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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整理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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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整理管理辦法

    第1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轄區內的一切土地。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嚴格控制和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第四條  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土地管理員,具體辦理土地管理事宜。

    使用土地千畝以上的企業、萬畝以上的農、林、牧場,應確定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領導。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在管理、使用、保護、開發土地和在科研、宣傳教育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除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四)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河灘、戈壁、沙漠、冰川等。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效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本村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依法使用和承包經營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個人,只有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缈h使用土地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核準權屬、界址和面積后,統一登記造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準,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十一條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非法轉讓土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因買賣、轉讓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轉移,需要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證書的,應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土地調查和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資料進行土地的分等定級,為科學管理土地提供依據。調查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土地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偽造篡改。所提供統計資料不實的,土地管理部門可責令更正或組織調查核實。統計核實的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符合國土規劃;各部門的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要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耕地,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下達的年度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六條  未經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均屬國有儲備土地,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優惠辦法,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有計劃地開發荒地、荒山、河灘,充分利用閑散零星土地。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國有荒地、荒山、河灘等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集體和個人,須向當地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辦理使用手續,取得使用權。開發一千畝以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備案;一千畝至五千畝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五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支持承包經營耕地的集體和個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增加土地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禁止掠奪式經營。

    第二十條  任何建設用地,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城市建設要同改造舊城區結合起來。村鎮建設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一切建設者都要十分珍惜耕地,可利用荒山、荒坡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第二十一條  下列土地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許可,不得占用或征用:

    (一)國家或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內的土地;

    (二)國家或省劃定的名、優、特、稀農產品和高產糧、棉、油生產基地,以及城市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

    (三)國家鐵路、公路用地,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和人畜飲用水源等重要設施用地;

    (四)重要的軍事和科學實驗基地。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非農業建設需占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后,辦理劃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興辦農場占用的耕地,滿一年還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荒蕪費?;氖徺M的標準為同類土地年產值的二倍?;氖徱荒暌陨隙暌詢鹊模颖妒杖?。超過兩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和整治。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及個人建房占用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未使用的,依照前款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取荒蕪費,列入鄉財政收入。超過兩年不使用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的耕地荒蕪一年不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恢復耕種。超過一年的,按該耕地產值的一至二倍收取荒蕪費,列入鄉財政收入。二年以上仍不耕種的,加倍收費,并由發包單位收回,另行發包。

    第二十四條  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可按審批權限,撥給符合使用土地條件的單位有償使用。未劃撥使用的耕地,可以臨時讓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有償耕種。在耕種期間,不得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時應立即交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單位酌情付給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  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安排使用:

    (一)不按批準或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的;

    (二)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后,原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

    (三)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遷移后騰出的宅基地,非農業戶居民遷移后騰出的宅基地,農村居民在規定期限內不使用的宅基地,按村鎮規劃新建住宅后騰出的舊宅基地;

    (四)農村承包經營戶不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挖砂、采石、取土等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應利用不適宜種植的土丘、荒坡,不準毀田。

    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挖砂、采石、取土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礦管部門審批,劃定范圍,頒發臨時土地使用證。挖砂、采石、取土后應當恢復耕地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予以復墾;無力復墾的,每畝按一千元至三千元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繳付土地復墾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復墾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檢查、驗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有關部門允許,不得以任何借口堵截河流、毀斷道路、棄土堆石等,破壞土地現狀。

    第二十七條  不得占用耕地建墳。逐步建立公墓區和推行火葬。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選址,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擬征(撥)地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應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環境保護、安全防火、軍事重地、文物保護和林業等方面的,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二)核定面積,簽訂協議。建設地址選定后,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用地范圍圖、總平面布置圖、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地理位置圖及有關資料,向征(撥)地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組織建設單位和被征(撥)單位及有關部門,依法商定征(撥)用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地協議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劃撥土地。用地申請按審批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應分期征地,不得越期征用。

