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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金融機構;融資;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3)02-0051-04
當前社會融資方式走向多元化,不規范的融資行為有所增多,諸多融資風險對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監管問題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也引發了對監管制度與監管方式的重新思考。本文以為樣本,通過對現行監管制度安排、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分析,提出幾點見解。
一、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現狀
(一)機構與業務發展基本情況
截至2012年9月末。已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546家(包括2家外資機構),注冊資本共計409,6億元。比上年同期分別增加84家和40.5億元,機構數量仍居全國第一,覆蓋內蒙古101個旗縣區的97個,有6家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治區范圍內設立了14家分支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378.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8億元,相當于同期全自治區農村信用社系統(不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貸款余額的34.7%,前三季度累計發放貸款251.2億元。從2006年10月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以來,總計發放貸款1500多億元,為11萬多戶當地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提供了信貸支持。
同期。共有融資性擔保公司212家,注冊資本共計189.2億元,擔保規模余額322,8億元,比年初減少11.7億元,前三季度累計擔保規模206.8億元。共有典當行201家,注冊資本共計28.9億元,當金余額13.2億元,前三季度累計發放當金35.7億元;其中,房地產抵押、機動車等動產質押和財產權利質押業務當金分別約占71.7%、17.7%和10.6%,并且權利質押典當業務呈上升趨勢,而傳統民品質押典當業務范圍有所縮小。
從注冊資本金來源看,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全部為民間資本,融資性擔保公司中的民間資本約占60%。這些行業利潤空間相對較高,對民間資本具有較大的吸引力,但經營風險自擔、盈虧自負。
(二)現行監管制度安排
從監管目標設定來看,簡言之就是要通過監管實現行業規范經營、運行安全穩健、競爭公平有序,提高整體融資效率,發揮其政策制度設計的服務功能;維護市場穩定,防范行業風險,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同時約節監管成本,盡可能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即實現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預期作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達到行業政策制度設計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徹底管住、管死。
在監管依據方面,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總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2011]30號)以及《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等。具有專屬性的監管依據均為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對監管主體安排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省級政府和地市、旗縣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實行屬地管理,具體負責機構準人、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負責協調溝通和服務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由銀監會牽頭、八部委參加的全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和監管制度,指導地方政府進行監管;省級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負責機構設立審批,地市金融辦實行屬地監管,負責日常監管和處置風險,并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典當行于2000年以后由人民銀行劃歸國家經貿委管理,2003年起由國家商務部管理,負責機構設立審批和日常業務監管;2012年12月的《典當行業監管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對典當行業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典當行業監管負責,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典當行業的日常監管,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監督檢查。即均實行“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
目前,我國基本上是實行分層次分類監管,對吸收公眾存款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管當局在全國實行垂直、統一監管;對不吸收公眾存款而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由國家相關部門制定有關規則,交由地方政府部門實行監管。
二、監管實施情況
(一)采取的監管方式與監管措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圍繞監管目標及依據國家有關部門規章,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各司其職,陸續出臺相關管理制度,落實監管措施,規范各類機構經營行為,防范風險發生。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機構,均有相應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規范。
就小額貸款公司來看,一是不斷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來政府及金融辦先后制定出臺了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及試點管理實施細則、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年度審查與考核評價制度等10多項管理制度,用規章制度規范約束其經營行為。金融辦并于2011年9月下發《嚴防小額貸款公司參與非法集資的若干規定》,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嚴控其參與民間借貸或涉足非法集資。二是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各級政府積極推進管理機構建設,充實管理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屬地監管。到2012年9月末,自治區、各盟市和70%的旗縣政府均設立了金融辦,對屬地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分層監管,旗縣金融辦每季、盟市金融辦每半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一次現場檢查,自治區金融辦在上年對小額貸款公司全面檢查的基礎上。2012年8月份對20%的機構進行了抽查。同時。積極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管系統建設,2012年底前在6個盟市將先行上線,對業務運行等實行實時動態監測。三是加強機構準入管理。2011年第四季度以來,金融辦暫停受理新機構籌辦申請,從重設立機構、擴大覆蓋面轉到重業務監管和規范發展,并先后對15家運行不合規的小額貸款公司取消經營資格,嚴格規制業務經營行為。
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各行業均成立了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規范,實現自我約束,對經營風險進行自律性控制;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對行業進行協調和監督,彌補地方政府監管力量的不足;并借助協會平臺開展同業經驗交流。取長補短,及時發現問題,幫助解決問題。內蒙古小額信貸行業協會從2009年7月正式成立以來,積極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的作用,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和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推介,3年來輪訓從業人員接近100%。促進行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及規范發展。
開展部門間的監管合作。各級人民銀行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監測,到2012年9月末已將444家小額貸款公司納入統計監測范圍,統計監測內容包括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投向等,積極引導其合規經營;并強化動態信息反饋和風險研判,及時進行風險提示,提出參考建議。銀監部門出臺有關措施,限制金融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具有融資功能的機構進行授信和融資,強化風險管理。
(二)制度設計、經營運作及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從制度設計方面分析,一是將此類機構類同民間金融進行管理,實行高利率也面臨高風險。如,對小額貸款公司設定的貸款利率上限偏高,貸款對象大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愿意授信、潛在風險較大的客戶,且機構地域分布和服務對象一定程度偏離政策設計的方向。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導致面臨的風險較大。如,政策制度安排小額貸款公司支持“三農”,而享受不到農村金融機構的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支農再貸款等優惠: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信用擔保主體,主要是為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擔保,而擔保風險基金缺失,實際中往往是由擔保公司完全承擔擔保貸款的風險,債權人與擔保人利益共享,風險卻不能共擔,造成擔保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大。同時,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限定的融資渠道窄、融資比例低,不利于其持續穩定發展。三是監管主體缺位,監管鞭長莫及。如,2012年12月《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出臺以前,多年來由國家商務部負責典當行或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日常業務監管;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只是按季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對典當行進行年審。由于典當行的審批權和監管權均在國家商務部,長期以來造成典當行的現場、非現場監管缺失,難以有效規范典當行的經營行為。
從經營行為來看,一是行業內控機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經營運作不夠規范。如,個別機構放貸利率明顯高于政策規定的利率水平,收取不合理的手續費,突破政策規定經營委托貸款,資金投向政策限制的行業等。二是利益驅動及需求拉動,違規甚至非法經營。如,個別機構演變為民間借貸的中介機構,進行非法集資,涉足高利貸。三是變身“影子銀行”,加劇金融風險。如,個別機構超范圍經營及存在高息吸收公眾存款和高息放貸的現象等,擾亂市場秩序,影響金融穩定。
從監管方面審視。一是相關法規制度、行業規范和監管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受監管手段有限、監管力量配置不足及人員素質的制約,存在監管不力、監督缺失的現象;且目前具有專屬性的監管依據均為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和效力低。二是由地方政府機構承擔監管職責,個別地方政府監管意識不強,重服務輕監管,監管不足或在主觀上放松監管,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缺乏有效監管。三是經營的透明度差,雙方信息不對稱,存在違規經營的空間。如,個別機構逃避監管,利用借貸資金“過橋”登記注冊,抽逃資本金,進行關聯交易。存在違規擔保、賬外經營等。
三、改進現行監管制度安排的建議
(一)保持現行監管制度基本穩定,繼續推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對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實行監管
