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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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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

    第1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稅收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舉例來說,上海某家房地產公司有幾家股東合資組建,其“一致行為人”實際為兩家股東A和B,準備籌資興建一幢五星級酒店、兩幢甲級寫字樓以及部分配套商業。公司欲將酒店建成后自留經營使用或整體轉讓,寫字樓及商業取得銷售許可證后面向市場銷售。正常的操作模式應是五星級酒店建成后,如某一股東自留或整體轉讓,則按照一定售價視同銷售并轉讓產權,繳納相應稅金,但這樣需要繳納巨額稅金。可以考慮的避稅方案是,在審批報建酒店時,特別是在土地拍賣時拆分為兩家公司共建進行立項申請,其別注明A公司參建酒店并自留,B公司只是參建。這樣酒店項目作為A公司自建固定資產按成本計價,并裝飾后經營,定向轉讓酒店時僅需轉讓A公司股權,物業的利潤由A公司股權轉讓溢價體現,并減少酒店物權轉移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可節約大量稅負,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股東雙方的共贏。同樣,寫字樓及配套商業報建時,預先立項明確一定面積作為自建物業。待實現銷售后,尾盤物業也同樣可以以轉讓B公司股權實現物權轉移。

    當然,以上稅務籌劃的關鍵點是報建手續應完備,包括土地拍賣時應該預先明確A公司的酒店屬自建自營。因為根據稅法,預先確定自營資產后轉為再出售是可以的;但是假若報建時為出售,再轉為自建自營固定資產投資則為時已晚,稅務清算需要按照市場價視同銷售轉為自有資產。

    2、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

    第2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 稅收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舉例來說,上海某家房地產公司有幾家股東合資組建,其“一致行為人”實際為兩家股東A和B,準備籌資興建一幢五星級酒店、兩幢甲級寫字樓以及部分配套商業。公司欲將酒店建成后自留經營使用或整體轉讓,寫字樓及商業取得銷售許可證后面向市場銷售。正常的操作模式應是五星級酒店建成后,如某一股東自留或整體轉讓,則按照一定售價視同銷售并轉讓產權,繳納相應稅金,但這樣需要繳納巨額稅金。可以考慮的避稅方案是,在審批報建酒店時,特別是在土地拍賣時拆分為兩家公司共建進行立項申請,其別注明A公司參建酒店并自留,B公司只是參建。這樣酒店項目作為A公司自建固定資產按成本計價,并裝飾后經營,定向轉讓酒店時僅需轉讓A公司股權,物業的利潤由A公司股權轉讓溢價體現,并減少酒店物權轉移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可節約大量稅負,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股東雙方的共贏。同樣,寫字樓及配套商業報建時,預先立項明確一定面積作為自建物業。待實現銷售后,尾盤物業也同樣可以以轉讓B公司股權實現物權轉移。

    當然,以上稅務籌劃的關鍵點是報建手續應完備,包括土地拍賣時應該預先明確A公司的酒店屬自建自營。因為根據稅法,預先確定自營資產后轉為再出售是可以的;但是假若報建時為出售,再轉為自建自營固定資產投資則為時已晚,稅務清算需要按照市場價視同銷售轉為自有資產。

    2、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1、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8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5%。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10%=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00-60-50-5=85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2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2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10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1000=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2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10%=6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200-1000-60-6=134萬元。該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134-85=49萬元。

    2、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開發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

    (1)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 (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

    (2)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

    隨著裝修費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遞增,若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定合同時稍加變通則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產公司事先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同時與客戶簽定兩份合同:一份房屋銷售合同,一份房屋裝修合同,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份合同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基和稅率減少,從而減輕了稅負。

    三、房地產企業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的銷售方式的選擇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好方式,通過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不僅可以直接減少稅負,而且可以間接地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的好處。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

    這也就是說,房地產經營企業可以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

    舉例來說,上海房地產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價方式。(1)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 232.75萬元。(2)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3)如果房地產公司設立獨立房屋銷售公司,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

    2、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

    (1)開發企業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費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稅。

    (2)將原來由開發企業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企業承擔,以避免上述費用因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3)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日再確認收入并納稅。

    【參考文獻】

    [1] 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2] 蘇強:房地產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市場論壇,2006(2)。

    第3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一、股權轉讓涉及的稅種分析

    1、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依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而定。

    2、營業稅:一般企業股權轉讓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3、土地增值稅:當股權轉讓其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為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時,雖然沒有法規明確但實務中很多稅務機關要求繳納土地增值稅。

    4、契稅:在股權轉讓中,僅涉及股權變更,沒有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因此股權轉讓雙方不涉及契稅。

    5、印花稅:股權轉讓合同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股權轉讓協議雙方都需要繳納。由于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基本沒有籌劃空間,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方案。

    二、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定義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在稅法上與會計上的差異由于稅法與會計對投資計量基礎的不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金額在稅務上和會計上是不同的。差異主要在于投資成本的認定上,會計上的投資成本是指轉讓時點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僅包括初始投資成本,還包括權益法核算的損益調整等金額。而稅法上的長期投資成本,僅指取得時的成本。

    (2)正確計算稅法上的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公司發生了股權投資轉讓,在作稅收籌劃之前,首先要計算稅法上的所得或損失,在此基礎上進行可能的籌劃,不能直接用轉讓收入減除賬面的投資余額作為籌劃的基礎,否則將導致籌劃結果可能與實際差異較大。

    (3)正確確定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辦理,即使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生效,當年也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這樣企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收政策

