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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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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第1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

    國家的未來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學生就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是社會發展的骨干和中堅力量。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不斷推進的大背景下,大學生也是我國法治化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力量。大學生的群體素質(包括法律素質)如何對社會的影響很大。近年來,由于一些大學生法律素養方面的缺失,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是屢有發生。例如2010年發生在河北大學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和令人發指的西安音樂學院的藥家鑫駕車撞人后捅死傷者的案件,都反映出了大學生在法律思維方式方面的缺陷。因此,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思維方式的內涵

    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與取向。對于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來說,作為未來的法律事務從業者。他們需要培養的是專業化的法律思維方式。這包含掌握運用法律術語,對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保持溯及既往的習慣,中正穩重;邏輯嚴密,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對事物的探求過程多做事實判斷,盡量少做價值判斷;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前提下追尋事物本質;判斷結論總有單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確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斷。而對于廣大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來講培養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即可。這種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包含:以法律為準繩;以證據為根據;以程序為中心;以理由為支撐。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問題往往還包含著政治、經濟或道德問題,可以從道德的、經濟的、政治的角度來思考和處理,但一旦這些問題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來思考與處理。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與按照道德思維、經濟思維或政治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會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結論,但在某些情況下,則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一位好心的司機為了送一位情況危急的病人去醫院闖了紅燈,而受到了交通部門的處罰。如果從道德的角度來看,這個司機做了一件值得人稱道的高尚行為。但我們如果用法律思維的方式去思考,他闖紅燈是違反了交通法規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這就是從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問題與從其他角度分析問題的不同。

    二、大學生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必要性

    1.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建設法治社會的迫切要求

    黨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其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意味著國家的一切活動都要納入法制的軌道。我國能否步入法治社會,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鍵要看法律思維方式能否深入人心。由于幾千年來我國傳統文化積淀出來的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習慣用倫理道德的思維方式來分析解決問題,阻礙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深入。即使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人們也了解國家法律規定,但如果人們不按照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建設法治社會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只有用法律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解決問題,才能真正推動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在建設法治社會的時代背景要求之下,當代大學生也應培養法律思維方式。

    2.法律思維方式是現代社會公民必備的素質

    現代社會是一個依法治理的社會,是一個高度法律化的社會。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現代社會中,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活動,掌握相關法律,遵守法律、法規,并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要成功適應高度法律化的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理智和深刻的理解現代社會生活。在現代社會中必然也必須具有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現代社會就會寸步難行。大學生只有學法、懂法,運用法律思維,讓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辦事,才能在現代社會做好工作,成就事業,規避風險。

    3.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大學生自身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

    大學生由于社會經驗不足,加上年少輕狂,如果缺乏法律思維,盲目地做些憑感覺而沖動的事,后果會非常嚴重,影響自己也會波及他人。尤其是所謂的“80后”,受成長環境的影響,不同程度存在的政治上幼稚、道德上清高、思維上魯莽等弱點,這些都在影響著他自身的健康成長,加之大學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在大學校園內各種社會關系、利益關系更趨復雜,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努力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使他們對違法犯罪現象樹立正確的認識、更深入的思考,做到自覺守法、自覺用法,預防和減少大學生違法犯罪,維護校園的安全與穩定,促進大學生的健康成長。

    大學階段是培養學生良好思維方式的最佳時期。作為社會準勞動者的大學生,他們遇到問題時能否采用法律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處理,則直接體現著他們的法律素質乃至綜合素質。因此,無論是從社會角度還是個人角度,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途徑

    大學生即將成為社會的中流砥柱,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必將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提高大學生發展觀念,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絕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辦到的,這是需要整個社會、高校、大學生自我的長期的共同努力。

    1.大學生自身的努力

    大學生可以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等途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養成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習慣。

    ①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兩部分法律知識對于培養法律思維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規在某個問題上的具體規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成法律思維,并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們從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法律方法構成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應當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當復雜,有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認定事實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大學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③參與法律實踐。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訓練、培養和應用的思維方式。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不可能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只有通過參與各種法律活動,在法律實踐中運用法律知識和方法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才能養成一種自覺的法律思維習慣。由于大學生年齡、經驗、心理等因素的制約,一些大學生對社會法德現象的認識往往局限于書本的教條、內心的感受和社會的評價,而忽視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應用。因此,大學生應積極參與法律實踐活動,從而培養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判斷是非和依法辦事的能力。通過法律實踐,大學生會運用法律知識評價社會現象,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現實問題

    2.學校的教育培養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除了個人的努力外,也離不開學校的培養。因此,學校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

    ①開設法律課程,傳播法律知識,指導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形成。觀念不是與生俱來的,一個人的法制觀念需要在一定的社會環境、文化氛圍中逐漸形成,高校教育應當把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作為對大學生的素質培養的組成部分,重視并積極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

    ②豐富法制教育活動的形式。突破課堂,將法制法律滲透到大學生的校園活動中,如舉行法律知識講座、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趣味問答、模擬法庭、組織學生觀看諸如《今日說法》這類的法制節目等等。

    ③展開心理健康教育來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當前由于經歷過高考壓力,面臨著學習壓力、生活壓力、就業壓力,一般的大學生都存在著一些心理問題。很多案例表明,大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往往與大學生不健康的心理有關,所以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是非常必要的。

    ④以法制的觀念來管理學校,重制度,重程序,重平等,重自由。一個良好的制度氛圍對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概念是至關重要的。言傳不如身教。高校以法律概念來管理學校,實行制度管理、依法治校,在提高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同時,也使得校園文化更為清明,給學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學術氛圍,有利于大學生的全面發展。

    3.社會方面的積極配合

    大學生要想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除了個人和學校的積極努力外,更離不開社會這一大環境。我們在進行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樹立法律權威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律權威是就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違抗性。

    從國家角度來說,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消除損害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因素。例如,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保證法律的科學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實施的狀況,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對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充分利用案件處理的法律影響和效果,利用案件的預防、教育功能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從而樹立起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才能避免出現權大于法的情況,才能讓對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大學生的心中,才會有利于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絕非一朝一夕即可達到,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社會和學校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圍,大學生個人自覺努力學習法律。三者相互配合,才能從根本上使大學生形成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方式。從而使他們成為學法自覺、知法完整、懂法透徹、用法正確、守法堅定和護法頑強的現代公民。

    參考文獻:

    [1]黃文藝.論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之培養[J].思想理論導刊,2006(16).

    [2]黃邦道.當代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第2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關鍵詞:詩性思維; 中國傳統文化; 法律方法論

        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的系統思考。在中國語境下怎樣以及通過什么樣的方法實現法治,為中國法治之路的方法論選擇提供理論支撐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興起背景與歷史使命。而詩性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因其對邏輯思維規則的拒斥而與邏輯思維相對立。因此,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詩性思維似乎要成為一個亟待擺脫的羈絆。本文試圖闡明詩性思維雖然與知性思維處于對立狀態,但是,它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固有特征,已沉淀為中國人的思維方式,是中國人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過程中的一個無法回避、無法剔除的因素。因而,僅僅把詩性思維方式看作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羈絆無助于中國法律方法論的建構。

        一

        詩性思維,是指那種不具有清晰的、嚴格的邏輯形式的思維方式。它以帶有感性形象的符號為表征手段,從而與邏輯思維相區別或相對立。由于擺脫了理性認識活動和邏輯思維規則,詩性思維不是通向概念的方式,不指向任何確定無疑的知識。詩性思維的顯著特征有三個方面: 其一是整體性。詩性思維的對象不是一個有限事物,而是一個連續的無限整體。其二是不確定性。在詩性思維中,符號僅僅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工具,名言概念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手段。它通過想象、聯想、比擬等思維路徑建立其概念和對象世界之間的聯系,從而使符號的能指和所指之間形成一種間接性的統一。其三是模糊性。在詩性思維中,概念和范疇具有多重功能,可以表征不同的事物和對象的不同意義,或者說概念或范疇常常出現意義的超載與飄移,構成其表意的發散性和模糊性〔1 〕。

        西方的學術傳統起自對于知識與自然的解釋與反省,以知識論為興趣。它以“知識”為中心展開,有很好的邏輯,有反省知識論,有客觀的、分解的本體論與宇宙論,有很好的邏輯思辨與工巧的架構。牟宗三就曾經將西方哲學歸納為“以知識為中心,以理智游戲為一特征的獨立哲學”。〔2 〕

