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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__〕5號)、《國家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__〕15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__〕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安康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范圍
凡在本市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規定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不包括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
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原則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原則是:屬地參保、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不建個人帳戶;基金現收現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節余。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待遇與現行《安康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試行)》(安署發〔1999〕23號)等政策相銜接,繳費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三、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5人以上農民工的,要為其參加當地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每月4元標準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基金,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后農民工可享受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但不建立個人賬戶和計算繳費年限,不享受門診大型檢查、治療及門診特種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聘用4人以下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按照《安康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安勞社發〔20__〕50號)為農民工繳納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可按半年、全年繳納;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繳納。具體繳費方式由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用人單位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1日起,農民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享受至繳費期滿為止。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其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四、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關規定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農民工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或者單位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為農民工參保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其務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或未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爭議的,按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各統籌地區要注意做好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的銜接。
六、工作要求
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__〕5號)的具體體現,也是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共同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參保、就醫、結算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不斷完善政策,規范服務,堵塞漏洞,防范風險,確保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各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營造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企業包括: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僑資、臺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城市街道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女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以及計劃外聘用工。
第五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收職工時,對男女必須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標準或無理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六條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八條 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給予公假一天。
第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證明,調整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第十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連續工作工種的,在勞動時間內每天應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鐘的休息,并不扣減出勤時間。
第十一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
第十二條 懷孕的女職工,根據衛生部門產期保健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按公假處理。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四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意見,分別下列情況給予產假: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十五至三十天;
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確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
第十七條 女職工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八條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物價補貼照發。
產前假、哺乳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80%發給,物價補貼照發,并應計算工齡。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療保健部門證明后,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女職工經本單位的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應給予照顧,酌情安排適宜的勞動。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每兩年應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女科病普查,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普查時間按公假處理。對患有婦科病者,應組織治療,其治療費用按現行勞動保險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最大班女職工達一百人的單位,應設置女工衛生室和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
最大班女職工不滿一百人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各單位所建的婦幼保健設施,應符合衛生、安全要求,并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職業特點,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嚴格管理,保證國務院的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實行。
各單位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時,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審查,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都應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人員,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在三十日內必須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者,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實行國家監察,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單位,給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經濟處罰,處罰辦法按省政府閩政[1984]28號《福建省勞動安全監察暫行規定》執行。
