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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廣州公租房申請指南,更多杭州公租房申請政策指南點擊“公租房申請”查看。
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富陽區,下同)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及創業人員,具體條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7月10日后,61172元)
3.申請家庭在市區無房。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籍,或持有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申請人在市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7月10日后,61172元)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無房;
6.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市區擁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申請人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歷的,其申報的經濟收入不作為審核條件。
上述三類群體的申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杭州公租房申請材料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杭州公租房申請流程1.領取表格。
2.提交申請。
3.單位(街道社區)公示。
4.單位(街道社區)交件。
5.區級初審。
6.市級審核公示。
公租房申請書范文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__________部門職工叫___________,現與父母一起租住在單位附近的__________樓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號。
因參加工作后為了方便上下班才在這里租房,父母戶口均在外地(視情況而定),我的月收入不高,暫時沒有購房能力,現在每月房租壓力很大且時刻面臨漲房價或二次異地找房的困惑。恰值單位有公房面向職工出租(售),特向單位領導提出申請,請各級領導百忙之中給予審核,研究批準為盼!我將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貢獻以報答組織對我生活上的關懷和照顧。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北京(Beijing),簡稱“京”,古稱燕京、北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瀏覽更多2022北京育兒假申請書請點擊“育兒假申請”查看。
2022北京育兒假申請書尊敬的領導:
本人于__年4月份開始休產假至今已滿5個月,在此期間得到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使我順利度過了這一時期,在此深表感謝!目前正值產假已到,由于我產后身體虛弱,我初生的寶寶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確有一些特殊困難,據此,我和我的丈夫對此難處深感百般無奈。為了不耽誤單位各項工作的開展,現申請從20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休育兒假,懇請領導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育兒假標準在子女滿三周歲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
①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
②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10個工作日。
11月26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可享受公租房優先配租
為進一步降低生育負擔,條例明確健全_網絡,加強婦幼健康服務等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提高孕產服務的便利化、規范化和優質化。同時,建立與子女數量相關的家庭養育補貼制度,未成年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納入優先配租范圍,并在戶型選擇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
“帶娃難”困擾著很多新手爸媽。針對此類問題,條例規定,本市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給予補助。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鼓勵和支持培養托育服務專業人才,支持有條件的職業院校設立相關專業。
夫妻共同育兒假,對職場競爭有何影響我覺得上海擬建議夫妻共同育兒假對職場競爭沒多大影響,因為并不是強制休一年的假,而是強制男性休42天的假,所以這對男性的職場競爭是不會有啥影響的。
近段時間,上海婦聯建議完善家庭政策、優化生育環境,強制男性休假不少于育兒假三分之一。有網友認為,強制男性休產假可解決女性因職場顧慮導致的生育意愿低的問題;也有網友認為,強制男性休產假將增加企業用人成本,在現階段難以施行。我覺得這個建議是很好的,這樣可以讓男性體會到什么是責任,也能體會到女性帶孩子的不容易。但是這個政策目前在我國應該是很難實施開來,因為企業的用人成本太高了,而且會加重家庭的經濟負擔,很多企業不會愿意讓自己的員工休育兒假,員工本人也不想休,因為現在大多數人都有房貸車貸,夫妻雙方都沒有經濟來源,那么誰能養孩子誰來管車貸和房貸,所以說這個建議有點不太現實。
一,上海為什么會建議夫妻雙方共同育兒假?
