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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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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

    第1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短期融資券;風險

    [中圖分類號]F275;F83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646(2011)10-0026-02

    一、前言

    短期融資券是我國融資方式的重大突破,是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舉措。從其首次推出到現在已有20多年的歷史,其間,由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社會上出現的亂集資、亂提高利率、亂拆借的三亂現象,于是央行停止了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的審批工作,到2005年5月,央行頒布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短期融資券才得以重啟。重啟后,首批5家企業的7只短期融資券109億元的發行量被一掃而空,而后續發行的短期融資券也受到了同樣的追捧,短期融資券無疑已成為了企業融資的新寵,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雖然目前信用評級機構對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均為A―1(最高信用評級),但這并不意味著短期融資券的風險低,如2006年福喜事件的發生就給迅速擴張的短期融資券敲響了警鐘。因此,對短期融資券風險防范的分析研究,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短期融資券的風險

    短期融資券作為一種直接融資方式,伴隨著顯著或潛在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用風險,就是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的風險

    企業短期融資券的核心風險就是發行人的信用風險。產生信用風險的因素主要是企業治理結構不規范,違規成本低,與企業財務狀況緊密相連的風險提示處于空白階段。

    2.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指當債務提取突然增加,有可能迫使機構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以較低的價格出售資產。短期融資券的推出,使流動性風險按其分類呈現出兩種不同的表象:一是銀行自銷自買短期融資券的行為,很容易導致兌付風險的產生。二是隱性擔保蘊含的風險,即承諾風險。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當利率發生變化時,投資者除了有可能受到再融資或再投資的影響之外,還面臨著市場價值或現值的不確定性。短期融資券所面臨的利率風險按其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投資者而言,其風險變現為市場價值或現值的不確定性對其投資收益的影響;二是對發行者而言,則是指當利率發生變化時,對其再投資、再融資的影響。

    4.評級風險

    評級風險是指信用評級服務專業機構對評級對象不公正的信用評級,而隱藏了潛在的有可能造成的信用缺失、市場混亂無序乃至發生經濟危機的現象。一是評級缺乏時效,短期融資券發行時的評級容易終身化。二是評級手段滯后,沒有體現短期融資券的特殊性。三是評級標準不統一,目前企業短期融資券評級尚沒有相關統一指標,給評級公司開展短期融資券項目信用評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四是監管主體缺位,目前,《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并未涉及對評級機構如何進行監管。

    三、我國短期融資券風險管理的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和金融經濟的發展,我們在發展短期融資券的過程中,必須完善其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1.規范信用評級市場

    信用級別是投資者評判短期融資券風險最主要的指標,評級機構的公正性、其采用的評級制度的合理性及評級結果的公正性大都成為短期融資券風險控制的基石。因此,要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監管部門就必須規范信用評級市場,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評級機構服務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具體措施包括,一,統一規范評級制度,解決我國信用等級與國際的接軌問題,明確兩者之間的平衡與差異。二,充分體現短期融資券評級的市場化,監管部門應下力氣改革和完善目前的評級體系,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整頓信用評級機構,提高評級水平。三,我國信用評級應堅持自主創新為根本,同時將國際先進的評級技術和合理經驗與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相結合,與我國來信用經濟建設相聯系,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信用評級體系,保證我國自身對信用評級業的主動權提高我國國內信用評級水平。四,培養高水準的業務水平、高素質的人才隊伍。五,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評級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保證央行對其在發行短期融資券方面的監督處罰權,并把處罰具體化,監管當局也應加強對評級公司的監管,在短期融資券的評級工作中可采用類似股票發行中采用的準入制度,嚴格要求只有符合資質要求的評級公司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

    2.加強監管力度

    建立制度化的監管合作框架是確保短期融資券市場低風險的有效措施。政府對各方的制度監管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規范發展第三方信用評級,強化信用評級機構對發行主體的監控;建立對發行主體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強調信息披露不實的責任;細化主承銷商負責制;擴大機構投資者群體,提高機構投資者的持券等級;營造社會輿論監督的氛圍。

    3.提高發行主體的質量

    短期融資券的品質是由發行主體的信譽、實力所決定的。為了提高發行主體的實力,除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全面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外,確定合理的融資策略以及建立有效的現金管理制度,才能發行高品質的短期融資券,從而從根本上控制短期融資券的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

    4.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應加強發行企業信息批露方面的處罰力度,對照《信息批露規程》把企業違反信息批露規定應受到的處罰具體化;其次,和專業的商業誠信機構充分合作,協調建立與其他商業銀行的信息共享平臺,以避免不充分盡職調查,達到信息的公開、透明;第三,在定價和配售過程中充分貫徹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資者充分溝通,嚴格遵守定價不等式,提升信息的透明度。

    [1]時文朝.短期融資券市場理論與實務[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2]金陶嵐.對我國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的研究[J].會計之友,2010年第2期.

    [3]尹航.發展我國短期融資券市場的策略探討[J].財政監督,2010.7.

    第2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保險營銷員 個人信用 評級模式 監管

    保險營銷員制度自上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以來,在促進保險迅猛發展、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保險市場失信行為不斷涌現,給保險業長遠發展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因此,加強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建設迫在眉睫。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跟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相區別,簡稱“新國十條”),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擴大信用記錄覆蓋面,構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引導保險機構采取差別化保險費率等手段,對守信者予以激勵,對失信者進行約束。完善保險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制度、保險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當前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發展現狀

    (一)保險公司個人信用評級模式

    該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國人壽營銷員信用評估指標體系。該體系有五大類67項指標,主要包括:一是營銷員的業務質量和服務質量,二是營銷員的個人基本信息,三是營銷員的合規情況,四是營銷員的業績情況,五是其他情況。該體系采用五級評分制,將營銷員信用等級與客戶服務、業務處理及營銷員管理等掛鉤。以中國人壽營銷員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為代表的保險公司壽險營銷員誠信評級機制有其科學性,但在推動營銷員誠信行為,還不夠全面和系統,主要體現在:一是績效指標權重過大,二是隨著層級往下延伸評價體系執行力、影響力逐漸遞減。

    (二)保險監管機構個人信用評級模式

    該種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煙臺保監分局保險營銷員評價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數據錄入”、“評價打分”和“記錄查詢”三大模塊。“數據錄入”模塊主要是采集營銷員基本資料、從業經歷、投訴記錄和業務品質等信息。“評價打分”模塊是該系統的核心。根據數據庫中營銷員的可評分記錄,設置統一的評分標準,由系統自動進行打分和匯總,然后根據得分自動對營銷員進行評級。對營銷員的評級共分為7等,分別為“新入職”、“未達星級”、“一星級”直至“五星級”。評級內容包括13個月繼續率、承保率、退保率、回訪成功率、保單件數、服務年限、投訴情況等7項指標并設置了不同的權重。“記錄查詢”模塊提供信用評價查詢功能。

    (三)行業自律組織個人信用評級模式

    該種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創立的壽險營銷員分級管理體系。該體系采用審查評定制,設置三方面十大條件。其中,基本素質方面,設定從業年限、學歷水平、后續教育要求;專業能力方面,設定新單首年傭金、新單件數、服務客戶數量、續保率要求;誠信規范方面,設定無有效投訴、無回執超期、無違法違規要求。體系將壽險營銷員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并在福利保障、產品銷售、繼續教育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管理。

    二、當前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建設進展緩慢,究其原因,既有建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宏觀環境欠佳的外部因素,也有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機制自身的因素,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

    1.法律基礎明顯滯后。迄今為止,我國尚無個人信用方面的法律規范。目前《保險法》未對保險信用評級做任何規定。即使其他金融行業(比如證券業)有一些信用評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但存在整體性差,針對性不強,缺少可操作性等問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合規經營、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規仍是空白。法制建設的滯后造成:一是社會整體信用觀念不強;二是失信行為沒有得到相應的懲治,失信的成本遠低于失信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保險失信行為的發生。

    2.缺乏統一權威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信用評級體系。一是評級時間不長。發達國家保險人信用風險管理是建立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科學的外部評級方法基礎之上的。而在我國,大多數保險機構對營銷員的內部信用品質評級體系建設起步只有兩三年,覆蓋全部評級作業的評級系統剛剛或者尚未成形。二是評級質量不高。保險業現有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對象為保險公司,沒有將保險營銷員個人納入評級范圍。同時,與國際評級業相比,目前,我國保險業評級機構良莠不齊,其評級質量突出表現為評級結果影響力小、缺乏公信力、隨意性強、可比性差。三是評級標準不統一。保險業對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所采取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很不統一,難以形成整個業內對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的完整判斷。

    3.尚未設計出科學的權威性評級指標體系。一方面,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評級指標體系是保證評級結果準確性的重要基礎,但受各種因素限制,對評級方法和評級指標體系是否需要統一等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中都還存在不同意見。另一方面,我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技術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國的評級行業與國外同行百年歷史相比還是一個新生兒,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挑戰,我們需要借鑒國外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積極深入地研究評級技術,創造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

    4.信用評級人才較為缺乏。保險信用評級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和道德素質。職業素質要求評級人員掌握管理、會計、財務、審計、金融等知識,具有多元化的知識結構和較強的專業分析能力。道德素質要求評級人員具備誠實守信的基本素質,具有公正、獨立的立場和為客戶保守秘密的品質。人才缺乏是影響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發展的首要瓶頸因素。

    5.缺乏客觀、可信的評級資料。一是信息種類少。保險營銷員現有公開信息主要集中在資格證、執業信息等極少數種類上,缺乏教育背景、從業經歷、社會榮譽等信息。二是內容簡單,信息量偏少。三是披露的失信懲戒信息有限。部分省市雖然建立了營銷員黑名單制度,但是因為保險公司不愿意上報負面信息等原因,導致真正納入黑名單制度管理的營銷員不多,制度效果尚未顯現。

    三、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總體框架

    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信息傳播的制度,它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輔助政府的監管職能。做好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工作需要保險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保險公司發揮各自作用,形成合力。

    1.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倡導者。主要負責擬定、完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相關規章制度、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對評級結果進行監督和反饋等。

    2.行業自律組織――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執行者。作為建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的主體,主要負責制定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標準、等級,組織開展具體評價工作,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不斷完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工作。

    3.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重要參與者。積極上傳真實、準確、完整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加大對營銷員信用管理,主動配合做好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工作。

    建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應遵循如下原則:一是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二是動態情況與靜態數據相結合并保持穩定性;三是主觀觀念與客觀數據相結合。

    因此,結合保險營銷員已有誠信評價工作實際,我們建議:我國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可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一標準設立,選擇業務發展、服務質量、合規展業、社會評價等指標組成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總體框架,并在保監會相關營銷員信息系統基礎上加以優化后設立應用平臺,各保險公司擁有相應賬戶權限,維護上傳營銷員個人保險信用信息,由各地保險中介協會或行業協會進行審核、管理,同時地方保監局負責監督執行。

    四、完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對策建議

    1.盡快完善保險業個人信用體系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法律上沒有依據,信用評級發展道路必然面臨重重險阻。應盡快制定和完善與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及措施,為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提供法律依據,夯實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基礎。

    2.加強評級方法的研究,設計科學的評級指標體系。一是借鑒國際經驗,選取營銷員銷售質量(如退保率、新單回訪等)與服務質量(如回執核銷、失效率等)等關鍵指標,進行量化評估,建立統一、規范、標準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評級體系和科學的個人信用評級體系。二是在這一過程中,不斷改進評估方法,提高信用評級結果的準確性。

    3.完善保險業征信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一是建設完備的保險營銷員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數據庫一般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教育信息、社會信息、信用信息、從業信息,并定期更新,動態管理。推動并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營銷員的執業信息進行分析歸類。適當擴大保險營銷員優良記錄的范圍。二是完善營銷員信用信息披露機制。

    4.加強保險業信用評級人才建設。一是從長遠利益角度出發,注重吸引行業發展所需的人才,加大人力資本投資。二是完善和落實人才引進政策,引進急需的專業型、復合型、高層次人才,夯實信用評級人才隊伍。三是建立信用分析和評級管理人才資質認證、注冊和責任追究機制。通過信用評級自律組織對信用評級執業人員進行專業等級認證管理,流動性注冊管理,對評級項目的責任風險進行追究管理。

    參考文獻

    [1]榮長玲.我國信用評級業發展現狀及規范[J].現代企業,2007,(10).

