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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業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
江西銀監局成立以來,認真貫徹銀監會“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緊緊抓住法人監管核心,圍繞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動法人銀行業機構完善公司治理體系。目前轄內法人銀行業機構已初步建立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基礎架構,風險管理能力得到顯著增強,各項業務快速發展,以改革促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在實際運行中,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機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公司治理架構不夠完善,基礎保障作用未發揮。健全的組織架構是公司治理發揮效能的基礎和保障。目前江西銀監局轄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尚未完全建立科學的分權制衡公司治理架構。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中實行對省聯社和股東大會的雙線負責制,弱化了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的自主經營理念。
(二)主體運作不夠規范,影響制衡有效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帶來的制衡作用仍不明顯,部分銀行業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各治理主體履職缺位、越位、不到位,職責邊界模糊的現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銀行業機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形同虛設,該開的會不開,董事履職意愿不足或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難以在董事會或專業委員會上提出建設性意見,影響董事會決策有效性。
(三)激勵約束機制不夠健全,削弱決策科學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普遍存在經營目標制定不科學,考核指標未落實合規優先、風險掛鉤理念,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實不到位,考核機制未充分體現激勵相容原則等問題,使得機構經營發展戰略有失審慎,重發展、輕管理,間接導致不規范經營。
(四)內部監督不夠到位,制約公司治理質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機制、薪酬機制、人員素養等原因,轄內銀行業機構監事會、獨立董事沒有行之有效地發揮監督職能。
二、推進公司治理建設,力促全面轉型發展
當前轄內銀行業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對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構,夯實發展根基。銀行業機構要立足戰略高度,將公司治理建設作為改革發展中的一項基礎工程常抓不懈,對照銀監會新頒布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認真評估現有公司治理架構存在的不足,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間,在建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架構上不斷體現進步度,夯實發展基礎。城商行要加快推進董事長、行長分設,構建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明確法人權利和層級委托關系,逐步推進省聯社行政管理職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體制。
(二)優化股權結構,規范主體運作。要進一步清晰界定并通過制度安排來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尤其是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邊界,明確董事會負責制定機構發展、風險管理、資本管理等重大戰略并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高管層負責具體執行戰略和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使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做到公司治理邊界清晰、權責明確、制衡有效。要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來優化股權結構,規范股東權力義務,從而推進各治理主體厘清職責邊界。要進一步完善“三會一層”的溝通協調機制。從股東大會到董事會、董事會到高管層的決策傳導機制要在實踐中逐步理順,層層建立明確的報告路線,確保決策層及時、準確地獲取執行情況的信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以增資擴股為契機,選擇性引進當地涉農龍頭企業和支持認同“三農”戰略的民營企業投資入股,適度提高股權集中度,改善股東結構和質量,弱化內部人控制。
(三)改進考核體系,強化激勵約束。要結合市場定位和戰略發展目標,建立各治理主體長、中、短期利益相融,多種類、多層次的激勵約束機制,并在適當的條件下推行股權激勵。充分發揮績效考評對轉變發展理念、樹立合規意識、提升風險意識的“指揮棒”作用,重點解決高管人員薪酬短期化的問題。要根據風險暴露期因素嚴格設定高管人員績效薪酬分期支付和重大風險損失扣回制度,將薪酬與風險緊密掛鉤,約束高管人員承擔其任職期間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弱化利潤增長和業務發展速度等考核指標,提高風險、合規類指標占比,逐步建立以經濟資本為核心的風險和效益約束機制,從而切實轉變風險管理和業務增長方式,真正體現績效考評對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的導向作用。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一是由國有商業銀行一級法人的公司治理架構所確定,按照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體系,各商業銀行總行為一級法人,各級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根據一級法人授權經營,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商業銀行的資金計劃管理、信貸管理、財務管理、外匯管理、機構人員管理等管理權限均由總行自上而下層層進行轉授權。作為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各分支機構高管人員,其管理權限限于上級行授權范圍內,其職責既包括主持本行經營管理工作,也包括組織實施董事會或上級行決議等,對高管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應按照其崗位職責范圍和決策傳遞的順序,沿著其履職過程來開展,從管理鏈條和業務鏈條同時開展審計,才能得出較為全面的審計結論。二是由商業銀行管理行為模式所確定。在目前的國有商業銀行管理模式中,管理層級間、同層級部門間的職責、職能劃分是否明確、制約協調機制是否完善,都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管理效率,通過其行政管理、公文流轉、指令等具體的流程可以判斷其管理水平和效率高低。三是由商業銀行業務運營模式所確定。國有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運營按照業務條線運行,實行授權登記制度,各業務條線均有其一定的業務流程,業務流程的很多環節涉及權限管理,是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二、“鏈式審計”的方法運用
按照經濟責任審計“從履職入手定思路,從責任入手查問題,從行為入手取證據,從人和事入手做評價”的審計思路,鏈式審計方法的運用核心應從“責任”入手,即:責任到哪里,審計到哪里,圍繞“一條主線”、沿著“兩條路徑”、把握“三個環節”開展實施,即:以履職過程為主線,沿著決策過程和內控機制的兩條路徑,從決策、執行、效果三個環節充分把握責任的形成及責任界定。在選擇審計的切入點時,由于高管人員的責任事項主要涉及由其直接決策或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所以,鏈式審計方法應從“決策審計鏈”開始切入,按照決策從上至下的傳遞環節進行查證,從決策、執行、效果三個方面判斷其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具體運用上應選取被審計對象直接決策或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進行實質性驗證,主要驗證重大決策事項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風險性和效益性,同時結合其業務經營發展狀況進行對比映證。在重大決策事項樣本選擇上應以綜合分析和問卷調查為基礎,通過審閱黨委會、辦公會、貸審會等會議紀要和相關業務經營分析報告、風險分析報告,全面、綜合分析被審行業務發展特點和被審人履職中的亮點,從宏觀層面和治理層面揭示業務經營和發展中的不足,繼而較快鎖定審計重點。同時,有針對性地編制貸審會、財審會等決策執行情況調查表,交由被審計行相關部門進行全轄核查,審計人員根據反饋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從中發現具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作為審計重點,從中選取樣本。在實行“行政管理鏈”審計時,除查閱相關部門職責、崗位分工文件、授權文件外,還要多方面開展訪談,通過與各層級干部員工的分層訪談,從不同層面了解被審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部門和崗位制約情況、部門間協調情況、廉潔從業情況等。通過對公文流轉的審計,則可以比較直觀地查證被審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審計樣本確定后,各條線業務審計應按照“業務流程鏈”開展,對審計發現問題按照業務環節和授權范圍介定責任,在開展業務流程審計之前,應結合其戰略方向和業務發展特點,對條線業務進行總體分析把握,做到有的放矢,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分析成因,合理界定責任。
三、“鏈式審計”方法的運用條件
【關鍵詞】內部控制;獨立董事;地理特征;公司治理
一、引言
治理企業,內控先行。獨立董事最先是通過成為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方式參與到公司治理之中,縱觀公司治理現實,大股東掏空、內部人控制、財務欺詐、審計失敗事件屢屢曝出,致使“花瓶董事”的陰影仍然揮之不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大量的異地獨立董事,而眾多的異地獨立董事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難以親臨企業,監督效力往往縮水,這無疑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產生了負面影響。
我國財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聯合實施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中對內部控制目標的確定界定為現階段內部管理混亂的企業構建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了科學指引,尤其是對處于爭議漩渦中的獨立董事應如何在內部控制中實現其作用定位以及功能發揮等問題提供了合理、有效的解決途徑。本文將結合內部控制五大要素對獨立董事發揮監督和咨詢兩大職能的影響路徑進行探討,并分析獨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的遠近是否會影響企業內部控制質量。
二、路徑分析
根據獨立董事常駐地理位置與任職公司所在地是否一致,我們將獨立董事區分為異地獨立董事和同地獨立董事兩個類型。在路徑分析部分,文章的分析遵從這樣的邏輯:首先分析內控五大要素(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措施、信息與溝通、監督檢查)的核心成分,進而分析獨立董事對于核心成分的影響效力,最后再結合獨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特征闡述影響效力的多寡。
