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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震 自然災害 法律問題 防災救災
2013年4月20日8時02分,四川雅安市蘆山縣發生了7.0級地震,這次地震造成的受災人口數量極大,波及范圍極廣,截至4月24日14時,地震遇難人數升至196人,失蹤21人,11470人受傷,累計造成231余萬人受災。從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再到雅安地震,地震一次次給我們的國家和人民帶來了沉重的打擊。本文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地震發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受災地區的同胞更好地重建家園。
地震災難后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
涉及房地產法律處理問題。雅安地震的災后重建過程中,“災后還房貸”問題成為雅安人民的關注焦點。地震發生后,災區人民不可避免地遇到是否還需要繼續支付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余款的問題。在地震災情發生較為嚴重的地方,廣大同胞的受災情況十分嚴重,他們的房屋大多數損毀十分嚴重,而且除了倒塌的房屋外,遭受了整體移位或結構性的破壞成為危房的房子也不在少數,從法律角度來講,由于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原因所造成的房屋滅失,是不能夠免除受災人的債務的,擔保物也就是房屋的滅失并不能夠影響到與銀行之間的債權關系,原因是相對于貸款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而言,用房屋與銀行簽訂的合同是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并不能夠影響到主合同的成立,所以受災同胞必須繼續繳納剩余的個人按揭住房貸款。
但是對于剛剛受災的群眾而言,地震所造成的巨大災害還未過去,災區同胞要考慮的更為迫切的問題還很多,所以,如何償還這筆余款,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們可以參照汶川地震后的相關政策。2008年5月,中央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下發《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嚴格要求災區各地各類貸款機構單位和個人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其中關于個人信用卡透支的情況,如果擔保人或持卡人在此次地震中下落不明乃至死亡的,而且沒有其它財產可以供歸還的應當及時核銷。這些政策的及時頒布和落實體現了國家對保護災區人民的意志,可以說在一定程度減輕了災區同胞的負擔。地震屬于法外空間,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對于在銀行的抵押的風險就不該只能由借款人一力承擔。我們可以考慮該風險由個人、銀行和國家共同來承擔。如果只是由個人來承擔,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是極其不合理的,畢竟他們也是受害者,已經蒙受了極大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從實際角度來看,即使銀行將他們告上法庭,法院也只會因為他們無法履行實際義務而使得法院的判決變成一紙空文。
如果受災人僅有的一套房屋,只是部分損壞,還可以修復或只是部分完好的話,他們是否可以參照中央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的政策從而免除其借款債務呢?筆者認為這種特殊情況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處理,規定中強調必須要保證強制執行債務時,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而且對于被執行人來說,他用來撫養其家庭成員的房屋僅僅可以用來查封,銀行和法院都沒有權利對其房屋進行抵債和拍賣。因此,我們可以推定,對于受災地區群眾只要滿足購房人因為地震災害造成巨大損失以至于影響到基本生活的實體要件,就應該參照中央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的政策部分或完全免除受災同胞的債務。
因地震所引發的關于建筑物質量合同侵權問題。盡管由地震多造成的建筑物的風險屬于法外空間和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并不等于所有因為地震而造成的房屋倒塌與損害都可以視為免責的范圍,是不是不可抗力,應該就其房屋的受損程度與地震強度及受災范圍的情況綜合考量。盡管地震是房屋倒塌和受損的主要原因,但是更為重要的是房屋的質量問題。所以依筆者來看,如果是由于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房屋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房屋倒塌,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災后遺產繼承問題的處理。雅安地震后造成了數量極大的傷亡,所以形成了極多的繼承關系,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在自然人死亡后繼承關系就正式開始,按照遺囑,相關繼承人可以開始繼承財產,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可以依照程序來繼承,但是由于地震所造成的傷亡巨大,并且由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有限,當出現一些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繼承人都沒有的情況,這個時侯就會出現沒有繼承人繼承的問題,筆者認為,在災害這個特殊時期,我們可以通過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來解決這個問題,并且在地震中也是受災民的親戚可以優先繼承。這樣可以解決有的遺產無人繼承而他的一些親屬極其需要救助卻無法真正得到財產的矛盾。
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兒的財產繼承權問題。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兒可能由于沒有法定監護人而導致他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損害,而且在他們確定了新的法定監督人或收養人后,政府應履行到監督職責,監督法定監督人和收養人是否真正利用好被監護人的財產,這種利用是否對被監護人有利,努力為災區的未成年人營造好一個有保障的生存環境。對于遺贈扶養協議在受災后標的物滅失的情況,按照法律的規定,扶養人是可以不再履行扶養義務的,但是本著遵循公序良俗和公平正義的原則,受遺贈人在災后還有能力撫養的話,不可以因為贈與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因為地震滅失而拒絕撫養孤寡老人,這個時候政府部門可以對繼續履行撫養義務的受贈與人進行一定的補償。
