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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管理實施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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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管理實施細則

    第1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筆者以為,持有這種擔憂不無道理,但不要低估參與國務院決策相關人士的智商與經驗。相信國務院有關人士在討論按照20%稅率計征住房資本利得稅時,對此已經進行過熱烈討論和綜合權衡。且“國五條”實施細則明確了地方政府制定新建商品住宅價格控制目標的任務、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以及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基本消除了新房上漲的隱患。

    首先,落實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控制目標的問責機制將更加健全。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省級和城市政府調控房價的責任,要求在一季度對社會公布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而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要剔除保障性住房因素影響,從而避免了地方政府通過保障性住房價格拉低新建商品住房價格以實現價格控制目標的變通做法。同時,實施細則更加強調問責,對約談和問責的情況進行了列示。因此,實施細則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約束更強,指導作用更大,政策執行搞變通的可能下降,新房價格上漲幅度將受到嚴格調控。

    第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緩解部分城市新房供應不足。實施細則對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數量提出了約束性指標,即不低于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若部分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還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由此可見,雖然實施細則對住房資本利得按照20%計征,有可能會導致需求向新建商品房轉移,但與此同時,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大幅增加,可大大減少需求壓力。特別是“國五條”出臺后,觀望情緒彌漫,部分購房需求會延后。

    第2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 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下簡稱大陸)的投資。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四條國家依法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條臺灣同胞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比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第六條臺灣同胞投資,應當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的要求,比照適用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七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 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八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資形式:

    (一)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 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

    (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購置房產;

    (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七)購買國有小型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八)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九條臺灣同胞投資者進行投資,需要審批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 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者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提 交申請文件;必要時,還應當附具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審批機關審批臺灣同胞投資,應當提高效率,減少管理層次,簡 化審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統一、公開、透明。

    第3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進一步落實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工作,根據《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附件:

    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pdf

    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根據去年底實施的《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又出臺實施了《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重點對獎金的額度分配、舉報的核實、獎金的發放辦法、領獎的具體程序和形式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使舉報獎勵更便于操作和實施。

    【實施細則】

    舉報這些環境違法行為

    將獲得不同數額獎勵

    河南商報記者從省環保廳獲悉,今年從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專項經費中專門安排500萬元,用于環境污染防治有獎舉報。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人不同數額的獎勵。

    500元獎勵

    1.城市建成區、高速公路兩側及風景名勝區可視范圍內鍋爐、爐窯煙塵嚴重污染環境的;燃煤茶浴鍋爐、燃煤大灶、經營性小煤爐等煙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2.建設(拆遷)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堆場、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產生揚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3.拉運商砼、建筑材料等運輸車輛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產生揚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4.垃圾、秸稈露天焚燒及燒烤、餐飲業油煙等其他產生煙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5.縣以上城區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

    6.加油(氣)站、儲油(氣)站、油(氣)罐車等未安裝或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重型柴油車、非道路機械未按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破壞車載診斷系統的。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和網箱養殖嚴重污染環境的。

    1000元獎勵

    1.建設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采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后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和要求關閉或停產的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業和小煉油廠、小火電廠、小鋼鐵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煤礦。

    2.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的。

    3.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及環保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制度,擅自生產的。

    4.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

    5.不按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

    6.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業或被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2000元獎勵

    1.超標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3倍以下的。

    2.私自將危險廢物、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機動車檢測機構違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或未按照規定檢測的。

    5000元獎勵

    1.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的。

    2.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

    4.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5萬元獎勵

    1.超標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3倍及以上的。

    第4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總包和分包繳稅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屬于資金往來的應當開具收款收據。

    (來源:文章屋網 )

    第5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保護發明創造的專利權,鼓勵發吸創造,促進技術進步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工行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保護化工行業各單位的發明創造權,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技術進步。

    第三條 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包括專利管理、專利實施、專利文獻利用、專利等方面的工作。化學工業部(簡稱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負責整個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列市的化工廳(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專利工作;化工行業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中國專利局的《企業專利工作辦法(試行)》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專利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化工行業的各單位。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五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是化工行業的專利管理機構,設在中國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部知識產權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化工行業專利管理工作。業務工作由部科技司歸口管理,具有執法和管理的雙重職能,在中國專利局的指導下,依法從事化工行業專利執法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法職能,即調解、處理下列爭議與糾紛:

    1. 專利侵權糾紛;

