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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入市腳步越來越近
日前,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三季度例行新聞會上透露,“下一步將在年內組織第一批委托省份與社保基金理事會簽訂合同。同時也會由社保基金理事會牽頭組織評審委員會,優選出第一批養老基金管理機構,正式啟動投資運營工作。”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頒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的施行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新設養老金管理部和人員招聘配置完成,還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證券投資管理機構評審公告的,根據人社部2016年第三季度新聞會,人社部計劃年內組織第一批委托省份與社保基金理事會簽訂合同,預示著養老基金2016年入市已進入倒計時。 在實際運營中,進入股市的基金規模和時點不是由政府來直接操作的,而是由授權受托的市場機構來具體運作,而且也不可能很快達到投資比例的上限。因此要說到對股市的影響,可以這么說,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對股市會產生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是平緩和循序漸進的”,李忠說。
建立相互制衡的機制,分別明確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各自的權利義務,讓這些機構之間能夠建立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
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個《辦法》要求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控,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同時,對相關的工作人員也提出了要遵守職業規范,嚴禁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
在多元化投資方面也做出了規定,要求合理進行資產配置,明確只能在境內投資,同時嚴格控制投資產品的種類,主要是投資一些比較成熟的品種。
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在《辦法》中明確了,投資機構和受托機構分別按管理費的20%和年度投資收益的1%來建立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第五,在《辦法》別注重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
對養老基金的入市規模,有專業分析師表示,2015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9937億元,同比增長12.0%。以2015年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值為凈值以及上限30%計算,理論上大約可有萬億元(11981.1億元)的入市資金規模。依據可供運營管理養老資金2萬億元與初始投資A股比例15%計算,預計初始養老基金入市規模約為3000億元,約占當前A股流通市值的0.77%。
有關專家表示,截至2015年底,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過千億元的省市共有7個,它們分別是廣東(6135億元)、山東(1971億元)、上海(1109億元)、江蘇(不詳)、浙江(不詳)、北京(不詳)、四川(不詳)。在這七省市中,除了廣東省,其他省市的結余都只有1000億元、2000億元,并且除了四川省外,其他均為發達地區,與經濟發達程度基本匹配。因此,首批簽約的名單很有可能在這七省市中產生。事實上,此前廣東和山東已經先行開展養老基金入市試點,兩省各拿出1000億元委托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從前期投資運營情況來看,廣東1000億養老基金從2012年開始投資運營,兩年收益率超過6%。
業內人士認為,廣東、山東兩省的試點經驗將為即將開展委托投資的省份提供模板。按照《管理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以有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基金、養老金產品、重大工程、重大項目、企業改制上市等20多種產品和渠道。這其中,養老金“入市”最受市場關注。
根據社保基金的投資配置風格,并結合養老基金相比社保基金的風險容忍度更低、流動性需求更高的特點來看,預期入市后的配置可能集中于防御屬性強的價值板塊(如醫藥生物、食品飲料等),輔之以有業績支撐的成長性板塊(如TMT行業中的大市值龍頭股)。個股選擇方面將以大盤股、低估值藍籌股、行業龍頭股為主,即更加注重價值投資與穩健性。
養老基金入市在短期內對A股整體的直接影響(即增量資金推動)相對較小,主要影響在于提振市場信心,但對藍籌股、大市值股票的結構性行情有正面影響。中期來看,伴隨更多批次的委托省市與社保基金理事會簽訂合同,養老基金的增量資金逐步注入A股,有望協同房地產市場溢出資金逐步推升供給側慢牛行情。長期看,養老基金將為A股注入萬億元級增量資金,有助于通過優化投資者結構而改善A股投資環境,推動形成價值投資觀念、增強市場的穩定性,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入市對市場影響有多大
我國的養老金體系由4種不同性質的資金構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三根支柱”,以及作為國家戰略儲備基金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4種養老金的來源、用途等各不相同。
體量最大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構成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分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兩類,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企業年金基金受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由企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機構管理投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方式主要為單一計劃,2015年單一計劃占比約為八成;“第三支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指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目前看這一支柱規模較小;而全國社保基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運營。
此次養老金入市,到底會帶來多少增量資金,這是市場關注的一大焦點。據人社部相關人員表示,現有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有4萬億元,如果按照規定養老金最高30%的比例可投入市場的話,那么將有高達1.2萬億元的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超萬億元的養老金所產生的能量是不言而喻的。不過,目前養老金入市實際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目前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等。而有業內人士通過測算,認為早期進場資金十分有限,不過千億元左右,短期對市場的影響或許有限。
另外,養老金入市也不僅僅是指進入股市。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除了投資于銀行存款和國債之外,還將可以涉足各類信用債券、股票、基金、股權等風險資產,并以適當方式參與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因此,“入市”意味著養老保險基金將在更大范圍內運用金融市場工具,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投資運營,而非狹義的進入股市。
養老金入市更多的是對市場心理形成一個正向的利好。長江證券分析師陳果認為,“在社保制度完善、資本市場健全的國家,養老金是股市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養老基金通過市場化投資,實現了保值增值,不但促進了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而且作為長期價值投資者,其穩健的投資風格還將對散戶的短期投機行為發揮中和平衡作用”。
資管機構面臨挑戰
北京社保法實施細則《關于落實社會保險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大看點關注點一:在京外地人將納入生育保險!
(萬眾期盼的政策出臺,占北京常住人口35.9%的外地人終于納入生育險,生育保險實現職工全覆蓋。)
關注點二:事業單位等都納入工傷、生育險!
(除了軍隊、機關以及參公管理等特殊單位外,各類用人單位都將逐步統一到職保體系來。)
關注點三:農民工保險正式并軌城鎮保險!
(請以前按農民工兩險參保的單位注意!農民工保險調整,用工成本將有所上升!)
關注點四:退休死亡增加撫恤金!
(以前只有喪葬補助費。社保支付待遇提高!)
關注點五:在職死亡或致殘退職的增加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或病殘津貼!
(以前部分由用工單位負擔。改由社保支付后將減輕用工單位負擔!)
北京市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同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xx)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xx〕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