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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計算機軟件 源代碼 專利 著作權法與商業秘密法結合保護
一、軟件源代碼的技術特征和商業運作機制
軟件是指揮計算機解決某問題而編寫的程序及相關文檔的總稱。計算機程序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又稱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源代碼是由開發者使用類似于自然語言和數學公式的高級語言或匯編語言,如C、Java、Basic、Fortran等編寫而成,可供技術人員閱讀、修改。而目標代碼則是通過開發工具包將源代碼直接編譯,以0或1的二進制編碼形式表示,能直接由計算機識別,操作并實現某項功能的程序。
從軟件行業的技術特征來看,計算機程序開發的過程,首先從開發人員的技術思想開始,而這種新的技術思想、結構又需要,而且只能通過源代碼的編寫來實現。開發人員通常必須首先分析用戶的實際需要和技術要求,明確此項軟件最終應當實現的功能和用途,然后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術知識,設計算法、確定結構,選擇一種或幾種最優或最適合的高級程序設計語言。接著,利用該語言的開發工具包所提供的語言環境和語法格式編制源代碼,再利用工具包中自帶的翻譯程序將已經編碼的源程序翻譯成目標代碼,由計算機自動識別和運行。初次試運行結束后,開發人員根據運行的實際結果對源代碼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如果初次運行失敗,開發人員則需要使用調試功能查找問題,修改源代碼,再次投入翻譯和運行。一個新程序開發成功往往需要多次試運行并修改,直至得到最佳程序方案,方能將目標代碼及用戶手冊提交用戶,投入使用。當然,這其中也包含有軟件開發失敗,程序預期功能最終未能實現的風險。由此可見,軟件開發最關鍵的技術核心,在于確定技術方案,編制源代碼階段。源代碼具有可操作性、間接應用性,直接反映了開發者的思想和結構設計,決定了軟件的技術含量和智力水平。
從軟件行業的商業運作機制來看,由于軟件從根本上說,僅僅是一種蘊含著技術思想的工具,根本目的在于實現某一特定功能,對于終端用戶而言,其中所蘊含的技術是不必也無需知道的,因為只要其獲得目標代碼并在一定的環境下運行,計算機就可以自動識別并實現其所預期的技術功能,其所支付的購買成本即可以得到償付。可以說,軟件銷售行業的商業運行對普通終端用戶而言,僅僅是一種技術功能實現成本的交易。由于本身缺乏相應的技術知識和背景,獲取源代碼并知悉其中的技術思想對普通的軟件消費者而言毫無意義,如欲規避該功能實現成本,只需要非法復制該軟件的目標代碼并在計算機上運行即可。因此,一般情況下,軟件開發完畢之后,最終用戶只能獲得目標代碼和用戶手冊,除非有特殊約定或公開許可,源代碼是作為軟件開發者的商業秘密,不予提供。然而,誠如上文所述,對于軟件開發行業來說,源代碼的地位卻是至關重要的,獲取了已有軟件的源代碼就可以輕易的獲知其中的技術思想和訣竅,并在此基礎上改進開發,或研究其漏洞,從而大大縮短原有的技術開發成本,研究出改進、替代產品,并從中獲取商業利潤。
二、軟件源代碼單一版權法保護的優勢和不足
目前,除少數技術比較發達的國家允許純軟件專利(P21-22)之外,各國對計算機軟件主要采用版權法保護模式。無可否認,版權保護能成為當今世界軟件立法的主流,必然有其內在優勢和可行性:首先,版權保護范圍廣泛。版權法對作品的創作水平要求較低,即所謂只須具有創造性火花(Creative Spark),而不必達到新穎的、完美的或巧妙的(Novel、Unique or Ingenious) (P24-25)。其次,版權自動保護原則,使源代碼從編碼完成即受保護,至多也只須進行注冊登記,手續簡便,成本低廉;最后,版權法保護范圍有限。只保護表達,不保護創作思想,其他開發者可借鑒已有軟件的技術思想進行創新和優化。
然而,源代碼的技術性特征使得其不可能與傳統版權法所有理念和內容完全吻合,國外有學者甚至認為:“包含計算機程序會導致著作權制度的歪曲 (P77-78)”。
1. 傳統版權法的立法目的與源代碼功能技術性特征不符。
正如通產省1983年《程序法建議》所述,“版權法的宗旨是促進文化發展,而軟件保護則主要在于促進工業或其他產業的發展 (P100)”。日本1970年《著作權法》、韓國1987年《著作權法》及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均在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促進國家文化向上發展 (P1-2)。事實上,版權的產生和發展,源于人類對自身精神領域的關注,是對人類傳播思想、文化、藝術,從閱讀、欣賞、評價中得到思想升華和精神愉悅的肯定。而源代碼則與此完全不同,其開發、編寫、內容、表達都具有鮮明的實用目的和功能性用途,
2. 傳統版權法以文化作品為標準的概念和規則在源代碼領域不適用。
按照上述立法目的,傳統理論將版權保護的作品界定為“對文藝、學術、美術以及音樂范圍內的思想及感情的創造性的表達” (P447)。而源代碼從產生時起,就是一種實用技術工具。雖然表達具有文字屬性,但僅用于轉換為機讀的指令序列,即由機器識別、執行,這與傳統作品的作用大不相同。因此,有學者認為,“程序本身幾乎沒有或根本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其意義只有在計算機運行的過程中才能顯示出來。因此,它作為作品的法律地位在某種程度上是無效的 (P204)”。
3. 傳統版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基本原則與源代碼的“雙重屬性”的沖突。
版權法僅保護富有創意的表達,并不延及創意本身和技術功能,這已成為國際版權保護的共識。只要是非抄襲的獨立創作且表達方式有異,即使與已有作品思想雷同,亦符合版權原創性要求。然而,源代碼兼具表達與技術雙重屬性,其根本價值在于作者的技術構思和功能性步驟設計。同時,其表達的多樣性受到諸多限制。這就可能產生十分不合理的結果:一方面,某些基礎功能的最優編碼方式可能僅有一種,保護此表達,實際上就間接壟斷了該技術思想。另一方面,只要了解軟件源代碼的技術思想,再以不同的表達方式重新編寫,就能輕易規避版權保護。這一弊端,是軟件版權保護最易受攻擊的弱點。
另外,文學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較長,一般為作者終身加死后50年。而大多數軟件壽命較短,只有幾年使用時間。因此,50年的保護期對軟件而言意義不大。
三、軟件源代碼單一商業秘密法法保護的優勢和不足
從一定意義上講,軟件的商業秘密保護是一種“收底”的保護方式,由于其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主動性,在保護軟件源代碼領域具有明顯優勢。
1. 它滿足了權利人壟斷性權利與技術不公開的雙重要求,在避免專利理念沖突的同時,保護了源代碼中的技術思想。
源代碼是軟件開發的技術核心,是開發人員最重要的智慧財富。對此,專利法無法逾越其公開要求,而版權法則對保護思想無能為力。商業秘密保護則正好彌補了二者的缺陷,它保護技術思想和功能,同時并不要求公開,甚至還特別要求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這就滿足了權利人壟斷并不愿意公開技術的雙重要求。當然,不公開技術也就相應的無法享受專利法的絕對壟斷,商業秘密法保護的力度和效力較之專利法而言明顯較弱,然而事實上,這種相對弱勢的保護方式對于軟件業的技術革新而言是不無裨益的。
2. 其保護門檻低,保護力度和期限靈活,權利人有充分的自主性,非常適合軟件行業周期短,革新快,競爭激烈的行業特征。
3. 對開發者未來潛在利益的保護:首先,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在其軟件基礎上進行后續開發。其次,可以低成本壟斷技術及其更新,維護軟件產品的后續利益。如后期技術服務、漏洞補正、界面和擴展性的完善等,微軟公司在操作系統 Windows3.1的基礎上不斷推出Windows95、98、Professional及至Windows XP,就是最好例證。最后,可以維護軟件安全性,防止因源代碼泄露而被他人利用產品安全漏洞攻擊計算機網絡。
然而,單一商業秘密保護也存在弊端:首先,商業秘密法的保護力度有限,往往只能通過軟件銷售協議或雇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主張相關違約或侵權責任,或者依靠開發者自身的保密措施,難以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其次,商業秘密法無法禁止合法獲取秘密信息后完全復制和使用。商業秘密法只禁止對源代碼的非法獲取,不禁止“通過公平和誠實的方法”獲取,按照TRIPS規定,主要指“公平誠實的反向工程和獨立開發”。因此,若第三人破譯了權利人的技術保護,用反向工程獲取源代碼,就有權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在新軟件中完全照搬,形成內容和功能都完全相同的軟件。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原封不動的照搬并無意義,因為盜版目標代碼即可達到同樣效果。事實是第三人往往以反向工程復制部分源代碼用于自己的軟件,產生功能有所差異的新軟件。對此,商業秘密法無能為力。
