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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保險基金繳費基數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含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以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為繳費基數;事業單位以崗位工資加薪級工資為繳費基數;企業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0%的,按600%計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40%的,按40%計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低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繳費比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繳費基數的8%(不含退休人員);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比例超過70%的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8%,按月為超過在職職工人數70%以上的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2%。
(三)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繳費標準
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繳費標準調整為:個人每月繳費2元,用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其中:在職職工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退休人員按參保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的1%繳納)。
(四)醫療保險繳費方式
1.用人單位和職工每月10日前向縣地方稅務局繳納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2.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由縣地方稅務局在征收醫療保險費時一并征收。職工個人繳納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個人繳費,由社保機構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代為扣繳;其他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發放養老金時代為扣繳。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為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醫療保險待遇的調整
(一)住院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85%、退休人員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二)特殊疾病門診報銷比例
1.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的特殊疾病,必須符合《 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特殊疾病診斷準入標準》。
2.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癥病人晚期的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和鎮痛治療,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后的排異藥物治療費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80%支付。特殊疾病門診最高封頂線為53.2萬元,其中包含統籌基金封頂線3.2萬元和大額互助醫療保險基金封頂線50萬元。重度前列腺增生門診醫療費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部分按限額計算,每年統籌基金限額1000元,當年有效。
(三)住院起付線
凡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規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的參保人員,進行住院治療的,每年度按就診醫院最高級別,只計付一次起付標準。
(四)個人賬戶劃撥比例和標準
職工個人按2%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賬戶: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3%劃入;滿35周歲至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5%劃入;滿45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7%劃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4%劃入。
(五)特殊病種范疇
(六)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額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為53.2萬元。其中: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2萬元,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為每人每年50萬元。
三、繳費年限的調整
(三)不足上述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8%為一個年度的繳費額,一次性補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補繳不足年限基本醫療保險的,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解除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欠費補繳政策的調整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3個月內足額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按規定支付有關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足額補繳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補計,從欠費到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不予支付,對職工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超過繳費基數繳費,報賬比例政策的調整
六、個人身份參保政策的調整
(一)參保繳費標準
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兩檔,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檔參保:
一檔: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全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5%繳納(1%用于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二檔: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全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1%繳納(1%用于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二)繳費年限
2. 年12月31日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最高不超過15年。
3.繳滿本人繳費年限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繼續繳納);繳滿本人繳費年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繼續繳費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4.參保人員按《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和《 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醫療保險,本人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二檔實際連續繳費年限計算。
(三)繳費方式
參保人員按年向參保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初次參保的或中斷繳費后再次繳費的,按當年實際剩余月份繳納醫療保險費。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繳納剩余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繳費額度按一次性繳費當月的繳費標準計算。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永久性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四)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2.未按《 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中斷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內補齊欠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按《 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支付;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補齊欠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劃),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繼續計算,醫療費用從再次繳費之月的第13個月起按《 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支付,補繳欠費額度按再次繳費時的繳費標準計算;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不補繳欠費的,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3.參保人員繳滿本人繳費年限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二檔實際繳費年限達10年的,享受二檔醫療保險待遇,二檔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須補齊不足年限的繳費,才可享受二檔待遇。補繳標準按補繳之月一檔與二檔的差額計算。
(五)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一檔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檔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用于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
不滿3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3%;滿35周歲至不滿4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5%;滿45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7%;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期內劃入比例為4%,繳費期滿后劃入比例為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的4%。
(六)統籌基金的支付標準和不予支付的情況
1.對按一檔參保的人員,統籌基金按照《 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及以下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療、化療、鎮痛治療;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腎移植后抗排異治療;血友病。
2.對按二檔參保的人員,統籌基金按照《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和范圍,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3.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不予支付的情況,按照《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參保補助政策
(八)無力繳費企業和單位的參保政策
七、其他有關政策
