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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誠信狀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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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誠信狀況

    第1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關鍵詞:保險公司;誠信體系;博弈模型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9-0043-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09

    一、我國保險公司誠信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保險業以負債經營為基本特征,其擁有的資本金與負債規模是不對稱的,因此保險經營以最大誠信為首要原則。但當今保險業發展中,保險公司以及中介結構只關注短期利益的行為,以及我國現有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使得我國保險業誠信狀況處于嚴重缺失的狀態。保險公司的不誠信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不如實告知。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以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使得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到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后獲得的保障程度等情況[1]。

    2.誤導客戶。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銷售人員誤導客戶的問題一直未得到實質性的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業務員在展業過程中,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突出保險責任而隱瞞除外責任,對條款的解釋避重就輕,強調投資收益而不涉及風險[2]。

    3.拒絕被保險人索賠要求。保險公司利用自身專業優勢、人才優勢,針對消費者對保險合同理解不深的弱點,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4.違法競爭。一些保險公司違規經營,采取支付過高的手續費、給回扣、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司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危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向保險監管機關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3]。

    由于我國保險業尚處于發展初期,每年的保費收入都在持續高速增長,因此各保險公司都在努力擴大業務規模,爭取市場份額。保險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使得整個保險業都處于一種粗放型的發展模式中,為拓展業務不惜誤導欺瞞客戶乃至違法競爭。這種只重視當期效益和發展規模而忽視長期效益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保險業誠信嚴重缺失和公眾對于保險業的嚴重信任危機,極大地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長期發展。如果不盡快著手解決誠信問題,當誠信缺失發展成誠信危機時,將導致保險業發展停滯甚至倒退。但目前保險公司由于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業績壓力,仍會全力去發展業務、擴大規模,這只會導致誠信的進一步缺失,使中國保險業深陷于此種惡性競爭之中。

    二、保險公司競爭博弈模型

    如上所述,當今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主要是由于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導致的,為何此種競爭不會導致各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優化,而是導致保險業的誠信缺失,筆者設定了一個博弈模型,以分析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狀況。

    (一)基本假設前提和要素抽象

    設市場上僅有兩家寡頭壟斷的保險公司相互競爭,此處筆者引入成本的概念,規定成本C是固定成本、服務質量成本和誠信成本之和,即一個服務質量優異、嚴格遵守誠信的公司要比一般情況付出更多的成本。兩保險公司分別確定成本c1和c2;產品價格p1和p2;需求函數記作Q1和Q2。由于各公司保險產品因誠信成本、服務質量成本不同,所以提供的保險產品具有差異性,需求函數為成本和價格的函數關系,設為:Q1=m(c1-c2)-(p1-p2)+1/2,所以Q2=1-Q1=m(c2-c1)-(p2-p1)+1/2

    (二)基本模型的構建和求解

    該模型分為兩個階段。第1階段,兩個保險公司同時確定成本c1和c2;第2階段,兩個企業進行價格競爭,以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4]。下面用逆序歸納法求解Hotelling模型下的納什均衡。

    在第2階段,兩個企業根據產品成本c1和c2,來確定p1和p2,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潤函數。如對于保險公司2來說,根據c1、c2和p1,得出利潤函數:

    通過保險公司1的利潤函數最大化的一階條件,可得其價格對保險公司2的價格的反應函數:

    類似可得保險公司2對保險公司1的價格反應函數:

    兩條反應曲線的焦點給出第二階段中子博弈的納什均衡下的均衡價格:

    將上述均衡價格帶入利潤函數中,可得雙方利潤函數:

    利潤函數最大化的一階條件是:

    在第一階段,兩個保險公司可以預期p與p及?仔1,?仔2,同時選擇成本,最大化自己的利潤函數。由最后的一階條件可以得出,兩個保險公司如果要同時取得最大利潤,只有m=1時才能達到。

    (三)模型的結論和解釋

    1.Q1與c1成正相關,與pi負相關。即需求狀況隨保險產品價格降低而增長,隨保險公司服務質量、誠信狀況的提高而增長。一個保險公司的業績不僅與自身的價格、服務質量、誠信狀況有關,還與市場上的競爭對手的相關情況有關。依據模型的假設,保險公司的業績與競爭對手的價格呈正相關,與誠信、服務質量成本呈負相關,即競爭對手的降價、提高誠信和服務質量的措施將對本公司產品的需求產生不利影響。

    2.由模型可知,在雙方的均衡條件下,當m=1時,雙方的利潤函數取最大值。此時根據需求函數Q1=m(c1-c2)-(p1-p2)+1/2,可看出誠信因素與價格因素對需求狀況的影響呈對等關系,但在現實中m值往往很低,所以雙方利潤難以同時達到均衡水平。由于我國保險市場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各保險公司很大程度上以爭奪市場份額為主要目標,而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導致現實中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虧損經營,但卻仍舊通過降價等措施努力擴大市場份額,這種以爭奪市場份額為主要目標的做法也直接導致了當前保險市場誠信嚴重缺失。要改變此種現狀,僅僅依靠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業界的大力號召是無法改變的。要改變保險業的誠信缺失狀況,還是要以保險公司為突破口,從保險產品的需求曲線入手,通過制度設計使得保險公司經營目標和保險業誠信建設達到一致性。

