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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制度安排的出發和立足點,要服從和服務于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全。一個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制度應該符合四條原則,才能正確處理金融監管中的七大關系。
在金融的監管上,長期以來存在兩大派別,一派是金融監管學派,主張進行金融監管;另一派是自由銀行學派。堅決反對金融監管。但無論如何爭論,世界各國都無一例外地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自由化越是發展,金融監管就越嚴格,當前已經發展為國際監管的協調領域。金融監管需要遵循哪些最基本的原則,才能處理好監管中的各種關系?我國從1996年以來。整頓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相應啟動了一系列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的措施,把中央銀行推到了一個“消防隊”的位置,四處救火,到處掏腰包,本來風險分散在各個點上,央行一救,全部風險都集中于中央銀行身上了。這又提出了一個問題,到底金融監管怎樣才能達到既保護債權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又能維護金融安全,避免中央銀行成為“消防隊”呢?在世紀之交金融監管面臨的環境,是更嚴峻還是更寬松?怎樣建立我國有效率的金融監管體系,實現金融安全?對上述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出進一步的,無疑具有現實意義。
一、金融業實行嚴格監管是主觀偏好還是客觀必然
從理性化層面來考慮,所以對金融業毫無例外地實行嚴格監管是來源于金融的內外矛盾,這是由客觀要求決定的現實策略選擇。實行嚴格監管,從金融的內在矛盾來看主要有以下原因:(1)金融自身的脆弱性。金融業自身資本只是帶有象征性的,即便是按巴塞爾協議規定達到8%的標準也沒有意義。上沒有哪一家金融機構是由于資本充足率不足而破產的,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因為流動性不足出現支付危機而導致的。(2)金融的脆弱性還在于金融資本的趨利本性和虛擬性。現在全球每年的外匯交易總量超過外貿交易總量的60倍,全球平均每天有約1萬億美元的游資。金融資本的趨利性和虛擬性,構成了金融本身的脆弱。(3)市場失靈的內在缺陷。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是配置資源的一個手段,但不是一切手段。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將會導致市場失靈的出現。(4)由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這樣就產生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由此可見,金融的內在脆弱性決定了對金融進行監管的客觀必然性。
金融監管的必然性還有著外在原因,那就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和金融霸權相結合形成的金融風險全球化,導致當代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這可以從當代金融危機上看出來。當代金融危機最明顯的特征在于: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滲透性。金融安全危及到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主權維護。正因為如此,金融對一國經濟來說也是一把雙刃劍,一國經濟的發展不能沒有金融,但隨著金融的發展,又成為威脅一國經濟安全的定時炸彈。人們對金融的態度,就只能采取趨利避弊,利弊權衡而取其利。
因此,金融監管就是在金融內外在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時情況下采取的制度安排。正因為對這個問題的不同態度,早在三年前英國有一個經濟學家曾預言:“21世紀將是金融毀滅的世紀”。而一個積極樂觀的唯物主義者則是另一種金融觀:“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活全盤皆活”。如何防止毀滅論,堅持核心論,矛盾的焦點就落在對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上,即如何建立有利于金融安全的監管制度。在我國,至今采取的化解風險、整頓金融秩序的措施還遠未達到這個效果。
二、金融監管原則的探討
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呢?在這里我想提出四項原則進行:(1)金融監管要服從服務于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排這一目標,要擺正手段和目的的關系,而不能把它顛倒過來。監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們的目的是要達到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全,要避免為監管而監管,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監管就沒有意義了。如果拿這一條原則來檢驗近四年來所采取的監管措施,從處理的18個行政關閉、破產清算的案例來看,就和這項原則不相符了,在一定程序上則是遏制金融創新、降低效率、積累風險,把金融的活力也扼殺了。(2)金融監管機制必須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上,職能用主觀的行政意志來代替市場機制,這樣才能達到服從創新、效率和安全的目的,不然就會導致政府失靈。市場不是萬能的,而政府也不是萬能的。在這方面,海南發展銀行的案例就是最典型的。海南發展銀行的倒閉案處置就是主觀行政違反市場規律,混淆重組和市場退出界限的典型。在某種程度上,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帶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嚴重后果。(3)金融監管要依法監管,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要防止金融監管者的行為扭曲,建立對監管者的權力制衡機制。現在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派出的工作組越來越多,但監管工作的效果卻不理想,這也說明依法監管還必須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管制度,這樣才能真正按客觀規律辦事,而不是因人因事而異。(4)金融監管不是也不可能消滅金融風險。應該看到,建立金融監管制度,提高金融監管能力的終極作用在了創造一個公平競爭、實現市場潛在收益的環境和條件。監管的最終目的不是消滅風險,而是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為市場參與者實現收益創造條件。
因此,金融監管制度安排應從上述四條原則出發,才能處理好七個方面的關系:(1)處理好金融監管和金融制度變革的關系。不能用監管代替制度變革,也不能因為監管而妨礙制度變革,改革應該始終是統攬全局的,要用改革的觀點研究監管。(2)處理好監管和業務創新的關系。監管和創新永遠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矛盾,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沒有創新就沒有監管的生命。(3)監管和安全的關系。監管不是要消滅風險,而現在有一些出臺措施是經不起推敲的,比如信貸員實行貸款責任終身制。既然銀行要提取呆賬準備金,這就意味著必然有爛賬出現,那又怎么能要求信貸員為此終身負責呢?就是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也不能避免呆賬的產生。(4)監管與效率的關系。提高效率是監管的生命之所在,監管制度安排一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就而言,人民銀行九大區行的設立符不符合效率標準呢?提高效率有待檢驗,現在能看見的是摩擦上升、效率下降、成本幾倍增加、金融監管真空比比皆是。(5)監管與對監管者監管的關系。我國只有監管而無對監管者的監管,由此產生的風險是中國埋藏最深的金融風險,當前建立對監管者監管的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中更為緊迫的任務。(6)監管中法律監管和行政監管的關系。在二者的關系上,行政監管一定要服從法律監管,特別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尤為如此。(7)監管的內部性和外部性的關系。金融監管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必須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的關系。中央銀行的監管是外部監管,其基礎是被監管者的內控制度,外因必須通過內因來發揮作用。
以上是我們在研究金融監管時應注意的四個原則和應處理好的七個關系。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實現金融監管的目的。
三、世紀之交監管面臨環境的判析
當前我國正處在一個制度轉軌、轉型、加入世貿組織、面對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在這樣一個環境中,我國的金融風險確實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原來被掩蓋的風險將會逐步暴露出來。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面臨著嚴峻的環境。
從內部環境來看,金融監管的嚴峻環境表現在:(1)銀行不良資產積累的風險。我國銀行業在剝離出1.4萬億不良資產存量后,新增不良資產又在增加,不良資產比例并未降低;資本充足率在補充了2700億元,達到8%之后,第二年就又跌落下來,金融資產以每年20%的速度擴張,而資本金卻無補充來源,一不能擴股增資,二不能提高資產折舊率,三不能調險權重,四還限制表外業務的,這又如何能提高資本充足率呢?這樣,呆賬壞賬率降不下來,資本充足率升不上去,金融盈利能力下降,優質客戶群的大量流失將是商業銀行發展的致命威脅。(2)金融泡沫風險。最近幾年我國出現了三種泡沫:a.股市泡沫。有人說股市泡沫有那么一點,不嚴重,市盈率只有40倍,不算高,不構成對宏觀金融的威脅。但是如果仔細看一看股票市場上的四大基礎結構要素,就會發現,一旦股市出現,風險是無法估量的。b.房地產金融泡沫。c.儲蓄存款和外匯存款轉換形成的同增同減泡沫。在1998年前我國國內利率比港澳臺利率高出一倍的情況下,港澳臺的一批資金通過各種渠道流入內陸套利,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存入國內銀行,這就導致在賬戶上的外匯儲備和儲蓄存款的雙增長。在經過1998年的“七加一”的降息后,大陸利率比港澳臺的利率低一倍,這時資金開始外逃,儲蓄存款增幅出現下降,外匯儲蓄也在減少。(3)我國內部還面臨著制度風險。a.產權不明晰的“大家拿”病;b.追求政績的“好消息”病;c.黑箱操作的“不透明”病。這是最嚴重的制度風險。
就外部環境而言,從世界金融發展形勢和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來看,我們面臨的外部環境也十分嚴峻,存在著許多威脅金融安全的問題:(1)資本的非法流入流出。目前我國每年至少有1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在公布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錯誤與遺漏欄中相當大的部分就是由資本外逃造成的。(2)經濟全球化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威脅。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如果我國金融落后的經營方式沒得到根本改善,很可能導致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負效應遠大于正效應,造成加入世貿組織后挑戰大于機遇。(3)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外資銀行的進入造成國有銀行優質客戶的流失、人才流失,利率市場化改革對匯率穩定的沖擊,再加上國際資本的流動,使得中國金融業面臨的沖擊是巨大的。(4)美國金融霸權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威脅。現在美國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發言權是最大的,這樣,它就會利用這些組織對我國的經濟主權乃至國家主權提出要求,這一點從墨西哥和韓國的金融危機中部已經很清楚地看到了。(5)資本賬戶開放的風險。現在我國僅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資本項目仍沒有放開。但資本項目開放又僅是一個時間問題,利率市場化必然推動匯率的頻繁浮動,只要利率、匯率口子一開,資本項目不開放也等于開放了,這就增加了資本項目管理的難度。(6)國際游資對我們的沖擊。所謂國際游資就是短期資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統計,現在國際游資已超過10萬億美元,平均每天有1萬億美元的資本在全球尋找利潤。(7)金融發展對我國金融業的威脅。(8)金融裝備落后,國產化水平低,這是金融安全的最大隱患。(9)我國現在的金融監管與形勢變化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嚴重落后于金融發展的需要;(10)金融立法尚有一大片空白,信托法、基金法等都未出臺。將外部十個問題集中起來看,最主要集中到兩點:資本項目自由化決策和中國金融科技裝備水平的提高。
四、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改進思路
1.要通過改革國有制度,建立金融穩定發展的微觀基礎,這是構建穩健金融監管體系最基礎的工作。要進行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健全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以此來提高企業效益。
2.要建立完善的金融運作體系。有效的金融運作體系包括:提高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和監管能力;改革國有商業銀行制度,建立起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國有商業銀行壟斷的金融格局;發展民營商業銀行,建立一批與傳統體制脫離關系的以民營企業為股東的銀行,專門為高新技術產業、民營成長型企業提供服務。
