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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公司的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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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公司的制度

    第1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一、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安排包括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人、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時間、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審查驗證與認可、財務會計報告的公示等。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人。我國《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屬公司業務范圍,因此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編制。修訂后的《公司法》時應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時間。《公司法》第156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這說明公司既要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也要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期限為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股東大會會前20日編制完畢,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公示。

    3.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公司法》第175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會計法》第20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將兩者進行比較可以發現:①《會計法》將財務情況說明書單獨作為財務會計報告的一個獨立組成部分;《公司法》將財務情況說明書作為會計報表附注的一部分。②《會計法》明確會計報表附注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一個獨立組成部分;《公司法》不僅沒有明確提出會計報表附注,而且將財務情況說明書作為會計報表附注的一部分。③會計報表名稱表述不一致,依據《會計法》制定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將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報表稱為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公司法》則將其稱為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因此,修訂《公司法》時應注重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與《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協調一致。這里必須指出的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6條規定,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12條對相關附表的解釋是,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補充報表指按不同基礎編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報表、增值表、物價變動信息表等,它不屬于附注,而屬于其他財務報告的。因此,《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12條的規定實質上是把附表與補充報表混淆了。

    4.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審查驗證與認可。修訂后的《公司法》應明確規定:①公司治理結構層應設置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的職責與權限。內部審計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審查驗證應屬于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屬于公司的自我審查。②公司治理結構層設置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制度。在公司治理結構層究竟是設置監事會還是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公司法》須做出明確規定。無論設置監事會或設置審計委員會,都須明確規定監事或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與責任。③制定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大會認可制度。董事會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審查報告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認可。④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應制定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對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其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公司法》應規定注冊會計師由股東大會任命,為公司的常任審計員,有權隨時檢查公司財務和參加公司會議,并承擔與其職權相應的責任。

    5.財務會計報告的公示。修訂后的《公司法》還應規定公司在公示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同時公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二、公積金制度

    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干預組織的一種積極手段,有利于促進公司的生存和,維護債權人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進而維護秩序的穩定。我國《公司法》第177條、178條、179條和180條對公積金進行了制度安排。總體來講,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嚴密和不準確的缺點,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1.關于法定盈余公積金的計提依據。《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里沒有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若公司持續盈利無虧損,法定盈余公積金可按所得稅稅后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若公司當年出現虧損,下年度盈利,按《稅法》以及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公司盈利應首先用于彌補虧損,補虧后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稅后剩余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只能持續五年,五年后須用所得稅稅后利潤彌補虧損。

    2.關于公司彌補虧損的順序。《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而《所得稅法》與財務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應首先用以后年度所得稅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的期間為連續五年;公司連續五年尚未彌補的虧損,所得稅稅后利潤彌補;當公司無利潤又需要分發股利時,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法定盈余公積金不足以彌補時,可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只有當公司當年無利潤,需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時,公司為維護其股票信譽,須先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而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的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取消公益金制度。《公司法》規定公司須提取法定公益金,并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此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主要表現為:①侵犯了投資者的權利。根據產權制度,只有公司的投資者對公司資產有要求權,公司職工沒有權利向公司所有者的資產提出要求權。②法定公益金專用于建設,而公司已不再具有社會職能。③公益金制度是我國由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產物,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它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三、責任制度

    第2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關鍵詞】集團公司;財務預警制度

    集團公司在進行籌資、投資、回收、分配等財務活動中,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就是所謂的財務風險。集團的資本鏈過長、多層次的組織結構特性、子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財務權利等,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財務權利的難度大。由于集團公司財務制度的特殊性,財務預警制度的建立才顯得必不可少。如何從子公司的定性和定量指標中看出“端倪”是集團公司財務預警制度的重心所在。集團公司要讓其財務預警制度真正地發揮一定實際作用,而非“紙上談兵”。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持續發展和廣泛應用,各子公司的財務運轉情況和經營狀態能夠實時傳送到母公司的相關部門。

    一、集團財務預警系統

    1.預警信息系統

    信息是財務預警的主要依據,因此建立健全敏銳的預警信息系統是必要的。我們把獲得的原始信息進行處理變成成征兆信息,一旦它達到了警示的要求,那它就被處理成了預警信息。要建立一個合理的預警系統必須要有遍及國內外的強大的信息網來進行支持。我們可以通過上述信息網來對信息進行收集、統計與傳遞。

    2.預測系統

    預測系統的主要用途是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合理的預測,主要包括預測收集到的信息及其發展形勢;預測有關因素的關聯影響程度;預測預兆信息及其可能出現的結果;預測偶然性事件的一些信息,包括發生概率、發生時間、維持時間、發生周期以及其預計未來影響等。

    3.預警指標體系

    不同類型的行業的預警指標不同,并且不同行業的公司的預警指標體系也會有一定的不同。然而相比之下,正確選擇重點指標和敏感指標是預警指標體系中最重要的任務。因為這樣可以使預警指標體系能夠更真實、更準確地反映企業所面臨的具體風險。

    4.預警準則及方法

    預警準則是對于預警系統的一系列判別準則。我們可以利用預警準則來判斷企業應當在何種狀態下發出“警報”以及發出何種“警報”。如何合理設置預警準則,就需要把握好“度”。常見的預警方法有三種,分別是指標預警法、因素預警法和綜合預警法。指標預警法是一種通過預警指標的變動幅度來發出不同程度的警報的預警方法。而因素預警法則是一種當風險因素出現時發出“警報”或者當風險因素不出現時不發出“警報”的預警方法。而綜合預警方法則是將以上兩種方法同時運用,并且把其他相關因素也綜合考慮進去,從而得出了綜合預警法。

    5.預警對策系統

    預警對策系統是為預測的不同程度的財務危機事件提前預備好相應的應急對策或措施。只要獲得預警信息,相關預警部門就可以對獲得的預警信息進行剖析,從而研究討論選擇最合適地預警對策來解決當前財務危機。

    二、集團公司財務預警制度的特點

    1.以為實現集團經營戰略服務為目標的財務預警制度

    現代集團公司擁有優渥的市場環境和激烈的競爭條件,它們只有根據其所處的市場環境,同時結合自身各方面優點,及時制定和完善集團整體戰略目標,同時制定相應的制度進行規范,這樣才能不斷地可持續的發展。因此集團公司財務預警的目標應著重定位于為實現集團經營戰略服務。

    2.多層次的財務預警制度

    由于現代集團公司的組成結構主要是母公司通過投資資本來控制子公司,從而控制其他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孫公司、母公司與孫公司處于組織結構的三個層次。其之間的聯結紐帶越長,也就是說其資本投資的中間環節越多,所獲得的財務信息也就越少。因而集團公司的財務預警制度也需要分成多個層次來分析不同層面的組織。換而言之,對于層次越低的財務預警制度要求應該越嚴苛(正常水平之上),而針對高層次的母公司的財務預警制度則應該保持正常水平。

    3.以高水平的現代信息系統支撐的財務預警制度

    財務管理的組織結構應該在整個集團公司范圍內(包括子公司和孫公司)全部設置相應的財務經營部,同時配備合理的財務預警制度體系。只要合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母公司在設置財務預警制度的同時將子公司也納入考核范圍內并不是不可能。因此,財務預警制度的可行性必須依靠高水平的現代科技技術,包括軟硬件信息系統技術支撐與人員組織保障。

    三、集團公司特殊財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1.所有者缺位,所有者利益和內部人利益不一致產生的財務風險。

    2.集團公司追求經營多元化引發的財務風險。

    集團公司一般擁有較強的實力,包括較大的資產規模、較強的籌資投資實力。因此,集團公司經常制定多元化的經營戰略。

    3.集團的內部擔保會引起潛在的財務風險。

    集團公司的內部惡性循環擔保會使整個集團公司的整體實際償債能力開始下降,順帶著就是財務風險的持續增加。一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不會產生強烈的影響,但如果這種連環的財務風險產生“蝴蝶效應”,那么其引發的財務風險也將不堪設想,甚至可能更引發大范圍的危機發生,會導致母公司無法及時準確評估由連環擔保而引發的潛在的財務風險,因此也就無法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從而使得整個集團公司的利益受損。