    2. 有關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授予前實施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3. 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4. 關于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及職務發明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5. 關于專利許可合同的糾紛;

    6. 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處罰;

    7. 其它可以由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處理的專利糾紛;

    (二)管理職能:

    1. 組織宣傳和貫徹執行《專利法》,普及專利知識;

    2. 組織協調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

    3. 研究專利對策,擬訂專利工作計劃、規劃。

    4. 管理專利許可證貿易及化工行業技術引進項目和產品、技術進出口中與有關專利工作;

    5. 指導化工專利服務中心及其他專利咨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6. 組織協調專利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考核;

    7. 組織管理專利技術實施,并監督落實《專利法》規定的對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措施;

    8. 審查化工行業各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并接受向國內其他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備案;

    9. 組織協調利用專權文獻的工作;

    10. 負責專利信息交流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化工廳、局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專利管理工作,其專利管理人員參照第五條管理職能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七條 化工行業各專利機構應根據《專利條例》開展工作。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八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管理人員要依法做好本單位專利權的申請、維護、終止等有關工作,維護本單位的專利權。

    第九條 化工行業各單位及職工都要保護本單位專利權不受侵害。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包括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有關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專利權。

    第十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與行業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向當地有關專利管理機關或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請求調處,對調處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和專利侵權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貫徹著重調解的原則,處理專利糾紛后應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該決定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二條 請求調解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時,應按《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提供必要材料及繳納有關費用。

    第四章 專利實施

    第十三條 化工行業各單位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落實專利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制度,把專利工作納入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技術和產品進出口等各個環節,促使專利技術盡快取得經濟效益,推進科技進步。

    第十四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都應有一名副院長、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主管專利工作。大型企業、事業單位可指定有關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專利工作;其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這項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應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能申請專利的,應及時申請。

    第十六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從國外引進技術和進口產品時,要對該項技術和產品的專利法律狀況進行調查。在可行性報告中,必須包括專利法律狀況的檢索報告,并把此項內容作為審核批準引進項目的條件,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對擬出口的新產品、新技術,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國(地區)申請專利,以及該項產品或技術在該出口國(地區)的法律狀況,防止被他人仿制或造成侵權。

    第十八條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合同的談判、簽約中,應有專利工作者或主管專利的領導參加。

    第十九條 企業開發實施專利技術,凡符合條件的,可向有關經濟、科技管理部門申請列入新產品開發和相應的技術開發計劃。對化工行業發展影響面大的專利技術,可實行計劃實施。

    第五章 重視和加強專利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技術發展方向,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貿易時,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所提供的技術、法律信息,使經營決策科學化。

    第二十一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應協同有關單位定期對中國專利局批準和公告的專利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有條件的專業應對國外某些重要產品的專利狀況進行系統分析,制定適合本專業要求的專利戰略和發展方向。

    第二十二條 為擴大專利信息交流,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會同各省、自治區、市化工廳(局)籌建化工專利信息協作網。化工專利信息協作網章程另訂。

    第六章 附則

    第6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保險外匯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1、三大保險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資;2、外匯保單業務收入;3、合資公司的外匯資本金;4、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境外投資者后獲得的外匯資本收入,這其中以三大保險公司的海外融資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集資約60億美元)。按照中國保監會的統計,目前保險業有大約100億美元的外匯資產,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境外投資條件的保險公司約在10家左右。按投資總體80%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約在80億美元。

    從單個公司來看,中國人壽通過IPO籌集到的外匯資產價值31億美元,按照去年的年報顯示,中國人壽可投資境外的保險外匯投資額度最高可達24.2億(約188.7億港元),占全部保險外匯投資資產的四分之一,為單個公司最大投資規模,其資金運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業銀行。平安保險是首家獲準進行海外投資的保險公司,2005年1月10日,該公司率先獲得境外投資資格,國家外匯管理局給予其17.5億美元的投資額度。

    由于人民幣的小幅度升值,中國人壽因此對相關資產計提了人民幣5億元的準備,平安保險也為此計提了人民幣3億元的準備。同時投資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擾保險資金投資的難題。從2001年到2004年期間,保險資金年投資收益率分別為4.3%、3.14%、2.68%和2.4%,保險投資收益近年來一直呈逐年下降趨勢。

    二、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意義

    結合保險資金的投資現狀,筆者認為,此次開放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開放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利于開辟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使保險資金在更寬的范圍、地域和幣種上進行組合投資,為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資風險創造條件。

