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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非法學輔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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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非法學輔導

    第1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準入考試,是初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取得律師資格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其目的是為了通過合理、公正、公平的科學考試方法,來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基本能力。那么,在針對司法考試制度合理性激烈爭論的情況下,如何才能正確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促進作用?在司法考試成為法律職業準入條件的前提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又該采用何種教學理念和方式來平衡其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矛盾是對立統一的,要處理好這些問題,一方面要認識到司考和法學本科教育各自本身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還要正確認識當代國情下,走什么樣的道路才能培養出適合中國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統一好二者之間的共同目標,盡可能減少司考制度對法學教育的沖擊。

    一、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現狀分析

    (一)司法考試現狀

    2002年開始,我國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在此之前,全國沒有嚴格統一的法律職業準入標準,法律職業隊伍非常混亂,其受教育背景以及自身素質良莠不齊。司法考試制度的正式確立與發展,不僅規范了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標準,使我國法律職業者的素質邁向了更高水平,而且為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提供了更好保障,對中國法治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考試制度自實施以來的實際效果與我國法治發展仍存在某些不洽性,不利于法律應用型人才的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國司法考試存在“考題過于側重考查對基本法律條文的記憶,而考生運用法律思維和邏輯推理分析問題的能力考查則較少以至于與法律實務應用相脫節”的狀況;甚至更有引導法學教育向“應試教育”模式轉變的趨勢,即考前司法考試輔導機構把原本法學教育4年甚至更長時間所學習的知識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能將其培訓完畢。這種僅為了通過考試而針對性的速成復習方法,導致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尤其是非法本的考生的法律基礎并不牢靠,更不用說他們分析應用法律實務的能力。

    (二) 法學本科教育現狀

    德國學者Adolf Wach曾經對德國法學教育的情況做如此描述,“不需要更多的論述,就可以發現,灌輸式講授使得許多人懈怠于獨立學習,學生們逃跑到補習人員那里尋求幫助……這表明,大學課程缺乏教育力;對內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養學生認識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中國的法學教育與當時的德國相類似,所采取的是大陸法系國家比較盛行的教學方法――講授式教學方法(又稱大陸法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受傳統教育觀的影響,其核心是“倉庫理論”,它以教師為圓心,把學校當成單純傳授知識的場所,把書本當作主要的教學內容,把學生當成被動接受知識的工具,把分數看成是評估學校教育、教師教學和學生成績的唯一標準[2]。這種模式下,學生只需要跟著教師的思路“上課做筆記,下課記教材上的概念和法條”。這雖然培養了大部分學生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出色的學術能力。但是,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會相對缺乏,視野也會因此變得單一和狹窄,對今后繼續進行學術深造或是對將來從事法律職業都會有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關系

    “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根基,對法學教育來說,司法考試也是一把雙刃劍”[3],理論上而言,實行司法考試制度,不僅可以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而且對法律教育的發展也將有著深刻影響。當二者形成雙值交集良性互動關系時,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相得益彰,健康發展,而當二者脫節時,就將導致結構失范和發展失衡[4]。

    (一)司法考試和法學本科教育的統一性分析

    司法考試作為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實際上是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也是促進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之間聯系更加緊密的重要紐帶[5]。

    從司法考試的考察內容來看,其特點表現為側重考查考生對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利用專業知識進行案例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而法學教育作為基礎性教育,能幫助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儲備足夠的法律知識,為他們打下扎實的理論基礎。

    從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共同目標來看,它們之間具有一致性。法學教育能夠教育和培養法律人才,司法考試則是法律人才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學教育應該成為司法考試的基礎,而司法考試反過來又能檢驗和衡量法學教育成果的質量。盡管二者在許多方面都存在沖突,但都是為了我國的法治建設而教育和選拔出優秀高質的法律人才。因此,一種符合社會實際需要的司法考試制度對于法學教育實質上是具有一定的積極引導作用;高水平的法學教育也能為司法考試培育出更多高素質的人才。

    (二)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沖突性分析

    司法考試制度的設立,本應拉高從事法律職業的門檻、選拔社會需要的精英化法律人才,使法學更具專業性和獨立性。但是,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并沒有對考試主體進行限制。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規定,具備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一條件的人員,均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6]。這使得接受過法學教育的學生所具有的專業優勢不復存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也會因此被誤導為從事法律職業的“非必要性”教育。并且在司考培訓這種“抓重點,突難點,放棄不考知識點”機械化考試培訓模式的影響下,同一個司法考試分數,對于也許只花了幾個月時間準備的非法學本科畢業(以下簡稱“非法本”)考生和花了4年甚至更長時間準備的法律專業的考生意義也完全不一樣。許多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實際上并不具有作為一個法律職業者所應具備的素質和能力。這種現象大大沖擊了我國的法學教育,并嚴重阻礙了我國法學教育和法治建設的健康發展。“既然法學和非法學本科生有同等機會參加司法考試,法學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試培訓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讀法學本科、用三年攻讀法學碩士、用三年攻讀法學博士,也就變得沒有什么意義了。”[7]也就是說,不論何種身份,只要能通過司法考試就能從事相關法律職業。于是,又回到之前所說的司法考試有使法學本科教育向“應試教育模式”轉變的趨勢,而這種趨勢自2008年允許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之后,便愈加嚴重。大部分考生將精力放在司法考試復習上,忽略了本科階段法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學校為了不影響學生的職業生涯,甚至給予學生有針對性的教學來配合輔導他們通過司法考試,從而在應試教育的路上越走越遠。

    三、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沖突的原因

    (一)司法考試是西方相關制度移植的產物

    我國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是移植西方司考制度的產物,尤其是受美國、日本的影響。如圖1,在美國,想要成為法官、檢察官,必須先成為律師;而要成為律師,就必須取得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并通過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日本,司法考試也是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必要考試,但與美國不同的是,不需要以成為律師為前提,而且非法律畢業的考生也可以參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的初衷是:一方面希望同美國一樣建立一個統一規范的法律職業入口,改變法院、檢察院和律師考試標準、內容不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又進行了關于日本考試主體資格的借鑒。然而在移植過程中,由于與其他國家的制度、背景不一樣,顯現出更多的則是水土不服,與我國實際不相適應。

    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起點教育,卻不是司法考試的必要條件;而在美國,一般意義上的法學本科是不存在的,他們的法學碩士教育是法學起點教育也是取得考試資格的硬性條件,這造就了移植的第一個矛盾點。雖然日本和我國一樣,司法考試都對非法學考生開放,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試制度無論是從考試內容、方式還是考試通過率來看,都遠比我國嚴格,此為移植的第二個矛盾點。

    (二)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定位沖突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學本科教育在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如司法考試是為了選拔優秀的職業型法律人才,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則為通識教育,其側重培養的是“法學者”,不是“法律職業者”,偏重法律基礎知識和抽象理論的考查與教育,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有所不足。而法律思維在法學中實際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一端連接著處于形而上層面的法律知識,另一端連接著形而下層面的法律實際應用,是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能夠契合的基礎和平臺。對法律思維的忽視導致了我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減少,而應用型法律人才又是司法考試所需要的。于是,就導致我國的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呈現出銜接性不強甚至相沖突的情況。

    總體來說,我國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之間并不是完全排斥的關系,它們彼此的發展都需要通過借助對方的優勢彌補自己的不足。因此,不應當用主次來衡量二者的地位,而應以相輔相成的辯證思想去引導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走上良性互動,在互動中不斷改良的道路。

    四、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沖突的協調措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曾說過,不斷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學教育體系,也是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健康發展的前提。沒有完備的、成熟的法學教育,國家司法考試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8]。完善的法學教育能夠為中國實現法治現代化奠定基礎,為司法考試選拔優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一個前提條件。

    (一)保持法學教育的相對獨立性

    “法學教育的優勢是基礎理論、學術精神以及人文修養,而這種優勢是很難令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如果把法學教育當做司法考試的培訓班,則無疑又是一種對優勢和資源的浪費。”[9]因此,基于司法考試的性質,法學教育首先要做的應該是進一步認識到法學教育的職業性特點,更新“重理論、輕實踐”的傳統法學教育觀念。但是,這也不能使法學教育為了迎合司法考試而盲目妥協,因為法學教育本身是一種多元化的教育體系,為國家培養的是綜合性的法學人才,而不是單指司法人才。所以法學教育應保持自己獨立的地位,不要成為也不該成為司法考試的附屬內容。而是在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理論優勢的前提下進行合目的性改革,讓自己處在相對獨立又能彼此互動的地位。