    1、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重組

    四、股權轉讓稅收籌劃常用方法

    1、利用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不同的計稅方法進行籌劃,因為企業收到的股息所得,系稅后分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免稅所得,而股權轉讓所得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轉讓企業可以通過分紅減少被轉讓企業的凈資產,轉讓作價相應減少,從而降低股權轉讓所得。因此股東在股權轉讓前,能影響被投資企業分配政策的,應出具股利分配文件,讓被轉讓企業先進行分紅后再轉讓。需要說明,不是所有的股權轉讓行為都可如此籌劃。如企業持股比例太低,低于20%,已經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也無法影響其分配政策,因此無法籌劃。

    2、對被轉讓企業的盈余公積,則采用轉增資本的方法,增加投資成本的計稅基礎進行籌劃。由于存續企業盈余公積不能分紅,因此只能轉增注冊資本,增加投資成本計稅基礎,達到降低股權轉讓的目的。需要注意的事,該項籌劃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資本前注冊資本的25%。

    3、對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股權轉讓事項,要從多方面分析利弊,再作出選擇。

    五、具體案例(以下例子中的所得稅測算不考慮股權轉讓外的其他所得)

    例1股權轉讓的案例: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其中,甲公司(國有企業)持股比例為80%,初始投資成本4000萬元;乙公司持股比例為20%。A公司期末財務狀況如下:凈資產項目金額(萬元)實收資本5,000.00盈余公積1,000.00未分配利潤4,000.00甲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10,000.00甲公司擬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轉給丙公司。甲公司轉讓A公司股權前經過審計評估和國資委審批程序,A公司評估后凈資產為12000萬元。現將不同處理方案下甲公司實際所得的差異比較如下:

    方案一:直接轉讓假設轉讓雙方一致同意甲公司股權轉讓作價按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為12000*80%=9600萬元。則:

    1、轉讓收益=9600-4000=5600(萬元);

    2、甲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5600×25%=1400(萬元);

    3、股權轉讓甲公司的實際收益=5600-1400=4200(萬元);

    方案二:先分紅和轉增資本,再轉讓

    1、先分紅:甲公司在準備轉讓股權前,應先提出進行股利分配,將A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全額進行分配。甲公司可得到股息4000×80%=3200(萬元),這部分紅利不會納稅。

    2、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此例中,由于A公司盈余公積不到其注冊資本的25%,,無法實施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籌劃。分紅和轉增實收資本后,A公司凈資產變為:凈資產項目金額(萬元)實收資本5,000.00盈余公積1,000.00未分配利潤0甲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6,000.00甲公司轉讓效益分析:因A公司分紅后凈資產減少,凈資產評估金額也相應減少4000萬元,A公司凈資產評估值相應變為8000萬元,則分紅后甲公司股權轉讓定價為6400萬元。

    1、轉讓收益6400-4000=2400(萬元)

    2、甲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2400×25%=600(萬元)3、股權轉讓甲公司的實際收益3200+2400-600=5000(萬元)方案一與方案二比較項目方案一方案二差異企業所得稅1,400.00600.00-800.00甲公司實際收益4,200.005,000.00800.00

    方案二實施時需注意:

    1、首先,股權轉讓方提出的分紅方案能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通過,即被投資方能夠影響被投資單位的利潤分配政策。

    第4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 關鍵詞 ] 物流行業 稅收 納稅籌劃

    我國物流企業由原來的國有物資企業發展到現在的初步整合運輸、裝卸、倉儲、配送、加工整理、信息等環節并進行一體化經營的新興產業,經歷了一個較為緩慢的發展過程。政府在稅收政策上扶持物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也很少,物流企業的稅收負擔較重,稅金成本占企業總成本的比重較高。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物流企業自身有必要對于物流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政策進行分析,制定有效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以降低稅金成本,促進企業更好發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規定:合理確定物流企業營業稅計征基數;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的基數。可見,國家對物流業目前沒有專門制定稅收政策,物流企業應根據自己的經營行為按照營業稅政策對照相應的稅目稅率計算繳納有關稅收。

    一、物流企業稅務籌劃的途徑

    1.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

    現行稅法中對于物流企業的專門性稅收優惠政策很少,可以享受的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普通優惠。例如,物流企業購置運輸工具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的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如果經常在農村運輸,可以使用一些農用車輛,達到節稅的效果。

    2.物流企業合并或兼并的合理避稅

    有盈利的物流企業合并或兼并虧損物流企業,如被吸收物流企業或被兼并物流企業按其所得稅法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有盈利物流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由被吸收物流企業或被兼并物流企業的虧損沖減,這樣盈利物流企業合并或兼并后因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而使所得稅減少。如果被吸收物流企業或被兼并物流企業合并或兼并以前年度有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業逐年進行稅前彌補,這樣也減少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業的所得稅。

    3.內部調撥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如果物流企業本身規模較大,形成一個企業集團,則可運用集團的內部管理職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集團下屬的單位要使用集團的資產,如果按照租賃來收取費用,就要繳納5%的營業稅.如果是租賃房產或土地,則還需另外繳納房產稅和上地使用稅。如果采用調撥的方式,讓下屬企業無償使用資產,同時增加收取其管理費,就可以達到節稅目的。有時還可以根據蠻際情況,在下屬企業之間調撥使用資產,這樣也可以節約“服務業一租賃”或“轉讓不動產”等稅目的營業稅。

