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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三氧化二砷;沙利度胺;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加速期
[中圖分類號] R733.72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4721(2011)02(c)-059-02
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CML)是骨髓惡性增殖性疾病,其標志是染色體產生融合基因導致細胞惡變,目前對于加速期和急變期尚無較好的治療方法。近年應用酪氨酸及酶抑制劑甲苯磺酸索拉非尼治療此病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患者總的生存期有所延長。但由于其高昂的治療費用,限制了臨床的普遍應用。對于那些無條件應用甲苯磺酸索拉非尼治療的患者,探索新的治療是臨床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本院應用三氧化二砷聯合沙利度胺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加速期患者11例,取得了一定的臨床療效,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本院2006年1月~2010年1月確診為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加速期患者11例作為治療組,與同期確診的9例患者(對照組)進行比較。所有患者診斷標準均符合張之南主編的《血液病診斷與療效標準》[1]。對照組中,男5例,女4例,病程1~3年,年齡40~76歲,中位年齡60歲;治療組中,男5例,女6例,病程1.5~4.0年,年齡45~78歲,中位年齡66歲。治療前均有骨髓細胞學、骨髓活檢檢查及染色體檢查。所有患者進入加速期前均接受羥基脲、白消安片、異靛甲和干擾素治療。兩組患者的性別、年齡、病情,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治療組應用三氧化二砷(商品名:納維雅,由北京雙鷺藥業生產)10 mg/d,28 d為1個療程;同時應用沙利度胺100 mg每晚睡前口服,每周加量50 mg,直至200 mg/d。對照組應用DA方案聯合化療,具體用藥:柔紅霉素40 mg/m2,第1~3天,阿糖胞苷100 mg/m2,第1~7天。治療過程中隔日查血常規,每周監測肝腎功能等生化指標,每療程后復查骨髓象及骨髓活檢檢查。3個月后復查骨髓染色體檢查。
1.3 療效評定
參照張之南主編的《血液病診斷與療效標準》[1]分為完全緩解、部分緩解、好轉(轉為慢性期)、無效(持續加速期或轉為急變期)。總有效=完全緩解+部分緩解+好轉。
1.4 統計學分析
數據以SPSS 13.0統計軟件分析處理,由于樣本量較小故采用Fisher確切概率法進行組間比較,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臨床療效比較
兩組總有效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2。
2.2 不良反應
治療組不良反應發生率低,無嚴重不良反應。除2例出現末梢神經炎,3例出現肝功能損害,2例出現顏面部及雙下肢水腫,3例出現便秘外,未見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未見嚴重感染發生。經對癥治療后,上述癥狀緩解。對照組由于聯合化療,化療后出現嚴重感染2例,經積極對癥抗感染治療后好轉,1例治療過程中出現消化道出血,經輸注血小板對癥治療后好轉。
3 討論
慢性粒細胞白血病預后較差,中位生存期3年,一旦進入加速期或急變期預后極差,常規治療效果差。血管生成與惡性腫瘤的關系近來備受關注。最近研究發現血液腫瘤有血管增生現象。慢性骨髓增生性疾病包括慢粒細胞白血病、兒童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骨髓血管生成[2]。所以抗血管生成療法成為一種新型治療策略。沙利度胺的免疫調節作用表現為刺激CTL細胞的增生,降低CD4+/CD8+的比例,從而誘發γ干擾素和IL-2的產生。還可以增強NK細胞對瘤細胞的殺傷力,顯示其抗腫瘤活性。還有促凋亡及增強化療作用[3]。研究顯示三氧化二砷能降解bcr/abl蛋白,有誘導CML細胞凋亡的作用[4-5]。
本研究應用三氧化二砷聯合沙利度胺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加速期患者,即應用了上述治療原理。臨床應用取得了一定的療效,較常規化療不良反應輕微。對于那些年齡偏大,無條件應用甲苯磺酸索拉非尼治療的患者更加適合。但由于患者例數較少,入選患者年齡偏大,尚需大樣本的臨床試驗進一步證實。
[參考文獻]
[1]張之南.血液病診斷與療效標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220-224.
[2]張啟國.血管生成與惡性血液病[J].國外醫學:內科學分冊,2001,28(12):530-533.
[3]蔣阜高,吳天勤.反應停治療惡性血液病治療進展[J].中國實用內科雜志,2003,23:177-179.
[4]Leung J,Pang A,Yuen WH,et al.Reftionship of expression of aquaglyceroporin 9 with a Isenic uptake and sensitivity in leukemia cells[J].Blood,2007,15,109(2):740-746.