3.穩定推進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使金融運行轉移到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來。包括:(1)人民幣自由兌換。加入世貿組織后,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問題已提上議事日程,根據我國的國力,只能采取先貿易后非貿易、先長期后短期、最后開放短期的逐漸過渡的方式,中國人民幣可完全自由兌換沒有也不應該有日程表。(2)由分業經營進入混業經營。從近兩年看,在這方面我國的步子邁得很快,現在證券業可進入同業拆措市場,保險業也可以通過購買基金進入股市,商業銀行開辦股票抵押貸款等。中國銀行目前已集銀行、證券、保險多種業務于一身,成為一個綜合性金融公司了。(3)利率市場化改革。我國從2000年的9月21日開始對外幣利率進行了市場化改革,外幣貸款利率放開,大額外幣存款利率放開,由市場決定,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由銀行同業公會參照市場利率議定,由銀行統一執行。外幣利率的市場化改革使中央銀行由利率的決定者轉變為利率的監管者。目前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思路是穩步推進,先外幣后人民幣,先貸款后存款,先后城市,先批發后零售,這反映出了我們利率改革的謹慎原則。(4)匯率自由化。要發揮利率的貨幣政策工具作用,就需要匯率工具的配合。因為利率是本幣資金的價格,匯率是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二者作為貨幣資金價格的同質性決定了在資本市場開放的條件下,利率調整必須考慮到匯率的協調。
4.建立穩健的金融監管體系。在建立穩健的金融監管體系過程中,要著重考慮將監管的三駕馬車形成合力為一駕馬車,現在三駕馬車的聯席會議表明我國已經不聲不響地走出第一步。而且在監管體系的構建上,為了更好地由現在的分業監管盡快向合業監管的過渡,需要盡快考慮與國際接軌,建立國務院直屬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同時,積極發揮一線監管機構在監管體系中的作用,實行適當分級監管,由現在的一級監管轉變成三級監管。
一、金融監管要防患于未然,具有前瞻性、預見性
金融機構自身為了追求利潤最大的經營目標,在經營過程中內在地存在一種沖動性和對市場的投機性,尤其在出現了一定的虧損以后,易于產生道德風險行為。基于這一客觀事實,需要監管當局對其經營全過程進行周密的監管,并應根據其金融改革、和創新的進程對其監管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預見性。金融監管當局要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提前發現問題,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風險的出現。為此要做好三件事:一是按照審慎制度原則,實實在在地弄清楚銀行的凈資產;二是制定一套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對我國金融機構進行預警;三是對已經資不抵債,流動性出現問題的銀行及早采取救助措施。
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是監管部門的主要監管手段
從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看,表現為重現場檢查、輕非現場檢查的傾向。當然,從過去的看,現場檢查具有發現問題直接、解決問題快捷的特點,在我國中央銀行的監管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今后隨著金融深化及內外資金機構的增加和會計財務報表真實性、準確性的提高,非現場檢查將愈加顯示出必要性與重要作用。
由于非現場監管具有覆蓋面寬、連續性強的特點,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有利于發現新問題、新情況和對現場檢查的重點提出意見;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并對金融機構潛在問題提出預測、預警;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報表、財務制度的完善,進而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另外,通過非現場檢查收集到的數據反饋給地方政府和綜合部門,對其經濟決策發揮重要作用。
三、建立合規性檢查和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監管體系
在市場經濟國家中,風險監管構成一國對金融機構監管體系的主體,而我國當前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于監管水平不高,風險衡量標準尚不,大多還停留在合規性監管階段,這種狀況與不斷深化的金融改革以及即將加入WTO是極不適應的。
所以,加強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是十分重要的。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一是要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適合國情的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二是加強建立健全風險監管的體系;三是加強監管隊伍的素質,提高依法監管水平。
四、行業自律與金融監管
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是世界各國和地區普遍采用的形式,并且對行業的成長發生很大的作用。如香港銀行公會、美國的基金聯合會、證券投資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均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就我國金融機構而言,目前金融公會組織尚不健全,即使名譽上存在公會組織也是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銀行公會的建立和健全,在行業內發揮自律作用可以大大減少國家在金融監督與矯正方面的成本,減輕宏觀調控的壓力,不僅有利于商業銀行自身發展,而且對完善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與功能,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行業自律制度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有益補充,在很多國家都在發揮著重要作用。并借鑒西方成功經驗,對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深化不無裨益。加強商業銀行的行業自律與中央銀行的監管是把輔相成、分工合作的關系。因為行業自律組織不是行政機構,為維護整個行業的利益和金融經濟的穩定配合中央銀行的監管目標開展工作。二者之間的工作內容應盡量避免重疊,中央銀行應將一部工作交給自律組織,合理分工,以使中央銀行集中精力對重大監管問題進行研究處理。使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進入一個“他律”與“自律”相結合的雙重監管體制新階段。
五、金融監管與法制建設
金融監管一切行為的立足點都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為了保證金融監管的規范,與國際金融監管接軌,迎接WTO的到來,必須建立一套既符合國際慣例和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審計法》、《票據法》、《擔保法》、《會計法》等經濟、金融法規,使金融監管在有法可依的道路上邁出了一大步。但是真正的使金融監管納入法制的軌道,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大法之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和細則,增強法律的實施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提高各經濟主體的依法經營的自覺性;三是要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罰力度;四是加強對金融監管人員執法公正、公平性的教育,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六、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按照現行、法規要求定期向金融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披露其經營的真實信息的制度。其作用一是便于公眾對其監管;二是便于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進行現場檢查,達到防范風險于未然的目的;三是有利于促進依企業管理制度進行審慎經營,以其達到節約財務開支、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益的原則;四是金融監管部門將其檢查及處罰的信息在一定范圍內披露,以期達到警示其他金融機構的目的。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巴塞爾規范的經濟權限與協調范圍
金融業務的國際化使金融主體的經營行為越來越緊密地與世界各國與地區的經濟聯系起來,金融業務的復雜性造成近十年的金融危機已經影響了世界的經濟安全。金融監管在各國經濟安全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金融監管制度也必然走向國際化。
各國在金融風險進一步國際化過程中探討從職能、功能與操作上都能夠適應國際規范的金融監管模式顯得極為重要。
1.巴塞爾國際金融監管規范的難點:國際規范與金融超越國家的國際監管
第一,巴塞爾委員會為國際的非權力組織:不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
巴塞爾委員會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國際組織,但是,它是當前世界上唯一具有權威性與廣泛性影響的組織,它具有經濟的影響與干預能力,卻不具有經濟強制力的國際機構。因為,巴塞爾協定不是一個具有等同于國家所應該遵守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此藍本的指導性對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行為及對未來國際金融領域經營管理協調是具有不可忽視的戰略意義。
所以,各個國家采取何種監管模式與制度以協同于巴塞爾監管規范成為該協議是否取得良好效果的關鍵。
第二,巴塞爾協議的權威性:協議規范是各國的監管標準的指導性文件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作為十國集團國家銀行監管當局的組織,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協議被世界100多個國家所采用。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全面修改協議,新協議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2004年7月31日,新資本協議第三稿已經征求完世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的意見。
這些規則與制度的制定是國際社會對金融市場進行規范的預定思路與規劃,金融業經營對世界各國與地區經濟所造成的影響約束在可調控的范圍內。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幾個原則: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
第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涵蓋的三個內容。1987年12月10日,國際清算銀行金融監管委員會召集十國集團成員(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典,以及盧森堡和瑞士)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12個國家中央銀行行長會議,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建議》。1999年6月3日修改征求意見稿出臺,也就是《新資本協議》,初稿于2001年初正式公布。
新巴塞爾協議的三大關鍵內容涵蓋三個最基本的原則內容:
原則一:資本充足率要求;
原則二:外部監管原則;
原則三:信息披露的市場紀律。
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為銀行經營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世界各國與地區協同國際規范的原則
原則一:資本充足率:最低資本充足率實施方式分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的首要原則是最低資本充足率,巴塞爾協定將該比重的評價標準納入了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全新的基礎之上,同時協議又對風險的難度與種類作出的可供選擇的指導性思路與方式。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各國銀行資本充足率應該最低不低8%的要求。資本協議要求各國銀行應該使用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評價風險等級,從而確定資本充足水平。協議建議各國銀行可以采用內部評級確定風險函數計量加權風險資產。
原則二:外部監管:央行監管流程與外部監管分析。2001年通過的《新資本協議》中規定了外部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文件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這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分配的明確安排;將銀行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對上述程序要進行交叉核對資產以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或外部審計,以及檢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關法律規章遵守情況的職能。”
金融機構能否有效地建立起來符合“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的內部風險控制的外部評級體系關系到金融安全與風險的規避效果。
原則三:市場約束:信息披露與市場紀律分析。
第三支柱規定了金融風險監管的市場紀律原則,它要求金融機構可靠而及時的信息披露。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市場紀律主要目的是為強化資本監管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支持。為此《新資本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巴塞爾委員會建議,任何具有一定規模的國際銀行需要全面地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在披露頻率上,委員會建議:“至少在每半年披露一次;對于過時就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同時,委員會鼓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
3.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協同性要求:各國監管方式協同于國際規范