    四、建立財務預警綜合指標與模型

    1.財務預警綜合指數測度系統的一般操作步驟

    對財務預警綜合指數測評系統按照操作順序來劃分,總共可以分為五個步驟。

    第一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為系統選擇和制定科學、合理的測量項目(也可稱為測量指標),其中測量項目可根據其在公司財務中的重要程度分為主要項目和次要項目;

    第二步,根據歷年的實際財務情況,并且結合當前財務預警的需要,科學、合理地制定所有測量項目的“預警臨界點”;

    第三步,定期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測,并且將相應測量項目的實際監測結果一一輸入財務預警系統;

    第四步,對比各個測量項目的監測值與預警臨界點,并且通過公式運算得出各個監測值所對應的預警指數,再對所有預警指數進行匯總,按照相應比重最終計算出警戒度;

    第五步,比較分析第四步所得出的數據、結論與實際狀況的契合度,進行反饋,根據反饋調整和改進財務預警系統。

    2.財務預警綜合指數中的核心指標與輔助指標設計

    財務預警綜合指數的測度遇到兩個難點問題:一是怎樣確定并綜合財務預警的核心指標與輔助指標的權重;二是怎樣測度不同行業、不同公司的財務預警臨界值。我將重點分析關于財務預警綜合指數的核心指標、輔助指標及其權重。

    財務預警綜合指數的主要內容為三方面:一是經營預警綜合指數;二是投資預警綜合指數;三是籌資預警綜合指數。而每一方面均囊括核心監測指標與輔助監測指標兩部分。

    3.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結合

    形成集團公司財務危機的動因分為兩種:財務動因和非財務動因。其中,非財務動因比財務動因更加抽象和宏觀,屬于外部因素范疇。因此,公司很難獲得相關的外部數據,那么非財務動因相對而言更難分析。然而目前很多前人研究的模型大都只利用財務指標,這樣會使得這類模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無法準確地對非財務動因進行預測分析。因此,把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的合理結合仍然是需要一個合理透明的大環境下,正確運用高科技信息技術,才可能會得以實現。就目前而言這類方法,仍然存在各方面困難,想要真正地吧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科學地結合任重而道遠。

    五、集團公司財務預警制度建立的一般流程

    1.收集信息。集團公司實施財務預警首先要設置和考核相關的財務指標,因此集團公司可以先設置出各類的財務和非財務指標。集團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發展情況以及所處行業環境來決定選擇哪些指標。通常,集團公司的財務指標選用能夠綜合反映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的,例如現金流量指標體系,其具體包含獲現能力分析指標和償債能力分析指標等。由于母子公司的財務獨立性,母子公司對于其考核指標時要分別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來設置,切忌一概而論,照搬照抄。如果整個集團公司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期限長期不能處于合理范圍內,集團公司的債務負擔就會開始加重,因而集團的母公司就應當選擇償債能力分析指標;由于集團公司財務預警的多層次性,而針對各子公司的具體情況,我們應當分別具體分析影響負債合理性的主要因素。例如,如果公司的獲現能力較差,那么子公司就應該重視獲現能力分析指標。

    2.預警分析。首先是對集團公司已經設置的各類預警指標進行分類賦值,要反映整個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就需要從盈利能力、變現能力、運營能力及償債能力四個面來著手。同時分別設置單項功效系數,采用功效系數法來預報警情,從而以此來判斷集團公司是否存在各程度的財務危機。

    六、應對策略

    1.持續調整集團發展戰略

    首先是要對集團公司的整體發展方向與經營戰略進行調整;其次是要對集團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再次要對集團公司的組織制度和信息技術進行調整。管理層領導不善一般是釀成集團公司財務危機的主要原因,因此集團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應當盡可能地包含應對所有的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組合的方案。除此之外,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應當根據自己的腳步不斷調整,以發展的眼光看待財務預警以及集團整體經營戰略。

    2.成立專門的危機管理部門,擬定財務危機應對計劃書

    集團公司為了在發生財務危機是能得以應對的需要而成立了危機管理部門。當集團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集團公司的戰略管理部和執行管理部已大部分無法得到信任。因此于此同時,危機管理部前期制定的危機管理計劃就能夠發揮其適當的功效。因此,每一個集團公司都應當制定全面、適合集團自身情況的集團財務危機應對對策,以避免在發生財務危機時不能及時應對解決。通常情況下,財務危機應對計劃書應當包括處置危機的目的和原則、資金來源、相關專家以及授權與決策的程序等事項。

    3.樹立良好的集團形象,形成良好的信譽關系

    良好的集團形象不僅能夠為母公司帶來聲譽,同時也為子公司帶來一定的連鎖效應。因此,集團公司應當向債權人充分表明自己的誠信態度,充分展示自己行業競爭力,從而建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為將來一起合作攜手發展做準備。因此,集團公司與其主要債權人之一——銀行保持良好的信譽關系是非常正確的。

    七、集團公司財務預警機制建立的注意其他問題

    1.加強集團風險防范意識。要建立和完善集團財務預警制度的首要條件就是提高集團全體員工,尤其是管理層的風險防范意識。因此,集團公司的決策層是否擁有高度的風險防范意識是整個集團成功的關鍵所在。從長遠發展來看,集團公司財務預警制度也是集團公司整體財務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集團公司的決策管理層在思想意識上應對集團將來可能發生的危機有一定的認知和防范意識,同時對加強風險防范意識的決策加以一定的重視。因此,只有加強集團的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在風險發生時及時冷靜地應對,并同時激發應對預案,完善集團的指標體系。

    集團指標體系的完善與否是集團公司財務預警制度直接影響因素。集團應依據本行業和本集團實際的特點和標準,構建符合自身的集團財務預警模型,靈活地運用集團的財務指標,用超前的眼光分析問題,挖掘出財務預警指標變化背后的集團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的得與失,透過現象看到真實的本質,這樣才能使集團公司的財務預警制度發揮其實效。

    2.構建完善的集團公司財務預警制度無論是從宏觀經濟上,還是從集團整體發展上,都是確保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社會資源優化配置、集團公司持續發展的有力途徑。因此,集團公司應當科學地建立其財務預警制度,在平時的實際應對中,不斷充實和完善集團公司的財務預警制度和其預測方法。多學習國內外專家學者的新型研究,通過結合集團自身的實際來為財務預警的研究做出實證。合理的利用集團財務預警制度可以讓母公司的管理層能夠及時獲得子公司的各方面信息,在警情發生時及時發出信號,以便集團進行合理應對。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財務危機不斷惡化,也有助于集團公司加強其風險免疫力,也有一定程度上為企業構建了股份合作、兼并等重組方式的存活契機。另外對于國有企業來講,合理的財務預警制度還可以有效防范國有資本的流失。

    參考文獻:

    [1]谷裕.財務預測與控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

    [2]管亞梅.財務危機的預防與管理[J].財會研究,2000,10.

    第3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哈爾濱天順化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黑龍江哈爾濱150086)

    摘要:制度環境對公司融資、投資、經營、利益分配等行為有深刻影響,其中法律是否健全和政府職能是否明晰是影響制度環境與公司發展適宜性的最重要因素。一個合理、嚴密、完善、公平、公正的法律體系是促使公司控制融資范圍、合理投資、精細經營的首要條件。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公正、廉明、高效的政府運作有助于維護公司財務行為的理性發展。最后,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明確政府職能、創建完善的制度環境評估體系三項改進措施。/

    關鍵詞 :制度環境;公司財務行為;政府職能;法律體系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22-0060-02

    一、前言

    制度環境是指用于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規則,是對客觀主體的行為約束和發展保護,是區域內所有單元有序運轉的保障,具有較強的宏觀性和穩定性,主要包括政府監管環境、金融市場環境、法律和信用環境等。公司財務行為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環境下進行與自身定位相匹配的融資、投資、經營、利益分配等活動。

    公司的財務行為必須與一定時空范圍內的制度環境相適應,也就是說,制度環境對公司的財務行為具有規范效用。制度環境的合理性、適宜性、高效性能夠深層次地影響公司的融資、投資、經營、利益分配等活動。其優劣將直接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進而影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厘清制度環境對公司財務行為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既是優化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的必要途徑,也是政策制定、修改和完善的基本依據。鑒于此,本研究將系統性討論制度環境對公司財務行為的影響,以期為決策者提供參考依據。