關鍵詞:屈伸力矩比值;峰力矩屈伸比;膝關節角度;等速測試;膝關節損傷
1 引言
每天,世界上都有很多的人在運動中受傷。受傷又有很多原因:安全措施無效、過度沖撞、技術變形、熱身不足等。但有一大類原因經常被人們忽略,那就是:全身各部位肌肉力量未達到理想的比例。《美國大眾科學》
2 方法
2.1受試者
30名愛好體育運動的體育學院學生,要求每周至少鍛煉三次,為了30分鐘甚至更長時間的研究過程,在研究時所有受試著均無背部及下肢的損傷或痛,膝關節活動度正常。在實驗前解說實驗設定的過程及意義,每個受試著填寫從事的專業項目。
2.2實驗步驟
每個受試著要求測量身高和體重,在實驗開始前講授不同運動方式的運動特點,并給予受試著充足的時間是他們熟悉運用CON-TREX型等速測力系統,在實驗前對受試者固定方法和關節對位嚴格按照CON-TREX型等速測力系統使用手冊的要求進行操作。在等速運動中角速度分別為60(°)/s×5、中速120(°)/s×15、快速180(°)/s×15和240(°)/s×15,運動范圍25°-95°。在數據中取屈伸峰力矩值及7個角度(30°、40°、50°、60°、70°、80°、90°)相對應的屈伸力矩值。
2.3數據整理
我們通過CON-TREX型等速測力系統輸出的最大力矩值通過軟件做進一步分析。四個角速度下的最大力矩值以及等速運動下7個角度的屈伸力矩值。峰力矩屈伸比使用方程式如下
峰力矩屈伸比= ×100%
2.4統計分析
對于相同角度等速運動的屈伸比因變量包括角速度。相同角速度下7個角度屈肌與伸肌的比值與峰力矩屈伸比的差異性分析。統計學有意義設定為p
3 結果
3.1不同角速度下峰力矩屈伸比測試結果與分析
4種角速度下膝關節峰力矩與相對峰力矩
由表2可知角速度為240(°)/s的峰力矩屈伸比與60(°)/s、120(°)/s、180(°)/s峰力矩屈伸比相比p
3.2 180(°)/s不同膝關節角度下屈肌與伸肌力矩的比值分析
3.3 圖1和表一的結果表明在較快速運動過程中,屈肌力矩在40°達到最大值,伸肌力矩在60°~70°達到最大值。膝關節角度30~40度時膝關節前后肌群力量比值最大,膝關節角度在70°是屈伸力矩比值最小。在70度時屈肌和伸肌力量相差較大,伸肌力量過高,屈肌力量相對較低,股四頭肌和N繩肌力量失調,容易引發N繩肌的拉傷。若將若將N繩肌與股四頭肌力矩比值0.75作為屈伸肌肉力量發展平衡的指標,通過單樣本T檢驗,在60°和70°前后肌群屈伸力矩比相比較(P
參考文獻:
[1]曲綿域、高云秋、浦均宗,(主編).實用運動醫學.北京: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867.
[2]葛衛忠,張慶來,李世森等.青少年男子短跑運動員膝關節等速肌力特征研究.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5,20(6)
關鍵詞:申訴權 申訴制度 法治 大學生權利
2005年教育部頒布的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專設了大學生權利與義務章節,細化了《教育法》中大學生的申訴權,對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處理時限、處理結果、處理程序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這為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由于《規定》自身的原則性與籠統性,高校如何將大學生申訴權從“紙上的權利”變為“行動中權利”,構建合理的大學生申訴制度,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仍是值得探討的理論與實踐課題。
一、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理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大當翅上申訴制度是權利制約權力的必然要求。我國目前組織機構中,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根據其從事不同法律活動,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的雙重身份,其行政主體的身份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獲得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規定》授予高校享有學籍管理、對學生的獎勵、處分、學位頒授等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具有行政權力的特質。“公立學校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還是根據教育法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而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授權組織。為保障教育公務的順利實施,法律授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權,當它在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它與學生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系。
為了減少權力的負面效應,權力制約成為必然。權力制約的方式有多種,除受到權力制約外,還應受到權利的制約,即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權力受權利制約的理論依據是公民權利既是國家權力產生的基礎或前提,又是國家對公民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大學生申訴制度確立的大學生申訴權是對權力的一種抑制和反抗,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權,恢復社會正義,補救侵害行為的重要手段。公民的合法反抗和救濟無疑會增大公權力濫用的成本和風險,從而極大降低公權力被濫用和腐敗的可能性。
現代法治理論中的“無救濟即無權利”理念也為大學生申訴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據。“權利保護機制的發達并不意味著侵權現象的消失。任何發達的權利制度都不可能在事實上消滅侵權。權利保護機制進化的意義在于,給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行為從程序上和體制上設置必要的障礙,并在侵權一旦發生時,能及時地施與救濟。前述的《教育法》第42條對大學生權利救濟作了兩種規定:一是以申訴為主的行政救濟,二是以訴訟為代表的司法救濟。
比較兩種權利救濟方式,申訴制度應當成為大學生權利救濟的主要渠道。申訴制度作為一種法定的非訴訟救濟制度具有救濟效率高、救濟成本低、救濟范圍廣的優點,所以將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訴訟救濟的前置程序。司法救濟盡管具有中立性、終極性和權威性的優勢,但也存在著時間長,程序復雜、費用高,執行困難等不利因素。從教育實踐來看,學子告母校的訴訟案的出現,多數是由于校內申訴渠道的缺失或不暢,大學生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迫走向法庭。從司法實踐著,由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行政訴訟理論的模糊,特別是受公法上特別權力理論的影響,某些行政關系,特別是某些內部行政關系,往往留給組織內部的制度、紀律、職業道德或政策去調整。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任免、獎懲等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不予受理。由此及于高校與學生的管理關系,有時因被定性為內部行政關系而被排斥在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之外。因此,“建立健全高校學生權益救濟體系的重點應是建立與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其中校內申訴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務之急、重中之重。
二、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價值
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現代大學制度的組成部分,其創設是依法治校的具體顯現,實施過程將彰顯法治在校園建設中的價值所在。