    (二)改革法學本科教育的內容與方式

    我國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就是與法治實踐相脫節[10]。法學教育的目的不僅僅要傳授知識,還要“解惑”。教學生如何自己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司法實踐問題比教學生“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樣”更為重要,也是司法考試迫切需要考生具備的一項能力。因此,為了更好地與司法考試制度相銜接,應當改革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法學教育可以借鑒英國的法學教育模式①,也可以適當采用美國的“案例教學法”――“要求學生從司法審判的角度去閱讀案例,學會如何通過案例進行推理,學會從特殊情況演繹出一般原理”[11]。每周安排1―2節案例教學課以及進行適當的模擬法庭練習,通過案例和角色扮演來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以及分析運用能力。將法律思維與法學教育方式進行有效結合,既能擺脫學生被動機械式地接受知識的狀態,也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促進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交流互動。

    (三)提高司法考試報名門檻

    司法考試的目標應是使法律從業人員精英化,只有設立嚴格的司法考試制度,提高司法考試內容難度和考試報名門檻,限制法律職業者的人數,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泛化”現象。司法考試難并不是一件壞事,比較難的考試能夠檢驗應試者的法學專業功底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還能給社會公眾一種法律專門人士需要經過艱難考試才能獲得其資格的外觀,增加普通民眾對司法過程和結果的信心[12]。非法學本科畢業人員參加司法考

    試,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對法治精英化很不利。與醫生相類似,法律也是一門技術,也需要經過一定訓練熟練掌握技術核心的人來駕馭。從事法律的人員,往往掌握著“生死大權”。很多時候一個證據或者法條的紕漏,都將影響個人的一生,甚至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而 “非法本”學生并沒有接受過法學本科這一過渡性的教育,缺乏專業人員的正確引導,對法律知識并沒有一種系統性的學習,這很可能導致“非法本”學生對法律理念產生一定的誤解,影響社會法律職業的發展軌道;另外,要突出法學教育在司考中的基礎性地位,就必須嚴格區分法學本科和非法學本科的界限,保障法學本科與生俱來的優勢。即使不取消“非法本”考生的考試資格,也應該設置另一道基礎性考試程序,在檢驗完“非法本”考生是否達到法學學科所應具備的基礎理論知識水平之后,再允許考生報名司法考試。對于法學本科生,也應當在全面完成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之后才能報考。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和功能定位的正確回歸。

    (四)嚴格限制司法考試通過率

    如下圖所示,法的發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密不可分。在經濟帶動我國法律發展的同時,司法考試通過率也隨著法學教育的不斷擴張而得到提高,這使我國出現“法律人數過剩和人才奇缺并存”的奇特景象[13]。更有學者認為,盡管法律人相對飽和,但是真正有法律素養、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并不多,這嚴重制約了我國法律精英化的進程。因此,應該本著“寧缺毋濫”的觀念,嚴格地限制司法考試通過率,建立一個人數少但是社會地位高的精英化的優質法律職業共同體。

    (五)完善司法考試內容

    我國的司法考試分為四部分,前三部分為客觀題,只有卷四是主觀題。這種命題方式不能全面考查考生諸如法律思維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也會將考生引入“只要對法條一般性掌握即可應付大多數客觀題”的誤區。對人才選拔最為重要的知識儲備水平和法律能力綜合性考查成了司法考試的盲區,這與司法考試選拔目的并不一致。因此,司法考試側重點的轉變將直接關系到我國法律人才的質量。

    第2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關鍵詞】法律教學;法律實務;互動關系

    司法考試實行多年來,日益受到社會關注,作為法律教學與實務的中間環節,其制度價值在于將符合法治精神的人才選拔到司法隊伍里。因此,結構合理的法律教育體系對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

    一、法律實務資格考試需要結構合理的專業教育體系

    從法學教育的發展演變看,科學合理的法學教育結構要求理順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關系并以培養具有法律思維和法律品性的法律職業人才為目標。以美國、日本的法律職業準人制度為參照,以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是否在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完成為標準,可將法學教育結構分為統一結構類型和分離結構類型兩類。所謂統一結構類型,是指將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納人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學生在完成高等法學教育、通過有關考試后便能從事法律職業,美國的JD教育(又稱法律博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學院職業教育)就是這一類型的典型。而分離結構類型,是指將法律職業教育置于高等法學教育之外,在完成素質教育,通過有關考試,由專門機構進行法律執業培訓后,才能成為法律執業人員。日本的法律教育(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考試+2年司法培訓)是這一類型的典型。

    目前,如果對我國法學教育作上述結構類型之探究,或許可以將我國的法律教育稱之為混合結構類型:一方面,它有統一結構的特點,即將法學教育的重心放在高等教育,高等法學教育兼有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雙重功能,不同的是較多地突出了素質教育;另一方面,它也有分離結構的特點,即在本科教育中強調素質教育。由于我國法科學生主要是從高中畢業生中招收,其各方面的知識都有待充實,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畢業生都能夠從事法律職業,如果在法學教育中過多地強調職業教育容易限制其思維和視野;而對于法律職業者來說,其不但要有開闊的視野和敏捷的思維,更要掌握實際的法律應用技能。近幾年我國試辦JM 教育(又稱法律碩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學院研究生教育),增加了法律教育中職業教育的含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1]。為此,建議我國完善法學教育結構,將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質教育,而對于那些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學生而言,將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定位于職業教育,比如將JM 教育作為職業教育的一種形式。與此相適應,國家司法考試可以以研究生教育為資格要件,并適當放寬司法考試的過關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工作,在執業過程中根據需要分別由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或類似的教育機構再對其進行在崗培訓,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職業教育體系。

    二、理順法律教育與實務環節的關系,不斷完善兩者的切合點

    從現代法治國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律教育是培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徑,司法考試是篩選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如果說前者是生產流程,那么后者則是質檢體系。質檢體系所認定的標準必定左右著生產流程中的各個環節,質檢體系的科學與否對產品質量的優劣起著相當重要的影響。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3條的規定,司法考試的應試者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即可。因此是否接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不是參加司法考試的必備條件。這樣的規定給眾多擁有其它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提供一個轉換職業或謀求職位的機會,體現了選拔法律人才的廣泛性和公平性,但這種廣泛性和公平性缺乏科學依據,并容易導致以下弊端:其一,社會上各種司考輔導班勢必大行其道,這種“法律速成班”將使本已浮躁的法學教育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其二,一個人的法律思維和法律品性只有在一定的學習氛圍并經過較長的時間才能逐漸養成,而這種思維品性更主要地體現在法律人的理念與行動當中。其三,允許非法律專業人士參加司法考試在客觀上勢必造成更多的人采取學非所用,用非所學的機會主義行為,這樣既浪費了教育資源,又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大學法學教育是參加司法考試的前提。在美國,只有大學畢業生才有資格參加法學院入學考試,法學院并不承擔基本的人文教育,所以美國的法學教育是一種典型的職業教育。獲得全美律師協會認可的各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分別參加各州舉行的法律職業選拔考試,合格后經申請成為執業律師。由于判例法國家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模式,即法官是從有經驗的律師中選拔,檢察官則是政府聘任的律師,因此司法考試實際上就是律師考試。而在成文法系國家中,法律職業的選任模式與法學教育的聯系有所不同。在德國模式中,接受高等法學教育是參加司法考試的前提。學生在完成至少四年的大學法學教育之后,就可以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通過后才可以畢業并成為準法律工作者,若要成為嚴格意義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或其它法律執行機構實習,兩年后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通過后才可以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職業。而在日本模式中,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關系不像德國那樣緊密,日本的第一次司法考試主要是測試考生的綜合素養,檢驗學生是否達到了高校畢業生的基本素質。第二次考試以判定欲成為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人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應用能力為目的,并以筆試和El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見,在成文法系國家中,盡管高等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選任的關系或緊或松,但都強調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切合―― 盡管切合的階段和方式不同[2]。

