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 金融監管改革框架 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聯儲
一、監管體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國的金融監管一向具有“危機指向”的歷史特征。從20 世紀初的貨幣危機、1929- 1939年的大蕭條、20世紀80年代的儲貸危機及至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場的競爭沖擊,在晚近百年來的歷史時空里,這些事件促成了為應對這些危機和市場變化而構建的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出一種“碎片式”的特征。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為熱議話題,由于次貸危機的逐步爆發并擴大,有四份比較鮮明的建議,分別來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個建議反映了當時美國監管體制的如下兩點缺陷:陳舊、嚴格、束縛:美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由于上世紀30年代建立并且無大幅修改的監管框架而束縛,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財務舞弊,頒布的為監管欺詐公司以及證劵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其監管環境和法律法規嚴格,而且讓人難以無法揣摩使美國市場公開發行股票(IPO)下降,美國資本市場競爭力遭受挑戰,外國對美國資本市場望而生畏。目標多元、易沖突的結構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縱向上表現為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雙重監管,在橫向上則體現為各專業機構的分業監管,是一種典型的“多邊監管”。FSR的“美國金融競爭力的藍圖”分析了產生一系列監管沖突、監管套利的原因,聯邦和州監管由于所處的地位不同,產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發生沖突,嚴重影響到了美國在與其他國家競爭時的實力,使其競爭力處于弱勢地位。美國在實行新資本協議比歐洲國家遲兩年時間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現代金融監管改革歷程。
二、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
為了增強監管的靈活性,放松過細的監管規則,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較為復雜、嚴格的《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該藍圖針對上述的兩個缺陷中,關于缺乏有效競爭缺陷,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風險。
在長達218頁的藍圖中,提出分別從短、中、長期提出目標改革:短期目標主要是針對次貸危機中美國住房抵押金融市場監管缺失,除了強化對金融監管系統的風險監測力度,還要注意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進行前面的保護,實現金融與市場的完美結合,提高美國金融市場在國際上市場的競爭地位,還賦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監管權力,對其他不從事銀行工作的機構進行實地監管,當信貿市場出現停頓貿易危機時,對于銀行開放的具有流動性業務的“貼現窗口”聯邦儲備銀行利用上調貼現率來規范了這一借款現象行為,保障了金融體系的流動性,最后為了實現高低押貸款過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強聯邦法律機構在進行房貸時運用法律的規范性力度,《改革藍圖》提出了預制這一現象的組織。在美國監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實現了美國金融管制體系的不重復性,加大了金融體系管制在市場上實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場競爭激烈,發展迅速,儲蓄章程(Thrift Charter)顯得十分陳舊,予以廢除,納入國民銀行章程,根據聯邦對存款的保護以及監督來對保險業制定規章。構建最為完整的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是一個比較長遠的奮斗歷程,這就需要增強美國在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地位,提升美國在金融界的地位,體現在設立的三個不同的監管當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場穩定監管部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審慎金融監管部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業行為監管部門),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領域中的市場監管較為嚴格,交易所獲的信息完全,商業之間的經營有條不紊,充分體現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對其的重視,G20峰會即將召開以及迎接金融危機沖擊、增強消費者和投資者信心。在藍圖的長期目標——即對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基礎上,出臺了《金融監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隨后3個月后出臺的奧巴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書”——《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這是自1932年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改革(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臺)奧巴馬政府在次貸危機中所提出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許多的不足,根據不同的機構所做出來的方針政策都不符合實際情況,所以顯得結構不完整。從監管機構的重新定義和職能分配來看FRR,我們不難發現這次改革有兩大核心內容,一方面是將美聯儲打造成一個“超級監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費者金融體系上建立安保機構,使其在監管機構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擁有能超越美國聯邦儲蓄的監管權力。FRR政策可總結出幾點監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國聯邦儲蓄的監控范圍,對所有可能構成金融危機的機構都要進行監管,甚至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也不能放過,增強其監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對投資者、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例如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在商業經營方面要求嚴格遵守行業行為標準,商業產品制作要做到安全,無欺騙,監管嚴懲非法金融機構;再者就是監管部門的建立,建立金融監管委員會實現部門與部門的相互協調來對銀行進行監管,再建立一個銀行專屬的監管機構,只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兩個部門相互依靠,相互互補,對美國如今的組織進行缺陷上的彌補;最后就是加強政府在金融危機上的使用權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機時可以獨自策劃危機處理方案,提高財政部門的決策地位,廢除舊體制在金融危機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政府對金融危機的干預能力,使政府能獨立決策,自主運用反危機政策工具,使財政部在反危機中擁有比美聯儲更高的決策地位。美國金融監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圖(如圖1)
從FRR中可以發現,美國監管體制改革雖然是以美聯儲為“中樞神經”,賦予美聯儲極大的權利,跨行業監管機構,但是始終是由奧巴馬政府財政部制衡,變成了一個整體的監管當局。很顯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會帶來很多不同意見的討論,儲蓄銀行是否應該授予美國聯邦過高的監管權力以及過分監管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都是其議論的對象。次貸危機的發生,部分原因歸結于銀行采用的低利潤制度,使美聯儲沒有實際經濟的支撐,造成房地產的破產,引發了全球的金融危機。美聯儲在監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職,現如今更加過度授權,央行的獨立性將會被剝奪,容易構成通貨膨脹,會對美聯儲的低通脹構成威脅。2010年6月《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草案通過,核心內容仍然是延續奧巴馬政府白皮書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金融業務,禁止商業銀行直接交易高風險產品,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過大,但是也對白皮書以及藍圖都協調了監管權限,例如:美聯儲的監管權限有所調整,加強了對美聯儲權力的監督和審計。另外美國金融監管機制也進行了改革:新設了四個金融監管機構;為表1所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其中包括對《銀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訂,授予美聯儲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統性風險者)權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規則、標準;建立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體系;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三、美國監管體系改革簡析
《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來說是一個契機,也是一個突破,說明了其機構的監管在進行一個很大的轉變,行為規則逐漸走向監管目標的導向,監管系統設置細到業務服務理念上,對監管體制進行一個全新的認識。在改革藍圖中美聯儲監管權力的合并是其最明顯的一個特點,使美聯儲具有跨業監管的權力,加強了美國政府重視對監管重疊改善的意識。
在我看來,金融監管改革一系列的計劃是三方博弈的結果,這三方分別來自奧巴馬政府、學界,私人機構和市場參與者,得到重大改變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聯儲方面:雖然說在監管方面美聯邦賦予的權利比較大,其監控范圍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但是美聯邦在消費者保護上所制定方針意味著其某些權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要及時對美聯邦出現的狀況提供資金,要經過財務部的同意,這樣美聯邦的獨立性將會被損害。對其監管權力擴大同時又緊縮,說明了在次貸危機后,人們對美聯儲喪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種程度上的依賴美聯儲的矛盾心情,美國的監管改革雖然僅經歷時間不長,但確有實效,在聯邦體制下,美國現行的監管體系雖錯綜復雜,但原存在于其結構中的缺陷——目標重疊以及嚴格束縛,都得到了改善。美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還需跟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變化繼續改進。
