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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法律意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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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法律意識

    第1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關鍵詞:意思自治原則 可預見性 排除規則 

     

    意思自治基礎理論及其發展 

     

    國際私法是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13世紀以后,隨著國際民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和法律沖突問題的大量出現,研究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的國際私法學說相繼出現。為了解決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和闡述其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學家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說。法國法學家杜摩蘭在其《巴黎習慣法評述》一書中提出的“意思自治”學說在國際私法的發展歷史中有特殊的貢獻,并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杜摩蘭認為,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合同關系所應適用的(習慣)法,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示選擇,法院(現代實踐中還應包括仲裁庭)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某一(習慣)法來解決他們之間的合同糾紛。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或者仲裁庭通常會決定合同適用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國通常會是被假定是進行作為合同特征履行的當事人營業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國家”。但是該學說產生以后,并沒有立即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占據主要地位,直到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將意思自治原則明確規定下來后,它才陸續被各國立法所接納。并逐漸成為各國確定合同準據法最為普遍的原則。“現在,這一原則幾乎被所有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以及國際公約所接受”。除了合同領域以外,意思自治已經被適用到其他領域,如侵權。“歐洲法院在1976年比耶訴阿爾薩斯鉀礦案(Bier BV v.Mines de Potasse d Alsace)中認為,當侵權行為地不止一個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其中一個地方的法律”。這是判例方面的一個例子。 

    立法方面,《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32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隨時協商選擇適用法院地的法律。其他的例子還有,《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1992年的《羅馬尼亞國際私法》等都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婚姻家庭領域,1981年荷蘭《國際離婚法》規定:對當事人離婚問題可以讓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繼承領域,1989年《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就支持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意思自治等。 

    值得一提的是,從20世紀中葉開始,隨著最密切聯系原則成為當代國際私法最流行的一種法律適用理論,各國已經進入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輔的合同自體法階段。意思自治原則雖然仍是各國解決涉外合同法律關系的主要原則。但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履行等理論已經占據重要地位。最密切聯系原則系指:涉外法律關系應受與該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支配。特征履行是大陸法系國家判斷最密切聯系地的一種理論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何地的履行最能體現合同的特征來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它使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實踐中具有了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是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必要限制。最密切聯系原則是主觀標準,特征履行理論是將最密切聯系原則最大限度地客觀化。 

     

    法律適用中的可預見性及排除規則 

     

    法律的存在,應當起這樣一種作用,當人們作出某種行為的時候,他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結果或他人將如何安排自己的行為,從而決定自己行為的取舍和方向,這就是法律的預測作用。法律還應當起這樣一種作用,它能夠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既定的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社會活動,即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和法律的指引作用是相輔相成的。

    基于法律應當具備這樣的作用的理論基礎,法院或仲裁庭最終適用于處理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應當是當事人在作出某一行為的時候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法律,或者說,當事人有權利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即法院或仲裁庭的判/裁決結果。即法律適用和行為后果的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否則,這樣的法律適用是違反“法的正義小”的。 

    杜摩蘭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則,包括他以后的學者們,如薩維尼(德)、瓦西特爾(德)、孟西尼(意)、戴西(英)、莫里斯(英)、斯托里(美)、里斯(美)等,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的本意正是體現法的這種價值,他們主張的尊重當事人對調整其合同行為的法律選擇,有利于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當事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有利于法的預測作用和指引作用的發揮。然而,如果當事人所選擇了的法律沒有得到適用,甚至最終適用的法律是當事人行為時根本無法預見到也不應當預見到的時候(不管判決結果如何),法院或仲裁庭適用法律時所體現的就不是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原因在它與當事人的目的意思不一致,而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不具備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為,不構成意思表示。這時法的預測作用就受到了阻礙,法的正義價值就面臨威脅。這種情況是存在的,比如說反致,如果說反致在合同領域中不適用已經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的做法,但是婚姻、繼承、夫妻財產制等領域呢?眾所周知反致在這些領域里盛行,而意思自治原則發展到現在,其適用范圍已經是超出了合同領域,擴展到了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再比如,當事人在非協商一致情況下選擇了與他們的商事活動本來毫無關系的實體法,就很有可能導致此種結果的發生。同樣,杜摩蘭以及他以后的學者們都沒有提出方案解決這樣的“困境”。 

    杜摩蘭的“意思自治”包括兩方面:當事人明示選擇;法院或仲裁庭應當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某一(習慣)法,即默示的意思自治。后來的學者們以及各國的司法理論關于“意思自治”的闡述也沒有超出這個范圍,都沒有關于法院或仲裁庭推定出來的法律應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知曉的法律表述。實踐中,也未見有法院或仲裁庭排除適用當事人不可知曉的法律案例。事實上,法院或仲裁庭是否都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分析將要適用的法律能否為當事人所預見值得懷疑。 