    二、制度環境對公司財務行為的影響

    (一)制度環境對融資行為的影響

    融資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采取的貨幣手段,是公司擴大再生產或財務緊張期的有效過渡方法。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融資方法。法律制度和金融發展是公司融資時的主要參考因素。張璨指出投資者受保護程度越高的區域,其債務融資水平亦較低。二是股權融資。政治和法律是股權融資的主要影響因素。三是債務融資。政治關聯度較高的公司能夠獲得國家的更多支持,其更易獲得高額度、低利率的銀行貸款。但在更加公平、開放的區域這種差別貸款行為有所減弱。在王璨的報道表明政府干預是影響融資額度和利率最重要的因。同時表明,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下,經濟高度發達和法制健全有助于改善企業的貸款能力和效率。四是債務期限結構選擇。一般而言,債務期限結構存在以下幾個正相關:法律效率與短期債務呈正相關;股票市場的活躍度與公司的債務期限呈正相關;政府補貼與債務頻率呈正相關;政府干預度與長期債務量呈正相關。

    (二)制度環境對公司經營行為的影響

    公司經營行為是指公司在日常運作、決策時的具體表現。既包括對生產資料和資源的掌控方式(如資金),也包括對公司發展方向的把控和引導(如公司價值)。一是現金持有量。公司一般會綜合考慮風險、用途、法律穩定性、法律效力、自身安全感等作為衡量依據。其現金持有量與上述內容均明顯相關性。二是公司價值。企業的價值與法律保護程度、股權集中度、股利分配率、政府密切度、政府干預度、地理區位、地區經濟水平密切相關。

    (三)制度環境對公司投資行為的影響

    一是過度投資。政府控制、干預與過度投資呈現負相關。與之相反,金融發展過度投資呈現負相關。在市場經濟不發達或發展速度較慢的地區,政府有強烈的干預沖動,導致地區國有企業出現普遍性的過度投資問題。但法治能夠有效遏制或控制這種非理性沖動,能夠在一定范圍上改善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此外,政策性負擔和管理層自利所形成的權力尋租亦會引起過度投資。可喜的是,政府和管理層存在制約功能,這又反向抑制過度投資。

    二是投資效率。投資效率與地區金融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其發展水平越低,資本回收率和回收量會雙向減少,公司的資本投資回收期延長,投資效率降低。投資環境和政府效率對非效率投資有較強影響,投資環境差、政府效率低會大大延遲公司項目啟動、延緩項目進程,造成低效率投資。制度環境的規制性和規范性是影響企業家、投資人、公司經理等選擇地理區位的重要參考因素,其具有明顯的正效應。

    (四)制度環境對公司利潤分配的影響

    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轉后,一般會有利潤產生。此時,利潤的分配就成為一個判斷公司對制度環境適宜度的重要影響因素。若將利潤中大部分用于投資再生產,則公司控制人表達了自身對于當前制度環境的信任,認為能夠在一定時間里獲取持續的更多利益;認為公司當前的發展狀況適宜于制度環境,能夠在這樣的環境里持續發展壯大。若利潤主要用于分紅,較少甚至未投入用于再生產,則表明對當前制度環境下公司進一步發展、利潤進一步擴大的可能較低,風險較高,因此更傾向于保守生產。若除了分配利益外,還縮減了生產規模,說明當前制度環境不利于公司生存發展,持續停留的風險過高,而做出的規避選擇。如某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其在市場前景和政府支持力度減輕的情況下,選擇了多分紅,少投資的應對措施。

    三、制度環境對公司財務行為的對策和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

    上述的分析充分說明一個合理、嚴密、完善、公平、公正的法律是促使公司控制融資范圍、合理投資、精細經營的首要條件。這對法律體系提出以下幾個要求:一是要明確公司的職責和功能,規范政府行政權能的范圍,使得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給予公司、企業充分的自主權能,同時給予必要的環境保護、政策和資金支持。二是要用法律維護公司的資源、資產和知識專利等物質性和非物質性財產,保護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使之有長期穩定的安全感,致力于公司的長遠發展,減少短期逐利的沖動。三是要對市場競爭的正當性做出規定,對非正當競爭做出切實可行的懲罰性措施,以此保護廣大公司都能公平、公正的獲取市場性和非市場性資源,促使市場競爭良性有序推進。

    (二)規范政府職能

    政府掌握大量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對其分配有決定性作用。若在其決策中出現非理性偏好,則導致資源和服務的錯配,損害公司的積極性,破壞制度環境的合理性。這就要求職能部門一是要加強自我監督和約束,同時,制度化上級監督管理和下級評議,引入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二是要避免過度的人治空間,建一個類似于法律體系中的自由裁量權屬性昀自由度量。

    (三)創建完善的制度環境評估體系

    一個完善的制度環境評估體系是對制度環境優劣的有效量化工具。其既可用于指導地區制度環境的自我革新,也可用于公司客觀選擇。一是要建議完善地、有層次的指標構架,建議主要包括市場化進程(非國有經濟體量、政府與市場職能明確、產品市場成熟度高和要素市場自由有序)、信用與法律體系(政府的信用狀況、企業的信用狀況、司法仲裁結果的執行度、涉外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政策法規的透明度和清晰度等)、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官員依法行政水平、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政府行政審批項目數)、對外開放程度(地區市場、資金、技術、管理、信息等)、地方文化及居民行為特點(文化的接納程度、經商意識和居民工作效率)。

    四、結論

    制度環境對公司融資、投資、經營、利益分配等行為有深刻影響,其中法律是否健全和政府職能是否明晰是影響制度環境與公司發展適宜性的最重要因素。一個合理、嚴密、完善、公平、公正的法律體系是促使公司控制融資范圍、合理投資、精細經營的首要條件。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公正、廉明、高效的政府運作有助于維護公司財務行為的理性發展。當前的制度環境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做進一步改進一是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二是明確政府職能;三是創建完善的制度環境評估體系。

    參考文獻:

    [1]張璨制度環境對企業財務活動影響的研究綜述特區經濟,2015,2:127-130

    第4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關鍵詞:水管單位內控制度財務管理

    1.加強水管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實施的重要意義

    1.1加強內控制度是水管單位實現經濟良性運行和提升經營效率的客觀需要

    內控制度是一種強調以預防為主的制度,目的在于通過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以此來提高管理的效率。伴隨經濟一體化的進程逐步加快,水管單位面臨的任務很重,既要花好國家撥入的錢,又要收好用好自己的錢,達到開源節流,增收節支,發揮資金最大效益目的,就必須加強財務內控工作。

    1.2加強內控制度是水管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經營決策順利執行的需要

    內控制度就是以單位上下的總體配合為基礎與前提來發揮作用的。各單位都要把內部會計控制作為單位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以此有效監督單位內部各部門的經營活動,促進單位各項決策的順利實施。

    1.3加強內控制度是水管單位提供真實、有效、可靠的會計信息的需要

    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可靠性一直是單位所重點關注的問題,它是單位進行一切管理經營決策的前提與基礎。一套行之有效的內控制度能夠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錯誤,保障會計信息能夠有效、真實地反映出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狀況。

    2.當前水管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實施的現狀

    2.1內部控制意識相對薄弱

    2.1.1領導認識不足,法制觀念淡薄。良好的內控意識是內控制度得以合理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證。有少數領導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到位,只注重部門事業發展,輕內部管理,甚至缺乏對內部控制知識的基本了解,認為財務管理內控制度是財務部門的事,從而沒有把內部控制當作一項加強單位管理的重要工作。

    2.1.2財務人員內控意識差。一個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往往是由單位財務部門控制,單位的大部分業務最后都要歸結于財務。在水管單位,領導“一支筆”審批情況比較嚴重,只要通過相應審批人員、主管領導簽字同意,會計人員就予以報銷。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僅僅充當收款和付款的角色,而無權參與單位的重要決策的制定。

    2.2財務制度不健全

    2.2.1預算剛性不夠,執行力低下。預算管理是單位管理的核心,貫穿整個單位的業務活動。加強預算管理主要體現在編制與執行環節。如果部門預算從編制階段就不合理,則會使部門失去存在的意義,也就不可能達到應有的控制目的。