    [2]方和忠.對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發展的思考[J].大陸橋視野,2013,(12).

    [3]辛潔.關于構建我國保險信用評級制度的思考[J].商品儲運與養護,2008,(9).

    [4]李良.信用評級制度與我國保險信用建設[J].征信,2009,(1).

    第3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制度的邏輯起點

    資產證券化是以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作為信用交易基礎,經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打包成證券發行的融資方式。它以一種創新的融資方式打通了主要以商業銀行為信用中介的間接融資與以股票、債券為代表的直接融資的通道,從而建立了金融體系中市場信用與銀行信用之間的轉化關系[1]。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內嵌的風險傳導功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信用評級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重要信息披露來源,也成為現代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用評級制度產生的邏輯起點在于向投資者尤其是非專業投資者提供發行證券的投資價值信息,減輕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此過程中,不同投資者重復的信息收集與分析行為減少,從而節約了資本市場交易成本。相對普通債券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制度有著其特殊性:第一,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的最典型特征是資產池現金流的重組和證券的分層設計,每個層級的證券因其對應的信用風險水平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收益率。這種復雜的結構設計和安排往往會增加投資者獲取信息和識別風險的難度。因此,資產證券化市場更加需要專業第三方協助減少信息不對稱。第二,評級機構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時,需運用更加細化風險的方法綜合考慮可能影響違約風險的各種因素,針對給定的基礎資產和交易結構,對不同分層的證券提供信用級別符號以區分其潛在的信用風險[2]。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所具有的風險轉移功能將更多的非專業投資者攬入市場,其獲取信息途徑的局限與專業分析能力的欠缺需要信用評級制度予以補充。第四,監管機構出于節約監管成本與提高監管效率的目的,在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則的設置與監管執法中,往往會參考信用評級結果,從而產生監管依賴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流程與系統性風險

    資產證券化產品是金融創新的結果,它將市場參與者的資產負債表高度關聯,個別產品違約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概率也隨之增大。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中的失職行為被歸咎于引發2008年系統性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3],它導致了一系列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破產或被政府接管,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遭受極大損失。

    Schwarcz(2008)結合市場和機構的反應,并考慮融資脫媒化的發展趨勢,將系統性風險定義為:市場或金融機構失敗引發的經濟沖擊通過恐慌或其他形式蔓延,導致一連串的市場或機構失敗,或者導致一連串的金融機構遭受巨大損失,引起資本成本上升,使獲取資本難度增加,并常常伴隨著劇烈的金融市場價格波動[4]。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的四個階段分別與系統性風險的業務隔離基礎、評級技術基礎、法律監管基礎和資產市場基礎相對應。(1)前期準備階段中,評級機構協助發起人和承銷商進行基礎資產池的篩選和交易結構設計,并基于入池資產和交易結構的特征,確定初步的評級方法。此階段存在著業務隔離失敗的風險,評級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會加大自我評級風險,并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2)在評級階段,提交評級資料清單和訪談工作計劃,對資產池信用質量和交易結構進行分析,最后通過售前報告初步的評級結果。評級階段是信用評級流程的核心步驟,評級技術對評級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包括評級模型的建立、數據庫的選擇、定性與定量方法的結合等都影響著評級結果的準確性與真實性。(3)在證券發行階段,評級機構配合并參與發行人與投資人的溝通及產品介紹,根據發行的實際情況對初步評級結果進行確認或調整。這一階段,發行人享有對初次評級結果異議的申訴權利,可以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重新進行信用評級。這一過程存在評級機構被俘獲與發行人購買評級的風險,防范系統性風險的法律監管基礎一旦被打破,失真信用評級結果將向市場進行傳遞,并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4)證券發行之后,信用評級機構還須在證券存續期內持續進行信用狀況跟蹤及現金流監測,對資產池的信用表現、相關參與機構的信用狀況進行跟蹤監督。如果發生等級調整,要出具跟蹤評級報告及等級調整通知書,同時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定期跟蹤評級報告[2]。跟蹤評級階段是證券市場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安排,但評級下調常常會成為市場系統性風險爆發的起點。基礎資產價值是衍生金融產品價格的基礎,當經濟出現負向沖擊,基礎資產價格下跌,相應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評級也會下調,資產證券化產品價格下降,繼而失去流動性擴張與資產價格上漲的根基,流動性緊縮由此產生。尤其是當劇烈下調的跟蹤評級結果與發行時夸大的初次評級結果相關聯時,則會在短期內引發市場的急劇恐慌與大量拋售,導致金融市場系統性危機爆發。因而,在這一階段基礎資產市場的動蕩會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傳導,破壞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中系統性風險的后果

    信用評級機構中曾長期存在將信用評級與系統性風險割裂的認識,例如,惠譽評級公司在其評級準則中,將信用評級定義為僅針對信用風險的評估行為,而資產價格變動導致的市場風險或變現困難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均不屬于評級考慮范圍[5]。實際上,日趨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已將多家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緊密關聯,風險在整個市場具有傳染性,單一的信用風險評級報告顯然無法為市場提供有效的金融產品定價與風險防范信息。通過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反思,業界一致認為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失敗引發了金融系統震蕩風險。Coffee(2011)認為評級機構失敗應當被認定為導致系統性風險的因素之一,當信用評級機構不能作為一個可信賴的資本市場看門人有效監控債務抵押債券與其他資產支持證券的信譽時,這些證券要么無法以匹配風險的價格進入市場流通,要么其價格會在繁榮與蕭條的經濟周期中呈現出高度的波動性[6]。Coffee(2009)將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的原因總結為看門人失敗、管理層失敗和監管者失敗三個方面[7]。一般來說,在資本市場的失敗與資產泡沫的破滅之前,總會先發性地存在看門人失敗。當投資者意識到看門人機構發生失職時,會選擇退出市場,資產價格暴跌,引發資本市場進入極速下行階段。Amadou(2009)則認為信用評級在增加系統性風險的過程中具有順周期特征,它在繁榮時期進一步刺激投資,在蕭條時期加劇市場損失,信用評級機構通過未預見的突然降級,引發市場恐慌與拋售,造成流動性的極大萎縮[8]。王曉(2012)將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與系統性風險的后果定位于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導致的證券化資產評級降低,造成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有效擴充受阻、風險轉移功能喪失和證券化產品失去銷路三種現象,進而引起系統性風險的爆發[9]。

    總體來看,與普通債券和主權債券相比,資產證券化產品將市場參與者的資產負債表高度關聯,導致其信用評級失敗具有更大的風險傳染性。此外,資產證券化產品合約中內嵌的評級觸發條款加劇了系統性風險爆發的可能,在交易一方的信用評級被調低時,相對方會要求激活提前清償債務,提供額外擔保和提高利率等限制性條款。信用評級與系統性風險的傳導過程見圖1所示。由此,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從投資者拋售的羊群效應和強制性的合同義務兩個方面引發市場流動性緊縮和系統性危機的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制度的供求分析

    信用評級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其向市場提供的產品是金融資產的投資價值信息,一方面,體現為投資者為獲取投資決策參考信息而產生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體現為監管者參考專業信息進行監管決策所產生的監管依賴需求。信用評級制度的供給包含評級機構數量的供給與評級質量保障的供給兩個方面,前者指市場的競爭結構,后者則反映在信用評級制度的監管法規與行業自律等約束機制中。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信息需求

    盡管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占融資市場比重仍然較低,但自2014年起,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爆發式增長,2014年和2015年兩年市場共發行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超過9000億元,市場規模較2013年末增長了13倍多①。2015年1月4日,經銀監會批準,有27家商業銀行獲得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業務資格,意味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備案制已實質性啟動。在備案制和注冊制等政策的推動下,基礎資產類型和產品結構更加豐富,市場參與主體類型也更加多樣。與市場不斷擴容相對應的是市場參與方和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評級制度的需求增加。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與證券所交易市場的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均需進行信用評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證監會在《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除市場交易的信息需求之外,信用評級結果還作為實施不同監管標準的依據被監管機構所依賴。《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十三條中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其他類別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若基金合同未訂明相應的證券信用級別限制,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及監管法規的供給

    然而,與對信用評級信息的巨大需求相矛盾的是我國信用評級市場競爭不足和基礎法律缺失的現狀。第一,我國評級行業極度缺乏競爭性。目前,我國主要評級機構有8家②,其中,中誠信國際、聯合評級和大公國際三家機構的市場占有率合計超過80%。各多頭監管機構對評級市場的進入設置行政門檻的做法,使我國信用評級市場的寡頭壟斷結構難以單純通過市場化方式消除。一方面,增加了評級市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另一方面,也減弱了評級機構提高評級信息質量和積累聲譽資本的激勵。第二,我國信用評級制度運作的法律監管環境不完善。我國尚無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制度監管的基礎性法律,現行針對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的監管規定主要存在于管理辦法、通知、實施細則等位階較低的法規中(見表1)。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的監管權力分為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和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化兩個部分,交叉監管既會造成監管效率的無謂損失及監管成本的增加,也會因監管資源分散引發監管不到位和監管漏洞等問題。此外,法規的低位階及模糊性也加大了投資者、評級機構和發行人的決策成本。監管法規位階較低和監管權力分散與資產支持證券產品評級業務的復雜性及其引發系統性風險的評級失敗后果不相適應。

    四、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制度的特殊監管規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實施特殊制度安排的原因

    我國資產證券化評級特殊性在于:第一,目前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方普遍采取產品發行成本較高的信用增級方式以獲得較高發行評級,自2005年以來,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產品以AAA級和AA+級的高信用等級產品為主,信用層次非常單一。以2015年為例,當年發行的信貸ABS產品中,信用評級為AA及以上的高等級產品發行額為3416.71億元,占84%;企業ABS產品中,高信用等級產品發行額為1645.95億元,占85%③。試點挑選質量較為優良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打包是造成目前信用評級居高的主要原因,但隨著基礎資產質量的多樣化發展,高風險高收益產品比重逐漸加大,市場的剛性兌付壓力遲早會被打破,因而,信用評級制度僅作為滿足發行與交易條件的形式要求的地位應當被改變。第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處于起步階段,其評級所需數據的缺乏、違約概率的測算難度及違約回收率等基礎模型的不成熟,都使得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過程隱藏著更大的失敗風險,因而相對歐美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良好的法律監管環境給予市場參與主體完善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支持,并為評級行為做出適法指引在我國顯得尤為重要。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是系統性風險最主要的傳導渠道,信用評級的失職在此過程中會加劇資本市場擠兌的發生。在金融體系中,投資銀行、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化產品的主要持有者,而商業銀行既是證券化產品的持有者,也是發行者。基礎資產價格下跌會引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降級和減值,投資者拋售資產避免損失的套現行為將導致市場流動性緊縮,流動性的缺乏則會進一步加劇資產減值與流動性緊縮,進而爆發波及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趨勢及其與系統性風險的密切關聯考慮,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良性發展需要對信用評級制度法律監管環境予以完善。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特殊監管規則的有效性分析