(一)內部環境影響路徑
內部環境,是影響、制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的各種內部因素的總稱,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獨立董事在進駐企業的過程中,其專業背景、性格秉性、處事風格都將通過董事會會議、決策執行、審計委員會實施監督等過程影響企業文化、人力資源政策、內部審計機制、反舞弊機制等內容。而作為工作地不在企業的獨立董事,由于無法親臨現場,其履職效率必然受到影響。因此。相比于異地獨立董事而言,同地的獨立董事具有先天的優勢處理公司事務,對于內部環境的影響效力也更大。
(二)風險評估的影響路徑
風險評估,是及時識別、科學分析影響企業戰略和經營管理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并采取應對策略的過程,是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和內容。獨立董事在公司審計委員會中通過觀察、聆聽和詢問的方式對企業風險進行分析、識別。在獨立董事的監督下,企業更容易無偏誤地達到內部控制的合規性目標,也能更順暢地進行風險評估過程。因此,對于同地獨立董事而言,其親身參與企業的監督活動將促進企業內部控制質量的提升,而異地獨立董事的促進作用則相較前者減弱良多。
(三)控制措施影響路徑
獨立董事在監督企業職責分工控制、授權控制、審核批準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系統控制、內部報告控制、經濟活動分析控制、績效考評控制、信息技術控制時的作用力大小,也和地域遠近有很大關聯。由于同地獨立董事天然就具有監控低成本的優勢,其信息渠道豐富、參與企業監控的程度自然高于異地獨立董事,因此,在控制環節,同地獨立董事可以及時對企業控制環節出現的問題提出異議,并對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其處理風險點的速度由于親臨企業而大大加快。在控制環節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及時制止并干預舞弊的發生,并可以通過發表獨立意見向公眾傳遞信號,使得公司問題得以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下,這也促使了企業盡快解決問題。
(四)信息與溝通影響路徑
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機制及在企業內部和與企業外部有關方面的溝通機制,而在信息采集、信息收集的過程中,獨立董事通過自身信息源收集以及外界信息輻射獲得信息,這些帶有信息含量的內容將通過獨立董事的專業判斷轉化為企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而溝通環節的全員參與,也使得在同地的獨立董事有更為可靠的信息來源,同時其獲得信息的鏈條環節也更少,保證了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因此,同城的獨立董事在發揮其監督和咨詢作用時能更好地促進企業上下層級的信息交流,也更便于企業高層和基層生產組相互了解,而企業的內部控制質量也因為同地獨立董事的積極作用而得到提升。
(五)監督檢查影響路徑
監督檢查,是企業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并作出相應處理的過程。在該環節,獨立董事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整體情況、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并對相應檢查報告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在內控自我評價的過程中,就需要獨立董事基于公允公正的角度對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給出合理而專業的參考意見。而由于異地獨立董事無法獲得如同同地獨立董事一樣的信息優勢,其對公司內部控制的知曉度和參與度就會大打折扣,因此,異地獨立董事履行監督職能的效力不足。
三、結論
綜上所述,同地獨立董事能夠親臨企業,通過與企業的管理層、董事會、職工的詢問、聆聽、交流,可以從自我層面搜集企業關于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證據,并針對缺陷提出專業的建議和改善措施,更好地行使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同時,同地的獨立董事有更大的機率與管理層交流,也更能針對管理層的決策提供建議,更好地行使獨立董事的咨詢職能。因此,在制定獨立董事相關職業規范時,政策制定者可以將獨立董事的地理特征納入考量范圍,進而保證獨立董事的履職效率,真正讓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應有的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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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浩,唐松,樓俊.獨立董事:監督還是咨詢?――銀行背景獨立董事對企業信貸融資影響研究[J].管理世界,2012(01)
一、引言
穩健性評估是指在金融穩定監測分析工作的基礎上,對獲得的信息資料和數據,運用一定技術和方法得出定性或定量評估結論的過程,其主要內容是識別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和潛在風險,評估金融體系抵御負面沖擊的能力。穩健性評估在“監測分析評估預防、救助和處置”的金融穩定工作框架中處于承上啟下的重要位置,它既是非現場監測職能的延伸,又為早期介入措施、救助行動和風險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研判依據。
近年來,穩健性評估在金融穩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深入地監測和評估金融風險狀態已成為維護金融穩定的一個重要支柱。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創新日益深入,金融體系復雜性不斷加深,穩定當局迫切需要前瞻性地發現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和潛在風險,并提前選擇適當的應對措施,開展穩健性評估、特別是深入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業務實施現場評估,毫無疑問是實現這一工作目標的最有力手段之一。從國際實踐看,199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聯合推出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作為國家層面金融穩健性評估的典型代表,已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的穩健性評估框架。FSAP為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評估提供了一套綜合且客觀的分析方法,涵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部門,結合短期脆弱性評估和長期結構性評估,使參評國對金融系統主要風險和脆弱性的觀測更為清晰,也有助于發現參評國金融監管和金融基礎設施與國際最佳實踐的差距,促進參評國的金融改革與發展。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穩定當局在開展穩健性評估過程中,在借鑒FSAP評估框架的同時,更加重視與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互動,特別是作為穩健性評估的一個重要工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壓力測試得到廣泛運用,如美國危機期間的SCAP、2013年以來的CCAR、歐盟層面的EBA/SSM壓力測試等。從國內實踐看,我國的穩健性評估也經歷了一個由非現場向現場的轉變過程。在國家層面上,我國于2003—2005年開展了首輪運用FSAP標準對金融穩定狀態的自評估工作,2005年10月首份《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確立了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框架。這一時期的學術研究和探索也主要側重于穩健性評估的技術、方法和指標體系等方面。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我國接受了首次FSAP評估,在這一過程中,FSAP的評估方法、技術、組織實施和評估結論得出的過程,對我國金融穩定評估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啟發和借鑒。此后,我國參考FSAP評估框架,在開展金融機構非現場監測和評估工作的基礎上,逐步推動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使其成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常規履職手段。在區域層面上,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根據總行統一部署,不斷探索穩健性評估的方式方法,豐富金融穩定履職手段。金融穩定工作逐步從非現場監測轉向現場評估,向“貼近機構、貼近市場”的方向推進。截至目前,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已完成對600余家金融機構的現場評估工作,在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案例素材。實踐證明,穩健性評估對于全面了解金融機構運營狀況和穩健性經營水平,及時發現和防控金融風險隱患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對于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以下簡稱濟南分行)2011年以來開展的金融機構穩健性評估工作為例,深入總結梳理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的經驗、機理、工作框架,對有效穩健性評估的構建要素和工作方向進行了分析歸納,對深入推動金融穩定評估工作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二、穩健性現場評估的探索與實踐
2011年以來,濟南分行按照總行安排,結合區域金融穩定履職需要,對轄區金融機構開展了一系列穩健性現場評估,在現場評估的發起、實施、結果運用等各個環節進行了積極探索,推動穩健性現場評估作為一項常規履職手段,逐步形成規范的工作框架、組織流程和技術方法,評估的影響力和對于區域金融穩定履職的貢獻顯著提升。
(一)起步:將現場評估引入金融穩定工作框架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各國紛紛強化系統性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采取了一系列宏觀審慎管理措施,為金融穩定履職提供了全新視角。同時,伴隨著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跨業態創新逐步深入,風險來源和成因越來越復雜,風險蔓延范圍更加廣泛,豐富金融穩定工作手段成為一個全新的課題。2010年,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工作意見中提出,要對金融機構穩健性狀況積極探索開展現場評估。但此前,各級金融穩定部門從未有過現場檢查或評估工作經驗,一支習慣了非現場調度數據、依靠監管信息共享開展監測分析的工作隊伍,普遍面臨著如何開展現場評估、有何方式方法以及現場評估究竟能發揮何種效用等問題和困惑。
對此,濟南分行2011年在全轄組織開展了現場評估研討,內容全面涵蓋現場評估目標、作用、法律依據、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范圍、內容、成果運用、報告撰寫等方面。后來又召開魯中7市、半島5市和省會城市圈5市金融穩定論壇,就現場評估工作定位、指標體系、工作方法、程序流程、結果運用等問題再次進行深入探討,取得了一系列工作共識。這些工作共識包括:穩健性現場評估總體上既要參考現場檢查建立相關工作原則、機制和操作流程,又要與傳統意義上的合規性檢查相區別,在評估內容上,要從宏觀審慎管理視角出發,關注影響行業和金融體系穩健性并可能導致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各種脆弱性因素和潛在風險隱患,同時注重與最新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二)驅動:對風險事件的透視
2010年底,轄區發生一起涉及多家銀行和企業的特大偽造金融票證案,A銀行深陷其中,聲譽受到很大損害。案發時,其總資產逾800億元,資本充足率14.24%,不良貸款率1.12%,各項業務和監管指標均居于全國同類機構前列。這樣一家指標與形象良好的銀行,為何卻爆發特大案件,形成巨大風險?案件到底是怎么發生的,案情到底是如何發展的,對A銀行本身以及其他法人金融機構的影響程度如何,A銀行內部管理怎樣,案件發生的內部原因和深層次原因是什么,這些問題是身處風險處置一線的人民銀行金融穩定部門亟須深入了解的。