各級衛生部門、工會和婦聯組織有權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違反《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按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勞動保護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其產假獎勵辦法按《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按勞動部頒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第三、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按國家標準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的計算方法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高空作業系指在距離基準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二)低溫作業系指常年在低溫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三)冷水作業系指常年在冷水里進行的作業。
(四)夜班勞動系指在從二十二時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勞動。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追求合法權益的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斥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云南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云勞社發〔2008〕8 號)、《關于規范2013學年省屬在昆高等學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通知》(云人社發〔2013〕188號)、《云南省省屬在昆高等學校大學生普通門診統籌暫行管理辦法》(云人社發〔2013〕232號)、《關于調整省屬在昆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14〕111號)及《關于提高201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2014〕129號)的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我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現對原《云南財經大學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校學發〔2008〕33號)進行重新修訂。
一、組織領導
學校成立云南財經大學學生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熊術新
副組長:王曉萍 楊曉紅
成員:財務處、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部、后勤集團、各學院負責人。
領導小組負責我校學生醫療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并及時處理醫保實施過程中的突發和特殊事宜。財務處負責相關經費的管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主任由學生處處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學生醫保的副處長和校醫院院長擔任,成員為相關工作人員。學生處負責辦理各類參保學生個人信息的登記、錄入、變更及注銷手續和日常學生醫療保障工作的具體協調工作;校醫院負責學生普通門(急)診的就醫管理,學生門診醫療費用的審核報銷,協助省醫保做好學生住院及大病就醫管理工作。
二、本細則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我校在云南省醫保中心參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州市分校學生、在職研究生、留學生不在此列。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及繳納
每學生每學年 110 元(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按學制一次性繳清。另交社會保障卡制卡費 22 元/張。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用途
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門(急)診、慢性病門診、特殊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支付范圍以及不予支付的情形,按照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五、參保學生享受的待遇
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起止時間為入學當年的9月1日至畢業當年的8月31日,畢業生從當年9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因病休學期間,仍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普通門(急)診管理及費用結算
1. 首診:校醫院為學生普通門診的首診醫療機構,學生憑社會保障卡和學生證到校醫院掛號就診。
2. 轉診:經校醫院醫生診斷,需要轉診治療的學生,由接診醫生開具轉診單到大學生醫保定點醫院診治。
3. 急診:學生遇急危重癥病時,可直接到公立醫院診治,隨后三天內到校醫院備案。如需復診須由校醫院醫生開具轉診單。
4.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結算
(1)校醫院普通門(急)診就醫費用結算
凡在校醫院就診及治療產生的普通門(急)診費用,學生用社會保障卡直接支付,其中個人承擔 20%,其余80%部分由學校門診統籌醫療費用支付。
(2)校外普通門(急)診就醫費用結算
①凡符合報銷規定的校外普通門(急)診費用,由個人承擔 50%,其余部分由學校門診統籌醫療費用支付。
②學生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只能報公立醫院的急診、意外傷害門診費用。
③校外就診費用報銷程序:學生在校外就診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墊付,報銷時攜帶社會保障卡、學生證、門(急)診病歷本、發票、轉診單,到校醫院收費室審核、報銷。未辦理轉診手續擅自就診者(急診搶救除外),其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學生就醫所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必須在本學年內完成報銷手續,最遲延續1個月的報銷時間。
(4)根據《云南省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規定校醫院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證件的識別。校醫院根據大學生提供的參保人員相關信息認真審核社會保障卡、學生證(或者一卡通),確保卡(證)有效,人卡(證)相符,并按省醫保中心規定進行登記。發現無效證件或身份不符時,校醫院可拒絕繼續為其提供服務,扣留卡(證),并及時上報省醫保中心。
(二)慢性病門診
從2014年9月1日起,省屬在昆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險執行全省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統籌慢性病政策,病種及報銷目錄如下:
1.兒童原發性生長激素缺乏癥,報銷項目:藥物治療;
2.兒童支氣管哮喘,報銷項目:檢查費及藥物治療;
3.兒童注意力綜合缺乏癥,報銷項目:藥物治療;
4.冠心病心肌梗塞型,報銷項目:藥物治療;
5.糖尿病,報銷項目:化驗費及藥物治療;
6.高血壓病極高危組以上,報銷項目:藥物治療;
7.甲狀腺機能亢進和甲狀腺機能減退,報銷項目:化驗費及藥物治療;
8.原發性青光眼,報銷項目:檢查費及藥物治療。
待遇標準為每學年醫保統籌基金累計報銷額度為1000元,不設起付線,門診報銷比例為50%.辦理慢性病門診待遇由學校醫保經辦人按程序提供資料申報,經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后享受慢性病門診醫療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大學生選擇2家開通慢性病門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就醫。
(三)意外傷害門診
大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時,就近到公立醫院處理,先自行墊付費用,后持發票、病歷、經學院蓋章的意外傷害情況說明(原件、復印件各需一份)交到校醫院,醫院把代收的材料交到省醫保中心進行報銷。對醫保不予報銷的事項參照本細則第五項第八條執行。
(四)特殊病門診
1.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尿(門診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
2.患特殊病的大學生,由本人向校醫院提出書面申請,經省醫保中心按規定程序審核后發給《特殊病就診卡》,持有《特殊病就診卡》的大學生患者,方可享受相應的特殊病醫療待遇。特殊病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 300 元,起付標準不參與住院起付標準累計,起付線以上費用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與住院待遇一致。
(五)住院管理及費用結算
1.根據就近就便就醫的原則,云南財經大學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云南省第二人民醫院(紅會醫院)、云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呈貢區人民醫院(急診搶救不受定點醫院限制,可在昆明任意一家公立醫院就診)。
2.住院起付標準,學年內第一次住院:一級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三級醫療機構600元。一級醫院報銷比例為90%,二級醫院報銷比例為80%,三級醫院報銷比例為60%,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3.省屬在昆高校大學生住院個人自付費用未達到2000元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足至90%.
4.省屬在昆高等學校大學生大病保險起付線為個人自負醫療費用2000元,個人自負費用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進入大病保險報銷。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統一為90%,報銷不設封頂線。納入大病報銷的個人的自負費用包括:大學生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個人按比例承擔部分、乙類藥品和診療項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醫療費。
5.學生患病需住院治療,須到校醫院開具轉診轉院手續,憑學生證和社會保障卡到開通大學生醫保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急診搶救除外)。其醫療費用由省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擅自外出就醫的費用不予報銷。
6.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因急危重癥需異地住院治療時,應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并于一周內向校醫院備案。其醫療費用個人先全額墊付,醫療終結后由校醫院到省醫保中心報銷。報銷需要的材料(原件、復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發票、病情證明、出院證、費用清單、學生證、醫保卡、情況說明(需學院蓋章)、戶口所在地的身份證或戶口冊、實習單位證明。
7.因病需轉省外就醫者,須提供至少二至三所三級醫療機構主任醫師會診意見,由轉出醫院蓋章后送省醫保中心審定備案同意方可。其醫療費用個人先全額墊付,醫療終結后由校醫院到省醫保中心報銷。報銷需要的材料(原件、復印件各需一份)有:醫保中心審批過的轉省外就醫審批表、住院發票、病情證明、出院證、費用清單、學生證、醫保卡、經學院蓋章的情況說明。
