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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階段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組成和業務定位
2004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一)有限責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可見,現行規定不允許設立獨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而且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人身份和投資比例進行限制,主要允許保險企業投資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但25%的股份也為國外戰略投資者、民營戰略投資者以及其他非保險業的企業參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了通道。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人身份和投資比例進行限制主要是基于資本管制方面的考慮。同時,當前只允許保險企業投資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利于投資風險的控制,也符合我國目前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但是,隨著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應更大程度地放開非保險企業投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因為今后保險資金的信托市場會有更大的發展,其他機構也可以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繼續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人身份和投資比例進行限制就不合時宜了。
《暫行規定》還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一)受托管理運用其股東的人民幣、外幣保險資金;(二)受托管理運用其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三)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五)國務院其他部門批準的業務。”可見,從資金性質上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定位主要是股東公司的自有保險資金以及股東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質的保險資金。在目前的金融控股集團架構下,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母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質的保險資金,能夠解決目前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普遍下降的困境。一方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管理、運用保險資金,能夠逐步化解存留在母公司(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和巨額利差虧損。另一方面,保險資金通過專業化運用得到保值、增值是我國保險業長久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但是如果業務經營范圍僅僅局限于此,除了對資金進行專業化運作之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原來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運用部門無異,僅僅是其控股母公司的附屬物,其興衰與發展程度完全取決于保險公司的發展狀況、保費收入及可運用資金的多少。
從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歷程來看,在基本完成其設立之初的任務后曾面臨退出歷史舞臺的處境,為繼續生存迫不得已逐漸拓展其他業務,逐漸向投資銀行的方向發展。我們應該汲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經驗教訓,借鑒國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展模式,現在就開始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來的發展鋪路。從自身的發展來考慮,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參照西方國家的模式,在成功化解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風險,具備一定的專業化運用能力后,轉變為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他機構主體委托的資金,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一起競爭,逐漸向綜合性金融服務集團的方向發展。《暫行規定》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還可從事“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及國務院其他部門批準的業務”,對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來業務范圍的拓展在法律上留有發展空間,這就使得我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向國際趨勢發展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二、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我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良性發展
1、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渠道。近幾年,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得到不斷地拓展,但還是滿足不了保險資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當前,保險資金運用僅限于A股、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中央企業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各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金運用集中于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渠道的狹窄導致資金運用結構不合理,進而加大了保險資金的利率風險,加劇了保險資金的風險積累,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應該進一步放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促使投資渠道多元化,積極推動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一是制定詳細的管理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于B股、H股、可轉換債券、次級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二是積極探索外匯保險資金投資境外資本市場之路;三是嘗試參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市政建設項目的投資。
2、積極拓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資金的來源。按照《暫行規定》的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受托管理控股、參股股東的資金,還不允許受托管理其他方面的資金。這種高度依賴單一委托方的資金供給模式不利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也不符合國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趨勢。隨著我國居民儲蓄規模的快速增長和金融需求的多元化,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已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這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壯大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因此,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該抓住機遇,爭取監管部門放開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資金來源的限制。除受托管理控股、參股股東的保險資金以外,爭取受托管理其他保險公司的資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社保基金和一般社會資金等,逐步擴大運用資產的規模,提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收益。
[關鍵詞]銀行 金融資產管理 理財業務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資本市場日益活躍,銀行業進行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的速度也在加快,理財業務已逐漸成為國內外商業銀行爭奪市場的重要陣地。與此同時,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總體提高,居民對于理財的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這種良好的經濟環境也為銀行發展理財業務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環境。但是,我們銀行的理財業務目前尚處在初級水平,跟外資銀行相比在理財業務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因此,如何根據相關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加強對金融資產的管理,進而發展我國銀行的理財業務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研究課題。
現代銀行理財業務是將客戶的關系管理、資金管理與投資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的綜合化的一種服務方式。銀行發展理財業務,是提高其經管水平與國際競爭力的必然趨勢。但是,由于受到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體制以及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等多方面的限制,發展理財業務不免會存在許多阻力,遇到許多問題。妥善處理好理財業務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提高銀行對理財業務風險的管理水平,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管,是保障銀行理財業務健康、規范發展的基礎。
一.金融資產管理的內容
以經營業務內容的角度來看,國際上主要的金融機構其資產管理的業務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針對單一客戶的資產管理業務,此類客戶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二是,通過發起和管理各類型的投資基金的方式,或者是信托單位向個人和機構投資者提供標準化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此類業務的主要收入來源都是依據其資產管理的規模而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
以經營定位的角度來看,目前國際上主要的金融機構已形成了大資產管理概念,不管是否將金融資產管理業務納入一個專門的經營實體,它都已作為一個整合的業務品牌在市場上進行營銷。
以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所以的投資活動都會伴隨著風險,加強其風險控制能力是金融資產管理業務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因此,金融機構必須重視其對風險的控制。
此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涉及到世界有關金融市場的各種投資工具 的應用,需要專業人員與各類投資者進行良好的溝通與關心維護,所以這對專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與經驗都有著非常高的要求。
二.發展銀行理財類資產管理業務的必要性