無主財產處理問題。地震災害后,會有相當一部分財產處于不確定與混亂狀態,如何處理以及認定這些財產,我國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這些財產的范圍既有實物類的房屋,現金及貴重金屬等,還包括相關金融機構的銀行存款,股票債權等。筆者認為,在處理這些物品時可以參照相關法律原則來處理。依照法律規定,因地震死亡的,由有繼承權的人取得該物品的繼承權,如果沒有繼承人的,收歸集體或是國家所有。對于拾得遺失物的處理不能按照無主物先占原則處理,應該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交還給失主或者是交給公安機關來處理。如果經公示后6個月內仍然沒有人領取就確定為無主物,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該物品收歸國家所有。
我國災后法律保障體系的建設與完善
保險制度的完善。到目前為止,因為地震造成的災害還沒有被納入財產保險的范圍,這實際上給因為地震而受災的人民帶來很大的問題,在受災后他們要一力承當所有的責任,以至于基本的生活都難以得到保障。如果地震也可以投保的話,那么地震災區的同胞就可以獲得一份保險金,生活也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障。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其操作起來十分困難,因為地震所造成的損失是十分巨大的,保險公司無力獨自承擔,因此需要政府積極引導,可以通過設立相應的地震基金給予保險公司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機制創新等方式積極尋找平衡點,將地震納入到財產保險的范圍中去。
逐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個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尤其是因為自然災害而引起的個人破產時,法院根據個人的申請或依照職權對到期不能清償自己債務的人進行破產處理,使個人能夠獲得新的生活,這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參照企業法人的破產制度,但是更多得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研,創新體制,這個制度對于遭受地震災害的人來說,意義重大。
構建我國綜合防災法律體系。我國在防災救災方面的立法多屬于單一立法模式,針對地震災害的《防震減災法》,針對水災的《防洪法》,針對火災的《消防法》等,這些法律提升了我們處理自然災害的水平,但是由于我國的各種防災救災法律發法規都具有不同的歷史背景而且是由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涉及的范圍雖然廣泛,但是缺乏整體性。各個關于防災救災法部門法之間缺乏互相協調性,它們都是針對具體的災害而定立的,具有自己獨特領域而且相互之間獨立,相互聯系也較少缺乏統一性,而且其中比較多的存在法律條文重復籠統的問題,規定也過于粗糙。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法,在防災救災中許多需要法律依據的地方無法可依。代替這些基本法律功能的往往是行政手段活政策,但這些畢竟不是長久之計,也不利于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而且它們的覆蓋面也是十分的狹窄。因此,筆者建議構建防災救災基本法。首先要制定防災救災基本法,一旦發生重大災害,我國政府就可以依據防災救災基本法來迅速做出決策,充分綜合性地利用各種資源,協調各個部門防災救災,把災害降到最低;其次,制定關于災害救助,恢復重建階段的法律法規;最后,完善目前各個單項的防災救災法,這也有利于我國構建防災救災的法律體系。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公證人:姓名: 身份證號:
現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書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
二、 轉讓價格 :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清楚。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 元,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妻子、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在乙方實際居住和使用該房屋時,不得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若在乙方實際占有和居住該房屋時,甲方的親屬主張上述權利的,上述權利歸乙方所有。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長期享有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因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辦理的情況下乙方仍然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權。
甲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甲方________于____年 月 日與茂港區坡心鎮人民政府簽訂的住房協議書原件轉交給乙方________,并承認乙方是合法擁有人,將該份住房協議書中住戶方權利完全過渡給乙方。
五、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協議書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等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書除協議條款和法律規定以外,若變更或解除協議內容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八、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抵押人(購房人):(甲方)
地 址:
電 話:
抵押權人(貸款人):(乙方)
地 址:
電 話:
甲、乙雙方依據我國《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后,同意按如下條款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確保借款合同( 年 字第 號)的履行,甲方自愿將所購商品房抵押,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全面充分了解該商品房具體情況后同意接受甲方所購商品房抵押。
第二條:本合同所對應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數額為(大寫) 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甲方已與 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房屋預告登記證明》。該商品房狀況如下:
房屋坐落:
項目名稱:
預售許可證:
第四條:本次商品房抵押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項下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已經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與管理,甲方應維護該商品房的安全與完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程序處分上述商品房并可要求提前清償上述借款。
1、甲方在債務履行期內連續 月或累計 月未能按約歸還借款的。
2、****
第七條:甲方在取得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后,須轉為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八條: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第九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十條:在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應當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到鄭州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房產的登記手續。
本抵押合同如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的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抵押的房地產,因自然損耗或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明顯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并恢復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甲方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損害而得到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二條:甲方轉讓抵押的房地產,應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讓人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十三條: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抵押合同。
第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五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商議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關鍵詞:小產權房;購買風險;負面影響
小產權房是相對于普通商品房而言的,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有村委會或鄉鎮政府頒發權屬證書的房產,“鄉產權”房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國土和房管部門也不會給購房合同備案。城市居民對僅持有有關鄉鎮頒發的“小產權證”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小產權”實際上就是沒產權。
十幾年來,小產權房的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危及農業安全、破壞農村和諧和損害農民利益等社會弊端逐漸暴露并日益嚴重。本文從小產權房產生的主要因素、經濟利益關系分析、購買風險、負面影響等方面對小產權房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對小產權房問題進行探討研究。
一、與小產權房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一)《憲法》
現行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土地管理法》
雖然《土地管理法》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轉讓問題沒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嚴格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立法精神,結合該法第43條和第63條的規定,可以明確地看出,《土地管理法》是禁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外轉讓的。
(三)《城鄉規劃法》
集體土地制度本應是自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規劃法》運轉的前提,也是其實施的基礎。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土地管理法》還沒有根據《憲法》原則建立集體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規體系,集體土地使用權也沒有根據《憲法》的原則進入市場流轉。本應與《城鄉規劃法》同期出臺的集體土地管理法規的延緩出臺,導致中國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宅基地、小產權房等問題獲得了巨大的灰色運轉空間。因此,《城鄉規劃法》實際上強行拉開了解決中國小產權房的序幕。
(四)《物權法》
《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所有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如果所開發的鄉產權房由農民自住,產權屬于集體中的農民,將受到物權法的保護,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這種交易本身不合法,購房人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而購房者的購房合同從法律角度來看,也屬于無效合同。雖然《物權法》頒布,保障私有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的權利,但不會保護不合法財產。
(五)《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就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該條確定了房地產開發的對象,即國有土地。
(六)《房屋登記辦法》