參考文獻:
[1]包明友.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路線解析[J].中國金融,2009
[2]陳斌彬.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述評——多邊監管抑或統一監管[J]法商研究,2010
[3]張岳.淺談金融危機對金融創新監管的啟示[J].中國學術期刊,2009
[4]全先銀,閆小娜.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09
[5]王松奇.矯正市場失靈、政府失靈與公共失靈——簡評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J].中國學術期刊,2009
[6]陳柳欽.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循序漸進[J].武漢金融,2010
[7]祁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歷程、內容、影響和借鑒[J].金融發展評論,2010
[8]畢吉耀.重塑美國金融監管體系[J].中國金融,2009
[9]劉喆.中美金融監管體制的對比分析[J]中國市場,2011
德國銀行體系的構成:德國的銀行按照從事的業務種類,分為全能銀行和專業銀行。由于德國實行混業經營政策,故全能銀行除可以從事典型的銀行業務,如存款、貸款、電子銀行業務等外,還可以經營有價證券、客戶理財以及保險等業務。
二、德國金融體系的變遷
1、19世紀中葉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德國綜合銀行制度的醞釀。14世紀至15世紀,歐洲很多國家開始大力發展貿易,經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不斷向外擴張,相對其他國家,德國的經濟一蹶不振。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德國金融業的發展非常緩慢。進入19世紀后,還出現了主要經營區域性業務的地方銀行。就金融行業來看,德國第一個外匯交易所在法蘭克福成立,而銀行業與產業資本逐漸融合在一起,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銀行逐漸支配了證券市場,實現了銀行交易所化。
2、二戰后德國金融體系加以重建,得到回復與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德國的經濟遭受了巨大的沖擊,經濟水平大大下滑,通貨膨脹率上升,失業率劇增,整個金融體系百廢待興,各個行業遭受了巨大的影響與沖擊。金融制度演進大幅度倒退,馬克狂貶、信用體系接近崩潰。1957年7月26日“聯邦銀行法”生效。銀行和企業都獲得了獨立的經濟地位和強大的經濟實力。雙方的經濟關系進一步密切。成為經濟運行的主要力量,金融制度演進步人“自主”階段,同時政府進一步完善其經濟政策體系。這些事實都標志著德國金融體系已經成熟。
3、現代的德國金融制度時至今日,德國金融制度仍然是一種以全能銀行體系為主導的制度。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德國中小銀行紛紛合并,大銀行日益國際化以增強自身實力。德國金融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長期以來一直堅持混業經營制度。
三、德國金融體系的優勢
1、混業制度一直是德國一直堅持的金融制度。從德國經驗看,混業經營和統一監管具有其明顯優勢,可以減少摩擦成本,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也可以減少多重監管制度對金融創新的阻礙,提高監管效率和金融競爭力。]
2、德國金融業有較強的監管力量。在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審計院以及其它機構各自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組成部分,其職責和定位都有相關的法律授權和明確的規定,有分工有合作,這既避免了職責交叉,減少了部門重疊帶來的資源浪費,又防止了因職責劃分不清晰所帶來的部門間相互扯皮,提高了效率。同時,德國金融業又有較強的外部監管力量,有來自于政府部門的監管,也有來自社會的監督。
3、德國中央銀行制度比較健全。
4、德國的商業銀行是全能型銀行。即其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綜合性的銀行業務,即商業銀行可以同時經營存貸款、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業務間的多樣化效應的好處。
四、德國金融制度演進對我國金融改革的啟示
20世紀中期,德國經濟得到了飛快的發展,金融體制與行業不斷完善健全,銀行與企業的金融聯系不斷密切,各個行業的經濟狀況了不斷改善,政府對整個經濟金融體制的監管不斷加強,通過分析研究德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從中汲取以下有益的借鑒:
1、完善金融體系的有關法律與政策法規。總結分析德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在整個德國金融體系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對經濟行情以及金融市場的監管是非常重要的。加強政府對金融行業的監管,一方面可以正確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監督金融市場的運作情況,防止不法事件的發生。在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也要注意各項政策措施的連貫性和嚴謹性,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形勢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為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的做出努力。
金融對整個國家的國民經濟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在如今這個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下,要想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適應國際金融形勢變化的需求,就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改革措施,結合自身國情,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不斷的改進、創新,來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一定要在對金融管理理論的理解基礎上,從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適應金融行業的形勢,對金融業務、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不斷革新,進一步來促進金融市場的完善,推動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最終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本文主要基于對金融相關理論知識的探討,結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進經驗,針對我國的具體國情以及金融市場的現狀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希望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1 金融監管體制理論
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金融監管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來使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保持一個安全、健康的發展狀態,是對金融活動的一種領導、組織、控制等。對于金融機構的管理可以說是從自由放任,到嚴格監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這樣一個發展歷程,而目前金融監管處于一個安全與效率并重的一個階段。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都進行著一定程度的金融監管,我國也在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著不斷的改革和創新,來盡可能克服金融監管自身的缺點,以達到逐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目的。
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體制主要指金融監管的職責以及權力分配的問題以及相應的組織制度,這一體制主要是解決由誰來進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的監管,并且明確以什么樣的監管方式來進行以及監管的效果由誰來負責的問題。金融監管體制主要涉及到監管的政策依據、監管機構的設置、監管權限的分配、監管的執行方式等問題。可以說金融監管體制是否能夠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響著金融監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場是否能夠有序發展的問題。金融監管體制的類型有很多種,依照監管層次進行劃分,主要有單線單頭體制、單線多頭體制以及雙線多頭體制三種,依照監管主體的權利范圍可以分為混業型金融監管體制、分業型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全混業型金融監管體制三種。
2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及評價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是以“一行三會”為主導的,制度體系的內容為:金融監管以及金融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為監管的具體實施、金融行業的運營過程提供了法律依據;金融行業內部形成的行業性的條文對行業也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對金融組織也是一種約束。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業的發展以及金融監管起著極大的作用,“三會”作為重要的金融行業監管機構也在履行自身職責,對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也在進行制定和修改,來有效監督金融活動,降低金融行業的風險。各級地方政府以及相關行政機關也在承擔著各自的金融監管職責。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評價。由政府主導的金融監管體制在相應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規的保障下,具備了強制的執行力,在具體監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分業監管體制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風險得到有效的防范,這種監管方式對降低金融風險具有很大的意義。實行多層多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促進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以及相互學習,不僅可以加大各個監管機構的力度,還避免了監管的壟斷。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著一定的優點,但也存在著一些難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各級金融監管機構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們之間缺乏一定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的職責還存在著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疊;金融監管機構的組織結果還需要不斷的調整,需要進一步完善。
