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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伙人;法律風險;對策研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較快發展,為了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企業的形式發生了重大變革,出現了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上市企業等多種模式的經營模式,尤其是《合伙企業法》的頒布,進一步創新和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隨著合伙企業的盛行,合伙人和企業法人之間的法律糾紛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起了各界人士廣泛的思考。
一、公司合伙人的定義
合伙人是指以資產投入的形式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并依法享有企業權利和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合伙人是現代經濟發展的產物,在促進企業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國都采取了一定的立法措施以保證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首先,合伙人的身份,要求合伙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承擔企業經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危機和責任;其次,合伙人的責任意識,合伙人應當對合伙企業債務負有一定的責任,其形式可以是無限責任、有限責任、連帶責任等,在我國公司合伙人需要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后,合伙人在享有企業合法利益分配時,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具有法律風險危機。
二、公司合伙人存在的法律風險
從國外合伙人立法來看,合伙人需要承擔合伙企業的連帶責任,我國2007年出臺的《合伙企業法》中對合伙人的最低出資限額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合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存在一定的風險和危機。一方面如果合伙人的自己投入過少,使得合伙企業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而沒有確定的法人或自然人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合伙人投入資金較多,就需要承擔起合伙企業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一旦出現各種經營危機,合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合伙企業出現經營不善虧損甚至破產情況時企業資產的清算需要有債權人的參與,債權人在街道清算通知的三十日之內申報債權,在這一過程中,主要交接的對象是企業債權人,而不是企業合伙人,導致合伙人在資產清算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我國《合伙企業法》中僅對合伙人退伙后利益分配進行了規定,即或退伙后所有的資產分配和損失均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資產進行分配和賠償,而對已經申請破產的企業如何維護合伙人的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合伙人在無形中需要承擔更多的連帶責任。最后,當合伙人企業債權人和合伙人產生信任危機時,合伙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由于立法中關于“誠信公平”的法規還不完善,法院很難界定,這就使得合伙人在一定程度上很難維護自身權益,面臨的危機和風險也大大增加。
三、公司合伙人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競爭的激烈化,合伙企業在市場發展中面臨著各種危機和挑戰,為了進一步維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伙人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本文重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描述,以推動合伙企業的健康發展。(一)建立合伙人立法保護制度,提高公司合伙人法律意識。企業經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創造利潤,這就要求合伙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要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更高的利益價值,進而使得合伙人和企業法人菊科獲得一定的盈利,而在這一過程中涉及的生產、銷售、分配等環節都需要具有規范的運行標準和方法,為了維護合伙人的實際利益,建立合伙人保護制度是當務之急。一方面國家及政府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的立法法案,結合國內合伙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國國情和方案的立法,推動合伙企業穩定發展;另一方面提高合伙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使得合伙人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二)創新合伙企業經營管理模式,規范合伙企業工作流程。企業從創立到發展需要專業的團隊合作,僅依靠個人力量是難以長久發展的,尤其是法律的運用,企業需要保證其一切行為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這就要求合伙企業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進行法律性的指導,實現企業的長久發展。如合同的簽訂、財務的運營等,都需要謹慎執行,以防出現法律漏洞,降低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和危機,提高合伙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活力和表現力,最終實現合伙人和企業法人的互利共贏。(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預防合同經濟糾紛。合同是維護和保證公司合伙人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據,為此合伙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謹慎處理,詳細閱讀合同中的條款條例,以防出現法律漏洞進而損失自身的利益。一方面合伙人要重視合同的管理,從合同的草擬、審核、簽訂和保管由專業的人才進行管理,及時發現合同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做好合同簽訂工作的萬無一失;其次合伙讓參與企業投資涉及利益的分配和法律責任承擔,為此合伙人在選擇企業合作時,要充分考慮合伙企業的誠信、資產狀況,明確雙方在合作期間所需承擔的各種責任和義務,并通過合同做出明確規定,以防事后出現各種糾紛;最后完善合同檔案保存管理制度,對已簽訂、變更的合同做好保管工作。
綜上所述,公司合伙人在企業合作中存在各種經濟危機和法律風險,合伙人只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靈活面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危機,做好防范工作,減少法律風險的出現,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保持活力和競爭力。
作者:葉于加 單位:西安翻譯學院商學院
參考文獻: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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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_________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1.名稱:_________
2.經營場所:_________
3.經營范圍:_________