目前我國對各類機構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中央與地方實行分層次分類監管,具有合理性和一定優勢,不宜頻繁進行制度調整變革,建議保持現行監管制度基本穩定,并不斷加以完善和進行適度微調。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規和制度,改善監管制度環境,加強對監管工作的指導,規制行業經營行為。建議針對各行業在法律層面專門制定管理規范包括行業經營和監管規則,出臺監管指引,充分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變目前法律法規滯后、殘缺的現狀。并充分賦予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行使監管的職能及對違規行為相應的行政處罰權,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及防范和處置風險的責任,促進其強化監管和有效監管。
二是合理區分公眾金融機構和非公眾金融機構及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的不同監管方式、不同監管標準,實行差異化監管。對吸收公眾存款、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及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管當局實行審慎監管:針對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現實情況,對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地方性融資類機構交由地方政府監管。建立分層監管體制。避免實行全國集中統一監管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問題。
三是切實加強地方政府的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約束行業經營行為,促進其規范有序發展。落實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強化風險意識,實施主動監管,從重審批設立和事后風險處置轉向事前、事后監管和過程監管并重,實行監管與服務并重、規范與發展并重;并對同類型業務推行職能部門統一監管,統一監管要求:充實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建立履職評價和監管問責制度,促進提升監管能力及風險防控水平。同時,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發揮警示效應,整頓市場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穩定。
四是推進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和指導協調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實現部門監管與行業自律并行、維護行業權益與防范風險并行,進一步提高行業管理水平,規范行業秩序。
(二)加強監管合作,建立完善跨部門協調監管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部門監管資源的作用
一是強化合作意識,地方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明確各自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建立地方主管部門與人民銀行、銀監、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門間經常聯系、會商和聯席會議制度等。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和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完善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實行分工協作,彌補監管協作不足的弊端,完善風險早期識別、預警和防控機制。從現行以機構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向機構監管與功能性監管相互兼容并行轉變,通過制度約束、自律管理及部門監管,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促進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規范運作及穩健發展,共同防范行業風險。
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加強地方政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強化社會監督,規范市場秩序。多渠道實現行業客戶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健全風險防控合作機制,及時識別高風險客戶及共同規避和控制風險,防范行業風險擴散和蔓延。同時,重視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動員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主動參與,共同維護融資市場秩序,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服務與監管并重,加強相關部門的政策溝通和協調統一,扶持其健康持續發展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區域經濟的發展在壯大了地方實體經濟的同時也孕育了市場對金融服務創新的監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業經營、區域經濟金融發展差異性、金融資源供給不均衡等原因所導致現行金融監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動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成立的現實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是彌補“一行三局”監管盲點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監管一般延伸到縣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只能延伸到省級。通過深入研究分析,我們發現已經出現“一行三局”監管模式很難覆蓋的領域,如民間金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金融監管權下放到基層,可有效縮短監管半徑,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本地優勢。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是地方政府發展區域經濟的必然舉措。地方政府金融辦一般歸屬地方政府部門,通過在政府內部設立專門金融監管機構的形式對當地經濟進行引導和監管,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促進經濟、金融健康持續發展。尤其是近年來,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區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與問題的此起彼伏,考驗著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執政能力。為此,成立一個隸屬于地方政府系統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為現實需要。
二、更名、擴編、增責是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式與實現路徑
首先,由于在我國并不存在一個綜合性、統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監管部門,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名稱并不統一,如“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監管辦公室”以及“金融監管服務中心”等名稱。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辦推進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更名為“廣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北京市金融辦更名為“北京市金融局”,從而,金融監管權也隨之得到適當擴大,服務地方經濟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重視金融協調、服務和培訓的職能,密切聯系地方金融實際,注重強化金融產業規劃、金融政策實施、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和新興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其次,在編工作人員數量與人才結構是衡量一個組織機構強大與否的重要標志。從全國來看,上海市金融辦是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機構編制一百多人,可它們感到人手還是不夠。另外,江蘇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與東部沿海地區相比,西部地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編制數量和職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傳統公共服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則是對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戰。傳統地方政府既缺少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現代金融人才,也缺乏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實踐經驗。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快速變化,地方政府要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必須有效利用金融這個有效的經濟手段,為此,充實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編制與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體制內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地方政府金融辦重要職責與功能的有效發揮,必定以一定的權責為保障。否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實際上,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金融辦正是通過一定程度的增責擴權來發揮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溫州市于2011年成立溫州市金融監管服務中心,與金融辦合署辦公,其職能已經由服務、協調兩項拓展至十一項,其中包括:負責股權投資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類投資公司監督和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專項檢查;配合相關金融監管和其他管理部門開展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專項管理;聘請第三方組織對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機構和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統計、分析地方金融組織的相關數據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一步向監管領域延伸,使得金融辦無疑已逐步成為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過程是擴權增責與強化協調、服務功能的有機統一
近年來,地方政府金融辦擴權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發《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這個被外界稱為“三定方案”的規定,新增了監管地方金融國資企業、地方各類新型金融企業等職責,從而賦予了上海市金融辦更多實權。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掛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個省(市)級金融工作局。它改變了過去金融辦不在政府序列的情況,其職能也進一步強化。以此為鑒,中西部地區的一些省、市、自治區也提出類似的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思路,分別將金融辦調整為政府直屬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的擴權思維并不應放棄成立金融辦的初衷——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協調、服務當地的金融工作。鑒于經濟與金融深度融合發展的形勢,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管理當地金融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合理、適當擴大權責的過程中,其協調與服務職能更應該得到強化。當然,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服務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管。通過金融改革創新,采取得當措施,嘗試建立“一辦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證監分局、保監分局、銀監分局相互協調、溝通和協作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派駐地方機構與當地政府金融辦信息收集、交流與共享機制,以克服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為構建新型地方金融監管打下堅實的信息合作基礎,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四、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應形成“大一統、小分權”的新型監管格局
【關鍵詞】金融監管;功能型監管