3 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啟示
金融監管體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種模式都存在各自的優缺點。統一型金融監管體制對于適應國際化的發展、提高監管的效率具有重要優勢,可以促進金融業的高效發展,但是要注意這種監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壟斷,因此在應用中要盡量規避這樣的缺陷,方式監管的官僚化。在分業型金融監管體制的應用中,分工比較明確,而且監管的效率也比較高,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風險,但要有效避免監管真空以及重疊交叉。不完全統一型金融監管體制是以上兩種類型的綜合運用,可以有效避免監管壟斷以及分業型的監管缺位的現象,但在這種監管模式下,很難確定金融體系的風險控制主體由誰來承擔。因此在對金融業進行監管中一定要結合各個金融監管模式的優缺點以及具體的國情,進行不斷改革,來不斷達到更高的監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監管效果。
4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策建議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可以發現金融監管機構的模式采用統一型更加直接有效,這種監管模式可以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場的自身特點以及全球化的環境會使統一型監管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難。基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階段,要實現更高效的監管就要更好的協作,做好分業監管工作。監管主體應該得到實質性權威機構的授權,使監管部門得到足夠的權利進行監管工作。對于監管協調來講,中國人民銀行應起到一個主動協調的作用,并由各個監管部門進行有效配合。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體系。為了保障金融監管的權威性,一定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改進、和補充,為金融監管提供足夠的法律依據,確保監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監管能夠有一個健全的法制體系。在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一直是金融機構忽視的一個問題,因此要進一步改進、完善,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金融機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公開性應該得到保證,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來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業的穩定。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體系。要想達到有效監管就要具有一個完備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使得監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組織的支持,當然要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建立一個健全的組織體系,注重組織的科學性以及合理性,擁有一個合理的組織架構,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權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監管部門中的人力資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保障監督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對監管部門也要實行一定的監督機制。
一、地方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夠成熟,不能適應地方金融發展的需要
我國地方政府承擔了地方經濟發展的重任,由于財權和事權的匹配不夠到位,從早期的各類信托公司平臺,到現在的各類融資平臺以及對各種金融機構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總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總體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數量發展、輕風險控制。這種理念在經濟較快發展、地方財政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尚不至于出現較大問題,但一旦經濟進入調控周期,或地方財政出現問題,重數量發展的理念就會付出沉重的代價,直接影響當地的信用環境和金融體系的聲譽,從過去的發展歷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監管內容過于狹窄,不能實現完全有效的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從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經營活動,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風險性和規范化監管。一方面,監管內容的狹窄,勢必影響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會使監管無的放矢。而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上權責不統一。
(三)監管效率低,監管成本高
由于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問題未能很好解決,往往造成有的金融業務得不到有效監督,出現監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創新得不到監管部門的認可,阻礙了地方金融業的發展。
(四)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監管內容和范圍狹窄,監管手段落后。一是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二是監管內容過窄,仍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不能涵蓋全部金融業務,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三是金融監管范圍偏小,一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
(五)金融監管方式過于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手段陳舊,監管的組織體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靠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尤其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四是利用社會力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尚未起步,對外部審計師的利用幾乎空白,對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實施金融監管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規;五是金融監管的成本較高,導致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監管目標較高,監管人員職業素質相對較低,不能保證監管的高質量
現有監管從業人員的知識準備、知識結構不合理,知識更新的速度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任務的艱巨性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監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監管能力偏低,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導致監管質量低下。
二、構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風險管理體制的建議
(一)轉變監管理念,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
要把創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環境作為工作的重點。總體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資源已經成為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地方金融環境已經成為衡量地方金融績效的重要指標。很難想象,一個風險頻出,信用惡劣的地方能夠很順利地融資。因此,地方政府應該把經濟發展和風險控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應該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實際的金融發展規劃,控制地方金融的風險,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上來。
(二)創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
首先,應在改革和發展中不斷創新、優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框架,著重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機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加強防范金融風險傳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又要加強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合理劃分金融監管的邊界,既不能出現金融監管盲區,監管的缺位,也要盡可能避免重復監管。再次,應規范和明確金融辦的職能,強化金融辦的管理職能。
(三)規范和完善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
首先,要完善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流程,督促建立規范的準金融機構業務運行平臺系統。其次,提高準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目前對多種形式的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還沒有行政法規以上立法予以規范。為防止潛在的金融風險,可以在不違背國家立法的原則下,通過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細化規則。
(四)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
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應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
(五)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創新的監控