        對西方而言,其整體性的定位,“是以主客( 包括主體與客體、主觀與客觀) 二元或二分為前提的。就是說,當西方最早的思想家把宇宙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時,這個‘整體’及其‘統一性’,乃是一種‘客體’或‘客觀’的‘整體’及其‘統一性’,就是說,‘主體’或‘主觀’并不在其內。”〔3 〕早在古希臘時期,西方哲學就已經確立了探究對象之知這一方向,對于對象之知的前提、條件、可能等作了深刻的論證,由此走上了追求絕對的逼真、嚴格的科學旨趣的道路,期望建立一種具有廣泛的普適性、嚴格的規范性和完善的體系性的科學理論。這樣的哲學取向使得他們所關注的不外乎自然事物及其中的數理和諧性,使得他們習慣于拿一種對立的抗爭的眼光正視世界,習慣于從人與神、人與物、人與自然的對立中把握世界的本質。因此,西方哲學家在觀察事物時,他們所推崇的即是知性思維方式,總是力求消隱自身、沉沒自身,即追求客觀事物的絕對純粹性。

        西方法學的旨趣亦在于此。在司法中尋求一種中立性標準貫穿了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如果司法為搖擺不定的個人偏好所影響,或者為黨派政治所操控,那么司法的中立性和正當性就將受到極大的質疑,甚至法治這一理念也將面臨合法性的拷問。近代以來,理性至上觀念逐漸確立。“就科學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與感覺經驗的對應關系而言,科學追求的目標是,達到概念的最大限度的準確性和明晰性。”〔4 〕哈佛大學的曼斯菲爾德在總結了西方現代史后認為,在激進的革命思潮結束以后,現在人們似乎普遍地缺乏男子漢的氣概。這并非是男性不爭氣,而是與現代法治社會對人的要求相關: 講究理性控制,每個人都很職業,不輕易發怒。因而騎士的時代已經結束,接下來是詭辯家( 包括法律人) 、經濟學家、算計者的時代到來了。商界缺乏男子漢氣概是因為商業是物質主義的,滿足于獲取而非獲勝,滿足于權衡而非正義。商業活動拒絕犧牲,立足于算計收益,當今的體育運動員也是如此。他們更關心掙錢,很難與古代的角斗士相提并論。如今什么都講究方法與技藝,充滿男子漢氣概的那種勇敢的又是帶有莽撞的正義,已經被智慧與理性所代替,我們這個時代對方法與技能的渴求超越了革命時代的激情〔5 〕。“理智化和理性化的增進,并不意味著人對生存條件的一般知識也隨之增加。但這里含有另一層意義,即這樣的知識或信念,他任何時候都能夠知道; 從原則上說,再也沒有什么神秘莫測、無法計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們可以通過計算掌握一切。而這意味著為世界除魅。人們不必再相信這種神秘力量存在,像野蠻人那樣為了控制或祈求神靈而求助于魔法。技術和計算在發揮著這樣的功效,而這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明確地意味著理智化。”〔6 〕在這種時代氣氛中,法學內部也涌動著“科學化”的內在沖動,法律人和法學學者試圖將法律本身科學化,或者借助其他社會科學的工具將法律科學化,以尋求一種類似科學的中立性。到了 20 世紀初年,法學家們開始在反思法律的疑難問題中考慮所謂概念法學的弊端,開始為法學的健康考慮,開始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展開探討,系統地考慮法律方法論問題。基于這樣的時代背景和思維方式,詩性思維即成為法律方法論研究力圖克服與超越的對象。

        二

        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很快成為反思與批判的對象。陳金釗指出,在傳統思維中,對方法的忽視已經使中國的哲學顯得不那么完整,在本體論、認識論之外缺乏方法論。他說,中國人思維的整體性缺少細膩的分類要求,因而只要有簡單的歸類,就不會對過于細致的問題提出質疑。我們應該注意到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價值優先以及價值判斷正確就不需要方法的觀念。如果不對此類判斷進行反思,就會使一些正確理論發揮不出效用〔7 〕。這不能不說是直擊了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在現代性面前的弱點。從總體上說,中國傳統文化帶有濃厚的詩意化特征〔8 〕。王樹人先生說,“恢弘精微的中國傳統文化,都是‘象思維’原發創生的產物,又是這種思維方式的承載者和體現者。”〔9 〕蒙培元先生也曾說,“古代中國是一個文學藝術十分發達的國家,被稱為‘詩書禮樂之邦’。其文化是詩性文化。”〔10〕中國的先哲從來不用“× × 是什么”或“什么是 × × ”這樣一種事實判斷的知識論探究方式的格式,對于道,他們從來不用“是”什么的模式來界定,而是用道“像”什么的方式來摹寫。這種超越規則的思維,使得中國傳統文化更加迷戀于近乎模糊混沌的精神運動,強調以體認、體驗、體會、體悟的方式處理與世界的關系。有學者把中國傳統文化解釋為“富有成果的模糊”〔11〕。它把文化當作模糊的意義域,總是根據美學而不是根據邏輯進行認識和評價,其對客觀性的不重視甚至違背不言而喻。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研究,是法學實用品格的體現。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使命是要更多地關注法治理念的實現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的途徑,提供簡便具體的操作方法,從理論上拯救危機的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詩性思維的批判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題中之義。問題在于,應該在何種意義、何種立場上對它進行批判。

        三

        對詩性思維方式的批判,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其深刻的生存基礎。語言作為人類文化的最基本的表達手段,一般地可以被劃分為這樣幾個類型,即日常語言、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按照奧特的分析,“科學語言及詩歌語言是日常語言的變體,只不過涉及的是相反方向的變體。科學語言向清晰描述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一切附帶的象征含義。相反,詩歌語言向象征言說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每一種清晰的描述。口語自身包含兩種作用。”〔12〕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乃是日常語言的這種雙重性純化的結果。

    第3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論文關鍵詞 中國法 西方法 法律推理 法律邏輯

    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和近現代西方的法律文化存在著諸多差異,法律文化的不同進而催生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區別,傳統中國法講究緣情說理、注重容情于法,“情”、“理”、“法”三者密切結合;而西方法律則格外注重法律推理,重視法律邏輯的應用,強調用嚴謹的法律思維進行說理和論證。不同的法律推理和論證方式實質上反映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差異。

    一、傳統中國法的說理方式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情”、“理”、“法”內涵解析

    緣情說理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思維方式的一種概括和總結。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是以傳統中華法系的精神和理念作為核心的。要澄清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特點,首先就必須論及“情”、“理”、“法”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內在涵義,同時理清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這是理解中國古代法律說理特征的關鍵之一。

    1.“情”,在中國文化中有著豐富的含義,“情”首先是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其次,“情”也可指客觀存在的世情、民情等,依照這一角度,諸如社會輿論,社會的一些基本的現實狀況,乃至人們生存歷程中傳承下來的一些風俗習慣等,都可以納入到“情”的范疇中。此外,“情”還可以指情節或者情況,人們經常說的“情有可原”,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就可以指案件的具體情節。

    2.“理”,包括了天理、公理、公道等。天理是指國家社稷正常運行所必須的一把按自然規律。公理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推崇的行為規范準則,如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公道則是廣大民眾普遍認同的社會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等。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情”、“理”往往相通,判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合理,一般從其行為內容是否符合“情”來判定,不符合“情”的,常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而反之,符合“情”的,往往也就是就是合理的。

    3.“法”這一概念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法”源于“刑”,“刑”主要指刑罰,本質上統治階級用以鎮壓和控制的暴力工具。漢代以后,中國古代法日益儒家化,于是,“禮”這一詞義,作為聯系天理和人情的紐帶,也加入到“法”的范疇。因此,傳統中華法系中的“法”其實包含了“刑”與“禮”兩大基本內容。

    法律實踐中,“法”和“情”、“理”是緊密相連的,國家法律的制定通常會以天理為指導原則,天理也可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內容。此外,天理國法又應與以親情、倫理為內容的人情相一致。法與情理同在。若彼此間發生沖突,則國法可能讓位于人倫情理。

    (二)傳統中國法說理方式的特征分析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情”、“理”、“法”相互交織的思維模式一直影響乃至支配著人們的社會交往及利益衡量。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刑事領域,都在向往和追求一種兼顧“情”、“理”、“法”三者的理想境界,在此影響下,中國傳統的法律說理和論證呈現出如下特征:

    1.“情”、“理”在價值取向上的優先性。在傳統中國法中,實現國法和天理、人情的協調與統一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法律和情理的關系處理上,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者,都往往傾向于情理。尤其在中國古代社會,本身有著重視道德倫理的傳統,情理時常被視為是比制定法位階更高的法的淵源,因而一旦人情、天理與法律發生沖突,法律常常被置于次要地位,清代的《槐卿政績》中記載有一處案例:道光年間,江西潘陽縣有兩戶原本有兒女婚約的人家產生了一些爭執,女方家人遂有所記恨,想解除婚約,而男方不同意,訴至官府,女方父親威脅,倘若女兒嫁到男方家,自己就自盡,女兒也表示不能嫁給父親的仇人。后來官府判定該女子為應為其父留在家中,而男方不得要求女子過門。從國法的角度看,發生爭斗事件并不能成為婚約解除的理由,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若要求該女子在自己父親受氣的情況下,不情愿地與對方成婚,由有違人情,故裁判官選擇了支持女方家的訴請。類似的“原情論罪”、“舍法取義”的做法在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中是常見的。

