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1、雙方協(xié)議變更。父母雙方協(xié)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xié)商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

    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yǎng)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guī)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

    第2篇: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guī)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

    第3篇: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guī)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

    第4篇: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A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據此可知,人民法院對同居關系這一社會現(xiàn)象的司法介入,重點在于解決因同居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而不在于解除同居關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說的“包二奶”、“包二爺”之情形,而是雙方均無配偶的異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繼續(xù)同居,同居關系即自行解除。你與李某均系無配偶的人,正屬于這種應該“自行解除”的情況,所以法院不接受你的訴訟,其行為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李某要你給她10萬元補償款之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她應該明白個中道理,早日罷手才是。

    我能否要回女兒的撫養(yǎng)權

    Q 我女兒給我說她繼父最近染上賭博的惡習,嚴重影響了她的學習,她想來同我一起生活。請問,我怎么要回女兒的撫養(yǎng)權?

    A 法律規(guī)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你可以先和李某協(xié)商,若未達成協(xié)議,你可請求法院變更你們與女兒的撫養(yǎng)關系,將女兒交給你撫養(yǎng)。

    隱瞞乙肝病情的婚姻是否無效

    Q 我與周某結婚時沒有進行婚檢,周某趁機隱瞞了他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實。婚后不久我便有了身孕,前不久產下一個女嬰。弦子出生后不到半天即夭折,我十分痛苦。究其原因,才知道周某患有嚴重的乙型肝炎并正處于活動期,孩子的未能成活與此有著直接關系。周某欺騙了我,他為了達到個人目的,置我與后代的健康于不顧,這種自私自利的品質是我無法接受。我決定與他分道揚鑣,周某表示可以離婚。但我不想以“離婚”的形式結束,而想申請婚姻無效,不知是否可以?

    A 《婚姻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5篇: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非撫養(yǎng)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補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憲法規(guī)定,子女從出生一刻就有自己的權利,其中包括獲得父愛、母愛的婚姻家庭權利,這些權利是他們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更是社會未來安定的重要因素,規(guī)定探望權有利于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并對社會道德起到重要的導向作用。從法律上講,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離婚并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系。父母離婚后,子女還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并沒有改變。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yǎng)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是非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從立法目的上看,我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在確定父母子女工作時,不僅要保護子女的利益,而且還應該關注父母的合法權益,以促進父母子女的整體福利。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yǎng)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與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yǎng)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yǎng)一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權利和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發(fā)展,是探望權制度的關鍵。各國立法實踐和婚姻法理論對此普遍認為:探望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fā)展的情況下,應該受到限制甚至被暫時剝奪。我國探望權制度采用了這一立法思想。

    一、探望權的權利義務主體

    探望權是和直接撫養(yǎng)權相對的一種權利。父母離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撫養(yǎng)方就成為子女親權的主要擔當人,即監(jiān)護人,取得直接撫養(yǎng)權,非直接撫養(yǎng)方的親權則受到一定的限制,與此同時,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也自然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也就是說,探望權不是產生于父母直接的協(xié)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只要直接撫養(yǎng)權一經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非撫養(yǎng)權一方的父或母自動取得探望權。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撫養(yǎng)一方的父或母,而撫養(yǎng)方的父或母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xié)助探望權人實現(xiàn)探望的權利。這種協(xié)助義務一般包括:直接撫養(yǎng)一方的父或母應該本著方便探望人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決安排探望的時間。當子女拒絕探望時,直接撫養(yǎng)一方的父或母應該進行說服工作。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不得設置障礙,拒絕非直接撫養(yǎng)一方父或母探望子女,否則就侵害了非直接撫養(yǎng)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權利,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二、探望權的行使方式

    探望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和直接撫養(yǎng)權同時成立,因此不存在確權的問題。但是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yǎng)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規(guī)定了父母協(xié)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xié)議優(yōu)先的原則。

    按照協(xié)議優(yōu)先原則,父母應該通過協(xié)商確定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yǎng)方是子女的監(jiān)護人,由父母協(xié)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的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也容易得到執(zhí)行。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父母協(xié)議確定探望時間、方式的成本最小,給探望的利害關系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因此相當于法院判決具有優(yōu)先性。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二解除婚姻關系的,雙方在協(xié)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yǎng)人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時間、方式進行協(xié)商。如果父母通過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或者是直接撫養(yǎng)人拒絕協(xié)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撫養(yǎng)提起訴訟,要求撫養(yǎng)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一般來說,探望的方式分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是指非撫養(yǎng)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逗留式探望是 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的子女。兩種探望方式各有優(yōu)點和缺點。如看望式探望,一般時間較短,方式靈活,但是不利于探望權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時間較長,有利于探望權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yǎng)人則要承擔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逗留式探望對探望權人的要求更高。探望人不僅應該有較好的居住和生活條件,而且還要有良好的生活習慣,如不得有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條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發(fā)展的,應該避免適用逗留式探望。逗留式探望還要求子女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一般只有在子女寒、暑假或其他假期才能適用。人民法院應根據有探望權父母的實際情況,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根據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本著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權人按照協(xié)議或者法院判決實施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旨。如果子女不同意在約定或者法院判決的探望時間接受非撫養(yǎng)一方的探望,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三、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探望權人符合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時,由法院判決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制度。

