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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更好地開展開發區內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工作,使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關于規范限額以下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等問題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招投標,是指符合《關于設立開發區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及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的通知》內規定的,需要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的行為,所有方式原則上采用最低價中標。
第二章公開招標
第三條項目公開招投標工作的步驟如下:
1、擬訂招標信息和招標文件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依據任務書、申請書等編寫招標信息和招標文件,并報送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
2、招標信息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將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簽發的招標信息公開(登報或網上公開,或者其它公開方式,公開咨詢電話號碼、具體辦公地點、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資質要求等內容),招標信息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自招標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由于工程時間緊迫等特殊情況不得少于三日)。
3、接受報名
根據招標信息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接受投標人的報名,一個項目經理只可報一個標段。如有需要,報名的同時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每個標段報名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4、發售招標文件
根據招標信息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不少于三日。在招標文件中應列出工程量清單并設定工程的最高限價或最低限價,以及開竣工時間要求。
5、招標答疑
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進行答疑。
6、確定和通知評標小組成員
評標小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單數組成,評委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評標小組成員確定后,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負責通知。
7、接收投標文件和收取投標保證金
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對投標人報送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核驗收,同時向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少于合同預算價的2%(特殊項目另行規定)。
8、投標文件密封性驗證
在開標前,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授權人,共同對全部投標文件的密封完整性進行驗證、確認。
9、唱標
開標工作人員在現場打開所有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模式唱標,并作好詳細記錄。
10、評定標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做評標現場記錄。評標小組經過綜合評定后,按招標文件確定中標人(所有評標小組成員簽字確認評定標結果,否則評定標結果無效)。
同時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授權人對于確定的中標人有異議的需當場提出,否則將視為默認同意此評標結果。
11、退還投標保證金
開標結束后,退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并收取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少于工程中標造價的5%(特殊項目另行規定)。
12、發放中標通知書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向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邀請招標
第四條項目邀請招投標工作的步驟如下:
1、擬訂招標邀請書、邀標文件和邀標單位名單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依據任務書、申請書等編寫招標邀請書、邀標文件和列出邀請投標人,邀請投標人應具有相應資質及同類施工經驗,并報送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
2、發送投標邀請書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將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簽發的投標邀請書,發放給通過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的邀請投標人。
3、接受報名
根據招標邀請書要求,接受應邀投標人報名,如有需要,報名的同時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每個標段報名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其余實施步驟參照上述第二章公開招標第三條4-12款相應內容。
第四章合同
第五條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向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后,由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同時招標記錄送有關部門存檔、備案。
第五章項目管理
第六條對于工程中的一般變更,按變更工程的大小報相關領導審批,審批權限如下:
1、小于10000元的變更,由業主代表審批;
2、10000~~30000元的變更,由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
3、30000~~80000元的變更,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4、對于單項子目超過80000元以上的工程變更或累計變更造價超過中標造價的20%時,應由項目承辦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召開工程情況說明會,經研究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施工,同時將批準變更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
5、村級的小型工程項目,方案在招標前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同意后,由各村負責實施(包括前期項目承發包,中期項目管理及后期工程驗收、資料歸檔),工程變更的審批權限不超過30000元,如超過30000元的,應由該村將情況上報上級部門,并會同相關部門召開工程情況說明會,經研究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施工,同時將批準變更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條工程竣工后,應由施工單位進行申請驗收,由項目承辦單位邀請相關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對隱敝工程應及時驗收、記錄在案、簽證確認。
第八條工程驗收通過后,項目承辦單位將任務書(申請書)、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正本、招標記錄、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資料等裝訂成冊,送相關部門進行工程審核并歸檔。
第六章責任
第九條投標企業在承發包過程中存在串標行為的,沒收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者,該投標企業及項目經理一年內不得參與開發區所有工程項目的投標。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列入名單,送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施工過程中對于變更增加工程未通過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批準擅自施工的,此變更增加工程量不予計量,情節嚴重者,該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一年內不得參與開發區所有工程項目的投標。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列入名單,送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對于越權審批者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未盡事宜由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監察部門參與制訂。
一、外國投資者按照《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并購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以下簡稱股權并購)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并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所制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經營期開始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二)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三)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當年度取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后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按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6月2日上午,一堂生動的“依法行政教育課”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舉行,來自國家行政學院第十八期領導干部任職培訓班的60多名司局級領導干部學員在此旁聽一起行政訴訟的審判。有著行政執法窗口單位之稱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訴行政執法不規范,未盡到嚴格審核責任,為一家公司違規申請法人變更登記大開“綠燈” .