    2.2.2內控制度體系不完善,執行不同步。有的單位制定的內控制度看似科學,但沒有實用價值,和具體需要差距很大,只是為了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實際執行的很少,在執行過程中也沒有與之配套的方法和措施,缺乏嚴格的控制標準,較多采用實報實銷制。

    2.3內部審計控制薄弱

    2.3.1內審機構設置不健全。按照國家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而實際上有的水管單位沒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將審計與財會部門合并成一個部門,而沒有獨立的審計部門。

    2.3.2審計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內部審計已從單純的查錯防弊向促進和提高單位經營管理水平轉變。這就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僅要精通財會、審計知識,而且要具備如法律、金融、造價等知識。

    3.加強水管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實施的建議

    3.1提高領導認識,強化其責任感

    要加強水管單位的內部控制,就要加強對單位領導干部的監督,建立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審批制度,這樣可以避免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對內部控制不重視的現象,從而有利于加強單位的內部控制。

    3.2注重宣傳教育,提高全員素質

    內控制度制定得再完善、再合理,如果沒有稱職的人來執行,其作用將大打折扣,因此要注重對內控制度執行人員的選用和培養。強化水管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不能單單僅借助于外部的強制力量,更主要還是從內部抓起,要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使每個人都能遵守職業道德,主動去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3.3創新內部環境建設,進行會計輪崗

    人是觀念創新的根本和靈魂。在實際工作環境中應當每隔一定時間就要進行會計人員的崗位輪換,防止,從而能夠確保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得到嚴格執行。

    3.4成立內部審計機構,發揮內審監管作用

    審計是對會計的控制和再監督,水管單位要結合單位實際,成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審計人員,發揮審計人員的作用,定期對單位實行內部審計,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從而加強單位的內部控制,以使內部審計或內部審計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審計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

    3.5強化預算管理,落實制度建設

    實行預算管理,可以從源頭上保證會計內部控制的落實。在預算編制時應做到細化預算,核定具體收支標準,明確各項支出的方向和用途,項目資金力求細化到具體項目。

    3.6完善內控制度,掃除內控盲點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部門財務管理中的某些內控制度也會隨之失去控制力。針對部門的內控制度并不是一勞永逸,一塵不變的,這就需要不斷完善和更新內控制度。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并完善內控制度中的盲點,以高效實用的內控制度來適應環境的變化,發揮內控制度最大的作用。

    第5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在國家“廠網分開”的政策實施以后,近年來各大發電公司打破地域限制,紛紛走出家門,跨地區建電廠,各發電集團規模急劇擴張,于是許多新電廠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其主要特點包括跨流域廣,涉及的行業較多,前期(或基建期)項目多且所處發展階段不同,地區差異大,母公司對各子公司的控制情況各異。

    以上種種新情況,也給發電集團財務部門帶來不少新問題。本文將主要探討分公司制度下的經營,特別是財務管理模式。

    一、分公司財務負責的主要工作

    在分公司管理模式下,分公司統管所屬各電廠的財務工作,分公司財務不插手各電廠具體財務業務,更不能沉溺于日常業務的處理之中不能自拔。具體業務由各電廠財務自己去辦,分公司財務主要負責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負責組織各電廠預算編制、預算審批,并監督預算執行情況,并依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核;(2)負責與電網協調,統一行動,及時回收電費;(3)負責全分公司范圍內貸款合同的審批簽訂工作;(4)負責全分公司范圍內的資金調度管理工作;(5)負責全分公司統一財務制度的制定及監督執行工作;(6)負責組織全分公司范圍內的財務報告編制、審批工作;(7)負責全分公司財務基礎工作檢查及審計工作;(8)負責全分公司范圍內的財務分析工作;(9)負責全分公司范圍內財務人員的考試考核工作。

    二、分公司的資金管理模式

    根據分公司發展歷程,分公司的資金管理可分三個階段:

    (一)分公司籌備階段

    此時不僅分公司本身還處于籌備階段,其所屬的項目公司還都處于電力建設前期階段,主要表現在沒有獨立的資金來源,前期費主要由母公司代墊或者是就近的一個已投產的發電廠代墊;財務人員較少或不設財務,從代墊款的電廠借款后,支付各種前期費用,然后憑報銷單據回有關電廠財務記賬,沖銷借款;沒有工商執照,沒有國稅、地稅的稅務登記,由于處于籌備階段,所以一般不能取得工商執照,因為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籌備處是不能核準登記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母公司工資,保險等管理的實際需要,分公司人員的各種工資,工資附加費由有關電廠代管。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簡稱“五險兩金”)由有關電廠核算,按屬地原則繳納。

    這樣情況下,會產生種種弊端,其一是分公司資金調度受電廠限制,不能獨立運作、自主調度資金,常常出現資金調度不及時情況。其二是資金管理與前期工作進展脫節,無法真正實現財務的核算監督職能。其三是分公司支出,由有關電廠代墊,這樣處理的合理合法性受到質疑。其四是如果分公司及各項目部不能完全獨立核算,由有關電廠代墊費用,代為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的“會計主體”假設。

    (二)分公司所屬項目核準,正式成立公司,即處于基建階段

    在此階段,分公司已經至少有一個項目公司獲得國家發改委核準,取得工商登記,正式動工,就可以取得銀行借款了。工程建設,需要大量的建設資金,除了用資本金以外,其余建設資金全部靠貸款解決。所屬項目公司有了資金來源,就相當于分公司有了自己的資金來源,可自主調度資金。

    (三)電力項目投產后,即進入生產階段

    在此階段,分公司下屬的項目公司投產發電,資金來源除了資本金及銀行貸款以外,資金來源方面又增加了電費收入,分公司根據需要,負責與電網的協調工作,催收電費,設立電費專用賬戶,每月收回的電費先在電費戶歸集,然后再根據需要撥付各電廠(或項目公司),按照資金計劃(或預算)及貸款合同,歸還銀行長短期借款。如果資金還有剩余,可通過和銀行做工作,提前歸還一部分長期借款、這樣可以減少企業財務費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增加企業利潤總額及凈利潤。

    三、分公司的會計機構設置及核算方法

    分公司體制下,分公司不是法人,只是一級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境內各發電公司。我們常說“企業管理以經營管理為核心,經營管理又是以財務管理為核心”,因此我們若想實現分公司的管理職能,必須在分公司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各電廠的經營管理工作。要實現分公司對各電廠經營工作的領導,就必須施行分公司對各電廠(項目籌備處)財務工作的統一領導。我們不妨建立一種“大財務”管理方式,即各電廠在分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執行分公司統一的財務規定,統一調度資金,統一編制預算及依據預算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這種財務管理體制,主要的優勢就是:

    首先是各電廠的財務工作由分公司財務部統一領導,對各發電廠能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監控。在該體制下,各電廠的主要財務業務,都在分公司財務的實時監控之下,可以充分發揮分公司的管理效能,加強內部控制,極大的減少各電廠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其次是能夠整合企業資源,更好的發揮整體實力。統一調度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業財務費用,降低企業財務風險。

    最后是可爭取合并計算增值稅,合理降低分公司稅負。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以企業為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一般不能合并交納所得稅,但特殊情況,國務院另有規定,就可以這樣處理。分公司可以向所在省(市)稅務局申請,請求其所屬所有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如果部分電廠有虧損情況,按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金額計算應納稅額,這樣盈虧相抵后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單個企業交納的所得稅合計,可以合理降低整個分公司的稅負。特別是分公司所屬企業,多元化經營涉及行業較多,個別企業受國家宏觀政策影響出現虧損時,分公司合并繳納所得稅,比各企業分別計算繳納所得稅,可以依法合理降低分公司整體稅負。目前已有某國有大型化工企業取得此項優惠政策,其所屬所有境內子公司合并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

    四、分公司的財務人員人事管理模式

    (一)實施內部正常輪換制度

    在分公司范圍內,財務干部正常交流,對財務人員進行正常換崗,既能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又能減少舞弊的發生。

