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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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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

    第1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一般的普通職工都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為的是退休之后能領取養老金,每個地區繳納部分不同,比如北京地區是個人按照自己工資水平的8%繳納,單位則按照20%繳納,不過不管是哪個地區,單位繳納的比重要遠高于個人。

    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是什么?

    《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金需要繳滿2019年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才可以領取,如果退休時沒有繳滿2019年可以繼續繳存,直到滿足年限,退休后每個月領一次養老金。

    養老金金額如何計算?

    每個月領取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從計算公式可以看出,退休后能領取多少養老金與以下四個因素有關:1、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個人工作歷年來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3、繳費年限;4、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

    養老金制度對哪些人相對有利、哪些人相對不利?

    人社部之前表示繳的越多、領取的也越多,這句話本身沒有問題,但實際上你多繳1倍并不意味著你退休時能多領1倍的養老金。

    如果你屬于高知識分子、從事技術性工作、個人工資水平遠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那么你會比較吃虧;反過來,如果你從事的是社會基層工作,比如清潔工、服務員等,個人工資水平要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那么就會從養老金制度中獲益,工作中繳納很少的養老金,在退休后反而能獲取較高的養老金。

    從這方面來看,養老金制度有一點劫富濟貧的意思,這和個人所得稅有點類似。

    繳滿2019年以后還有沒有必要繼續繳?

    很多人認為養老保險繳多了不劃算,最終可能不能領完自己繳納的所有金額,因此繳夠了2019年就可以停止繳費。此外,養老金繳上去之后交給社保基金打理,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顯示,2019年至2019年期間,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低于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如果這部分錢交由個人打理,獲得的收益要遠高于此。

    不過針對養老保險繳多長時間劃算不能一概而論。打個比方,如果你是正常工作的職工,身體狀況良好,那么退休后不僅可以享受個人繳納的部分還能享受單位繳納的部分,而后者要遠高于前者,少繳養老金可能會損失。不過對于那些沒有工作、自己去繳納社保的人來說,有時候多繳養老保險可能確實不劃算。

    不管是什么情況,大家都要根據自身情況去計算一下多繳和少繳的區別,不能全憑主觀判斷。

    另外,對于普通職工來說,養老保險繳納制度具有強制性特點,不是說你想不繳就可以不繳的。

    目前的養老金制度最大的爭議在何處?

    1、繳納的養老金在去世前能否領完?

    由于退休年齡將被延長,過去男60歲退休、女55歲退休以后可能都統一為65歲退休,在退休之前我們要一直繳納養老金,然而退休年齡推遲之后繳納的時間更多、領取的時間會更晚。那么很多人對此提出疑問,中國人現在的平均壽命為70多歲,那么在去世之前,自己的養老金賬戶中的錢(包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究竟能不能領完?如果因為意外或是身體原因在70歲之前就去世了,那賬戶中很多錢豈不是白繳了?我要想領完賬戶中所有的錢,豈不是至少要活到八九十歲才能夠本?

    2、憑什么只有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可以繼承?

    第2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公立醫院;養老保險;職業年金

    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該項改革實施的意義重大,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趨勢。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在短期內給不同類型和具有不同內部人員結構的事業單位帶來一定的問題。

    1公立醫院養老保險改革實施現狀

    目前公立醫院人員根據身份類別基本可以分為在編人員、編內聘用人員(參照在編人員待遇)和編外聘用人員三大類。由于編制限制,公立醫院編內聘用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人數龐大,對于這兩大部分人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文件精神,未納入改革對象范疇。以安徽省某三甲醫院集團為例,該醫院集團在崗職工總數5296人,現有編制總數3579個,職工用工性質基本可分為三類:在編人員1892人、編內聘用人員1117人、編外聘用人員(已買養老保險)2287人。根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公立醫院基本實現全員崗位聘用制,工資福利待遇差異在縮小,逐步實現同工同酬。以安徽省為例,自2014年10月開始,該省公立醫院對在編人員和編內聘用人員預扣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預扣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基數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0.7+10%教護工資,預扣養老保險個人繳納比例為8%,單位繳納比例為20%;預扣職業年金個人繳納比例為4%,單位繳納比例為8%。目前,公立醫院對編外聘用人員自入院開始便參照企業職工購買了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10%教護工資,目前我院編外聘用人員人均工資約2400元/月,繳費基數不低于所在市規定的企業最低繳費基數標準,以安徽省省會合肥為例,2016年度該市社保繳費基數為2620元;繳費比例為個人8%、單位20%。

    2存在問題

    2.1參保對象問題

    根據國發〔2015〕2號和皖政〔2015〕120號文件精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為編制內人員。但是目前公立醫院由于編制限制和實際工作需要,存在大量的編制外人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包含事業單位全體職工,以編制作為界限,形成不同的參保方式,難免會激化人員的身份差別。以安徽省為例,目前,該省公立醫院除在編人員以外存在大量的編內、編外聘用人員,該部分人員又分為兩塊:未購買養老保險的編內聘用人員和購買了企業養老保險的編外聘用人員,特別是未購買養老保險的編內聘用人員,如何解決該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成為該省大部分醫院的重大難題。首先該部分人員廣泛分布在醫生、護士、行政管理等重要的一線崗位,具有學歷層次較高(本科以上學歷為主)、崗位責任較大(絕大部分都是各崗位的骨干力量)、分布范圍較廣、福利待遇與在編人員一致等特點。一直以來該部分人員各項福利待遇與在編人員一樣,在醫院基本形成了與在編人員無差別的良好工作氛圍,其不能入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受到單位編制總數限制、新院區建立編制未審批、入編條件變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此次養老保險改革以人員編制身份來劃定參保方式,使得該部分人員不能參照在編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購買企業養老保險,將導致兩大問題:第一、補繳前期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都將支付大筆資金;第二,如按企業標準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后待遇是否能與在編人員一樣?這難免會激化職工矛盾,影響該部分人員的工作穩定性和積極性。

    2.2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問題

    公立醫院作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新院區建立、新的樓宇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引進和培養等大部分費用要靠醫院自身去負擔。同時政府賦予醫療機構大量的公共衛生任務同時,沒有建立完善的補償機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后,作為擁有數千名職工的大型公立醫院,每年醫院必須為廣大職工繳納20%的社會統籌,還需要繳納8%的職業年金,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支出將會是一筆巨大開支;同時,為體現公立醫院公益性,取消藥品加成,改革“以藥養醫”,公立醫院的收入來源在減少,醫院運營的經濟壓力逐步增大,收入渠道減少,支出增多,這對公立醫院機構自身發展和員工積極性都會產生一定影響。改革初期財政需要為事業單位支付兩筆錢:一是在編人員過去工作年限的視同繳費;二是執行“老人老制度”人群當期的養老金,在此之外財政是否會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

    2.3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問題

    以安徽省為例,根據皖政〔2015〕120號文件精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目前該醫院集團對在編職工預扣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個人繳費基數系按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0.7+10%教護工資的標準繳費,如何核定繳費基數中的績效工資部分成為廣大在編在崗人員普遍關心的問題。公立醫院績效包括基礎性績效和考核核算績效兩個部分,不同公立醫院之間、公立醫院不同崗位之間由于工作量、崗位價值、崗位風險性等不同因素的影響,考核核算績效差別較大[2]。如果繳費基數統一按“基礎性績效/0?7”標準計算,績效工資部分不能完全體現不同公立醫院之間、公立醫院不同崗位之間績效分配的實際情況。對承擔較大工作量、疑難重癥患者較多、醫療風險責任大的公立醫院以及工作負荷大、崗位風險高、崗位價值大的崗位人員相對不公平。如何使得績效工資部分能夠相對體現不同公立醫院之間、公立醫院不同崗位之間的差別應該成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應該考慮的問題。