出于案件偵辦要求和保密考慮,A銀行涉案信息披露較為慎重,人民銀行獲取的信息極為有限并且大多來自外部媒體。由此,進駐A銀行實施現場評估,以揭示案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成為順理成章的工作策略選擇。在明確了工作目標、原則和充分的前期醞釀后,濟南分行認真研究擬定現場評估工作方案,2011年5月抽調法律、貨幣信貸、金融穩定、會計、支付結算、科技、內審、征信8個專業共21人組成現場檢查評估工作組。工作組認真學習銀行業機構穩健性評估涉及的各類文件、監管標準和相關資料,組織開展了多項針對性業務培訓。經過充分的準備后,工作組于2011年9月中旬正式進駐A銀行開展現場檢查評估。截至當年11月末,累計投入工作量987人天,對A銀行開展了全面評估,最終形成20余萬字的工作底稿和8萬字的評估報告。通過評估,濟南分行金融穩定部門對案情和案件發生的深層次管理問題乃至公司治理缺陷有了深入了解,同時對現場評估工作的優勢有了切身體會,即現場評估有別于監管部門的合規檢查,不僅僅是發現具體的合規性問題,更重要的是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剖析,不僅對金融機構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總體判斷,還應推而廣之,對問題的性質和潛在影響進行研判,站在維護區域金融穩定和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角度采取進一步的防范措施。
對A銀行的全面評估得到了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領導的充分肯定,也為后續評估項目的組織開展提供了經驗借鑒。2011—2012年,濟南分行根據山東風險防控狀況,先后組織或直接實施了對10家股份制銀行、14家城商行、21家農村合作機構、2家村鎮銀行、3家保險公司、1家法人信托公司、3家證券公司的全面評估以及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表外業務專項評估工作。通過上述一系列評估,濟南分行金融穩定部門深入了解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運作新模式、風險特點和成因,掌握不同類型機構的風險敞口以及風險在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之間傳遞的可能性和渠道,為全面掌握區域金融風險狀況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在大量的評估實踐中,濟南分行現場評估工作逐步走上正軌,評估工作經驗也充分體現在人民銀行2012年組織編寫的《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指引》中。
(三)發展:將風險監測線索轉化為評估項目
2012年下半年以來,濟南分行通過非現場監測發現,在經濟增速放緩、轉型升級壓力逐步加大的背景下,山東省內部分區域、行業和重點企業暴露問題不斷增多,省內擔保圈問題陸續浮現。這些問題揭示出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管理存在薄弱環節,資產質量不實問題突出。為全面掌握商業銀行真實的信用風險狀況,2013年以來,濟南分行先后選取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和齊商銀行兩家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開展了資產質量真實性專項評估。通過評估發現了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確切的資產質量底數,掌握了風險暴露的真實水平及變化趨勢,對被評估機構提出了如實反映資產質量狀況和規范資產質量管理的整改要求。
另一個實例,近些年來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迅猛發展,特別2013年以來業務模式更趨復雜,部分機構與監管部門玩起“貓鼠游戲”。由于同業業務交易對手多以省外銀行機構、信托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為主,交易環節復雜,貸后管理和風險管控的難度較大。2013年9月以來,濟南分行通過非現場監測系統發現,轄內某城商行同業存放持續放量增長,增速遠高于同業水平,且業務操作模式非常具有典型性。該監測發現為深入分析當前同業業務的風險特點和跨機構、跨區域、跨市場的風險傳遞狀況及其對區域金融穩定的影響提供了“解剖麻雀”的機會。經過初步調查后,濟南分行決定對該城商行開展同業業務專項現場評估,以全面掌握同業業務的運作模式、新特點和潛在隱患。該項評估共投入工作量70余人天,對同業業務規避監管、虛增規模、風險管理薄弱等共性問題和風險隱患進行了充分揭示,督促被評估機構及時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整改,評估報告得到了總行金融穩定局和分行黨委的高度重視。為進一步了解其他法人機構存在的共性問題,濟南分行進一步擴大了同業業務專項評估范圍,責成部分中心支行組成工作組,對同業業務規模較大、業務種類較全面的2家農商行和1家農信聯社開展了延伸評估。評估結束后,濟南分行向總行提出了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相關政策建議。這些工作成果,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出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提供了實踐上的依據和借鑒。
以上兩個項目體現了評估由案件(事件)推動向監測推動的轉變,由對單家金融機構的評估推及到對行業、區域和金融體系突出風險點的總體評估,體現出金融穩定工作關口前移、實現早期介入的發展趨勢。
(四)深化:推動現場評估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2011年至今,濟南分行先后對百余家金融機構開展了現場評估,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小貸等多類機構,以及資產、負債、表外業務、同業業務、信息系統、公司治理、流動性、利率風險等多個領域,共形成評估報告100余份,先后5次在全國性工作會議上做經驗介紹。在工作機制建設方面,濟南分行在實施穩健性評估項目時,要求各級行組織成立以分管金融穩定工作的行長(主任)任組長的穩健性現場評估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原則。在金融穩定部門設立了現場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行內各業務條線,在行內建立了主查人制度,將金融穩定、法律、貨幣信貸、會計、支付結算、科技、內審、征信等專業納入現場評估隊伍,根據具體評估項目的實際需要,抽調相應業務部門的精干力量組成現場評估工作組。持續的實踐探索與總結提煉,使濟南分行在穩健性評估項目的啟動與準備、現場評估實施、評估成果轉化與運用、配套機制建設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科學有效的方法體系,推動現場評估框架逐步完善,為依法合規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濟南分行先后參與了金融穩定局《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指引》、《金融機構現場評估工作手冊》等制度文件的編寫工作,對于現場評估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做出了貢獻。
三、有效穩健性現場評估的構建要素
有效的穩健性評估應在微觀審慎監管基礎上,從更高層次、更寬視野來發現和防范跨機構、跨行業、跨地域的風險隱患,通過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傳染性、抗沖擊性以及宏觀金融管理政策執行和監管有效性等方面的評估,體現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的職能目標、特色和優勢。基于以上認識和實踐探索,濟南分行總結提煉出有效穩健性評估的以下構建要素。
(一)項目啟動:選取有價值的評估項目
金融穩健性評估不同于監管部門的合規性檢查,在內容方面重點關注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對金融體系運行環境做出評價并識別出潛在的脆弱性和風險隱患,這是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的獨特價值。開展有效的穩健性評估應首先對金融體系的潛在風險來源有持續深入的把握,以準確地將具有潛在威脅的突出風險點轉化為主要評估內容。濟南分行探索開展的一系列穩健性評估項目的啟動主要體現為事件驅動和監測驅動兩種。事件驅動主要由突發性案件或事件、負面沖擊等重大事項引發,評估的目的是深入了解案件發生的根源及背后深層次原因,為其他相關機構提供借鑒,杜絕風險的擴散和蔓延,有效防范可能后續發生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監測驅動主要是對非現場監測中發現的金融領域中脆弱性、苗頭性和傾向性風險,通過現場評估進一步深入掌握金融機構和相關行業的脆弱性和風險狀況,使金融穩定部門準確分析研判風險的來源、性質、規模、傳導途徑和可能引發的負面后果,為下一步采取早期糾正等提前介入措施提供客觀依據。此外,根據上級行部署和本行年度工作計劃,也會啟動部分評估項目。
金融穩健性評估可以采用全面評估、專項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出于特定工作目的和形勢的需要,評估可以區別采用柔性的“調研式評估”和剛性的“檢查式評估”等不同形式。在評估對象選擇上,既可以針對單個金融機構或其特定業務進行,也可進一步引申為行業性評估和輪動評估。考慮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履職需要,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更側重于從行業和系統性風險的角度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企業文化以及業務流程、系統、制度等方面進行評估,對其分支機構則側重于從內部風險控制和穩健經營的角度對業務操作、制度落實等方面進行評估。同時穩健性評估作為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評估內容也應當包括金融機構傳染性風險、抗沖擊性以及金融管理政策執行和監管有效性方面的評估。考慮到與國際、行業規范相接軌,評估依據應覆蓋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其他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業自律性管理規定。
(二)組織實施:建立嚴格規范的評估流程
盡管現場評估項目在金融機構類型、業務和風險特點以及適用現場評估方法等方面不完全相同,但總體上應遵循準備、實施、報告、檔案整理四個階段,流程中涉及的各個環節在具體實施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開展。
現場評估準備是整個評估過程的基礎。本階段工作包括立項并確定評估對象、成立現場評估組、撰寫現場評估方案、制發現場評估通知、收集有關資料、整理分析評估資料和現場評估前培訓等步驟。近年來濟南分行在自行開展的全部現場評估項目中均要求被評估機構開展自評估,并要求對方在進駐其現場前提供自評估報告,該做法充實了評估準備階段工作,為下一步現場評估的順利有效實施奠定良好基礎。
在現場評估實施階段,工作重點是實地了解被評估對象業務開展情況、風險狀況,圍繞評估目標組織開展相應的評估措施,本階段發現的問題、確認的風險點將作為撰寫報告的依據和素材,是評估效果和質量的集中體現。現場評估實施主要包括進場會談、現場評估、召開評估組會議、擬寫評估事實確認書和結束駐場工作等步驟。
現場評估報告階段是總結評估問題、對評估事實進行定性和評價,形成評估事實結論的階段,具體包括撰寫現場評估報告、制發現場評估意見書和跟蹤整改情況等步驟。
評估檔案整理是現場評估成果的體現,現場評估各個階段的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均應作為現場評估的重要文件加以保存和管理。現場評估檔案整理包括立卷建檔、編寫檔案目錄、整理現場階段相關文書、建立電子版現場評估檔案等步驟。整理好的評估檔案便于在開展后續評估或相關評估時查詢,為后期的評估工作提供借鑒;也有利于對評估對象開展持續的、趨勢性的分析、判斷或評價,根據歷次評估結果確定對評估對象的監測重點。
(三)結論輸出:運用定量和定性評估方法