    4.利用費用列支的納稅籌劃

    對費用列支的選擇,主要是通過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費用來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費、福利費等各種費用支出的分攤可以采取實際發生分攤法、平均分攤法、不規則分攤法等,不同的分攤方法直接影響著各期的利潤、稅收負擔。因此,企業要對費用分攤的方法進行合理選擇。比如,如果企業實行比例稅率,一般采用不規則的分攤方法。除此之外,企業還要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無形資產的分攤年限等內容進行籌劃。

    5.利用先分配股息后轉讓股權的籌劃

    目前,我國對于企業取得股息收入和股權轉讓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法是不同的。在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時,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應先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被投資企業已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予扣除;若被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高于投資企業,投資企業則無須就該部分股息收入繳納所得稅。而對于股權轉讓所得,投資企業應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因此,若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前被投資企業有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的,投資企業應盡量要求被投資企業先分配股息,然后再進行股權轉讓。

    6.利用注冊地的稅收籌劃

    新辦物流企業選擇稅負較低的地區作為注冊地。物流企業設立時,選擇適當的注冊地點可以較好的避稅。例如,我國在東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取得時抵扣進項稅額,而物流企業的固定資產比重較大,進項稅額較多,因此可以考慮將新辦物流企業的注冊地選在上述地區。

    7.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籌劃

    利用不同的物流服務項目適用不同稅率來節減稅款進行籌劃。每一項物流運作中都含有多個項目,不同的服務項目界限不明,難以明確劃分不同的稅目和稅率。此外,由于目前對物流企業財務上缺乏統一的核算標準,各項目之間的收入費用難以準確劃分,形成了企業自主進行收入分割和費用分攤的空間。例如,物流企業的一項勞務既提供運輸業務又提供倉儲業務時,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運輸業務收入,減小倉儲業務收入,這樣不僅使轉換運輸的倉儲收入減少了2%的稅率,也增加了接受發票單位的運費增值稅進項抵扣數額。

    二、結語

    總之,物流行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較大。企業要結合自己的情況,利用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進行籌劃。同時,納稅籌劃的正確態度應以企業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納稅籌劃的條件和因素,權衡會計政策選擇的利和弊,選擇可能使企業稅負并非最輕卻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參考文獻:

    [1]劉暢:淺談物流企業的稅收籌劃,物流技術,2003.5

    [2]華嶸:我國物流企業納稅籌劃淺析,經濟研究導刊,2008.18.

    [3]林立清 黃光陽:物流企業納稅籌劃的現狀分析,財會月刊,2005.8

    [4]尚勝利:淺談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商場現代化,2006.4

    第5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一、股權架構重組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涉及的稅種繁多,稅務操作復雜,法律風險大,稅收法規對重組影響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當可能導致重組面臨繳納巨額稅款的窘境。作為影響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稅務問題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因此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方案和執行過程中做好稅務籌劃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強國家經濟政策的運行成效

    國家實現宏觀經濟政策主要靠稅收調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主動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動地運用,按國家宏觀政策調整自身行為,有助于實現國家宏觀政策目標。

    (二)有助于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國家對并購企業會提供稅收政策優惠,并購企業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享受稅收政策好處的同時,可以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稅收活動加大了企業現金流流出量,企業須仔細分析理財活動受稅收的影響。探求遵循稅法前提下,降低企業納稅引發的現金流出量,使企業自身價值增加,有助于企業更好的理財,以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二、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的稅務籌劃著眼點和策略分析

    (一)稅務籌劃著眼點分析

    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活動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思考稅務籌劃:

    1、選擇具有籌劃空間的主要稅種作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通常選擇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等三種不同方式完成重組,不同的重組交易方式,會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同的稅種。在研究重組稅務籌劃過程中,可以根據重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選擇重點稅種為著眼點展開。但是由于《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重組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的做了明確規定,為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了依據和籌劃空間,實踐中最常見的籌劃方案普遍以企業所得稅為主要著眼點。

    2、選擇稅收優惠為著眼點

    企業所得稅法對農、林、 牧、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等特殊行業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重組企業可以利用特殊行業企業為選擇對象,進行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收整體負擔,享受籌劃收益。

    3、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為著眼點

    企業采取的組織形式不同,稅款繳納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的出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將稅后利潤分紅至個人股東,個人需按分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再則,公司制企業還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虧損可沖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不能單獨享受稅收優惠;而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享受稅收優惠,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重組時可分析主體的經營狀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4、選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重組方式為著眼點

    59號文指出,如果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為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截至合并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企業重組可以利用該等特殊政策,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款。

    5、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重組中收購方可以選擇采取股權支付方式、現金支付方式、及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方式。根據59號文和財稅〔2014〕109號《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并購方選擇現金和股權支付相對稅負較輕,選擇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需要繳納流轉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可能稅負較重。所以企業重組時應該將資金籌措和支付方式相結合合考慮各種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稅務籌劃具體策略分析

    1、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

    三種重組形式的稅種對比分析表

    從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資產收購的稅負較高,股權收購和合并的稅負較低。因此,從節稅的角度看,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當然在重組實務中不能單純只考慮稅務問題,還要考慮法律、經營等方面的風險等。

    2、盡可能選擇股權支付方式,減少非股權支付方式。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對價支付方式中,現金和股權支付稅負較少,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稅負較大。因此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現金或股權作為對價支付方式,而減少存貨、房地產等作為對價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減少當期稅款。

    根據59號通知規定,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可以不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這樣如果被合并企業存在為彌補虧損,可以抵免合并企業的部分企業所得稅,降低稅負。

    4、通過先分后轉減少應納稅款

    根據《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企業在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時,應分享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不得確認為股息所得(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免稅),而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造成了雙重征稅。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建議先分后轉,即被進行利潤分配,在進行股權轉讓。

