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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標投標在成為保證公共采購市場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嚴重擾亂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等諸多問題。筆者針對《條例》的出臺和《條例》中明確和細化的規定等多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主題詞:招標投標條例認識
《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推進招標采購制度的實施,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節約公共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招標投標活動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家對《條例》的出臺和《條例》的內容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
《招標投標法》施行以來,國家推進招標采購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節約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招標投標在成為保證公共采購市場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特別是江西萍鄉出現2億多元的招投標窩案,涉及串通投標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員涉嫌違紀的案例,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為了有效貫徹《招標投標法》,細化行為規范,統一交易規則,總結經驗教訓,針對目前虛假招標、串標圍標、違法交易等突出問題,完善相應的行政監管和法律懲防措施,并為招標投標體制機制的創新和持久健康發展提供相應的法規依據,國家于2006年啟動《條例》的立法調研、起草、論證,歷時6年,國務院2011年11月30日審查通過,國務院613號令,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將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進一步筑牢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
二、國家貫徹落實《條例》采取的措施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負責人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上明確表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國家法制建設中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又一重大舉措,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1)做好宣傳培訓。通過新聞宣傳、人員培訓等多種方式,積極營造認真學習《條例》、自覺執行《條例》的氛圍。
(2)清理完善配套規定。各部門、各地方要對涉及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并對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規定的,要抓緊制定出臺。
(3)加強監督執法。按照中央關于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4)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們對工程建設對規范招投標市場,純潔招投標環境非常有利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剖析,將適時向社會公布。
三、《條例》細化行為規范,統一交易規則,完善行政監管和法律懲防措施的具體規定
1.進一步強調了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
針對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法人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行為,《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并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2.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定義和范圍
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都對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法所稱工程)做了相應的規定,在招標實踐中經常遇到屬于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的適用法律問題,特別是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設備、材料和服務,各地有形建筑市場和政府采購部門對該招標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爭議很大。《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概念進一步說明,與《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相協調。
3.對投標人進行了限制
為了逐步消除類似“父招子中”等關聯情形,根本改變目前國有大型企業自身全面配套、體內循環,市場化資源配置程度不足的現狀,《條例》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條例》還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4.加強監管,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為了解決原來由財政部門、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多頭管理的問題,《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使得招標更加規范,監督更為有效。
5.對可以不招標的特殊情況做了詳細規定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條例》又明確了可以不進行招標5中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是指獨立法人的采購人,不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
6.充實細化防止虛假招標
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范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6種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對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7.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
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以及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對正常的招標投標競爭秩序危害甚大,應當依法嚴懲、堅決遏制。以前評標專家沒有充足的證據無法對串通投標進行認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5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第四十條的規定了6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使評標專家對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了認定的法律依據。在對串通投標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認定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同時,依據招標投標法,進一步充實細化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對投標保證金的要求更加具體
對提交的保證金金額做了明確規定,取消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80萬元的限額,并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應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增加了借用資質和串通投標的成本,可以減少上述現象的發生。
