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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是群禍之首,是人類生存和文明建設的大敵。它以巨大的能量,瞬息間使成千上萬乃至數十萬生靈慘遭傷亡,使人們辛勤勞動的成果毀于一旦。隨著人類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地震災害隨之出現了人為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地震災害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自然災害,而是自然作用與人類行為共同引起的綜合致災過程。人類正確的主觀能動性可以大大減輕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經濟財富損失,而人類防災減災或應變行為的失當則會加重地震災害,從而帶來不應有的災難。歷史地震的教訓是十分沉痛的。由于人類自身行為失當而致災的問題,應當成為地震對策研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這對于減輕未來地震災害將會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一、地震人為災害含義辯析
地震災害從后果及致災過程上分析,一般可分為地震原生(一次)災害,地震次生(二次)災害和地震衍生(三次)災害。按照比較常見的解釋,地震原生災害是指地震時由于地震動或地殼斷層的作用,造成建(構)筑物的破壞、倒塌及由此引起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地震次生災害是指因地震誘發而導致的其它災害。如地震時大壩潰裂,釀成水災;爐火傾覆,火種撤出,引起火災;建筑物倒塌砸壞劇毒氣體容器,造成毒害,高層建筑破壞引起的玻璃雨撒,油庫、火藥爆炸、燃燒或滑坡、海嘯、泥石流等造成的次生災害。地震的三次災害又叫地震衍生災害或廣義次生災害,指因地震災害造成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職能失調,社會秩序混亂,停工停產而造成的重大損失。如電腦控制系統失靈,造成記憶毀滅,指揮系統和生命線系統失控,災民基本生活需求無法保證,傷亡人員得不到及時救治,社會治安惡化等系統的不正常反應。
地震時,幾十秒甚至幾秒種這個短暫的瞬間人們應變行為的失當,將會造成嚴重的傷亡,即所謂的人為災害。它與地震原生、次生和衍生災害有很大的區別。錢學森同志認為:“人為災害發生非常頻繁,損失很大,不容忽視,不考慮人為災害的災害學是不全面的”。人為災害包括:①各種爆炸事故;②火災;③核工廠事故;④化工廠泄放毒物事故等。可見,這里所講的人為災害是相對于自然災害而言的人為致災過程。本文所說的人為災害,是指地震時由于人們的應變行為不當或因地震謠傳、誤傳而引起的錯誤行為造成的災害。其前提是地震自然災害或地震謠傳、誤傳的大環境。
二、人為災害成因分析
一是對地震災害心理上的誤解和扭曲。地震作為一種自然災害,有其孕育、發展和爆發的過程,對于地震,人類并不是一無所知。但是由于地震巨大的破壞性,給人們心理上蒙上了一層可怖的陰影,對地震既存有戒心,又有僥幸。從心理傾向和情感上看,人們對地震普遍關注,渴望了解地震,而又憎惡和恐懼地震,聞震心驚,談震色變,一有風吹草動,就不辯真偽,驚慌失措,造成悲慘結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良心理素質所致。
二是地震、抗震科普知識匱乏,應急應變能力低下。從地震抗震知識了解程度上看,真正了解的是少數,一無所知的也是少數,大部分則屬一知半解。這種認識上的匱乏和心理素質的障礙,反映到行為上,必然盲目行動,導致錯誤行為。震時人們災害基本上都是由于不懂得正確的地震應急避難方法所致,稍有震感,就盲目外逃或跳樓。1556年1月23日華縣發生8級大地震,死亡83萬多人。幸存者秦可大在地震后一文中深有感觸地寫到:“卒然聞變,不可疾出,伏而待之,縱有覆巢,可寄完卵,力不可辦者,預擇空隙之地,審趨避可也。”他列舉了李羔外逃覆壓而死,左熙躲在床下,“賴床格支撐,止傷一指,是避者反遇害焉”。曾經遭受過地震災難的唐山及刑臺、海城等地群眾總結的“小震不用跑,大震跑不了,要想把命保,就地躲藏好”的順口溜,是有充分科學依據的。
三、減輕人為災害的對策
歷史地震的慘痛教訓,向我們提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在遭遇未來地震襲擊時,怎樣才能有效地減輕人為災害,在地震時恐怖的一瞬間,真正做到臨震不亂,隨機應變,審時度勢,保命求生。
(1)單位減災對策
單位及社會團體,是城市的基本單元和重要組成部分,其抗震能力的提高,對減輕地震災害至關重要。
1.單位都要把抗震工作作為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2.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普及地震、抗震科普知識,提高廣大職工的抗震意識和震時的應急應變能力。
3.組織抗震防災演習和專業隊伍的培訓教育,提高技術素質和快速反應能力;
4.學校、幼兒園、俱樂部和農貿市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都要編制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災措施。
5.重要部位和崗位,要有嚴明的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震時嚴禁逃崗或因錯誤操作造成不應有的災害。
6.在短臨預報后,對群眾搭建的防震棚的防火安全等問題要作出明確規定,認真搞好宣傳,及時組織檢查,防患予未然。
(2)家庭應急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落實家庭應急對策,對抗震防災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家庭成員都要全面了解震前準備、臨震應急、震時自救、震末搶險和震后救災等各個時段的具體要求。
2.每個家庭成員都要了解住所周圍的環境條件及避震的場地、路線和有關規定。
3.每個家庭成員都要熟悉水電閘、閥的位置及煤氣爐灶的應急關閉操作要求。
4.每個家庭成員都要懂得搶險救災的基本知識,學會簡易的急救方法。
5.臨震前要清理家中易爆、易燃物品,容易塌落的高架物品及陽臺的花盆、磚塊等危險物品。
6.在短臨預報后或出現大量宏觀前兆異常震情十分緊張時,應建立家庭抗震防災應急箱(包),準備必要的熟食、飲水、手電、蠟燭、常用藥品、小型收音機等,以備震后使用。
(3)個人自救對策
在地震發生時的短暫瞬間,人們應變行為的正確與否,是減少人為災害的關鍵。
1.居住平房的人員,如果屋外有空曠野地,地震時可審時度勢,隨機應變,以最快的速度外出避震或就地隱蔽在室內較安全的地方。
2.居住樓房的人員,地震時千萬不要驚慌跳樓或外逃,應立即躲避在家俱、床、桌子或灶房、廁所和空間較小的房間,主震后立即撤離。
3.如果地震發生在夜間,不要因尋找衣物或穿衣耽誤時間,要爭分奪秒立即向安全地帶轉移或就近隱蔽。
4.地震時,凡逃出屋外的人員,不要在狹窄的小胡同或高大建筑物、高壓線附近逗留。
近年來,隨著遙感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高分辨率民用遙感衛星的成功發射和應用,使得利用遙感技術進行地震震害預測成為可能。
地震期間,獲取的數據以高分辨率衛早遙感、航空和無人機數據為主,再加上災害影響范圍小,所以為開展災害損失精細評估提供了很好的數據保障。為開展精細評估,將災區分為平房區和樓房區,通過人機結合方式,按照個部倒塌,重受損和輕度受損3種類型,開展房屋倒損情況解譯與評判,同時開展受災居民點、滑坡點分布與風險、災民安置點分布與規劃、交通堵塞等監測與評判工作。將房屋倒損情況劃分為完全倒塌、嚴重受損和輕度受損幾種情況,其中:
(1)完全倒塌指房屋倒塌成一片廢墟;
(2)嚴重受損指房屋結構受到破壞,需推倒重建;
(3)輕度受損指房屋結構收到輕微影響,需進行處理就可使用。
一、計算房屋倒損建筑面積
根據解譯結果,統計計算完全倒塌、嚴重受損、輕度受損三個類別房屋的建筑面積,其中平房 建筑面積一屋頂投影面積,樓房建筑面積一樓層數×屋頂投影面積。
二、高分辨率衛星遙感的作用