    (四)建設項目竣工經主管部門驗收,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因搶險救災、緊急軍事行動等急需要用地時,可先占用,并按批準權限盡快補辦用地手續。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征用土地的權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或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疊加達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十畝以上(菜地、園地三畝以上),不足一千畝;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超過三畝,不足十畝;菜地、園地超過一畝,不足三畝;其他土地超過十畝,不足二十畝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征用菜地一畝以下,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備案。

    第三十一條  征用集體土地,用地單位按如下標準支付被征地單位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水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按三至五倍補償。上述各類土地壓有砂面的,每畝可另補該地一至三倍的砂面費。

    2、征用棄耕地,可按附近同等土地作物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補償。

    3、征用從未耕種過的無收益的土地,一般不予補償。

    4、征用林地、牧場、草原、漁塘、宅基地等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青苗補償費

    被征耕地上青苗的補償標準為當季作物產值,無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給予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被征土地上的樹木、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從協商征地之日起,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2、征用宅基地、空閑地、棄耕地以及荒地、荒山,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3、征用林地、牧場、草原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按照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征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要繳付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蘭州市所屬區、縣按《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執行,其他地區按每畝三千元至八千元繳付。

    第三十二條  年產值的計算方法,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的平均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農副產品,按當地市場年綜合平衡價格計算。耕地的年產值包括該耕地上的各類作物有價值的主、副產品(如秸桿等)的產值。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土地上的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屬個人的付給個人,屬集體的付給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應集中管理,列專戶儲存,用于發展生產、多余勞動力的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土地管理部門和銀行、信用社負責監督。

    第三十四條  計稅面積的土地被征用后,應依法減免農業稅。糧油合同定購任務的調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

    因興修小型水利占用計稅面積土地的,不減農業稅和糧油定購任務,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第三十五條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置,并鼓勵、支持自謀職業。安置不完的,用地單位可申請合同制工人招工指標,選招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轉為非農業戶口,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在城市郊區以蔬菜生產為主的,征地后被征地單位人均菜地在零點三畝至零點五畝的,每征一畝最多招一人;人均菜地不足零點三畝的,每征一畝最多招二人。

    在產糧為主的地區,征地后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在零點五畝至零點七畝的,每征一畝最多招一人;人均耕地不足零點五畝的,每征一畝最多招二人。

    第三十六條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一次征完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零點一畝、又不具備遷村條件的,征地前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與農民協商征地。征地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可將原有農業戶口全部或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全部轉戶后剩余的零星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管理。

    第三十七條  依法開采地下礦產資源造成集體所有耕地地面塌陷的,應由開采者負責整治,并對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不能整治利用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作征地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需要的臨時用地,應在已征地范圍內解決;無法解決的,可提出借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并持與被借地單位簽訂的臨時用地協議,經批準方可使用。借地不足十畝的,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十畝至二十畝的,經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州、市或地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超過二十畝的,經州、市或地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省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借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借用期限的,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借用期間,用地單位應按所借土地的年產值逐年予以補償。在臨時用地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所借土地要及時歸還,不得轉讓,并負責恢復土地原貌,或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設用地,經批準后由土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征用。用地單位須按征地費用總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的百分之三至四向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繳付土地管理費;使用荒地、荒山、河灘、戈壁等土地的,按每畝四十元至一百元繳付土地管理費。

    蘭州市的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區按征地費總額的百分之三收取土地管理費,其中百分之七十自留,百分之十和二十分別提交省、市土地管理部門。

    其他縣(市、區)按征地費總額的百分之四收取土地管理費,其中百分之七十五自留,百分之十和十五分別提交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管理費列為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用于土地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  城市非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比照本章規定辦理。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四十一條  對農村非農業建設和個人建房用地,實行申請、審查、批準、劃撥、登記、發證制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四十二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須持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平面圖,向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向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上述用地均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三十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菜地和水澆地建房。農村居民建房應服從村鎮建設規劃,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建房申請,須經所在村村民小組群眾同意,村民委員會審查,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新占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原住房在良田內的農戶,自愿搬遷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適當放寬住房面積,所退耕地可由該戶承包使用。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劃給宅基地。