    2.4養老保險賬戶流通渠道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后,如何建立相關配套政策,使得企事業單位之間人員、事業單位內部編制內外人員、不同層級的編制人員養老保險賬戶有序合理流動也成為廣大職工關心的問題。

    2.4.1編制內與編制外人員之間

    目前,備案編制的實施使得編制內外人員有了一定的流通渠道,那么如何建立相應的編制內外人員養老保險流通渠道。例如,當購買企業養老保險的編外人員達到一定條件入編以后,如何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問題。

    2.4.2省級與市縣級編制人員之間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之前實行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嘗試,如合肥市自1998年開始就財政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實行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自2007年開始對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同層級的編制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險賬戶如何流動?例如,目前該醫院集團正在整建制整合接受合肥市傳染病醫院,接受后,該醫院是否可以在申請編制轉化為省級編制后,原有在編職工的養老保險賬戶一并劃轉到省級賬戶,之間是否存在困難和問題。

    2.4.3企業與事業單位人員之間

    隨著人員流動性的加大,由企業單位到事業單位編制內和由事業單位編制內到企業單位雙向流動日趨頻繁。隨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如何建立配套政策使得養老保險賬戶有序合理流動,需要盡快落實解決。

    2.5職業年金繳納問題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國家基礎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3]。追求公平是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首要目的,但未來最大的不公平將是年金的差異,職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制度的有效補充[4],有沒有年金將成為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的決定因素。雖然制度允許所有的參保企業為職工建立年金,并于2014年1月1日期實行年金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但是現在我國的企業年金仍然只是覆蓋少數群體,據統計我國目前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只有2000萬人,而且絕大多數都是國有大型壟斷企業。企業年金發展最大的瓶頸在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過高,一般企業沒有能力再為職工建立年金。公務員的職業年金可以由財政埋單,由事業單位自行買單的職業年金可能會出現千差萬別的情況。就該醫院集團而言,支付1892名在編人員的8%的職業年金已然是一筆巨額支出,醫院為了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很難會為3404名編外人員全部購買企業年金。

    3相關對策建議

    3.1關于參保對象的建議

    一直以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務之一是把編制內和編制外這種差別從事實上消除或基本消除,例如實行事業單位全員崗位聘用制、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其目的都是弱化編制限制。因此建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象應該包含事業單位全體在職在崗職工,而不僅僅是編制人員。第一,將已經購買養老保險人員(含改革試點的編制人員和購買養老保險的編外人員)的賬戶劃轉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一賬戶;第二,建議財政將公立醫院編內聘用人員能夠參照在編人員統一視同繳費,如財政不能夠將該部分人員統一視同繳費,也應該由財政補齊單位編制缺口人員總數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視同繳費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資金,并由單位追加補齊這部分資金,讓該部分人員能夠參加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體系內。

    3.2建立適當的財政補償機制

    各省根據自身財政狀況,可以借鑒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經驗,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財政每月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繳交職業年金,待退休后領取,深圳市財政繳交比例為8%,各省可根據地方財政狀況來核定適當比例。通過建立適當的財政補償機制,減輕公立醫院的經濟負擔,使得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能夠覆蓋到所有事業單位職工。

    3.3合理確定繳費基數中的績效工資部分

    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中的績效工資部分應該根據不同事業單位、不同崗位職工實際的績效工資標準進行核算。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3.4做好體制內外人員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流通的政策銜接

    應該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制度,保證企事業單位人員之間、事業單位編制內外人員之間、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之間養老保險賬戶流通渠道的暢通。

    3.5加強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資金管理

    健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資金管理相關制度,使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賬戶和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的資金管理、投資運營能夠合理合法,使得職業年金能夠保值增值[5]。總之,公立醫院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對象之一,公立醫院養老保險改革影響到公立醫院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穩定性。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計劃,是我國公立醫院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保證。政府部門應該充分考慮到公立醫院的公益性導向,評估公立醫院的財務狀況,合理制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及給付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使得公立醫院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的負擔不能過重,給付不能過低[6]。同時,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制度,確保改革的平穩過渡。

    參考文獻

    [1]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S].2016:3.

    [2]李虎石.公立醫院績效工資與現行薪酬體系接軌之實踐[J].衛生經濟研究,2013(3):42-44.

    [3]吳蕾,鞠永和.芻議職業年金對醫院人才的激勵[J].現代醫院,2014,14(11):133-134.

    [4]吳蕾,鞠永和.公立醫院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的探討[J].現代醫院,2014,14(10):123-124.

    [5]孫波.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運行發展的研究———以廣東省事業單位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0(9):87-89.

    第3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 養老保險 斷保 成因 對策

    一、淄博市企業養老保險斷保基本情況概述

    截至2012年年底,淄博市企業中參保的人員一共有88萬多人,其中斷保的人員一共有10萬多人,主要占到參保總人數的12.2%。從這些斷保人員的身份信息來看,其中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沒有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有98000人,而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斷保人員有10900人,還有由于企業的注銷而斷保的人員有1400人;從這些斷保人員的年齡分布情況來看,斷保人員中40歲以上的有2萬多人,占到總人數的20%,30―40歲的斷保人員有3萬多人,占到30%;而30歲以下的斷保人員有54萬多人,占到了總人數的50%;從整個斷保人員的斷保時間來看,中斷了養老保險關系有5年以上的人有將近2萬多人,占到人數的17%,中斷關系在5年以內的有9萬多人,占到了總人數的80%,也可以說在最近的5年之內企業出現了一大批斷保人員。

    二、企業養老保險斷保的成因分析

    1、沒有能力接續保險而造成斷保

    一是伴隨著近幾年來企業繳費的基數呈現大幅度的提高,企業中的在崗職工平均的工資都以每年10%以上的比例增長,靈活的就業人員和下崗的失業人員其繳費的負擔日益加重。同時在崗的職工平均工資進行統計的對象是城鎮單位職工工資的收入,并沒有包括有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以此來作為靈活就業人員進行參保的繳費基數,很明顯的,對于多數的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的失業人員來說都超出了他們所能承受的范圍和能力。二是企業中對于社會保險的補貼政策沒有落到實處。我國國務院將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地調整到了當地上個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條件之一,主要是落實國家有關下崗失業人元的特殊的照顧政策。對于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進行了靈活的就業后所參加的社會保險,都要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但是對于這項優惠政策來說到現在還沒有落實到位,由于我國企業的個人繳費基數增長的太快,個人的收入又十分的有限,職工們并不能夠負擔日益增長的繳費。三是由于整個企業的改組、改制以及企業資產的重組或者是破產等一系列的原因,職工的工齡被買斷,同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這其中有一部分人員的年齡都比較大,技能又偏低,一時間難以再就業,從而導致他們缺乏一定的經濟來源,生活都成了問題,所以根本不可能繳納養老保險,因此導致了大量的同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合同人員并沒有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2、企業職工不愿意接續保險而造成斷保

    一是某些企業經過了改組和改制之后,實行了承包、創收自養以及租賃和托管之后,出現的新的承租管理者不愿意承擔為企業的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使得部分以及參保的企業職工其養老保險懸空擱置。二是在我國的私營企業中普遍存在有并沒有為企業的職工參保的意識,并且是一種無剛性措施的制約,企業的職工只能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進行參保,但是受到收入的影響,導致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時斷時續。三是一部分人對于養老保險在政策方面的認識存在有誤區,認為自己還很年輕,不急于參保,只要今后參保繳納費用滿15年就可以拿到養老金了。還有不少的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們只是片面地認為“視同繳費和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不用繳費”,對于今后對養老保險待遇的影響認識不足。

    3、企業的職工不知道接續保險而造成斷保

    企業中的一些職工因為解除并終止了同企業的勞動合同,使得保險關系一時間沒有著落,或者是因為辭職和停薪留職,忘記了對企業保險費用的繳納時間,并沒有進行及時的接續保險,從而造成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暫時中斷。