金融監管體系的嚴重失范是導致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乃至全球經濟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為此,以美國、英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和以巴塞爾委員會等為主的國際金融組織及機構高度重視全球金融監管問題,先后進行了金融監管體系的調整與改進,并由此形成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新潮流。
一、國際金融監管變革的主要舉措
1.美國監管改革措施
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雙重多頭”金融監管模式,“雙重”是指聯邦和州政府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有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聯邦一級,聯邦儲備體系(FRS)主要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也有一定的監管權。證券業、保險業、銀行業則分別由證券交易委員(SEC)、全國保險監管者協會(NACI),貨幣監理署(FDIC)等機構,同時各州監管當局在法定權限內對所在州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管權。次貸危機暴露出了“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存在諸多弊病,亟需改革。2010年7月21日,奧巴馬總統正式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這被認為是美國1930年代以來幅度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標志著美國的金融監管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多德一弗蘭克法案》法意旨主要有兩個:即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對弱勢群體的金融保護。圍繞這兩方面,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其一,監管重心從監管局部的風險轉向系統性風險。為此而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來處理涉及國家金融安全的系統性風險,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加強金融系統穩定性,改變此前超級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局面。其二,在原有的美聯儲框架內,再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護金融消費者免受金融欺騙與掠奪。其三,規范金融產品的交易,對證券化及場外衍生品金融市場進行規范和約束,加強對場外衍生品的金融監管,填補對對沖基金等金融行業的監管空白、限制大型金融機構的投機易和風險較高的衍生品交易。其四,優化監管組織體系,嚴格銀行資本金監管和業務監管,設立破產清算機制。另外,賦予美聯儲更多權力,將其打造成可以監管大、中、小型銀行的超級監管者。
2.英國的監管措施
英國實行統一的監管模式,1998年在合并了原來九個金融行業監管機構的基礎上,成立金融監管服務局,對銀行、證券、保險進行統一監管。英國受次貸危機的影響也比較大,是積極推進金融監管改革的國家之一。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主要體現在2009年2月的《2009年銀行法案》和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之中。《2009年銀行法案》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并強化了相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和權限。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英國加強歐盟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加強跨境監管,建立風險預警系統。
3.新的巴塞爾改革方案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瑞士召開管理層會議,27個成員國形成了加強銀行業監管的《巴塞爾協議III》,其最新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第一,注重資本安全,提高資本要求。從金融危機汲取了教訓,巴塞爾協議Ⅲ將資本安全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修訂資本定義,提升普通股在銀行資本中的地位;將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從2%提高到了7%;在某些證券化處理方法中,對再證券化風險暴露賦予了更高的風險權重。第二,加強系統性分析防范,保持銀行穩定性。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建立逆周期超額資本,對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指標和監管方式,引入杠桿率將銀行表外風險包括在銀行監管范圍中。第三,引入新監管指標,建立統一協調的流動性標準。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短期和中長期兩個流動性監管指標即“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用來提高銀行短期流動性來應對突發的流動性中斷情況;凈穩定融資比率主要用來鼓勵銀行使用穩定資本來源支持其業務,提高銀行中長期的流動性。
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新動向
綜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在全球金融監管方面所采取的新舉措,雖然各有側重,但從中還是可以發現其具有共性之處,可以看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出以下新動向和趨勢。
1.監管模式趨向綜合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美國向綜合金融監管模式方向進行改革,加強了美聯儲權力,將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統統納入美聯儲監管視野,從而使其成為超級監管機構;英國則在原有的綜合監管模式基礎上,又設金融穩定機構,建立以金融穩定委員會為核心的國際金融監管架構;歐盟則將原歐盟層面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委員會聯合升級為歐盟監管當局,由此形成統一的歐盟金融業監管。
2.實行“無縫監管”。各種監管改革方案都擴大了監管范圍,以達到全面監管金融業的目的。例如,巴塞爾協議Ⅲ通過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將銀行表外業務包括在風險資產的范圍內;美國、英國和歐盟等都把對沖基金等影子銀行列入監管范圍內;英國提出新的產品監管方法,以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3.突出系統性風險監管。傳統的機構型監管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并不能實現監管面的全覆蓋,只有以金融業務或金融產品為監管對象的功能型監管才是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方式,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方向和趨勢。所以,主要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都更加關注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系統性風險,顯示出功能型監管導向。美國新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監督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作用,英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復雜識別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顯示出更加關注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系統性風險。
4.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協調。一國的金融風險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傳染給其他國家。當前的金融監管仍然是以國家為主體,缺乏在統一框架下的國家金融協作。在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體系改革中,世界各國都在努力推進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信息共享和全球危機預警機制。2009年3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呼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間的全球金融監管體系;2011年4月,G20成員達成一致,準備把七大主要國家的各項政策放在顯微鏡下檢視,支持建立全球預警機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演變主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83-1992),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和金融監管職責。第二階段(1992年至今),開始實行分業監管模式。隨著中國金融業與國際接軌,成立了證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原有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越來越不利于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從1992年開始證券監管職能、保險監管職能和銀行業監管職能相繼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出來,到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保監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銀監會)“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制定與監督,其他三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的監管。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和全球金融監管體系的新變化,以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金融業混業經營方興未艾,原有監管體制越來越顯示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容易出現監管疏漏。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類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機構間的業務交叉和滲透特征明顯,業務界線逐漸變得模糊,如果嚴格按照現有的監管體制分業監管,缺乏溝通和協調機制。盡管成立了三方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各方信息資源分享和監管行動協調,但是實際上執行困難,從而導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出現真空地帶,產生監管漏洞,并且同時出現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和分散。
2.信息支持系統薄弱。我國金融監管質量不高,監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問題是金融數據信息不真實,情況反映不明晰,甚至相互矛盾。具體表現,一是金融機構內部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異,致使反映結果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二是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信息反映標準不統一,寬嚴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異較大;三是金融機構與其它部門因政策理解程度、執行力度不一,導致信息反映嚴重失實。這將導致決策依據不準確,政策指導出現嚴重偏差。
3.潛在的金融風險壓力大。面對世界更為紛繁復雜的環境和形勢,我們一方面要防止經濟發展過程中,國內的金融風險引發為金融危機;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被國際性的金融危機所傳染。長期以來在我國金融業中己聚集了大量的風險,主要是系統風險長期潛伏,局部風險集中釋放。具體表現為金融資產質量每況愈下,金融機構經濟效益不高等。如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居高不下,資產流動性差,盜竊、詐騙銀行資金等案件時有發生等。過去我們之所以能避免發生金融危機,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我國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高速增長,之所以能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侵襲,是因為資本市場的不開放和人民幣的不可自由兌換。但是,目前我國經濟增長的后發優勢正在減弱,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不斷沖擊著我國的金融發展之門。在這種情況下,防范金融風險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一個更高的要求。