金融競爭的壓力促進了我國理財市場的發展,各類理財產品層出不窮,我國銀行理財業務起步較晚,但其發展勢頭日益猛進。由于現財業務是既包含了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又包含了投資組合管理的銀行特性化服務方式,其理財業務也必然是銀行提高經管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趨勢。
2.1市場的需要
作為個人通常都缺乏相應的金融投資知識,不能像專業投資者一樣整合各類金融工具,因此對自己資產和負債都不能做出最優化的配置,所以居民對理財類資產管理業務的需求日益強烈。在其需求量擴大的同時,居民對需求的層次也在不斷提高,從而銀行需要制定出更加個性化的方案,以滿足市場的需求。
目前,我國銀行的理財業務還分散在各部門,并沒有形成整體營銷客戶的合力。只有將客戶營銷與投資運作統一納入資產管理業務的品牌,才能真正的將理財業務做大做強,才能盡快的融入金融資產管理業務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我國銀行業現階段的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是人民幣的代客投資或是交易外匯投資產品等,其風險分散效果差,而且收益率較低。因此發展富有銀行特色的理財業務已是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的當務之急。
2.2拓展經營范圍、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需要
傳統的存貸業務,利潤空間狹小,而且該業務的發展已經步入了成熟階段,其發展空間小,難度大。行業間的競爭也直接導致了銀行存貸利差收入的縮小,進一步縮小了盈利空間。因此,必須要拓展新的經營范圍,創造新的發展機遇,提高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個人理財業務便能很好的滿足客戶需求,而且能夠帶來豐厚的投資收益,銀行應提供相應的個性化和人性化理財業務,從而為銀行打造出優質的品牌形象與獨特的企業文化。
三.完善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
銀行發展理財業務必須根據金融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務必做好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的管理與控制工作。根據其業務的組合特點,把具體的資產管理產品所可能涉及的銀行業務風險,按照風險控制的整體要求將其綜合管理,把相關的業務風險都一并歸入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范疇。與此同時,還要根據市場的分析預測,對所涉及的投資組合,進行合理的規劃,并計算出各種投資組合的風險價值以及投資收益成效。
商業銀行在針對個人開展理財業務時,必須要有很好的風險管理能力,因為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以往不同,必須建立起適應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銀行必須意識懂啊個人理財業務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從而確定風險管理體系所覆蓋的風險范圍,并在做好具體而全面的風險評估。銀行還要根據自身的資本實力與發展策略來確定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將風險程度的指標量化,針對不同的風險要有不同的限額管理。此外,銀行還應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核機制,以確保相關交易及操作的規范性,因此,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是有效防范理財業務風險的必要保障。
四.加強理財業務的監管
目前,我國銀行的經管水平與創新能力都還比較低,積極發展銀行理財業務是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金融發展要求的,同時它也有利于我國銀行發展高端客戶與改善客戶結構,有助于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金融投資工具,也有助于提高銀行的國際綜合競爭力。從長遠來看,發展理財業務改善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更有利于銀行業對其風險的管理。
加強理財業務的監管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規范與發展并重、培育與完善并舉”的原則,通過分類規范、嚴控風險以及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等辦法,整體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與監管水平。銀行發展理財業務必須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把儲蓄業務和資金信托業務等同為理財業務,不能變相的開展信托活動,甚至進行變相的高息攬儲、躲避財務與稅收管理等違返國家法律法規的活動。
銀行為客戶所提供的理財產品,應當是基于委托的關系,由相關銀行設計向特定的目標客戶銷售,并由客戶承擔部分或全部投資風險的組合型銀行產品。理財產品的銷售所匯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有明確的投資方向,而且要保證產品的收益率與銀行投資收益掛鉤。銀行在開展相應的理財業務時,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查,準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會遇到的法律與政策問題,并制定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切實有效的規避法律風險。
五.總結
綜上所述,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歸根結底是其服務方式的演進,是順應市場發展需求的,針對不同的客戶而進行的銀行產品與服務的有機結合。現財業務已不局限于提供某種單一化、模式化的產品,而是根據不同客戶的需要以及不同的風險偏好,把不同的銀行業務與產品有機地組合起來,并加以改造,使其具有較為明顯的個性化特征。因此,必須推進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加強金融資產的管理,打破分業經營的現有局面,為銀行的理財業務創造出更大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劉嶸.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探析[J].福建金融,2005(3)
[2]劉旭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J].中國金融,2005(24)
從國際上看,發達國家在私人銀行的發展過程中十分注重對私人銀行業務的針對性立法。瑞士通過《1934年銀行法》,首次在法律上將私人銀行業務與其他銀行業務進行了區分。1998年底,美聯儲基于《私人銀行業務健全風險管理指引》,對《銀行控股公司監管手冊》進行了修改補充,專門增設了《私人銀行職能和業務的監督》一節,對私人銀行的業務范圍、職能及監管客體、監管程序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一個國家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對規范私人銀行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首先明確了私人銀行的定義,有助于業務定位和客戶認知;二是在法律法規的“保護”下,行業整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更高;三是通過私人銀行這一新興業務的推廣使銀行的運作更具活力,為銀行體制改革提供契機。
2009年我國銀監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的資金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同時又規定“對于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從而對私人銀行發行股權投資類理財產品給予了特殊豁免。除此之外,監管部門在新出臺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并規定“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理財產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要確保銷售過程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私人銀行的規定都是在商業銀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將其作為特例來對待處理,即在對一般理財產品提出要求和規范的同時,給私人銀行的業務開展設計一定的空間。然而,私人銀行不是原有銀行一般理財業務的拓展,而是具有更加全面性、更高綜合性和更大風險性的獨立的業務部門。因此,僅僅依靠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體系下對個人理財產品的規定不僅不適應私人銀行產品和服務的特殊性,也不利于控制行業風險。
2全國范圍開放私人銀行牌照,積極建立私人銀行專營中心
金融牌照的全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國務院授權機構批準各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持有牌照的私人銀行運營和管理模式相對獨立,同時具備總行的管理職能和分行的部分經營職能,可以直接對外開展合作并直接接受監管。私人銀行持有牌照對其自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是經營范圍和客戶群的擴大有利于在原有商業銀行的體系下更好地開發私人銀行產品和創新私人銀行服務;其次是持牌的私人銀行采用相對獨立的經營模式,并直接接受監管,有利于整體業務向規范化發展。截止到目前,只有3家中資銀行取得了經營私人銀行的牌照,分別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在上海開設的私人銀行管理總部)。這3家取得牌照的私人銀行被允許從事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私人增值、顧問咨詢和跨境經營服務,而尚未取得牌照卻仍在從事私人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受限、“名不副實”。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對牌照的發放管理十分嚴苛,但對于私人銀行牌照的申請資質、條件和流程等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這不僅容易造成銀行間在私人銀行業務上的不公平競爭,更不利于私人銀行整體行業的長遠規范發展。2011年9月,我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二部起草了《中資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將私人銀行連同小企業金融、貴金屬、票據、資金運營和信用卡納入商業銀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類型。該指引不僅填補了關于專營機構的空白,而且意義深遠。首先,發展私人銀行的關鍵是客戶基礎,專營機構管理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不僅能保持原有存量客戶,更有利于培養和吸引潛在客戶;其次,設立專營機構實現相對獨立的經營和管理,不僅能規范業務發展,更有利于建立健全的行業風險管理體系;最后,由于信息和互聯網的發展,私人銀行得到越來越多的認知和認可,這也基本掃清了私人銀行發展的障礙。為了促進私人銀行的長遠發展,我國監管當局應該統一和明確私人銀行牌照的申請標準和具體事項,逐步推進私人銀行牌照的發放,同時積極建立私人銀行專營機構。
3適當放寬經營限制,平衡業務創新與風險監控
金融創新過度會導致金融風險,而政府的過分管制會抑制經濟和金融的發展。我國監管當局首先要出臺針對私人銀行的法律法規,做好風險的防范工作;其次要在監管下擴展私人銀行的經營范圍,鼓勵創新,尋求風險和創新的平衡。
3.1發放信托牌照,擴大私人銀行經營范圍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主要應用在財富管理和財產轉移中保障受益人的權益,是自由處理符合公共政策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的核心工具。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前提下中資私人銀行更多的是充當一個集成商的角色,主要通過委托經營業務,而沒有資格開展資產管理和資產配置業務。顯而易見,這種受限的模式一方面妨礙私人銀行的自主性和創新性,僅靠無差異產品無法滿足客戶對綜合性和個性化的追求;同時,私人銀行更多地依靠第三方機構委托業務容易產生合作風險和沖突,權利與責任的脫鉤會損害銀行的利益。因此,我國監管部門要考慮逐步放寬私人銀行的經營范圍,適時地向符合標準、有資質的銀行頒發私人銀行信托牌照,從而確立私人銀行的法律地位。中資私人銀行起步晚、基礎薄,我國監管部門應在盡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擴大私人銀行經營范圍,鼓勵產品的創新,即規范與鼓勵并舉。
3.2加強私人銀行的監控
