地與海洋共同發展”的雙贏局面;最后,日本政府十分注重鼓勵私營資本對海洋經濟的投入。例如,日本的關西空港產業園在建筑過程中吸收了大量民營資本,成立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營資本共同參股的股份公司。通過吸引民間資本投資海洋經濟,不僅使得海洋產業快速發展,還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提高了財政資金的效益,也為民間資本找到了好的投資渠道,實現了多盈的局面。
三、國外海洋經濟發展的先進經驗對中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制定完善的海洋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相關的政策法規。應加快制定完善的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體系,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合理布局海洋產業。盡快編制包括海水養殖、海水利用、海洋新能源開發、海洋旅游等領域具體規劃。建立健全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完善相關的財政政策、投融資政策,并抓緊制定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在財政政策方面,結合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通過財政補貼、政府低息貸款、財政直接投資等方式,加大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海水養殖、遠洋漁業和海洋新能源開發等戰略新興海洋產業的支持力度。在投融資政策方面,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金融機構等投資海洋產業,盡快形成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的投融資格局;支持有實力的涉海企業上市融資,并考慮建立促進海洋產業發展的專項基金,加大對海洋科技的投資力度,鼓勵創業投資基金對高科技海洋企業的投資;完善海洋自然災害的保險機制,探討建立由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政府等共擔風險的保險和擔保機制。抓緊制定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交通法、海洋資源法和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得海洋經濟發展有法可依,也有法必依,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監督。
(二)優化海洋產業結構,大力扶持戰略性新興海洋產業發展。在我國海洋經濟生產總值中,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和海洋鹽業始終占有較大比重,特別是前三項占比高達70%以上,而海洋漁業就業人數占全部海洋產業就業人口的比重更是高達50%。而從長期發展潛力來看,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業等傳統海洋產業的發展潛力極為有限,而像海洋能源、海洋生物制藥、海水利用等這樣的戰略新興海洋產業則潛力更大,然而后者在我國海洋經濟中的占比是很低的。這說明,中國海洋經濟發展層次較低,海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有待轉型和升級。因此,應加快推進中國海洋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扶持海洋戰略型新興產業。首先,還應繼續鞏固海洋第一產業發展。盡管第一產業對海洋經濟的貢獻最小,但鑒于其基礎性的地位及先天的弱質性,政府應繼續保護第一產業的基礎性地位,結合各海域資源的先天稟賦,發展特色海洋漁業,實施科學捕撈,實現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加大對海洋科技的重視和投入力度,鼓勵科技創新,提升海洋產業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大力扶持包括海水淡化、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海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最后,大力發展海洋第三產業,增加其在海洋經濟中的地位和比重。現階段,我國海洋第三產業在以海洋交通運輸業和海洋旅游業為主導的基礎上,建議大力發展海洋信息服務和海洋環境監測等現代服務業,實現海洋第三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三)加大海洋產業科技創新力度,重視人才培養。美、日海洋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均表明,提高海洋產業的科技含量是促進海洋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而我國海洋科技對海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不足30%,遠遠低于美國60%的水平,這也正是中國海洋經濟發展滯后的癥結所在。借鑒美、日的經驗,我國應逐步加大對海洋科技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創新,加大人才的引進和培養。首先,構建以政府為主導,企業、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資金支持體系。政府財政應在海洋科研投入,特別是基礎性及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中占據主力,并出善的鼓勵政策,吸引企業、金融機構及民間資本加大對海洋科技的投入;其次,緊緊圍繞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三個關鍵環節,加強海洋科技人才的引進和開發。對于國內急需的緊缺高端人才,可以考慮從國外引進,出善的人才引進政策和制度,吸引海外人才有序有效回流。同時,加大本土人才的培養力度,依托科研院所和產業園區,積極培養一批具有科技創新能力或管理能力的高級海洋人才。還應完善高層次人才的戶籍和流動政策及股權期權激勵政策,營造良好的人才使用與培養環境;再次,堅持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緊密結合,更多著眼于自主創新的應用;最后,按照產學研一體化的要求,打造實現先進科研成果快速產業化的平臺,促進高科技成果的轉換,提升轉化的成功率。
(四)改革分散式的管理,構建統一綜合的海洋管理體制。中國現行的海洋管理體制是以分部門、分行業為典型特點的分散式管理模式。各部門和各行業無序競爭和重復投資問題十分突出,區域分工體系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協作和配合,造成大量的浪費和內耗。例如,北方的青島、大連和天津均試圖將自身定位為北方國際航運中心,紛紛上馬大型集裝箱和原油碼頭,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不斷升級。為此,國務院應從中央層面成立專門的國家級海洋綜合協調決策機構,統一負責“發展規劃、海洋研究、開發開放、環境保護”等重大戰略和方針的制定,而地方則建立相應分支機構,負責配合中央和協調地方的海洋管理具體工作,如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產業、保護海洋環境等。
(五)加強海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隨著對海洋開發利用程度的加大,由于過度捕撈、海洋油氣污染、陸地廢水排放、海水養殖污染及其他不合理的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為此,我們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重視海洋環境的保護和海洋資源的涵養,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首先,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系統,嚴格控制陸域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在進行排污總量控制的同時,加大企業的排污成本和違法懲治力度,提升企業自覺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和責任,并對重大涉海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等;其次,建立健全海洋災害預警機制和防災減災體系,加強海域防御工程建設,建立海岸生態防護網,加強沿岸灘涂保護和防潮堤壩建設;最后,嚴格審批標準和制度,按照海洋功能區的劃分進行科學用海,加強監督監管和執法力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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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環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總面積70%以上,有著豐富的資源,是人類生命的搖籃。隨著社會經歷的發展,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情況顯現,我國船舶海洋污染形勢緊張,船舶攜帶入海的污染物持續增高,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而由大氣輸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現上升的態勢。防止船舶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已經成為政府和航運企業制定有關措施并強行實施的主要任務,各國都在努力加強海洋環保的力度,務必確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質多樣性。船舶污染的物質是屬于多樣化,復雜化。船舶排放的物質主要有油類、有毒物質、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動性與無國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與無國界性的特點。海水具有流動性的特點,而船舶具有移動性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從船入海的污染物不會停留在某一范圍而靜止不動,而是擴散流動的。每發生一次污染事故會波及到幾個沿岸國家和地區,給污染的治理形成許多的障礙。