    4、多繳納費用不能多得養老保險金

    企業中參保的人員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年限不再按照零進行指數的計算之后,沒有中斷參保人員的退休金反而要低于已經中斷了繳納費用的參保人員的退休金,例如在淄博市中的同一家單位的兩名職工在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之后,按照自由職業者進行參保,其中的一個人自2005年的1月份到2009年的年底一共中斷繳納費用是5年,在2011年的4月份退休,所繳納費用的年限一共是33.42年,平均的指數是1.7527,每個月的養老金是2916元;另一個參保人員并沒有中斷繳納費用,在2011年的7月份退休,所繳納費用的年限是40.5年,平均的繳費指數是1.269,每個月的養老金是2600元。后者養老金待遇降低的主要原因:2005年到2009年平均繳費的指數是0.7,低于原來在企業期間繳納費用年度的平均繳費的指數,從而使得總的平均指數要低于中斷繳納費用的參保人員,雖然說職工繳納費用的年限增加了5年,但是不足以對平均指數降低計劃發出的養老金進行彌補,從而導致了職工多繳納了13778元的養老保險費用,但是其養老金卻相應的降低了315元。在企業取消了零指數之后,原有的企業職工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自由職業者進行費用繳納的接續人員退休的養老金待遇低的現象普遍存在。

    5、企業養老保險政策的相對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職工的續保造成了影響

    例如個體的工商戶、自由擇業者對于養老保險的費用都要由個人所承擔,賬戶的全部儲存額都要由個人所擁有,但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仍然有個人和單位的比例之分,這明顯不符合常理,進而就會引發不少矛盾,對企業職工的續保積極性和熱情造成一定的影響。

    三、企業養老保險斷保問題的危害分析

    眾所周知,職工若在在職期間出現斷保現象,那么就意味著將來必然會面臨養老危機,按照現行的政策規定,實行“統帳結合”的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之后,企業的職工在退休之后的基本養老金的多少,主要是與職工的個人在在職期間所繳納費用的高低和所繳費年限的長短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但是職工在斷保期間,由于個人不繳納費用和企業的不劃轉同時也不再計算年限,那么這樣的結果就必然會使得職工在退休之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水平有所降低。很明顯的,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如果長時間的處于中斷的狀態,這不僅僅同國家所強制推行的社會保險的既定的政策相違背,使得企業的職工在我國老有所養的法定權益中遭受損害,同時也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造成一定的壓力。有個別的企業職工和一些用人單位僅僅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而不顧及企業職工們的未來,這些企業職工們一旦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也同時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這就必然會給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造成十分嚴重的隱患。由此可以看出,企業職工的在職養老斷保問題不可小覷,我們不能夠等閑視之,要從實際出發,改變現狀。

    四、對企業養老保險斷保現象的對策建議

    就目前的發展情形來看,企業斷保的人員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這不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維持平衡的難度,同時又給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造成了潛在的影響。如何才能夠及時有效地對企業斷保的問題進行解決,從而為企業參保的人員構筑起社會保障的安全網就顯得特別重要。

    第一,企業要加強宣傳和引導的力度,并增強參保人員的參保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多媒體,并積極采取多種方式對養老保險的政策進行大力的宣傳,不斷對企業的參保人員進行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培養,使得廣大企業職工能夠像關心自己的職工工資發放一樣,對自己的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以及個人賬戶資金的積累情況進行關心,從而有效消除職工參加養老保險“不可靠、沒必要、不劃算”等一些錯誤的認識,更好地提高企業職工進行保險接續的自覺性。

    第二,企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對職工斷保的漏洞進行堵塞。一是要加大企業社會保險的稽查力度,要努力做到應保盡保。二是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進行費用的征繳。三是要努力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聯動。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私營企業職工的斷保問題,應將其納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年檢的范圍之內,或者在其進行年檢時由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共同進行職工養老保險的檢查,對于不參保的人員不給于辦理年檢的合格手續。

    第三,對于靈活的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繳納費用比例給予適當的降低,從而減少職工參保繳費所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他們進行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和熱情。

    第四,企業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為了能夠更好地體現多繳費能多得養老金的原則,不僅要讓計算指數的方法更加合理,同時還應當進一步地體現出繳費的年限在計算養老金中的重要作用,在對基礎性的養老金進行計算時,按職工的繳費年限長短對系數的增加進行調節,從而加大繳費年限在養老金計算中的重要性。

    第五,企業應當盡快落實社會保險的補貼政策,使得弱勢群體能夠有能力進行參保,企業還應做到促進參保人員應保盡保。

    五、總結

    總之,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職工在參加養老保險時,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足額及時的繳納保險,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參保者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能夠從社保經辦的機構中按月領取相應的養老金。因此,只有全面地對企業斷保的成因進行剖析并就問題制定相應的解決政策才能夠有效提高對職工和我國社會人民的保障。

    【參考文獻】

    [1] 盧延平:企業養老保險斷保人員情況調研[J].當代經濟,2013.

    第4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財政風險 養老保險 對策

    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增多,如何保障逐漸失去工作能力的老人的生存和生活是人口老齡化所要面對的首要問題。一個重要的解決手段便是人們繳納一定的養老保險,等到年老退休后開始依靠領取保險金來生活,但隨著社會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需要領取保險金。此外,由于出生率降低,繳納保險金的年輕人卻沒有相應增多,這也就意味著保險金儲備增加極為緩慢。因此,如何健全養老保險制度,使養老保險金額收支平衡,就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難題。

    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責任分析

    財政支持養老保險的理由闡釋。政府代表社會公共權力,它必須為社會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其中包括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在其中承擔著重要責任。養老保險制度關系到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工作,與個人的其他身份特征有所聯系,因此要使養老保險體系正常運行,就需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統一的管理體系,制定統一的收付標準與運行渠道。其復雜性與重要性使得私人單位無力承擔如此重大的責任,只能由政府來承擔。此外,政府之所以要承擔養老保險責任,還因為它具有國家權威性與強制力,能夠通過制定法律來強制性降低養老保險的運行成本。這是市場無法做到的,它還能夠把養老保險制度法律化,保障養老保險運行的各環節正常運行并受法律的保護與監督。更重要的是,國家具有強大的財政體系支持,能夠在養老保險自身資金出現短缺時及時進行財政上的支持與補充,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持續運行,在此過程中,養老保險制度的調整也成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手段之一。

    世界各國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運行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這是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與否關系著國民經濟發展的好壞,因此政府必須擔負起建設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責任,做好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設工作。這不僅是為公民提供社會養老服務,而且對于國家經濟運行有著重要作用。

    首先,國家可以通過養老保險來進行社會收入的再次分配。國家征收養老保險費是把公民的初次收入進行集中,在征收過程中,國家根據個人的收入水平來決定繳納費用的多少,收入多的多繳納,收入少的少繳納。將保險費收集后,國家根據相關的養老保險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公民發放保險費,這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只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有福利待遇并不會很高,但通過這種征收與發放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二次分配的公平性。

    其次,養老保險能適當糾正市場失靈。市場機制有著自身缺陷,這是不可改變的,而只可以通過各種政策手段來最大限度地彌補這種缺陷,減少其帶來的危害。社會養老保險中費用的收取與發放并不都遵循市場等價交換的原則,而且交易雙方一方是民眾一方是政府,雙方的信息資源占有也不對稱,它的運行是屬于市場失靈的范疇,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彌補以糾正這種失靈,保證其正常運轉。

    最后,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是為了防止公民個人的短視行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質是國家將公民現在收入的一部分進行征收,當公民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時,再根據當時的生活水平發放一定的保險金以保障其生活。這是犧牲個體現期的部分收入來應對未來消費,也是一種長期投資行為。國家以法律形式來規定個體通過各種渠道繳納養老保險,是為了避免個體只熱衷于短期投資,著眼于目前消費水平的提高而忽略未來養老問題的發生。政府有能力也有責任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建設之中,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