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房屋登記辦法》第82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钡?7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從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僅持有有關鄉鎮頒發的“小產權證”的房屋,在我國房地一體制度下,其房屋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二、小產權房的購買風險
(一)買房人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根據現有法律和《物權法》相關規定,通過國家正規渠道購買的房屋,經過房產管理部門權利登記后,買房人對所購房屋獲得所有權,在任何情況下第三人都不能對其進行侵害。但“小產權”或“鄉產權”房的買賣,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法在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權利登記,買房人在交付房款后并未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一旦發生相關當事人主張購買行為無效或者國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整頓時,買房人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無法對所購房屋擁有長期、穩定、可不受任何第三人侵犯的權利保障。例如,經過若干年后村委會成員發生變動,或村內土地需要調整,或因其他原因村委會主張購房行為無效,想收回所售房屋時,買房人則無法得到法律保障,只能通過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原價款,如果村委會在出售房屋時將房屋價款當作其他開發建設項目的資金,已無錢可還時,買房人事實上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二)買房人很難獲得法律救濟
正規的商品房開發和交易,買賣雙方需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其中對所售房屋質量問題及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等都會做出明確約定,如果日后出現爭議或糾紛可按照合同約定獲得救濟,而“小產權”或“鄉產權”房的買賣,因所簽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因此,即使在合同中對此類問題做出了約定,買房人也無法通過合同約定要求出售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對方拒不賠償的情況下,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三)三買房人無法獲得拆遷補償
征地或拆遷補償,按照法律規定,補償對象是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或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因“小產權”或“鄉產權”房買賣行為不合法,買房人既未得到所購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未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因征地或危房改造發生拆遷時,無法獲得拆遷補償款,所遭受的損失也只能由自己承擔。
(四)小產權房無法繼承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繼承的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小產權房因其買賣行為被法律嚴格禁止,買房人并未獲得房屋的合法權屬,因此并不屬于個人合法財產,不能發生《繼承法》上規定的繼承。即使繼承人暫時取得了房屋的占用、使用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隨時可能被輕易地剝奪。
(五)小產權房無法自由買賣
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必須是針對自己具有合法權屬、法律不禁止流通的物品進行,因“小產權”購房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且該類房屋的買賣為法律所禁止,因此不能自由買賣,即使已經進行的買賣行為也屬無效,應
相互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六)隨時面臨被拆除的風險
如果該類房屋是未經政府審批擅自開發建設的,則屬違章建筑,違章建筑違反法律規定,破壞城鎮合理規劃和布局,打亂了正常的用地計劃,剝奪了有限的土地資源,侵犯了公共利益,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或政府都不會容忍此類事件的發生,拆除或許只是時間問題。擔此風險,得不償失。
三、小產權房的負面影響
(一)對農民利益的侵害
建設小產權房,從短期看,農民得到了遠比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所得利益高的多的收益,但這實際上是一種飲鴆止渴的方式。農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權意味著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失去了土地升值所產生的收益。開發小產權房所產生的大量的土地收益都被村干部和開發商攫取了,小產權房實質上是房地產商和鄉鎮政府合謀榨取農民利益的結果。
(二)對國土資源的侵害
小產權房的大規模開發會對我國國土資源造成巨大侵害,導致關乎全國民生和國防安全的18億畝耕地不斷受到蠶食。小產權房是鄉鎮政府牽頭破壞農業資源的惡劣行為。集體土地需要實現收益最大化,農民需要發家致富
以減少城鄉貧富差距,但無序發展的小產權房絕對不是可取的做法。
(三)對房地產市場的侵害
目前的城市房地產市場是經過20多年發展形成的較為成熟的體系,有強力的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有一系列健全的法律法規,雖然隨著社會轉型逐漸暴露出很多不足,但是若沒有這些框架,問題將會嚴重到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導致全面的社會動蕩。小產權房實際上是游離于城市商品房市場之外的另一個住房市場,這個市場不受現有商品房法律體系的規制,存在著一系列的風險鏈,實際上就是房地產“黑市”。房地產市場確實需要改革,但那是在保留現有的穩定安全的市場及法律秩序下循序漸進的合理改革,市場及法律秩序具有連續性,那種全盤否定目前的既有秩序,不承認其內在合理性,主張徹底革新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四)對法制建設的破壞
小產權房已經在我國存在和發展了十幾年,其各個環節的參與者: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城市購房者從一開始就明知其違法性,希望法不責眾以便逃避處罰,獲取非法利益。他們在明知其產權不受法律保護,是有缺陷的情況下卻依然我行我素,是對法律的公然蔑視,其示范效應極其惡劣,如果其行為不受到嚴懲,
將極大地破壞法律的威懾力。
(五)對政府公信力的破壞