4.經營方式: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2.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4.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_________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指具有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
委托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一、國際“四大”合伙文化建設
回顧普華永道的百年歷史,其合伙文化有兩點非常引人注目:第一,“質量至上”的基本文化理念。這一點,從普華永道的合伙人到每一位員工,幾乎無人不曉,可以說已深入扎根于事務所中,從業務規程到行為規范,都有所體現。第二,傳統的謹慎吸納合伙人的原則。從創始人Price和Waterhouse開始,就特別強調核心合伙人的一致性,特別謹慎地對待合伙人的發展;安永的合伙文化中有一個突出的亮點,那就是“以人為本”。公司非常重視員工的感受。安永為每一位員工提供事業發展空間和職位升遷機會。在安永,女性也可以成為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這就是這種人本化文化的另一種體現;畢馬威的文化也充滿高度的人文關懷和極其民主的色彩。例如,女性在家庭和事業之間往往很難平衡,但是畢馬威對于女性遇到家庭特殊需要時給予的彈性工作時間,免除了女性后顧之憂。這樣的人文關懷對建設優秀的人才隊伍有極大的幫助,因為這個行業的工作有一定的連續性,需要一定經驗和操作能力的積累,如果能將那些優秀的人才沉淀下來,對公司的未來發展是很有好處的;德勤的企業文化主要是遵循“發展無止境”的規律,只要有能力勝任,就可以取得機會,其主要特點是:正直、對文化差異的適應性、分工明確的責任委托關系和杰出、公正的員工價值評價。德勤重視員工發展機會,首先體現在對員工的培訓投入很大,其次是上升的空間處于完全打開狀態,再就是講究團隊合作,從合伙人到基層員工都是平等合作的關系。
二、合伙文化優劣的判斷標準
從國際“四大”可以看出,事務所的合伙文化是不同的,但它對事務所的生存和發展的影響力是不容置疑的。一方面體現為文化綜合組織內部因素保證組織長期生存的能力;另一方面體現為文化構建了組織在外界環境中的競爭能力和對外部環境的適應能力。這種影響力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由此導致組織文化有優劣之別。所以,在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文化的建設中,首先應明確合伙文化優劣的判斷標準。
第一,有效性是判斷合伙文化優劣的首要準則。優秀的合伙文化絕非是從理論分析上得出的。對合伙文化本身進行判斷,就文化而論文化永遠得不出令人信服的結論,必須把合伙文化放在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中,從合伙文化對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生存、發展、壯大的影響,即合伙文化所產生的效用來評價其優劣。合伙文化的效用體現在多個層面:首先,表現在該文化能否促進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績的發展,這是優秀合伙文化的根本特征。企業文化理論是企業希望借助文化來促進其獲得競爭優勢的法寶。其次,判斷合伙文化的有效性必須注重其所倡導的經營理念、價值觀是否能在員工心中建立一種符合社會道德和倫理,促進社會文化進步的價值觀。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是在具體環境中生存的集體,其經營理念、價值觀只有得到員工和社會的認可,由此形成的員工行為才能促使事務所經營業績提高。最后,有效性的考慮還應關注合伙文化帶給整個社會的影響以及是否能為人類社會文化的進步增光添彩。
第二,優勢的合伙文化必須與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環境相適應。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是在某種具體環境中生存的社會集體,它的價值觀如不能與所處的具體環境相適應,在該價值觀下形成的合伙文化便無法促使其更好地發展。合伙文化對環境的適應性表現在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一方面合伙文化要與現有的環境相適應,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環境通常分為三個部分:宏觀環境、市場環境和內部環境。宏觀環境是指對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所產生影響的環境因素,包括經濟、技術、社會文化、政治和法律等因素。市場環境是指將會對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構成直接影響的因素,如行業特征、競爭者、顧客、管理部門等。內部環境則主要是指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的構成及特征。合伙文化適應性越強,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績成效越大;另一方面合伙文化還應該隨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環境的變化而相應調整,一成不變的合伙文化在急劇變化的市場環境中將不利于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甚至導致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衰敗。
三、我國合伙制事務所合伙文化建設的目標
通過對合伙文化優劣的判斷,我們可以得出優秀合伙文化應達到的要求,即合伙文化的目標。
(一)樹立和諧發展的文化。合伙事務所是由合伙人構成的人合組織,在合伙事務所中,資本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是合伙人。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事務所內部的合伙人勾心斗角,那么這個事務所肯定不會太好。郭晉龍通過36起注冊會計師合伙糾紛的分析和研究,發現合伙人之間的糾紛占合伙糾紛的大多數,其中僅執行合伙人和非執行合伙人之間糾紛就占50%以上。可見,在合伙事務所樹立和諧發展的文化,首先就要協調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包括:執行合伙人與非執行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原合伙人與新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其中執行合伙人與非執行合伙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公司制企業管理者和股東的關系,非執行合伙人不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委托執行合伙人管理事務所。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合伙人如果不執行合伙協議的約定和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導致非執行合伙人的知情權、監督權、決策權以及其他利益受到損害,合伙糾紛就會發生。隨著合伙事務所的發展,必然要引進新的合伙人,由此產生原合伙人與新合伙人之間的關系,當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在權利義務上不對等,或者是原合伙人在新合伙人入伙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充分告知義務而導致新合伙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會產生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之間的沖突。怎樣通過和諧發展的文化來協調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呢?我們認為,造成合伙人之間緊張關系的關鍵原因是合伙人之間缺乏民主造成的。在合伙事務所,執行合伙人認為自己是事務所的管理者,更了解事務所的實際情況,覺得自己比非執行合伙人在事務所的管理上更有發言權;原合伙人認為自己的資格比新合伙人老,新合伙人能夠入伙完全是原合伙人的“照顧”,他認為新合伙人就應該聽他的。組織內部不民主不僅容易產生糾紛,而且使組織內部的創新力受到壓制,這對事務所這種學習型、知識型組織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樹立和諧發展的文化,對于合伙人來說,就是要保持民主。