9.加強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已經印發,管理辦法將要出臺,政府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有利于共享專家資源,對規范評標非常重要。
10.規范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評標行為
《條例》規定: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招標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解決了部分領導干部、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權力干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
《條例》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規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保障評標公平公正。
11.明確規定了標底及標底的作用
招投標實踐中經常以標底作為價格分評分的依據,標底的作用過大,投標人想方設法都要得到標底,經常造成泄漏標底等違法違規現象,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和使投標更能有效競爭,《條例》明確規定: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12.對法定廢標做了明確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未對法定廢標做出規定,為使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正確認定廢標,《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了7種否定投標的情形:(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13.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目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是違法違紀問題的易發高發領域。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條例》第八十一條重申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選定所指定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障嚴格執法,落實行政問責制度,《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對投訴和處理做了詳細規定
《條例》分別對投標人投訴的時限,以及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招標人泄露標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財物等事項投訴的,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提出異議作為投訴的前提條件。對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避免行政監督部門推諉扯皮。
15.禁止違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行為
招投標實踐中,時有招標人在投標人中標后與其重新談判或協商,與中標人訂立與招標文件規定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條例》對此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并在第七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16.明確要求使用《標準文本》
《條例》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為規范招標,我國已陸續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貨物的標準招標文件文本正在編制中。
17.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
18.對招標師資格予以明確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該規定可有效建立招標職業資格制度,提高招標的職業素質,強化從業人員職業自律責任,規范職業行為。
19.鼓勵電子招標投標
電子招標投標不僅能提高效率、節能減排,更重要的是信息一體化(行業、地域一體化、企業與項目管理全程一體化),是市場一體化以及主體誠信自律的基礎。因此,《條例》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四、結束語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招標投標行業的又一里程碑,但招標投標領域的問題除了強調法律法規的作用外,更需要綜合治理,整體推進。貫徹體制健全、制度完善、職業發展、科技促進、服務為本的“二十字方針”。招標投標領域面臨的不透明、不規范、不廉潔、不誠信等問題不單是《條例》所能解決的,需要靠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合力,以及嚴格執法和監督予以解決。希望政府監管部門、招標機構、招標人以及投標人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要求、各盡職責,為招標投標行業迎來新的發展。
關鍵詞: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查處
1問題的提出
招標投標是一種廣泛運用的、有序的市場競爭交易方式。隨著《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實施條例》以及配套制度的陸續出臺和實踐,招標投標制度越來越健全,操作越來越規范,效率也越來越高。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不僅破壞招標投標制度的競爭擇優功能,使得有些高價中標抬高建設成本,也容易造成標后施工管理混亂、工程質量無法保證等問題,不僅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也給工程建設管理帶來較大難度和隱患。因此,急需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整治,破解監督難、查處力度不足等問題,凈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對串標行為必須堅決予以查處,形成震懾,促使招投標市場規范有序。
2案情及查處情況
案件1:黃巖區某工程串標案,該項目合同價約110萬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業串通投標。案件2:臺州市某項目串標案,該項目合同價約370萬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業串通投標。案件3:臺州市某工程串標案,該項目合同價約720萬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業串通投標。3起串標案件均在項目招標投標評標階段通過評標軟件分析比對發現,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立即對案件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及時取得開評標系統后臺數據信息及有關開評標情況等證明材料,并對涉及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3起案件涉嫌串標特征和性質相同,均為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同一硬盤號)。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認定為串通投標。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行政監督部門先后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涉及施工企業分別作出行政處罰,并公開信息。其中,黃巖區某工程串標案中的一家被處罰企業向臺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最終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臺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臺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原因分析