    3.模型中m值體現了誠信因素對于保險需求的影響程度。在保險公司制定策略時,m應作為一個常數,因為m不是由保險公司決定的變量,它是與社會公眾認知相關的常量,它隨社會公眾認知的改變而變化,所以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對其實施影響。當采取的措施能夠使保險公司的誠信狀況的影響力大幅度擴大,使公眾對保險誠信的認識產生改變,令m值達到一個較大的值。根據需求函數Q1=m(c1-c2)-(p1-p2)+1/2,可看出當m值越大時,保險公司的誠信狀況對于需求函數的影響越大。這樣使誠信因素成為投保人在選擇保險公司產品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保險產品的需求狀況會與其誠信狀況產生一種對等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才會開始真正重視其誠信狀況,擁有極大的動力去改善其非誠信因素。

    三、保險公司誠信體系建設的途徑

    在保險市場上僅僅依靠道德的約束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道德作為一種軟約束,只能在社會上號召和提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法起到明顯的效果。保險業誠信問題是制度的問題,是制度缺失而引起的問題。通過制度設計解決誠信問題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是通過完善誠信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大對不誠信行為的懲罰措施,增大保險交易方不誠信行為的成本;另一方面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通過制度調節,使保險公司為了實現自己的經營目標而需要努力完善自身的誠信建設。前一種方案是我國目前主要采取的方法,由我國目前誠信方面的嚴峻形勢可見此種方法的效果一般,而且我國的法制建設還需要很長時間來完善。因此我國可以積極探索第二種方案,通過市場的有效調節,保險公司能夠自主地去積極改善自身誠信。

    由上述模型可知m值在保險業的誠信建設中處于重要的地位,通過制度設計增大m值可以使保險公司經營目標和保險業誠信建設方向一致。本文引入以下三項制度措施,作為完善保險公司誠信體系的途徑。

    (一)顧客滿意度測評體系

    顧客滿意度測評是根據保險公司及其關系人提供服務的特點確定顧客滿意度指標評價體系,以數理統計為基礎,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測算顧客對保險公司及其關系人提供服務的滿意程度及分析影響滿意程度的因素,找出保險公司改進服務方向的一種管理方法。通過將各個保險公司顧客滿意度測評的結果公布于眾,會對公眾購買保險產品的行為產生重大的引導作用,從而增大m值,逆向刺激保險公司加強自身完善。

    保險產品及服務質量符合顧客的期望是顧客滿意的基礎,顧客的期望往往建立在保險公司及其關系人所做的承諾之上。經營者是否履約直接影響顧客滿意度的高低,承諾不明確、承諾不可兌現或承諾后不兌現都會影響到顧客的心理感知和認知[5]。

    顧客滿意度測評指標體系是一個多指標的結構,運用層次化結構設定測評指標能夠由表及里、深入清晰地表述顧客滿意度測評指標體系的內涵。每個測評指標都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采用5級李克特量表,采用的5級態度是:滿意、較滿意、一般、較不滿意、不滿意,相應賦值為5、4、3、2、1。每個測評指標的顧客滿意度測評值由式(1)計算獲得:

    其中:Si是第i 個測評指標的顧客滿意度測評值;n 為影響顧客滿意度的指標個數;k 為評級指標滿意度的等級數(如果按5級分類法,則k=5);Xj為顧客滿意度指標為j 時所對應的分值;Yij是指在調查中,對第i 個指標,顧客選擇j 項回答所占的比例。

    對于每個指標,不僅要進行滿意度的測評,還要進行重要性的測評,同樣可以進行5級分類法:重要、較重要、一般、較不重要、不重要,相應賦值為5、4、3、2、1。每個測評指標的重要性測評值由式(2)獲得:

    其中:Vi是第i 個測評指標的重要性測評值;n 為影響顧客滿意度的指標個數;m 為評級指標重要性的等級數(如果按5級分類法,則m=5);Kj為指標重要性為j 時所對應的分值;Rij是指在調查中,對第i 個指標,顧客選擇j項回答所占的比例。

    筆者根據各項指標對顧客的重要性和顧客對各項指標的滿意度建立二維分析模型。

    根據二維分析模型對保險公司各方面提出建議,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同時進行指標重要性測評的主要目的是能夠根據每個指標的重要度在所有指標重要度之和中的占比,得出該指標的滿意度所占權重[6]。某保險公司的顧客滿意度指數可用公式(3)表示:

    其中:CS為該保險公司的誠信度;Si是第i 個測評指標的顧客滿意度測評值;n 為影響顧客滿意度的指標個數;Vi是第i 個測評指標的重要性測評值。

    顧客滿意度測評是保險公司誠信體系完善中的重要一環,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應逐步向“顧客第一”轉變。通過開展顧客滿意度測評使保險公司直接感受顧客的需要、顧客的忠誠或抱怨與實現自身經營戰略目標之間的關聯度,促使其樹立起以顧客為核心的經營理念。

