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加強各級各部門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建設,落實各項工作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2007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合格鄉鎮的創建活動,各部門、各鄉鎮要負責督促企業完善落實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工作基礎。
2、加強鄉鎮安監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縣安監局將委托有條件的鄉鎮安監機構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各鄉鎮要利用這一契機,加強鄉鎮安監執法隊伍建設工作,培養他們的政治素質,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吃苦耐勞,善于執法,嚴格執法。培訓考試、發證委托、執法,安監局也將在如何提高安監人員工作積極性,使他們責、權、利相一致上進行研究向縣委、縣政府形成可行性建議。
3、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同時進一步制定完善安監大隊各項管理制度,倡導安全文化。多形式、多渠道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要進社區、進學校進工廠、進農村,進家庭。在全縣普及安全知識,加深群眾對安全工作的認識,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努力營造一個全社會關注安全的良好氛圍,同時進一步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復審工作,預防減少不安全操作行為。
4、加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充分協調發揮行業部門監管作用,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認真做好道路交通、公眾聚集場所、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各項安全專項整治。
5、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審批工作。加強對新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審批工作,是確保我縣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因此,必須嚴把安全準入關,嚴格依法加強對新建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審批,并督促已完成竣工驗收的礦山企業及時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確保我縣礦山企業安全合法經營。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認真落實兩個主體責任,緊緊圍繞開展“三項行動”的工作要求,以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標準化建設為目標,強化行政執法為手段,進一步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斷加強非煤礦山安全基礎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動我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整治目標
(一)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礦山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責任和整改措施。
(三)推動礦山企業提高職業衛生防護水平。
(四)依法取締和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
(五)建立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長效機制。
(六)減少非煤礦山安全事故總量和死亡人數杜絕重特大事故,遏制較大事故。
三、整治重點和主要工作
突出兩個重點區域:省安全監管局確定的*鐵礦區和近年事故多發的舒城縣采石企業。突出兩類重點企業:井工礦山企業和尾礦庫企業(尾礦庫安全整治工作另行制定方案)。突出兩項重點業務:井工礦山采空區治理和礦山安全“三同時”工作(包括井、巷探礦企業的安全審查)。繼續開展對冶金、建材等非煤礦山相關行業的隱患排查和治理,進一步加強監管。
2009年全市非煤礦山安全整治的主要內容:
(一)設計建設合法
1、依法立項審批。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2、嚴格項目審查。地下礦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等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露天礦山必須有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有設計單位提供的規范的開采設計說明書、附圖和安全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施工;對己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
探礦項目必須持有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探礦設計,并依法取得探礦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探礦,井探、巷探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設施設計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方可施工。
3、嚴格安全許可。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并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必須依法提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申請,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合格,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4、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建設行為。要嚴厲打擊無證開采和亂挖濫采,越層越界開采等行為;加大對違規非法建設和不按批準設計方案施工的查處力度。
(二)井工礦山
1、通風系統完善
繼續強制推行機械通風。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制定通風管理制度,保證機械通風系統正常使用。建立完整的測風測塵制度,所有地下礦山必須配備風機性能檢測儀器和通風檢測儀器,所有用風工作面、爆破點及其周邊巷道的風質、風量、風速按規程要求檢測并應符合安全要求。密閉采場設立警示標志,采場回采完畢應及時封堵所有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對無風流進入的采場,獨頭上山和獨頭巷道,設置柵欄和警示標志。有效防治粉塵危害,所有存在粉塵危害的地下礦山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抑塵降塵。
2、提升運輸設施可靠
提升運輸系統要符合設計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設備設施;提升裝置、提升鋼絲繩等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嚴格按規定的檢測周期進行檢測檢驗;嚴密防范跑車事故。防跑車要做到一坡三擋,設有躲避硐室,防跑車的阻車器和信號設施要隨時保持有效;斜井提升和放礦車時,井筒內不得有人員行走,井底車場嚴禁作業或有人員停留;提升運輸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才能上崗。
3、頂板管理嚴格
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建立重點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區的頂板邊幫管理制度,爆破面及其周邊頂板邊幫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工程地質復雜、有地壓活動的礦山要做好地壓管理和監測;頂板不穩固的采場要及時采取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頂板破碎的要做好支護;加強采空區管理,制定和落實采空區管理制度和處理方案。
4、防排水措施完備
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標高要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報廢井口必須封閉,并在周圍挖掘排水溝,對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設截水溝或擋水堤;井下主排水設備要由同類型的3臺以上泵組成,工作水泵確保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5、基礎資料完整準確
健全和保存完整的礦區地形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避災線路圖等圖紙資料,并隨時填匯和及時更新;通過圖紙標記采空區(包括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年度計劃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數量等;保存重要設備運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記錄。
(三)露天礦山
1、規范開采方式。有開采設計,并按設計要求開采;強制實行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嚴禁高陡邊坡、一面坡和傘檐開采;
2、推廣先進爆破技術。除生產型材和臺階低于6米以下的露天礦山外,強制推廣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絕掏底崩落、擴壺爆破等違規爆破作業;推廣液壓錘二次破碎、機械化鏟裝作業,嚴禁高陡邊坡和浮石下冒險作業;爆破作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須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爆破工作;
3、邊坡穩定,排土有序。加強邊坡穩定性監測,對有變形和滑動跡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隱患;每次爆破后,必須認真清理浮石,并仔細觀察,確定邊坡穩定后方能組織生產;加強排土場管理,排土場的排土工藝參數應符合設計規定;按《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要求建立完善排土場監測系統,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道路等設施安全。
4、機械設備、電力設施安全可靠。鏟裝機械和場內機動車應經常檢查維護,確保燈光、信號齊全有效,轉向和制動裝置性能良好;鉆機、破碎機安全防護設置齊全穩固,動力傳動部位防護罩齊全有效;喂料口平臺應設柵欄且高度不低于1.5米;電氣線路應單獨架設固定且布局合理整齊,配電房、變壓器等重要電力設施應有供電部門選址設置且安全保護裝置穩定可靠;嚴禁使用液化氣瓶進行焊割作業。
5、強化職業衛生防護工作。根據崗位特點為職工配備安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職工正確穿戴;對有毒有害和粉塵嚴重崗位的職工,應每年進行一次職業病檢查;注意防塵,采用濕式鑿巖,爆破后和鏟裝前,要對爆堆進行噴霧降塵,破碎口和振動篩應實施噴霧降塵,必要時應設置除塵設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非煤礦山專項整治是有效預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地安監部門和礦山企業要緊緊圍繞國家和省市關于“安全生產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上來,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實實地開展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措施有力。各地要結合實際,突出整治工作重點,對本地區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有明確的對策措施,并將專項整治方案于5月20日前報市安監局。非煤礦山企業要針對本企業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突出重大隱患排查與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制訂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認真開展自查,并對關鍵工藝環節、重點部位和要害崗位的隱患制定明確可行的整改方案。企業自查報告應于5月30日前報各縣區安監局。
(三)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明確任務,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扎實推進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對整治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的,縣區安監局要一律下達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產整頓或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原則上,整改指令應于6月30日前下達完畢,提請當地政府關閉的企業名單應于8月31日前上報相關部門。11月,各縣區安監局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12月,市政府安委會對縣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四)加強協調,強化執法。各地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專項整治聯合執法機制,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及時協調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用法治手段推進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