作為實行混業經營的國家,美國有一套嚴格、細致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當局主要根據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制定的手冊和指引管理銀行業務。瑞士在私人銀行的監管方面做得更加嚴謹:先期實施預防性監管,加強資本和業務范圍管理;過程中做好風險監管,調高私人銀行風險較大業務的風險權數;后期督促私人銀行承擔無限責任,避免客戶因銀行倒閉帶來的風險。我國監管部門做好風險監控工作是私人銀行能夠順利發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對私人銀行進行專門立法,確立其法律地位;其次要在規范私人銀行的前提下鼓勵產品和服務創新,這就需要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協調合作;最后,建立私人銀行的專門平臺,做到前中后臺無縫對接,做好風險的監控。
4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私人銀行
私人銀行的業務特殊性決定了其在經營模式、業務范圍和服務理念上都與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有明顯的差異,如果將其放在商業銀行體系中實行劃一管理必然會導致無效和混亂。監管當局在制定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經濟環境、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等不同因素,實施差異化監督,從而提高管理效果。
4.1將私人銀行業務納入事業部制的行政許可范圍事業部制是按照企業經營的事業劃分設立若干事業部,各事業部在企業總部的領導下實行獨立經營和核算,擁有完全的經營自。目前國際領先銀行普遍采用事業部制模式開展私人銀行業務,部分銀行在事業部制成熟后將私人銀行注冊為子銀行。我國的大部分銀行都采取“大零售”模式開展私人銀行業務,只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中信銀行采取了準事業部制模式。從短期發展來看,“大零售”模式更易開展、更易獲得客戶,但是從長遠發展和國際經驗來看,私人銀行業務的特性決定了事業部制是最優選擇。隨著我國中資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和管理模式的升級,相應的監管也要及時匹配和完善,只有將私人銀行業務適時納入事業部制的行政許可范圍,才能更好地規范業務和控制風險。
4.2將保護客戶隱私作為私人銀行提供服務的重點私人銀行提供的服務與一般的大眾零售服務相比要求更高的私密性。發達國家特別注重保護私人銀行的客戶隱私,一般都將保密制度寫進法律條款來執行。如《瑞士銀行保密法》規定私人銀行業務無需公布資產負債表,并在具體操作中實行秘密號碼制度。美國的《金融隱私權法》禁止聯邦機構在沒有客戶授權、行政傳喚、司法傳喚或搜查令的情況下查閱金融機構客戶的財務記錄。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中也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為存款人保密的條款,但具體保密方法的缺乏不僅使客戶缺乏信任感,也使銀行在保護客戶信息的實踐中力不從心。我國監管部門亟需將個人隱私置于法律保護下,這不僅能增強客戶對私人銀行的信心,同時也能加強銀行對客戶隱私保護的操作性。
5做好私人銀行的全局性長遠性規劃
關鍵詞:威寧模式經營性 資產效率
2002年4月,南寧市政府批準成立南寧威寧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威寧公司”),公司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資產運營和資本經營,市政設施附屬資產開發經營,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公司統一管理及運營以下資產:市本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商鋪)及相關經濟實體;原郊區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商鋪等)、相關經濟實體及投資股權;市政設施建設遺留的邊角土地;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資產;原市燃氣輪機廠資產;接管市市場服務中心及所屬23個工商市場;托管市正成開發總公司和市宏建房地產開發公司。至2007年12月,公司實有資產超過5億元。
實踐結果:一是摸清了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的家底,二是堵住了經營性資產收入的流失的缺口,三是對辦公用房進行了有償使用的改革,四是為上市融資,進行資本化運作,實現從實物管理轉到價值管理作好準備。
對于威寧模式,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室主任文宗瑜認為,“威寧”改革的成績有兩個:第一,降低了整個南寧市政府的社會職能的成本;第二,通過這個改革把一部分資本盤活了,把一些資產變現了,增加了財政收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張文魁認為:非轉經提高了效率,打造了政府投融資平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世錦認為,這促進了社會公平和反腐敗。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學會的王寶庫主張構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他認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具有非生產性,補償的間接性,使用的無償性等特征,構建新體制要遵循公共需要原則,資產保全原則,效率原則,法制化原則,漸進原則,要建立分級授權管理體系、國有資產形成機制、國有資產使用機制、國有資產處置機制與監督機制等五部分。徐柳華主張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關的績效管理,構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三級資產管理平臺。曾青紅和歐陽慧珍主張建立資產預算及資產管理責任制。周寶純、張儀和魏明靜主張建立以財政部門為主體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
學術界對“非轉經”模式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也在理論上為這種實踐提供了不少依據:
1、非經營性資產目的是為履行政府職能服務。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事業發展計劃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國有老企業不直接參加或服務于生產經營的資產。國家事業發展計劃和業務活動就是圍繞實現政府職能開展的,也就是非經營性資產的目標所在。
2、非經營性資產規模應適應政府工作需要。
一方面,非經營性資產規模如果超出了政府工作需要,就很容易出現這些資產的無形流失,地方私設“小金庫”,甚至直接挪用、私吞;另一方面,非經營性資產沒有達到有效的供給會讓政府發展計劃難以實現以及其他業務無法開展。
3、多余的資產應進行拍賣轉讓出售,以實現資產的有效使用。
如何使剩余資產使用能達到相對的“帕累托最優”,這是擺在政府面前關鍵性的問題。把多余的資產進行拍賣變現,可以相對避免資產的無形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防止多余資產進入個人“小金庫”,使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透明化、公開化。
4、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應遵循資產效率與管理效率。
資產運作效率(以下簡稱資產效率)是公司的經營業務收入(凈值)對各項營運資產的比例關系,以診斷營業收入與各項營運資產是否保持合理的關系。政府也可以適當借鑒公司的這種資產效率來評估政府的運作效率和資產的使用效率。
5、政府公共管理的企業化雖然提高了效率,但存在政府的合法性問題。
政府的職能和工作效率雖然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誰是這類企業的責任主體,誰來成為企業的管理人,政府成為責任主體是否合法,這是問題最關鍵之處。政府是國家機關,成為責任人之后是否會遭到質疑,這些都是政府所面臨的而且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從理論依據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威寧模式的一些好的做法以及對其他一些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借鑒和引導作用,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2008年,在威寧公司的規范管理下,南寧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妥善處理“辦管脫鉤”遺留問題,確保干部員工工作安心、思想穩定,未出現因“辦管脫鉤”集體或個人上訪的現象;實行市場承包經營和服務部負責人任用公開競選制度;在市場面積大幅減少及“非典”造成市場蕭條的惡劣條件下,各項收益仍有所增加;進一步加強對市場設施的維修和改造工作,完成市場改造、維修項目17個,加大發展物流產業和市場“農”改“超”(南寧市農貿市場超市化改造)的工作力度,為拓展市場功能,提高市場經營效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全年累計完成各類項目收入4164萬元,比計劃承包任務數增加404萬元。 這些做法讓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盤活運營,讓資產實現變現,既防止了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也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威寧模式不僅實現了一種“非轉經”模式上的創新,而且也突破了傳統的思維模式,獲得了比較好的實踐效果,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啟示。
1.統一后勤應實現社會化,而不是壟斷性的市場化。
政府統一后勤不應以壟斷性市場化為企業運作方向,這樣會擠占市場份額,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而實現社會化,經營性國有資產給全社會帶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實現全社會的高效率和結果公平目標。
2.政府閑置資產應出售變現。
政府閑置資產也就屬于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難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最大化目標。閑置資產的出售變現,使閑置國有資產不再“閑置”,相對實現了帕累托最優,給非轉經模式下的企業帶來企業利益,同時也實現了振幅管理國有資產的全體國民的效率和公平的最終目標。
3. 政府的行政權應和經濟權分離。政府不能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
明確政府所管理的國有企業承擔的主要是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而不是以經濟責任為唯一目標。“非轉經”之后,企業盈利最大化的目標符合社會經濟利益最大化要求。
4. 政府應成為“非轉經”模式的盈虧責任主體,建立相關機制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局部性的目標,而不能將此目標凌駕于全體國民的效率與公平目標之上。威寧模式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變為經營性國有資產之后,政府理應成為此類企業的盈虧責任主體,而且最終收益應服務于全體國民的利益,而不是滿足于個別群體或者利益集團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李成剛資產變性后的巨大活力――國資改革的“威寧模式”,中國經濟時報
一、公司的定位——AMC缺乏正確定位
一般認為,AMC的使命是在一定時期內(通常認為是10年)通過資產運作將不良資產盤活或出手,最終消滅自己,即所謂的階段性持股。根據2000年底頒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我國的AMC是國有獨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
從AMC的性質中我們看出其定位存在的:
1.AMC的重要任務是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商業銀行和國有的企業制度和市場化機制的形成,但國企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資產負債率過高決非是造成國企困境的根本原因,因而現有不良資產難以在10年內化解,國企還將產生新的不良資產。將AMC定位為臨時性的解困組織顯然難以達到其經營目標。
2.由成立條件可以看出,AMC是一個政府扶持和運作的金融機構,其公司組織形式、治理結構、約束與激勵機制以及方向均取決于政府意志,是典型的事業型單位,而非企業型,但其從事的資產管理業務又明顯屬于競爭性領域。這種組織結構將使AMC的治理機構和激勵機制難以建立。
3.AMC是國有獨資的非銀行機構,人員由政府任命以及從各對應母體銀行選用,經營模式實際上仍舊采用“官辦官營”,沿用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體制和管理,國企固有的問題必將在AMC上重現,本身尚難以形成市場化機制,又何以去推動國企形成現代企業制度?