    (二)保險公司投訴制度

    我國保險業目前還沒有健全的投訴體系,當前的保險監管機關所受理的投訴都是關于保險公司根本性的問題,如保險公司及其高管人員違法違規、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設立等問題,而在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出現最多的包括理賠糾紛、投保糾紛、營銷和售后服務糾紛、合同糾紛等卻都不屬于向保險監管機構的投訴內容。當前顧客對于保險公司的投訴只能是向消費者協會提出,而消協又不具備保險方面的專業性,因此投訴很難得到有效解決。

    此外,通過建立保險業健全的投訴體系,可以有效收集社會公眾對于各個保險公司的投訴,從而可以得到在保險業誠信建設中的一個重要指標―投訴率。然后將各個保險公司的投訴率指標公布于眾,也能導致增大m值,有效引導公眾購買保險產品,從而逆向刺激保險公司改善自身誠信。

    針對此問題,可借鑒香港的保險索賠投訴局制度。香港除了保險業監理處以外,還有保險索賠投訴局負責處理一定限額內牽涉到保險公司的個人保險索償投訴。由于大多數保險糾紛都是個人保險的低額合同糾紛,而這些糾紛的投訴按照我國保監會的規定應交由向上一級保險公司處理,這種處理機制顯然會受到顧客的質疑。如果糾紛進一步擴大的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得到解決,不但增加了雙方的負擔,又使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受到損害。

    因此,目前可建立低保額投訴裁決機制,及時化解大量出現的保險糾紛。該裁決機制應在保險監管部門或保險行業協會的組織下,由各家保險公司作為會員單位自愿組成,其主要職能是:裁決被保險方對會員單位的投訴,裁決的權限僅限于通過協商尚不能解決的低保額糾紛。對于裁決結果保險公司必須執行,如果被保險方不同意裁決結果可以繼續向上反映,直至向法院提訟。

    而現實中也存在此類保險合同糾紛調解機制,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于2007年印發了《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各省市也都在著手建立此類試點機構,但仍存在的問題是,機構規模仍然很小,并且不為公眾所熟知。筆者認為,應充分重視該機制,一方面完善調解處理機構,加強培訓調解處理人員,使該機構能夠充分擔當起處理合同投訴的重任;另一方面增大該機制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使大多數公眾能夠通過這個途徑使合同投訴得到解決。

    保險公司投訴制度是對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完善的一種重要的后續機制,即使是誠信程度再好的公司也會出現紕漏,而投訴體系的完善使得每個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是保險業一種負責任的形象體現。

    (三)加強保險公司誠信監管

    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營銷員流失率、退保率、賠付率等方面的有效監控,因為這些方面都是對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有效反映[7]。另外,這些指標能夠公正公開的情況下,也能起到增大m值,引導公眾購買保險行為的效果。

    1.保險營銷員流失率。保險營銷員的大量流失表明保險公司在教育培訓方面的不足,對于教育培訓中的核心部分―“誠信教育”也必定存在不足。這樣即使是留存下來的保險營銷員,其代辦的業務也必將存在大量問題。同時流失率高的保險公司中有大量只在短期從事保險的營銷員,其在這段時間內所辦理的業務的誠信將存在重大問題,而且實踐也表明,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保險欺詐和誤導大量存在。另外,人的頻繁流動產生了大量的“孤兒保單”,有的保險公司不能及時通知保戶并收取續期保費,導致保單失效,給客戶帶來損失。

    2.退保率。客戶的退保可能是由于客戶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從而保險標的狀況或保險需求產生變化,這屬于正常狀態下的退保。對于各個保險公司而言,這些特殊情況的比重理論上應大致相同,所以現實中各保險公司退保率的差異主要在于保險公司在投保階段對客戶誠信狀況。如果在投保時存在誤導,客戶在投保后才發現,便會發生退保,所以可推斷退保率高的保險公司其誠信狀況必然存在問題。

    3.賠付率。現階段保險業的一個嚴峻問題是投保容易索賠難。一些人為了吸引投保人投保,保前服務十分周到,有時甚至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作用。但在客戶投保后,保險公司服務質量普遍隨之下降,在客戶出險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更是困難重重。有時保險公司為了爭攬保費,在核保時不進行嚴格審查,單方面相信投保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而一旦出險,保險公司便以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種種理由拒賠,因此賠付率也在一定程度內表現了保險公司的誠信狀況。

    保險公司需要依照保監會提供的計算方法,計算一定期間內的上述指標,并按時提交給保監會。保監會向公眾公布上述數據,并在網站上保留一定年限,以供公眾查閱。對于沒有按時提交、沒有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或提供虛假數據的保險公司,保監會應對其給予一定程度的行政處罰。對于提供的數據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警戒線的,保監會應對相應保險公司更加嚴格地監管督查,對發現的不誠信行為給予嚴厲的懲罰措施,并向公眾及時公開。

    參考文獻:

    [1]孫蓉.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制度分析[J].保險研究,2003(9):2-5.

