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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范圍
經區以上民政部門許可設立(非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公益,不在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鎮街敬老院,可向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稱監督管理機關)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二、登記條件
(一)具有規范的名稱。根據《民政部關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10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鎮街敬老院名稱統一為“××區××鎮(街道)敬老院”。
(二)具有一定規模和適應業務活動開展所需的場所及必要的設施設備。鎮街敬老院服務項目和床位應滿足當地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需要,應具有與服務項目、床位規模相適應的場地和房屋,配備必要的廚衛、醫療、活動、交通等設施設備。
(三)具有規范的組織機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根據《萊蕪市鄉鎮敬老院管理服務暫行辦法》,鎮街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派或聘任,事前應征得民政部門同意;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敬老院的重大事項和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遵循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愛老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配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按照《萊蕪市鄉鎮敬老院管理服務暫行辦法》,鎮街敬老院工作人員主要由院長、護理服務員、炊事員、衛生員、會計、出納員、保管員等組成;人員按與供養對象1:10的比例配備,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崗位需要向社會公開招聘。
(五)具有與業務活動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參照市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最低限額規定,鎮街敬老院開辦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5萬元。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鎮街敬老院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法定代表人簽批負責制度,確保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敬老院應當開設獨立的財務賬戶,由舉辦單位(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或其他單位賬目的,賬目必須單立。由鎮街敬老院使用的政府投入、政策減免、社會捐助和自籌資金購置的資產要協調劃歸鎮街敬老院所有。資產劃歸敬老院后,需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三、登記程序
鎮街敬老院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后,方可向監督管理機關提出法人設立登記申請。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要按程序申辦數字證書(智能密碼鑰匙UK)通過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網上信息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的鎮街敬老院章程草案;
(四)舉辦單位(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決定設立的文件;
(五)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敬老院院長的任職文件;
(七)擬任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
(八)舉辦單位出具的開辦資金確認證明和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住所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經舉辦單位審核后,由監督管理機關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核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監督管理
加強鎮街敬老院動態監管,及時履行變更登記。鎮街敬老院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需要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先經舉辦單位同意,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核后,再向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手續。其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須提交變更前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報告。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實行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積極接受社會監督。經監督管理機關登記的鎮街敬老院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網上信息系統,填報年度報告書并提交以下材料,經舉辦單位審核、監督管理機關查閱后,由系統直接向社會公示,對被投訴舉報的,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確認的上一年度末的財務報表(決算后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
(五)住所證明;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有關要求
(一)認真履行職責,穩妥規范做好登記工作。民政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發揮業務主管部門、舉辦單位作用,為敬老院法人登記創造條件并對其登記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監督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本《通知》依法履行登記職責。要貫徹穩妥規范原則,做到成熟一家,登記一家。不具備登記條件的,要積極做好規范、整改、提高工作,待達到登記要求后進行登記。要加強登記后續監管,確保鎮街敬老院健康運行。
(二)明確登記目的,避免產生后續問題。登記的目的是使鎮街敬老院取得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鎮街敬老院登記為法人,既不能作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該機構和人員編制審批的依據,也不能作為確定工作人員事業編制性質的依據,其工作人員享受原身份相應的工資報酬和社保待遇。為與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相區分,鎮街敬老院一律登記為二類事業單位法人,其經費來源均選擇“待定”。
每月召開一次院務委員會議,由院長主持,院務成員和管理服務人員參加,做好會議記錄。主要聽取供養人員對院務工作的批評和建議,分析院內生活、生產、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并研究布置工作。傳達上級文件或會議精神,解決生產、生活、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檢查評比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提出改進意見。研究財務開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財務收支情況,總結、布置工作
二、財務管理制度
1、實行民主理財,每月按規定式樣公布一次收支情況。
2、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用公款(物)請客送禮。
3、院內一切收支均須使用管理中心印制票據(原始憑證作為附件),手續健全,賬據相符。
4、除伙食費外,支出在300元以內的由院長批準;300元以上1000元以內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準,1000元以上書面形式報縣民政局批準。