這起案件的原告方北京天天維通公司是一家外企,投資方為英國某公司,章翔凌是該公司董事長兼法人代表。2004年12月21日,天天維通公司一名董事王軍持公司相關證件材料,以公司名義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自己,并將董事會成員變更情況予以備案。工商局當天就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
王軍不費吹灰之力“易帥”成功,惹惱了公司原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章翔凌,交涉無效之下,章翔凌一紙訴狀將北京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訴稱自己早在2004年11月便向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處提出過聲明,如王軍對公司備案登記事項進行變更,請市局務必及時通知自己到場確認。但北京市局卻置自己的聲明和公司章程于不顧,輕易就為王軍辦理了變更登記許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并請求法院撤消市工商局的變更登記決定,恢復他在公司的合法登記事項。北京市工商局人則稱市局辦理變更登記,完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法定的程序行事,王軍作為公司的董事,前來申請變更時也提供了完整的材料,符合細則規定,核準變更登記就并無過錯可言。鑒于雙方的分歧,法庭沒有當庭做出宣判。
據悉,自北京市高院與國家行政學院聯合建立法學教學科研基地以來,北京市高院已為行政學院培訓領導干部安排多次觀摩庭審活動,效果十分顯著。
工程設計變更主要強調的是在工程最初設計以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和審核前提下,根據施工工程設計所面臨的現實問題以及具體細節變化所作出的初步設計更改。這種工程設計變更的改變一般存在于工程招標時期、施工設計圖設計時期以及具體施工階段,既包含基礎的工程規模和工程任務的更改,也強調工程施工等級、工程任務的布置實施、工程施工的結構尺寸和型式以及在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工程施工設備、數量或是施工細節方案的更改。而從水利施工工程具體分析來講,工程設計變更的原因多種多樣,例如基礎水文、地質的變化;自然環境的變化;經濟條件的變化等等。由于水利施工工程不同于其他施工工程,往往具有規模大、種類多、涉及范圍廣等特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水利施工工程的設計變更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特點。從種類劃分,水利施工工程一般分為引調水施工工程、堤防施工工程、灌溉施工工程、城市供水施工工程、水庫施工工程、水土保持施工工程、河道治理施工工程等。每一類別的施工內容不僅從施工內容有所差別,對施工的質量以及投入的成本也有所差距,這對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同時,從規模上劃分,水利施工工程一般根據施工規模的大小,分為大型水利施工工程、中型水利施工工程、小型水利施工工程。每一規模的施工方式以及施工管理程度都有很大的區別,一般大型和中型的水利施工工程更強調投入成本的巨大、施工工期的長度、施工設計的復雜和實際施工中的不確定因子過多等問題,更容易產生施工工程設計的變更。
二、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現狀
水利施工工程作為我國一項經濟工程、民生工程,對我國整體的建設發展起著不容忽視的關鍵作用。因此,對于水利施工工程建設,國家各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在建設水利施工工程的自身特點上,各級水利建設的有關部門和具體項目負責人,從細節出發,不斷重視和關注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的現狀,嚴抓各個設計環節的工程設計變更,切實規范和制定有關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程序,做到安全生產、保質保量得完成建設目標。但是,基于我國在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方面處于底子薄、發展弱、要求高、發展迅速、相關法律法規發展不完善等特點,導致我國在實際的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針對大中型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的分界標準以及設定機制,致使出現不同程度的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很難界定,混淆設計變更的權限。一些建設工程更是利用此漏洞,隨意增加或減少建設工程內容,以小報大,縮減建設成本,逃避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的經濟審核和質量審核,為整體的水利工程施工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的項目管理不到位,設計變更的更改約束制度不嚴格,一些設計變更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造成一些水利施工部門借因設計變更而不嚴格履行水利施工工程的常規審批制度,打著“先建設,后審批”的旗號,任意建設,造成已定事實,為后期水利施工的設計更改帶來了相當程度的難度。③我國對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缺乏系統性、專業性的認識和重視。依據國家在2000年頒布的《建設施工工程勘察的設計管理條例》,我國對于水利施工建設施工過程中的設計內容變更以及工程勘察等方面進行了統一規定。但是針對于在設計變更中的重大修改范圍、權限、內容以及界限沒有明確的規定,更沒有相當的具體實施細則,這對于我國在進一步發展水利工程施工建設帶來了難度。
三、總結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厥?、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崎T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萍膊》乐卧骸?萍膊》乐嗡?、??萍膊》乐握?;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漆t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萍膊》乐螜C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夺t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萍膊》乐螜C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萍膊》乐螜C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仙的醫療機構。
第八十九條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和本細則以及當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管轄范圍內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先例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法律依據:
l、《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p>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
二、強制劃撥旅行社因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1、《旅行征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p>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p>
三、強制劃撥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支旅行費損失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l、《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p>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p>
市旅游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登記、備案等)(共5項)
一、旅行社變更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旅行社需要改變登記注冊地的,應當征得原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改變后的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登記住所地的,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旅行社設立門市部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征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并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旅游企事業單位統計登記
法律依據:
《旅游統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四、旅行社責任保險理賠情況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和理賠的相關資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在理賠案件發生后,應及時將理賠情況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五、旅游社年檢
法律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六、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
法律依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旅游局組織設立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并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根據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委托,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七、舉辦旅游展銷、項目推介活動備案
1項目概況
二廣高速公路懷集至三水段是國家高速公路“7918”網中的“一縱”二連浩特至廣州高速公路粵境段及我省高速公路網第七縱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路線起自肇慶市懷集縣橫洞,接擬建的二廣高速公路連州至懷集段,經懷集、廣寧、四會、大旺,止于佛山市三水區,接已建成通車的廣州至三水高速公路并與規劃中的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外環高速公路在四會相連。工程全長約118公里;投資概算為84.585億元;全線共需征用土地約14000畝(紅線內12844畝)。全線共有路基挖方2734.53萬立方米,路基填方2262.51萬立方米;橋梁工程29.42公里/121座;隧道18.38公里/15座;軟基處理26.5公里;高邊坡防治64處;防護工程28.06萬立方米,排水工程20.98萬立方米;涵洞通道工程17.28公里/344座;互通式立交10處(預留1座互通),設分離式立交20處;服務區3處;管理中心1處。
工程全線采用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設計,其中懷集至四會段路線長約82公里,屬山嶺重丘區,路基寬度32.0m,計算行車速度80km/h;四會至三水段路線長36km,為平原微丘區,路基寬度33.5m,計算行車速度100km/h。本項目建成通車可承載最大交通量為50228pcu/日,滿足粵西北地區社會經濟發展需要。
本項目全線已于2007年上半年開工建設(控制性工程北江特大橋于2005年11月先行開工建設)。
本項目的建設有利于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戰略部署,對完善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我省干線公路網布局、提高粵西北地區的公路網密度、改善粵西及肇慶地區交通基礎設施相對落后狀況和投資環境都具有極大的作用。本項目建成后,有利于加強珠三角發達地區對粵西北的輻射,溝通港澳、珠三角與廣西及西南各省的聯系,對促進沿線經濟建設、發展沿線外向型經濟和提高沿線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2 工程變更審查的宗旨及意義
工程變更就是在承包合同約定內容的基礎上, 根據實施過程的現場實際情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工程變更在實際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工程條件發生變化,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等,為了確保變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查,就是以公平、公正的立場,嚴格依據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設計圖紙、變更圖紙、重大變更的會議紀要及其延伸資料,開展審查工作。
3 工程變更審查的內容
由于該工程本身具有路線長、施工條件(其中廣寧、懷集段為山嶺重丘區)復雜多變的特點,同時又受各方不確定因素的影響, 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大量的工程變更。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本次對第1~33合同段,共計62份數量較大的工程變更進行審查。涵蓋線路、橋涵、隧道、附屬工程,對變更的符合性及合理性等進行審查。該工程變更報告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提出的工程變更報告,充分理解報告內容與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對比分析引起該變更的原因,審查工程變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2)、根據國家相關的文件及技術規范,對工程的變更方案合理性及有關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進行分析審查。