    第6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關鍵詞:公司治理;財務風險;風險防范

    一、公司治理結構對企業財務風險的影響

    公司治理涉及的變量很多,本文主要從董事會特征、高管特征及股權結構3個方面,結合已有的研究文獻,分析公司治理對企業財務風險的影響。

    (1)董事會特征對企業財務風險的影響

    首先,董事會規模會影響企業財務風險。實證研究表明董事會規模和企業財務風險之間存在一種正向的關系,因為:首先,董事會成員之間相互溝通、協調與制定決策的過程更加困難和復雜,使得很好的決策與思路因理解的偏頗而遭流產,在討論問題效率降低;其次,過大的董事會規模可能會使得董事會成員產生依賴和僥幸心理,當企業面臨風險時,怠于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應對風險,這顯然會帶來企業風險的上升;最后,董事會的規模過大可能將會導致無法控制的局面的產生。

    其次,獨立董事比例越高,企業風險越低。獨立董事和企業沒有任何利益關系,這導致他們缺乏動機去提升企業價值,但是他們卻有動機關注企業風險。原因在于:一方面獨立董事要注重自身的聲譽,如果企業發生財務舞弊等行為,將會有損他們的聲譽;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經營失敗,獨立董事可能會因為工作失誤等受到牽連。獨立董事的加入,會改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2)高管特征對企業財務風險的影響

    公司董事會領導權結構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單一董事會領導結構,即總經理和董事長由同一人擔任;二是雙重領導結構,即總經理和董事長由不同的人擔任。

    雙重領導結構具有諸多缺陷:首先,這會影響董事會的獨立性,從而使得不稱職的總經理難以被更換,這顯然會降低企業的經營效率,從而增加企業財務風險。其次,雙重領導結構還會導致董事長(總經理)在企業中擁有過分膨脹的權力,產生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3)股權結構對企業財務風險的影響

    股權結構是指股東的類型以及各種類型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即股權的集中度和分散度。由于在現代公司制企業里,股東根據出資比例享有利益分配權和對公司的控制權,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不同就會對公司的治理結構產生不同的影響。如果股權集中度過度分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程度就會加大,極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經營者很可能會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從而會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如果股權集中度過分集中,控股股東就會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容易做出獨斷專行,控制董事會的行為。甚至和管理層合謀共同侵占其他中小股東及投資者的經濟利益,使得公司治理結構無效,提高公司的財務風險。

    二、基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企業財務風險防范對策

    以上分析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對企業財務風險有一定的影響,企業應完善治理結構,有效約束企業的高風險行為,以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

    (1)提高風險防范意。

    企業作為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市場主體,面對時刻都在發生變化的財政管理宏觀環境,必須了解當下宏觀環境變化的規律,及時有效的只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財務風險對策,強化完善本企業財務系統的科學管理,調整企業經營戰略,提高企業的逆境生存能力與市場競爭力。

    (2)建立有效的財務預警系統

    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動、利率與匯率的浮動,以及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都會構成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務風險。因此作為企業財務管理者,首要建立的是企業財務風險識別與預警系統,把企業財務風險提前到事前環節,為企業財務預算與執行工作提供最基本的依據與參考體系。

    (3)優化股權結構

    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公司穩定的基石。股權集中或分散,本身并不能作為判定公司股權結構合理與否的標準。有效的股權結構不僅能提高公司的市場績效,而且能保障公司績效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能夠調節或者適應非股權結構因素,保障公司市場戰略的實施。

    (4)建立有效的董事會治理機制

    首先,董事會中適度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盡管獨立董事和內部董事都是公司的董事,但當獨立董事在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或在拒絕控股股東控制下做出某些可能傷害中小股東的重要決策時,就可能產生嚴重的沖突。這時,只有獨立董事達到一定比例,才能在董事會中形成獨立的力量,以維持和采取獨立的立場,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做出公司的重要決策。

    然后,設置兩職分離的領導權結構。董事長領導整個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而公司的經營班子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和經營班子之間的關系是決策和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當經營班子的工作不能令董事會滿意的時候董事會就要解除CEO的職務。反之,CEO也特別希望能“俘獲”董事會,以穩定自己的工作。所以,為了防止CEO控制整個董事會,不應該由公司的董事長擔任CEO,或者說,公司的CEO不能做董事長。公司應該采取兩職分離的設置。

    第7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關鍵詞】 預測性信息; 披露制度; 成因分析; 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2-0050-03

    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形勢下,對外提供預測性財務信息日益成為企業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預測性財務信息,又稱前瞻性信息或者未來導向信息,是指在決策有用觀觀念指導下,企業依據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項或采取行動的假設而編制的財務信息。

    一、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為了分析方便,本文以典型案例來研究我國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行為,并從中分析和挖掘其存在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本該披露而未按規定進行披露

    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477,以下簡稱為“杭蕭鋼構”)成立于1985年,2003年成功完成現代企業制度改造,進入資本市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是國內首家鋼結構上市公司。

    從現有證據看(見表1),杭蕭鋼構訂立總金額為313.4億元的重大合同,對于此重大事件,投資者并不知情,但其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或股票價格可能產生比較大的影響。按照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報告該重大事件的實質,并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公布。然而,事實是:公司只在內部的表彰大會上,而未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對外披露。

    (二)上市公司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披露偏差幅度較大

    深圳長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021,以下簡稱“長城開發”)在2010年4月30日對外披露第一季度的業績預增公告,預計凈利潤比上年同期增長50%~100%;2010年7月14日上半年業績預增修正公告,將凈利潤的增長幅度修正為190%~240%;2010年8月31日的半年度報告中凈利潤的增幅為75.85%,顯而易見,與7月14日修正公告中的比例偏差很大,這樣在修正公告對外披露之后會對投資者造成一定的影響。

    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167,以下簡稱“東方鋯業”)于2013年2月對外披露2012年年度業績快報,預計凈利潤為0.40億元(其中凈利潤為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013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業績快報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凈利潤為0.09億元;2013年4月24日,公司的2012年年度報告與當年業績快報相比,金額相差約0.31億元,下降幅度高達344%。

    (三)上市公司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披露未得到相關部門的有效審核和監管

    吉林光華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546,以下簡稱“光華控股”)的業績預告具體表現為:2007年4月11日,光華控股第一季度業績預告虧損270萬元;7月3日,上半年業績預告虧損570萬元;10月18日,第三季度業績預告虧損930萬元;然而全年業績預告(2008年2月4日公布)和年度報告(2008年2月20日公布)中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 052.52萬元。

    2008年,其業績預告出現“變臉”現象,一開始預告將發生巨額虧損后又修正公告將扭虧為盈,具體表現為:2008年10月23日業績預告,估計本年度將損失約2 000萬元;經初步測算,12月的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估計盈利300萬元;2009年3月新的業績修正公告再次修正為將損失約2 000萬元。另外,其業績預虧的公告嚴重滯后,根據深交所的規定,公司業績虧損的預告時間最晚不得遲于次年1月底,但到次年3月10日才公告業績修正的預虧數。

    該上市公司在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方面連續兩年都出現業績預告偏差幅度較大的問題,從這個角度來分析,折射出相關部門的審核和監管力度及其有效性較差,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主觀能動性較弱

    1.管理者認識不到位

    主要表現在:

    (1)披露這種信息會帶來經營成本的增加,包括信息的搜集等。

    (2)被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上市公司商業秘密的外露(龔亮,2010)。

    2.訴訟風險增大

    企業所處的經營環境隨時都在變化,當預測性財務信息發生變化時,投資者據此作出的投資決策可能會遭受損失風險,因此企業不太愿意提供及時、完整、準確的預測性財務信息,公司內部與信息使用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為此,企業的管理者有可能利用其掌握更多內部信息的優勢實施一些虛假行為,進而可能大大增加投資者集體企業的風險(賈長來,2005)。

    (二)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不高

    1.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缺陷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有一定的規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個別文件中比較模糊地談及有關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問題,難以起到規范的作用。

    2.會計制度不完善

    在《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盈利預測審核》的財務制度中,僅僅規定了對盈利預測的審計指引,而對整個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計指引還不夠全面。

    3.預測假設和預測基準不合理

    (1)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預測假設的合理性由于受到不確定的客觀環境影響而難以得到保證,進而導致預測性財務信息質量的下降。

    (2)合理確定預測基準要把握和顧及到三個方面:一要考慮公司歷史財務數據信息;二要掌握公司當前的生產銷售狀況;三要對公司未來經營作出合理估計。公司在進行預測前的信息資料收集工作時不能保證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使預測基準難以得到保障,進而會嚴重影響預測性財務信息質量。