(一)農民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按《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 〕146號)政策規定執行。
(二)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醫療保險按《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國有企業大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 〕151號)和《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辦法的通知》(渝辦〔 〕68號)政策規定執行。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歷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I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社會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類社會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外人員。
三、繳費基數、比例及辦法
1.繳費基數:從業人員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基數。
2.繳費比例: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從業人員是個體經濟組織雇工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外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或個體業主負責繳納7%、個人負責繳納2%;其他從業人員按9%由個人負責繳納醫療保險費。
3.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從業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時由個人按參保之月實際年齡計算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從業人員參保后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具體標準為:(男)本市上年年職工平均工資×(80-2×實際繳費年限)%×7%×至75周歲年齡差額;(女)本市上年年職工平均工資×(80-2×實際繳費年限)%×7%×至70周歲年齡差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計算。
4.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均必須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繳納大病醫療救助金,繳納標準為:35周歲以下每月5元,36~45周歲每月6元,46周歲以上及退休人員每月7元。
5.社會從業人員原則上每年1月初和7月初分兩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金。
6.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機構辦理。
四、醫療保險待遇
1.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后,其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圍及支付標準,統一執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2.社會從業人員參保后,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以刷卡結算,也可以由個人先行墊付,憑發票及有關附件到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患病需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憑醫院開具的住院通知單、醫保病歷、醫保手冊和醫保IC卡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住院介紹信,出院時由參保人員支付按規定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其余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門診特殊病種、異地就醫和市內、市外轉診等,均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3.社會從業人員(不含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從參保之月起即享受個人帳戶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和大病救助待遇。
4.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可以在領取失業金期滿或一次性領取失業金后30日內,憑有關證件和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從參保之月起享受個人帳戶待遇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待遇。
5.本辦法實施前失業人員,須于2003年5月1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從參保之月起享受個人帳戶待遇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待遇。如失業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今后參保時按一般社會從業人員處理,即從參保之日起可以享受個人帳戶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6.參加醫療保險的社會從業人員不得無故中斷繳費,若有中斷的,從中斷次月起停止享受統籌基金及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今后續保時,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
7.社會從業人員中斷繳費的時限不得超過2年。重新繳納醫療保險費時視同首次參保,按一般社會從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女職工生育期間醫療費用、職工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仍按規定從原渠道支付。參保人員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醫療費用,如涉及民事賠償問題,按事故處理部門認定的責任大小、參保人員獲得的醫療費用賠償等因素進行處理。
六、社會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含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一)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可自愿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一)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參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三)未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但在本辦法實施前按規定參加《*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且連續不間斷繳費的人員。
第二條(目的依據)
為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和醫療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管理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業務。
第五條(統籌模式)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參保范圍、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管理辦法。
第六條(繳費標準)
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按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保險費:
(一)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保險費,由單位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保險費,由雇主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三)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保險費,由個人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四)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1%,由個人按年度繳納。
(五)參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1%,由個人按年度繳納。
(六)未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的人員,以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1%,由個人按年度繳納。
(七)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且繼續享受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符合《*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55號)規定資助條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殘疾人分別由民政部門和殘聯資助參保。
第七條(支付范圍)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疾病費用、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醫療費用、家庭病床費用中的下列費用:
(一)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個人自付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
肝臟移植術、心臟移植術等疾病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支付范圍,具體報銷項目及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支付標準)
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人員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下列標準支付:
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的支付標準為:〔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除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的個人首先自付費用)-全自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75%;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的支付標準為:〔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除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的個人首先自付費用)-全自費-按城鄉居民第三檔繳費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75%;
未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支付標準為:〔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除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的個人首先自付費用)-全自費-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計算的統籌基金支付額〕×75%。
使用植入人體材料和人體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個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納入支付。
第九條(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自然年度內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為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累計不超過40萬元。
第十條(待遇起始時間)