4.國際金融監管協作欠缺。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需要眾多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監管,而目前全球金融監管呈現區域分割的狀態,各國之間缺少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和信息分享,隨著全球金融化的不斷推進,兩者之間的矛盾必將明顯。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建議
1.循序漸進推進功能型監管。國際金融監管的新動向顯示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同時也實施功能型監管的必要。鑒于功能型監管對復合型監管人才、金融監管水平以及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要求較高,現階段我國在這些方面尚未完善,只能循序漸進地推進。起初可以由人民銀行作為牽頭監管機構,實現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統一框架內人民銀行領導下的三大專業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以解決分業監管交叉環節的監管真空。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過渡,將三大專業性機構合并為統一的監管委員會,按照金融產品或金融業務對金融業進行全面的監管,最終實現功能型監管。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與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應建立包括金融機構、監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內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的簡單化、簡便化、透明化。明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形式、內容和責任,嚴格懲治金融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確保信息紕漏的真實、有效、準確、及時。建立監管機構信息公開的內容、形成及信息披露的考核問責制度,強化監管機構在信息披露中的責任,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的共享,降低監管信息的搜尋成本。
3.擴大監管范圍。金融創新工具既會帶來金融市場的繁榮,同時又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很強的破壞性,盡管我國對沖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開放程度還比較低,但最終全面開放的預期是肯定的。因此,監管機構必須保持“超前”監管的理念。我國應完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投資銀行的監管方法,將對沖基金等金融創新工具納入到國內金融監管體制中,既重視金融創新,又不放松創新產品的監管,形成有效監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
4.推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此次國際金融危機證明,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在當今的金融體系中獨善其身。因此,國內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并發揮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的話語權,加強與IMF、G20等組織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建設應對金融危機的聯合應急機制,協同制定與實施周期性經濟政策以及完善共同應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制度體系。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本著“立足自身,著眼未來”的原則,根據現階段經濟與金融市場發展的實情,結合國家金融發展戰略和國際金融形勢,制定時完善相應的金融監管政策,維護和推進金融穩定,充分發揮金融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正能量。
總之,當前的金融監管需要全面協調,必須通過調整金融監管模式、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多種手段和渠道,進一步打開我國金融監管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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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鎮六平.我國金融監管問題及對策探討,商業經濟,2012(3).
關鍵詞:混業經營;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收錄日期:2016年1月30日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目前在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研究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曹鳳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提出改革目標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提出分三個階段進行改革的建議。吳利軍、方慶(2012)指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弊端,并據此提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高田甜、陳晨(2013)對危機過后的英美兩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出介紹和評價,提出應妥善處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之間的沖突,加強宏觀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目前監管現狀和國際主流監管模式。在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本就應該是常態之事。但是,由于受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所影響,中國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大幕剛剛拉開,在金融監管領域上,分業監管仍然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重復監管、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機構間協調性欠缺等問題逐漸的暴露客觀上要求我國對既有監管模式進行調整和轉換。最近幾年的事例有以下幾個: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使得90多家中小企業倒閉,其中監管上有一個原因就是央行和銀監會不協調。2013年6月貨幣市場“錢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銀監會同業業務存在不協調。最為嚴重的2015年6月股災,更是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后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后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系,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于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由此看來,混業經營不再是爭論焦點所在,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才能更好地為金融市場保駕護航。
我國在這方面也做過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國務院正式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強調這一制度“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但是,聯席會議制度并沒有實質權利,對事實上的監管改革沒有太多的幫助。
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有四種: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綜合監管、雙峰監管,在這里美國是一個例外,不屬于這四種的任何一種,但是又兼具了四種的一些特征。機構監管也稱分業監管,是指將金融機構類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我國就是典型的機構監管國家,但事實證明在混業經營下,機構監管是不可取的一種模式。功能監管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設計金融監管體系,就是規定某一類金融業務由某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論這種業務是由何種性質來從事的。這比較能夠有效地解決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漏洞,當然成本增加,機構之間過度競爭導致的傾向性監管也是弊端。綜合監管是指金融系統中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活動都由同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一監管者既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負責所有金融服務的行為監管。其能有效地解決由于監管不確定性形成的監管重復或真空問題,但是效率難以保證。雙峰監管又叫目標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通過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審慎監管機構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行為監管機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雙峰監管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但是,一個金融機構會受好幾個監管機構監管,從而出現管理成本上升,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一點上與功能性監管相似。從以上綜合比較來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完美的監管模式,各種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論之。在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的現狀下,當務之急應該是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渠道,盡早形成一個統一的協調的監管框架。
在監管模式的設計中,風險與效率的權衡是關鍵,而風險與效率的權衡又往往取決于一個國家發展所處的階段以及金融業在這個階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監管模式上,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功能監管,借鑒雙峰監管的一些優點。
(二)微觀領域的金融監管。筆者認為應該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設立一個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三家納入其中,該局直接隸屬國務院,負責金融領域微觀審慎監管。這樣可以建立一定的協調機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協作上,可以建立一個廣泛的信息交流機制,從而實際上減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決策失誤。對于當前熱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團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聯合機構獨立于“三會”之外,更好地對交叉領域或空白領域進行監管。另外,在法律法規方面要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該被首先制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監管主體,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審慎監管上我們應該明確央行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宏觀領域的金融監管。在宏觀背景下,央行仍然要發揮其作為唯一貨幣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在貨幣政策制定時還要注意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改革進程中,要把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作為貨幣政策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央行要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據個別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是否引發系統性危機來選擇用何種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援助。這也為具體監管機構找出具體成因,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決時間。
主要參考文獻:
[1]郭亮.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3.