此次地震應對期間, 高分辨率衛星遙感等技術在房屋倒損、交通線路堵塞、次生災害監測、災民安置區規劃和安置點監測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效地支撐了救災應急決策。最突出的作用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利用高分辨率衛星遙感數據為主, 結合航空數據開展災情精細評估, 包括平房與樓房建筑面積監測、居民戶數監測、帳篷安置進度監測等, 為開展災害損失全面評估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2.利用高分辨率衛星遙感、航空和無人機數據開展災區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區規劃, 為帳篷的緊急調運、安置規劃等災民安置工作提供了重要決策依據, 同時也為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提供了依據;
3.啟動了天-空-地-現場災害立體監測模式,實現了現場采集對衛星遙感、航空遙感解譯工作的支撐, 并通過災情現場信息采集系統, 實現現場地毯式信息采集與遙感判讀工作的協同與相互驗證,完成房屋( 包括平房、樓房) 倒損等級區劃、倒損建筑面積評估、災民轉移安置區規劃、帳篷搭建進度監測、滑坡點及交通堵塞監測等工作, 為應急救災和災害總體評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此次地震應對工作為利用高分辨率衛星遙感數據開展災害精細評估, 從響應規程、工作模式、監測內容、評估對象、決策服務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近年來地震的臨震應急準備
1.備好臨震急用物品。地震發生之后,食品、醫藥等日常生活用品的生產和供應都會受到影響水塔、水管往往被震壞,造成供水中斷。為能度過震后初期的生活難關,臨震前社會和 家庭都應準備一定數量的食品、水和日用品,以解燃眉之急。
2.建立臨震避難場所。住的問題也是一件大事。房舍被震壞,需要有安身之處;余震不斷發生,要有一個躲藏處。這就需要臨時搭建防震、防火、防寒、防雨的防震棚。各種帳篷都可以利用,農村儲糧的小圓倉,也是很好的抗震房。
3.劃定疏散場所,轉運危險物品。城市人口密集,人員避震和疏散比較困難,為確保震時人員安全,震前要按街、區分布,就近劃定群眾避震疏散路線和場所。震前要把易燃、易爆和有毒物 資及時轉運到城外存放。
4.設置傷員急救中心。在城內抗震能力強的場所,或在城外設置急救中心,備好床位、醫療器械、照 明設備和藥品等。
一、學校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一)、強化了校園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力度
我校成立有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相關的工作職責、明確了領導小組的工作任務。按照教育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并與學校各部門、年級簽訂了《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各責任人的職責。依照教育局關于《學校安全工作意見》,進一步規范整理了安全教育活動、安全隱患排查、地震逃生安全演練和預案等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健全門衛和教師值班工作制度,把好校園安全關
實行門衛24小時值班,嚴格落實外來人員入校門衛盤查登記、身份確認制度。校園實行封閉管理,學生因特殊原因離校實行門衛審查,未經學校書面同意或家長來接,一律不得離校。同時繼續堅持我校每周一到周五的教師值班和放學時學生的路隊制度,特別是加強了中午休息時間的值班,確保早晨學生有序入校,中午學生穩定在校,下午學生平安離校的局面。
(三)、配備安保設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我校按上級要求在學校重點部位設立了視頻監控系統,進行24小時視頻監控。門衛配備了橡膠警棍,微機室等功能室配備了相應的干粉滅火器,并且做到定時檢查與維護。
(四)、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和地震緊急避險演練活動
我校利用每周一的國旗下講話,及時、適時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教育。各班主任老師利用每周一的班會向學生講解安全知識,傳授學生遇到緊急事件的處理辦法,讓安全意識滲透到每一個學生的內心。通過學校安全手抄報大賽,讓學生了解交通標識牌和有關的交通法規。通過地震知識掛圖展覽,向學生宣傳地震知識和地震出現時自救相關知識。本學期開學初我們已經進行了一次地震逃生自救演練和消防器材使用演練,大大提高了學生的逃生和自救能力。在今年“5·12”減災防災日到來之際,我們將再開展了一次防地震、防火災、防擁擠踩踏緊急避險安全演練,不斷完善演練制度,提高避險能力。
(五)、加強了校舍安全排查、電路安全、衛生防疫及飲食衛生等安全管理
學校定期進行校舍和房屋電路隱患排查,確保校舍、電路的絕對安全。同時做好流行病防治工作,避免流行疾病發生和蔓延;嚴禁學生購買、食用小食品及各類飲品,杜絕食源性疾患發生;注意搞好飲水衛生,教育和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校園安全大檢查中發現的不足問題和整改措施:
(一)、檢查中發現的不足問題
1、由于經費等原因,我校監控設備還不足。
2、我校現在已經購置了兩個滅火器,但數量還有一定的欠缺。
(二)、整改措施
1、進一步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嚴格執行校門口由值班教師、學校領導班子輪流值班,按時迎送學生,避免發生意外。值班教師加強校園巡查,尤其是廁所等安全死角。
2、繼續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斷增強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1.1編制目的
為快速、高效、規范、有序地開展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區衛生部門應對地震災害的反應速度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預防和減少災區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保護災區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徐州市地震應急預案》、《徐州市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試行)》、《徐州市救災防病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區境內,由地震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引發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引發有毒有害化學物品泄漏以及核和輻射等其它突發事件時,按照我局下發的相關預案執行。
其他地質災害危及社會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時,可參照本預案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4基本原則
1.4.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以搶救生命和保護健康為第一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公眾傷亡率及致殘率,同時盡力減少財產損失和其他社會危害。
1.4.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切實加強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做到常抓不懈。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建立完善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技術規范和各項工作制度,對可能發生的地震災害做到快速應對,依法、高效、規范地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1.4.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區衛生局在區人民政府或地震應急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明確職責,按照分級負責、協同應對的要求,共同做好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切實履行起衛生部門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神圣職責。