四、軟件源代碼版權與商業秘密保護的良性互補
在軟件保護領域,版權法與商業秘密法可否并存?對此,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阿爾泰”一案中確認了二者的并存及各自適用的范圍 (P18)。”事實上,“版權與商業秘密在軟件保護中建立了一種精妙的良性互動關系,他們彼此間的支持與配合,既可以克服單一版權保護的‘先天不足’,又可以避免軟件專利保護的不當。二者的結合,在不沖擊現有知識產權體系和符合社會公共政策目標的同時,為軟件業,特別是軟件源代碼,提供了有效、正當的保護(P50)”。
1. 商業秘密法保護側重于保護對象的內容,兼顧了軟件源代碼的技術思想和文字表達,實現了對源代碼雙重屬性的“雙重保護”,彌補了版權法的保護漏洞。
源代碼兼具表達的文字性和功能的技術性,其技術思想和結構是開發人員最重要的智慧財富。但版權法受其立法目的所限,嚴格依照“思想―表達兩分法”界定保護范圍。商業秘密法則恰好兼顧了這種雙重要求:從立法目的上看,商業秘密保護關注的不在于表達本身,而在于表達信息的內容;從保護對象上看,其既保護“表達”,也保護“思想”,任何采取不正當手段或違約獲取和使用“信息”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這就滿足了權利人對軟件源代碼技術思想的關注,有效彌補了版權法保護的缺漏。同時,商業秘密法保護期限、力度的靈活性也彌補了版權法保護期限和范圍僵化的不足。
2. 版權法則有效克服了商業秘密法保護的不足。商業秘密法無法解決的保護力度有限,無法防止合法取得而引發的復制和后續使用的問題完全可以用版權法來補充:一旦源代碼取得著作權,就意味著即使合法獲得,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復制和直接使用,甚至是非常類似的表達都將構成侵權。
總之,在版權法和商業秘密法的結合保護體系下,版權自動產生,不以權利人公開為條件,同時,版權法并不禁止將同一作品的一種表現形式(源代碼)予以保密,而同時公開該作品的另一種形式(目標代碼)。因此,權利人完全可以發行目標代碼滿足普通用戶的使用,而將源代碼作為商業秘密嚴加保護。版權法和商業秘密法分別保護源代碼的“表達”和“思想”,各司其職,相互協調。
此時,對源代碼的獲取和使用就存在以下四種情況:(1)若他人非法獲悉源代碼并進行復制,則構成對版權和商業秘密的雙重侵犯;(2)若其非法獲取源代碼,但僅閱讀并理解其中的結構思想,未復制其表達(如,為發現漏洞編寫病毒程序),則只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3)若其采用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突破權利人的保密措施獲取源代碼,并將其用于新軟件的編碼過程,則只構成版權侵權;(4)若其合法獲取源代碼后僅抽取其中的思想重新編碼,且不構成與權利人源代碼的實質相似,則不構成侵權。
當然,軟件源代碼的這種雙重保護體系,還需對版權法和商業秘密法本身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協調,如擴展版權法立法宗旨和對象,修改以傳統文化作品為標準的各項概念和規則以及滌清二者各自的適用范圍和具體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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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展 商業模式 保護方式
一、前言
去年,北京一家網絡技術企業委托專利事務所,提出將其創造并經營的一項業務的商業模式(或稱作商業方法)作專利申請,目的在于保護這種創新業務的知識產權。自此,我國首例“商業模式保護”專利申請宣告啟動。
創新的構思是所有知識產權的起點。正因為人類具有無限創意的能力,才有僅幾千年的歷史傳承,便已達今天的文明與進步。知識經濟時代為“商業模式”的創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條件,而一個獨特的經營創意往往價值連城!
每一個創新的商業模式都可能蘊含著巨大的財富。會展商業模式創新又是會展業不斷發展的原動力。我國會展業存在著很大的發展空間,經濟潛力和社會影響力巨大,各會展企業都致力于研究新的商業模式。分析、完善會展商業模式保護方式,可以激發創新積極性,有利于會展業更加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二、現行商業模式保護主要方式
1.案例分析
幾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網上商業模式侵權案”,出現了號稱“中國網上商業模式保護第一案”,并以原告勝訴告結。
從案件分析看,被告可以以不同角度提訟,因為商業模式侵權行為具有多重性質。該案從合同的角度看,被告明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原則,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可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著作權的角度看,被告赫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也可以追究其承擔侵權責任;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看,被告顯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存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案原告時,在存在多重選擇前提下,采用不正當競爭關系訴訟,是經過慎重選擇的。如果提起違反“先合同義務”訴訟,那么只能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即采用彌補性經濟賠償,則賠償幅度有限;如提起“商業秘密侵權”訴訟,則會面臨原告舉證復雜、訴訟成本較高等風險;如提起“侵犯著作權”訴訟,那么即使勝訴,所得賠償數額也較小。而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不但可以要求被告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因此,無論從經濟角度,或是從社會影響角度,還是從舉證的角度,選擇不正當競爭訴訟都顯得比較理想。
2.專利法對商業模式的保護
進入21世紀以來,發達國家逐步采用專利法對商業模式實施保護。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在法規完善度、操作規范度、社會認知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展。
專利法在保護范圍上基本可以涵蓋商業模式的各個領域。專利法將對能夠構成技術方案的商業方法的構思進行保護。權利申請人一旦在權利要求書中寫明專利保護的范圍,他人就很難通過以修改的方式規避其核心內容。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商業模式專利解釋為“借助數字技術、網絡手段經營的、有創造性的商業方法”。毫無疑問,作為抽象概念、智力活動規則與方法的單純的商業模式,例如不含技術手段的經濟管理方法、記賬方法、生產和組織制度等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如果這種“規則和方法”通過某技術方法表現或實現,并應用于商業運作,則會因為其具有了可專利性而可能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3.商業模式保護存在多樣性
僅從以上案例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可以看到,商業模式保護的方法有很多,國內外各界也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實踐,包括著作權保護、商標保護、專利法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從目前分析看,綜合考慮各種保護方式的利弊,用專利法對商業模式進行保護是比較恰當的一種選擇,實踐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但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這些成功的實踐都集中在電子商務、網絡游戲、金融和商業行業,如我國2001年6月公開的發明專利“商業網站與個人網站在互聯網上的聯鎖經銷模式和方法”;2002年底、2003年初先后授權的兩件美國花旗銀行商業模式專利;2007年8月公開的發明專利“實際品牌融入網絡游戲的商業模式”,等等。