    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法定權利,法律應該保護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但是探望權也涉及到撫養(yǎng)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損害相關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加以限制。探望權中止制度,就是通過中止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探望權,來保護相關人的權益。但是探望權畢竟是探望權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中止探望權對探望權人影響很大,法律也應該從制度上保障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得任意剝奪。我國婚姻法為平衡兩者利益,通過立法的方式規(guī)定了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當父母的探望行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時,經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才能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為造成的是其他損害,沒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判決中止探望權。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保證了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被任意剝奪。婚姻法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體現(xiàn)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和感情的健康。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這一法定理由作出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yǎng)費或是不按期給付撫養(yǎng)費的情況,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如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賭博、酗酒、品行不端、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對子女有暴力傾向、或利用探望機會將子女藏匿起來等行為,就應該中止探望。父母因犯罪被收監(jiān)并不是中止探望的必然理由,被監(jiān)禁的父母與自己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并不因其入獄而消除,除非父母是因為對子女的犯罪行為而入獄。因此婚姻法規(guī)定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個人、組織或機關不得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權必須通過審理,以判決的形式作出。把中止探望權的主體限制在法院,就可以避免直接撫養(yǎng)人以及其他個人、組織、和行政機關干涉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必須通過審理查明事實,確定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理由。探望權人可以在審理中為自己辯解,維護自己的探望權。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探望權人還可以提起上訴。通過訴訟制度中止探望權,可以更有效地維護探望權的利益。但是中止探望權的判決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也可以基于有效的判決要求強制執(zhí)行探望權人在法院判決的時間內不得進行探望行為。同時,法律也從另一方面保護探望權而使之不受侵害。其一、離婚過錯方之過錯不影響探望權。在法院判決離婚時,即使一方有重大過失,因其系夫妻關系范疇而只能在夫妻關系之間追究責任,與親子關系的探望權無關,探望權獨立于離婚過錯而行使。夫妻離婚后,一方往往出于對原配偶的仇恨或報復,或怕在婚姻失敗之后再失去孩子,因而極力在子女面前攻擊原配偶,限制子女與原配偶的聯(lián)系,這無疑是在離異之后對子女的繼續(xù)傷害。生活在單親家庭的子女欠缺完整的愛,而父母卻人為地擴大這種不完整,這會使子女更覺得孤獨和自卑。離婚之過錯方的探望權與其過錯并無直接聯(lián)系,無過錯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而否認其探望權。其二、探望權獨立于其他親權,如撫養(yǎng)權、監(jiān)護權。探望權與撫養(yǎng)權系各自獨立的權利,兩者可以歸附于親權這一范疇。一方不論基于何種原因沒有履行撫養(yǎng)義務,均不影響探望權的獨立行使。有的父或母以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yǎng)費為條件而不讓對方探望,有的因為對方沒有支付撫養(yǎng)費為由拒絕對方探望,顯然,他們把探望權作為交易工具或籌碼,用來懲罰離異的另一方,這遠遠的背離了探望權設立的宗旨。因此探望權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設立宗旨,其行使理應體現(xiàn)子女自身的意志。但是我國的探望權規(guī)定并沒有體現(xiàn)子女自身的意志,處處以父母雙方的意志為優(yōu)先考慮。父或母往往不自覺地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子女,探視甚至給子女帶來不利的后果,因此探望權的行使應體現(xiàn)子女的意志。父母并不是在任何時候都能夠代表子女的利益,甚至可能對其進行侵害。未成年人因其行為能力的缺乏而不能對自身利益作出最準確的判斷,但是在與其切身可感知的重大事件上完全否定其意志是不可取的,子女對周圍的環(huán)境也有強烈的感受,并能夠作出自己的判斷。那么探望權又怎樣體現(xiàn)子女的意志,從而實現(xiàn)由利益導向轉為意志導向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撫養(yǎng)在判決子女歸父方或母方撫養(yǎng)時候,如果子女是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得征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望權的行是方式以及探望權行是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也得充分征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是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也不得遂意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子女,而應當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

    四、探望權的強制執(zhí)行問題。

    第6篇: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工資漲,物價漲,

    撫養(yǎng)費也要漲

    “你這樣不顧家,日子過得還有什么意思!”