1.4.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各醫療衛生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職責,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和規章制度,通過培訓演練進一步檢驗和修正應急預案。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作為區衛生局的一項重要工作,將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定期檢查,以加強監督管理。
1.4.5整合資源,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衛生應急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責任明確、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衛生應急工作機制。區衛生局與交通、通信、環保、軍隊等相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通過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協同應對,共同做好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4.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科研工作,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提供科技保障。要通過培訓和演練,提高衛生應急指揮人員、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人員、志愿者的素質和能力。要大力普及地震災害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提高公眾科學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和水平。
2組織機構及職責
關鍵詞:礦震;監測技術;應對措施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1.247
0 前言
山東省作為全國重要的煤炭、黃金等資源生產基地,礦震的發生嚴重威脅著礦區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而且山東省的礦震災害發生頻次大、風險大、影響范圍廣,這更加劇了礦產資源開采的難度。了解礦震災害發生的機理,加強礦震預防監測技術的研發,才能有效防范礦震災害,提高礦震應急處置能力。對于企業安全生產、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1 山東礦區礦震災害發生機理分析和監測系統現狀調查
1.1 礦震災害發生機理分析
引起礦山開采誘發地震的主要原因為:開采直接引起崩塌、冒落、瓦斯突出;開采載間接誘發地震,即在一定構造環境下,由于應力集中引起巖石破裂和應變能釋放;主關鍵層的突然破斷導致覆巖大結構瞬時失穩。
(1)開采直接引起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爆炸。在礦井生產過程中,當瓦斯含量高于維穩的臨界值范圍時,則礦井易發生以煤與瓦斯突出為主的動力災害,引發礦震。山東境內高瓦斯礦井較少,但仍然存在。如山東三河口煤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需要根據煤與瓦斯突出的發生條件做出監測及預防。
(2)應力集中導致煤巖體發生瞬間能量的釋放引發礦震。當開采程序不合理時,隨著煤層推進,施加在煤巖體上的應力持續增大。則煤巖體所攝入的能量急劇增大,能量平衡系統被破壞,也使得其自組織平衡被打破,誘發能量的突然釋放[1],這是山東省部分礦區的礦震誘發機理。
(3)主關鍵層的突然破斷導致覆巖大結構瞬時失穩。頂板巖層破裂高度隨著工作面回采范圍的增加逐漸向高位發展,重復開采后采高增加導致冒落高度增加,達到了巨厚堅硬巖層懸頂破斷極限,最終誘發高位巖層結構再次失穩,從而誘發動力現象[2];同時,采高增加導致巖層移動線外擴,高位巨厚堅硬巖層懸露范圍擴大,直至失穩而誘發礦震。此為山東省大部分礦區發生礦震災害的主要機理,如山東兗州礦區部分礦井地層中存在礫巖等堅硬巖層,在開采中存在發生礦震的危險性。
1.2 礦震監測系統現狀
目前各大礦區已逐漸形成了以主要監測對象為中心的礦震監測網絡平臺,但也有部分礦區的監測臺網密度不夠,缺乏礦產企業間的交流,不能形成礦區一體化監測系統。以調查結果中的山東兗州礦區為例,了解目前礦震監測臺網在礦區的建設及運作情況。
2005年,兗州礦區數字遙測礦震加測臺網開始正式實施單臺運行,隨后變更為臺網全部臺站運行、監測,形成了以鮑店煤礦為臺網中心,東灘礦、興隆礦、南屯礦、濟二礦、濟三礦等8個觀測臺站組成的兗州礦區數字遙測礦震監測臺網系統。而兗州礦區針對礦震發生的密集區,還實施追加多套地面流動臺網從而加密觀測,增加在災害重點區域的礦震監測能力。因此目前的整個礦震監測臺網系統各觀測站運作方式大體如下:
礦震發生地震計接收地震數據采集器將模擬地震信號轉為數字信號與GIS信號進行編碼傳輸超短波數字傳輸電臺發送臺網中心接收信號。
對于當前所實施的礦震監測系統,礦區臺網中心監測人員會及時總結礦震發生情況,確定礦震信息,包括發震時刻、震中坐標、震級,并將所得信息及時匯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做出應對方案,盡可能降低礦震危害程度。但由于礦震臺網屬于稀疏監測,加上礦區機電干擾嚴重,介質結構強烈不均勻和波速強烈各向異性的條件,多數礦震不能監測記錄清楚;且礦震監測系統中的地震計的靈敏度、反應定位設備的精度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
2 山東省礦震監測工作對策
對于礦震災害的預防,我省針對部分礦區的礦震監測密度不到位,如測震臺網密度、流動地震監測設備的配備、地震現場流動組網能力、礦山企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運行密度等,專業監測人員技術水平及震速報制度、流程及水平需要進一步加強。
(1)對于存在礦山地震危險性的各礦井企業,應當合理進行開采部署,減少覆巖的懸空面積與采空區周圍的能量積聚;應督促其當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系統。針對礦震發生機理,制定編制特定的監測預警方案,做好預防措施;能夠準確確定礦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結合煤礦實際情況,完善礦區千米尺度破壞性礦震監測定位系統。
(2)地震局及其相關機構應當加強針對礦震頻發礦區的礦井企業的監管,積極為企業培訓預防礦震災害的基本能力;加強對企業員工、企業領導的自我素質的提高;讓礦區內人員了解礦震預防知識,減少礦震而導致的人身財產傷害。
(3)各科研機構及高校,應積極研究新技術、開發新設備、培養新人才。針對礦震誘發機理,研究防治礦震的新技術,努力爭取從根本上杜絕礦井地震的發生;而與此同時應當積極研發監測設備,不僅僅是預測預警設備,還有礦震強度、地點等全方位預測設備,并為企業和相關部門培養相關人才。
3 結論
針對目前的礦震監測不足,山東省各礦區應積極推廣應用遠程在線預警綜合系統,利用遠程設備配備專家進行礦震的實時分析研究,提高監測水平,且將各個礦區的礦震監測信息匯入全省地震監測系統,統一進行管理;各級主管部門及相關科研機構和高校應積極發揮自主作用,積極研發新技術、新設備;礦區內地震災害的發生需要各部門之間的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及政策,做好礦震的監測及預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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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是指非地震系統的公民和社會組織,依法從事的地震監測和地震災害防御行為。