小產權房的主要推動和默許者是鄉鎮政府,其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得不到太多收益,因此牽頭搞小產權房開發,這集中暴露了鄉鎮政府與政府主管部門、上級政府之間的利益博弈,其出發點并不是為了農民的利益,這使人們看到了鄉鎮政府帶頭違法、的丑惡嘴臉。且如果中央政府不對小產權房的當事人嚴懲,則會造成“守法的人吃虧,違法的人贏利”的嚴重心理暗示,極大地破壞政府的公信力。
四、結束語
由于我國農業經濟的相對落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等多重因素的限制,從我國的農業安全、農村和諧和農民利益角度看,“小產權房”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必須盡快改革現行的城鄉二元土地政策,禁止小產權房建設,以防其影響進一步擴大,從而造成更大的社會利益損失。其次,將已有的“小產權房”進行有選擇的合法化,規范化管理,以避免和根除其自由發展出現的土地無序占用、國家土地收益流失、物業管理混亂、違規拆遷、鄉村干部從中漁利等諸多問題,將“小產權房”引入健康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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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繼承權 公證 若干問題 探析
[中圖分類號]D9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4)07-0012-01
房屋繼承權是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所取得的被繼承人房屋遺產的權利。這其中包括兩方面意義,第一,客觀方面,是指繼承尚未進行前,根據法律法規條款以及被繼承人遺囑而接受遺產的權利,也就是繼承人擁有的遺產繼承權;第二,主觀方面。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于被繼承人遺留下的房屋財產,繼承人實際上已經持有財產權利,也就是房屋財產已經歸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有權享受這部分繼承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主觀繼承權是與繼承人的主觀想法密切相關的,繼承人有權接受并利用這部分遺產,也有權選擇放棄繼承,等等,也就是說主觀繼承權具有現實意義,繼承權通常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開始的。
一、死亡證明問題
參照國家相關權威法律的規定:死亡證明指的是醫療部門、公安機構所出示的證明材料,注有具體死亡時間的戶口注銷證明,以及法院出示的死亡判決書,公證機構出示的死亡公證書。
也就是說只有醫療部門、公安機構、人民法院、公證部門這些權威認證部門有出示死亡證明的權力,其他機構或部門則不享有這份權利。
死亡證明辦理時常常會出現一些問題:一些死者年齡較大,父母已故;一些死者在居住地死亡,父母卻在老家早已去世;也有的死者是孤兒,無法明確已故父母的具體信息,到何處出具父母的死亡證明更是無從知曉,這其中就會出現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公證人都需要嚴肅面對并處理的問題。
要參照問題具體特點來有針對性地采取解決措施。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證明死者父母已故的問題。例如:如果死者年齡較大、其父母已故,則可以由死者所生活地區的公安機構出示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或者前往死者父母生前工作過的單位,調查其人事檔案,從中發現是否有其死亡的檔案記錄,對有價值的檔案材料進行復印再經檔案管理部門蓋上公章形成權威證明。
同時,也可以讓當事人提供死者已故父母的火化證等能夠證明死者父母已故的資料。
對于一些死者在居住地死亡,父母卻在老家早已去世方面的問題,則需要繼承人上交死亡父母的死亡公證書或證明來加以證實,同時也需公證員的審核通過,才能形成最終確認。
對于死者是孤兒,無法明確已故父母的具體信息,到何處出具父母的死亡證明更是無從知曉類似的特殊問題,則需要現存法定繼承人立下諾言:由于死者是孤兒,無法找到死者父母的任何信息,承諾如果出現死者父母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狀況,則應該讓一切當前的法定繼承人給予死者父母應得的份額,當公證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發揮時,則需要求助人民法院,依靠訴訟方法來解決問題。
二、財產權利憑證問題
參照國家相關權威法律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財產權屬憑證原件,且持有正當理由的,則需要提供能夠證明憑證的相關材料,這個證明應該由財產權屬憑證制發部門開出。一般來說,當事人需手持被繼承人的產權憑證,例如:土地證、銀行卡、汽車發票、房產證等就可以申請證明。
法律的上述規定是考慮到了實際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況,也就是說可能被繼承人貸款買房,但是還尚未完成還貸任務,沒得到房產證就忽然死亡的情況,對于這種問題必須采取科學的解決措施。
對于上述問題:當被繼承人尚未獲得房產證就忽然死亡的情況,繼承人應該依據被繼承人同售房企業簽署的《購房合同》,同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交款收據,也可以提交房產企業所提供的此房產的相關信息資料等來辦理證明,然而,在實際公證辦理操作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寫“上面《購房合同》條款下的權利”來代替“被繼承人的何類、何種遺產”,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其準確性與嚴密性,當這一房產處于抵押狀態時,公證部門應該為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此時可以劃分為兩類問題:
第一,債務人采取抵押的方法償債,為自己的債務設下抵押。
第二,債務人與抵押人相分離,抵押人不是為自己而是為別人債務設下抵押。
前一類問題則需要以房屋當前價值為標準,先來償還債務,余下的部分由繼承人來繼承,此時可以申辦繼承權公證。
后一類問題則需通知當事人根據抵押金額來償還抵押債務,再依照《擔保法》的相關條款: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實現抵押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此應該認定抵押債務追償后所形成的財產應該被抵押人所繼承,應該為抵押人申辦繼承權公證,通過這種方式,能夠有效確保公證的嚴肅性、準確性,有效控制由于問題處理不當,出現些許紕漏而引發的矛盾問題。
法律咨詢:
我父母已經去世,我母親當年是帶著我和我妹改嫁過來的,之后又生了一個弟弟一個妹妹,繼父新生的那個妹妹一直和他住一起,已經30年了。繼父有一公產伙單房2間(一大一?。?,繼父在臨去世前有錄像說是房子就給那兩個新生的孩子,我們想問問我們能告他們嗎?這房子是公產房,每月交房管站房費的那種,做承租人變更是不是得我們4個人都同意才行呢!如果他們想買產權,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能買嗎?
