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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衛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衛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范圍、職責范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衛生監督平臺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占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采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后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衛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衛生監督科、醫療衛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臺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于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范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的人員執業范圍設置應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保持一致。可多項選擇人員執業范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范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匯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于5%。
學校衛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平臺”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臺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后,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衛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衛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臺(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國家監督中心平臺),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衛生抽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衛生監督抽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生宿舍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GB31177-2014)、《中小學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中小學校教室采暖溫度標準》、《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衛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抽查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衛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9第8號》、《衛生部關于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衛生部關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12)、《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范》WS 310.1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310.2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一2009、《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WS/T 313一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范》WS/T 312一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范》WS/T 311一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WS/T 368一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WS/T 367一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2008)、《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6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臺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并。
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并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一)實施“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圍繞人民群眾看病就醫反映突出的問題,結合新形勢下醫療服務需求變化,通過改善環境、優化流程、提升質量、保障安全等措施,著力改善群眾看病就醫感受,構造和諧醫患關系。
(二)加快發展優質社會資本辦醫。貫徹落實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跨越式發展的意見》和省十部門《社會辦醫促進工程實施意見》,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滿足群眾的多層次醫療服務需求。重點支持優質社會資本舉辦康復、老年病、護理院等專科特色醫療機構,提高老年康復醫療服務能力。
(三)科學編纂“十三五”衛生規劃。鞏固“十二五”衛生規劃發展成果,科學規劃醫療機構設置,統籌做好區衛生事業第十三個五年發展規劃,進一步優化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實施衛生強區戰略。
(四)扎實推進和完善分級診療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因病施治、分級診療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市分級診療及雙向轉診工作實施方案》、《區衛生局關于規范分級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強化不同層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推進縣級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提升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嚴控大型公立醫院發展規模、限量提質,健全醫療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進一步規范分級診療服務,全面推行門診患者基層首診制度,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現與縣(區)和市、省級醫療機構的雙向轉診。通過強化監督考評,開展重點監測評估,將病人就醫流向、醫院收治病種構成、雙向轉診率等內容與醫院等級評審復查有機結合,一并納入目標考核及各類專項考核中,確保縣域內就診率達90%左右。
(五)探索醫師多點執業。待市衛生計生委關于醫師多點執業暫行管理辦法出臺后,開展醫師多點執業工作。重點引導醫療資源向基層流動,促進優質資源在本區域內合理流動。實施醫師執業信息化管理。
二、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一)強化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各基層醫療機構根據《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規定,提升院感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院內感染防控長效機制。各醫療機構要重點加強消毒供應室、治療室、換藥室、手術室、口腔科室等關鍵部位的感染預防和控制。