5、其他參照上民發[2013]號文規定。
三、衛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養人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執行個人衛生標準。
2、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劃分衛生區,每天清掃一次;統一室內物品放置,達到整齊美觀;搞好綠化、美化、凈化。
3、認真搞好院內衛生,堅持定期消毒。
4、定期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對患病供養人員要妥善及時地診治。
5、定期開展衛生檢查,發現問題,限時改進。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成立繕食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經求供養人員對伙食工作的意見和要求,不斷改進食堂工作。
2、嚴格執行伙食標準,確保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譜,講究營養,科學配餐。
4、采購食品(蔬菜、肉類等)及其他食堂用品由兩人(繕食委員會成員一人)以上完成,并經廚房值班員驗收入庫。
5、廚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專人使用,分別存放。
6、不購買、食用腐爛變質和未經檢驗的食品。
五、請示報告制度
1、敬老院對自己無權決定或無力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采取書面形式,逐級進行。
2、敬老院應每月一次書面報告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
六、要事日記和夜班巡查制度
1、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記》和《夜班巡查登記簿》。
2、《敬老院要事日記》的主要內容是:出入院人員、病號及處理、請假銷假、供養人員違紀、上級領導來院、院內重大活動、院外人員來院慰問和服務情況;院內發生事故、案件情況;供養人員死亡及處理情況;上級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
3、《夜班巡查登記簿》主要內容:外出院民回院情況,電器使用情況、門窗關鎖情況和其他需記載的情況。
4、《敬老院要事日記》由敬老院管理人員填寫,《夜班巡查登記簿》由護理人員填寫。
5、敬老院院長負責督促檢查《敬老院要事日記》、《夜班巡查登記簿》按時如實填寫。
七、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2、院工作人員上班實行簽到,每日上午8至8:30分和下午5:30至6點在專門的簽到簿上各簽到一次。未簽到視為曠工,當天少簽一次視為曠工半天。簽到不得代簽,代簽者每代簽一天,當事雙方均視為曠工一天。
3、工作人員曠工一個工作日扣40元。
4、院工作人員請銷假:工作人員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憑醫院證明和病歷單報管理中心批準,不予扣款,因事請假,報管理中心批準,每天扣款20元,輪休假不予扣款。
6、工作人員上班期間不得干私活。上班期間工作人員干私活發現一次作曠工處理。
7、實行夜晚值班,至少安排一名管理人員和護理人員在院值班,對院內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負責,確保安全無事故。值夜班人員未在崗在位的一次扣款30元。
8、院工作人員出勤上班情況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報管理中心備案。
八、外出管理制度
1、工作時間內敬老院炊事、護理人員外出,管理人員外出超出所在鄉鎮轄區,必須請假,未經批準外出視為曠工
2、炊事、護理人員外出由院長批準,管理人員外出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準,并同時報告當地民政所長。
3、供養人員外出一天以內,向管理人員報告,二天以上須請假,歸院后,須向管理人員銷假。
4、外出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假的,經批準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的,工作人員視為曠工,供養人員應予以經濟處罰。
九、接待制度
1、對來院的人員,應當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熱情接待,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
2、院民親屬來院,敬老院應當介紹供養人員在院的情況。
3、未經批準,工作人員、供養人員不得留客人在院內住宿。
4、對供養人員親屬攜帶給供養人員的食品,應認真檢查,確保安全。
5、來院人員(含工作人員親屬)在院食堂就餐的,按供養標準(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繳納餐費,并開具發票入帳,在院務公開欄內公布。
十、證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1、供養人員的各種證件,由敬老院代為保管;
2、供養人員需要用證件時,到敬老院領取,用后交回。遺失證件,應當及時報告,需補辦時,由敬老院代為辦理。
3、敬老院的印章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應及時上報核發機關處理。
十一、績效工資發放制度
1、平均每人每月100元為績效工資,其中:工作強度50元,按人均管理或服務的供養人員數量計算發放數值;月度考核50元,按月度考核結果計算發放比例。
2、發放辦法:
工作強度:人平管理或服務50(含)人以上,發50元,30(含)至49人發40元,29人以下發30元。
月度考核:每月由管理中心到各院按〈縣中心敬老院目標責任制度日常考核細則〉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得分數值為下月績效工資發放比例(如得分84,則發放:50元*84%=42元。)。
3、年度績效(每年7月至次年6月):因考核扣除的未發放月績效工資年底進行清算,余額用于獎勵年度考核達標前三名的中心敬老院(“三無”敬老院:無上訪、無安全責任事故、無超出預算開資,實行人均600元獎勵)。
十二、工作人員交流制度
1、敬老院工作人員交流調整一般一年一次,管理人員在同一敬老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原則上應異地交流。
2、交流人員必須服從組織決定,在通知的期限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按時到新單位或新崗位報到上班。
3、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在管理工作崗位不能勝任,可降為炊事員或護理人員崗位。
十三、院辦經濟創收獎勵制度
(一)創收經濟計算辦法
1、院內自食采購五保對象種植的蔬菜糧果按80%計價,不納入創收收入。自食采購的禽畜養殖類產品按90%計價,其收入納入創收收入,可按規定獎勵有關人員。
2、院內投入成本的按純收入計算: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創收項目所需的支出)得出年純收入。
(二)獎勵辦法
院辦經濟純收入的50%獎勵敬老院工作人員和直接參與生產的其他人員。
1、申報:由各敬老院在每年的元月十日前,將上年的敬老院院辦經濟財務收支情況和分配方案上報至縣敬老院管理中心審核,并報縣局討論。
2、經縣局討論批準分配方案后,拔給敬老院獎勵資金。
十四、考核和辭退制度
1、每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組織一次日常考核,考核結果為月績效工作資發放依據。
2、每年6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組一次年度考核,對所有工作人員及全年工作開展考核,考核結果為評先評優和續簽合同的依據。
3、辭退規定:
(2)毆打供養人員或工作人員之間打架斗毆的。
(3)辱罵供養人員或工作人員之間吵架情節較重、影響惡劣的。
(4)工作人員不服從交流安排的。
(5)炊事員、護理員不服從管理人員日常管理和臨時工作調度安排經查實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個人考核當年不合格者,調整崗位,個人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
(7)病假連續超過半個月或年度總病假數超過一個月的;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加快推進我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2006〕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政辦發〔2010〕85號),經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重大意義