    2、開放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也是我國保險業國際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險資金率先進入全球化的國際金融市場,為我國保險業走向世界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平臺。

    3、這項政策的出臺是與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外匯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有利于緩解央行人民幣外匯占款的壓力。

    4、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相關制度確立了國際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風險控制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對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風險控制方面為保險公司開展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有利于保險機構在現有的政策規范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向國際大型資產管理機構學習先進經驗,培養相關專業人員,從而提高我國保險資產管理的整體水平。

    三、《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的比較

    總體上講,《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資格的申報管理,包括對委托、托管等相關事項的規定;二是對投資品種的界定,包括具體的投資比例,及對發行主體的信用評級規定;三是對投資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的投資主體、投資流程、投資品種等進行總體上的規范,而《實施細則》則是對《暫行辦法》的重要補充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較強的操作性。

    (一)《實施細則》與《暫行辦法》相比的變化

    1、明確投資暫行辦法中的具體品種及投資比例、信用評級

    《暫行辦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投資范圍進行了總體上的分類,新頒布的《實施細則》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充和解釋,其中比較大的變化包括允許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在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的股票,可采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方式參與市場,債券方面允許企業投資有政府信用擔保的MBS產品。

    2、對具體的投資品種明確相應的投資比例和信用等級

    對于每項具體的投資產品,《實施細則》也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規定了相應的投資比例和信用等級,比如結構性存款余額按成本價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5%,投資中國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總額按成本價計算不得超過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BS)的信用評級必須在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等。

    3、具體交易幣種進行明確

    為防范匯率風險,《實施細則》還對委托人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幣種的配置做出了相應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港幣(HKD)等幣種,這樣的幣種配置,與我國現行人民幣匯率機制所參考的一攬子貨幣的幣種基本吻合。

    4、對托管、委托等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暫行辦法》的頒布明確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錢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據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進行投資,托管人負責保管、清算、監督職能,沒有投資操作權,這樣達到互相監督、各司所職、相互制衡的機制。而《實施細則》對委托、托管相關具體操作程序,托管銀行、受托人的資質條件,以及投資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使規定整體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與委托

    國內的機構投資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資,對海外市場并不熟悉,在人員、操作流程上都沒有優勢,對海外的交易所、銀行結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國際機構幫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協助他們做好專業上和后臺上的處理。鑒于這種必要性,《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對委托與托管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對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確是非常重要的。《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中有關托管與委托分布在各個章節之中,且經常交錯在一起,難以分辨,本文擬用圖示的方法(見附圖1)將大致的投資前的準備工作進行說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臨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外匯資金的委托比例,外匯資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給境外專業投資機構的外匯資金額占我公司外匯資金總額的比例。筆者認為該比例的確定應主要參考以下幾個因素:a.保監會相關規章制度中的規定(保險公司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b.保險公司整體業務對外幣資金流動性的需求;c.對利率(或匯率)及擬投資品種未來走勢的預期;d.受托機構的資產管理能力及歷史業績。

    四、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運用的一點思考

    1.首先是加深對保險業務性質和保險資金運用性質的了解。保險是一種互助共濟的經濟活動,而現代保險業的功能正在由專門提供保障服務轉為既提供保障服務又提供資金管理服務。而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經營的兩大支柱之一,通過保險資金的運用,來創造最大價值,以彌補單純依靠保險業務而可能導致的償付能力不足,同時在當前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的格局下,保險公司的利潤來源正愈來愈多依賴投資業務。因此毫不夸張的說,保險資金運用正在成為現代保險企業經營的生命線。

    2.其次是做好資產負債匹配,保持充分的償付能力。資產負債匹配工作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重大。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思路正在從對靜態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向對動態的資產負債匹配的監管轉變。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順應這一監管趨勢,外幣資產的配置應首先建立在對外幣負債的詳盡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外幣負債的期限、幣種等因素進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償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穩定的收益。

    第7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第二條執行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通過鑒定、驗收、行業準入、軟件登記,獲得專利(發明、實用新型)授權以及其它方式評價的科技成果應當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凡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實施細則登記。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登記的科技成果范圍是:

    (一)應用技術類成果是指為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研究,主要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應用目的。應用研究通常是為了確定基礎研究成果或知識的可能的用途,或是為了達到某一具體的、預定的實際目的確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徑,主要包括為提高生產力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后續試驗和應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