我覺得上海之所以會擬定這個建議,是因為目前的年輕人對于生二胎的意愿不太強烈,所以才會通過這種方法來促進年輕人生二胎。但這個方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年輕人不想生二胎,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孕育孩子的成本太大,生活的壓力太重,即使是國家延長了假期,提高了福利待遇,還是不會有很多人選擇生二胎,因為一個孩子就已經很難養活了,還生一個孩子,那不是給自己找罪受。
二,夫妻共同育兒假確實好處多多
雖然夫妻共同育兒假,目前很難實施,但我還挺期待的,因為孕育孩子本來就不是女人一個人的事情,孩子是夫妻雙方的,那么自然也要夫妻兩人共同來培養,我們都知道21天就可以形成一個習慣,假如父親從孩子出生的時候就跟媽媽一起來培養孩子,那之后家庭就會和諧許多了,因為父親已經學會了擔當,明白了男人的責任。這一提議對于呼吁父親回歸家庭、鼓勵生育、男女平權做出了正面的引導。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及獨立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將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擔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為。
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房屋租賃管理實行出租房屋登記制度和租賃合同備案制度。
第六條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房屋租賃市場消息。
第七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并負責本市市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縣(市)、礦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郊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郊區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記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出租房屋前,應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一)房屋出租申請書;(二)房屋權屬證件;(三)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出租公益或社會福利事業用房的,應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應同時提交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應同時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第九條以房屋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經營條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費、房屋使用費、保底利潤),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行為,視為租賃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無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的;(二)權屬有爭議且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五)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六)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準予出租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租賃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租賃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飾及設施情況;(三)用途和期限;(四)租金及交付方式;(五)房屋修繕責任;(六)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七)違約責任;(八)糾紛解決方式;(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承租人轉租房屋,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具備第十二條規定條款的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或房屋經營管理權終止期限。轉租房屋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
第十五條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租金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最高或最低限價。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一)準予出租證書;(二)租賃合同;(三)身份證明或合同資格證明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對房屋租賃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自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房屋租賃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或責令補正后重新申請備案:(一)租賃合同條款不完備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住房政策規定的;(二)登記備案的證明文件不完備的;(三)虛報、瞞報租賃價格的;(四)租賃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租賃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的登記備案資料,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租賃合同經租賃管理部門備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復制、轉借和轉讓。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租賃當事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交回發證機關,同時辦理注銷登記?!斗课葑赓U證》遺失的,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分別向租賃管理部門交納租金百分之一點七五的租賃管理費。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如何向租賃管理部門申報租金。經審查申報的租金不實的,按照物價部門的租金最高限價標準收取租賃管理費。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一)擅自出租房屋,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停止出租行為。(二)變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出租行為,并視情節輕重可對出租人處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罰款;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停止出租行為,并處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罰款。(三)未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四)不按期交納租賃管理費的,責令限期交納,到期不交納,逾期一天按欠款總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吊銷《房屋租賃證》。(五)偽造、涂改、復制、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物業管理作為房地產市場消費環節之一,是對房地產開發建設等環節的延續和完善的一種綜合性經營服務,物業管理在國外廣受歡迎被稱為現代化“朝陽”產業。廣義的物業管理指一切有關房地產開發、租賃、銷售及售后服務。狹義的物業管理以維修養護樓宇和管理所使用機械電氣設備和公共設施,以治安保衛與環境綠化,分發信報與傳呼電話,清潔衛生等為主要任務的服務行業。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在管理層面上主要包括物業發展及施工,綠化環衛,道路及車輛停泊,租約事務,物業裝演;管理公共設施及設備運行,對財產權利與財產登記和業主及用戶進行管理等。房產市場迅猛發展產生大量房產檔案,房產檔案屬于專業檔案,具有保存價值和重要法律憑證價值,是進行房產權屬登記與房屋交易,房產抵押與處理房產糾紛,城市拆遷規劃的主要依據,業主與用戶的個人信息具有明顯私密性,房產檔案工作是重要基礎業務建設。但目前物業公司涉及的檔案管理的現代化與信息化處于起步階段,遠遠沒有達到科學化水平。房產檔案主要包括從房屋建造到消亡整個過程形成的臺賬與圖,卡與照片,文件及一切能證實房屋歷史變化過程資料,是房屋真實縮影和全部歷史記錄。人們一直使用傳統方式管理文件檔案,大多還停留在紙介質基礎上,這樣的管理效率低下,保密性差,并費時費力,如發生意外則很難彌補。
2物業公司在房產檔案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物業公司在房產檔案管理觀念方面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我國長期實行福利制住房分配制度,物業管理還沒有從財產與契約及消費角度得到充分認知,導致契約精神缺失和公共權利漠視,使得業主缺乏主動參與和守約意識,造成物業管理服務主體錯位和缺位。對業主而言,少數業主對現代物業管理服務理念不認同,對物業公司提供的包括檔案管理在內的各項服務持漠視態度,對自己的信息缺乏足夠的重視和保全意識等。對物業公司而言,在檔案建設中增強透明性,提高專業化,更好感化廣大業主,樹立自身良好公共形象等意識不夠強烈。物業公司房產檔案建設責任界定不清晰。物業公司房產檔案建設的服務觀念不強。部分物業公司依然以管理者自居,沒有定位自己服務業主位置,淡化了服務特征。有些物業公司違背合同,不給業主提供相應檔案建設與保密等服務,引起業主強烈不滿。物業公司房產檔案建設的行業自律人才隊伍儲備不夠強?!段飿I管理條例》及配套政策在執行過程遇到諸多阻力。國內尚未建立物業公司與業主誠信檔案記錄,物業公司專業化和社會化的程度偏低。物業管理的檔案市場缺乏活力,需要必要監督和競爭,管理水平低下,運作不規范,必要監管機制體制缺失,造成了物業管理檔案建設市場的持續混亂。物業公司檔案建設管理隊伍素質良萎不齊,相對缺少人才儲備,隊伍建設跟不上行業發展需要,缺乏稱職的職業經理人,房產檔案建設專業人員的技能培訓也跟不上行業發展需要。
3物業公司適應物業特性對房產檔案進行科學管理
首先,要適應物業管理的適時性和無形性對房產檔案進行管理。物業管理的實質是產品生產和提供,物業公司提供管理、勞務服務等產品,業主支付費用,雙方成為相應產品的提供者和消費者。生產與銷售和使用消費是產品必備環節,三個環節順序發生,但是物業服務沒有流通環節,物業公司應隨時隨地做好滿足業主潛在物業服務需求各項準備。無形性是物業服務產品重要特征,使業主在消費物業產品時,難以感覺到物業服務產品真實存在,檔案管理與建設得好壞更多的是依賴于業主的主觀評判。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檔案與信息建設得政策。其次,要適應物業管理的公共性與廣泛性對房產檔案進行管理。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在物業服務合同基礎上形成的契約關系。從不同交易關系看,物業管理主要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設施的管理與維修維護,但物業共用部位和機電設施設備是由業主共同所有,提供服務商品所滿足的是特定社會群體的事務和信息檔案建設需求。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等約定,依據全體業主整體意見制定,相關的檔案建設具有公共性與通用性。第三,適應房產檔案時空數據變化規律進行科學管理。
關鍵詞: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鑒定