2009年末,我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已達53萬多人,占全人口的12.29%,早已進入老齡化社會,并將于本世紀中葉進入老齡化高峰期。人口老齡化涉及到老年人的養老、醫療、康復、教育、文體等諸多方面,是關系國計民生的一個重大問題,對我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目前,我不同程度地存在對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緊迫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社會養老服務能力薄弱,養老服務事業市場化程度低、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特別是在養老機構建設方面,截至2009年底,全有81所養老機構、床位3824張,每千名老年人擁有的床位數僅為7張,不到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大多養老機構設施陳舊、功能單一,遠遠不能滿足養老工作的需要。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是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老年福利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服務大局、促進和諧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各部門要從戰略高度來充分認識加快養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真正把他作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開展為老服務活動,讓老年人安享晚年。堅持城鄉統籌的原則,促進城鄉之間相互協調,整體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堅持分步實施的原則,根據需要與可能,有重點、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二)目標任務。通過政府主導,積極探索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的新路子,建立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覆蓋全的養老服務體系,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服務主體多元化、服務類型多樣化和服務隊伍專業化。力爭到2015年末,全養老機構數量進一步增加,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25張床位。
三、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主要內容
(一)積極發展養老機構。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機構。在城市,力爭到2015年前,建成一個級養老服務示范基地,每個縣市擁有1所功能齊全、設施完善的國辦養老機構,給予適當資金補助。通過政策扶持,引導興辦一批民辦養老機構。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要嚴格按照《省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實施意見》的要求,保質保量完成。
(二)完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在社區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服務設施。整合現有的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資源,依托社區“星光老年之家”,到2015年末,力爭全部城市社區和有條件的農村社區都建成一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各部門、各單位設在鄉鎮(街道)和社區的各類生活服務、文化體育設施要向老年人開放,同時不斷拓展服務項目,完善服務功能,滿足老年人需求。充分發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價廉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加快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步伐,逐步建立、縣市、鄉鎮養老服務信息系統。
(三)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是指在社會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會力量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專業化服務。把孤老、獨居老人、高齡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經濟困難老人作為居家養老服務的重點對象,進一步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醫療保健、應急救助等工作。積極探索政府為特困老人購買服務、服務機構提供服務、老年群眾組織或中介組織監督評估的新型服務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市場化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四)開發老年頤養新村。結合老年人特點,充分考慮老年人生活、醫療護理、生活娛樂的需求,以經濟條件和身體狀況較好的老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重點選擇交通、旅游、文化環境條件較好的地方,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各類老年人頤養新村。
(五)建立高齡津貼制度。各縣市要對具有我戶籍無離退休金的80周歲至99周歲、100周歲以上老年人,分別按照人均每月不低于20元、50元的標準發放高齡津貼,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同時,逐步提高高齡老人的醫療報銷比例,降低自費比例。
四、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措施
(一)加大對養老機構的政策支持。采取積極措施,大力支持發展各類養老機構,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形式,新建、擴建或在原有其他設施基礎上改建適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護理的養老機構。經民政部門批準和登記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符合民政部頒發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養老機構,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1.床位建設補助和運營補貼。對按標準建設、依規定經營的新建民辦養老機構,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或從本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給予適當床位建設和運營補貼。新建的民辦養老機構,按其投資總額的1%給予床位建設補助。對床位數在50張以上且老人連續入住6個月以上的國辦、民辦和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給予每床每月不低于20元的營運補貼。級視財力情況,對縣市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2.就業專項資金補助。養老機構及從業人員可以按《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69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就業專項資金補助。
3.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支持。興辦養老機構,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4.定點醫療管理。由養老機構開辦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內設醫療機構,經審核批準后,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其收養的參保老年人在機構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支付,并對符合條件的貧困老年人實行城鄉醫療救助。
5.稅費優惠。經民政部門審批認定的養老機構所涉及的稅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等費用,按居民使用價格標準收取。養老機構建設項目的征地管理費、市政基礎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費用、工程定額測定費、工程質量監督費等一律免收;對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實行減半征收。
(二)鼓勵扶持居家養老服務。通過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老年人日間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康復保健等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1.各級人民政府要為特殊困難、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購買服務,并隨著財力增加,逐步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提高購買服務補貼標準。