    (三)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處罰和監管力度不夠

    1.民事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目前,行政處罰是解決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方式,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對違規者沒有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被稱作證券民事賠償“開閘”信號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予以受理。緊接著,2003年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此法律依據和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強,為廣大受虛假陳述之累的投資者提供了訴訟之便,但這些政策也非盡善盡美,仍有一些缺憾:對提訟預設條件,一定程度上會限制公民、法人的訴訟權,進而投資者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對共同訴訟的規定仍顯單薄,沒有實質性進步,且對共同訴訟中的集團訴訟并沒有規定;損失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且單一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依然是在所難免的,可見,民事責任追究制度有待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2.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作用不明顯

    主要為單個客戶服務(主要是財務服務)是目前我國中介服務機構所處的階段。加之注冊會計師整個行業發展良莠不齊,對注冊會計師審核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沒有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導致注冊會計師在履行審核職能時未按照其專業勝任能力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楊菊萍,2011)。

    三、完善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優化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制度環境

    1.完善民事責任制度

    (1)明確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構成重大虛假陳述的衡量標準。信息的真實性應以披露時的預測假設、預測基礎和預測目的是否真實為標準;預測性信息具有特殊性,其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應區分披露時和披露后,不能僅僅以對股票價格的影響或者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為標準。

    (2)確立責任主體、責任類型和歸責原則。由于不同的主體在披露虛假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時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因此其所承擔的責任類型和歸責原則也要有所差異。在明確了責任主體、責任類型和歸責原則之后就做到了有章可循,一旦出現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虛假行為就要嚴格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可空講制度,而不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完善免責制度

    (1)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信息披露人在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時,包含充分性、針對性和顯著性的風險提示性語言,并且必須滿足包含有用的預測性信息,針對某項具體的預測作出醒目的警示(楊郊紅,2005)。

    (2)信息披露人負有及時更新的義務。信息披露人必須根據隨時變化的客觀情形及時更新公布該情形,這樣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健,防止信息披露人不恰當使用免責制度。

    3.集中、明確地規定證券法中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

    (1)區分不同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所適用的原則。公司的業績預告和發展規劃等適用強制披露的原則;涉及商業秘密的預測性信息適用自愿披露原則。

    (2)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的規范要求,防止其進行選擇性披露。同時全面細致地規定我國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披露主體、披露原則、時間跨度、生成方式、格式要求和審核要求等。

    (二)改善企業內部預測性財務信息的質量

    1.建立健全企業完整的預算體系。企業應當按期編制各種預算,建立專門的預算委員會,制定一套完善的預算制度,以便生成相對準確的預測性財務信息。

    2.努力把握企業與使用者兩者之間的均衡。企業可以對外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是有限的,因很多關乎企業商業秘密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是不宜披露的,而信息需求者對企業預測性財務信息的要求是沒有限度的,因此本著成本效益的原則,在編制企業預測性財務信息時,需要尋求信息供求之間的“均衡點”。

    3.提高信息供給者的業務素質。對信息供給者的綜合業務能力提出較高要求是因為預測性財務信息具有很大的變動性,涉及面比較寬泛,因此,必須由企業中優秀的人員持嚴謹認真的態度來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并經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審核批準,必要時可以聘請素質較高、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咨詢人員來代編。

    (三)加強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管

    1.規范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建立并不斷完善對事務所的業務檢查制度,組織與領導同業互查工作,逐步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在此基礎上,對違法違規的注冊會計師要給予嚴肅的懲戒,目的是要規范注冊會計師的行為,充分發揮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審核監管作用,提高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2.建立獎勵機制,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除了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外,還應重視舉報者的舉報行為,若經過調查核實確有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情況,對其給予一定的獎勵是必要的。這樣以獎勵方式形成的有效社會監督網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上升的勢頭。

    (四)提高投資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預測性財務信息始終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但其具有不確定性,所以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時,應該做到本著謹慎態度對待公司所披露的預測報告,通過學習基本的投資理財知識、關注證券市場整體走勢、咨詢專業投資理財機構、綜合分析所獲得的相關信息等來提高自身投資決策能力,并增強運用法律維權的意識,以便進一步減少投資風險,取得更大投資回報。

    【參考文獻】

    [1] 楊郊紅.美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變遷及啟示[J].證券市場導報,2005(4):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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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關鍵詞】財務公司;資金管理;解決措施

    世界上最早成立財務公司是在1716年的法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歷史,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在國際經濟化與激烈金融競爭的形勢下,財務公司的產生實現了產融相結合的功能,是一類為企業集團中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資金管理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在財務公司中更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財務公司才剛剛發展起來,加之受到許多環境的影響,目前我國財務公司的資金管理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不足,本文對資金管理做出概述,繼而分析我國財務公司資金管理的現狀,指出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提出有效的解決措施。

    一、資金管理概述

    1、資金管理的內涵

    對于資金管理的理解目前有兩種,一種是指在固定一段時間內對可活動資金等資源進行的調度,另一種則是指把所有可用的金融資源分配到各種資產中去,控制風險以獲得穩定而長期的收益。那么資金管理在財務公司中,不但包括對自身所有資金的管理與運作,同時更多的是將集團整體資源統一進行運作與管理,是一種具有戰略性意義的資金管理活動。

    2、資金管理的功能

    首先,資金是一個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資金管理可以說是對企業能夠正常運營的保障,財務公司作為一個主營資本的組織,所經營的資本規模通常較大,所以更加離不開資金的支持,而且對資金的管理要求也更高一些,在財務公司中,資金管理對公司的運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再者,財務公司通過資金管理使企業管理向集約化轉變,降低了集團公司的整體財務費用,進而提高了集團內部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集團公司資產的統一管理,財務公司的成立就是為了集團服務的,通過一體化的管理將集團內部資源轉化為各種市場價值,充分發揮自身的金融職能來對集團資金進行管理、配置與融通,既保證了企業集團在進行日常生產經營中的資金需要,又能滿足企業集團長期擴張與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財務公司資金管理現狀

    目前國內的財務公司大多是由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出資成立的,為企業集團的管理方面服務,并由銀監會對其業務方面進行監督,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進行核算、納稅與自負盈虧,同時也因其身份的特殊,使得其在對企業集團資金的集中管理方面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有效的將集團成員單位的資金集合起來,促進資金的快速循環,從而大大降低了集團公司整體的財務費用。但是由于我國財務公司發展的時間還很短,因此,在許多集團企業的財務公司中對資金管理的意識還較為淺薄,同時要對集團中的小單位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難度較大,有的財務公司對自身的定位不明確,只是簡單的作為集團企業內部的一個資金運轉機構,因此,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建設力度不夠,導致獲取的信息數據缺乏可靠性與及時性,另外,財務公司由于成立時間較短,一般進行融資的渠道較為單一,創新以及進一步拓展業務的能力更是有限,這些都嚴重的影響到我國財務公司的資金管理工作。

    三、我國財務公司資金管理中面臨的問題

    1、資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現代許多財務公司都認識到了資金的重要性,但是部分管理者缺乏對資金時間價值觀念與現金流量觀的正確認識,不能充分利用財務分析方法進而制定較為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在資金的運作上缺少科學性,這樣很容易使財務公司陷入負債經營的惡性循環中,甚至可能直接導致財務公司的破產。另一方面,部分財務公司在事前缺乏一定的控制力度,又缺少對事中的嚴格監督與控制制度,因此,導致事后控制只能是表面的一種形式,財務公司缺乏相關可行的資金管理制度是造成管理失控局面的一個主要原因,公司內部成員不能按照一定的規章制度,胡亂借款、擔保并進行投資等操作,使財務方面出現較為混亂的現象。而且很多財務公司還缺乏關于內部信息的反饋制度,導致在發生沉淀資金時無法及時進行有效的處理,在如此多變的經濟市場環境下,缺乏一定的應變能力,直接影響到財務公司的正常運營。