第一,各國金融監管兼顧對世界金融領域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方式本是其經濟范圍的問題,但是,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的浪潮下,金融業經營與管理已經跨越一個國家的范圍并對整個世界產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各個國家規避本國風險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波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所以,協同國際規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方式與世界金融規范相接軌。
第二,各國金融監管使得本國金融運營符合國際規范與慣例。各個國家基于不同的國情特點,其金融監管體制與模式是不同的,所以,其金融監管方法千差萬別。各個國家與地區的金融機構要維護本國與國際金融市場穩定,必須遵循國際慣例,才能贏得本國經濟在國際上的發展空間。所以,各個國家在范圍內的監管模式必須切實遵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確定的三大原則是本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各國家協同于巴塞爾協議監管方式的差異性。各國的實際情況不同,所以,協同于巴塞爾協議的方式不同。發達國家與地區的協同方式會更接近一些,而發展中國家需要考慮本國國情,在完成金融業的內部改革走向國際化經營的過程中速度要慢一些。所以,各個國家根據自身的國情特點采取的監管方式是千差萬別的。
二、世界主要國家與新巴塞爾協議的協同方式與機制
1.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與運行機制:巴塞爾協議的協同性分析
第一,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協同性機制:美國為代表的立法監管模式
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監管模式的內涵是政府通過立法建立政府法律條文與專門機構完成監管的過程。它特點是:政府通過法律與法令進行嚴厲性的、對違反法律制度的行為采取具有懲罰性的監管方式。比如:美國于1980年頒布《對存款機構放寬管制與貨幣控制法》;1982年頒布《加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1991年美國的金融機構危機處理政策發生了很大變化,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頒布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FDICIA)。
第二,美國金融監管制度協同取向分析:監管機制與巴塞爾三大支柱原則的協同性分析
美國監管制度與方法較為成熟,更多地能夠體現協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并且系統化程度更高。
A、資產安全性的監管:美國為保證金融機構資產的安全性,增強美國銀行與金融機構抵御危機風險能力,1991年制定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FDICIA),包括三方面原則的改進:
首先,廢除了“太大的不能破產”的原則。
其次,提出了處理成本最小化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在最小成本的條件下才可以選擇收購繼承或資金援助的方式。
最后,引入早期糾正措施。早期糾正措施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金融機構的風險權重將自有資本分為5個檔次,在自有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低于2%時在90日以自動進入破產程序。
B.金融經營的風險評價體系。美國金融監管組織對銀行經營狀況的評價采用較為系統與成熟的方式。機構在對一家銀行的盈利進行分析時考慮如下幾方面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美國評價金融機構經營的盈利性考慮的風險因素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稽核與評價金融機構經營狀況使用的指標
C.金融機構危機的處理方式:美國在處理金融機構資產危機的時候主要采取兩個方式,一種是清算關閉方式,另一種是稽核促進延續經營方式。前者指關閉金融機構實行清算金融機構資產清算與核算;后者指供資金援助支持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收購繼承方式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健全的機構,由健全機構收購破產機構的資產與負債,繼承所有的資產與存款等。
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處理金融機構危機:保證資產安全性與可靠性的方式
第三,美國金融監管機制與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協同性的評價
A.美國立法監管的協同能力評價:
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形成了較為系統的風險評價指標體系保持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并且內外監管配合,不僅內部控制機制科學、系統,同時美國監管當局還采取了較為全面的手段對金融機構在經營、危機、日常稽核等方面加強全面評估。
B.西方監管方式比較:美、英特征比較與評價
歷史上,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從宏觀上劃分為有兩類,即:英國為代表的道德勸說型模式與美國為代表的立法型模式。
采取類似英國的道德勸說型模式國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這種監管模式體現為以非制度化與非法制化特征,主要采取以社會觀念評判標準為基礎,通過道義指導來完成;而美國為代表的國家主要包括日本及其他歐洲大陸國家,卻體現為事事嚴謹,以法制作為有依據的執行手段。通過立法建立政府專門機構,通過法律與法令進行嚴厲性的、對違反法律制度的行為采取具有懲罰性的監管方式。從促進金融監管遵循國際規范化要求的角度立法監管的效能從各個方面都是優于勸說性監管方式的。
C.立法監管的趨勢:代表了國際金融監管方向。由于金融領域國際化經營的深化,金融監管法制化步伐進一步加快,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性監管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的主流趨勢。英國為代表的模式逐漸開始向美國為代表的模式靠近,增加監管效力。從總體上說,美國式的立法型金融監管模式在協同巴塞爾協議的力度上更具效力。
2.后發展歷程發達國家――日本金融監管方式與巴塞爾規范的協同性分析
第一,后發展歷程的發達國家日本金融監管方式:強化監管干預力度的改革。
日本為后發展歷程的發達國家,其金融監管體系具有代表性。以“四小龍”為代表的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上借鑒了日本的模式。
日本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針對金融危機后日本政府充分注意到金融管理權力強化的基礎上進行的,新的監管體制主要體現如下幾方面特征。第一,日本政府加強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獨立出專門監管機構金融廳。
第二,日本政府改革分業監管傳統,構建混業監管機制,同時在機構設置上作出了配套改革。第三,發揮以往專業性分業監管部門與人員能力的同時,平衡監管權力并協調監管職能布局以適應混業監管需要,強化金融監管的統一、協調與集中原則;第四,加強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干預力度與效力,在特殊的情況下采取類似重組等非常措施保證金融安全。第五,增強職能監管中的信息溝通與披露。
第三,日本的金融監管機制與巴塞爾三大支柱作出的功能性適應的分析
日本政府在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強化市場化運作機制的過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以增強金融監管的效率與效力。
A.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強化政府制度化監管手段。在機構設置上日本于1998年6月設立了直屬總理府的金融檢查廳,同時增設金融服務檢查官一職。金融廳與兼容服務檢查官員需要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金融操作行為、金融日常稽核與財務經營狀況,以及人員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與處理。
B.日本對金融機構進行大規模調整,增強其安全性與抵御風險能力。日本已于2001年完成了若干金融機構重組行為,組建了資金更為雄厚的四大銀行集團,包括:三井住友、三菱東京、UFJ、MIZIHO(惠穗)。
C.推行金融機構的現代企業制度,分散經營風險。政府推動以減少銀行機構間的互相持股,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日本政府設立特殊買進機構填充與注入資金以支持銀行消滅互相持股的改革。
D.日本金融監管堅持雙重監督及稽核制度。日本財政部主要依據銀行法和其他法規行使其檢查權,央行則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稽核。
E.日本金融機構開始使用了嚴格的評級制度。評級制度主要著眼于銀行資本金的充足性及其對各種風險的控制能力。評價指標與評價級別作出如下設置:
日本中央銀行監督及稽核的特點:開始注重風險評價與管理。
日本通過建立共同風險回收機構,并設立共同基金應對金融機構資產危機與風險。日本政府的作出了如下的步驟:
第四,日本金融監管改革與巴塞爾三大支柱功能性適應評價
日本雖然在戰后由美國對其金融體制進行了全盤改造,但是受到經濟體制與模式的制約,其原有的金融市場還是相對封閉,并且日本歷來講究強政府對金融業的干預,所以歷史上的金融業監管存在分業經營與監管與國際一體化混業經營趨勢的鴻溝,從而造成日本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競爭力差,同時日本金融監管模式落后,體系不健全,這種狀況是難以與歐美等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相提并論的。
但是,日本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從基本面上開始走向符合國際規范化監管與運行的態勢,并且監管的國際適應性機制將會逐漸完善。
3.新興工業化國家金融監管機制:韓國的金融監管適應性機制
第一,新興工業化國家金融開放體制情況:不同開放進程國家的風險與安全
針對后發展歷程國家來看,我國學界對其金融開放進程劃分出了四種模式:
一攬子對內對外開放(如智利、烏拉圭、阿根廷和東歐國家)。
我國學界認為:根據風險抵御程度為基礎的分析,這四種模式的派序為:“模式一;模式四;模式二;模式三”。
第二,新興工業化國家――韓國金融監管機制:巴塞爾協定功能性適應分析
A.韓國“四加一”的綜合改革:金融安全的強化。韓國金融安全的強化所采取的是“四加一”的方式中的“四”是指金融機構、公司、公共部門和家庭部門的全面重組和改革。“加一”代表政府承諾市場的開放,特別是資本市場自由化和鼓勵外國直接投資政策。
B.韓國金融監管改革強化市場自律原則。針對市場自律性原則采取了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強化金融安全上進一步抨擊了“太大而不能倒閉”的觀點,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市場機制適應性與金融機構生存能力的國際挑戰。
C.政府強化監管的制度化體系。一方面韓國建立于自律性監管與外部監管結合的基礎上,以監管機構為核心建立了對銀行信息真實性披露、資產安全評估、盈利性能力評價,及客戶風險、財務風險與相關市場風險的評價體系。
D.強化金融機構資產危機的監管方式。涉及的手段延續了金融危機后的不良資產的回收、內部轉移、轉售等內容。并直接派員對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采取如下手段:
金融監管機構要對處于資產危機的經營機構進行管制的強化手段
E、風險評價與信息披露的完善。韓國對金融危機所造成經濟損失心有余悸,對金融風險建立了前期的控制系統,包括:前期信息分析與評價、不良狀況與危機預警系統、監管與干預方式體系、事后處置等一整套系統。
韓國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健全的業務經營與風險防范的平衡制約機制后,納入了如下風險評價與監管的指標。
韓國金融監管部門關于資產安全、風險評價監管的指標設定
第三,韓國金融監管機制與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功能上的適應性評價。
關鍵詞:歐美金融監管改革;綜合監管;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歐美金融監管改革動向
(一)美國。2009年6月17日,美國公布了聯邦政府制定的“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拉開了美國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體系改革序幕。2010年5月21日,美國參議院以60票贊成、40票反對通過了結束金融改革法案辯論的程序,此項法案將提交參議院做最后表決。此次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國自大蕭條以來最大的一次金融業整頓。
從具體內容上看,這次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到消費者保護;新的破產清算授權;新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高管薪酬及企業治理結構;投資者保護以及彌補現有監管體系中的漏洞這六個方面的內容。其核心旨在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
(二)歐盟。與美國相比,歐洲沒有經歷過大規模的金融創新,其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相對較晚,規模也遠小于美國。但是,由于美國次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歐洲主要投資對象之一,歐洲大型跨國銀行集團對美國次投資級別企業的貸款比重很高,因此歐洲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蒙受巨大損失。
2009年6月19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這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歐盟最為重大的改革事件。綜合其他重要監管改革措施,歐盟改革行動主要包括建立宏觀監管部門,監控系統性風險;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強化歐盟的微觀金融監管和協調機制;降低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以及全面加強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這四個方面。加強監管與協調成為歐盟自國際金融危機之后監管改革的主題。