評估方法對于確保穩健性評估的效率和質量至關重要。評估方法大致可分為定性和定量兩大類。以合規性、調研性為主的評估項目側重于使用定性評估,在評估過程中可采取調閱資料、問卷調查、組織會談、穿行測試等方法和程序,通過合規性評價和風險點提示得出評估結論,通常不輸出量化的評估結果。其中,調閱資料是開展現場評估的最基本途徑,也是現場評估區別于其他非現場工作的主要優勢,調閱資料既包括直接調取與評估內容相關的紙質材料,如公司章程、內部規章制度、審計報告、會計賬冊、相關會議紀要、經授權的客戶信用信息和監管意見等,也包括查詢電子檔案和根據授權登錄各項業務系統和內部管理系統。設計制作調查問卷和組織會談也是現場評估的重要手段,以FSAP為例,2009—2011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我國開展的首次FSAP評估中,我方共向評估團提供了近百萬字FSAP問卷答復材料,與其進行了400余場會談,使其對我國金融體系有了更加深入、客觀的認識和理解。濟南分行開展現場評估實踐中充分運用了設計調查問卷和組織會談的評估方法,現場評估工作組通過合理設計調查問卷,向被評估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有關客戶以及外部機構了解有關信息,并就金融機構經營異常變化、媒體關注問題和違法違規線索等,通過組織會談方式進行現場核實。此外,在專項業務評估、內控評估等項目中,現場評估工作組還通過重新執行、證據追蹤、穿行測試、實地觀察等方法,從符合性和實質性兩個方面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等進行深入測評。
隨著評估工作的深入開展和評估工作體系不斷完善,穩健性現場評估必然由定性評估為主過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綜合運用定性、定量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分析金融機構穩健性狀況,增強現場評估結果的客觀性、準確性和權威性。在評估實踐中,濟南分行一直致力于量化評估體系的構建。一是探索構建穩健性評估指標體系,針對單體金融機構的全面評估,借鑒國內外商業銀行穩健性評估方法選取了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狀況、業務穩定性、同業競爭力、抗沖擊性、可處置性以及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有效性等9大類指標體系,利用定性指標定量化處理和層次分析法等技術,對如何輸出量化評估結論進行了探索。二是將壓力測試作為穩健性現場評估的重要工具。壓力測試作為識別和度量風險的一種評估方法,對于開展金融機構穩健性評估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在現場評估工作中,濟南分行注重運用壓力測試工具,對金融機構面臨的各類風險進行更精確的量化評估。在對全省城商行穩健性現場評估、同業業務專項評估、信貸資產質量真實性專項評估等項目中,針對具體評估內容和被評估機構特點,分別開展了流動性壓力測試、同業業務變動沖擊壓力測試、市場風險壓力測試和資產質量下遷壓力測試等項目,進一步提高了現場評估結論的準確度和客觀性。
(四)成果運用:提升評估結論的影響力
現場評估成果的運用是穩健性評估的關鍵所在,如果不注重現場評估結果的運用,現場評估就失去了目的和意義。現場評估結果的運用是要通過發現和揭示風險,督促金融機構及時整改,杜絕風險從量變到質變、從微觀到宏觀的發展演變,防范具有系統性的風險因素真正發展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現場評估結果運用的好壞,關系到現場評估的效率及中央銀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評估實踐中,濟南分行主要從微觀機構和宏觀管理兩個方面推動評估結果運用。
在微觀審慎層面,首先,濟南分行通過召開正式的評估結果通報會,向被評估機構反饋評估結論,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和脆弱性所在,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于嚴重的問題,視情況采取對高管人員誡勉談話,進行風險提示。其次,將現場評估結果納入轄區內“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中,在人民銀行金融服務準入方面給予必要的限制,暫緩審批或接入某些金融基礎設施,對其開展進一步的專項檢查或納入年度綜合執法檢查,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內容之一。再次,適當對利益相關方進行信息披露。可用的選項包括:選擇性地向金融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上級管理機構、行業協會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將評估結果反映出來的共性問題向政府反饋,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確保區域金融穩定;將評估結果通過金融穩定報告等形式有選擇性地向社會披露,增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約束。對于涉及重大風險隱患或重要監管合規性的評估發現,及時將評估結果向行業監管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建議其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檢查;采取建議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暫停其專項債務工具或資本工具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或暫緩接受、不接受其承銷項目的注冊等措施;對于上市或擬上市的金融機構,也可選擇向證券監管部門通報等方式,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外部約束。
在宏觀審慎層面,一方面,可將現場評估結果作為制定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推動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決策依據。如對金融機構執行貨幣和信貸政策情況進行專項評估,對房地產金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績效考核機制、農信社資金運用情況等進行專項評估,作為制定政策、完善改革的決策依據;通過現場評估掌握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真實狀況,也可以作為制定和落實宏觀改革措施、跟蹤評估改革成效的基礎。另一方面,可將現場評估結果作為宏觀審慎管理的參考因素。如結合人民銀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進一步研究如何運用評估結果來設置金融機構穩健性參數,更好地體現對高風險機構和有重大問題機構的差別政策。此外,穩健性現場評估結論可以通過專題報告等形式納入《金融穩定報告》中,有助于深入揭示金融體系存在的風險因素。
四、幾點簡要結論
一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的穩健性評估不同于監管部門的合規性檢查,在內容和目標方面重點關注系統性風險和穩健經營水平,旨在評價金融體系運行環境,識別出潛在風險和脆弱性,在宗旨上服務于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這既是現場評估區別于合規檢查的顯著特征,也是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的獨特價值所在。經過多年實踐,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已成為各級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履職的重要工具,在“監測分析評估預防、救助和處置”的金融穩定工作框架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二是穩健性現場評估應做到定性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當前,各級人民銀行開展的穩健性現場評估仍以定性評估為主,通過合規性評價和風險點提示得出評估結論,通常不輸出量化的評估結果。隨著評估工作的深入開展和評估工作體系的不斷完善,穩健性現場評估必然由定性評估為主過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結合,通過量化評估結論向金融機構提示風險,并作為觸發宏觀審慎管理或監管措施的依據。因此,今后應充分借鑒FSAP分析和評估框架,著重加強穩健性評估指標體系建設、定性評估結論的量化方法、金融穩定壓力測試等工具措施的研究和應用,逐步推動穩健性現場評估向量化評估發展。
三是進一步提升穩健性現場評估的法律效力應提上議事日程。如前文所述,穩健性現場評估是各級人民銀行立足于維護金融穩定的履職需要,突破現有履職手段不足的困境,逐步探索開展的創新性工作。隨著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逐步深入,可以考慮制定相關金融規章制度,提高穩健性評估的法律效力,將評估權上升為一項法定的金融穩定履職手段。此外,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銀行對證券業、保險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除特定職能(如反洗錢)外,無權要求其報送必要的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和資料,對此類機構開展現場評估的法律依據不足。這與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風險交叉傳染的現實及發展趨勢不相適應,客觀上影響了金融穩定履職效率。上述問題都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解決。
【本刊訊】7月26日,朱民正式出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副總裁,這是自1944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以來,首次打破管理層“一正三副”的模式,為朱民增設第四個副總裁職位,此前朱民一直擔任IMF前總裁卡恩的特別顧問。
IMF總裁克里斯蒂娜?拉加德于今年7月12日宣布提名朱民出任該組織副總裁。這一提名隨后得到IMF執行董事會批準,14日,朱民當選為IMF副總裁,并確認于26日上任。
拉加德在12日的聲明中說:“朱民擁有政府、國際政策制定和金融市場的豐富經驗,高超的管理和溝通技能,對基金組織的機構制度有著深度的見解,我期待著他的支持。”她認為,作為副總裁,朱民將在與基金組織管理層的其他人士共同應對全球成員未來面臨的挑戰、加強該組織對亞洲和新興市場更廣泛的了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我期待著與朱民、戴維和管理層其他同事密切合作。”
朱民1952年出生,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經濟學博士,2003年至2009年,先后任中國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負責財務和司庫、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法律和合規,以及戰略和研究等工作;2009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0年2月24日, 時任IMF總裁卡恩任命朱民擔任其特別顧問。主要從事國際金融、銀行業務和宏觀經濟方面的研究。朱民還在世界銀行工作過六年,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和復旦大學講授經濟學。
朱民此次出任IMF副總裁被認為是新興經濟體在國際經濟治理中影響力提高的體現,也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近年來加強自身治理改革的成果之一。
嚴控融資平臺和房地產貸款風險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深入推進平臺貸款風險防控不動搖。用科學機制讓風險早暴露、早發現、可度量和早干預,嚴格依據有關要求,控制新增貸款風險。
審慎開展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戰略合作,加強土地抵押貸款管理,切實根據現金流覆蓋情況分類計提風險資本。
香港應成內地首要海外投資中心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香港資本市場面臨著第二次結構轉型的歷史機遇,即在內地資本項下提速開放的大環境與大潮流下,內地逐步從資本輸入向資本輸出轉變。香港應抓住機遇成為內地資本的“首要海外投資中心”。互聯互通是建設內地資本“首要海外投資中心”的關鍵,其目標是使兩地市場做到硬件對口、軟件兼容、系統互通、管控互動。
壽險車險業務增長面臨壓力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上半年保險行業呈現相對理性和穩定的發展趨勢,但行業內長期積累的一些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一是業務增長面臨壓力。二是資產負債匹配難度加大。三是業務模式轉型壓力加大。四是風險因素增加。
上半年資本市場低迷和加息導致公司所有者權益價值縮水,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較大影響。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征求意見稿公布
7月25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