    三、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目標

    企業決策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過程,不僅涉及經營層面,還涉及戰略層面,稅務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在股權架構重組過程中,必須站在戰略決策的高度,結合集團戰略、經營特點,設計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單純只考慮稅負最小化和稅后收益最大化來設計方案,否則容易導致片面短視的決策,影響企業持續發展。

    第6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房產投資是借助房產來獲取投資收益的行為。房產投資的形式比較多,如房產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以房產出資獲取分紅收入、房產轉讓獲取價差收益等。

    房產投資中涉及房產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對企業存量財產中的房屋,其計征方式有從租計征和從價計征。從租計征是指房產稅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繳納。從價計征是指年房產稅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即房屋原值乘以1-20%~30%)的1.2%繳納。從價計征方式下,房產稅的繳納只和房產原值有關,房產原值既定、房產稅也是恒定的;從租計征方式下,房產稅與租金收入呈正相關關系,即房屋租金增加,房產稅也隨之增加。如自用的房產、提供倉儲服務的房產是從價計征,而出租的房產是從租計征。營業稅是對企業房產轉讓價差征收、土地增值稅是對企業房產轉讓增值額征收,而企業所得稅是對房產轉讓所得征收。在相關的房產投資方案比選中,不同方案的稅收成本差距較大。而一些相關的稅收籌劃是基于稅負率較低的原則進行方案比選。這種做法忽視了企業的不同的方案稅后收入絕對值的比較。稅負率低方案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利用稅后收入比選各個方案更為準確、可靠,本文運用稅后收入較高的原則進行方案的比選。

    二、房產投資聯營與房屋出租的選擇

    按照稅法規定,滿足持股時間要求的企業以房產出資獲取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分紅的收益不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由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以房產出租獲取租金收入則需要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為了防止企業為減少稅收成本“真出租、假投資”。國稅函(1993)368號規定“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眹惡l[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即房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視同房產出租計算房產稅和營業稅。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房產投資時即可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取得投資利潤,也可以房產出租而取得固定的租金。從稅負角度看,那種投資方案對企業更有利呢?

    設房產原值為Y、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房屋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投資者如將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預計分紅收入為A;如以房產出租,預計租金收入為X。

    在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的情況下房產稅從價計征,稅后利潤分紅收入免企業所得稅,同時也分紅收入也不征收營業稅。其稅后收入=A-Y×(1-20%)×1.2%=A-0.96%×Y,如果按照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70%計算,其稅后收入=A-Y×(1-30%)×1.2%=A-0.84%×Y。房產如出租則稅后租金收入=(X-X×5%×(1+7%+3%)-X×12%)×(1-25%)。

    實際決策時企業可以根據上述兩個公式,將企業預計的租金收入和分紅收入帶入公式,即可計算出兩種方案的稅后收入。如當預計租金收入為140萬元,預計共擔風險的分紅收入為141萬元,房產原值為5600萬元,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的稅后收入為141-5600×(1-20%)×1.2%=87.24萬元,房產出租的稅后收入為(140-140×5%×(1+7%+3%)-140×12%)×(1-25%)=86.625萬元。由此可見,房產共擔風險、聯營投資的方案稅后收入較大,故應選擇。李榮錦(2012)在房地產企業房屋納稅籌劃分析中對該類方案比選中采用低稅負率的方案,有些不妥。如上例方案比選中,房產共擔風險、聯營投資的稅負為53.76萬元,稅負率為38.13%,房產出租的稅負為53.375萬元,稅負率為34.85%。低稅負率選擇法下,房屋出租方案因稅負率低當選。然而,低稅負率并不必然導致高稅后收入,因此利用稅后收入進行比選方案比選更符合企業的決策目標,能夠減少決策失誤。

    三、出租倉庫與倉儲服務的選擇

    出租倉庫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5%的稅率繳納,房產稅則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征收。

    倉儲服務是按照服務業-倉儲業稅目5%稅率計算征收,處于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倉儲業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按現代服務業-物流輔助服務業(倉儲服務)稅目6%的稅率或者3%的征收率進行征收,房產稅是按照房產計稅余值的1.2%計算。

    一般來說,企業庫房對外出租取得收入既可以采取倉庫出租的方案,也可以采取提供倉儲服務的方案,而且兩種方案的收入基本相當,此時,稅負因素往往決定企業決策。

    設倉庫原值為Y、倉庫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企業所得稅稅率2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企業既可以出租倉庫也可以提供倉儲服務,租金收入或者倉儲收入都是X,如提供倉儲服務則新增的成本為B。出租倉庫的稅后收入為(X-X×5%×(1+7%+3%)-X×12%)×(1-25%)。為了方便兩種方案的比選,以下提供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均指扣除倉儲新增成本的出租倉庫的稅后收入。如果新增成本較小,可以不予考慮。

    如非營改增試點地區的企業提供倉儲服務,其倉儲服務稅后收入=(X-X×5%×(1+7%+3%)-Y×(1-20%)×1.2%-B)×(1-25%)。當新增成本忽略不計(即B等于零)時,計算出兩個方案的稅后收入相同的平衡點為8%(即當X/Y=8%時,兩個方案的稅后收入相等)。

    如果提供倉儲服務企業是營改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則倉儲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如企業提供倉儲服務的進項稅額較小忽略不計,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 (X/(1+6%)-Y×(1-20%)×1.2%-(X/(1+6%))×3%×(7%+3%)-B)×(1-25%)。從而計算出B為零時的平衡點為8.54%。