深入貫徹黨的全會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以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府發電〔〕59號,以下簡稱省政府《實施意見》)為主線,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加強基礎建設、加強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深化安全生產三項建設、四項行動、四個延伸,大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促進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確保“十二五”安全生產工作開好局、起好步,為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杜絕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確保不發生較大(3人)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減少一般安全生產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三、工作重點及措施
(一)以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實施意見》精神為主線,全面落實安全責任
1、確保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各鄉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實施意見》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關口前移,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使監管工作深入到企業生產經營每一個環節。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章、違規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責令停產,或者依法予以關閉。切實加強對各類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指導,對企業安全發展規劃、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和隱患治理、領導現場帶班、班組安全建設等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完善“責任落實、基礎扎實、投入到位、管理規范”的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著力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2、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切實強化企業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第一責任者責任。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足額提取、用好安全費用,落實隱患治理資金,幫助企業安全發展。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干部現場帶班制度,研究解決遇到的突況。以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為載體,各鄉鎮、街道和經科、商務、交通、國土、工商、公安、質監、安監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工礦商貿、交通運輸企業、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行業廣泛開展以企業達標升級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三必須三自行三加強”,即:必須遵守安全制度、必須健全安全監管網絡、必須按規定投入安全經費,自行落實安全制度、自行開展安全工作、自行整改安全隱患,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加強安全培訓,加強安全宣傳教育,不斷強化企業安全基礎。
3、確保安全問責制落實到位。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目標責任制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對問題較多、隱患較重、安全工作成效較差的,責成單位主要領導向區政府述職,并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處和追究事故責任,對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依法從重、從快查處,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二)強化安全生產源頭管理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源頭治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建設關、運行關,不具備安全條件不準投入生產和建設。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程序,對已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建筑等高危企業,要進行跟蹤督查,確保生產企業和單位持續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發現已不再具備安全生產相關標準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2、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依法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業園區已建工程項目未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的,經濟和科學技術局、園區管委會等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查,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3、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牽頭組織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打非”專項行動,落實“打非”主體責任,完善綜合監管、行業主管和屬地鄉鎮、街道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繼續保持“打非”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企業生產、經營、建設過程中非法違法行為,特別針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各類企業、作坊,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對打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切實做到“四個一律”。即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各有關單位應結合行業(屬地)特點分別制訂安全檢查標準,細化、量化安全檢查內容、程序和要求,記錄檢查和處理結果,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檔案,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對非法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開曝光。
4、狠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繼續抓好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地質災害、民爆物品、文化娛樂、宗教場所、工礦商貿、用電用氣、食品衛生、醫院、學校、賓館酒店、十小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繼續實行較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也要繼續實行隱患排查治理經常化、制度化,層層實行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明確隱患治理第一、二、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隱患治理前要及時制定隱患整治方案,治理中要加強安全監管,治理后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復核、上報區政府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銷號,并隨時公告(報送)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其安全隱患涉及市上相關單位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社區要主動銜接、匯報情況,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責,千方百計采取多種方式會同市級相關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到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1、夯實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基礎。按照“抓基層、打基礎、重投入、強監管”要求,全面加強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工作。總結“安全生產示范鄉鎮(街道)”和“安全文明社區(村)”建設經驗,深入開展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推行鄉鎮、街道、社區(村)安全生產工作劃片包干“網絡化”管理。鄉鎮、街道、社區、鄉鎮場鎮所在村要逐步建立志愿者消防服務隊,配備基本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安全應急處突能力;創建安全文化廣場、長廊、安全知識櫥窗等,為深入開展安全工作提供活動陣地。教育、衛生、商務、文化、工商等部門要在“十二五”期間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對轄區內所有學校、醫院、較大商場市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安全應急演練,并邀請消防、安監、公安和屬地鄉鎮、街道等單位參加,學校、醫院安全應急演練每半年不少于3個單位,通過安全應急演練有效提升企業安全經營和人員逃生能力。
2、加強企業車間、班組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建立嚴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制度標準,并充分落實到車間或班組生產過程中,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常態化、規范化、標準化,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一線從業人員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能力,推進車間、班組安全基礎不斷提升。
3、提升安全監管、執法水平。各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體系,強化安全監管職能,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責任,充實安全監管力量,創新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式,提高業務素質,加大安全執法力度,不斷提高安全監管監察效能。區法制辦要牽頭組織建設、國土、交通、公安、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街道、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工作,切實作好“三規范一加強”,即:規范執法范圍、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檔案、加強執法隊伍,對安全生產委托執法人員統一培訓,持證上崗,不斷提高執法隊伍安全監管和執法水平。
(四)強化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1、扎實推進重點行業領域職業危害治理。各鄉鎮、街道()和安監、衛生、工會、人社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切實履行調整后的職責職能,建立監管隊伍,做好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職業健康培訓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狠抓職業危害、作業環境、健康保障等工作。
2、全面落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主體責任。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對生產經營單位(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職業危害申報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對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要設置或指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專業管理人員,指導企業防范和減少職業危害,改善從業人員生產、生活、工作環境。
(五)嚴格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管
1、交通安全。認真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頓、三加強”工作力度,從嚴整治超載、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水陸交通安全源頭管理,不斷完善安全設施,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帶”行動、摩托車專項整治行動、水上交通“救生衣、簽單發航”行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行動、水運企業、渡口、渡船、吸沙船、采石船、工程船、貨船、低質量船舶和支小河流通航環境整治,破壞通航安全標志及其設施、砂石開采、岸灘土地開發惡化航道以及在航道內亂挖、亂采、亂堆、亂建、亂占、亂鋪漁網“六亂”等專項治理行動。
2、消防安全。深入開展對市場、商場、學校、醫院、網吧、歌舞廳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加大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堅決整改和關閉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完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加強消防宣傳“五進”工作,提高全社會消防安全意識;繼續落實消防設施建設規劃,增添消防設施;強化消防“三基”(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工程建設,重點整治西門市場、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市場等公共場所安全(消防)通道堵塞、私拉亂接電線、燃氣管道等消防安全隱患。
