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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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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規定

    第1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一、納稅人認定變化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原所得稅法下,內擇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為獨立核算單位,外資企業則為法人。新所得稅法下,無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根據這一點,目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企業在考慮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還應考慮設立地地方政府的態度,因為所得稅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地方政府可能不歡迎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此可能會對投資環境設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調整,對此應一并充分考慮。另外,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匯總納稅時,應予注意。

    二、稅率的變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特區、高新技術企業為15%,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0萬元的,為27%;3萬元以下的,為18%);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統一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商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末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為20%。

    應對稅率的變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努力向商新技術企業發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把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三、應稅收入認定變化原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則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如財政撥款等)、免稅收入(國債利息等)、各項扣除(成本費用等)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所得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構成變動,所得稅申報表的內容也將跟著變化調整,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內容的變動、有關項目計算口徑的變動、收入確定的變動以及稅前扣除內容的變動等,準確把握,正確計算繳納所得稅,以免產生納稅風險。

    四、稅前扣除規定變化新所得稅法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較大變化,主要有:

    1、取消計稅工資規定。

    新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對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扣除,即對工資的扣除強調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計稅工資規定對內資企業是一個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如果工資支出大大超過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則稅務機關可能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對公益性捐贈扣除放寬。

    新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變化,企業還應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如果存在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數額,可能差距很大,企業在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能否扣除時,一定要注意正確計算扣除基礎,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量。

    3、廣告費用扣除變化。

    原稅法規定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 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國稅發[2000]84號);新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廣告費的扣除比例,在實施細則中應會規定。企業應充分注意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資產扣除變化。

    原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法折舊(國稅發[2000]84號)。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五、稅收優惠政策調整

    1、保留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保留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保留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應熟悉優惠政策,確定投資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時應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單獨歸集核算,并歸檔保存相關證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2、取消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適當削減區域優惠,取消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等。

    3、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或對象。

    (1)對商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新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原所得稅法規定要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

    (2)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新所得稅法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原所得稅法對此無規定,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對創業投資企業規定了優惠政策。該文規定,新設一個創業投資企業,對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70%可以抵減所得稅。企業應注意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如對注冊資本的規定,對投資對象為中小型商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等),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4、替代的優惠政策。

    這部分優惠對象不變,但以新的計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計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殘疾人等就業從減免企業所得稅變為對安置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新所得稅法對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給予加計扣除,即把優惠政策與人頭掛鉤。原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1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達到35%,免征企業所得稅;達到50%,增值稅即征即退。

    (2)對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減免稅改為減計收入。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原所得稅法對該部分收入給予減免稅。

    (3)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改為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兔。原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新所得稅法對購買專用設備投資抵兔的規定更加簡潔,且無購買對象限制。

    六、增加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企業首先應明確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判斷及其納稅規定。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前者的應稅所得為境內所得、境外與機構場所有聯系的所得,適用25%的稅率;后者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七、新增反避稅條款新所得稅法新增的反避稅條款(即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包括:

    1、對企業交易事項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

    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企業以節稅為目的的納稅籌劃一定要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并有充分的理由與證據,策劃的交易事項應具有商業實質。

    2、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定。

    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特別對兩頭在外的來料加工企業,事先達成預約定價,可減少稅務機關重新定價產生納稅風險,甚至對一些特殊原材料還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預約定價優惠。

    另外,新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有關聯業務往來的企業,還應密切關注即將出臺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

    八、規定過渡性政策新所得稅法同時在附則中規定了過渡期優惠政策的銜接,包括:

    1、低稅率優惠的過渡。

    新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有五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即從新所得稅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要新設公司,可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新業務,或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子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

    新所得稅法延續"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第2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論文摘要】根據新所得稅法的法律條文和實施細則,針對物流企業的行業特征,從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兩個因素適用稅率和稅前扣除項目人手,比較了新舊所得稅法下物流企業不同的納稅標準,分析了新所得稅法對物流行業的政策引導,為物流企業盡快適應新法、調整納稅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見。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許多內容。物流企業面對新所得稅法的實施,應正確把握政府的政策導向,即時調整納稅方案進行稅收管理,做到合法納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稅后利潤,發展企業。