    如果該企業為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 (X/(1+3%)-Y×(1-20%)×1.2%-(X/(1+3%))×3%×(7%+3%)-B)×(1-25%) 。從而計算出B為零時的平衡點為6.7%。

    如果企業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房產原值的70%。企業提供倉儲服務的房產稅計算應相應調整,通過計算列表入下:

    企業決策時,房產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比例和B值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如有其他稅費也可按照實際情況將表中的模型進行修正。稅后收入平衡點確定以后,企業可以計算企業預計出租的租金收入與房產原值的比例。如果該比例大于平衡點,提供倉儲服務可以鎖定房產稅,倉儲服務方案稅后收入較大,應選該方案。反之,應當選擇倉庫出租方案。企業也以根據上述模型直接計算稅后租金收入或者稅后倉儲服務收入,選擇稅后收入較大的方案。

    企業在確定房屋租金收入時要注意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和代收款項分別確認和核算,如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空調費、供熱費、出租露天停車場、出租設備或者物品、出租場地收入等收入不屬于房屋出租收入,將這些收入分別簽訂合同,將會降低計稅租金收入和房產稅,減少不必要的稅費支出。

    房屋的裝修也影響到了房產稅,與裝修好的房屋相比,未裝修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要低一些,房產稅也要低一些。出租方也可以通過設立的物業公司將房屋裝修后向承租方收取物業費,也可建議承租方直接委托第三方裝修,這樣房產稅較低。

    四、房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的決策

    房產轉讓的相關稅收政策如下: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房產轉讓稅負較重,其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增值率超過20%房產轉讓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房產轉讓時,轉讓方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如下:財稅〔2002〕191號規定“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7]77號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币虼?,以房產投資入股時,投資方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投資后轉讓股權時,房產評估增值和股權轉讓收入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的導向是鼓勵企業房產投資、不鼓勵房產炒作。因此企業將房產單純轉讓的稅負較重、而將股權對外轉讓或者將房產投資入股基本沒有稅收成本。企業在相關房產轉讓決策時,將擁有房產的公司的股權轉讓或者將房產投資入股到被投資企業或者將房產剝離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將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的方案稅收成本較小。企業決策時可以根據上述稅收政策進行測算稅后收入進行方案的優選。另外,房產轉讓過程中,房屋的轉讓價格越高、相關的稅費就越多。而裝修好的房子的售價要高于未裝修的房產,因此轉讓方裝修房屋稅負較重,受讓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裝修房屋,其稅負較小。

    總之,房產投資策中從稅負因素考慮,對于房產投資聯營或者房屋出租的方案中直接計算稅收收入選擇收入較高的方案。房屋出租或者提供倉儲服務決策中,根據租金收入占房產原值的比例和稅后收入平衡點進行比較或者直接用稅后收入的模型進行方案比選可以實現低納稅成本目標。使用股權轉讓或者房產投資入股或者房產剝離形成新的公司然后轉讓股權方案優于房屋直接轉讓方案。以上方案比選均可按先關稅后政策采用稅后收入較高的原則進行比選,正確考慮房產投資決策中的稅負因素。

    [本文系山西大學商務學院科研項目“所得稅稅前扣除研究”(編號:2012003)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第7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 稅收負擔; 稅收遵從; 稅收籌劃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下,由企業繳納的稅收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等,從我國稅收收入來源構成上看,企業稅收與個人稅收的比為9■1,從企業的綜合稅收負擔率(企業實際繳納的各稅稅額之和與企業收入總額的比率)上來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確實較高。盡管流轉稅通過稅負轉嫁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對部分買方市場的商品來說,還要由企業負擔一部分。較高的名義稅負會影響企業的經營行為,比如在融資手段、股利分配、稅收遵從與稅收籌劃等方面,企業都會因稅收負擔因素而有所選擇。

    一、對企業融資手段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融資手段一般情況下有兩種: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是指企業增發股本,吸引新的投資人入股參與經營,并從企業的稅后盈利分配紅利給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債權融資是指通過舉債融入資金,支付利息給債權人作為資本收益。影響兩種融資方式選擇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導致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

    (一)兩種融資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規定,企業的債權融資規模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兩倍以內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利息費用扣除。對企業來說舉債規模越大,發生的利息費用就越多,在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企業當年應納的所得稅就越少。而以股權融資方式取得的融資,只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其融資成本才能在稅前按一定標準扣除,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較小,并且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人時,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還要再繳納所得稅。

    (二)兩種融資方式的選擇

    由于兩種投資方式所適用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大部分企業都會選擇舉債融資的手段融資,拿別人的錢給自己賺錢,就連世界著名的蘋果公司為股東發放紅利,也通過舉債的方式進行。但是利潤與風險并存,債權融資的風險遠大于股權融資,一方面債權融資有還本付息的風險,債務到期必須歸還本息,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債務違約的壓力會增加企業破產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防止企業大規模的舉債經營,在所得稅政策上會規定一個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資本與債務之比,我國規定一般企業為1■2,其他國家有1■3,有的高達1■5,這就是防止企業利用資本弱化來避稅的安全港法規,對超過上限的利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再加上國家金融政策變化的風險,若借貸利率上調,企業付出的代價會更大。而股權融資雖然使企業不能從所得稅上套利,但企業的資本構成卻相對穩定,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二、對企業股利分配政策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股利是企業的股東按其投資額的大小從企業分得的利潤,是企業盈余在股東和企業之間的初次分配。我國上市企業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發現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兩種形式?,F金股利是指企業以現金形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增加企業股本,不改變每股凈資產;送股票股利是指企業以發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現金,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東支付的股利。

