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房屋評估法律依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可以通過網上評估系統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也可以由經紀公司派人實地看房進行評估,還可以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收費評估。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4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來源:文章屋網 )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一、公益拆遷與商業拆遷未加區分
關于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在理論界爭論很大,這里只想從具體的審判實踐談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對房屋拆遷案件審理的影響。如果是公益拆遷,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得到相應的補償。由于這種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因此,其補償一般較低,被拆遷人也容易接受。但現實情況往往是純粹的商業開發卻打著“舊城改造”、“公益事業”的旗號,對被拆遷人給予類似于公益拆遷那樣較低程度的補償。開發商賺了大錢,被拆遷人的利益卻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大受其害。也因此,不少被拆遷人以拆遷補償太少而起訴要求撤銷已經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面對這種訴訟,法院明知被拆遷人的利益訴求是正當的,但也很難找到支持其請求的依據,因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沒有區分商業拆遷和公益拆遷,而物權法也沒有告訴法官哪些情況屬于“公共利益”。而如果有了這種區分,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商業拆遷的性質判斷某些拆遷補償協議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從而支持被拆遷人撤銷拆遷補償協議的請求,使其利益得到公正的維護。因此,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看似一個宏觀的理論問題,但實際上對房屋拆遷案件的處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系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城市房屋拆遷中被拆遷房所占區域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缺位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城市房屋住宅用地可以通過支付對價以出讓方式獲得。但實際上,在物權法之前,已經有很多城市居民實際享有其私產房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其實也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也相當于物權法意義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這些城市居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情況較為復雜,從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一個文件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1995年3月11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指出:“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土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土地的,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這些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私有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合法的。
但是,《拆遷條例》并沒有明確收回已經劃撥、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根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而以《拆遷條例》為依據制定的地方規章,也基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采取回避的態度。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估價機構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進行評估,評估時間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準。其中,都沒有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而從我們的生活經驗判斷,土地的價值遠遠大于地上所附房屋的價值,拆遷人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得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而是為了取得房屋及其附屬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并進行投資獲得收益才是房屋拆遷的最主要內容。但我們的拆遷補償制度中,恰恰沒有對最有價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內容。
三、裁判援引的法律依據存在矛盾
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進行拆遷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征收。但在實踐中,我國的拆遷沒有區分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現實中的拆遷實際上已經等同于對非國有財產(私人房屋)的征收。目前,對這種征收行為進行規范的主要是《拆遷條例》,而該條例在我國屬于行政法規。因此,法院在對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援引法律時陷入了兩難的境地:如果引用《拆遷條例》,則有違立法法第八條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之精神,因為后者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進行拆遷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征收;如果不援引《拆遷條例》,就無法在判決中指明法律依據從而很好地闡明判決的意旨。
四、因補償、安置問題發生爭議時的處理程序混亂