(三)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通過對歐美金融改革方案的分析整理可以看出,此次金融危機后,盡管歐美金融監管新方案各有側重,但從總體上來看,國際金融監管方案呈現出了如下新趨勢:
1、更嚴格和更大范圍的監管。G20倫敦峰會聯合公報明確提出,所有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都必須接受適度監督和管理。這一共識在美國和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得到了落實。依據歐美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監管范圍被空前擴大,監管范圍不再局限于銀行,還覆蓋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形成威脅的企業,如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觸角幾乎伸到金融領域各個角落,從金融機構的運作、并購、抵押貸款的發放到信用評級、衍生品的交易等,都納入了監管行列。不論是在歐洲還是在美國,新的金融監管方案都旨在建立一個更為完整嚴密的監管體系。
2、從規則監管到原則監管。長期以來,歐美國家金融監管基本奉行規則監管模式,即監管部門制定出明確而細致的規則,金融機構在規則之內照章辦事,法不禁止則可行。但縱觀金融業發展歷史,我們不難發現,監管機構的行動常常落后于金融創新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是最常見的金融發展軌跡。由于缺乏靈活性,規則監管總是落后于創新步伐,而當二者距離過大時,就容易產生危機。
由于規則監管的種種不足,原則監管的理念得到更多的重視。相對于規則監管以規則和標準為中心,重視過程、產品而言,原則監管是一種以原則為導向、重視結果的監管方式。這種方式更靈活,能更快地適應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從而更有利于維持金融系統穩定。目前,很多國家都開始考慮將原則監管吸納到本國體系中。
3、加強宏觀審慎性監管,減少系統性風險。金融體系通常存在系統性風險,即使單個機構力圖控制自身的風險程度,但整體風險卻可能超過安全范圍。在這種情況下,一旦某一機構的風險外溢,就會顛覆金融業整體。從本次金融危機看,原有金融監管方式只注重微觀監管,忽視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宏觀審慎監管通常將眾多金融機構看作一個整體,并以實際GDP為尺度衡量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從而避免金融機構之間負面作用的沖擊所帶來的整個金融系統的不穩定。美國增強宏觀審慎性監管的一個重要措施是加強對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歐盟則成立了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作為宏觀監管部門,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內的系統風險。
此次金融危機前歐美國家的監管趨勢是央行和監管機構分離,這就造成熟悉宏觀經濟形勢的央行沒有監管權;而有監管權的機構又不了解宏觀經濟情況,這種情況不利于宏觀審慎性監管。因此,增強央行監管地位,加強央行和監管機構的溝通、合作,成為新的監管趨勢。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加強央行和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聯系。
4、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和協調。國際金融危機凸顯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必要性。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國際間貿易和資本流動更加自由;電子交易系統的引入,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但全球化在加速資源優化配置的同時,也擴大了危機的傳播范圍,加速了危機的傳導速度。目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強調要加強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歐盟已著手加強成員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國際上,原金融穩定論壇升級為“金融穩定委員會”,體現了世界向國際統一監管方向努力。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機構還采取了監管團制度:金融機構母國監管者為主導者,聯合其他東道國監管機構共同監管。
二、歐美金融監管改革對中國的啟示
相對于歐美各國,中國的經濟與金融發展有其特殊性。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中國所受的沖擊更多的是在實體經濟而非金融體系層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開放性不足使其得以避免外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效應;與此同時,中國的高儲蓄率為金融機構提供了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使得金融機構不必求助于高風險、高成本的融資渠道。然而,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開放以及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嚴格的分業監管已經很難適應需要,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并不能保障金融機構順利度過如此大規模的金融危機。因此,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
目前,我國金融業正處在由分業經營逐步向混業經營過渡的時期,我國監管體系改革必須與此相適應。本次全球金融危機及之后主要國家和地區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結合此次危機后歐美的金融改革方案以及我國目前監管體制現狀,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堅持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是金融監管發展的潮流,不論是歐盟還是美國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明顯地反映出這種趨勢。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可以將私募基金、對沖基金、評級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并表監管,對金融集團投入更多的監管資源,做到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重疊,切實貫徹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
2、成立金融監管局,建立統一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的金融模式仍是以分業經營為主,但值得注意的是,國內很多金融機構事實上已經在進行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些變化使得現行的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分業監管體制下,我國金融監管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全過程監管。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這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如果不及時對現行的監管體制進行調整,就可能形成交叉監管、重復監管以及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灰色地帶。
目前來看,我國的金融業發展狀況與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混業經營模式較相近,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制將會比較適合中國的發展方向。在此模式下,結合我國“一行三會”的監管體系,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成立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專業化持續監督管理,各部門之間及時進行實時的信息溝通和披露,提高資產評估的真實性和權威性。
3、協調鼓勵金融創新和防范衍生品風險的關系。相比美國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過于松散,甚至缺位,我國的情況卻恰恰相反。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都不發達,中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權利限制過嚴。這在避免高風險的同時,也嚴重約束了金融市場的創新,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過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國金融體系競爭力和吸引力,導致金融資源的外流。
鑒于國外先進的金融創新經驗及金融危機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教訓,我國應結合發展中的實際情況,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實行信息披露,保持金融創新產品的透明度,以促進金融創新同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避免類似于由此次金融衍生品監管力度不足造成的美國次貸危機的危害。
4、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及風險預警機制。在向混業經營模式邁進的同時,要加強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建立必要的防火墻機制,合理劃分內部職責和權限,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目的是減少風險在金融機構內部的傳遞,限制各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并控制資金在金融集團內部的流通。監管機構應定期向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提示,特別是對風險暴露較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采取雙邊會談的形式進行預警。具體的設定可以結合我國的國情,選擇性地借鑒《新巴塞爾協議》,從而有效地控制金融風險,降低風險造成的損失。
5、將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監管目標之一。消費者的持續購買力和多樣化的金融消費需求是推動金融發展的源動力。如果金融監管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而忽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就會挫傷消費者的積極性而使金融業發展失去公眾基礎和社會支持。我國的保險產品及各類金融理財產品營銷過程中的虛假宣傳就是典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當金融行為。所以只有對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實行嚴格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費者獲得充分的有關金融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才能使中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有所作為。
6、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聯通與共享。對于金融監管當局來說,充分掌握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部門的相關信息至關重要。金融監管信息是其進行風險評估及監控、制定相關政策以實現金融穩定的基石。現代金融體系的運行伴隨著大量信息的產生、傳遞與處理,但是如何從中篩選并獲取真實且符合監管需要的信息仍是目前監管機構面臨的一大難題,也是各改革方案中力圖加以改進的一個方面。
就我國而言,推進金融監管信息建設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健全支付清算體系及其信息挖掘,匯集經濟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躍狀況、經濟景氣程度和經濟結構變化情況等宏觀經濟運行的重要側面,為評估金融穩定狀況提供背景;第二,金融監管當局內部及其與各經濟部門之間加強信息系統整合與共享,制定明確的、有時間表的金融信息資源整合方案;第三,完善征信體系,既可以為金融機構決策提供依據,又有助于監管當局通過違約率了解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為審慎性監管提供支持。
7、完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金融危機表明,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僅在一個國家是不夠的,而需要各國共同加強對評級體系的國際監管。為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發達國家之間需強強合作,我國更要參與到這種合作當中去。近年來,雖然我國加強了與東盟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監管,但是具體實質性的舉措仍停留在原則性框架協議上。因此,我國需要在雙邊、多邊監管合作中對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方式等方面進行加強,并構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間信息共享和合作機制,以促使我國金融市場向規范化、法制化、國際化邁進。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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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健華.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監管理念創新[J].讀書,2008.6.