    2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對照分析

    新所得稅法對照現行所得稅法,其主要特點是統一了五項標準并提出了兩項過渡措施,具體有:(1)法律適用統一。新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辦法“合二為一”。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均適用新所得稅法。(2)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納稅制度,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3)所得稅稅率統一。新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基本稅率確定為25%,除“過渡期政策”外,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率認定上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得到了統一。(4)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等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5)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符合過渡性優惠條件和西部大開發區域優惠條件的企業外,設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業均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6)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7)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同時,新所得稅法還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新所得稅法對物流企業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讓內資物流企業與外資物流企業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線。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扣除項目調增項一扣除項目調減項由以上公式可知,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主要受適應稅率和扣除項目的影響,新所得稅法對以上兩個因素均有新的規定。

    3.1稅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業適用稅率分析。舊稅法規定,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的稅率,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對于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法規定,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為20%其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在我國,真正具有實力的綜合物流巨頭屈指可數,大量物流企業停留在單一的運輸或倉儲階段,普遍起點低、起步晚、規模小、整體實力弱。新舊稅法更替的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l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

    (2)一般物流企業稅率。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對于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卻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于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新稅法出臺后,統一了稅率,統一規定所得稅率為25%。稅率的統一使企業能夠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于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新稅法25%的稅率屬于中偏低。這樣的稅率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于繼續吸引外資。

    3.2物流企業相關的稅前項目扣除標準分析

    舊法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面,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有利于物流企業的公平競爭。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幾項扣除標準進行了修改:

    (1)工資支出。新稅法改變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按照舊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那么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而新稅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企業屬于人才密集型企業,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為物流行業引進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物流行業盡快擺脫低層次徘徊狀態。

    (2)研發費用。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舊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對于物流行業來說,改變低起點、小規模、競爭力不強的現狀,就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改造水平,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一些條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和競爭能力,設計出節能、環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務產品。

    (3)廣告支出。關于廣告支出,舊稅法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有①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②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③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對于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的物流行業來說,將會從中受益。目前物流企業投入廣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間。廣告客戶絕大多數是物流商用車生產企業和會展企業,其中物流企業廣告僅有國外巨頭ups等,國內的也僅有中遠、中外運、中國郵政等大型國企的形象廣告,鮮見其它物流企業身影。物流廣告客戶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制約行業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折舊。新稅法對企業足額提取折舊的、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我國物流行業長期存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落后的現狀。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許多高速公路,鐵路也幾次大提速,但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仍然不能完全滿足物流服務的需求,主要運輸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倉儲設施落后,大量的倉庫是2o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舊建筑,在倉庫防火、防潮、防盜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在使用高新技術手段儲藏現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難也不少。另外,現代化的集裝箱、散裝運輸發展速度緩慢,高效專用運輸車輛少,運輸車輛以中型汽油車為主,能耗大、效率低,裝卸搬運的機械化低。

    對于物流行業來說,運輸工具、倉儲設施、裝卸設備、信息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是實現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證,隨著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出大型化、高效化、專業化和自動化固定資產的投入需求,新稅法的規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業的這一發展趨勢。

    (5)企業兼并虧損彌補。新稅法與舊稅法對企業合并彌補虧損有不同的規定,舊稅法規定: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x(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國稅發【2ooo】119號)新企業所得稅法:當年可由合并后企業彌補的被合并方企業虧損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x國家當年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新稅法將加速物流業兼并、重組趨勢。

    第3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第4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 收 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一百二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一、“法人”與“居民”:納稅義務人的兩個關鍵詞

    就新法中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條例作了具體界定和明確。

    1、關于“企業”。條例中的“企業”具有廣義的外延。例如,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質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此類企業一般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現行稅法只對投資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重復征收。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納稅義務人。