三、會展商業模式的專利保護
1.必要性
發達國家對商業模式提供專利保護,與其國情和產業背景密切相關。它們擁有為數眾多、先進實用的商業模式,并產生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必然要思考放寬該類專利審查標準,將商業模式納入專利體系。2000年,在美國率先打破“商業模式除外”原則,為商業模式授予專利權打開方便之門后,曾遭到歐洲國家的強烈抵制。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加入到商業模式專利申請人的行列中,許多國家開始轉變立場并迅速調整本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給予商業模式以前所未有的保護力度。我國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建設創新型國家、達到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目標,必須在滯后于發達國家的商業模式保護方面快步前行。
一方面,會展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目前仍局限于商標、技術發明、外觀設計、新型應用等傳統領域,而對其商業模式保護國外也剛剛起步,國內尚屬初涉。接近或趕上國際先進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會展商業模式保護可以作為切入點。另一方面,會展業是現代服務業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發達地區著力扶持、快速發展的行業,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保駕護航。因此,實施會展商業模式的專利保護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2.可行性
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04年10月1日頒布的《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試行)》中,關于“商業方法”(即商業模式)有這樣的解釋:“商業方法涉及商業活動和事務,這里所說的商業比傳統意義上的商業含義更為廣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拍賣、投資、營銷、廣告、旅游、娛樂、服務房地產、醫療、教育、出版、經營管理、企業管理、行政管理、事務安排等。”《規則》認為:并非所有的商業方法都可以申請專利權。從技術性來說,商業方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非技術性的傳統商業方法和采用新技術手段---如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完成的商業方法。申請專利的商業方法應當符合我國發明專利入門條件,即具有“技術三性”:解決技術問題、具有技術效果、采用技術手段。傳統的商業方法,因不具有“技術三性”,因而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只能歸入“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所以無“可專利性”。
從近幾年國內會展業的實踐看,符合“技術三性”要求、具有“可專利性”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如2008年4月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行的以“三大平臺互動構成全新展會運營模式”為亮點的“第二屆中國(深圳)國際科學生活博覽會”有這樣的描述:展會內容和形式上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展會以“集成、體驗和互動”三位一體的形式,為企業和大眾構造良好的交流溝通的展會平臺,同時結合全國性的活動和互聯網及媒體的資源,確立了三大平臺互動的全新展會運營模式。又如2006年5月在蘇州國際博覽中心舉辦的以“新模式展會將成為BtoB的亮點”標注的“慧聰網水工業產品采購交易會”,充分結合了傳統貿易展覽會和電子商務的優勢,采用“展覽交易會+電子商務平臺”――線上線下互動的方式進行等等。
現代會展均充分利用當代電子、信息、數字等技術手段,竭力在視聽影響力與效果、信息傳播的時空寬廣度、受眾對信息雙向傳遞的便捷與安全等各方面不斷創新與完善,結合會展本身的組織形態、展示形式、時空構筑、服務方式、營利模式等的創新,蘊涵著充足的“可專利性”條件。利用好這些條件,進行有條理、符規律、合法規、重技巧的開發、設計,以專利形式實現會展商業模式保護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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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措施 商業模式 消費觀念 電子書版權
張慧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2011級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著作權法定補償請求權研究”(12BFX114)的初期成果以及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中國電影產業的版權制度研究”(2012B1303)研究成果。
電子書開啟了一個全新的時代也帶來一個充滿危機的時代,技術的發展使對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更為簡單、快捷,如何在電子書時代平衡作者、內容提供商、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是版權法律制度面臨的難題。
一、技術措施在數字化作品中的適用
1. 技術措施的適用與爭議
“版權法所保護的技術措施是指版權人所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和方法。”[1]技術措施可以控制對作品內容的使用方式和復制、修改方式,甚至可以控制受保護內容在個人電腦上的安裝及保存時間,確保所獲得的內容只能在固定的設備上使用。
實際上,通過技術措施來控制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存在于作者、內容提供商以及消費者之間的緊張關系。“作者和內容提供商需要對作品設置技術措施保護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然而更多的消費者卻希望獲得更高質量的數字作品以及可以自由使用他們‘購買’的數字化作品并依照他們自己的意愿使用。”[2]顯然,包含技術措施的數字作品使得顧客的期望落空,因而消費者對于技術措施十分不滿,那些愿意接受付費使用電子作品的人認為,他們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為技術措施對他們實施了限制。而且消費者普遍抱怨,使用技術措施的產品缺乏良好的兼容性。“有觀點稱,技術措施的使用是預先設定使用者會對數字化作品進行盜版,或者為盜版使用提供出租。”[3]反對技術措施的觀點普遍認為,技術措施是對合法購買者使用的不公平鎖定,使得他們不能按照自己的預想來使用合法購買的內容。
“對技術措施適用的爭議仍然沒有定論,但值得注意的是,業內人士對于蘋果公司進入電子書市場表示失望,原因是蘋果公司使用對電子書進行編碼的技術措施來防止對其所提供的電子書的盜版等侵權行為。”[4]2009年,蘋果公司已經宣布在iTunes中出售的數字音樂作品將不再使用技術措施,顯然在電子書領域,蘋果公司使用技術措施的行為被業內人士看做一種保守的商業模式。使用技術措施是權利人大力呼吁的結果,為什么在版權保護受到威脅的情勢下,版權產業的參與者對技術措施的態度卻發生截然不同的轉變,要說明這個問題,可結合網絡環境下的商業模式加以考察。
2. 技術措施與商業模式
技術措施發展并沒有破壞目前的版權體系,相反,創造了新的商業機會。“目前,技術措施的適用看似打破了權利所有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但事實上這并不意味著技術措施會破壞版權法體系,相反,技術措施將推進商業模式的建立,過強的版權保護對市場是不利的。”[5]