首先,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于大學生樹立法治觀念。大學生在行使申訴權時,要提出書面的申訴理由和意見,必須對有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認真細致的學習領會,對自己的行為后果進行深刻的剖析反省,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大學生自我法治教育的良好形式。這種形式,有益于大學生用理性的眼光審視關涉自身合法權益的高校教育管理行為,并對違法或不當的教育管理行為提出質疑和批判,這種質疑和批判有助于大學生法治觀念的養成。
第二,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于高校管理者確立民主意識。高校在長期的教育管理實踐中,總是習慣于把學生視為被動的教育管理對象,簡單化地把學生置于預先設定的教育目標體系和規章制度中進行塑造和管理,而不是將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中的平等主體來對待。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接受大學生申訴,必須認真聽取他們的申訴理由和意見,這既是跟大學生保持積極的面對面的交流溝通過程,也是幫助大學生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分析事物的過程。大學生申訴制度使得學生與管理者有了理性的對話場所,通過充分、平等的說理過程,有效地疏通雙方的意見分歧。因此,大學生申訴制度使管理者擺脫傳統“師道尊嚴”的束縛,淡化自己與被管理者的地位差別,確立與被管理者的平等意識。在民主氛圍下,申訴大學生更宜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看待高校的教育管理行為,增加對高校教育管理行為的理解和認同,心悅誠服地接受學校的處理決定。
關鍵詞:苦參素;聚乙二醇干擾素;利巴韋林;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viral hepatitis C),即丙肝,主要感染病毒為丙型肝炎病毒(HCV),通過血液、吸毒等途徑傳播。據相關調查顯示,全世界有3%的人群感染HCV,每年的感染人數在不斷上升,這些人群若不得到及時治療,則會有不低于70%的轉變成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嚴重者可以發展為肝硬化與肝癌。目前臨床上公認的治療藥物為干擾素,具有免疫調節活性,對病毒能產生防御抵抗的功能[1],但主要缺點為患者病情易復發,療效尚未達到理想的狀態,而苦參素則具有良好的抗病毒的效果,且不易反復。本文圍繞聚乙二醇干擾素復合利巴韋林和苦參素治療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的臨床療效展開討論,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成果。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隨機選取72例我院自2013年3月~2014年8月收治的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的患者,按照隨機數表法均分成對照組和試驗組兩組,其中對照組包括21例男性患者,15例女性患者,年齡22~64歲,平均年齡為(42.7±3.12)歲,病程為0.3~3年;試驗組包括19例男性患者,17例女性患者,年齡24~67歲,平均年齡為(44.1±2.71)歲,病程為0.6~3.1年。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病程等一般資料上無統計學差異(P>0.05),所得數據具有可比性。
1.2納入標準 所有患者均符合以下標準:①血清檢驗結果顯示為抗HCV陽性,或者體內HCV RNA的含量大于500IU/mL;②符合慢性并行診斷性肝炎的診斷標準[2];③6個月內未曾服用抗病毒藥物或者免疫類藥物。
1.3排除標準 處于妊娠期、哺乳期或受孕期內的女性患者,嚴重的自身免疫性患者,過敏體質,以及患其他類型的肝炎病毒。
1.4方法
1.4.1對照組方法 對照組患者接受聚乙二醇干擾素復合利巴韋林療法治療,具體方法如下:患者皮下注射180μg的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2a(由上海羅氏制藥生產,J20070055),1次/w,同時服用100mg/片的利巴韋林(由廣東華南藥業生產,H10950323),4片/次,3次/d。
1.4.2試驗組方法 試驗組在對照組的基礎上服用200mg的苦參素膠囊(由江蘇正大天晴藥業生產,批號為100628),3次/d。應注意在兩組患者接受治療期間不允許服用其他藥物。以6個月為1個療程,1療程結束后,進行為期1年的隨訪。
1.5統計學方法 本次研究全部數據均采用SPSS 17.0統計學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用(x±s)表示;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用(%)表示,以P
2 結果
2.1兩組有效率結果 試驗組的總體有效率(86.1%)明顯高于對照組(72.2%),具有統計學差異(P
2.2兩組隨訪結果 隨訪1年內,試驗組的病毒陰轉率與肝功能正常率均高于對照組,具有統計學差異(P
3 討論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是一種由HCV引起的肝臟炎癥,因人體自身不能產生足量消除此病毒的抗體,故自然清除率不理想,進而較易發展為肝硬化與肝癌,嚴重威脅了患者的日常生活質量。目前臨床上常用的治療方法是采取聚乙二醇干擾素聯合利巴韋林治療,其主要機制是通過強化藥物的活性以降低藥物清除率,發揮較為持久的作用,降低肝硬化與癌變的速度,但此法治療后患者病情反復。中醫學上無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的說法,歸于"黃疸"的類別。苦參素作為一種能增強抵抗力的中藥,具有抗病毒、抗炎、抗纖維化的作用,其主要的有效成分為氧化苦參堿,能夠抑制病毒的復制再生[3],有效的減慢了細胞凋亡的進程,同時,可作用于間質細胞的生長,抑制了ECM在血清內的合成與分泌,從而達到抗纖維化的效果。本研究結果與宋健[4]等學者所得結果一致。
綜上所述,聚乙二醇干擾素復合利巴韋林和苦參素治療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療效明顯,不易復發,在抗病毒與纖維化、改善癥狀方面發揮了互補的作用,值得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1]李飛宇,王歡.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120例臨床分析[J].中國基層醫藥,2013,20(19):2957.
[2]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中國丙型肝炎防治指南[J].中華肝臟病雜志,2010,18(4):131-132.
論文摘要: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而以往以學生義務為本位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的現實選擇。
近年來,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層出不窮的大學生狀告學校事件引起了人們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絕對權威的質疑。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使得高校也開始審視自己部規定的合法性、懲戒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由于我國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學生的歷史傳統,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筑學生管理規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實際上是以學生的義務為本位,而不是以學生的權利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過程中,學校未能及時區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越來越顯得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毋庸置疑的現實選擇。
一、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基本內涵