(二)規范臨床合理用藥。推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合理使用抗菌藥物,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各項控制指標,探索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強激素類藥物的管理。
(三)開展優質護理服務。加強護理服務內涵建設,加強護理管理及專科護理培訓,推進護士崗位管理,穩定護士隊伍,充分調動護士積極性,提高護理管理水平及護理質量。
(四)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引導醫務人員樹立“以病人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的服務理念,改善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感受。開展醫務人員“三基”訓練考核,加強操作技能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質量意識和服務能力。
(五)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核報核銷管理辦法,按照省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工作的通知》,全面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六)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加強無償獻血宣傳并配合市中心血站組織好無償獻血工作,組織開展臨床合理用血督導檢查,保證臨床用血100%來自專業供血機構供應,確保臨床用血安全。
三、強化醫療服務要素監管
(一)加強醫療機構準入。落實行政審批許可制度,規范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變更登記管理。
(二)加強醫療機構監管。增強依法執業意識,規范執業行為。聯合衛生監督機構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人員資質、醫療廣告等進行日常監督。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建立醫療機構長效管理機制,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三)加強醫師、護士準入管理。做好醫師、護士的注冊管理工作。開展好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四)強化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管理。嚴格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建立規范的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及醫療技術風險預警機制。嚴格掌握手術適應癥。嚴肅查處未經批準開展技術項目的違規行為。
(五)開展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按期保質完成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由區衛生執法監督機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醫療機構給予暫緩校驗,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的醫療機構依法立案查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單位進行通報和記分管理。
四、完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
保持依法懲治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醫鬧、傷醫、殺醫事件,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加大多部門聯合處置重大醫療糾紛力度,推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分擔機制。各醫療機構要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建立統一投訴渠道,避免多頭管理,提高效率。強化醫療缺陷管理,夯實醫療安全工作基礎。重視關鍵環節醫療質量,從嚴要求,把醫療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及時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妥善處理醫患糾紛。
五、深入推進醫療行風建設
持續抓好行業糾風工作,開展整治衛生計生領域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專項行動。推進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深入貫徹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系統行業作風建設。貫徹落實《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繼續強化院務公開執行力度,督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建立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對服務效率、服務價格、醫藥費用、便民惠民等信息進行公示。進一步完善社會評價制度,加強對行風工作的輿情監測。
六、做好其它醫政工作
(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打擊非法行醫活動是今年國務院整頓和規范醫療市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今年全國打擊商業欺詐三項專項行動之一。為了加強我鎮對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根據市衛生局《枝江市2009年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文件精神,成立了顧家店鎮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召開了由我鎮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人和社會辦醫、個體行醫負責人參加的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會議,對全鎮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進行了安排部署,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行醫違法犯罪活動,充分認識當前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強化培訓,提高素質。
為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素質,我鎮組織衛生監督人員系統地認真學習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執業醫師法》、《獻血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臨床輸血技術規范》、《消毒技術規范》、《抗生素應用指導原則》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的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教育衛生監督人員從踐行“三個代表”和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堅持依法行政,杜絕不作為、亂作為和其他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
三、周密部署,部門聯動。
在市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局的配合和支持下,對全鎮非法行醫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查處無證行醫、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非法從事性病診療活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和藥店坐堂醫生等非法行醫活動,共檢查基層衛生醫療機構29家,出動監督人員58人次,出動車輛14次。沒有發現非法行醫現象。
四、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為了加強對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共編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宣傳資料300余份。