    2、關于“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劃分。這一對概念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新法將劃分兩者的標準由原稅法中的單一“注冊地”標準轉為“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并重。何為“實際管理機構”?條例第四條明確: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注冊于哪一國家或境外地區,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存在對該企業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都界定為我國的居民企業,要求其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從而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規避納稅義務。不過,對實際管理機構的認定需要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它對稅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也要審慎地自我衡量。

    3、關于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的關系。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還應就其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并不一致,在實務中必須理清兩者的關系。條例中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了原則規定,如“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假定一居民企業向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支付一筆設計費,非居民企業的設計勞務均發生在境內,則設計費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此時來源地與支付地一致。而如果有證據表明該設計勞務發生在境外,則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稅務機關對之不行使稅收管轄權,此時來源地與支付地不一致。

    4、關于匯總納稅問題。新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原稅收法規中將“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判定一個經濟組織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主要條件,導致出現了將諸多企業分支機構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新法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貫穿法人納稅原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條例中明確由法人企業匯總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分支機構因不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人,故不再獨立調整、計算、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并獨立計算納稅。不過,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故法人企業在統一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后,如何在總分機構經營所在地進行財政利益分配,企業如何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分支機構進行監管,相關法律責任如何界定等等,這些問題還有待部門規章加以細化和明確。

    二、公平、客觀、合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相關規定的三大亮點

    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辦法,改革了原法中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方面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優化了稅收法律環境,體現了對納稅人凈所得征稅的所得稅制原理。在此方面條例中值得關注的主要內容有:

    (一)權責發生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

    在條例第二章第一節的一般規定中開宗明義,強調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則,同時闡明:“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稅法并未排除收付實現制。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中,我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款即核定應稅所得,預征稅款。條例為此類計稅辦法留下了相應空間。

    稅收實踐中關于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具體運用與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有所不同,它還受制于稅基確定性的原則要求。例如,按照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作為當期費用,然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企業未取得與費用有關的合法、有效憑證,則通常不能扣除相應費用。而在收入確認方面,稅法中的權責發生制同樣有其獨特之處。

    (二)分類與確認:關于計稅收入的基本規定

    1、新法中將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新的收入范疇。新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這一規定顯然承襲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中的有關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性資金能否不作應稅收入,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有國家明文列舉。在既往的部門規章中,明文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只限于較小的范圍之內,新法實施后這些項目是否延續,是否有所調整,則是需要關注的實際問題。

    不過,在收入與扣除及虧損彌補的關系上,新法及條例發生了重要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例如,A公司20xx年度應稅收入為900萬元,相應扣除額為1 000萬元,同時從子公司分回利潤260萬元(即免稅收入)。如果按照國稅發[1999]34號文的規定,A公司應稅項目的虧損100萬元必須以免稅收入260萬元予以彌補,則結轉以后年度的虧損為0。而新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據此,A公司20xx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1 160-免稅收入260)-扣除額1 000= -100(萬元),即存在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100萬元。

    2、關于收入確認的具體規定。條例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間。以利息收入為例,條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計稅收入實現。稅法關于收入的確認和歸屬并不完全是經濟意義或會計意義上的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由此又產生另一問題,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發行的一次還本付息的三年期公司債券,甲公司在持有期內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應計利息及利息收入,而此時并非“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那么,納稅人進行當期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作納稅調減、在合同約定付息日再作納稅調增?這是實務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第5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要點

        《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稱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條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稱原稅法、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新稅法及條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旗幟鮮明地 提出了“四個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 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優惠政策,并強化反避稅措施。同時把原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 范性文件為載體的政策,分別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次,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權威性 、嚴肅性和約束力。本文試從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主要變化的角度,談些膚淺的 認識和體會。

        一、重新定義納稅人

        1.“企業”的新界定。 新稅法及條例對納稅人采用定性的方式進行界定,顯得邏輯嚴密、邊界分明。條例規定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 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該定義表明新稅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稅 法律,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外。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只對 其投資人、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 樣可以消除重復征稅。但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 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2.采用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并重的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采用注冊 地與實 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居 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 境內的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 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就表明,無論企業 在哪里注冊,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對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 ,都是我國居民企業,從而有利于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逃避納稅義務。