3.1串通投標行為隱蔽性強、認定難、查處難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列舉了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等情形,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然而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投標報價異常一致、投標人私下協商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等一些串通投標行為,這些行為在招標投標監督過程中均難以發現,極具隱蔽性。當前行政監督部門缺乏調查手段,在調查取證認定上存在很大難度,很難有效地予以打擊查處。這一定程度上使部分投標單位鋌而走險,通過串通投標等方式謀取中標或提高中標率。
3.2利益驅使,投標人采取串標提升中標機會
一是工程市場競爭激烈。目前,在浙江省水利廳信息平臺備案登記的施工企業有1200多家、監理企業近200家。臺州市水利項目每年有200多個,市本級水利施工招標項目每年70個左右,且大部分均為小項目,投標門檻低,僧多粥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競爭異常激烈。二是市場誠信體系不健全、查處力度不足。當前市場誠信體系、聯合懲戒機制仍不完善和健全,存在信息不通、各自為政的問題。三是部分企業對電子化交易招標投標模式流程及招投標法律法規等疏于學習。因此,投標人在利益的驅使下,無視法律法規、投機取巧、心存僥幸采取違法行為參與投標活動。
4對策建議
4.1修訂完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2013年2月4日,九部委印發《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為電子化交易提供法律依據,但就串標行為認定方面還是欠缺。從互聯網+招標投標趨勢看,特別是全面推行電子化交易后,建議對一些諸如不同投標單位在同一臺電腦、同一個IP地址編制投標文件等視為串標行為,應直接寫入有關法律法規,為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案件提供更為充分的認定處罰依據。同時建議從省級層面出臺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辦法或細則,便于各地各部門統一認定標準,精準高效地作出處理。
4.2從嚴把關企業資質申請及人員考證工作
從工程市場“僧多粥少”實際情況看,建議對人員考證辦法做適當調整,重點突出法律法規知識、業務知識考核,提高分數線,避免一些投機取巧人員渾水摸魚,全面提高人員專業素養。同步開展“掛證”“人員社保繳納調查”“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治理”等專項行動。在培訓過程中開展“以案示警、以案明紀、以案為戒”宣傳教育,以會帶訓,讓遵紀守法、誠信投標、違法必究的底線思想入腦入心,扭轉以往的一些錯誤認識、投機心理。
4.3進一步加強標后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招標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其目的是通過公開、公平、公正且有競爭性地為招標人選到好的中標單位,最終是為招標人完成優質的服務和工程。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單位后,必須嚴格要求中標單位全面履行承諾和合同,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對發現履約不到位或存在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甚至掛靠等行為,及時將有關問題上報行政監督部門查處。同時,行業監督部門應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常態機制從而倒逼投標企業更加負責、更加誠信地參與投標。
4.4加大查處力度,推行聯合懲戒
針對當前監督難問題,一是要依托互聯網,大力推行電子化交易,利用后臺大數據排查違法違規線索,并暢通違法違規線索舉報渠道,用“大數據”技術解決違法違規調查取證難、認定難等問題和不足。二是加強省市縣、部門之間協作配合,完善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查辦違法違規案件的合力。三是完善健全市場誠信體系,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統一的信用監管平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真正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四是對招標投標階段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和高壓打擊態勢,堅決制止并予以嚴厲查處,對已經暴露的違法違規線索扭住不放,依法依規從重從快查處,形成企業依法交易的良好氛圍。
(一)禁止化整為零的眾多法律規定
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是最典型的規避招標的法定形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此均重復性地予以了規定,可見其普遍性與常見性,具體如下:
1.《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2.《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5.《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6.《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7.《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必須通過國際招標方式采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前款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
(二)對化整為零的理解
雖然《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均規定禁止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但對于何為化整為零,并未進行詳細的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屬于下位法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也未予以細化規定。
而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謂化整為零,即把達到法定強制招標限額的項目切割為幾個小項目,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法定招標限額以下,以此來達到逃避招標的目的。對于這種行為,世界各國和各主要國際組織均持反對態度,并在本國法律或國際協議中明確做出了規定。如在適用于歐盟的歐盟采購指令中規定,當一項合同被分成若干塊時,必須將每塊的價值都考慮在內以決定該合同是否達到了指令規定的限額。
當然,對于此種化整為零的方式,即將修訂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將予以釜底抽薪式的規制,具體可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送審稿)》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工程建設項目12個月內發生的同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總估算價達到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圈當然,對于該修訂送審稿的具體可操作性、適用性,不在本文分析范圍之內,本文暫不探討。而對于其他任何方式,具體包括哪些方式,后文將予以分析。
二、規避招標的法定形態之二:利用劃分標段
(一)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雖然《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也規定: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但是,對于如何劃分標段才是合理的,法律中沒有具體、明確的劃分原則和標準。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招標人(建設單位或招標公司)利用法律制度上的這一缺陷,為了使特定投標人成為中標人,在招標項目標段劃分上做起文章,不顧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肢解標段。更有甚者,投標人與招標方的具體工作人員相勾結,利用標段劃分控制招標結果、欺騙建設單位和侵害建設單位的利益。
對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二)利用分段、分項或標包劃分規避招標
1.《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規避招標。