2、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是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防震減災社會動員機制和社區自救互救體系的重要內容。
3、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包括地震宏觀異常測報、地震災情速報、防震減災科普宣傳、社區地震應急和民居抗震設防指導。
4、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測防結合、平震結合的原則。
二、地震群測群防工作網絡建設
1、各鎮鄉(街道)的防震減災工作,在市地震業務部門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并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鎮鄉(街道)要設立一名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具體人員由各鎮鄉(街道)自行指派。
2、各鎮鄉(街道)、社區要建立一支防震減災志愿者隊伍,開展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和轄區地震應急工作。防震/!/減災志愿者隊伍由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負責籌建。
三、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職責
(一)地震宏觀異常測報
1、地震宏觀現象的觀察與觀測
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應注意觀察周圍的事物和現象的變化,如動物、地下水、地形變、電磁、氣象等,認識其正常的變化規律,了解造成這些變化的因素。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一些簡單的觀測,并把觀測結果進行記錄。
2、地震宏觀異常的調查與核實
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發現宏觀異常后,應及時進行異常的調查核實。首先是調查出現的異常本身是否可靠,其次是分析異常的原因。
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應配合上級防震減災業務主管部門到現場訪問有關人員,把握異常的真實性,必要時也可進行簡單的測量、試驗與分析。
在宏觀異常的調查核實中,還要注意分析異常規模、出現的區域與時間等特征。
調查核實后,可進行異常的識別,是否與未來的地震有關,即能否作為地震宏觀異常。
3、地震宏觀異常的上報
調查核實后的地震宏觀異常現象應及時填寫“地震宏觀異常填報表”(附件)上報。
上報的方式一般應將填寫的表格以盡可能快的形式報給市地震部門。對突然出現的、規模較大的、情況嚴重的異常,除了按規定填報外,還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上報市地震部門,也可同時上報省、__市地震部門。
(二)地震災情速報
1、地震災情的觀察和估計
地震發生后,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觀察所處環境及附近的房屋、景物的變化,根據觀察結果,結合人的感覺,對照《中國地震列度表》中的三類基本標志性現象,粗略估計地震災害程度。
2、將地震災情的初步觀察結果及時向市地震部門報告。
3、地震災情的調查
在做出首次速報后,應盡快調查了解轄區內的三類基本現象。調點是:
(1)人員的傷亡及分布情況。
(2)建筑物、重要設施設備的損毀情況,家庭財產損失,牲畜死傷情況。
(3)社會影響,包括群眾情緒,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受影響情況等。
(4)地震造成的其他災害現象。
4、地震災情的后續速報
將調查結果進行第二次速報,以后還應不斷調查核實和補充新情況,尤其人員傷亡變化情況須隨時上報。
(三)防震減災科普宣傳
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在市地震部門指導下,配合鎮鄉(街道)有關部門承擔本轄區的防震減災科普宣傳任務。
1、宣傳方式
(1)設立宣傳櫥窗、墻報。
(2)舉辦防震減災科普講座。
(3)播放地震科普宣傳聲像資料片。
(4)散發地震科普讀物、掛圖、宣傳頁。
(5)利用科技周、“7.28”唐山地震紀念日、“三下鄉”等進行科普知識宣傳。
(6)組織各種地震應急演練。
2、宣傳內容
(1)平時宣傳
我國及本地區地震環境和地震活動特點;地震基本科學知識;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應急與救援的有關知識;個人及社會防震減災基本技能常識;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知識與措施;國家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我國地震科學水平和防震減災工作成就與現狀。
(2)臨震宣傳
地震應急預案與應急對策措施的主要內容與啟動程序;地震監測預報的方法,現階段地震預報科學水平;地震宏觀異常現象的觀察、識別和臨震異常信息的上報;各類房屋建筑和生命線工程在不同強度地震下的震害特點與抗震防災措施;社會公眾地震應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知識;地震災情速報知識和速報渠道與程序;地震謠傳的識別與預防知識;有關地震預報、地震應急的法律、法規知識。
(3)震后宣傳
有關地震震級、災情情況和震后趨勢判定公告的內容;黨和政府抗震救災的對策措施;傷病員搶救轉移的知識和方法;防止地震次生災害的知識;震后恢復重建時場地選擇及抗震設防要求方面的知識;有關識別和預防地震謠傳的知識。
(四)社區地震應急
1、社區地震應急準備
(1)制定社區地震應急預案。包括社區應急、鄰里自救互救、人員疏散、人員密集場所疏導、重要目標崗位應急搶險搶修、家庭應急等。
(2)組織建立防震減災志愿者隊伍。明確組織者、人員、職責、任務,并協助上級防震減災業務主管部門對志愿者的培訓、訓練
和演練工作。(3)指導社區居民掌握地震災害自防、自救、互救基本知識,熟知附近的避難場所,并開展適當的演練。
2、臨震應急措施
(1)本轄區的應急預案啟動后,防震減災助理員(聯絡員)協助實施應急預案。
(2)密切關注震情變化,隨時與市地震部門保持聯系,及時反映宏觀信息。
(3)根據政府和有關部門部署,協助居民避震疏散。
(4)指導家庭貯存各種必備生活用品和工具。
3、震后應急措施
(1)協助轄區內的震后快速反應工作,迅速報告災情和緊急救助情況。
(2)組織志愿者隊伍和居民開展救助,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3)協助疏散災民和發放救援物品。
(4)協助有關部門維護轄區秩序。
(五)鎮鄉(街道)民居抗震設防
1、宣傳房屋抗震知識,包括民居震害和特點、抗震設防要求、房屋建造的抗震措施。
第一條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災害預防,提高抗御地震災害的能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防震減災事業所需經費投入。