        3.以法人納稅原則,改革非法人分支機構納稅的模式。原稅法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主要條件,導致眾多的非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 體現了法人納稅的基本原則,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 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這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明確企業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定納稅義務 人,不再獨立計算、調整、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 共享稅,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企業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財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分 配,有待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

        二、統一稅率

        原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 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 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 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 。

        新稅法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適用兩種稅率,總體稅賦水平比原來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 、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收入及虧損彌補的變更體現嚴謹和立法目的一貫性原則

        (一)收入方面

        1.收入總額。新稅法新增“接受捐贈收入”;原稅法生產經營收入改為“銷售貨物 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原稅法“股息收入”改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項 目包含的項目更加廣泛。

        2.收入分類。新稅法及條例將企業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大 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全新的范疇,原稅法沒有該類別。條例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 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 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進而對不征稅收入進行了細化。

        3.收入確認。新稅法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對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 定了確認的時間。

        (1)利息收入。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 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 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收入實現。新稅法關于收入確認并不完全是經濟或會計意義上的 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在實務中,由于約定付息日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 認日不一致,可能導致納稅調整引起爭議。

        (2)分期確認。原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大量設備或提供其他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分期確認收入。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 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 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該規定比原稅法規定更易于操作。 (3)視同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一是解決了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視同銷售,外資企 業不視同銷售,從而導致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以及不必要的時間差異問題。二是統 一內外資房地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類似業務的視同銷售。如《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內資房地 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 產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外商投資的開發房地產企 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視同銷售。

        (二)虧損彌補方面

        原稅法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 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 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

        新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 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筆者認為,該條款可 以理解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體現了不征稅和免稅政策的 設立宗旨,真正體現了對企業扶持方針的落實。

        四、扣除標準和辦法的改革,彰顯公平、公正和促進發展理念

        新稅法及條例明確了稅前扣除的權責發生制、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則。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辦法,變化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1.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標準。原稅法規定工 資薪金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該規定宣告了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標準 的終結,長期以來因工資扣除標準差異所產生的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的問題得到根本 解決,同時還消除了職工薪酬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二是納稅人實際發 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不超過工資薪 金總額的14%和2.5%扣除且標準有調整。對內資企業而言,“三項經費”扣除計算的基數 由原來的計稅工資變更為實際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原來的1.5%提高 到2.5%;條例增加了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限定條件,企業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計提的14%的職工福利費 、內外資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當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

    第6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 會計準則; 所得稅法; 會計處理方法

    財務會計與所得稅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但它們的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等許多方面是不同的。本文在簡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基礎上,提出假設,分析在什么情況下各種處理方法結果是一致的,然后逐一放松假設,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會回到現實,通過這樣的分析過程,能夠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之間的關系。

    一、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簡述

    在財務會計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是解決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問題。它主要分為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基本方法。

    應付稅款法要求所得稅費用完全按稅法計算,將本期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后各期,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繳的所得稅。這種方法將稅法對企業財務的影響充分體現出來,是稅法導向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則要求所得稅跨期核算,在計算所得稅費用時,不必調整時間性差異,只需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永久性差異,再乘以所得稅稅率,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這種方法體現了會計準則導向。納稅影響會計法又由于在稅率或稅基變動時的不同處理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遞延法是在時間性差異發生的期間,按照當時的稅率進行計量,在其轉回的期間仍然按照這個稅率計量轉回。也就是當稅率變動時,不需要對遞延稅款余額進行調整。而債務法則是以當前或時間性差異轉回時的稅率為依據,確認、攤銷遞延稅款,當稅率或稅基變動時要調整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

    債務法又因側重于利潤表還是資產負債表而分為利潤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利潤表債務法是將本期間由于時間性差異產生的納稅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時轉回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所得稅率變動時,要調整遞延稅款賬面余額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按預計轉回年度的所得稅率計算其納稅影響數,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一種方法。它從暫時性差異的本質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本質原因和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資產負債表法不僅能處理時間性差異,還能處理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并且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恰當的評價,這種方法具有較強的優越性。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分析