    “我每天風里來,雨里去,還不是為了這個家!你不要橫挑鼻子豎挑眼,不體諒的話,這日子是沒法過了。”

    “我不體諒?你每天早上出去半夜回,孩子才幾個月,一大堆的家務事,全部拋給我,這難道是顧家?”

    “你以為我樂意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我天天守在家里,我們喝西北風去呀?我今晚還有應酬,有事等我回來再說。”

    2004年7月的一天,湘西南某縣城,郭明剛回到家,便被妻子吳琳劈頭蓋臉一頓埋怨。聽得煩了,郭明借口還有應酬,逃之夭夭。在外游蕩兩小時后,郭明估摸著妻子氣順了,才悄悄回到家,哪料妻子怨怒未消,又是一頓搶白,風波再次暴發(fā)。這樣的日子,已經持續(xù)了好幾個月。

    兒子哭鬧,妻子嘮叨,郭明不想待在家里。他在一家公司工作,本就公務繁忙,應酬多多,早出晚歸,有著天然的借口。吳琳初為人母,育兒經驗缺乏,雖有父母相助,還是手忙腳亂,心情越來越煩躁,見丈夫早晚不見,心中怨氣郁積,疑惑更是越來越大。多疑的妻子碰上見首不見尾的丈夫,日子沒法繼續(xù),兩人走到了離婚的邊緣。

    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今吳琳分娩不到半年,郭明沒有離婚的權利,但吳琳也不想繼續(xù)這樣的日子。于是,兩人一起來到了當年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

    “郭明和吳琳因感情破裂,經平等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郭明和吳琳自愿解除婚姻關系;二、摩托車歸男方所有,家具、家電、嫁妝歸女方所有;三、兒子小光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每月支付兒子撫養(yǎng)費180元,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止;四、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時生效。”兩人拿著這樣的一份離婚協(xié)議,很快就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自此,郭明和吳琳大路朝天,各走一邊,只有嗷嗷待哺的兒子偶爾將他們聯(lián)系在一起。

    每月給付180元撫養(yǎng)費,即便對于12年前的湘西南某縣來說,也是偏低的水平。這筆錢,吳明完全有能力給付,離婚后,他遵守協(xié)議,每個月都把撫養(yǎng)費及時打到吳琳指定的賬戶上。吳琳一個人帶著孩子,前夫給付的180元錢顯然不夠花,因此她除了付出時間和精力之外,物質上的付出也絲毫不比前夫少。好在,可以陪伴孩子一起長大,其中的苦與樂,她十分享受。

    離婚后,除了給付撫養(yǎng)費,郭明和吳琳再無交集。這樣的狀況一直持續(xù)到2009年初。其間,物價一直上漲,與之相對應的,吳琳打聽到,郭明的工資也漲了不少。物價漲了,工資漲了,撫養(yǎng)費是不是也該漲一漲呢?算一算撫養(yǎng)賬,時間和精力的付出不計較,單從撫養(yǎng)費的支出來說,也早從離婚時的五五開,變成了現(xiàn)在的七三開,吳琳承擔七成,郭明那180元不過占三成。

    “請每月給付兒子撫養(yǎng)費600元。”吳琳向郭明提出,遭拒后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湘西南某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撫養(yǎng)費糾紛案,公開開庭審理后,部分支持了吳琳以兒子名義提起的訴求,將郭明負擔的兒子撫養(yǎng)費從每個月180元增加到了360元。

    保質期越來越短,

    撫養(yǎng)費官司又來臨

    2004年至2009年,離婚協(xié)議中的撫養(yǎng)條款經過五年保質期,失效了。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的約定,并不能保證永久有效,出現(xiàn)了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撫養(yǎng)權屬可以變更,至于撫養(yǎng)費的數額,子女更有權在必要的時候提出合理的變更要求。因此,湘西南某縣人民法院支持了吳琳母子增加撫養(yǎng)費的訴求。可這個關于撫養(yǎng)費的生效判決,沒有保質期,又能管多久呢?

