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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衛生改革的深化及衛生法制的健全,衛生類考試特別是衛生類資格考試的項目逐步增多且考生也逐年增加。在考試種類日益增加與考試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考試工作也面臨著嚴峻的安全隱患,考風考紀的問題日益突出,考場作弊現象越演越烈,作弊形式多樣,作弊手段日益先進,違紀作弊行為防范、認定和處理的難度增加。一些有關文件和法規的出臺,給考試管理部門對考生違規作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提供了依據,但從當前的狀況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
1 衛生類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認定處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1 依靠部門規章處理考試違規力度不夠
近年來考試主管部門為加強考試工作的管理,陸續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和有關文件,如醫師資格考試制定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定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對違紀作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作了規定,對考試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僅依靠這些部門規章和文件管理大規模考試,還存在著缺陷。如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考場所在單位、考生單位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規定得不夠清楚,法律效力較弱等。對考試違規的處理是一種行政行為,因無專門的考試法規,我們對考生的違規處理是參照衛生行政處罰的程序進行的,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是衛生行政部門,而考試機構往往不是衛生行政部門,所以在考試執法過程中常常造成一些問題處理上的脫節。另在部門規章中雖然規定了可向違規考生所在單位建議對考生做出相應的處分,但法律效力較弱,處理缺乏力度,單位也難以真正將處分落實到位。而對出具假證明的單位及當事人的違規行為,目前尚缺乏一種有力的手段來制約,還有對于一些無業人員的考試作弊行為如替考者、作弊團伙目前沒有合適的機構和手段對他們加以處罰。
1.2 缺乏統一的衛生類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全國一些行業的考試,制定有統一的考試違規處理法規,如教育系統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司法系統有《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衛生系統的考試目前尚無統一的考試法規。一些全國級別的考試,雖制定有相關違紀處理規定,如醫師資格考試制定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定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但同為國家級醫學統一考試,考試的制度也大體相當,但不同部門制定的違規處理規定對違規行為及處理程序、處理結果卻不一致,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規定考點即有本考點考生所有違紀行為的處理權,而《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則規定考點只有違紀行為較輕的處理權,較重的違紀行為須報上一級考試機構處理,另兩個規定中對考生相同違規行為的處罰結果也不完全一致,而其他一些不是國家級的衛生類考試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考試、助產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因無專門的違規處理規定,故我們工作中均是參照著《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來執行,這些都不利于考試執法的統一。
1.3 對違紀行為界定不清
在衛生行業考試中,考試主管部門雖然也對考試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制定了規定,但規定得不夠全面和嚴謹,對一些違紀行為界定不清,使違紀處理難度加大。例如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的《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認定為考試作弊,應作出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處理。此規定中對如何為“使用通訊設備”界定不清,有個案為考生攜帶了隱形耳機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被監考人員用儀器監測出來,但考生辯稱當時并未使用其接聽答案信息,因監測儀器當時確未監測到傳輸答案信息故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結果本應給予從重處罰的違規行為最終只能按“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給予另外從輕處理,對違規作弊者起不到嚴懲及警示作用。近期衛生部修訂了《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對原《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和《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一些未盡的事宜作了補充,加大了對考試違規作弊行為的處罰力度。《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修訂,對嚴肅醫師資格考試考風考紀,維護醫師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廣大考生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一些違紀行為仍然存在界定不清,如對“參與有組織作弊”及“在規定時間內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等違規的行為和程度難以界定。
1.4 違規證據取證較難及處理程序不夠規范
認定違規行為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必須作好細致的證據收集工作,證據的收集要求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就要盡量地完成,但現實中普遍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如違規人員不承認違規或不愿意書面承認違規,其他應試人員不愿意作證或沒有看見,大量違規行為不一定存在書證或物證,一些物證不方便扣留等,因此我們在對違紀人員進行處理時,很多情況下都是單憑監考人員作的考場記錄為依據,說服力不夠強。另外部門規定及有關文件中對違規的處理程序雖然均有規定,但規定不夠完善,程序不夠分明,不能很好地指導實際工作。有些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違規處理時未注意保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2 對策及建議
2.1 盡快出臺《考試法》
衛生類考試中,除了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及母嬰保健技術考試制度的制定依據是法律法規外,其他考試的組織實施都是依據部門規章制度或一般規范性文件,效階較低,導致法律效力有限,打擊違紀行為力度不夠,所以出臺一部國家考試法,規范考試行為,是非常必要的[1]。國家應盡快出臺覆蓋面廣的、更有針對性的專門的考試法,通過立法和司法手段,規范國家各級考試的設計及運作,提高考試的質量,維護考試的公平與公正。只有在考試法的保護下,考試才能更權威、更合法地解決內部和外部的問題,更有力地發揮社會管理作用。
2.2 衛生部門應統一制定衛生類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在國家出臺的考試大法的前提下,建議衛生部門針對不同級別的衛生類考試制定統一的違規處理辦法,明確各級考試機構的責任、權利、違規行為的界定及處理規定和處理程序等,有利于衛生行政執法的統一及考試的公平公正。
2.3 規范違規處理程序
違規處理程序的制定要步驟分明、內容嚴謹、依據充分,在執行時要注意考生權利的保護。根據違規處理規定及參照行政處罰程序,經過多年的考試工作實踐,我們摸索了一套較為合理的程序:發現違規行為;調查核實,收集有關證據:在取證方面,監考員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寫清違規作弊的事實和依據,并且由兩個以上在場的監考員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記錄上簽字及考生本人簽字確認,這是最常用的證據。但注意除了準確地記錄考場情況外,也應注意其他如字條、書面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設備等證據的收集,不方便扣留的可采用相機拍攝留查的措施,盡可能不要僅憑考場記錄定案;考試管理部門開會研究,對作弊行為進行科學的認定及套用合適的處罰條款;下達事先告知書,告知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違規人員提出的申辯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必要時開會研究,成立的應予采納;由考試主管部門下達正式處理決定書,并告知被處理人有向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幾年來通過認真執行以上程序,規范了考試違規認定處理工作,維護了考生的的權益,保證了執法的公平公正。
2.4 加大對考試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國家及考試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考試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利用報紙、電臺、網絡、公告、版報等形式,廣泛宣傳嚴肅考風考紀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讓廣大考試工作人員、用人部門以及社會各界了解考試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對考試作弊危害性的認識,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使伺機作弊者望而卻步,讓全社會樹立誠信、守法的觀念[2]。考試機構及用人單位還應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應試人員的考風考紀教育,利用報名、資格審查、考前廣播、張貼標語、考前培訓等環節,向他們宣傳考試的有關規則和規定,并簽定考試誠信承諾書,形成嚴肅莊重的考試氛圍。考試管理機構還要組織考務人員進行考試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考務人員對政策理解與執行水平,準確、充分地執行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法制觀念,規范管理行為,為考試的客觀公正提供堅強的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