8.新生未發卡時的住院費需要自行墊付,醫保卡發下后再報銷。報銷需要的材料(原件、復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發票、病情證明、出院證、費用清單、經學院蓋章的情況說明、學生證、醫保卡。
(六)生育費
省屬在昆高校參保大學生符合政策規定的生育費納入城鎮居民醫保報銷,統一由基本醫療保險包干報銷1650元。
(七)意外病故補貼
參保后意外、疾病身故的大學生,其家屬可向省醫保中心申請10000元的意外病故補貼。申請的材料(復印件二份)有:受益人的身份證、戶口冊、病故大學生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學生證、醫保卡。
(八)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障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資金不予支付:
1. 基本醫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以外的費用(急救除外)。
2. 健康體檢、計劃免疫、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3. 未辦理轉診轉院審批備案手續,自行外出就醫的醫療費用。
4. 自行購買藥品、掛號、出診、救護車、中藥代煎、心理咨詢、整形、美容、鑲牙、潔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毆、自殺自殘、自焚等醫保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用以及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
5. 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費用。
六、其它
(一)本實施細則由云南財經大學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關鍵詞] 胎盤;規范;管理
[中圖分類號] R714 [文獻標識碼] C[文章編號] 1674-4721(2011)02(b)-143-02
根據衛生部衛政法[2005]123號文件內容:產后分娩后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是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1]。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2]。為了落實相關規定,制定胎盤規范化管理的實施細則,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制定管理規定
2006年8月制定《產婦分娩后胎盤實施細則》、《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意向書》見圖1,及《胎盤醫療廢物簽收表》見圖2,組織學習及實施制度,加強對胎盤收集人員安全、健康的防護及知識的培訓。
孕婦入院待產時,由首診值班醫護人員與孕婦或家屬說明《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意向書》,孕婦或家屬表示理解在選擇處置的方法后在《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意向書》簽字,《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意向書》存病例歸檔。見圖1。
制定《胎盤醫療廢物簽收表》,每個月填寫1張,表格不得為空白,表格中數據需用大寫;表格數據不得更改,如確有需要更改,須有產房護士長,總務科科長雙方認可,簽名;該登記表次月5日交給總務科存檔;登記資料保存3年。見圖2。
1.2 產婦分娩后胎盤(醫療廢物)收集
所有胎盤在送出處理前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杜絕外賣。1.3 胎盤暫時存放的管理
1.3.1 暫存地點設施處置專用胎盤警示標識,遠離生活垃圾存放點,不得露天存放,且暫存時間不超過2 d,盡量做到日娩日清。
1.3.2 暫存設施要有嚴密的封閉措施,易于清潔和消毒[3]。設專人管理,同時有防鼠、防蟑螂、防蚊蠅、防盜以及預防接觸等安全措施。
1.4 胎盤運送的規范化管理
1.4.1 交接采用《胎盤醫療廢物簽收表》是胎盤(醫療廢物)專用,該聯單一式兩份,每一張,由總務科運送人員和產科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總務科和產科分別保存,保存期限為3年。
1.4.2 產科對胎盤每日進行交接登記,登記資料包括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填寫內容不得涂改,如涂改須產科與總務科負責人雙方簽名,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1.4.3 運送人員在運送胎盤時,應用專用運送工具必須具備防滲漏和意外,易于裝卸和清潔的性能,防止造成胎盤流失。
1.4.4 運送人員要防止胎盤直接接觸身體。同時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必要時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受到健康損害。
1.4.5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對運送工具進行清潔和消毒。
2 結果
2.1 鑒定結果程序
通過監督檢查產科執行胎盤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情況及收集、暫時貯存、安全運送的運行狀況和存在問題及登記資料和記錄是否真實、準確。
2.2 鑒定結果方法
通過胎盤產生的起點、過程、終點的管理要求,明確崗位職責,規范操作流程。工具標示清楚,所有的工作人員必須明確標識,放置流程,從收集到終末處置,都有可追溯時間、記錄、簽名,便于全程監控,并作為科室考核依據。總物科服務部門積極配合,使工作人員執行起來,目標方向明確,執行到位。
2.3 結果及評價
本科在對實施產科分娩后胎盤處理過程中,加強胎盤規范化管理,不會造成傳染病傳播。胎盤處理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消除產婦分娩后胎盤(醫療廢物人)無一例胎盤流向社會。沒有存在安全隱患及對人民健康造成的影響,提高醫療管理的安全性和工作人員加強醫療廢物管理的意識。
3 討論
3.1 管理上
醫務科、醫院感染管理科、護理部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胎盤收集、暫時貯存和安全運送現狀和存在問題,其監督檢查和抽查。
3.2 運送環節
監督檢查胎盤的收集、運送和處理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是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3.3 最終效果
醫院感染管理科每月核對產婦分娩后胎盤(醫療廢物)與當月分娩人數是否相符,并核對總務科收集胎盤(醫療廢物)后的最終去向是否為廣東省無害化處理中心,杜絕醫療廢物流向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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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由才,魏明遠,呂媛,等.新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現狀及分析[J].中國公共衛生管理,2007,22(2):171-172.
1.1近幾年來,宜昌市出臺了《宜昌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宜昌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和學分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宜昌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宜昌市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考核評估辦法》、《宜昌市繼續醫學教育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管理文件,但還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學分登記、考核評估、晉升職稱學分審核、年度驗證、項目申報與評審等制度,真正把參加繼續醫學教育與衛生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崗位聘任、職稱晉升、執業注冊、醫師定期考核、護士再注冊掛鉤。
1.2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如進修學習制度、院內培訓學習制度、項目實施制度、激勵機制制度等,通過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努力增強醫院與廣大衛生技術人員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把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作為提高自身素質,不斷提高醫療技術診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的自覺行為,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衛生服務的需求。
2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規范化管理
2.1重視項目申報工作,確保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質量嚴格項目申報、審批程序,確保所報項目能較好地反映宜昌市的醫療技術水平。對組織申報的項目要符合“四新”、“三性”,在內容和形式上進行嚴格審核,對于好項目極力向上推薦。近幾年來宜昌市獲批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項目數逐年增加,項目質量水平都較高。
2.2規范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的管理流程各項目舉辦單位均按照項目申報內容、時間、授課老師的安排進行項目的實施,從發通知、報到、刷卡、會場布置、教材印刷、幻燈制作等都要有專人負責,做到工作程序化、規范化。
2.3嚴格督導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舉辦在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執行過程中,嚴格項目執行流程和項目舉辦制度,規范管理,嚴格把握學分證書的發放;對每個項目的學時、學分認真審核,對項目的執行過程加強監督,杜絕濫授學分、代簽到、代刷卡等現象的發生。近幾年來,均組織專職干部對舉辦項目進行現場督查,督查率達已辦項目數的18%。
2.4加強項目負責人的培訓各項目主辦單位對項目負責人進行培訓,使其了解繼續醫學教育的相關政策、項目舉辦的有關要求和辦班流程,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提高項目舉辦水平,保證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質量和效果。
2.5做好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項目舉辦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舉辦結束后,必須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材料或網上上報相關信息,項目舉辦的通知、日程安排、教材、執行情況匯報表、學員備案表、總結及考試試卷均應歸檔,并裝訂成冊。