[2]高田甜,陳晨.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發展趨勢與中國選擇[J].上海金融,2013.10.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存在問題;對策
一、關于金融監管體制的一般理論
1.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體制安排。其要素是監管主體、監管客體和監管手段。
金融監管主體是監管的實施者。根據監管主體的法律性質不同,大致有政府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兩類。政府監管機構是憑借國家賦予的行政權,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金融領域實行直接監管,屬于正式制度安排。而行業自律組織則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民間管理組織,屬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客體指金融監管的對象,包括金融活動及金融活動的參與者。金融機構是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如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監管手段則是監管主體為實現監管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方法,是監管的具體體現。監管主體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經濟手段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種類、定價、供應、交易以及金融機構的準入、經營、退出等進行監管。
2.現代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趨勢
(1)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趨于融合
政府監管的優勢是監管機構超脫于金融活動的當事人之外,能夠公平、嚴格的發揮其監管作用,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具有權威性。但是單純依靠政府監管也存在不足,現代金融機構日趨復雜,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創新不斷,市場的不確定因素增多,監管難度也相應提高。行業自律監管固然有其局限性,如缺乏強有力的手段從本行業利益出發等,但它仍有其優點:自律組織比政府更熟悉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在制定和執行管理條例時更具靈活性和預防性;行業內內含倫理和道德約束,作用空間更大。
(2)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相互促進
外部監管主體不再一味從外部施加監管,而是更注重促使金融機構強化內部控制速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還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控制風險的內部模型,以提高控制風險的技術水平,并增強其適用性。同時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也是外部監管的基礎,監管目標必須通過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經營來實現。
(3)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統一監管指一家監管機構承擔監管職責,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其全面、廣泛、統一的監管體制更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4)功能性監管理念對機構習慣監管提出挑戰
傳統的機構型監管是以金融機構的類別為標準劃分監管機構,而功能型監管是根據金融產品的特定功能來確定該金融產品的監管機構。功能監管能夠有效的解決混業經營中金融創新產品監管的歸屬問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而且主張實行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監管,更適應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歷程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度實行金融混業經營。從1993年開始,逐步形成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系。2003年3月10日,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設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正式掛牌成立。2003年12月27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與修改過的《人民銀行法》同時于十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通過,至此銀監會取代人民銀行行使銀行業監督管理權。之后我國更進一步明確了金融分業監管的模式。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的”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業分立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國務院是金融監管的主體,它和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發揮著核心作用。
三、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1.監管法律不健全,監管依據不足
目前金融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是關于監管主體功能劃分及按業務性質監督具有某一方面市場的法律,這些法律法規不能代替對整個金融體系監督的法律。這勢必影響分業監管的有效實施。
2.金融監管的成本高,效率低下
金融監管的成本高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監管手段比較落后,大規模的跨地區的現場檢查成本高,效果差。此外,很多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缺乏系統的監管知識和工作經驗,使金融監管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3.中國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
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觀基礎,比如調控貨幣政策和調節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有關銀行監管的職能被分離,使得央行內部的信息優勢不復存在,這樣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此外,中央銀行另一個主要職能――維護金融穩定,也需要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進行連續的觀察,從而及時、準確地發揮央行”最后貸款人”的作用。盡管我國建立起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四方聯席會議,以確保相互之間的協調,但要形成一個運轉良好的協調機制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四、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有效金融監管的保障,為監管者提供法律依據并規范其行為。只有實施了金融監管法制化,才能從根本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而金融法律法規也只有不斷適應變化的金融形勢,才能從根本上發揮它的作用。
2.采取多種措施,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要加快金融監管理念和手段創新,實現五個轉變,即由合規監管為主向以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相結合轉變;由分割式監管向注重對法人機構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轉變;由一次性監管向持續監管轉變;由側重監管具體業務向注重監管公司治理和風險內控的有效性轉變;由定性監管向定性與定量監管相結合轉變,加強風險評價和預警。同時,千方百計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全面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
3.在各監管機構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有相互提供信息的義務;另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有主動利用其它監管機構信息的義務。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提出它認為重要的和其它監管部門也關心的問題,并就此問題與其它相關的監管部門進行研究和協調。
4.在各金融監管機構之上建立一個統一的、制度性的監管協調機構
該機構主要負責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以及沖突解決。該機構主要負責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以及沖突解決。其具體職責包括: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創新及監管;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監管信息。
參考文獻:
【1】陳陽;中國有效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學;2009年
關鍵詞:WTO;金融監管;功能性監管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金融業的開放程度進一步加深。在當今金融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下,國際金融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金融風險的種類不斷增加,威脅我國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這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改革并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近十多年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規范現場檢查、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及指導、推行以風險為基礎的貸款分類管理和健全有關監管和規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我國已形成了以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的模式。
在我國對金融業實施分業監管是與當前我國的金融發展狀況相適應的一種選擇,是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階段。由于現階段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約束機制較為薄弱,尚不具備綜合銀行制度要求的內外部條件,因此,分業監管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必然選擇。隨著經濟和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在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和范圍狹窄,監管乎段落后。我國的金融監管重點放在機構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方面,而對于金融機構日常的業務運營、資產質量和財務盈虧狀況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統一、規范、連續和系統的監管體制尚未形成;在監管范圍上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對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新出現的銀行的監管基本屬于空白;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統一,而我國的現實則是法制建設滯后,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導致監管效果欠佳。
2.金融監管的成本較高,導致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下降。主要表現在:一是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我國三家監管機構的職工總數超過20萬人,大大超過了其他國家。龐大的機構運作起來,費用支出居高不下,而且很容易發生尋租和道德風險,加大了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督成本。二是監管制度設計重復,成本增加。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規章中有許多相互間內容重復,一些相同的、近似的經常性監管項目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度安排,每開展一次監管活動幾乎都要重新進行監管制度的設計,監管成本很高。三是現場檢查的實施效果差,監督成本高。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現場檢查的實施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也缺乏恰當的定期檢查,結果每一次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還可能會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