(3)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受到嚴重破壞,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調節功能減弱或喪失,對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漁業生產等產生嚴重危害,從而影響了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從原則來講,應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全面系統的審查,然后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內容來講,要形成由國際公約、基本法律、專門性法規和其他法規等多方面內容組成的體系。從方法來講,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具體化與國內化,做到國內與國際接軌。從體制來講,我們應該充分調動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的積極性,對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時跟蹤與反饋,及時了解情況。確保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有效性。
(2)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在長期的實踐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時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體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為此,我們必須要繼續革新安全管理體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況,滿足最新生效法規的標準。我國各航運企業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實行了安全管理體系,對船舶進行了規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國通過對管理體系持續改進,而公約的更改勢必會對船舶運營產生影響。所以我國對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規定也應該盡早與國際接軌,及時作出相應的更正。
(3)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是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據ISM規則顯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規范,漏洞極多,這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船舶管理,盡量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極為嚴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
(4)加強船舶設備的管理使用。要解決船舶防污染問題必須加大硬件設施投入。一是嚴格按照船舶修造規范標準執行。要求船舶企業在對船舶進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時,嚴格要求造船規范,要保證船舶在良好船況下運行。二是船舶防污設備安裝和使用落實到位。必須根據船舶機器使用說明書來安裝和操作,根據一定的安裝技術和既定的規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裝,做到與說明書和相關法規一樣。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說明書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在后期的保養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規范、定時的保養與維護,同時視情況對其進行檢查。總之。要保證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況的航行。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要在預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國、相關政府得到一定幫助,做到與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銜接。要確保船舶在任何時候突發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規范船舶污染應急計劃,能保證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種措施、設備、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實施與進行,只要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作出最快的應急反應,同時應急行動有效力、執行力極強。盡量把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6)提高人員素質。嚴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為了更好地加強公司對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業必須正視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強防污染操作的培訓,要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增強防污染意識,進而能給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給船員進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訓和安全講課,完善對船舶防污染體系的預定方案及定期對一套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加強船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不斷提高船員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總體來說,我國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夠強。這就需要國家起到帶頭作用,要團結各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船東、船員等一起組建船舶防污染專業隊伍,對船員和船公司進行防污宣傳,用實際案例和相關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識、相關文案和先進設備,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動態:結合實際并通過參與實踐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船舶防污團隊的工作水平:進行船舶防污公開課和一系列相關講座,讓有關的工作人員能系統有效的了解與提高他們的防污知識技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開發“綠色”船舶。所謂的“綠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對海域環境和空氣無污染或不產生破壞的船舶?!熬G色”船舶開發程序是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的,涉及領域廣泛,主要從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方面進行研究。此過程中,有許多公司也參與了這個程序的開發與研究,包括船東、設備商、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船東協會等等。
4 結束語
在人類大力依托海洋資源發展經濟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循的法則。由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為國際間貿易往來的重要樞紐。當今現狀,世界航運貨運量越來越大,船舶數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對海洋的污染日漸嚴重,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質通過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生態平衡和水文現象,危害人類健康,所以必須嚴格控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為當代人類健康,也為給子孫后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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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呂鳳明,鄭仲金.船舶聯合防污染系統的能效影響因素[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5(01).