應將AMC定位于官辦民營的長期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
AMC要處理的不良資產數額龐大,而4家AMC的資本金僅有400億元,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處理的注資需要。通過股份制改造,吸收外部資金如專業投資公司等機構資金、保險資金、社保基金,各類企業資金和長期穩定的外資等的參與,則可緩解AMC資本金相對不足的問題。而且可以藉此將AMC“國有獨資、官辦官營”這種為實踐所證明低效的經營模式轉變為多元投資主體參與、市場化運作模式,使AMC由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變成一般意義上的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制企業。AMC仍保持對資產的所有權與決策權,而將經營權承包給現有的或潛在的投資銀行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或者與專業投資公司成立合營實體,充分利用中介機構的資金優勢,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在資產處理中建立起制衡機制,同時促進商業銀行和中介機構的經營創新能力的提高。如此,通過股份制改造和功能作用的重新定位,AMC使具有了長久生存的基礎和前提,不再局限于10年之期,從而可以在國民建設中持久發揮應有的重要作用。
二、關子地位問題——AMC缺乏法律支持
AMC自誕生之日起其合法性就不完整,如公司的地位、模式尚無正式的法律支持,業務范圍超過了相苯法律對金融機構的界定與要求,公司的一些業務手段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有的甚至與現行法律相抵觸。部分法律、法規、政策不利于AMC行使相應的經營處置權,甚至還存在行政干預。如《破產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不夠,優化資本結構的試點政策被濫用;企業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產達到各自目的,逃廢金融債務;轉股債權停息后,企業對債轉股沒有積極性,甚至排斥AMC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對AMC的股權退出漠不關心;在行政干預方面,有些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保持穩定為由,阻撓AMC對企業進行重組、出售;有的法院迫于地方政府的壓力對 AMC訴訟案件受理不積極,對勝訴案件執行不積極。
有必要為AMC設計和制定特別法律框架,賦予AMC特殊法律地位
幾年來,AMC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法律困境,使我們認識到有必要在法制化、市場化、國際化的基礎上,設計制定特別法律框架,解決對AMC的支持與監管問題。建議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法》,明確AMC的性質,賦予AMC特殊法律地位和特別權利。這在國外是有先例的,如馬來西亞的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對借款人公司進行重組是優先選擇的處置策略,任命特別管理員接管陷入困境中的企業是進行公司重組的最主要手段之一:日本相應的機構有權調查不良貸款相關責任人,鏟除金融風險敗類;波蘭在處理不良資產時賦予 AMC“準司法權”。因此,我國可通過頒布《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法》以調整AMC在運營過程中與《公司法》、《證券法》、《民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部分,賦予AMC以下特別權利:1.為AMC追償債務成立特別法庭,為AMC追償債務提供特別司法援助。2.準許AMC扮演“經濟警察”,授權檢查債務企業賬目,授權調查有關責任人,制止惡意逃避金融債務的行為。3.可以在不征得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與銀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有權接管債務企業,擬定企業重組或破產方案。4.賦予AMC融資業務、投資業務、股票交易業務、擔保業務、利用外資業務等經營權,造就其混業經營的專業化優勢。同時,只要運作公開、透明并不為法律禁止,就應該允許AMC為保全資產、減少損失而實行的各種金融創新探索。
三、關子資源配置問題——AMC資源缺乏有效配置
首當其沖的是專業化優勢沒有確立。其一表現在專業化人才缺乏。處理不良資產是一項體現高知識水平的策劃、經營、管理活動,AMC的業務橫跨證券業、銀行業、企業管理、法律、評估等各個領域,需要各方面的專業人才,而AMC的人員基本上從各母體銀行調用,數量少而且專長過于狹窄,難以自如應付各種原商業銀行鮮見的復雜情況。其二是現有資源沒有優化配置、術業專攻,而是具體業務全包全攬,造成重復浪費。當前,AMC獨立承擔迫償債務,對不良資產的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債權轉股權,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等活動。其中大部分屬于現存其他機構(如投資銀行、咨詢和評估機構等)的經營范圍。
需實施大金融發展戰略,將AMC在全能化的資源平臺上運行
第一步,成立跨專業的智囊團,實現業務人員的全能化。改變AMC的人才單一化局面,從相關證券投資業、咨詢評估業、財務、管理、法律及高等院校聘請有經驗的人才,充當AMC的智囊團,建立人才的柔性流動渠道。加大對AMC人員專業培訓的力度,聘請專家或者將人員送至專業單位定期培訓相關技能。同時與國外同類機構建立人才交流的機制,充實AMC的專業人才,提高其應付各類業務的能力。
第二步,建立與其他機構之間的戰略聯盟,實現業務能力的全能化。AMC不應全包全攬,而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根據各種可以剝離的業務特點分別與不同的機構建立不同層次的戰略聯盟,實行業務外包,而致力于解決只有靠自身才能解決的問題,在合作競爭中實現人為我用,節約交易成本、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最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實現運營機制的全能化。
四、關于績效考核——AMC績效缺乏有效考核
由于AMC是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就必然存在委托——矛盾,表現在3個方面:
1.在兩權分離情況下,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國家作為所有者希望AMC將不良資產變現價值最大化或資產損失最小化,而AMC經理人員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產生了所有者與經營者激勵不相容問題。
2.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由于不良資產真實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差太大,難以根據報表監督,國家以不良資產回收率和回收速度來考核,但這容易使AMC片面追求回收率和回收速度,廉價出售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所有者與經營者對經營結果所負責任不對等。 AMC經理人員對于公司經營不善的后果承擔極其有限的責任,甚至因此可能誘使經營者冒風險與外界合謀,犧牲國家利益來獲取私利。基于此,不良資產難以準確定價,業務處理難以管理監督,所以對AMC業績評價缺乏量化標準。
推行EVA價值評估,建立考核AMC績效的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
制度安排的缺陷致使AMC的經營績效難以有效考核。在現有體制下,要想實現AMC的經營目標,必須考慮以下問題:1.如何解決不良資產的定價問題?這是核心問題,也是考核的基礎。2.如何設計AMC的激勵約束機制?3.采用何種財務指標可以判斷AMC的權益增減情況?4.國企按何種原則決策有利于AMC股東權益增加? 5.國企建立怎樣的激勵約束機制才能使其經理人與股東的利益一致。
增加值法(Economics Value Added,EVA)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時解決這些問題。EVA法的核心思想是在測評業績時考慮稅后凈利應超過包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在內的全部成本,由美國Stem Stewart管理咨詢公司推出。由于EVA克服了傳統業績評價不完全成本的缺陷,因而定量地衡量了公司為股東創造或毀滅的財富,更充分地體現了股東的利益。在確定投資組合方面,因采用EVA可以在改善經營、正確投資、資產出售時有一種統一的衡量指標(即保證EVA>0),因而可使投資決策更好的代表股東利益。同時,基于“EVA獎金計劃”的激勵約束機制能把長期激勵與短期激勵結合起來,同時使管理者員工的利益達成一致。
因此,我們可以EVA法為不良資產處置定價,不拘泥于賬面意義的保全,充分重視資金成本或者資金時間價值,根據市場需求定價,盡早處置以使損失最小化。同時推行EVA業績評價,使國企、AMC與國家利益達成一致,統一考核標準。
五、關子退出機制問題——AMC缺乏有效退出機制