2.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按照輕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級別劃分。享有政府購買服務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其享有的政府購買服務可在養老機構使用。
3.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設立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符合我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服務人員,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4.支持興辦老年病院、老人護理院、臨終關懷性質的醫療機構。其開展老年病治療、護理、臨終關懷服務的有關費用,按照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執行。
(三)支持開發各類經營性老年人頤養新村。建立和完善老年人頤養新村建設管理制度,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各類經營性老年人頤養新村。
1.對老年人頤養新村采取公開招標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出讓底價根據市場評估確定。
2.老年人頤養新村按照“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的原則,運營并實行完全,產權歸投資者,收費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3.老年人頤養新村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項目,政府有供養任務時,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4.老年人頤養新村財務管理參照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保障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舊城區、城中村改造和住宅小區新建項目的規劃方案時,要把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納入規劃及設計方案一并審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時,要根據當地住房年度建設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用地,用地規模不得低于當地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1%。不論是使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新增建設用地,都要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現有養老服務項目,不得擠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鄉鎮、村(社區)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可以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
(五)培育老年服務組織和隊伍。通過降低門檻、簡化審批程序等方式,積極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為老年服務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通過開展各類為老服務培訓,不斷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到2015年末,全養老機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要達到50%以上。大力發展養老服務社工人才隊伍,開發社工人才崗位,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養老服務。
(六)加強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養老服務事業的行業規范和質量標準,建立資質評估、認證、管理體系。加強對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對設計和施工等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嚴格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安全有效運行,國辦養老機構和社區服務中心購置設施設備要按規定納入政府采購。加強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
(七)加強輿論宣傳。加強養老服務事業的宣傳報道,采取新聞報道、信息交流、經驗介紹等方式,不斷形成共同關心支持和廣泛參與養老服務事業的良好氛圍。
五、保障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各項工作的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抓緊組織制定符合實際的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實施意見和規劃,切實把養老服務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經常聽取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并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確保養老服務事業健康順利發展。有關部門要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把養老服務事業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增強工作合力,共同推進養老服務事業加快發展。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與管理,促進五保供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關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101號)、《山東省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第三條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本轄區內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完善五保供養服務網絡。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舉辦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資助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五保對象較多、具備條件的村也可舉辦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第四條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是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興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各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主管單位。
第五條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名稱原則上由縣(市、區)名+鄉(鎮、街道)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傳統名稱。
第六條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在優先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養對象的基礎上,吸納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養對象,向其提供吃、穿、住、醫、葬方面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同時,對分散供養的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供養服務,并逐步開展面向農村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的各項生活服務。