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賦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各種房屋安全管理問題頻繁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應。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城市環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和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的含義及關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城市建成區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屋,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按照國家頒布的行業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和驗算,從而科學鑒定房屋的完損狀況和危險程度的技術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鑒定的目的,安全鑒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種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內容
房屋安全管理是由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等環節構成的一個閉合管理系統,它們環環相扣,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疏漏都會造成房屋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
1、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活動,分為房屋安全普查、危險房屋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等三項。房屋安全普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對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危險房屋巡查是指對那些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了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該隨時觀察房屋危險狀態的發展情況以外,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是指對教育系統用房、公共場所用房等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狀況進行的專項檢查。房屋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房屋的完損現狀檢查;房屋用途是否被擅自改變;房屋有無拆改結構或明顯增大的荷載;檢查已鑒定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況。
2、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般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執行,通過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并全面綜合分析查勘描述和檢測數據,從而正確判斷房屋工作狀況和評定等級,給出鑒定結論和一定的處理建議。通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需要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鋼、鋼混結構55年、磚混結構50年、磚木結構40年、簡易結構10年);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增加荷載的;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鑒定的;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因毗連或鄰近興建、擴建、改建而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房屋擬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的;超過前一次鑒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等。
3、危險房屋督修與排危
(1)危險房屋的定義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而不能保證住用安全的房屋。危險房屋分為A、B、C、D四級:A級為無危險點,B級為有危險點,C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局部危險,D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整棟危房。
(2)危險房屋的形成原因
危險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超過了房屋規定的使用年限;②房屋年久失修、嚴重破損;③房屋主體結構被隨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墻鑿洞開門窗,拆掉陽臺與房間之間的墻體以擴大門窗尺寸,拆改廚房和衛生間墻體,用磚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陽臺,在墻外用角鋼等材料搭設懸掛陽臺等;④新建房屋時地基處理不當引起相鄰房屋不均勻沉降;⑤火災、地震、水災、地陷和人為破壞。
四、房屋安全鑒定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受理申請、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鑒定評級、出具報告、資料歸檔等七道程序。
1、受理申請
(1)確定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的范圍。
(2)查驗申請人的以下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約或憑證;買賣、交換、轉讓、贈與、分割的契證或公證書;仲裁或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文書。然后記錄證件編號或復印歸檔。
(3)指導申請人填寫《鑒定申請書》:屬于直接鑒定的,應與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并交待準備事項;屬于委托鑒定的,應向受托單位簽發《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并要求受托單位按期派出鑒定人員。一般情況在受托后三日內派出。
2、初始調查
鑒定人員接到房屋安全鑒定任務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調查:①按房屋規模大小、結構復雜程度選派相應數量的鑒定人員(至少兩人,且必須有一名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②向申請人調查被鑒定房屋的歷史、現狀、使用、維修、改建及其他有關情況,做好相關記錄;③查閱房屋設計、施工、改建、加固的圖紙、說明、照片及其他有關技術檔案資料;④制定現場查勘方案(包括重點檢查項目),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等。
3、現場查勘
依照先室外后室內、先下層后上層的原則,按地基基礎、墻、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順序逐層、逐間、逐項進行檢查,并對鑒定申請中提出和初始調查中確定的重點項目進行重點、詳細查勘。此外,要繪制房屋平面圖,并在平面圖上標明各種損壞構件的部位及損壞程度和數量。
4、檢測驗算
(1)現場對損壞構件進行有目的的檢測,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傾斜率、撓度、裂縫(寬、長、深)及砌體、鋼筋混凝土、砂漿、磚的強度。對于一般檢測工具還不足以確定其強度的,應另委托專業試驗機構對重要部位的構件進行采樣試驗。
(2)有選擇地對損壞構件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等進行復算;
(3)將檢測和復算的資料分析整理匯列成文字圖表,出具檢測結果。
5、鑒定評級
(1)對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獲得的全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對照所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標準,確定房屋的損壞等級。如果定為危險房屋,則須對照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判定危險范圍。
(2)危險范圍的鑒定結論,要抓住地基基礎及結構構件兩方面,并結合房屋的歷史狀況、現狀經及發展趨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按判定危險范圍,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
(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統一采用微機制作,由鑒定人員編寫并簽字,審核人審簽,并經負責人審簽同意后,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可生效。
(2)鑒定報告以棟為單位編寫(即每一棟就寫一份鑒定報告),一式四份(鑒定單位及主管機關各一份,申請人或單位兩份),房屋損壞糾紛鑒定報告應報縣房管局備案。
(3)從申請鑒定之日到鑒定文書送達申請人,一般不超過20日。
7、資料歸檔
凡涉及房屋安全鑒定的各種原始資料,即申請書、委托書、調查記錄、查勘記錄、檢測記錄、照片、圖表、錄像片、復寫書副本等,都必須整理歸檔。資料歸檔時應按棟裝訂成冊,并按區、街順序編號,分別由各鑒定主管部門存檔保管。同時應將有關資料輸入微機,按年度制作成光盤保存。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房屋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其管理和鑒定過程中,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該進行高度重視,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優勢和職能,避免發生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一是《行政許可法》對依法行政已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提出了更嚴、更高、更具體的要求,三是北京等地已經制定了省級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杭州、寧波也有兩個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的經驗,可以吸收,工作中的教訓,可以吸取。作為個人想法,制定了省級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可以有粗有細。細,是指應當全省統一的事項,應當有具體規定,如: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拆遷人、被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拆遷補償的范圍(哪些應當補償、哪些不可以補償);安置的方式(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貨幣安置);安置人口計算(哪些計入安置人口、哪些不計入安置人口);拆遷服務工作的原則;拆遷爭議的受理范圍、調處原則和程序、要求;法律責任等。粗,是鑒于全省各市、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不一的實際,對一些事項在省作出控制性規定的同時,允許各市、縣根據本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如:拆遷補償價格,由省規定價格下限,允許各市、縣提高;宅基地安置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農村私人建房標準,要求各市、縣從嚴;住房安置面積,允許各市、縣在省定下限以上具體細化;確定動遷與評估相分離,房屋拆遷價格評估工作向社會開放的原則,要求各市、縣作出具體規定,等等。