    (一)兩種分配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上市企業以現金方式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時,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應以收到的現金紅利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并由發放股利的企業代扣代繳,股東個人賬戶上收到的是稅后紅利;若企業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只轉增股東股票賬戶的股本數量,不對新增股本的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以后發生股權轉讓,個人就股權轉讓收益也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兩種分配方式的選擇

    由于對兩種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稅政策不同,企業在分配股利時往往會選擇股票紅利的方式,盡量避免用現金分配紅利,導致我國上市企業中使用現金分紅的企業數量不多,并且分配現金紅利的金額占企業應分配利潤的比例偏低。雖然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股利分配條件,即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層次的原因,如一些企業的內部控制人實際控制著企業的日常經營,通過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職消費等手段獲取收益,而現金分紅會損失其既得利益;還有一些大股東通過控制上市企業關聯交易、再融資等方式獲得剩余索取權,現金股利的影響甚微等,導致投資者進入股市的資金不是為了獲取投資分紅,而是為了賺取差價,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圍繞股價的波動進行,追漲殺跌,缺乏長期投資理念。為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的信心,除了建立企業穩定的現金紅利分配機制,對股權轉讓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也是較為有效的手段。

    三、對稅收遵從與不遵從選擇的影響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與此相反行為,即不符合稅法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則為納稅不遵從。

    (一)稅收負擔過重導致稅收不遵從的理論分析

    根據預期效用最大化理論,“理性經濟人”在作出行為決策時,會對其面臨的不同選擇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對比分析,然后選擇一個能使預期效用價值最大化的行動。若稅務機關對稅收不遵從的查獲率不變,當稅率提高稅收負擔加重時,納稅人的損失會更大。因此,在面臨損失預期時人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而且人們對損失比對收益更敏感,那么納稅人會冒風險逃避稅。這就導致了稅率越高,稅收不遵從度越高的現象。另外,在所得稅的累進稅率下,高稅率適用的對象是高收入者,他們應繳納更多的稅款,面對損失預期時他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不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認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勞動所得,繳納更多的稅款但是卻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權利,根據自己主觀的損益框架來判斷,認為這是一種不公平,因而稅收不遵從的概率也會更大。

    (二)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選擇

    由于稅收負擔的客觀存在,不同企業性質的納稅環境不同,不同收入層次的納稅人實際承擔的稅負與其收入不成比例,導致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不遵從成本明顯不同,再加上政府對稅收不遵從的處罰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小等,不足以改變企業選擇的初衷,使得企業在追求其自身價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傾向于對稅收不遵從的選擇。

    稅收不遵從對納稅人會產生經濟和行為方面的影響,部分納稅人的稅收不遵從行為無形中加重了誠實納稅人的相對稅負,這也引起人們對國家稅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懷疑;同時在對稅收不遵從行為處罰不力的情況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會得到強化,其行為對其他納稅人如何看待稅制,以及社會公眾對稅制完整性和對稅制的信任程度將產生極大影響。從經濟社會的角度而言,稅收不遵從現象的存在不僅直接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扭曲了社會資源的配置,而且還會影響到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勞動力供給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應合理調整稅制結構,建立公開、公平的課稅制度,完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加大對稅收不遵從的懲罰力度等,以引導企業在稅收遵從與不遵從行為中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對避稅與稅收籌劃選擇的影響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合法地減輕甚至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或額外承擔的稅收負擔,從而取得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相同與不同之處

    二者的共同點是:利益驅動。企業為了逃避稅負,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違法的手段,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二者的區別在于:從道義上來講,稅收籌劃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避稅則是利用稅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道義上通常有不正當之嫌;從國家的立法導向上來講,避稅是用合法手段以減少稅收負擔,但其手段通常是鉆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謀取不是立法者原來所期望的稅收利益,與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導向是相違背的。稅收籌劃也是通過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但其稅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違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導向;從政府的反應來講,政府對避稅行為一般采取種種反避稅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設置避稅陷阱等,以達到打擊和杜絕避稅行為的目的。稅收籌劃是政府予以引導和鼓勵的,政府甚至會積極指導或輔導納稅人調整產業政策,并針對實際情況,頒布一系列為納稅人落實稅收優惠利益的政策、法規。

    (二)企業對避稅與稅收籌劃的選擇

    企業對避稅與籌劃的選擇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被稅收法定原則加以確定,納稅人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違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過稅收籌劃和避稅來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籌劃是政府鼓勵的一種節稅措施,企業公開實施稅收籌劃項目,不僅利于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業的財務與會計管理水平,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但往往具體到企業的實際項目操作上,雖然企業都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但對他們的行為是避稅還是籌劃往往很難區分定性,因為企業的項目實施過程是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出發點是稅收籌劃,但在財務處理時有可能會鉆稅收制度的漏洞,導致稅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因此,國家在利用法律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的同時,應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加強反避稅立法,強調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納稅義務;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和稅務調查制度,以控制避稅行為的泛濫。

    【參考文獻】

    [1] 劉振彪.我國稅收遵從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0(3):94-96.