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參保的人員其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與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享受時間一致,其中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個體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突發重大疾病,經本人申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其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參保的人員,初次參保并足額繳費起6個月以后,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予以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中斷4個月以后再繳費視為初次參保。
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參保的人員在《*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到期后的3個月以內參保,初次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無等待期限。
第十一條(結算管理)
參保人員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同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的,由住院人員先墊支,出院后憑相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辦理結算業務。受委托辦理結算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應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的內容包括: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有關費用結算辦法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資金管理)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由醫療保險經辦部門負責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政策調整)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的繳費標準、支付范圍和待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金收支結余情況,醫療費用增長幅度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支付辦法發生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新老政策銜接)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一》(成辦發〔20*〕121號)、《*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二》(成辦發〔20*〕122號)、《*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停止征收。本辦法實施前已購買原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保險有效期內可繼續按原辦法規定的標準享受,報銷次序為: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原補充醫療保險,報銷之和不能超過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原補充醫療保險結余資金全部并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
市勞動保障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所稱“統賬結合”,是指單位和職工(雇主和雇工)分別按照6.5%和2%的費率,個體參保人員按照8.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建立個人賬戶。
(二)本辦法所稱“住院統籌”,是指個體參保人員選擇按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按照4%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三)本辦法所稱“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是指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
(四)本辦法所稱“個人自付”,是指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在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按規定的比例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和按比例首先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五)本辦法所稱“全自費”,是指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個人需全部負擔部分。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07〕9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由政府主導,基金籌集采取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重點解決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支出。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市)分別統籌。廣陽區、安次區和*開發區按照本實施方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統籌。各縣(市)參照本實施方案,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消費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城鎮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常年隨農村父母在城鎮上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也可自愿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居民,經政府就業扶持不能就業的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業以后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現役軍人、在校大學生和已享受異地養老保險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三章籌資標準和補助辦法
第六條在校中小學生、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50元,各級財政補助110元。
上述人員中屬于重度殘疾(1-2級)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居民,其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負擔。
第七條18周歲及以上重度殘疾(1-2級)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個人不繳費,其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負擔。
第八條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130元,各級財政補助250元。
第九條女50周歲、男60周歲以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260元,各級財政補助120元。
第十條其他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280元,各級財政補助100元。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廣陽區、安次區、*開發區參保居民的補助資金由市、各區財政各承擔50%。
國家、省和市對縣參保居民財政補助標準為人均85元。各縣應當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居民人數和財政補助金額,于每年11月底前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于下年3月底前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困難家庭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鼓勵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居民醫保進行捐助。
第四章參保登記與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參保登記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由所在學校統一負責組織參保,以學校為單位直接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1-2級)的城鎮居民,本人持民政或殘聯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三)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及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城鎮居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或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五條廣陽區、安次區和*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醫保的宣傳發動、擴面征繳及參保人員的申報登記、信息錄入和醫保證卡的發放等工作。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度繳費制,參保居民每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下一個參保年度的醫保費,繳費地點為指定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符合條件的居民應當及時參保,參保居民中斷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繳費年限。
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90天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一個醫療待遇支付期繳費并享受待遇。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從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基金使用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免征各種稅費。
第五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各類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因疾病、意外傷害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報銷,以及其他參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報銷。住院和門診報銷設立起付線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二條在校中小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其他參保居民年度住院醫療費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第二十三條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確定: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為4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900元。
第二十四條起付標準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比例為: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第二十五條繳費年限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掛鉤。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每增加一個參保年度,報銷比例提高0.5%,最高可提高10個百分點。
第二十六條建立門診大病制度,參保居民患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重癥尿毒癥及器官移植,需要門診治療的,持本人醫療保險證、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及相關檢驗、化驗報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后,可申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證》,持證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門診治療費用可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大病起付標準為每年1200元,報銷比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門診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