    2.說理論證側重于實質性思維。中國傳統法擅長緣情說理,將“情”、“理”作為斷案的重要依據,而不拘泥于法律條文本身,這其實也反映出中國傳統法中的鮮明的實質性思維特征。即司法裁判者在進行案件處理時,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對于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過程,則相對忽視。或者講是注重法律外在的事實,而輕視法律的內在邏輯及法律活動的內在手段。同時,在司法活動的整體價追求上,更加強調實質正義,中國古代的法律裁判,往往并不像西方法那樣去清晰地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斷案是為了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因此,法官往往努力追究法和情理的平衡,最終達到息事寧人的社會效果。

    3.案件說理有較強的主觀性。如果按照現代法的觀點,法律論證和推理作為一項嚴謹的邏輯思維活動,無論是從法律思維的內容還是結構的角度的分析,都應傾向于客觀性。然而,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卻傾向于主觀性,這從法官的裁判中可以得到論證。

    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法律目的法律字句的選擇上,傾向于目的,常常以較為抽象的倫理道德原則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案件說理過程往往采用簡約、樸實的生活化語言而非專業化的法律術語。在思維方式的選擇上,也時常脫離嚴格的法律思維的制約。可以說,中國古代的司法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處理過程常常依賴于主觀性很強的直覺思維和內心的道義觀念,即使出現違背法律字面規定本身的情形也不影響案件處理。

    (三)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形成原因

    “情”、“理”之所以能夠主導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模式,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說理之所以強調遵循情理,其基本原因在于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和“情”、“理”緊密融合在一起。中國自古即有著 “法不外乎人情”的觀念。自漢代起,儒家思想就成為了中國傳統立法的主導思想。在儒家的觀念中,只有包含有“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使人信服,才能真正起到效果。法律考慮“情理”的因素,也就是法律合法的程度。在這樣的思想的影響下,如 “矜恤老幼”、“同居相為隱”等都成為立法的指導原則,乃至直接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文,法律的人倫和綱常色彩十分突出。

    法律制定兼顧“情理”本身情有可原,但在中國傳統法文化下,往往將“情”置于首位,“情大于法”或“理大于法”的情形十分普遍,加之法律本身包含有大量“天理”、“人情”等方面的內容,而“法”又是法律說理的大前提。故法官在裁決時將情理作為裁決依據和線索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此外,我們還應考慮到,中國古代并不存在職業化的法律階層,歷代具有一定司法職責的官職,如司寇、廷尉、大理寺卿等,本質上都是行政職務,只是兼具一定的司法職能,各級官員自幼接觸科舉教育,對儒家經典及其倫理道義可謂了然于心,然而,他們卻極少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和邏輯訓練,這也就決定了官員斷案時可以自如地引經據典,卻不能真正運用專業術語和法學思維,而要借助于“情”、“理”進行分析。

    二、西方法中的法律推理

    與中國傳統法緣情說理的方式不同,西方的法律推理則充滿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特征。注重以“法律”本身作為推理的基本前提,講求嚴密的邏輯推導。在對案件的說理論證過程中,重視法律的理性思維而盡力排除“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響。

    (一)西方法律推理基本特征

    在西方法的發展過程中,盡管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在具體的思維模式上存在差異,但兩大法系都發展出了專業化的“法律行業語言和技能”。法律推理過程本身反映的是一種法律的思維方式,在著名學者馬克思·韋伯看來:“法律思維的本質是一種形成法律知識的抽象過程。”在這種機制的作用下,西方的法律知識體系、法律推理充滿了法律理性的色彩,并具有明顯的系統性、嚴謹性的特質。

    1.“法律”在價值上的優先性。在西方近現代法律思維中,法官進行說理論證并非完全忽視“情理”的作用,只是在他們眼中,法律在價值層面居于最高地位,法律的推理論證應當以法律本身作為最基本的依據,“情”、“理”等只能作為案外的輔的因素加以考量。孟德斯鳩提出的“法官是敘述法律的嘴巴”的比喻,強調了“法律”本身在法律推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對于西方的法律人來說,“人情”、“天理”等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衡量標準也可能因人而異。而法律則是較為確定的,只有尊重法律的權威性,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同時,法律思維強調在對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探究上,合法性優于客觀性,法律思維的導向不完全等同于生活意義上客觀真實,而是法律程序中的真實。最明顯的例證便是在法律推理中證據規則的應用:在某些情形中,盡管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客觀上足以使人們相信案件事實存在,然而,如果證據的取得方式帶有非法性,則完全可能被案件審理者所否定,并得出與客觀事實不同的法律結論。

    2.法律推理強調形式邏輯的作用。西方法學家往往將法律的論證和說理看作為是一門司法技術,因而重視法律推理的形式及方法,強調依靠嚴謹的邏輯分析最終得出結論。如果法律論證沒有形式邏輯的參與,整個推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會受到質疑。

    在法律形式邏輯的選擇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所區別,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本的法律淵源,以類推法為基本的思維方式,推理過程充分尊重“遵循先例”的原則,即法官斷案過程中,充分借鑒已經形成的判例,并對過往的案例事實進行總結,推導出一般的法律規則或原則。

    而在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大陸法系,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則成為基本的邏輯形式。推理的大前提是可以適用的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小前提是經過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體現在具有法律效力針對具體行為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決或者裁定。

    盡管兩大法系在法律推理的方式上存在差異,但本質上都是形式邏輯思維的具體反映。強調理性嚴謹的邏輯論證,反對裁判者僅僅憑借個人情感和經驗得出結論是西方法律思維的基本屬性。

    3.法律理由在法律推理中的優先性。在西方法的語境當中,法律推理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發現法律問題、思維加工、得出法律結論。發現法律問題是法律推理的起點,是引起思維活動的動因;思維加工則是尋找法律理由以說明法律問題的過程,結論是通過思考而做出的定論,任何法律問題的解決都必須通過理智或說理式的方式來解決。案件審理的理由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避免法官專橫審理并實現當事人間利益平衡的有力措施,是使人們信服、尊重法律結論的前提。因為它可以使法律活動具體的參加者相信,法律結論并非來自于裁判者的主觀感情,而是事實和法律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據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西方法的裁判文書中,不僅會有明確案件爭議和定分止爭的論斷,同時也十分重視充分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

    (二)西方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原因

    1.歷史悠久的邏輯思維傳統。西方法的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亦扎根于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環境,西方法之所以形成嚴謹的強調形式理性的思維方式,首先離不開其歷史悠久的邏輯學傳統。邏輯體現著思維方式,決定著思維方式的不同特征,自然也會深深影響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

    西方法學的發展歷史看,邏輯的產生對后世西方分析性的法律思維的形成產生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從其各個學派均很重視邏輯在法律思維領域的運用。而在這其中,分析法學派對于邏輯在法律中的應用做出了尤為突出的貢獻。分析法學通過歸納的方法從特定的法律制度中提煉出基本觀點、概念。進行對比論證,在從基本因素中總結出法律理論。在分析法學的影響下,西方法學家十分重視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關系,將法學變為一門邏輯性極強的科學。

    2.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職業化的影響。其次,西方法律本身的系統性、抽象性特征對于其法律思維形成也有著基礎性作用。法學家和立法者一直注重對于法的概念、范疇進行系統的歸納總結。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了所有權、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一直沿用至今的法學術語,近代的法典化運動促進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發展,無論是法律的分類還是法典編纂,都致力于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抽象的總結和概括。可以說,如果沒有注重形式、系統抽象的法律體系,也就不會有嚴謹的法律推理的產生。

    同時,西方法的高抽象度的理性主義的特點,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的施行具有職業性,需要裁判者經過嚴格的訓練,具有很高的專業素質,這對于法律的適用是必不可少的。早在中世紀,西方國家就產生了法官、律師等職業法律人,到了近代,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法律職業共同體進一步形成和壯大,在成熟的法律教育和嚴格的職業資質制度的影響下,西方的法律職業者能夠嚴格按照法治思維進行說理,法律階層的職業化又進一步促使了法律邏輯的發展。

    第4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在當下中國,對于何為法律思維,仁者見智。根據亞里士多德對思維的界定,思維可以分為理論思維和實踐思維。理論思維可以使人們獲得對事物的認識,體現了人類的理論理性;而實踐思維可以使人們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體現了人類的實踐理性[1]。人類思維的路徑是依循這種二元模式展開的,且二元思維是交互存在的。根據思維的二元路徑,從法律思維的不同層面來講,法律思維可分為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思維方式包括思維習慣、思維定勢、思維形態和思維模式等內容;思維方法是指邏輯推演或形象把握細致的技術和策略[2]。在一定程度上,“思維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結構,語言乃其淺表,這是通常所說的意識層面;處于語言層下的還有情感、意志等暗流;暗流之下,則是以潛意識狀態存在的關務態度,它是人類心智的深層結構”[3]。思維方法則是“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4]。從整體上看,法律的思維路徑是一個科學發展的過程。其中,思維方式與思維方法相互支撐,互為基礎和條件,兩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共同構筑法律思維的整體景觀:“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式,它的一端便是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上層面,聯系著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內涵、品格和精神需求;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法時,它的一端便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下層面,它在對解釋、推理、論證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更為理性的安排”[5]。正是法律的思維方法與思維方式的互動性影響,使法律思維成為兩者之間的橋梁,使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結合在一起,實現法律思維的交往理性。因而,法律思維是法律人抑或法律共同體成員對法律的認知態度,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審視社會和生活,并以法律的方式方法去解決問題。