    各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區別主要是由會計制度和所得稅法之間的規定不同造成的。為了詳細分析各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之間的關系及其演變過程,筆者首先假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沒有任何差異,舉例分析此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然后逐步放松條件繼續提出假設,分析各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最終回到現實。假設條件如下:

    假設1: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在涉稅事項上的規定沒有任何差異。

    假設2: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在涉稅事項上規定有差異,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

    假設3: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在涉稅事項上規定有差異,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基于收入費用觀進行。

    假設3-1:在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所得稅稅率沒有變化。

    假設3-2:在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

    假設4: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在涉稅事項上規定有差異,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基于資產負債觀進行。

    (一)在假設1的情況下

    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關于涉稅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計量標準相同,此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最為簡單。

    例如:甲公司于某年12月購入一臺器具作為固定資產,其價值為15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5年,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范圍。所得稅法規定對該項固定資產計稅時采用的折舊方法是年限平均法,預計凈殘值為0;公司所使用的折舊方法和預計凈殘值與稅法規定相同,其他涉稅事項的規定也相同,所得稅率為25%。甲公司每年利潤總額為300萬元。

    下一年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根據題目中的假設條件可知,甲公司無暫時性差異,也無納稅調整事項,利潤總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300×25%=7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75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50 000

    以后各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從舉例可以看出,在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相一致的情況下,所得稅事項的會計處理十分簡單,只需要將依據稅法計算出來的應交所得稅直接記作所得稅費用就可以了。為了更深入地研究,依次進入放松條件之后的幾個假設,以觀察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演進過程。

    (二)在假設2的情況下

    對例題中條件作相應變動: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而所得稅法規定對該項固定資產計稅時應采用年數總和法,假設公司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抵減可抵扣時間性差異,其他條件不變(見表1)。

    在假設2的情況下,存在時間性差異,但所得稅費用完全按稅法計算,將本期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繳的所得稅,這種方法就是應付稅款法。其優點是服從了稅法的規定,并且處理方式簡單、工作量小,但它實際上是把所得稅作為收益分配,而不是一項費用,并且容易造成稅后凈利潤的波動,這從表1最后一行中各年所得稅費用的波動幅度就可以明顯看出。與假設1下的情況不同,此時出現了會計差異,如果完全按照稅法導向進行會計處理,必然影響所得稅費用計算的準確性。因而當時間性差異較小時可以適當運用此種方法,但存在大量的時間性差異時則不宜使用。

    (三)在假設3-1的情況下

    例題條件與(二)相同(見表2)。

    在假設3-1的情況下,基于收入費用觀,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通過遞延稅款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避免了所得稅費用的大幅波動。遞延法體現了會計準則導向,是一種既遵守了稅法,又合理保證會計信息準確性的做法。但遞延法在未來期間稅率發生變動當期不調整遞延稅款余額,使其適用范圍受到限制,這可以由假設3-2情況下的分析來說明。

    (四)在假設3-2的情況下

    在以上的例題基礎上繼續更改條件:從第3年開始稅率變動為15%,其他條件不變。如果此時繼續使用遞延法,結果見表3。

    如果此時使用利潤表債務法,結果見表4。

    在假設3-2的情況下,所得稅稅率于第3年發生了變動,遞延法在當年并沒有考慮這一因素,沒有去調整遞延稅款,而利潤表債務法則在第3年考慮了稅率變動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同時也影響了倒擠出來的遞延稅款。從表3和表4所得稅費用一行的對比中可以看出,雖然兩種方法所得稅費用合計數相同,但在稅率變動后各年的結果不同,這就會造成各年稅后凈利潤的不同。利潤表債務法在稅率發生變動當年及時調整所得稅費用和遞延稅款,保證了所得稅費用及稅后凈利潤計算的準確性。因此,在稅率或稅基發生變動時宜采用這種方法,如果不發生變動,則用遞延法即可。

    (五)在假設4的情況下

    假設該設備在第3年計提30萬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其他條件與(三)相同。如果此時繼續使用利潤表債務法,結果見表5。