第二十七條參保居民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參加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參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時,應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就醫。
第二十九條參保居民就醫時,應當持本人醫保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發生的費用,除由個人負擔的部分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外,其余部分由醫療機構與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三十條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按照逐級轉院原則辦理,并實行區外轉診轉院備案制度。參保居民因病情嚴重,經市區內三級甲等醫療機構診治需轉往外地同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
參保居民按規定在本統籌地區以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未按轉診轉院規定在統籌地區以外住院治療的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參保居民探親、旅游等在外地期間突發急病,確需住院醫療的,應當在入院后3個工作日內及時告知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在出院后7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區外轉診轉院標準辦理報銷手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費用自理。
第三十二條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其中各類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除外: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故意自傷、自殘的;
(三)斗毆、酗酒、吸毒及其它因違法、犯罪行為所致傷病的;
(四)意外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
(五)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蛏kU支付范圍的;
(六)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違規處罰等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用藥目錄不再區分甲類、乙類,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報銷比例為50%,并在此基礎上適度增加兒童用藥品種和范圍。
第一條為健全我縣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就醫,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省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政〔20*〕85號)和《*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實施,實行以戶為單位,個人繳費與政府資助、社會捐助相結合,提供住院和規定的慢性病門診治療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遵循“低水平、廣覆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所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經辦。
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保險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在校學生不受戶口限制),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三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來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第七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一)全日制中小學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其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00元,其中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繳費100元,未就業殘疾人(年齡不限,享受低保的除外)繳費100元;
(四)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繳費40元。
第八條財政、民政、殘聯補助醫療保險資金標準:
(一)(中央、省財政補助除外)縣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補助100元;
(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補助160元;
(四)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由殘聯補助100元。
第九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全日制中小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縣財政、民政、殘聯部門根據經辦機構上報的參保居民人數,經審核后,每年9月底前將各項補助資金一次性劃入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登記繳費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以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各鎮居民以勞動保障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其中*城鎮以社區委為參保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其中各鎮中小學以鎮中心學校為參保單位。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第五章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基金起付線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一級以下醫療機構200元。
*
第十七條實行參保繳費年限與報銷比例掛鉤,對連續參保繳費三年以上的,報銷比例提高3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轉往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6萬元。各類癌癥放化療、白血病、三期以上尿毒癥、重癥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額可報銷8萬元。
*
門診慢性病病種比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以及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較大的,按照*政辦〔20*〕40號文件規定,由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第六章就醫管理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治療,可選擇本縣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員不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治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住院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報銷范圍,按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赴港、澳、臺和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費用結算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政辦〔**〕42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是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具體體現。我縣于**年開始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保障全縣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需求起到了較好作用。今年,**市又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之一。為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5萬人的目標任務,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增強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履行職責,扎實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真正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
二、逐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一)進一步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下人員可以參加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我縣境內各類中、小學在校學生(不分戶籍和學籍),16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無穩定收入的城鎮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農民,外地來我縣購房居住人員。
(二)調整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繳費標準
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標準由每人每年1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學生、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仍按《**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政辦〔**〕38號)執行。
(三)簡化參保繳費手續
在校學生統一由所在學校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并集中辦理社會保障卡(在校學生首次參保個人繳費中含10元初次辦卡費,代收后繳入財政卡辦專戶)。
其他參保居民由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負責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醫療保險費的收取可通過工商銀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區工作人員直接代收,并出具財政印制的統一票據。
各代辦部門代收的醫療保險費統一繳至地稅銀行專戶。
(四)對生活困難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由民政部門按以下標準給予適當補助;學生及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0元;大病及重殘人員每人每年補助40元;“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給予全額補助。
符合補助條件的參保人員,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勞動保障服務站(所)申請補助,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后于次月發放。所需補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五)建立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參保轉換機制
1.勞動年齡段內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實現就業后,應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每3年可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年的繳費年限。