以上個人意見,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稿),供領導參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稿)第一章總則(1-6條)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征地房屋拆遷行為,保障城市和鄉(鎮)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范圍內,因城市和鄉(鎮)村建設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的(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主管部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市轄各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在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中的工作職責,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相關部門及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計劃、建設、規劃、房管、農業、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支持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計劃、規劃部門在審核建設用地的計劃立項、規劃定點時,對拆遷范圍內的住宅用地和確需搬遷的企業用地以及鄉(鎮)村市政公用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用地,應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同時統籌安排。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委員會,應當配合征地房屋拆遷工作。征地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拆遷當事人)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的含義如下:
(一)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拆遷私有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及其家庭中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得到安置措施的成員。合法所有權人以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權源文件記載為準。第六條(基本要求)征地房屋拆遷,拆遷人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并按本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措施。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如實提供被拆遷房屋的有效權屬權源文件等資料,配合現場查勘、評估等工作,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交房。被拆遷人服從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可給予獎勵。獎勵費由拆遷人在拆遷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拆遷管理(7-16條)第七條(凍結)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用地申請,核定建設用地范圍后,應依法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征地拆遷凍結通告應當在拆遷所在地張貼,或者在報刊上刊登。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公布后,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不得改變農業結構改種其他作物,不得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買賣、贈與、交換、租賃、抵押房屋。違反本款規定進行的活動屬無效行為,不作為增加拆遷補償和安置的依據。各職能部門應當停止辦理凍結范圍內的前述審批手續。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將征地拆遷凍結通告送達有關部門。凍結范圍內的住戶在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公布后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不作為增加拆遷補償和安置的依據,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用地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后6個月內不申請征地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征地拆遷凍結通告自行失效,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以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停止事項的審批手續。第八條(申請)因征地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具體拆遷行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提供下述資料:
(一)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立項計劃批文;
(二)用地規劃文件及用地規劃圖;(三)用地批準文件或用地批準表達文件;
(四)房屋拆遷動遷服務委托協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委托協議;
(五)拆遷方案;
(六)建設用地勘測定界資料;
(七)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拆遷方案應載明下述內容:
(一)房屋拆遷的地點和四至范圍;
(二)拆遷補償的政策依據;
(三)拆遷安置的方式、地點、面積、期限和政策依據;
(四)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費的標準和政策依據;
(五)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六)拆遷實施步驟;
(七)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用地批準是指農用地轉用和征地經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整理、整治集體所有土地,是指整理、整治用地批準。第九條(發證及條件)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申請資料符合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十條(拆遷公告及訴權)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5日內征地房屋拆遷公告(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必須載明下述內容:
(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機關名稱和許可證編號;
(二)拆遷人的名稱和建設項目名稱;
(三)拆遷范圍;
(四)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五)登記事項;
福建不動產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第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土資源部受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
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或者宗海為單位編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圍內的全部不動產單元編入一個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不動產登記電子存儲設施,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或者篡改不動產登記簿信息。
第八條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條 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申請登記,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有關監護關系等材料;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經過公證的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人、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重點查看下列情況: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
(四)依職權注銷登記;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擬予登記的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
(三)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后,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并發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注明共有情況,并列明全體共有人。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污損、破損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符合換發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換發,并收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
不動產登記機構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將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三條 因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將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予以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第四章 不動產權利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登記的不動產,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首次登記所需的權屬來源、調查等登記材料,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獲取。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二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三)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農民集體因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互換、調整協議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規定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根據權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批準文件。
申請在地上或者地下單獨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條 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
第三十七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第三十九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登記,按照本實施細則中房屋所有權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條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