3更新觀念,嚴格考核,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1充分利用宜昌市繼續醫學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平臺,提高繼續醫學教育管理水平。該系統的使用,不僅能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學分達標情況進行快速查詢,而且還對各地舉辦的項目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同時還能對職稱晉升學分審核、醫師定期考核、衛生人力資源的分布情況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今后,還要進一步對繼續醫學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做不斷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務于宜昌市的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繼續醫學教育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2盡快在全市開通遠程教育課程,使邊遠地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在當地通過網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培訓,解決工學矛盾。要制定適合本地區、本單位遠程醫學教育的有關制度,加強過程監管和學分授予,確保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3.3按規定認真做好《湖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衛生專業知識培訓年度審驗工作,考核結果與職稱晉升、評先評優、執業注冊等掛鉤,嚴格落實繼續醫學教育相關政策。
3.4探索繼續醫學教育發展新思路。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應當遵循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既要方便學習,又要有實用價值,繼續醫學教育應圍繞臨床實際需要做出系統、科學的計劃,真正為廣大醫務工作者提供便利的學習機會,變“要我學”為“我要學”。近三年來,宜昌市在醫療衛生單位中創造性地實施“聽課證制度”,充分滿足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需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的參學率和合格率均顯著提高,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自覺性明顯提升,為基層醫療衛生單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更新醫學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提供了新途徑。
第一條新農合報銷管理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向參合農民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準確的報銷服務,使農民群眾享受到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提高農民抗大病風險的能力,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
第二條為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報銷管理工作,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有效運行,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的參合人員及從事新農合工作的單位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合管中心)職責:
(一)新農合醫療費用的受理、審核、報銷;
(二)特殊病種的審批;
(三)有異議的醫療費用審核、報銷工作;
(四)協助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醫辦)對市內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報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一)負責為參合人員提供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開通綠色救護通道,確保病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二)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對符合出院條件的參合人員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參合人員無故拒絕出院的應告知本人自應出院之日起的所需費用不能報銷。
(三)加強就診各個環節的管理,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實施細則》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參合人員的身份、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等進行審核。
(四)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醫療服務、藥品報銷目錄》標準,并與本院收費電腦軟件項目對應;嚴格執行物價、衛生等部門制訂的醫療服務項目和藥品的收費標準,合理檢查、用藥、收費。
(五)對診療過程中需參合人員個人承擔的費用,應在就診當中履行告知義務;向參合人員提供《醫療服務、藥品報銷目錄》外的自費醫藥費用占總醫藥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15%;對超出新農合支付范圍的藥品和醫療項目,應事先征得參合人員或其親屬簽字同意。
(六)負責為實時報銷的住院患者提供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復印件、病歷、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及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配合市合管中心做好新農合工作網絡設置、業務管理、審核報銷服務等工作。
(七)完成市合醫辦和市合管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內部管理。
(一)組織建設。成立新農合管理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分管領導、醫療、財務等人員組成;并設有合作醫療專管員,專門負責新農合的報銷規范管理、內部監督等日常工作。明確崗位責任,實行崗位負責制和首診負責制;制訂出本單位新農合管理(含社區衛生服務站“六統一”管理制度,即統一行政管理、統一機構設置、統一人事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藥品管理、統一考核分配)、報銷、合作醫療政策培訓學習、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制度;
(二)財務管理。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醫療業務收入日報表以電腦數據為準(電腦打印),嚴禁用手工匯總(如遇停電用手工匯總,院長簽名除外);收費處的中西藥品收入應與藥房消耗的數據(對數表)相符,應每天簽名確認;加強醫療收費專用發票管理,嚴禁收費票據重置。
在收費的醒目位置張貼溫馨提示:在合作醫療報銷時請出示您本人的合作醫療卡、身份證,并保管好發票;如收費人員無發票給您,請予舉報,經查事實,定點醫療機構將給您一定獎勵(并附上舉報電話)。
(三)監督檢查。對本單位及其所屬社區衛生服務站開展監督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留有檢查情況的詳細書面記錄,作為統一考核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醫療費用報銷管理
第七條實時結報基本程序:
(一)就診病人參合身份的認定。定點醫療機構對門診就醫和新入院的住院病人要做好參合身份確認,向參合病人索取合作醫療卡和身份證(戶口薄)進行參合身份核實,對身份不符的不予報銷。
(二)審核、結算。在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新農合管理系統的支持下,對參合病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新農合信息化系統自動審核費用明細,自動計算出報銷金額,然后定點醫療機構根據計算結果進行結算,先行墊付報銷金額,并由系統將相關數據傳至市合管中心復核。
(三)申報核撥。各定點醫療機構在實時結報后,每月10日前必須向市合管中心申報核撥上一個月的實時報銷款(紙質報表住院、門診一式二份),申請核撥表要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月底與市合管中心核對實時報銷數據,并對實時結報數據進行初審,數據準確、資料齊全后方可申報。
住院醫療費用實時報銷申報核撥時,應附參合病人:①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②出院記錄復印件,③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④合作醫療卡復印件,⑤相關證明材料及病人聯系電話。
門診病人醫療費用一次在500元以上的(以上傳市合管中心數據為準)實時報銷申報核撥時,應附參合病人的電腦發票收據聯、門診病歷記錄、處方、身份證(戶口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復印件以及病人聯系電話。
(四)復核:市合管中心應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申撥材料審核;并對門診或住院(出院)的參合病人發生的上傳醫療費用進行實時審核。對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或電話通知并記錄)向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整改意見。
(五)支付:經市合管中心工作人員核對,如無差錯,核對人員簽名后,報領導審批撥付。
(六)資料保管: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下列實時結報憑證的收集與保管,合作醫療門診處方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合作醫療報銷處方應蓋上“合醫處方”字樣印章)。
對住院實時報銷的發票,須經病人或家屬簽名確認,并留有效聯系方式。
第八條非實時結報基本程序
(一)申報:
1.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或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并符合《實施細則》報銷規定的,參合人員憑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匯總明細清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身份證(戶口薄)、市內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到市合管中心辦理報銷手續,或委托參合地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專管員報銷,報銷金額存入參合病人的個人結算存折。
2.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未進行實時結報的,并符合《實施細則》報銷規定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專管員將參合人員的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匯總明細清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身份證(戶口薄)、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送到市合管中心辦理申報手續。