    每月180元到360元,與訴求相距甚遠,不過翻了一倍,跟吳琳的心理預期倒是基本相符。此時,兒子小光已經5歲,很快就要結束幼兒園學習,成為一名小學生。吳琳心想,小學沒有學費,相應的費用應該會減少,郭明每個月給付360元,自己再添上300多元,維持孩子的學習及生活應該不會有問題。一場官司過后,郭明和吳琳間恢復了平衡,日子繼續(xù)往前。

    時間如流水,伴隨著時間前行的,除了小光的年齡,還有物價的上漲和撫養(yǎng)支出的增加。離婚后,盡管不少熱心人幫忙介紹對象,也曾有優(yōu)秀男子令吳琳怦然心動,但一想到才幾歲的兒子,吳琳就再也沒有繼續(xù)談下去的心思。她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兒子身上,發(fā)誓要讓兒子像其他孩子一樣幸福快樂地生活,因此吳琳對兒子除了濃濃的母愛,就是物質上的保障與付出。原來,吳琳以為小學是義務教育,花費不大,可等小光上了小學她才知道,上特長班要錢,參加活動要錢,花錢的地方多得很,前夫出的撫養(yǎng)費加上自己該出的部分,每個月700多元,根本支撐不了多久。看來,又該增加撫養(yǎng)費了。2012年底,聽說郭明漲了工資,吳琳不失時機馬上提出增加撫養(yǎng)費的事,被前夫拒絕后,她又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

    湘西南某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撫養(yǎng)費糾紛案,鑒于當事人的特殊關系,法院積極組織協(xié)商調解。這一次,吳琳和郭明沒有像3年前那樣劍拔弩張,而是理智地坐下來,平心靜氣地討價還價。物價的確漲了,收入的確增加了,撫養(yǎng)費漲一點,郭明表示可以接受。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吳琳和郭明各退一步,達成調解協(xié)議: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郭明每月承擔小光撫養(yǎng)費600元,直至小光年滿18周歲止;郭明每季度第一個月一次性支付該季度撫養(yǎng)費至小光法定人吳琳指定賬戶。湘西南某縣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確認了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

    現(xiàn)在,小光的撫養(yǎng)費上了一個檔次,就當地生活消費水平來講,甚至略有超前,吳琳和郭明之間,又一次恢復了動態(tài)平衡。

    在母親無微不至的呵護下,小光健康快樂地成長著。他是一個聽話的乖孩子,也是一個上進的好學生,這讓吳琳十分欣慰的同時,也讓她感覺肩上的撫養(yǎng)擔子更加沉重。這幾年里,吳琳也在不停地奮斗,她的收入也在穩(wěn)步增長,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居住條件,她還按揭貸款買了一套商品房。不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一定要給孩子營造一個更好的成長環(huán)境,孩子是她生活的全部,可房貸的壓力,撫養(yǎng)的艱辛,讓吳琳身心疲憊,經濟上又開始捉襟見肘。

    怎么辦?順著慣性,吳琳又想到了前夫。2016年5月,吳琳沒有找前夫協(xié)商,而是直接將他告上了法庭。

    撫養(yǎng)費漲不漲,

    究竟誰說了算?

    以小光為原告,吳琳為法定人的狀,記述了自2004年吳琳與郭明離婚后,撫養(yǎng)費從每月180元至360元再到600元的歷程。吳琳訴稱,隨著近年物價逐年上漲,尤其小光升入中學,開支急劇增加,每月600元的撫養(yǎng)費已然不夠。她的收入有限,離婚后一直未再婚,除了承擔小光的撫養(yǎng)費,還要贍養(yǎng)父母,償還房貸,扣除基本開支后,所剩無幾。而郭明收入高、負擔低、開支少,除了給付約定撫養(yǎng)費,從未關心過小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郭明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吳琳請求法院按其月收入的30%,判令其每月承擔小光撫養(yǎng)費1500元,直至小光成年時止。

    增加撫養(yǎng)費的理由,跟前兩場官司如出一轍,可一而再,再而三,撫養(yǎng)協(xié)議的保質期是不是只有三五年,一到期就可以拿出來重新捋一捋,算一算?前妻要求上漲撫養(yǎng)費,郭明又會如何應對呢?

    與前兩次截然相反的是,郭明不再慷慨。他表示,自己已經再婚并生育一個女兒,而且父母有病,開支驟增,每月承擔小光600元撫養(yǎng)費已十分緊張。何況,他支付600元,吳琳也當支付600元,每個月1200元對于維持小光的生活教育開支已經足夠。2012年以來,他的月工資有所增加,但離5000元仍相距甚遠,增加撫養(yǎng)費至每月1500元,遠遠超出他的承受能力,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吳琳的訴訟請求。

    180元、360元、600元,又要求增加到1500元;2004年、2009年、2012年、2016年,隔三岔五要求上漲一次。吳琳要求為兒子撫養(yǎng)費上漲創(chuàng)建綠色通道,開啟“快進”模式,行嗎?撫養(yǎng)協(xié)議保質期究竟有多長?撫養(yǎng)費漲不漲,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究竟該誰說了算?