    [2]李增輝.保險業誠信問題的經濟學思考[J].保險研究,2005(7):19-22.

    [3]姜華.論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J].保險研究,2004(3):30-32.

    [4]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45-48.

    [5]劉滿風.顧客滿意度測評模型比較研究[J].江蘇商論,2005, (11):29-32

    第2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

    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第3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華林.保險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第4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一、近年來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所取得的成績

    (一)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初步展開

    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至2010年全國各地保監辦、保險行業協會圍繞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保險誠信經營理念得到認同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中,均能突出強調誠信。如中國人保幾十年來秉承“穩健經營,篤守信譽”的經營思想指導業務發展;中國人壽以“誠信負責,穩健發展”為企業宗旨;泰康人壽認為“誠信在保險行業至高無上”;新華人壽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小組”,領導公司的信用體系建設;平安保險公司經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獲得了AAA級信用等級證書。由此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為保險業界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三)營銷員的誠信狀況有所改善保險營銷員曾一度以總體素質較低,誠信水平不高,社會形象較差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經過近年來的治理,營銷員的誠信水平有所提高,誠信狀況有所改善,誤導、欺瞞現象明顯減少,失信行為初步得到控制。營銷員隊伍數量龐大,且直接面對公眾,因而可以說他們的誠信狀況從某種意義上代表保險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營銷員的誠信狀況好轉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已初見成效。

    二、目前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雖早在2002年就開展了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還有許多地下保單的現象在我國東南各大城市屢禁不止。

    2.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

    3.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4.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年以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車貸險”騙賠案使財產險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在壽險方面,一些邊遠地區的保險公司被迫停辦醫療險正是因為無力解決投保人無病卻常年稱病住院問題。

    (二)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征信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在廣州的“車貸險”騙賠案中,曾經發現一家保險公司的6個支公司同時為一部車辦理了保證保險。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夠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導致了保險業的大規模擴軍和營銷模式得變化,而保險公司的增加和追求業績的體制,導致了有些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惟保費至上,置公司名譽和客戶利益于不顧,當然這也有保險公司的責任。另外,業務員完成保費收入指標(且不論這個指標是否經過科學測算,是否實事求是)不但有物質獎勵,還可能加官晉爵,否則,就會遭到懲罰,甚至丟掉“烏紗帽”。同時,基層公司可支配的費用也僅僅唯系于保費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這種政策導向驅使基層公司以保費規模最大化為首要經營目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

    5.保險公司保險人質量和福利問題有待改善。人良莠不齊,很多人的專業素質和誠信問題,自身對條款不是很熟悉,然后對客戶許諾口頭支票,而沒把產品的條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講清楚,導致最后客戶覺得上當受騙了,而延伸到對保險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險公司的人之間相互攻訐,讓客戶覺得人的素質低下。很多客戶由于自身知識

    不足,未能及時的使用自身的權利,單聽人的片面之詞,而人也未能及時全面的給客戶一個解答,因而客戶未能及時了解自身的利益保障,產生了最后申請理賠時招到拒賠的現象,讓客戶覺得保險是騙人的了。

    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業務員數量也急劇增多,保險公司不為業務員繳納社保,不把業務員納入正式員工等等問題也日益凸顯,這也是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會導致騙保,還有投保容易理賠難的情況。

    第5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論文摘要: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存在著影響誠信建設的一些問題。相應的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加強保險市場管理,加快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民族保險業的健康成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和社會產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經濟學的視角看,信用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自律性規則,既是道德規范的選擇,又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選擇。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于道德規范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信用建設問題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認真思考且積極面對的嚴峻挑戰。

    一、當前保險市場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

    縱觀目前保險市場發生的各種問題,多與保險信用機制的不完善有關。這些影響誠信建設的問題主要有:

    1.競爭主體行為不夠規范,主要表現為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回扣,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

    2.內部管理、險種設計、精算水平、營銷手段、風險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沒有統一的有關信用度的認定機制,缺乏對失信者進行全社會懲罰的措施,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狀況難以實施全面有效的評價與監管;

    4.在保險業內部,有關信用的信息處于嚴重的不對稱狀態。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又強,使保險消費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后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作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綜合使用;

    5.從業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一J誤導甚至授意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對策

    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主要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完善的信用體系和規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作為具有市場風險、以誠信作為經營基本原則的特殊行業,保險公司更應將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為發展之源,立身之本。具體對策:

    1.建立完備、規范的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實行集約化經營。要從組織管理、財務核算、責任累積、風險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險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要創新管理理念,廣泛運用當今先進的技術成果來提高管理效率,加速產品開發、數據處理、資金劃撥、成本核算、業務和辦公自動化、網上營銷等業務內容的電子化進程,提高資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經營風險管理的集約化經營水平

    2.規范人從業行為,加強對公司全體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素質是提升保險信用制度的重要環節。我們目前仍以保險人展業為主,所以推進人的職業道德素質教育、強化依法經營意識、使現代人了解職業道德和誠信原則的關鍵所在,并將職業道德教育融人常規的職業培訓之中就顯得成為重要。另外,也應加強對公司全體員的教育和培訓。培訓員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員工誠信道德的選擇與評價能力。要創建道德環境,使員工在實踐中體驗和升華道德情感,理解并認識誠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從而自覺規范自己的道德行為。