根據《拆遷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政府進行行政裁決。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而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這也就意味著,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由此可見,《拆遷條例》與該司法解釋在“當事人在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前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時”應該如何解決存在抵牾。依據《拆遷條例》應該先申請行政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依據司法解釋,則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兩個規范性文件,一個是行政法規,一個是司法解釋,相互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此外,《拆遷條例》對行政強制執行規定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適用司法強制和行政強制的規定含糊不清,這也容易導致行政強制執行權在拆遷過程中被濫用。《拆遷條例》第十五條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通過仲裁和司法解決糾紛的途徑限定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客觀上造成了大量拆遷糾紛只能以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并最終通過行政強制來執行,從而剝奪了被拆遷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
五、拆遷房屋上的承租人保護不力
在拆遷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拆遷房屋上的承租人因沒有得到相應補償而提起的訴訟,此種訴訟要么以被拆遷人為被告,要求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合理分配;要么直接以拆遷人為被告要求其給予補償。在后者,因承租人對拆遷人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故法院一般會駁回其訴訟請求。而在前者的情況下,實踐中的情形一般是拆遷補償款都給了被拆遷人,然后由被拆遷人給承租人補償。此時,因主動權在被拆遷人手里,法院即使判決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但在具體數額的確定上也無章可循,承租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但客觀地講,在很多情況下,被拆遷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進行商業經營時,承租人因拆遷而遭受的損失是巨大的,其損失數額有時甚至會超過被拆遷人自己。《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雖然規定了對非住宅房屋拆遷時的停產停業損失,但并沒有明確這一補償是否給承租人。因此,目前僅僅依靠從被拆遷人手中分得部分拆遷補償款的制度設計,已經很難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六、拆遷評估中的評估方法缺乏科學性
如果需要交稅的,應當交以下稅:
1、契稅。根據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稅率0.1%。
2、印花稅,包括合同印花稅和權證印花稅。合同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房產證已過2年,可免征;房產證未過2年,估價×5.6%,總結起來的話,繼承的話,需要辦理繼承協議公證,需要交納公證費,過戶時繳納房產評估費,契稅和印花稅以及工本手續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第一條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改革和完善房屋拆遷制度。
房屋拆遷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當前的房屋拆遷制度,政府對市場干預過多,計劃經濟色彩濃厚,要徹底解決房屋拆遷矛盾,必須依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房屋拆遷制度。
1、切實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明確規定對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補償。
目前的房屋拆遷條例,只注意到了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而忽視了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必將給被拆遷人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必須明確規定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權、開發商開發土地,除了要依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對房屋進行損失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2、明確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將政府介入和強制拆遷限制在公益拆遷的范圍之內,政府應從商業拆遷活動中退出。
城市房屋拆遷基本上可以分成為了公共利益的拆遷和為了商業利益的拆遷。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拆遷,政府才可以使用強制權力。為了商業利益的拆遷,必須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拆還是不拆、補償的數額,都完全交由市場主體自由協商解決。
3、引入聽證制度。依照程序正義的要求,確保被拆遷人對拆遷程序的參與權利,在拆遷活動的關鍵環節,引入聽證制度。
拆遷活動直接涉及被拆遷人重大的財產權益,應該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確保被拆遷人對拆遷程序的參與。在拆遷實踐中,被拆遷人根本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等于政府暗地里把被拆遷戶的房屋賣給了開發商。因此,在涉及被拆遷人財產權益的拆遷活動中,特別是立項、規劃等環節,引入聽證制度,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參與權利。
二、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力度。
拆遷矛盾激化,固然有其制度上的原因,但執法上的問題也不可忽視。
拆遷條例明確規定,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實施中往往就走了樣。由政府直接作為拆遷人或由開發商委托政府的拆遷辦、拆遷指揮部拆遷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補償安置不到位,安置房品質低劣,幾乎引起被拆遷戶的普遍不滿。拆遷條例規定的許多程序沒有得到遵守,無合法手續的拆遷、超期限拆遷、超范圍拆遷等違法現象嚴重,野蠻拆遷更是激起民憤。