學生權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學生權利而不是以學生義務為起點、軸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是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從以道德和政策管理為主轉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結合的必然趨勢。特別是我國高等教育實行繳費上學制度以后,相當一部分學生必須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貴的成本才能進人大學。大學畢業后,國家不再統一分配,就業競爭越來越大。自費就學、自主擇業使得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更加注重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當自己覺得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尋求保護。近幾年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所引發的各種法律糾紛,已經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學生的權利正在從一種潛在需要迅速地成為顯性需求,學生越來越追求教育管理過程中的自由、公平與公正,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自身權利的確認與維護。從學校看,大學生的合法權利能否實現或不被侵害,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教育管理是否堅持了以人為本,體現了對學生的人文關懷,是否在制度設計或執行時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則,尊重了學生的權利。
過去由于儒家文化傳統根深蒂固的影響,教育管理往往重義務,輕權利,以學生義務、學校權力為本位。這種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學生的行為,用學生應當或不應當等限制或禁止的義務性規范來設計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建學生教育管理規則。當然,在高校的特殊環境中,這種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符合我國學校傳統的道德文化,也保證了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但這種教育管理理念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夠,主觀隨意性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而忽視學生的權利,從而導致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甚至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相應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難度。
因此,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必須明確學生權利的范圍。首先,絕大多數高校的在校學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權利大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權利范圍,這是高校學生不同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根本特點。其次,高校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由此決定了在校大學生權利的雙重性。作為受教育者,高校學生享有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受教育權,如學習權、聽課權、結社權、勤工助學權、畢業權、學位權等權利;作為公民,高校學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規定的完全的公民權,如人格權、人身權、結婚權、選舉權、財產權等權利。目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對于學生兩種權利的關注尤其是對高校學生公民權完整性的關注很不平衡,重視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忽視學生公民權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該充分反映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完整的公民權。
二、設計學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屬于學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疇,是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做出的學校教育管理行為規范。一般而言,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一是實現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學公開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學生處分等級、處分決定、處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制度和聽證制度。學校制定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須符合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因為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實踐中,之所以可能對學生合法權利造成侵害并引發訴訟案,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下位法違背上位法,校內管理規章違背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開除學籍、剝奪學位權等重罰,從而直接侵害到學生的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另一個是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學生做出處罰時,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當程序,學生沒有參與的機會,只能被動地接受處罰結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構建起一套集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體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應注意和解決以下三方面的間題:
首先,制度內容的合法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礎。任何模式的學生教育管理都必須首先制定內容相對完備的規章。法治化模式下規章制度的制定絕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悖或相抵觸,尤其是涉及學生權利的限制或剝東
其次,處理程序的正當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沒有程序的正當,就不會有過程的公開和結果的公毛高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特別是在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學生,向其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要通過適當方式給當事學生以陳述、申辯的機會,讓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程序當中來。