    綜上所述,無論是成文法國家還是判例法國家都強調法律職業者要接受專門的法學教育,除此之外,法律職業者還要具備基本的人文素養、通過法律職業選拔考試、接受法律實務培訓等條件。

    三、構建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關系

    實行國家司法統一考試后,無論高等法律院系是否愿意,其教學質量都要接受司法考試的檢驗。因此,對傳統法學教學內容、方法、效果等進行重新審視,對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形式、導向進行認真研究,以期建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就顯得十分必要。

    1.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目標的良性互動

    在傳統法學教育中,教學主要圍繞分析法的本質與實效,揭示法的價值取向,為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導性原則和基本模式;而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圍繞考察考生對法的基本知識的理解掌握及應用能力。于是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間就存在一定的矛盾,這個矛盾的合理解決就成為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良性互動的關鍵。為此筆者建議,法學教學目標應定位于對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訓練以及法律思維和法律品性的培養上,因為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得法科畢業生一生都將面臨新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環境的挑戰。與此相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應著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維以及對法律的實際應用能力。

    2.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內容的良性互動

    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后,作為國家司法考試主管機構的司法部及命題機構的目標取向會直接影響教育部對高校法學教育內容的取舍,兩者之問如果不能達到相互銜接與協調,就會造成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嚴重脫節,其結果要么就是法學教育變成了功利性的應試教育,要么就是考生從未接觸過司法考試內容而造成學而無用,要避免這種惡性互動,應從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明確界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為確保法律院系的培養規格和培養質量,教育部已確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須開設的法學學科的l4門主干課程,這些主干課涵蓋了法學教育最基本的內容,能夠適應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考試的內容應以l4門主干課為主,不宜再擴大范圍,否則,就會影響正常的教學計劃,進而影響教學質量[3]。

    第二,司法考試內容以實體法和程序法為主,兼顧法學理論。

    司法考試作為職業資格考試有其內在的特點,比如注重法律的實際應用,所以司法考試內容以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主是無可非議的,但也應適當地考察考生對法理學、法律史知識的掌握,因為作為一個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沒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對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很難準確把握案件的實質[4]。

    第三,法學教學計劃應有適當的靈活性。由于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立法機關每年都要進行法律的立、改、廢,為了配合新法的實施,司法考試每年都要對當年出臺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與此相適應,法學教學中也應向學生講解。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教學計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筆者建議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學計劃時應預留一定課時以安排新法講座。

    3.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考試的良性互動

    第一,司法考試中客觀命題的分值應作適當調整。綜觀這幾屆國家司法考試,客觀命題所占比重過大,導致部分非法律專業參考人員通過強化記憶通過了考試,而許多法律本專業考生包括研究生都考試失敗。從某種意義上說,客觀性命題比重過大并不能完整地測試考生的真實能力。因此,建議在司法考試中適當加大主觀題比重。

    第二,法律院系的課程考試題型應有所變化。傳統的法學教育考試過于單一,無法考察學生的真實水平,法律院系可以參考司法考試題型,對傳統的課程考試題型進行必要的變化。結合法學教學工作,筆者認為以下幾種考試題型能較好地考察學生的真實水平或者說更適合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1)案例判斷;(2)案例分析;(3)案例論述;(4)法條理解;(5)司法寫作等。

    第三,國家司法考試應增加面試部分。在國家司法考試中增加面試的好處在于:首先,面試可以考察考生的口頭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這一點對從事法律職業非常重要;其次,由于面試的內容是隨機提問,與筆試相比具有更大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最后,面試有利于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維。總之,實現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良性互動需要多部門、多學科的共同配合,既需要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的不斷改革與完善,也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與探索。

    參考文獻:

    [1] 楊海坤.法學應用人才培養模式的反思與重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66.

    [2] 霍憲丹.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培養[J].法學研究,2003,(4):84~85.

    第3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關鍵詞:法律基礎;法律信仰;案例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46-0083-03

    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大學生法治教育的重要載體

    “高校法治教育是高校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通過在高校的學習生活,做到“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成為具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信仰的合格社會公民,法治教育是必須的。特別是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中成為“民主、文明、平等、公正、法治”內容,在大學生群體中形成共識,成為大學生群體的基本價值追求,法治教育將發揮無法替代的作用。大學生的教育培養活動主要依靠課堂教學完成。隨著高校學分制的實施,課程安排日趨緊湊,專業性課程在課程設計中受重視程度更高,公共基礎課等課程安排往往放在相對不重要的位置。“05方案”之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有機地融為了一體,形成一門綜合性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性課堂法治教育只能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來完成。“法律基礎”部分有不少于36個學時的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時間,可以就法律精神、法律體系、法治理念、法律權威、公共法律、婚姻家庭等法治信仰與法律認知問題進行相對系統的學習。這種以法律信仰為導向的系統性的法治教育是偶爾的法律講座和非法學教學課堂教師引導所無法比擬的。特別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一般安排為大學第一學期的必修課程,是學生大學首先接觸到的公共基礎課之一。大學初始對于學生的教育安排,直接影響到大學生對高校學習生活的認知,以及基本價值觀的形成。

    二、“法律基礎”教學實踐尚不能滿足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實際需要

    (一)師資構成制約教學質量的提升

    各高校在“法律基礎”教學中,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教師依然是少數,相當一批教學人員缺乏系統的法學教學培養。非法學專業教師完成“法律基礎”部分教學主要是以教材知識性教學為主,缺乏對教材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的深度解讀,特別是對法律實務缺乏足夠了解,無法滿足學生對法律問題的探索需要,有針對性的案例教學與法理闡釋就存在一定難度。同時法學教師參與法律基礎教學更多的是以完成基本教學任務為目標,主要精力集中于科研與法學專業學生教學工作,對非專業學生的“法律基礎”教學工作無法投入足夠精力,特別是兩課合并后,法律基本部分整體課時壓縮,教學內容更多的指向法律信仰與大學生日常生活相關法律內容,專業性法學教師教學深度延伸的收到局限。作為具有思政教師身份的輔導員,日常事務性工作較多,缺乏足夠的精力開展法律教學研究,雖然能夠更掌握學生對法律的需求情況,特別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是繁重的事務性工作,以及相對欠缺的教學經驗也影響到法律基礎的授課質量。

    (二)法律基礎課程仍存在嚴重的工具主義傾向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法律基礎”的授課學習受“學習工具主義認識”影響,教學目的與實際效果存在沖突。就課程設計而言,修訂后的法律基礎部分中大法學框架下的法律知識部分大幅度得到刪減,特別是部門法與程序法等內容基本弱化,更多的是對法律體系、法律權威、家庭社會生活法律規范等范圍進行闡釋。但課程體系安排沒有脫離傳統法律工具主義范式,非法學專業學生仍需要像法學專業學生一樣,全面掌握法的本質、運行、體系、思維,同時還要學習勞動就業、婚姻家庭等基本法律常識。體系高度濃縮的出發點是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提高學生法律學習的興趣,使學生可以對法律有基本的認識,認同法律價值,形成法律信仰。但這種工具式的體系設計,給教師的授課和學生的學習都造成了無法回避的困惑,教材中高度凝練的法言法語,使授課教師需要用大量并且豐富的語言進行非專業化的解釋,現在的課時設計遠遠無法滿足要求。學生認識的“法律”與教材中的“法律”存在較大的空間差距,學生無法通過教材中專業性法律解讀來回答對于現實社會、家庭成長以及學校學習過程中存在的種種法律疑問。在2013版教材126頁關于法律的規范作用的分類說明中就預測作用是這樣描述的:“法律通過其規定,告知人們某種行為所具有的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質及其他所導致的法律后果,使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為的趨向與后果”,這種法言就法學人士而言就是專業的嚴謹的法律解釋,但對于沒有任何法學基礎的大學一年級學生而言,恐怕就是晦澀拗口不能明白的文字游戲了。”