    3.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誠信人格影響員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則,言傳身教,感染并帶領一大批具有誠實人格的高素質員工隊伍,各級工作人員之間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團結協作的工作關系。要強化“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觀念,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

    4.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是建立保險信用體系的根本途徑。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它作為商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戶往往通過理賠、到期償付、回訪等判斷公司及產品的優劣。因此可以說,企業信譽和服務質量是公司的兩大命脈,誠信服務更是維護客戶權益的重要體現,整個營銷的全過程公司都必須提供始終如一的、全面的、及時的、周到的服務。首先,在客戶買保險時,通過耐心細致、詳細全面、客觀真實的服務,使客戶能明明白白買保險。其次,公司應在保單維持階段為客戶提供長期的優質保險服務。當客戶申請被接受后,通過電話回訪、面見被保險人等方式與客戶聯系。確認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客戶的陳述與投保單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實,以便發現問題能迅速處理。切實維護和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塑造專業、真誠、守信的良好企業形象。當客戶發生事故前來索賠時,應盡量合理簡化手續,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此外,通過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量化服務標準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用真誠、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和社會大眾對整個保險行業的信任和支持。

    5.規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信用行為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誡信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具體運用,是保險人估計和判斷風險的一個重要依據。鑒于中國目前的狀況,可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根治個人信用缺失的頑癥,讓誠信真正成為一種公認的財富。

    第6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鑒于保險的特殊性,多數國家要求投保人在辦理保險時就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應主動告知,而我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說明義務采用詢問告知方式。20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詢問告知制度的體現,即只有在保險公司詢問的情況下,投保人才有義務如實告知。與詢問告知制度相對應的便是主動告知制度,也稱無限告知,即不經過詢問,投保人也應當將與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及費率高低有關的重要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隱瞞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實,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1908年德國保險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在合同締結時,就其所知的所有危險承受的重要事項應告知保險人。1930年法國《保險合同法》第15條第1款第2項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就其所知悉影響危險承受性質的事實,應當正確地告知保險人。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應在訂約前將所知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凡在通常業務上應知的事項,均推定為投保人已知,如有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實際上,不管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由投保人主動告知則更便于告知義務的履行。因為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最了解保險標的物的狀況及危險發生情況,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也難以清楚了解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如實告知義務是各國保險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保險合同中的基本行為規范。

    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條款對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新增了保險人應當對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在內的全部合同內容履行說明及提供格式條款義務,并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對責任免除條款履行說明義務的具體要求與形式。

    投保人的被動告知義務與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新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大亮點。立法的原意是推定合同主動方不誠信,也就是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不誠信為推定前提,并且合同主動方(保險人)會比投保人更容易出現不誠信問題,保險人不誠信比投保人不誠信的影響更大。因為,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不誠信侵害是點的問題,而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不誠信是面的問題,一個保險合同在制定時出現有意欺詐會使所有投保人上當受騙。因此,為保證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投保人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各種事實情況對保險人進行告知和披露,保險人應當在承保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的范圍、內容及免責事項。新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作出更嚴格的要求,是為了引導保險人向最大誠信化方向發展。

    二、保險人誠信缺失原因分析

    (一)制度的約束力不強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大多對保險誠信規定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一些地方的監管部門力量嚴重不足,對保險人失信行為缺乏全面的督查。加之,保險行業協會建設滯后,行業內缺乏統一的操作標準,行業內協調和平衡機制比較脆弱,保險業的自我約束能力還遠遠低于社會對保險業的要求,行業惡性競爭越來越激烈,破壞了保險業的誠信基礎,導致不誠信風險的增加,而行業內對影響保險誠信的行為和破壞保險市場秩序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人缺乏強有力的約束。

    (二)對保險從業人員管理不完善

    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保險行業總人數的80%以上,這支銷售隊伍是保險業的主力軍。但是,保險業內部的管理機制在很多方面都不適應保險業發展的需要:其一,缺乏長效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營銷員的收入只與銷售業績掛鉤的做法,使營銷員因利益驅使而做出誤導欺瞞客戶的行為;其二,保險人流動性大,跳槽頻繁,對保險人的管理比較難,目前保險人還沒有一套制約機制來監控和制約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其三,保險營銷員缺乏必要的學習和培訓,業務素質比較低,對相關保險的條款以及出險后如何賠付等知識了解的不夠全面,容易誤導保險消費者。

    (三)保險信息不對稱

    保險業的產品特征、行業特性決定了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一方面,保險公司可能憑借自身對產品、市場等方面的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另一方面,保險人難以知道投保人標的的真實信息,投保人可能憑借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逆向選擇。目前,由于我國保險業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征信系統和信用評估系統,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缺乏,導致投保人隱瞞事實、騙保行為經常發生;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模糊不清,信息公開不徹底,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互不信任,雙方難以實現真正的共贏。