一般認為,AMC對所有資產實行階段性持股,一旦條件成熟,通過證券市場將資產轉讓,或通過回購、推薦企業上市等途徑變現,最終退出直至消失。無論哪一種退出方式,都離不開一個完善成熟的資本市場和信用環境,而這恰恰是非常欠缺的。首先,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結構性缺陷,缺少足夠的專業機構投資者,而眾多小股東不可能對企業實行有效監控,AMC退出可能進一步弱化對企業的股權約束。其次,我國證券市場投機性較大,股價難以真實反映上市公司價值;股市市值占GNP比重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偏小,可能難以承受大量國有資產的上市流通。再者,中國經濟面臨著信用考驗,企業和銀行可能認識到經營成敗無關緊要,即使有了壞賬也有AMC來收底,刻意逃廢債務,弱化了經營目標約束,從而蘊藏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此,AMC的退出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
依托證券市場,將不良資產的處置與養老金改革相結合,同時積極開辟國際市場
盡管我國資本市場很不完善,但AMC不良資產的處置必須依靠證券市場吸引戰略投資者與資金。一個開創性的思路是將不良資產處置與養老金改革結合起來,讓AMC把債轉股后的優良股權轉移給一個或多個國家級或省級養老基金,把該基金分配給每個個人賬戶繳費者,由基金持股并通過戰略投資者進行管理和運營,在適當時候實施國有股的減持并把變現部分用于國企的養老金支付,減輕其負擔,并為AMC實施其他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排除障礙。因為AMC與養老基金有著共同的債務人——國有企業,不良債權的相當比例是國企履行養老金支付的代價,保障體系的保障有力事關社會穩定,使國企將還貸視為軟約束,而且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的最后沖銷與養老金缺口的最后補足,都要由財政來承擔。因此,由養老基金接收AMC讓渡股權可降低AMC退出難度與風險,充分利用養老基金的專業運作和制度優勢,同時從某種意義上順利實現國有股的減持并解決國有資產的合理分配與利用。
另外,開放不良資產對外處置市場,吸收外資參與處置與重組,借鑒它們業已形成多年的管理經驗和技術,無疑是條捷徑。
參考:
1.楊志勇:《從大占戰略的角度看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金融與保險》2000.9。
2.張志柏等:《資產管理公司的重新定位與發展思路》,《經濟與經濟管理》2001.9。
3.于為群:《治理中國金融不良資產的制度選擇》,《金融與保險》2000.9。
4.戴志敏,楊旭東:《債轉股中存在的內在缺陷與對策》,《金融與保險》2000.4。
5.蒲宇飛:《資產管理公司:問題與建議》,《財經問題研究》,2001.4。
6.楊國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金融與保險》2001.9。
7.楊學兵:《淺談金融資產公司的成立與運作》,《金融與保險》2000.4。
關鍵詞:精準扶貧;農村產業扶貧資產;資產管理;四權分置
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是指在精準扶貧過程中運用產業幫扶方式逐步形成并積累起來的經營性資產。該資產具有一定的幫扶贈與性質,但與純公益性、非經營性資產完全不同,其具有較強的經營性。由于該資產的投入主體與產權主體不對稱,極易產生產權模糊、管理缺位、績效低下、價值流失等問題。目前,精準扶貧進入最后攻堅階段,全國有若干貧困縣陸續脫貧摘帽,逐年形成并積累的農村產業扶貧資產規模龐大,如何進行有效管理、較多地借助市場化經營方式,成為亟需解決的重大現實課題。截至目前,政府部門仍然沒有針對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管理出臺具有權威指導性的實踐操作意見或規范,筆者在此根據實際調研情況做一些學術探討。
1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形成
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形成主要有幾個方面,即政府直接投資形成、政府產業獎補形成、社會及市場力量進行政策性幫扶形成與其它創新渠道。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形成并非直接來自某種市場資產的自我滾動積累,而是具有重要的外部扶、政策驅動性特點。農村產業扶貧是在所有精準扶貧措施中直接培育貧困地區農村自我“造血”功能的重大扶貧工程,其經常針對農村特色產業來系統實施,如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貿易、鄉村旅游等,并與各類貧困戶、邊緣戶、其他農戶形成非常直接的利益聯結機制,在帶動就業、促進增收脫貧、培育農村產業基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1政府直接投資形成
指中央、省、地市、縣4級財政資金,對貧困縣(具體到鎮、鄉、村級)的產業項目投資而形成農村產業扶貧資產。具體形成過程:將中央、省、地市、縣4級財政資金中的扶貧資金、涉農資金進行合規性統籌整合,建立龐大的“涉農資金池”;建立縣級產業項目庫,對各種具體項目進行輕重緩急排序并選擇實施,該項目庫的具體項目一般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研究、審核并最終確定;縣財政局對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具體負責按進度撥付產業項目建設資金,實施項目的主管部門與財政局進行業務對接,財政局及時將項目資金指標分解落實到項目主管部門;通過“一卡通”管理、績效評價、資金監管、動態監控和追責問責等程序對產項目進行跟蹤監管。因此,該渠道形成的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是中央、省、地市、縣4級財政資金共同投資發力的結果。
1.2政府產業獎補形成
一般是在精準扶貧過程中,縣級政府為了調動農戶(含貧困戶與邊緣戶)、基層產業合作社的生產積極性,激發農村內生發展動力,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產業發展補助政策及其標準,該補助資金作為生產獎勵資金仍需要投入到農戶的產業項目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或者入股到基層產業合作社,再由基層產業合作社統一生產支配或者整合入股到其它企業。由政府產業獎補形成的產業扶貧資產,具有高度幫扶獎勵性質,縣級政府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實施動態獎補,建立跟蹤問效工作機制,要求該獎補資金只能用于發展生產而不能直接作為消費基金消耗使用。
1.3社會及市場力量進行政策性幫扶形成
指在精準扶貧過程中各種社會力量、市場主體實施政策性幫扶,如能人帶動、企業家建生產基地、社會捐資等,激勵農村產業發展,形成規模不小但在形式上非常分散的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有些具有贈與性質(純粹贈送),有些僅具有扶質(不贈送)。主要渠道包括:社會力量捐助,如“一日捐”、節日慰問走訪等活動,社會愛心力量對接幫扶,事業單位對口幫扶;企業家建生產加工基地、種養殖基地,或者開發鄉村旅游項目等,一般聯合當地村級基層生產合作社合股,并組織農戶(含貧困戶與邊緣戶)進行生產經營,形成利益共同體;金融幫扶,一般是為了降低風險,經常采取政府貼息小額信貸方式(10萬元以內比較多見),對吸納貧困戶入股合作社或致富帶頭人,可申請50萬元以內的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銀行具體靈活決定。
1.4其它創新渠道
通過推進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三變”改革,吸收貧困人口的資源資本(主要是耕地、林地)作為股份,激發貧困縣、貧困村的內生發展潛力。這些渠道形成的產業扶貧資產具有較大分散性、自主靈活性與契約依賴性等特征,但是通過整合與規模化使用,可以發揮較高生產效率。
2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經營運作現狀與管理難點
2.1經營運作現狀