     

    可預見性排除規則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突破 

    第2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論文關鍵詞 城鄉結合部 居民 法律意識

    一 、引言

    近年來,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法制觀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識仍然處在較低水平,與現代法治國家的標準仍有相當差距,尤其是城鄉結合部地區的法制化建設還存在著許多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切實提高這部分居民法律意識對于推進我國法制化建設有著重要意義,培養居民法治觀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識是建立法治社會的核心,是實現法治國家的關鍵,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途徑。

    二、城鄉結合部居民法律意識的界定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城鄉結合部居民由農村農民和城市市民組成。關于城鄉結合部居民法律意識,尚無權威的界定,筆者認為,城鄉結合部居民法律意識是指城鄉結合部居民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心理體驗、價值評價等各種意識現象的總稱。農民是農村社會法治化的主導力量,農民法律意識是農村法治化進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傳統的法律文化的影響,以及我國二元社會結構現狀的沖擊,農民的法律意識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識偏低。尤其是處于城市規劃區域與鄉村交界的地方,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融合,社會治安混亂,法律意識較差等等,一般被認為管理難度大,所以切實提高這部分居民法律意識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具有顯著意義。

    三、城鄉結合部居民法律意識現狀及問題

    (一)城鄉結合部居民法律意識現狀

    隨著城鎮化發展,城鄉結合部的特殊樣態也逐漸凸顯,農民的法律意識雖然不斷的提高,但是在面臨問題時候,“厭訟”思想還是明顯的表露出來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動普法使之被動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學習意識較差,法律沒有成為他們心中的信仰,畏法,對法律有較大的心理距離;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略高,所以在這個融合地帶居民的法律意識沒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上蘭村為代表的城鄉結合部,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城市和鄉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識稍強,農村居民法律意識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這一主體的法律意識呈現出特殊性,可將其視為山西省城鄉結合部的一個縮影。此課題主要通過問卷調查和實地走訪方式完成,發放3000份調查問卷,收回有效問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鄉結合部居民法律意識問題

    調查走訪中非常容易發現農民與居民法律意識的差異,但是也有共性,比如這些居民不知道具體法律的調整范圍,不熟悉一般的訴訟程序,主觀上對法律的排斥,對法律產生了一定的懷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識,具體列舉如下:

    1.城鄉結合部居民的參政意識薄弱。選舉權作為我國公民一項基本權利,正當有效行使體現了國民參政意識強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調查問卷中,“行使選舉權以前會去主動了解候選代表并作出獨立自主的判斷嗎”這一問題,積極了解候選代表,作出自己獨立判斷僅占到38%,而不會主動去了解,選擇會受別人影響竟然高達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調查者認為選誰的結果都一樣,了解也沒用,并且認為選舉權的積極行使不是很重要,這種消極的態勢體現了城鄉結合部居民的參政意識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權最直接體現——選舉權,在他們眼里沒有實質性的保障作用,因為在傳統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認為法律只是懲罰犯罪的一個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觸犯法律,就不會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們忽視了法律給予他們保障自己權利的功能。當問及上蘭村居民對于當地政府有無了解時候,50%受訪者表示不知情,他們茫然的表現更加凸顯他們對政府的不關注,這種不關注也是受到長期小農經濟影響的,農民自給自足,被動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現如今大力推進城鎮化建設,倡導公民作為主力推動這種建設的發展,而居民對政治法律的不關注態度會極大阻礙進程的推進。

    2.城鄉結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識淡薄。調查發現,居民對法律的認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權利與義務的水平偏低,“知”與“行”產生脫節。城鎮居民對于法律權利意識的模糊將影響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導致遇到糾紛時未能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權利又如何維護這些權利呢,除消費者權利為百姓熟知,其余許多重要人身財產權利并不知曉,所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想到的還是想著私了或是上訪尋解決。問卷調查涉及到各個年齡段,在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有46%的人會首先想到運用法律解決;一部分人選擇私了或者自認倒霉;小部分會考慮通過社會輿論施加壓力,例如發微博廣而告之。問及原因,居民認為沒有私人關系法律不會公正解決,訴訟成本又比較昂貴,所以基本不會考慮訴訟。城鎮居民盡管對法律有一定的認識,但長期以來受到諸如“三綱五常”等傳統思想影響,在生活中真的出現了糾紛時,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認為打官司是件很嚴重的事情還丟面子。而且現實中基層法律服務稀缺,訴訟資源的短缺致使維權成本昂貴,所以當遇到糾紛時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常提要做個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個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識下,要求嚴格守法有些困難。我們與上蘭村派出所民警交談了解到本區治安狀況較好,偶爾會有違法情況的發生,可以看出鄉規民約對于百姓的約束力還是較強的,一個人行為的底線會受到他內心潛意識里良心的質問,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種高高在上嚴酷規則的形象,非常有距離感,所以在基層行為約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對法律的恐懼,這是一種比較悲哀的情況,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顯了法律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可愛,但卻不為百姓熟知。