(二)受理:合管中心對申報材料中的參合人姓名、原始電腦住院發票(收據聯)、醫療費用匯總清單、發票與清單金額、就診病歷(出院記錄)、就診時間、治療醫院等相關報銷材料進行審核,報銷材料必須一致,不得涂改,如有改動,不予受理;對符合《實施細則》報銷規定的材料按要求做好收集、整理、登記,并經當事人和受理人員簽名后送審核人員進行審核。
(三)審核:對病人的身份材料、病歷、病情、匯總清單的用藥治療情況進行審核,與此同時,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做好可報與不可報的分類匯總,報銷數據經審核人員確認簽名后送交結報人員。
(四)結報:在結報過程中對參合人的姓名、合作醫療卡、原始電腦住院發票(收據聯)、醫療費用匯總清單金額、疾病名稱、住院時間、有效申報時間、治療醫院是否屬于可報醫院、審核人員分類匯總數據、個人結算存折的核對。經過數據核對無誤后,進行最后結算并簽名;及時編制結算匯總報表。
(五)審批、支付:結報人員對結算匯總報表核對無誤簽名后,報領導審批;財務人員開具銀行轉帳支票,附上結算匯總報表、參合病人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送到合作醫療開戶銀行,由銀行將報銷款劃撥到個人結算存折中。
第九條有異議醫療費用的報銷。
(一)有異議的醫療費用主要是《實施辦法》規定的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殺、自殘的參合病人,和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原因發病的這類參合病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對這類病人需住院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開展調查,確定是否可實時結報,如果經調查后能確定可報的,則按規定進行實時結報;如果經調查后確定不可報的,則按自費病人結帳,告知不能報銷,并進行登記,同時報市合管中心備案。如果經調查后確定有第三方責任的,則先按自費病人結帳,告知病人經雙方調解處理后在下一年的二月底前,將報銷材料交到本院,經確認后可報銷的,再向市合管中心申報。
發生交通事故的參合病人,要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方可申報依法應由責任者承擔以外的醫療費用。
因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等原因發生醫療費用的參合病人,要經責任雙方調解、仲裁、訴訟后,憑相關有效材料方可申報依法應由責任者承擔以外的醫療費用。
屬于計劃內生育,婚后人工流產等計劃生育方面報銷的,要提供有效證明(生育證、結婚證)方可報銷。
對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責任雙方當年未經認定、調解、仲裁、訴訟的參合病人,應在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將相關材料報市合管中心備案,但調解、仲裁、訴訟的資料必須在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提交市合管中心,逾期不予報銷。
有異議的醫療費用報銷經市合管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鄉鎮(街道)村廣泛調查核實后,確定是否報銷;對不能報銷的應通知當事人;可報銷的應在調查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給予報銷。
(二)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村或部門單位對出具的證明材料要經過核實調查,按事情發生的真實情況出具證明材料,由鄉鎮(街道)、村經手人簽名,蓋上公章,并由村委領導、鄉鎮(街道)新農合分管領導簽名后方可有效(詳見附件3)。
(三)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病歷規范書寫的管理,對初診門診病歷(含住院病歷)的現病史要詳細寫明病人發病的原因和詳細經過,特別是對外傷、骨傷病人發病的地點、何物致傷、是否工作時致傷等情況應作詳細描述,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填寫《*市新農合參合人員意外傷害報告單》(詳見附件2)。
(四)加強宣傳和相關解釋工作,對不能實時報銷或不屬于新農合基金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向參合病人明確解釋、說明。
(五)市內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就醫病人有異議的醫療費用報銷,并依據《*市新農合參合人員意外傷害報告單》(詳見附件2)及鄉鎮(街道)村的二級有效證明(詳見附件3)進行審核報銷,市合管中心不再受理。市合管中心負責參合病人在市外發生有異議醫療費用的調查、核實、報銷工作。
第十條門診醫療費用報銷
(一)參合病人憑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合作醫療卡,在《實施細則》規定內可報銷的疾病,可以實時結報;但在急診或留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門診報銷比例報銷后,不再列入住院費用報銷;未列入門診報銷的定點醫療機構不能將住院前的門診、急診、留觀醫療費用列入住院費用報銷。
(二)由于參合病人未帶合作醫療卡和身份證(戶口薄)不予實時結報;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按照可報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第十一條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報銷
符合特殊病種條件的參合人員,可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特殊病種診斷證明、病歷、有關檢查、化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等相關資料和兩張1寸免冠照片,并填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病種審批表》一式二份,經定點醫療機構蓋章確認后,由參合人員報送市合管中心審批,經批準后參合人員可選擇三家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按批準可報銷之日起當年所發生的與特殊病種疾病相關的醫療費用,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按住院比例報銷。社區衛生服務站不列入特殊病種申請的醫療機構。
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報銷應提供:①門診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②每次就診的門診病歷復印件;③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一份;④合作醫療卡復印件一份;⑤信用社個人結算存折復印件二份;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病種審批表》復印件一份。
符合特殊病種的參合病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先在定點醫療機構(指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門診比例報銷的,由新農合專管員初審后,送到市合管中心以實際發生的門診總費用按住院費用手工審核錄入再報銷,但實際報銷金額必須扣除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已報銷的金額。
第十二條參加市外“五費合征”的人員同時又參加我市新農合的報銷政策。
(一)市外“五費合征”人員是指:我市農村戶口參加*市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的人員。
(二)市外“五費合征”人員以經過社保機構報銷的住院原始發票(收據聯)報銷的,按《實施辦法》文件規定報銷。
(三)市外“五費合征”人員以住院原始發票(收據聯)復印件報銷的,復印件須經保存原始電腦發票(收據聯)的市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核對無誤后蓋章和經手人簽名,并提供報銷結算清單一份,鄉鎮(街道)、村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一份。
(四)市外“五費合征”人員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二處實際報銷總和不得超過住院醫療費用(含特殊病種門診)發票可報總額(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封頂線)。
第十三條醫療費用報銷的其他規定
(一)跨年度參合病人醫療費用的報銷結算,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在每年12月31日對所有住院治療的參合病人醫療費用都要進行結賬,從次年1月1日起另行結算。未按規定時間結帳的,所需補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如確實不能提供分年度清單的,則按日平均數計算報銷;參合人員當年住院(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截止時間為下一年度的二月底止,逾期不予報銷。
(二)聯網報銷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實施細則》、《醫療服務、藥品報銷目錄》,做好新農合報銷醫療服務項目、藥品目錄的對應工作。未經市合管中心同意,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對收費項目、藥品目錄等對應結果擅自改動,更不能用相等價格藥品或費用替代對應項目,否則,造成差錯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對新增(變更)醫療項目或藥品的對應要向市合管中心申報,經同意后方可對應。
(三)中藥飲片實時報銷管理。由于合作醫療管理系統不能對中藥飲片中的單味和復方進行審核,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要嚴格把關,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草藥報銷目錄》規定報銷(詳見附件1)。從發文之日起對中草藥報銷目錄重新復核對應。
(四)實時報銷網絡管理工作。定點醫療機構應有專職或兼職網絡管理員,網絡管理員負責對本單位與新農合網絡互聯的內網(以下簡稱內網)進行日常維護,定期對重要數據進行備份,禁止內網與互聯網或其他不安全的網絡進行連接,內網的所有服務器、客戶機等設備禁止使用來路不明的光盤、軟盤、U盤等可移動存儲設備,定期升級殺毒軟件、定期對內網進行病毒查殺,確保系統安全。對因斷電等原因導致不能實時結報的,應向病人做好解釋工作。
(五)參合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已享受商業保險賠償的,如報銷材料原件已交付到保險公司辦理醫療費用賠償手續的,應提供經保存原始單據保險公司核對無誤后背書蓋章、簽名的電腦發票(收據聯)復印件、理賠清單等相關有效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本市醫療機構或市合管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六)參合病人放棄報銷的管理。對住院參合病人已經實時報銷,而事后要求放棄報銷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原始發票、出院記錄、醫療費用匯總清單、身份證(戶口薄)、合作醫療卡復印件各一份及沖減證明報市合管中心財務存檔。截止日期為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逾期不予受理。沖減證明應經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經辦人員簽名報市合管中心財務人員審核,經財務人員審核同意簽名報中心主任審簽后,工作人員方可辦理沖減手續。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的管理。市合管中心向新參合的人員免費提供一次合作醫療卡;對參合人員遺失合作醫療卡的應憑鄉鎮(街道)、村的二級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市合管中心進行補辦。