    第四十四條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干部、軍人的建房用地,由本人向村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回鄉定居的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建房用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建房用地面積,可適當放寬。

    以上建房用地均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第四十五條  農民建房用地的限額和標準,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限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六條  鄉(鎮)企業用地,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妥善安置被征用地農民的生活和生產。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應盡量在規劃區內調劑。占用集體耕地的,予以適當補償,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鄉(鎮)村建設占用的耕地,不減免農業稅,不調整糧油定購任務。

    第四十七條  城鎮非農業戶居民使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建房,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從事專業性生產占用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費用。

    第四十八條  農村非農業建設和個人建房占用耕地的,均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和土地管理費。

    第六章  罰  則

    第2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近期,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等新聞媒體曝光了縣在土地流轉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過程中出現的嚴重違法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視,5月27日專門召開了規范土地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對規范土地管理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并就增強國土意識、依法管理土地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法依規嚴格農村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政辦傳〔〕73號)和省、市規范土地管理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從土地使用違規案件中認真汲取教訓,涉及土地問題,尤其是農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有關法規、條例辦事,不得觸碰“紅線”,不得變相處置,違規必究。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堅持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合理開發利用土地,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保障。要進一步增強國土意識,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轉方式調結構、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從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從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的高度,充分認識土地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全局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和群眾意識,把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擺上關系科學發展、富民強縣的戰略位置,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一)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堅決制止違法占地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二)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各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和村莊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三)規范增減掛鉤試點,確保新民居建設規范、健康、有序進行。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4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號)精神,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依法依規審批實施,規范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新民居建設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設騰出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民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涉及將節余建設用地調劑給城鎮使用的,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進行嚴格管理,掛鉤周轉指標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內,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以增減掛鉤和新民居建設為名違法違規批地供地用地。要規范新民居建設周轉用地使用管理,已批準的周轉用地須用于拆遷安置農民的新民居建設和村莊基礎設施用地,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須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嚴禁擅自改變用途用于商品房開發。

    (四)嚴格宅基地管理。嚴格執行《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規管理農村宅基地,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對亂批、亂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鄉鎮、村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切實維護群眾權益。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確保被征地農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堅決制止以土地流轉為名違法違規進行非農業建設,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經依法征收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未經合法轉用審批不得改變農用地用途用于非農業建設,未經農民同意不得采取強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強迫流轉。各鄉(鎮)、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實施與國家政策相違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嚴禁通過土地流轉違法違規占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四、嚴格征地用地管理,規范征地用地行為

    (一)嚴格征地管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必須要在縣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規范進行,按法定程序、權限報批,嚴格執行征地區片價,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被征地農民妥善安置到位,嚴禁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征收前須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征地報批前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實施征地。

    (二)嚴格土地供應和使用監管。征地實施后,要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應工作,并加強土地利用的監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變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問題的發生,確保依法依規供地用地。

    五、認真開展清查整改工作,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一)認真開展清查工作。根據上級安排,我縣近日將對土地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清理檢查,結合目前正在開展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以土地變更調查為基礎,對所有新增建設用地進行勘測,特別是要全面清查增減掛鉤試點、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二)扎實開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對已經批準的、年度建設用地,要盡快組織征地供地工作;對已經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滿2年未實施項目征地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國土部門將予以收回。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切實加大第十一次衛片整改落實力度。對發現的違法占地,一要查處整改到位??h政府將組織國土與紀檢監察、公安、法院等部門聯合辦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切實加大案件的查處和整改力度,無論是國家、省市重點項目,還是其它違法占地,都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做到“五個到位”:即行政處罰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紀檢監察到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位、追究刑事和黨政紀責任到位。對于應拆除的違法占地,5月底前一律拆除復耕到位,確保全縣違法占地比例不超過15%。二要盡快完善相關手續。對于已列入年用地指標的,已組卷上報的項目,要確保在6月20日前辦結農用地轉用手續。對于處罰到位后能補辦手續的,國土、發改、住建、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6月5日前完成組卷,上報省、市國土部門,6月20日前辦結相關手續。三要嚴格責任追究。對違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鄉(鎮),縣委、縣政府將開展先期約談。對違紀政紀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提出處分建議;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各級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監察、國土、農牧等部門要加強對清查整改工作監督檢查,確保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