    3.城鄉結合部地區領導隊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現危機,基層居民對法律不感興趣,尤其是對執法、司法過程持懷疑態度。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在農村社會中長期存在。執法、司法人員的腐敗現象,使得很多執法問題得不到解決,這嚴重損害了法律在農民心中的公正威嚴形象。農民對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沒有,更罔論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國基層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為方便快捷,習慣了依賴政府,卻不知道去監督和制約權力,人們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調查走訪中,我們非常容易發現接受問卷調查的居民對法律興趣不濃,同時他們也直接地和我們聊起來他們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在農村社會中長期存在,所以對執法、司法過程持懷疑態度。司法腐敗現象猖獗,使得很多執法問題得不到解決,公正威嚴形象在這些居民心中只是個美麗的中國夢。當地領導法律素質偏低,許多干部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知道,遇到問題也沒有運用法律解決的意識,以權壓民,此情況也是基層法制建設發展滯后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鄉結合部居民法律意識的對策

    (一)加強城鄉結合部法治文化建設

    法治文化的繁榮,居民的法律主體意識也會增強,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識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礎作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關鍵意義。加強對農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農民法律文化素質提高,促進良好的法律氛圍的形成,農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動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對于文化基礎稍好的城市居民我們要拓寬教育模式,嘗試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利用此次調研機會,我們聯系了太原市幾家書店開展義務捐書活動,為上蘭村捐贈1300多套法律書籍和百余份法制類報紙期刊,送達居民手中,讓他們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當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識后,居民的法律主體意識也會增強,積極主動參加社會事務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權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態自居,那么這個社會氛圍會更加生氣活力。尖草坪區政府以上蘭村為基點,定期開展法律學習交流活動,培養居民法律學習熱情,有的居民被周邊人稱贊為“法律達人”,相信將這種活動接續開展,城鄉結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設會上一個新臺階。

    (二) 大力開展基層法律服務

    如今基層非常缺少法律服務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層法律人員對于推動基層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義,逐步建立基層法律顧問制度,協助基層組織依法處理好本地區經濟、社會事務,幫助基層干部運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好基層熱點、難點問題。定期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向廣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圍繞居民關心的問題,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導和法律服務。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在調解中結合法理與情理,使當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溫情,建立覆蓋基層社會的民調工作網絡體系,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送法下鄉”的活動,以講座、家訪等方式持續進行普法教育工作。從居民自身的角度出發,結合他們在生活中的實例來傳授法律知識,傳播法律價值觀,這樣的方法往往更能為百姓所接受,也會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動去學習法律常識。我們應該嘗試多種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鄉結合部文藝匯演時穿插法制節目,或單獨組織法治表演專項演出,使居民樂在其中,近距離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在政府工作宣傳欄中單獨劃出一片區域用于法治宣傳教育,選取物權,債與合同,婚姻繼承等與百姓息息相關的法律,使之學習起來更加方便。現今,城鄉地帶家庭網絡也逐漸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紹普法網站,法制節目,充分利用網絡學習。

    (三)加強基層領導法律素養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完滿落幕,開啟了“依法治國”的新征程,黨員干部是征程的帶領者,所以整頓基層執法隊伍,樹立法律權威,要求領導模范帶頭守法具有重要意義。現實社會中,人們對法律的信心來源于執法者的高效公正運作,人們的權益得到合法保障,才會對法律產生信賴。公正司法,嚴格執法是維護法律權威的根本所在。試想若政府都視法律為兒戲,法律在老百姓眼中還會有什么地位,又怎會以法律為信仰?因此,法律意識的培養,不能僅針對百姓,還應該大幅度提高基層執法人員法律素質。法律素養是指一個人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 ,包括法律知識,即知道法律相關的規定;法律意識,即對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識,遇事首先想到法律;法律信仰,即個人內心對于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行為規則的確信,這是對法律認識的最高級階段。定期開展針對基層領導干部的法律知識講座,督導黨員干部自主學習法律知識是培育他們法律素養的基礎,而后在工作中慢慢樹立法律意識,最終產生法律信仰。當基層的領導干部都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之時,相信基層法治文化一片繁榮不再是一紙空談。

    第3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民法律意識;培養

    1、農民法律意識概述

    1.1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內涵

    所謂法律意識,指的是人民對于法律現象的歸納與總結,這種歸納包括知識、心理、觀點幾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識及要求公民要自發地認同與尊重國家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它體現的本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論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辦事,不能越軌半步。而農民法律意識就是指在法律范圍內來實施社會活動。