各地貧困縣基層一般都推行專門的產業合作社運營機制,具體實現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經營運作。采用“支部引領、干部帶頭、能人參與、貧困戶全覆蓋”方式,貧困戶以勞動力、現金(含政府獎補)、土地經營權(含耕地、林地、水塘等在內)多種形式入股產業合作社。產業合作社將各種對口的產業項目資金轉投龍頭企業,實現滾動發展。由政府引導建立起“龍頭企業+合作社+基地+貧困戶”、“工業企業+合作社+貧困戶+務工”、“家庭農場+合作社+貧困戶+勞務用工”等多種共同體模式,實現“分紅+土地流轉、勞務就業、產業帶動、產品代銷”等多項利益聯結關系。縣級政府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積極鼓勵產業帶頭人、家庭農場主、種養殖大戶、外出務工返鄉人員等致富能人入股扶貧專業合作社,提高合作社經營能力、收益能力,帶動貧困戶、邊緣戶增收脫貧。上述專門的產業合作社作為農村股份合作制的一種具體形式,組織農戶(含貧困戶與邊緣戶)進行生產經營,實現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經營運作,為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種可操作方式。但是,產業合作社全權負責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管理,仍然缺乏足夠的現實可能性。產業合作社是一種比較松散的產業聯合體,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實體,不是完整的市場主體,需要進一步規范其組織形式與具體運作方式;產業合作社將項目資金轉投企業,一般按股或按協議分紅,實際上是一種資金再委托的運作方式。此時,產業合作社沒有直接監督或者參與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該分紅經常采取固定分紅方式,分紅率的確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不利于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保值增值。此外,許多地方實行“戶貸企用”辦法,即政府貼息、農戶貸款、企業使用,讓產業合作社牽頭統一實施,埋有較大的市場風險隱患,一旦合作企業經營不善或者破產,負債主體仍然是產業合作社,后續遺留問題較多。在筆者調研中還發現,在產業扶貧資產管理過程中經營運作,部分地區存在“一股了之”、“一發了之”、“一分了之”的現象,過于簡單化,沒有充分調動貧困戶的內生發展動力。就村級范圍而言,從長遠來看,重點是把有特色的優質農業產業作為工作重點,同時要研究科學的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管理機制,既要保證農村產業扶貧資金的增值保值,又要發揮扶貧濟困的社會功能;更需要進一步強化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貧困戶出工、出力,更好地調動貧困戶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充分激發內生發展動力。
2.2管理難點
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管理的根本目標是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實現完整的資產收益扶貧良性循環并形成長效機制。為了保證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持續穩定地發展,應當使一切與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相關的后續資本籌資、投資運營、資本收益分配等形成一種動態的協調機制。其難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農村產業扶貧資產能否能成為持續發展的農業產業資本,顯著地增強農村的內生發展能力,為鄉村振興打下堅實的產業基礎?需要寄予厚望,需要能夠長期滾動發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合理引導。農村產業扶貧資產能否撬動農戶、市場主體乃至全社會專門針對農村的后續產業投資?需要發揮產業合作社的產業組織功能,發揮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杠桿效應,政府通過產業獎補、貼息、減稅等輔助手段刺激農戶、企業、銀行等進行持續投入。能否實現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的價值化管理?需要在內部產權清晰、會計賬簿記賬制度健全的基礎上實現規范的股份化管理,或者積極探索飛地經濟模式,獲得異地投資增效的機會。對農村產業扶貧資產能否有動態的跟蹤問效措施、監督措施,及時追究非市場風險流失的責任?需要明確跟蹤問效與監督的責任主體,賦予其相應的職權。
3農村產業扶貧資產管理對策探討
3.1重在分權的“四權分置”管理模式設計
該模式實行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監管權“四權分置”,可以確保資產安全保值增值。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所有權全部歸項目涉及的村集體所有,強化村級監管,實現村級收益與監管責任對等,進一步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經營權歸專業合作社、經營大戶、公司。通過發包、出租、合作等方式,選擇經濟實力強、誠信度高、熱心扶貧事業的經營主體進行經營管理,確保收益。收益權歸農戶(含貧困戶與邊緣戶)。農戶(含貧困戶與邊緣戶)享有收益權,同時滾動受益分紅。監管權歸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村局負責引導、規范與監督產業項目實施與運作。該管理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強調分權,有利于調動基層群眾的積極性;主要缺點是資產統合程度不高,跨鄉鎮、村的協調管理能力略顯不足。
3.2建立在“四權分置”基礎上的統分結合管理模式設計
該模式實行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監管權“四權分置”,但權利歸屬進行了調整,引入合作社統一分紅與財政局駐鄉鎮經管站跟蹤資產價值機制。農村產業扶貧資產所有權歸村集體;經營權歸專業合作社、經營大戶、公司;收益權歸專業合作社,由專業合作社對農戶(含貧困戶與邊緣戶)實行二次分紅;監管權歸農業農村局與財政局,并進行分工。其中,農業農村局負責引導、規范與監督具體產業項目的實施與運作。財政局對農村產業扶貧資產建立電子臺賬進行價值管理,隨時跟蹤產業扶貧資金使用、資產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情況,進行財務合規性指導,但不實施具體的干涉介入。該管理模式相對于前述重在分權的“四權分置”管理模式而言,資產監管的專業性、有效性更高,優點得到進一步發揮而缺點相對有所規避。
天翼橙分期指翼支付推出的信貸產品,主要為廣大消費者提供的個人信用支付、商品分期消費等金融服務,用戶使用后在還款日需要按時歸還。天翼橙分期需要用戶攜帶個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到營業廳辦理,不同用戶得到的授信額度不同。
使用天翼橙分期選擇月費套餐時可以享受終端的優惠,通常月費套餐額度越高,終端優惠金額就越高。用戶選擇橙分期產品后,優惠后的終端費用以月供的形式進行支付,但同時用戶翼支付的賬戶中會獲得與月供金額相同的紅包。
翼支付屬于天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日,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系統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算機技術培訓;項目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
翼支付開通后可以在不同的場景使用,包括餐飲娛樂、交通出行、電商購物、民生繳費、通信交費等,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在使用時一般需要綁定個人借記卡或者信用卡,不過在使用時要避免個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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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投資;國有企業;經濟體制改革
引言
國有企業的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和中心環節。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國有企業的改革與轉型有了明確的目標和方向,據了解,在十三五規劃中,全國大多數的國有企業面臨著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而靈活性較高、收益與風險分擔的股權投資的引入,為國企改革注入了新鮮血液,創新了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1股權投資
1.1股權投資的內涵
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手段來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通常是采用個人或企業購買其他準備上市或者未上市企業的股票這一方式或者是利用無形的資產、貨幣資金或實物資產直接地投資其他企業單位,通過風險分擔的方式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或者利潤分取、股利獲取與風險相適應的經濟利益。股權投資要承擔投資失利的風險,也能獲得被投資單位的利益[1]。例如,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陷入僵局或者是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環節時,投資者將會承擔投資失敗的后果和損失;相反地如果被投資企業或單位的經營狀況良好、市場反響好、其所經營的產品的市場價格波動空間較大,投資者通過股權控制被投資單位,從而從價格波動和產品銷售前景中獲得經濟利益。
1.2股權投資的分類