摘 要 國際金融監管在金融危機的爆發下受到了極大地爭議,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存在問題,本文從國際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和現狀趨勢出來,論證了未來國際金融監管的協作的必要性。
關鍵詞 國際金融 金融監管 協助
一、國際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國際經濟金融活動日益頻繁,金融形勢有新的發展特點,這些對國際金融監管帶來新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國際資本帶來的難題,國際游資對活躍國際金融市場,促進國際資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同時又是國際金融市場不穩定的因素;大規模的金融創新,國際銀行為了逃避金融管制,規避匯率、利率風險,進行大規模的金融創新;金融一體化,全球金融一體化消除了金融市場的阻隔,銀行與銀行、銀行與非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監管缺乏統一標準。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現狀與趨勢
1.金融監管基本框架
現有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是一點一滴拼湊而成的,當然,這種拼湊并不是漫無目的,每一個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都與銀行破產或金融危機有著緊密的聯系。現有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貿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原有國際組織與后來新成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論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等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共同組成。該框架是一個由政府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混合體,它們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組織一起共同行使著全球金融穩定的職能。
2.金融監管的趨勢
金融危機的發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夠的政府監管的金融市場,難以完全通過自我調節實現自身的健康發展,市場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監管,而且需要嚴格的、適度的政府監管。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金融機構間的接線越來越模糊,原來實行分業經營制度的各國都紛紛打破限制,許多金融機構一方面通過金融創新繞開管制,另一方面則通過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從事非銀行業務,這就要求金融監管也采取統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監管
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功能型監管的優點在于管理的協調性高,管理中的盲點容易被發現并能得到及時處理,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容易判斷。
4.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國際化進程的加快使得各國的金融市場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致力于把10國集團(BIS)多邊安排的成功監管擴展到越來越多的對金融體系有重要作用的新興國家,以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在充分合作基礎上的全球化監管已是大勢所趨。
三、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1.協作必要性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是金融業國際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金融業的國際化其核心內容是金融業務的國際化和機構的國際化。金融風險具有傳導性,金融業的國際化使得國與國之間的金融風險息息相關,全球范圍內的銀行間的依賴程度進一步加深,一家銀行的危機或破產就有可能引起一個國家甚至整個世界金融體系的總危機。為了維護國際金融業穩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單個國家的金融風險,現實客觀要求且必將導致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監管跨國銀行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協作的實踐
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日趨合作和協調。特別是面對金融危機時,各國展現出對話和合作的態度,共同積極商量對策,以恢復市場信心,促進經濟盡快恢復。參考各國及相互間的金融監管改革,歸集可以看出國際金融風險監管的發展趨勢,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金融監管方式的選擇上,從注重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從分業監管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從強調統一的外部監管標準轉向多樣化的外部監管與內部風險模型相結合,從強調定量指標轉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從一國監管轉向國際合作監管,從合規導向轉向風險導向的監管思路。
3.協作任重道遠
在當前形勢下,全球金融監管合作仍面臨多重挑戰,至少在監管的執行機構、法律標準和有關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礙:執行機構的挑戰;法律標準的挑戰,新興市場的金融業發展相對落后,國際化程度不高,國內的金融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戰,全球金融監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國力量的博弈。
4.協作政策建議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監管原則。雖然不同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不盡相同,但是各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護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穩定、促進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等。銀行應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控制這些風險,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納人資本管理的框架。“新資本協議”還突出強調監管資本對衍生交易的風險敏感性,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關鍵詞:監管理念;原則監管;規則監管;“MPBR行動”;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2265(2008)12-0033-05
一、引言
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不斷深化,此次危機已演變為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全球性危機。在此次危機的發源地美國,有關當局已經開始反思危機爆發的原因,其中,金融監管成為倍受矚目的焦點之一:而與此同時,次貸危機的爆發更是把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推向了。
美國金融服務圓桌組織在2007年11月了《提升美國金融競爭力藍圖》(The Blueprintforu,S,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其中批評了美國所采用的規則監管(mles-based regulation)方法,認為過細的監管規則“限制了監管者適應全球市場變化的能力,造成金融機構新產品和新服務的推出越來越難,導致監管者和金融機構之間更多的是對抗而不是合作,降低了監管的靈活性”,并建議美國金融監管機構采用原則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方法。與此同時。紐約州保險廳已經了一項草案,明確了針對保險業和監管部門的監管原則各10條,旨在使該州成為第一個對保險業引入原則監管的州監管廳。起草該草案的負責人Eric R.Dinallo認為,紐約必須具備最好的、最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以保持其全球金融中心地位,這就意味著要采用原則監管。美國財長保爾森和美聯儲主席伯南克也多次發表演講呼吁美國監管部門應采用原則監管方法。2008年3月,美國商會《增強美國資本市場地位:對美國各行業的一個挑戰》,指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必須適應商業環境的變化,否則將減弱它在全球資本市場的長期競爭力和影響力。為建立一個現代化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建議美國成立一個具有全球視野的全國性監管部門,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改革,并對資本市場采用原則監管方法以取代現行的規則監管方法。
其實,原則監管的方法早在2000年之前就已經被英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所采用,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原則監管在英國金融業的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后,2007年4月,FSA發起了“MPBR行動”(Mor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Initiative),標志著英國金融監管當局原則監管理念的進一步升級。采用原則監管的方法使近年來英國的金融體系和監管環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并逐漸成為其獨特優勢而受到全球金融業的關注。
此外,日本金融廳于2007年lO月宣布。為增強日本作為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正在考慮將規則監管向英國式原則監管轉變。目前,日本金融廳正在研究如何在監管中平衡規則和原則,鼓勵金融業更加自律,同時讓金融業在業務管理方面擁有更大的自由度。
無論是美日兩國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現行金融監管體系的反思和對原則監管的探索,還是英國金融服務局對原則監管理念的構建和不斷完善,我們從中不難發現,監管理念由規則監管向原則監管的演進已經成為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亮點之一。作為國際金融監管理念的新潮流,原則監管的內涵是什么,如何把握原則背后所反映的監管理念,在實踐中原則監管的優勢有哪些,在我國推行原則監管的可行性如何,這些都是我國在金融監管改革的進程中值得探究的課題。
二、原則監管的內涵與監管理念分析
(一)原則監管的內涵
關于原則監管內涵的最佳描述來自FSA的觀點,“原則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且聚焦于結果,以高層次的規則(high level rules)作為手段,從而達到我們(FSA)所期望實現的監管目標,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將更少地依賴于規則”。
要更準確地理解原則監管的內涵,以下兩點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其一,FSA采用原則監管的方法并不意味著完全放棄了規則,而是始終將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s)與特殊規則(specific rules)相結合,并不斷地在兩者之間尋找平衡點。而且。在尋找平衡點的過程中更多地依賴于原則,而盡量少用規則,這樣做能使FSA更好地履行其法定義務。例如,考慮到已制定的特殊規則不能完全覆蓋金融服務中不斷涌現的各種潛在利益沖突,FSA用基本原則第八條將各種可能的沖突進行了抽象概括;再如,在某些監管領域,FSA還是保留了基本原則下的詳細規則,如在資金充足性和公司的商業行為方面。此外,為執行來自歐盟的相關法規(legislation)和指引(directive),FSA在其監管手冊中仍保留了具體的規則。因此,原則監管并不是簡單的“以原則為基礎”,而是對一般原則與特殊規則的綜合和權衡。其二,采用原則監管的方法也不等同于降低FSA的監管標準。目前有些報告和評論誤把原則監管理解為“輕度監管(light-touch)”或“軟監管(soft-touch)”。而事實上,原則監管下的執行力非但不是“輕度的”,更不是“軟”的。在“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體系下,公司只要保證自己的商業行為不違規,不被抓到把柄,便可“高枕無憂”;但是在“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體系下,監管者對公司的看法就至關重要了,FSA把公司對于監管原則的遵守視為維護高效、有序、公平的市場的根本。因此,只要監管者認為公司的行為傷害了市場和公眾的信心,便會對他們采取靈活的制裁措施。例如,2005年6月,FSA以花旗集團在2004年8月所進行的歐洲政府債券交易違反基本原則第二、三條為由,對其進行了高達1390萬英鎊的巨額罰款,而且FSA是當時在歐洲對花旗集團實施制裁的唯一一家監管機構。再如,2007年12月,FSA對一家存在欺騙消費者行為的壽險公司開出了高達126萬英鎊的罰單。由此可見,采用原則監管方法的FSA有能力對違反原則的公司進行制裁,盡管他們可能并未觸及具體的規則,從這個意義上來研判,原則監管并非所謂的“輕度監管”或“軟監管”。
(二)原則監管反映的監管理念分析
1、從規則到原則,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監管意味著監管者在監管過程中更多地追求原則,而較少地依賴于詳細的規則。FSA在刪減監管規則的同
時,制定了具體的監管原則,并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FSA已在監管手冊中對不必要的監管規則、限制監管目標達成的規則、收益無法平衡成本的規則以及不利于加強金融機構高層管理者責任的規則加以刪除或修訂。
同時,FSA通過兩個層次的監管原則的制定來推進原則監管:為了給公司(被監管者)提供更大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FSA制定了第一層次的11條原則,這些原則捕述了公司最基本的義務,稱為商業原則(PrinciplesforBusinesses)。盡管在現實情形中應用這些原則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但這些原則為公司提供了他們日常經營活動中所需要遵守的高層次指引(high-level guidelines)。而第二層次的監管原則則與FSA自身有關,稱為“好的監管原則”(Principles ofgood regulation),由6條原則組成,為市場提供了對監管者未來行動的更高確定性以及新的監管活動將建立在嚴格的分析上,充分考慮對于市場的成本和收益。