    二、法律思維的自然屬性

    作為法律人的職業化的專屬性思維,法律思維是一種法治思維。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分析,法律思維區別于其他思維,有自己的自然屬性。

    (一)法律思維是以法律為基點的規范性思維事實上,“所有思維都是有規范的思維,沒有規范的思維是不存在的”[6]。法律思維也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法律共同體對于法律問題的思考必須以該社會存在的制定法為依據,不能離開制定法的基本框架而試圖以一種超越制定法的姿態去尋找現實法律問題的解決路徑。換言之,制定法是法律人思考的起點和落腳點,解決現實糾紛必須在法律的疆域內進行,超越法律范圍的解決之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而,制定法既是法律思維的起點,也是法律思維的終點。法律人應當始終將自己的視域限定在法律的范圍內去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人不能擁有自己的想象空間,在很多時候,法律人可以在彰顯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的基礎上,張開法律思維的翅膀,盡情翱翔。正如德國法學家拉倫茨指出:“假如法學不想轉變成一種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歷史哲學,或者以社會哲學為根據的社會理論,而想維持其法學的角色,它就必須假定現行法秩序大體看來是合理的。……它所關心的不僅是明確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時也是致力于:在具體的細節上,以逐步進行的工作來實現‘更多的正義’。誰如果認為可以忽略這部分的工作,事實上他就不應該與法學打交道。”[7]作為理論理性的法學是這樣,作為具有實踐理性的法律人更應如此。因為,法律人的思維應當且必須是一種規范性的法律思維。

    (二)法律思維是一種理性思維法律思維是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的互相結合。法律案例的解決需要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理論理性以純粹知識的說理為導向,實踐理性以經驗問題為導向。理論理性解決法律知識的合法性基礎問題,是問題展開的依據;實踐理性解決法律知識的程序性問題,是問題展開的經驗性前提。法律思維的整個過程,是原因解釋和理由論證的統一。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單是獲得一個能夠解決法律問題的結論,更重要的是,能夠獲得一個支持結論所成立的正當理由。所以,在法律思維中,有理由就有結論,無理由便無結論。換言之,法律思維的步驟必須遵循“理由在前,結論在后”的原則。為此,任何理性的思維都必須運用科學正當的理由來支撐所獲得的結論,法律思維的運作過程是“是什么”、“怎么辦”、“為什么”。解決法律思維的科學性和正當性問題的關鍵在于法律思維必須是一種理性思維,這種理性思維的展開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和科學的論證。首先,法律問題上的理由必須是公開的,不能是秘密的。其次,理由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法律上是一個具有合法性的能夠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一個道德情感或社會倫理上的理由。最后,法律問題上的理由必須具有說服力和社會可接受性。社會公眾認可這個理由,是因為得出的結論是來自法律的邏輯推演,契合法律自身的自洽性[8]。正因為如此,法律思維與其說是尋求解決法律問題的結論,毋寧說是探究據以得出結論的理由———包括法律人在內的社會公眾都能夠接受的理由。因此,只有結論而沒有理由的思維方式不能成為法律的思維方式。據此而論,只有實踐理性而沒有理論理性的思維只能說是一種“斷片性”思維,不是一種整體性思維,因為它不能成為法律的理性思維。

    (三)法律思維是以利益衡量為價值尺度的評價性思維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可以歸結為利益沖突。法律人要解決問題,必須進行以價值尺度為標準的利益衡量,追求和揭示反映人類價值觀、價值傾向和價值意義的社會性事實。社會性事實是一種評價性事實,因而,法律思維的展開離不開評價。法律人總會根據人們的行為做出評價,評價其行為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的規定中,要尋求一種較為科學、正當、合理的解釋至關重要,而科學正當的解釋不僅要考慮社會效果,還要考慮法律效果或政治效果。因而,法律思維的運作機理在于,在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共同作用下,發揮價值導向的積極作用,正確衡量各方利益。這種正確的利益衡量要求法律人的思維能夠充分反映法律的公平、正義、秩序等價值,利益衡量的根本在于尋求一種能夠使當事人獲得雙贏的價值,使雙方獲得最大的利益。在利益衡量中,不僅要遵循法律之善,還要考慮道德之美、倫理之德等。但不管出于何種考慮,法律思維的起點和終點以及中間的運作過程都離不開利益衡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講,法律思維就是一種評價性思維,法律思維的主觀色彩注定其必須限定在以利益衡量為圭臬的價值尺度上。馬克思的至理名言早已道出了人們行為的真諦:“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關。”[9]法律思維的外化就是行為,法律行為必定關涉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必定涉及價值評判,從法律行為與法律思維的相互性來講,法律思維也必定是以利益衡量為價值尺度的評價性思維。

    三、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法律思維的型塑

    (一)轉變教學理念,由傳授知識轉向傳授能力由于法學教育的模式、教育理念的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的熏染與影響,使法科教學漸失了應有的理論熏陶和思維浸染,特別是近幾年來,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飽受詬病。因為,沒有建構起科學系統的評價體系,法科畢業生的法律思維及其能力受到了質疑,質疑的背后就是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沒有很好地型塑學生的法律思維。“授之以魚”的知識并沒有轉換為“授之以漁”的實踐能力,知識始終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并沒有向學生傳授真正的法律思維,而學生所理解的法律思維也只停留在理論層面,這是經院式的教條主義。為此,要擺脫這種困境,必須轉變教學理念。其一,要從學會法律知識轉為會學法律知識,培養法科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由于社會發展異常迅猛,法律的出臺和修訂始終不能做到與實踐同步,因此,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所傳授的教育理念必定是長期的終身教育。學生在校的學習時間非常有限,更多的法律后續知識只能依靠自主學習來完成。其二,實踐教學不只是教學生學會解決幾個案例,而是要教會若干類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過程中,將法律思維融入案例分析之中,特別是一些復雜的案件,教師分析不能只停留在法律層面,要在實現法律價值的基礎上超越法律,教會學生如何在糾紛的利益衡量中盡可能伸張正義,進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三,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場所應凸顯職業性,可以到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單位親身參與或旁聽,領悟法律知識是如何轉化為實踐能力的秘笈。同時,可以借助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教師與學生共同案例,通過案件的實戰,使學生盡快熟悉法律的運作程序,學會解決糾紛的藝術和技巧。

    (二)秉承法教義學的思維模式,培養學生的法律認知能力現有的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基于理論教學的思維慣性,往往灌輸法條主義中的教條理念,這種形式意義上的法條主義教學模式固守的是法律效果。但并非所有的糾紛都可以通過法律來化解,法律也不是包打天下的良藥。事實上,針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特別是一些法律公案,法官經常會按照民意去判案,此舉會帶來一個戕害司法的結果:壓力型裁判。如劉涌案、李昌奎案等,完全是司法機關遷就、屈從民意的結果,法官的這種法律思維是基于社會效果的考慮。當然,單純的法律效果和單純的社會效果都不是科學的法律思維模式,如何解決糾紛,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是法律思維的應有之義。濫觴于德國的法教義學,為法律思維的科學展開及運行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實踐范本。法教義學是一種通過綜合平衡理論來實現法律的均碼正義[10],以期法律的規則正義與社會正義得到實現。按照德國法學家阿列克西的經典概述,法教義學包括三個層面的內涵:一是對現行有效法律的描述,二是對法律之概念-體系的研究,三是提出解決法律案件的建議。法教義學也可以總結為:描述-經驗的維度,邏輯-分析的維度,規范-實踐的維度[11]。法教義學通過法律體系和法律論證的容慣性以及最小損害原則來解決法律問題,力求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既顧及法律解釋正當性和司法裁判可預期性所凸顯的法律效果,又顧及司法決策中利益衡量之后的社會效果[12]。