    如果此時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結果見表6。

    從表5中可以看出,在第3年存在非時間性的暫時性差異時,利潤表債務法不能處理,因為此時時間性差異不能完全轉回,遞延稅款也不能完全轉回,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能處理。兩種方法計算出來的第3年應交所得稅和遞延稅款存在一定的差異。利潤表債務法優先考慮利潤表項目的計算準確性,通過倒擠計算出遞延稅款,并且是以借貸方相抵后的凈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所得稅”項目,這混淆了資產與負債的內涵。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優先考慮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計算準確性,計算出來的遞延稅款借方余額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貸方余額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這樣使得資產負債表中的信息更加明確。然而資產負債表法也有缺陷,其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后期轉回是以將來的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為前提的,因此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涉及主觀判斷,如果企業將來沒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可抵扣,就是當期高估了資產,少計了費用,降低了會計信息質量。另外,此種方法需要比較各個資產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工作量巨大,在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其適用程度會下降。

    每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在實務中,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對于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業來說,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然而,我國還存在為數眾多的小企業,它們同樣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小企業的規模較小,其會計人員的水平有限,因而應當采用易于操作的所得稅處理方法。財政部會計司于2010年11月3日公布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小企業所得稅費用會計處理方式的規定中就有如下條文,“年度終了,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這就是一種稅法導向的方式。另外,《征求意見稿》第三條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這就給了小企業一定的空間,并鼓勵其成長壯大。采用更加合理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我們的良好愿望,但不同類型企業的實際情況又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在這個問題上不可一刀切,也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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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童編號:1672―3198(2009)11―0249―02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第8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這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

    [1]俞紅梅.淺析新所得稅法下特別納稅事項的調整[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8(05):68-70.

    第9篇: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所得稅;納稅籌劃;新稅法

    一、引言

    我國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之前的稅法有諸多不同,更加符合國際稅收慣例,稅收優惠政策導向更加明確,稅收優惠形式更加多樣化,企業間稅負差異減小。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納稅籌劃方面也相應有了一些新的考慮。例如,舊法規定外國投資者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是免稅的。但是根據新稅法,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所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有聯系的在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的是25%的稅率,那么這種避稅方法對將公司沒有意義,除非公司的管理機構進行搬遷,但是這是不現實的。稅收優惠的形式更加豐富,這就使得企業可以在更多的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以享受到這些優惠來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由于各類企業的稅負差異減小,減少了來自稅負上的不平等關系,更有利于創造良好的企業競爭環境。

    二、新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與稅率的乘積,本文從稅法的計算方法與貨幣的資金時間價值出發,把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和計稅依據作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主要有:(一)通過合理選擇適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稅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兩個方面決定,一個是納稅人認定,另一個是稅收優惠政策。在運用這個思路進行籌劃的時候,應在選擇企業的納稅主體性質時,同時考慮可以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二)通過合理安排收入總額構成以及增加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這就要求企業對收入總額和企業所得稅準予扣除項目進行事先的分析和籌劃,以實現需要納稅的收入總額最小化和準予稅前扣除項目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目的。(三)利用延期納稅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相對節約稅金。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采用這種方法可以增加納稅人本期的現會流量,使納稅人本期有更多的資金擴大流動資本,用于資本投資,從而相對節約納稅金額。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案設計

    (一)通過合理選擇適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稅額

    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率分為兩種情況,其中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所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有聯系的在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稅率為25%;其余的非居民企業僅就其來自我國的所得征收20%(實際減按10%征收)的稅率。在居民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率。按照以上最新規定,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來進行節稅:

    在設立企業時,公司所有者需要考慮采取哪一種組織形式。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對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個人所得稅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公司制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根據公司規模的大小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如果企業發生大量的研究開發費并且符合稅法規定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企業應盡量去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這樣將大大降低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隨著資本市場的日益發展,許多企業面臨著并購重組的問題。從企業所得稅角度來看,被收購公司如果是小型微利企業,而且該企業直接被合并進規模較大收購企業,有可能就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確認標準,從而使企業所得稅回升至25% ,當面臨這種問題時要綜合考慮收購企業以及被收購企業的方面情況,在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將被收購的小型微利企業設置為子公司,與收購企業分開納稅,從而可以達到節約稅收的目的。