在事務所中樹立和諧發展的文化,還需要考慮協調合伙人與客戶的關系。目前,我國審計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尤其是中小事務所競爭尤為激烈,而合伙制事務所主要都是中小事務所。由于競爭激烈,包括合伙制事務所在內的中小事務所主要靠低價和其他不正當手段來競爭。這樣競爭的直接后果就是事務所的收入增長乏力,同時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在社會上的聲譽也在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合伙人為了能夠攬到業務,不得不違心地把價格壓到最低,甚至為了一味滿足客戶的要求,而喪失了注冊會計師應具備的職業道德,這對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和社會經濟活動都是不利的,合伙人與客戶的關系也很難融洽,經常都是一錘子買賣,很難有穩定的業務關系。如何協調合伙人和客戶的關系,使不融洽的關系融洽呢?合伙人提供客戶想要的服務是解決途徑之一。中小事務所之所以競爭激烈,是因為成百上千家中小事務所提供的服務都是一樣的,即同質,合伙制事務所可以通過提供差異,避免激烈競爭。現在不少合伙制事務所將其業務重點由報表審計轉為管理咨詢、稅后籌劃等方面,由于為客戶提供了增值服務,這樣既提高了事務所的業務收入,也和客戶建立了穩定的業務關系。合伙人應樹立與客戶共同發展的理念,這樣才能為事務所贏得廣闊的發展空間。
(二)樹立以人為本的文化。會計師事務所屬于人合組織,人是事務所重要的資產,事務所要獲得利潤、贏得發展,靠的是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無形的智力資本,而不像傳統的工商企業靠有形資本投入,這也是為什么中注協將事務所中注冊會計師的數量作為評價事務所規模大小的重要指標之一。既然以注冊會計師為主的業務人員對事務所如此重要,那么如何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使事務所的利益最大化呢?從國際四大事務所來看,以人為本是他們企業文化中的一個主要特點。對于我國合伙制事務所,樹立以人為本的文化同樣也是適用的。那么,以人為本的文化如何在事務所的經營管理中體現呢?
1、以人為本的文化應體現在事務所的管理制度中。事務所在制定管理制度時,應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文化,這主要表現在合伙人與非合伙人的關系上。合伙人雖然是事務所的所有者,非合伙人是事務所的雇員,但如果合伙人像一般的企業所有者那樣認為雇員就是打工的,對他們的正當權益漠不關心,那么事務所很難發展壯大。目前,我國許多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和非合伙人在工資薪酬、保險福利、法定假期等利益上存在糾紛,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流失嚴重,關鍵就是合伙人未確定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合伙人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考慮非合伙人的正當權益,而不能僅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角色轉換”在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中是非常重要。
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組織名稱 、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條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一般事項決定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人會議中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的重大事項是指: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會議:
(1)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主管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2)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全體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3)業務經理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下屬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伙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伙事務執行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內部行政事務的負責人,負責合伙組織的內部經營和管理。其權限為:
1、組織實施合伙人會議;
2、對合伙組織經營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4、擬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獎懲激勵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
6、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和及日常財務開支情況;
7、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助其他合伙人參與合伙組織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1、對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主持合伙組織的日常財務、后勤等工作;
2、制定
合伙組織的財務制度,編制合伙組織的財務收支計劃,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并及時向其他合伙人通報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督促合伙組織相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合理使用資金,對合伙組織的年度經營成本和利潤進行預測,并形成預測報告,供合伙人會議決策參考;
4、擬定財務機構設置方案及財務收銀人員的的崗位職責;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對相關資料(如人事資料、文件、憑證、賬薄、報表)進行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或存檔;
6、擬訂合伙組織經營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制度,管理營業發票;
7、管理合伙組織現金流動及與銀行的存兌資金往來,及時核對,保證賬目清楚、賬實相符;
8、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一、管理模式不同 傳統律所在管理上比較松散,其模式主要有兩類:一是律所主要由合伙人組成,沒有提成律師。在這種模式下,合伙人各自帶若干名律師或律師助理組成一個團隊開展律師業務。對于這個團隊的律師或律師助理的薪資主要由合伙人承擔,故相關的聘任、薪資、解聘、獎懲事項等,主要由該合伙人個人決定和管理,律所一般不參與;而對于合伙人,則主要由合伙人會議進行管理。但現實中合伙人會議往往只對律所的成本分攤和收入分成等幾項重大事項進行處理,對于合伙人的管理、業務開拓、合伙人分工協作等往往是空白。二是提成制律所,即執業律師掛靠在律所名下,掛靠律師辦理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向律所交納管理費,剩下的收入歸律師自己所有。律所只是向提成律師提供辦公場地和辦公條件,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師費提成,而對于提成律師如何拓展業務、如何辦理業務等幾乎不進行管理。
傳統律所在管理架構上主要采取“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師”或“律所主任—提成律師”的管理方式。這種方式下,律所主任成為管理的關鍵。但在現實中由于律所主任既要開拓案源、辦理案件,又要從事各種社會活動,往往沒有精力進行管理。故這種方式往往會造成兩種極端,要么是律所主任大權獨攬,律所成為“一言堂”,要么是律所主任無法管住,導致合伙人各自為政,管理較為混亂。 公司化律所借鑒現代公司治理制度,采取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基本管理模式為:律所合伙人會議為律所最高權力機構(類似公司的股東會),在合伙人會議下設律所管理委員會(類似公司的董事會),在管理委員會下設各個業務管理委員會,并根據律所情況設立諸如財務委員會、人力資源部門、考評委員會等部門。設立專門的管理委員會,可以克服律所主任一人管理律所的弊端,依據類似民主集中制的議事規則對律所進行統一管理。律所的所有人員,包括合伙人都應當接受管理。統一進行人員招聘、統一對人員進行考評、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分配。
二、業務模式不同
傳統律所在業務模式上往往采取單打獨斗的方式,即一個合伙人往往要靠個人資源獲得案源,在進行營銷時也只能靠自身,做業務則主要是帶著自己的團隊進行,提成律師則更是靠自己進行。大多數律師由于生存壓力,只要是案件大都會接手做,導致一個團隊在有刑事案件時做刑事案件,有勞動法業務時做勞動法業務,有公司業務時做公司業務。由于傳統律所與律師之間僅僅是分擔成本和分成的關系,律所對于合伙人或提成律師在業務開拓、業務辦理方面很少提供幫助。