    (四)保險人過度承諾

    保險業界常說,保險賣的就是“承諾”。但是保險人過度承諾,導致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期望值過高,過度的承諾保險人又難以兌現,導致保險人誠信受到質疑。在保險服務競爭中,有些保險公司承諾,理賠款當天付款、三天付款等等,響當當的承諾提高了被保險人要求享受較高服務的期望值。但是,受客觀實際的影響,如理賠資料的傳遞、流轉,理賠資金的準備、支付,理賠授權管理的限制等,保險人難以全面實現承諾。被保險人質疑保險人的承諾為虛假承諾、空頭承諾,這就給被保險人留下不誠信的印象。

    三、提高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措施建議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寫道:“一旦商業在一個國家興盛起來,它便帶來了重諾言守時間的習慣”,誠信是市場經濟準則的核心,是企業的生命線。保險業是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最大誠信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是其安身立命之本。通過保險業自身的努力以及依托全社會的力量,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提升保險誠信服務水平,是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堅強基石和重要前提。

    (一)加強保險條款設計的科學性

    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基本上采用格式條款,投保人常常處于被動地位。而保險人制訂的很多條款在保險責任的規定上模糊不清,與免責條款發生沖突,在條款表述上專業詞匯過多,晦澀難懂。模糊加之專業性太強,使投保人難以理解保險條款。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往往強勢作出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時,保險條款的效力受到質疑,保險條款被質疑為“霸王條款”,實則是保險人的誠信受到了質疑。保險條款的效力要得到社會的認可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保險條款合理性和合法性,實現保險條款與現行法律的有效對接。保險人通過清理與法律法規不相銜接或不一致的條款,防范因為條款與法律法規的不對接而產生的不誠信風險。二是條款的設計要科學,要更加通俗易通,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解。并且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要嚴格履行說明義務,幫助投保人正確理解條款,以達致雙方真正的合意。正如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要提供+說明,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要提示+明確說明。

    (二)提升保險業的服務水平

    首先,明確保險業的社會性與服務性,樹立服務意識。“社會企業”這個觀點是由2006年諾貝爾獎獲得者尤努斯提出。保險企業是典型的社會企業。因為保險公司的資本是由無數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形成的,保險人作為風險經營人和管理人,履行的是一種為被保險人管理資金與提供服務的職責,保險企業具有天然的公眾公司特點。明確保險業的社會性、服務性,將服務意識貫穿于產品開發、銷售、保全以及理賠等全過程和各環節,切實將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大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力度。其次,保險人要提供更加公開、透明的服務。健全信息披露機制,擴大信息披露范圍、頻度和渠道,將保險經營行為置于社會公眾監督之下,解決保險公司誠信不足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險人從廣告宣傳、產品銷售到保險期間的服務和理賠等各個環節,都應當如實、全面、準確地向投保人公開、告知各種相關信息,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及時地獲得必要的保險信息資源,得到放心的、值得信賴的服務。再次,加強保險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個別企業、個別人員的誤導、失信乃至保戶的誤解、誤讀,其傷害往往波及很廣,所以扎實培育商務誠信,避免“誠信缺失”,是一項長期的基本建設,其重要性不亞于職業技能培訓。積極培育商務誠信的養成,樹立保險人服務社會建設、參與社會管理的形象,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尤為迫切。

    (三)依托全社會的力量

    第7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論文摘要: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承諾,這就決定了保險業較其他行業對誠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誠信問題卻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桎梏。因此,本文從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對稱兩方面對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強誠信建設的建議。

    眾所周知,負債經營是保險業的基本特征,如果沒有誠信,公眾就會喪失對保險業的信心,切斷涌向保險業的資金鏈條,動搖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良好的信用是保險業的生命線。但目前誠信問題卻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桎梏。

    一、 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出現了一些違背誠信原則的現象。一些保險公司利用信息優勢和保險業務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個別案件中拒賠不合理;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而不少保險人在利益驅動下,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味向客戶推銷保費高卻不一定適用的險種;還會出現撕單、埋單、私吞或挪用保費、制造假賠案、誤導甚至欺騙投保人等行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在不滿足投保條件下為獲取保險保障而提供虛假信息;更有甚者,騙保騙賠花樣翻新等等。這些違背誠信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對保險業的發展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

    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而在一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在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上,由于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了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

    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高速發展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目前,我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而我國現行的保險人制度是一種松散的經濟利益關系,委托人無法實現對人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進而導致人偏離委托人的目標,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產生各種有損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為。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

    2.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

    (1)對于保險人而言

    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簡便的分類計算法厘定保單價格,但卻不能區別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其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即所謂的逆選擇問題。另外,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保險人對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致使保險人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真實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或應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

    (2)對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險商品復雜多變,保險服務參差不齊,而人們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因此,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投保人事實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以致很難對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訂的,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之絕大多數保單條款在表述上所含專業詞匯過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而且賠付時,一般由保險公司解釋賠付的條件和拒賠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抗辯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制定、履行、賠付等一系列過程中,都存在保險人利用其掌握的優勢信息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對于保險人而言