蘋果公司利用“fairplay”進行數字版權管理,但該技術措施的實施使得蘋果公司的產品不能和其他設備兼容。這種全新商業模式被認為是數字音樂銷售的經典商業模式,甚至蘋果公司的競爭對手都承認,iTunes和Ipod代表了數字媒體產業的模式。
在蘋果公司看來,技術措施與數字化作品的關系如此緊密,不可分離。“但在2009年初蘋果公司突然宣布放棄在數字音樂作品中使用技術措施。蘋果公司宣布轉變商業模式是因為要順應消費者對自由使用的要求。”[6]也可以說,蘋果公司放棄了經典商業模式轉而滿足消費者希望獲得的自由使用商業模式。蘋果公司放棄技術措施保護的決定在互聯網世界產生了巨大影響。這種全新靈活的商業模式,反映出:第一,蘋果公司迎合消費者對于音樂作品使用方式的要求,因為技術措施對數字音樂作品的限制過多;第二,權利擁有者認識到過強的內容控制手段并不會改善盜版帶來的影響以及利潤的下滑,相反,可能還會適得其反。
“技術可用來幫助保護作品以制止未經許可的獲取、復制、篡改、發行、表演或展示作品。由于技術發展的速度很快,因此基于專門技術而發展的保護和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可能是有限的。”[7]商業模式的轉變正是對技術措施保護有限性的彌補。這并不是說技術措施遭到了全面否定,至少在法律層面上,技術措施仍然是保護版權利益的“一把鎖”,在商業領域,是否選擇技術措施則是一種商業策略。
二、電子書版權保護的困境與商業模式的新發展
1. 電子書產業的版權保護困境
在我國,電子書版權保護的困境尤為突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多渠道獲取電子書的不同商業模式,消費者支付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獲取需要的作品。雖然這些電子書內容經過技術措施處理,但依然存在被非法破解的風險。此外,網絡時代的到來培育了人們免費“分享”資源的理念,大量網絡資源共享平臺的出現使得作品被免費“分享”,而被“分享”的作品往往未經作者授權,版權糾紛不斷。
大量泛濫的“山寨”電子設備的出現也給本來就嚴峻的電子書版權保護形勢雪上加霜,人們根本無需付費就可以手持山寨設備,盡情下載免費網絡電子書,網絡儼然成為盜版作品的集散地。作家們根本無法從電子書出版中獲得收入或收入根本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對于電子書版權的授權顧慮重重,不敢輕易涉足。我國電子書市場呈現的畸形態勢嚴重制約著電子書產業的發展,電子書版權保護制度面臨著考驗。
2. 電子書商業模式的新發展
我國已經成為全球電子書最重要消費市場之一。2010年,我國電子閱讀器銷量預計達300萬臺,銷售額將達60億元。“在商業模式上則形成了以中國移動為代表的運營商主導模式、以盛大和方正為代表的電子書門戶模式、以漢王科技為代表的終端廠商主導模式,及以上海世紀出版集團為代表的出版社主導模式。”[8]各種商業模式都采取了技術措施保護手段,包括加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簽名技術、權限設置及認證制度。總體來看,我國電子書產業中所使用的技術措施比較嚴格,僅能在電腦和專用閱讀器中閱讀且不可以復制和傳播。
美國是電子書產業發展的領先國家,在美國比較有影響力的4家從事電子書業務的公司是:亞馬遜、索尼、Barnes&Noble和蘋果。這些企業采取了不同的保護模式。亞馬遜使用了強有力的技術措施保護從亞馬遜公司購買的電子書版權。而索尼與Barnes&Noble則采取了一種開放的系統Epub,該系統只是在基礎軟件中使用了一層技術措施,因此,索尼公司與Barnes&Noble的電子書可以在任何使用Epub軟件的平臺中閱讀。業內人士呼吁亞馬遜公司不要利用編碼鎖住其提供的內容,而是加入Epub的使用行列中來,但尚沒有得到響應。蘋果公司則聲明不會使用Epub軟件而是使用蘋果公司的“fairplay”技術措施來保護蘋果公司獲得的電子書版權。Barnes&Noble則了自己的電子閱覽器――Nook。Nook同樣使用了技術措施但是允許讀者更改文件格式以及“分享”,即一個使用者可以借給另一個使用者閱讀最多兩周,當然要使用Nook軟件,在借閱期間,第一個使用者就無權接觸該作品了。
相比之下,美國電子書產業所使用的技術措施更靈活更具兼容性。而且據業內人士分析,技術措施保護手段將會從嚴格轉向開放。隨著技術的發展,電子書市場將迎來如同之前電子音樂市場一樣的競爭情景,技術措施仍然是電子書商業模式的一部分,使用技術措施仍然是內容提供商的責任,同樣技術措施也不能完全解決版權的困境。
三、電子書版權保護中技術措施適用的新趨勢
“技術措施、不兼容的播放器、自由獲取,這些都已不是消費者關注的問題了。”[9]完美的設計、合理的市場規劃,例如iTunes就表明成功的商業模式在于提供一個合法的下載和在線使用的渠道。盜版也許是不可避免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制定者和產業參與者無法采取措施來消除盜版帶來的影響。電子書出版商至少應保證消費者通過合法渠道獲得電子內容要比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盜版內容更容易。
(一)技術措施仍然是保護電子書版權的有效手段
出版產業在使用技術措施的問題上出現分歧。隨著更多的內容提供商和服務商進入市場,最重要的問題是是否使用技術措施以及怎樣設計技術措施來保護版權。決定是否保護技術措施,網絡出版商需要明確使用技術措施的缺陷:如技術措施并不能制止盜版和非法使用;無論技術措施設計得多么復雜,并不是不能被破解的。
網絡出版商面臨的另一個強大障礙是免費文化和分享理念。這些消費者不愿意為數字內容付費,而視技術措施為可規避的障礙,甚至是一種挑戰,他們認為并不需要立法來保護技術措施。為避免陷入無休止的版權保護的爭議中,版權所有者開始認識到允許消費者自由使用他們購買的內容,提高硬件產品的兼容性,將有助于改變電子產品在消費者眼中僵化的概念,可促進電子產品銷售。技術措施適用的目的是防止未授權的內容被共享,但要確保消費者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所購買的內容。
盡管技術措施不能消滅盜版,卻是有利的品牌內容工具,不同的內容提供商可在不同的技術措施的包裝下出售相同的歌曲、圖書。數字音樂產業證明了使用技術措施可說服版權所有者提供作品的電子版讓公眾分享。決定是否使用技術措施,內容提供商們需要謹慎設計技術措施的模式,預想可以得到怎樣的良好結果。
(二)不斷發展和完善具有創新精神和競爭力的商業模式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kernochan法學研究中心在一份有關媒體與藝術的研究報告中指出,技術措施會促進內容提供方式的創新,促進新商業模式的發展。無疑,接受新模式有助于電子書產業的發展。網絡出版商和內容提供商不需要再控制消費者的使用行為而是需要設計利用技術措施保護電子書版權的商業模式。在出版業的交易中,網絡出版已是公認的新興產業,發展前景廣闊,如果傳統出版商害怕利潤下滑,對電子書版權交易持有疑慮,仍采用嚴格僵化的技術措施來控制版權,這種方式顯然違背了電子書貿易的發展趨勢,也不利于鼓勵顧客通過合法渠道獲取電子書,同時還打擊了作者創作和出售作品的積極性。
結 語
技術措施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中均受到認可,我國在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時在法律責任中也作了規定,但從邏輯上來講不完善。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單設一章專門規定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確認了為保護著作權和相關權,權利人可采用技術保護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保護措施。技術措施并不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內容而是一種保護手段。適用技術措施固然受到法律保護,但法律并沒有規定也無法設計技術措施的適用程度。
目前的情況是,在版權產品內容相同的前提下,取得市場優勢地位的因素取決于產品和個性化服務。盜版會變得越來越沒有吸引力,因盜版者無法提供有吸引力的增值服務,這從蘋果公司培養出的難以置信的品牌忠誠度可見一斑。隨著電子書制作成本的降低,電子書的價格也更具吸引力,消費者也更愿意付費購買合法作品。消費的日趨良性化使得出版商、內容提供商和消費者都從中受益。技術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盜版帶來的影響,但發展的根本動力還是源自不斷地創新。靈活適用技術措施趨勢切合了消費者的消費預期,也更符合消費者保護原則。作品的數字化趨勢已經無法逆轉,在互聯網環境下,技術、創新與消費觀念的改變是保持產業良性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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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提出