    (三)法律基礎課授課方式亟需更新

    法律基礎教學活動過程中,一線授課教師教學方式變革的探索一直沒有停止探索。體驗式授課、法律診所式授課、案例式授課等多種授課形式逐漸的引進到法律基礎教學活動中。新教學方式的引進也逐漸改變法律基礎教學的基本形式,特別是案例教學成為大多數授課教師的選擇。但新式的教學方式在引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時,同樣要面臨一個“本土化”的過程。完全照搬國外專業法學教學方式,或者直接使用其他學科教學手段引導到“法律基礎課”教學都需要適應課程的實際需要。特別是案例教學在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被廣泛的引入,豐富課堂教學形式,受到學生的歡迎。但案例教學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案例使用隨意,代表性不強,追求奇異化效果等問題,需要加強教學研究,不斷提升案例教學技術水平。

    (四)考核形式不符合法治教育需要

    目前,絕大部分高校根據教務部門必修課考核的要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考核同其他需要必修的公共基礎課程一樣,需要通過閉卷考試完成,最終成績可以綜合課堂成績和閉卷考試成績。在閉卷考試中,選擇、判斷、簡單、論述、案例等高校文科常規題目均需要涉及。考核形式的要求使授課教師必須完成以記憶性知識為主的課堂授課,否則學生將無法達到考試中的記憶性考核的要求。受制于普遍存在的大班制上課,教師考核學生的日常表現只能采用考勤、抽查等簡單化的措施,無法有效考察學生課堂的學習情況,平時成績在綜合考核中的作用基本無法有效發揮,失去效度。在現有考試制度下,法治教育進課堂的制度設計初衷完全無法實現。

    三、法治教育導向下的“法律基礎”教學實踐探索

    (一)加強對師資隊伍的教學能力培養

    在高校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法律基礎”教學師資隊伍是保證“法律基礎”教學水平和課堂法治教育開展的有力保證。逐漸建立專業化的“法律基礎”授課隊伍。改變現有“法律基礎”師資多元化的現狀。受制于高校人才引進指標,教師結構調控等因素,在無法迅速解決“法律基礎”師資專業化的情況下,提升現有師資的學歷水平,提高現有師資隊伍的教學能力,也是一種具有實踐性意義的做法。應進一步加強法律基礎授課教師的教學研討交流,因為師資構成的多樣性,法律基礎授課教師缺乏足夠的時間與空間進行教學經驗,授課方式等方面交流,教育技術無法有效提升。應堅持“走出去”與“引進來”的有效結合,重點支持法律基礎授課教師外出參加教學研討與授課觀摩,更新觀念,學習好的授課經驗。支持法律基礎授課教師開展專項社會實踐,使這部分教師熟悉司法實踐,了解法律運行,熟悉當前社會法治問題關鍵所在。只有教師充分掌握法治教育的內在要求,才能在授課中開展以法治信仰為導向的教學活動。

    (二)設計法治教育導向下《法律基礎部分》教案

    根據教學要求,在教案設計中需要涵蓋“法律精神”、“法律體系”、“法治理念”、“法律權威”、“行為規范”、“道德與法”。根據有限的課時數量,可以設計為“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與社會正義追求”主要闡釋法治理念與法律精神問題;“大學生的憲法精神及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認同”主要講授憲法及基本法律體系問題;“大學生的契約精神及法律思維”主要講授法律權威問題;“大學生的公共生活與常見法律問題”主要講授行為規范與法的使用問題;“大學生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主要講授大學生走向社會以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涉法問題;“大學生的職業生涯中的法律問題與權益維護”主要講授大學生職業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與自我保護等問題。這種教案設計既滿足了教學大綱的要求,又符合大學生法治教育中對大學生法律信仰、學法用法、懂法守法等方面的培養目標,使課程很好的做到理論與大學生學習實際的結合,提高課堂法治教育的實際效果。

    (三)不斷推進案例教學改革

    現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時有限,法律部分僅有36學時,在短時間把法律的基本問題解釋清楚,同時又引導學生樹立法治信仰的效果,特別是在目前普遍的大班制上課,體驗式教學、參與式教學等教學方法可操作性不強的情況下,案例教學成為高校法律基礎授課教師的普遍選擇。就案例選擇而言,必須有代表性,是公認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的選擇必須符合教學時間要求,案例短小精煉,教師可以通過口述或者電子版的形式迅速的講述,引起學生興趣,并進行專業性的解釋。案例選擇需要具有時代性,要與大學生的社會現實生活密切相關,使學生對案例具有最直觀上的認同,又能通過案例教學把法的相關的問題與大學生群體密切聯系起來,“馬加爵案”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大學生犯罪案例更容易獲得授課群體學生過程中的重視,進而對大學生守法用法等法治觀念形成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改革現有的考核形式

    改變傳統的考試方式,可以有力的有效提升“大修”課堂中法治教育的效果。“法律基礎”部分的考核應以積極促進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形成,以及引導大學生在現實生活中學會守法用法為目的。在考試方式上,可以提升學生課堂實踐能力和課堂學習表現比重,重點就大學生對法治信仰、法律價值、勞動就業等領域的普遍性認識及常識性問題進行考察。把傳統上知識性考察改變為認知考察與知識性考察相結合的形式,以認知性考察為主。采取模擬法律評論、法律實務考察報告、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常識考核等多種形式對學生所學習的法律基礎部分進行考察,把學習的過程與考察的過程結合起來,通過考核形式的轉變引導學生改變對法律基礎學習目的認識,真正把實現法律基礎教學的法治教育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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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張曉紅.《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研討[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7,(6):88.

    [3]經柏龍.論案例教學在教師專業課程教學中的運用[J].教育科學,2006,(5).

    第4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海外來風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本論文由整理提供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重要的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來,各個學校對司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心,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這種重視實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還存在分歧。“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原則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還存在分歧。“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學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總結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有效地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支持。(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

    第5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1、就業去向問題:課題組對1991屆到2012屆的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本科畢業生(共計1541人)的畢業去向進行了細致的統計。統計結果如下:按照畢業生從事的職業與法學相關的有515人,這里法律類職業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律師所、立法機構(人大)和其他執法機構。有超過33%的畢業生從事的工作和本科所學法學專業相關。按照畢業生從事的職業與財經類相關的有589人,這里財經類職業包括金融類(銀行保險證券公司、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私營企業以及經濟類行政機關。有超過33%的畢業生從事的工作和財經類相關。這一數據較為完善的展示了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去向和專業對口相關度問題。根據《就業藍皮書》顯示,多數專業的對口率會隨職業的發展而降低,而本科畢業生專業對口率最低的專業門類中專業對口率最低的為法律大類(33%),在本科專業門類中三年后專業對口率最低的是法學(55%),但法學專業比畢業半年后的專業對口率(50%)提高了5個百分點,法學專業畢業生畢業三年內專業對口率不降反升。這可能是由于部分畢業生三年內通過了司法考試,因而有更多的畢業生從事了與專業相關的工作。而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畢業生由于獨特的財經法律專業特色,在就業選擇方向上有很強的自主性,因此維持著超過三分之二的對口率。2、性別問題由于法學專業是傳統文科專業,財經高校又是清一色的文科背景,高考報考者大多數為女生,導致畢業生的男女性別比有著顯著差異——通常在1:3左右。而法律對口行業尤其律師這一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對思維、工作時間等的特殊要求,往往在招聘時對女生限制很大。這一點在東財體現的也較為明顯,從事律師工作的大多為男性,而女性則通常選擇較為輕松的金融部門、高校等就職。3、地域選擇問題根據就業藍皮書和我們的數據分析顯示,東部和沿海地區對本科畢業生具有吸引力。從就業地域來看,大多數畢業生工作地都集中在東部發達地區,幾乎沒有在農村工作的。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相對發達,可提供的就業機會較多,且收入水平較高,生活質量較好,社會福利較完善,因此成為了大多數畢業生優先就業的地區。