    1.2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現狀

    眾所周知,對于新農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來說,提高農民們的法律意識是非常有效的途徑與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卻是不容樂觀的,由于教育、歷史等因素,農民階層對法律知識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們僅僅是從感性的層面上去認知法律,并沒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內涵,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這樣的惡果就是,在農民們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動用法律知識或者法律武器去保護自己,捍衛自己的權利,而是想到“走后門”或者暴力解決的方式與途徑。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我黨在十五次大會上確定了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方針,但是在很多偏遠地區,尤其是農村落后地區,很多農民依然對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與模糊,他們并沒有足夠的權利意識,遇到事情也無法用法律手段去解決,傳統的人治觀念可謂是根深蒂固。很多農民的內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統管一切,一切矛盾糾紛的解決路徑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養農民法律意識的方法

    2.1不斷強化法制環境,推進法治教育宣傳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體制與法治氛圍里,農民們才可以逐漸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一個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環境才可以讓人民安居樂業,讓農民們認知到法律對自身實際利益的重大保護作用。才可以讓農民知道政府的治國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四大原則方針。農民們的正常生活的維持離不開生產勞動,但是如果他們的生產勞動沒有足夠完善的法律機制作為保護,就很容易出現問題,由于我國農民群體數量龐大,很容易引起各種糾紛。農民們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質也相對較低,很容易對法律產生一種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這時候就必須通過循循誘導的方式去說服思想相對傳統守舊的農民們,普法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已經進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僅僅如此,是還不夠的,要進一步深化農民們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設,要用廣大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去進行新農村的法治體制推進建設,例如黑板報、村委討論會、廣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傳渠道,農民會在這些潛移默化式的教化當中逐漸提升法律意識。

    2.2不斷加強對“涉農”法律法規的完善,推動農村法律機構建設

    自從黨的召開以來,農村的法治文明建設得到非常大的提升,這與我黨密切執行的農村經濟深化改革與法律法規保障制度建設是離不開的,比如已經頒布執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原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畜牧法》、《漁業法》、《種子法》、《農業法》《鄉鎮企業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農民們的正常經營生產生活保駕護航。地方政府方面還制訂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規與綱領,可以說,至此我國農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建立了起來。但是,從長遠來看,農村的法律法規建設任重而道遠,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驕傲,我國在農民的法律知識覆蓋層面、法律運用維護能力等方面還有著很多的欠缺與不足,還需要進一步的加強農民的法律法規意識。只有從實際生活當中去改造農民的舊式法治觀念,才能讓農民真正感受到法律與自己的關聯性。

    2.3突出農民主體地位,強化社會本位思想

    要讓廣大農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一定要徹底地把農民當作是此次法治社會建設推進工作的重要主體,才可以讓農民在雙方的溝通當作發揮主人翁意識,自覺地去配合黨的法治社會建設。法律意識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農民們也不會因為一些外力的擠壓而迅速學會法律法規制度并加以運用,要讓法律法規意識深入農民們的骨髓當中,就一定要讓農民們在一個潛移默化的教化過程當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規對自己的好處、保障。只有這樣,農民們才會在法治社會當中找準自己的定位,才會感受得到自己的歸屬感。一定要讓農民們明白,法律并非是與自己很遙遠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獸,法律不會給守法的人帶來任何惡果,反而可以保護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總之,一定要加強農民的現代法律法規意識教育,要從社會主義的可持續發展觀出發,通過具體的基層法律法規制度建設,讓更多的農民成為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主體力量。

    3、結論

    農民在法律意識上的淡薄與法律觀念的缺失,是推進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最大阻礙因素。因此,只有通過基層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設實踐與潛移默化的法律知識教育,才能真正提高農民的法律意思,從而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第4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培育

    基金項目:本文為石家莊學院青年專項(項目編號:09QN011)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析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培育

    收錄日期:2012年8月20日

    現階段,我國農村正處于由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的轉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又是法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目前不可否認的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與我們期望中的目標值還是有很大距離,農民法律意識淺薄依舊是當前我國農民法律認知的現狀。因此,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勢在必行。

    一、加強農民法律意識的現實意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法律意識是農民守法、依法辦事的重要保證,進而也是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要素。

    (一)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有利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諧。當前新經濟形勢之下,國家推行農村體制改革,農民需要轉變傳統的、粗放型的耕種方式,進而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同時,他們不再僅僅是面臨傳統的家庭糾紛、鄉鄰糾紛,而新型利益糾紛也日益增多。因此,農民能否做到自覺遵法、守法,依法辦事,在很大程度上,與其自身法律意識密切相關。一般來說,當農民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水平時,他們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身義務及承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他們就能做到自覺遵法、守法,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從而就能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之,如果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僅依賴傳統的力量解決沖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決手段,導致矛盾激化,進而會嚴重影響農村法治的進程,影響社會的和諧。