第四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各級新農合工作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審核工作,防止個別人員采取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享受新農合待遇;市合醫辦對全市新農合工作進行考核,對新農合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各級新農合工作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下列違規違紀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或依黨紀、政紀作出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失職。出具虛假證明、偽造病歷、違反財經紀律,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或當事人負責追回全額報銷款,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貪污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造成的損失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視情節輕重,由市合醫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給予2-10倍的經濟處罰。并由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行政處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定點醫療機構將未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列入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報銷的;將應由參合人員自費的醫療費用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報銷的;不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假處方、以及假借參合人員名義開藥或檢查治療的;將參合病人住院與門診醫療費用轉換報銷的;對收費項目、藥品目錄等對應結果擅自改動的;未要求參合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并進行門診報銷的。按造成損失數額的3-10倍從定點醫療機構申撥款中扣減;
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規范企業經營主體行為
(一)強化藥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繼續加強GSP認證跟蹤檢查,突出重點企業、重點環節和重點品種,至年底,藥品批發企業跟蹤檢查覆蓋面達到100%,零售企業覆蓋面達到90%,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監督檢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加強企業的現場審查和跟蹤檢查,嚴厲查處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各種形式的違規經營行為。加強對發證一年內經營企業的跟蹤檢查,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自我規范能力。重點加強對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體外循環及血液處理設備等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檔案,加強日常監管與信用平價工作的結合,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強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監管。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突出監管重點和本地實際,實行有重點的檢查,不斷提高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醫療器械依法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切實保障使用環節安全有效。
(四)加強藥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繼續完善藥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書二證一合同”(法人企業的任職書、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培訓上崗證以及勞動部門簽證的勞動合同)為主要內容的藥品銷售人員檔案,建立藥品銷售人員網上查詢系統,及時在市局網站公布經審核合格的銷售人員名單及誠信記錄,強化對銷售人員未上網備案企業的監管。
(五)推進藥品經營企業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積極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試點工作,建立完善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督促藥品經營企業加強行為自律。至年底,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的覆蓋面達到100%。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的基礎上,以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為契入點,積極推進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突出監管重點。
(六)強化企業是藥械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進一步落實企業的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七)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醫保定點藥店的準入、日常監督檢查和年檢工作。
二、強化藥品經營許可和GSP認證工作,促進藥品經營企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一)嚴格藥械經營企業市場準入。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徽省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從嚴審批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
(二)認真做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換證和GSP再認證工作。嚴格按照現行GSP標準、經營許可證管理及認證管理等規定,積極穩妥地做好換證、再認證工作。積極探索GSP認證與藥品經營許可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及時總結認證工作經驗,完善認證現場檢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學規范的認證管理模式。
(三)開展藥品經營許可分級分類管理模式試點工作。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監管政策,開展分類、分級管理試點工作,提高經營許可監管效能。
(四)優化醫藥資源整合。結合GSP認證、換證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條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規范的藥械經營企業。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信息技術服務等作用,鼓勵同行業兼并重組,支持醫藥物流園區建設,促進醫藥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探索城區藥品“兩網”建設
(一)鞏固農村藥品監管網絡。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藥品監督和供應網絡建設的意見》,加強農村藥品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建設,定期對“兩員”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落實考核和獎懲措施,不斷提高“兩員”的協查協管能力。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農村藥品經營使用的監管,逐步構建農村藥品“兩網”建設信息平臺,實現監管信息、手段和監管資源的綜合利用。
(二)完善農村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結合GSP跟蹤檢查、“規范藥房”創建等工作,進一步整頓規范農村藥品經營秩序,推動農村藥品供應網絡的規范化建設。
(三)促進“兩網”建設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機結合。深入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以農村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為核心,從提高涉藥人員素質、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的質量管理、改善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硬件設施等方面著手,規范農村醫療機構的購藥渠道,保障農村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至年底,80%的鄉鎮衛生院、50%的村衛生室的藥房達到“規范藥房”要求。
(四)深入社區開展藥品安全宣傳,探索城區兩網建設模式。完善城區“兩網”建設標準,以監管網絡為依托,發揮社區宣傳作用,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四、加強對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測力度,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行為
(一)充分利用違法藥品廣告監測儀器,對市級廣播電視媒體的藥械廣告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做到有記錄,及時上報違法廣告
(二)繼續開展廣告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建立并及時更新廣告企業信用檔案。
(三)進一步加大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對“停售”藥品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加大對零售藥店銷售違法廣告藥品的檢查和抽驗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聯動、監管有力”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管機制。
五、大力宣傳貫徹《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深入開展醫療器械專項整治