    目前,我國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的特殊監管規則主要體現在人民銀行、證監會和財政部于2012年的《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中:(1)鼓勵對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采用投資者付費模式。(2)要求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必須進行雙評級,即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初始評級應當聘請兩家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在申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兩家評級機構的評級報告。(3)要求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建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加強對投資風險的自主判斷,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首先,信用評級付費模式從投資者付費轉變為發行人付費的理論與現實條件并未改變,評級信息的公共物品屬性和投資者的搭便車行為,使評級機構無法在投資者付費模式下獲得足額補償,有限的收入會減少行業吸引力及改進評級技術和方法的資源投入。其次,在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中,評級機構在節約成本的限制下,會將公開信息披露轉變成選擇性信息披露,這一轉變實質上是減弱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和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因而,通過向投資者付費模式的回歸以隔離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風險在現階段不具可操作性。再次,雙評級制度作為對利益沖突的逆向操作,是指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兩家評級機構分別獨立承擔對同一債券發行主體或者同一債項資信的評級工作,并各自出具獨立評級報告的評級制度。雙評級制度通過遏制評級機構以價定級行為,提高風險定價的準確性,增加提高評級結果對投資者的可參考性及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風險的可控性。但雙評級制度能否有效發揮作用,受限于評級市場的競爭狀況與對評級機構失職行為的懲罰力度等因素。歐盟在2013年《信用評級監管規章》(CRAIII)中,針對金融產品信用評級也引入了雙評級制度,并且要求發行實體在使用多個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時,應考慮至少委托一個小型評級機構參與信用評級。由此可見,在我國由大評級機構主導的評級市場結構約束下,以及目前法律法規對評級機構承擔不實評級責任并無細化規定的情形下,雙評級要求作為克服評級機構利益沖突和保障評級質量效果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此外,以建立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內部信用評級體系來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并不能夠從根本上克服資產支持證券在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失真問題,在評級數據和模型建立的專業化方面,以及相對于投資者與發行人的中立性方面,外部評級制度都有著內部評級體系無法比擬的優勢。

    五、進一步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議

    (一)確立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引發系統性風險問題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備受關注,2009年倫敦G20會議提出,各國監管者應承諾延伸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和注冊要求,標志著金融監管開始著重應對信用評級制度與系統性風險的傳導問題。信息搭便車現象與系統性風險的負外部性和溢出效應,極大地減弱了單個市場參與者主動防范系統性風險的激勵,因而法律監管措施對信用評級制度運行的調節與干預成為重要的糾正市場失靈的關鍵手段[10]。而宏觀審慎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框架,主要目的是維護金融穩定、防范系統性風險,主要特征是建立體現逆周期性的政策體系,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特殊監管要求是其主要內容之一[11]。資產證券化產品將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對沖基金、養老基金等金融機構與個人投資者的風險與收益關聯,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之間的高度相關性等,存在風險快速、大范圍傳染的隱患,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降級會同時引發資本市場擠兌與商業銀行償付危機。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始階段,建立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的宏觀審慎框架下的信用評級監管制度對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創新,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應重視初次評級的真實準確性,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跟蹤評級突然降級可能造成的市場連鎖反應。其次,在克服經濟周期的操作中,保持不同經濟周期的評級制度監管彈性,在市場繁榮時期,對市場參與者的從眾心理和投資者對風險的忽視進行適度逆向操作[6]。最后,為避免市場的同向化發展,不應將信用評級流程標準化。評級假設、方法和模型的趨同性,既會阻礙創新和多樣性,也會因監管依賴的存在而增加系統性風險。

    (二)完善現有制度的配套措施

    我國債券市場被劃分為銀行間交易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資產證券化產品相應分別在兩個市場運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及其授權的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均有權對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實施監管。在多頭監管格局下,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性的欠缺與監管真空等問題以及信用評級基礎性立法的缺失,導致現有監管模式對系統性風險的反應不靈敏,難以發揮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的作用。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多樣化和結構的更趨復雜化發展,金融機構的業務與風險不斷相互滲透,現有的監管模式無法適應其發展,因而,我國應當建立新的信用評級監管體系,對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實行統一協調和專業化監管,形成跨市場、跨機構和跨產品類型的功能性監管模式。此外,與審慎監管框架和統一監管格局相對應,加快出臺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的基礎法律,以高位階的法律法規對相關評級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1)在資質認可方面,加強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人員的專業技能要求,結構化產品評級的項目負責人需要具備良好的聲譽、充足的技能和經驗,并且應當以足夠的謹慎確保評級過程的獨立和對利益沖突的識別、管理與披露。(2)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對損失和現金流分析結果、基礎資產盡職調查程度、證券化產品壓力測試反應、評級是否依賴于第三方評估工作、評級假設和方法的指導等信息進行詳細的公開披露。(3)建立利益沖突隔離制度,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咨詢業務與評級業務相隔離,降低自我評級與信用評級機構被發行人俘獲的風險。(4)在評級規范方面,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分層設計,對其評級分類設置額外的評級符號,使其具有比普通債務工具更為細化的風險分類。

    (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防范信用評級風險方

    面的作用

    第4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和新近推出的中期票據。

    一、短期融資券市場

    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2項配套規程,標志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正式確立。截至2008年4月,已有352家企業累計發行了689只短期融資券,發行面額為8,967.8億元;未到期短期融資券為280只,余額3,728億元;今年以來,共有105只、共計1,275.2億元短期融資券發行,短期融資券余額凈增加524.9億元。

    短期融資券之所以在國內發展如此迅速,有其不可忽視的優點:

    1、申請手續簡便。(1)注冊制:短期融資券由交易商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和指引進行自律管理,發行人將相關申請材料報交易商協會注冊,由交易商協會組織注冊會議對其進行形式要件審議,接受注冊后即可發行;(2)無需擔保:短期融資券是以企業信用為支持的債務工具,是企業的一般性債務,無需為此尋求資產抵押或擔保;(3)額度管理、分期發行: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券發行額度,額度有效期兩年。在兩年內,企業可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額度內靈活確定融資期限,分期發行。分期發行融資券只需提前兩天備案發行文件,無需另行注冊。

    2、融資成本低。企業憑借自身信用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融資券,可以以資金市場利率水平融資,有效降低財務成本。

    3、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降低發行人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度,平衡企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比例,優化債務結構。

    4、提升企業市場地位。(1)參與直接融資市場成為企業較強融資能力的標志,優先發行短期融資券,對提升企業市場形象意義重大,長期參與金融市場有利于強化企業的市場地位;(2)通過多次發行,使企業發展成市場上的經常發債主體,逐步建立企業在市場上的利率基準,為利率市場化環境下的財務管理打下基礎。

    5、市場需求旺盛。(1)人民幣投資渠道不足:當前國內人民幣投資渠道少,各種銀行存款激增,閑置資金紛紛尋找高收益的短期投資渠道;(2)銀行間市場活躍:銀行間市場成員眾多、資金量大、交易頻繁、需求旺盛,有利于短期融資券的順利發行。

    二、中期票據市場

    200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原《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配套規程同時廢止。中期票據在國際金融市場稱做MTN,是一種中期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是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一般性債務,無需擔保、資產支持或其他復雜交易結構。它是一種廣義的融資性票據,它是一種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連續發行的公募形式的債務證券,是貨幣市場上一種較為特殊的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屬于非金融機構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在監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資券產品發展的經驗,鼓勵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繼續發揮市場的約束激勵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已在4月15日推行試點7家企業,后續又推出3家企業。表1、表2是這次發行的數據統計資料。(表1、表2)

    1、中期票據的優點。與目前資本市場上中期融資工具――銀行貸款和企業債券相比較,中期票據有明顯的優越:銀行貸款存在嚴格的企業授信制度,決定了只有資質條件較好的企業才能獲得銀行貸款;而且銀行受資本金約束無法滿足企業的巨額資金需求,一般資質的企業無法通過銀行貸款獲得巨額中長期資金。企業債券的審批制度較為繁瑣;是非市場化的利率體制;一般強制要求擔保;只與確定項目相匹配;目前,企業無法便捷地通過企業債券的發行來籌集中長期資金。而相比較之下,中期票據:(1)發行主體寬泛化:中期票據的發行主體范圍更為寬泛,只要市場能夠接納,凡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均可發行;(2)在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申請程序簡單:中期票據作為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在人民銀行領導下,由交易商協會進行自律管理。企業只需將相關發行文件提交交易商協會注冊后即可發行,手續簡便;(3)完全市場化的發行方式:表示為評級較高的企業融資成本會低于同期貸款利率,所以充分利用資金市場的較低利率環境會降低融資成本信用;(4)無需擔保或其他復雜交易結構,企業直接發行,操作簡單易行;(5)募集資金用途自主化:賦予發行人更大的財務自主性,可用于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結構、調整公司負債結構,并不排斥用于支持企業的并購和資產重組等,并且沒有固定的使用限制;(6)發行機制靈活化:一次注冊,分期發行,在金額、期限和發行時間的選擇具備相當程度的靈活性,匹配企業的多元化資金需求,可以是浮動利率方式發行,也可以是固定利率方式發行。

    2、中期票據定價分析。中期票據的發行市場化,同時定價也市場化,影響發行利率水平的因素有:(1)與發行人資質和信用狀況:資質越好,信用評級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反之,資質越差,信用評級越低,利率水平越高;(2)市場利率水平:市場利率(一般以同等期限的掉期利率或國債收益率為基準)越高,發行利率越高。預計中期票據發行利率與同期貸款利率相比存在1%~2%利差(視不同評級而定),有利于發行人節約融資成本;(3)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發行時銀行間市場資金充裕,則發行利率較低;發行時銀行間市場資金缺乏,則發行利率較高;(4)與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關:承銷商定價能力越強,發行利率就越低。

    第5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1988年,深圳平安保險公司首次提出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問題,2000年,建行和工行相繼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方案,但均被監管當局否決。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標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式開啟,這次試點工作也被業界稱為第一輪試點工作。

    第一輪試點工作分為兩個階段:(1)2005年~2008年為起步期。2005年12月國開行的“開元2005-1”和建行的“建元2005-1”兩單項目發行成功,規模合計為71.94億元;2006年有三單項目成功發行,其中“東元2006-1”和“信元2006-1”是首批以不良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的產品;隨后還有12單項目發行。(2)2008年底到2011年為總結期。由于受到次貸危機影響,監管當局出于審慎原則和對風險的擔憂,決定暫停試點工作,并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向國務院聯合提交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總結報告。

    截至2011年底,第一輪試點共有四類11家金融機構發行17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規模合計667.82億元,其中優先級規模582.69億元,次級規模85.13億元。試點項目從發起人結構看,涵蓋了國有銀行、國家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等銀行類金融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從信貸基礎資產的類型看,涵蓋了企業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和汽車抵押貸款四種。

    2012年5月,銀監會和央行《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試點工作重啟,截至2013年7月,第二輪試點工作一共發行6期產品,合計規模達到228.5億元。其中國開行發行規模最大,達到101.6億元;交行、中行等商業銀行發行規模均在30億元左右。