    (二)通過合理安排收入總額構成以及增加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收入總額由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構成,在總收入的構成上可以考慮免稅收入在收入總額中的比例。例如,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在沒有更好的投資機會時可以考慮把閑置銀行存款購入國債,國債滋生的利息產生的收益是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對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進行嚴格把控。按照最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按照這個規定,如果業務招待費超標的話將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的稅負。據有關調查,大多數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都較高,為了不給企業加重所得稅稅負壓力,企業應對業務招待費進行嚴格控制,保證招待費的60%在當年銷售收入的0.5%以內。

    例1: 甲企業年銷售收入500萬,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4萬。乙企業年銷售收入也是500萬,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5萬。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甲企業當年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上限為500*0.005=2.5(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為4*0.6=2.4(萬元),所以,甲企業當年可稅前抵扣的所得稅為2.4萬元。乙企業可扣除業務招待費上限也為2.5萬元,但是業務招待費的60%為3萬元,超過了可扣除上限,那么乙企業當年可抵扣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是2.5萬。這就相當于減少了扣抵項目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企業負有對社會的責任,為鼓勵企業對社會做出貢獻,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考慮這一做法,投身社會公益事業時,需要注意稅法里規定的公益性捐贈必須符合對象和渠道兩個條件:對象條件是稅法里列舉的公益事業;渠道條件是要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的社會團體。

    例2: 2012年甲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為220萬元,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5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甲企業當年可以抵扣的捐贈上限為(5000+80-4100-700-60)×12%=220×12%=26.4(萬元),所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20+(50-26.4)-30=213.6(萬元)。

    (三)合理利用延期納稅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相對節約稅金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延期繳納稅款處理。所以,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對預繳比例進行控制,盡量使得預繳稅款不超過全年應繳稅額的70%以上,而在第二年5月底前對多余的稅款進行匯算清繳。根據新稅法規定,發票開出就要確認了收入而收入確認就涉及到繳納稅款的問題。如果到年終企業發現自己多交稅款了,根據規定企業多繳納的稅款可以向當地的稅務主管當局申請退還。但是雖然向有關部門申請了退稅,多繳稅款也只能在下一年度預繳稅款時進行抵扣。這就影響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這種情況就相對增加了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因此,企業可以對銷售方式進行合理選擇,例如,可以選擇預收賬款、分期收款和委托代銷等方式以推遲納稅收人收入的入賬時間,從而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

    在延期納稅的問題上還可以考慮將成本費用前移,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后移,即可實現遞延納稅的目的。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主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選擇問題。我國稅法允許使用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在沒有初創期優惠的企業,可以考慮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這不僅有利于加速投資的收回,而且使得計人成本的折舊費用前移,應納稅所得額就相應的后移了,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效果。

    例3:甲企業于2013年新購入500萬元的生產設備,該設備折舊年限為5,殘值率為5%。在年限平均法下企業每年計提的折舊額都是95萬元。在雙倍余額遞減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舊額依次是200、150、100、12.5、12.5(萬元)。在年數總和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舊額依次是158.3、126.7、95、63.3、31.7(萬元)。可以看出,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在在前期計提的折舊額較多,前幾年的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相對減少,也就意味著在前期繳納的所得稅也隨之減少。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企業選擇加速折舊的方法能夠實現延期納稅的效果。

    四、結論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已成為當前納稅籌劃工作中一個重要的研究方向。在設計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案時,一定要在合理合法在這個大前提下進行。盡可能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同時要注意不同的稅收優惠和選擇的籌劃方法之間的合理搭配,例如在企業減免稅期間就不適宜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樣反而不能充分享受減免稅的優惠。由于國家會根據社會的發展情況對稅法進行一些修訂,所以企業要隨時關注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動,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積極應對合理避稅以達到降低企業稅負和增加企業的效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支雪娥. 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 財會月刊,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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