    政府是社會養老保險責任的重要承擔者之一,但在整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中,還需慎重考量政府應承擔多重的責任。歐債危機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政府在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中承擔了過多責任,導致財政赤字不斷攀升。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政府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承擔過多責任,則可能會給國家財政帶來較大風險,而承擔太少又不足以保證整個制度的持續運行,因此政府應合理把握在養老體系中承擔責任的分量。

    財政支持養老保險的具體內容。一是制度設計。制度是保障一項事業正常運轉的基礎與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與否不僅直接關系到養老保險體系的整體運行成果,更關系到整個社會老年人的的生活與社會的穩定和諧。所以在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之初就應從民生角度出發,動用各方力量來構建和完善此制度,并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對其進行調整;二是法律體系的構建。社會養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強制性的,因此其運行需要國家法律的保障,這樣才能夠發揮出養老保險對于保障社會穩定與人民生活的民生作用。養老保險這種制度的法律權威性又是通過政府來實現的,因而政府要積極支持社會養老的立法工作;三是兜底人角色。養老保險金是由國家通過專門賬戶來運行的,但從目前情況來看,養老保險金自身的運轉很難完全滿足社會養老金的支付需求,因而此時便需要國家財政來進行財政資金的支持。養老保險的持續、健康運轉離不開國家財政這一兜底人角色;四是監管者。養老保險事關大筆公共資金的運轉與流通,因此需要一定的監管制度對養老保險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管,保證其按照法律程序正常運行,并保證資金流動的合法性;五是實施者。政府既擔負著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又擔負著其實施責任,而且隨著社會老齡化的加重,養老保險體系在社會的運轉中越來越重要,而政府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者,它所擔負的社會責任也更加重要。

    中國財政支持養老保險支出風險的防范對策分析

    優化財政收支結構,提高養老保險支出效率。現在世界各國的養老制度基本上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一是較為基本和基礎性的,由國家提供的養老保險制度;二是由企業參與養老的保險制度,一般是企業拿出一部分資金來為其職工繳納部分的保險金,根據養老保險層次不同而繳納不同金額,但一般有相關政策固定繳納比例,屬于公司的福利性政策;三是公民個人的購買和繳納活動,一般是由相關商業保險公司兜售各種類型的養老保險金,然后公民個人根據需要進行購買,相當于一種儲蓄投資。

    目前,這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在中國是平行共存的。中國由國家來組織和實施的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已較為廣泛,但是根據不同環境有所區分,在農村主要是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而在城鎮之中的養老保險主要分為一般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和政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而且現在已開始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其保險制度基本覆蓋了從業或非從業的所有城鎮居民。而中國的企業為職工繳納一定養老保險的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初便開始施行和推廣,迄今已有較大發展,但與國外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在承擔保險費用的金額比例、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和繳納費用的運營等方面都還有不完善之處。

    第三層次是依照公民的個體意愿來購買一些養老保險,相比前者所具有的一定福利性特質。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險完全是商業性質的保險,是個體為了在老年能夠獲得更多保金的一項提前投資,一般保險公司運用這些繳納的保險金去進行相應的投資,獲得更多的盈利,以保證未來養老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充足。雖然目前這三個層次的保險在中國都存在,但是第三層次的商業養老保險金制度并沒有得到良好的發展。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中國人家庭觀念較為強烈,秉持傳統的“養兒防老”的心理,不論是從心理上還是經濟上都很難接受自己去買商業養老保險來保證老年生活;二是我國的第三方養老保險制度并不完善,運營宣傳不到位,人們認識不到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所能帶來的收益與保障。要想緩解未來國家財政對于養老保險的支出壓力,國家應鼓勵企業參與職工的養老保險建設,并制定多種政策來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一方面逐步提高商業養老保險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過相關政策來鼓勵人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分散國家養老保險金額不足的壓力。

    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養老保險之所以給財政帶來風險,主要是因為其在支付現金時出現短缺不足,這種短缺的出現主要歸結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不合理。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原先為現收現付制度,即由現在從事一定工作并交納一定養老保險金的人來支付已退休人員的保險金發放。但現在國家在養老保險制度上開始實行具有中國特色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即把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而在此轉變過程中并沒有解決轉軌的成本問題,這就造成在養老保險體系內部挪用個人賬戶險金去保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正常支出。

    多方籌集養老保險儲備金額,一是可以盡可能地擴大參保人數,讓更多的人參與養老保險,不斷有新的保險金流入養老保險體系內,同時國家也要嚴查拖欠養老保險金繳納或偷漏保費的情況;二是國家可以拿出部分國有資產來充實養老儲備金,把部分國有股份拿來抵充保險金,讓其通過控股分紅來獲得保險金額;三是國家通過發行一定的“社保公債”來籌集部分資金作為現在能夠支付的養老保險金,當然實行的前提是利用政府權威來保證這部分公債能夠增值;四是,可以通過發行類似福利彩票的形式來籌集資金,鼓勵社會組織或成員進行慈善捐贈,以彌補養老保險儲備金的不足。因此,國家應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上實行多渠道籌集,積極制定政策鼓勵各方支持養老保險制度,以緩解養老金額不足所帶來的財政收支不平衡的壓力。

    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水平。首先,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加劇,養老金額的缺口日益增大。國家必須把部分收納的養老保險費用進行投資以獲取一定的收益,實現保險金的保值增值,這樣才能夠在將來彌補巨大的養老保險資金發放需求。目前這一養老保險金的增值工作主要是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來運作和管理。2000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成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來自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理事會把這部分基金交易專門的金融投資機構進行增值管理。經過十余年的運作,基金金額數目在不斷增長,基金的組成也更加多元化,本來主要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現在除了一定的財政撥款外,還有國家股份參與以及彩票公益金等。此外,在增值方式上更為多樣化,既有固定收益的投資,也有風險股票投資,還包括對實業的投資和現金等價物的投資等。多樣化的投資方式讓基金獲得有效的保值和增值,為養老金的支付做出巨大貢獻。

    同樣作為養老金重要來源之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保值增值上情況卻不容樂觀。如何有效地運作養老保險基金,讓其實現增值和保值,是目前面對巨大的養老金收支差距時需要考慮的問題。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和學習智利的養老金運作模式。智利在20世紀70年代同樣面臨著養老資金不足的狀況,勉強用“現收現付”模式來維持養老保險體系的運作,但在20世紀80年代,智利政府出臺了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即政府不再進行保險金的投資運作,而是直接給參保人員建立一個養老基金賬戶,其所繳納的保險金由私營基金管理公司來經營。這些基金管理公司從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同時政府引入競爭機制,讓參保人自主選擇基金運營公司。因此各家基金運營公司更加積極的運作這些基金,讓參保人獲取更多的利益,以此來吸引更多的參保人員來選擇自己的公司,進而抽取更多的管理費用。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這項制度不但逆轉了原本養老保險資金的短缺狀況,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而且投保人員也獲得了更好的養老保險金待遇。

    中國的養老保險金的運作一直是由國家來管理和運作,出于安全性的考慮,國家對其也很少進行風險投資,這使巨額的資金只能等待貶值,造成資源浪費。中國其實也可以借鑒智利的管理模式,適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將養老保險金的運作交由一定數量的基金運作公司進行管理。政府在此過程中只要把握好基金運作公司的準入標準以及監控好基金的收益率,以對目前的基金運作公司做出一定的調整。這樣不僅能夠節省國家進行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還能讓養老保險金得到較大增值,有效緩解當前養老保險資金不足給國家財政帶來的壓力。