建立一套科學的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還應把握好監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銀行的制度創新。
(六)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
一是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動態觀察與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設一支監管專業隊伍,在明確責任分工,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防止監管的“真空”
科學發展戰略,無法實現銀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的綜合,以及對人類與網絡兩個世界一體化的監管體系的運營和維系,也無法研究信息資產風險價值化體系、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標準體系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法規體系。沒有專門的信息資產監管專業機構,就不可能實現信息資產風險監管計劃、管理和監控,就不可能實現實時掌控銀行信息化系統的運行情況和各種風險情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和相互交叉,在實施分業監管的條件下,為最大程度避免監管的重疊與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風險的相互傳染和擴散,各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必須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別是要提前向有關部門做出預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必要時要集體做出決定和采取聯合行動。
(八)以金融生態建設為重點,構建地方信用管理體系
論文摘要摘要:總理曾經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健全監管協調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平安。就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促進我國金融平安,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和現行新問題
(1)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心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心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
由于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時間短,監管經驗少,對市場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差,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在分業體制下,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輕易造成相互間的爭奪控制權或責任推諉,在監管中出現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2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構建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非凡值得注重,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于市場約束功能微弱,公開信息披露并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功能。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
(1)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
(2)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創新的監控,建立一套科學的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辦法。此外,還應把握好監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銀行的制度創新。
(3)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和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和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動態觀察和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學習國外立法經驗,改進風險監管法規,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共同努力,加快立法進程。以銀行業監管為例,未來一段時間應在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業和融資租賃業、不良資產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款保險等方面推動中國的銀行業監管立法。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規劃性,增強系統性,提高針對性,強化操作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們應當重視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良好實踐,采用國際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的銀行監管和立法經驗,加強和改善我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管理、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管理。同時,我們應從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出發,加強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平安的金融市場。
(1)實行功能性監管。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心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等)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同時著力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健全協調機制;以銀監會作為金融集團的主要監管機構或監管協調機構,負責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比率監管,并確保信息在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交流和有效溝通。
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摘要: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向,尤其是通過并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關鍵詞:開發性金融 泛化 利益
泛開發性金融指的是在開發性金融機構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所造成的開發性金融在業務和功能方面所產生的新變化,這種變化超出了人們原來對開發性金融的定位和理解,變化本身可能具有積極意義,也可能相反。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提出的泛開發性金融概念,它是對中國開發性金融變化的客觀描述,并不含有先入為主式的價值評判,泛開發性金融的效果及其評價則有待進一步的規范分析。
泛開發性金融現象的特征
中國泛開發性金融現象與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有關。縱觀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發展歷程,國開行改革與發展走過了三個主要階段。從1994年到1998年是政策性銀行初步發展階段;1998-2007年是開發性金融探索與初步形成階段;2007-2012年進入初步商業化階段。從三個不同發展階段分析,開發性金融泛化現象又呈現出以下三大特點:
第一,政策性銀行泛化為開發性金融泛化埋下了伏筆。早在1998以前,盡管該階段開發性金融沒有出現,但由于中央政府對政策性銀行的管理缺乏經驗,過于行政化的操作帶來了政策性銀行的普遍業績不佳。加上中央政府對政策性銀行的資金補充往往力量不足,加大了政策性銀行進軍商業領域的內在動機,所以政策性銀行泛化現象在1997年以前就已出現。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成為中國政策性銀行改革拐點,此后的中國政策性銀行市場化成為中央政府和政策性銀行的共同意愿。這一時期的一個重要現象是政策性銀行經營有著向市場化的內在動機,政策性銀行市場化探索中表現出了明顯商業化跡象。如國開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均出現了部分商業性業務。因此政策性銀行泛化是開發性金融泛化的主要前提和基礎。
第二,國開行市場化探索是開發性金融泛化的基礎。1998年以后,國家開發銀行率先探索市場化籌資道路。一是到2002年底,國開行籌資完全實現了從債券市場融資的金融創新,為其他政策性銀行市場化運作做出表率。二是在1998-2007年,開發性金融理論在實踐中逐漸完善和形成,這主要反映在國開行課題組的相關經典文獻中。三是這一期間,國開行的業務領域和市場狀態發生了較大變化。在1994建行之初,國開行的業務主要定位于兩基一支領域,這與當時這些領域處于國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瓶頸領域有關,這一時期國開行與商業性銀行不存在業務上的沖突。但到了1997年左右,兩基一支領域隨著中國經濟改革開放加快,已出現了市場成熟的苗頭。進入新世紀以后,中國快速城市化帶來了商業性金融的全面繁榮,開發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在很多領域形成了明顯的競爭關系。四是隨著國開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開發性金融涉及的領域廣度和深度均不斷加大,由于缺乏法律規定的退出機制,隨著國開行實力的不斷壯大,其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定位實際上被視為造成金融市場不公平競爭的典型代表。
國開行商業化后的開發性金融新一輪泛化。傳統政策性銀行理論認為,開發性金融是限于政策性銀行范疇內發揮作用,但從2007年至今,隨著國開行商業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國開行提出了堅持開發性金融的主張,這種商業化和開發性金融并存的格局帶來了理論和實踐之間的嚴重沖突。
泛開發性金融現象的形成機制
開發性金融的產生與發展有其內在的客觀規律,泛開發性金融現象的形成與相關主體的利益博弈有關,主要表現在:
第一,開發性金融機構追求自身的利益。開發性金融機構要實現其既定的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首先要解決好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問題。對國開行來說,在政策性銀行階段出現的泛化與追求自身利益也不無關系;到了市場化探索階段,開發性金融泛化是國開行市場化實踐過程中的探索性活動,國開行自身利益是推動其開發性金融泛化的原始動力。在沒有更多法律法規約束的情況下,追求開發性金融機構利益的行為就有不斷強化的趨勢,直至相關制度約束開始出現。