3.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金融監管能力偏低。在我國,高級監管人才嚴重不足,人力資源缺乏。很多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缺乏系統的監管知識和工作經驗,不了解被監管對象的實際,對金融業務不熟悉,特別是對外資金融機構很難實施有效的監管。監管機構較為僵化的人事制度又不能吸引一批高素質的人才,使得金融監管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4.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不健全。從國際金融監管的普遍經驗分析,有效金融監管的實施應建立金融當局的行政監管、金融行業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都非常薄弱,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剛剛起步,金融監管的效果不能盡如人意。
5.在分業監管的實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我國分業監管模式是與金融機構分業經營格局相適應的,這樣做有利于監管部門集中精力對各自負責的監管對象實施監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但是,分業監管使得各監管部門自成體系,缺乏一套監管聯動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使被監管對象有可乘之機,產生分業監管與跨行業違規經營的矛盾,出現業務交叉中的監管真空。例如,有的銀行不顧中央銀行的三令五申,采取種種方式違規向證券市場注入資金;有的證券機構向客戶透支或違規辦理銀行業務,公開與銀行爭奪儲戶;有的保險公司違規進入貨幣市場(資金拆借)和資本市場(證券投資),違規以高利回報為誘餌,承保保險業務,擅自開辦險種,遇險后逃避賠付責任等現象時有發生。上述違規行為本應得到嚴肅查處,但是由于實行分業監管,負責貨幣市場的人民銀行、負責資本市場的證監委和承擔保險監管責任的保監委三者之間缺少聯動協調機制,對一些違規行為處于想管管不了或不能管的被動局面。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使金融監管無法落到實處,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
二、加入WTO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新的要求
自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金融領域發生了許多重大的變化。“入世”后,我國的經濟發展也融入到了世界經濟的大環境中,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1.金融監管制度的建立要有靈活性和針對性。經濟中出現了各類金融機構,而它們在經營特點、風險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在金融監管制度的建立上也要有差別。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市場化的金融體系正在構建之中,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的資本結構、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各異。這就要求我們在相關風險監管指標的制定和監管方面,要根據各個銀行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度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
2.注重風險性監管,推行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入世后,金融風險的范圍擴大,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名譽風險等多種風險。我國在逐步融入國際金融競爭的過程中,要迎接來自各方面風險的考驗。因此,要從以前的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轉變,在制定監管指標時應具有預見性,充分考慮到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推行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
3.加強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設。外部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相結合,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系由對抗型向協作型轉變,是金融監管的一大趨勢。目前在我國國內尚無一家銀行建立起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要建立一個這樣的系統必須解決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現有的信用管理人員的判斷力如何;二是可用的定量評估風險的信息的質量和可利用程度如何。現實問題是,我們的風險管理人員的經驗和技巧有限,并且銀行不擁有關于客戶的高質量的金融信息。因此,對商業銀行來說,目前最可行的方案是建立一個能夠對風險進行標準化的決策系統,建立全面、及時、統一的數據庫。一旦這樣的系統得以運行,不同的風險管理人員對相同的客戶就會得出相同的結論。
4.金融監管要注重金融創新因素。金融創新既可以化解并降低銀行經營中的風險,也可能使銀行暴露出巨大的風險,甚至將其推入破產的困境。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衡量與測定已經成為國際銀行監管的重要課題。目前我國銀行業有關的金融創新業務尚處于初級階段,創新數量和品種有限,但是不應低估其業務推廣的速度,而應及早著手進行相關監管法規的制定,
5.金融監管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金融機構要主動接受市場的約束。在當前的國際經濟環境下,各類金融機構應對市場約束持客觀、主動的態度,積極向市場披露足夠、充分的信息,不僅能夠加強內部風險管理,而且能贏得市場,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是保證金融體系在整體上長期安全穩健運行的必要條件。
三、完善我國監管體制的對策
1.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體制,實現功能性金融監管。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國際大背景下,混業經營成為全球金融業的大趨勢。如果我國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運行的效率,束縛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因此,取消人為的限制,實行混業經營,為國內金融機構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是我國金融業未來改革與發展的必然趨勢。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就必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加以改革,以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取代傳統的機構監管體制。
實行功能性金融監管的好處在于:一是可根據功能來分配權限。如證券監管更強調公開性和透明度;銀行監管關心的是公眾對銀行的信心需要,因此更傾向于保密;保險監管則是注重發生風險后的賠付能力。二是可根據各監管機構最熟知的金融業務來實施監管。三是可以大大減少金融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
為適應功能性金融監管的要求,我國可嘗試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人民銀行,實行跨行業、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監管,將金融監管權統一起來,為我國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提供有力的保障。
國家金融管理局設立后,履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職能。在國家金融管理局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在監管方面,國家金融管理局下分別設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對各種金融產品進行監管。這樣可望構造一個國家金融管理局領導下的多層次、有分工的金融監管體系。
2.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有效。
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的建立中,最重要的是商業銀行內控機制的完善。商業銀行內控機制的完善必須服從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確保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以實現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內控機制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有效性原則,即所建立的內控機制要在銀行各部門和各崗位得到貫徹實施,制度嚴密、協調、操作簡便;二是審慎性原則,即建立內控機制要以審慎經營為出發點,要充分考慮到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過程中各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容易產生的,并且設定在風險發生時所有可采取的補救措施;三是全面性原則,即內控機制必須全面、完整,覆蓋到各業務部門和崗位,滲透到各業務領域和操作環節;四是及時性原則,即內控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與銀行業務和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相適應,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隨時進行調整,以保證內控機制安全有效;五是獨立性原則,即在建立銀行整個業務過程的內控制度時,要保持各環節的相對獨立性。每個業務環節是一個總體單位,它們之間的操作上既有連續性,又有相對獨立性。
對于我國商業銀行而言,應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樹立銀行穩健經營的發展方針,逐步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強化商業銀行的內部稽核,并自覺接受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以確保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
3.發揮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過建立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督促各會員金融機構認真執行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協調金融機構同業競爭關系,確保金融業平穩健康發展。同時,也可以進一步推動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有組織地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指導幫助下,我國很多地區都建立了地方性的銀行同業自律組織。 2000年5月10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立,共有22個會員,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從一年多來的實際運行情況看,中國銀行業協會在規范行業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加強同業協調與合作以及督促各會員銀行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在當前金融一體化和市場化的大環境下,金融業之間的競爭加劇,我國的證券業、保險業也在嘗試建立行業自律組織。隨著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在日常業務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就可以由金融業行業協會按市場規則來解決,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業的整體金融管理水平,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促進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保證金融監管的有效。