    其次,建立養老保險物價聯動調節機制。為了平衡社會經濟不穩定給養老保險金帶來的沖擊,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一定的養老金調整機制。這種養老金的調整目前主要有兩種依據:一是根據社會消費水平來調整;二是根據人們的工資收入來調整。根據社會的消費水平來調整,主要是為了預防社會的通貨膨脹,其目的是養老金能夠不貶值,以保證老人的基本生活。但在社會經濟發展較高的水平下,這種制度并不保證老人能夠同樣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后者根據工資收入來調整,這就減輕了在職者繳納更多險金的壓力。但有些國家是綜合考慮這兩種情況,例如瑞士的養老保險金的調整就是綜合考慮目前的消費水平和工資水平進行參考調整。

    再次,適度調整養老金替代率。目前我國的養老金替代率情況不一,一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較高,能達到85%以上,而且這些單位的退休人員拿到的退休金甚至要比一般單位的職員薪資還要多。這部分資金大多是由國家財政來擔負的,給國家財政帶來不小壓力,而一般企業單位養老金的代替率只有50%左右,且水平不高。因此,要減輕養老制度給財政的壓力,國家應適當調整養老金的替代率,根據一定的工資水平變動情況來調整老金替代率水平,但如果超出國家的財政負擔水平,則要適當下調退休金水平。此外,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也應與一般企業類似,個人與企業也應承擔部分資金繳納,這樣就會平衡國家事業單位與社會一般企業之間的養老金替代水平。

    最后,近年來國家日益重視農村養老保險的普及和推行。每年對于農村進行大量的財政補貼和投入,其實也是中國加入WTO的一個必然發展。WTO規定成員國必須通過“綠箱”政策來對農業進行補貼,發達國家一般是通過對農民本人進行一定扶持和補貼,而我國在WTO談判中僅將補貼率定位不高于8.5%,這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我國加入WTO時間并不長,因此應在發展過程中更好地利用其規則,加大對農業還有農民的補貼力度,堅持“以人為本”,對農民本身進行投資和補貼。可以利用對農民的養老金優惠政策來減少成員國之間交往的損失,同時減輕國家財政對于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支付力度和政府的財政壓力,有效防范財政支持養老保險所帶來的風險。

    第5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 空帳 負擔

    到目前為止,經過一系列改革,我國已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人賬戶“空帳”問題嚴重

    1990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模式從現收現付向“統賬結合”轉型,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模式。對于改革前已退休的職工和改革時在職的職工,制度的轉變使他們的養老金來源成為國家的一筆“歷史債務”。但政府并沒有為這筆債務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社會統籌的資金也并不夠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因而,為了確保養老金的發放,不得不動用本應作為積累使用的個人賬戶,這樣便使得目前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變為“空帳”并惡性循環下去。

    (二)企業拖欠、逃避繳費養老金現象嚴重,擴大養老金覆蓋面任務艱巨

    由于國內企業對養老金的繳納工作缺乏應有的重視,沒有準時、準額繳費的觀念,而國家對這方面的諸項規定又很難獲得有效執行,使得目前大部分的企業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繳費養老金的現象。再者,國有企業養老金參與率占據主要份額,而城鎮企業及其他所有制企業的養老金參與率遠遠低于國有企業,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同時,參保離退休職工比率是參保在職職工上升比率的一倍以上,極大地增加了養老保險體系的負擔率。

    (三)繳費率增加,企業和工薪階層負擔重

    1991年,我國的養老保險繳費率為16%,而目前的繳費率已上升到24%。這種比率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10%),甚至高于國際警戒線(20%)。過高的繳費率將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造成繳費企業與不繳費企業之間的不公平性,對國家鼓勵企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產生消極影響。在目前制度下,企業職工除了繳納“四金”以外,還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個人所得稅,現行養老金繳納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目前發放的養老金的來源絕大部分出自工薪階層,這對我國發展中產階級、改善居民收入產生了不利影響。

    二、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統一權利與義務,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

    要真正的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就必須加大力度監管城鎮企業的養老金繳費問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社會保險領域一條重要的原則,在養老保險領域更是如此。企業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現象,不僅不利于企業經濟的發展,也阻礙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建立完善的勞動力市場的需要

    職工在企業間流動時,養老金收繳體制不健全、不同企業實施不同養老金制度、養老保險待遇差距過大等問題為養老金的順利過渡帶來麻煩。職工在企業間遷移時,工作年限、社保繳費年限如何計算等,也是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處理,最終會影響企業間人才的流動,阻礙勞動力大市場的形成。

    (三)解決國家社會統籌財政壓力的需要

    養老保險的“空帳”問題,是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用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去填補已退休職工養老金的辦法,必然使得個人賬戶一直處于名存實亡狀態。同時,退休工人數量的逐年增加、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劇,無疑會給各級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所以,只有進一步完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財政泡沫問題。

    三、完善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做實個人賬戶、調整“四金”和個人所得稅

    國家在進行養老保險改革時,應承擔起轉制成本的責任。但歷史經驗證明,這一措施在實踐中并不具備可行性,因而應改為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以此消除用個人賬戶“空帳”現象、彌補“歷史遺留”的惡性循環問題。同時,應將一部分國有股份變為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險基金。此外,還應調整“四金”及個人所得稅繳費金額,減輕企業負擔。

    (二)實現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能否保值增值,是確保養老金長期收支平衡的關鍵。國家可以利用宏觀調控措施,先將一部分資金投入到一些穩定可靠、回報率較高的基礎措施建設項目中去,進入資本市場,實現養老資金的市場化運作,從而推動養老金的保值增值。隨著投資對象和渠道的多元化,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將擁有更多、更大的發展舞臺。

    (三)減少城鎮企業職工的負擔

    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空帳”問題,不僅為在職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支付帶來隱患,也增加了在職職工目前的繳費負擔。政府與企業、個人相比,應更多的承擔轉型成本責任,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國債等方式,或者直接投入更多的財政,來妥善處理改革所帶來的“遺留問題”;對于養老保險中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在合適的情況下可以逐步取消,以減輕企業職工的負擔。

    (四)嚴格退休程序的審批制度

    城鎮企業在審批提前退休職工的退休程序時,應制定完善的審批模式,杜絕鉆企業制度漏洞的現象發生;對于提取養老金所需的繳費年限,可適當提高。在下崗職工養老金問題上,可將其歸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失業保險制度中。

    總之,制度改革所引發的隱形債務、養老金地區不平衡、資金難以保值、各企業間待遇不平等問題,都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存在的問題。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金制度,不僅是政府應該做的事情,也是職工個人的期望所歸。

    參考文獻:

    [1]左學金.面臨人口老齡化的中國養老保障[J].中國人口科學, 2001(3)

    [2]何淑君.養老保險“空賬”問題尋解[J].中國社會保障, 2004(7)

    第6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總體看來,《決定》推出的改革有三個優點。首先,《決定》基于現有制度框架對機關事業養老進行了較為徹底的改革。眾所周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優于城鎮職工。現有機關事業養老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其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退休前工資的比重)在80%以上,而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則低于50%。同時,全國多數地區,機關事業工作人員工資還高于區域勞動市場的平均水平,這意味著現有機關事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城鎮職工的兩倍左右。如何處理這個差額,是機關事業養老并軌的難點。

    為此,《決定》參照企業職工現行的企業年金制度,設計了職業年金,單位與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的8%和4%,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按此方案,不考慮通脹、人口結構等變化,改革后機關事業養老金待遇水平比僅拿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要高出43%,養老金的替代率在60%~70%,保障水平介于城鎮職工和以前機關事業兩者之間。雖然財政多支出了職工工資8%的成本,但畢竟還是在現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內完成的。

    其次,改革的路徑上,機關事業養老向社會保險并軌參考了20年前企業職工的策略,即“新人”(改革后入職)新辦法、“老人”(改革前退休)老辦法、“中人”(改革前入職、改革后退休)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并補發過渡養老金。對于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個人,處理方法也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處理,即延長繳費、補繳至15年,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雖然這種方式仍存爭議,但機關事業養老并軌并沒有執行過于特殊的轉軌政策。