    2013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 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推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并提出:“堅持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總量控制,擴大試點;統一標準,信息共享;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不搞再證券化。”這標志著第三輪試點正式開啟,同時,信貸ABS業務在制度上也取得重大突破。2014年11月,銀監會下發《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決定信貸ABS業務將由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銀監會將不再針對產品發行進行逐筆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取得業務資格后,在產品發行前進行備案登記即可。2015年4月,人民銀行公告已經取得相關業務資格、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且能夠按規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注冊,并在注冊有效期內自主分期發行信貸ABS產品。同年5月,國務院提出“繼續完善制度、簡化程序,鼓勵一次注冊、自主分期發行,并提出規范信息披露,支持信貸支持證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隨著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注冊制與備案制的相繼實施,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進入成熟發展階段,截至2016年2月底,總共發行了214單信貸ABS產品,總規模達7883億元。相比于前兩輪試點情況,發行產品數量有了質的飛躍。

    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

    我國信貸ABS試點工作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從我國的法律、稅收和會計制度出發,確立了特設機構的信托模式(SPT),有效實現了資產重組和“破產隔離”;針對證券化業務中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抵押權的變更登記,采取了批量進行、公告通知的快捷方式,提高了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效率;堅持產品結構適度創新,未引入信用衍生類產品,未設計合成資產證券化產品,也未進行過公募再證券化,同時引入優先A檔計息方式和還本方式多樣性的設計、“清倉回購”條款、特別信托收益權設置等創新機制,提高了產品的自身安全性和市場接受度;堅持“優質資產先行”原則,除不良貸款證券化外,信貸基礎資產均為貸款五級分類中的“正常類”,大部分項目資產池未出現違約情況,基礎資產信用評級較高,多以AAA為主。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存在的問題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己經取得長足進步,但是由于該項業務在我國開展較晚,缺乏實踐經驗,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發行市場銷售不暢、二級市場的流動性不足、信用評級體系和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

    發行市場銷售不暢

    結合前兩輪試點情況,從發起人角度看,銀監會負責發起人與受托人的資格審批,傾向于嚴格資格審批制度,加強業務的風險控制;而人民銀行負責業務的額度審批與制度建設,傾向于積極推進試點工作并不斷擴大試點范圍。由于兩部門之間的理念分歧,加之雙方交叉審批,導致業務審批時間過長,而信貸基礎資產池是不斷更新的,需要不斷調整貸款項目,期間涉及的程序復雜,增加了發起人發行產品的難度和成本。

    從機構投資者角度看,根據保監會的投資管理辦法,信貸ABS產品并不在可投資的范疇之內,因此保險類金融機構被禁止參與該業務。其次,全國社保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資格雖獲得監管當局批準,但是投資比例受到嚴格限制,同時受到交易利得的稅收制度阻礙,逐漸失去了投資的積極性。像社保基金只在第一輪試點期間投資過建行與國開行的信貸ABS產品,而證券投資基金并未進行任何嘗試。

    從產品自身的角度來看,由于信貸ABS技術含量較高,這就需要機構投資者投資該類產品時需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產品定價能力,加之證券化市場的規模較小,稅收負擔較重,投資收益較低,使得投資者的熱情不高。

    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前兩輪試點過程中,信貸ABS發行規模較小,機構投資者數量有限并且高度集中,又因為前兩輪試點放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最終導致了商業銀行所發行的證券只能被商業銀行之間大量交互持有的現象。下表3很好的反映了這種商業銀行交互持有的現象,國有銀行與股份制銀行持有比例超過了80%。

    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

    對于信貸ABS,項目存續期內二級市場流動性是其健康發展與否的重要衡量指標。具體來看,信貸ABS在二級市場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現券交易和質押式回購交易兩種。通過下表4列出了2005年到2011年期間現券交易情況,從中可以看出,由于2007-2008年間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大量發行,現券交割量在2008年達到152.37億元的峰值,交易規模占同年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割量的0.0373%。在2008年以后,隨著部分項目的到期清算,交割量也一路萎縮,2011年,現券交割總量為1.85億元,占比僅為0.00027%。其中整體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總量為銀行間市場和柜臺市場的現券交易、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交易總和。

    改變信用評級的付費模式,避免利益沖突。由于信用評級費用由發行人承擔,使得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容易受到發行人影響,評級機構為了取得評級業務或更高的評級收入,可能會提高資產的信用評級。因此,為了保證評級結果的客觀性,應采用投資人付費的評級方式。目前我國采用的是“雙評級”制度,在信貸ABS的發行評級和發行后續跟蹤時,都需要有兩家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采用投資人付費的模式可以充分發揮“雙評級”機制下評級機構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有效避免評級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信息透明度

    由于信貸ABS產品結構復雜,參與主體較多且相互之間存在多元化的委托關系,使得投資者難以獲得全面、真實的信息,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為了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提出如下建議。

    實現相關法律的統一管理。應將《試點辦法》和《監管辦法》的監管要點結合起來,明確參與主體之間多元化的委托關系,明確受托機構在承擔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地位。要建立法律規章,解決發起機構和受托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效控制基礎資產的風險。發起人要讓受托機構充分參與基礎資產重組和信用增級過程;要讓受托機構掌握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狀況,充分了解基礎資產質量。

    應強化發行人和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參照美國的先進經驗,對信息披露的時間和頻率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充分披露基礎資產質量和未來現金流的相關信息,主要內容包括:資產池內信貸資產組成、基礎資產的違約率、早償率和贖回情況、產品結構設計和分檔情況、現金流的償付順序,信貸資產轉移后權益保留情況、信用增級情況、違約時的救濟機制等。要設定用于信息披露的基礎資產的標準化數據,便于投資者進行分析,比較產品風險。

    監管當局應出臺相關法律,要求中介機構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義務。像信用評級機構應披露信用評級方法和因素,披露發行人的相關聲明和保障;服務機構應披露中介服務費用;貸款企業應披露信貸資產的歷史數據,為投資者的風險評估提供有效參考。

    注重本土市場培育,不斷擴大市場規模

    從前兩輪試點情況看,我國信貸ABS市場產品規模較小、參與主體較少,導致發行市場銷售不暢和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使得市場規模已經成為阻礙市場發展的最大桎梏。只有注重本土化市場培育,使市場規模經歷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才能吸引更多地發行人、投資者和中介機構參與其中,才能形成一個完善的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

    逐步放松市場管制,縮減不必要的監管審批。隨著政府明確提出推進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參與主體的自律水平不斷提高,市場管制必須逐步放松,以商業銀行參與為主的準入審批,應該被風險監管為主的業務審批所取代;監管當局應簡化審批流程,將逐個項目審批轉為業務資格和額度審批,已獲得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審批額度內可自主申請發行。此外,要協調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溝通問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在保證控制證券化產品風險的情況下,降低發行人的發行難度。

    豐富基礎資產種類,推動產品創新。已發行項目基礎資產的種類較少,其中企業貸款占大多數,而且每一類型產品的規模較小,各檔期利率的償付條件各異,非常分散,難以滿足不同投資者需求。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創新工具,通過對不同類型的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分析,來設計不同類型的產品,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消費者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擴大基礎資產種類,除了提高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的比例外,還可以引入基礎設施收益類、應收賬款類、信托受益權類基礎資產,推動產品創新。像招商銀行2014年發行的基于信用卡應收賬款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就具有代表性,只有設計出更多更合理的產品,才能滿足投資者的不同需求,擴大市場規模。

    擴大市場參與主體,增加機構投者數量。應鼓勵更多的具有業務操作能力的商業銀行進入發行市場,通過業務競爭提高信貸ABS產品質量,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同時,國家稅務機關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市場參與主體的稅收負擔,提高參與者的積極性。對于發行市場的機構投資者,首先要修改保監會的投資管理辦法,允許保險類金融機構進入該市場;其次,要鼓勵社保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信貸ABS,逐步放開投資比例限制。

    促進交易市場統一,擴大交易規模。我國信貸ABS業務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雖然采取了現券交易和質押式回購交易兩種方式以擴大交易規模,但是信貸ABS業務并未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這種相互隔離的局面不利于分散產品風險。因此,要使信貸ABS產品進入證券交易所流通,允許同一產品同時在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形成一個完整的流通機制,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提高產品的流動性,形成有效對流,改變信貸ABS產品被各大商業銀行相互持有的局面。

    令人可喜的是,隨著2013年8月第三輪試點工作的開展和國務院推進信貸ABS常規化發展的決心,監管當局在制度上進行了重大改革:銀監會將信貸ABS業務將由業務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在發行前不再對產品進行逐筆審批,只需備案登記即可;人民銀行開始推行參與機構注冊制,注冊有效期內機構可自主分期發行信貸ABS產品。政策管制對市場的邊際影響逐步降低,表明監管當局對產品創新持有開放態度,放開了規模總量上的控制,未來產品創新周期將會進一步縮短。這一制度突破使得信貸ABS業務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發行規模開始上升到千億級別,出現了質的飛躍。截至2016年2月底,第三輪試點就已經發行了214單信貸ABS產品,總規模達7883億元,極大的增加了市場規模,緩解了發行市場不暢和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的問題。

    第6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模式;網絡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月25日

    一、小微企業融資現狀

    (一)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當前,隨著我國金融系統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企業融資渠道和方式變得多種多樣,不同的融資渠道和方式其融資的難易程度、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也是不同的。與大中型企業不同,小微企業融資有著其特殊缺陷。小微企業在經營規模、管理能力、財務制度、信息披露、企業信用維護等方面與大中型企業存在明顯不足。因此,小微企業融資途徑過窄,無法實施股權融資、債券融資、貿易融資等融資方式。小微企業常用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企業留存收益、金融機構貸款、企業成員集資、小額借貸、抵押貸款、財政補貼等。

    金融行業傳統經營理念與小微企業經營特征不一致,難以滿足小微企業個性化的融資需求。其融資困境大多表現為直接融資渠道過窄和貸款成功率低兩個方面。股票發行和債券發行門檻很高,對企業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都有較高要求,小微企業受限于自身條件,幾乎不可能采取直接融資的方式;雖然銀行貸款仍是小微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來源,但商業銀行現行的審貸流程過長、審貸標準仍十分嚴格,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大、成本高,實際融資所得與資金需求仍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二)小微企業出現融資困境成因分析。小微企業自身條件欠缺、金融機構服務缺位和企業外部融資環境受限是導致其出現融資困境的主要原因,以下分別從內外兩方面展開說明:

    1、小微企業內部原因。小微企業自身條件欠缺是其出現融資困境的主要原因:

    (1)小微企業普遍缺乏可用于抵押的資產。小微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普遍偏高,缺乏可用于抵押的物品;同時,銀行對小微企業抵押品設定較高的折扣率;此外,對小微企業抵押物品的資產評估流程長、方式復雜,估值主觀性大等問題,大大提高了小微企業的抵押成本,造成抵押融資難。

    (2)小微企業信用不足。部分小微公司治理結構混亂,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導致財務報表失真,甚至出現仿造文書的情況。銀行難以辨認企業的真實財務情況,借貸雙方長期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出于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道德風險的考慮,銀行往往提升貸款門檻,提高貸款利率、增加對抵押物品的限制,由此進一步提高了小微企業的貸款成本,降低了小微企業獲得貸款的可能性。

    (3)企業競爭力不強。小微企業規模小,經營靈活,但是風險能力較弱,對市場風險十分敏感,經營業績不穩定,產品競爭力不強;同時,小微企業在管理手段、財務制度等方面普遍較為落后,因此小微企業相較于大中型企業淘汰率更高,銀行貸款風險過大;另外,小微企業資金需求具有小、頻、急的特點,使得借款利率普遍高于一般大中型企業借款利率的1%~6%。