    (三)推行社區法律診所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法律診所教育起源于美國,是效仿醫學院學生臨床實習而創制的一種新型教育模式。其旨在通過“望、聞、問、切”多元化的教學方法,突出培養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鑒于法律診所教育在法學教育中的積極作用,中國許多高校的法學院系都力推這一教學模式。但問題在于,絕大部分高校法律診所教育的場所都設在學校內部,如此一來,高度模擬化的仿真教學還是難以擺脫理論教學的諸多束縛。因為,模擬化教學,即便案例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但場景卻在現實生活之外,表演得再出色也只是在表演。因而,可以嘗試推行社區法律診所教育模式,在現實生活中解決糾紛,用實踐能力來檢驗理論教學。畢竟,法科學生終究要走向社會,而要更好地解決社會法律問題,就決不能與社會生活脫離。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13]經驗來自于實踐的不斷積累。推行社區法律診所教育模式,可以將實踐教學的課堂搬到社區中,近距離了解社情民意,進而將法律知識融入社會糾紛的解決之中。基于社區法律診所具有的社會性和開放性,能使學生多角度、深層次地思考法律知識的社會價值,鍛煉學生的思辨能力和識別能力,從而為步入法律職業舞臺積累社會經驗、增強實務能力奠定良好基礎。社區的鮮活案例為實踐教學提供了較為理想的教學平臺。一方面,解決案例教學中的案源之苦,所有的案例都是真實的;另一方面,學生親身體驗案件處理的整個過程,可以大幅度提高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因為學生深刻地認識到,要為當事人提供多重法律服務,不可能只用一種法律知識。而且,在多重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中,學生的法律思維會不斷地彌散,并不斷地集中認同,將法律之理、社會之情、案件之實進行有效融合,融會貫通,最終做出盡可能雙贏的抉擇。

    四、結語

    第5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關鍵詞 法律思維 法律談判 法學教育 診所式法學教育 案例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1 作為法學教育目標的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是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一方面由于法律思維自身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有學者概括了法律思維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思維在法治建設中也發揮著重要功能,大致包括:(1)法律思維方式的研究為社會提供了法律知識和法律價值觀念;(2)當法律思維成為習慣性思維后,會引發人們對行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規范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規定性預設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標準;(3)法律思維方式蘊含著法律知識、價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對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也會發生很大影響。①另一方面則在于法學教育自身的定位。法學教育“應當培養的是一種法律職業者的獨特的批判性和創新性的法律思維,……批判性和創新性的法律思維尤為重要。因為法律條文可以隨社會的發展而變動,法律院系培養的畢業生不可能在學習期間窮盡所有法律條文,但是只要他們具備了一種綜合分析法律和事實、運用法律推理進行思維的能力,他們就能夠有能力應付各種復雜和新鮮的問題,成為合格的法律職業者。”②

    從國外相關的實踐來看,法律思維也是法學教育中的核心目標,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以兩大法系的代表德國和美國的法學教育為例,二者實質上可以統一于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兩國法學教育對培養法律思維的重視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兩國均非常重視,通過法學或法律教育將法治和人權等的基本價值觀念內化成法律人的前結構,使其近乎本能地從這些基本價值觀念出發去理解和解釋法律或法律現象。(2)兩國法律教育都重視法律人特定思維方式運用能力的培養。(3)兩國都非常重視發現或認識法律以及確認事實能力的培養。(4)就適用法律于具體事實并作出法律決定的能力的培養而言,德國的見習服務制度為此提供了契機,見習服務過程實際上就是結合真實的法律事務進行這種能力培養的過程;美國的案例教學法和問答式教學法則為培養一種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實戰模擬。③對于還比較欠缺相關實踐經驗的中國法學教育來說,兩大法系對培養法律思維的共同強調無疑為我們提供了宏觀的指導方向。

    但是,這種宏觀目標的確定還需要具體的操作方式才能夠在教學實踐中發揮作用,而我國現在法學教育在培養法律思維方面還有很多不足之處。從現狀來看,國內當前的法學教育仍然停留在知識的灌輸階段,雖然這種單純依靠抽象概念和原理的方式可以對法律思維的培養產生間接作用,但是,效果證明并不理想。學界已經對法律思維的重要意義形成了共識,但是,如何具體培養法律思維,特別是如何在法學教育中予以貫徹落實,還沒有非常詳盡的論述。④面對以上在培養法律思維方面的種種不足,學者們也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多是側重于從整體結構上對法學教育的變革。筆者認為,這些整體方案固然相當重要,但是,從細節入手、在微觀層面上提升法科學生的具體法律思維能力,也是同樣重要的措施。而且從法學教學的實踐來說,具體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還更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下面將重點以法律談判能力的培養來分析如何提升法科學生法律思維能力。

    2 法律談判能力的價值與意義

    談判能力是法律思維能力中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駕馭和操作法律談判需要具備相當廣泛的法律知識儲備,并且需要將法律事實的認定與法律規范的規定相結合。法律職業群體包括法官、律師和檢察官等群體,由于大多數法科學生將來主要從事律師行業,所以,這里主要以律師為主分析法律談判能力的重要價值與意義。總體而言,法律談判能力的價值和意義表現在社會現實需求和律師自身素質兩個主要的方面。

    一方面,整個社會日趨法治化的背景下,現實需要具有較高談判能力的律師群體。隨著中國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法制意識的提升,求助律師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已經逐漸成為一種常態。而作為當事人的代表,律師應當具備相關的業務素質,特別是談判能力。另外,法律談判方式自身也是比較符合中國國情的糾紛解決方式。從法律談判的糾紛解決結果上看, 有著較其他訴訟類糾紛解決方式無法比擬的優勢。在對話的過程中,各方會對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變通,這種對故有關系的鞏固和對外來關系的發展的糾紛解決途徑,符合了我國當前對于“求和諧、促發展”的要求。⑤從法治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通過非訴訟的談判方式來解決糾紛已經成為當代法治的發展趨勢。在當事人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與法律思維的情況下,律師就應當代表當事人進行談判和溝通,這也是促進調解順利進行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具備高超談判能力的律師在相關的法律實踐中有著自身獨特的優勢。律師在商務談判方面的優勢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結構;(2)談判經驗;(3)超脫的地位;(4)靈活的戰術;(5)身份影響:⑥其他非訴業務,例如律師見證、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業務和法律顧問等等,也都是律師發揮其法律談判能力的領域。由此可見,具有談判能力的律師在訴訟業務和非訴業務中都有著相當的優勢,而談判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律師的業務水平,對其執業能力和經歷有著重要影響。

    從以上社會需求和自身優勢兩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律師具備相關的法律談判能力是相當必要和重要的。因此,法學教育也應當順應這種需求和趨勢,提升法科學生在法律談判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這不僅是培養法律思維、提高我國法學教育水平的需要,更是維護法律職業群體的社會形象、進而推進中國法治進程的要求。

    3 法律談判能力的培養與訓練

    雖然法律談判能力的價值和意義受到了普遍肯定,但是,在目前的法學教育中,培養法律談判能力的內容和方式還都比較欠缺。法科學生在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之后,大多是在實踐中依靠獨自摸索或言傳身教等非系統方式提升法律談判能力。因此,大多數法科畢業生至少需要3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適應法務實踐對法律談判能力的要求。至于商務談判等非訴業務則需要更長時間的磨練。為了減少與法務實踐的磨合期,法學教育應當重視法律談判能力的培養。談判能力也是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環節。將培養法律思維作為主要目標的法學教育,自然也應當將法律談判能力視為自身的重要內容,而培養和訓練法律談判能力的具體措施可以從教育形式和教育內容兩個方面得到體現。

    從教育形式上來看,培養法律談判能力的方式與培養法律思維的方式基本類似,應當以課堂教學為主,輔之以診所式法學教育和法務見習等方式。課堂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主戰場。課堂教學不僅僅是要傳授法律知識,更要著力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課堂教學的方法包括講授法、案例教學法和課堂討論法等。其中講授法以教師講解為主,課堂討論法以學生討論為主,可以采用presentation 的形式,也可以采用辯論的形式。在診所式法學教育中,學生通過親自模擬相關案例,獲得了某些間接經驗,這對于提升其法律談判的能力也是所有幫助的。另外,與診所式法學教育不同,法務見習為培養法律談判能力提供了直接實踐的機會。雖然法科見習學生不太可能直接參與相關談判的全過程,但是,通過對與法律談判有關活動的觀察,也能夠積累法律談判的經驗。總之,培養法律談判能力可以借助于多種方式,我們無需特意為其設計專門的教育形式,而只需要將相關的培養環節和教育內容貫穿于以上各種教學方式之中即可。

    具體就教育內容來說,法學教育應當注重訓練和提升法科學生在法律談判的技巧、能力和經驗等方面的水平。法律談判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需要多種能力的參與,這些能力的訓練都應當成為法學教育的重要內容。例如,法律談判對溝通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的要求也很高,作為法律人,應當有一定的生活經驗、社會閱歷以及對社會現象的感知力、適應力和理解力。因此,首先要學會與社會接觸,了解社會、認知社會,實現其最初目標。在此基礎上練就良好人際溝通的能力,善于使用社會群體語言與社會成員溝通,幫助其正確認識自己和恰當地展示自己。同時必須具有較強的適應社會能力。適應社會能力是社會對學生的總體期望,也是判斷辦學效果的基本標準。因此,訓練人際交往能力和適應社會的能力是我們實踐教學的最基本的目標。⑦此外,法律談判需要具備的能力還包括信息搜索和獲取的能力、表達能力、研究和學習能力、反思能力以及心理素質等等。法學教育無法完全一一列舉所有與法律談判相關的能力,但是,卻可以在各種教學形式及其各個具體環節中有所側重。

    總之,法律談判已經成為目前法律實踐中日益普遍的業務范圍,法學教育也應當對此有所回應。這種趨勢決定了法學教育需要增加自身的實踐性內容,從培養法律談判能力入手提升法科學生的法律思維水平,從而為構建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作出貢獻。

    注釋

    ① 陳金釗.法律思維及其對法治的意義[J].法商研究,2003(6):68-69.