各級人大、政府、法院和檢察機關必須加強對拆遷的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尤其是加強對拆遷人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檢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加強對有關文件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審查,及時廢止和修改違反上位法的有關文件,確保國家法制的統一。
目前拆遷活動的法律依據,多是地方政府的規章。有些規章從單純的城市建設出發,抵觸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它相關法律等上位法的規定,設置了很多侵犯被拆遷人權益的條文,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因此,應對于拆遷活動相關的各種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全面審查,對于違反上位法的相關條文,予以修改或廢止。
四、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清理整頓,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性。
目前,我國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絕大多數由政府職能部門的二級機構發展而來,雖然形式上脫了鉤,但在人、財、物等諸多方面仍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加之土地開發商與評估事務所的關系密切,土地高價低估現象十分嚴重。
購買二套房所需要交納的首付費用一般是首付比例為房屋評估價的30%,高貸款比例為70%,買方通過商貸購買二套以上住房,首付比例為房屋評估價的50%,高貸款比例為50%,而二套房貸首付,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貸款的第一期付款簡稱,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的。因此在符合二套房規定的情況下,應該按照上述比例來進行費用的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房產管理;房屋測量;作用
在現代房產管理中,房屋測量的作用不容小覷,本文結合房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對房屋測量技術在房產管理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意義進行分析.希望能對從事房產管理的相關人員提供一定的借鑒和參考。
1 房屋測量在房產管理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分析
在房產管理中,房屋測量技術的地位非同尋常,由于房屋登記具有時間短.任務重的特點,在房屋管理中的很多歷史遺留問題,諸如房屋面積測定和評估。房屋類別的確定都需要借助于房屋測量技術,同時隨著國內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房屋測量技術可以廣泛的應用于城建征地規劃和房屋管理方案設計中。同時由于房產管理涉及到房屋的各個方面.對房屋測量的要求也有多樣性。
首先,房屋測量對房地產產籍管理意義重大,房地產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進行房屋所有權的管理。因此要實現房地產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就必須充分依靠房屋測量。通過房屋測量才能進行有效的房屋基本情況的審計和評估,房屋測量的質量和結果直接影響到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因此房屋測量部門要科學決策。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技術標準和規范,這樣才能為房產管理提供參考資料,減輕房產管理的工作量。房屋測量還對房地產管理中的市場管理意義重大.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新建住房的利用率不斷提高,安居房和房地產開放市場力度也不斷加大,隨著大量的房屋進入市場。房屋的買賣和交易行為也越來越頻繁,作為房屋管理部門在進行管理時需要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而房屋測量則客觀上提供了這一需要.在商品房建筑面積確定和房產注冊、登記等方面.通過房屋測量部門鑒定的房屋可以規范的進入市場,這也有和J于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銷售和房屋消費市場的活躍,使房屋消費者放心。使房產管理進入一個良性的科學的運作軌道。
此外,結合我國現行房地產發展的情況,房屋測量對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證合理規劃和使用土地意義重大,當前住房改革的重點是進行公有住房統計和優惠銷售,其中一個重要的基礎工作就是準確和合理的確定每一套住房的價格。因此要注重房地產單價的評估和管理,這就涉及到了房屋分攤面積的計算和分配,這一項工作與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也是房產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房屋測量在數據上的精確性和合理性對于規范房產管理制度,保證住房改革的公信力意義非凡。同時在合理規劃和利用城鎮住房土地上.規范、專業的房屋測量是聯系土地、規劃和城建部門的紐帶,房產測量圖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為合理的調配和利用土地,妥善的進行城鎮用地建設提供了相應的數據資料,是合理進行土地規劃和住房建設的一桿標尺。
2 房屋測量在房產管理中的作用
房屋測量技術是一項專業技術要求很高的工作。它的發展是建立在現代測繪技術的基礎上的。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H益興旺,對房屋測量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特別是涉及到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房產分割等問題時,房屋測量成為解決房屋糾紛的重要的科學的法律依據。房屋測量獲得的測量數據往往是第一手的,主要指與房屋相聯系的房屋產權屬界址、房屋面積、房屋產別等數據,往往都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有了這些依據,才能有效的載入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因此在房產管理中,房屋所有的基礎圖是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和財政稅收的重要依據.擁有法律、財政和城鎮規劃三大基本作用,在法律上,為了更好的理清房屋的權屬關系,為房屋所有權屬證書提供客觀、有效的依據,就需要有精確的房屋測量技術作為輔助工具.在城鎮規劃上。城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在穩步推進居民基本住房建設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房屋測量技術的發揮,因此城鎮房產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部門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轄地房產的權屬、方位、數量和使用現狀,以便對城鎮房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