    目前,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實行首期業務傭金和續期業務傭金相結合(首期業務傭金較高,續期傭金則逐年遞減)、人的違規成本太低、缺乏長效激勵機制等,這極大地誘發了人的道德風險。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使下,保險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誤導投保人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都是基于保險人、保險人以及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三、對策建議

    首先應健全誠信法規制度,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從保險條款、財務方面加強監管,嚴厲懲戒毀約失信行為,在保險業內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痛”的氛圍;其次,在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同時,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庫,以利于社會查詢,同時,各保險公司之間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應能共享,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再次,對保險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要考慮制約制衡機制,建立規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險監管機構的干預下健全和規范我國保險中介體系;最后,保險人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市場的保險技術和運營策略,對風險進行精確的分類和測算,設計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從而規避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而且可以通過條款約定等形式,對投保人投保后的行為加以限制和激勵,從而預防和控制道德風險,以防止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參考文獻

    [1] 吳定富.加強誠信建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R].世界經濟發展大會報告.

    第8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繼承傳統文化,必須建設誠信企業。縱觀中華傳統文化,“誠信”是一以貫之的價值取向、是華夏民族傳統文化的精華。“誠信”文化源遠流長,成為推進民族進步的源泉。

    健全市場經濟,必須建設誠信企業。健全的市場經濟必然是誠信經濟,因為價值規律要求的等價交換,競爭規律強調的優勝劣汰等,無不以“誠信”為根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誠信企業將越來越多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市場的青睞。

    搶占制勝先機,必須建設誠信企業。當今企業之爭,占先機者勝。安博爾中誠信評級傾力打造最具影響力信用品牌。

    微軟公司因為率先搶灘電腦操作系統平臺而建立了強大的軟件帝國。而要搶占先機,首先必須有識別先機的慧眼。入世后的中國市場,國外公司蜂擁而至,國內公司虎視眈眈,競爭先機何在?筆者認為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在市場競爭中出奇制勝的先機就是誠信。

    建設富有競爭力的誠信企業

    建設誠信企業,是事關企業組織運作和發展戰略的全局性工作,應全面規劃,整體推進。

    加強個人信用管理,打造誠信員工隊伍。建立企業員工誠信管理“三機制”:

    ——建立誠信教育和培訓機制。安博爾中誠信評級傾力打造最具影響力信用品牌。

    一是重塑誠信理念。開展員工職業道德教育,使員工牢固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從業理念;二是引導誠信行為。精心策劃和深入開展“剎歪風、樹正氣、講誠信”活動,有效引導員工的誠信行為;三是培訓員工,向其灌輸信用知識。

    ——建立信用征信和評估機制。企業員工個人信用征信,除社會消費信用外,還應側重于員工在企業內部的信用行為,并應重點強化對信用風險關鍵環節和關鍵人員的跟蹤監控。

    ——建立獎勵和懲罰機制。獎懲機制是確保員工誠信行為、打造誠信員工隊伍的關鍵環節。企業應該對誠信等級高的員工在待遇、榮譽、職位上給予適當傾斜,使“誠信”成為員工在企業立足和發展的“通行證”。

    建設誠信機關,夯實誠信基礎。機關是企業的“中樞”,建設一個高效、廉潔的誠信機關,關鍵是推行“陽光行政”,提高機關“誠信”指數。

    ——建立決策信息通報制度,強化職工監督。高度重視落實職工知情權,增進信任、集民心、聚民意。

    ——建立有效制衡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建立中層以上干部的動態廉政檔案,在考核、選拔干部時實行“廉政一票否決制”,樹立機關的誠信形象。

    ——開展“開門評議機關”活動。機關主動請基層單位員工給機關“挑毛病、找問題”。堅持經常性地“一評一議”活動,對群眾意見較大的部門進行勸勉和教育,限期整改。

    打造誠信服務文化,鑄就誠信強勢品牌。

    ——總結實踐經驗,完善誠信理念。形成具有企業自身特點的誠信理念體系,使“誠信”文化內化為企業文化的核心特質。

    ——更新服務觀念,滿足客戶要求。明確“既是賣方,更是買方”的觀念定位。使每次為客戶服務的過程都變成一次積累信息、自我剖析、不斷完善的過程。

    ——實施客戶抱怨、滿意管理。堅持“客戶滿意度調查分析”制度,形成服務質量全面評估的有效機制,尊重客戶意見,提高服務質量。

    強化風險管理,規避外來信用風險。能否按期收回客戶賬款,直接關系企業的現金流量和正常運轉,甚至關系到企業的興衰存亡。因此,必須不斷強化企業的誠信風險管理。

    ——健全管理機制,強化內部風險責任。建立和完善嚴格的客戶賬款催收責任制,量化細化帳款回收責任,并以帳款回收實績作為相關人員業績評定的依據。相關人員要肩負起動態跟蹤監控客戶付款狀況和能力的責任,有效規避費收風險,使整個帳款回收流程實現“無縫對接”,確保運轉所需資金及時到位。