2.《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包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標包劃分規避招標。
三、規避招標的法定形態之三:不依法資格預審或招標公告
(一)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資格預審或者招標公告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3.《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4.《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行為之一的,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不同媒介資格預審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3.《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4.《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行為之一的,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四、規避招標的法定形態之四:對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弄虛作假
(一)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
有原則就有例外,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就有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1.《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替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一)國(境)外贈送或無償援助的機電產品;(二)采購供生產企業及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用的樣品樣機;(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國務院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以下的;(四)采購舊機電產品;(五)采購供生產配套、維修用零件、部件;(六)采購供生產企業生產需要的專用模具;(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二)對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弄虛作假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因此,《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其他任何方式具體指哪些方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給予了較為詳細的表述。同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國內招標等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也屬于其他任何方式的范疇。
五、規避招標的法律責任:五項法律責任高懸頭上
(一)責令限期改正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4.《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處以罰款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4.《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暫停項目執行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通告項目主管機構暫停項目執行。
(四)暫停資金撥付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資金撥付。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資金撥付。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通告項目主管機構暫停資金撥付。
(五)給予相關人員處分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4.《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律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可分為依法必須招標(強制招標)項目和自愿招標項目。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該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如果不屬于強制招標項目,采購人也采用招標方式的,則稱之為自愿招標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換言之,不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還是自愿招標項目,只要采購人選擇了招標方式均必須遵守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以及相關規定。同時,《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專門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
本文筆者主要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規模標準及例外情形入手,主要闡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審計應關注的重點。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
《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只有同時滿足項目范圍和達到相應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一)項目范圍
主要從項目公共屬性及資金來源等方面規定項目范圍的,具體項目范圍包括: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上述范圍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二)規模標準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采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各不相同: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以暫估價形式(未經過實質競爭)包括在項目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且達到上述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例外情形
滿足上述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范圍且達到相應規模標準要求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屬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不進行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且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包括災后重建項目)。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且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
4.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項目。
5.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項目。
6.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項目。
7.國定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審計重點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專門設置有關特殊規定,招標投標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這部分規定也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審計的重點,主要包括:
1.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有關單位和個人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行為。
2.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是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3.是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辦理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審批、核準。
4.是否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媒介招標公告和評標結果公示。
5.招標人是否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其成員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評標委員會是否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是否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是否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是否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6.招標人是否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是否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7.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是否不于5日。
8.是否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本文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9.招標人是否通過化整為零縮小標段(包)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10.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是否少于20日。
11.招標人重新招標是否符合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是否按規定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并重新招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是否按規定依法重新招標;招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是否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12.招標人是否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是否少于3日。
13.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是否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是否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作出答復。
據財政部相關人士表示,政府采購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都與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關。
今年1月份,國務院公布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至今已過10個多月,仍未見《條例》蹤影。消息人士透露,馬上公布《條例》的可能性并不大,業內專家也認為政府采購“兩法”沖突等問題的懸而未決是無法及早出臺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購法》確立了完整的政府采購定義,并將工程采購納入其中,但隨后又在《條例》中表明: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確定了招投標活動適用于本法,并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及有關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曹富國告訴記者:“兩部法律圍繞了政府工程采購在政府采購法上的地位問題進行展開。一種觀點認為,應該賦予政府采購法完整的政府采購概念,將工程采購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應不包括工程采購,采購對象是政府用于公共管理和為公共服務所需的貨物及其相關服務等消費性項目,不包括用于投資目的的貨物、工程及相關服務的購買。”
在工程采購的爭論上,采購方式及程序構造也存在爭論。以前,議標也被認為是招標的一種方式,有的國際組織規定的招標規則也把議標作為招標方式。但議標實際上就是競爭性談判,不具有招標的性質和特點。據悉,我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開展的招投標活動,很大比例都是議標,在實踐中暴露了諸多嚴重問題,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交易行為。因此,《招標投標法》否定了議標方式。而《政府采購法》中卻肯定了議標方式,其中規定:貨物、工程和服務除了公開招標,還有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非公開招標方式。但政府采購有其范圍限制,房屋建筑工程如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規定中“強制招標”范圍,是特別法的規定,不能采用議標。
對此,曹富國認為,議標被招投標草案中排除,從表面上看是源于對議標性質的認識,討論它本質上是否屬于招標方式,但從根本上看,這是對“兩法”沖突進行立法折中的結果。這種影響在《政府采購法》上也有重要體現。《政府采購法》雖然規定了以招標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一攬子采購方式,但是它的適用被限定于貨物或服務采購。采購方式和程序的不當規制已經對法律適用和采購實務產生了不利的影響。缺乏談判性程序的招標投標法已經在適用復雜招標采購項目上顯得捉襟見肘,而《政府采購法》在法律上缺乏工程采購方式和程序。
“‘兩法’在適用范圍上的矛盾與法律實施的監管權本屬于不同的概念范疇,但從政府采購立法史或法律關于監管權的分配上,適用范圍上的沖突與部門之間監管權的分配緊密相關。一定程度上,范圍沖突由監管權沖突造成的。因此,一種協調‘兩法’關系的思路是協調部門之間關于監管權之間的沖突,從而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達到統一與和諧。”曹富國說。
《政府采購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針對這項條款,曹富國解釋說:“這意味著政府采購法將財政部門確立為政府采購的監管部門,但同時也沒有剝奪其他部門對政府采購的監管職能,包括對政府招標采購的監管職能。”不過可喜的是,《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兩部法律都授予國務院進行規制的權力。“法律的實施運行還取決于部門之間的協調。這一問題也在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部門之間達成協調性文件中,從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2000 34號)文件表明,采購招標方式采購的,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投標法》。
“由此可見,上述規范性文件對招標投標監管權的分配傾向于維持招標投標法所確立的現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政府采購中‘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該規范性文件要求適用根據招標投標法所確立的監管體制。”曹富國還分析:“除了國務院的協調努力外,11部委組成的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以及部門規章也在有關監管權方面進行協調。這一協調機制的規章也反映了部委之間就政府采購的貨物、服務招標的監管權所達成的一個重要共識,即工程建設領域的招標不屬于財政部門的監管職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屬于財政部門監管職權。同時,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投標規章也排除了對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監管權。”