【關鍵詞】中國;瀕危海洋生物;保護
中國有著豐富多彩的生物多樣性,在全球范圍內排在第8位。但是,中國所受到的生物多樣性威脅也是全球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遼闊的海域、漫長的海岸帶,300多萬平方公里的領海面積,我國有著多種多樣的海洋生物,記錄在冊的海洋生物有22561種,隸屬于5個生物界、44個生物門。我國海域的海洋生物,按照分布情況大致可以分為水域海洋生物和灘涂海洋生物兩大類。伴隨著人類社會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的強度,最近若干年來,中國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受到了非常嚴重的威脅,而且瀕危物種數目明顯變多,保護形勢依然嚴峻。
一、瀕危海洋生物所面臨的威脅
1、海洋生物喪失了生存環境。我國存在著大量的灘涂圍墾、海洋工程、航道疏浚以及海岸工程等活動。這樣會嚴重影響海洋生物的正?;顒樱疫€可能會造成海洋生物喪失了自身的生存環境。例如紅樹林的生存環境減少就是最好的例子,從上世紀紀70年代至今,全國的紅樹林濕地面積仍然在持續下降。在它的生態系統中,最少包括55種的大型藻類、浮游植物共計有96種、浮游動物達到了26種、底棲動物300多種、昆蟲142種、哺乳動物10種、爬行動物7種。這些紅樹林面臨著瀕危境況,對海岸帶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峻的惡果,這種生態系統中的多種生物都會失去生存環境,導致了種群消失以及滅絕。
2、過度捕撈導致的惡果。眼下,在海洋上的捕撈船只數量大幅度增加,捕撈手段更加先進,多種漁業資源大幅度下降或者枯竭,多種魚類根本無法形成漁汛。例如,我國東海漁場曾經富產的大、小黃花魚、帶魚以及墨魚都很難發展,面臨著絕跡的境況。此外,浪費性的捕撈活動以及漁獲副產物都誤捕了大量的珍稀瀕危海洋生物。與此同時,因為大量海洋生物的觀賞價值很高,也能夠作為收藏藝術品被珍藏起來,或營養價值非常豐富,成為了口中之物。因此,在利益驅使的情況下,人類無節制地捕撈、甚至是違法偷捕這些瀕危海洋生物,這樣可能會導致物種資源被嚴重地破壞,還可能會滅絕,紅珊瑚、鸚鵡螺以及中國童等就是最好的例證。
3、海洋環境污染的惡果。因為大量的海洋原油都泄漏到海洋中,海洋運輸的污染以及排放懂啊海中的多種陸源污染物也會加劇海洋環境的污染程度,進而惡化了海洋生態環境,使得很多海洋生物瀕臨滅絕。
4、外來物種的入侵。隨著海洋運輸的快速發展、我國引入了大量的海水養殖品種,外來的海洋物種日益變多,這可能會導致海洋生態系統失去了原有的失衡、很多物種的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不均衡現象加劇,再加上很多外來海洋生態物種會(例如美國的大米草)嚴重排擠其他相似的物種,影響甚至威脅了本地區的海洋生態系統。其次,外來的海洋物種和當地物種不斷地雜交或競爭,這樣就會極大地改變或者影響既有生態系統中的遺傳多樣性,還可以導致本土種群絕跡。
二、中國保護瀕危海洋生物的措施
1、中國的保護法律及保護行動。我國向來非常注重海洋生物的多樣性以及保護海洋瀕危生物的相關事宜,而且還主動參加到全球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活動中去。中國先后簽署和加入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濕地公約》。伴隨著我國不斷完善和健全海洋瀕危生物法律,沿海各個省市先后頒布了本地區的法律法規,加大了保護海洋瀕危生物的力度和范圍。而且,我國還編制了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諸多行動計劃,而且部分行動規劃已經開始逐步實施。例如我國已經開始執行《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以及《中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等。
2、中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我國要不斷強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可以更好地保存好海洋生物的多樣性,進而預防海洋生態的不斷惡化,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珍貴瀕危海洋動物保護區屬于我國珍貴瀕危動物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不僅有海洋特別保護區,還有漁業種質資源保護區等。中國當前已經分別構建了30個和17處國家水平的海洋自然保護區以及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而且還有60個地方性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此外,我國還運用多種手段來保護紅樹林、人海河口、海灣、海島、珊瑚礁以及濱海濕地等脆弱的海洋生態系統。在此基礎上,我國還建立了若干個海洋特別保護區,重點保護有影響的藥用資源、水產資源以及瀕危物種,這樣不僅可以保證海洋瀕危生物的多樣性,而且還可以減少和降低人為活動的影響,重點保護、恢復、發展、引種、繁殖海洋瀕危生物資源。