電子商務是一種以網絡為依托的商務形式,這種商務形式正在全世界范圍內擴大。但是,雖然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日益增多,但其效益在許多發展家還沒有很好體現出來。僅從我國內地來看,很多電子商務商家只是在進行初步嘗試,他們在股市融資方面的成就并不大,這可以從納斯達克股票指數及具體股價的表現中窺見一斑;而在各種銷售(包括產品、信息等)活動中的盈利也十分有限,甚至沒有盈利乃至于虧損。這種不盡如人意的情況一方面是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剛則起步所必然經歷的過程的體現,另一方面,也與電子商務的開發及相關法律保護不完善有很大的關系。
首先,在我國電子商務是一種嶄新的行業,作為商業經營來說,它的內容還十分有限,也沒有體現出足夠的新穎性。比如,就網絡功能來說,它一般包括信息提供、網上購物和信息傳遞這3個方面,但是,電子商務商家通常進行的經營性活動僅僅是網上購物,而對其它兩項功能的利用并不完善。商家在這兩項服務中通常只在初次接入時收費,之外便不另行收費。這樣,所謂的電子商務幾乎變成了網上購物的代名詞。
即便是就電子購物而言,從我國內地網上購物的情況來看,由于網絡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上沒有不可替代性,并且不能簡捷有效地解決由訂貨到付款、送貨的種種細節問題,因此,選擇網上購物的用戶大多數是那些使用專業商業網絡(分類產品網絡,如農產品網絡交易中心等)的商業或專業用戶,而一般零散用戶并不會選擇網上購物。這樣一來,網絡交易的數額就受到很大限制。
網絡的開發利用是如此,對網絡商業的立法保護也是如此。比如,就網上購物來說,雖然網上購物的標的物常常就是普通商品,但是,這種交易形式畢竟是新興產業,是建立在新型電子技術基礎之上的,國家應當從各方面予以促進。尤其是網絡商家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如果不加強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那么,那些率先發明新穎的交易模式的商家就得不到保護,在競爭中就難以生存。然而,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滯后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相反,由于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起步較早,在電子商務經營中對網絡功能的利用比較全面,使包括信息使用收費服務、新聞廣告、網上購物等都得到了開發。而就網上購物來說,由于許多電子商務商家在經營方面具有創新的思路,發明了于電子購物的多種技術,創造了電子購物所獨具的商業模式,如電子支付與訂貨一體化、網上競價等等,這就吸引了大量的一般網絡用戶。并且,由于這些國家及時地就電子商務進行立法,對發明了新型網絡經營形式的電子商務商家進行保護,這就使他們可以在劇烈的競爭中得到保護,從而能夠生存下來并發展壯大。可以說,這些國家的電子商務額之所以能夠不斷增大,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鑒于這種情況,廣泛借鑒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在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中的創新經營進行保護,應當成為我國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工作。而美國在授予網絡商業模式專利權方面的突破無疑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與法律保護提供了一個重要范例。
二、網絡商業模式專利在美國的起源及發展
網絡商業模式專利是在美國首先確立的。1999年1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項裁決使電子商務中的網絡商業模式成為可專利主題。這項裁決是就州立街道銀行與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以下簡稱SS公司)對聯邦巡回法院所作的判決提起的上訴申請作出的。該訴訟中所涉及的問題是,被申請人簽名集團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以下簡稱S公司)所擁有的一項專利號為193056的“互助基金管理方法”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中關于發明專利的要求。[1]
在美國,發明專利的形式原本有4種,即過程(程序)、機器、制造產品和物質成分。[2]單純屬于抽象思維(如機程序)和人類經驗(如管理方法)的東西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審理該案第一次上訴的聯邦巡回上訴法庭認為,S公司的該項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記載的6項權利要求中的每一項均有其對應的結構,因此該要求所主張的為一機器,具有可專利性。這樣,S公司的專利權就應受到保護,SS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通過該案,電子商務經營方法第一次作為可專利主題進入了美國專利領域。同時,通過該案也初步明確了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內涵,即商業方法作為技術與經驗的結合、并表現為一個完整的處理系統,能夠證明其是實用的,就可以被授予專利。
類似的案件還有美國亞馬遜電子商務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公司)訴巴山德高貴電子商務公司(以下簡稱巴山德公司)侵權案。亞馬遜公司擁有一項專利號為5960411的專利,即被稱為“一擊成功”(One-click)的全稱為“通信網絡訂購貨物的方法和系統”的專利(1999年9月28日獲得專利權)。該專利有26項權利請求,主要內容為一種電子商務的方法,由客戶機系統、服務器系統、確認器、客戶權系統和訂貨按鍵組成。同年10月21日,亞馬遜公司起訴巴山德公司,稱后者的一項稱為“快車道”( Express Lane)的網上購物技術與其專利相同,為侵權行為。
此案與前面所舉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為未經許可的使用而導致的侵權,后者為獨立開發的技術而投入使用。但是,法院的立場是明確的,即已經授予專利的商業模式,他人不得開發使用。因此,雖然亞馬遜案尚未審結,但法院已經發出了禁止被告使用其購物系統的禁令。
盡管上述兩個案例為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但實際上,美國關于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確認和保護早在1999年以前就開始醞釀了。如1996年2月16日公布的《計算機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已經指出,在審查商業方法時應和其他方法同等對待。而在2000年3月29日頒布的《自動化商業方法專利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中,電子商務模式作為“商業數據處理”專利已被正式歸入第705類專利之中。因此,到為止,包括數學算式、軟件設計、商業模式甚至打印材料等在內的多種在以前是不可專利的主題都已進入可專利范疇。[3]
三、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性質與內容
雖然網絡商業模式在美國已經成為專利的形式之一,但是,關于其性質和內容尚值得認真分析。
【關鍵詞】社區參與;商業模式;青溪古城;價值鏈理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提出:要把旅游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這表明旅游業的發展要以人為本,不僅要以旅游者為本,也須以旅游地居民為本,以促進城鄉統籌、落實富民工程為戰略思想。社區參與旅游發展,是特定區域在旅游業發展中,將社區居民作為旅游業發展主體,通過對旅游規劃、開發、運營、管理和監督等決策與執行體系的廣泛參與,在保證區域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同時,實現社區全面發展的新模式。由此可見,社區參與旅游發展,不僅可促進區域旅游業可持續發展,還可為當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增收渠道,這正是以人為本思想在旅游業發展中的重要體現。因此,本文在古鎮旅游商業模式設計中引入社區參與理論,保證社區居民合理參與古鎮旅游并分享發展利益,不僅是落實富民工程的戰略舉措,也是實現兩大戰略目標的重要途徑。