股權投資可以分為共同控制、控制、重大影響、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四大類。其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對某種經濟活動所享有的共有類型的控制;控制是指獲得股權并取得整個企業的控制權,能夠獨立地做出企業運行的決策和財務經營決策,并能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種方式;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顧名思義,僅是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上因有參與權而產生重大影響但沒有決策權。這幾種類型的股權投資,其風險程度和所獲利益都各有不同,控制類型的沒有風險分擔體,風險較大,但是相應的經濟利益可以達到最大化;共同控制次之;重大影響類型的風險可以分擔,獨自承受的投資風險相對較小,但是所獲利益也相應減少。
1.3股權投資的結構及發展現狀
股權投資由成本、收益、風險、權益、減值等因素構成[2],其中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是最為關鍵的環節,權益是受益的保障。自從20世紀初期我國提出了經濟改革,許多人開始“下海”,股市一直風靡至今。目前,我國的股權投資經歷了長期的市場經濟的調節和洗禮,已經進入深入發展的階段)。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從圖中可以看出我國私募性質的股權投資金額較小,還是嚴重受到國有企業的經濟體制的影響。這是因為在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國有經濟仍然占了大部分比例,并且其經濟體制嚴重制約了市場和股權的發展。
2國有經濟體制的發展現狀和問題
2.1國有經濟體制的內涵
我國的國有企業經營模式是對蘇聯的經濟模式進行全盤照搬過來的,強調了國家集體利益在全民所有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進化成了現在的在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形成的國有經濟體制。其具有獨立的決策能力、鮮明的行政色彩、國有資本化程度頗高等特征。目前,國有企業仍實行的是以管理資產為主的經濟體制,這對于迎接新的經濟挑戰和經濟改革有著諸多的限制和阻礙。
2.2國有經濟體制的發展現狀
國有企業的經濟體制由最初的蘇聯式經濟模式,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國有企業權力下放、讓利的過程和80年代以后的承包經營責任制,讓企業逐漸地擁有了發展的相對自由權的過程。到了21世紀初期至今,為適用股份制和現代企業制度,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和創新,但由于行政色彩厚重,極大地影響了改革的進程和效果[3]。
3股權投資在國有企業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應用
3.1股權投資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的作用
3.1.1擴大經營范圍
股權投資是對資本營運的重要手段和表現形式,國有企業通過對不同企業的股權投資或引入戰略投資方,不僅可以建立與國有企業主業相關的經營性聯系,還可以擴展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和產業鏈,達到資本利用率最大化的目標;還能夠建立與主營業務無關的產業聯系,拓寬經營范疇,增加利潤和回報,進而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和市場適應能力。例如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管委實際控制的鞍鋼集團公司改制而來的,其原有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鋼壓延加工、黑金屬冶煉、焦化化工等23種產品和業務,但是自從2002年開始實施改制后,其增加了家電、汽車使用的鍍鋅鋼板的生產,創造出年生產能力達到40萬t的奇跡;經過2006年股權投資的擴大,其主營業務的凈利潤增長率高達229.24%,推進了其在全國同行中的凈利潤增長排名。
3.1.2提高規避風險能力
現代企業的運營發展主要是依靠多元化經營的方式,而國有企業的股權投資正是這一方式的具體體現。長期的股權投資,不僅能夠彌補單一的業務經營的劣勢,形成多元化經營的格局和生產模式;還能進一步地加強和豐富經營內容,分擔風險的同時還能擴大收益的渠道,進而降低企業對現有業務的依賴性,減少單一業務所帶來的風險。
3.1.3有效實現戰略轉移
運用馬克思資本論的原理和現代企業的經營管理、風險等理論進行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不管是哪種類型的企業,它所擁有的主營業務或關鍵性業務都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并且其業務的延續能力與生存能力是有限的[4]。因此,國有企業作為主營業務急速衰退的企業,在經濟側結構調整的時代背景下進行改制,能夠有條不紊地與新的主營業務進行接軌,同時從企業的競爭實力上來看,具有更高的經營活力和較強的競爭能力。例如,總部設在廣州省惠州市的由國家控股的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自成立以來不斷通過股權投資的形式吸收較多的資本和附加業務,保持了利潤連續20年的穩健增長的步伐,在深化改革的今天已經逐漸形成了多元化業務經營的格局,其主營的電子產品(手機、彩電等)和開關插座在國內市場上具有領先的競爭優勢,在體制改革的當下有極高的生存能力,并且有希望踏入世界競爭的行列。
3.1.4有效地盤活資金
國有企業的體制一般是以管理資產為主,但是股權投資是以資本管理為主,如果加大力度引進民間資本對國有企業的股權投資或加大國有企業對不同企業間的股權投資,將會彌補資產沉淀卻不能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把資本盤活,真正地做到“錢生錢”。
3.2股權投資在改制中的運作
股權投資方式是通過投資決策、投資運營管理、投資清算等環節實現投資資本所獲利益最大化的。其中投資清算和決策的運作具有階段性和專屬性的特點,而投資運營的管理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的特征。其通過投資實施、決策、持股比例調整、營運控制、投資收益賬務等關鍵環節的實施,能夠有效地把股權投資方式完美地契合到國有企業的經濟體制改革中去,達到經濟結構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標。
4結語
隨著經濟結構的側結構調整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國有企業的改制已經箭在弦上了。嘗試著把股權投資的資本運作方式融入國有企業改制活動中去,不僅可以擴大國有企業的經營范圍,進行風險分擔,減少利潤損失,增加企業的利潤來源,還可以從根本上提高國有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在殘酷的競爭中的生存幾率,進一步促進經濟建設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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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信托投資基金;政企不分;國有企業;產權不明
一、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例越來越縮小,而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其經濟本質與資本主義國家有著較大的區別,是一個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此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榮兆梓教授在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的總體思路》中認為:我國目前國民經濟所面對的兩個矛盾,一是國有資產規模過大化與公有制經濟規模縮小的矛盾,另一是競爭與壟斷領域監管不到位的矛盾。概括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要點和步驟,提出使社會投資信托基金成為競爭性領域公有資本的主要形式,試圖解決競爭性企業中政企不分的現狀,并點明壟斷性領域中政企分開的目標難以實現,指出解決政企不分的關鍵在于尋求國有資本公益性和盈利性之間的平衡。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到社會信托投資基金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基金,它也同屬于國有資本,其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之間也存在著難以分開的現象,那么用一個這樣產權不明的資本試圖去解決競爭性企業中政企不分的現象是否可行,該項基金的風險又由誰承擔,是否會出現管理層缺失的問題。
二、政企不分的現狀分析