(3)、根據《廣東省交通廳關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粵交基(2007)1241號)、肇慶市廣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工程變更設計管理細則》審查工程變更報告的編制(含文件組成及附件)是否符合的要求;審查工程變更的受理流程檢查各個流程的手續是否完備,意見簽證是否準確及齊全。
(4)、根據工程變更的計量及原則,審查確定增減工程量計算是符合廣賀公司及國家相應的規定,指出應修正的內容。
(5)、根據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辦法》(粵交基函212號)以及肇慶市廣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的計價原則及方法,審查工程變更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原則是否符合肇慶市廣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變更管理規定及國家工程變更管理規定,對工程變更工程的清單單價套用進行合理性分析,對一般設計變更根據工程量清單或合同進行變更金額核定,對工程量清單或合同以外的按交通部概預算編制辦法進行核定變更金額。
4 變更報告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通過對該工程已批復成立的各項變更進行逐項審查,發現諸多問題,它們也是工程變更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剖析,以便變更審查工作順利進行。
4.1 變更理由描述不充分
(1)變更理由與實際變更內容描述不夠充分。
(2)變更方案涉及到不同的分項、分部、單位工程時,承包人描述的變更理由不夠充分。個別變更對施工合同計量規則及其他相關資料(地勘資料、設計圖表等)理解得不夠透徹,不能完全說明引起變更不是由承包人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
(3)確定變更方案時缺乏比較,無經濟效益、進度或其他因素(環保、安全等)的比較分析數據支持,導致變更理由不充分。
4.2 佐證資料不完善
(1)變更資料中變更理由的延伸性材料不齊全。如土石比例變更,雖然有設計單位的變更函但無詳細的地質勘探資料報告。
(2)變更資料缺少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
(3)佐證資料真實性差,如:變更令無現場原始收方資料;所附圖片模糊不清。
4.3變更工作手續不完善
(1)變更手續不完善,導致變更資料與過程檢查資料、評定資料之間的簽署時間不符合工程管理的要求。
(2)變更資料及相關附件的填寫和裝訂格式不規范。還出現工程量、變更金額累計小錯誤。
(3)變更報告未符合肇慶市廣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變更管理規定中對變更的文件組成要求。
5工程變更審查的工作重點、建議及經驗總結
5.1工作重點
(1)根據該高速公路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對申報變更進行法令程序性審查。是否有設計、監理、業主及承包人各方共同簽認的工程變更現場會簽單,或由監理、業主單位形成的工程變更會議紀要,或經業主簽發的工程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與該變更項目有關的報告業主或監理的批復等資料;不同類別變更的審批是否按照規定流程進行。
(2)工程變更資料要按照工程變更規定對變更報告文件進行編制。
(3)變更資料簽章、及佐證資料要齊全,變更理由要合理充分。
(4)計量及計價要合理及符合合同及相關規定。
5.2經驗總結
通過變更審查工作,我總結如下:
(1)在審查工作開始前,先與審批單位及業主進行交流與溝通,了解工程的基本情況,有利于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2)由于本工程線路長,各方面影響因素多,地質勘測資料也相對較粗的工程變更,根據變更報告提交的資料,對每一項變更,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地勘報告、計量計價原則認真核查,判斷其合理與否,保證工作順利進行。
(3)對工程變更工作量按計量原則進行核實,避免出現 “算增不算減或多算增少算減 ”等問題。為了防止變更工程量高估冒算,即使建設單位、施工方、監理三方都已簽證,也本著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4)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結合該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和施工合同,審查申報變更的合理、合法性。對超出可提出變更要求內的變更事項,予以否定,從而嚴格控制建設資金。
一、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1、經營性事業單位法人年檢流于形式?!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及其《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但在實際操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只能憑事業單位自己送來的年度分析報告進行審核,特別是經營性的事業單位,自己做帳,所以對報告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情況的真實性、事實的客觀性,難以把握。往往是要求事業單位填個表,蓋個章,貼個花,就算年檢了。年檢工作只是走個過場,流于形式。
2、部分事業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及時變更。在年檢中發現一些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地址、開辦資金等登記事項發生了變化,不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有的單位干脆就隱瞞不報,有的不在規定時間辦理變更登記,只有通過年檢才發現有的單位相關事項發生了變化,甚至超過了半年以上,才到登記管理機關與年檢一并進行。從而造成了登記事項失真,時效性差,不準確。
3、重資料,輕監督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年檢的時間是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這個法定時間一過,也就標志年檢結束,其他時間,主要是對事業單位實施登記和變更登記等業務,很少有時間去對事業單位實施監督。而年檢在一個季度完成,又時值春節放假,對登記管理部門可以說是時間緊,任務重。要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每個事業單位實施有效監督,事實上不大可能。往往是年檢變成了審查資料,忽視了深入單位監督管理。
4、年檢工作是一廂情愿。在年檢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往往感到頭痛的是法定年檢時間結束了,仍然有少數單位是迎檢無準備,送檢不積極。少數單位是千呼萬喚不送檢,甚至認為年檢是“多余”的,不接受年檢,20__年度,__市7個行業協會,就有4個沒有接受年檢。
5、個別單位不按時年檢。個別單位尋找種種理由,不在規定時間接受年檢,有的甚至不來年檢。