    再次,機關事業養老基金賬戶與城鎮職工分賬管理。這是一件好事。此前,社會輿論普遍擔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轉軌帶來的基金窟窿如何填補,挪用城鎮職工養老基金池中的累計結余基金是非常便捷的渠道,這顯然侵犯了城鎮職工的利益。分賬管理從制度上杜絕了挪用城鎮職工養老基金為機關事業退休人員發養老金。

    養老金并軌的成本

    盡管如此,《決定》還是有兩點不足。第一,為了彌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并軌給退休人員帶來的待遇水平降低,《決定》要求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職業年金。現實中,盡管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并不高,但由于工作穩定、職業體面,一直以來都是求職的熱門。應聘者也愿意降低薪酬進入機關事業工作,只有少數低端、環境差的技術工人等崗位沒那么吸引人。這時,才需要新設職業年金用來吸引人才。因此《決定》應該規定,單位“可以”(而非應當)為職工繳納職業年金。

    第二,《決定》雖然規定了機關事業養老轉軌的方式,但并沒有明確轉軌帶來的基金收支缺口資金如何籌集,全國有上百萬個機關事業單位,涉及數千個統籌區域,如果沒有落實這部分經費,改革很容易落空。落實這些經費恰恰是機關事業養老并軌能否成功的關鍵!

    根據公開資料,全國共有111萬個事業單位、3153萬事業編制人員。其中教師超過1400萬人,醫生護士等衛生人員超過900萬人,這3000多萬職工即所謂的“中人”(已經在職、未退休的職工)。據公務員局的披露,2013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7萬。機關事業兩者在職職工合計為3870萬人。

    官方未披露離退休的公務員與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我們假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區域、年齡及男女分布與城鎮職工相同。據人社部的統計公報,2013年底城鎮企業職工在職2.4177億人,退休8041萬人。按此比例計算,事業單位現有退休職工1049萬人,機關離退休公務員239萬,兩者合計1288萬人,這些即所謂的“老人”(已退休職工)。

    按照“老人老辦法”,2013年企業職工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2054元,年齡與區域線性分布,余下可領取年限為16年的折半(中國人口預期壽命76歲,其中女性退休后預期壽命高達22年),機關事業單位自身預計至少需要撥付2054元×12個月×1288萬×8年=2.54萬億元。目前,企業職工的退休工資替代率一般在40%~50%,而事業單位可達70%~90%,兩者各取中值,機關事業的養老金也要比企業職工高出60%以上。即使靜態計算,不考慮養老金增長,現有機關事業的“老人”的養老基金就高達2.54萬億×1.6=4.06萬億元。

    更大的麻煩在于“中人”。“中人”們已經在機關事業單位里工作一年到數十年不等,這些職工有工齡,但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中與城鎮企業職工的單位繳納部分基本上未曾落實過。這部分也是社保轉軌的主要成本。本文按靜態數據、以2013年繳費標準計算養老并軌帶來的缺口。

    我們同樣假設全國3870萬機關事業職工的年齡、地域、性別等分布與企業職工相同。一個事業單位職工及其單位每年繳納的養老金及社保基數應該與企業職工相同。2013年,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征繳收入19270億元,參加繳費2.4177億人,合每人每年單位(20%)與個人(8%)共繳納7970元(平均繳納基數為2372元),其中單位繳納5693元,個人繳納2277元。

    一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的工齡(亦即視同繳費年限)是多少?假定男女職工比例相同,于25歲工作,分別于60歲、55歲退休。那么我們假設在職“中人”的平均工作年齡為32.5年,如果一個人一生都在事業單位,那么其工齡可能在30年至40年,考慮到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職工是教師與醫生,職業一般不發生變化,公務員更是如此,一生的工齡按30年計算。假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年齡分布是均勻的,那么在職“中人”的平均累計未繳費的工齡為15年。

    根據這個口徑計算,在職“中人”在改革以后,開始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過去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那么,其單位過去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基金總額為5693元×3870萬人×15年=33048億元。而個人部分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總額為2277元×3870萬人×15年=13217億元。

    這些錢,絕大多數事業單位都是沒有繳過的,在此之前只有上海等地的部分事業單位進行了試點,采用了與企業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障機制。考慮到試點地區少、試點時間短,事業單位欠繳的“視同繳費年限”承諾下的養老保險基本上不會比前述的近3.3萬億金額少多少。

    這樣算下來,“中人”養老轉軌的成本高達4.625萬億元。同時,《決定》還為機關事業職工繳納職業年金,兩者合計共12%的工資,按2013年城鎮職工的社保平均繳費基數2372元計算,合計為2372元×12個月×12%×3870萬×15年=19828億。

    綜上所述,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繳納的統籌部分、個人繳納的個人部分和職業年金以及老人待發的養老金,歷史欠繳等缺口總額高達10.7萬億元。這個數字還沒有計算離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遠超退休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也是遠高于目前全國的平均基數水平。即使這樣,這個數字也相當于201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9270億)的5.5倍,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歷年累計結存(31275億)的3.4倍。如何彌補如此之大的基金缺口,將是機關事業養老并軌后的難題。對此,《決定》并沒有給出方案。

    養老并軌將推動社保改革

    事實上,機關事業養老并軌以后,還面臨著與企業職工相同的其他困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養老基金收支有缺口,代與代之間出現不平衡,在職職工繳費壓力太大;第二,社保區域分割限制勞動力流動,跨地區養老保險的轉移與接續成難題;第三,區域間養老繳費與保障水平不均衡,粵浙閩等地基金盈余,東三省等地收不抵支。

    這些問題在企業職工層面已經討論了十余年,未有任何改觀,反而越演越烈。為何?因為政策的制定者與執行者,機關里的公務員并不受這些問題的困擾,所以,他們在解決“別人家的麻煩”的時候,體會不到城鎮職工繳費壓力太大、養老保障水平太低、跳槽到異地時養老保險無法轉移等種種問題的痛苦。

    第7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 養老保險 轉移續接

    農民工是指離開農村戶籍所在地,向城市或其他較發達地區流動的人口。改革30年來,大量的農民工流入東部地區。為流入地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化建設做出了貢獻。以浙江為例,“十五”期間浙江的GDP平均年增長12.8%。其中農民工的貢獻率為21%。然而,他們所得到的待遇與其社會貢獻不符,突出表現為基本養老保險無法保證。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

    農民工群體流動性強,而現行制度,比如《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既沒有把農民工作為一個單獨的群體考慮,更沒有對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續接進行明確的安排,從而使得其養老保險呈現以下兩個特點:1,參保率低。據統計,截至2005年5月,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約為1,2億,進城農民工約1億人,跨省就業的農民工約6000萬人。然而,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2,退保率高。2007年深圳共有400余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退保人數達到83萬人。同年,東莞退保超過60萬人次。

    盡管2008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其中第17條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但要讓農民工真正“老有所養”,必須先從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存在的問題入手。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關系難以在各地區之間續接

    就目前實踐的情況看,以北京、上海、廣州、福建四地為代表,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模式存在四種類型即:北京的獨立系統模式、上海的綜合社保模式、廣州的“納入城保”模式和福建的“納入農保”模式,而這四種模式各有利弊。獨立系統模式是專門針對農民工來設計的社保制度,容易規范操作,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把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統籌部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打統賬”,利用農民工沒有現收現付模式下需要供養下一代的負擔,彌補養老金的不足,但這種制度不利于農民工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綜合社保模式將農民工的養老、醫療、工傷等險種綜合起來為農民工提供保障,其優點體現在:政府監管,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資金責任,有利于減輕財政負擔,同時由商業保險公司來介入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利于運行效率的提高,但其實施的具體途徑是商業保險,而商業保險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因此可以說,綜合保險模式并非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納入城保”模式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該模式是政府提倡的。為農民工提供了較高的養老待遇,有利于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但農民工在不同的統籌區域間轉移養老保險時,能帶走的僅是個人賬戶基金,不能帶走的統籌基金增加了其原參保地城鎮職工的保障福利,這對農民工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納入農保”模式即把農民工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中。該模式符合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特點,為其設立個人賬戶,有利于實現農民工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其主要弊端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農民參保率低,將農民工納入農村養老保險存在著很大風險。