3、重點建設項目、建筑施工安全。區發改、經科、建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和重點建設項目牽頭單位要加強對工業園區、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嚴把施工企業準入關、安全條件審查關、現場安全檢查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整治,對未落實“三同時”審查的再建(已建)項目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嚴格落實“三同時”審查制度。
4、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安全。各鄉鎮、街道()和公安、工商、國土、質監、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日常監管,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行為,逐步在高危行業(企業)安裝安全生產視頻監控系統,提高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基礎。
5、衛生和學校安全。加強學校、醫院食堂衛生及公共食品衛生、安全通道等監督檢查,防治群體性中毒事件和踩踏事件發生,醫院要加強對易制毒藥品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安全隱患,確保安全。
6、旅游安全。加大風景區、清泉寺等旅游宗教場所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確保游客和參加宗教活動群眾安全。
7、森林防火安全。加大重要林區消防安全整治力度,把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到村社,落實專人看護防守,確保萬無一失。
8、地質災害安全。國土部門和屬地政府要認真排查地質隱患,提前制訂預案,建立和完善群眾監測防御網絡,預防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9、“十小”場所安全。公安、文化、消防等部門以及鄉鎮、街道()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加強“十小”場所安全監管,加大整治力度,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無事故。
(六)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1、建立安全專項資金保障制度。繼續加大政府安全投入力度,按照《區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專項資金納入社會經濟發展投資總體計劃,主要用于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公共安全基礎建設、重大隱患治理、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等預防性投入。
2、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備案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工業園區、礦山、危險物品生產和儲存、道路、橋梁、鐵路、碼頭等國、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和驗收評價,凡未進行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審查和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所有建設項目應在立項后1個月內送安監部門備案。
(七)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開展多種形式宣傳貫徹活動。以“安全責任、重在落實”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年“百安活動”、“全國安全生產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系列宣傳活動,各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要深入村、社區、企業進行宣講,推動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實施意見》各項政策規定全面貫徹實行。同時,要充采取電視、報紙、網絡、廣播、宣傳車、安全專欄等多種形式進一步開展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宣傳安全管理先進典型,曝光隱患整治不力等行為。
冶金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經過多年的建設,已構建起包括礦山、鋼鐵冶煉、軋制、焦化以及配套專業和輔助生產系統組成的完整的冶金工業體系。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冶金工業的建設和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為我國國民經濟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從安全生產事故統計數據看,與礦山等幾個高危行業相比,冶金事故總量不大,近五年年平均事故起數約308起,年平均死亡人數306人。但冶金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各類重大、特大爆炸、火災、中毒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事故造成的嚴重后果和社會效應遠遠超過了事故本身。
二、搞好冶金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
1、建立各種監督管理制度、規定或辦法
(1)建立冶金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備案制度,包括備案程序、內容、評價的資質規定等。
備案分為告知備案和審查備案。我們這里的備案是指告知備案,目的是為我們下一步開展冶金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幫助。安全預評價報告是指導安全專篇編制工作的依據,高質量的預評價報告對指導項目后續工作具有特殊的意義。安全專篇。設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充分吸納安全預評價報告的有關內容。目前雖然尚未出臺統一標準的冶金企業安全專篇編制提綱,但可以參照高危行業已有的編寫提綱,思路和框架應該基本一致。
驗收評價和竣工驗收。為保障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建設單位在項目完成基本建設穩定試運行一段時間后(試運行期不得超過一年),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完成驗收評價報告后,可組織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一個冶金企業建設項目往往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環節,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盡量簡化“三同時”程序,能夠同時解決的一并解決,以減輕企業負擔。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的備案制度。
(3)重大危險源的備案制度。(2009年剛剛頒布的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和我局的《關于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進行了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即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但是,冶金企業特有的生產工藝,也有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環節,如高溫金屬液體生產、吊運設施也應視為重大危險源加強管理。)
(4)冶金企業的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企業因施救不當或盲目施救是造成事故傷亡人數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監管部門應督促和引導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使作業和施救人員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關應急預案內容,提高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5)開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規定。開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是提升冶金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之一。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標準或規范主要依據國家或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而制定的。企業按照標準或規范開展達標活動,實際上是對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尋找差距,同時進行整改。因此,企業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具體體現,是強化全員安全意識、安全技能教育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采取措施推進冶金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
2、開展監督檢查
對冶金企業的一般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冶金企業對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檢查鋼鐵聯合企業內的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制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情況,監督檢查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冶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人員的配備是否滿足本規定的要求,監督檢查冶金企業的安全費用的提取與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和煤氣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3、組織開展冶金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的宣貫培訓(包括各級安全監管人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等)。
各級從事冶金方面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要做到基本了解冶金企業的生產特點和主要工藝,掌握冶金企業安全檢查方法以及危險源辨識方法,擁有與監管工作相適應的業務知識和能力。
(一)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提高企業安全技術水平;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實現跨越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產保障。
(二)工作任務。以道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及漁業船舶、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冶金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全縣安全生產技術水平;實施更加有力的引導政策,加快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經過努力,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全面好轉,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明顯下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全縣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達到全市先進水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高,政府安全監管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一)企業必須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照,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必須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企業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按照不同的崗位及工藝分別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對實施動火、受限空間、爆破、臨時用電、高空、水上、吊裝、檢修、安裝使用特種設備等危險性作業要制定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非煤礦山地采企業應進一步規范采掘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和審批。
(四)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現場輪流帶班制度,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并做好帶班檢查記錄。
(五)企業必須保證安全投入。企業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費用,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專門用于安全投入的經費,并確保專款專用。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企業必須足額提取安排安全費用,并保證安全設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企業必須經常性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重大隱患要按照規定向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要立即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治理進度、結果等情況。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七)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新員工上崗和轉崗員工必須落實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八)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活動。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要求,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機械制造等行業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實現安全標準化目標。企業應當加強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四個能力”建設。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在規定期限達標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縣政府將依法予以關閉。