FSA監管原則的制定非常注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從11條商業原則的內容分布來看,其中有5條與消費者保護有關。此外,FSA把“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Treating Customers Fairly,TCF)作為原則監管在實踐中的應用,并作為“MPBR行動”的核心加以推進。
2、以結果為導向,體現監管目標。原則監管實質上是一種以結果為導向(outcomes-based)的監管方法。FSA的官員把“MPBR行動”定位于“我們(FSA)從關注公司自身運行的過程向尋求為消費者、公司和市場所期望實現的結果的轉變”。也就是說,公司在其業務經營活動中,可以自行決定所采用的程序和措施來實現由監管者所給定的監管目標。因此,監管者對公司所需要實現的結果會事先進行說明而不是對公司必須采取的程序和措施做出詳細的規定。在這樣的情形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可以自主地來尋求使其商業目標和程序與監管者所規定的監管結果保持一致的最優途徑。值得一提的是,幫助公司理解監管者所期望實現的結果并且為公司高管提供實際的案例和指導已成為FSA逐漸興起的一種新的監管風格,其中的一部分來自于行業解決方案和指導材料而不是正式的規則和指示。
當然,在實施原則監管的過程中,FSA需要用明確描述的結果來指導監管行動。在過去的幾年中,FSA在監管活動中更加明確了監管結果,與其法定目標保持一致。自2003年以來,FSA形成了三大戰略目標:(1)促進高效、有序和公平的市場;(2)幫助零售消費者實現公平交易;(3)使FSA成為一個更有效的組織。為了更好地進行原則監管,在每個目標下,又相應地設置了3個結果指標(見表1)。這些結果指標將對FSA的規劃、決策和操作活動起到推進作用。
3、增加高管責任,突出監管互動。對于公司高管責任的關注是原則監管的內在理念之一。原則監管對于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股東、董事會、管理層甚至普通員工的職責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加強。FSA將對于監管原則理解和應用的責任轉交到了公司自身。盡管公司管理層可以根據原則白行決定經營方式、制定業務規則以及遵守行業自律準則,但他們所要承擔的責任和后果也同時增加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原則監管也可以被理解為“以管理為導向”(management-based regulation)的監管。
通過“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TCF)的實施,FSA正以一種新穎的、與眾不同的方式來增加對高層管理的重視。FSA以鼓勵、勸告、命令等手段讓公司積極開展TCF項目(見圖1),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隨著多年的演進,該項目逐漸強調公司關于自身如何對待消費者的思考。目前,該項目要求高層管理者必須制定相應的措施和方案,以確保TCF項目有效融入公司的價值、文化以及公司進行商業活動的方式中。
在增加公司高管責任的同時,FSA也非常注重和高管人員進行開誠布公的交流溝通,幫助他們共同實現監管目標。當公司面臨一些潛在的監控難題時,FSA會積極地和公司高管開展討論并平靜地解決問題,而非公開懲戒,從而既做到防范風險于未然,又最大限度地降低監管成本。基于這樣的監管互動,公司高管對于FSA的評價很高,使得英國的監管環境具有很高的親和力,同時也使公司的經營自主性大大提高,吸引了更多的外國投資,促進了英國金融市場的繁榮。
三、原則監管的優勢分析
(一)增強監管彈性,促進機構自主經營
雖然規則監管具有操作性強的優點,但具體的、缺乏彈性的規則也往往意味著有更多的漏洞,一味地死守難以適應市場的發展。在“安然事件”之后,人們意識到依靠制定詳細的規則來防范未來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不可行:詳細的規則不僅總是滯后于金融創新,而且企業可以通過“業務安排”和“組織設計”輕而易舉地逃避準則的約束。安達信首席執行官曾感慨道:“安達信無權迫使客戶披露隱藏在特別目的實體的風險和損失,客戶常說,規則并沒有要求對此予以披露,你不能要求我遵循更高的標準”(FloydNorris,2001)。而原則監管則不同,監管原則大多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行為標準,而這些標準是“以寬泛為基礎”(broad-based)的,具有彈性和靈活性,而且直接指向監管結果,不易被企業精心策劃的“業務安排”和“組織設計”所規避。
正由于富有彈性和靈活度,監管機構以監管原則為標準授權金融機構開展商業活動,而金融機構必須依照這些監管原則有效地進行自主經營、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并及時處理利益沖突。在風險控制方面,公司可以根據結果自行研究相應的方法,而不是由監管者所制定的方案――因為在原則監管下,公司和市場往往比監管者更擅長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因此需要給予公司更多的自主經營權,結合公司自身狀況更有效地開展經營活動。
(二)提高市場效率,加快金融創新
原則監管對于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促進產品創新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規則監管下,一種新的金融產品的推出將耗費6-9個月的批準期;而在原則監管下,交易所可以通過自行驗證在第二天就將新產品上市,效率的提高將給企業帶來新產品的價值而無須面臨長時間的延誤。同時,這也將有利于風險對沖者、投機者和消費者進行交易。在美國,原則監管使CFTC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這樣的監管方法下,CFTC有能力在預防欺詐和價格操縱的前提下維護市場的創新和競爭。自從2000年CFTC成為一個原則監管者以來,美國期貨市場的創新步伐持續加快,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當前,作為期貨市場領頭羊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市值已達3700億美元,不僅對沖基金。養老基金、共同基金、零售消費者也紛紛將資金從傳統的股票、債券投向期貨合約,促進
了期貨市場的蓬勃發展。據BIS2007年9月的季度報告,在美國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取得了顯著的增長:從2005年12月到2007年6月期間,期貨合約從8280萬增長到12180萬,增長了47.4%;期權合約則從4370萬增長到8730萬,增長了100%。
(三)降低監管成本,節約監管資源
成本收益分析是考察監管方法優劣的重要指標之一。實踐證明,采用規則監管的成本是非常昂貴的:2006年,美國規則監管的成本高達52.5億美元,大約是英國FSA6.25億美元的9倍。據估算,美國監管成本達到了被監管銀行非利息成本的10-12%。而減少、簡化監管規則,采用原則監管則可以大大降低監管成本,節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和法規資源等。據FSA估計,在新的監管手冊中,僅反洗錢監管規則就由57頁縮減到2頁,金融企業每年的報告成本一項就可以壓縮2.5億英鎊,下降幅度達40%。原則監管也使美國CFTC用在期貨市場欺詐和操縱行為上的政府資源大大減少:CFTC可以選擇使用人力資源來調查、檢舉有關案件,而不是浪費不必要的資源用于被監管者對于監管規則的遵守,因為對于這些規則的服從是可以由被監管者自行證實的。
(四)聚焦監管目標,適應多變的市場環境
原則監管目的性強,聚焦于原則背后的監管目標而不是僅僅盯住詳細的條款和規則。尤其是在監管面臨不確定性的時候,原則往往能起到指導作用。長期來看,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原則更具有持久性。次貸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是,我們需要的并不是更多的監管,而是需要更好的監管方法,而原則監管無疑是實現這一理念的最佳方法。根據FSA的研究,在危機時期,那些在商業活動中始終堅持監管原則所要求達到的高層次目標的公司的處境要比沒有堅持的公司好得多。監管者應當更重視公司高層管理者與監管目標保持一致,隨著情況變化調整實現目標的方法,而不是僅僅機械地服從詳細的監管規則。
四、對我國推行原則監管的思考
(一)權衡原則與規則取向,確保金融穩定與創新同行
在具體實踐中,原則監管和規則監管代表著兩種不同的監管理念,有各自的特色和適用條件,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權衡兩者之間的關系,根據監管具體內容靈活應變。目前,銀監會對于一些傳統業務以及風險比較大的業務仍堅持規則監管的理念;對創新業務,銀監會正探索原則監管的理念。一項創新業務的推出,由于參與的主體較少,無論對于監管者還是機構來說,都有一個學習的過程,在沒有形成較大市場規模的情況下,很難造成系統性風險,因此監管也就可以考慮實行相對規則監管來說不太嚴格的原則監管,為業務的發展提供空間。因此,在現階段,我國的監管理念仍應以規則為主、原則為輔,適當提高原則監管的比重,充分給予原則發揮作用的空間,使得在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提高市場的競爭力和創新動力。
(二)充分認識原則監管的實施基礎,結合國情逐步推行
我國監管機構要推行原則監管的理念,就必須充分認識原則監管實施的基礎,結合現實國情分析可行性。原則監管的有效推行和以下條件是密切相關的:一是金融機構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二是監管者與金融機構之間能定期開展開誠布公的交流和協調:三是具備自律監管傳統和崇尚監管效率的監管文化:四是具備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五是監管人員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能夠準確把握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運行動向。而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較差,內部控制不完善,金融市場的自律監管作用還不突出,因此,我國金融業目前還不具備采用基于原則監管的條件,仍需完善各項基礎條件。對于公司治理、透明度建設、企業社會責任等,可以提出科學合理的原則要求,注重發揮金融機構內部監控與外部市場約束的作用,實現外部監管、自律監管與市場紀律約束的有機結合,共同推動監管目標的實現。此外,還要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以有效推行原則監管。除了注重開展有效溝通的培訓,還要注重加強對監管人員監管理念的培訓,既要做到自身準確理解原則,又要有能力對金融機構原則執行的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三)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積極實踐原則監管理念
無論是FSA已經踐行多年的原則監管行動,還是最近發起的作為原則監管“升級版”的“MPBR行動”,都始終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核心理念并在實踐中加以推進,如旨在督促金融機構公平對待消費者的TCF項目等。FSA在原則監管理念下積極推進金融消費者保護已成為其特色和亮點之一,值得各國監管機構借鑒。相比之下,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如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極其有限,《商業銀行法》在立法宗旨(第一條)中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的保護僅僅是一筆帶過,對于商業銀行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的調整、爭議的處理、對于客戶權益保障的公平性問題等絲毫未提或僅僅是輕描淡寫。我國應借鑒英國FSA的做法,突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在實踐中升華原則監管的理念。我國監管機構應明確將“適當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列入監管目標,完善相關法規的同時,制定與消費者保護有關的監管原則(包括與金融機構的利益沖突與爭議的處理等),督促金融機構在業務活動中積極履行義務,公平、公正地對待消費者。
(一)“市場失靈理論”、“信息經濟學”的發展與金融監管立法
市場經濟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和自由競爭形成一種強勁的動力,它極大地調動了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是市場機制的這種自發調節性也具有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內在的、固有的,光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完全依賴于這種自發的市場調節會使其缺陷大于優勢,導致“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 ,因而必須借助凌駕于市場之上的力量,即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彌補這種市場失靈。經濟學界普遍認為,通常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有外在效應、壟斷和公共產品。所謂外部性是指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之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強加的是成本,則是負外部性; 相反,則是正外部性。外在效應是獨立于市場機制之外的客觀存在,它不能通過市場機制自動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場機制之外的力量才能予以校正和彌補。因而,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就需要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組織和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并對其使用進行必要的監管,而政府的這種金融監管職能主要是通過金融立法的形式實現的。
現代信息經濟學認為信息不對稱在一般市場中是普遍存在的,這種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是導致金融交易和金融活動逆向選擇遇到風險的重要根源,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并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完全信息,且信息的傳播和接收都是需要花費代價的;行為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技術條件的局限性和組織結構的不完善性,對于任何決策者來說,都意味著非常高的成本,而且通常信息不僅是有成本的,并且是呈報酬遞增趨勢的,人們常常要為信息進行巨額的支付,而不論這一信息是被用于影響一種還是千種交易。因此一種能夠降低信息成本的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二)博弈論與金融監管立法