一、旅游商業模式概述
(一)商業模式的概念
按照學術上為多數人公認的定義,商業模式是:“為了實現客戶價值最大化,把能使企業運行的內外各要素整合起來,形成高效率的具有獨特核心競爭力的運行系統,并通過提品和服務,達成持續贏利目標的組織設計的整體解決方案。”根據旅游產業的特點,將其商業模式分為收入模式、投資分期、營銷模式、經營模式、管理模式、開發模式及融資模式七大方面。
(二)旅游商業模式研究現狀
總的來說,從商業模式的角度對旅游開發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化、網絡化對旅游商業模式的影響;基于文化保護及促進文化產業集群化發展的文化旅游開發中的商業模式設計以及遺產遺址類旅游資源開發中商業模式的設計等。可見,在已有的旅游商業模式研究中與利益相關者理論特別是社區參與理論的結合研究較少,這種研究及其發展趨勢與我國旅游業發展的人本化宗旨是相悖的。因此,本文將以此為突破口,以青溪古城為例,引入社區參與理論對古鎮旅游開發中的商業模式設計進行相應研究,以期通過成功的商業模式,對促進我國古鎮旅游朝著“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方向發展有所裨益。
二、青溪古城旅游開發及社區參與旅游發展的現狀分析
(一)青溪古城概況
青溪古城隸屬廣元市青川縣,地處四川盆地西北角,川、陜、甘三省結合部,素有“雞鳴三省”之美譽;同時,青溪古城在地理位置上處于川陜甘旅游金三角的中心區域,西北接大九寨生態旅游區,東南連川東南紅色旅游區,并且是四川大九寨旅游環線上的重要節點,也是進入唐家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必經之路,與東河口地震遺址相鄰,區位優勢十分突出。近年來,青溪古城憑借突出優勢,堅持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初步形成了"生態旅游、土特山珍、礦產加工"的產業發展格局,尤其是旅游產業發展勢頭良好,2006年第三產業產值2084萬元,截止2007年已建成星級農家樂40余家,初步形成集生態觀光、休閑度假等功能的青竹江鄉村旅游帶,核心鎮區――青溪古城的旅游開發尚處于起步階段,基本上還沒有形成旅游接待能力。
(二)青溪古城社區參與旅游發展現狀分析
(1)參與規模較小,以個別參與為主,仍停留在自發參與階段。(2)參與廣度不足,以農家樂為代表的餐飲、住宿為主,有待進一步拓展。(3)參與深度不夠,還沒有形成社區與旅游區息息相關的利益機制。(4)參與形式單一,以個體經營為主,有待進一步發展多種經營形式。
三、社區參與青溪古城旅游開發的必要性分析
1.促進災后重建的需要。青溪古城在5.12汶川地震中受災嚴重,基礎設施損失巨大,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災后重建不僅僅是建筑的重建,更是居民生活信心的重建,如何做好居民安置、解決當地民生才是各級政府關注的焦點和主要任務。在青溪古城災后重建過程中,抓住恢復重建機遇,通過正確引導社區居民參與到古城旅游開發當中,是災后重建中幫助當地居民安居樂業、重建家園重要途徑,也是執行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的重要舉措。
2.豐富旅游產品的需要。體驗社區文化和參與社區生活是古鎮旅游活動的重要組成,通過社區居民廣泛的參與旅游,理解和支持古鎮旅游開發,主動參與社區旅游,不僅可以豐富旅游產品,也能豐富旅游產品的內涵。
3.旅游持續發展的需要。通過倡導社區充分參與到古鎮開發中,確保社區和當地居民能獲得各方利益,從而維護古鎮旅游的可持續發展和區域的社會穩定,最終實現旅游業可持續發展。
4.保護本土文化的需要。青溪是著名的羌氐聚居地,羌氐文化歷史悠久、內涵豐富,通過居民參與旅游的接待與開發,能夠使居民認識到本地文化特別是羌氐文化的價值,從而提高對本土文化、羌氐文化的重視,有利羌氐文化的傳承與保護。
四、青溪古城旅游開發商業模式設計對策
根據青溪古城社區居民具體情況,針對青溪古城社區參與旅游的現狀,從商業模式中的開發模式、融資模式、管理模式、經營模式這四個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度最強的因素出發,對青溪古城旅游商業模式進行系統的研究設計,保證社區居民最大限度的參與到古城旅游開發中來,從而實現社區利益最大化,保證青溪古城旅游不僅為旅游者所滿意,更為社區居民所滿意。
(一)開發模式
與眾多旅游形式相比,以古鎮旅游、鄉村旅游為代表的社區型旅游是社區居民最易參與、受益最多的旅游類型,在青溪古城旅游開發中,以“發展大旅游,培育大支柱,形成大產業”的開發理念為指導,依托歷史悠久的古鎮旅游資源和獨具川北特色的鄉村旅游資源,提出“古城+鄉村旅游+旅游地產+綠色產業+生態景區”的產業綜合開發模式,大力發展古鎮旅游和鄉村旅游,讓古城內外居民皆能最大化的受益于古城旅游的開發。
(二)融資模式
一般情況下,社區居民的投資能力和經驗管理能力都十分有限。因此,在青溪古城旅游開發中,除了旅游地產這類資金投入大、經營管理難度高的項目以外,對于土特產生產加工、本地工藝品生產、民俗表演、民居客棧、特色餐館等這類資金投入較小、經營管理簡單的旅游項目則主要由政府通過提供技能培訓、財政補貼和優惠政策等形式,引導社區居民通過對自家建筑的風貌改造和業態置換參與其中,讓社區居民人盡其才、物盡其用,都能參加到古城旅游開發當中,并形成多元投資主體的融資模式。
(三)管理模式
旅游管理模式主要表現為旅游管理機制的組織模式,合理的組織模式既能發揮政府在旅游產業發展主導作用,又能保證社區居民在旅游管理上的完全參與,同時又能彌補居民經營管理理念落后的不足,從而保證旅游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結合青溪旅游開發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引入“政府主導、公司主體、居民參與收益”的旅游開發理念,將青溪古城旅游開發管理模式設計為“政府+公司+社區居民旅游協會”的三維一體的多元組織模式,提升社區參與的深度,讓社區民居正在成為古城旅游開發的管理主體。(如圖1)
圖1青溪古城旅游管理組織結構示意圖
(四)經營模式
根據青溪古城旅游開發特點,針對古城居民實際情況,將設計土地使用權出讓模式、項目經營權出讓模式、資產所有權出讓模式、項目合作經營模式、項目獨立經營模式等多種旅游經營模式,社區居民根據自身實際特點,以不同的形式產于到古城旅游項目經營中,從而更加拓寬了社區參與渠道,豐富了社區產于形式。
五、結語
以人為本是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社區參與旅游發展是以人為本思想在旅游業發展中的重要體現,基于社區參與理論的商業模式是引導社區居民參與旅游發展的重要途徑。本文在此拋磚引玉,望更多研究者、規劃者能夠來探討這一課題,扶持和推動這項意義重大的工程進一步向廣度和深度進軍。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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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郵政產業發展至今,已經有超過五百年的歷史。在最近兩個世紀以來,它基本上依賴同一種商業模式:客戶通過購買郵票向郵遞者付費,以獲得物流服務;服務的價格通常由距離、物品尺寸與重量綜合決定。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郵政市場的規制逐漸寬松,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商業模式開始衰落了。在世紀之交,歐洲一系列國家郵政行業開始發展新的商業模式,同時維持既有的核心業務,為平衡老模式與新模式之間的緊張關系作出了一系列嘗試。丹麥羅斯基勒大學組織和戰略副教授Kristian J. Sund 與其團隊對這一變革進行了密切觀察并得出了一系列關于管理新舊商業模式的有益啟示:
一,不要過早改變組織結構。組織結構通常被視為執行組織戰略的手段。但在商業模式變革中,卻不要過早改變組織戰略與組織結構。2006年,丹麥為進入新領域,收購了信息物流公司Stràlfors,之后即在Stràlfors展開了一系列創新業務,希望實現新事業的協同發展。然而,Stràlfors一直徘徊不前,并于丹麥郵政和瑞典郵政合并后被掛牌出售。這一事件的啟示是,任何想要發展新商業模式的組織,最好不要急著為新模式建立組織架構。事實上,組織架構僅僅是商業模式的組成部分,在商業模式成熟之前,需要充分地探索和試驗。