五、存在問題
1、個別醫療衛生單位對本次專項行動的認識不高,重視程度不夠。
2、監督力量嚴重不足,監督頻次不夠,缺乏必要的攝像、照相等取證工具和執法車輛。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檢查過程中均未發現一例無證經營機構和無一例無證上崗醫務工作人員,但有極少數臨床醫務工作人員對病人的隱私缺乏保密性,對非法行醫行為缺乏意識性和危害性,自認為非法行醫是他非法行醫的個人行為與己無關,深受其害的是病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應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法律法規的培訓,增強其依法執醫意識,加大醫療機構醫療信息的公示力度,引導群眾正確就醫,確保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加強管理標本兼治,整頓與管理并重,建立長效機制,使非法行醫者無生存空間。在今后工作中我鎮從下面幾點開展工作。
1、進一步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有關文件會議精神,采取積極措施,嚴厲打擊非法行醫違法犯罪活動。
2、加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結合醫療機構管理年活動,嚴把醫療機構準入關,強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依法執業觀念,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3、加強與公安、計生、工商等部門的聯系,加強宣傳力度,建立打擊非法行醫的長效機制,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一條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律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變更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中外各方未經衛生部和外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外經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規定。
一、總體目標
2012年我局將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和行為、傳染病防治及安全用血監管工作為重點,繼續開展專項整治促進日常衛生監督,以繼續開展打擊非法行醫活動為中心,以全面提升行業監管質量為目標,著力加強監管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成立以副局長任組長,和任副組長的專項執法檢查工作領導組,負責對全縣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執法檢查工作的領導。縣衛生監督所負責具體執法工作。
三、專項檢查計劃安排
(一)持證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檢查
1、工作目標:加大醫療服務監督力度,加強日常監督執法,規范全縣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整頓醫療服務市場秩序,每年不少于一次對發證單位監督檢查,覆蓋面達100%。
2、檢查內容:主要檢查對全縣持證醫療機構是否存在超范圍行醫、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違法開展醫療美容活動、非法虛假醫療廣告、不規范使用名稱及大型醫用設備使用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檢查要求:2012年3月20日前各醫療機構完成自查自糾工作,3月30日前將自查報告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法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衛生機構(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花名冊(含技術人員的資格證、執業證書編號)等本底資料上報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發證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負責籌建的鄉鎮衛生監督工作站集中上報);4月30日前各鄉鎮衛生監督工作站完成發證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檢查并上報,8月30日前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完成各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抽查50%)的現場執法檢查和檢查情況匯總上報工作。
4、檢查范圍:全縣持證醫療機構。
(二)臨床用血的采集、供應和使用專項監督執法檢查
1、工作目標:深化血液安全監督,健全長效監督機制。
2、檢查內容:根據衛生部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采供血行為的要求,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對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好婦幼保健機構的醫用血液的采集、供給、保存、運輸、使用等進行全面的監督執法。
3、檢查要求:此項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4、檢查范圍:全縣50%以上的臨床用血單位。
(三)醫療機構醫院感染和醫療廢棄物管理專項執法檢查
1、工作目標:促進各醫療機構全面執行《省〈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工作。
2、檢查內容:有無醫院感染及醫療廢棄物管理組織,是否建立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安排專兼職人員管理;醫療廢棄物是否分類收集,包裝、運輸是否符合規定,暫時儲存間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交接記錄是否完整等。
3、檢查要求:此項工作于2012年第三季度開展并完成。
4、檢查范圍:抽查50%醫療機構(民營醫療機構全檢查)。
四、檢查原則和重點
1、教育、引導為主、處罰為輔;
2、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絕不姑息,依法嚴處;
3、重點檢查2011年度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2次以上處罰的單位;
4、重點檢查涉嫌非法開展計劃生育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單位;
5、重點檢查監管領域執法力度需要進一步強化的單位。如醫院感染和醫療廢棄物管理。
五、檢查評比
縣衛生局將對專項行動的各階段進行總結評比,對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單位予以表揚,對存在兩次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向社會公布。
醫護人員的執業知識,直接影響到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行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人才匱乏且流動性較大,人才基礎薄弱,同時也難以形成人才培養機制[1]。閔行區衛生監督所2007年啟動的綜合衛生監督執法模式,其中一個重要監管方式就是通過召開醫務人員法律知識、護理人員法律知識、新進醫務人員衛生知識等培訓會,以期提高醫護人員的依法執業水平。我們通過對醫護人員執業知識基線調查和終末調查的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價該監管模式的效果,分析尚存的不足,為進一步完善該模式提供政策建議。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將全區10家營利性綜合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作為調查對象。
1.2 方法
醫護人員執業相關知識調查包括基礎知識、法律知識以及專業知識,主要通過問卷調查來了解醫護人員執業知識的掌握情況。問卷分為護理、內科、外科、婦科、兒科5種。醫生問卷內容以歷年醫師資格考試題庫,隨機抽取后,由臨床專家審核確定;護士問卷從區護士三基考試題庫中抽取。2006年底,對10家營利性醫療機構的106名醫護人員進行問卷調查。2008年底,在干預完成后,采用同一調查問卷,對這10家機構的93名醫護人員進行了調查。兩次調查均在調查當日隨機抽取當班醫生和護士,確定為調查對象。兩次調查的問卷回收率均為100%。同時,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經營者進行個人深入訪談,內容主要包括:經營理念、發展計劃、對綜合監管模式的建議與意見。