三、強化“一崗雙責”,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一)嚴格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一崗雙責”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二)加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的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要依法嚴肅查處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山,縣政府將依法予以關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提請縣政府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按屬地原則提請縣政府掛牌督辦,并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告,監督企業及時整改。企業對實行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規給予從重處罰,拒不整改的,由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四)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市屬、縣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要建立企業等級評定滾動機制,繼續按照A級抓鞏固、B級抓提高、C級抓整改、D級掛牌督辦的要求,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確定為C級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并暫緩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確定為D級的,由縣政府掛牌督辦整改,相關部門暫扣相關證照,取消所有項目審批及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責任。建設項目核準(審批)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情況同時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以及防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新建的鐵路、高速公路、城鄉道路、港口、碼頭、渡口及其他重點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有效落實“三同時”措施。施工單位要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嚴禁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進場作業。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證照,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責令停工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依法保護和落實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舉報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并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舉報獎勵經費由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查明原因,切實整改。
四、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加快“科技興安”步伐
(一)加強企業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擴大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鼓勵、支持、推動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和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出租汽車、校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安裝自控聯鎖、自動報警和緊急停車裝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礦山全部實行液壓錘二次破碎和機械鏟裝作業,適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礦山實行中深孔爆破。庫容達三等別級以上的大型尾礦庫,以及下游3公里影響范圍內有重要建構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員村莊的四、五等別尾礦庫,必須安裝在線監控系統,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氣企業應設立煤氣救護站,配備專業人員、救援設施及特種作業器具,嚴格按規范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為作業人員配備攜帶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和通訊聯絡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44.1千瓦(60馬力)以上的漁船要安裝防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對開發和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成效顯著的企業給予獎勵。
(四)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設步伐。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系統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促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改造與升級,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增強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一)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普查、登記、建檔等工作,做好必要的應急裝備和救援物資保障,加強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與市級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縣二級生產安全應急管理體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業等專業救援力量,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縣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骨干隊伍,2012年前建立滿足需要的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快全縣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2012年完成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鄉鎮場、各工業園區應急救援平臺建設,2013年實現全縣應急信息平臺互聯互動。
(二)建設高標準的危化園區。規劃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為化工園區。凡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一律進入依法規劃的化工園區,否則不予審批。
(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企業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實時監控和管理系統,實現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聯網。重大危險源評估結果及有關安全措施應報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企業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與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損失,企業不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把好安全生產源頭關
(一)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可能影響周邊相關單位或設施安全的,應當主動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在實施城區地面挖掘作業時,施工企業要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線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縣政府或縣相關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事故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強重化產業基地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化工產業基地綜合應急救援中心,加強化工園區日常安全監管,及時處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綜合應急救援機構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實施重大危險源監控,確保化工園區安全穩定。
(三)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擴大縣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充實各行業專家庫。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動安全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管,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規范性、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監測檢測、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專業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報有權機關給予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增加安全生產投入
(一)落實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安全科研和安全生產基礎學科研究,推進安全生產方面的產、學、研結合。用好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有關政策,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重點扶持培育尾礦庫在線監控系統等安全技術裝備、產品的發展。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產專項投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礦山安全技改建設,切實做好尾礦庫專項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因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業的搬遷在有關政策上給予扶持。從年起,縣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作為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非煤礦山、尾礦庫和危化品企業等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治理、搬遷和支持企業研究運用安全生產新技術,各鄉鎮場、工業園區也要設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獎勵與補償機制。制定危化品、礦山、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積極推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與領導年薪及員工績效工資掛鉤制度,加大高危企業相關人員的獎懲力度。實行尾礦庫閉庫安全保證金制度。
(四)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要依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及時發放。