    2016年7月,湘西南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撫養(yǎng)費糾紛案。

    法庭上,吳琳與郭明唇槍舌劍,互不相讓。一番交鋒,爭議的焦點出現(xiàn)。小光生活教育費用的變化,決定著兒子撫養(yǎng)費的多少;郭明現(xiàn)在的收入狀況,決定著其給付撫養(yǎng)費的能力;法律對于變更撫養(yǎng)費的規(guī)定,決定著增加撫養(yǎng)費有無法律依據。前兩點屬于事實方面,經過雙方舉證、質證,法院查明2016年郭明月應發(fā)工資為4850元,至于小光的生活教育費用,隨著物價上漲,自然有所提高,但原來的標準是否足夠保障,因雙方當事人證據不足,尚難定論,但這不影響案件的判決。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湘西南某縣人民法院從法律上做出了精準闡述。

    法院認為,《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里有兩個關鍵詞:“必要時”和“合理要求”。“必要時”如何理解,《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具體間隔時間的規(guī)定,因此,自行達成的撫養(yǎng)協(xié)議或者法院調解、判決確定的撫養(yǎng)條款的“保質期”并不能精準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guī)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必要時”。因此,隔三岔五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法律并不禁止。當然,訴求要得到支持,還必須是“合理要求”,對于合理要求,同樣要結合前述三種情形來認定。本案中,小光已經就讀初中,或許原來的標準尚能保證其完成中學學業(yè),但鑒于其父親收入較4年前有較大幅度的增加,適當增加對小光撫養(yǎng)費的支出,無疑更有利于小光的教育與成長,因此,小光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當屬合理。不過,小光提出的數額過高,綜合考慮小光的實際需要及其父母經濟收入狀況、負擔情況等因素,湘西南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明每月向吳琳支付小光撫養(yǎng)費960元。

    第7篇:變更撫養(yǎng)權的法律依據范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人身關系 比較研究 立法啟示

    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父系家長制這種兩性關系作為一種制度被法律充分肯定下來。在家庭中,反映到夫妻人身關系上,女性配偶一方完全歸順夫權,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身權利。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西方思潮不斷沖擊著我國的這種夫妻人身關系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我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對夫妻人身關系做了顛覆性的改變,逐步實現(xiàn)了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性。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經濟的多元化帶來了觀念的多元化,婚姻關系中出現(xiàn)了許多新問題,諸如夫妻同居義務、生育權等等。在近階段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少有涉及夫妻人身關系內容。本文通過對世界部分國家和地區(qū)的夫妻人身關系立法進行比較,并加以分析,為我國夫妻人身關系立法提供一些啟示。

    一、夫妻人身關系概述

    (一)夫妻人身關系的概念

    夫妻人身關系被有的學者稱為配偶身份權,楊大文在其《婚姻家庭法》中指出,配偶身份權是夫妻之間在配偶身份狀態(tài)下相互享有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稱。夫妻人身關系與夫妻雙方的人格、身份相聯(lián)系而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取得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基于該身份依法所享有權利和義務。

    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論,人身關系分為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在我國的婚姻立法上,對夫妻人身關系的立法未作如此分類,這也導致學者們在理論研究上也忽視了從人身關系分類的角度去研究夫妻人身關系問題。

    (二)夫妻人身關系立法主義的變遷

    夫妻人身關系立法主義可分為:夫妻一體主義和夫妻別體主義。夫妻一體主義為古代和中世紀親屬立法所采用,主張夫妻結為一體,人格互相吸收;夫妻別體主義為近現(xiàn)代資產階級立法所標榜,主張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各為獨立體,人格平等。在這兩種立法主義中,近現(xiàn)代社會國家的夫妻關系法多采用夫妻別體主義,在此將要做比較的國家均采用這種主義。

    (三)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

    夫妻人身關系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學說上有不同的觀點。

    楊大文教授認為,配偶身份權一般包含三個層面:一是基于對歷史上家長權、夫權的否定,在夫妻之間進一步強化的配偶人格權,如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育權等。二是直接由婚姻這一共同體內在特性規(guī)定的配偶身份權,是夫妻之間互動對等的人身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嚴格意義上的配偶身份權,一般被稱為夫妻人身關系。三是以配偶身份為前提而派生出的財產性權利,如撫養(yǎng)權、繼承權、財產共有權等。實際上,楊大文教授是將夫妻人身關系包含在配偶身份權之中的,其內容是夫妻關系中的財產權以及人格權之外的部分。