    ② 王晨光.法學教育的宗旨[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6):42.

    ③ 陳駿業.法律思維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養[J].河北法學,2008(2):155.

    ④ 孫光寧.法學教育視野內的法律方法[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8(8):114.

    ⑤ 裴蓓.法律談判: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的重要糾紛解決途徑[J].思想戰線,2007(4):93.

    第6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關鍵詞:學科特色 教學模式 教學目標 教學方法

    美國學者喬伊斯在《教學模式》中指出:“沒有一種教學模式是為適應所有的學習類型或學習風格而設計的。”教學模式必須結合本學科的特色和受教育學生的情況。學科特色與受眾定位研究是選擇和建構恰當的教學模式與方法的基礎。

    一、環境資源法學科特點

    環境資源法學作為近期產生的法律學科, 其科學性、邊緣性、交叉性等特征使其有別于其他法律學科,也決定了它自身獨特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科學性

    環境資源法學屬于法學與自然科學的相互滲透,與傳統法學學科相比,顯現出更多科學性和交叉學科特征。在一般的法律規范中,只有少數后果模式的確定需要考慮科學和自然的規則,而多數法律規范則是通過行為模式來確定和調整人類的相互關系。環境資源法律規范則不同,它需要利用科學和技術,以預測和調整人類環境利用行為所導致的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不良后果,并直接依據自然規律確立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模式。法國學者基斯等認為,環境法是一種建立在自然規則基礎之上的法律,這種基礎包括生物、化學和物理原理。研究、學習、講授環境資源法必須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由此決定,環境資源法教學切不可單純以本學科知識講授為主,還應該輔之以相應的自然科學知識,拓寬學生的知識維度。

    (二)綜合性

    縱觀環境資源法的產生過程,它是人類在運用傳統法方法和手段仍不能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從而大量進行環境立法的背景下,將有關對應環境問題的法律制度結合在一起進行研究,逐漸從傳統部門法學中分離、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法學學科。從最初的環境侵權民事救濟發展到現今的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項調整方法為一體,綜合調整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的獨立學科。因此,環境資源法的講授和學習必須擺脫狹隘的純專業學科視角,尤其是在案例分析的選擇中,人為簡化法律關系,套用法學理論,剝離客觀現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案例分析結論的定向化和明確化會導致學生思維上的惰性,無益于教學效果的提升。

    (三)應用性

    環境資源法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可直接服務于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并對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針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對我國參與國際環境合作以及對有關環境糾紛的處理等具有直接的運用價值。環境資源法學教學中應以法律知識傳授為基礎,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法律技能。法律知識傳授是基礎,法律技能的培養則是目的。

    二、環境資源法教學目標定位

    環境資源法教學應以素質教育為主,以職業教育為輔,旨在培養具有強烈環境保護意識的專業法律人才,使其真正成為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中堅力量。按照這樣的教學目標,必須重新設置環境資源的課程結構、授課方向和授課目標,即形成三大知識版塊、四大培養目標所構成的分層次的、相互促進的教學安排體系。

    (一)三大知識版塊包括:

    1.基本理論的熟悉

    環境資源法基本理論涉及環境資源法的概念、體系、發展沿革以及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它是環境資源法學習的基礎和前提。

    2.前沿熱點的關注

    環境資源法的體系和內容是隨社會發展、環境問題的演變而不斷變化和完善的,教學工作必須為學生提供最新、最快的資訊,以供其學習和研究。

    3.法律條文的解讀

    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講授,輕條文解讀,是我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弊端。法律條文解讀,是我國法學理論與社會實踐的聯結點,是理論聯系實際最精辟的文字顯現。解讀法律條文,可以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的掌握;反之,用社會實踐來檢驗法律條文,又可以反思法律制度的不足。這樣的教學方式可以促進學生形成學習——應用——反思——重構的思維方式,有助于提高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造性。

    (二)四大培養目標包括:

    1.提升環境保護意識

    這不僅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應具備的品格,也是作為一個社會人應當保有的基本的品質。環保意識是根本,是立足點。沒有環境保護的基本意識,嫻熟的技能,扎實的知識,一切都是空談。

    2.獨特縝密的思維方式

    法律職業有別于其他職業最明顯的標志就在于法律人具有獨特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是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職業實踐為背景,以法律概念為核心進行思考,以法律許可的方式解決問題。法學學生更應強化這種思維方式的訓練,這有助于縮短他們融入實務部門的過渡期。

    3.嫻熟的資料查詢技能

    要解決法律問題,必須學會如何高效、準確地查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規、證據以及學術資料,這是信息時代的一種必備的能力。這種信息處理能力,不僅要求掌握基本的現代科學技能,同時還必須以廣博的閱讀涉獵來收集資料,以扎實的基礎知識來歸納整理資料。

    4.強化法律研究能力的培養

    法律研究能力是對于任何一位法律職業人的必備要求,法律研究能力是保障法律知識合理應用的前提。在社會現實中,與其說法律的存在是一種狀態,還不如說是一個動態過程,其變化之快往往讓法律職業人難以適應。法律職業人必須隨著法律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即便是具體個案的處理,也會涉及到許多學理上的研究。因此,學以致用的關鍵還有賴于法律研究能力的培養。

    三、環境資源法教學模式適應性構建

    第7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關鍵詞:學員;興趣;能力;社會主義榮辱觀;人格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2-0160-02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以下簡稱“基礎”課)作為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一門重要課程,主要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幫助學員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質,解決成長成才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新的形勢下,本文針對如何上好“基礎”課,不斷增強教育教學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使“基礎”課成為軍校學員真心喜愛、終身受益的優秀課程,更好地發揮其在培養學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成為“四有”軍人中的作用展開論述。從如何培養學員學習興趣入手,提出在提高學員學習能力的同時,要注重發揮社會主義榮辱觀在構建軍校學員理想人格中的作用。

    一、理論與“實際問題”相結合,激發學員學習興趣

    目前,有一部分學員對思想政治理論課抱有逆反心理,認為思想政治理論課是一種“說教”,“理論脫離實際”。要改變這種狀況,我們不能簡單地指責學員,而應改進教學方法,立足于學員實際進行教學。作為大學階段開設的第一門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課教員應該深入學員,深入學員思想、心理和生活實際。“實際問題”就是學員自己的事情、和學員息息相關的事情以及身邊人、身邊事,教員從講“實際問題”出發,不僅告訴學員是什么、為什么,還指導學員怎樣做,通過“實際問題”走進學員心里,和學員產生心靈共鳴,盡可能融為一體,利用學員好奇的心理以及解決問題的迫切心情,激發學員產生學習興趣。在新學員入學時,地方生與部隊生都要經過入學訓練然后進入正課階段,地方生完成了“從一名中學員向一名軍人、從一名軍人向一名軍校學員”的兩個轉變,部隊生完成了“從一名戰士向一名軍校學員”的轉變,學員生活環境、學習環境、人際關系、管理制度等都發生了變化。教員在授課時就要先從這種變化講起,逐步過渡到“軍校的學習生活是什么樣?”以及學員自身在軍校階段生活中或者以后走向工作崗位之后可能會碰到的一些心理、思想問題等,比如希望和失望、自豪與自卑、輕松與壓抑等心理矛盾,對人生理想、人生信仰的困惑等等。教員引導學員思考:“這就是我自己的問題”、“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出現這樣的問題我該怎么辦”等,并貫穿課程始終,幫助學員尋找走出困惑、解決問題的路徑、方法。教員也是學員的身邊人、身邊事,還可結合自己的人生經歷、理想信念、道德觀等話題和學員平等親切地交流,拉近與學員的距離,當和學員談到理想時,如果學員反過來問“教員,您的理想是什么啊”時,那么就達到了互動的教學效果,教員馬上可以回答:“我的理想就是你們要好好學習,將來我也能桃李滿天下啊!”總之,把講理論與聯系“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是“基礎”課教學的立足點,教員必須善于尋找教育要求與學員內在需求的結合點。