《指引》包括加強董事會運作及董事履職的內容、強化監事會職責要求、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約束等九項創新內容。
上半年中小企業貸款
新增1.58萬億元
7月26日,央行的《2011年上半年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顯示,2011年上半年住戶貸款增速回落減緩,中小企業貸款新增量占比上升。中小企業貸款上半年累計新增1.58萬億元,占全部企業新增貸款的64.5%,比一季度末提高1.6個百分點,余額同比增長18.2%。
問題:存款質量較差,管理制度薄弱
仁懷蒙銀村鎮銀行由內蒙古銀行于2011年發起設立,吸收貴州省1家企業法人及8個自然人為股東,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
目前,該村鎮銀行發展勢頭良好。但由于仁懷市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和村鎮銀行自身的缺陷,尚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需要加以關注。
吸收存款相對困難。存款是村鎮銀行主要的資金來源之一,存款的多少制約著村鎮銀行的資產經營能力。目前仁懷蒙銀村鎮銀行存在吸儲難的問題。截至2013年2月末,仁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79.67億元,其中仁懷蒙銀村鎮銀行存款余額0.9億元,僅占全市存款余額的0.32%。究其原因,一是村鎮銀行作為新型機構,成立時間短,社會認同不足,也缺少政府主導的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社會公信力不足,難吸引當地城鄉居民存款。同時,一部分客戶對村鎮銀行的認知存在誤區,擔心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二是未開通網銀及其他現代化銀行業務,只能辦理簡單的存取款業務,只能滿足部分客戶的需求。
存款穩定性較差。仁懷蒙銀村鎮銀行存款的質量和增長速度跟不上業務擴張的需求,存在風險隱患。首先,從存款期限看,仁懷蒙銀村鎮銀行的存款以活期為主,活期存款所占比重約為75%,說明存款的穩定性較差。其次,還存在年底沖刺、年初撤資的現象,也對資金的穩定性造成不良影響。另外,在存貸比指標上,2012年末存貸比高達133.21%,比去年增加了77.27個百分點,遠超過監管標準。
人才建設需要加強。一是由于規模制約與開業初期的經營壓力,不能提供有競爭力的薪酬,難以招聘到及留住高素質的人才。2011年成立初期,該村鎮銀行有員工34人,至2012年末有8人辭職,流失率達23.5%。
內部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一是法人治理結構有待加強。該行雖已成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但董事會未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風險管理職責履行難以到位。二是內部控制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仁懷蒙銀村鎮銀行積極健全制度,但截至目前其專項審計制度、關聯授信制度和高管評價制度等尚未建立,在科學合理評價高管履職、強化專項審計的執行力和關聯交易監督機制等方面都有所欠缺。
建議:外拓資金來源,內抓制度建設
廣泛拓展資金來源。一是監管部門應適當放寬發起人門檻,調動民營資本入股村鎮銀行的積極性,壯大資本實力。二是積極利用各種媒體和平臺向社會宣傳村鎮銀行的性質及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強公眾對村鎮銀行的認可和信心。三是加強產品創新以拓展生存空間,以“服務三農、支持中小”為主要目標,發揮小銀行優勢,實施差異化競爭策略,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吸引客戶資源。
針對性地加大扶持力度。當地政府應加大對村鎮銀行的宣傳,向社會強調對其的政策支持,提升其在群眾中的信任度;給予優惠的稅收政策,減免一定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將目前由政府組織實施、農信社或郵儲銀行承辦的一些政策性貸款等交給村鎮銀行辦理。政府及事業單位也要積極與村鎮銀行聯手,針對特定客戶群體推出金融創新產品,如農業局、殘聯、婦聯、團委等單位應積極與村鎮銀行合作,推出返鄉農民工創業貸款、農村殘疾人貸款、農村巾幗創業貸款、農村青年創業貸款等有針對性的信貸產品。監管部門對村鎮銀行實行有別于其他銀行機構的差異化監管,適當提高容忍度,監管和發展要做到“不矛盾、互促進”。人民銀行應給予村鎮銀行一定數額的低息或無息支農再貸款的政策支持,以擴大村鎮銀行的資金實力。
【關鍵詞】外資銀行 風險管理 公司治理
近年來,外資銀行紛紛在華設立機構,特別是法人機構,開拓業務,市場份額也在不斷增加,雖經歷國際金融危機、國內經濟下滑等情況,但由于其長期、一致、較嚴謹的信貸文化和公司治理架構,信貸風險一直得到較好控制,較少出現不顧風險、追求規模的短期行為,研究其做法,主要有以下特點和方法。
一、外資銀行相關信貸風險管理公司治理的主要特點
(一)公司治理架構清晰、職責相互牽制
外資銀行中國子行都設有董事會,約6-12人,其中非執行董事一般占半數以上,獨立董事1-2人。非執行董事一般為母行業務條線高管人員、行業知名專家或在業務上有往來公司的董事;獨立董事一般為經濟金融等領域知名專家、學者。
董事會是子行經營決策最高機構,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等審議銀行相關經營戰略、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在推動業務發展的同時,高度關注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通過下設的戰略規劃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內部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等進行相關領域的日常管理。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主席一般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上有助于維持制衡機制,引入外界經驗,從第三者角度為銀行提供客觀意見;獨立董事會與高管層、外部審計師等保持溝通聯系,就關聯交易、內控建設、風險管理和合規等方面提出獨立、公正的意見。
外資銀行監事由母行委派,對母行負責,監事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公司財務以及董事、行長等高管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外部審計、風險管理等發表意見。
(二)長期的合規文化、制度規范以及信貸審批部門的獨立性
由于長期的市場經濟,外資銀行源自母行的長期信貸文化,即合規性、嚴謹、風險控制會影響并決定每個員工的意識和行為,從而有利于在信貸各環節的風險管理和合規性。外資銀行還會通過全球統一并根據中國國情及時調整的信貸政策和程序,清晰明確地規范每個員工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在信貸管理上,信貸申請、信貸審核嚴格分離。外資銀行信貸審批是信貸官負責制,一般不設信貸審批委員會,以避免集體決策可能產生的職責不清。首席風險官有最高信貸審批權限。首席風險官依據權限再對各級審貸官進行相應授權,超過最高限額需上報集團信貸官。根據矩陣管理,首席風險官一般向行長及集團首席風險官雙線匯報,但行長在信貸審批上沒有審批權,只有最終否決權。
通過矩陣式管理、業務線垂直報告,從公司治理上保證了信貸審批人員的獨立性,避免業務部門直至行長對審貸人員的干涉。如星展中國一筆貸款報告在分行業務部門和信貸審批人員討論階段,審批人認為風險較大,銀行不宜介入,但分行行長堅持上報,審批人遂將案例上報業務部門的中國區主管,并說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中國區主管遂沒有同意上報給中國區信貸部門。
個別外資銀行設有審貸委員會,進行集體決策,審貸委員會為其最高審批機構。
(三)適當有效的考核激勵機制
外資子行董事會由母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對其進行考核。對于銀行高管層成員,由中國董事會、中國區行長和集團相應業務線條的全球(或地區)主管共同考核。
外資銀行薪酬激勵機制一般基于銀行長期利益,綜合反映銀行經營和風險政策,避免短期效益,即股東價值最大化、服務社會、可持續發展等,考核指標主要是:1)經營目標上,用經過風險調整后的利潤指標,如經濟利潤、風險加權資產回報等來衡量當期經營成果,當期業績盡可能反映將來可能發生的損益,避免以長期風險為代價的短期行為;2)考核方面,通過多重指標體系考核,包括經營業績、價值指標、客戶員工滿意度、合規性、內審情況等,避免單純以經營利潤為中心而可能產生的負面導向。
如,有的銀行對信貸銷售人員的考核指標主要有:1)業務總額; 2)銷售收入;3)風險監控,如經辦貸款是否出現逾期;4)呆賬損失;5)是否體現渣打銀行5項價值觀等。指標權重依據被考核人員的部門、級別、崗位、直線經理要求等有不同組合。其中業務指標權重占比較大。
對風險管理官的指標考核指標主要有:1)呆賬損失;2)審批效率;3)審計評估;4)業務能力,如是否通過內部資質考核;5)是否體現5項價值觀等。其中風險指標權重占比較大。
(四)內部審查監督約束
外資銀行會進行多層次定期、不定期內部風險審查,包括集團內審部門審查,子行合規、內審部門檢查,業務部門風險自查等,通過內部其他部門獨立審查、自查等,確保銀行整體業務運行健康合規、及時發現內控薄弱環節和風險所在,并快速予以解決。尤其內審部門的檢查對被查部門影響極大。
如,有的銀行內審評級對銀行各部門、層面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部門管理層如果在內部審計中未能通過審核的工作目標,或有重大違反政策法規現象,該責任人當年年中、年底評級就會降級,獎金減少甚至沒有,并會影響到下一年度工資增長;對部門而言,若發現問題,審計部門會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計劃并登記到行內風險系統中,直至完成整改;審計部門還會對未通過的部門在半年和規定期限后進行重新審計,以確認審計出的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會直接報送中國區管理層和該部門上層領導,甚至到集團領導層面。
二、外資銀行信貸業務主要流程
(一)貸前、貸中審查
外資銀行一般通過如下程序進行信貸業務的開發與審批,在開展業務的同時有效地規避了風險:
1.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戰略和風險承受度,業務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共同決定目標市場,設定不同行業和客戶風險接受程度和標準,這有利于提高尋找信貸客戶及信貸審批的效率。目標市場會隨著外部環境及業務發展變化及時調整。
2.客戶經理按照目標市場初步篩選出符合信貸標準的客戶,取得客戶信息和相關資料,確定客戶滿足或高于目標市場標準。
3.通過集團統一客戶風險評級模型評定借款人風險評級,估算借款人一年內不履行債務的概率;同時引入長期因素,如行業周期性、管理水平、企業戰略、企業持續發展能力、政府政策及法規影響等得到調整后的信用評級。
4.通過風險資產收益率等指標對客戶進行收益分析。客戶經理在綜合考慮客戶的重要性、市場上其他銀行競價、本行資金成本后,自主決定對客戶的授信報價,并盡可能提高交叉銷售和非授信收入,以達到風險資產收益率最大化。定期檢查借款人風險資產收益率,并據此調整對客戶授信策略。
5.根據借款人不同風險等級、授信額度、期限等,決定所需信貸審批官審批級別,并由信貸審批官對信貸申請進行審核決定。
6.中后臺信貸風險監控部負責對客戶額度的核準,在信貸審批官批準后,確認信貸申請審批是否完備,檢查法律合同文本,在信貸管理系統中設立和釋放相應信貸額度。
(二)貸后管理
在貸后管理方面,客戶經理除監督貸后資金使用情況、定期訪問客戶、制作年度審查報告等外,還會提交存在潛在風險客戶的預警報告,信貸審批部會根據報告,實施貸后預警管理,并每個月召開由相關客戶經理、信貸審批部門等參加的早期預警會議,對列入預警名單的客戶分析,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如:重估客戶計劃、還款計劃、協定補救行動,降低貸款額、增加抵押品、將賬戶調歸特殊資產部門監控等。
信貸審批部還會基于實際的信貸業務經營數據,每季度編寫信貸組合管理報告,該報告包含了銀行信貸組合的總體信息,并細分各類型信息,如授信總額度及使用情況、貸款不同評級風險敞口、不同評級信貸余額、不同評級所占比重,平均信用評級;不同規模客戶群(大、中、小型企業客戶等)信貸情況、不同行業占比;風險加權資產、違約損失率(LGD);擔保、抵押品情況等,并每季度召開信貸組合風險管理會議,由主要業務部、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及其他相關高管層參加。此外,首席風險官還會與信貸審批部、業務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定期舉行其他風險監控相關會議,如董事會會議、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特殊資產管理會議(資產保全)等,從銀行整體層面進行風險分析和經營策略的調整。
三、外資銀行對主要風險、行業等的問題管理