    二、就業形勢仍欠佳的原因分析

    這里筆者無意就社會大環境和提供職位的單位進行贅述,故僅根據調查問卷和數據反映出來的結論和問題擷取一二進行簡單的探究,以饗讀者和同行。(一)學校方面:在財經院校,相關市場經濟實用性課程雖然有開設,但是學生對枯燥抽象的市場學知識和相關市場經濟法律知識的見識少,應用欠缺。進入行業內后普遍靠爬摸滾打,沒有一條統一的規范性的道路,沒有萬金油。導致學生雖然了解具體的財經類法律知識,但缺乏對其深入的理解,在進入企業后也往往上手慢,更不如屢屢跳槽的老手,因此這類方向就業大形勢并不突出。司法考試通過率仍較低。財經院校相對課程開設較為豐富,但并未針對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進行統一的專門輔導,這樣導致司法考試通過率雖然比全國平均通過率高,但仍然在50%以內,這樣未通過的學生沒有“司法考試通過”這張敲門磚,求職、就業必將大打折扣。(二)學生方面1、學生自我定位不清。由于法學課程學習中理解性的方面相對較少,導致學生課下花的時間太少,將法學定義為一門只需背一背就可輕松通過的學科,因此對知識的掌握相對較差。上學時挑容易的功課,喜歡敷衍的老師,排斥嚴格的老師,曠課、帶夾帶,種種投機取巧的手段混來的文憑,在當今社會日漸嚴格的用人標準之下不過是廢紙一張了。[2]2、大學自主學習能力相對較差。有的學生缺乏學習的自主性,既沒有全面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又沒有較強的實務操作能力,還沒有經濟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特長。因此,在就業市場上自然競爭不過綜合性大學法學院和政法類院校的學生。[3]3、在以前,本科不是學法律的學生可以考法律碩士研究生(非法學法碩),而本科學法律的學生只能考法學碩士研究生。現在國家教育改革之后,不管本科是否為法學專業都可以考法律碩士研究生,因此對于法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來說,選擇讀研深造的機會就增大了,法碩為他們提供了另一個畢業的去處,因此部分畢業生選擇讀研以暫時延緩就業的壓力。但由于法碩吸引力驚人,帶來全國范圍內的報考熱,并且由于其相對偏實用,對本科法學專業教育也是一定程度的觸變,報考人數增多的同時法碩畢業人數也在增多,使得法學本科畢業生在就業時的壓力進一步增大。

    三、相關對策

    第6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徑,專業的法學教育能夠有效的培養出學生的法律思維,這對于以后從事法律職業是極為重要的,直接決定了法律職業道路的專業程度。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改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意味著將所有法律職業的準入門檻統一了,法律職業資格證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了。

     

    一、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關系現狀

     

    當前的法學教育方向大致朝著三種方向發展,第一種是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在課程設置,課程內容,測試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的。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東部的某政法學院,其從大一的課程設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職業資格開始設置,課程內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為主,學術觀點也多是以張明楷等出題人的觀點為主,測試方式上也以模擬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方式進行,而這所大學每年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職業資格輔導機構的通過率還高。第二種是完全以培養學生豐富的法律素養為主,是一種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素質教育,這種模式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這兩所大學在法學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而是以探究法學研究為主,以培養學生豐富的學術素養為主,其課程設置上十分的廣泛,比如犯罪心理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都被設置為必修課程,在課程內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觀的介紹中外關于相關研究的前沿觀點,比如緩刑制度我國比較主流的觀點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認為緩刑撤銷制度過于激進,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實踐中緩刑撤銷制度也取得了較好的實效,而這些在以法律職業資格為導向的高校在開展法學教育的時候則完全不會涉及。同樣,在測試方式上,這兩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過主觀法理分析題來測試學生的法律知識功底是否扎實,法律思維的深度等。第三種是法學教育是較為尷尬的一種,即其在法律素養的培養上沒有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那樣專業,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促進上也并沒有過多的努力,其在教學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簡單的介紹一些主流觀點等,其結果是培養的學生是法律素養較低,法律知識面窄,司法考試通過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畢業后繼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也較少,最可悲的是這種模式下的學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養出法律思維。

     

    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銜接的中心

     

    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維。這點無論在法學教育上還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應對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長期以來法學教育更多的關注法律知識的傳授和實體、程序法律方面的訓練,而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則更側重法律條文的考查,這兩者之間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的層面上是可以統一起來的。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以從法律條文的層面上進行分析,也可以從犯罪構成上,法理方面上進行分析,前者側重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層面,后者側重于法學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觀上都在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

     

    法學教育在長期的發展中認識到了其在培訓學生法律論證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職業考試也出現了減少客觀法律推理,即通過法律條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幾年的法學實踐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趨勢都體現出了這些,法學研究生教育多會在研究生二年級或者三年級的時候要求學生去公檢法機關實習,或者到律師事務所或者企業法務部門進行實習,這就體現了高校對于培養學生法律論證和推理能力的重視。同樣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也在逐漸增加主觀題的體量,更多的去關注考生的法律思維。法律思維并不是單純的積累法律知識或者長期的法律實踐就可以簡單的培養出來的,其需要長期的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才能培養出來。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強制性,而是說理性,暴力強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說理性之中。法與理性在天性上有著內在的聯系,這是人們思維方式所決定的,法律總是與各種理性概念聯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們思維的習慣決定了未來法律人才培養和選拔只能以法律思維的培養和測試為主線來開展,否則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論證能力的理論人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的人才往往會只會照搬法條,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個法條背后的內在邏輯性和正當性。

     

    法律思維既是法學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職業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從法學教育的角度來看,法學教育不應當僅限于法律知識的傳授,而且在電子圖書館如此發達的今天,法律知識的獲取已經變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師在教學中應當更多的關注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讓學生理解每個法律背后的價值和精神。對于法律人來講,思維方式比專業知識更多重要,因為專業知識可以查詢,而且會不斷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則是歷久彌新的。而且通過法律思維的培訓能夠使得法律知識和理論不斷的加深鞏固。其次,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角度來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國選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徑。而法律思維是法律人應當具有的品德,這種品德是進行法律論證和法律推理的基礎。所以,作為具有行業準入門檻性質的資格考試有必要對此進行突出,以法官為例,法官的裁判行為抽象來說是將抽象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進行具體化,特殊化的過程。無論從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規則的尋找和判決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釋技術,沒有任何一個案件是能夠完整的對應法條的每一個文字的,因為法律的具體化需要法律思維進行指引的。法律知識在法官判決的過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礎的作用,法律思維則是起著導向的作用。如果簡單以法律條文的考查作為法律職業資格的主要內容,那么選的人才在法律思維方面則是較為匱乏的,可能無法很好的勝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對新案件,新情況之時。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以考查法律思維為中心,否則這種選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綜上所述,法律思維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其可以成為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銜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維為中心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模式

     

    為了提高研究的實效性,筆者結合本文第一部分當前高校法學教育開展的現狀,對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際可行性進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職業資格為導向的法學教育模式,這種法學教育的缺陷是對于法學理論,法條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學生缺乏獨立思考,其優點在于學生對于法律條文和學界的主流觀點掌握較為牢固。對于此類政法類院校,在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關系上,應當盡可能體現法律思維,具體可以在課程的設置上適當增加法學方法論,法社會學,犯罪心理學等邊緣課程,在內容上客觀的講授更多的前沿的觀點,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人的觀點。其實對于政法類院校而言,其在師資力量上是可以實現多元化教學模式的,可以較好的培養出學生法律思維。其次,對于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之類的法學一流院校,雖然其在法學教育中并沒有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但是其學生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通過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動。此類院校盡管通過率較高,但是其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參差不齊,在課程設置上可以適當的增加法律實踐的環節,并將其增加到必修學分之中。最后,對于法學教育缺乏明顯導向,師資力量較為薄弱的院校在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上任務較為繁重。因為此類院校的教師自身的層次較低,要么理論功底一般,要么實踐經驗缺乏,這種情況下要想向政法類院校或者一流法學高校一樣介紹豐富的前沿理論和最新的案件細節可能較為困難,而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方面似乎更為容易一些,畢竟法律職業資格的命題人觀點較為固定和統一,而且有歷年真題可以進行測試和模擬。雖然筆者比較傾向于此類高校培養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但并不意味著要放棄法律思維的培養。此類高校可以在培養的過程中有針對性的就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大綱內容涉及的理論及其背后的精神進行深入的研究,就此類內容進行相關案例和實踐的介紹來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又可以提高學生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通過率,對學生以后從事法律職業有著較大幫助,避免此類高校的學生既沒有較高學歷,又缺乏法律思維,還未通過司法考試,只能無奈跨專業就業。