    (二)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有利于造就新型農民,實現法治農村的目標。新型農民,不僅要擁有科學文化素質、專業素養、道德素養,還應具備與現代化農村、現代化農民相適應的綜合素質。也就是說,農民不僅在所從事領域里擁有高、精端的技能,擁有善經營的頭腦,而且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法律素質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識的培育。新型農民法律意識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權、義、責。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尋求法律的幫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進社會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因此,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其法制觀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快實現法治農村的目標。

    總的說來,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并不令人樂觀。因此,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在當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成因分析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首先,農民法律意識不強,避訴現象普遍存在。其次,權利意識薄弱,主要體現在人身權(配偶權、親權)等方面。形成現狀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農經濟弱化了法律意識。首先,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抑制商品交換。農民僅僅依靠一些傳統的農耕維持生活,這種簡單的經濟方式從根本上阻礙了內在法律需求的產生;其次,經濟的滯后也帶來了諸如衛生條件差、醫療機構少、社會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農村的物質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發展,更不要說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貫徹與實施;再者,農民沒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訴訟費、辦案期限長等足以把農民拖垮,進而他們會逐漸漠視法律的保護。因此,農村的小農經濟方式及落后的環境必然影響法治文明的進程,阻礙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二)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的影響。傳統的“三綱五常”的等級倫理意識使個人的人格意識喪失,行事只是聽取家長或長輩的命令或指示。“宗法倫理下”的家族意識同樣弱化法律意識,當人們遇到法律與血緣的沖突時,首先在內心想到的是顧全血緣關系,顧全家族秩序,進而損害法律尊嚴。“和為貴,忍為尚”的思想,在農村形成認同感,當人們出現沖突時,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希望對方以道德的約束力和鄉規約束自己取得統一,進而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農民利益訴求的失敗弱化了法律意識。法治的公平正義價值能否得以實現,是農民能否信賴法治的前提條件。在基層案件處理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中存在法律素養偏低、法律知識欠缺,辦案技巧欠妥的現象,其將導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法律在農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農村,村民的利益出現沖突時,一些執法人員不是首先尋求法律解決問題,而是沿用家長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權力取代法律,濫用法律。因此,少數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執法不嚴、違法執法等不良行為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造成農民對法治的不認同和不信任,他們認為法律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再也不敢尋求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即便訴諸法律解決,他們也盡最大努力去找親戚、拉關系,尋求權力的幫助。這樣,使農民對法律產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農民法律意識培育的途徑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經濟基礎。首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會促使其對法律認知有更高需求。經濟的發展,會同時帶來各項文化教育設施的提高和發展,良好的環境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經濟基礎;其次,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在市場中人與人之間形成契約規則不斷提升農民的規則意識、法律意識。因此,農民的法律意識將會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高。

    第5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1.1護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基層門診不同于醫院,所到患者流動性大,有的患者認為基層門診應該流程更快,護理人員面對患者著急心理,不能理解,產生心理厭煩,接待患者和做治療時易不按規程,帶來安全隱患。

    1.2不按規章制度操作基層門診在護理人員配備上,存在嚴重缺編現象,有時一個護士要頂幾個崗位,忙亂中常常不按規章制度落實。

    1.3培訓不到位基層門診由于人員緊張,往往忽略對護理人員的培訓,造成護理人員知識不能更新,護理理論水平及操作技能退步。

    1.4經驗不足語言生硬有的新護士畢業后直接分到基層門診,臨床護理經驗不足,當服務對象產生不滿情緒時,存在生、冷、硬頂現象。

    2改進措施

    2.1強化護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定的規章制度允許范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基層護理工作管理者應重視所屬護理人員對護理安全的高度重視。

    2.2加強法律法規培訓,讓護理人員充分認識到護理服務是具有雙刃劍效果,即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可促進患者早日康復,護理缺陷或失誤會對患者造成新的傷害。

    2.3基層護理工作常見的安全問題,建立建全基層門診護理安全管理小組,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各項操作規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2.4安全管理小組定期或抽查各護理工作崗位的護理質量,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向題及時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

    3加強護理人員的安全護理意識

    3.1護理管理者要將基層門診護理安全的重要性進行定期的教育,把護理安全意識滲透到每一位護理人員的實際工作中。

    3.2營造護理安全環境,護理管理者首先要以護理人員為中心關心愛護護士,了解護士工作的心理壓力,盡力給予解決實際困難,營造良好工作氛圍,時刻提醒護士在工作中要以病人為中心不斷追求病人滿意的工作目標。

    3.3提高護理技術操作安全的意識,建立建全并張貼查對制度,定期召開護理安全分析會,找出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使基層門診護理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規化,做到安全護理有章可循,全體護理人員自覺落實護理安全管理措施。