第三,權利救濟的必需性。這是保障學生權利完整性的必要環我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不僅體現在權利的事前保障,還應體現在權利的事后救濟上。就高校內部而言,申訴權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復、補救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雖然新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機構與人員的設置、申訴主體、申訴范圍、申訴程序、申訴的時效與處理期限等,必須根據本校的實際,形成合法的制度機制,并積極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機構,其內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體主要是學校和學生。學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雙重法律關系。首先,從教育與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次,學生與學校之間在貸學金、租賃學生宿舍等方面又成為平等的民事關系。無論是法律關系,都是權利義務的統一體,都要遵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一法律準則。超級秘書網
關鍵詞:公務員;行政救濟;司法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6.1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4(C)-0240-01
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是指公務員的權利被侵害時,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尋求幫助,以維護自己權利的一種制度。
一、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現狀
(一)公務員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現實性。政府機構落實的競爭上崗、裁減冗員、依法行政、反腐倡廉等舉措,一方面,它將規范公務員制度朝著規范有序的法治軌道運行,另一方面,由于對公務員權利的忽視,我國行政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內部行政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尚不完善,再加上一些行政機關首長民主法治意識淡薄,使公務員受到不法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公務員職務升降的不公正,業績考核的不合理,獎勵懲罰的不分明,福利待遇的不公道,辭職辭退的非法性等。
(二)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缺乏有效性。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利,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申訴控告權利的具體化,是目前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的唯一渠道。從表面上看,公務員享有的救濟途徑很多,但往往流于形式。首先,公務員多是因為不服行政處分而向原處理機關提出申請復核,由“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我們可想而知,讓原處理機關合理地審查自己已經做出的決定,顯得未免有點過于形式化。第二,即使公務員能夠向監察機構或上級機關申訴或控告,由于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上級機關不可能公然的與下級機關發生沖突,而監察機構的監察也只是建議性的,其執行力度缺乏強制執行力,使救濟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另外,申訴的范圍較窄,公務員對于年度考核基本稱職、職務任免、回避等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停發工資、福利等人事管理行為不服的情形,尚未納入申訴的范圍。所以,單靠申訴控告制度,難以有效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三)排斥司法救濟制度。現有內部救濟機制拒絕司法審查的介人,因此,也就排斥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獎懲等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法》也有同樣的規定。其理由是:這都涉及行政機關內部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由此導致的行政糾紛可由行政機關自己處理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干預。
二、完善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建議
(一)樹立行政法新理念。1、完善程序設計。現行的救濟手段在實際執行中因為缺乏嚴謹的操作程序,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我們必須對我國公務員申訴控告的程序規定在具體性和操作性方面進行完善,在受理申訴的方式上,應堅持公開受理為主、書面受理為輔的方式,只要申請人提出公開的請求,受理機關就應公開受理。這樣可以平衡行政機關和受處分公務員的地位,避免受理機關的黑箱操作,符合公平的理念。2、我們應將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相結合,最大程度地發揮行政機關職能。救濟制度首先應該借助行政機關的自身的自律機制實現,當行政內部的救濟不能保證自身的客觀公正性時,司法權的介入是履行外部行政監督職能的必然選擇。在公務員申訴和控告制度設計過程中,我們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和司法最終審查原則。程序越嚴謹,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就越有效。
(二)對公務員權力救濟實施制度保障。第一,擴大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規定公務員遭到行政行為的不法侵害或不利影響時,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中,以拓寬公務員合法權利保障的司法救濟途徑。第二,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把公務員受到嚴重不法侵害和不利影響的內部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在當事人未窮盡行政救濟而提訟時,如果行政機關不反對,法院也可受理作為例外,從而確保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第三,擴大行政賠償范圍,使公務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行政行為的不法侵害受到的損害有所補償。第四,完善人事爭議仲裁法制。目前,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已經建立,與申訴控告制度相比,這是一個進步。應當在擴大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受案范圍的同時,在申請方不服其仲裁決定的情況下,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行政機關違法造成公務員損害的則有權提起賠償請求。第五,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涉及公務員身份和重大權利的事項給予司法上的救濟權利,公務員對涉及自身職務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對于年度考核結果以及對于作為年度考核結果的平時考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對工資、保險、福利的確定或給付有異議的,都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作者簡介:高韋韋(1984― ),女,河北邢臺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09級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1]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P233―234.