第五條防震減災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經濟、公安、民政、建設、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先進科研成果的學術交流和推廣應用,跟蹤國際防震減災科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震的群測群防工作,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阻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短期與;廟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監測、傳遞、分析和處理,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更新落后設備,強化監測手段,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二條省級和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地震監測臺網(站)的撤銷與遷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建設所需投資和維持運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物、構筑物,必須根據工程性質和防震減災需要,設置相應規模的強震觀測設施,所需資金列入工程項目預算。
新建的核電站、可能誘發地震的大型水庫,必須根據防震減災要求設置地震監測臺網,由工程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其臺址勘選、設計和技術驗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和干擾;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須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地震監測工作實行專業臺網(站)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原則。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各種形式的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異常信息,必須及時核實、分析研究并逐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觀察到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省內及鄰近海域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并報告國務院。
第十九條在已地震中期預報的地區,如發現明顯地震異常,情況緊急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在預報的時域、地域內有效。預報期內未發生地震的,原機關應當做出撤銷或者延期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條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誤傳事件的發生,一次齊發爆破用藥量相當于四噸T.N.T(梯恩梯)炸藥能量以上的,爆破單位在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的同時,必須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二條地震災害預防,包括工程性預防和非工程性預防。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震情和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的地震構造環境。選擇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避開活動斷裂。
第二十五條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依法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對未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施工。
第二十七條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必須經省或者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并按項目管理權限由相應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抗震設防要求,作為抗震設防依據。
第二十八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專項審查制度。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抗震設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農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積極推行適合不同地區的鄉村抗震住宅設計。
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統建的住房及鄉鎮企業的生產、辦公用房,必須進行抗震設防。
第三十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的防震減災知識教育,開展防震、避震訓練;在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還應當組織學生進行防震、避震的模擬性演習。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三十二條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大型企業、生命線工程和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并根據震情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涉及重大事項調整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三十五條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三十六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相關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七條在臨震應急期內,預報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進行避震疏散,并有權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有關部門應當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做好搶險準備。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保障地震應急工作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的暢通。
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震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開展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對地震有關參數做出速報,并及時對震后趨勢做出判斷。
第四十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地震災害損失的調查、評估工作。評估結果經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對災區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四十二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救災職責,迅速組織搶救受災人員,妥善安置災民生活,加強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盡快修復被破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處置措施。