政企不分這一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企業中,政府和企業的職能不斷交叉,企業的經營者大多是國家官員,由國家任命,企業的監督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出現"政府化"特征,嚴重阻礙了企業的市場化發展,類似于過去的計劃經濟,一個國有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賣給誰,完全由國家決定,這就是所謂的"政企不分"。正是由于這種現象,大量國有競爭性或壟斷性企業,一面出現巨額虧損,一面大發工資福利,最突出的就是"郵政",其發展的高峰期時市場占有份額由97%,現僅有40%。如今我國政企不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權責不明
首先表現在國有企業的擁有者政府"身份"的兩重性,其不僅僅擁有政治實體的身份,同時又是經濟實體、企業實體,這是政企不分的體制根源。它導致政府職能和企業職能相互殘咋,既使得政府不能發揮其公共服務、宏觀調控、市場監督等職能,也讓要走市場經濟發展道路的國有企業不斷處于計劃經濟的余浪之中,難以建立起健全的現代化企業制度,制約國有企業的發展,
其次表現在國有企業的經營者"身份"的雙重性,經營者通常是由國家委派政府官員擔任,我國不僅效仿國外的福利制度,給予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物質福利,同時給予其"升官"的行政福利,再加上經營者的某項政策或多或少存在某些漏洞和疏忽,就會在實施過程中,引起錯誤的行政行為,更加強化甚至扭曲權責不明的狀態。
最后,國有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和管理權責任不明。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和財產權難以確定,經營權、監督權和管理權幾乎全部歸國家所有,即使有所謂的職工代表,但實質上他們并不能"說上話",權利屬于由國家指派的董事和監事手上。
(2)管理層缺失
國家是國有企業的控股股東,占有50%以上的股份,而企業經理人通常為國家官員,國有資產又為國家所有,與經營者并無直接關系,那么很可能就有管理層缺失現象,簡單點說就是管理層的不負責。一方面管理層很可能選擇高風險的項目進行投資,風險并不由經理人承擔,出現虧損,損失由國家承擔,一旦出現高收益,則有利于其的"政治之路";同時,管理層也有可能為了企業穩定發展,選擇低風險、低效益的項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存在著"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另一方面管理層濫用私權,利用國家資產投資于與自己相關聯的私人企業,甚至出現行為,奢侈消費、過度裝飾辦公室等現象層出不窮,即使國家已出"限薪令"等一些舉措,這種灰色消費行為仍然勢頭猛烈。
(3)風險承擔不明確
國家官員用國有資產進行資本運作,無法進行獨立自主的運營,表面上看國有企業的風險應由國家承擔,但是在我國的企業制度下,政府畢竟是一個行政單位,是一個權力機構,并不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經濟體,政府是出資單位,虧損由其承擔,但是又有可能利用其權力,不承擔任何風險,例如: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制定外匯政策、進出口政策,防止國外商品傾銷,或者保證自己的國企在市場上保持一定的壟斷性,提高價格來減少虧損等。
三、社會投資基金解決政企不分問題
要想將一個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進行分離,通常有兩條路:一是公司制,一是信托制,而國有企業難以走公司制的道路,政府必定會在其中運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政企不分的問題依然無法解決因此我們選擇了信托制,有些專家提出運用社會投資信托基金試圖解決國有企業(特別是競爭性領域的企業)的政企不分的問題,這是有一定的理論根據的,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探討:
(1)提高企業效率
一方面社會投資信托基金本身雖然不是一項激勵機制,并且在目前的經濟體制中我們所看到的效率并不高,但是正因為有它的存在,會對要投資的國有企業進行選擇,不可能進行所謂的平均分配,必定會選擇企業效率高的進行投資,"優勝劣汰,適者生存",好的投,不好的不投,而企業為了獲得投資,獲得超額利潤,必定會想法設法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率,以吸引國有資產的投資。另一方面,將國有資產直接委托給社會投資信托基金,縮短了國有企業的現金鏈,不需要再從國家到國資委到政府到企業等一系列繁雜的程序,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降低成本,受托人--信托投資機構委托專業的經理人和管理人,通過市場操作,提高了國有資產的經營效。
(2)增強創新能力
在上面我們所提到的企業效率是一種顯現效率,因為我們需要的是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的企業,而非勞動力密集型企業,一個勞動力一天本來應勞動6小時,如今讓他勞動16小時,將其16個小時內生產的產品歸在6個小時內,那么也不得不承認的確提高了企業效率,我們要強調的是提高隱性效率--創新能力。
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不能依靠勞動力密集型的制造業,應當不斷進行技術革新,促進產業規劃、產業升級和產業調整,符合目前建立創新型現代化企業的目標,要想得到社會投資基金的投資,那么必須提高企業利潤,進行體制創新,提高企業勞動技術率,加強企業創新能力,這是最有效、最捷徑的路。同時,由于資金的投入,反過來也就更能增強企業的創新意識,也為創新投入更多的資本。
(3)界定產權明晰
將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本交由信托基金進行打理,社會信托投資基金的產權雖不明晰但是其卻可以有效的解決競爭領域的國有企業產權不明晰的問題,它的委托關系與政府的最大區別是委托的關系人不一樣,信托基金投資于國有企業中,企業成為了其經營人,而管理權是信托基金交由市場進行管理,一方面全體公民成為了基金的所有者,委托各級政府作為國有資本的人監管國有資本,強化了國有資本的所有權歸屬;與此同時,取消了國資委、各級國有控股運營公司和企業集團,取而代之的是設立特殊的信托基金機構,由其作為受托人運作競爭性領域的國有資本,從而使政府從競爭性領域國有資本人的位置上退出。當然,社會信托投資關系的建立處于初級階段,需要政府的引導和推動,雖然政府管理國有資本的職能已經淡化,也不是國有資本投資收益的的受益人,但是政府作為信托關系中重要的"信托關系人",仍擁有監督權、異議權和維護信托關系的其他請求權。
(4)提升持續競爭力
由于要運營社會投資基金,所以其中必然會涉及很多的中介機構,例如信托機構、租賃機構、商業銀行、證券投資公司、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介入會提高社會投資信托基金的管理能力,促使企業合理運營,尋找合理的經濟杠桿,提高國有企業績效,提升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的持續競爭力,以獲得更多的經濟利潤。我們可以設想社會投資基金就是將競爭性領域國有資本,除一部分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以外,其余大部分分割為數十種按照不同經營范圍、不同級別與規模的子基金,選擇不同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獨立經營,相互競爭,依靠專家理財,實行國有民營,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
四、社會信托投資基金的風險承擔問題
這一問題是一直大量學者,只要是投資必定伴隨著風險,社會信托投資基金要委托到信托機構,讓其進行投資管理,對企業投資以后,由企業"擁有"運用國有資產進行項目投資,但是因為它屬于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是歸于政府的,那么政府對信托機構進行干預,那么出現的投資風險由誰承擔,到底是由企業個人來承擔,還是由國家進行承擔?按基金的正常運營程序來說,所有權歸國家,應由政府承擔,但是同樣的,政府可以運用其行政手段躲避風險和拒絕承擔風險。同時,社會信托投資基金本身就是一個產權不明的金融工具,雖然其是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調控和管理,但是進行宏觀調控必然還是會引起國家政府的參與,那么是否這個政企不分又該怎樣解決?
五、總結
本人認為競爭性領域國有資產的政企不分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對于壟斷性領域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明其實并不需解決,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應當"去國有化",可以讓國家堅持國有企業中的持股比例,并不一定必須要超過51%,其實甚至可以不持股,應當加強的是監督權和管理權,將微觀經濟中的工具運用到調節宏觀經濟中區,將微觀層面的監管機制納入宏觀管理框架內,減緩周期影響,減少對經濟波動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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