4.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第一,量化金融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監管和現場監管的有機結合。有效的金融監管是持續的、全過程的監管。結合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實際,應對金融機構從市場進入到退出進行持續實時的、全方位的動態監管;要依據有關規定規范現場金融監管的實施程序,提高現場監管的廣度、深度,增加現場監管的透明度,避免各種因素對監管工作的干擾;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不斷改革現場監管的,以保證監管的準確與有效。第二,建立金融監測、預警機制及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機制。為增強金融監管工作的前瞻性,應建立的指標體系,及時發現金融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并采取相應的對策;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切實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率,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風險。第三,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適應金融化、業務創新和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含量,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系統,增強金融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第四,制定和完善對金融監管人員的再監督措施,實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由于監管人員的不作為或濫用監管權力,會金融監管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監管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對監管人員的違規和失職行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不斷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5.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外國監管當局的合作。當今世界金融監管發展的一個趨勢是實施跨境監管,以加強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防止出現金融監管的真空,這就要求加強金融監管的合作。為此,我國應廣泛、深入地國外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積極參與國際或地區性的銀行監管組織的活動,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維護我國銀行的整體利益;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強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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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構監管;功能監管;中央銀行;行業自律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一、我國金融體制現狀及問題
金融發展日新月異,金融產品,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也越來越模糊,在中國分業經營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外資金融機構也對本國的金融機構形成了強大的沖擊,但中國的分業模式對于提高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還有著很大的制約,對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場化等未來金融發展的監管,將會使中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嚴峻挑戰。我國目前還是傳統的機構監管,在“一行三會”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機構的類型如銀行,保險,證券等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隨著金融的不斷發展,機構監管暴露了很多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而這些業務卻受到不同監管機構根據不同標準進行監管,形成不合理的監管差別,導致市場競爭條件出現差別,不利于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機構監管還容易造成監管重疊,不僅浪費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糾紛;同時還可能導致監管真空,因為相關監管機構可能對于監管對象新興的金融業務了解不夠,監管力度不夠,而這些監管真空往往蘊藏著很大的風險。
(三)分業監管模式也極大限制了金融的發展,使得機構成長比較緩慢,在嘗試金融創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腳,與國外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相比,競爭力很弱,而機構之間的協調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功能監管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借鑒意義
功能監管以金融業務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標準,在功能監管模式下,從事同一類業務的不同金融機構會受到統一的監管,功能監管對于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在于:
(一)功能監管是金融創新發展的客觀需要。金融創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而中國金融市場也已經體現了混業經營的態勢,機構監管暴露出來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的問題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環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監管的優勢將會得到體現。
(二)功能監管有更強的專業性,針對性和預見性。功能監管以金融業務為監管對象,使得監管機構能夠針對所監管的業務進行更深入的研究,積累更豐富的經驗,從而能達到更強的專業性,使得監管真空和監管漏洞的問題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同時,功能監管帶來的專業性和經驗累積也使得監管機構更有預見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監管措施,促使創新與監管相協調,從而更好地促進金融的發展。
(三)功能監管能更好地促進公平競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以業務為監管對象的功能監管,能保證同一類業務監管標準,監管措施的統一性,能避免監管標準不統一帶來的矛盾糾紛和不公平競爭,體現市場公平的內在要求,同時能極大地促進相關業務的發展,提升我國相關金融業務的國際競爭力。
三、功能監管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功能監管的缺點有:
(一)功能監管機構之間存在協調問題。金融市場的發展是一個全面發展的過程,需要銀行,證券,保險等共同協調發展,而金融業務之間又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果監管機構之間缺乏足夠的合作,會使得全面協調發展這個目標難以實現。
(二)金融業務之間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導致監管真空。雖然功能監管以業務為監管對象,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業務互相滲透,可能使得監管機構之間可能相互推諉,出現監管真空,或是不能達成監管共識,從而帶來矛盾糾紛。
(三)增加了金融機構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機構的效率。在機構監管模式下,金融機構基本只用面臨一種監管機構,而在功能監管下,從事了不同業務的金融機構會面臨多個監管機構,將會更加頻繁地應對金融監管,極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壓力下,金融機構也可能放緩本應正常進行的金融創新,這也不利于整個金融的發展。
四、建立協調機構,加大行業自律監管
協調機構可以由人民銀行牽頭設立,無論在任何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的監管者角色總是不可或缺的。同時在其監管過程中,可以積累豐富的經驗,為更好地執行貨幣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礎,能更有利于其職責的實現。在人民幣國際化,加快資本金融賬戶開放的過程中,國際資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對金融經濟的沖擊更加強烈,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做到監管與創新并重。
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應該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這是符合全球范圍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的,在政府監管的剛性約束下,行業自律能發揮更為靈活的作用,并且能更敏銳地察覺行業創新發展的最新動向,能起到更為及時和前瞻的監管。同時,監管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對于政府標準的制定和監管措施的采取有著巨大的借鑒作用。所以,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這樣形成相互協調配合的多層次的監管能更為有效地達到監管目標,促進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
希望在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體制能切實得到革新和完善,使其監管有效性能得到更充分的發揮,以便更好地促進金融市場的平穩有效發展,這樣,中國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才能對于金融的進一步改革開放和利率市場化等一系列舉措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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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9-0048-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1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現狀
目前,國際上尚未形成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統一認定標準,美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歐盟等分別在不同的法規中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了界定。國際上對金融控股公司比較權威的界定是1999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發起成立的聯合論壇的有關釋義,聯合論壇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者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有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的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從該定義可以知道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至少在兩個金融領域從事金融服務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法》、《保險法》亦有相關規定。但是分業經營法律制度也為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留有空間。如《商業銀行法》只是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內從事信托業務和證券業務,而并未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外從事如證券、信托等其他金融業務,所以商業銀行可以繞開法律的規定,在境外成立其他金融業務的子公司,然后轉戰境內市場。除商業銀行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外,我國還有以產業資本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時,地方政府整合本地金融機構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國際集團。此外,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如《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等,使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不斷滲透。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現狀
(一)監管模式與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的關系
金融監管模式與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并沒有必然的聯系,混業經營模式下可以有統一的監管模式,如英國、日本;亦可以有分業監管模式,如美國、法國。相反,分業經營模式下也存在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見表1)。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混業經營的一種模式,對其監管并沒有統一的標準,關鍵是要與本國的法律傳統和金融發展現狀一致。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組成的“一行三會”,分別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對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進行監管。同時,我國還注重各金融監管機關之間的協調與信息共享。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的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以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亦有相關規定。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現狀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業務橫跨多個領域,對其監管的難度遠大于對普通金融機構的監管,而分業監管制度難以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層出不窮。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下,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同一種金融業務,但是卻劃歸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有失公平競爭。