但公司化律所則有兩個方面存在顯著不同:
一是專業化分工與協作。公司化律所強調專業分工,具有從事管理能力的合伙人經選舉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專門從事律所相關事務管理,而不再從事具體律師業務辦理;具有社會活動和市場開拓能力的合伙人則專門從事市場開拓和社會活動;在律所內部按照業務領域不同劃分不同的業務部門。這種方式能夠讓律師專心鉆研自己業務范圍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使其成為專業化律師,可以極大地提高業務部門及其律師的執業水準。而對于重大復雜的跨專業法律事務,則可根據該法律事務所涉及的專業部門不同,讓所有相關業務部門共同參與,從而獲得巨大的競爭優勢。
二是律所整體進行品牌建設。公司化律所能夠統一調配律所資源進行品牌建設,這種律所整體品牌建設讓眾多高端客戶認可其專業能力和品牌,從而帶來大量的案源。
三、分配模式不同
傳統律所的分配體系相對比較簡單。對于提成制律所,主要是收取提成律師的一定費用,用于辦公成本支出,剩下的收入歸提成律師所有。這是一種“高分配、低積累”的方式。由于律所本身資金有限,很難從整體層面進行律所管理和品牌建設。
公司化律所與傳統律所不同,其采取的是“低分配、高積累”的方式。公司化律所一般杜絕提成或提成比例非常低,主要以合伙人和律師的貢獻為標準進行分配。由于不實行提成或提成比例很低,公司化律所一般都給合伙人和律師發放工資、提供社會保障,并在年終按照其貢獻再進行分紅或資金分配等。為了衡量其貢獻,公司化律師一般都建立了一整套考評制度,并通過設立考評委員會負責具體考評。考評所依據的標準主要是業務創收、案件辦理效果、品牌建設等,不同的公司化律所還會根據該所具體情況設置不同的考評標準。
四、律所文化建設不同
傳統律所在文化建設方面一般不太重視,但公司化律所則通常十分重視文化建設。這是因為打造一支富有戰斗力的律師團隊,打造世界一流的律師事務所,沒有大家認同的律所文化是不可想象的。公司化律所往往合伙人、律師人數眾多,彼此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差異,甚至產生矛盾。而律所文化建設能夠在相當程度上將合伙人和律師凝聚起來,增強律所認同感和歸屬感,吸引更多人才加入,最終提升律所的整體軟實力和品牌。在律所文化建設方面,目前公司化律所都做了大量工作,如創辦律所刊物、定期進行體育活動、舉辦新年晚會等等。
酒店合伙經營協議范文1協議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對合伙經營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經協商,確定原座落于 各種投入估價,人民幣為上述投資原有甲方全額投資。
二、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方占酒店的股份,乙方和丙方各占 %的股份。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丙方用現金的方式支付給甲方各元整(人民幣)合計元整人民幣,作為投入款余款 元由甲方出資,但乙方、丙方應支付甲方上述出資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月息。如三方同意合同終止,甲方出資 元與乙、丙方無關,不作歸還甲方。
三、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酒店的財務報表、公章、營業執照由甲方負責保管,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由乙、丙方共同負責,但酒店的大投資,員工招聘人員、工資和管理人員工資,必須經得甲、乙、丙三方的一致同意,每天的營業額由財務統一安排,會計由乙方、丙方聘請,工資三方出。
四、甲、乙、丙三方在經營期間,酒店每月扣除稅金、租金、工資、水、電以及所有費用。剩余部分的利潤按三方股份的比例分配,如遇虧損也按股份比例承擔風險,乙方、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退出,投資款不作歸還。
五、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甲方如轉讓上述酒店,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協商,經同意方可轉讓,經清算完,本協議終止。
六、在經營期限內,如遇酒店拆遷,本協議終止,拆遷賠償款歸甲方所有,甲方退還乙方和丙方各自出資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如酒店升值,轉讓費超出 元,并按乙方、丙方投入的 元比例分剩。
七、本協議從 年 月 日開始生效至 年 月 并承擔風險。 年 月 日前酒店所欠的款項與乙方、丙方無關,由甲方自己承擔解決。
八、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如一方違約應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九、甲、乙、丙三方自已客人請客吃飯,甲、乙、丙三方各自自行買單,按三方約定折扣,全場7.5折計算,如本酒店、工商、稅務、衛生等,由酒店投入,由甲、乙、丙三方簽字生效,歸入費用。未盡事宜,三方協商。
十、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酒店合伙經營協議范文2訂立合伙協議合伙人:
姓名:
姓名: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君天酒店”,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合伙各方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酒店的經營宗旨:共同經營,并獲得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餐飲,客房。經營地址:洪山橋墩163醫院旁。
第三條 合伙期限,自 20xx年 2月8 日起,至20xx0xx年 2月7 日止,共10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帳戶。
1.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股份比例。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2.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3.在經營過程中,如耍追加投資,合伙人必須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規定時間內追加資金。否則視為放棄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權,所購物品均計入投資固定資產項目,且根據使用年限進行折舊。
4.設立存取款帳戶,作為每次支出與收入的公務帳戶。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人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投資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伙、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要提前 個月告知合伙人并經合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給另一方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伙人。未經過他方合伙人同意,不得將合伙股份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則按退伙方式對待。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____為合伙負責人。
其權限是:
①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等
②主導合作事業,并有優先決定權