只有合理的利用房屋測量技術,才能穩步的推進房屋管理和合理的房屋規劃建設,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從而更好的調配和使用房屋和土地.有計劃安排新舊城區居民房屋的拆遷和改造,為新發展房屋住宅區的規劃提供便利條件。同時房屋測量的數據和結果,也是進行城鎮房地產管理和房屋規劃研究的重要基礎資料。由此可見,房屋測量技術雖然專業性強。但在房屋管理中卻應用廣泛,發揮著重要作用。
同時.房屋測量提供了準確的測量圖紙資料和數據庫,不僅對私有房屋管理意義重大,也為正確掌握城鎮居民房屋和土地的使用現狀和變化提供了一定的參考,通過房屋測量的數據.城鎮房屋管理部門可以對公私各占有的房產數量和面積進行合理的統計.徹底清除違法違章房屋,從而形成動態的房屋管理和監測體系,房屋測量技術的重要之處還在于它為統計各類房屋的數量和比重提供了可支撐的數據,這些數據可以廣泛的應用于現代房產管理和房產經濟理論研究。房屋測量為房產稅的征收提供了必要的依據,房產測量為城鎮財政、稅收等部門研究和確定居民房屋土地分類等級、制定稅費標準提供了參照,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房產稅費的征收,避免了稅收管理部門的損失。
此外.房產測量圖中所顯示的所有房屋的權屬范圍,是經測量統計后逐幢房屋清理得出的產權,房屋的產權經過住戶申請登記。是由主管部門逐戶審核確認的。房產測量圖也是加強房產管理、核定產權、頒發房屋權屬證書、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據之一。
房屋測量技術在房屋管理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怎么科學有效的發揮房屋測量在房產管理中的作用則是當前房屋管理人員和房屋測量工作者關心的首要問題。需要引起房地產管理從業者的重視。
3 房屋測量在房產管理中的應用和注意的問題
以上,我們談到了房屋測量在房產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房屋測量的作用進行了必要的研究和分析。而在房產管理中.只有精確的房屋測量才能更好的維護房地產市場經濟秩序和銷售秩序.進一步規范城鎮商品房銷售行為,從而提高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準確性和針對性,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的糾紛,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國家曾制定了相應的房產管理和房屋測量的規章制度,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涉及到此類問題.卻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有必要對具體應用和操作房屋測量時注意的幾個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
3.1 房屋銷售面積的測量
關于房屋銷售面積的測量往往要求精確性強,數據復雜,因為房屋銷售面積和市場定價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在測量時精確度的把握是重點。房屋銷售面積的測詹比較復雜.一般來說可分為房屋總面積測量和房屋總利用面積的測量。這二個參數是衡量房屋面積大小,進行房產測量的基本方法之一,房產測量技術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常見的測量技術主要有:運用實地量距法進行面積測算;運用坐標解析法進行房產測量的計算:利用GPS技術進行房屋測量。房屋銷售面積的測量是房屋測量中的重要內容.科學的房屋銷售面積測量往往能為房產管理者提供管理的相關憑證.也是妥善處理城鎮房屋產權糾紛和房屋面積補償等問題的重要保證,因此房屋測量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運用科學、專業技術方法做好房屋銷售面積的測量工作,為房產管理保駕護航。
3.2 房屋測量的相關要求和規定
房屋測量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專業性和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必須有一定的技術要求和規范來進行合理的限定.這些規定和要求對于規范房屋測量人員的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能否充分發揮房屋測量在房產管理中的作用,房屋測量的行業規范的提出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房屋測量中,要遵循和執行統一的房屋測量規范,同時。房屋應具備上蓋和防護物,要保證房屋的結構牢固。屬于永久性建筑物。且屬于生活或生產性場所等條件,這些普遍性的條件給予了房屋測量者許多有效的指導,有利于科學、合理的房屋測量和評估體系的形成,避免出現由于房屋測量偏差所導致的房產糾紛。
綜上所述,本文對房屋測量在房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應注意問題分別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由此可見房屋測量在社會經濟、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每個房屋測量工作者應該認真工作,善于學習,才能把測量工作搞好,為房屋管理和房產權屬關系確定提供重要的保障。
參考文獻
[1]覃芳.淺談房產測量在城市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民營科技.2009;10
[2]胡秀英.規范房產測量強化行政管理.三晉測繪,2005;5
關鍵詞:房產稅;法律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317-0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房地產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為實現國家對產業政策的引導,國家對房地產稅收制度進行了調整與修改。1986年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使得房產稅首次出現在我國稅收歷史上。2008年,中國法律和稅務經濟專家開始提出針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觀點,解決房價過快上漲的問題。對此,房產稅再次進入到公眾的視野,也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房產稅概述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收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的本質是開征財產稅,財產稅包括個人財產稅和財產稅,其中個人財產稅只對納稅人的特定財產進行征稅,而財產稅是對納稅人的所以財產進行征稅。因此,更準確地說,我國房產稅是屬于財產稅中的個人財產稅,因為我國房產稅只針對房屋進行征稅。房產稅具有如下特征。
房產稅的征收對象比較特殊。房產稅針對的是市、縣、鎮和工礦區的房屋征稅,不包括農村;農村的房屋,大部分是農民居住用房,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農村的房屋并沒有納入到征收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依據具有差異性。房產稅根據納稅人經營形式不同,對經營性住房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出租性住房按租金收入計稅,使征稅辦法符合納稅人的經營特點,有利于平衡稅收負擔和征收管理。