[關鍵詞]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大學生權利沖突
高職院校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其自主管理權,包括對教學活動的管理和對學生的管理。高職院校的學生,作為國家公民、受教育者和消費者,《憲法》《教育法》和一些民事法律賦予了其受教育權、財產權、人身權等基本權利。學校自主管理權的行使是為了最大可能地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保證學生各項權利的實現;而學生各項權利的行使a,也必須在遵守憲法、法律和高職院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在某種程度上講學校的自主管理權和學生的權利是一對矛盾,學校管理力的擴大則意味著學生權利的縮小,學生權利的彰顯則會制約學校的權力。如何既保證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又保障學生權利的充分實現,已引起理論界的廣泛關注,要研究這一問題,首先需弄清大學生的權利內容,高職院校實施管理時哪些行為構成對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從而尋求合理路徑,實現權力與權利的協調與平衡。
一、高職院校的權力與大學生的權利
1.高職院校享有自主管理權。在教育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逐步將權力下放給高校,高職院校同樣享有自主管理權。《教育法》第28條和第43條、《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53條規定了高等學校的自主管理權及學生應服從學校的管理制度。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學校對學生實施管理和紀律處分的權力,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有效管理。
高職院校的自主管理權是國家行政部門為了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賦予學校的權力,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這種權力是在學校內部管理上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學校如何實施有效的管理,制訂哪些規章制度,怎樣制訂和執行,都是具有很強專業性的教育問題,主要由學校內部決定。這種權力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高職院校學生的權利。在接受教育的特定時期,學生的身份和地位比較特殊,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同時又足消費者。學生作為公民和消費者,享有《憲法》和民事法律規定的權利;作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權利。概括起來,學生的法定權利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受教育權。《憲法》第46條和《教育法》第9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大學生作為中國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可以要求學校和教師中止影響其受教育權的一切行為,并獲得補償和救濟權利。
二是參加教育活動并使用教學資源權。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實驗室設備、圖書館書刊資料等有關教學資源是每一個大學生的權利,這是受教育的前提和保證,也是受教育權的體現。《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三是選擇權。即大學生享有自主選擇專業、課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的權利。具體包括:(1)專業選擇權。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和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愛或就業前景良好的專業和學校,包括轉專業和轉學,當然這種選擇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規定。(2)課程、教師、學習進度和修學方式的選擇權。作為消費者的大學生有權選擇選修課程、選擇課堂,對個別教學法態度不好、教學水平不高的教師有要求更換的權利。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可以拒絕參加學校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3)就餐、購物、住宿、娛樂的選擇權。
四是公正評價權。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五是獲取相應知識權。大學生繳納_r一定數額的學費,就有權要求高校提供至少與學費價值相當的知識、設施、服務;有權要求教師認真上課,保證質量,要求學校提供相應的教育設施、教學資源和教師,滿足教學和學習的需要;有權拒絕高校增設畢業條件、標準,隨意加重學生的負擔。
六是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的發展狀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本專業的師資隊伍、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入等基本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對學校及教師對學生的學業及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的評價制度、評價結果都有知曉的權利。
七是參與權。大學生享有與教師、管理者同樣的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特別是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學校事務,大學生作為利益主體,享有提出意見、參與決策的權利。2005年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了學生的參與權。
八是監督權。一是監督學校資源的使用,二是監督學日常機制的運作。大學生享有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課堂教學質量以及學校教學經費投入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學生可以就學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應予明確答復。
九是救濟權。大學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務中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學習努力、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的學齡前生,均有權提出貸款申請,以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用。這種權利不能因為公立與私立、普通高校與成人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十是人身權。公民人身權被視為“天賦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身份權主要指因為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親屬權、親權、配偶權、榮譽權等。
十一是財產權。大學生享有財產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大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學生有使用學校公有財產的權利,學校有為學生提供其完成學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資源的義務。
十二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指個人對其智力成果的獨占排他利用從而取得利益的權利。學生對其付出了勞動、貢獻了智慧的論文、著作、作品、科研成果及發明創造享有知識產權,學校和教師應給予充分尊重和保護。
十三是申訴權。“無救濟則無權利。”當權利法定后在事實上或社會生活中遭到否定時,必須設立一種保障機制,使之能獲得及時的救濟。《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2005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規定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與分析