    2、外在原因分析

    (1)商業銀行缺乏針對小微企業設計的信貸產品。傳統商業銀行貸款難以適應快速增長的小微企業用資現狀,傳統商業銀行在追求規模增長的同時面臨同質化嚴重的問題。這類金融機構仍傾向于開發大企業業務,力求迅速做大規模,在經營差異化、服務特色化方面投入不夠;部分銀行開發的針對小微企業信貸產品門檻較高、審查嚴格,不能適應小微企業的廣泛需求。

    (2)小微企業融資受到金融政策的制約。我國實行貸款利率上限要求,對利率上漲的幅度有嚴格要求,由于小微企業融資風險大,銀行成本低,使得銀行不愿意給小微企業放款。另外,多數銀行基層營業網點的放貸權限被上級收回,授信制度更為嚴格,也打擊了基層銀行辦理小微企業信貸的積極性。

    (3)直接融資渠道狹窄。近幾年來,中小板和創業板相繼問世擴大了企業參與資本市場的活力,但為小微企業提供直接融資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仍未完全建立,加之準入門檻較高,多數小微企業鮮有獲益。

    二、網絡融資與小微企業契合性分析

    (一)網絡融資興起的必然性原因

    1、小微企業小、頻、急的融資需求是網絡融資興起的客觀基礎。銀行信貸一直是小微企業最重要的外部融資途徑,但銀行信貸產品門檻高、標準嚴、手續繁瑣、貸款流程長,難以適應多數小微企業“小、頻、急”的融資需求。因此,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金額在我國金融機構總體貸款結構中的比例仍然偏低。網絡借貸市場作為重要的互聯網金融組成部分,以低廉的融資成本和快捷的服務使全社會得以收益,尤其是為解決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提供了積極有效的路徑。

    2、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為網絡融資提供了可靠的物質保證。2008年起,電子商務開始進一步升級轉型,進入極速發展階段。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8.1萬億元,相當于同期GDP的15.6%。在電子商務大軍中,中小微企業占據絕對主流,這與中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相匹配。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用戶規模已經是全球第一,電子商務正悄悄改變著我國零售業的格局。據調查顯示:“2013年我國民間借貸總額高達8.6萬億”。電子商務和網絡平臺使得民間借貸成功流向小微企業,成功解決企業和資金之間的資源配置問題,為小微企業融資打開了新的渠道。

    3、傳統金融業務創新產生的“金融脫媒”為網絡融資發展提供了動力。小微企業分布廣,影響力大,“小、頻、急”是其資金需求特征。為響應國家要求,銀行業紛紛加大科技投入和應用方面的力度,順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趨勢。當前,網絡金融快速發展,我國“一行三會”曾聯合發文指出:“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絡在線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絡共享平臺”。中國工商銀行在2009年探索性地打造領先的核心技術平臺,創新地成立總行級網絡融資業務中心,開展針對小微企業的專項融資服務,開啟了金融服務模式的變革。

    (二)網絡融資與小微企業融資關系分析。與傳統融資方式普遍追求大客戶的理念不同,網絡融資的競爭力則在于覆蓋傳統金融的服務盲點,為小額融資需求提供了中介平臺。因此,小微企業用資需求和網絡融資具有很好的適應性和利益關系。

    1、網絡融資緩解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是導致小微企業出現融資困境的絕對影響因素。目前,網絡借貸平臺實行會員制,在注冊時,必須提供詳細的用戶資料,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經濟信息、信用信息等資料,平臺以此對借款用戶實施貸前的風險評估。因此,這類在線融資平臺改善了銀企之間的信息溝通,對于解決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2、網絡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特點。小微企業融資具有“短、頻、急、小”的特點,網絡借貸憑借其龐大的數據基礎和快速的信息處理,及時提供企業的交易記錄和信用等級分析。另外,網絡貸款業務突破傳統借貸營業時間的限制,貸款的申請、受理全程網絡化,省去了冗長的資質審查時間,加快了信貸進度。目前,多家商業銀行和網絡融資平臺針對小微企業不同用資需求,開發出了多款諸如信用循環貸款、網絡供應鏈貸款、訂單貸款、網絡擔保貸款等小額信貸產品和服務,拓寬了小微企業貸款的渠道。由于網絡貸款審批快、額度小、期限較短,出現大量以日計息的融資產品,非常適合小微企業短期的資金需求。

    3、網絡融資降低了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研究表明,小微企業用資特點是“小、頻、急”,其網絡融資的綜合成本遠低于傳統的融資渠道。這是由于融資效率提高和快捷的資金利用率降低了企業的財務成本。傳統貸款審核流程長、程序繁瑣,而網絡借貸實現了全程網絡化,審批效率更高。我國從事網絡融資平臺的多為私營企業或民營企業,隨著網絡融資平臺數量的不斷增多,地域條件已不是影響網絡融資平臺發展的因素,網絡平臺同樣面臨著行業競爭。越來越多的融資平臺開始提升服務水平,利用高效的信用評級模型縮短貸款流程,個別B2B平臺甚至承諾當天放款,大大減少了企業由于資金到位不及時發生的成本流失和意外情況。同時,許多平臺計息方便靈活,“隨用隨記,隨還隨止”,由于用資期限短,即使年化利率比銀行高,事實上仍低于其傳統融資成本。

    4、網絡融資有效縮減小微企業授信成本。多數網絡融資機構建立了專屬的信用評級數據庫,以企業以往在平臺上的交易信息和信用記錄為信用基礎,出借方可以通過平臺查詢到借方的信用信息,大大降低了授信成本。傳統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銀行和融資擔保公司等資金出借方雇傭大量信貸員隊伍用以考察借款人信息,由于小微企業往往存在財務信息失真,經營狀況不穩定等問題,再加上信貸員主觀原因,導致出借方難以獲得小微企業的真實財務信息和經營狀況,使得銀行放貸風險很高。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加快了網絡信息的傳播速度,通過曝光違約企業的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系統封殺等懲罰措施,使得企業違約的成本大大增加。基于大數據的企業信用評級系統可以方便迅速地查詢到借款企業的交易記錄和信用評級報告,為開展貸前風險評估、貸中風險防控、貸后風險跟蹤提供了依據。這種高效的網絡監督制衡機制有效降低了借方發生不誠信或違約事件的可能性,降低了企業的授信成本。

    三、小微企業網絡融資應用中面臨的問題

    (一)網絡借貸中的國家立法和監管空白

    首先是法律空白。目前,我國還未出臺網絡融資方面的專項法規,而且現有關于借貸方面的法律只對傳統金融業務有約束作用,尚無法律法規對網絡借貸中常見的一些諸如如何控制平臺壞賬率,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資格的審察,融資平臺、投資人、借款人之間的權責關系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制定網絡借貸利率標準等問題加以規范。網絡借貸平臺僅起中介、撮合作用,網絡借貸平臺將不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法規在網絡借貸方面的空白大大阻礙了網絡融資的進一步發展。

    其次是監管缺失。目前,我國網絡融資的三種模式(B2B、B2C、P2P)實質上都在從事金融機構的業務,除網上銀行和網絡借貸平臺按照相關行業法律監管開展業務以外,大量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出現監管“真空”。我國尚未對此類網絡借貸平臺有明確的監管措施,無法核查其注冊資質、業務范圍、盈利方式,并且對放貸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無法做到動態跟蹤和實時檢查,使網絡借貸面臨非法集資、洗錢犯罪等諸多問題。

    (二)網絡借貸中的技術風險。數據安全風險一直是網絡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最大威脅。網絡融資在小微企業實際應用中面臨的技術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犯罪方式多樣性。犯罪方式主要包括:(1)盜取用戶名及密碼,并對網絡平臺中的貸款信息進行破壞,最終進行非法轉賬;(2)冒名頂替他人進行注冊并獲得貸款;(3)泄露儲存在網絡借貸平臺中的大量真實信息;(4)對程序進行非法編制,截取貸款;(5)大肆傳播電腦病毒,破壞用戶信息和貸款賬戶等。二是犯罪主體內部性。網絡犯罪多為青年人群,且大多數是單位內部管理人員和系統操作人員。三是犯罪手段隱蔽性。網絡金融犯罪手段高明、專業性極強,極大地增強了防范工作的困難性。網絡金融犯罪不受地點和時間的約束,其作案過程簡單、時間短,不留任何痕跡。

    (三)網絡借貸中的違約風險

    首先,信用評級體系亟待完善。幾乎所有的融資行為都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特別是在網絡融資行為中。網絡融資平臺依托大數據挖掘技術,大多建立自用信用評級工具。然而,我國從2001年才開始建立信用評級數據庫,并且存在有信息不完整、體系不完善等問題。特別是自2012年以后,多家大型P2P融資平臺的倒閉導致整個行業信用受損,融資平臺的風險評價系統更是遭到質疑,投資人更加謹慎。

    其次,信用評級信息使用范圍有限。目前,我國的征信系統只對金融機構開放,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小額貸款機構、基金公司等合作機構。這主要是因為一旦這些涉及商業機密的信息遭到泄露會造成難以預料的后果,所以只有當金融機構獲得授權才可對其利用。我國央行的征信系統雖然經過幾次擴容,但是仍不對網絡融資平臺開放,使得目前網絡融資發展面臨著很大瓶頸。這就需要網絡融資平臺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工具,正確識別高風險以降低違約率,提升平臺競爭力。

    四、完善我國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建議

    (一)完善網絡融資的立法和監督。為了發揮網絡借貸在私營小微企業融資中的作用,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相應法律法規,規范網絡融資行業秩序,出臺針對網絡融資行業管理辦法,嚴格網絡平臺注冊審核機制,明確業務范圍和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設置行業準入標準;其次要明確監管主體,對融資平臺的經營業務進行定期監督,確保監管當局在其職權范圍內旅行監管職責,各級監管部門應認真貫徹并執行增強小微企業網絡融資能力的方針政策。

    (二)防范網絡借貸技術風險。提高網絡風險防范技術,著力開發新一代核心安全系統以應對網絡安全危機;強化機構人員風險意識,注重對網絡技術的學習和實踐,積極引進會計、金融、風險管理專業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著力形成網貸平臺與監管機構指導與反饋交互機制;擴展自建信用評估數據庫信息渠道,建立黑名單制度,聯合公安機關、專業風險評估機構、監管當局和其他融資平臺構建風險預警系統。

    (三)控制網絡借貸信用風險。我國現有征信系統不完善,增加了對借款人的授信成本。國家應建立統一的信用評級體系,擴展信用評級來源,建立借貸雙方信息披露制度,對惡意欠貸的借款人信息要及時上傳到黑名單中,提高其違約成本,保證投資人利益,維護平臺信譽;大力推進網絡聯保機制,提高企業組融資競爭力,分散違約風險。建立科學的貸款跟蹤系統,及時催繳借款,提高壞賬控制水平。

    (四)提高小微企業自身融資競爭力。小微企業出現融資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而直接原因在于小微企業自身融資競爭力不強。因此,提高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競爭力必須從企業自身出發,建立企業科學管理模式,培養合格的管理人才;完善企業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拓展融資渠道;積極引進財務專業人才,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與聯系,保證融資信息及時準確;同時,還應做到按時還款,不斷提高網絡融資市場中企業的信用級別,從根本上提高小微企業的融資競爭力。

    主要參考文獻:

    [1]鐵軍.中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2]杜斌.我國網絡信貸現狀及規范發展建議[J].華北金融,2013.8.