非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證搶險救災順利進行。
第四十四條地震災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秩序,服從輩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積極參加救災與重建活動。
第四十五條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通過國家救助、生產自救、公民互助、保險理賠、社會捐贈、自籌、信貸、國外援助等多種方式解決。
救災資金和物資必須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抗震設防要求,制定重建規劃。嚴重破壞性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典型地震遺址、遺跡采取保護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按照要求設置強震觀測設施和地震監測臺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置。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謠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預報意見,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三)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
(四)阻撓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緊急調用人員、物資或者占用場地的;
(五)對防震減災工作造成危害,應由公安機關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抗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在地震應急期內不堅守工作崗位,臨陣脫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或者物資的;
(四)不按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災情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和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地震及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視省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國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地震局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必要時,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中國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后,中國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報國務院,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民政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國務院,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國務院。
5 應急響應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災救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武警部隊、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 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 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5.4 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 加強現場監測
地震局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及全國震情形勢進行研判。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核電站等核工業生產科研重點設施,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5.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 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愿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及時向相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協調安排國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按規定辦理外事手續,分配救援任務,做好相關保障;加強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
5.10 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11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民政、地震、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根據中國地震局的信息通報,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做好災情航空偵察和機場、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測繪地信局、民航局、總參謀部等迅速組織協調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
(2)總參謀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修復災區機場或開辟臨時機場,并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3)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 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等,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國務院啟動I級響應后,按照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1.3 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或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實施國家地震應急Ⅰ級響應和需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社會治安、救災捐贈與涉外事務、涉港澳臺事務、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信息及宣傳報道等工作組,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