6、開辦資金遞減嚴重。單位管理不善,或者單位蓋房、購車等原因造成資產遞減嚴重。從資產負債表反映,一部分單位資金結余為零,一部分單位資金為負債。僅對事業單位20__年度年檢中發現,全市應檢255家,就有40余家事業單位資金結余為負數,有的高達1500萬元左右,少的也有5000元左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有資金外流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1、宣傳力度不夠,認識上存在偏差。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學習不夠,對年檢、變更、注銷登記缺乏正確理解,導致一些人對事業單位法人地位認識不清,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及時變更,不按時接受年檢,事業單位解散或撤銷后無人注銷等問題。部分法定代表人認為年檢、變更只是一種形式,沒有從思想高度認識年檢、變更、注銷工作目的、作用、意義,有的認為變更登記麻煩、又要交變更登記費公告費,只好隱瞞不報,只有在發生法律糾紛、銀行開戶、辦理車牌照等,才對證書的內容,有效期引起重視。
2、協調力度不足,配合上存在錯位。20__年7月,中央編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國家人事部等15部委聯合下發《關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后,各相關部門都表示要積極配合。但從實際工作的效果看,部分工作部門配合意識不夠強,繼續沿襲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實施以前的工作程序,將查驗《證書》視為額外負擔。有的甚至還有人情化的傾向,使查驗《證書》在某些職能部門流于形式,給不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開了綠燈。
3、制約力度不足,監管手段疲軟。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監管雖有一些明文規定,如:對沒有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可以停辦其一切機構編制事項,吊銷其法人證書,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其印章,凍結其銀行帳戶,甚至罰款等。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大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社會服務等公益性職能,是社會生活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一環,無法也不可能停止其業務活動;二是缺少規范的法律文本對違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規范合法處理;三是相當部分事業單位法人根本就不具備法人條件,無獨立的帳戶,經費開支與主管部門在一起,有的事業單位無人員、無辦公地點,早已名存實亡,根本就沒有開展業務活動等,因此,目前對事業單位的制約力度,監管手段就顯得蒼白無力。
4、思想認識不夠。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在思想上認識不夠,認為年檢是多余的,怕麻煩
,不愿接受年檢;有的是時間一長便遺忘了,有的是資不抵債,害怕追究責任;有的是原單位名稱與上級管理部門名稱有變化,要求與上級管理部門單位名稱一致后才來辦年檢;有的是長期沒有開展業務活動,名存實亡,已停業多年;有的是接不到通知等原因造成了不能按時年檢。二、對策及措施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采取以下措施才能確保年檢工作穩步開展。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首先從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的理論宣傳入手,使宣傳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播電視、網絡信息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二是著力抓好對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作為必修課目的主要內容,以提高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對年檢工作的認識,使年檢工作人人皆知,為年檢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社會氛圍。
2、加大監督管理,完善監督內容
為了有效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賦予登記管理機關的各項法定職權,從目前實際運作情況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明確監督檢查對象,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將所有事業單位均納入監管視野,對已登記的要監督其日?;顒樱m正長期以來只登記疏于管理的作法;二是要全面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賦予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年檢及日常監管等手段對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對未登記的或已停業的更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登記的堅決要求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三是要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嚴格抓落實。如對開辦資金遞增或遞減超過20%以上的,堅決要求進行開辦資金變更登記;尤其是開辦資金遞減嚴重的,要責令整改;違法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四是要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理論水平。
3、加大改革力度,規范事業單位行為
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和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相配合機制,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工作關系。在事業單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要及時通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也要根據新形勢與新任務的變化情況,依據監督管理機構掌握提供的情況,對哪些長期以來,未開展業務活動且無資金、無人員、無辦公場所即空殼單位、資不抵債、名存實亡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實行轉制、撤銷、劃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對規模過小、職能萎縮,重疊的事業單位要結合事業單位改革進行必要的資源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