第二,中央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利益。從政府對開發性金融的需求看,中央政府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往往是從國家中長期發展考慮開發性金融機構的相關問題。因此出于國家戰略的需要,開發性金融在諸多領域需要長時期存在。例如出于宏觀調控政策和化解金融危機的需要,需要開發性金融的逆向調節作用發揮。出于平衡內需和外需,需要中國開發性金融實施“走出去”戰略等。從政府對商業性銀行改革的思路看,中國政策性銀行的出現和發展是以配合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為基礎的。中國政策性銀行改革是由于政策性銀行市場化探索導致的,中國開發性金融的深化又是市場化探索帶來的。由于商業性銀行的深化,政府投融資需求和縣級以下的金融需求困難,國民經濟中一些固有的和新產生的薄弱領域開始顯現,客觀上各級政府部門對開發性金融產生了巨大需求。從就中國財政體制改革的結果看,1994年是政策性銀行成立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交匯時點,此后形成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權格局,造成了各級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不匹配,地方政府融資需求缺口在長期內加大的趨勢十分明顯。政府與開發性金融合作市場有固化的趨勢。近20年來,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的發展歷程表明,政策性銀行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目標和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目標,開發性金融在支持政府項目方面的確功不可沒。但是,我們還看到,由于國開行與政府合作機制已經形成并有了不斷復制的案例,地方政府和國開行開發性金融機構之間彼此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較強制度依賴。因此,即使在國開行明確實施商業化的情況下,基礎開發性金融的理論宣傳和實踐并沒有收到來政府部門的明確禁止。這種利益上的共生關系是一般的商業性銀行所不具備的。國開行商業化的左顧右盼與中央政府的兩難選擇有一定關系。一方面,中國的開發性金融機構融資服務領域的市場化程度日益顯現,促使中央政府有意推動其轉型為商業性金融機構,另一方面,中國開發性金融資源的稀缺性導致政府對其仍存在長期需求。因此,中央政府利益層面的決策存在較多內在的利益沖突。在這種利益格局下,開發性金融機構就有機會充分挖掘政策性領域和商業性領域的各種機會,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盡可能在政策性領域和商業性領域都有所發揮。簡單的說,政府和監管部門的左右為難造成了國開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左顧右盼現象,實質上仍屬于泛開發性金融現象。
第三,市場環境的變化不可忽視。在國開行的發展歷程中,開發性金融服務的市場環境前后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尤其是在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兩基一支”業務已經演化為商業性銀行競相角逐“好項目”。金融市場的變化推動著開發性金融結構必須重新進行選擇。一般的理解,在具有法律約束和制度性調整機制的情況下,國開行要么在政策性銀行體系內退出舊業務和開發新業務,要么從政策性銀行退出轉換為商業性銀行。
現實中,國開行既沒有從原來的業務中退出,卻實現了商業化,同時在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中都有進一步擴展的趨勢。盡管這里有國開行追求自身利益的因素,但是考慮到中國特殊的市場環境,也不是沒有存在的理由。一方面,近年來,各級政府在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新興戰略產業和民生金融領域的金融需求急劇增大,而一般的政策性銀行資金實力不足,通常商業銀行不愿意介入,因此,客觀上需要開發性金融機構在該領域繼續發揮作用;其次,現實中很多業務兼有政策性和商業性特征,真正區分這些業務的性質存在很多技術上的難題。而且,實際業務的性質與時空有很大關系,以前是或者不是政策性業務,不等于以后就不是或者是;同一時間點的不同區域,同樣的業務對應的性質可能也有不同。因此,開發性金融在原有領域做出局部調整和拓展也不是毫無道理的。歸根結底,在變化的市場環境下,開發性金融泛化現象也許是開發性金融機構自動適應市場調節機制所做出的理性選擇。
第四,制度的力量。根據國外經驗,完備的法律制度和金融監管體系是開發性金融機構發展的前提條件。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設立和業務調整,要先立專門法律,并且要依法實施;除了對開發性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外,還對開發性金融業務的調整進行動態監管。和國外相比,盡管中國不存在類似的開發性銀行監管制度,但是中國開發性金融機構是在中國銀監會負責的商業性銀行監管體系下運行的,按照商業銀行法監管的模式下,開發性金融機構一方面必須盡可能創造條件來迎合商業銀行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也可通過對開發性金融監管的制度漏洞做出自利的反應。尤其是當政策性銀行的力量足以推動制度的維持或者變遷時,這種效果會更加明顯。實際上,中國國開行開發性金融的監管是在《商業銀行法》之下,開發性金融改革主要靠行政手段來推動制度的變革,這種方式的改革極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央政府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利益博弈狀況。
綜上所述,中國開發性金融出現的泛化現象(見圖1),取決于國開行利益和中央政府利益的博弈,也取決于制度、法律、市場環境變化及開發性金融機構的決策。換而言之,多方主體的利益博弈最終促成了泛開發性金融現象的形成。
泛開發性金融現象的評價
一是應肯定其創新意義。在借鑒日美德等發達國家開發性金融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中國發展中國家特殊的環境,國開行創新性地提出了中國特色的開發性金融理論。這種特色超出了原有的開發性金融理論,其實就是開發性金融泛化的一種表現,實質是中國化的開發性金融理論和實踐創新的外在表現。二是應考慮其過渡性。要充分考慮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國情,在短期內開發性金融泛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中長期漸進式的改革有助于問題的逐步化解。三是切實改進其負面效應。開發性金融泛化客觀上造成了與商業性銀行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即開發性金融異化,這正符合白欽先教授所持的觀點。在現實中,開發性金融機構左顧右盼的行為有著深刻的制度缺失和政府利益根源。一般地,這種意義上的開發性金融泛化應該通過完善法律和制度來進行。四是有計劃的推動開發性金融機構改革。在短期內,一個低成本的改革方案是將國開行商業性業務和政策性業務嚴格的劃分開來,分離賬戶分別監管,通過業務邊界來約束國開行的行為。長期內,在堅持政府意圖的開發性金融理念下,要嚴格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避免因為政府部門的行為缺乏約束,使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支持政府的過程中被動成為政府過度干預市場的推手。
參考文獻:
1.富蘭克林.艾倫,道格拉斯.蓋爾.比較金融系統[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陳元.開發性金融與中國城市化發展[J].經濟研究,2010(7)
3.國家開發銀行與中國人民大學聯合課題組.開發性金融論綱[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4.黃人杰,政策性金融改革的市場化方向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6)
5.白欽先,劍眉.論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相互關系[J].上海金融,2005(1)
6.李志輝,黎維彬.中國開發性金融理論、政策與實踐[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 金融監管
反思始于2008年的那場金融危機,各國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切實保護,會破壞金融業賴以發展的基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成為各國和各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內容。在眾多的改革舉措中,雖然美國的力度最大,但是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構建已有百年歷史,其較為完善的法規和保護措施值得借鑒。
一、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的介紹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英國政府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保護體系,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在層次多元化和集中統一性方面,最具代表性:一是將消費者保護明確列為監管目標,成為金融機構監管的基本職責;二是規范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消費者保護的義務及內部解決機制;三是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內部在解決消費者糾紛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溝通及自我溝通。這三方面在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的發展歷程中都得到了重要體現。
(一)依法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和機構
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國家,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以組織規則見長。英國于2000年頒布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認同消費者保障與維持金融市場的國際競爭地位的整體利益息息相關,法例給予消費者全面的保障。該法例明確規定金融服務管理署(以下簡稱FSA)負責監管各項金融服務,同時設立單一申訴專員和賠償計劃架構,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進一步保障。該法例還要求FSA負責推行消費者教育,加深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認識,以及確保消費者獲得適當保障。
(二)出臺詳盡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操作細則
2001年6月,FSA啟動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要求英國最大的35家金融集團每年報告實施項目情況,同時FSA要求各金融機構在推銷自己的金融產品時都要保證高度透明,使每個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風險。2005年5月,FSA《關于金融服務投訴指引》,詳細列舉說明消費者可對金融機構的服務或產品投訴的情形。2006年l0月,FSA出臺了新的金融機構《業務原則》,確定了衡量金融機構是否符合監管標準的原則依據,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5條。FSA把消費者權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讓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公平、清晰、無誤導的信息,增強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三)成立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