     

    四、結語

     

    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當前法律人才培養和選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維。實踐中高校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沖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維為中心進行協調和互動。但是由于各個層次高校的師資力量的差異,如果讓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統一的模式進行法律思維的培養終會走入形而上學的泥淖。所以,筆者就當前法學教育中的三類現狀進行針對性的培養模式分析,盡可能保障在各自師資力量允許的情況下做到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良性互動,保障法律思維得到有效的鍛煉和培養。

     

    【作者簡介】

    第7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作者簡介:章帷兒,浙江越秀外國語學院教師,講師,研究方向:國際商法、知識產權法。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5-243-02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工作的全面推進,培養和提高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與素養,已成為當今我國高校教育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我國對高素質國際性商務人才的需求也日趨增加,法律課程對商科人才的培養所起的作用也日趨明顯,在日常商事活動中,因不懂法律而產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法律知識對于商科學生素養的提升日趨重要,但商科學生的法律學習課時卻并未增加,要在局限的時間內讓學生了解法律,案例教學是一個較好的方法。本文以商科為例,以商學院法律教學現狀及商科學生法律需求的調查為基礎,探討商科法律課程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以期能對商科法律教學改革提供可借鑒的科學依據。

    一、商科法律教學的現狀

    (一)課程設置

    國內高校在學生大一階段基本都設有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必修課,其中法律學習內容集中在“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覺遵守法律”兩部分,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內以憲法為核心的所有部門法律的介紹。商學院學生也不例外,這有可能是他們對法律的“第一次緊密接觸”,大二學生主要學習商科的基本專業知識,如經濟學、管理學等課程,甚少涉及法律;到了大三階段,通常根據不同專業開設經濟法、國際商法、知識產權法等與專業相關的法律課程,圍繞商事組織、合同、金融、運輸、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商事活動帶來的法律問題、國際商事立法狀況等,覆蓋內容廣泛,還涉及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大四階段,學生面臨就業與實習,一般不再開設法律課程。就課時來看,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一般34-36課時; 國際商法、知識產權法與經濟法分別為 36、36和54個課時。

    (二)學生需求

    在2015學年針對本校參與上述四門課程的800多名商學院學生中的調查中顯示,有近95%的學生認為法律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在空閑時間也會通過網絡等社交媒體來了解法律事件,對法律知識比較感興趣,具有一定的學習熱情,認為學習法律知識對自己今后的工作有幫助。

    在課程內容及設置上,超過一半的學生希望自己能在法律學習中增加與自己生活密切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內容,而對知識產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內容很少有學生主動去學習。調查還發現,商科學生學習法律更重視法律的實用性,希望通過學習能降低發生商事糾紛的風險,認為純粹的法律理論以及單純的法律法條生澀難懂,學習興趣不大。

    (三)存在問題

    1.枯燥單一的授課形式:傳統的法律教學方式主要依靠教師講、學生聽,課堂以授課教師為中心,對法學理論與法律法條進行逐條解釋與說明,而傳統的案例教學,教師會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學生介紹基本案情,提出問題,再由學生進行分析,最后教師進行點評總結。以上單一的授課形式往往讓學生在課堂中感覺到枯燥乏味,進而降低課堂的參與率,最終導致學生對法律學習喪失興趣。

    2.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模式:由于法律課程在整個商學院學生培養方案中所占比重較小,教學時間受限等原因,教師一般無法兼顧教學實踐環節,要講授的法律知識又多,一旦案例教學拿捏不好,就會導致法律理論學習時間太少,教學任務難以完成。因此,為了平衡教學時間,案例分析無法深入開展,案例所涉及的問題也只能稍稍帶過,無法進行全面的分析、評價。

    3.教學目標定位不準確:傳統法律案例教學所選取的案例都是較為經典的,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相對比較復雜,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要能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勢必要求學生掌握法律問題的分析方法,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從而在案例教學過程中能充分討論,各抒己見。而商科學生通常法學基礎薄弱,從未接受法律知識系統學習,一般達不到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分析能力水平,雖然商科學生通常具備良好表達能力,但結果往往是學生知難而退,學習效果不理想,教學目標無法實現。

    4.授課教師實踐教學能力不足:在非法學專業教學中,大多數教師沒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也未能長期不間斷地參加法律實踐,法律實踐教學能力不足。特別是像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大部分由非法學專業的教師擔任,甚至由專職輔導員擔任授課教師。因此,授課教師本身對于法律就難以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認識,也缺乏實踐教學的能力,在課堂教學中穿插案例,也只能達到調動學生學習興趣這一基本目的,無法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5.不順應時代潮流:商科法律教學在課時緊張、內容繁多的情況下,教師無法面面俱到,往往淺嘗輒止,同時傳統課堂教學在“互聯網+”時代面臨巨大挑戰,學生學習不再局限于課堂,翻轉課堂、微課、慕課紛紛來襲,傳統法律案例教學模式優勢不在。

    二、 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教學模式內容與原理

    (一) 知識與能力是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的基礎內容

    它要求案例教學在傳授基礎法律知識的同時,注重案例分析能力的培養; 進而提高運用法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授課教師需了解知識與能力是相輔相成的,在授課時注重以知識學習促進能力的發展,能力的發展再反作用于知識的鞏固與理解。知識學習的意義在于授學生以漁,關注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尊重學生的思想,增強學生學習自信心與自覺性。例如國際商法這門課程,涉及國際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有幾十部,更別提國內相關的商事法律了,這么多的內容要在短短的36個課時中去講解,即便教師專業水平再高,也只能點到為止。在三位一體模式下,以案例為引導,實現教材和課外閱讀材料緊密結合,不僅要求學生在課前對于教材內容有一個熟悉了解的過程,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還布置學生課后查找與案例相關的商事法律法規,既鞏固了知識,又促進學生學習能力的提高,幫助銜接課后學習和課堂教學。

    (二)過程與方法是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的核心內容

    傳統教學看重結果,往往輕視過程;看重知識,忽視學習方法。學生的學習只停留在認真聽講和記憶,缺乏對法律知識的深入理解,缺少對案例判斷的推導過程,學生也因此喪失了進行自主學習,并與同學探討、交流、合作的機會。三位一體教學方法也應當包括教的方法和學的方法,授課教師不僅要注意教學的方式,不局限于法律知識、淵源和原理;同時,更要傳授學生分析案例的方法,讓學生從被動接受知識變為主動探求知識,充分激發學生在課堂上的“主人翁”意識,引導學生敢于去思考,去發現,去探究,鼓勵學生大膽發言,并討論解決問題的方法,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增強學生的學習自主性。在案例教學過程中,應選擇與所講授內容密切相關的,具有一定時效性的簡單案例,并采用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教育等形式,注重學生在活動中學習,通過讓學生扮演真實案件的當事人、法官、律師、人、辯護人等不同角色,或面對設定的案例情景,教師在過程中具體指導,逐步使學生掌握法律案件的關鍵與焦點,提升商科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和對法律知識的理解程度,有助于學生在較少的課時中較快掌握最重要的學習內容,從而提高課堂學習效率。

    (三) 素質與創新是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的教育教學目標

    素質與創新是指法律素養和創新素質,對學生而言是一種舉一反三的能力。教師的職責就是引導和促進學生進行再創造的學習,課堂上教師所講的法律知識,其價值的體現最終都在于知識與社會實踐的結合。三位一體案例教學模式最終由教師找案例轉化為學生找案例,由教師占主導的課堂轉化為學生占主導的翻轉課堂模式。并配合邀請專業人士給學生提供實踐方面的指導,如邀請法官、律師、專利人以及銀行、保險、證券業管理人員等人士與學生面對面,一方面能由專業人士來介紹相關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動向,另一方面能夠拓寬學生的信息來源,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創新欲望,幫助學生將運用所學理論,運用到解決實際問題中去,使教學真正收到實效。

    三、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教學模式的意義

    (一)改善單一的教學模式

    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中教學內容豐富多彩,改變了傳統教學枯燥的純理論學習形式。使得課堂上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能進行良好的互動,既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又有利于激發師生對教學過程的參與熱情, 使教學活動順利展開。