    第3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一、收費原則

    土地登記費的收取本著“收費適度,負擔合理,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既考慮用地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的需要。

    二、收費范圍

    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辦法交納土地登記費。

    三、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

    1.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2.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3.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準;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準。

    4.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5.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臺、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7.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8.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二)土地注冊登記、發證

    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叭Y”企業和其他用國家特制證書的,每證20元。

    軍用土地登記收費標準,仍按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中國總后勤部〔1988〕后營字第766號《關于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變更土地登記。因土地出讓、轉讓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需要進行變更土地登記,其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記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在收取前,必須向當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用地單位交納的土地登記費在有關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記費原則上按宗地收取。對一個地塊內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難以劃清權屬界線進行地籍測繪的,按各自獨立使用和分攤面積收取;自成系統的單位,按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圍

    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人員培訓;

    2.作業人員從事內、外業的補貼,支付交通、住宿費,雇用臨時人員工資;

    3.技術指導、檢查驗收費用;

    4.購置圖件、資料、材料、專用儀器、設備及勞保用品;

    5.印制表、冊、土地證書及支付獎勵、建立檔案信息等費用。

    (四)使用比例與管理

    1.按收費項目及標準(一)中1.2.3.4款收取的經費,50%用于地籍測繪;50%用于土地權屬調查。

    2.用于土地權屬調查和注冊登記、發證工作的經費,94%留給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使用;3%上交省級土地管理部門;3%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級和全國性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新技術開發、建立檔案信息等為下級服務的費用。

    3.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顚S茫瑖栏癜匆幎ū壤褂谩UJ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度終了后,編制年度財務收支決算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時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物價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匯編縣、市和本級土地登記費決算,于2月底以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

    第4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各區、縣局國有土地使用單位(個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試點工作正在進行,城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均由各區縣審核上報市局,然后轉報市人民政府,加蓋市政府公章下發。為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申請發證的國有土地,一定要嚴格審核,嚴格按規定手續辦,不準出任何差錯。切實把此項工作搞好,不出任何差錯,特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房地局要對申請登記發證的國有土地必須進行嚴格、認真地審核,凡有權屬糾紛爭議,資料證件不齊全,臨時違章占地未經規劃部門處理的,一律暫不登記發證。要特別注意規劃部門已批準征地的,不得再給原土地使用單位發證。土地登記暫不實行“具結”發證辦法。集體所有制土地,不得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所有經審核,符合規定可以發證的,必須把好“三關”。即由區縣房政科(產權科)嚴格審核,由科長簽字后,送區縣局主管局長再逐件審核,無誤并簽字后,報市局產權處進行“三審”。最后經市局主管局長簽字,報市政府。

    第5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39號),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市場,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穩定協調健康發展,決定對全省范圍內的非法轉讓、炒賣土地情況進行一次清理。現將清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

    本次清理的范圍:一是在國有劃撥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上,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和非法轉讓上地使用權的;二是以各類“果園”、“莊園”、“觀光農業”等農林開發項目名義以及利用拍賣的“四荒”土地進行招商和炒賣土地的;三是企業改制中未進行規范處置的國有土地和集體上地;四是雖以有償方式取得使用權,但不符合有關規定,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國有土地。

    二、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驟

    清理工作從1999年7月下旬開始,以市、縣為單位進行,清理工作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10日前)。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各地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進行宣傳發動,統一廣大干部群眾對開展清理非法轉讓、炒賣土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認只,為清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礎。在省政府部署該項工作的基礎上,各地應以政府名義公告,要求屬于清理范圍內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申報土地使用情況。