為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監管目標,FSA按照《金融服務及市場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業巡視員組織,成立統一的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FOS),對金融機構進行管轄以及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糾紛。FOS基于中立立場來解決爭端糾紛,進行調解,做出裁定,其爭議處理程序科學、透明、縝密、務實。投訴人在向其投訴之前,首先得向金融機構投訴.適用金融機構內部爭議處理程序。只有對金融機構的處理不滿意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接到投訴處理,才可向FOS投訴。若消費者對FOS的最終裁定持有異議,還可訴諸法律,進入訴訟程序。FOS的設立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替代性的爭議解決途徑。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英國的行業自律機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主要銀行及房屋貸款協會公會都同意遵守的《銀行業守則》,屬于行業自律性規則。它包含了銀行業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確保提供的一切產品與服務符合該守則。銀行業守則標準委員會負責為采納該守則的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公會進行登記,向采納機構提供守則解釋等方面的指導,并負責監察它們遵守守則情況。在金融機構違規時,委員會通常先將違規指控轉交給有關金融機構,并要求它們作出解釋。為確保守則的貫徹執行,委員會有權采取警告、譴責等方式,警戒沒有遵守該守則的機構。英國金融行業自律機制著眼于降低監管者和金融機構的成本,為金融機構贏得了更多消費者的認可與信任。
(五)重視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教育
在消費者教育方面,一是FSA為消者提供信息和指導意見,提供“一站式”公眾咨詢服務、消費者刊物和編制金融產品比較表等。二是擴大和深化校園金融教育。英國的義務教學大綱中含有深入的金融教育內容。三是強化政府主導推動。在財政部設立金融教育組織協調部門,負責協調教育部、產業部等相關部門參與金融教育。四是進行金融消費者調查,找出消費者最為關注的事宜,以及最為渴求的金融知識和信用知識,以有針對性地開展金融知識教育。
二、金融危機后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改革
盡管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金融危機仍然暴露出一些缺陷。為此,英國通過了《2009年銀行法案》(Banking Act 2009),了《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對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進行改革。
(一)通過《2009年銀行法案》并了《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
英國對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進行了微調,主要表現在:一對FSCS進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資。白皮書提出以后應考慮金融行業對FSCS更充分的事前融資,以避免本次危機中金融機構犯錯卻要納稅人買單的情況,維護“誰出錯誰買單”的過錯方賠償責任原則。二是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利益保護。白皮書提出,在提供服務時,金融機構應該為消費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產品,必須要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所需的金融服務;在產生糾紛時,要更快捷地解決消費者投訴,簡化爭端解決程序,對于給大量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消費者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在權益補償時,為了更好地保護存款者的利益,應該對存款保護安排做進一步的改進。三要通過加強市場紀律、加強監管、金融機構提前制定應對倒閉風險預案、改善證券化產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場架構等措施,防控大型金融機構的全新風險。四是規定英國政府有權在存款機構出現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風險時對其進行國有化,以防止系統風險的擴散對更多的金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
(二)提出金融產品“合適并且合理”原則
一是加強對貸款人的保護。2009年11月1日起,FSA加強了對銀行以及房屋互助協會與客戶日常接觸的監管,從直接信貸、支付、存款賬戶到交易和利率的變更。二是加強事后投訴處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費者賠償。FSA要求金融機構公布如何處理消費者投訴,在半年內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機構,需要再進行兩年一次的披露。還提出加快銀行破產后金融服務賠償計劃(FSCS)對客戶的賠付期限,簡化賠償程序,確保客戶在七天內得到賠償。三把是否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四是加強事后追償和懲罰。此外,2010年3月11日,FSA、OFT(公平交易署)、FOS(金融申訴專員署)聯合了《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FSA、OFT和FOS在公平處理消費者投訴方面的責任,強調建立各方合作機制,首次提出應對新興風險和大規模投訴的程序和措施,重塑消費者信心。
(三)更加重視金融教育
通過深化校園教育、加大財政支持、鼓勵社會參與等方式繼續大力推進金融知識普及。一是繼續加大財政支持。英國財政部2007年金融教育預算就達1150萬英鎊,危機后更是逐年遞增,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約為2000萬英鎊,占其年度預算的7%左右。二是擴大教育覆蓋范圍。危機后日益重視弱勢群體的金融教育,加強政府推動和財政支持,擴大金融教育惠及面。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雖然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但有許多問題仍然需要正視,比如:相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制不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夠;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路徑-適當的投訴與受理機制欠缺等。目前各國和各地區監管當局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采取的一系列改革舉措表明,金融消費者保護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強有力的保護措施能有效增強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強化金融體系。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則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
(一)加強金融立法,明確監管目標,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列入監管目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該金融監管目標應適時地進行調整。為使金融監管機構能嚴格地履行該項職責,我國金融立法機構應明確地將該項職責作為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目前,我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已將“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寫入了銀行業監管的目標中,但還沒有使用更直接更明確的表述。相對而言,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就十分明確規定了英國金融服務監管署的監管目標是“為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促進公眾對金融制度的了解,維護公眾對金融制度信心,減少各類金融犯罪”。
(二)增強金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還未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調整金融產品的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在這方面,英國的金融立法值得我國很好地學習。英國的金融監管以“自律”著稱,已實施的法律法規有著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很好地實現立法意圖。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 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我國需要制定具有良好操作性的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調整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的關系;同時,立法機構應對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增強其可操作性。
(三)加強金融業自律組織建設
英國銀行業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有著完善的自律機制,而我國銀行業協會雖然成立多年,但由于制度、機制、監管方面的諸多原因,目前還沒有在同業合作與協調的層面上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發揮實質作用。因此,這就需要金融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金融業的自律組織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則并嚴格執行。自律組織在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上應對金融監管機構負責。
(四)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培訓體系
關鍵詞:制度選擇;商業銀行;金融創新
一、制度和制度績效的經濟學釋義
制度是人類圍繞一定的目標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比較穩定和正式的社會規范體系,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狀況,它不僅構成了個人生活于其中的社會環境,而且構成了人的最基本的規定性。制度具有單向性,即制度一旦形成或建立,就成為了任何個人的存在和發展前提,在某種程度上就是說一個人一出生就面對既定的制度,在文明的社會中人們只能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至少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是這樣。所以只有制度對處于其約束下的客體的行為進行規范的權利而沒有相反。于是制度的合理與否對其效率的發揮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制度形成后就會造成既定制度下的利益相關者,這些群體往往表現出制度偏好,所以即使既定制度有不合理性,但由于既得利益相關者對制度變革的阻撓,就會加大制度變革的困難,于是制度變遷的成本就會增加,進而就會衍生出制度變遷中的強路徑依賴,從而制度變遷效率就會下降。