    (二)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在教育的內容上,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更加重視如何發現、證明和重構事實,重視法律思維的培養。不僅通過實踐檢驗了課本上的法學理論,更鍛煉了學生在真實案件中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

    (三)助力培養優秀的國際商務人才

    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讓傳統教育模式下被動學習的學生成為了教學中的主體,從簡單的接受知識到主動的探究知識,由死記硬背的學習方式到靈活實踐的學習模式,培養國際商務人才所應具備的良好表達能力、分析能力,發展與提高學生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

    (四)提高教師的能力和水平

    在案例教學三位一體模式下,關于案例的選取、問題的設置、以及課堂的引導和思考方面,都對教師工作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帶來了更大的壓力,這迫使教師不再局限于課本,關注時事,實時更新,從而不斷與時俱進去提高自身的實踐能力和教學水平。

    (五)順應高等教育改革趨勢

    第8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Abstract: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arning course and self-development of colleger i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they lacks of law quality. This paper analyzed status of law quality of colleger i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and cause,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on improving law quality of colleger i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關鍵詞: 體育院校;法律素質;建議

    Key words: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law quality; suggestion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7-0206-02

    1體育院校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

    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特別是全民普法活動開展以來,社會主義政治、民主法制建設蓬勃發展,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明顯增強。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活、工作處處有法可依,不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勢必寸步難行。作為一名新時代的體育院校大學生,不僅要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完善的科學文化素質,還應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

    同志“七?一”講話指出:“我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文化的各項事業所進行的一切工作,既要著眼于人民現實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同時要著眼于促進人的素質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體育院校的大學生要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綜合素質主要有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法律素質組成。其中,法律素質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以及運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綜合素質。它不僅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識,還包括把法律意識轉化為自覺地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法律行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它是現代法制社會對公民素質提出的不可或缺的內在要求。

    近些年來,體育院校大學生犯罪率占當地轄區犯罪率的比例居高不下,引起社會及學校的高度重視。如何提高體育院校大學生法律素質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體育院校大學生法律素質缺乏的原因分析

    筆者從事體育院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幾年來,一直在為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欠缺而擔憂,尤其是當學生做出觸犯法律的行為時更是痛心疾首。分析學生的學習、生活、情感、心理等因素后,認為造成體育院校大學生法律素質缺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家庭教育缺失和自身原因導致法律素質欠缺。

    體育院校學生由于從小從事體育運動,性格活潑好動,爭強好勝,遇事容易沖動,再加上家長和老師只注重體育競賽成績,忽視道德品質培養和法律知識的教育學習,導致他們自我約束能力低下,法律知識嚴重缺失,法律意識非常淡薄,還有一些學生講究哥們義氣,認為“情大于法”,從而忽視法律,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當他們的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也想不到通過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2.1 體育院校對法律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體育院校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本來法律基礎在這門課程中所占比例就小,又是在后半學期進行講授,再加上學校對該門課程不夠重視,投入較少,教學課時本科為36學時,而教學內容涵蓋了所有的法學基本理論和主要法律部門的主要內容。對于沒有任何法學基礎知識的體育生而言,簡直是索然無味,任課老師也只能點到即止。課程結束后,學生又把這些枯燥的理論交還給老師,根本起不到培養和提高學生法律素質的效果。

    2.2 教育管理者本身法律素質有待提高在一些體育院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本身法律素質較低,有的人根本不懂法,個別人奉行權力至上、金錢至上,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此外,學校在學生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很多不良現象沒有相應的處理依據,管理主觀性較大,有章不循的現象非常普遍。在這樣的環境下教育、管理者法律素質都不能提高,又怎能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

    3提高體育院校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建議

    針對體育院校學生的實際情況,筆者結合自身的學生工作經驗和相關資料對如何提高學生法律素質提出如下建議和措施。

    3.1 學校領導層重視法制教育培養和提高體育院校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首先要轉變觀念,始終堅持“領導抓、教室帶、學生學”的工作思想,堅持依法治校的方針,改變傳統的只注重體育知識和技能傳授的教育觀念,應把重點放在學生綜合素質,尤其是法律素質的培養上,要從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抓起,使學生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從而使學生把紀律和法律知識內化為自身的一種法律觀念、法律信仰,從而轉化為守法、用法、護法的行為。

    3.2 加強體育院校法制教育改革只有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并積極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才能不斷提高自身法律素質。所以,體育院校必須重視法制教育改革的重要作用。首先,高校要根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對教師隊伍加強培訓工作,使其具備較高的教學水平。其次,要增大法律基礎課的課時量;再次,要創新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方法,改變以往只注重法學理論知識的傳授的局面,采取典型案例教學方法。同時,讓學生親自參與案例分析,將法律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從而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形成正確的法律觀和自覺的法律行為。

    3.3 加強體育院校大學生的德育建設道德是對人思想和行為進行是非、善惡評價的標準,是人們行為的準則和規范。道德是執法的基礎,也是守法的基礎。規范和制約人們行為,道德主“內”,法律主“外”,抑制人的犯罪,道德“禁于前”,法律“懲于后”,所以體育院校管理者應重視道德建設,充分認識德育的重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不斷提高,不同的價值觀、人生觀不斷沖擊著體育院校的大學生,由于很多學生本來就缺乏傳統文化知識的積淀,再加上家長在物質方面的過分給予,導致他們極容易受不良現象和思想的影響。所以,學校必須大力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建設。通過各種形式的德育活動,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教育學生在處理人和社會的關系時,要誠實守信,要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或社會利益為代價來保全自己的利益。

    3.4 做好體育院校大學生心理疏導、咨詢活動體育院校大學生大多性格開朗、心胸開闊、但是由于學習壓力、社會環境壓力及家庭因素等多方面的問題,還是會出現諸多心理問題,如果不及時疏導,就會出現情緒失控,從而造成行為失控。因此,學校應加強對大學生的心理健康輔導,使他們掌握基本的生理、心理知識,形成穩定的情緒、樂觀向上的進取精神和堅強的意志力。此外,還要開展心理咨詢,幫助他們解決心理困惑,走出心理陰影,形成較強的心理調節能力。從而能夠自覺抵制各種不良影響。

    3.5 組織學生參加法律實踐,提高體育院校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體育院校可以在第二課堂中專門開設法律課堂、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法律征文比賽、播放法制教育影像、開展普法活動。另外,可以聘請法律專業院校的教授學者,有一定影響力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立法工作者來校進行專場司法講座,還可以組織學生參觀監獄、旁聽有關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使學生親身感受法律的嚴肅性和正義性,了解觸犯法律的后果,起到警戒的作用,從而潛移默化地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

    3.6 加強校園法制環境建設體育院校校園法制環境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要按照法制社會的要求,規范辦學和管理行為,明確學校與教師之間,學校與學生之間以及師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形成良好的校園法制環境,為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營造良好的法律氛圍,特別是在開展學生工作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按照規章條例辦事,特別是在關系到學生利益的獎學金評定、推優入黨、三好學生、優秀干部評定、資助貧困生等問題上,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對學生和教育者、管理者的違紀行為都要按學校的規章處理。

    3.7 不能忽視家庭教育對提高學生法律素質的作用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是相輔相成的。家長不應認為子女上了大學就可以放松家庭教育,畢竟父母比老師更了解自己的子女。因此,家長在子女上學期間,也應該加強與子女的溝通,及時掌握子女的思想動態和心理需求,給子女及時的關愛和指導,糾正他們行為上的偏差,限制他們的不正當物質需要,幫助孩子樹立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形成健康健全的人格,增強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能力。同時,家長也應做到知法守法,建立和諧的家庭關系。此外,學校也應加強與家長的聯絡,共同努力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

    4結語

    總之,提高體育院校大學生的法律素質不僅關系到學校的安全穩定,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社會、學校、家長都應重視體育院校大學生的法制教育,積極探索提高學生法律素質的方法和策略,為社會輸送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合格體育人才。

    參考文獻:

    [1]翁鐵慧主編.高校學生輔導員行動指南[M].北京:中國福利出版社,2004,7.

    [2]朱曼.大學生法律素質存在的問題及改善對策[J].淮海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8).