二,平衡高層支持和基層探索。發展新商業模式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企業行為更加適應變化中的商業環境,發掘新的價值流。例如,瑞士郵政發現,除了作為網絡購物的分揀者和快遞員之外,還能夠通過自己的品牌優勢,通過出售SSL(安全套接字層)證書、數字簽名方案以及郵件證書,開拓新的價值。但是,這一選擇意味著公司需要增強在IT端與銷售端的能力――這是和組織既有的核心業務大為不同的。這種情況下,高管往往會給新業務過度的保護,甚至會出現控制新業務,乃至外行領導內行的傾向。而事實上,新業務需要和總部保持一定距離,這樣一線工作者會有更多的空間和來按照自己的方式進行經營,而不是受上層影響,受制于既存慣習。
關鍵詞:商業模式分類;開放式;封閉式
近年來,諸多中外學者都意識到商業模式的獨特價值并進行了深入的系統性研究。其中,商業模式的分類問題是其中的熱點問題。現行的商業模式分類方法有很多種,但是目前沒有哪個學者能真正建立起一個全面、清晰、實用,并且令人信服的商業模式分類體系。究其原因,主要是商業模式涉及的面過于寬泛,研究者在進行分類的時候往往不能夠囊括進所有的指標體系。本文在對已有研究進行全面考察的基礎上,嘗試挖掘新的分類指標,創新現代商業模式的分類方法。
一、一種商業模式分類的方法
曾任蘋果公司“軟件布道師”的格威·卡瓦薩奇提醒人們:能最終形成有效商業模式的創意和想法少之又少。為了幫助人們找到切實可行的商業模式,他提出了一個商業模式評價坐標。這個坐標以“對客戶的價值”為橫軸,以“你提供獨一無二的產品或服務的能力”為縱軸,由此出現了四個象限。
第1象限:不但你的東西對用戶非常有用,而且只有你知道該怎么做。
第2象限:“冤大頭型企業”沒有人覺得你的東西有用,但只有你在這么做
第3象限:“湊趣型企業”不但沒有人覺得你的東西有特別的用處,還有一大幫人在跟你做一樣的東西。
第4象限:“平庸型企業”你其實沒什么獨到的能力,但你做的東西有一定的用處。
只有處于第1象限的企業采用的是正確而有效的商業模式,它們不僅著眼于顧客價值而且具有無法替代性,從而提高了同質企業的競爭門檻。令人遺憾的是,處于這個象限的企業相當少,大量企業都只能歸入第2、3、4象限。卡瓦薩奇的這個評價坐標對于我們判斷一個商業模式是否有價值很有用處。不過,隨著商業模式的迅速流行和廣泛采用,這個現有的二維坐標已經完全不能滿足需要。仔細分析發現,這個坐標缺失一個維度,而且這種缺失是一個致命的缺失,這就是盈利維度。一個企業能為客戶創造獨特價值,但如果沒有良好的成本結構和盈利模式,最終也只能因為持續虧損而難以為繼。
可以看出,任何一個商業模式都是一個由客戶價值、企業資源和能力、盈利方式構成的三維立體模式。
二、基于盈利維度的商業模式分類初探
現行的商業模式分類多專注于客戶價值和企業資源兩個維度,而對盈利方式這個維度卻
關注甚少。具體來講,盈利方式就是企業的收入模式。按此維度,市場中的企業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企業從成立之日起就堅持既定的商業信條和收入模式,有關競爭定位的重大決策在基本確定后,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可能在短期或是中期改變,這類企業采用的是“封閉的”商業模式。比如西南航空公司,傾向于保有狹窄的業務領域,至少在長期內是保持不變的。
與之相反,另一類企業更加關注于具體的財務收益,而非某種既定的競爭定位戰略,這類企業采用的是“開放的”商業模式。這類企業傾向于擁有更廣的主營業務領域,而且可能隨著時間的改變極大地改變自己的組織架構。通用電氣公司從1892年的僅僅生產電燈泡、發動機以及小器械的生產商發展成為廣泛多樣化的聯合大企業,它已經成為開放企業商業模式的典范。
有時,直接競爭的雙方采用幾乎完全相反的商業模式,一個是封閉的,而另一個則是開放的。在美國的制藥領域,沃爾格林和CVS就是兩類公司的例子,它們都創造了正的和總體增長的經濟利潤,然而多年以來它們追求的卻是非常不同的商業模式。因此,對于封閉的或開放的商業模式的選擇,沒有固有的好壞之分,企業應該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明智的選擇。
三、封閉的商業模式:深度探究
封閉的商業模式常常作為企業家愿景的一部分自發產生,它反映了公司創立者的信念和偏好,有時在創立者離開公司之后,還能持續數十年之久。作為一個案例,柯達公司始終堅持喬治·伊斯門所創立的商業信條,通過堅守這些有近百年歷史的信條,該公司獲利頗豐。
封閉的商業模式有很多標志性的優勢和劣勢。它們的優勢在于:它們幾乎不可能被堅持不同商業信條的競爭者復制,而它們則可以通過在相鄰產品領域以及新市場的自我復制成為實現利潤增長的領跑者。
封閉的商業模式的最大的劣勢在于其正統性和非靈活性。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從一個狹窄的集中化業務領域——這常常是企業創始人的遺產,轉換到更寬闊的或是新的領域會很困難,而且企業的盈利模式會過于單一。當產品市場的環境變得不那么有利的時候,占主導地位的商業信條如此深根于這個公司,以至于變革現行模式并形成、執行一個全新的可盈利的商業模式所必需的新思想、行為改變以及領導方式在該企業內部常常根本就不存在。
四、開放的商業模式:深度探究
有著開放商業模式的企業以多種形式存在,并不想那些有封閉商業模式的企業那樣易于歸納概括。開放商業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如果運用得當,它將持續為利潤增長以及利潤重塑提供盈利機會,而這些機會在封閉的商業模式環境中很可能是不存在的。
開放商業模式就是企業為了最大化商業價值,打破組織的界限,整合企業利益相關者的
所有知識和資源,通過內外部資源的相耦合,從而增強企業的價值創造和利益的一種商業模式。現實中,不同企業商業模式的開放程度是不一樣的,基于Chesbrough 等的研究,根據企業在價值創造過程中分享和整合外部資源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將開放商業模式分為三模型:分享式、吸收式和多元式商業模式。
(一)分享式商業模式——高內部資源共享,低外部資源整合
1923年由華特·迪士尼創立時,迪士尼公司專注于生產在影院銷售的動畫卡通。在對這個模式的主要擴展中,迪士尼在1937年出品了它的第一部全長的動畫片白雪公主。而后,通過1950年的金銀島進一步進軍真人電影界。一直以來,其主要商業模式通過進軍影視界以及音樂界得到支撐,并以此來保護迪士尼自己的知識產權、品牌以及利潤空間。而在20世紀50年代,迪士尼闖入早期的影視行業擁有自己成功的作品。其后,通過收購ABC、ESPN以及其它有線電視網絡資源,這個新的平臺也包括了迪士尼頻道。在這個意義上,迪士尼已經遵循著一種分享式商業模式,擴展至相關卻完全不同的業務。
(二)吸收式商業模式——低內部資源共享,高外部資源整合
在中國服裝企業中,美特斯邦威應該算是一個成功的典范。它開創的虛擬經營模式為
其它企業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從公司創立之日起,美邦就如它的廣告語“不走尋常路”采用了獨具特色的商業模式。為了克服內部資源有限的瓶頸,它積極向外發展,通過對外部資源的整合,進行生產、營銷以及銷售的外包,企業獲得了很大的利潤,實現了價值。立足于用多個品牌、多系列的產品結構來形成從設計開發到生產的一條龍的整個供應鏈,形成業務垂直整合的電子商務平臺,來彌補傳統模式的不足。
(三)多元式商業模式——高內部資源共享,高外部資源整合
不同于迪士尼和美特斯邦威,采用多元式商業模式的企業在分享內部資源和整合外部資源兩方面都表現得非常積極,一方面積極地與其他企業分享自己內部未被充分利用的資源獲得額外的收入,另一方面依賴于整合外部第三方的資源來增強自己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谷歌作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一直將“整合全球信息,使人人皆可訪問并從中受益”作為其價值主張和使命宣言。谷歌通過開放式的商業模式,有效避免了垂直整合模式中消費者限制在一家設備一家書店的缺陷,從而為電子書產業的發展開辟了一條新路。
五、結語
商業模式分類問題的研究更好的為開創新的分類方法提供案例借鑒。本文選取了盈利維度盈利的商業模式分析,每一種商業模式沒有優劣之分,應該具體根據企業的自身發展情況來選取適合自己的商業模式。本文將商業模式大題分為兩類:開放式和封閉式,進行分析其特點和適用情況。對于封閉的商業模式,是企業堅守自己的信條和愿景,不易被其他競爭者復制,而自身卻可以復制相鄰產品,實現利潤增長;同時封閉式商業模式固守其正統性和非靈活性也會阻礙其進一步發展。開放的商業模式相比較封閉式會有更大的自主性,打破組織界限,積極耦合各種資源,達到利潤最大化,同時又開創了分享式、吸收式和多元式三種模型,讓不同企業可以進行不同程度的開放,適于企業自主靈活盈利。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合適的商業模式類型,同時要堅持權變的理念,實時實地進行商業模式的創新升級。(作者單位:鄭州大學)
參考文獻:
[1]翁君奕.商務模式創新:企業經營“魔方”的旋啟[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
[2]KAGERMANN,張維迎.2010商業模式——企業競爭優勢的創新驅動[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98-120.