    二、單一教材與多學科知識相聯系,改進學員思維方式和學習方法,提高學員分析問題的能力

    在對學員進行理論灌輸的同時,使學員逐步形成科學的思維方式,變授之以“魚”為授之以“漁”,是教學的根本目的。“基礎”課從內容來看是以馬列主義為核心的人文社會科學課,綜合了政治學、哲學、倫理學、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多門學科知識,體現了多學科交叉融合的綜合水準。如《領悟人生真諦,創造人生價值》這一章中關于“人的本質”的內容,就是哲學的知識內容,1845年春馬克思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得出了人的本質的科學論斷:“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由此就有“個人與社會的辯證關系”,從理論到實踐的講解,聯系到每個學員在每個班級中,每個班級又在每個學員隊里,每個學員隊又在每個系里等等,從而又引申到“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現象都是普遍聯系的”唯物辯證法觀點。這樣既能拓寬學員學習思路,又能啟發學員在思維方式和學習方法上注重知識的綜合聯系,達到活學活用的目的。

    學員思想問題的產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理論方面、實踐方面和自身思維方式方面等。我們經常從理論和實踐方面解決學員的思想問題,而在學員的思維方式方面做得不夠。實踐告訴我們:對于同一個思想問題,用一種思維方式可能會陷于“山重水復疑無路”的境地,而轉換一下思維方式,則可能進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佳境。如在看待人生意義這個問題上,有的學員認為人生是痛苦的,有的則認為人生是幸福的,之所以會有如此大的反差,就在于思維方式的不同。當思維方式悲觀時,更多的會看到生活的陰暗面,就會覺得人生很痛苦;相反,如果能對人生持一種樂觀的思維方式,就能不斷地發現生活中的美和快樂。我們應該引導學員多從光明面上去看待社會,多發現美好的、主流的、積極的事物,樂觀地面對人生。從我們的教學工作中可以發現,一些學員在思維方式上的弱點,確實會影響他們對一些重要思想問題的看法。因此,引導學員用正確的思維方式思考問題,是解決思想問題的重要方法。

    三、注重發揮社會主義榮辱觀在構建軍校學員理想人格中的作用

    所謂理想人格,就是對一種人格模式的理想化設計,是人們塑造出來的,是值得追求和向往的、最完美的人格典范。軍校學員的理想人格當然也不例外。“基礎”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納入了教學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礎是社會主義榮辱觀。沒有社會主義榮辱觀,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就失去了價值坐標和道德標準。因此,社會主義榮辱觀在構建學員理想人格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首先,社會主義榮辱觀指明了學員的理想人格的根本取向是以高尚的道德人格為核心,以明理的法律人格為基礎,同時兼備健康的心理人格。社會主義榮辱觀的主要內容是“八榮八恥”,崇高的道德品質是榮辱觀的核心,它包括熱愛祖國、服務人民、誠實守信等內容。而“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是榮辱觀的最基本的要求,它規定了理想人格的法律底線。榮辱觀還對健康文明的心態和行為方式提出了時代要求,如積極向上、勇于創造、勤奮自強等等。其次,社會主義榮辱觀包含了軍校學員理想人格的基本內容。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內容非常豐富,涉及國家意識、人民意識、社會意識、法律意識、科學意識、勞動意識、誠信意識、奮斗精神以及文明的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它既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又同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相協調,并且繼承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因此,社會主義榮辱觀在內容上完全可以滿足構建學員理想人格的要求。最后,社會主義榮辱觀強調了構建學員理想人格的可行性和實效性。軍校學員是一個尚處于性格完善和知識積累過程中的青年群體,對他們的人格構建必須是切實可行的。在對學員進行榮辱觀教育時,不僅要求他們遵守社會公認的行為規范和價值觀念,而且還要同損害我們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力求達到內在信念和外在規范的統一。

    參考文獻:

    [1]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第8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關鍵詞]法學教育職業素養培養

    [作者簡介]孟卿(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市委黨校社會學教研室,講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河北保定071051)劉寧(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學院政法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訴訟法學。(河北保定071000)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85(2012)18-0111-02

    在注重素質教育的今天,不同學科教育中對素質教育的要求不盡相同。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指的是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作為法律人,在面對不斷完善和紛繁的法律關系、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時,不僅要熟悉法條規定和訴訟程序,而且必須理解和掌握這些關系、規則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和法律精神。不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還要知道為什么是這樣,進而提出法律應當是什么樣。①在法學教育如此興旺的背景下,學校通常注重的是學生對一般法律關系、法律規則、法律制度和法條規定及訴訟程序的掌握,這樣培養出的法律人并不能稱之為具備法律職業素養的合格人才。這樣的情況會造成大學教育與市場職業之間對接的失敗,唯有對法律職業素養的透徹解析才能使法律教學有針對性地調整知識體系和教學方法。

    實際上,法律職業者的素養有兩個層面:一是基礎層面上的素養,即與法律相關的最基本的素養,并非法律職業者所特有;二是在更專業的層面上的素養,即完全基于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而對應的特有的素養,體現出法律職業者與其他職業的區別所在。顯然基礎層面上的素養是一般意義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職業素養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養卻是法律職業素養的核心所在,也最能體現法律職業素養的價值以及訴求。顯然,只有對法律職業素養做出精準的剖析,才能對學生素質的培養、課程設置和教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一、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基礎素養的培養

    1.法律職業者要有對“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對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等的選擇和持有。在法學教育中,法治是一種信仰,這種信仰來自于對人性的深刻觀察和法律的透徹了悟。正如伯爾曼所說,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的遵守。現代法治具有三個維度,即價值、技術和制度,其中價值是法治三個維度中最為重要的維度。②在法學教育中,對學生這一基礎素養的培養,就是使之信仰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權利本位,從內心深處發出對以正義為內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職業的崇尚。

    2.法律職業者應當具備完備的且不斷更新完善的專業知識,成為法律方面的“專家”。這一點是目前法學教育中各個院校掌握最好的。我們的教育對象在就業之后將會就職于不同的法律職位,這其中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對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起碼的職業素養,這不僅是其職業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因為這一點,我們的法學課程設置更多的偏重于讓法律專業學生在校期間能通曉最基本的程序法和實體法。

    3.法律職業者應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現出清晰的意識,而且這種意識還應當比普通人更為強烈。

    4.在行使職責時要掌握“法律方法”。這里所謂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發現、法律推理、法律解疑、價值衡量及法律論證等,還包括法律程序技術、證據運用技術、法庭辯論技術、法律文書制作技術等。這一點正是當前法學教育中欠缺的內容,這種技術不同于大眾技術和其他職業技術,非經法律教育和法律實踐經驗的長期訓練,是無法被掌握的。法律職業者通過各種法律技術和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機地結合起來,也才能更進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特有素養的培育

    1.法律職業者要具有現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識更加清晰的堅定,比信仰更加客觀和理性的一種心理狀態或者說是思想狀態。作為法律職業者,其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識的基礎之上應當再進一步升華為具有現代司法的理念。法學教育中,學生需要學習制度層面的法律,但又不能僅限于此。對司法理念認知的缺失會影響對司法客觀規律的認識,不能正確指導司法活動以及與司法活動相關的所有活動。可以說,現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對法治的信仰,實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價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靈魂,是衡量法律職業者夠不夠格的重要標準。③

    2.法律職業者需掌握“法律人”思維方式和習慣。法學教育不應僅局限于制度層面和理念層面,還應有方法層面。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有別于普通的思維方式或者其他職業基于其職業特殊性而要求的特殊的思維方式,它是從法律的邏輯和角度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式。筆者認為,對法律邏輯學的重視能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堅持三段論推理方法,注重縝密的邏輯,冷靜對待情理和情感,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對于學生這一法律職業素養的培育,應通過變通說教式的教學方式來實現,讓學生掌握處理法律問題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建議上課之前老師應給學生布置閱讀書籍及案例的任務,上課時由學生展開討論,老師做結論,讓學生體會“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和習慣,自己掌握處理法律問題的方法。

    3.法律職業者特定的職業道德是其職業素養的重要組成。法律職業道德指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遵守的相應的道德行為規范,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職業倫理準則。其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要忠誠于法律,要公平對待當事人,要廉潔自律等。隨著民主法治的建設進程,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高,作用越來越大,對法律職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必然越來越嚴,因為必須承認“在社會各種職業結構中,法律職業理應高于中間一級的要求,成為最高職業道德的踐履者”。④

    4.擁有在人際關系中妥當處理好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法律規范人際關系,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法學教育培養出的學生在今后從事法律工作時是要和人打交道的,法律職業要應對和解決社會上存在的各種人際問題、人際矛盾,顯然不是僅僅運用法律知識就能解決。由此可見法律教學應教會學生掌握如何在人際關系中妥當處理好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對于這一法律職業特有素質的培養,筆者建議可在今后的法律教學中做出以下嘗試:改變傳統的筆試考試方式,增加口試,可以訓練學生的思維能力、反應能力、應變能力;增加實習次數,給學生創造與社會人接觸的機會,從中學習處理人際問題、人際矛盾的方法,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5.法律職業語言的掌握和適時運用也是法律職業者重要的特有素質。法律語言是與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性質相適應的法言法語,也就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于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是在法制發展過程中,按法律活動(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礪、逐步構建的一種有別于日常語言的“技術語言”,它包括表述各種法律規范的立法用語和為訴訟活動、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服務的司法用語。法律正是通過法律人專用的法言法語向公眾語言轉化,并成為我們稱之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則。⑤這一特有素質的培養在法律教學中應以讓學生參與實習的方式實現。