第七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農村五保對象所需資金在縣(市、區)財政預算中安排。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通過開展農副業生產、拓展服務范圍、接受社會捐贈等方式,改善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條件。
第八條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事業單位性質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維持其正常運轉的設備和管理資金。
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和個人解決;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財政應給予適當扶持。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五保對象所需供養資金和管理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直接撥付到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帳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組織與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的供養、管理資金,應直接進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專門帳戶。
第十條根據集中供養率、供養環境和管理服務水平,按照國家確定的一、二、三級標準,民政部門對轄區內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等級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著眼長遠和節約、舒適、方便的原則,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法規文件的規定。
第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創辦、撤銷實行審批制度。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審批機關。
第十三條利用國有資產、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創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事業單位性質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村集體組織、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利用集體資產、單位資產、個人資產等興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到縣級以上機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各鄉(鎮)應建立一所滿足當地實際需要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也可根據當地實際,由各縣(市、區)政府舉辦服務全縣或部分鄉(鎮)的服務機構。選址時原則上應臨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地或集中居住區,靠近醫療衛生、體育健身、文化娛樂、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交通便利,環境安全、衛生、無污染。
總投資50萬元以上或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應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堅持新建、改建、擴建并舉,整合利用鄉村閑置基礎設施資源,降低成本,避免浪費。
第十七條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各類建筑應當根據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進行設計,宜為磚混結構的平房院落或三層以下樓房,室內地面應選用平整、防滑材料,臺階、樓梯、扶手等設計要考慮供養對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有害的建筑裝飾材料。
第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老年人生活的特點,合理劃分生活、生產及娛樂康復等區域,配置必要的膳食制作、生活起居、醫療保健、文體娛樂、康復訓練、辦公管理及消防等設備設施。(一)應在醒目位置懸掛標識。(二)實現“四通”:即通電、通水、通硬化路、通電話。(三)居室、衛生間、浴室、走廊、樓梯等設施應符合無障礙設施規范要求。(四)居室使用面積每間不宜少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積不宜少于5平方米;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室外宜有開闊視野和優美環境;居室內應配備供暖和降溫設備,并配備床、桌、椅、柜、被褥等必需生活用品。(五)輔助用房應設置辦公室、廚房、餐廳、儲藏室、活動室、浴室和衛生間等,有條件的可以設置用于康體保健、文體娛樂等方面的功能室。(六)公共衛生間設置,平房應根據需要合理設置衛生間數量和使用面積,樓房每層應至少設置一處;室外衛生間距居室不應超過50米,并有硬化路面相連;有條件的地方應在居室內設置衛生間;衛生間宜選用衛生潔具并配置坐便器。(七)廚房、餐廳應分設,衛生整潔。廚房應配備餐具消毒和食品保障等必要設備,有條件的應配備整套廚房專用設備;餐廳應配齊桌椅。(八)醫務室配備專職或兼職醫護人員及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規藥品,有條件的應配備必要的康復設施。(九)活動室應配備文體娛樂設施,室外活動場所應設置合理,有條件的應配備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十)有條件的應設置生產經營場所。
第三章服務對象
第十九條屬于農村福利事業單位性質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供養和服務農村五保對象為主,并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在確保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供養機構可以適度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供養對象自費代養,也可以開展臨時看護、托養等多種服務。
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自主確定服務對象比例;各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主管單位根據其供養農村五保對象的人數,確定對其供養經費的補助辦法。
第二十條農村五保對象進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由本人提出申請,也可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對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向申請入住的農村五保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村民委員會簽訂五保供養服務協議。根據農村五保對象的供養形式,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集中供養協議,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分散供養協議。協議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協議范本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制定。
開展自費代養、托養、臨時看護服務的,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與代養、托養、看護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有償供養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一般情況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具備精神病救治、護理和傳染病隔離設施、醫療救護力量的也可接收入院,但必須實行隔離護理,不得影響其他供養服務對象的生活。
第四章服務內容
第二十三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為供養服務對象提供下列服務:(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適合供養服務對象特點和身心健康的膳食;(二)提供服裝、被褥等用品,按季節添置、更換衣被等生活用品;(三)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家具;(四)保障五保對象有病及時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者給予照料;(五)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當地的喪葬習俗,妥善辦理供養服務對象的喪葬事宜;(六)對未成年的五保對象,應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財力狀況,發給供養服務對象適量的零花錢,滿足其特殊消費需要。