    第7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民間融資 政府管控 社會自治 河北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民間金融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的概念及協調

    民間金融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的概念。第一,民間金融政府管制。從經濟社會的發展來看,政府管制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在市場化和自由主義發展階段,市場交易行為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是交易安全問題、利益分配問題和結構性社會問題。為解決市場經濟自身引發的各種市場失靈問題,政府管制應運而生。政府管制是指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基于一定的管理目的,依靠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社會經濟各種主體和經濟行為進行有強制力的管理控制,以求保證經濟的平穩運行和社會的長期穩定。我國民間金融行業處于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中,二元金融結構下金融管控機制處于構建的初步階段,民間金融制度缺陷凸顯,需要完善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和相關制度,以保證民間融資領域的交易安全和市場的公平競爭,于是政府金融管制成為新興市場國家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民間金融監管難度大,隱秘金融行為難于被察覺,因此政府管制的強制性、法制性和政策性可以通過公權力機關逐漸滲透至民間融資各個領域,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指引性。

    第二,民間金融社會自治。社會自治是指社會經濟各主體為謀取自身發展而減少政府政策規制和干預,并通過各種社會自治組織管理其交易行為,保證市場經濟的效率。從理論上講,社會自治是與政府管制相區別的社會經濟管理工具。社會自治以地區或行業的交易習慣、行規行約、市場規則為基礎,由社會自治性組織通過法律具體授權行使管理職能。民間金融交易從其歷史沿革上看,是在正規金融渠道無法滿足市場資金需求時,由市場自發產生的金融行為,也是金融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結果和不可或缺的環節。從其發展過程上看,民間融資種類、形式、規則的發展速度較快,且基本形成一套潛藏的交易規則,政府管制民間金融,具有一定時滯效應,容易出現政策效果滯后的現象。如果通過社會自治民間金融組織對其本行業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和風險防控,可有效保證管理效率。

    民間金融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之間的矛盾及協調。金融行業的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之間始終存在著固有的矛盾。從權利來源上看,政府金融管制是每個公民部分權利讓渡的結果,而金融社會自治是通過市場或金融行業自治協會進行,是市場內部權利的再分配,不涉及權利的讓渡。因此,二者間成此消彼長的態勢。政府過多的擁有管理權限,意味著市場行業自治的權利過少,進而產生金融抑制的狀態。如果政府較多的放權給市場金融自治組織,則交易效率和監管效率將有所提高,但也存在監管強制性不足和“監守自盜”的發生。因此,如何協調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是管控民間融資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結合國內外金融治理理論和實踐,世界范圍內協調金融領域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大致有兩種方式,即有限政府理論和新公共服務理論。有限政府理論認為,政府不應是“全能政府”,政府和市場是同為兩種金融治理手段,但各自功能不同。政府的功能是保護市場的有效性,應承認政府監管的必要性。然而,政府不能肆意將監管的觸手延伸至民間金融各領域,而應只履行基本的職責,將其他職責交由市場行業自治組織解決,保證市場化的基本方向。具體到民間融資上,政府應對民間融資中有可能對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產生嚴重后果的行為加以約束,確保民間融資在金融市場上的安全性。而將具體交易習慣、交易規則和交易中的審查交由行業自治組織負責,做到“小政府、大市場”。新公共服務理論在肯定市場自治的基礎上,也重新定義了政府職能。該理論認為,政府的職能應當是服務,因此政府的角色應當由“劃槳”轉變為“掌舵”,幫助市場一起尋找漏洞并提出解決方案。因此在民間金融管控領域,政府應當只承擔同服務行政類職能,并不是直接支配和命令管理關系,對本地區民間融資進行非強制性建議或指導,協助有關機構擬定民間借貸合同、制定民間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等。

    民間金融涉及國計民生諸多領域,存在潛在區域性風險,因此在金融風險的監管、融資企業信用風險監控上必須明確政府的監管職責,社會自治作為輔助配合。民間融資的發展是不同利益主體在意思自治基礎上為滿足資金需求而發展的產物,存在諸多利益訴求,因此在交易的具體過程、交易的規則、糾紛化解上應主要由民間融資行業自治機構管理,政府只需通過服務型行政行為、政策建議及法律法規等方式予以支持。

    河北省民間融資發展現狀及管控中存在的問題

    河北省民間融資現狀。根據2014年河北省融資數據顯示,河北省2014年上半年民間融資規模大約500億元,占河北省2014年社會融資總量的約9.6%,且逐年上升。從民間金融機構發展上看,近年來河北省民間金融機構從數量和業務范圍上都顯著增加,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已躋身全國前五名,融資性擔保公司超過600家,注冊資本金超過400億。2014年河北省典當行新增37家,新增分支機構12家,典當融資正逐漸向全省擴展。從民間融資利率上看,河北省企業民間融資加權年利率約為15.3%,向企業、個人和民間融資機構借款利率分別為18.8%、14.0%和23.6%。若以央行于2015年十月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4.75%為標準,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利率均徘徊在法定的四倍利率上限附近,有部分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護。

    河北省民間融資管控中存在的問題。河北省民間融資主要以政府管制為主,管控權限集中在政府和相關國家機關。分析政府管制內容可以看出,管控內容分散、覆蓋面狹窄、手段單一,沒有體現出“小政府、大市場”的服務型政府理念。在社會自治方面,河北省雖也存在行業協會,但這種行業協會本質上是交流研究平臺,并未出臺對本行業的管控規章或規則,進而無法和政府管制形成配合。長期以來,這種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的不協調,不僅阻礙了河北省金融管控的步伐,也浪費了優質的社會管理資源。

    第一,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作用發揮不充分。在風險防范過程中,政府的角色應當是一個嚴格的監督者,始終貫穿金融風險監管的各個階段。河北省對民間金融的監管缺乏系統性,導致金融風險始終處于監管的邊緣地帶,地方政府在民間融資的管控中越位缺位現象嚴重。例如,非銀行民間融資機構是金融風險的高發區,但關于金融機構的監管只停留在《公司法》等上位法之中,河北省政府沒有針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特殊性進行差異化對待。其原因在于金融領域仍然具有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地方政府金融政策必須服從于中央,缺乏一定自主性。而民間金融的特點之一是顯著的地緣性,地方政府金融管制的意義是在能夠立足于本省金融業發展實際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省發展要求的系統的、全面的、根本性政策法規。

    第二,管制方式單一化。民間融資的政府管制中,政府的職能是通過行政服務類行為幫助金融主體彌補交易中存在的漏洞,規避交易風險。實踐中,河北省金融管制部門往往以強制性行政行為為主,政策具有顯著的指令性,政策設計僵化,且多為行政干預。除此之外,河北省金融管制部門的監管措施主要是直接行政管理,政策直接作用到金融主體上,缺乏靈活性。合理的政府民間金融管制中,政府應當大量使用間接管理的手段,通過協商、服務、法律、評估等方式進行管制。

    第三,社會自治缺失。民間金融治理中,在交易的具體過程、交易的規則和地區社會信用保障上應由民間融資行業自治機構負責。河北省至今仍無民間金融管理的自治性機構,雖然擔保、典當等行業成立了屬于自己的行業協會,但是行業協會章程中主要涉及協會會員的活動、業務的培訓、技術交流,沒有對本行業進行監管的內容。

    政府主導建立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的民間金融風險監控體系

    建立專業、綜合性金融風險管控機構。河北省民間金融機構缺乏有效市場準入和行為監督,造成大量金融中介在自身不具備風險防控能力的條件下從事民間融資業務。而風險防控是金融業發展的底線,因此需要由政府主導,并通過其強制力構建金融風險管控體系,將民間融資監管納入銀行監管體系中,從而降低我國“影子銀行”運行風險,保證系統性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

    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具體可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由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省新設立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市場準入監管,重點是對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人員組成和注冊程序進行審查,全省金融監管當局制定民間金融機構統一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注冊資本金數額,并比照商業銀行監管方法對其進行核算。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風險和經營方式不同,因此應在設立最低基礎上進行差別化調整,針對高風險、高杠桿率的融資擔保等機構,適當提高準入門檻,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對民間融資過程進行監督。民間融資具有隱蔽性,必須陽光化方能進行有效的風險防范,因此應借鑒銀行監管的經驗,通過存貸比、資產負債率、壞賬率等指標構建基本風險評估機制,并逐漸建立民間金融機構風險監測系統。目前河北省民間融資機構的準入主要由地方金融辦負責,從監管能力和監管技術兩方面看,都不適合作為民間融資主管單位,必須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專業的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

    建立政府監督、社會運作的融資主體評級機構。民間借貸市場之所以利率高企,除市場流動性不足外,信息的不對稱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目前,河北省乃至全國在民間融資領域都尚未形成一個有效的民間信用評級機制。資金的供給方在提供資金之前,不能通過民間融資信用評級機制了解資金需求方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對放款的回收很難產生合理預期,不得不通過提高利率規避風險。

    融資主體信用評級必須始終在政府嚴格監管下進行,但評級機構須為社會自治下的第三方機構。在這個過程中,應明確政府和評級機構權責歸屬,既要確保評級過程的公正性,又要保證評級結果的有效性。在評級機制構建中,應重點考慮評級機構的選擇問題。民間融資信用評級機構必須由具有良好評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政府可參照對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過程進行選擇,全面了解評級機構的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指標設置情況,并針對河北省不同地區產業集群的群體信用給予服務型建議,第三方評級機構必須對評級結果負責。

    構建政府、市場相配合的河北省經濟社會征信平臺。民間融資究其本質,是信用條件下的資金拆借,政府若想對民間融資各方面全面系統檢測,必須對各主體信用進行調查,因此,在有效的信用評級機構設立后,還要搭建全省經濟社會征信平臺和登記系統,不僅要約束資金需求者行為,也要約束資金供給者行為。在征信體系構建中,征信主體的選擇是首要解決的問題。根據國際經驗,征信主體往往分成政府主導和市場主導兩類。以美國為代表的一部分國家主張通過純市場化手段進行征信,征信機構獨立于政府。以法國為代表的部分國家則強調政府征信的重要性。在法國,征信機構只存在于國營征信機構。

    政府主導的征信系統主要負責全省企業和個人基本信用記錄,如個人基本信息、職業、家庭狀況、收入、信貸記錄等,以便政府充分了解債務人的基本信用情況。此層次重點應處理好個人隱私權和信用數據收集的矛盾,不允許任何超越個人隱私權的信用信息披露。在基本信用征集完畢后,應采取社會自治的征信系統,以行業自治性組織為主體,針對該行業所必須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和披露。這樣既可保證公權力有效滲透至信用體系,又給予不同行業充分的自主性選擇,保證了征信體系的靈活和高效,使資金供求雙方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信息的對稱。在征信體系搭建完畢后,政府應出臺相關征信制度法規,盡快將征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保障信用征集的強制性。

    建立社會自治組織參與的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

    在交易領域,協調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的關鍵是明確何種交易需要政府強制規范。為充分保障交易的效率,政府應只對交易的宏觀原則和需要打擊的交易行為進行規制,采取負面清單制度,保證“無禁止即自由”的治理理念。而社會自治機構則應根據本行業發展特點,制定相應的行業內交易規則。在糾紛解決上,應采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政府推動相關法規制定,而行業自治機構負責簡單糾紛的調解和協調

    制定社會自治組織參與的民間融資交易規范。民間融資具有隱蔽性,長期以來各地尚無通用的市場規范,從而使河北省民間融資方式混亂,交易規則欠明晰。與政府管制相比,民間金融行業內社會自治組織對于本行業的交易通則、規范和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慣例更加了解,因此,針對交易領域的民間金融管控需由社會自治組織參與,而政府則需對行業自治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核和宏觀管控或給予服務型行政指導。