3、及時調整保護生物名錄。當前,我們要根據具體的國情和資源情況來調整具體的重點保護生物名錄。針對部分需要量較大但是又受到嚴重威脅的野生種群和物種,應該及時將它們劃入到保護名單中去。例如,我國的刺參,櫛孔扇貝,大牡蠣,石斑魚,孔鰩,真鯛,胭脂魚,金海燕等具有極強的醫藥價值,但是它們還沒被列入紅色名錄以及保護物種名單。還有,部分野生物種具有國際范圍的的生物多樣性意義,而且還受到了威脅。此類瀕危物種應該被列入保護名錄之中,以便更好地進行保護。
4、采用代用品和人工養殖品。對于瀕危野生海洋生物來說,若是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物種,就務必嚴格要求限制開發此類瀕危物種,尤其是要制約和減少將瀕危野生海洋生物當成特殊需要(觀賞或者醫療)的審批手續。此外,還要進一步尋找此類瀕危物種的代用品,且不斷地宣傳運用相關的代用品以及人工養殖品??梢赃\用人工養殖和栽培的方式來獲取此類資源,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緩或者防止此類資源的進一步衰退。在此過程中,也可以對瀕危海洋野生藥用生物進行組織培養、基因庫、種質庫建設以及細胞培養的深入研究,這樣就可以便于人們未來可持續性地開發此類瀕危海洋生物資源的價值。
5、開展保護區科學研究與監測。相關部門要將海洋保護區當成最好的科研實驗室,這樣就可以比較深入地研究絕大多數海洋瀕危物種、自然遺傳變異、物種多樣性、種群、關鍵種與其他物種、還有和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等。相關單位要借助保護區來進行多種類型的科學、研究以及監測,這樣就可以從整體上把握海洋自然保護區中的海洋瀕危生物的具體生存狀況。盡可能真實地反映所保護的海洋瀕危生物與海洋保護區之間的關系以及相互作用,這樣就可以為制定和頒布海洋瀕危生物的管理政策提供精準的數據庫。從當前情況來看,我國當前所設定的絕大部分海洋自然保護區旨在確保生物多樣性、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在此基礎上,本文建議相關部門設立以生態監測為主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監測體系。
三、結束語
當前,在建設海洋強國中,要切實強化海洋生態環境的管理工作,大力保護海洋瀕危海洋生物。不僅要普及海洋瀕危生物知識,還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享受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以及海洋生物資源(尤其是瀕危生物資源)多樣性的義務。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加強海洋管理的政策保障
美國、日本等世界海洋強國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海洋資源管理的政策支撐體系。相比之下,目前我國還缺乏統一、完整、清晰的可指導海洋事業各方面協調發展的國家海洋總體政策,缺乏從整體上對我國海洋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的能力[8]。因此,應樹立全局觀念,考慮長遠利益和整體綜合利益,協調各利益者之間的關系,提出完整的海洋資源管理的政策方針,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科學、合理地使用。
完善海洋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海洋立法是世界海洋國家促進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基本保障[9],也是海洋資源管理體系的形成、鞏固和完善的條件[8]。目前,美國、日本、加拿大海洋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較為完善,韓國、越南、英國也十分重視利用法律法規手段加強對海洋資源的管理。我國已先后制定了一批專項海洋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取得了可喜成就[10]。建議我國在現有專項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充實該法規體系。積極參與國際海洋事務活動,建立與國際公約對接的法律。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出臺與國家相配套的地方管理的法律法規,并不斷修訂已經公布、執行的相關法規。
構建完備的海洋資源管理規劃體系
海洋規劃是海洋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對于保障海洋資源開發活動有序有度進行、促進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至關重要。美國、日本、加拿大、韓國、越南等世界主要海洋國家在不同時期制定相應的海洋資源開發規劃。在我國有關海洋資源的規劃中,中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結構性問題突出,且相互間存在著不匹配的矛盾。因此,我國各級海洋政府應在制定相關海洋資源規劃中,盡早解決該問題,構建完備的海洋資源管理規劃體系,更好地服務于我國海洋經濟的發展。
提高海洋資源管理的執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