律師解答:
看房屋是否有產權,沒產權的,遺囑無效,需聯系產權單位做承租人變更。
有產權的,看錄像遺囑是否有效,有效的,按有效遺囑處理,無效的,由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承。繼承人可協商,不能協商的,一般平分,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能多分。需要你們同意才行。
相關法律知識: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独^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p>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一、公證的法律效力
按照《公證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證的法律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1.法定證據效力,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3.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證據效力是公證的最基本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則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證文書或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產生。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公證的法律依據
經公證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或作為不動產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認定為真實的、合法的。對登記機構而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能有效保證申請材料或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動產登記機構只需對公證書做形式審查即可,不僅縮小了審核范圍,也大大降低了相應的登記法律風險。所以,不動產登記中的公證當然地受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歡迎。
但是,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公證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按照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產繼承、房產贈與、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斗康禺a登記技術規程》規定,繼承文書、受遺贈文書、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委托書、父母之外其他人處分未成年人的房地產申請登記的,必須公證。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也有不動產登記需公證情形的相關規定,如《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北京市司法局關于私人房屋公證問題的聯合通知》、《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等。
三、不動產登記公證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公證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的公證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部分公證項目收費過高,公證書因內容不真實、不合法被撤銷等。依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但目前公證機構采用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即收取的公證費越多,公證機構及公證人員的收入就越高,這必然使得公證機構在執行收費標準時就高不就低。1998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大多數公證機構都是按受益額的2%收取公證費的。公證機構的工作內容,是審核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書面材料并走訪調查,確認的是當事人的相關權利,工作內容與不動產價值的高低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無論房子是30萬還是300萬,公證人員在為其出具公證書的過程中,付出的勞動是差不多的。這一點與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不動產登記工作類似,因而應該參照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收費標準,公證費也按件收取,而不是根據當事人受益額的多少按比例收取。按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在社會經濟環境發生巨變的情況下,目前公證的收費標準還是1998年的收費標準,這早已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生活,亟需制定新的收費標準。
在不動產登記中也會發現公證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某個公證書是由假冒的權利人簽字,或某個公證書內容違背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等,一旦據此進行不動產登記,就會造成嚴重后果。比如經公證的委托他人出讓不動產的委托書是由假冒的權利人簽字的,就會直接損害不動產權利人的權益。如果轉移登記之后不動產又被再次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很可能會導致原不動產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因而,公證機構出具錯誤的公證書會嚴重擾亂正常的不動產登記秩序,侵害不動產權利人權益,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四、如何有效發揮公證在不動產登記中的作用
第一,不動產登記引入公證程序是必要的。按照相關法規,基于不動產的建造、繼承、買賣、抵押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將相應的不動產權利如實、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鑒于不動產登記簿的公信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內容應當準確無誤,這必然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及作為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必要的調查。但《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有: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3.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機構不得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并沒有賦予不動產登記機構相應的調查取證權,相反,限制不動產登記機構超越既定的職責范圍。因此,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遇到較為復雜、可能會引發權屬爭議的登記申請,無法判斷當事人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或作為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只能由公證機構來審查,以此保障不動產登記簿的公信力。
第二,不動產登記中的公證范圍不能任意擴大。不動產登記引入公證程序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隨意要求當事人進行公證。對當事人而言,公證意味著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又多了一道手續。當事人要花費較多的精力,按照公證機構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且要花費較長的時間。而且,最讓當事人難以接受的是較高的公證費。所以,雖然公證程序有效避免了不動產權屬爭議,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當事人卻普遍不希望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引入公證程序。
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當事人負責,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的材料,除房屋權屬證明是必須要實質審查的,其余的申請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要求,需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因而,并非所有的不動產登記都需要公證。對于涉及或可能涉及不動產權利人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較為復雜、可能會引發權屬爭議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將相關申請材料或作為登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公證。例如,《物權法》規定了繼承從不動產權利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但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繼承人如何實現繼承權,因而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依據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進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公證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應予以列舉式規定,這樣才能在保障當事人不動產權利的同時,約束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
【法律授權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有限責任公司
受委托人:xxx 河北****律師事務所律師,****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人與江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委托陳**律師本案參與訴訟,權限為一般。
委托人:****有限責任公司
受委托人:
XX年x月xx日
【拓展閱讀:授權委托書相關知識】
q: 手寫的授權委托書是否有效?授權委托書是否必須做公證?人過來簽約時到底該如何操作?
a: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并不以經過公證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公民親筆書寫的授權委托書也是有效的,公證只是使授權委托書具有更高的真實性與可信性。結合二手房買賣業務,在遇到人簽約的情況下,經紀人應該如何進行風險防控呢?
