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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信用征信和隱私權保護基礎理論
(一)個人信用征信的含義
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包含四方面的主體:(1)個人信息主體:(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設立的信用征信機構:(4)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這四方面主體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機構,方面它從信息提供者處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將整理加工后的個人信用信息以消費者報告的形式出售給信息使用者。
(二)個人信用征信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
在個人信用征信的整個過程中,第一步是通過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關于相對人的各種信息,并且根據約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給合法的信用征信機構:第二步就是個人信用征信機構通過特定的方式對信息進行整合、分類、加工以及篩選,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關的信用評估報告。這上述的過程中,存在著兩方面的利益,一個就是個人對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隱私權、安全權等,一個就是提供者、征信機構以及社會對個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這兩方面在實踐中難免會引起沖突。
個人信用征信與隱私權的沖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個人信息保密權與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征信機構出售個人信用報告之間的沖突;個人信息支配權與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支配;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內部管理;個人信息更正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采集、加工權;個人信息安全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存儲與傳播。
(三)在個人信用征信過程中保護公民隱私權的重要意義
在個人信用體系立法中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F代市場經濟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經濟,對市場主體征信并將其信息公開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此過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用戶利用便利條件侵犯消費者隱私,成為個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設中無法回避的首要問題。但是我們面臨的現狀是:我國目前在個人信用征信領域對于隱私權保護的立法還很不完善,個人信用系統存在很大風險。從根本上講,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信用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不受侵犯。因此,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立法中必須注重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二、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及缺陷
(一)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隱私權概念,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人格權加以保護,我國刑法中也沒有設立侵害隱私權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條文中包含了保護隱私權的精神,這就很難形成一個健全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使得個人信用征信中隱私權保護成了無源之水。在個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做了規定。法律上對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的保護是不全面的。在個人信用活動中,隱私權保護也存在許多問題:盡管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實現了全國聯網,但只向聯網的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還不能向社會其他部門開放。
(二)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設嚴重滯后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規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國家保密法》沒有法律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哪些征信數據不可以向公眾開放,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發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體的隱私權。目前我國個人信用制度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法規是《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和《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一方面立法層次低;另一方面法規只簡易的規定了隱私權保護的原則和大體框架,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現行法規只注重權利被侵犯后的救濟問題,卻很少關注事先預防,這使得公民的個人隱私權無法得到全面的保護。
2.征信管理機構運作不規范,管理混亂
目前有關個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側重于對征信機構的管理,對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則規制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時全國征信管理機構的管理權限并不明確,使征信機構管理混亂。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對征信方面的管理權,也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系統。但對征信機構經營管理的規定幾乎沒有,各征信系統和征信服務機構各行其是。
3.欠缺對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界定
對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合理界定是保護信用主體個人信用隱私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現行個人信用征信相關法規、部門規章都對不良信用信息規定了強制公開的期限,但是對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卻沒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為例,其條文中都沒有明確“不良信用信息”定義?!渡虾J袀€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惡意拖欠數額較大款項的信息,具體拖欠數額,由市征信辦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予公布。很顯然這個定義是簡單而粗放的,并沒有對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學界定。