不同制度帶來的社會總效益可以用制度績效來表示,制度績效就是一個經濟體系在采用新的制度后,相對于以前而言,在經濟質量和數量上所得到的改善和提高。制度績效是在制度變遷過程中由于制度的變革所帶來的總效益的釋放。制度變遷分為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和自下而上的誘致性變遷。不同類型的制度變遷的成本不同,一般強制性制度變遷可以在短期內就見效,但在長期中有可能出現外部不經濟,即制度的強制性變遷中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的收益正好是另外一部分人的損失,即很可能是通過一種制度安排造成財富在群體中的不同成員之間的再分配,而由于存在制度損失使得財富增加的總量不如預期多。
二、制度創新與金融創新
熊彼特關于創新做過精辟的論述,認為創新就是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結合起來生產其他的東西或者是用不同的方法生產相同的東西,認為創新就是由于生產手段的新組合而出現的具有發展特點的現象,就是通過對既定生產資料和生產條件的重新組合而建立的一種新的生產函數而實現原來組合狀態下沒有實現的新功能。熊彼特認為創新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會存在著某種潛在利益,創新就是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和機制改變從而使得這種潛在利益顯性化,在不斷提高資源運做效率的同時也給利益主體帶來更多的利益,進而企業家會持續地改進生產函數,從而創新過程表現出持續性的特點。在此基礎上,熊彼特提出了經濟周期的理論,認為創新過程不是規律性的,而是一個不規律的間斷過程,這樣的創新過程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表現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均勻性。
不同的制度設計會帶來不同的制度績效,為了使既定資源發揮出更大的效率就需要對現有的制度設計進行變革,從而通過制度創新達到理想的實踐目的。制度創新方式是指制度創新主體為實現既定目標所采取的制度創新的速度、突破口、時間和路徑等的總和。理論認為,按照制度創新主體不同可以將制度創新分為政府強制性制度創新和需求誘致性制度創新。強制性制度創新是由政府以命令方式引入和實行的;誘致性制度創新即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是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和實行的。[1]按照經濟學的思維方式,可以將制度認為是一種商品,制度創新的過程就是制度的供給方與需求方對該商品的產生所帶來的收益與產生這種收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間的對比過程,所以制度創新過程就是利益的調整過程,由此也會形成不同利益集團間的摩擦成本。由此制度創新過程中新制度的供給和需求雙方在權衡新制度給其造成的收益和成本對比的過程中影響著制度的演進歷程和速度。
金融創新大多源于政府嚴格監管的逆效應、高通貨膨脹的壓力和高新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到20世紀80年代達到了。主要表現在:突破多年來傳統的經營局面,在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等多方面進行了改革。西方很多經濟學家對金融實踐和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很多有見地的理論:(1)西爾柏的約束誘致理論。認為金融創新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業回避或擺脫其所受內部和外部的制約,必須通過金融創新擺脫這些約束,金融創新就是微觀金融組織為消除外部對其造成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衛行為。(2)諾斯、戴威斯的制度改革理論。認為金融創新是由制度的相互影響所造成的,政府的監管和干預等都包含著金融領域的制度創新,全方位的制度創新只可以在受管制的市場中出現。(3)韓農、麥道威的技術推進理論。認為現代通訊技術的應用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務的交易成本,新技術的廣泛應用是導致金融創新的主要因素。(4)希克斯和尼漢斯的交易成本理論。該理論從趨利動機方面說明了金融創新的根本原因,認為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創新的主要動因,金融創新的實質就是依靠科技進步降低交易成本。
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制度約束與創新缺陷
(一)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制度約束分析
1.分業經營的制度約束。世界各國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范圍的制度設計可分為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兩種模式。分業經營是通過法律制度強制規定的金融各行業分隔開來進行專業化運作的模式,混業經營是商業銀行打破分業經營的業務界限使其業務范圍在金融領域的各行業間進行擴展和滲透的結果。我國金融行業在轉軌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的目的在于規范市場秩序、維護金融安全,實踐表明該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但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這種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分業經營的制度設計由于行業之間的排他性而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方面設計了一道屏障,并形成嚴重的市場分割,各行業間進行業務滲透困難,于是由于金融行業間的業務不能統合而造成嚴重的效率損失。這一弱點在國外金融實體紛紛進入我國市場的過程中越發明顯,因為國外的銀行基本是全能銀行,同一家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租賃、保險、信托等多種業務,這對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行業形成了激烈沖擊。[3]分業經營造成信貸、保險、資本市場的融通性很弱,而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融通性很高,尤其是資本市場的核心功能不能發揮,金融遠期、期貨、期權以及利率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借助資本市場才能得以金融高效的融通。
2.金融監管的約束。金融創新會激活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但需要突破既定的金融監管制度,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弱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而為了穩定金融安全往往就要加強金融監管,所以金融創新的要求與強化金融監管約束之間就產生了矛盾。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金融行為主體需要從經濟人的角度考慮,需要在金融監管的夾縫中求得生存,即尋找金融監管的漏洞求得自身資源運作的高收益,金融實體的這種選擇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體系的運作風險,而降低這種風險是政府的職責,為了減少金融風險,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就進一步得到加強,于是在政府行為與金融實體的博弈過程中造成了嚴重的金融效率損失,所以金融監管制度遏制了金融創新。[4]與金融行業實行分業經營相對應,金融監管也實行分業監管,分業監管的最大缺陷就是容易造成監管重復和監管不到位并存。這樣的制度約束會加大商業銀行的各自為政,喪失其金融創新的積極性,約束了金融創新。
3.產權制度的約束。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大多還是國家直接或間接擁有,商業銀行還不是現代企業制度下的金融企業,這導致了商業銀行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主要表現在:(1)缺乏創新主體。商業銀行由國家所有,這造成商業銀行本身不具有對金融資源進行重新配置的權利,而金融創新行為本身需要行為主體具有對金融資源進行重新組合的權利,于是創新行為與產權約束之間形成矛盾,同時由于銀行資源歸國家所有,所以國家有權利將銀行不同網點的高層管理者進行調動,于是弱化了銀行高層管理者的持續經營與持續創新的責任心和動力。(2)高低端事權不對稱。金融創新從理論論證到實踐推廣一般都由總行完成,但只有基層行才能接觸基礎客戶且了解客戶的真實需求,然而基層行卻沒有金融創新的開發權。這樣在金融創新的開發與操作之間形成的行為不對稱,一方面使得金融創新失去了針對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創新的效率大為降低。
(二)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缺陷
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歷程中政府起了很大的作用,政府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商業銀行的經營運作,政府總是將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很少考慮如何為商業銀行進行金融產品創新創造條件。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缺陷還很突出。
1.存貸款業務品種單一。銀行存款品種的設計都是以期限為尺度進行,而國外商業銀行的存款品種設計標尺除了期限外,還包括起存資金、日平均余額、利率、優惠或懲罰措施等多方面,豐富的設計標尺可以組合出豐富的存款產品。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品種單一,銀行產品與融資方式的不匹配制約了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融資的需求。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企業投資的項目貸款都是固定資產貸款,這需要通過政府核準的立項審批。而中小企業不需要或者不可能得到政府的審批,于是向商業銀行進行間接融資的渠道被堵塞。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放貸的唯一標尺就是貸款對象的資信評級,這一標尺沒有充分考慮融資客戶的差異,在貸款品種本來就非常少的情況下缺少了針對不同客戶需求的個性化服務。在諸多企業被剝奪了融資權利的同時也刺激了一些企業編造資信資料而騙取貸款的可能。
2.中間業務。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其表內資產負債而形成的商業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有關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收入可占到其總收入的50%-70%,而我國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還不到總收入的10%,與國外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傳統產品業務占比大。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仍然以傳統形式為主,包括結算承兌、收付等,一些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的證券、基金、期貨等金融產品還有待開發。[5](2)觀念陳舊、營銷力度不夠。國有商業銀行長期的壟斷地位使其只注重存貸業務而不注重中間業務的新產品開發,從而損失了很多盈利空間。(3)缺乏規范的管理。中間業務涉及的領域很寬,在缺乏標準操作規范的情況下容易因為中間業務管理部門權責不清而與相關部門間發生利益沖突,從而不能高效地整合整個中間業務市場,影響了中間業務開展的預期效果。