(五)鼓勵培養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縣高等院校、技術學校資源,定向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培養。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和總體布局,同步制訂實施“十二五”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重點建設項目。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術產品。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業安全生產的專項資金中,對符合安全產業政策導向的項目予以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九、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強化安全責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完善全縣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和考核指標體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權重,嚴格落實定期分析、預警及事故通報、約談誡勉、督查考評、履職報告點評等制度,將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強化安全生產約束和激勵機制,決定在每年度全縣各鄉鎮場、各部門的綜合績效考核中,凡轄區內發生責任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人,從總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對安全生產單項責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別給予5分、3分、2分的獎勵分,加入綜合考評。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其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或礦長)。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二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或礦長)。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以及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三)強化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問責制度。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成立事故調查組,認真組織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在報縣政府批復前應先征求縣政府安辦的意見,經縣政府批復結案后,于10日內向縣政府安辦備案。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政府調查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鄉鎮政府和縣直相關部門的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調查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鄉鎮政府和縣直相關部門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追究負有責任的縣政府或市直有關部門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按照省政府《意見》)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當地政府和發改、經貿、外經貿、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金融證券等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企業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實行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制度,特別重大、特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按國家、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辦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辦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縣政府安辦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十、提高安全監管執行力,服務跨越發展
(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將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地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鄉鎮政府安委會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職領導擔任。要加強對縣、鄉鎮領導干部的安全培訓,保證安全生產分管領導的專業性、連續性,提高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能力。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機構編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執法機構,充實增加執法力量,配備與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進一步健全鄉鎮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備2-3名專職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確保必要的經費、裝備及其他工作條件,村居、社區應當確定安全協管員。
(三)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增加并確保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到位,2012年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完成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車輛、事故搶險指揮車輛和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基本裝備的配備以及現場檢測設備、現場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辦公設備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
(四)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各工業區(園)要加強對園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管理和指導,安全專業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過服務購買等方式,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其代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業區(園)的企業,其安全專業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當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并明確雙方的相應責任。44.1千瓦以上的漁船推行公司化、協會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榮譽稱號,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六)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級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按當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專項經費。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力度,開展多種形式安全宣傳活動,依托企業“職工書屋”、“農家書屋”、鄉鎮文化站、學校圖書館等,建立“安全書屋(書柜)”。認真開展安全社區創建活動,大力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或組織新聞媒體,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對臺交流合作機制,拓展兩地安全生產合作項目。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信箱,受理有關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范圍包括:
(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的。
(二)有關地方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指定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四)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七)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九)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十)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十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十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示的。
(十四)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十五)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十六)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十七)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二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十一)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十二)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二十五)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二十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營業場所、倉庫與員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員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
(二十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整改、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十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隱患及相關的安生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可采用信件舉報、電話舉報、當面舉報、網絡舉報或者其他方式。舉報提倡實名制,便于及時核實、查處和消防事故隱患。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詳細說明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或企業名稱)、地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對舉報內容的處理要求等。舉報人在舉報時不得捏造事實,誣告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秩序。
接受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地址、單位、電話和舉報方式等,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群眾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查實的事故隱患,要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業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況緊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責令暫行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緊急強制措施,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除后,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對查實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執法部門應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依法給予處罰。
對群眾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核查、處理的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受理部門應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條 對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照屬地管理、部門負責的原則進行處理。省安監局委托省安全生產管理協會負責接受舉報(地址:福州市東大路88號建閩大廈,郵編:350001),舉報電話: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電子信箱:。
屬于省安監局直接監管范圍的或屬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省安監局直接調查處理或轉由各地安監局調查處理。屬于跨設區市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省安監局調查處理。在同一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設區市安監局負責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報省安監局。
屬于省直各有關部門監管范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省安監局轉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應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報送省安監局。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于群眾舉報,經查實,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未列入政府部門監控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經費應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各市、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舉報獎勵規定。