    第8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稅務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23198(2013)13015702

    1 納稅籌劃概念的界定

    筆者在總結歸納國內外學者對稅收籌劃概念的研究基礎上,定義出稅收籌劃即企業在不違法違規的前提下,在透徹理解相關稅制的基礎之上,利用相關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策劃或是合理的使納稅人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并融合于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

    1.1 合法性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在遵守國家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規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納稅是企業和公民的義務,也是稅務籌劃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無時無刻不面臨著納稅籌劃的問題,若想真正意義上解決企業的稅收問題,稅收籌劃相當重要。首先必須不斷更新知識體系,學習理解新的稅收法規,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充分利用,如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及稅收優惠政策都有較大的納稅籌劃空間,利用專業眼光和素質加以甄別和選擇。

    1.2 服從企業財務管理總體目標原則

    納稅籌劃一方面需要充分了解企業自身的現實財務管理體系,另一方面需要結合企業的戰略規劃目標,前提把握了企業的生存環境,才能因地制宜選取適合的財務模型對企業納稅事項進行選擇和組合,達到重組企業的優勢資源,實現對資金的高效配置,最終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的實現。

    1.3 事前籌劃原則

    企業應納稅額是由經營管理活動決定的,而不是核算決定的。核算僅僅是對納稅結果的反映。因此,只有在對企業的籌資、投資、運營等經營活動中進行事先的設計和安排,盡可能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納稅負擔,實現稅收籌劃目標。

    1.4 成本效益原則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首先需要評價企業經營事項經濟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評價可行的基礎上,再充分權衡該事項的成本效益。筆者指出,任何一項納稅籌劃活動其出發點就是付出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收益,然而經濟利益的大小與稅收體制、執法環境密不可分。企業只有著眼于整個集團總體稅負的降低,立足企業集團的長期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種種現實環境,才能針對不同經濟活動環節制定相應的籌劃方案來實現企業的收益超過成本。

    2 稅務籌劃基本方法介紹

    2.1 稅率式納稅籌劃

    稅率式納稅籌劃簡單來說就是利用國家稅法規定的各種不同比例的稅率,制定納稅計劃降低納稅額的方法。一般而言,企業在稅負既定的情況下,納稅額與稅率呈正比例增長,由此可以考慮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選擇低稅率以減輕稅負。具體包括價格轉移、投資高新技術行業或者區域避稅等方式。

    2.2 稅額式納稅籌劃

    稅額式納稅籌劃是指指納稅企業直接通過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降低自身的稅收負擔,主要是采取減免稅優惠達到目的。它主要有減免稅、優惠退稅、再投資退稅和虧損彌補等。具體表現有新設和分立企業的稅額籌劃策略等。

    2.3 稅基式納稅籌劃

    是指納稅企業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納稅的籌劃方法。納稅額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與稅基大小呈正比例關系,故要想降低納稅額,最主要的是減少稅基,才能使得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越少。多數企業傾向采取延遲結轉確認收入,擴大當期成本費用,壓低利潤,進而相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實現少納所得稅的目的。

    3 納稅籌劃要點

    3.1 企業籌資環節稅務籌劃

    合理籌資費用可稅前扣除,債務籌資利息也可稅前扣除,具有抵稅作用。企業銀行借款的不同還本付息方式下的現金流和時間都是納稅籌劃的重要衡量標準。發行債券籌措資金也可享受利息稅前扣除的待遇,尤其是到期還本付息方式更為明顯,不僅利息稅前扣除,還在一定程度上推遲了企業現金流時間。借款費用多用于企業購置相應資產、工程建造方面,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多以折舊的方式分期扣除。租賃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均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前者稅前可扣除,否則以提折舊,計入成本。

    某企業投資總額2000萬,當年息稅前利潤300萬,企業所得稅稅率25%。假設投資總額由兩種方式獲得,(1)全部由投資者投入;(2)投資者投入1200萬,銀行借款800萬,借款年利率10%。站在稅務角度,哪種方式收益更高?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權益資本稅后收益率=300×(1-25%)/2000=1125%

    權益資本稅后收益率=(300-800×10%)×(1-25%)/1200=13.75%

    3.2 企業投資環節稅務籌劃

    研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可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考慮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一優惠政策考慮投資方向的選擇。

    企業的組織形式的選擇也能夠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一定的籌劃空間,為降低稅收成本,企業多愿意設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機構,主要得益于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可以負擔母子公司的盈虧不均以及利用稅率差別等方式實現節稅。

    某企業(非房地產開企業)準備將一處房地產轉讓給另外一家企業乙,房地產市價5000萬,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分別為7%和3%。企業面臨兩種選擇:(1)直接按照市價銷售給乙企業;(2)將房地產作價5000萬投入乙企業,然后將持有的股權以5000萬轉讓給乙企業的母公司,站在節稅減負角度,哪種方式更合適?(不考慮土地增值稅,假定印花稅率為0.05%)

    方案一,直接銷售房地產。

    應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00×5%×(1+7%+3%)=275萬

    應交印花稅=5000×0.05%=2.5萬

    合計應交稅金=275+2.5=277.5萬

    方案二,企業先將房地產投入再轉讓股權。

    企業以房地產作為出資投入并承擔投資風險和分享利潤,按照營業稅規定無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但須繳納印花稅,投資后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仍不需繳納流轉稅,但須繳納印花稅。

    房產投資時應繳納印花稅=5000×0.05%=2.5萬

    股權轉讓時應繳納印花稅=5000×0.05%=2.5萬

    合計應交稅金=2.5+2.5=5萬

    所以站在節稅的角度來看,企業應采取第二種方式更為合適。

    3.3 企業營運環節稅務籌劃

    采購環節,選擇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運費抵扣方面,免稅產品的運費不能抵扣增值稅,代購方式、貨款結算方式以及采購時間上都可以進行稅收籌劃以權衡利弊。