三、加強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中對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的建設首先是相關制度的建設。在個人信用征信體系視野下保護公民信息隱私權,尤其需要填補法律空白形成體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確隱私權作為獨立人格權的地位。在將來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規定,同時還要對信用權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配合個人征信法律體系中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完善:其次,盡快出臺對個人信息權利予以保護的專門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和征信機構不得采集的個人信息范圍。再次,針對個人信用征信行業專門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對散布于銀行、稅務、工商等機構數據的公開制定統一的法律,確保征信機構合法、快速獲得相關數據。
(二)明確個人征信制度申隱私權的具體保護措施
1.明確征信信息的范圍。法律應明確界定征信機構獲取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與信用相關的個人信息應當只限于三類:(1)表明被征信主體信用能力的個人身份信息:(2)表明被征信主體履約意愿的信用記錄和公共事業繳費記錄:(3)影響被征信主體信用評價的處罰記錄。另外還應對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舉。對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違法犯罪記錄,應設立專門條款對有關機關存儲、使用、透露這些信息做出實體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關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個人隱私權。
2.嚴格規范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個人信用服務部門是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在法律規范下,通過向合法用戶提供個人信用調查報告以獲取利潤。如果對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規范不嚴,征信機構在利益趨勢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體的隱私權。因此在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嚴格依法規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對法定例外的信息進行征集時須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以保護信息主體的隱私權不被非法侵害。
3.依法規范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規范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信用記錄的條件,除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時應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還應保證當事人對本人個人信用記錄的知情權。
4.明確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征信相關機構的義務。明確個人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信息利用權、個人信息更正權、個人信息權益救濟權等基本權利。同時必須明確征信機構的義務,例如安全保密義務、保證個人信息準確、及時、完整的義務及保證信息主體有知情權和異議權的義務等。
5.完善隱私權的保障救濟機制。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應建立對消費者隱私權的多重保障救濟機制。首先是要建立內部的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進行內部的監督,制定相關的自律制度、進行必要的行業檢查,做到尊重和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目的:其次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針對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機構監管部門,利用國家的權力對相關的市場進行監督,并JJu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再次賦予相關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濟權利,可是使消費者能夠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后就是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對構成犯罪的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征信監管
在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下,我國的征信監管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沒有統一的征信監管機構,監管的具體環節程序混亂、監管粗放,無法對信息主體隱私權進行預防性保護。因而完善我國征信監管制度勢在必行:第一,可以提高征信監管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以規范征信機構的設立,監督基礎設施是否完備、人員配置是否規范、執業目的是否合理等,通過限制征信機構的硬性條件來強化對隱私權的保護。第二,征信監管機構通過對征信機構的經營流程,特別是評估程序的監管有效杜絕征信機構對被征信主體做出不公正客觀的信用評價。第三,加強對信用使用主體的使用目的監管,設立專門投訴部門,做到救濟的順暢。
關鍵詞:個人信用征信 隱私權 立法保護
一、個人信用征信和隱私權保護基礎理論
(一)個人信用征信的含義
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包含四方面的主體:(1)個人信息主體:(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設立的信用征信機構:(4)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這四方面主體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機構,方面它從信息提供者處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將整理加工后的個人信用信息以消費者報告的形式出售給信息使用者。
(二)個人信用征信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
在個人信用征信的整個過程中,第一步是通過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關于相對人的各種信息,并且根據約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給合法的信用征信機構:第二步就是個人信用征信機構通過特定的方式對信息進行整合、分類、加工以及篩選,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關的信用評估報告。這上述的過程中,存在著兩方面的利益,一個就是個人對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隱私權、安全權等,一個就是提供者、征信機構以及社會對個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這兩方面在實踐中難免會引起沖突。
個人信用征信與隱私權的沖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個人信息保密權與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征信機構出售個人信用報告之間的沖突;個人信息支配權與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支配;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內部管理;個人信息更正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采集、加工權;個人信息安全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存儲與傳播。
(三)在個人信用征信過程中保護公民隱私權的重要意義