博弈論是二戰后經濟學領域里的新興理論,研究當人們知道其行動相互影響且每個人都考慮這種影響時,理性個體如何進行決策。一個正式的博弈通常包括如下幾個要素:博弈的參與者、博弈的次序、博弈使對弈者可以利用的信息和行動等。從博弈論的角度對法律規則和制度進行分析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有利于我們理解金融監管的必要。從博弈論的著名案例———囚徒困境出發,我們知道單獨一次博弈的結果是達到了“納什均衡”即結果是嫌疑犯都會選擇坦白,任何一個參與人都沒有理由改變他人的戰略決策,沒有一個參與人能夠在其他參與人不改變行為的情況下通過改變自己的行為使得自己的處境更好。但我們知道在金融領域中,資金的融通更多的是強調連續性、反復性和效率性,因而在金融市場中面臨更多的是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重復博弈,其中包括有限博弈與無限博弈,在博弈次數固定的情況下,每個參與者與在一次博弈中的結果是一樣的,即所有的參與者都會做出同樣的決策選擇,而有時個體做出的相同理性選擇卻是和集體理性相沖突和矛盾的,在金融領域里主要表現為個體的理性選擇與金融業的整體健康與穩定發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金融業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而且相對于其它行業,由于其經營貨幣資金的特點所以往往趨利性更加嚴重,而金融監管總是通過限制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的某些“獲利”機會而達到其監管目標的,這就使金融監管的意向必然與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的個人理性行為相沖突,這種沖突將促使微觀金融組織機構不斷通過金融創新及其他方法來逃避監管。因而,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不斷地完善相關金融監管法律來達到預防風險、促進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目的。
(三)金融監管立法必要性的經濟學分析
馬克思歷史唯物論認為:“在經濟與法律的關系中,經濟決定法律,經濟對法律是起決定作用的,每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社會共同的,是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但是這種傳統意義上的經濟決定論卻已日漸被近代的制度經濟學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所否定。法經濟學的發展越來越證明法律并不是消極和被動地反映經濟關系,而是對經濟起著至為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的設計對經濟體系和經濟效率產生的是直接的重大作用。因而從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經濟問題其實就是個法律問題,任何經濟問題的最終解決路徑都是通過一種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安排。眾所周知,現實中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是不存在的,因而為了降低交易費用(即非生產性支出)并以此提高有限資源的利用效率,法律制度的普遍建立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在當今世界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已得到普遍認同的前提下,為了實現金融監管的高效并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對金融監管做出具體的規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金融監管法價值目標設計的經濟學分析
(一)效率與法律正義
傳統的法學理論認為正義是法律價值目標的核心,法就是正義的化身,但卻往往認為正義與效率是相矛盾和沖突的。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精辟地闡述:“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是法律制度的首要價值。一種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他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利益就不是正義的”。但法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充分表明:法律存在和運行的基礎不僅僅是正義,效率也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或者說在對正義進行內涵和外延界定時,其概念本身就涵蓋了效率。例如當我們說分配正義時,就是指一定程度上的經濟平等,而要達到這種平等就要對利益進行有效率的分配。因而,對正義的要求決不能獨立于這種要求所應付出的代價,如果為了糾正這種非正義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于了這正義行為帶來的損失,那么這種正義的請求是不應該受到法律普遍保護的。因而,從某種角度上說,沒有效率就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正義,效率與正義兩個概念的外延是相交叉而又不完全重合的。法律經濟學將效率的觀念導入法律對當代法律的價值目標確立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從經濟學的視野分析法律價值目標的演進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進程的加快,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后,法律原則與自由競爭時代相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私有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轉變為財產權的嚴格限制”、“契約自由轉變為有限制的契約自由”、“過失責任轉變為無過失責任”。這說明法律越來越強調社會本位和社會總體利益,從原來重于從微觀層面維護社會個體的正義轉到從社會的宏觀角度來維護社會總體利益的正義,衡量效率與否標準的“帕累托最優”(社會資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在無損于任何人的條件下使任何人的處境更好,這時的資源配置就達到了最優)也逐漸轉變為了“卡爾多- 希克斯”標準(即使某種政策的變動,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損,只要得利者的好處大于受損者受到的損失,這樣的決策就是最優的) ,這直接導致了法律價值目標的確立從微觀走向了宏觀,從保護微觀個體的權力與自由過渡到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法律作為對權力和義務的一種制度安排,從來就是和利益緊密相連的,從某種角度上說,能夠實現社會總體利益高效配置(即能實現“卡爾多- 希克斯”標準)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實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價值目標設計的經濟學評析
一般而言,在金融監管目標的確立上西方國家采取的是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的三項目標,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而言包括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和提高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而我國的有關金融監管法規,例如《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卻在此方面與西方國家的規定相比存在明顯不足。2003年銀監會成立,替代人民銀行承擔主要的銀行監管職能,但是人民銀行除了行使貨幣政策與宏觀調控職能外,仍然承擔一定的金融監管職能。修改后的《人民銀行法》第1條規定金融監管的目的是:“保證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與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只涉及到了前述三項目標中最基礎的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同樣,《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條也只規定為“監管的目標是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利,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發展。這說明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采取的是單一目標模式,只注重穩定金融秩序,至于提高金融運行效率則沒有任何的反映,也沒有關于防止金融業壟斷的規定。在我國的金融實踐中,這種單一的金融監管目標模式不僅沒有起到應有的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健的作用,而且由于其具有保護壟斷的傾向,為國有銀行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作用下選擇高風險經營創設了條件,導致金融風險的加劇和累積,影響了目前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而我國金融監管法沒有規定效率目標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運行的低效和金融創新的滯后,因而為了保證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在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標設計上建議采取多目標的監管模式,增加防止金融業的壟斷和提高金融效率的規定。
三、金融監管法實施的經濟學分析
(一)金融監管法遵守的經濟學分析
金融監管法的遵守是指公民和社會上的其他主體以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為自己的行動準則,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活動。按照守法動機的不同,可分為自律和他律兩種。從經濟學上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的前提出發,即每個個體的任何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帕累托最優,這就導致了機會成本問題的出現,即每個個體在作出一個選擇或決策安排的時候都面臨著機會成本,即將資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時所放棄的收益,因而假定人們對現有金融監管法的規定是熟知的,對自己在一種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是清楚的,這時每個個體在作出守法還是違法的行為選擇之前,就會通盤考慮違法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并把此代價與因違法而獲得的收益相比較,作出有利于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選擇。因此,我們通常說人們為權力而斗爭,從其本質上說并不是出于人類追求真善美的韌性,而都是為了實現個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都不自覺地進行著成本收益的核算,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收益越大,其就越有動力進行此違法行為的選擇。邊沁在其《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中得出了重要的經濟學結論:一個人僅在他從犯罪中得到的預期快樂超過預期痛苦的時候,或換句話說,只有在預期收益超過預期成本的時候,才會犯罪。因此,由于金融業其經營貨幣資金所帶來的暴利性的特點,在對其進行監管立法的時候,為了制止高額利潤誘惑所導致的惡性金融犯罪,特別要注意使違法行為所受法律懲罰的預期損失和付出的成本大于違法行為的預期收入。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必須對金融惡性犯罪的違法者施加充分的痛苦,保證使這一痛苦與罪犯預期的其他痛苦加起來能超過罪犯從犯罪中預期得到的快樂。否則,可以預見的后果就是一部分金融市場主體由于守法的成本過高超過了其自身的收益而退出市場,而另一部分市場主體為了降低成本而加入到了違法行為群體之中,從而導致金融監管的失效。
(二)金融監管法執行的經濟學分析
金融監管法的執行通常是指國家金融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金融監管法律的活動。金融監管法的執行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我國金融監管的各部門在執行金融監管職能的過程中,受政府增長規律“帕金森定律”的支配(即指無論政府部門的工作量是增加還是減少了,或者已經根本沒有任何工作了,政府機構的人員數目總是按統一速度增加) ,金融監管部門的預算和開支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必要的和可能不必要的直接財政開支是相當可觀的。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的執法費用采取的是全額財政撥款的模式,較之各級法院民事、經濟、行政審判機關實施經濟法律所采取的財政撥款和有關當事人繳費的“雙軌制”費用模式,前者國家承擔的財政費用開支是遠大于后者的。下面我們假設在缺乏金融監管立法的情況下所導致的金融風險造成的損失是L ( loss) ,這種金融風險損失發生的機率是P (possibiliity) ,金融監管機關所付出的執法成本是B ( burden) ,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B大于L與P的積,即B > PL 的話,那么金融執法所付出的成本就大于金融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我們就說這種執法是無效的,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反之如果B小于L與P的積,即B< PL的話,那么就是有效的,也就是我們追求的金融監管的高效率。因此降低金融監管機關的執法成本意義非常重大,在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方面應本著合法、效能的原則對金融監管人員的行為進行嚴格的規范,從而保證金融監管法實施的有效性。保證金融執法有效性的前提就是要在金融監管法里嚴格規定金融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因為,如果執行法律的團體都傾向于利益的掠奪和違法行為的操作,那就會出現致命的危險,其結果就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為了自身的利益拼命地與金融執法者相勾結、相串通,從而最終變成“掠奪的合法化和普遍化”。所以,我國的《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監管法都對金融監管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例如《人民銀行法》法律責任一章中從第48條到第51條對金融執法人員泄露國家和商業機密、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擅自違規提供擔保和貸款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第一條就是對金融監管人員違法行為的懲罰。
(三)金融監管法適用的經濟學分析