房產稅征收稅款具有僵化性。房產稅是按照在有關房屋產權部門登記的房屋價值,若房屋登記價值沒有明顯低于實際價值,有關部門不會主動對房產登記簿上房屋價值進行修改,這就使得房產稅不能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不能夠體現房屋的真實價值。長此以往,將導致房產稅稅收的大量流失。
在調控房地產的措施中,稅收以其強制性的特點,集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于一身,在調控中發揮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稅收從來都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與此同時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著政策,以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二、國外房產稅法律制度分析
以美國和英國為例,分析其較為完善的房產稅法律制度中較為先進的方面,對我國在房產稅構建方面起了哪些積極的作用。
(一)美國的房產稅法律制度
美國作為世界上經濟最為發達的國家,在其經濟發展的同時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也同樣處于領先的地位。相比于其他國家的房產稅法律制度,美國的房產稅法顯得別具一格。房產稅法在美國并不是作為一個單獨的稅種存在的,而是作為財產稅中的一部分來進行征收,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納入地方政府的財政之中。
美國的房產稅評估與征收遵循的是相對獨立的原則,各地方政府均設有專門的核稅評估機構,在全國以州為單位建立網絡化管理,核稅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只負責對稅款進行征收以及處理相關的事務。這樣就能更為清晰地對居民的私人財產進行登記以及備案,同時使得稅務征收人員對納稅人的資料以及納稅的金額的掌控更為方便。
美國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多種多樣,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各州均通過立法部門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把對州、郡、鎮的稅收優惠對象、稅收優惠內容、條件、辦理程序等都予以明確規定,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稅收優惠體系,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均做到有法可依。
(二)英國的房產稅法律制度
英國也是一個房產稅法律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但與美國房產稅制相同之處,就是也沒有單獨的房產稅立法。其房地產稅種大體包括家庭財產稅,也叫市政稅和營業房產稅。這兩種與我國房產稅的性質屬于同一范疇,其中,家庭房產稅是最廣泛的房產稅種,它以公民房屋的實際價值為基礎進行征稅,征稅對象為居住房屋,稅率由英國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
英國的營業房產稅主要針對營業性用房所征的稅,與家庭財產稅最大的不同就是,家庭財產稅屬于地方稅種,而營業房產稅屬于中央稅種,由地方代為征收后統一上交給中央財政。但是,中央也會根據地區人口基數比例和地區貧富差距情況把營業房產稅返還給地方政府。英國的房產稅等級評估由專門的機構評估,政府的稅務部門只負責征收和管理,具體的評估和納稅無需個人參與,這點與美國大致相同。
雖然美國和英國都沒有單獨的房產稅立法,但其法律制度的選擇是與國情相適應的。由這一點可以看出,經濟建設與法律建設相互協調,才能制定出最合適的法律。
三、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業發展速度迅猛,在內需不足等一系列問題出現的時候,在推動中國經濟增長中房地產投資占據了較大的比重。在我國房地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們更不能忽視隱藏在發展背后的一系列問題:房價虛高,土地資源浪費嚴重,閑置房屋過多導致出現“鬼城”現象等。出現這些問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房產稅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有以下方面。
(一)立法層次低
從整體來看,現階段我國房產稅的基本立法層面較低,無論是《房產稅暫行條例》,還是各地方針對《房產稅暫行條例》所制定的實施細則,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外,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的。這不能體現稅收的權威性,也不能保證房產稅法律制度在實施環節上的良好運行。
此外,“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經濟制定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我國現行房產稅制度的主要依據還是1986年由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屬于行政法規范疇,顯然這違反了法律規定,使得房產稅法律制度在執行中難以有效實施”。
(二)征稅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現行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只針對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工礦區的營業性用房進行征稅,公民自身所擁有的非營業性用房并沒有納入到房產稅的征收范圍之內,這就使得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大大縮小,形成稅收漏洞,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住房體制改革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公民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都購買了屬于自己的房產,而擁有多套房產的公民也在人群中占據了一定的比重。這樣一來,將公民自身所擁有的非營業性房產排除在房產稅的征收范圍之外,使得房產稅稅收收入大大縮水,從這種情況中也能體現出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三)稅率缺乏浮動空間
“現行的房產稅法律制度中,僅僅擁有兩種稅率計算方法”。這樣過于單一的稅率計算方法,并沒有考慮到納稅人之間負稅能力的差異。因此造成了擁有多套房產的居民納稅負擔低,也使得他們更加肆無忌憚地投資多套房產,這就是出現大量房產閑置的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我國地大物博,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房產稅作為基礎稅種之一,并沒有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進行浮動,缺乏靈活性,也是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
四、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建議