四、國外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經驗與我國的策略選擇
(一)國外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
西方商業銀行的發展歷程與我國存在明顯著差異,出于規避政府金融管制和轉移、分散風險,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不斷創新,在此過程中其競爭能力不斷增強,其中一些銀行發展成為國際性的大銀行。同時,在金融產品不斷創新的過程中原有銀行業的分工格局被打破,商業銀行向全能化方向發展。其金融產品創新發展歷史表明銀行機構自身的主動性一直起著主導作用,而政府行為在其中扮演的只是輔助作用,主要是為了給銀行金融產品創新創造條件,使其規范化、有序化,從而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
1.負債業務的創新。國外商業銀行負債業務創新的基本做法是:通過設立新的賬戶,賦予新賬戶綜合功能,付給存款人相應的高息,同時又不直接沖突利率管制政策。具體措施包括:讓活期存款獲得高利息的同時仍然保證其方便;讓定期存款獲得高利息的同時方便其流通;將投資銀行的業務引入商業銀行領域;將被動地吸收存款變為主動負債。負債業務創新主要表現出如下特點:存款靈活和幣種轉換,客戶可以在營業時間內隨時存取,有些銀行已經實現本外幣之間的相互轉換。同時商業銀行可以實現存款賬戶的多功能化,多功能的存款賬戶在適應支付和結算的同時也給客戶帶來了及時的收益。存款的便利性主要表現在自動取款機、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使得銀行與客戶有了新的交流平臺,這些負債方面的創新,增強了銀行的金融中介功能。
2.資產業務的創新。(1)貸款形式的創新。貸款對象逐步面向個人和家庭,并且推出信用卡消費以及透支貸款等方式的消費信貸。在貸款人與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為了降低銀行的放貸風險,推出了浮動利率貸款,這樣可以在銀行對借款企業了解不充分的條件下使得企業可以用較高的成本獲得融資。除此之外還推出了以借款人的存貨和應收賬款為擔保的擔保抵押貸款,為具有流通性較低的資產的企業謀得資金融通。(2)商業銀行投資于證券。20世紀30年代以前,買賣證券被認為是投資銀行的專利,但為了增加投資收益,商業銀行從20世紀中葉也開始涉足證券領域,包括一般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以及各種衍生金融工具,政府也通過制度設計完善了商業銀行進行證券投資的制度設計。(3)貸款證券化。資產只有在流動中才能增殖,因此商業銀行就有一種愿望:將貸放出去的款項在其到期前收回并將其轉賣出去,以便使其資產更快增值。但并不是所有貸款都能順利收回且壞賬情況時有發生,貸款不能被收回的風險導致銀行資產的出售比率并不高。商業銀行在此基礎上創立了以貸款為抵押的證券,這樣貸款不能收回的風險仍然由銀行承擔,但通過抵押的方式獲得了相應貸款的資金融通,于是資產的流動性和盈利性與貸款資金的凝固化和不盈利之間的矛盾得到了解決。
3.表外業務的創新。西方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創新主要是從兩個方面進行的:創設包括金融期貨、期權、利率互換、金融遠期等方面的金融衍生產品;將銀行的表內業務表外化。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開展和豐富化達到了銀
行拓寬業務范圍并獲得盈利的需要,同時也使得各經濟行為主體獲得了資金融通的需求。
(二)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策略選擇
我國商業銀行制度創新不足,關鍵由于制度創新帶來的收益小于現有制度的收益,而且由于目前商業銀行制度上的缺陷,使其不愿意觸動既定的制度框架而防范金融風險,再加上突破現有制度約束后現有制度框架下商業銀行的既得利益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諸多因素造成商業銀行進行制度創新的動力缺失。商業銀行運營中的諸多問題以及其巨大的金融創新潛力迫使我國商業銀行在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中謀求制度創新和選擇高效率的金融創新手段,為此筆者認為商業銀行需要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和制度設計等方面進行金融創新。
1.負債業務的創新。資本市場的發展影響了商業銀行的傳統負債業務。資本市場不發達時期,盈余資金投入銀行是獲取利息的最好選擇,這種狀況使得銀行即使在利率水平非常低的情況下也有穩定的儲蓄資金來源,所以銀行運營成本和風險都較低。市場經濟使得資本市場的活躍程度大為增強,投資者將其盈余資金進行投資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人們使資金增值的途徑除了銀行存款外還可以投資于資本市場上的基金、股票和債券等。這些都使得銀行存款的規模降低并使其增長速度降低。為了擴大商業銀行負債業務的收入,負債業務創新可分為三種方式:(1)增強流動性。通過不斷增加存款方式的現金性、流動性和可轉讓性,對銀行存款業務進行創新。(2)增加服務便利。即通過增加存款方式所提供的各種附加服務且方便客戶的存取款項目,對存款業務進行創新。(3)增加存款客戶安全性。通過可轉讓支付命令、電話轉賬制度和自動轉賬制度、協定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等各種措施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資產業務的創新。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是其賴以取得收入的重要業務,資產業務的創新在于合理搭配銀行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組合,進而提高資產質量、增加銀行收益。我國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創新主要表現在:調整貸款結構,變只為生產提供貸款為為生產和消費提供貸款;通過將放款業務與國債、證券的緊密結合實現貸款證券化;貸款方式與市場利率緊密結合;提高放款業務高效化的電子放款等。
關鍵詞:管制金融 金融自由化 金融監管
韓國的金融制度是較為實用性的金融制度,自建國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前,其金融制度的沿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雖然在每個階段,韓國的金融制度在理論上都存在著諸多缺陷,但其操作性一直不錯,為韓國經濟的起飛提供了保障。其發展歷程可表示為“自主中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金融”三個階段。
一、歷史沿革
1 自主中立金融階段。建國初期為了治理混亂的經濟金融秩序,消除嚴重的通貨膨脹,消除殖民地金融制度的影響。1950年5月頒布的《韓國銀行法》確立了韓國金融業的民主性、自由性與獨立性,緊接著其中央銀行韓國銀行的成立標志了韓國自由中立的金融體制開始運作。在整個50年代,韓國政府都在為鞏固其新建立的自由中立的金融制度而努力,頒布了多部關于銀行的法律,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農業銀行法》等。到50年代末,韓國自主中立的金融制度已基本成型。
2 管制金融階段。20世紀六七十年代韓國金融業進入管制階段,也是政府主導型產業金融體制時期,金融體制獨立性逐漸喪失,轉而成為政府推行其產業政策的工具。1962年韓國修改了《韓國銀行法》,政府接管了中央銀行的大部分權利,使政府直接干預和控制金融具有了合法的依據。在這一階段銀行業在金融業中占有絕對主導地位,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很不發達,甚至可以說是無足輕重。進入70年代,政府逐漸意識到金融多樣化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1972年,韓國政府采取措施,整頓民間金融市場,調整和轉換銀行債務,降低利率等,其目的是改善金融機構狀況,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3 自由金融階段。1980年韓國頒布了《一般銀行經營的自律化方案》,1982年修正了《普通銀行法》,開始了韓國金融業向自由化國際化發展的變革,并通過出售銀行股份等方法完成了部分銀行的私營化,以此來刺激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但一直到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韓國金融自由化改革仍沒有取得預期的成效,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一階段的改革是完成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私有化,而沒有完成預期的自由化。
二、亞洲金融危機前后的韓國金融制度改革
20世紀90年代起韓國政府開始加大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步伐,但至爆發危機時仍有部分步驟尚未實施,例如原定于1996年實行的取消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對貸款和存款利率的管制。但是由于長期以來管制金融的慣性,以及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改革在有的地方還不夠完善,甚至出現了漏洞和負面的影響,這也是其后的金融危機能在韓國造成激烈動蕩的原因之一。這主要體現在:第一是政府的定位不當,在自由化改革中政府提倡大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這類機構背后大都有工業集團或財閥的支持,它們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干預能力較強。第二,自金融自由化改革以來,利率管制放松過急,使韓國國內利率上升,刺激了國外游資的大量注入,并刺激了國內企業舉借外債的程度,至危機爆發時,韓國企業舉借的大量外債加劇了韓國金融狀況的惡化。第三,金融監管不夠明細化,過于追求理想目標而忽略了可能遇到的風險,同時政府對于金融企業的保護性太強,縱容其盲目擴張而不允許其破產,這些措施加劇了韓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三、韓國金融制度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金融危機后韓國政府采取的這些措施有助于恢復韓國金融的穩定,同時給其他國家提供了一定可借鑒的經驗和教訓。
1 金融自由化是大的趨勢所在。但是金融管制或者說是由政府控制金融也并不是沒有好處,好處之一就是金融業可以明確而直接的為政府的戰略目標服務,可以集中金融業的力量為全國的經濟發展服務。韓國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正是在管制金融時期韓國的經濟得到了騰飛和發展。
2 政府在本國金融業發展中的定位要正確。政府干預雖然有些時候會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這卻是防止金融動蕩最有效的手段,但同時也有一個度的問題,干預過多就會扭曲金融業,在我國目前可表現為政府對銀行的不當干預要減少,但對資本市場的控制要有力。
3 加快商業銀行的改革。嚴格控制不良資產率和保證資本充足率,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加大商業銀行經營的透明度,加強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
4 協調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比例。金融傾斜的程度不能太大,強化直接資本市場在國內資本運作中的作用,對銀行的依賴程度要降低,同時大力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降低準入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