    4定期進行護士安全意識培訓

    組織學習國家法律法規知識,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識,護理差錯缺陷的評判標準,護理質量標準,案例的講解,使安全教育做到經常性,要求護士不僅要熟知國家的《民法》、《刑法》更要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法律與護理工作之間的關系,明確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護理工作中做到以法施護維護護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5規范基層門診護士語言行為建立和諧護患關系

    要求護理人員工作時要掌握一定的語言技巧和方法,尊重和關心患者、取得患者信任,杜絕因語言表達方式不正確而導致的護患糾紛的發生。

    第6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關鍵詞] 醫院;防范;醫療糾紛

    [中圖分類號]R197.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2(b)-103-01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產生分歧而向醫療單位所在省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請處理所引起的糾紛。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醫療糾紛發生率呈上升趨勢,軍隊基層醫院也不例外。現就如何有效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談幾點見解:

    1 改進和完善醫院內部管理制度,提高醫療質量。

    制定符合本院實際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防范預案》和《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處理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和盡量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基層醫院應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防范和處理預案,以便及時發現危機事件,及時啟動預案,進行干預,最大限度地降低發生醫療糾紛的可能性和減少損害的發生,避免盲目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制度。認真落實各項診療操作制度,及時發現和完善制度。管理人員應經常到科室了解情況,多和一線工作人員交流,及時了解制度的漏洞,及時做好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切實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

    建立各種工作規范,明確崗位職責。根據《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各科室的工作規范,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到具體人身上,有效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

    2 發揮醫務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提高防范風險意識

    做好醫療文書的書寫和管理工作。很多基層醫院在病案文件的書寫中存在著缺陷。應當強化此項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病歷書寫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加強病歷的質量管理工作,做好病歷的歸檔、檢查。三是教育醫師書寫病歷時要有法律意識。四是堅持好病例的借閱制度,做好病歷的保管工作。

    教育醫務人員應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及時了解患者的需求和不滿,盡量滿足和糾正不足,這樣才能贏得患者的信任與支持,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

    提高醫師的診療水平和技術操作水平,醫院要加強技術培訓,通過進修、請專家會診、講課等形式不斷提高技術水平,提高診斷符合率和與治療有效率,防止因誤診、誤治等引發醫療糾紛。

    加強對全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使員工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工作中自覺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和醫院及病員的正當權益,才有利于更好地做好醫療工作,防范糾紛。

    3 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強化應對風險的能力

    明確職責是醫院管理的中心環節,是防范醫療糾紛最有效的措施,領導者要以對醫療質量負全責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制定符合醫療質量要求的目標和控制措施。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定期召開質量形式分析會,進行醫療質量講評,保證醫療質量管理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順利實施。

    管理者應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真正做到獎罰分明。目前,軍隊基層醫院由于編制改革,醫務人員短缺,聘用人員較多,管理者一定要堅持制度,聘用有執業資格的人員,堅決杜絕無證上崗。

    管理者應熟悉衛生法律法規知識,教育醫務人員要有法律意識。管理者在處理醫院與患者的矛盾時,一定要客觀公正,不要一味地偏袒醫務人員,也要注重患者的利益,這樣在處理問題時就不會把問題激化。

    第7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XX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改革創新,勇創一流,堅持主動作為,真抓實干,堅持以普法、行政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法律服務等法制建設各環節整體推進的同時,堅持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求發展”的工作中心,著力加強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強反警示教育宣傳工作,扎實推進“無鄉鎮、村(社區)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為促進經濟平衡較快發展,維護和諧穩定,服務和改善民生,建設和諧城關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突出憲法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憲法中有關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和國家活動基本原則等內容,牢固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形成崇尚遵守憲法、貫徹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

    2、圍繞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深入宣傳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宣傳公平競爭、XX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宣傳資源、環境、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努力推動我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3、圍繞促進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發展,大力宣傳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勞動爭議、房屋拆遷、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業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4、圍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大力宣傳與平安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基層民主自治、維權、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5、圍繞“無鄉鎮、村(社區)”創建活動,加強反警示教育宣傳工作,繼續推進“回歸社會”工程,充實健全“四位一體”的幫教組織,形成教育轉化工作的合力,切實提高鞏固工作質量。

    三、“法律六進”工作

    1、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

    要通過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使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進一步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XX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誠信守法、依法辦事的觀念,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質量,為全面推進我鎮法治化進程奠定堅實的基礎。

    2、深入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

    通過深入開展“法律進鄉村”工作,深入開展以“崇尚科學、關愛家庭、珍惜生命、反對”為主題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進萬村大服務”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農民普法對象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樹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觀念;進一步增強農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素質,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改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提高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為保障和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礎。

    3、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

    通過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法律進學校”活動,在校園營造學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增強學校領導、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真正做到學校依法管理、教師依法執教、學生自覺守法。使學校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明顯增強。