    由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各地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包括繳費基數、繳費比率等都有所不同。所以。雖然在全國個別城市規定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但由于制度的差異性和特殊性,使得養老保險關系缺乏對接制度。

    (二)社會統籌層次不高,管理分散,限制了勞動力流動和養老保險的共濟功能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縣級統籌起步的,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目前,除了北京、天津、上海在全市范圍實行資金的統收統支外,其他省市或自治區實行省級或地市級的統籌。所以,全國的社會保險基金被分割成很多塊。統籌區域上千個,各統籌區域的費用標準不盡一致。統籌區域多,層次低,管理手段落后,操作辦法不規范。也制約著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統籌區域內管理自成系統,業務信息網絡不與其他統籌區域連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只能通過多個環節的人工辦理,費時費力,轉移過程中也會由于轉移環節銜接不好造成信息缺失,影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三、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續接問題的對策

    (一)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獨立系統模式的基本養老保險

    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模式,張晨寒(2008)認為獨立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參保人數少。覆蓋有限,同時會增加保險經辦機構的操作成本。但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來看,筆者認為對農民工實行獨立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實際可行的。

    首先,從農民工的收入考慮。農民工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資為966元)低于城鎮職工的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資為1738元),如果將農民工納入城保,按照城鎮職工的標準繳納保金,會加重農民工的生活成本,影響參保積極性。同時農民工和農民由于收入來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工資收入者。后者主要是非工資收入者),二者的收入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如果把農民工養老保險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之中,根據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如以工資收入作為繳費依據,農民工的繳費要比農民繳費高。農民工繳費水平和將來的收益不對等,損害了農民工的利益:如果以當地農民平均收入水平作為繳費依據,雖然目前農民工繳費量可能低。但不能保障將來養老的需要(農村養老保險水平是根據當地生活水平設計的,部分農民工甚至是大多數農民工將來有生活在城市的可能,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遠不能滿足這些人的需要)。

    其次。從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是市場經濟改革的目標之一,但應看到二元經濟結構長期存在的事實。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二元結構,使得農民工進入城市后無法同城鎮職工平等地進入一級市場,獲得收入高、待遇好的工作機會。因此。如果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那么就忽略了勞動力市場分割這一客觀情況。

    再次。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而農民工的戶籍一般是不隨他們流動而轉移的,因此在戶籍的阻礙下,農民工很難同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基本的福利待遇,所以有必要實行獨立系統模式。凡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均可憑借由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享受到同自身相適應的養老保險。

    在設計獨立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時,要注意到這只是過渡模式,最終方向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農村養老保險。所以該模式應避免農民工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

    保險或者農村養老保險銜接不上的問題,因此,農民工在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應不受地差限制。目前我國各城市養老繳納的標準都不盡相同,這為農民工養老金的續接帶了諸多不便,比如采用流入地還是流出地的繳費標準等。筆者認為應對農民工應實行寬松的繳納標準,農民工既可根據當地最低標準繳納,也可按照異地最低標準繳納。此外。還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打破最低繳納標準,繳納較高的養老保險。當農民工達到享受養老保險的年限或退休后,可按照其繳納保險費用的多少領取養老金,即多繳多得。靈活的繳納標準,不僅有助于提高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使農民工老有所養,還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二)提高統籌層次。由市級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最終實現全國統籌

    第8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論文關鍵詞】城鄉統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

    一、背景

    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通過試點,逐步實行。1991年,民政部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在山東煙臺的部分縣市率先進行試點,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于1992年出臺《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由點到面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至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入起步發展階段。到1998年我國已經有8025萬農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0世紀初至2009年這段時期,由于政策缺乏連續性、各級政府財力投入不足以及缺乏相應的考核評價機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進入低潮時期。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逐年下降,退保人數逐年增多,到2007年達到最低值5171萬人,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09年。

    為了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實現農村富余勞動人口的流動,同時作為重構我國社會福利制度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20o9年民政部出臺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入新的發展時期。新農保發展以來,改變了參保人數一直下滑的局面,2009年末我國參保農民總數達到8691萬。

    2009年《指導意見》的出臺,雖然推動了近期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但在其運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有待解決。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城鄉一體化程度和農村富余勞動人口流動性不斷提高的新形勢下,《指導意見》并不能有效解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問題。鑒于此,本文將全體農民納入研究范圍,從城鄉統籌的視角對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改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二、城鄉統籌視角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005年國家提出了城鄉統籌發展的問題,并陸續出臺一系列政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新農保的推出既是為了解決農民養老的問題,也是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盡管如此,2009年《指導意見》推出至今,新農保在發展中仍然存在著城鄉不協調的問題。

    (一)城鄉間不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間銜接政策缺失

    《指導意見》中規定,“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但是,目前具體的指導性政策還沒有制定出來,各級地方政府在缺乏主要指導綱領的情況下自行制定實施細則。這樣,新農保沒有就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如何轉入新農保中以及農民進城務工如何進行社會養老保險銜接做出具體規定。

    城鄉統籌的要求是實現城鄉之間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但由于新農保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政策缺失,使得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流動受到很大限制。首先,作為城市之中重要勞動力的農民工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為了保障其福利水平,地方政府規定,農民工在城鎮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中個人賬戶資金可以一次性轉為新農保中個人賬戶資金,但是企業繳納部分不得轉入。這項規定導致農民工在城鎮養老保險中的企業繳納部分化為烏有,同時繳納年限也無法續接,使得農民工多年的參保時間和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白自流失,產生福利的巨大損失;其次,相關銜接政策的缺失,直接導致農民工或農民定居城鎮時,只能退出新農保,重新繳納城鎮養老保險金。同樣帶來福利損失。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發放形式不靈活

    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領取方式都比較固定,如黑龍江省的農民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只能到固定地點領取。對于那些離固定領取點較遠的農民,為了領取保險金需要支付高額的路費。有些地區為了規范管理農村養老保險金領取,采用以銀行存折的形式發放,這對于離銀行較近的農民比較方便,而對于離銀行較遠的農民,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仍需要支付高額路費。這些做法無形中增加了農民加入農村養老保險的成本,造成農民的福利水平損失。對于那些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發放在不同地區以及城鄉之間還沒有實現統籌安排,還會帶來更多的不便。統籌城鄉發展是中央解決三農問題的新思路,解決三農問題,絕不是在增加農民福利的同時增加農民的負擔,因此這種不靈活的發放形式,不利于城鄉統籌發展。 

    (三)國家層面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不足

    當前我國沒有一部法律,就規范農村養老保險發展做出立法約束,這嚴重影響了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連續性,直接導致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劇烈波動。圖1表明,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推出之初,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曾經超過8000萬。之后,由于沒有法律約束,缺乏相關政策制度保證,導致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缺乏連續性。致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開始逐年減少,特別是2000、2001、2002三年連續下降,在2006年參保人數達到最低值,可見這一階段有較多農民退保。2009年《指導意見》的出臺以及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相應措施,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加人數有了較大幅度的提升,參保人數將近9000萬。可見,政策和立法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持續穩定發展的保障。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中,各級地方政府對具體政策的設立、撤銷和改變的操作缺少約束,這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穩定性。這種不持續穩定的發展,導致農民不愿投保,加之各種糾紛的出現導致“羊群效應”,產生大面積退保。這種情況的存在最終不利于我國農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城鄉一體化協調發展。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低效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由縣級政府管理,由于縣政府缺乏基金管理方面的經驗和人才,只能采取簡單的保值的措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購買國債和存人銀行,在實際運營當中大多數地區都是將基金用于購買銀行存款。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的增值,只能按照每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來計量,導致基金運營收益較低。在發放農村養老保險金的資金來源中,個人賬戶的增值占絕大部分,因此,較低的基金運營收益決定了農民只能領取較低水平養老金這一現狀。農民的社會福利水平提升緩慢,遠遠落后于城市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拉大了城鄉差距,不利于城鄉統籌發展。