    2、對資金的運用上存在缺陷

    國內有許多財務公司在使用資金的過程中,由于集團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多層次化對資金的分散占用與集中管理存在著十分突出的矛盾,因次致使公司對資金的使用效率較低。再有,一些財務公司以各個部門為名頭進行多次開戶,將使公司對資金的控制產生缺失,發生嚴重的沉淀現象,同時,又可能為一些急需要籌集的小額資金而困擾,導致公司總體資金余缺調劑能力較差,銀行貸款余額又長期居高不下,使集團財務費用只增不減。還有,財務公司表面上是獨立法人機構,但是其實質上是依存于企業集團。所以財務公司不能像其他金融機構一樣向公眾吸收存款,只能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導致在資金運用上極度依賴于集團企業,來源渠道過于單一,從而財務公司在資金對沖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偏低。

    3、資金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在當今信息化不斷飛速發展進步的時代,財務公司對相關信息掌握的多少將直接影響到其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但是,目前國內有許多財務公司資金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公司中還存在著財務信息不夠透明與對稱的現象,資金,物與信息也不能夠很好地結合,資金管理的信息與各業務流程不能夠較好的貫穿統一和有效的結合,信息的及時性和真實性也有待提高。因此,降低了資金運用的效率并且導致財務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很難獲取可靠的財務信息,因而作出一些不夠科學、正確的決策,嚴重影響到財務公司的重大決策,同時更對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管理與社會的監督效果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

    四、我國財務公司資金管理的解決措施

    1、完善資金管理制度

    要做好財務公司資金的集中管理,就一定要建立起健全的預算制度,以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有序的進行下去,同時促進財務公司更好的行使其監督、控制與審計及考核等職能,因此,財務公司必須建立并健全一個能夠進行全面預算的管理機制,并在實際生產經營的各項環節中加以實施,將整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資金收支全部歸入到嚴格的管理程序之中,做到精打細算與科學化理財。與此同時,要保證資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還應強化財務的監管力度,當前,在一些國有企業中還存在著單一結構的所有權形式,所有者缺位,治理結構不夠完善,以及內控與監督力度不足等問題,這時,應當制定出一種由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機制,從而保證企業資金管理的真實性,結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實際性況與特點,實施多樣化的會計委派制,加強對資金運轉全過程的及時監督。另外,內部審計作為財務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對監控機制與預算實效起到一個保障的作用,所以,財務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起內部預算審計的相關監督機構,并配備各職位專業人員,以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加強事前監管,圍繞財務公司的主要目標與預算情況,進行對資金的配置,對資金運轉的全過程實行有效的跟蹤與監控,定期核實與檢查,以便能夠及時發現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并給予有效的處理措施。

    2、提高資金運用的科學性

    財務公司的成立,改變了原來將貨幣資金進行分散管理,要對企業集團資金進行集中管理,必須撤銷企業所屬各單位及子單位原來在外部銀行的開戶,由財務中心統一在銀行進行開戶,并分設收入與支出賬戶,以便財務中心能夠及時并全面、準確的掌握集團內各單位的資金收支動態,進而合理調劑企業內的閑散資金,加快集團資金的循環運轉,促進集團由上到下的資金集中管理體系與監控信息網絡的形成,完善財務公司的內控體系,真正建立起財務公司符合當前市場環境的資金管理體制,以實現財務公司最初建立的目的。

    3、提高資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財務公司必須掌握集團內的各類信息,以財務管理信息為中心,在當代電子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的時代,財務公司要充分運用好計算機網絡技術與統一的財務管理軟件,提高資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以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與監督控制。軟件的使用不僅是軟件的使用,更是一種科學管理理念以及方法、技術的運用,通過不斷吸取國際上財務公司的成功經驗,最終實現資金、物與信息的集成管理。目前國內許多財務公司獲取財務資金活動信息方面存在著時效性差,而且所獲得的信息也存在著質量問題,通過利用現代化電子網絡手段與統一化的財務管理軟件,可以輕松的實現原來復雜甚至難以做到的一些基礎性管理工作,使財務信息更加透明化,運用計算機的固化程序更減少了許多人為因素,改變財務信息不及時、不對稱與滯后等問題。財務管理可以理解為財務與業務一體化的實現,即通過對統一的財務管理軟件的使用來達到使財務中資金管理的信息與業務流程的一體化,再結合財務公司自身的實際情況,引進并進一步開發使用國際上先進的財務公司資源計劃,從而實現生產與經營整個過程信息的集成與共享,以保證資金管理工作的規范、有效性。

    總而言之,財務公司的成立更便于集團企業對貨幣資金的統一管理,通過有效的資金管理以實現資金最優化的籌集、配置與運轉,有效的解決了集團在擴張規模時出現的資金不足等問題,但是由于國內財務公司出現的時間還比較短,其資金管理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結合各集團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完善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有效運用資金,了解并掌握好資金管理的各類信息,以充分發揮出財務公司在集團企業中的重要職能。

    作者:潘玲玲 單位:綏化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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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杜勝利,王宏淼.財務公司———企業金融功能于內部金融服務體系之構建[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第9篇:財務公司的制度范文

    在金融市場化改革逐步深化的當下,新金融呈現出旺盛的創新動力和極強的發展活力,非銀行金融機構迅速發展壯大。在企業集團化、產融結合化、融資多元化等趨勢不斷推進下,信托、消費金融以及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相當迅猛,其中財務公司融合了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在推動企業集團的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也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影響。相對于歐美發達國家來說,國內集團財務公司起步較晚,而且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如風險管控能力不強、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充分發揮作用、金融服務功能單一、外部資金來源有限、內部資金效率低下、整體發展不平衡、金融創新能力有待增強等問題。研究結果顯示,不同國家的資本市場廣度和深度、股息政策和外部融資約束等會顯著影響上市公司的所有權集中度和風險控制能力,而產生這些差異的主要因素是公司管理層和控股股東能否有效保護所有投資者的利益。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執法有效性存在顯著差異,但評價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控制差異能夠讓市場和政府明顯的看到公司治理現狀,也可以讓投資者清楚了解到企業集團的資金運作效率,避免投資者陷入投資陷阱,使社會資本逐步流向高效率的企業或企業集團。

    二、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控制與投資者保護研究現狀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非金融機構,對于多個企業聯合成集團公司其能夠強化集團財務管理,提升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在資本運作上進行資金的統一協調,分析和把握投資機會,建立良好的融資關系。將企業集團架構與以及財務公司的關系用圖表示為圖1所示。

    當前針對集團財務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風險控制和風險預警等方面。嚴李浩(2011)在集團財務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研究中指出,集團財務公司是產業和資本管理結合的產物,外部約束相對較弱是其重要特點,因此需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升財務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均具有現實意義。廖家生(2011)在針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研究中認為,集團企業以掌控多種復雜的資源為基礎,與單一企業相比較,財務公司需要從企業的整體角度出發,梳理企業的戰略結構與管理能力的相互依賴關系。資金集中后雖然對企業集團一體化管理和集成化運作起到了助力作用,但在風險控制方面,廖家生認為財務公司掌控著企業集團的資金走向,在企業管理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整個企業總體的金融機構,資金集中到財務公司也意味著也聚集了更多風險,所以相應的需要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和對資金的監管力度,相應的問題也隨之而來。考慮到財務公司掌控資金具有集中性,所以企業集團公司需要開拓財務公司資金來源的平臺,使之具有更暢通的流動性。在操作層面,國內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需要不斷對業務進行梳理和發展創新,根據集團企業和分公司的種種需求來施行差異性地策略,進一步地完善監管制度。根據當前情況來看,國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從整體水平來看,發展規模及進程失衡;從投資來看,呈現越來越趨于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從資金流動方面來看,主要為集團內部流入;從操作方面來看,財務公司的業務主要還停留在存貸和結算業務上。種種問題使得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發展普遍受到制約,因而引起更深層面的問題,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在政策制定上與監管政策沒有銜接,集團公司資金受到政策影響因而發展遇到阻礙,資金來源受限引起的管理問題,業務單一、經營范圍受限等。袁琳和張宏亮(2011)通過詳細調查10家集團公司結構式,分析了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管理問題,將風險控制與董事會治理關聯考慮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風險控制和監管問題。由于董事會治理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中的執行力問題,會使其承擔的資金風險管理責任和功能弱化,所以結算中心對財務公司風險控制機制相對于治理結構來說并不健全,但責任指向性和功能性更強。對比幾種情況后,研究發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董事會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地優化,來盡可能地健全該機制,實現對風險控制的監管能力、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執行能力,同時避免由于結構較復雜而帶來冗繁的流程,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的同時也需要完備的機構設置,增強整個管理流程的執行能力。尚不能將風險管理嵌入流程,董事會在風險管理中的履職及效果情況堪憂,同時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滿足風險管理的要求。