(二)依法繼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條 申請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可以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四)建設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完成后,申請人申請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享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四十六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業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六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四十七條 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灘涂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用地,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應當在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第四十八條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生產活動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 ,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 、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六條 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 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匯總并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復。
第十三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復的預算。經批復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并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并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鉤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并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 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 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局С鲅a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于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ㄗ灾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并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F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 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ㄗ灾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并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于藥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制、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床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對象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應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開展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還應在醫療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將科教項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
第三十條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將醫院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以科室為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科室成本的過程。
(一)科室區分為以下類別: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和行政后勤類等。臨床服務類指直接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并能體現最終醫療結果、完整反映醫療成本的科室;醫療技術類指為臨床服務類科室及病人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科室;醫療輔助類科室是服務于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為其提供動力、生產、加工等輔助服務的科室;行政后勤類指除臨床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輔助科室之外的從事院內外行政后勤業務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歸集。
通過健全的組織機構,按照規范的統計要求及報送程序,將支出直接或分配歸屬到耗用科室,形成各類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計算后直接計入的各種支出。間接成本是指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攤。
各類科室成本應本著相關性、成本效益關系及重要性等原則,按照分項逐級分步結轉的方法進行分攤,最終將所有成本轉移到臨床服務類科室。
先將行政后勤類科室的管理費用向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再將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最后將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工作量、業務收入、收入、占用資產、面積等,分攤后形成門診、住院臨床服務類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各項支出,計算出各項目單位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的醫療成本向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歸集和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各項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條 病種成本核算是以病種為核算對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歸集相關費用計算病種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為治療某一病種所耗費的醫療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及單獨收費材料成本進行疊加。
第三十三條 診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床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床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條 為了正確反映醫院正常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進行醫院成本核算時,凡屬下列業務所發生的支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范圍。
(一)不屬于醫院成本核算范圍的其他核算主體及其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等項目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醫院應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照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采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原因,把握成本變動規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條 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
醫院應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制度、費用審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支出差異,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結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收支結余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業務收支結余、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余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余=醫療收支結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醫療收支結余=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醫療支出-管理費用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入-科教項目支出
第三十八條 業務收支結余應于期末扣除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資金后,結轉至結余分配,為正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轉入事業基金;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實行收入上繳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業務收支結余率、次均費用等控制指標。超過規定控制指標的部分應上繳財政,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統籌專項用于衛生事業發展和績效考核獎勵。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余。醫院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安排使用。醫院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
第七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一條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醫療款、預付賬款、財政應返還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
年度終了,醫院可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年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的2%-4%。計提壞賬準備的具體辦法由?。ㄗ灾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后,在壞賬準備中沖銷。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存貨是指醫院為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其他材料等物資。