③拓展業務,選擇適合項目;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協助合伙負責人管理合伙事業。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約定分紅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 每月財務,由財務負責人保管,合伙人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后,分紅。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一方合伙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伙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另一方合伙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另一方合伙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一方合伙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雙方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合伙人擔任。自合伙事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末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償后如剩余,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所占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伙處理,轉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伙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本著有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經雙方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人:
簽署時間:
酒店合伙經營協議范文3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丁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組織名稱 、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 至 止。
第四條 合伙組織出資金額、方式、期限、帳戶
1.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 股份比例。 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 股份比例。 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 股份比例。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 % 股份比例。
2.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3.在經營過程中,如耍追加投資,合伙人必須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規定時間內追加資金。否則視為放棄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權,所購物品均計入投資固定資產項目,且根據使用年限進行折舊。
4.設立存取款帳戶,作為每次支出與收入的公務帳戶。
第五條 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分甲 、乙 、丙 、丁 。 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 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 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要提前 個月告知合伙人并經合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給另一方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 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 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
2、時間:一般情況下X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
4、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人會議中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方可通過的重大事項是指: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會議:
(1)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主管職員參加的工作會
(2)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全體職員參加的工作會
(3)業務經理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下屬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 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自 至 止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 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 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伙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伙事務執行人占 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內部行政事務的負責人,負責合伙組織 的內部經營和管理。其權限為:
1、組織實施合伙人會議;
2、對合伙組織經營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4、擬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獎懲激勵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
6、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和及日常財務開支情況;
7、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助其他 合伙人參與合伙組織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1、對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主持合伙組織的日常財務、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組織的財務制度,編制合伙組織的財務收支計劃,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 行,并及時向其他合伙人通報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督促合伙組織相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合理使用資金,對合伙組織的年度經 營成本和利潤進行預測,并形成預測報告,供合伙人會議決策參考;
4、擬定財務機構設置方案及財務收銀人員的的崗位職責;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對相關資料(如人事資料、文件、憑證、賬薄、報表)進行整理、 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或存檔;
6、擬訂合伙組織經營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制度,管理營業發票;
7、管理合伙組織現金流動及與銀行的存兌資金往來,及時核對,保證賬目清楚、賬實相符;
8、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 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 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伙經營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 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喪失經營、管理旅館能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依該 合伙人的近親屬的選擇,既可以按退伙對待,酒店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 指定某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清算后,按下列順序清償:賓館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酒店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利潤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 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 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 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經合伙人協商合伙人分工如下:
1、 張財:負責酒店全面工作
2、 張觀海:負責酒店的廚房、出口和酒店的管理
3、 馬建洪:負責酒店的進出貨物的驗收及倉管工作
4、 曹漢生:負責在清遠進酒店的所購的商品。
第十六條 經協商張觀海所未投入的5萬元在酒店盈利合伙人分紅中先扣除作為入股股金。張觀海工資在春節前先領取5000元工資,春節后視情況再由股東研究決定,原則上一致認為7000元為基數。
合伙人的合伙資金集中在張財,由張財按實際支出支付并由張財出具收據給每個合伙人。 第十七條 合伙人在本協議已外未盡事宜。由合伙人協商解決可另簽補充協議。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
關鍵詞:會計師事務所;人工成本;管理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時間還比較短,會計師事務所建設經驗還不夠成熟,在內部治理以及內部控制方面難以避免會產生一定問題,直接導致會計師事務所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對風險進行防范與控制,提高風險管理能力,降低風險損失已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高度重視并積極研究的一項課題。
一、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意義
對會計師事務所各類潛在風險進行有效管理與控制的主要意義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風險控制能夠為會計師事務所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即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能夠確保會計師事務所在發生不可抗力的風險損失的情況下及時調動資源進行處理,及時彌補風險損失,盡早恢復會計師事務所正常經營活動,確保內外部經營環境條件的良好與穩定;(2)風險控制能夠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核心競爭實力。相關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對風險因素的準確分析與識別,及時發現變化較大或難以預期的風險因素,并幫助會計師事務所決策者及時對計劃進行調整,以降低風險,通過優化能力配置的方式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良性發展與成長。
二、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過程
會計師事務所相關決策者應利用科學系統的方法對會計師事務所潛在各種風險加以識別、衡量與控制,通過風險防范及控制需要達到降低會計師事務所各種不利后果的目的。結合當前風險管控領域的工作理念來看,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的過程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會計師事務所風險進行識別與分析,即明確風險產生的原因;第二階段是對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的預估,即預測了解風險發生下對會計師事務所所產生的損失;第三階段是對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的評價,即了解相應風險的發生是否在會計師事務所可承受范圍內;第四階段是對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的防護,即制定措施以避免風險發生對會計師事務所產生的一系列不良影響與后果。此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會計師事務所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在經營管理各項業務開展中各類潛在風險的暴露情況,可以為風險管理決策的制定與實施明確重點。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人員首先可以通過流程圖法、風險專家調查法、結合資料法等多種方式對風險進行準確識別,以客觀評價會計師事務所所承擔各類風險的程度。其中,流程圖法重點研究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以及操作流程,以明確相應操作是否需要承擔風險,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流程與環節進行調查分析,明確風險存在的原因,發現潛在風險威脅,進而實現風險識別與分析;風險專家調查法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管理人員以函調方式向專家提出問題,整理意見并匿名反饋,再次征求意見后綜合反饋,以得出客觀的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狀況結論;結合資料法是指以會計師事務所以前年度的統計資料以及財務報表等為依據,客觀分析并掌握風險程度。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預估
在對風險要素進行準確識別的基礎之上對風險性質進行分析,即按照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程度(極少發生、發生可能性較小、發生可能性中等、很有可能發生、基本肯定發生)以及風險發生后對會計師事務所所造成的影響(影響不顯著、影響較小、影響中等、影響較大、影響極大)評價風險等級,進而制作形成風險因素平面圖。
(三)會計師事務所風險評價
根據前期識別并評估得到的風險因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工作人員應基于對事務所經營目標、風險管理能力、風險承受水平等因素的綜合考量,采取相關風險控制決策,如回避風險、轉移風險、保留風險、風險防控等措施。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產生風險的因素類型較多,選擇其中某項措施可能無法起到制約風險、降低風險損失的效果,因此工作人員應當基于對風險特性的研究,選擇多種措施相結合的方式達到良好的防范效果。
(四)會計師事務所風險防護
風險防護具體措施的實施是以風險控制標準為依據,將所制定的風險防范技術措施應用于會計師事務所具體實踐中,以發揮風險管理的效果。風險防護措施實施中,若發現實施結果與控制標準相偏離,必須及時進行反饋,以對風險管理的防護策略進行合理調整。
三、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內容
基于上文中對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管理主體以及主要風險要素的分析不難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產權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組織規模等因素均會在不同程度上對風險管控水平產生影響。結合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管控機制的建設原則,認為在控制風險方面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完善會計師事務所治理結構
會計師事務所應增設專門的風險控制工作部門,對內部治理結果進行完善,將風險控制部門作為獨立職能部門涵蓋在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組織結構體系中。董事會作為風險控制的最高機構,對風險控制負有最終責任,即全面了解會計師事務所所面臨的風險,確定風險管理方向與目標,對風險管理戰略進行審批與實施,構建與風險控制相配套的文化體系以及激勵制度。有關風險控制的日常決策權由董事會下放至執行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專職部門,即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能是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工作人員進行集中風險管理培訓,重點提高審計人員風險管控意識,制定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控措施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其他相關部門(包括人力資源、戰略規劃、業務審核、法律咨詢等相關職能)均應當提供風險管理委員會所需的各種數據信息,以確保風險管理委員會所指定各項風險控制措施的科學與有效。