外資銀行一般會根據集團信貸指引及中國市場情況,每年修訂《中國區域信貸指引》,明確當年信貸投放標準及風險容量和偏好,對行業提出指導性建議,如發展、維持、減少等;每季度統計貸款投向結構變化,對顯著變化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或問題。
針對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外資銀行一方面在上述公司治理架構下實施一貫穩健經營,另一方面及時調整政策措施,強化風險管理,如進一步細分市場,信貸資源向優質客戶傾斜;調險偏好,提高抵、質押貸款比重,形成各類風險資產的合理搭配;完善內部業務流程,防范貸款欺詐發生等。
面對經濟領域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和房地產行業,外資銀行主要應對措施如下:
(一)中小企業
1.專門成立中小企業部,并將中小企業進一步細分為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中型企業信貸業務模式偏向于批發銀行模式;小型企業偏向于零售業務模式,即采取大集中模式開展業務和進行風險管理。
2.相對保守策略,并在中央支持中小企業宏觀調控政策下,進一步調整策略:重新審視中小企業目標市場及行業準入標準和風險接受程度,按潛在風險程度適當調整授信尺度及抵押品要求;重點開展低風險授信產品,如供應鏈融資產品,為企業及其上下游客戶提供配套融資;在穩固制造業客戶群基礎上,努力開發服務業客戶;在加強風險監控前提下對優質客戶繼續提供甚至增加授信;提供適當的風險管理產品,協助客戶對沖或減低外匯、利率及商品價格波動風險;分散風險,將單一借款人信用敞口調整并下降到可控水平。
(二)房地產行業
1.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內部政策審核房地產項目貸款,業務對象限定于資質優良、信譽良好的大型房地產開發商,并通過貸后監控確保信貸資金如實投入到項目中,項目完工后,及時回籠資金還貸;個人房貸業務嚴格按國家相關法規進行,當前重點是扶持首套房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通過嚴格審核流程確保合規性,并風險可控。堅持總量限制,公司和個人類貸款總額要小于全部貸款的一定比例。
關鍵詞: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內部督促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1)05―0074―08
近年來,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潮流在國內外蓬勃興起,可持續金融以及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理念已經深入到金融業的每一個角度。不過,與國外同行相比,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表現并不如意,無論是在環境、雇員、消費者還是在社區等領域,大多未能盡到應盡的責任。例如,對于國內大多數商業銀行來說,至今“綠色信貸”更多的僅是停留在一種口號的宣傳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初始動機遠超出其社會責任的意識。再如,目前國內銀行業長時間的強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費、同工不同酬、勞務派遣、性別歧視等幾乎成為普遍現象,這使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工會法》以及相關的勞工保護政策處于空轉無效的狀態。此外,國內銀行業憑借國家賦予的金融壟斷地位以及保護銀行利益的特殊金融政策,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上一直在扮演著“店大欺小”的角色,深為廣大消費者詬病卻又無可奈何。無疑,造成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滯后的原因很多,但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滯后,顯然是重要環節之一。
一、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
從實踐角度來看,近年我國商業銀行在踐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也逐漸認識到完善內部督促機制的重要性,并在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0年頒布的《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指出,我國銀行業各金融機構積極完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建設,從理念上、組織框架上探索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制度化與常態化。
至今,大型商業銀行及許多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建立了專門的社會責任工作管理團隊,如中國工商銀行的“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國家開發銀行的“教育培訓局”、興業銀行的“社會責任領導小組和社會責任辦公室”、交通銀行的“企業文化局”、中國建設銀行的“公共關系部”等。其中,交通銀行已于2007年在董事會下設社會責任管理委員會,并制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工作條例》,在境內上市公司中可謂首開先河。目前,交通銀行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由行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相關工作條例和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交通銀行社會責任戰略和政策,審核涉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授信政策,對交通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審批對外捐贈事項。交通銀行部分分支機構也成立社會責任管理領導小組,通過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并積極落實社會責任管理事項,切實加強對履行社會責任的組織領導,確保社會責任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除建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團隊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銀行業也立足于自己的實際情況,摸索一套具體的銀行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例如,作為較早關注節能減排、倡導綠色信貸的商業銀行,興業銀行首創效能融資,積極發展低碳金融,以有益于環境和社會的方式發展融資業務,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的兼容。為此,興業銀行制定了嚴格周密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制度,其依據標準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外部規范。我國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及其他有關銀行信貸標準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第二,內部規范。興業銀行內部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問題的信貸指引、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內部管理規范。第三,特別規范。包括《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等。興業銀行承諾將持續關注并不斷改進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措施,根據不斷變化的外界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保證環境與社會管理體系的充分適用性。依據以上標準,興業銀行構建了一整套的銀行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流程以及具體運作體系。另外,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其他部分銀行也逐步建立社會責任的披露制度。
二、內部督促機制存在的問題
總體而言,近年來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取得了較大進步。不過,從法律的視角觀之,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無論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將踐行社會責任融入到決策程序,還是在踐行社會責任問題上提供專門的機構支持,以及建立并完善具體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都存在不少的問題。
(一)社會責任管理部門設置不合理,銀行決策中難以貫徹社會責任理念一
在實踐中,除交通銀行率先在董事會下設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專門委員會外,其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僅設立了層級不一的社會責任主管部門,而除此之外更大多數的銀行在公司治理架構上甚至尚未對企業社會責任提供機構支持。同時,即使是已經對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建立管理團隊的商業銀行,在技術設計上仍然很不完善。
首先,目前相關立法沒有要求國內銀行必須在董事會建立負責社會責任事項的專門委員會。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9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40條僅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從目前實踐來看,國內除交通銀行外多數銀行都未在董事會下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如中國工商銀行僅將其“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置于高級管理層“綜合管理部門”之中。顯然,這種做法不足以督促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工作的充分開展,至于如何將踐行社會責任問題融入決策意識更是枉談。
其次,有關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以及董事的遴選標準及關注事項的現有立法,缺乏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內容。第一,對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2條提到,“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并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在董事會的具體職責方面,卻沒有將之貫徹落實,即沒有將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視為董事會的具體職責。第二,對于董事的遴選標準,相關立法只考慮了董事在經濟方面的知識與能力,而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在實踐中,國內銀行對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選聘標準考慮的基本上是金融與經濟方面的能力,如獨立董事的人數剛超過1/3的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對董事選聘的主要依據是:“充分考慮