政府下放給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是為了保證其教育職能的實現,這種權力實際上是公眾權利的讓渡,而且主要是被管理的大學生權利的讓渡。該權力的存在應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為前提,它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高校要自我約束管理權,接受法律的審視和社會的監督,否則極易造成學校權力對學生權利的侵犯。調查表明,高職院校為了實現統一管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1.侵犯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老師同學對其信賴程度,公正的評價、良好的名聲是學生進行正常學習、生活的保障。學生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高職院校在管理工作中,侵犯學生名譽權的現象較多。批評教育學生是教師的職責,但一些教師不分場合、不分對象、不考慮語調和語氣,動輒訓斥學生,甚至使用一些挖苦、嘲諷、傷害性或侮辱性的語言對學生進行責罵、體罰學生等,這無疑構成對學生人格尊嚴的踐踏,侵犯了學生的名譽權。另外,有些教師在對學生進行鑒定或成績評定時,不能客觀、公正地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或能力水平給以評價,然后公布出去,也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和死者所享有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悉和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種獨立人格權。高職院校學生有權對個人信息與生活情報進行控制和保密,禁止他人公布其個人信息與私人秘密。高職院校在實施管理時,學校管理權和學生隱私權發生沖突的現象很多,而且不可輕易斷言是否存在侵權。如舍務管理人員晚上叫門查寢;安全檢查部門對學生的衣物、床鋪、箱包的搜查;老師對夜不歸寢學生的細細盤問等等。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還需要將其放在具體背景下全面分析。但學校的下列行為是構侵犯學生隱私權的:一是學校對學生違紀的事實、處分結果張榜公布,這是權力的膨脹與泛化,是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二是學校將學生的分數公布于眾。考試成績屬于學生的隱私,學生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對誰公開以及在什么場合公開,學校無權采取張榜公布或通報的形式將學生分數公之于眾。
2.侵犯學生的自由權。有些學校為了保證學生的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實行封閉式管理,大門緊閉,將學生局限在圍墻之內。學生需要外出辦事必須由老師開具出門證,有時間和次數限制。從法律視野看,這種封閉式管理是學校管理權對學生自由權的覆蓋和湮沒。另外,大多數高職院校都有晚自習制度,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到班級自習。有些班級秩序很混亂,不利于學習;學生為了完成作業或學習計劃想到圖書館或網上查找資料,但為了遵守學校的自習制度,無法自行更換學習場所,否則要受到扣分等處分,這也是對學生自由權的侵犯。
3.侵犯學生的中訴權。《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都對學生的申訴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但目前高職院校在處分學生時還是先處分后告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沒有,或者形同虛設,學生的申訴權無從享有。
這一管理制度是總經理王毓全在外學習時偶然所得,當時華宇包裝的新廠房剛剛落成,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亟需先進的管理制度跟上企業發展的腳步。在學習積分制管理時,王毓全找到了方向。他將這一制度引入華宇包裝,并結合企業的經營實際進行調整使其順利落地。如今,積分制管理在華宇包裝實施十個多月了,效果還不錯,企業的風氣改善了,員工干活更有動力了。在積分制管理推行過程中,王毓全也在不斷地總結著經驗,希望能夠使這一管理模式更加趨于完善。
獎扣須有標準
“獎扣分要有標準,不能隨心所欲”。實施積分制管理,最關鍵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積分標準體系。什么行為獎分、什么行為扣分,對于這些標準的制定,華宇包裝很是下了一番功夫。在華宇包裝,員工人手一本積分制管理的小冊子,上面詳細記錄了員工積分的獎扣標準。例如,我們看到了這么兩段文字:
“休息日每加班一天獎30分,加半天獎15分;
工作日請事假,每天扣50分,工作日請病假,每天扣10分,病假須出具醫院相關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情節嚴重的按曠工處理。”
以上是積分獎扣標準中“出勤獎扣標準”的前兩條內容。“出勤獎扣標準”主要是針對員工加班、請假、曠工、遲到等與出勤有關的行為進行獎扣分,僅這一項標準中的規定就達11條之多,而在整個積分獎扣標準體系中,與“出勤獎扣標準”平行的標準共有11項(如表1所示)。
根據表1中所列的11條標準,員工獲得的積分統稱為B分,主要是量化員工在工作中的行為,作為員工評定職稱、領取福利的依據。2012年8月,華宇包裝進一步擴大了積分制的范圍,將生產環節全部量化,計為A分。與B分不同的是,A分為物質分,在當月工資中體現。王毓全介紹說,A分相當于計件工資,每多做一項工作就會多獲得一筆收入。“比如,原來送貨都是臨時抽調員工,誰都不愿意干,現在每送一車貨就會得15個A分,員工搶著去送。”A分獲得的越多,當月的工資也就越高,相應的B分也就增多,領取的福利也會越多,因為每增加1個A分,B分會相應地增加2個。通過A分和B分的結合使用,華宇包裝將生產活動和員工行為全部納入到了考核范圍。
執行須有對策
為了全力推進積分制的實施,華宇包裝專門成立了積分制管理辦公室,獨立于行政部門之外,由王毓全直接負責,下設4名專職人員。積分獎扣標準建立之后,華宇包裝便在公司上下進行宣傳動員,使員工能夠明白積分制管理的實施細則和意義。
一項管理制度的推行貴在落地,華宇包裝將積分獎扣的任務下達給生產部經理、車間主任、各工段段長,以及行政部門的管理者。他們會在日常工作中觀察員工的行為,當發現有規定的獎扣事件發生時,會在當天記錄并填寫《日常獎扣表》。每周,他們會將《日常獎扣表》整理成《獎扣周報表》,在周一晨會時交給積分專管人員。積分專管人員收到《獎扣周報表》之后,將獎扣分數錄入計算機系統,并將《獎扣周報表》進行公示,同時向被獎勵員工發放《員工積分獎勵通知單》。
管理制度的推行最繞不開的就是“人情”。為避免管理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放水”,多獎分、少扣分,華宇包裝根據職務的高低為管理人員設定了每月必須完成的獎扣任務。例如,生產部經理、車間主任每月必須完成300分的扣分任務,如果扣分達不到50%,管理者本人的職務分將被扣除。此外,華宇包裝在扣分時實行“連帶責任制”,假如車間主任給某工段組員扣了50分,則該工段段長將要被扣5分的連帶責任分,此舉的目的在于督促管理者積極管理好自己的下屬。有懲罰就有獎勵,針對不同級別的管理者,華宇包裝每月都會設置這一職位對應權限的獎勵分數,如果超過了這一分數,仍需要獎分的,則應該單獨向積分制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在積分制推行過程中,出現爭議也是不可避免的。《獎扣周報表》公示以后,如果員工發現有處理錯誤、過輕、過重等情況發生時,可立即向積分制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訴期只限當月,原則上過期不再受理。若申訴內容屬實,除更正外,還會另獎申訴人50分,而管理者將會受到2倍于相同分數的扣分。
員工獲得的積分,A分是以現金的形式當月發放,B分則可以單獨使用,那么員工獲得B分將會享受哪些待遇?華宇包裝在每年的前3個季度都會設立季度名次獎,對積分排在前列的員工進行獎勵,每年設立年度名次獎,對當年積分排在前列的員工進行獎勵。此外,員工每年累計積分位列前若干名者,將享受公司提供的國內旅游機會。節假日福利、年終獎等的發放,也會按照累計積分的排名,劃分為三個等級,“排名靠前的能領到3袋大米,排名靠后的可能只有1袋。”打破了大鍋飯,王毓全稱,這樣的安排使優秀的員工不僅可以得到實際的回報,更能收獲一份榮譽感。
關鍵詞 管理 學生權利 法律問題 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與處分”的權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主判斷、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力。在法制事業下如何正視和解決學生管理行為中的問題,是當前學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認真思考和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