第二十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其供養標準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集中供養標準執行,不應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增長機制。
第二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服務規范。主要包括:
(一)膳食服務。供養服務對象的飲食應按照食品衛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潔、衛生;每周有食譜,葷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膳食營養;一日三餐適時開飯,保證開水供應;根據供養服務對象特殊需求或不同飲食習慣,可制作軟食、流質及特殊飲食,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
(二)護理服務。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分級護理制度。對能自理的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常規護理,提倡和促進五保供養對象自我服務、相互扶助,為行走不便的五保供養對象配備拐杖、輪椅等輔助器具;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特殊護理,對重病號實行晝夜值班服務;同時,注意做好供養服務對象的心理護理,消除其心理障礙,保持其良好心態。
(三)醫療保健服務。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設醫務室或診所,醫務人員應具有執業證書或經過專業培訓,并配有常規器械設備和常見病藥物;及時了解供養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定期進行健康查體,建立供養服務對象病歷檔案;經常組織供養服務對象進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護理知識的學習,開展健身鍛煉和康復活動;做好休養區和院內公共場所的消毒滅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對患病者要及時檢查、合理用藥、妥善治療,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時送醫院確診;對患有傳染病的應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進行隔離治療;患大病、重病的要及時送醫院治療。
第二十六條農村五保對象享受與當地經濟條件相適應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醫療經費由縣(市、區)政府財政安排及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解決,對患大病住院的供養服務對象,其醫療經費由民政部門按照大病醫療救助的政策規定優先安排。
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優先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納入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并承擔所需經費。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與當地專門醫療服務機構建立協作關系,提高處置各種突發性疾病和其他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為供養服務對象提供精神生活保障,實行親情服務,給予精神慰藉;組織供養服務對象開展健身娛樂和學習活動,豐富其精神生活。
對病情垂危的供養服務對象應實施特殊護理和臨終關懷。
第二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好分散供養對象的管理服務,督促落實分散供養對象的各項政策待遇、保障措施和供養資金,向分散供養對象開放供養服務機構的各項活動設施和服務項目,滿足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需要。
必要時,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設立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管理部門和人員崗位,負責本區域內的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做好集中供養工作的同時,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充分發揮供養服務機構的輻射和服務功能,開展農村社區服務,為所服務區域內的分散供養對象、其他社會救助對象以及有供養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必要服務。
第五章機構人員
第三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按規定的人員編制、配額比例配備工作人員。政府主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人員編制和配額比例分別由各縣(市、區)人事編制部門和民政部門規定。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錄用方法、崗位職責、基本待遇進行規定,并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第三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主要由主任(院長)、護理服務員、炊事員、衛生員、會計、出納員、保管員等組成。工作人員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有條件的地方,可組織志愿者參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相關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選聘或從鄉鎮(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中選用,由縣、鄉鎮(街道辦事處)按組織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干部兼職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由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任命;聘用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由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聘任。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政治素質較高,事業心強,有較強工作能力,有開拓精神,會管理、懂經營,熱愛公益福利事業,熱心為供養服務對象服務。
第三十三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根據供養服務人數,按精簡效能、按需設崗、公開招聘的原則配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與供養人員比例不低于1:10。工作人員由供養服務機構主管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實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聘用工作人員應向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一)熱愛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事業,全心全意為供養服務對象服務;(二)具有中等專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業務能力;從事醫療、護理、會計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能;(三)具有開拓進取精神和科學管理知識,善于協調工作人員之間、供養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創造團結、和諧的生活氛圍,實現民主管理;(四)能組織供養服務對象開展適宜的文體活動和康復活動,科學安排供養服務對象的日常生活;(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炊事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各項身體指標應符合健康要求。