被選任人員的素質、能力、責任感和獨立性,并在知識結構、實踐經驗等方面能夠互補。其中執行董事均多年從事銀行經營和管理工作,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普遍具有豐富的金融、經濟方面的工作經歷。”第三,在董事的具體職責規定中,也沒有明確提到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必須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以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對此,《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0條規定,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時,2010年12月實施的《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對于董事與獨立董事必須關注的重點事項的規定,也忽略了關注商業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實際上,由于內部董事跟公司經營所存在的千絲萬縷關系,必須更多依賴于獨立董事在實踐中推動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因為他們是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_6’不過,至今規定獨立董事職責的最權威文件,即《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對于獨立董事的職責的詳細規定,雖然也會對上市公司踐行經濟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有所涉及,但從總體上并沒有明確以及直接要求獨立董事必須關注上市公司踐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無疑,一旦立法沒有要求銀行董事必須對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問題兼顧,在實踐中必將造成董事對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漠視。
再次,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有的比例,對于他們是否能在公司決策中照顧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明顯偏低,難以在公司決策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如交通銀行董事會共有14位董事,其中4位為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獨立董事。顯然,交通銀行的這種董事會結構安排決定了即使在董事會下設立了社會責任委員會,也難以保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至于其他未能在董事會中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的各大中資銀行,獨立董事所占董事總數的比例也偏低。例如,中國農業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只有4個,不到13名董事中l/3,且都為非執行獨立董事;中國建設銀行董事會共有17名董事,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6名,剛超過董事總數的1/3;中國銀行的董事會由13名成員組成,其中6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接近董事總數的1/2。另外,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也僅超過1/3。無疑,僅從當前國內五個大型商業銀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來看,很難保證公司決策能夠平衡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國內相關立法顯然也沒有重視這個問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4條僅規定:“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董事會合理的規模和人員構成。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顯然,這種規定以及低標準要求,無法要求銀行建立平衡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董事會機構。雖然,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5條第(四)款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在國內上市銀行董事會的實際運作中很難做到這一點。
最后,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容涉及對女性員工的特殊照顧、公平信貸權乃至對社區的責任等方面,如果要在決策機制中照顧到這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須把性別、區域等因素適當地考慮進董事的遴選標準,即董事來源必須多元化。而目前國內銀行業對于女性員工的健康保護、公平信貸權等方面踐行的社會責任,仍然相當不夠。至于社區的社會責任,則根本就沒有進入大多數國內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意識或體系之內。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董事來源沒能實現多元化是其中之一。實際上,在花旗集團董事會的董事遴選中,為了充分照顧到性別平衡與地區平衡,主要是通過董事來源的多元化來促進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截至目前,花旗集團董事會中女性董事占2人,包括董事會主席與首席執行官在內的5位董事分別為亞洲人、黑人以及西班牙移民。至今,國內銀行的董事選聘標準的立法與實踐都未將此項內容考慮在內,功利性的選聘標準基本上是唯一標準,而沒有照顧到性別、種族以及地區等因素,這就無法保證在銀行決策上對利益相關者的各方面權益進行均衡。如果說目前多數國內銀行的利益相關者都在國內,董事遴選中人種方面的因素可以不考慮的話,將性別、地區等因素考慮進董事遴選標準中則是能夠做到的。
(二)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
至今,除少數國內銀行,大多數銀行都沒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對外金融業務以及內部經營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統觀國內商業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設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對外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例如,為落實綠色金融政策,銀行應該建立和配置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賦予相應權限,使他們在日常金融服務中能保證有關政策的執行。銀行有無綠色金融專責部門,在研究制訂行業、特定客戶和項目的準入標準和政策,對綠色信貸政策和標準進行跟蹤、分析和評估,為業務監管提供技術支持,開發創新綠色金融服務和產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大不一樣的。但根據各大銀行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在中資上市銀行中,僅有興業銀行成立了專門管理環境相關事務的部門――可持續金融室,招商銀行在總行成立了由不同部門人員組成的綠色金融小組,其他銀行尚沒有成立類似的專門部門。一些大中型商業銀行將具體的環境事務分配到原有不同部門分別執行和管理,規模較小的幾家銀行則尚無資料顯示其在這方面的表現。
第二,國際銀行業所廣泛接受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國際規范(諸如《赤道原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聯合國全球契約》),還未能完全納入國內銀行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在各大銀行2009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只有興業銀行明確表示已將《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納入了公司的對外金融業務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之中。截至2010年底,只有國家開發銀行等少數幾家中資銀行加入了《聯合國全球契約》;而接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的國內中資銀行也只有上海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4家。雖然銀行業建立全面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并不意味著就要加入各種通行的國際規范,但這些國際規范代表著整個行業在這些方面的成熟做法,融入國際規范體系的程度不足確實是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缺乏制度化、長效化機制保障的一個反映。
第三,就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包括興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許多大型商業銀行與一些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逐漸認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并開展了諸如“綠色辦公環境”之類的行動,具體方案包括“業務電子化”、
“辦公無紙化”、“開會視屏化”、“節能減排最小化”等諸多方面。不過,通過對各大中資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的全面考察,可以發現存在兩個重大問題:一方面,除國家開發銀行披露已制定的《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綠色采購的實施意見》、《總行節糧節能工作指導意見》和《垃圾分類崗位責任制》,以及興業銀行披露制定的《辦公節能管理辦法》外,多數銀行將關注內部節能環保視為一種“活動”,而沒有將其上升為一種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并將之進行制度化管理,因而未能將內部環境問題的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并專業化。另一方面,尚未發現有哪一家銀行披露,已把國際通行的諸如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EMAS環境審核規則等國際標準融入內部環境管理體系之中,并開展與之相關的認證活動。此外,“綠色辦公環境”僅是針對環境問題,而對于人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除中國民生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工作手冊》,成為第一個接受了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認證的中資銀行外,至今未發現其他中資銀行針對員工制定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的信息披露。而且,也沒有哪家銀行披露自己通過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
二、完善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
無疑,在完善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外部督促機制的同時,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尤為關鍵,其功能在于使銀行機構能夠自主、積極、能動地踐行社會責任。
(一)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識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在性質上很多都屬于“自我規制”型的責任,因此,如果讓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成為一種內在與自覺的行為,就必須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融入公益責任觀,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義。商業銀行必須認識到,踐行社會責任已不僅僅是從商業利益角度的考慮,而是一種經過長時期的文化熏陶,逐漸成為一種根植于企業內部的自覺意識,構成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上,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文化的培養,不僅需要領導層的身體力行、以身作則以及廣大員工的積極響應、緊密配合,更需要建立與完善銀行道德規范或行為標準,從上到下遵守執行,建立銀行社會責任的定期培訓制度,開展定期的銀行社會責任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及能力,乃至建立與完善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激勵制度與實施制度等。只有通過這種日復一日加強管理人員與普通員工的社會責任文化以及踐行社會責任能力的培訓、教育、宣傳等活動,才能使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這種意識內化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從而使得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從外部壓力轉變成企業“內生”行為。