關鍵詞:石油企業;商業模式;探討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商業模式是企業利用自身資源,為客戶提供商品獲取利潤的方案[1]。商業模式是保證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措施。為了提高我國石油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根據石油企業自身條件創新商業模式,促進其發展。
一、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
關于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及概念還沒有統一的定義。我們分析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和概念是根據企業的特點進行定義的。本文中針對石油企業的特點,對石油企業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做以下分析。
價值主張:商業模式構成要素中的價值主張主要包括企業的目標群體和價值內涵。目標群體是根據市場分析確定的目標客戶和市場。價值內涵是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為客戶創造的價值。
價值網絡:業務范圍是價值網絡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對價值網絡中的業務范圍進行區分外包和內部完成。
價值維護:伙伴關系、管控模式以及預防機制是企業價值維護的重要組成因素。伙伴關系是對安排企業間產品以及信息流,企業如何建立合作關系實現共贏的關系。為了實現企業戰略以及建立合理的治理模式,對自身的企業流程進行優化以提高管理能力的內容從屬于管控模式。為了防止外部破壞,保證價值創造活動不擾,企業要為價值主張和價值網絡進行預防機制。
價值實現:企業獲得收入的方式以及管理成本的方式就是企業的收入模式和成本控制。
二、國內石油企業商業模式分析
1.環境分析。政策環境:石油企業是我國的國有企業,為了保證企業順利運轉,同時規范企業行為,為石油企業制定法律政策是為石油企業提供政策環境的基礎。我國現有的對石油企業制定的法規政策主要是對石油資源管理、石油礦權轉讓、合作關系、稅費以及安全等等問題[2]。
宏觀經濟:由于石油企業屬于我國的國有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目前,我國石油企業還面臨著國外的巨大競爭挑戰,為了保證我國石油企業的順利發展,加強國家宏觀經濟的政策扶持迫在眉睫。例如,我國在實行西部開發政策以促進西部石油企業的發展。我國近幾年來,東部地區發展較為緩慢,中西部地區發展步伐得以加快。這就是為西部石油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機會。隨著油價的波動變化,以及外資的不斷流入,這些對于我國石油的發展形成了障礙。從社會責任上看,石油企業繳納的稅費為當地的經濟發展以及就業等問題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這就說明在宏觀經濟保護下石油企業得到發展的同時也為當地的經濟帶來的積極的影響。
客戶環境:石油企業主要服務于我國的資源儲備以及消費者,石油企業銷售的終端是大量的零散客戶。石油企業的客戶環境也呈現良好趨勢。例如,西部延長石油集團就和我國的中石油等建立的合作關系,其每年提供的石油最少達到了160萬噸,這大大提高延長石油集團的銷售量。因此良好的客戶環境是保證石油企業銷售業績的保證。我國的石油企業在發展時要尋找最佳的合作者,為自身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客戶環境。
技術環境:石油所具有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對開采的技術要求很高。對此,不僅要有較高的技術還要有先進的設備。在我國石油公司已經開始向綜合多元化產業結構發展的今天,技術的提高是其產業結構轉變的前提[3]。
2.價值分析。價值主張:我國石油企業的價值主張主要是從企業內部以及客戶層面提出的,為了實現石油企業向外發展,石油企業要不斷地尋找石油資源并且向綜合性業務發展。我國石油企業的價值主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我國的石油價格開始趨于穩定,石油企業在市場上的地位也較為穩定,為了提高價值,走向國際市場是有效途徑;石油企業的穩定發展必須要有穩定的石油資源,石油企業對石油資源的尋找要不僅早國內也要走向世界;由于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因此,石油企業要擴展自己的業務,除了開采石油外,還可以發展新的能源業務,這也是石油企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保證;由于石油企業的風險大,成本高,為了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發展金融業能夠給企業帶來價值。對于一些石油資源并沒有優勢的企業來說,企業的技術創新以及營銷策略能夠給企業帶來價值。
三、石油商業模式創新意見
企業的商業模式只有不斷創新才能發揮其有效性,這是由企業商業模式的本質決定的。在分析我國石油企業現存的商業模式基礎上,這里提出幾點創新商業模式的意見。
在原有的合作關系上建立國外合伙伴合作關系,為我國石油企業提提供資金以及技術支持,為保證石油企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以及提高石油企業的競爭力。這是石油企業商業模式中的價值制支撐,是價值主張的保障。
實現石油企業信息化建設。石油企業要把財務、人力資源管理和客戶關系管理信息化觀念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單位[4]。為了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對企業技術人員加大培訓,促進技術人員的整體水平。石油企業的信息化軟件的選擇應該和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相符合,避免造成夠買的軟件無法和企業設備相符而導致資金浪費。
四、結論
石油商業模式的創新和發展推動了石油企業的創新和發展,實現石油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要求企業向多元化業務發展,實現油氣并重,向國際化市場出發。
參考文獻:
[1]張潔.產業與技術演化下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動因及途徑研究——基于機會-動機-能力框架的分析[A]\\南昌工程學院經濟貿易學院,2012.管理創新、智能科技與經濟發展研討會論文集[C].南昌工程學院經濟貿易學院,2012:5.
[2]楊銳,胡宇杰,王緝慈.“地方-全球”力量下地方產業集群升級——地方企業商業模式創新與地方能力[J].科學發展,2008(01):97-105.
在現有公司內部創業與初創企業面對的外部環境是顯著不同的。好消息是,內部創業項目能夠獲得母公司更多的資源,無論是充足的現金流,強大的品牌,充滿活力的供應鏈,超強的分銷能力,還是熟練的銷售隊伍,這都是大多數初創公司想都不敢想的。不過壞消息是,這些資產本來是專為執行現有的業務模式準備的,而它們往往與創新的商業模式格格不入。
其實,內部創業公司與初創企業的實質性差異比看到的還要大得多。一個初創企業,只要奮力尋找一個新的,可重復和可擴展的商業模式,并努力拓展市場,贏得利潤就好了。而一個內部創業企業則必須在做到這一切的前提下,還得為獲得某種權限、保護、資源與母公司的各部門進行抗爭與討價還價,并努力保持與各部門的平穩關系。控制沖突的烈度。
企業內部創業項目被迫同時戰斗在兩條戰線,正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德國,最終被其以入侵俄國發動第二條戰線的愚蠢決定拖累。我們可以得出內部創業公司想要成功的兩個關鍵點:
一,你必須更加努力地戰斗,獲得內部外部兩個戰場的雙線勝利。
這方面的一個令人難忘的例子是施樂公司的內部創司,施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XIV)。由羅伯特?亞當斯在1989年推出,該公司的財務表現非凡。
盡管其獲得外部的成功,但施樂卻在1996年選擇關閉該公司。為什么呢?原來施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XTV)的成功造成了施樂母公司內部的很多不滿。施樂公司各部門認為,XTV的成功大部分應歸功于施樂母公司的技術和客戶資源,XTV卻搶了所有的功勞。更糟的是,羅伯特?亞當斯和他的兩個伙伴得到了該基金的附帶權益的20%,這更是引發了大量不滿。所以,XTV贏得了市場,卻失去了母公司內部的支持。
二,內部創業企業可能需要將精力更集中在獲得并保持母公司對它們的支持上。這無疑將是個具有爭議的想法,因為我們傳統上會認為,努力提高產品和服務品質,以契合市場的需要才是最重要的。但精明的企業內部創業者都會意識到,他們要打贏雙線戰爭,保持母公司的支持更為關鍵。內部創業項目,往往會避免與母公司既定業務產生沖突,尤其是當新的商業模式將會威脅到公司既有模式的時候,他們會盡量拖后與母公司機構進行短兵相接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