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有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04年6月28日公布了《三大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備忘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備忘錄》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概念,并建立了“協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主監管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制度,由此形成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見圖1)。監管聯席會議成員由三方機構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臺政策的市場反映和效果評估以及其它需要協商、通報和交流的事項。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正式確認之前,《備忘錄》的出臺無疑對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也為我國今后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做了一次有益的嘗試。但是《備忘錄》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如缺乏制度支持、程序支持、僅做原則性規定而操作性不強、三大監管機關的共識不能代替法律等。尤其是《備忘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還存在著與已有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不相符合的地方。
首先,未吸收中國人民銀行參加聯席會議。這與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協調,我國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協調以及信息共享制度。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的協調機制,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保險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信息共享制度。
其次,缺乏牽頭機關。在現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中,三大監管機關的地位平等,缺乏牽頭機關。這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現狀有關,我國存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甚至產業實體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換言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工商企業都有可能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所以三大金融監管部門都有可能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層面的“主監管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事先指定哪一金融監管部門為牽頭機關。牽頭監管主體的缺失會導致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監管重復與監管真空依然存在,降低聯席會議效率。
第三,忽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隨著銀監會的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將重點轉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僅保留部分的監管職能,如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等。對于是擴大還是剝離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主張應剝離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職能的認為貨幣政策目標和金融監管目標是沖突的,如在通貨膨脹時,銀行的貨幣政策是提高利率收縮銀根,但是在提高利率的同時對銀行財務的穩健性產生不利影響。主張擴大銀行的監管職能的認為貨幣政策目標與金融監管目標是一致的,銀行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幣值穩定,二者目標密不可分[1]。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肩負著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重任。為維護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穩定,中央銀行還動用了大量的再貸款資金,為停業整頓、關閉的金融機構提供了流動性和穩定性支持[2]。因此,擴大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權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3]。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長期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亦擁有豐富的監管經驗、信息資源以及高度的權威性和專業性。《備忘錄》未吸收中國人民銀行參與實屬一大缺陷。
四、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的思路
為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需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進行完善,對金融機構按機構監管逐漸向功能性監管過渡,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出臺前將《備忘錄》下的聯席會議制度化,并最終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牽頭監管機關的監管模式。
(一)推進由機構監管逐漸向功能監管過渡
機構監管是指不同的金融機構由不同的監管機關監管,并按金融機構的不同經營理念、目標設計監管制度,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分業經營的制度上。但是在混業經營下,同一金融機構同時從事多種金融業務。如果仍按機構導向型監管則同一業務有可能受到兩個監管機關不同標準的監管,有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同時也給金融機構監管套利的機會。功能性監管是建立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的不同功能上而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具體設計,它在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內,對同一業務進行監管。功能監管避免機構化的局限,有利于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金融業整體監管格局[4]。在混業經營的大背景下,很多國家已經由原來的機構監管轉為功能監管,如英國成立金融監管局、日本成立金融廳,而美國的傘形監管制度也是根據功能性監管要求,調整相應監管機關和職能部門而設置。另外,美國功能性監管模式下的協調機制還強調了牽頭監管者與功能監管者之間以及功能監管者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5]。中國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上也應逐步轉變為功能性監管,以適應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業務相互滲透的特點,由最初的協調機制轉變為傘形下的監管制度。
(二)分階段穩步推動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改革
第一步,將現有“聯席會議”制度化。“聯席會議”并沒有法律約束力,將其制度化能樹立權威性。具體做法是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金融學、法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金融協調委員會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監管,各金融子公司則按業務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協調委員會建立協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見圖2)。這樣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完善兼顧了以下因素:一是將“聯席會議”制度化,有利于落實責任,防止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的情況,也解決了“聯席會議”下的牽頭機關缺失的困境。二是有利于提高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的水平[6],在這一階段,人民銀行仍應把重點放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這一任務上。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銀行高度權威性、專業性、豐富的監管經驗和信息資源。四是既解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監管問題,也維持了我國目前“分業監管”的金融制度。
第二步: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牽頭機關的監管制度。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監管體系,各金融子公司業務則按照功能性監管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如圖3)。同時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之間以及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建立事前協商、信息共享、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制。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牽頭人”,兼顧了多重因素:一是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只是處于初級階段,不具備統一監管的條件,并且與建立超級金融監管機關相比,機構改革的成本小,在改革的過程中遇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小。二是與《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的協調機制、信息共享制度以及與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相一致,維護了法律的穩定性。三是與法律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以及其“最后貸款人”、“負責我國支付清算安全”的職能相符,并且能充分利用其高度權威性、專業性、豐富的監管經驗和信息資源。四是三大監管機關對各子公司業務形成有效監管的同時由中國人民銀行按合并報表等方式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監管,能防止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人民銀行還可以起溝通與協調的作用,更好的促進監管合作。五是與國際金融監管接軌,相互借鑒經驗,有利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競爭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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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開放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理念建設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內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的同時,在體制轉型的基礎上實現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鍵:金融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功能性監管轉變;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使金融監管既要強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國際競爭力。唯有在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實現金融監管理念及時、科學的調整,才能在開放條件下促進金融監管的不斷成熟和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建華.中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2]楊有振.金融開放、創新與監管.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