(二)建立與完善銀行決策機制中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權力架構體系
社會責任的踐行需要銀行內部決策機制中相關機構和制度的支持,決策機制中適當的權力架構安排與制度建設成為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根本。具體而言,相關方面包括:第一,改變董事只向股東承擔信托義務的做法,將這種受托責任向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環境、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擴展,明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應盡考慮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法律義務。第二,完善董事會結構,增加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并將其作為利益相關者的代言人。第三,建立與完善監事會制度,通過增加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重,明確監事會的監督職權,規定其在涉及利益相關者事務的決策和執行方面的監督權力、程序等方式,來達到維護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目的。第四,明確銀行社會責任目標,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社會責任問題的制度體系,健全嚴格的問責機制。第五,成立代表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銀行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若企業的經營決策將對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造成較大影響時,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有權對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者提出相關意見和政策建議,也有權對企業執行社會責任的相關情形向社會公眾予以披露或告知。
(三)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
一份對知名跨國銀行與歐盟地區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狀況的調查表明,多數受調查銀行已發展出了一套處理社會和環境問題的機制,同時也遵循管理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問題的各種國際準則,并要求它們的業務合作伙伴遵守各種責任標準等。同樣,對我國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改善,除了規定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以及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將社會責任意識上升到企業決策層次以及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外,建立并完善銀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對于提高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尤為關鍵。
首先,建立與完善負責踐行社會責任事宜的專門管理團隊,給予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機構支持。企業社會責任踐行的好壞跟社會和環境責任在組織內部的機構支持緊密相關,社會責任涉及銀行的各個方面,需要根據它們的不同性質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例如,對歐盟地區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情況的調查發現,在受調查銀行中,“氣候變化”主要由功能性機構來管理,這可能是由于目標的直接性,如減少浪費、減少紙和水的消耗、節約能源等,所有這些都需要全體員工積極參與。至于打擊賄賂,大多數銀行(占樣本銀行的71%)由執行或非執行董事負責,幾乎所有的銀行(有一家例外)都規定,這方面的責任同時也分配給合規控制/審計機構。而“兩性平等問題”的責任架構最高,有11家銀行(占樣本銀行65%)由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無疑,這三個問題領域的組織結構安排跟銀行對這些問題的戰略意義的認識關系密切。大多數銀行認為減少氣候變化有較高的戰略意義(占樣本銀行77%),并分配給專門的功能組織負責。而其他兩個問題領域則并非如此,它們被賦予更不重要的戰略評價。無疑,歐盟地區銀行業的這種做法,值得我國銀行在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機構時借鑒,即必須根據具體的社會責任的性質或重要性安排級別不一的專門機構負責。同時,必須規定專門負責機構適宜的具體職責,只有做到職責分明、權責相符才能真正發揮專門管理機構的作用。例如,對于項目融資的管理,花旗集團除在紐約設置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核心部門和團隊成員外,還分區域設有環境與社會風險的管理和審批部門。其職責包括:運用諸如“赤道原則”和“碳原則”等環境和社會風險政策,建議和審查項目融資業務,并在審批之后的一段時間內監督這些交易;為花旗集團的雇員提供社會和環境風險政策的相關培訓;在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領域,作為利益相關群體和花旗集團之間的主要聯系平臺;與其他加入《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一起推動《赤道原則》的最佳實踐;在必要的時候,修改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
其次,建立與完善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對于個體銀行來說,踐行社會責任的好壞除了與外部機制緊密相關外,還有一個最為關鍵的因素,即是否建立有效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如果說銀行有沒有踐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跟其社會責任意識或者企業文化緊密相關,那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就與其有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與完善國內商業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具體社會責任管理制度,
是提高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水平的關鍵性環節。同時,期待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赤道原則》等國際規范或標準的國內商業銀行,也必須關注相關國際規范或標準對金融業務社會與環境問題的管理機制建設要求。
例如,赤道原則秘書局規定,承諾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在承諾后的第一年期間為赤道原則執行過渡期,旨在根據《赤道原則》要求進行內部制度體系建設和能力提升,不要求對項目融資按照《赤道原則》要求開展環境與社會風險審查。據《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正在開展實施《赤道原則》的預備研究,力爭早日將自己的綠色信貸政策與《赤道原則》接軌。顯然,這些銀行必須關注在加入《赤道原則》后,如何將《赤道原則》納入銀行有關項目融資方面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制度建設的問題。事實上,興業銀行在宣布加人《赤道原則》后的一年里,相繼制定了《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融資管理辦法》、《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分類指引》、《環境與社會風險專家評審規范》以及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的示范合同文本、配套示范文本以及相關指導意見、實施意見等。
再次,建立與完善銀行內部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本身也是環境資源的消耗者,加強銀行辦公運營過程中能源的消耗控制也是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在建構銀行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時,ISO 14000或EMAS等提供了良好的參照示范。例如,ISO 14000所包含環境管理的五大部分,即環境方針、規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糾正措施、管理評審等,是建構國內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機制必須考慮的重要環節。而該標準所包含環境管理的各個要素,包括環境方針、環境要素、法律與其他要求、目標與指標、環境管理方案、機構和職責、培訓、意識與能力、信息交流、文件管理、運行控制、應急準備和響應、監測、違章、糾正與預防措施、記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以及管理評審要素名稱等,是建構國內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機制時必須考慮的重中之重。同時,EMAS所涉及的核心原則,即執行度、可信度和透明度等,可以用來作為評價國內銀行構建內部環境管理機制有效性的關鍵指標。面對這些核心原則,國內銀行必須努力做到:披露每年最新的環境政策、目標以及實踐,并必須得到執行和評估;盡量采取由獨立審計員的第三方認證的方式,提高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方面的可信度;必須定期公開環境聲明,保證公眾能及時、準確及完整獲得有關銀行環境影響和表現的信息。當然,銀行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不僅包括內部環境管理,也應包括對人的社會責任管理。與ISO 14000或EMAS關注點不同,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更側重于人,它是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在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國際實踐中,許多踐行社會責任的先鋒銀行都接受了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并將其融入到內部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之中。與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及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一樣,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的國際標準。因此,國內銀行在構建自己對員工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時,可以參照其內容,力爭取得相關認證,從而使得國內銀行能夠較快地走出國門,在國際金融市場開拓業務。此外,與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認證一樣,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對于完善銀行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也有重要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