(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醫療器械法規,并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現場檢查等方式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增強其依法經營意識。
(二)加強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超范圍經營、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或減少經營和倉庫面積,降低經營條件的企業予依法查處,對長期不能正常經營的企業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六、強化醫療器械注冊監管
認真執行國家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規范和《安徽省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規范》,規范注冊審批行為,加強醫療器械注冊資料真實有效性的核查,切實保障醫療器械注冊產品的安全有效。為提高企業醫療器械注冊申報工作的管理,指導幫助企業在注冊申報工作中各相關技術文件的規范,擬試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申報專員制度,通過實施針對性的培訓,規范注冊申報工作。
七、繼續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認真做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在評價管理辦法》學習和宣傳貫徹工作,市局計劃舉辦一次專項培訓,通過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貫徹培訓,普及相關法規知識和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提高監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素質,提高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能力。督促落實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下達給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中心的監測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水平。
八、繼續開展“清理家庭小藥箱”惠民活動,促進公眾安全合理用藥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擴大農村定點回收藥店的數量和分布區域,積極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及時清理家庭小藥箱,集中、統一銷毀家庭過期失效藥品,打擊非法回收藥品行為,促進安全合理用藥。
(二)建立完善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長效機制,并將此項工作與規范零售藥店行為、安全合理用藥宣傳、藥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有機結合,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惠民工程堅持不懈地開展下去。
九、加強藥品流通監管信息化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1上海市某區民營醫療機構的開辦現況
1.1醫療機構數量
上海市某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民營醫療機構(指由社會資金籌建的民營門診部和醫院,不包括個體診所[1])1984年為1家,1994年為3家,1999年為4家,2001年為10家,2002年為14家,2003年為20家,2004年為35家,2005年為52家。民營醫療機構的數量逐年增多,且近年來增長速度迅速。
1.2醫療機構類別
52家民營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來分,其中綜合醫院10家、專科醫院3家、康復醫院1家;綜合門診部11家、專科門診部22家、中醫門診部5家。
1.3醫師情況
截至2005年底,52家民營醫療機構中注冊醫師共有472人,其中以55歲以上、中級職稱、大專學歷者為多(表1)。
2目前醫療機構許可中依據的法律法規
除《行政許可法》外,醫療機構許可中依據的法律法規有:
2.1醫療機構
主要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9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細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1994年9月2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基本標準》)、《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1997年7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9年5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4年1月1日起實施)、《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法規。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起實施)、《上海市母嬰保健條例》(1997年3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法規。
3存在問題
3.1法律陳舊,缺乏依據
目前尚無一部針對民營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的法律法規,只能參照《條例》、《細則》、《辦法》、《基本標準》來許可民營醫療機構,而這些法律法規出臺實施距今最長有10年之久,當時民辦醫療機構鳳毛麟角,隨著民辦醫療機構迅速發展,原有的法律法規已不符合目前市場發展需要。如隨著百姓健康意識提高,體檢服務越來越受關注,許多社會辦醫力量準備開辦“體檢中心”,但目前尚無此類醫療機構的設置標準,只能套用《基本標準》中綜合門診部的標準,導致這類體檢性質的門診部和其他門診部在稱呼上毫無區別,且需設置藥房等不必要的醫技科室。
3.2標準籠統,實施困難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民營醫療機構征用衛生地塊后開辦的甚少,而絕大部分的民營醫療機構是租用其他性質的房屋來開辦的,但《條例》和《辦法》中對租用何種性質房屋可開辦醫療機構均未提及。故目前民營醫療機構租用房屋基本是工廠、辦公、商鋪性質,而并非是醫療用房。
醫療機構的選址要求也很籠統,如《細則》第十五條“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半徑”,第十六條“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均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半徑、距離等關系;《辦法》第十條要求“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具備有合適的場所”,但對何為“合適”未做詳細解釋。所以目前衛生許可中,只能要求擬設醫療機構與周邊的醫療機構、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居民保持一定的距離,但無具體規定。
雖然各類醫療機構的總面積在《基本標準》中有要求,但具體科室設置除性病、美容、康復有參考標準外,其他科室面積、設施設備甚至醫院的門診和住院面積比例,病房設置基本要求均無參考標準。造成目前民營醫療機構門診特別是侯診區域寬敞舒適,處處體現人性化服務意識,但住院用房卻相當擁擠,出現6~8個床位且沒有衛生設施的大病房,與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相矛盾。
醫療機構人員配備總數在《基本標準》中有規定,但對各類不同層次的醫務人員的比例不做要求,造成目前民營醫療機構中出現年齡大、職稱高、學歷低的人員配備不合理、人才梯隊不整齊的現象。
3.3限制過多,不利競爭
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內醫療服務市場的競爭必將日益加劇,目前大多數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設備、醫保等方面與公立醫院相比已處于弱勢[2],且政府部門對民營醫療機構的限制較多。如民營醫療機構未被獲準開展招生體檢、招工體檢等體檢類服務;市衛生局文件規定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基本設置在政府辦醫療機構內;目前被確定為醫療保險定點的民營醫療機構為數甚少。種種限制在客觀上使民營醫療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3.4尚未納入衛生規劃,辦醫規模小型居多
雖然鼓勵社會資金開辦有特色的民營醫療機構,但尚未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速度和規模沒有限制性,造成目前已開設的民營醫療機構以投資成本少、贏利快的口腔門診部、小型綜合醫院居多的局面。
4建議
4.1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政府應盡快建立和完善與民營醫療機構相關的政策法規,使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證其健康發展[3]。如制定體檢中心等符合市場需求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補充《條例》和《辦法》中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租用房屋性質、選址與周邊醫療機構、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地的距離、具體科室設置標準、人員結構標準等要求。
4.2細化區域衛生規劃
區域衛生規劃應詳細設置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引導醫療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疊和遺漏。在鼓勵社會資金開辦確有專長的民營醫療機構同時,可引入每千人口床位數、千人口醫師數等指標進行宏觀調控,以促使民營醫療機構向農村化、專科化發展。
4.3積極引入競爭機制
福建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為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藥材資源,適應我省人民藥用需要,根據國務院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野生藥材,是指來源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藥用產品。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采獵、經營野生藥材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野生藥材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對野生藥材資源實行保護、繁育、利用相結合的方針,鼓勵開展人工種植、飼養,做到擴大藥源,發展生產,永續利用。
第五條 我省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包括:
(一)國家重點保護種類:
1.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藥材物種;
2.國家醫藥管理局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中的物種。
(二)省級重點保護種類:銀杏、巴戟夭、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蓮、短萼黃連、花葉開唇蘭。
人工營造的厚樸、杜仲、黃皮樹、玉桂林視同野生資源加以保護。