在個人信用體系立法中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現代市場經濟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經濟,對市場主體征信并將其信息公開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此過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用戶利用便利條件侵犯消費者隱私,成為個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設中無法回避的首要問題。但是我們面臨的現狀是:我國目前在個人信用征信領域對于隱私權保護的立法還很不完善,個人信用系統存在很大風險。從根本上講,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信用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不受侵犯。因此,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立法中必須注重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二、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及缺陷
(一)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隱私權概念,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人格權加以保護,我國刑法中也沒有設立侵害隱私權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條文中包含了保護隱私權的精神,這就很難形成一個健全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使得個人信用征信中隱私權保護成了無源之水。在個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做了規定。法律上對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的保護是不全面的。在個人信用活動中,隱私權保護也存在許多問題:盡管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實現了全國聯網,但只向聯網的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還不能向社會其他部門開放。
(二)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設嚴重滯后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規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國家保密法》沒有法律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哪些征信數據不可以向公眾開放,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發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體的隱私權。目前我國個人信用制度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法規是《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和《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一方面立法層次低;另一方面法規只簡易的規定了隱私權保護的原則和大體框架,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現行法規只注重權利被侵犯后的救濟問題,卻很少關注事先預防,這使得公民的個人隱私權無法得到全面的保護。
2.征信管理機構運作不規范,管理混亂
目前有關個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側重于對征信機構的管理,對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則規制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時全國征信管理機構的管理權限并不明確,使征信機構管理混亂。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對征信方面的管理權,也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系統。但對征信機構經營管理的規定幾乎沒有,各征信系統和征信服務機構各行其是。
3.欠缺對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界定
對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合理界定是保護信用主體個人信用隱私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現行個人信用征信相關法規、部門規章都對不良信用信息規定了強制公開的期限,但是對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卻沒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為例,其條文中都沒有明確“不良信用信息”定義?!渡虾J袀€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惡意拖欠數額較大款項的信息,具體拖欠數額,由市征信辦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予公布。很顯然這個定義是簡單而粗放的,并沒有對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學界定。
三、加強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中對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的建設首先是相關制度的建設。在個人信用征信體系視野下保護公民信息隱私權,尤其需要填補法律空白形成體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確隱私權作為獨立人格權的地位。在將來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規定,同時還要對信用權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配合個人征信法律體系中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完善:其次,盡快出臺對個人信息權利予以保護的專門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和征信機構不得采集的個人信息范圍。再次,針對個人信用征信行業專門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對散布于銀行、稅務、工商等機構數據的公開制定統一的法律,確保征信機構合法、快速獲得相關數據。
一、構建與城市規模相適應的金融組織體系
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是金融發展的首要問題;只有完善的金融組織體系才能發展有效的金融業務;也才能以此促進城市建設的發展。對此,應從三方面發展金融組織體系:
1.金融機構總量適應需要。就是各類金融機構的數量要適應城市發展規模。我們認為,隨著人口的增長,要求金融服務范圍擴大、金融服務功能加強,因此,金融機構的數量與城市人口同比增長是基本要求,并著重考慮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總量要適度超前,也就是金融機構的發展不能被動去適應,而應主動超前發展,主動去滿足城市化的需要;二是金融機構的種類要盡量齊全,銀行、證券、保險各類機構都要適度發展,以適應不同的需求;三是要注重金融機構發展的質量,不以絕對數量論是否合理是否適應城市發展需要。
2.金融機構結構合理擺布。在金融機構總量適度發展或超前發展的前提下,應該保持金融機構的結構合理。我們認為,其基本要求:一是“大機構”與“小機構”的合理搭配,不以大小論成敗,要更加注重發揮中小金融機構的作用;二是國有、股份與民營金融機構的合理搭配,要更加注重發揮“非公”所有制金融的作用;三是內資機構與外資機構的合理搭配,要更加注重引進外資金融資本;四是銀行與證券、保險機構的合理搭配,不但注重銀行信貸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而且要更加注重發揮證券、保險機構支持、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