    (二)申報、審核階段(9月10日前)。屬清理范圍內的土地使用者攜帶土地使用證等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申報上地使用情況,按照要求填寫申報表格。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材料后。對用地手續、交易地價、土地利用及土地登記等情況進行審核。

    (三)調查核實階段(10月10日前)。對申報中發現的違法用地以及未進行土地登記的土地交易進行調查,核實土地使用情況,分類確定各類違法用地現象。

    (四)依法處理階段(10月31日前),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省政府將分別各類違法用地的不同情況和性質,研究制定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的處理辦法。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處理辦法的規定,對非法轉讓、炒賣土地行為逐項進行處理。同時、針對這次清理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章立制,鞏固清理工作成果。

    (五)總結匯總和驗收階段(11月30日前)。清理整頓工作結束以后,各市縣要進行認真的總結匯總。各縣(市)的清理工作情況,要在10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專項報告,各市對所轄縣的清理工作要進行比較全面的檢查,并在11月15日前將本市的清理工作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省政府組織省有關部門,對各地的清理工作進行抽查驗收。

    三、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6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省國土管理局《關于非法轉讓、炒賣土地清理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非法轉讓、炒賣土地清理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省國土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從今年年初開始,全省開展了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的清理工作。目前清理工作申報登記已基本結束,轉入調查核實和處理階段。鑒于各地在清理中出現的違法用地情況比較復雜,處理工作涉及的政策性較強,為保證這項工作的如期完成,現就清理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查處理的原則

        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蘇政發〔1995〕34號、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1997〕139號及本文件規定,按照申報從寬、被查從嚴、分類分段、依法處理的原則,切實抓好清理中發現的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等土地違法問題處理,以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清查處理的時間及政策界限

        對發生在1997年4月15日以前的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向國土管理部門申報的,可免予處罰,按本文件規定補辦有關用地審批手續。

        對1997年4月15日以后發生的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向國土管理部門申報的,在從輕給予經濟處罰并落實到位后,按本文件規定補辦有關用地審批手續。

        對不主動申報而被查發現的,特別是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發生的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一律進行立案查處,予以經濟處罰,并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發〔1999〕87號文件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理工作,應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結束。

        三、補辦有關用地審批手續

        對于不同類型的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經處罰分別按以下規定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一)未經批準,擅自將國有劃撥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不發生土地產權變化的,補辦出讓、出租手續,補交出讓金或租金。其中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改變為非經營性用地的,可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二)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原則上應由現土地使用者重新辦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其中直接利用國有劃撥土地或以建設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為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房屋產權單位補辦出讓手續;若已出售給個人的,可保留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三)未經批準,擅自將集體農用地改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含城鎮居民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根據現實土地用途,辦理征用、有償使用或直接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其中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辦理土地征用和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未經批準,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由現土地使用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五)以開發各類“果園”、“莊園”、“觀光農業”等農林項目名義,以及利用拍賣的“四荒”土地進行招商和炒賣土地的,由現土地使用者補辦有償用地手續。

        (六)以有償方式依法取得,但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條件,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新辦理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

        (七)利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轉讓等形式變相“炒賣”土地的,私自簽定的協議無效,并撤消原用地批文,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若沒有進行破土動工建設的,由國家或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若已經進行建設的,由現土地使用者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八)為支持小城鎮建設和國有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降低企業改革成本,對于小城鎮建設和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違法用地,按有關規定處罰后,凡屬于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在補辦有償使用手續時,原土地使用者已交納過的有關規費不再征收;凡屬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在補辦征用或農用地轉用手續時,涉及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的,按當時標準征收。

        四、清理處理的權限

        對于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的查處,原則上按違法行為當時的用地批準權限進行處理。凡涉及集體土地,發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且需辦理土地征用或農用地轉用的,一律報省審批。