    (二)基礎理論類成果是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觀察到的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和規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實際應用為目的;

    (三)軟科學類成果是指為了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所取得的為解決各種復雜自然現象和社會問題的方案。它包括發展戰略、規劃、預測、項目評價、可行性論證、對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四條科技成果登記堅持屬地化管理或行業管理原則,不得重復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單位負責上報登記。

    第五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規定;

    (二)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三)評價結論具有下述評價意見:

    應用技術類成果:評價結論表明在技術上具有創新性,并已實際應用,具有廣泛的推廣價值和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應用技術成果;

    基礎理論類成果:在國內外本學科權威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一年以上,對本學科的健全發展有重要補充,并已得到國內外同行專家的引用、評價或由本單位學術部門提出評價意見;

    軟科學類成果:對國家和地方當前或長遠決策管理,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力,在理論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獨到的見解,在指導工作實踐和有關方針、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上具有明顯的作用和效果。

    (四)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省科技廳負責管理并指導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門對需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推薦到省科技廳。凡承擔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通過驗收、鑒定后三個月內必須辦理科技成果登記。

    第七條省科技廳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經批準后予以登記,并由省科技廳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省科技廳對登記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匯總登錄國家科技成果數據庫,進行交流。科技成果登記情況,科技成果完成人(單位)可以在國家科技成果網查詢,或在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上查詢。

    第九條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用技術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記表、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制報告;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等。

    (二)基礎理論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記表、學術論文、學術專著、評價意見和后被引用的證明、本單位學術部門提出評價意見。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記表、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完結報告等)和研究報告。

    (四)“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軟件生成的上報數據軟盤二張。

    第十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

    第8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 納稅籌劃 查賬征收

    一、土地增值稅政策演變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1995年1月27日,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目的之一是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收益,抑制房地產投機,但長期以來其一直是以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預征的方式存在。2006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從2007年2月1日起,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項目進行全面清算。之后的執行情況并不好,尤其是我國實體經濟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顯著沖擊后,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態度發生了改變。

    2009年我國房地產價格再次出現快速上漲,一些城市甚至是爆發性增長。2009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從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對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審核和核定征收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該規程明確指出,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另外,第十條規定,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2010年4月國家再次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2010年5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新《通知》),相比2006年的政策,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提高了要求。第一,提高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第二,限制核定征收,首先是限定核定征收的使用,要求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其次是為核定征收率設底線,對確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從政策演變來看,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不斷加強,一些漏洞也逐漸彌補。值得一提的是征收方式的管理。2007年以來,一些地區較多使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新《通知》之后,核定征收逐漸減少。事實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存在諸多弊端:核定征收率偏低,起不到抑制房地產投機和房價過快上漲的作用;改變了計稅依據,不但不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反而可能助漲房價。

    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策略

    1、降低適用稅率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第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第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為5%(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第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系數為15%;第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系數為35%;第五,房地產企業建設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降低適用稅率就要降低增值率,而降低增值率有兩種情況。首先,在扣除金額一定的情況下,通過降低收入來降低增值額。其次,在銷售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通過增加成本投入增加扣除金額,此時增值額不變,如果適用稅率下降,企業稅后利潤增加。

    (1)利用國家對普通住宅的稅收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對于屬于普通住宅的房地產項目,并且正常增值率僅略高于20%的臨界點,則可以通過適當降低售價使增值率低于20%,獲得免稅待遇。同時,降價銷售也能促使企業加快銷售速度,節約貸款利息。舉例來說,如果該項目正常定價銷售收入是1.21億元,扣除項目總金額1億元,則增值額0.21億元,增值率21%,需按增值額的30%繳納增值稅,稅后利潤:0.21×(1-30%)=0.147億元。現在如果少量降低售價,比如銷售收入降到1.19億元,增值率19%,可免征增值稅,增值額0.19億元就是凈利。當然如果正常價格下增值率明顯高于20%,比如30%,稅后凈利0.21億元就高于免征的0.19億元。