    縱觀各國立法,大陸法系國家總的來講,夫妻人身關系通常包含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相互幫助義務、婚姻住所決定權、夫妻姓氏權、夫妻就業(yè)權、家庭事務管理權、日常家事權、家庭生活方式決定權、妻子的公民權等等。具體而言,法國包含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相互幫助義務、婚姻住所決定權、家庭事務管理權、日常家事權。德國有夫妻姓氏權、同居義務、家庭事務管理權、日常家事權、夫妻就業(yè)權。意大利包括夫妻姓氏權、忠實義務、相互幫助義務、同居義務、婚姻住所決定權、家庭事務管理權、家庭生活方式決定權,其中家庭生活方式決定權是意大利所獨有的。瑞士人身關系的內容有夫妻姓氏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相互幫助義務、婚姻住宅決定權、家庭事務管理權、夫妻的行為能力及日常家事權、妻子的公民權。英美法系國家中,其中英國夫妻人身關系包括夫妻姓氏權、同居義務、婚姻住所決定權、日常家事權。美國夫妻人身關系法,規(guī)定了夫妻姓氏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相互幫助義務、婚姻住所決定權、日常家事權和夫妻生育權等方面的內容。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明確規(guī)定的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有夫妻姓氏權、婚姻住所決定權、夫妻人身自由權、夫妻生育權、夫妻忠實義務。

    二、各國夫妻人身關系立法比較

    (一)夫妻人身關系立法體例

    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理論和民事立法中常常將夫妻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置于“婚姻效力”的范疇中,內容較為集中、系統(tǒng)。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該法分為人法和物法,“婚姻所生的義務”以及“夫妻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就規(guī)定在“人法”編中。《德國民法典》在其全部法律的五遍之中,親屬法集中在第四遍,并在“婚姻”這一章分設“婚姻的效力”和“夫妻財產制”兩節(jié),“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間的人身權利義務。同樣的立法體例還有《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

    英美法系國家有關夫妻人身關系的規(guī)定與大陸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適用的是“配偶權”的概念。形式上,英美法系沒有統(tǒng)一的民法典,夫妻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大多依據的是判例法,因而就比較零散。除了判例,也散見于部分制定的法規(guī)、法令之中。

    (二)夫妻人身關系立法具體內容及評析

    1.夫妻姓氏權

    夫妻姓氏權是大部分國家夫妻人身關系所包含的內容,唯獨法國民法典未將其囊括其中。有無獨立的姓名權,是有無獨立人格的一種標志。在不同的國家,夫妻姓氏權采用的立法原則不一。當今各國關于夫妻姓氏權的立法大致有三種:

    第一,妻從夫姓。瑞士和意大利均采取這種原則。瑞士《民法典》第160條規(guī)定,婚后,夫妻以夫的姓氏為雙方的姓氏。妻子可以向戶籍管理機關官員聲明,表示愿意將自己的原姓氏中的第一個姓氏置于夫妻姓氏之前。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條附加條規(guī)定,婚后,妻子的姓氏前要加上丈夫的姓氏。即使丈夫死亡,妻子在孀居期間仍須保留該姓氏直到其再婚時為止。

    第二,協(xié)商以一方的姓氏為夫妻姓氏。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應當確定一個共同的婚姻姓氏。夫妻可以通過相對于戶籍官員的聲明確定以夫妻一方的出生姓氏為婚姻姓氏。夫妻應使用由他們確定的婚姻姓氏。根據日本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可以在結婚時就夫妻姓氏進行協(xié)商,可以約定以丈夫的姓氏作為夫妻姓氏,也可以以妻子的姓氏作為夫妻姓氏。夫妻離婚時,雙方均有權恢復其婚前姓氏。此外,俄羅斯聯(lián)邦家庭法典也做了相同規(guī)定。

    第三,自由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則明顯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英國和美國均采用了自由原則,即締結婚姻后,妻子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姓氏,可以保留原姓,可以在其原姓前冠以夫姓,也可以變更其原姓而改用夫姓。在離婚后或丈夫死后,以夫姓為自己姓氏的妻子仍可以保留夫姓。

    從上述各國立法看,瑞士和意大利規(guī)定妻必須隨夫姓,妻子作為女性沒有任何的選擇權,實際上折射出了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英美法雖然選擇自由,但是也沒規(guī)定夫可以選擇妻子的姓氏做為其姓氏,實則妻子人格不獨立。而德國、日本和俄羅斯聯(lián)邦采取的方式則更為可取,將共同姓氏的選擇權賦予夫妻雙方,表面上體現(xiàn)了男女平等的進步意義。日本1973年及1974年約定夫姓者占98.9%,此種形式上、觀念上尊重夫妻平等之原則,實質上大多數稱夫姓之現(xiàn)狀下,乃是披著民主的外衣而溫存于封建舊法的制度。

    2.同居義務

    男女結為夫妻,要求雙方相互負有一起共同生活的義務。幾乎所有國家都規(guī)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同居義務,而對于同居義務的停止、同居義務的免除、無故違反同居義務的法律后果則不盡相同。