    第7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19號)的精神,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危舊房改造工作,現就危舊房改造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危改區內居民購買就地安置住房的稅費項目、稅費標準,以及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均按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有關政策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過程中增加收費項目。

        二、危改區內安置住房的買賣合同文本,由各區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結合危改區的具體情況制定。

        三、危改區內居民購買就地安置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委托貸款的,辦理抵押登記時,先以買賣合同做抵押預登記,并在買賣合同上進行抵押注記,房屋產權證正式發放時,再依產權證辦理抵押登記。

    第8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一)完善流轉交易服務平臺1.規范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鑒證、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交易監管、統一信息平臺、統一誠信建設“六統一”管理模式,提升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運行效能;建立農村產權交易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縣級相關部門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并聯會審制度,進一步理順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與縣級部門、鎮(街道)的關系,建立完善業務指導機制,加快構建多級聯動、整體協同、覆蓋全縣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切實保護好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2.加快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研究制定農村產權交易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和產權交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方案,引導農村產權登記管理、法律援助、產權評估、融資擔保、金融、公證、仲裁等駐場支持。建立農村產權交易網絡信息系統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農村產權交易的電子商務化和管理服務的現代化。

    (二)完善流轉交易規則體系如果沒有統一規范的交易規則,易造成產權交易信息不暢,土地流轉口頭協議居多,產權流轉交易面窄量小,利益糾紛較多,農村資源閑置和利用不集約的狀況。因此,要以規則來建立制度,以制度來完善規則,堅持按“三規范”運行。1.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辦法在總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交易管理辦法和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辦法,進一步修訂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指標)、農村房屋所有權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管理辦法,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政策支撐。2.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價格機制根據經濟水平、區域位置、交通條件等因素,制定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和農村股權等農村產權流轉片區指導價和最低保護價,構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農村產權價格指導體系,保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3.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內容修訂完善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農村產權交易目錄,明確農村產權信息、入場交易的內容,擴大農村產權交易服務范圍。

    (三)探索農村產權多形式流轉農村產權自由流轉是實現農民財產性增收的重要途徑。雙流應在鞏固推廣農村產權流轉既有成功模式的基礎上,重點探索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股權流轉。1.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試點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為維護好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好土地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雙流應試點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在完成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確權頒證的基礎上,強化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積極探索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并賦予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能,實現由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變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2.股權流轉按照自治職能和經濟職能“兩分離”的思路,雙流縣可進一步探索組建以產權為基礎,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將股權托管到合作經濟組織,由合作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積極探索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內股外轉、內股內轉、內股外合”模式,先行試點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集體股權與社會業主合作(股)經營和農村集體股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建立股權交易糾紛調處和股權轉讓后維權保障機制,強化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實現農村產權融資功能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必須與農村金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橫向的配套改革整體推進,才能真正喚醒農村產權融資能力,并使之與現代金融體系有機融合。雙流縣需通過完善農村產權融資管理辦法,健全體制機制,創新融資模式,建立中介機構,積極推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培育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一)制定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1.修訂完善農村房屋所有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重點圍繞抵押權的設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抵押合同的訂立、集體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房屋的占用與管理、抵押房屋的處置等內容,抓緊修訂完善農村房屋所有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2.制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改革,修訂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抵押年限,規范抵押行為,重點研究制定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管理辦法,為探索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提供依據。3.修訂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重點圍繞明確抵押登記的條件和設定、抵押登記的變更與注銷等內容,修訂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

    (二)健全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防范機制1.完善農村產權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基金實施細則,進一步優化風險基金補償流程,規范風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監督等,充分發揮農村產權風險基金作用。加大風險基金保障能力,將風險基金規模擴至1000萬元,并根據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需要適時追加。2.健全風險分擔機制建立由抵押權人、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共同承擔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對發生的不良貸款本息,按抵押約定,采取處置(流轉或再流轉)抵押資產等方式所得資金予以償還。采取整體出租、掛牌轉讓、再流轉等方式合理處置抵押資產,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不良資產處置機制。3.深入開展保險尤其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積極創新與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緊密相關的保險產品,逐步擴大農房、養殖業、種植業、森林保險等險種的試點范圍和覆蓋面。加強涉農信貸和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銀行授信要素,引導鼓勵抵押權人對融資抵押物、投資資產等投保。探索開展保單質押融資,積極發展涉農經營主體小額貸款。