第六條 禁止采獵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因藥用需要,采獵國家二、三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應向縣(市)醫藥管理部門申請采藥許可證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獵野生動物的,應向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或狩獵許可證。凡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由需要單位向所在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省林業廳批準,發給特許獵捕證。無證不得采獵并嚴禁偽造、倒賣、轉讓上述三證。
采藥許可證由省醫藥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縣(市)醫藥管理部門核發。
第七條 采獵、收購國家二、三級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須事先進行資源調查,提供可靠資源數據,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計劃,逐級上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資源情況,審核同意后,由省醫藥管理部門下達執行。嚴禁違反計劃亂采濫挖、亂捕濫獵和超計劃收購。
第八條 采獵野生藥材物種,必須在規定的采獵區、采獵期進行采獵。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槍、毒藥、炸藥、閻王礁、絕后窖,以及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掏窩等,禁止使用軍用武器狩獵。
第九條 國家二、三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生長集中的區域,可劃定為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保護區的劃定,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越出縣以上行政境界和外埠來我省采獵國家二、三級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的,必須經所在縣(市)和省醫藥管理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同時應接受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于自然淘汰的,其藥用部分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縣以上醫藥公司經營,但不得出口。
國家二、三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所產的藥材,除國家或省計劃管理的品種由中國藥材公司和福建省藥材公司統一經營外,其余品種由地(市)、縣(區)醫藥公司按計劃收購、經營。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郵電部門承運或郵寄國家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產品,須憑所在縣(市)醫藥管理部門的運輸證件,其中屬林木和野生動物藥材產品,應按保護級別分別向省、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運輸證,憑證運輸,按規定應檢疫的必須提供檢疫證件。
第十三條 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檢查人員憑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福建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檢查證》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十四條 對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有特別貢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采獵物、采獵工具或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按采獵物價值或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罰款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采藥許可證進行采獵野生藥材物種的;
(二)偽造、倒賣或轉讓采藥許可證
(三)經營屬于國家或地方計劃管理的野生藥材品種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雖然取得采藥許可證,但未辦理采伐許可證或狩獵許可證、特許捕獵證進行采伐林木或狩獵野生動物的;
(二)超計劃或在禁采獵區、禁采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進行采獵的;
(三)偽造、倒賣、轉讓采伐許可證、狩獵許可證
(四)無計劃或超計劃收購的和非法出售的;
(五)違反野生藥材運輸、郵寄規定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各地(市)、縣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醫藥管理局和福建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藥材資源,適應人民醫療保健事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獵、經營野生藥材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野生藥材資源實行保護、 采獵相結合的原則, 并創造條件開展人工種養。
第四條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分為三級:一級: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以下簡稱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二級:分布區域縮小、資源處于衰竭狀態的重要野生藥材物種(以下簡稱二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三級: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以下簡稱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第五條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名錄, 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制定。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名錄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藥材保護物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國家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禁止采獵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第七條
采獵、收購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該計劃由縣以上(含縣,下同)醫藥管理部門(含當地人民政府授權管理該項工作的有關部門,下同)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制定,報上一級醫藥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
采獵二、 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 不得在禁止采獵區、禁止采獵期進行采獵,不得使用禁用工具進行采獵。前款關于禁止采獵區、禁止采獵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 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
采獵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必須持有采藥證。取得采藥證后,需要進行采伐或狩獵的,必須分別向有關部門申請采伐證或狩獵證。
第十條
采藥證的格式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確定。采藥證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核發。采伐證和狩獵證的核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建立國家或地方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需經國務院或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內建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必須征得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二條
進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旅游等活動的,必須經該保護區管理部門批準。進入設在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的,還須征得該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于自然淘汰的,其藥用部分由各級藥材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條
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于國家計劃管理的品種,由中國藥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其余品種由產地縣藥材公司或其委托單位按照計劃收購。
第十五條
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藥用部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限量出口。實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許可證制度的品種,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野生藥材的規格、 等級標準, 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對保護野生藥材資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當地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沒收其非法采獵的野生藥材及使用工具,并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當地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和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有權制止;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沒收其野生藥材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保護野生藥棧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野生藥材資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破壞野生藥材資源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