    3.忠實義務

    外國法中夫妻的忠實義務,主要是指義務,即轉移的夫妻性生活的義務。廣義的解釋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各國在夫妻人身關系中都規(guī)定了夫妻的忠實義務,而沒有忠實義務的具體規(guī)定,比如違反忠實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與夫妻一方共同侵害另一方的第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等問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婚姻訴訟條例》第50條規(guī)定,呈請人在離婚呈請中,或在只要求損害賠償的呈請中,以某人與呈請人的妻子或丈夫通奸為理由,向該人索要損害賠償。這個規(guī)定反映了當婚姻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因違反忠實義務的賠償時,賠償責任人可及于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第三者”。而美國和日本都以判例的形式確定了可像婚外第三者主張權利的原則。

    4.婚姻住所決定權

    婚姻住所決定權,是指選定夫妻婚后住所的權利。德國和日本沒有將此項內容規(guī)定到民法典中。法國《民法典》第215條規(guī)定,家庭住所應是夫妻一致同意選定的住所。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處分家庭住宅及住宅內配置的家具。意大利規(guī)定相對簡單,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及家庭的共同需要自行協(xié)商決定其婚姻住所。瑞士民法典也規(guī)定夫妻共同行使住宅決定權,一方不得擅自對權利加以處分。上述國家都將婚姻住所決定權賦予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而英美法國家卻不然。英美兩國則將婚姻住宅權交由丈夫行使,同時賦予妻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另行選擇住所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法國和瑞士都規(guī)定夫妻一方如果要處分住宅及相關權利,必須要征得對方同意,這一規(guī)定保障了夫妻雙方婚姻住宅決定權的共同行使,同時,也保護了雙方的共同財產權。而英國和美國的規(guī)定,則違背了夫妻平等原則,妻子沒有住所決定權,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享有另行選擇的權利,而這里所說的一定條件指的是分居等非正常婚姻關系。這樣的規(guī)定對女性權利限制很大。

    5.家庭事務管理權

    家庭事務管理權的規(guī)定要求夫妻雙方在家庭事務的管理當中要共同負責,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進行。這里的家庭事務包括很多方面的內容,比如子女的教育及未來等。

    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家庭事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商議進行。如果一方處于不能表達意志或者拒絕一方的合理行為,另一方可經法院批準單獨進行家庭事務的管理。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承擔家庭事務的管理。意大利民法典要求夫妻雙方在家庭事務管理中相互合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阻撓。瑞士民法典規(guī)定得比較詳細,除了夫妻雙方要共同照顧子女和家庭外,尤其對金錢的支付、家務的料理、子女的照顧或協(xié)助他方從事職業(yè)或經營事業(yè)要做出一致意見。

    所有國家?guī)缀跻恢乱?guī)定家庭事務由夫妻共同管理,但是在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管理的情況下,只有法國做了規(guī)定,即經過法院批準,可以由一方進行管理。

    6.日常家事權

    日常家事權,是指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對方權利的行使,其法律后果由配偶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

    就日常家事權的范圍來講,法國、德國、瑞士和日本都認為限于日常家庭生活所必需。美國所規(guī)定的范圍,則僅限于生活必需品的購買,比大陸法系國家的范圍要狹窄得多。對于所產生的效力,一般給予被人即夫妻關系的另一方,但是法國、德國、日本和瑞士還規(guī)定了其例外,包括如果被一方明確表示相反意見或結果無益于家庭且屬明顯過分的開支。

    三、我國夫妻人身關系立法的不足及立法啟示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明確規(guī)定的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有夫妻姓氏權(第14條)、婚姻住所決定權(第9條)、夫妻人身自由權(第15條)、夫妻計劃生育義務(第16條)、夫妻忠實義務(第4條)。

    (一)完善夫妻人身關系立法的立法結構

    《婚姻法修正案》中,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散落于該法的不同章節(jié),說明在立法技術上還有待提高。同一些發(fā)達國家相關立法相比,還不夠系統(tǒng),不夠邏輯。

    大陸法系國家都將夫妻人身關系規(guī)定在了民法典親屬編或是人法部分的婚姻的效力中,我國可參照這種立法模式,在結婚與離婚之間,單列一章,名為夫妻關系,將此部分內容規(guī)定其中。這樣一來,夫妻人身關系相關內容在形式上將顯得比較系統(tǒng)化和具有邏輯性。另外,立法時應多采用具體列舉式,而盡量少采用概況式的立法方式。這樣將使每一個內容都有血有肉,具體明了,讓當事人在運用的過程中具有預見性。

    (二)完善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

    如上述,我國目前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僅僅包含五個,內容嚴重缺乏。并且每一內容僅是概況式例舉,過于簡單,使得司法實踐中處理具體問題時常常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現(xiàn)實中許多矛盾和問題得不到解決。雖然不斷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有所豐富,但是并沒能填補現(xiàn)行制度中存在的許多空白。近年來,學者們就確立夫妻同居權、夫妻忠實義務(具體內容)、夫妻日常家事權及生育權等提出了諸多立法建議,但遺憾的是,并沒有被婚姻法所采納。