1. 手寫委托書的風險防控
(1)核實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最好是能夠親眼見到被人親筆給人書寫委托書或在委托書上簽字;若前述條件不能達到,經紀人需當場與被人本人電話聯系,核實委托書是否真實,并錄音進行證據保全,同時要求人簽署《人關于權的承諾書》。
(2)要求人攜帶被人本人的各種證件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證、產權證等。
(3)核實授權委托書的權限,查明是否具有代簽相關法律文件、代收代付相關錢款等重要權限。
(4)即便人有代收錢款的權限的,建議最好不要代為收取超過五萬元的錢款,若條件允許,應將定金、房款等直接打入被人開戶的銀行賬號。
2. 公證委托書的風險防控
(1)向公證處核實公證委托書的真實性。
(2)要求人攜帶被人本人的各種證件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證、產權證等。
(3)查看公證委托書當中列明的人的權限,查明人是否可以代收房款,是否符合交易情況等。
[關鍵詞] 以房養老;老齡化問題;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094
[中圖分類號] F840.67;G924.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11- 0188- 03
1 引 言
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我國當前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個百分點,中國正邁入老齡化社會,據社科院權威,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國人口老齡化將呈現加速發展態勢,到2030年,中國65歲以上人口占比將超過日本,成為全球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到2050年,社會進入深度老齡化階段。然而,長期計劃生育政策導致大部分家庭為所謂的“四二一”結構,撫養系數太大,導致子女負擔太重,而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對生活品質的要求越來越高,但中國養老模式并不完善,主要依靠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為了緩解人口老齡化的巨大壓力,養老模式更應多元化,因此“以房養老”逐步浮現。
2 我國“以房養老”的概念及發展現狀
2.1 “以房養老”的概念
“以房養老”,全稱叫“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又叫“倒按揭”。簡而言之,就是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然后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其間老人仍然可以住在這里,仍然擁有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直至身故。而在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剩余金額返還給老人指定的繼承人。
2.2 我國“以房養老”的發展現狀
“以房養老”最早出現在荷蘭,成熟于美國,這種模式在西方國家已經日漸完善。在中國最早提出“以房養老”概念的是“中國房地產之父”孟曉蘇博士。2006年全國政協委員,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司長賴明,在兩會上提出《關于推行“以房養老”的建議》提案,引起熱議。2013年9月13日,由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第一次將“養老”與“房子”相結合,引發討論。2014年6月23日,中國保監會了《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試點實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兩年。2015年3月,經過保監會批準,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幸福房來寶”A款,首款保險版“以房養老”產品,這一年4月,北京的兩位老人簽下“幸福房來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投保單,標志著“以房養老”保險正式落地。2016年7月,保監會了《P于延長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期間并擴大試點范圍的通知》,將試點延長至2018年6月30日,并將試點范圍擴大至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的部分地級市。
相關數據顯示,此次試點,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四大試點城市僅有一家保險公司推出了相關產品,并且只有60戶投保。對于2億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來說,這只是九牛一毛,還有很大的空間可以發展。據了解,還是有很多老人前來咨詢,但因為傳統觀念的束縛,政府參與度不高,相關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和房地產市場不穩定等問題,而沒有參與進來,說明與“以房養老”相關的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3 推行“以房養老”中遇到的問題
3.1 傳統觀念的束縛
東亞文化一直保有“但留方寸地,留與子孫耕”的思想,受傳統觀念的束縛,父母覺得自己全部的財產應該留給子女,也怕將房子抵押后,而與兒女產生隔閡,而且大部分子女認為父母的房產留給自己是理所應當的,不支持父母參與“以房養老”。并且中國人把房子看得很重要,因為它不僅代表中國傳統觀念的家,還與戶籍制度息息相關,所以大部分人從年輕的時候就從銀行按揭貸款買房子,到中年或晚年好不容易辛辛苦苦還完貸款,還要把自己大半輩子還款來的房子拿來抵押,心理上是難以接受的。第一個推出“以房養老”的荷蘭,也是因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而愿意把房子留給下一代以及對房子的重視,導致此方案在荷蘭的不成功。所以要改變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并不是一件易事,這個道路是漫長而坎坷的。
3.2 法律制度和政策不完善