(2)組織跨地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支援災區保障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范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8)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9)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跨省(區、市)和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0)組織統一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11)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工作部署。
(2)根據災區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調集應急物資、裝備。
(3)協調指導國家有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地方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群眾轉移治療。
(6)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的其他任務。
6.2 重大地震災害
6.2.1 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制訂搶險救援力量及救災物資裝備配置方案,協調駐地、武警部隊,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搶險救災等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2.2 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上報相關信息,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者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請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議,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必要時,協調、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組織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3)指導、協助搶修通信、廣播電視、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
(4)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群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協調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6)需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6.3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市(地)、縣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根據災區需求,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地方做好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支援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災區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武警部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建筑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 指揮平臺保障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中央財政對達到國家級災害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4 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保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廣電部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確保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的權威信息。
發展改革和電力監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公安、交通運輸、鐵道、民航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對港澳臺地震災害應急
9.1 對港澳地震災害應急
香港、澳門發生地震災害后,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向國務院港澳辦等部門通報情況,并組織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國務院根據情況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慰問電;根據特別行政區的請求,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進行支援。
9.2 對臺灣地震災害應急
臺灣發生地震災害后,國務院臺辦向臺灣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和對祖國大陸的需求。根據情況,祖國大陸對臺灣地震災區人民表示慰問。國務院根據臺灣有關方面的需求,協調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援助救災款物,為有關國家和地區對臺灣地震災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10.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中國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應急
海域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海上搜救機構、海洋主管部門、海事管理部門等通報情況。國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開展分析,預測海域地震對我國沿海可能造成海嘯災害的影響程度,并及時相關的海嘯災害預警信息。當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險、原油泄漏等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國家海洋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海上應急救援。當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電纜中斷時,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搶修。當海域地震波及陸地造成災害事件時,參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相應級別實施應急。
10.3 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中國地震局和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中國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伍趕赴災區,對火山噴發或臨噴異常現象進行實時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視情向災區人民政府提出轉移居民的建議。必要時,國務院研究、部署火山災害應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支援。災區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轉移居民。