    生產環節,針對存貨,主要是計價方法的選擇能夠調整企業的當期利潤,是企業稅收籌劃的一個不容忽視的點。假設企業現階段處于免稅期,先進先出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虛增利潤,達到籌劃目的。當然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不同對企業當期的成本費用也有著較大的影響,加速折舊對當期利潤的沖擊很大,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偠灾?,不同的費用分攤方式或成本消耗模式均給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銷售環節,銷售實現方式的選擇影響了納稅義發生的時點。企業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的銷售方式以及貨到付款的銷售實現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延緩納稅的目的。促銷是零售企業慣用的銷售策略,折扣銷售、買一送一、購物送贈品、返現等活動的不同選擇其稅負也不盡相同。針兼營、混合銷售、視同銷售需等特殊銷售行為需要在經營決策前做合理籌劃,減少稅負。

    某大型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所得稅稅率25%。假定每銷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為60元,購進貨物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擬采用以下三種方案促銷:

    (1)七折銷售(折扣銷售,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2)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商品(成本18元,含稅價)。

    (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

    由上表得知,從稅收負擔角度看,方案1最優,方案2次之,方案3采取返還現金方式銷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3.4 企業收益分配環節稅務籌劃

    收益分配環節,稅務籌劃的重點是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所得稅籌劃的關鍵點,如何在合理范圍內控制應納稅所得額,一方面是對各項扣除項目的政策充分理解籌劃,另一方面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加以重視。強調扣除限額的問題,在招待費處理問題上,通常采用平衡點法進行節稅操作,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銷售收入的1/120時為最佳限額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奔{稅人可以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盡可能早的彌補虧損,獲得稅收利益。

    某企業2002年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假設該企業2002-2008年度年度利潤總額如下:

    上表得知企業2007年仍處于利潤彌補期,盡量提高該年度的利潤,可以采取壓縮成本和支出,增加收入,將2007年的利潤收入總額提高到40萬,盡量在2008年開支推遲的成本和費用,2008的利潤總額降到30萬,應納稅所得額為7.5萬,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7.5萬元。

    股利分配涉及的稅收事項包括是否股利分配以及采取何種股利分配方式。對股東而言,獲得股利的股東需要交納個所稅,企業在分配股利時,合理選擇股利支付方式,增加股東財富。

    4 結論

    本文從企業實際納稅環境出發,重點對企業各生產環節進行稅收籌劃,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對稅務籌劃的重視,強調稅務籌劃重在對企業經濟事項進行事先計劃和安排,而非事后稅務的核算。從而對加強企業財務管理,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具有重大的意義。同時總結出企業只有根據不斷變化的經濟條件適時調整稅籌劃策略,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

    參考文獻

    [1] 閻靜.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3).

    [2]倪筱楠,葉.基于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所得稅納稅籌劃[J].財會月刊,2007,(6).

    第9篇: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開發產品、以房投資、稅務處理

    【分類號】:F293.33

    由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的特殊性,有時會被開發企業作為對外投資支付對價以換取被投資企業股權,也不排除一些房地產企業是利用以房投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因此,企業需要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和合理的業務安排,避免發生稅收風險,增加納稅成本。下面以一個案例來進行投資雙方的涉稅處理和風險提示。

    甲企業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0年1月以一棟寫字樓向乙企業投資入股。該寫字樓賬面價值2000萬,評估價值為3000萬元,假設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相同,實際占地面積為2000平方米。雙方約定甲企業參與乙企業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一、投資方涉稅處理及注意事項

    (一)營業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對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對外投資不征收營業稅,容易給房地產企業造成稅收籌劃空間。同時,被投資企業以公允價格接受了沒有完稅的房地產,在稅收上是不對等的,存在稅負轉嫁問題,被投資企業將接受投資的房地產再次轉讓時,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在實務中,被投資企業很可能以差額繳稅,容易形成漏稅。這也是稅收征管的風險點。

    另外,房地產企業如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風險的,這種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資方利潤形式出現,還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現,其實質上是屬于租金收入(產權不轉移)或不動產銷售收入(產權轉移),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依據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仍應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此可見,按規定上例中甲企業應納土地增值稅。假設經核實該寫字樓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2200萬元,則甲企業應納土地增值稅=(3000-2200)×30%=240(萬元)。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七條都明確規定了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對外投資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對外處置資產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可見,企業將房地產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轉讓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四)印花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根據印花稅規定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投資方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按評估機構核定的評估價。即上例中甲企業應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二、被投資方涉稅處理及注意事項

    (一)契稅的處理

    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由于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因此,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按規定應由接受房地產投資的被投資方在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時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按評估機構核定的評估價。即上例中乙企業應納契稅=3000×5%=150(萬元)。

    (二)房產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規定,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后,房屋的產權即歸被投資企業乙企業所有,按照“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的計價”原則確認該項固定資產。由于乙企業對該房屋享有獨占權和處置權,因此房產稅應由乙企業繳納。假設乙企業所在省市規定減除幅度30%,則上例中乙企業每年應納房產稅=3000×(1-30%)×1.2%=25.2(萬元)。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處理

    依據《物權法》“地隨房走”的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房地產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也轉移到被投資企業所擁有,因此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乙企業應按規定計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假設乙企業所在城市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稅額為10元,則上例中乙企業每年應納土地使用稅=10×0.2=2(萬元)。

    (四)印花稅的處理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也就是說,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根據印花稅規定,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都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梢姡邮芊康禺a投資入股的被投資方也要繳納印花稅。即上例中乙企業也應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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