購入的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物資按制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物資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存貨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醫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藥品、材料管理制度,按類別、品種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四類:房屋及建筑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 圖書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實物管理,不計提折舊。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量。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相關支出作為成本。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價格的比例對購置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成本。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成本。
(四)無償取得(如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比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醫院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醫院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后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四十七條 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由各?。ㄗ灾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或審批。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四十八條 為增加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及其他相關資產;為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大型修繕確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九條 醫院應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務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臺賬) 。
大型醫療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醫院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條 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對固定資產采取電子信息化管理,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十一條 醫院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章 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醫院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醫院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取得當月起,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單位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單位申請書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開辦費在醫院開業時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開展的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為長期投資。
第五十五條 醫院應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范圍僅限于醫療服務相關領域。醫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并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 醫院投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投資成本。
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五十七條 醫院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六十條 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按規定計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條 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并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醫院財務風險管理指標和借款具體審批程序由各?。ㄗ灾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章 凈資產管理
第六十二條 凈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待沖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科教項目結轉(余)、未彌補虧損。
(一)事業基金,即醫院按規定用于事業發展的凈資產。包括結余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非財政專項資金結余解除限制后轉入的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規定用于彌補虧損,用于彌補虧損的最高限額為事業基金扣除醫院非財政補助資金和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凈值。
醫院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事業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二)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設置、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院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待沖基金,即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凈值。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醫院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結轉(余)資金,包括從業務收支結余轉入的基本支出結轉以及項目支出結轉(余)。
(五)科教項目結轉(余),即醫院尚未結項的科教項目累計取得科教項目收入減去累計發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結轉資金,以及醫院已經結項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學項目結余資金。
(六)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三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醫院發生撤銷、劃轉、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醫院清算時,應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財政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并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負責按規定制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
醫院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宣布醫院終止前六個月至宣布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于醫院的債權。
第六十五條 醫院撤銷時清償的順序為:
(一)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二)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等;
(三)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四)剩余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并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
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先按照規定支付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再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六十六條 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后,報送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宣布醫院劃轉、合并、分立時,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六十八條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入支出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情況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凈資產變動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成本控制情況、負債管理情況、資產變動及利用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醫院應通過相關指標對醫院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參考指標詳見附2。
第七十條 醫院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醫院年度財務報告應按規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 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醫院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入管理的監督、支出管理的監督、資產管理的監督和負債管理的監督等。
第七十四條 醫院的財務機構履行財務監督職責。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經濟責任制。
第七十五條 醫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監督。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醫院舉辦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醫院財務統一管理。
第七十七條 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進行財務登記,并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醫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