(二)構建客戶信息庫及客戶管理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所服務客戶的素質水平同樣是影響其風險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風險控制過程中,對客戶進行謹慎篩選與甄別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對防范并控制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有重要意義。既往經驗中表明:會計師事務所在開展審計服務中所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即客戶經營失敗、財務困境、惡意欺詐等行為。因此,為實現對此類風險的有效控制,會計師事務所應主動建立客戶信息庫,加強客戶管理。在信息庫中收集并保存與客戶行業性質、經濟環境、組織結構、財務情況、經營情況、管理人員變動情況等相關的信息資料,并由專人負責定期審查與更新。同時,還應引入風險等級評估制度,對信息庫內客戶進行分類管理。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應定期評估客戶風險情況,按照低風險等級、中等風險等級、高風險等級標準對客戶進行分類,一方面可為審計業務的承接與簽訂提供依據,另一方面還能夠為審計業務開展中對重點風險區域控制提供指導,使審計程序與審計資源的安排、配置更加合理,從而達到風險防范與控制的目的。
(三)優化產權結構
從本質上來說,會計師事務所是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源間所形成的一系列合約關系。不同產權結構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在剩余控制權以及剩余索取權方面的分配比例會呈現一定差異,進而對不同主體的監督與激勵效果不同,直接影響決策行為。因此,在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方面,必須重視對產權結構的優化,實現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產權的合理配置,優化人力資源管理機制,降低風險水平。此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如下兩點內容:(1)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管理制度。第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入伙方面,其所對應的管理制度將直接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方式,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之上應由現有合伙人投票決策,并將合伙人的各項權利、義務、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在入伙制度中加以詳細闡述;第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退伙方面,可允許合伙人退伙的主要條件包括年齡、違規、意外、自愿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合伙人的退伙情形合理制定退股價格;第三,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收入分配方面,可采取先安排固定合伙人股權投資回報,剩余收入安排員工薪資報酬的管理方式;(2)針對會計師事務所非合伙人的管理制度。第一,在人員聘用方面,應健全會計師事務所各崗位人員聘任與考核的基本制度與流程,盡全力吸納具有CPA注冊會計師或相關資格的年輕人才,同時關注應聘者的業務素質、文化素質以及思想素質;第二,在人員委派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審計業務的重要性程度選派具有良好專業勝任能力的工作人員。一般來說,針對常規審計項目可委派級別較低工作人員展開審計,但應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進行督導,以保障審計水平。針對重點項目審計,則應優先委派工作經驗豐富且級別較高的人員進行審計,以降低審計風險與誤差。
(四)以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降低審計風險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最顯著特點是將客戶納入整體性經濟環境中,從商業環境、行業條件、管理機制、以及經營方式等多個層面對審計行為的風險水平進行評估,在審計業務發生全過程中進行風險識別與控制,以達到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將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用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風險控制領域中,一方面能夠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的生存發展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能夠將審計資源有針對性的傾向于高風險審計領域與審計環節中,降低檢查風險,使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四、結束語
本文圍繞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這一中心問題展開論述與分析,首先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風險管理的主要意義與價值進行分析,認為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對營造良好經營環境,提高會計師事務所核心競爭實力均有重要意義。進而對會計師事務所識別評估風險的過程進行階段性研究與闡述。最后,就會計師事務所控制風險的相關措施進行研究,主要涉及到完善會計師事務所治理結構、構建客戶信息庫與客戶管理制度、優化產權結構、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這四個方面的內容,望能夠引起同行人員的關注與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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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彬,潘愛玲.會計師事務所特征與公司并購績效反應--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6,(1):46-54.
飯店合伙經營合同范文1合伙人:甲方
現住址: 合伙人:乙方
現住址:
經雙方考查認定在 街合伙開設 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店,總投資為 萬元,甲方元 聯系方式占投資總額的;乙方,出資金額 聯系方式 占投資總額的 %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退伙,出資的轉讓
1、不允許任何一方私自出資轉讓股份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
第三條 每月 日為分紅日,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甲乙雙方各占50%。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50%的違約金。
第六條 1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里的營業額,及與本店相關的商業行為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七條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 雙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店所有決定權及本合同所有條款由 和 擁有,任何人私自承諾均屬無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份。
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飯店合伙經營合同范文2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擬結成共同的商業伙伴關系,現達成協議事項如下:
一,合伙飯店的宗旨:
整合并管理合伙人共有資源,合法經營,使合伙飯店通過市場運作,創造財富和社會價值,各合伙人依法分享經濟利益。
二,合伙飯店名稱及合作計劃:
1,合伙飯店名稱:三亞_______________飯店,先期以三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場地為經營主體。
2,合作計劃:注冊并經營三亞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個體戶(以工商核名為準),并以其為發展載體,主營牛羊肉、野味小炒、煙酒等。
三,合伙期限:
自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伙飯店各合伙人財產投入數額及所占資產股份:
甲方投入: __________元,所占資產股份__________。