在政府采購“兩法”問題上,采用協調監管能否強有力地解決矛盾我們不敢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協調監管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化解“兩法”矛盾,曹富國教授感慨地說:“法律實施部門就‘兩法’關系所做出的協調努力和達成共識對法律政策的統一和協調運行至關重要。同時,這種協調和共識也是當前我們制定國務院條例和未來進行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礎。因此,在處理‘兩法’問題上,至少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應該主張協調監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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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模式介紹
在十多年的采購實踐中,山東省煙臺市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獨具特色的政府采購運行模式。
深入認識交通建設過程中掛靠出借資質問題專項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以《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為依據,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行政執法,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完善管理制度,著力解決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維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秩序,促進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二、工作任務
清理范圍: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新開工、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
清理內容:工程項目涉及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標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中存在的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專,主要包括:
1、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個人或者有關資質證書的企業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利用其它企業的資質及名義投標或承接工程;
2、通過出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其它方式,允許其它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投標或承接工程;
3、有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可以認定為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的行為。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3年7月31日前,要召開動員會,做好安排部署工作,同時結合行業特點,細化清理內容,制定系統專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集中排查階段。2013年8月1日至9月1日,有關股室組織專人對工程項目開展排查,糾正處理發現的問題,同時根據排查情況建立項目排查臺賬表(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招標投標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填寫《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項目登記表》報局工程股。
(三)完善制度、總結匯報階段。針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并對專項治理活動形成書面總結,于9月30日前報局工程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克服畏難情緒,把專項清理作為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認真抓好落實。
(二)講究工作方法。要通過核查現場實際施工單位是否為中標單位,核查中標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之間有無合法的人事及社會保險關系等多種手段,發現和認定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要全面清理違規問題,不僅要清理掛靠借用資質投標的問題,更要清理糾正為了收取“管理費”等利益而違規出借資質的問題。我局將不定期對各項目業主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組織領導不得力,清理檢查不認真以及群眾舉報投訴較多的項目業主進行重點督辦。
關鍵詞:信息網絡;電子化;招投標
2012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適當兼顧前瞻性,創新設計招投標新制度,拓展招標采購市場空間。《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第一次在招標投標法律上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制度,為推進電子招投標奠定了法律基礎。
招投標是工程建設項目、公路、水利水電等多個行業中普遍采用的一種競爭性采購方式。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 如何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投標領域中盡量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成為關注的重點。與此同時, 伴隨著電子通訊、網絡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為我國的招投標網絡化提供了良好的平臺, 電子招投標應運而生。
一、實施招投標電子化的作用
電子招投標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等信息技術,對招投標業務進行重新梳理,優化重組工作流程,在網絡上執行在線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監督監察等一系列業務操作,最終實現高效、專業、規范、安全、低成本的招投標管理。
1、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
相比傳統的紙質招投標,招投電子化最根本的區別在于采取了現代計算機信息網路技術,特別是因特網的廣泛應用,把項目的信息公告、招投標文件、投標報價、評標、定標等過程放在信息網絡上進行,基本上實現了招投標全過程的電子化方式。由于網絡的開放性,電子招標平臺在打破物理時空屏障的同時,增強了信息透明度,投標方能通過網絡獲取招標信息,參加招投標活動。電子招標采購能夠縮短招標項目采購周期,節約采購活動的時間,提高采購效率。
2、降低招標投標腐敗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2012年4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建部)網站《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重點加強政府和國有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加快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說,加快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有利于減少人為因素干擾,遏制弄虛作假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預防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由于招投標的相關業務都將在電子平臺上進行,便于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有效的約束了招投標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另一面,在電子招投標中,所有的公告、公示及變更都在網上共同的平臺上,這樣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腐敗的可能性。四川綿陽災后重建通過招投標電子化,實現“信息全公開、評標全封閉、過程全監控”,增強了監督合力。