10.4 對國外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外交部、商務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及時將了解到的受災國的災情等情況報國務院,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際救援和援助行動。根據情況,信息,引導我國出境游客避免赴相關地區旅游,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助安置或撤離我境外人員。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造成我國境內災害時,按照我國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11 附則
11.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2 預案管理與更新
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1.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關鍵詞】房屋建筑 結構 抗震 設計
據統計,每年世界范圍內發生地震的次數已達50 萬多次,而國內的地震次數便占了當中的 1/3。地震災害嚴重損害了國內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并帶來了嚴重災難。因此在房屋建筑的結構設計中,需對結構的抗震性能充分考慮。針對地震災害采取有關預防措施,盡可能減少地震災害對于房屋建筑的損害,確保人們的生命安全與財產安全。本文就對房屋建筑在結構抗震設計上的若干要求展開了研究。
一、合理選擇建筑場地
受地震災害影響,地震范圍內的建筑物會被嚴重破壞。由于地震而引起的地質運動可導致建筑直接面臨結構破壞,由此可見,地質條件也屬于房屋建筑受損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在房屋建筑設計中,需對建筑場地進行合理選擇。一方面,應首選地質堅硬、地勢開闊等有利于抗震的地質條件,從而減少地基土在地震期間的沉陷程度,預防房屋建筑發生坍塌不良現象。另一方面,盡可能避免山坡邊緣、河岸等地質軟不利于抗震的地段,以免在地震期間,在地質條件的共同影響下,導致房屋建筑出現倒塌的情況。若實在無法避免此類地段,則需要采取相應的有效抗震措施。第三,不應選擇自然災害并發區域等危險地段(如地陷、滑坡以及泥石流等地段)作為房屋建筑的建造地段,以避免地震災害并發其他自然災害而導致房屋建筑破損程度加重。最后,建筑場地的土質剛度、覆蓋層厚度等也屬于建筑物受到地震損害的一項重要因素。有關研究指出,建筑地段的土質堅硬、覆蓋層薄屬于減少地震災害對于房屋建筑損害程度的一項重要原因。因此在選址時,還需要對土質及其覆蓋厚度進行考察。
二、房屋建筑的地基設計
首先,在建造房屋建筑期間,同一個房屋建筑不允許建造在性質不同的地基上。并且在地基應用上,盡量全然應用天然地基或是樁基,盡可能避免出現兩種地基各一半的狀況。從而增強房屋建筑的整體剛性,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能。
其次,在埋置房屋建筑的基礎時,需注意其埋置深度的控制。若基礎埋置深度過淺,將會減少房屋建筑的嵌固作用,增強房屋建筑在地震期間的振幅,提高震害發生幾率。因此在設計房屋建筑的基礎埋置深度時,應盡量增加其埋置深度。并認真做好基槽回填工作以及夯實工作,確保回填土可基礎側面的緊密接觸,提高房屋建筑地基穩定性。
最后,房屋建筑是由上部建筑、基礎兩個部分所構成的一個整體。因此在建筑室外地坪下,不應應用內外交圈基礎圈梁,以免影響上部建筑和基礎的整體性。此外,應將上部結構構造柱鋼筋嵌入基礎圈梁內,從而加強上部建筑和基礎的連接牢固性。若建筑建造地段的土質剛度較弱,則還需設置圈梁在基底底部。
三、房屋建筑屋頂與墻體的抗震設計
在地震期間,房屋建筑的受損程度與建筑質量之間呈正比關系。也就是建筑質量越重,建筑的受震害程度則越嚴重。反之,若建筑質量越輕,那么其受震害程度將會越小。其次,建筑結構越穩定,其在地震災害中的安全性也越高。因此,在房屋建筑結構設計中,應盡可能最小化建筑質量,以達到最小化減小房屋建筑受震害程度的目的。
一方面,減輕房屋建筑圍護結構的質量,從而達到減輕房屋建筑墻體質量的目的。若建筑的墻體質量過重,將會降低建筑的抗震性能,使得建筑在面臨地震災害時,易受破壞。因此,在建筑結構設計中,需對減輕墻體重量這一點進行考慮。
另一方面,在建筑屋蓋設計期間,應盡量選擇質量較輕的材質。并且不要在建筑屋頂設計中添加不必要的附屬物,以免增加屋蓋重量,間接增加建筑高度,對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產生不良影響。若在屋蓋設計期間,個別物品是必須建造的,則需要通過設計盡可能降低其高度,并增強牢固性。選擇質量輕的材料,從而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
四、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的規則性
1. 合理控制房屋建筑高寬度
對于房屋建筑而言,其受震害程度與建筑本身的高寬比具有一定的關系。受地震作用影響,房屋建筑的傾斜程度(側移程度)會因為其本身高寬比越大而越嚴重。同時,房屋建筑的層數越多,其在地震災害中所面臨的破壞也會越嚴重。因此,為了保障房屋建筑對于地震破壞的抵抗能力。在設計期間,需對其建筑的高度與寬度進行合理控制。結合房屋建筑的實際情況,在保障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的條件下,對房屋建筑層數進行合理調整。
2. 規則性設計房屋建筑結構
在房屋建筑的結構設計上,均勻分布結構剛度與質量、規則設計建筑平面與立體結構等是保障建筑抗震性能的一個重要環節。若房屋建筑具有平面設計復雜,而質量、剛度等分布混亂的情況,在面臨地震時,房屋建筑將會產生扭轉情況,使房屋建筑受到嚴重破壞。其次,在建筑整體結構的設計中,房屋若具有規則性,在地震期間發生扭轉的可能性較大。并且若建筑采用錯落立面,將會因為高度過高而引起鞭梢效應。
3. 合理處理房屋建筑的防震縫
若房屋建筑結構不規則,需處理好建筑的防震縫。設置防震縫期間,應將房屋建筑劃分為相互獨立且規則的結構。防震縫兩邊需具備足夠寬度,徹底分開防震縫兩邊的上部建構。并順著建筑高度,在防震縫兩側布置墻體。
4. 合理布置房屋建筑的縱橫墻
墻體屬于房屋建筑的主要承重構件,由于房屋建筑的剛度大小主要取決于墻體數量,若承重墻體上,將會加大墻體間隔,進而降低房屋建筑的剛度以及抗震能力。因此在設計期間,需均勻分布房屋建筑的橫墻以及縱墻,從而確保房屋建筑的整體抗震性能。
5. 合理布置構造柱以及圈梁
構造柱、圈梁等均屬于提高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構造體有利于增強建筑墻體的抗剪性能,并優化建筑結構變形能力,從而使建筑結構在外力作用不大的影響下僅發生變形,不對建筑結構整體的穩定性產生影響。因此,在布置構造柱時,需以《抗震規范》作為布置依據,在墻體交叉處均設置構造柱,促使墻體材料由脆性演變為延性。另外,圈梁有利于緩解地震對于建筑的損害,提高墻體之間的連接牢固性,對于增強房屋穩固性、整體性等可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在一定情況下,還可抑制墻體產生裂縫。
五、 結語
目前,抗震技術屬于房屋建筑設計當中的一項主要技術,抗震設計的好壞將會直接影響到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能。因此在房屋建筑結構設計中,需根據抗震設計的相關要求,對房屋建筑進行合理設計,滿足房屋抗震設計的相關要求。盡可能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減少地震災害對于房屋建筑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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