    在河北省2014年民間融資糾紛中,自然人之間或非融資機構法人間借貸糾紛所占比例最高。在民間借貸領域以信用和承諾作為僅有的擔保,依靠熟人間的人情關系進行借貸,借貸雙方甚至沒有有效的借款合同。針對上述融資方式的監管,應首先成立相關行業自治組織,對交易的程序、擔保規則等進行詳細的規范,政府則應側重服務型行政干預。政府服務型行政干預類似于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定期的窗口指導,雖然不直接影響被指導主體行為,但政府指導具有較高的公信力,足以達到提示和指導的目的。

    制定《河北省民間融資管理辦法》。民間融資糾紛解決應以多元化為原則。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上看,河北省解決民間融資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刑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分散于不同法律位階,且不同法律間存在沖突和界限模糊的現象。在上述諸多立法缺陷并存的背景下,在此原則指引下,政府作為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應充分行使其規章制定權限,借鑒溫州模式經驗,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河北省民間融資管理辦法》,厘清合法融資和非法集資邊界,規范民間金融機構審查登記制度,明確各種法律禁止的非法轉貸、非法經營和沖突交易等行為,在利率市場化的基礎上明確民間借貸利率,明晰法人間借貸是否合法。法律在約束交易雙方行為的同時,還應約束政府行為,分配金融監管、風險監測和預警的責任歸屬,制定完善的追責機制。

    第8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P2P網貸 “跑路”

    一、P2P行業風險分析

    (一)法律和政策風險

    目前,我國關于P2P行業的相關法律規章尚不健全,未能就P2P平臺的性質以及運營監管等出臺合理有效的規定。在定性方面,僅通過《合同法》第424條對居間合同的規定來判定P2P平臺的運營及收費的法律依據。而在監管方面,也僅僅只有銀監會規定的4條“紅線”和5條監管意見,顯然欠缺足夠的法律依據。而且,我國至今并未確立對P2P行業的專門監管主體,P2P網貸的市場準入問題、用戶的信息安全、支付安全等問題都還無法得到妥善處理。在發生P2P“跑路”事件時,廣大受害用戶也不能及時得到權利救濟。此外,我國的貨幣政策發生變動時,也會影響到P2P網貸行業的運作,從而加大P2P行業的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既包括P2P網貸平臺在發展初期沒能建立起平臺信譽、發展穩定客戶群而難以開展業務的風險,也包括P2P網貸平臺上的投資者無法收回貸款,借款者無力還款的風險。在當下P2P行業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的情況下,P2P網貸平臺往往面臨著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而且我國目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還不穩定,可能會成為“檸檬市場”。

    (三)財務風險

    P2P公司是以咨詢及服務類的公司注冊成立,它們沒有義務揭示財務狀況,對核心的財務指標如流動性指標和壞賬率指標諱莫如深。此外,P2P網貸行業的第三方擔保公司包括融資類與非融資類兩類。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很低,且為非持牌機構,所以風險很高。另外,倘若P2P平臺的信用鏈條斷裂,很有可能會發生資金周轉不靈甚至資金鏈斷裂的情況。

    二、P2P“跑路”原因

    (一)P2P經營問題

    我國的大多數P2P網絡借貸平臺為了爭取盡快盈利,一般都選擇用較短的時間上線運營。因此這些平臺沒有投入應有的時間和重視到自身的風控團隊組建和相關運營機制當中去,甚至出現平臺進行違規操作、不使用第三方資金托管機構等現象,這使得許多平臺在運營中出現資金鏈斷裂的問題,最終導致平臺倒閉, 甚至引發“跑路”現象。部分P2P平臺非法經營,虛構高收益率,并登出虛假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信用評級資料等,造成了不明實情的投資者的損失。

    (二)缺乏規范的征信機制

    信用是P2P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的基礎,依賴于完善的征信系統。當下,我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與互聯網金融的數據平臺無法實現對接,P2P企業之間也不愿意合作共享信用信息,而僅通過線下調查也難以全面有效地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因此,許多P2P網貸企業與投資者之間互不知底,投資變成了一場高風險的博弈。而且,信用資質不良的借款人獲得貸款會增加平臺壞賬,漸漸提高壞賬率。若資金運營不當,資金鏈斷裂將致使 P2P平臺倒閉。目前,征信制度的缺陷十分不利于 P2P 行業的發展。

    (三)監管不嚴

    P2P網絡行業目前由銀監會監管,但相關法律法規卻遲遲未出臺,直到2015年12月28日,《P2P監管細則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才下發并作出18個月的過渡期安排。因此,一方面,P2P平臺的資質沒有嚴格的標準考究,行業準入過于寬松,P2P平臺良莠不齊;另一方面,投資者無從得知P2P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投資風險巨大。目前國內還沒有專門針對 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法律,導致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很多行為無法律規范,執法部門無法可依,執法力度參差不齊,司法力度較弱。至今,司法部門已有判處結果的 P2P 網貸平臺違法事件不超過10件。在發生“跑路”之后,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專門治理,任由攜卷資金。

    三、P2P“跑路”風險防范

    (一)規范P2P網貸平臺經營

    一方面,P2P平臺應該加強對客戶的信用審核,防止惡意騙貸的行為,保證客戶的良好信用資質;另一方面,P2P網貸公司應該定期公開財務報表,并且定期提交給專門的審計機構進行審理,保證財務報表的公允性與真實度。加強對P2P網貸平臺日常經營的監督管理,有助于規范P2P行業的健康發展與安全運營,也有助于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健全征信機制

    一方面,我國的P2P行業應該加強行業內的合作,共同建立并積累信用數據,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信用評級和風險控制的順利進行。同時,P2P公司應該加強與商業銀行的合作,利用商業銀行獨特的金融功能與金融資源,讓網絡信貸的雙方及時迅速地獲得準確有效的信息,從而降低風險。

    (三)加強監管

    首先,我國應當盡快完善P2P網貸行業的相關法律規范,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確認P2P網貸公司的性質,并對P2P行業準入、P2P公司的審核標準、P2P行業的運作規范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以保證廣大受眾的合法權利利益。另外,我國可以借鑒國外P2P網貸行業的發展經驗,考慮先將P2P網貸行業納入現有監管框架,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對已經出現的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同時密切關注P2P網貸行業的發展動態,結合已經顯現的問題來“量身定制”相應的法律法規,適應它未來的發展需要。

    (四)加強個人的風險意識

    P2P“跑路”企業數量近年來不斷增多,給廣大用戶帶來了巨大的財產損失。但是,P2P企業“跑路”其實并非毫無征兆。盡管許多P2P公司未公示財務報表,使投資者難以迅速知曉公司的財務狀況,但是,如果P2P公司近期的促銷活動頻繁、出現負面報道、提現速度緩慢,這些都說明P2P公司可能存在資金供應不足等問題,都有可能是P2P公司的“跑路”前兆。投資者應該及早撤資,防患于未然。

    盡管P2P行業面臨著諸多問題,我們仍然相信伴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增強,P2P行業會迎來更良性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小麗,丁博. P2P網絡借貸的分析及其策略建議[J].國際金融,2013.

    第9篇:信用評級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一、國外信用服務業發展現狀

    征信系統是信用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之一,包括從事企業和個人資信調查的征信公司和進行資信評級的資信評級公司,征信產品主要是信用報告和信用評級。

    (一)征信體系分為公共征信與私人征信兩種模式

    公共征信與私營征信是以經營征信業務的主體來劃分的兩種征信經營管理模式。公共征信是指由政府出資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統。主要特點包括:一是覆蓋面較廣;二是由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部門作為系統的管理者;三是實際運作大多為非營利性;四是信用信息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服務對象也主要限于金融機構。公共征信模式以歐洲大陸多數國家為代表,在一些國家只有公共征信,而沒有私營征信。西歐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主要是為了防范金融信貸領域的違約風險,西歐國家的中央銀行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社會信用體系采用以中央銀行建立公共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的政府主導型模式。公共征信由于數據庫高度集中,有利于保護金融系統的信息安全,也能在較大程度上保護個人隱私;數據庫覆蓋面較廣,既能為金融機構信貸決策提供服務,也能為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提供服務。

    歐洲征信系統是由私營征信局和公共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組成的。私營征信局一般從事個人征信業務,公共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屬于中央銀行管理,主要收集銀行信貸信息。但具體到每個國家征信機構設置又有所不同。例如,英國的征信機構是私人部門所有,德國和意大利既有國有的公共征信系統又有民營征信系統。由于這兩個系統之間存在一定的業務競爭關系,歐洲征信體制采取了一些制度調節機制,貸款信息匯報起點等。此外,歐洲征信模式最初是由政府推動的,公私征信系統都離不開中央銀行的金融信用信息,造成歐洲征信系統呈現了另一特點,即企業征信與個人征信制度結合緊密。美國征信業的主要特點是以市場為主導。征信機構基本都是市場運作的企業。

    (二)企業與個人信用數據來源與保護適用不同規則

    個人信用記錄涵蓋內容廣泛。在美國,每個企業、居民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Social Secu-rityNumber),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電話和住址等個人信息。個人信用檔案一般包括兩方面:一是借款人向銀行申請借款時提交的貸款申請表,包括貸款歷史、居住、收入、婚姻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的專門機構提供的與借款人信用歷史有關的資料,包括未償還的債務、信用卡透支情況,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記錄等,而且都有各自的評分標準。通過對消費者住房情況、居住年限、職務、工作時間、銀行開戶情況、信用透支賬戶數目、信用額度利用率等指標對消費者進行評分。不良信用記錄會保存5-10年,有不良記錄的人將很難再取得工商注冊、銀行貸款和信用卡服務。在英國,個人資信評估有三方面指標:穩定性(是否擁有住房、工作時間長短);態度(知識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穩定的工作崗位)和安全性(個人預算、個人資產負債情況)。

    企業信用記錄來源于企業內外部。在國外,對企業的資信調查通常采用實地考察、查閱信用報告和財務報表等形式。企業資信調查公司的數據信息來源渠道主要有:公開的電話號碼簿、政府免費提供的工商、法院訴訟信息、上市公司信息、客戶企業主動提供的信息以及互聯網信息。目前,企業征信機構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世界200個國家和地區有限責任企業的資信調查。

    由于信用記錄保存時間長,影響面廣,一旦發生不良的信用紀錄,對個人的工作生活,對企業的經營都會產生消極影響,所以,發達國家的個人和企業都十分重視信用紀錄。出于保護個人隱私的目的,對于消費者個人信用數據的傳播,法律制定了限制條款。一般情況下,美國三大信用局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免費獲取消費者的信息:一是銀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業部門、零售商提供的消費者付款記錄的最新信息;二是雇主提供的消費者職業或崗位變化情況;三是政府公開的政務信息。在美國,信用局收集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經過被記錄者同意,大多數授信機構也會將消費者的不良記錄主動提供給信用局,使失信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增加負面信息。美國法律對于取得企業資信調查報告沒有任何限制,有商業合同、委托書等文件,就可以購買其他公司的信用報告。在英國,企業財務報表數據都是公開的,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在本財政年度結束后的10個月內公開,以方便社會各界對該企業的信用和償債能力進行確認。