1.3干預措施
2007年初,閔行衛監所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一支隊伍進醫院的綜合衛生監督執法理念,也就是通過增加醫療執業監督科室的臨床背景監督員比例,提高監管能力;一支隊伍綜合執行機構、人員、傳染病、放射衛生、醫療質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和有關部門開展聯動,通過錯時執法、明查暗訪相結合的手段,減少盲點,以責令改正、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行政處罰、衛生監督信息公示為主要處理手段,提高監管力度;同時高度重視執法過程中的服務意識,通過開展有特色的專業法律法規培訓和座談會,提高管理相對人依法執業意識和能力。
2 結果
2.1 干預前后醫護人員執業知識整體得分情況
調查顯示,營利性綜合性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執業相關知識整體得分普遍較低,基本知識掌握情況很不理想。內科、外科、婦科、兒科4個專業2006年、2008年的平均得分均低于60分(表1),判定為不及格。而且,干預后的2008年的得分未見提高,醫生合計的平均分低于干預前,各類人員中除兒科外,平均分均低于干預前。被調查護理人員的平均得分略高于醫生,但得分水平在2008年也出現下降。
為了進一步了解不同專業的醫護人員執業相關知識得分分布情況,我們把得分情況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差5個檔次,具體標準為:好(>80分)、較好(70~79分)、一般(60~69分)、較差(50~59分)、差(
2.2 干預前后醫護人員執業知識分專業得分情況
執業相關知識的得分評價在“不同專業”中的變化情況不同:內科、外科分布在“較差、差”兩檔的人數在上升,2008年比例與2006年比例的差值分別為15.45%、20.31%;護理專業得分評價也在下滑,但幅度較小(“較差”和“差”兩檔的比例差值為4.84%);婦科和兒科不及格人數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執業知識水平略有提高(見表2、表3)。
2.3干預前后醫護人員三類知識分類得分情況
為進一步了解各科醫生對不同知識點的掌握情況,我們對不同專業醫生的分類知識得分進行了統計(表4)。總體來看,各專業人員的三類知識得分水平都較低,絕大多數在及格線以下。三類知識中,法律知識水平有所上升,但不管是干預前還是干預后,醫生法律知識水平都是最欠缺的;基礎知識水平2008年較2006年有所下降;專業知識水平有所上升,但幅度不大。分專業來看,內科醫生在2006年時基礎知識得分相對較高,但2008年三類知識水平都較低;外科醫生除了法律知識得分略有升高,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得分都下降到了及格線以下;婦科醫生的法律知識得分略有上升,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也在下降;兒科醫生的基礎知識得分下降也較為明顯,專業知識得分則上升,另外法律知識得分也有所上升。綜合看來,不管是干預前還是干預后,醫務人員執業知識水平都較為欠缺,特別是基礎知識,隨著時間呈下降趨勢。
3 討論
從2006年和2008年的數據分析結果對比來看,開展的干預措施未能收到預期效果,營利性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執業相關知識水平未見明顯提升。人才引進與培訓是營利性醫療機構發展和依法執業的瓶頸。營利性醫療機構雖然有用人靈活的優勢,但是由于受到多種條件制約,引進人才幾乎成了不可逾越的門檻,離退休人員和剛畢業不久的醫學生成了主力軍。定性研究結果顯示:“民辦醫院的職工培訓是一個非常難的問題。一方面,與人事制度管理有關系,職稱晉升制度雖說和公立醫院一樣,但至今沒有很好的實施,不能實質上約束。一旦進了民辦醫院,技術職稱就到此為止了,沒啥盼頭。另一方面,流動性大,公司花了錢,人跑了,沒有制約,不愿意出這個錢。尤其是護理隊伍。醫生的流動性還可以,多半是公立醫院退休而來的,一旦覺的還可以就不會跳來跳去的,流動性大主要集中在護士上。我們培養護士的流程:剛畢業沒證-導醫-培養考試-有證,就跳到公立醫院。相對醫生而言,護士收入會少,由于醫院效益也不是很好,所以很難用提高待遇來留住護士。我們的護士基本都是外地人,基本理論和動手能力都很差,常常工作幾年培訓好就回老家結婚去了。這些都造成了我們醫院側重使用人才,而輕培訓人才。”
衛生主管部門盡快出臺醫務人員和護理人員執業能力考核管理辦法,并建立系統化的醫務人員業務知識、技能培訓。雖然知識并不能代表能力,但知識掌握的減少,勢必會影響能力發揮。本次研究顯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長期缺乏系統、正規、科學的執業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缺乏可行的職稱晉升渠道。醫務人員一旦到了營利性醫療機構,就意味著正規職業培訓的基本結束。目前衛監所對醫護人員培訓只有新進醫務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衛生系統內其他部門尚未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提供培訓機會。而限于成本、機制等因素限制醫療機構自身培訓較為困難。衛生主管部門盡快出臺醫務人員和護理人員執業能力考核管理辦法,并建立系統化的醫務人員業務知識、技能培訓,理論聯系實際,督促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學習,提高能力,同時建立便捷的培訓途徑。
4 參考文獻
[1] 肖源,龔勛. 我國民營醫院生存和發展現狀述評[J]. 醫學與社會,2008,21(3):19-21.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與管理,維護參保人員和醫保門診定點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對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年檢,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檢的范圍
凡已取得我市醫療保險門診定點的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的單位均在本次年檢范圍。
二、年檢須提交的材料
1、制度、職責情況:要建立健全與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門診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制度、崗位職責。
2、各種批復文件:勞動保障部門批復的《醫保門診定點資格證書》,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物價部門批復的《收費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包括房屋面積、結構布局,屬于自己產權的房屋,須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原件;屬于租賃房屋的,在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的同時,還須提更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醫療設施:要配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醫療設施,并詳細填寫登記表。
5、人員構成情況:根據業務需要,配備必要的醫、護、醫技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并與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要將管理人員、后勤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分類填表登記。還須提交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和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時間安排及方法步驟
㈠、自查階段(年2月25日至3月7日):
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文件精神,對近幾年來的工作情況進行系統的自查,自查過程中要認真總結,重點突出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的工作經驗、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的工作打算,各種材料要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于年3月7日前,將自查報告和其它須提交的材料上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公室。
㈡、檢查驗收階段(年3月8日至3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