    (2)增加成本投入來降低增值率。典型的是裝修成本。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點“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可以將原來毛坯房裝修后銷售,或者在市場接受的情況下,適當提高裝修標準。由于裝修成本是由購房者承擔,因此房地產企業獲得的增值額沒有減少。更重要的是,裝修成本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后,在計算“財政部規定的扣除項目”時可以加計20%,使得扣除項目金額進一步增加,導致作為增值稅稅基的增值額減少,而增值率進一步下降。如果本來增值率在某個臨界位置,則會使該房地產項目適用的稅率下降一檔。此時企業增值稅負可能明顯下降,一個是作為稅基的增值額減少,這是確定的;二是適用稅率有可能下降。

    舉例來說,假定某項目毛坯房計劃銷售9.6億元,扣除金額6億元,其中開發成本3億元,則增值率60%,應納增值稅3.6×40%-6×5%=1.14億元;現增加1億元裝修費改為精裝修房,裝修成本由購房者承擔,即銷售收入10.6億元,則扣除金額7.2億元,增值率47.22%,應納增值稅1.02億元。

    2、增加扣除金額

    在查賬征收方式下,相關法規規定了一系列的扣除項目。在房地產企業銷售收入和成本投入確定(因而稅前利潤確定)的情況下,企業通過規范的會計處理,增加扣除金額,可以減少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扣除項目包括如下幾項: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開發成本;開發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開發費用;與轉讓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開發成本是房地產開發的直接成本,前者比較簡單,而后者包括較多內容: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其中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開發費用是間接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點規定:“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這里的(一)(二)指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和開發成本。

    從上述規定來看,開發費用與開發成本中的開發間接費用有可能有交叉,可以通過更細致的會計處理來增加扣除項目。

    (1)對利息費用的處理。對開發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三種處理情況: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按5%計算;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且利息支出未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據實扣除;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時,則按該金額扣除。因此對于有大量借款的房地產企業,要權衡是據實扣除好還是按5%扣除好。關鍵是必須對能夠扣除的實際貸款利息支出與預先估計的(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所計算出來的利息支出進行比較。如果前者更大,就要選擇據實扣除,平時就應該對貸款的利息支出詳細記錄,應用合理的分攤方法把它準確地分入各個項目中去,這樣也就避免了《條例》中對利息費用比例的限制。

    (2)其他開發費用的籌劃。其他開發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是有扣除比例限制的:如果利息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則按房地產項目直接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開發成本)的5%扣除;否則和財務費用一起按直接成本的10%扣除。但如果能把一些開發費用細化到具體房地產項目,進入開發成本,則其扣除不受限制,并且在其他扣除項目中還可以加計扣除20%。

    (3)費用均分法。對于同時開發多個房地產項目的企業,不同項目因地價和房價等原因增值率不同,可能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而開發企業對開發成本和開發費用進行必要調整,使得各處開發業務的增值率大致相同,可以節省稅款。

    最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納稅籌劃也是有成本的,因此稅務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所得減稅收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

    【參考文獻】

    [1] 黃一明: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執行中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會計,2008(2).

    第9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第一條  為搞好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工作,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整潔、配套、高效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精神,結合市政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內(兩縣除外),進行市政工程建設,其拆遷范圍內(即項目規劃紅線內)的動遷、拆除、補償、征地、安置均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工作,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動遷征地

    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持市計經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城建局簽發的市政工程建設、改造計劃文件和與其相關的房屋建設計劃文件,方可進行動遷和辦理征(占)地手續。

    第五條  凡沿規劃道路一側開發建設住宅、廠房、公共建筑、商服網點等的建設或開發單位,負責規劃道路中心線一側的動遷安置,并在建設施工前拆遷。

    第六條  市政工程建設新征土地,由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部門負責辦理用地手續,并根據土地性質,交納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新菜田建設基金和按公路標準的土地稅等。因新征土地造成的富余勞動力,建設單位不予安置,被征地單位可用勞動力安置費發展生產,或由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第七條  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用房的建設,應優先于其他房屋的建設,并免繳35%的動遷用房。

    第八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動遷需要安置的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的房屋,按實際安置面積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費、商業網點費、中小學教師住宅建設費和建筑稅。

    第三章  動遷對象及拆遷補償

    第九條  被動遷單位、被動遷戶的確定,依照《條例》第六條和《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市政工程列入城建計劃后,建設單位應立即與房產、土地等部門聯系,停止辦理計劃拆遷范圍內的房產交易和其他用地審批手續,并核定動遷人口。