    針對上述情況,擬提出以下完善意見。一是應當增加我國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將夫妻同居權、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日常家事權和生育權寫進婚姻法。而夫妻姓氏權等權利,在我國實質上規(guī)定的還是比較完備,充分體現(xiàn)了男女平等原則。

    1.夫妻同居權

    夫妻同居權同時也是夫妻的同居義務,要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生活、居住。夫妻同居權或者是夫妻同居義務在我國《婚姻法》中未做規(guī)定,是法律的缺失。通過對各國夫妻同居權的比較,得到如下啟示:

    (1)夫妻相互享有同居權

    一方沒有合理理由不得拒絕對方的同居要求,雙方應當主動互相配合實現(xiàn)此項權利。

    (2)夫妻同居義務的免除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是必須在這個過程中保障雙方的生命、健康等權利。如果出現(xiàn)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一方身體健康權的,這種同居義務必須得以免除。另外,如果一方出現(xiàn)一些使對方無法忍受并繼續(xù)與之共同生活的情形,也應當免除同居義務。因而,總結起來,在同居義務中規(guī)定出現(xiàn)以下情況,一方可提出免除同居義務:第一,出現(xiàn)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一方身體健康行為的;第二,有酗酒、吸毒等惡習的;第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第四,有被證實的通奸、姘居、、等非法性行為的。

    2.夫妻忠實義務

    夫妻忠實義務要求夫妻雙方對對方都要保持的純潔性。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4條雖然規(guī)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內容未做規(guī)定,因而,需要完善夫妻忠實義務的內容。

    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后果,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一方可以依據此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事實是,違反忠實義務的夫妻一方承擔的僅僅是部分責任,而共同侵害無過錯一方人身權利的第三者卻逍遙法外,由于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無法對其進行懲罰,難以平復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造成的傷害。

    近年來,對“第三者”進行懲罰的呼聲越來越高,憎恨也好,不平也好,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應該讓“第三者”承擔責任的。原因在于,第三者的行為應認定為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配偶權,與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性質同,第三者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縱觀各國立法,美國和日本都以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原則。然而基于民事訴訟制度的限制,對第三者的訴訟不能在離婚時一并提起,而應當另訴。

    在此,需要界定第三者的定義,以確定責任人范圍。第三者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介入對方婚姻,與其發(fā)生不正當男女性關系,給另一方配偶的夫妻關系和家庭的和睦團結及幸福造成一定損害的人。這里有幾個因素不可缺:一是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二是第三者與有配偶者發(fā)生過不正當男女性關系;三是介入對方婚姻,給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權造成損害。

    3.日常家事權

    參照各國立法,家事權首先來講,應當規(guī)定其范圍。通過對各國立法的分析,大陸法系各國家的范圍比較合理,限于日常家庭生活所必需。

    其次,應當家事權權利的取得方式。家事權產生是基于結婚的事實,結婚后自然取得相互間的家事權,因而可以理解為權利的取得無須對方特此授權,但這僅僅限于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情形。對于夫妻分別財產制,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結婚的事實并不當然賦予對方以家事權。

    最后,家事權也應當有一些限制或例外。正如法國、德國、日本和瑞士還規(guī)定那樣,家事權也有例外,這個例外包括如果被一方明確表示相反意見或結果無益于家庭且屬明顯過分的開支。

    相關熱門標簽
    主站蜘蛛池模板: 成人网站免费看黄a站视频| 亚洲成人动漫在线| 全彩成人18h漫画在线| 成成人看片在线| 成人午夜电影在线| 成人A级视频在线播放| 成人综合在线视频免费观看完整版 |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 青青国产成人久久91网| 成人av在线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欧美成人一区二区在线电影| 久久国产成人精品国产成人亚洲| 曰批视频免费30分钟成人 | 日本在线观看成人小视频| 国产成人免费网站app下载| 99久久精品国产一区二区成人 | 亚洲国产日韩在线成人蜜芽| 欧美成人午夜做受视频| 动漫成人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成人四虎免费视频| 久久久久亚洲AV成人片| 国产成人精品影院狼色在线| 成人综合久久综合|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综合一区|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在线播放| 成人怡红院视频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免费tv在线播放| 中文字幕在线看片成人| 久久精品国产成人| 国产AV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无码av片在线观看不卡| 成人免费的性色视频| 成人欧美视频在线观看| 成人在线观看免费| 国产成人精品视频午夜| 国产成人午夜精华液| 国产成人18黄网站麻豆| 亚洲欧洲精品成人久久曰|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水| 欧美成人a人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