    (三)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2014年中央1號文《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雙流縣在面對當前經濟下行催發各種農村金融風險苗頭的形勢下,需要創新性建立符合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的風險防范互助體系。一是建立良好金融環境。建立縣級征信體系、政策性擔保機制、貸款貼息機制及創新農村金融產品等,完善農村金融發展市場環境;二是建立系統風險互助救助機制。建立“聯防“工作機制和“多家救一家”的應急互助機制,實現農民聯保互保,同時防范和及時處置金融風險。

    (四)建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中介服務體系1.建立農村產權評估體系目前,農村產權缺乏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評判標準以及公正性較為隨意,實際價值難以合理確定。因此,要積極培育發展農村產權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為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提供服務;權屬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價格評估機構的行業管理,制定農村產權價格評估辦法,明確評估程序、收費標準等,降低借款主體的融資成本。2.建立法律咨詢、擔保、公證等中介組織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政策性較強,且缺乏法律咨詢、擔保、公證等方面的社會化中介組織,造成金融機構對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非常謹慎,阻礙了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業務的開展。因此,建立健全中介服務體系是促進抵押融資的關鍵。成立成都市農村產權仲裁院雙流分院,采取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等方式,妥善處理有關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糾紛;并在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設立法律咨詢窗口,提供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咨詢服務。引導雙流農擔公司等國有擔保公司加大惠農支農力度,不斷擴大農村產權抵押擔保融資規模;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股或設立涉農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擔保業務。3.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擴大農戶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圍,積極推進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電子信用檔案建設,依托涉農金融機構將農戶和規模經營業主的信用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管理,準確把握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提供準確、完整、及時和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務。同時,加強政銀合作,共同推動信用村和信用鎮街建設,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營造良好的信用壞境。

    (五)探索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1.擴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范圍目前,雙流縣現有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抵押物范圍較窄,應支持涉農金融機構開發更多適應雙流實際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鼓勵其向農村延伸和拓展業務,擴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范圍,將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庫、塘、堰)、農業生產設施、農業知識產權、地上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農村股權等農村產權納入抵押標的物。2.鞏固推廣既有抵押融資成功做法,積極試點“兩權”抵押融資進一步合理確定貸款額度,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簡化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辦理流程和手續,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所涉權屬登記、發證、評估、抵押登記等環節的收費標準,減少抵押權人費用,繼續鞏固推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積極爭取將雙流縣設立為“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抵押融資試點縣”和“農房抵押融資試點縣”。

    三、創新土地綜合整治,開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

    近年來的探索和實踐,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內涵已從最初單一追求占補平衡,逐步發展成為城鄉統籌配套改革的重要載體、支持災后重建的重要保障、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手段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措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為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推進城鄉統籌、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新型城鄉形態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政策依據。雙流縣要改變過去政府部門包攬整治項目的做法,探索農民主體、市場運作、共同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新模式。

    (一)創新實施土地綜合整治1.創新實施主體長期以來,雙流縣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大部分由政府或政府平臺公司主導實施,農民集體和農戶作為農村土地物權的完整擁有者和使用者,群眾主體作用發揮不充分。為真正實現群眾在土地綜合整治中“當家作主”,應鼓勵引導參與農戶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金等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主體,全面負責拆舊區房屋及地面附著物拆除、土地復墾、安置區建設、土地權屬調整、產業發展、收益分配等工作。2.創新融資方式隨著土地綜合整治深入推進,為解決資金瓶頸問題,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雙流縣必須創新融資方式推進土地綜合整治,從“社會業主投、金融機構貸、專項資金借、群眾自己籌”四種方式中,任意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項目資金問題,從而形成以社會資本、金融機構、政府和群眾共同推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融資格局。