第九條 省安監局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各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產生積極效應的舉報。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安監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對及時舉報重、特大事故隱患或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做出了突出貢獻的,由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給予特別獎勵,特別獎勵標準為3000―5000元。特別獎勵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查處情況的統計報告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事故隱患舉報受理查處情況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事故隱患舉報及受理查處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各類事故隱患及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特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關鍵詞:安全評價 現場檢查 安全隱患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0)06-121-02
1引言
隨著危險化學品行業各類事故的頻頻發生,改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狀況,改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安全生產工作必須面對的嚴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中明確指出“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此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25 號文、8號令等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也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安全評價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在改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是危險識別與控制,主要包括風險分析工作、簽訂安全評價服務合同、資料收集、現場安全檢查、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審核以及過程管理等幾部分內容,其中現場安全檢查是危險識別與控制的關鍵,現場安全檢查首先關系著安全隱患是否被準確全面地辨識,其次還關系著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總之,現場安全檢查在安全評價工作過程中占著非常重要的地位。
2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現場安全檢查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和儲存裝置的設計、裝置工藝條件、實際操作、維修等進行詳細檢查以識別所存在的事故隱患。
現場安全檢查適用于安全現狀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一般包括初步檢查、正式檢查和落實復查等,現場安全檢查的目的是,以法律、法規和標準等依據,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整體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以檢查記錄、數據等為依據,編制安全檢查表進行分析評價,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提出消除和減弱的對策措施或或整改建議。
現場檢查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如上圖所示:
3現場安全檢查存在的問題
現場安全檢查是危險識別與控制的關鍵,雖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越來越被重視,安全評價的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但是目前在安全評價中的現場安全檢查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著安全評價工作的質量。
(1)規范引用不合適或引用廢止規范
安全生產的法律、條例、制度及標準、規范是企業生產經驗、教訓的總結,在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因為它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是進行安全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現場安全檢查的重要依據。但是一些企業在進行安全檢查時,沒有注意根據不同行業的項目情況,選用相應的法規、標準,致使選錯標準、規范,這樣就達不到現場安全檢查的目的。規范的條文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條文,一些評價機構不嚴格按照強制條文檢查,或是沒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強制性的采用推薦性條文規范,沒有考慮企業的經濟技術條件。一些機構的規范標準更新不及時,引用廢止規范,致使現場檢查不準備。
(2)忽視主導風向的影響
在進行現場時,一些現場檢查人員忽略風向在危險、危害性方面影響的程度,如企業的選址方面忽略使用或產生有毒物質、散發有害物質的企業應位于城鎮和居住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企業自身的平面布局方面忽略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罐組、裝卸區或全廠性污水處理場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產生以上這些情況應該在整改意見中提出進行位置的調整。
(3)忽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控制措施的檢查
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現場檢查人員會關注電氣是否防爆、是否有通風設施以及消防設施,但是可能會忽視工藝過程的控制措施,如事故緊急切斷閥、緊急冷卻系統、溫度壓力報警聯鎖、有毒氣體回收及處理系統、自動泄壓裝置、雙電源供電等。
(4)只注重系統整體配套安全設施的符合性,忽視其有效性。
現場安全檢查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檢查系統整體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但是在實際的安全評價現場安全檢查時,評價人員往往只注重檢查系統是否設置安全設施,忽視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從而做出錯誤的安全評價結論。如在一個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評價人員只注重是否設置通風設施,但是卻忽略其通風量是否滿足要求。
(5)忽視與評價項目相聯系的接口
現場安全檢查一般在評價合同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檢查,沒有兼顧與評價項目相聯系的接口,如:對一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改造項目進行安全檢查時,動力系統不屬于改造的范圍,但是動力系統的變化會導致所評價系統的變化,現場安全檢查忽視動力系統的現實狀況,從而影響安全評價的結論。
(6)檢點不明確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重大危險源、儲罐區以及特種設備等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檢查不充分,反映不出檢查過程中的主次關系。
(7)現場檢查過程中缺乏檢測手段
檢查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備的運行狀況,特別是特種設備等的運營狀況,只依賴其他法定單位提供的測量、檢測、檢驗資料,現場檢查本身缺乏檢測手段,只是單純的靠人的肉眼去觀察,這會導致不真實的檢測數據從而影響評價結論。
(8)檢查過程中存在故意回避的現象
有的評價機構忙于接評價項目,不重視評價報告的質量,有不熟悉的專業問題刻意回避,有的甚至為滿足報告中不出現否決項而對問題項采取故意回避、避重就輕的做法。
(9)現場檢查前準備不充分,缺乏與企業的溝通
現場檢查前應與企業溝通,初步熟悉現場、收集企業有關資料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資料,以確定安全檢點、編制安全檢查表、確定檢查依據等。由于危險化學品行業涉及的化學品品種眾多,更應該加強現場檢查前的溝通。但是一些評價機構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前對企業了解甚少,缺乏與企業的溝通,致使安全檢查不全面,重點不突出,失去了現場安全檢查的目的。
(10)整改復查落實不認真,甚至存在未去現場復查的現象
一些評價機構對現場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措施進行復查時,存在不認真予以落實,有些整改不到位也按已整改對待,甚至有些機構未去現場卻得出了整改合格的結論,這是對企業不負責任的做法。
(11)現場檢查人員專業配備不齊
有些機構在現場安全檢查時只派一個人參加現場檢查,且檢查人員現場經驗缺乏,缺乏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造成現場檢查不到位,評價深度不夠,不能為企業提供有效的安全評價服務。
4對策措施及建議
安全評價現場安全檢查是安全評價過程中十分重要的環節,是安全評價的基礎工作,現場安全檢查關系到安全評價是否能真正改進危險化學品行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狀況,因此為了做好安全評價現場安全檢查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議:
(1)重視現場安全檢查前的準備工作
認真對待前期準備工作,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和聯系。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范圍,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等,明確現場檢查的依據。
(2)編制現場勘察單
在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安全評價工作之前,應設計一套合適的工作表格,如工作流程單、單元劃分表和安全檢查表等,按照一定的方法來劃分企業的作業活動,保證安全隱患識別工作的全面性。
(3)安全檢查表內容要完整
現場安全檢查前應認真編寫現場安全檢查表,且編制檢查表要有不同專業人員參加,安全檢查表要依據充分,內容完整。其中,現場安全檢查應關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周邊環境、自然條件、內部情況、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流程、工藝控制參數、現有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與評價項目相聯系的借口。
(4)現場安全檢查不僅要關注系統整體配套安全設施的符合性,也要關注其有效性
(5)提高自身素質
評價人員應不斷的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不斷積累理論和實踐經驗,不斷積累現場檢查的經驗。
(6)明確檢點
針對各個企業危險、有害因素的不同,明確檢點,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尤其重點檢查關鍵設備和安全連鎖裝置;對重大危險、危害因素,不僅要分析正常生產、運輸、操作時的危險、有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設備、裝置破壞及操作失誤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危險有害因素。一些危險和易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化工工藝,更應該關注其工藝安全控制要求和事故處理措施,針對這些情況,國家相關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中明確指出“化工企業要按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要求,對照本企業采用的危險化工工藝及其特點,確定重點監控的工藝參數,裝備和完善自動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要按照推薦的控制方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督促化工企業切實做好幾項安全環保重點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危化[2006]10號)也指出“對未開工建設的化工項目,設計方案都要充分考慮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措施,處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7)認真復查、落實整改
危險化學品現場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就是辨識危險,以及提出整改措施。辨識出危險而不能整改就失去了意義,也不能使企業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所以這是進行現場復查的意義就十分重大,且應該認真復查,落實整改。
(8)借助外界專業技術力量,完成現場檢查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涉及很多專業,而評價機構也不可能各個專業都配備齊全,所以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如果自身專業人員配備不齊,應聘請有經驗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從而提高安全檢查的質量。
5結束語
安全評價現場檢查水平最終體現著安全評價的質量,由于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的現場安全檢查經常會牽扯到生產工藝復雜,化學品品種繁多、專業性強,現場狀況良莠不齊等問題,但只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整體出發,以系統安全的觀點進行現場檢查,就是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和建議,從而達到安全評價現場檢查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編.安全評價[M].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2005.