金融監管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由于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司法權,因此又稱“司法”。正如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自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一樣,法院在法的適用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自動地實現法律適用的高效率。按照選擇性訴訟的理論,假設被法院適用的法律分為有效和無效兩種,且都可能被適用于訴訟,那么結果就是無效的法律會經常在法庭上受到非難和質疑,甚至由于原來的立法環境發生變化導致法律被否定和推翻,而有效特別是高效的法律則不會受到異議,只會通過一個接一個的判決肯定此法律的可適用性,這樣訴訟就如過濾器一樣截住無效法律的繼續適用,而把有效的法律放過去,經過不斷地過濾隨著時間的推移使有效的法律變得更加有效。但正如“市場失靈”一樣,我們知道在訴訟中原告為了能從勝訴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分配,往往不管法律是有效還是無效,也不考慮無效法律的延續強加在其他人身上的社會成本,只因為看到了訴訟成本與預期判決價值之間的巨大差額,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分配結果就盡量地尋找各種理由來論證無效法律的可適用性,從而使司法的這種“優勝劣汰”的過濾機制失效,導致現實中法律適用的低效。因此,為了提高法律適用的效率,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就顯得非常的必要。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某類案件的預期判決價值比原告付出的代價小時,當事人通常不會選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端和糾紛;隨著判決價值與訴訟成本差額的逐漸增大,訴訟的數目會逐漸增加,然而當這種預期價值比一方當事人付出的成本大得太多以至超過一個均衡點時,就會導致訴訟數目的大幅度減少,因為在種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會進行訴訟阻攔,采取其他的非訴訟方式與其達成賠償協議,從而防止預期判決價值的實現而使自己受到更大的利益損失。以上說明訴訟成本和審判預期價值收益的關系是呈現“駝峰型”走勢的,不論是前者比后者大太多還是后者比前者大太多都會導致司法的低效,因而只有使兩者達到一種均衡才能實現法律適用的效率最大化。金融業由于和貨幣資金的流通緊密相連,具有極強的風險性并且行業的競爭極其激烈,難免出現大量的經濟糾紛和金融犯罪,需要相關法律的適用,因而在金融司法過程中一定要使訴訟成本與審判預期價值收益達到均衡,以實現司法的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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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世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主要影響與沖擊
對于我國金融業而言,入世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又面臨著挑戰,其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入世的機遇是潛在的,而挑戰卻是現實存在的。這種挑戰,除了加劇國內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之外,還在于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與沖擊。
(一)在監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靠攏。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主體作為國務院下屬的行政部門,自成立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國外,越來越多的國家拋棄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監管的安全與競爭、成本與效率的研究,由原來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嚴格監管走向二者的協調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監管走向鼓勵金融創新,體現的是市場主導和自擔風險這兩大重心,金融監管也越來越借助于市場參與者約束、金融機構內部約束和社會外部監督約束。可以預見,5年的金融對外開放緩沖期,也正是我國金融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并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接軌的過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確處理分業與創新的矛盾。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各司其職,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這一體制盡管符合我國金融發展現狀,幾年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國外銀行、保險、證券三業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創新日益多元化、綜合化,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單一服務方式帶來強烈沖擊。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當局轉變觀念,加強協調與合作,在現有的體制下適時調整監管方法和思路,積極尋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支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正確好處理分業與創新之間的矛盾。
(三)在手段運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現代化的方向邁進。從國外來看,西方國家監管當局越來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目前基本實現了多種監管手段的互補和統一。同時,為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和實時監控、處置風險的需要,監管當局加快了現代化的進程,建立了以網絡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金融監管手段單一,電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監管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和監管對象之間信息的實時共享。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陸續進入和金融創新的縱深推進,監管當局面臨著監管對象復雜化和監管范圍擴大化兩大現實問題,因此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盡快向多元化、現代化目標邁進。
(四)在隊伍建設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職業監管隊伍。一方面,基層監管機構中監管人員占比過低,且現有監管人員大多沒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統的、專業的金融理論基礎,加之難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機會,對新的金融監管理論和技術普遍缺少深入的認識和理解,不能及時地把豐富的實踐經驗與理論知識相結合,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豐富人力資源開發經驗的外資金融機構在將目光瞄準國內金融機構的同時,也會積極爭取監管人才的加盟。在優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訓機會,誘人的升職條件面前,現有監管人才的流失將不可避免。面對壓力,只有走國外發達國家的精英監管、專家監管之路,培養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對改正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更新監管理念,突出風險監管。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必須要有先進的監管理念作鋪墊。畢竟,理念是起引導作用的,理念決定觀念,觀念主導思路,思路形成對策。目前,監管當局實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風險性監管沒有實質性進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觀念,這就導致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風險問題屢控難禁,層出不窮。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決的便是監管理念問題,樹立起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徹底拋棄傳統意義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監管,改進現有的合規性監管方式,進一步突出風險性監管這一重心。在制定和實施監管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監管當局要充分考慮到其對競爭、效率和金融創新產生的影響,進而采取更加靈活的的監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斷進行監管創新,創造有利于競爭和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達到安全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與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不同的是,風險監管主要參照《巴塞爾協議》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有關規定,關注的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不同類型的風險,強調的是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風險的審慎評估,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監管的能動性,提高其自身風險監控水平。在具體監管實踐中,通過實施系統性、連續性的風險監管,使監管當局能夠站在一個整體、歷史的高度,對金融機構做出一個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價,在縱向和橫向比較中發現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真正體現出監管的靈活性和前瞻性,在發展中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而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這一終極目標。
(二)強化人本管理,堅持依法監管。應對入世,關鍵的問題在于人才。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的問題解決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傳達再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人本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求穩怕亂、瞻前顧后”的思想,樹立“任人唯賢、用人之長、重視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觀念,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訂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規劃,營造一個良好的人才培養氛圍,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訓網絡,以吸引人才、發現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監管、專家監管為主導的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適應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應對入世所帶來的各種挑戰。
5年緩沖期之后,我國將取消市場準入中的非審慎性的限制措施,實行透明度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充分實現國民 待遇,這對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監管當局來講,一方面,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監管人員集中學習新的監管法規和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等內容,增強監管人員的法治意識,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依法監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對于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的,要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對于金融監管中的一些具體操作若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只是以部門行政文件來進行明確的,要抓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對已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抓緊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
(三)改進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當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切實提升監管效率。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其次,在監管層次上,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監管時滯和高成本,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檢驗 上,建立監管指標的考評機制。要根據各金融機構的不同特點,制定銀行、保險、證券業量化指標,從風險監控、效益性管理、經營業績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標與考評機制,并將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提高金融業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此外,在監管方式上,注重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的協調統一。在改進和提高現場監管的效能上,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以風險性監管為主題,同時借助外部審計師、外部會計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等中介力量,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問題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在完善非現場監督體系方面,既要堅持審慎性會計原則,更要做到謹慎原則與彈性原則、合規性指標與風險性指標相結合,通過對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大額單筆貸款風險、外匯風險等重要指標設置一個合理的監管指導線(最低比率),對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措施,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早期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