    第9篇:法律非法學輔導范文

    1.學歷層次難以跨越職業門檻。目前,我國法律職業院校大多數是由原來的政法類成人干部院校轉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類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升格而來。辦學規模、師資力量和軟、硬件設施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國現有的法律職業院校基本上都是專科層次。但令人尷尬的是,法律職業的入門學歷卻是本科學歷。嚴格地說,法律職業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這四類。要從事這四類職業必須要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而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最低學歷條件則是本科,這使得法律職業院校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畢業生沒有資格從事法律職業。

    2.專業設置不能適應市場需求。受過去統招統分制度的影響,法律職業院校傳統的專業設置大都以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工作需求為根據,學生畢業即使專業不對口也無需擔心就業問題。而現在畢業生不再統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場雙向選擇,這就出現了一個專業設置與市場需求對口銜接的問題。如刑事執行、司法鑒定、法律事務等專業就業面過窄,在就業市場上毫無競爭力,最終很多學生不得不選擇了售貨員、服務員、廣告散發員,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潔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職業院校畢業生學歷層次偏低,無法和同類本科院校畢業生相比。

    3.培養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實踐性。理論水平和學術能力不是法律職業院校的主要培養目標,崗位技能和實際工作操作能力是職業院校的培養重點。因此,法律職業院校在人才培養模式上應突出技能性和實踐性。由于傳統培養模式的影響,大多數法律職業院校還沒有完成培養模式的轉變,各專業、各學科教學仍然保持著以課堂教學和理論講授為主的模式,實訓教學和實習實踐不足,工學結合不足,真正具有實踐能力和經驗的雙師型師資不足,教學管理模式改革沒有突破性進展,對學生能力和教師業績的考核指標和方式沒有走出傳統的管理模式。學院領導、教學管理部門、學生管理部門等機構的辦學思想轉變緩慢,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就業市場的變化。因此,各類法律職業院校亟待進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職業院校應對困境的幾種模式

    1.助考模式。就業困難是制約法律職業院校發展的第一大難題,學歷層次低、專業就業面窄、生源基礎較差等原因都成為學生就業的障礙,為了解決此類問題,不少法律職業院校開展了各種各樣的助考輔導,甚至抽調專門的師資,組成助考輔導組織,對學生進行輔導。如新生入學后,在學習高職課程的同時接受本科自學考試輔導,以使學生在畢業時能盡快取得一個本科學歷,彌補學歷層次低的缺陷。與此相匹配的還有司法資格考試輔導。只要學生能拿到自學考試的本科學歷證書,就可以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因此在開展本科白考輔導的同時,一些學校還對畢業班的學生進行司法考試輔導,以期學生能通過司法考試取得進入法律職業的資格證書,拓展就業范圍,提高就業層次。除了自學考試外,專接本、專升本考試也是畢業生進一步提高學歷層次的另一途徑,有的學校在學生臨近畢業時對學生進行專接本、專升本考試輔導。為了進一步增強學生的就業競爭力,不少法律職業院校還對學生進行各類技能證書和職業資格證考試輔導,如英語等級證、計算機等級、會計證、報關員證、秘書證等,在畢業班學生中開展公務員考試和政法干警招錄考試輔導等。各類輔導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學生的就業率,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但相關社會助考更具專業性和系統性,學校輔導各類考試的通過率也無法和社會助考機構相比。

    2.轉型模式。法律類職業院校目前的轉型有兩種情形:第一種轉型是根據就業市場需求轉為綜合性職業院校。由于法律專業畢業生尤其是高職畢業生就業越來越困難,有的法律高職院校便逐步縮減法律類專業的招生,擴大非法律專業的設置,來適應就業市場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類職業院校為例,從該校2010年的招生專業介紹來看,該校設有8個系共32個專業,其中與法律相關的專業有5個:法律事務、司法助理、法律文秘、應用英語(法律英語方向)、會計(司法會計方向),其他均為非法律專業。這樣一來,招生針對面、生源、就業方向等大大拓寬,一所法律類職業院校實質上已經轉化為一所綜合類職業院校,但學校名稱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業特色標簽也就名存實亡了。另外,法律類職業院校畢業的會計、旅游、外語等專業畢業生,與那些會計學院、旅游學院、外語學院的畢業生相比,既沒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競爭優勢。第二種轉型是依托部門政策轉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訓機構。此類轉型通常是根據國家或部門的政策指導,學院逐步以培養政法干部或干警試點班為主,同時承擔系統內在職干部的非學歷培訓任務,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漸縮減直至停招。學院的教職工通過轉為公務員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這樣一來,一所法律類高等職業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門培訓機構的轉型。

    3.升格模式。在專科學歷難以發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類職業院校開始計劃進一步升格為本科學院或大學,這應該是專科層次法律職業院校最想實施的發展模式。雖然這種升格對學校的軟硬件設施、師資力量、招生數量等各方面要求嚴格,但一旦升格為本科院校,無論招生工作和學生就業都可以發生一個質的變化。因此,不少學校正在為升格而進行著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辦學條件的要求,此種模式恐怕要有很長的路要走,而最終能否如愿也很難說。

    三、法律職業教育生存和發展的對策

    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職業教育越來越重要,法律職業教育同樣必不可少。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絕大多數畢業生未能達到用人單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職畢業生僅僅是獲得了一個畢業證,既沒有學到法律知識,也沒有任何崗位技能。這與學校辦學理念和人才培養方式有很大關系。只要學校能夠找準自身定位,搞好工學結合,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法律職業教育就會煥發出其勃勃生機。

    1.堅持自身定位,明確培養目標。社會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識教育,但更需要職業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國離不開法學家、法官、律師、檢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樣也需要大批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實務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務人員。經濟社會中尚有很多法律職業有待充實,如大型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法務主管和助理,中小企業法務專員,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調解員、法制宣傳員,法院的司法書記官,各級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層次的安保人員等,所有這些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質、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因此,法律職業院校一定要堅持自身的職業教育定位,明確人才培養目標,為經濟社會培養高素質、技能型的法律服務人才是法律職業教育的使命。

    2.合理設置專業,改革培養模式。法律專業畢業生不好就業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會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學生所學專業不能適應市場需求,二是學生沒有掌握法律實務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職業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合理地設置相關專業,以適應就業市場的需求,如不少學校通過調研和論證,陸續開設安全保衛、社區管理、公司法務、刑事偵查、社區矯正、法律事務等專業,實踐證明這些專業的就業情況明顯好于傳統法律專業。在人才培養模式方面,同樣應該大膽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訂教學計劃,拋棄傳統的理論講授為主的模式,突出實務技能教學和實習實訓的地位。在學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兩年在校學習實訓,一年的頂崗實習。在教學上,要拋棄課堂教學為主的傳統模式,以開放的教學手段,使學生更多地參與到工作實踐或模擬的工作環境中去,以作為學,學以致用。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一出校門就可以勝任相關崗位工作。在加大實習、實訓力度的同時,還要開放考試、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會實踐為考試、考核的主要途徑,減少書面考試的比重。法律職業院校必須以培養操作型、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專業設置和培養模式要有鮮明的職業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職業教育的市場品牌。

    3.建好雙師隊伍,搞好工學結合。學院定位于培養高素質、技能型的法律服務人才,就必須要具備一批具有法律實務實踐經歷、豐富職業經驗的雙師隊伍。雙師是指既具備高校教師的教學能力,又具備相關法律服務實踐經驗的教學隊伍。只有這樣的教師隊伍,才能勝任高素質、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工作,才能脫離傳統的理論講授和課堂教學為主的培養模式,培養學生真正的崗位技能和職業素質。“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建設可以通過鼓勵教師兼職和聘請兼職教師等兩個途徑來實現。鼓勵教師兼職就是學院要創造條件,讓一線教師到各個法律服務部門去兼職鍛煉,豐富其實踐經驗,如做兼職律師、兼職法律顧問、兼職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職人民調解員、兼職陪審員等。聘請兼職教師就是從法律實務部門、法律服務機構或公司企業聘請經驗豐富的專家、優秀工作人員到學校教師授課,承擔學生的實訓指導任務等。“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建設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只有建設好一個理論水平高、實踐經驗足的雙師型師資隊伍,才能保證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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