    (三)信用評估機構針對機構與個人定位不同

    美國目前從事信用服務的企業主要分為消費者信用評估機構和機構信用評估機構兩大類。

    美國的個人信用調查及資料的搜集工作既可以由銀行進行,也可以由專門的資信調查機構來做。后者是美國信用調查的主要形式。在美國的資信調查機構是信用局或叫消費信用報告機構,都是專業化的公司。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報告的供應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記錄,合法地制作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報告,并向法律規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償傳播信用報告。信用局按其經營的區域和規模可分為地方性信用局(也稱信用事務所)和全國性信用局。其中全國性消費信用局主要有三個,即美國投資者控股的全聯公司(Trans U-nion)、艾貴發公司(Equifax)和英國投資者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這三大消費者信用局對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加工、評分并銷售信用報告,其信息數據庫幾乎涵蓋美國所有成年人,每個人的信用關系平均有8-12個,每份個人信用資料兩三天更新一次。這三家機構的運作方式和服務領域有所不同。其中,益百利公司專門向具有一定規模和聲望的客戶提供征信服務,其信息來源主要由與其簽訂協議的各個會員(即客戶)提供,每個會員一般每月將與自己打交道的消費者的各種信息提供給益百利公司;全聯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建立有關消費者信用狀況的信息網絡。全聯公司與其擁有的信用事務所和簽署協議的地方性信用事務所一起組成覆蓋全美的消費者信用信息網絡。艾貴發公司與上述兩個公司具有不同的特點,該公司是以專項調查的方式為客戶提供服務。當客戶要求了解某一消費者的信用狀況時,該公司將派專人辦理。地方性信用

    局主要為合伙制或個人所有,其服務對象為本地區的各類客戶,包括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零售商、各種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消費者信用的企業和機構。目前,美國的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負責對個人信用資料進行搜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和售后服務,這些地方信用機構絕大多數都隸屬于三大征信局,其數據系統覆蓋全美,有1.7億人的信用記錄。隨著個人信用征信業務的發展,各地方性信用局又成立了自己的行業組織――聯合信用事務所(Associated CreditBureaus)。聯合信用事務所的主要業務是為其成員相互交換不同地區消費者的信用資料提供服務,并且制定信用報告的標準。

    對國家、企業和機構等進行信用評估的機構可分為兩類:一是資本市場上的信用評估機構,即對國家、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債券及上市大企業的信用進行評級的公司;二是對中小企業資信進行評級的機構。目前美國從事資本市場信用評級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標準普爾和菲奇公司。這三家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評級公司,據國際清算銀行的報告顯示,世界上所有參加信用評級的銀行和公司中,穆迪的業務涵蓋了80%的銀行和78%的公司,標準普爾涵蓋37%的銀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則涵蓋27%的銀行和8%的公司。鄧白氏集團公司已發展成為美國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機構,它也是目前美國唯一的中小企業評級公司,在美國市場占主導地位。

    此外,除了專門的信用評估機構,銀行和金融機構也會對企業和個人客戶進行內部評級。成功案例有美國的花旗銀行、大通摩根銀行、美國銀行、美林證券、高盛投資銀行等。大企業中較為成功的有IBM、福特汽車公司、通用電氣、AT&T等。

    日本最早的企業征信公司為商業興信所,成立于1892年,有會員31家,年調查件數為1200件,主要面向銀行提供資信調查。在日本,消費者信用評估有銀行的“全國銀行個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統,郵購系統的“CIC”以及消費金融系統的“全國信用信息聯合會”三家機構。信用信息機構的信息主要是通過會員提供,要求會員提供客戶的借款情況、賬戶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況。對借款情況要特別注明貸款的執行、還款情況、是否提前還款、拖欠債務、呆賬、倒閉等,如遇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改。這三家信息機構實行信息共享,相互交流信息。信用局每年要出具5億份信用報告,這對于信用支付起到了快速、簡化和安全保障的作用。目前,日本征信市場已發展到相當規模,征信行業呈現出集中壟斷性,帝國數據銀行和東京商工兩家占據了60-70%的市場份額。

    (四)建立信用數據登記系統推動企業利用信用數據

    國外的應收賬款登記系統發展較早。在英國,企業簽訂合同前,有權了解借款人曾咨詢過的信貸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提交書面申請并支付1英鎊的費用后可以要求信貸咨詢機構提供有關檔案的副本,而且在必要的情況下有權采取措施,補充或更正檔案的副本。1901年,美國國際金融、信用及商業協會(FCIB)針對國際貿易提供信用信息交換,屬于非營利性的組織。

    香港也有商業信貸資料庫,商業信貸資料庫專門收集中小企業(年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港元)的信貸資料,如中小企業獲得貸款機構提供的信貸安排的宗數、有關的信貸額度及拖欠還款的資料,并讓認可機構查閱。有關公司的資產或公司持有人的個人財富等資料不屬于收集范圍。貸款機構只會在批出、檢討或續批中小企業信貸時才可使用上述資料。截至2008年9月底,資料庫已擁有3萬多個賬戶,已有約72%的中小企業客戶同意貸款機構將其相關資料錄入資料庫。資料庫內資料的儲存、交換及運作由鄧白氏(香港)委任的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所負責,由金管局監管。資料除了可提供給貸款機構作信貸決策參考外,中小企業客戶也可取得自己的信貸資料以作查證及核實。商業信貸資料庫的成立對香港銀行業界、中小企業及香港整體經濟發展都將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對銀行來說,可以提高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減少銀行呆壞賬撥備,同時也可摒棄過去偏重抵押、質押品的信貸模式,讓銀行可以更靈活、有效地提供貸款。對中小企業來說,可強化企業與銀行的議息能力,避免優質企業支付高息以補貼不良企業壞賬的情況,提高優質企業融資能力。

    (五)商賬追收機構依法追收到期債務

    在發達國家,威脅客戶信用是僅次于法律訴訟的追賬武器。對一個企業來說,如果有追賬行為發生,就意味著其失信行為將被記錄到信用公司的信用數據庫內,全世界的信用機構、企業和個人都可以方便查詢。這種方式最大限度地壓縮了欠賬企業的發展空間。

    商賬追收行業是為債權方提供應收賬款回收服務,追收的手段主要是電話催收、依法交涉、威脅客戶信用、法律訴訟等。商賬追收服務機構的營業收入主要來自對被追回賬款的提成,而且一般不追回欠款決不收費。只要委托專業追賬公司追賬,被追回的賬款會先收到追賬公司的賬戶上,然后再由追賬公司將賬款轉給其委托人。

    收費標準一般是按照逾期賬款的賬齡收取不同比例的費用。對于海外追賬,從事商賬追收的信用機構通常會預收300至500美元委托費,目的是為委托人墊付國際通訊、證據郵寄和應收賬款診斷費用。如果追賬成功,委托費將從收費提成中扣除。

    在美國,成立商賬追收公司需要向政府注冊部門交納抵押金。據美國收賬者協會統計,美國共有6000多家追賬公司,每年接手數百萬件追賬請求,受托追討的海外欠款最高達上百億美元。其中,ABC公司是美國最具威望的國際商業信用風險管理及國際商賬追收服務機構。下設專業從事國際商賬追收服務的美國追帳局(America Bureau of Collec―tions)和專業從事商業信用審核、貿易風險評估和企業應收賬整體管理服務的Amega Group。其全球的商賬追收服務始于1960年,業務擴展到全球140多個國家。企業可以通過數據庫查詢來了解買家公司是否曾被ABC記錄過債務方面的負面信息,這種查詢迅速、簡便,相比專門的資信調查費用低廉,對貿易額比較小或暫時不需要進行詳細背景信息調查的企業來說,是一種最基本和迅捷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注冊付費會員企業才能查詢,付費會員企業可享有每年免費查詢50次的優惠。

    在德國也有專業的商賬追收公司,據德國收賬者協會統計,2005年德國收賬公司一共接手了100多萬件追賬業務,總金額達到幾十億歐元。另外,德國政府建立了海外企業信用預警機制,每年都會一份海外企業的

    “信用黑名單”,以此來提醒外貿企業。對于貨款已經被拖欠的企業,德國政府會提供援助。

    國際著名信用保險公司裕利安宜、安卓和科法斯也都有商賬追收的業務。當所承保的損失事件發生時,裕利安宜主要通過集團的國際網絡,根據不同國家、貿易行業和遲付原因,采取最適當的商賬追收措施。

    二、我國信用服務業促進政策體系設計

    參考國際測算標準,人均GDP達到2000美元后,國家將進入信用經濟時代。2008年,中國人均GDP超過了3000美元,這標志著中國已經進入信用經濟時代。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發展和完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的信用服務業促進體系。

    (一)培育信用交易市場需求

    國外信用服務業的發展得益于政府為信用產品應用創造的巨大市場需求,利用多種手段引導更多的交易者參加信用評級或利用評級結果,使市場對信用產品的需求越來越旺盛。例如,許多公司要依靠評級機構所作的信用等級來確立在金融市場上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可信度,許多消費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級獲得消費信貸。目前中國信用產品的市場需求十分有限。除了對發行企業債券有評級要求外,我國使用信用產品的領域很小。因此,政府要通過法規和政策來積極引導企業對信用服務的需求。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業組織行規來引導全社會對信用產品的需求,增強各類社會主體的信用意識,使信用產品的運用成為經濟社會活動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政府有關機構在辦理工商注冊、行政審批、資質認定、質量監督等事項中,要按規定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另一方面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適銷對路的信用產品。

    (二)完善信用服務行業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規則的提供者和監管方。由于信用活動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決定了信用立法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信用法律體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美國和歐洲信用法律建設的進程中,都是先在市場流通和金融領域制訂一些級別較低的信用規章,然后在執行過程中不斷修改,最終成為比較完善的法律,融入國家信用體系法律框架。鑒于我國的信用發展現狀及信用需求的迫切需要,可以根據商業信用交易的特點與需求,先行制訂和頒布程序法律級別較低的信用管理規章,如《信用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建立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指導意見》、《不良信用信息披露辦法》和《商賬追收試點管理辦法》等,以解決當前市場流通領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緊迫之需,為下一步建立更高層次的信用法規提供經驗、奠定基礎。

    在信用體系發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的推動和規范;而在信用體系發展的后期,則應主要依靠行業自律。正如“證監會”、“保監會”是國家用來監督和保證銀行業和保險業健康發展一樣,信用服務行業也需要建立相關的監督執法機構。目前國家對信用服務行業并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應根據商業信用交易發展的特點,分別設立銀行信用管理部門和非銀行信用管理部門,并對各自的管理職能進行明確分工。在市場、法制環境相對成熟后,應考慮由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強化會員的守信和維權意識,引導征信企業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訂各行業的信用發展規劃,創造條件建立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并開展行業內的聯合征信活動;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建立行業內的失信懲戒機制,合法地對嚴重失信者予以懲罰,改善行業內的信用秩序。

    (三)推動現有征信系統開放

    各國經驗表明,在一個國家內有兩家或以上的信用局,會通過競爭降低信用報告的成本,提高信用報告的質量,同時會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產品。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三級征信體系,但是由于信用數據一般僅限于征信部門內部使用,信用數據的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征信體系條塊分割,信息數據交換困難。借鑒美國征信數據的開放式管理,建議我國對于征信數據管理機構在體制上改為事業單位或企業,在數據征集和使用方面,應鼓勵其市場化運作,促進其數據庫開放、共享和使用。支持民營征信企業,建立市場化的私營信用征信系統,促進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穩步推進我國征信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開展商賬追收的企業很多,但是通過合法手段追收,并取得較好追收效果的較少。要依法規范組建行業性、區域性和權威性的商賬追收機構和保理機構,改變過去游擊式、地下式的做法。此外,還要鼓勵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發展。保理公司通過一系列管理措施監控賬款,對銷售的貨物和客戶實時監控,保證貨物和銷售程序的安全。在賬款過期后,要按照程序不斷施加壓力,保障賬款按時回收。一旦賬款逾期,立刻分階段加緊追收。

    (四)探索交易數據交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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