乙方投入: __________元,所占資產股份__________。
丙方投入: __________元,所占資產股份__________。
五,工資、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工資及獎金分配:
合伙經營期間,每個合伙人工資為:
甲方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元。
2、盈余分配:毛利潤除去運作成本、稅金、費用、工資及其它合理開支后剩余部分,各合伙人按各自所占飯店資產股份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在飯店運作過程中如有債務償還,先由合伙飯店財產清償,不足以支付時,由全體合伙人安所占有財產份額的比例承擔。
六,轉讓、出資
(1)在合伙飯店中的財產份額轉移:
甲乙丙各方不得在無其余兩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轉讓部分或全部所持飯店股份給第三方。即引進新股東需全體現有股東同意,退伙需除自己以外全部股東同意。
七,合伙人會議和合伙事務的執行:
1、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執行合伙飯店事務執行人________召集和主持,其權限為:
(1)組織和執行合伙人會議。
(2)合作飯店的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飯店內部管理制度。
2、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有表決的權利,且有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表決重要事項。一般事件可以通過合伙飯店的合伙人所持股份份額決定通過,即至少一半的持股比例伙伴同意即可。
3、重大事項:需經合伙人會議在合伙飯店中的財產份額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的事項。重要的事項是指:
(1)提名合伙飯店事務執行人;
(2)增加,降低飯店經營目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大業務類型、;
(3)調整合伙人合伙利潤分配比例和所占財產份額。;
(4)決定合伙飯店的內部機構設置和支出計劃
(5)決定合伙飯店的物價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八, 禁止行為:
(1)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飯店利益的活動。
(2)合伙協議或者合伙人會議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合伙人進行經營活動,負責其商業利潤歸全體合伙人,如給本飯店造成損失則由其個人全額賠償。;
九、爭端解決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協商盡量達成共識,如協商不成時,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未盡事宜,經協商同意,合伙人可以修改此協議條款或補充約定,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抵觸的,以補充,變更的內容為準;
本協議一式三份,由全體合伙人本人簽名及蓋章。甲乙丙各一份。具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飯店合伙經營合同范文3(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 現住址: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 現住址: 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伙宗旨
促進當地飲食服務業的發展,同時增加合伙各方收入,促進各方事業發展。
第二條:合伙字號、合伙字號使用限制和合伙期限
雙方確定合伙飯店名稱為: ,該合伙名稱歸乙方所有,在合伙終止后,乙方有權繼續使用,甲方在合伙終止后無權使用該名稱。
合伙期限為 年,自 起至 止。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新疆風味菜肴,餐飲服務。
第四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及對出資質量的保證和互負的告知義務
1、甲方負責轉讓的費用,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15天內,投入50000萬元現金給店的原主。
2、甲方負責辦理工商、稅務、衛生等經營手續,所需費用由雙方同等承擔。辦妥手續的期限是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 30天內。
3、乙方負責從新疆招聘技術人員并主要負責技術方面事務,技術人員到位的期限是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 30 天內,或者是辦妥經營手續后的15天內。
4、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30天內,先期投入 10000 元現金對甲所投入的房屋的前廳和后廚進行裝修,并負責購置桌椅等餐飲設備,具體是:
5、甲方承諾在飯店開始正常營業后的連續4個月內的所有收入均歸乙方所有,以補償乙方先期投入的裝修和購買設備的費用及風險,甲方在此期間內既不負擔任何費用(原料、水電費、工作人員工資及飯店正常運轉的費用等)也不取得飯店的收入。在此4個月時間內的經營風險,雙方按同等比例承擔。如果飯店在此4個月內經營不善,不能繼續經營下去,對于乙方先期投入的裝修費用和購買的設備,甲乙雙方合意這樣處理:
6、自第5條中所約定4個月的經營期間屆滿之日起至合伙終止,經營飯店的原料、水電費、工作人員工資及飯店正常運轉產生的衛生、稅務等所有經營產生的費用均由甲乙雙方同等比例承擔。
7、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雙方互負如實告知對方情況的義務。甲方對本地區外來因素有可能影響經營的情況負有如實告知乙方的義務,以避免造成乙方的損失。乙方對事關合伙發展的有可能影響經營的情況負有告知甲方的義務,以避免造成甲方的損失。
8、雙方在履行上述1-7條約定時,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自第5條中所約定4個月的經營期間屆滿之日起至合伙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本合同中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雙方合意同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家庭或個人財產同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雙方約定在合伙期間內,不接受他人入伙。但確因業務需要的,雙方另行協議。
2、退伙,(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2)退伙需提前1個月告知對方,并經雙方同意;(3)未經雙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在合伙期限內不允許轉讓出資及經營權。
第七條:合伙事務處理方式及負責人
所有合伙事務均由雙方共同協商和討論決定,不設合伙負責人。如有設的必要再另行協議。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雙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了利益應歸合伙,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如果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規定,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伙期屆滿;(2)雙方均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合伙事業的目的不完成;(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撤銷。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雙方清理合伙事務,如有盈余按同等比例分配,如有虧損則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不足部分由合伙雙
第十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約定內容雙方應全面遵守,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伙期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討論補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雙方各執2份,送工商部門及相關部門留存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