    (二)建立零星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機制為變資源為資本,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確保其住有所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零星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整理復墾機制,簡化審批流程和要件,縮短審批時限和周期,鼓勵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業生產區和生態綠隔區內有條件農戶自愿有償騰退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零星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復墾經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后,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作為規劃指標使用。對騰退零星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的補償,可采取貨幣化一次性終結、在場鎮規劃區內劃定區域集中建房或購買商品房給予補助等辦法,促進農民自主自愿按市場機制向城鎮轉移。

    第9篇:土地整理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開發;整理

    我國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不足,土地利用面臨的突出問題是:一方面人口不斷增加,為確保糧食安全,現有耕地數量不能再減少;另一方面,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及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還要占用部分土地,而宜耕后備土地資源的開發又受到數量少、質量差、開墾難度大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的限制,潛力非常有限。據測算因建設占用、生態退耕、農業結構調整以及災毀等原因,全國平均每年將減少耕地53.3 萬h m2以上。按農業結構調整不破壞耕作層應仍具有糧食生產能力,超規劃退耕還林、還草不作為耕地減少來測算,要保證耕地占補平衡,全國平均每年補充耕地應在40 萬hm2以上,補充耕地的任務十分艱巨。

    1 土地開發整理的概述

    1.1 土地開發整理的概念

    所謂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或城市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采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高速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土地開發整理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三方面內容。按用途不同可分為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

    1.2 土地開發整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堅持內涵挖潛與外延開發相結合,以土地整理和復墾為重點;堅持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實現數量、質量和生態管護相統一;堅持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2 我國當前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當前的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隨著開發整理工作的深入,出現了一些問題。當前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有:

    2.1 法律、法規政策尚未完善

    國土資源部于1999年10月頒布了《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我省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要求,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通知》。這些文件雖然為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但未將土地開發整理中涉及的土地置換調整政策、資金投入政策及農村經濟配套政策等上升為法規意識。

    2.2 對土地開發整理的認識不到位

    對我國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必要性認識不足,一些管理部門的領導認為土地開發整理投資大、見效慢、不出政績,因而對土地開發整理漠不關心;一些群眾則認為土地開發整理政策不落實,怕自己辛辛苦苦整理而得到的土地難以受益;有的則認為土地開發整理影響面大,牽扯利益眾多,具有畏難情緒。

    2.3 人才缺乏,管理培訓滯后

    土地開發整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諸如: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土方工程、建筑工程、農田水利工程、道路橋梁工程、農業設施工程等眾多分項工程,具有跨行業、多學科和多技術的特點。這為管理帶來困難,最主要的是人才短缺問題。當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于人、財、物等條件的制約,缺乏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導致通曉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工程技術等專業人才匱乏。

    3 對我國土地開發整理的幾點建議:

    3.1 建立、健全完善土地開發整理法律體系

    我國正逐步走向法制化社會,依法治國是我們治國方略和神圣目標。只有將土地開發整理納入法制軌道,才能更好地開發這項工作。當前各地除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已出臺的《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外,還應盡快出臺《土地開發整理辦法》、《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等。

    3.2 充分認識土地資源的稀缺性,走土地開發整理產業化道路。

    由于自然界的風蝕、水蝕與荒漠化,工業化、城市化中的耕地資源轉移和流失,農牧業生產過程中的過墾、過牧與地下水過度開采和污染,使我國土地資源,特別是農耕地資源不斷的損失和減少,造成了相對稀缺性。

    3.3 培養專業技術人才,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

    土地整理過程既涉及法律、政策和經濟相關內容,又要運用工程技術手段,其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對從業者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較高。應該建設一支訓練有素的土地整理技術保障隊伍,經常性地對專業隊伍開展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土地整理專業隊伍的技術和政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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