[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S].
現將《****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和《****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領導對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領導責任。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建立健全省、州(市)、縣(市、區)及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監察隊伍,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以預防事故為中心,層層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范圍。
(三)規劃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考核、同時總結。
(四)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處理安全生產隱患;負責組織治理公共設施及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生產安全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經費保障責任。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基礎設施和支撐體系建設,以及應當由政府負責的公共安全隱患整治,支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等。
(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完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事故調查處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職責、程序和原則,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對安全評價和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高危行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二)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群眾性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在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嚴把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營運客車出站安全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和運輸工具資格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參與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四)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依法按照行政許可權限審核辦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責令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或者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關閉;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批復結案工作;負責對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煤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度、統計和分析,及時向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五)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中的生產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災安全等公共安全;負責城市燃氣、供水、園林綠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處理、物業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省地質調查局、省測繪局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負責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依法查處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負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質災害的防治。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
(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重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將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竣工驗收程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工業經濟部門負責督促工業企業、工業園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限制、淘汰企業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在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級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屬事業單位、各類國民教育系列學校以及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十三)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本地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中的違紀違法人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紀律追究和行政問責。必要時,依法提出監察建議。
(十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監獄、勞教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六)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或職業傷害職工(含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防汛抗旱、農村電網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設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管理的城鎮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農業部門依法對拖拉機等農用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水上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農村國債沼氣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業部門負責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涉林景區、景點、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務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對外投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業務指導,依法對外經貿行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十一)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和衛生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食品、藥品、疫情傳染、職業衛生、放射源污染、生產安全等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
(二十二)環保部門負責放射性廢物、廢棄化學品、醫療廢棄物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和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并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內容;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取締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法把好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經營單位的準入關。依法吊銷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二十五)旅游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旅游賓館、旅行社、旅游車船、旅游項目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國防科工部門負責兵器、船舶、航天、核工業等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七)氣象部門負責氣象設施、人工影響天氣、防雷避雷、氣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火險氣象等級、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專業氣象預報等天氣情況。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排查安全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第八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監督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共青團組織負責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的創建和評選活動,組織團員青年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引導青年職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參與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章落實責任措施
第十條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狀簽訂和考核,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整改督辦制度。對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整改結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驗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政府常務會議,政府分管領導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協調治理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縣(市、區)年度內發生1次較大以上、州(市)年度內發生1次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云政發〔2008〕16號)及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危害,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并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嚴格管理,確保生產安全。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勞動紀律,執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產隱患;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和應急管理機構,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制定規章制度和建立檔案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為從業人員建立違規操作、安全事故、職業病和不良嗜好等個人檔案。
(四)安全投入責任。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達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含農民工)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投入;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五)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六)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相關信息,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層級清楚、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各部門(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確保生產工藝技術及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切實履行《****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
(四)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采納安全管理部門、工會、職工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具體考核工作。
(三)受本單位決策機構負責人的委托,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將本單位安全生產過程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
(四)參與制定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內部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具體落實。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工程外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業、混合作業情況下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定期組織對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對檢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負責人妥善處理。
(七)參與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核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條件和證照等資料。
(八)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研究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監督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十)督促本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和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迅速向負責人、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援。負責或配合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實事故預防措施,做好本單位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安全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班組人員和新員工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發現工作現場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報告。
(四)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和監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提供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工會組織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以下制度,并適時修訂:
(一)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制度。