    第十條  凡在市政工程項目范圍內的被動單位和被動遷戶,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限期內搬遷;在該范圍內的地上、地下各類管線,必須在限期內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除。對逾期拒不搬遷、拆除者,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拆遷補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合法產權、產籍的非居住建筑物和經批準建造的構筑物,由被動遷單位自行拆除,由動遷安置部門按其結構、質量和使用年限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拆除房屋而不需重新安置的,每平方米補償五十至二百五十元;拆除圍墻,每延長米補償六十元(拆除中、小學圍墻,由動遷安置部門負責恢復);拆除公廁,每蹲位補償一千元。

    (二)臨時動遷周轉房、商亭、廣告牌等,一律由搭建者或產權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三)地下人防工程,原則上不予補償。有特殊使用價值的,可根據其性質,由動遷安置部門負責維護或給予適當補償。

    (四)動遷古建筑、宗教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按《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產權屬房產部門的居民住房,由房產部門按期拆除,動遷安置部門不給房屋拆遷補償費。涉及產權、產籍、租金等,按房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六)有合法手續的城區私有房屋,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樹木及園林景點等設施,由其主管部門按期組織移栽、砍伐或拆除,由動遷安置部門負責補償人工費和機動費。

    (八)電訊、電車、電業等線柱,由產權單位按期遷移,由動遷安置部門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線柱每根一千至一千五百元;變壓器等設施,每處補償二千至三千元。

    (九)煤氣、自來水、熱網、通訊電纜等管線,由動遷安置部門按原標準補償。

    (十)交通崗臺、地名標牌及交通護欄等設施,原則上由設施管理部門自行遷移或拆除,不予補償。

    (十一)農村集體所有和農戶自住的房屋,由所有者自行拆除。凡拆除后需由動遷安置部門安置的住房部分不予補償,但其附屬的豬圈、雞舍、水井等,由動遷安置部門給付適當的損失費。

    (十二)不論單位或個人搭建的違章建筑,一律由使用者或搭建者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動遷戶臨時住房原則上自行解決。其動遷補助費和搬家費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十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動遷期間,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要根據動遷安置部門簽發的動遷通知書,安排被動遷職工三至五天的搬遷假,并不得扣發或減發搬遷假期間的獎金。

    第四章  回遷安置及費用承擔

    第十四條  凡市政工程建設涉及的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一律實行易地安置。如由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安置的,動遷安置部門應按每戶八千至一萬元的標準計發安置補貼費;如被動遷戶家庭成員均無單位,但能自行解決住房的(經核查確有住房),安置補貼費歸被動遷戶。

    第十五條  被動遷戶由動遷安置部門統一安置的,則必須先繳納超面積款等費用;如被動遷戶無能力支付超面積款等費用,動遷安置部門可通過房產交易部門購房安置,安置住房與原標準大致相當,被動遷戶必須服從安排。

    第十六條  易地安置的住戶,由動遷安置部門按戶發給一次性易地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證明、戶口簿、糧食供應證齊全的被動遷戶,其安置新房面積的確定和增加面積款的計取,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三十九、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對違章建筑住戶,安置面積即為增加面積。安置前,須由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或由被動遷戶自行支付增加面積款等費用;拒絕支付的,不予安置。

    第十八條  被動遷職工(承租代表人)所在單位因虧損微利支付增加面積款有困難的,由家庭成員中職工所在單位分擔,動遷安置部門負責協調分攤,并向付款單位發出繳款通知單,付款單位要服從協調分攤意見,按期交款。

    第十九條  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屬虧損或微利企業,一次性支付增加面積款有困難的,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被動遷戶住房安置的具體分配方法,按《動遷戶回遷安置戶型規范》和《動遷戶回遷安置住房樓層、朝向搖號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被動遷單位及被動遷戶回遷安置期限,從公布動遷開始之日起計算,為期二年。超過回遷期限的,由動遷安置部門加倍發給動遷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需重新建房安置的,由動遷安置部門按被拆遷房屋的原結構、原面積、原標準建造,不再予以補償。如新建房的造價超出原房動遷補償費(按“三原”核定),其超標準和超面積部分的費用,由被動遷單位承擔。

    第五章  違法及爭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在動遷安置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等行為的動遷安置工作人員,除主動交代者可適當從輕處分外,一律開除公職,并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動遷單位、被動遷戶和建設、動遷安置部門在動遷安置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按《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動遷戶非法強占住房,經動遷安置部門勸阻拒不退還的,由動遷安置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被動遷戶所在單位協助處理;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均按《條例》和《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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