1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1.1學生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問題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和要素,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與學生的特別權力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學生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更甚至從根本上改變學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學生管理規定中大多數規定了學生履行的義務(學生行為規范、應遵守的校紀校規和違紀處理條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學生依法應享受的權利。
1.2學生實體性權利的侵害問題
大學生依法享受的實體性權利包括受教育權、人身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高校在學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動中,侵害學生實體性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
(1)受教育權損害問題。根據《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應包括聽課權、活動權、建議權、考試權、學位權、學歷權、擇業權和獲得公正評價權等。
在對學生的教育評價中,高校有些教師受個人利益驅動不恰當地行使教育評價權,使學生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受到損害,具體表現有:第一,在考試過程中營私舞弊;第二,有意抬高學生成績與評價結果;第三,在獎學金、助學金的評比和就業推薦等方面,民主和監督機制不健全。
(2)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侵害問題。幾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學校都在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規定,對在校學習期間發生不正當或結婚者,給予退學處理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這種對大學生婚前和結婚的規定與社會發展和現實之間存在著某種背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關注與思考。
1.3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侵害問題
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大學生享有告知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訴權、權和上訴權等程序性權利。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舊的行為方式的慣性及缺乏應有的理論指導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很少重視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保護,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特別是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范。
(1)目前在我國高校的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涉及違紀處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內容很少:第一、一般沒有明文規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訴舉報程序、調查程序、行政決定程序、執行程序等;第二、權限劃分較簡單,權力和職責沒有明確,這樣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棄權或越權的情況;第三、現有的違紀條例很少對有效證據的范圍進行規定。第四、在處理做出之前,學生沒有辯解的機會,失去了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知情權;第五、很少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受處理學生的申訴期限、時效,受處理學生的申訴權不能得到保護。
(2)在學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程序規范和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發生了一些本不該發生的“程序瑕疵”訴訟問題。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侵害其學位權案。學校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學校對田永做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未得到實際執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權利和獲取學位的權利等合法權益。
2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2.1堅持依法治校,樹立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
近20年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先后制定和頒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專門法律、教育行政法規、教育部門規章和一大批有關教育的政府規章,伴隨教育普法、執法、監督等實施活動,我國教育事業已初步走上法治的軌道。依法治教是我國教育行政的重大轉變和發展,它要求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類學校都要堅持依法治教的方針,進行深入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
2.2加強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管理制度
近20年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國高等教育法規稀少,內容單薄,與法治的要求與實踐的迫切需要距離不小。學校的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保持協調性、銜接性,不能與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要保障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必須從健全制度規范人手,必須以學生是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建立一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制度。
2.3疏通學生權利主張渠道,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實現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權利的主張要素,“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就無權利”,得到法律救濟也是學生的一項基本權利。
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根本宗旨。對于高校內部行政權力的司法審查,不僅在其實際應用時可以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而且勢必對高校管理人員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可以促使他們謹慎地行使權力,規范管理行為,自覺地按法治精神辦事。
參考文獻
[1] 孫建新等.大眾化時代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江蘇高教,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