我國房地產業仍處于快速發展中,現有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今房地產業發展的狀況,現行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已經說明了我國對房產稅法律制度的改革已經到了必要的階段。
(一)提高立法層次
“國務院在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其在實施中頒布的許多通知文件成為了我國現行房產稅征收的主要依據”。根據我國法律體系,憲法和法律位于行政法規的效力之上,而《房產稅暫行條例》就屬于行政法規。由于這部暫行條例頒布的時間較早,已經不符合當今社會的發展現狀。只有頒布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法》來規范房產稅稅收行為,將其提高到法律的層面,才能針對在房產稅征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采取有效的手段以及提供強大的法律依據。
(二)擴大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征收范圍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而對農村則是一直享有免稅的方針,這就顯得范圍過于狹窄”。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城市化的建設,現代農村相較于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一些農村的經濟狀況相較于城市也不遑多讓,嘗試將農村的經營性用房歸納到房產稅的征收范圍中也是值得考慮的,同時也會成為我國稅收的又一項重要來源。
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也使得居民的購房規模不斷的擴大,而且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個人擁有多套房產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建議將自住房的所有人也納入納稅的范圍中,以此有效地控制大量閑置房屋出現的狀況,對縮小貧富差距也有著一定的貢獻。
(三)建立浮動比例稅率
目前,我國房產稅的稅率采取的是比例稅率,統一的比例稅率存在諸多弊端,因此,完善現有的比例稅率是完善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的必經途徑,應建立浮動比例稅率機制,即根據用途將房屋進行分類,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稅率;將個人住宅分類,分為基本住宅、高檔住宅和個人獨棟商品住宅;最后根據居民是否有多套住宅來征收房產稅。建立浮動比例稅率,既能在保證稅收的同時調動了納稅人的意愿,又能保證地方稅源的充足。
我國現行房產稅法律制度在立法層次、征收對象和稅率比例上存在著種種問題,早已經不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了。我國房產稅的改革是順應時展的,它不僅能夠完善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還能夠充分發揮房產稅的市場調節作用。隨著社會各界人士對房產稅的高度關注以及國家對房產稅的重視,房產稅的立法工作應盡快展開。
參考文獻:
[1] 陳曦,吳宇暉.房產稅改革的中美比較及其法律啟示[J].求索,2012,(1):49.
[2] 劉劍文.財稅法論叢.第九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224.
[3] 王曉琴.中國房產稅法律制度改革研究[D].太原:山西財經大學,2010:4.
[4] 李掄文.小議房產稅收籌劃[J].北方經貿,2012,(8):88-89.
房屋滲漏查明滲漏原因,并知曉適用的法律法規,則能清楚責任,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滲漏問題的解決。
一、 滲漏原因查找
房屋滲漏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開發商建房時由于設計失誤、選材不當、施工不規范、細部處理不到位等,導致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進而引發滲漏。
2)業主自身使用不當或隨意改造等,造成自家或鄰居家漏水。此類漏水事件一般發生在鄰里之間或樓上樓下的毗連部位。
3)裝修公司M行裝修施工時破壞了原防水層又未做好二次防水。
4)房屋年代久遠,防水材料老化失效。
5)物業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不善。
……
鑒于房屋滲漏的誘發因素很復雜,在查找和確定滲漏的具體原因時,建議找專業、有資質的單位或房屋質量檢驗部門鑒定。
二、房屋漏水的責任界定及其法律依據
找出了滲漏原因,那責任到底在誰?如何來界定?
關于住宅漏水權責的界定,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中也都有涉及到,現整理出來以饗讀者。
對于因開發商建造的房屋質量不達標造成的滲漏,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是受害人或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5年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擔責。
對于由裝修人施工時對結構進行改造,破壞了原防水層造成的滲漏,《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保修期自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注:以上情況開發商和裝修公司的維修責任僅限保修期內,若已經過了保修期則只能由業主自行承擔。
關于因自身使用或隨意改造(如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造成自家漏水的,漏水責任由自己承擔;造成鄰居家漏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對于因物業管理不善導致的滲漏,或是出現了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一般由物業承擔責任,這通常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都有明確。前者比如共用管道堵塞,雖然不是物業造成的,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如果沒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業的責任;后者比如樓上違法裝修,物業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業要求賠償損失。
對于因防水材料自然老化造成的滲漏,各方均無過錯,至于責任的承擔,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保修期后,由業主自行負責。
三、房屋滲漏的解決辦法
發生漏水問題后,查明了原因并確定責任主體后,責任主體應盡快負責維修、解決問題,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若責任主體以各種理由故意拖延,不予處理的,受損方也可先行解決,但要保留證據,以便后期向責任主體追償。若小區屋頂、外墻、共用管道等共有部位漏水,排除了人為損壞的情況,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后,可通過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動用房屋維修基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