    (五)“集體補助”制定不合理

    《指導意見》中規定“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這直接導致有錢就補,沒錢不補的現狀。我國除了東部的一些地區可以對“集體補助”這一項進行補助外,中部和西部的大部分地區村集體都沒辦法對農村養老保險提供集體補助,使得《指導意見》中對集體補助的規定形同虛設。深究其原因可以發現:1)無法衡量一個村集體是有條件的還是沒條件。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出臺的條例中也沒有說明這一點,使得這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一句空話;2)我國東部地區農民收入高,村集體資金實力強,而西部農民收入很低,村集體收人也低,使得西部地區村集體就是想補也沒有錢補;3)中國廣大農村民主化程度不高,補助標準能由農民的意愿制定的可能性極低。通過實地了解,很多村委會根本不向農民談這一事情,就算農民提出要求也會以村委會資金缺乏為理由不予補助。村務公開在很多省份還無法做到,這一政策也被放緩執行。這一政策的放緩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的差距進一步拉大,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破解也無從實現。

    三、城鄉統籌背景下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議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還很不完善。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我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級部門的當務之急。

    (一)建立起城鄉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合理銜接制度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農民工在城市和農村之間的反復會是一個不斷的過程。另外,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這就需要做好新農保與其他各險種的銜接工作。

    1.新農保與農民工在城里的各種養老保險的銜接。農民工想把在城里參加的養老保險轉為新農保時,除了可將個人賬戶中的全部資金轉入新農保中的個人賬戶外,還應允許把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的那部分資金一并轉入新農保中,多余的資金可以轉給農民工,不足的部分由農民工補足。對于農民工所在城市中養老保險與其他險種混合的情況,實現相關險種有條件轉換。如北京市對農民工實行的是一種全能保險,在轉換為新農保時,可以提供最低的保障,對投保年限也應予以承認。

    2.城鎮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的銜接。在農民轉為城鎮戶口想享受城鎮社會養老保險時,應將新農保中的全部資金一次性轉為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如果不夠,可以進行補繳,如果出現盈余,則對個人賬戶中超過的部分予以退還,國家補助和集體補助不予退還。同時在賬戶管理方面,新農保的個人賬戶中包含了農民個人繳納和村集體繳納兩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轉化為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中的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這樣有利于發揮城鎮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的激勵作用和最終向城鎮養老保險方向過渡。

    (二)實現農村養老保險發放形式多元化

    各地方政府應該采用多種形式發放農村養老保險金,出臺的政策應該結合所屬地區的情況,對參保各個縣分別規定。如偏遠地區實行村發放制;對金融機構發達的地區,實行銀行發放或農村信用社發放。對實行村發放制的地區,要做好保險金的管理工作。另外,隨著金融基礎化設施的逐步提高,可以進一步將城鄉養老保險發放統一起來,推行“一卡通”,即城鎮和農村可以用一張卡來發放,逐步推行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

    (三)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養老保險法》

    雖然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養老保險法》(草案)已經進行了十多年的醞釀與修改,但其中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法律規定還處于空白。該法案的補充應著重規范農村養老保險的各項制度,為解決法律糾紛提供依據;應該對城鄉養老保險、農民工的城鎮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法律支持;規定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進而減少政策的劇烈變動,使農村養老保險能夠持續發展。

    (四)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社保基金運營并軌

    將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與城鎮社保基金一起運營,即可有效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低效的問題,同時也是打破我國的二元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好處是:1)利用我國社保基金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大量的專業管理人才,提高基金運營效率;2)可以減少管理機構,節約開支,減輕縣一級政府的負擔;3)可以解決基金規模小,規模報酬低的問題。對于基金運營的成果的分配,可以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9篇: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一、國內研究現狀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緩解不斷加劇的養老壓力、促進制度公平、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顏令帥等,2012)。[1]而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呈自我封閉并缺乏協調性的殘缺體系,轉移銜接機制尚未形成(吳君槐,2011),[2]特別是在項目設置、指導思想、項目的具體設立(包括選擇模式、覆蓋對象、繳費標準、支付水平)方面(劉苓玲,2008)。[3]這種城鄉斷裂的保障狀況,一方面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侵蝕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社會保障資金大量涌向城市,廣大農民無緣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影響農村的發展和穩定(黃英君、鄭軍,2010);[4]另一方面,影響了勞動力流動,特別是跨區域就業群體的流動,造成人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農村居民的相對地位進一步弱化,反映了農村居民生活風險的累積。因此,檢討目前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缺失,尋求實現城鄉社會保障轉移接續的模式和路徑,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鋼,2004)。[6]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方案及路徑研究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將走向合并,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成為必然趨勢。潘懷明,謝娟娟對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的對接提出了見解,認為包含平行對接和縱向對接兩個方面的含義。他們認為平行對接就是城鄉分制的相同項目的制度對接問題,即指在同一統籌范圍內,城鄉分別實行的相同社會保險制度(項目)之間在資金籌集、賬戶轉移、待遇給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轉接、對接直至統一的過程(潘懷明、謝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實現轉移接續,徐旭提出了銜接的兩種方案,一是兩個養老保險制度的雙向銜接轉換,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時,將參加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及其利息(不含企業繳費劃轉部分),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按當地相對應的新農保繳費標準(檔次)折算成繳費年限,時間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同時應按新農保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新農保待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將參加新農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全部的本息總額,并按當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最低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時間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按照城保的規定重新建立個人賬戶,同時按城保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城保待遇;二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計發算法,這需要用城保的統籌養老金的算法替換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則提出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的模式:國民年金制度(制度 A)+個人賬戶式養老保險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蓋城鄉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國民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國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工薪勞動者強制繳納,其他人員自愿繳納,可以自由轉移(何文炯,2010)。[9]

    3.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障礙性因素

    利益沖突影響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現行制度之下,缺乏一個利益協調機制,從而導致地區之間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財政“分灶吃飯”,獨立核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數額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終承擔養老金的發放義務,再加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統籌賬戶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動”,導致各地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設置戶籍等種種門檻,并引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所需支付的養老保險金額相比要高,為避免支付較高水平養老金,部分地區出于“地方利益保護”動機也設置了種種限制以減少勞動者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

    二、國外研究現狀

    依據薩繆爾森的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定義,社會養老保險可以界定為具有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準公共產品。因為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受保人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這些費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來說是要小的多,這也就表明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競爭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滿足年齡及繳費等方面的法定條件,就可享受到養老保險的收益,一個人參加養老保險并不會減少其他人的參與,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據繳費水平等來確定,并不會因為參加的人多了收益就會受到影響,每個受保人無法調節社會養老保險的參加數量和質量,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非競爭性。因而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的公共服務,實現其均等化提供是對公共服務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蓋社會所有成員都能夠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務,從而保證社會的公平。也就是說,城市和農村具有同樣的資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務,這也是城鄉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根本緣由所在。

    羅爾斯在他1971年發表的《正義論》中闡述了自己的公平觀,提出了兩個原則: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的公平原則與差別原則。機會公平原則要求國家設計一種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們不因某種特權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會分工所形成的社會地位不同而變得高貴或卑賤,不因先天素質或后天能力的差異而導致富有或貧窮。社會保障正是國家所設計的一種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養老保障領域,其公平性就表現為:無論城市的公民還是農村的公民都應該平等享受同樣水平的養老保障,不應出現城鄉差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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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劉苓玲.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城鄉銜接理論與政策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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