    6.法律職業者與眾不同的氣質風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職業素養之一。“氣質”一詞在《辭海》里釋為“人的相對穩定的個性特點和風格氣度”。我們將這樣一個本不帶有任何專業化、職業化特點的詞用在這里是為了強調,對于作為法律職業者而言,必須具有與眾不同的且與其職業特點相匹配的內在個性,并且時刻外化顯現的風格氣度。

    在不放松提高法律職業者基礎素養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對其特有職業素養的培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法律職業者自身而言,提高特有素養有助于保持自身職業化特征,更有助于使自身在這種專業化、高端化的職業群體中保持更高的水平,從而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更高的認可度和職業成就。對于法律職業群體而言,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特有職業素養有助于提高全社會對該職業群體的認可和尊重。對于國家和社會而言,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特有素養無疑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該職業群體特有職業素養的提高本身能夠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促進“法治”的實現。

    正如有學者所言,盡管中國法學教育的科學化和學院化已成主流,但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不僅其最主要目的不復存在,而且將迷失正確的發展方向。⑥反思法學教育這二十幾年來的發展,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脫節正是法學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⑦培養、提高學生法律職業特有素養的方法其實是一個復雜的持續的過程,并需要多種方式并舉。例如,重視法學教育中關于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這方面的教育絕不僅僅是法學方面的教育,而必須緊密依附于法律職業本身的教育。一個法律職業者“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論、不能洞見政府的結構與作用,那么他在領悟和處理憲法和公法等問題時就會遇到障礙。如果他缺乏經濟學方面的訓練,那么他就無法認識在許多法律領域中都存在的法律問題與經濟問題之間的緊密關系。如果他沒有受過哲學方面的基礎訓練,那么他在解決法理學和法學理論的一般問題時就會感到棘手,而這些問題往往會對司法和其他法律過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⑧由于市場需求的推動,法律專業的招生呈現出興旺態勢,等待就業的人數不斷增多,學生在市場上已經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因此,正規法學教育應以法律職業需要的人才作為明確的培養目標,法律教學的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應自覺地貫穿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不時涉入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和引導,這樣才能培養出適合社會發展需求的高層次法律人才。

    [注釋]

    ①⑦霍憲丹.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培養[J].法學研究,2003(4):83,80.

    ②徐品飛.法治:價值與政治的重解讀[N].法制日報,2003-01-09.

    ③蔣惠嶺.現代司法理念基本問題——培養現代司法理念系列講座[N].人民法院報,2003-01-20.

    ④齊延平.論現代法學教育中的法律倫理教育[J].法律科學,2002(5):12-15.

    ⑤葛洪義.法律方法、法律思維、法律語言[N].人民法院報,2002-10-21.

    ⑥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6):41.

    ⑧(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505.

    [參考文獻]

    [1]霍憲丹.不解之緣——二十年法學教育之見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賀衛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張勇.卓識:超越法律職業的59項卓越素質[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第9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

    【關鍵詞】 中美商務協商 文化差異 協商方式

    1 引言

    中美雙方是很重要的經濟貿易大國,在隨著合作規模的不斷擴大,兩國的經濟不斷互補,相互依存。但有時卻不能很好的進行合作,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原因與動力是協商中的文化。

    今天,中美經貿緊系是兩個國家之間真正的貿易增長水平的平臺。從兩個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協商者來看,有著不同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所以會有不同的協商風格。那么就需要協商者很好的了解中美文化和彼此企業的差異,了解自身的文化淵源,從對方的角度客觀思考,盡量避免由文化差異引起的沖突,促進雙邊貿易,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2 商務協商中的協商策略不同

    中美商務協商中,由于兩個民族的思維方式不同,反映出雙方的決策不同。美國注重線性思維,而中國注重綜合性思維。

    2.1 中國在談判協商中的策略

    中國的協商代表一直堅持,總的原則是解決其他問題的出發點。只有當總的原則確定下來,才能就合同的具體細節進行協商談判。“先談原則,后談細節”戰略是中國談判的一個最明顯的特征。

    源于中國傳統文化,中國人是重視綜合思維方式。早在西周書中就有提出有機整體為中國傳統思維方式的綜合基礎。春秋時期,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進一步發展成了一個綜合性的思維方式。到了漢代以后,又有新道家理論加入,隋唐時期佛學的本體論與理學系統的結合,綜合性思維已逐漸成為中國人思維的特點。在此影響下,中國人在觀察事情趨勢后,從整體作出定論。在中國人看來習以為常的事情中,都可將其分為兩個對立點,但二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2.2 美國在談判協商中的策略

    美國人認為世界是由事實而不是某些概念觀念構成的。談判的過程中,他們著眼于全局,從整體出發直接談論問題,討論具體的金額。

    美國人傾向于一種線性的思考方式。西方的思維方式和哲學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西方哲學的起源因素不同導致他們對待問題也有不同的觀點。他們仍然停留在德謨克利特的原子論的提出層面。原子理論體現了古希臘哲學的內容、結構和形式,是所有關于線性思維匯總。因此,個人的學習和分析的思維方式已經成為美國的思維特征。針對線性的思維方式,重視事物之間的邏輯關系,因此,美國人往往重視細節,所以一開始就對具體的資金進行討論。

    3 在談判協商中的決策方式不同

    3.1 中國的決策方式

    中國的決策通常是集體談判最后由個人決策。中國的談判小組談判協商之前,談判要反復交換意見以協調整個團隊行動。需要向上一級請示時需要上一級領導作出決定。中國文化是高權力聚集的文化,這是因為,在中國自古有著上下級之間的縱向關系。基于中國道德的文化,特別是儒家思想的影響,更加注重人的身份地位的差異,上下級關系的垂直影響個人的行為舉止。總的來說,中國人一直接受著這種文化的影響,包括商務談判,都是最終由總負責人來決定。

    3.2 美國人的決策方式

    在美國文化中,平等觀念是非常強的,人際關系之間是平等的。企業間談判協商之間也是平等的。在美國,美國派出的談判代表通常有足夠的權威,在授權范圍內,可以直接做協商決策的主體。1776,美國政府頒布了《獨立宣言》,確定了自由、生存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平等的。因為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加上有各種各樣法律保護,創造了美國人的的強大的和卓越的個體意識,崇尚自由、平等、競爭。談判協商,美國強調個人的作用,往往是一個人就可以完成協商。

    4 中美商務協商中的目標差異

    中國的文化是典型的集體主義文化,中國文化的集體主義的文化取向是相互依存,相互合作,“關系”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商務談判中,中國人培養關系是自然的。然而,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個人主義文化。

    4.1 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的解釋預定義

    中國文化和美國文化有著很大的差異。其中,最重要的是關于價值取向:美國文化崇尚個人主義;中國文化崇尚集體主義。因此,美國人的價值觀是自由、法治、人權,而中國重視倫理規范、道德原則和人際關系。

    4.2 美國的個人主義的解釋和定義

    西方文化的基礎是基督教,其核心是個人主義。美國的個人主義,它是指個體對集體生存的基礎。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在他身上除了個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美國人不喜歡口頭合同,他們經常訴諸于法律手段來處理一些事務。這是非常常見的在美國找律師來解決問題。盡管顯得呆板、缺乏彈性,但我們若了解這一點,那我們就很容易和美國人進行商務協商了。

    4.3 中國的集體主義的解釋與定義

    東方文化的基礎是儒學思想。中國文化的三大來源是儒家、道教和佛教。儒家追求世俗的等級、名利和儒學的價值目標是集體的利益。中國的集體主義,它是指集體是個人存在的基礎。公共利益就是個人利益,公共價值就是個人價值,公眾意愿就是個人意愿。

    5 結語

    其實每個國家在客觀上都是存在差異的。中美兩國也不例外,也有著不同的文化的影響,并表現出非常不同的談判風格。商務談判成功的必經之路首先是中國代表應該學會觀察美國文化,良好的與自己的文化對比,學會識別、理解、接受和尊重對方的文化,并隨時準備與之文化之間的交流,逐步提高自身的跨文化意識。其次,我們應該拋棄種族中心主義,更尊重外國文化與傳統文化。再有,我們應該熟悉不同國家和地區商人的談判風格,以達到目的,成功的進行商務協商交易。

    參考文獻:

    [1]Lian-sook can. On the Thinking Ways [J].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and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2002, (02).

    [2]Rouse, M.J.&Rouse, S. Business Communication: A Cultural and Strategic Approach. London: Thomson Learnin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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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Walker, DE and walker, T. Doing Business internationally: the Guide to Cross-cultural Success [M]. (2nd ed.) McGraw-Hil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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