    針對投資者保護的研究局限于伴隨股權集中度、會計信息質量、資金持有等而來的一系列問題,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的研究中,甚少有考慮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控制的相關探討。以往國內外大量研究發現投資者保護程度同股權集中度呈負相關關系,但他們都無法避免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對研究結果的影響。而本文利用我國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控制權轉移事件作為研究樣本,克服了內生性問題,并對投資者保護程度與股權集中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再檢驗。實證結果與LLSV(1998)截然相反。筆者認為,這一結果與之前理論并不矛盾,在我國特殊制度背景下,投資者保護和股權集中度也可能會存在正向的相關關系。研究結果意味著提高投資者保護程度、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是提升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確保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有力保障。

    整體上學術界普遍認為投資者保護制度能夠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企業集團的投資沖動、降低財務公司風險,但沒有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兩者之間的關系,因此本次研究以十家大型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深入探索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控制與投資者保護的關系。

    三、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控制與投資者保護關系建模

    (一)投資者保護變量 根據以往國內外與投資者保護相關的研究可以發現,投資者保護亟需改善,而金融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地待完善,信息不對稱、投資回報機制不健全、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等問題與投資者保護息息相關。考慮到上述問題,本次研究主要從信息披露質量、股權結構和市場化指數三個方面來研究投資者保護同企業集團管理方面的關聯及其地區性差異。

    信息披露質量(MQ)的水平高低為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博弈結果,作為信息的“提供者”,上市企業集團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高低不僅關系到短期內自身市場形象的好壞和企業信譽資本的長期積累,還會對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可能造成多米諾骨牌的連帶效應、影響市場秩序。因為信息不對稱極對投資者造成損失,所以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報和臨時公告等信息披露質量不但可以左右投資者的決策和收益,還能呈現投資者保護情況。

    市場化指數(MI)也是體現投資者保護情況的主要參考內容,MI能夠清晰地呈現投資者保護和市場化程度以及相應地區的規章制度間的關聯程度。本文以樊綱、王小魯編制的市場化指數反映當地的投資者保護情況。

    股權結構(OS)通過也是展現投資者保護的重要信息。由于目前國內市場化處于完善階段,OS能夠體現企業股權的集中度和股權制衡程度。本文用OC來表示股權集中度,用OB來代表股權的制衡杜,來探討外部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強弱程度與股權集中程度和股權制衡程度的關系。

    (二)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 財務公司作為企業內部平臺提供資金管理,拓展財務管理而設立資金結算,投融資、投行咨詢,投資理財為一體內部金融服務平臺。財務公司能夠把資源集中在一起,相應配置時間空間也更大,但風險也相應越大,風險主要有信息風險、融資風險、政策風險、過度投資風險、存款準備風險等幾種。本次研究主要考察企業集團資金風險與投資者保護的關系,因此選取融資風險、過度投資風險、存款準備風險等方面的指標作為研究指標,具體包括資產負債率(ALR)、庫存現金率(TCR)、信貸額度變化率(CR)、投資率(IR)等作為研究指標。

    (三)基于貝葉斯統計理論建模 貝葉斯統計理論是由英國學者T.貝葉斯提出,并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已經成為貝葉斯學派的重要分支。根據貝葉斯統計理論,關于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的任何統計推斷過程,必然存在一個結果構成樣本,當風險產生時必然會存在結果構成樣本中的一個或多個。本次研究引入融資風險、過度投資風險、存款準備風險等建立結果構成樣本。假設參數?鄣為判斷變量,當企業集團風險失控時?鄣=1,當企業集團風險可控時?鄣=0。由此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風險FR的分布就取決于?鄣的大小,進而可以借助于FR的分布判斷?鄣是否為0,即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是否可控。

    假設p作為風險失控?鄣=1的先驗概率,則p代表了風險問題的先驗分布,且可解釋為風險FR的發生概率。根據樣本FR的分布和?鄣,可以得到FR=fr的條件的?鄣的條件分布?仔(?鄣|fr)。由p(?鄣=1)和?仔(?鄣|fr)綜合得到集團財務公司的風險發生概率。

    對于投資者保護而言,建立使投資者保護程度最大的目標函數,具體如下:

    即投資者保護應當是企業集團較長一段時間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指數應當最大化,而約束條件就應當是信息披露質量最優化、股權結構最優化和市場化程度最高。建立集團財務風險控制和投資者保護變量的衡量模型后,就應當考察兩者之間的關系,具體公式如下:

    通過以上模型,可以得到在一定時期內集團財務風險控制和投資者保護變量的關系,進一步驗證不同宏觀經濟環境下的風險控制和投資者保護間的相互作用。

    四、研究結論

    本次研究以十家大型上市集團公司財務公司的相關數據為來源,將根據數據進行相應的計算來得出風險概率,通過這十家大型上市公司的數據可先計算得到風險曲線,如圖2所示。

    圖2 財務集團公司的風險曲線

    由圖2可以看出,參數?鄣的條件分布曲線和結構構成樣本發生概率曲線之間村存在一個交點,即可以由?鄣的分布確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風險FR的分布,驗證了本次研究估計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發生概率計算方法的可行性。根據關系模型計算出的研究結果如表1所示。

    由表1的結果可以看出,α2和α4回歸結果在5%的置信區間內可信,并且回歸系數相對較大,說明企業過度投資風險和資金鏈風險對投資者保護的影響最為明顯。α3的回歸結果雖然相對較小,但是負數結果表明融資風險會提高投資者保護程度。企業集團應當從健康穩定長遠發展的視角處理投資沖動和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系,監管部門也應當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

    從研究結果可以看出,我國大型企業集團目前缺少財務公司的金融創新經驗,不具有良好控制風險的能力,因此集團財務公司應當從以下方面改善風險管理:

    第一,完善風險管理體系至關重要。企業集團公司與財務公司關系緊密,財務公司的流動性危機會波及整個企業集團的實體經濟,流動性管理必須適度,過高的流動性會使財務公司因為持有太多的短期資產而喪失盈利機會,甚至出現虧損,過低的流動性則會使財務公司面臨信用危機,甚至導致清算破產或被迫重組。

    第二,財務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構建。財務公司目前內部控制體系多數空有制度保證,卻無現實行為控制約束。監控風險監管指標,防范流動性風險。財務公司使用監測預警指標體系作為日常監測重要手段,每月對資本充足性、流動性進行測算預警,對流動性比例實時測算。

    第三,財務公司應提高投資者保護意識。財務公司是為了支持現代企業集團國際化、集約化、信息化戰略發展而構建集聚資源,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風險管控風險管理平臺,作為集團內部的金融機構,財務公司資金來源渠道較窄,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大多主業比較集中,受行業波動的影響較大。所以財務公司需要積極接受外部監管,避免出現利益輸送管道,導致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出現。

    第四,銀監會金融監管以及企業集團管理層應當以出資人監管作為監管思路和政策導向。近年來陸續出臺的風險管理多項規章,有助于監管,但目前處于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三至五年內多數財務公司所屬集團經營業績預計將出現下滑,可能導致存款減少同時貸款增加的情況,對于作為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平臺的財務公司,必將形成巨大的流動性沖擊。所以明確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監管體系刻不容緩。

    本次研究針對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管控能力不強、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和投資者保護意識不強等問題,構建了一種基于貝葉斯統計理論的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控制與投資者保護關系模型,以融資風險、過度投資風險、存款準備風險等建立結果構成樣本,以信息披露質量、股權結構和市場化指數作為衡量企業集團投資者保護程度的變量,研究集團財務公司風險控制和投資者保護的關系。結果現實企業過度投資風險和資金鏈風險對投資者保護的影響最為明顯,融資風險會提高投資者保護程度。企業集團應當從健康穩定長遠發展的視角處理投資沖動和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系,提高公司智力能力,而監管部門也應當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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