(六)項目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九)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防輻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應當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建設、中介等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當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實情況。
(二)生產場所及設備、設施、消防器材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使用。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七)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八)各類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九)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對其實施不間斷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定期檢大危險源安全狀況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項目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包括項目中有潛在危險性的分項作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流程的各環節、各崗位推行崗位標準化操作,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對安全標準化工作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意外傷害保險交納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并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等,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空作業、爆破、吊裝、基坑、邊坡開挖、邊坡砌筑、鉆探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操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并組織實施考核獎懲。各類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實行內部風險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結構工資制。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產投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確保本單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的經費預算。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事故發生后搶險救援、調查處理等所需費用的補充。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產工藝、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采用信息技術等先進手段和管理技術,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一)核定載人9座以上的營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GPS車載監控終端,并納入GPS營運監控系統管理。
(二)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安裝使用安全監控系統,并通過網絡平臺實現遠程聯控。
(三)非煤礦山井下開采應當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地面開采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采用先進的監控管理系統和安全防護技術。
(五)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控制技術和手段,加強過程監管,確保安全。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依法為全體職工(含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責任的需要,積極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規定建立新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再培訓等教育培訓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按照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識別與防范。
(四)安全設施、設備、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二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手段,及時發現、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整頓治理、關閉取締非法違法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加快形成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時間要求
自5月18日至9月18日,集中4個月時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三、重點范圍和內容
重點范圍:突出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消防安全、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學校安全、水利電力、重點工程等行業和領域,以及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明確的有關重點行業和領域。
重點內容: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重點打擊共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以及具有行業和領域特點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把打擊道路交通、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非法違法行為作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1、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
2、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
3、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4、瞞報事故的,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非法用工、未依法進行安全培訓、沒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或無證上崗的;
6、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7、未依法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以及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8、作業規程不完善,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9、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0、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到位的;
11、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12、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13、新材料、新設計、新裝備、新技術未經安全檢測核準投入使用的;
14、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二)具有行業和領域特點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1、非煤礦山。(1)非法盜采、超層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2)露天礦山實行“傘檐”開采、“一面坡”開采、采用擴壺爆破的;(3)未依法履行有關審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設和生產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關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4)開采規模低于省政府最低控制標準的礦山應關而沒有關閉到位的。(牽頭單位:縣經信委,相關責任單位: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等)。
2、道路交通。(1)非營運車輛違法載客、無從業資格證駕駛運輸車輛的;(2)客運車輛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或不按規定客運班線行駛的;(3)酒后駕車、超員超載、超速行駛、不按道行駛的,無駕駛證、以及準駕不符的;(4)非法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5)農用車非法載客、載人的,過期或報廢的農用車上路的。(牽頭單位:縣公安局,相關責任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局、縣農機局、縣教育局、縣農委等)。
3、建筑施工。(1)建設工程項目未經主管部門審批,不履行建設管理程序,非法從事建筑活動的;(2)建設單位不及時支付或扣減安全生產管理費用,干涉施工單位正常項目建設管理的;(3)施工單位無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包、違法分包、轉包工程,以及施工企業無相關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從事建筑活動的。(牽頭單位:縣住建局,相關責任單位:縣安監局、縣發改委、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等)。
4、危險化學品。(1)無證生產、經營的(重點是已注銷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2)未試生產備案就投入試生產運行的,未經正規設計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3)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突出改擴建項目);(4)未依法進行安全培訓、沒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或無證上崗的;(5)違反安全生產規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6)特種設備未按時檢測照常運行(使用)的。(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相關責任單位:縣經信委、縣質監局、縣環保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工商局等)。
5、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場所消防安全;(2)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場所裝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和消防栓等消防設施配備、管理不符合規定的。(牽頭單位:縣公安局,相關責任單位:縣安監局、縣文廣局、縣工商局、縣住建局等)。
6、煙花爆竹。(1)無證生產、經營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的;(2)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員、超藥量、超范圍、擅自改變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以及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產品的;(4)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產品的;(5)非法生產、經營禮花彈的;(6)不按規定配送、儲存煙花爆竹的。(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相關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供銷社等)。
7、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存在“四超”(超時、超產、超員、超量)和“三違法”(違法建設、違法生產、違法經營)行為的;(2)非法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單位存在超量儲存和“三違法”(違法建設、違法生產、違法經營)行為的。(牽頭單位:縣公安局,相關責任單位:縣經信委、縣安監局等)。
8、冶金。(1)違反冶金行業安全管理法規標準進行交叉作業和檢修作業的;(2)未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訓的,以及未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氣體檢測監控儀器的;(3)有限空間作業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相關責任單位:縣經信委、縣衛生局、縣質監局等)。
9、學校安全。(1)未按規定和時限對校舍危房進行改造的;(2)未按要求采取防范學生溺水事故具體措施的,“校安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3)未對學生乘車加強管理的。(牽頭單位:縣教育局,相關責任單位: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縣質監局等)。
10、電力。(1)病險水庫未整改照常運行的;(2)對樹障未消除照常送電的;(3)高壓線下違章建房的;(4)農電工無證上崗的。(牽頭單位:縣經信委,相關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供電公司、縣小水電集團公司等)。
11、重點工程。(1)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投入施工的;(2)沒有資質或非法承包、分包、轉包工程的;(3)工程材料不符合質量要求、偷工減料的。(牽頭單位:縣發改委,相關責任單位:縣安監局、縣質監局、縣住建局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重點,制定方案。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實把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作為當前或今后一段時期安全生產工作重中之重,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加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按照本次專項行動的重點范圍和重點內容,結合去年以來開展的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查出的突出問題,明確打擊重點,針對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典型非法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頑固非法違法行為,認真研究制定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和單位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于5月28日前報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縣安監局)。
(二)聯合執法,依法打擊。由各鄉鎮政府和縣直相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聯合執法,11個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牽頭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執法,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對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違法行為,要與司法機關共同嚴厲打擊。專項行動要注重做到“四個一律”: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三)嚴格標準,加強督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作為深入推進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關鍵環節,嚴格掌握標準,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不深入、打擊不嚴厲、治理不徹底的突出問題。要層層組織檢查,通過采取突擊檢查、重點抽查、跟蹤檢查以及地區間互查等多種方式,增強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9月15日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要將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報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縣安辦將匯總上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