2.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2年以上,參保期間變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不再設醫療待遇等待期,從參加職工醫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適當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5萬元。在校學生、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仍為10萬元。
2.建立繳費年限與基金支付比例掛鉤的良性運行機制。參保人員連續參保繳費滿兩年的,從第2年起,其住院醫療費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礎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斷繳費的,則重新累計。
3.對連續繳費2年以上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性參保人員,參保期間生育給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補助。
4.在校學生因意外傷害導致傷殘,經勞動能力鑒定后按1-10級分別給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死亡的,一次性給予20000元補助。
(七)建立大病醫療救助機制
對患特大疾病、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的參保人員,給予適當救助。救助辦法為:2萬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補助,最高補助2萬元。
(八)建立風險統籌調節金制度
縣勞動保障部門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調節金,用于防范基金風險,增加基金共濟能力。調節金總量達到當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關鍵詞]醫療保險;制度完善
江蘇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以縣城以上城鎮非職工居民:老年居民、少年兒童和處于勞動年齡階段的非正規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為參保對象。此外,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將其他人群納入居民醫保參保范圍。這是一項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它的構建與完善,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結合實踐,總結經驗,不斷推進。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政策建議。
一、轉變醫療保險理念
醫療保障是社會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基本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因此,醫療保障制度,必須以“以人為本,公正至上”作為首要理念,加大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宣傳,從疾病保險理念向健康保險理念轉變,形成符合社會需要的醫療保險理念。
二、加快相關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缺乏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沒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沒有完善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依據我國國情,國家應制定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法》,建立各級政府之間的科學分工機制,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原則,明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制度的未來發展方向。
三、完善醫保制度運行機制
(一)確?;饋碓捶€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低繳費、廣覆蓋"的原則,在繳費能力與醫療待遇之間尋找平衡點。
1、不斷探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模式,完善籌資機制。堅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合理確定總體籌資標準以及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進一步完善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2、調整籌資辦法,拓寬籌資渠道,建立長效籌資機制,保證居民醫保穩定運行。一是建立個人籌資水平持續穩步增長的保證機制,參保居民的繳費水平應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水平的增長而提高;二是建立政府籌資的制度保證機制,包括政府籌資水平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的制度;地方政府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經費的保證制度;三是建立繳費激勵機制,調整參保結構。對連續繳費的參保居民,對于年輕居民,每年可以適當增加其門診、住院報銷比例,吸引年輕人多參保以調整參保人員結構;對中斷繳費的參保居民,再次繳費后才能重新計算繳費年限。積極募集慈善資金,增加基金收入。
(二)完善支付機制
1、完善醫?;鹬Ц稒C制
依據本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大病門診補助、門診統籌、住院統籌等醫療保障支付方式,科學確定支付范圍和標準,合理調整起付線、封頂線和報銷比例,完善實施方案。首先,要根據多層次的繳費標準設計不同的待遇支付標準。再次,積極探索適合城鎮困難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
2、完善門診費用支付機制
開展普通門診費用統籌工作,既有利于擴大受益面,增強政策吸引力,也有利于促進醫保與社區衛生服務的結合。完善門診費用支付機制,一方面要及時調整提高門診支付機制的籌資水平,調整起付線和封項線,適當提高保障水平,增強政策吸引力;另一方面要制訂和完善社區門診費用支付機制,通過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等制度調整,鼓勵社區首診和轉院審批制度,引導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站就醫看病,提高基層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緩解大醫院的工作壓力。
(三)完善服務管理體制
1、加強監督
各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應成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主管部門,擬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方面的基本方針政策及改革方案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來實施和監督檢查。要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及有關標準,對城鎮居
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督等。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和城鎮居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2、保證基金安全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首先,醫療保險機構財務部門應根據會計制度規定核算辦法,按照業務管理程序設立崗位,并建立會計核算崗位責任制,做到各崗位之間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其次,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醫療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和財務制度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切實加強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同時要嚴格執行基金專款專用的原則,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存等管理情況,及時向單位及個人公布繳費情況。再次,構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預警機制,預防基金風險,保證基金安全。
(四)實施配套改革,加強制度銜接
1、健全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實現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最有效的途徑之一是發揮社區醫療保險平臺的作用。社區平臺可方便各類符合條件的人員就地就近、快速便捷地參加醫保、繳納和報銷費用、咨詢政策、解答疑難,分解城鎮居民醫保壓力,形成信息暢通的醫保管理渠道。
2、加快衛生體制改革,探索各保險制度間的銜接,強化醫療服務管理
為妥善解決市本級各類已參加養老保險未參加醫保的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截至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退休人員:
1、在市人力資源市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他檔案機構辦理了退休手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2、長期停產停業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3、在參保單位辦理了退休手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二、繳費標準
以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8383元)作基數,按5%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1287.25元),其中:
1、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未參保的退休人員,個人繳納30%(6386元),財政補助70%(14901元)。
2、年12月3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未參保的退休人員,按照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同時間計算,個人繳納標準較年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逐年遞增10%,財政補助相應遞減10%。
3、上述各類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之和)應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須由本人再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市實施醫療保險制度(年1月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申報程序
1、在市人力資源市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他檔案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由檔案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2、在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為其辦理相關參保繳費手續。參保后其醫保關系移交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四、實施時間
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應在年4月30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今后不再補辦。
五、享受待遇
上述退休人員參保后不建立個人賬戶,從繳費的下個月起,按規定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個人應按年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和意外傷害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六、對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退休人員,可根據本人意愿,參加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七、工作要求
妥善解決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的基本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未參保退休人員辦理參保繳費等手續,確保將這些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