    4、深入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

    要通過學法用法,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XX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增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樹立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觀念,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維護企業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能力。

    5、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通過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把反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工作中,在社區形成崇文明、反對的濃厚氛圍,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抵制、遠離,使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進一步提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不斷增強。社區管理、服務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居民參與管理基層公共事務的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在社區形成良好的社會法治氛圍,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動社區自治工作向縱深開展,推進社區依法治理,為社區居民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創建活動,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一步提高適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事務和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個民主”的全面落實,扎實推進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將政府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五、具體要求

    1、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劃,要注意把握重點工作,抓出亮點,同時要全面兼顧,整體推進,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時期每年都有新的發展和亮點。

    2、加強對基層干部的反邪知識培訓,提高和增強他們的識別、防范和抵制各類的能力。

    3、全面加強專職、兼職、志愿者三支普法隊伍建設,開展學習培訓,努力提高普法宣講員的政治、法律素質,充分發揮普法骨干和積極分子的作用,努力增強法制宣傳的實際效果。

    4、加強網上法制宣傳,認真開展12.4法制宣傳日和特定日期專項法制宣傳活動,深化基層法制宣傳陣地建設,擴大法制教育覆蓋面。

    5、適時組織普法隊伍業務培訓,積極培養典型,研究探索普法工作新模式,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8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摘要:由于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制約,我國現行法律服務體系在福建貧困地區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方面主體殘缺、功能不足、適應性不強。文章通過分析福建省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的現狀及其具有的積極作用,歸納其存在的相關問題,對福建省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的發展和完善提出一系列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福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評估;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7文獻標識碼:A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是在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后,伴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城鄉經濟發展而出現的[1]。海西建設的推進不可避免地沖擊著福建貧困地區的社會經濟,隨之出現的矛盾糾紛日益復雜、多樣化,農民對法律服務需求量日趨增大。福建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發展和完善福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需要明確我國農村法律服務的定義。農村法律服務目前仍未有確切的法律或學理定義。對于法律服務,北京大學傅郁林教授把它概括為訴訟、辦理非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協助辦理公證和見證、解答法律咨詢,以及幫助書寫法律文書等。[2]湘潭大學張立平教授認為,法律服務是指不包括公、檢、法、監獄等行使國家司法權力的司法機關在內的特定司法組織,為預防和解決維護一定主體的合法利益或滿足其一定法律服務需求所進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動。[3]農村法律服務是指司法組織針對農村地區和有關涉農法律當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與滿足其一定法律事務需求所進行的法律活動。

    二者不同角度的闡述,在對法律服務的理解上基本一致。本文所謂的“福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是指在福建貧困地區由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機構、人民調解組織等提供的訴訟、辦理非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協助辦理公證和見證、解答法律咨詢,以及幫助書寫法律文書等服務活動。

    福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作為我省法律服務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于城市法律服務具有自身的特有屬性,即涉農性。主要表現在:服務主體具有涉農性,即應該是提供與農村地區或涉農主體有關的法律服務的司法組織;服務對象具有涉農性,主要是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機構所在地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生活或其他經濟活動,或雖居住地、辦事機構所在地不在農村,但其主體身份或主管機構所在地在農村,與農村生產、生活有著直接的法律事務需求主體;服務內容具有涉農性,主要涉及與農業生產生活、農村經濟交往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務,或主體身份是農民的法律事務;服務目的具有涉農性,主要是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中,通過對一定涉農主體法律事務需求的滿足,預防和解決農村地區或與農村、農業、農民有關的各種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福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的客觀現狀

    (一)總體經濟落后制約了基層法律服務的發展

    近年來,福建省總體經濟快速發展。據《福建省統計年鑒2011》統計,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產總值從2000年的9870.58億元增長到32436.81億元;農民家庭的人均收入從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為5015.72元。而福建貧困地區①經濟雖總體也取得顯著的成就,但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經濟發展緩慢,自我發展能力不足,財政赤字嚴重,制約了再生產的投入,進而又阻礙經濟的發展,導致整個地區經濟陷入惡性循環。福建貧困地區經濟的滯后制約了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上層建筑的發展。因此,福建省政府應從外部助推貧困農村地區的基層法律服務。

    (二)基層法律服務有生存的土壤

    福建省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尤其是貧困地區,在相當長時期里,經濟生活簡單而封閉。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市場經濟的深化,福建貧困地區與外界聯系增多及經濟形式復雜化,促使農民社會活動范圍擴大。在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大背景下,福建貧困地區的農民需要運用法律來解決糾紛。當前福建省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律師、公證人員、仲裁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基層法律工作者。據《福建省統計年鑒2011》統計,到2009年底,福建省總人口為3627萬人,而各設區市執業律師總數為4930人;其中寧德、龍巖、莆田、三明、南平的執業律師人數僅分別為138,255,181,177,212人。當前福建省律師、公證隊伍進入貧困農村地區還不切實際,農民存在依靠農村基層法律服務來解決糾紛的需求。而近年福建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數越來越多,僅2010年通過人數就達到2341人,這表明有大部分具有律師資格證者并未從事律師職業。重視和拓展基層法律服務,特別是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三)貧困農村地區基層法律服務薄弱