3.金融機構層級梯度有序。就是在發展金融機構時,要根據城市發展規劃格局,有組織、有計劃地發展各層級的金融機構。我們認為,特大中心城市要適度引進一級法人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省市級分支機構,全面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大型中心城市以地市級金融機構為主,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小城市應以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為主。從重慶萬州區的規劃發展看,應按照特大中心城市的要求,引進發展一定數量的具有較大規模的一級法人金融機構,大力引進發展有省(市)級權限的金融分支機構,鼓勵中小金融機構全面入駐,以盡快建成區域金融中心,在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中充分發揮金融的集聚、輻射、帶動作用。
二、完善與城市經濟相適應的金融支持體系
城市經濟與城市金融的共生共榮決定了城市金融支持城市經濟的發展必須要有深度和力度;各種支持手段必須滿足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城市金融支持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信貸總量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信貸投放密不可分;信貸投放的多少不但從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經濟增長的水平,而且信貸規模的大小還是決定金融業在產業發展中重要地位的標志??梢哉f,信貸總量的變化與經濟總量的變化應該保持同步。因此,我們以GTP的增速測算信貸總量的增速。其中,對不同的區域要考慮特殊情況給區域信貸總量基期數據的影響。
2.直接融資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隨著經濟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融資渠道越來越多,已經打破傳統的僅僅依靠信貸投入的模式,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債券、融資券等融資比例越來越大。特別是在城市建設中,政府、主管部門、金融機構都要從政策、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幫助、支持、鼓勵企業直接上市融資,以壯大企業資金實力,增強企業社會信譽,使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一個區域、一個城市上市公司的多少是衡量這個區域或城市的經濟社會化程度高低的尺度;上市融資的多少對城市經濟發展的也影響越來越大。因此,政府、主管部門、企業不但要重視信貸投入,而且要更加重視企業的規范發展,以利于讓更多的企業更快地上市發展。
3.發揮保險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保險作為我們抵御風險最科學最有效的方法、手段和保障,在經濟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此,在城市建設中我們要特別注重發揮其重要作用:一是注重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通過賠款和給付使企業不會因災害事故造成生產經營活動的停滯或中斷,從而有利于企業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保持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和穩定,以減輕經濟波動,促進經濟發展。二是注重發揮保險轉移風險的作用,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發展。如在企業貸款中引入保險機制,轉移、分散貸款風險,形成資金安全有保障的局面,讓企業愿貸,銀行敢貸,實現企業、銀行、保險“三贏”。三是注重發揮保險穩定企業經濟的作用。就是充分發揮保險機構長期處理風險隱患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指導企業進行風險管理,進行防災咨詢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以減少災害損失,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穩健運行。
三、健全與城市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
城市越發展,金融服務越重要。金融服務不到位,肯定影響城市建設的進程;金融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支持和帶動城市建設的發展。我們認為,城市建設中迫切需要快捷的支付清算體系、安全的證券交易體系和便利的保險服務體系。
1.快捷的支付清算體系。快捷的支付清算體系是加速企事業單位資金周轉、方便城市居民金融活動的載體。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充分發揮中央銀行統一規劃建設的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的作用,擴大參與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的金融機構范圍,完善其功能,降低其運行成本,使其成為全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支付清算的主渠道。二是建設適應城市規模、方便城市居民生活的存取款機構、網點,包括儲蓄機構、電話銀行、網上銀行、自動存取款機、自助服務終端等等。三是發展與城市經濟和居民生活相適應的無障礙刷卡設施,包括ATM機、POS等,使銀行卡成為企事業單位和城市居民生產生活的必備工具和重要幫手。從目前萬州區的情況(如下表)看,有關機構、設施的建設還很不夠,需要政府政策和財政的支持、鼓勵,以加快其建設步伐,使其成為城市建設的助推器。
2.安全的證券交易體系。隨著城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公眾公司必然增加,加之城市居民各種正常的投資需求,客觀上要求證券機構的發展與之相適應。從目前狀況分析,證券投資越來越被廣大居民所重視,但證券機構的發展還沒有完全跟上形勢發展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城市建設別注重發展證券機構網點,以適應城市建設中居民生活的實際需要。
3.便利的保險服務體系。在城市建設中的保險業發展不應追求保險機構數量的擴大效應,而應在機構適當增長的同時大力發展機構和人,做到保險品種齊全、手續簡便、收費合理、理賠及時、服務周到。而目前的問題主要是保險知識的宣傳、普及不夠,企事業單位、居民的保險意識不強,保險機構實力參差不齊,機構和人的素質及能力較低,保險服務的力度不夠等等,這樣不但要求保險機構的數量加快發展,而且要求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
四、發展與城市建設相適應的金融保障體系
城市建設中金融要發展,必須要有切實有效的保障措施。我們認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創新金融穩定體系、建立社會誠信體系是主要內容。
1.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一是要在現有銀監機構的基礎上,在各大、中型城市分別設立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以加強監督管理,防止監管真空導致的金融違法行為的失控和蔓延,防止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防止給城市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和消極作用。二是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之間要加強監管協作,互通監管信息,建立金融監管協作機制,以利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整體合力。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監管互信機制,實行一個監管機構的監管信息、監管結論與其他監管機構共享和共用,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并提高金融監管的整體效率。
2.創新金融穩定體系。穩定的金融體系是金融發展的基石;金融體系不穩定,金融發展根本無從談起,尤其是在城市建設中,城市化越高的地方,人流、物流、資金流越密集,客觀上要求金融服務水平越高,金融體系越穩定。在城市建設中創新金融穩定體系應從三方面著手:一是體制創新,就是在城市建設中,將金融穩定作為城市行政管理的主要職責之一,納入城市建設的主要議事日程,實行金融穩定屬地管理。二是機制創新,就是要成立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金融穩定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協調管理城市建設中的金融穩定工作,將金融穩定納入城市建設的考核指標,實行金融穩定專項檢查專項考核。三是制度創新,就是要制定實施城市建設中的金融穩定工作制度、辦法,堅持定期不定期的分析、報告、評估、總結制度,做到城市建設中的金融穩定工作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