    ——建立預警機制,控制潛在信用風險。建立和完善客戶資信檔案,對其注冊信息、財務報表、銀行開戶情況、付款記錄、經營狀況、市場前景等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處理,對客戶的信用狀況進行動態跟蹤,隨時判斷出資信變化情況,如果發現客戶付款能力降低、存在信用隱患的問題,要果斷采取措施,將信用風險降到最低。

    第9篇:公司誠信狀況范文

    關鍵詞:二手車;問題;對策

    1 我國二手車市場存在的問題

    1.1 沒有統一收費標準,稅收征收困難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未規定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稅收標準,而延用以前的有關標準,即:面向二手車經營公司征收的減半后的增值稅,即 2%的增值稅,而作為個人交易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則不需要交稅。因此,稅負不公平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

    1.2 二手車市場的誠信問題

    前期二手車市場遺留下來的誠信問題雖有改善,但還未得到很好的解決。誠信問題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1)車輛的真實狀況。在銷售車輛時,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的真實狀況,以次充好。在技術方面隱瞞的包括車輛事故、真實里程、車輛質量等等。在手續方面,往往存在車輛違章罰款、欠費等陷阱。(2) 價格談判的信譽。目前二手車市場上,一些不法公司或者個人,在二手車交易談判時,虛報價格,在實際成交時“宰客”。

    1.3 二手車售后質保問題

    (1)二手車經營者缺乏誠信。二手車經營者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對消費者隱瞞真實車況,提供虛假信息;(2)二手車改裝。有的二手車原車主在使用過程中進行了改裝,但在出售時又恢復了原廠配置。(3)跨區域售后服務問題。即使二手車經營者提供了質量擔保,也往往因為購車用戶在外地,距離二手車經營者路途遙遠而無法實現索賠。

    1.4 二手車金融服務問題

    二手車金融服務的核心就是以二手車為質押的融資,目前在國內還沒有金融機構為二手車經營者或者二手車消費者提供融資服務。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二手車車況的復雜,需要較深的汽車檢測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國內還沒有哪家金融機構在這方面儲備了專業人才,二手車價格難以準確判斷。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國內二手車經營者的誠信度一直受市場詬病,在未建立二手車經營者的信用記錄的情況下,對二手車經營者的融資顯得風險較大。

    1.5 二手車保險服務問題

    二手車保險服務問題主要就是二手車質量擔保的問題。由于市場誠信的問題,保險公司在開展二手車質量擔保方面,不敢輕易和二手車交易市場內的經濟公司以及一般的經營公司合作,一般只考慮和汽車生產廠商合作在4S店系統開展。

    1.6 面向全國范圍的二手車流通體系的建立問題

    如果沒有全國性的二手車流通體系,將會導致國內二手車需求無法得到有效滿足,使跨區域二手車流通成本居高不下。

    2 對二手車市場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

    2.1 建立全國車輛維修、交易檔案

    車輛維修、交易檔案的建立,對于確認二手車車況信息非常重要,先進的檢測技術再結合完整的維修、交易檔案,能夠確保二手車車況信息的真實性。

    2.2 設立國家車輛技術檢測中心

    二手車質保根據質保范圍和質保時間有無數種選擇,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客觀上需要一個基本的質保范圍和質保時間,通過國家車輛技術檢測中心可以制定這一基本質保。在二手車交易中,一旦發生質量事故糾紛,需要一個具有權威的檢測機構對質量問題進行仲裁,國家車輛技術檢測中心可以發揮這一作用。

    2.3 建立二手車價格機制

    就現階段我國二手車市場發展狀況而言,誠信體系建設是其中的重要一環,其關鍵就是二手車價格的認知度。在二手車交易將進一步放開的趨勢下,行業組織及時的指導價格能夠規范二手車經營主體,指導二手車交易行為,促進二手車市場發育。

    2.4 建立全國范圍內的二手車經營者信用檔案

    通過政府行政干預,建立誠信商戶檔案及考核監督機制,努力加強誠信商戶的動態化管理,在考核商戶誠信經營實績的基礎上,完善商戶管理機制,向全行業、公眾及媒體公布誠信經營企業名錄,增強誠信經營監督的社會效應。

    2.5 完善二手車行業法規

    如今的二手車行業并不是十全十美的,還有許多的漏洞和不規范。究其原因,最大程度源自于缺乏行業規范。

    2.6 引導二手車檢測行業的發展

    長期以來,在我國二手車鑒定評估方面沒有可以依據的評估標準與規范,在鑒定評估過程中,很少使用檢測設備,主要靠評估人員的肉眼觀察,隨意性很大,加上評估師水平不等,良莠不齊,很難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可要求通過專業人員,借助檢測設備與工具,統一的評估標準和流程,對二手車進行量化的技術檢測,并由二手車經營企業或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向消費者告知二手車技術狀況鑒定結果。

    2.7 引導保險公司提供二手車質保產品

    在有了二手車真實車況信息與價格信息的前提下,保險公司能夠極大地降低其經營風險。但由于保險產品的特點,在保險公司開始涉足二手車質保時,必定存在成本較高的問題。政府應在稅收方面予以一定的優惠以刺激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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