一個新項目想要被大多數人接受,需要有相關配套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以房養老”試點兩年多,一直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目前只有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一份部門規范性文件《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來規范市場,但法律效力較低,條例太籠統,對于相關行業沒有配套的法律政策支持,沒有具體規范雙方的權力與義務,沒有相應的監管部門以及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而我國在房屋產權的續期上還存在相關問題,《物權法》第14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睂Υ酥袊鞘蟹康禺a研究院院長謝逸楓則認為,房屋產權70年到期后,究竟是免費自動續期還是有償續期,有償續期的標準與補償費用計算及土地出讓金、稅費如何征收,目前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政策規定。這才是關鍵的問題,許多保險企業因此都心存顧慮,不敢投入進去,而國外房子產權私有化,保險企業因此不承擔手續費問題,投資風險更小一些,更容易實行。
3.3 政府的參與度不高
一個新項目的實行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廣,但“以房養老”的推行,缺乏政府的參與,缺乏公信力,而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公眾對它們信任程度不高,反之國外政府對于“以房養老”給予大力的支持,類似于2008年的金融危機,機構的損失是由美國政府來提供擔保;英國對貸款機構的借款人權利和貸款費用等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將對你進行處罰;新加坡政府更是直接引領“以房養老”。以上證明政府的支持會更容易推行,沒有政府的支持,老百姓因此會覺得沒有保障,機構會對未來產生的風險感到焦慮,政府應該切身介入,對于機構的風險和投保人的風險,給予財政上的大力支持,使雙方都積極參與進來。
3.4 房地產市場不穩定
中國房地產市場發展不成熟,房價波動風險較大,房價不穩定,所以雙方對于未來的房價的不確定而造成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對于保險企業來說,無法規避未來房價波動的風險,因此試點這兩年多,大部分保險企業都處于觀望狀態,不敢以身試險,而對于投保人來說,心里往往對于未來房價預期很高,不愿意輕易嘗試。房地產的交易又離不開房地產評估行業,但我國房地產評估行業屬于起步階段,存在評估制度的不完善,良莠不齊,造成市場有惡意競爭,使“以房養老”發展舉步維艱。
4 對策建議
4.1 加大宣傳力度,改變人們的固有觀念
由于傳統觀念根深蒂固,新事物就很難進入公眾的視野,所以推行“以房養老”不易。“以房養老”在美國的成功離不開政府的宣傳,我國可以借鑒美國設立專門宣傳的非營利機構,向老年人宣傳養老新產品,幫助國民突破傳統觀念的束縛;政府也可以通過大眾媒介,來引起輿論,提高國民對“以房養老”的理解;對老人宣傳要注意語言的通俗易懂,保險條款的簡潔明了,用一種更容易接受的方式,來轉變他們的觀念。
大部分人在年輕時通過按揭貸款來買房子,用家庭財產的一大部分來還貸款,到了中老年時終于把貸款還完,但家中的流動資金也不充足了,正所謂“有房富人,現金窮人”,應該引導老人合理運用占總資產大部分的房子,使固定資產轉化為流動資產,在不需要改變居住習慣的基礎上,提高老人生活水平,可以有一個更好的晚年生活,也需要對子女進行宣鰨消除她們認為父母的房子就一定留給兒女的觀念,提高年輕人自我奮斗意識。
4.2 建立和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2017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在答中外記者問時,針對“房屋產權70年到期后怎么辦”的提問,回應稱“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問題,國務院已經抓緊研究提出議案,可續期,不需申請,無前置條件,不影響交易”,表明了政府想要解決房屋產權問題的決心,這對想要參與“以房養老”的保險企業增添了信心。“以房養老”剛剛起步,涉及多方包括保險行業,金融行業及房地產評估行業等,需要建立相關法律以保障它的運營實施;政府應對“以房養老”的運行程序,投保人的申請條件,雙方的權利義務,機構的行業門檻進行法律規定;成立專門機構進行監督與管理,保障投保人權益;出臺稅收減免政策,降低企業所得稅,對投保人的養老金收益實行減免個人所得稅,這樣既可以減免機構的風險,又可以減少公眾的顧慮。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法制環境,加強政府監管,規范經營主體,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規范市場機制,避免產生不良競爭,為“以房養老”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讓公眾積極參與進來。
4.3 政府深入參與
“以房養老”參照其他國家經驗,起初應由政府介入,進行宣傳引導,心理上給予民眾支持,制定相關的政策支持,提高雙方的積極性。比如房子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的事件,政府應該提供擔保,降低保險企業的各種風險,政府還可以分擔評估房子的相關手續費,對保險企業實行稅收減免,財政貼息等相應的優惠政策,對相關的行業提供資金支持。政府可以聯合保險行業,金融行業和信托行業設計有中國特色的“以房養老”產品,來各司其職。
4.4 規范房地產市場
“以房養老”的顯著特點是長期性,為避免未來房價大漲或大跌,政府應通過土地、稅收和法律等方面來宏觀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波動,嚴格規劃房地產供給計劃,限制房地產投機行為,防止惡性炒房,從而穩定房價,減少雙方顧慮。其次要建立健全房地產評估行業相關法律,提高行業人員專業水平,加大對行業的市場監管力度,來增加群眾對行業的信任,為“以房養老”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5 結 語
一項制度的引進到發展成熟需要一個過程,不能一味照搬照抄,應結合本國國情,逐漸轉變成適合本國特色的制度。因為我國傳統觀念等多方面的限制,“以房養老”普遍發展的可能性不高,所以可以針對部分群體來培養,比如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失獨老人等,把他們作為重點發展的對象,對于 13億的人口大國來說,必須發展多元化的養老模式,滿足不同人群的需要。一項制度的發展離不開國家和政府的支持,“以房養老”還需要不斷探索與實踐。
主要參考文獻
[1]肖岳.“以房養老”的前世今生[J].法人,2016(7):29-30.
[2]李宇嘉.“以房養老”:現狀、問題與路徑選擇[J].中國房地產,2016(25):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