第三十五條各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崗位設置、工作人員素質狀況、供養服務機構功能和任務等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考核合格后發放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并嚴格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逐步解決其社會保障問題。
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實行年度考核制,由中心(院務)管理委員會組織供養服務對象進行測評。其他管理和服務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進行年度考核。業績突出、考核優秀的,予以獎勵;工作有重大失誤、考核不稱職的予以免職或解聘。
第六章機構管理
第三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主任(院長)負責制,負責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二)組織制定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三)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增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自身發展活力,改善供養服務條件;(四)加強班子建設和工作人員隊伍建設,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五)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開展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十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設中心(院務)管理委員會,由供養服務對象代表和工作人員代表組成,供養服務對象代表必須達到二分之一以上。中心(院務)管理委員會是集中供養對象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組織,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各項事務行使民主管理職能,日常工作可由供養服務對象推選的代表主持,也可由主任(院長)或其他行政人員主持。其主要職責是:(一)研究、討論、通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同時對機構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二)研究決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重要事項,討論、審核并監督財務、重大維修和基建項目開支,審核供養服務對象的供養水平是否達到供養標準要求;(三)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領導、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并參與對機構領導和工作人員工作業績的民主測評;(四)組織供養服務對象開展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調解供養服務對象矛盾,活躍供養服務對象的文化生活。
建立健全供養服務對象大會、供養服務對象代表會議制度和院務公開制度,通過定期召開會議、公布有關機構建設發展和內部管理的信息,接受全體供養服務對象的民主監督,鼓勵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自覺參與機構事務管理。
第四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確定管理目標,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崗位責任、人事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請假、車輛設備、安全保衛等行政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目標、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工作人員掛牌上崗服務。
第四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落實內部各項治安防范措施,強化治安教育和內部管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公共安全。
第四十二條保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環境衛生。生活區應平坦寬敞,干凈整潔,無異味、無垃圾、無蚊蠅;生產區可視具體情況設置在院內或院外,但不應影響供養服務對象日常生活。室外環境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搞好環境綠化美化,保持院容院貌整潔美觀;室內環境應保持整潔、干燥、衛生,無蚊蠅,無鼠害;衛生間應經常沖洗,無異味。
第四十三條建立健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對供養資金、管理經費、醫療基金、喪葬基金、各類物資及生產經營收入等建立專帳,帳目定期公開,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
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實行離任審計;財會人員離職時,也必須清查帳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土地、房屋、設備、經濟實體和其他財產依法歸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維護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財產權益,尊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合法使用、處理個人財產的自由。禁止將是否把財產交給集體或國家作為是否進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前提條件。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需要代管的財產,其不動產可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代管,動產可由供養服務機構代管。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死亡后,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年滿16周歲后,按規定停止五保供養的,其個人財產如有他人代管的,應及時歸還本人。
第四十五條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經常組織進行經驗交流,定期開展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培訓;財政部門應加大投入,支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管理和發展,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供養資金、專項救助資金和管理工作經費,并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審計機關應依法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生產經營
第四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級集體組織應給予必要扶持,無償劃撥土地或其他資產,扶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或創辦經濟實體。
第四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通過自辦、聯辦或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發展農工副業和第三產業,增加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歸供養服務機構所有,用于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是為農村孤寡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弱勢群體服務的特殊經濟形態,是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重要經濟補充形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和措施支持其發展。
第四十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鼓勵供養服務對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八章獎勵和懲罰
第五十條對管理規范、服務優良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和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門進行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