    福建省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可以分為人民調解、公證服務、援助服務等幾個部分,它們在各地區各階段的情況不盡相同,整體上不平衡、不統一。貧困地區地處偏遠,經濟發展水平低,由于深受傳統觀念影響,農民往往選擇依靠傳統方式或者民間調解來處理矛盾糾紛。這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導致福建省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數量少,業務水平低,質量也令人堪憂。

    (四)法治宣傳和送法到貧困農村地區取得一定成效

    在農村法治現代化建設的大潮流下,福建省積極加強普法宣傳。福建省各地在全國法制宣傳日圍繞“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主題,采取行動,高度重視貧困農村地區的普法工作。例如,寧德市政府編印了六千冊《農民法律知識讀本》,到貧困地區開展送法下鄉活動,以此推進“五五”普法規劃的全面落實,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與和諧福建的建設營造濃厚的法制氛圍。送法下鄉活動有助于提高貧困地區農民的法律水平,提升其維權意識。

    二、福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評估

    (一)基層法律服務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1.填補了福建貧困農村地區法治建設空白

    我省律師法律服務主要分布在福州、廈門、泉州、漳州等大城市,律師法律服務在農村生存空間小,貧困農村地區更是無法帶動高成本律師法律服務的發展,與城市較豐富的法律資源形成巨大的反差。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為滿足農民的維權需要而產生,具有收費低,貼近農民的特點,可切實滿足福建貧困地區農民特別是低收入和貧困農民的法律需求。對于法律資源貧瘠的貧困地區而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填補了福建城鄉二元結構中農村法治建設空白。

    2.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農民法律意識

    受內外環境的制約,福建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體系缺失,法治環境差,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通過辦理案件,宣傳有關的法律知識和政策規定,在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及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方面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的發展使福建貧困地區農民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識,從而提高了其法律維權意識。

    第9篇:基層法律意識范文

    【關鍵詞】實踐邏輯;法律權威;政府權威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鎮政府來解決矛盾,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國當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實不然,郭星華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國社會》一文中談到“法制與法治”兩者之間的區別時指出:“法制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權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里,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政府權威,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道德權威,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權威,包括政府權威,道德權威在內的社會權威,法律成了所有社會全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題來裁剪現實生活,一味強調遵循法律科學闡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學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這種失望是不可避免的。當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規定所包含的經濟和功利意義來確定的。然而,從法律邏輯來看,這種意義是“非理性的”。這并不是導致這種沖突的現代法理學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圍內看,這種沖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邏輯一致性與追求經濟目的,并以此為自己期望基礎的私人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層政府,為了應對現實的壓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義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為協調利益沖突的工具。這種推動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層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績)和意識形態代替實體正義,還包括政府機關如何將法律目標納入其理性軌道,還包括農民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邏輯解釋的要求。正是這種基于自己利益行動的合理準則,每個基層政府干部在行動時,既考慮自己,也考慮到上級政府的行動。這種期望得到了客觀的證偽,雖然缺少法律的保障,這種秩序仍成為基層政府干部行動時思考的主題。

    從以上的分析情況來看,農民個體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權力相比似乎是無法較量的,但在農民自愿地將他們的問題呈現給政府來解決的時候,一方面表明了他們接受政府權威的意愿,但這并不表示他們對自身權利的完全放棄:他們試圖通過對基層政府的抗議來控制他們所面臨問題的解決過程。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確、更加規范性的文件能幫助他們毫無爭議地去處理地方事務。事實正如所韋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區不可避免:在將一般規范或者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司法程序從來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說,從來不應該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給了糾紛各方產生爭辯的可能性,也給了他們發揮自身力量來判斷、影響糾紛解決過程的空間。

    三、多重關系的交互

    在鄉村社會,龐大的血緣關系使得農民不需要精心策劃、積極動員,就可以獲得巨大的抵制力量來影響基層政府對問題的處理。筆者所調查的Z村如同中國大部分村莊結構一樣,除了家族內部的層次性,還有同一層面及不同層面之間的互動,鄰里關系在鄉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與親屬關系發生重疊;通婚關系則將鄉村社會與外部社會連接起來,村莊被納入一個更大的網絡中。

    如果對黑格爾的那個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動,指出“現實的就是關系的”。在社會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種各樣的關系——不是行動這之間的互動或個人之間主體性的紐帶,就是馬克思所謂的獨立于個人意識和個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觀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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