3、有利于構建統一的招標投標市場
招投標制度的出發點,就是從競爭中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逐步實現資源合理優化配置,客觀上要求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行業的限制,給所有投標人提供平等競爭環境,形成統一開放的競爭市場。電子招標平臺通過公開招標信息、招標程序、評標辦法和評標結果等內容,充分體現了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網絡平臺的開放性,不會因地域、隸屬關系的不同而對投標人有歧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各部門施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和行政干預行為的發生。
二、我國電子招投標發展的現狀
1、招投標電子化進程緩慢
技術準備、思想觀念、法律法規等多方面都制約著著招投標電子化進程的快速發展。電子化操作僅限于信息、報名、公示等等,關鍵環節投標、開標、評標等環節的電子化程度不高,傳統招投標模式依然沿用于大部分的招投標業務活動中,電子化招投標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實現。
2、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標準的電子招投標系統,招投標采購領域里的法律法規眾多,不同行業、不同標的物的招投標操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由此造成招投標業務流程系統標準化程度不高,同時對于新興的電子招標投標業務,缺少相應的法律規范,這些情況都給電子招投標平臺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迅猛,目前雖已有網上招投標功能的電子招投標系統( 如金潤科技,筑龍等),由于僅憑單一服務器完成,存在諸多系統漏洞和結構患,可靠性較差。招標投標運用電子信息還會產生的一系列特定問題的操作處理,例如主體身份識別與簽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資料存檔等既無權威機構鑒定認證,更缺乏相關配套的直接依據和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現有的一系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均存在潛在的風險。而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研發運用缺乏統一的協調、指導、管理辦法以及技術標準,這些都給招投標電子化的發展帶來很大安全隱患。
三、我國電子化招投標的發展
1、相應的法律法規將進一步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在招標投標法律上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制度,招投標電子化的發展有了法律基礎。同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已經開始試行,不久的將來必定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直到正式出臺實施。政府也將啟動《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技術規范》的編制工作,并通過推動建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加快促進招標投標市場的統一、開放。
2、繼續完善、推廣和統一電子招投標系統
完善的電子招投標系統應該是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范統
一、網絡安全可靠、適用易用,能夠完成從項目招標申請、建檔,招標文件備案,招標公告,在線投標,評審專家抽取,在線接受投標,在線開標、評標、評標結果公示,電子檔案保存,接受質疑并進行處理等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并應與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招標機構管理系統、評標專家庫管理系統、誠信體系系統、政府政務管理及監察系統、合同管理及在線支付系統等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關乎電子招投標發展的關鍵就是系統,目前系統開發沒有統一規范化,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出面統一規劃、組織,委托專業信息技術公司進行設計(主要是招投標電子流程設計、功能模塊設計和數據庫設計及其安全設計),將整個電子招投標系統統一化、規范化,以確保安全和穩定性。
綜上,招投標電子化已經在我國某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開始廣泛運用,為國家解決招投標活動中的弊病開拓了新的道路。招投標電子化在實行中也會滋生出很多新問題和不足,比如信息的安全與真實性、評標軟件的適用性等,這些不足的出現還需要相應的監督機制、法律法規、管理手段和配套軟硬件設施的逐步改善和改善。相信通過有步驟的推進招投標電子化,對促進招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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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俊平,淺談電子招投標[J],有色冶金設計與研究,2010年,(31):51-53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
摘 要:我國的政府采購方法以公開招標為主,邀請招標以及其他采購方式為輔。目前《招標投標法》只規定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不能夠解決招投標實踐中需求難確定的問題,兩階段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方式的重要補充。但目前關于兩階段招標的規定只規定在《招投標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應當對兩階段招標的法律地位和內容予以完善,以適應實踐的發展需求。
關鍵詞 :政府采購;兩階段招標;技術標準
一、兩階段招標的出現源于政府采購方法之不足
1.政府采購方法概述
從我國《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看,我國的政府采購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開招標方式。《招標投標法》第10條和《政府采購法》第26條的規定,確立了公開招標方式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公開招標又稱“無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規定的公開出版物上招標通告并提供招標文件,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參加投標競爭,采購人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方式通過公告和公開開標的特征顯現了政府采購中公開性的原則,同時又能很好的體現政府采購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請招標方式。在《招標投標法》第10條和《政府采購法》第29條確立了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招標也稱“限制性招標”,采購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擇合格的供應商,然后向供應商發出邀請,吸引潛在的供應商參與到招投標中來,從中再擇優選擇合格供應商。邀請招標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從另一方面來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體現,也節約了招投標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須要明確的是必須在法律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兩階段招標。兩階段招標的存在致力于解決需求難以確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購的貨物、工程的規格或者服務的性質預先沒有辦法確定的情況下使用的。招標方式按招標階段的劃分,可以分為一階段招標和兩階段招標,兩階段招標一般在第一階段要求投標人投技術標,在技術標審查合格之后,再參與到第二階段的商務標中來。這一方式是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之間的一種過渡性的、獨立的采購方式,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它比公開招標的方式多了一個可以反復修改的階段,與競爭性談判相比較來說,相似的內容很多但區別也很大,因為它不能夠像競爭性談判一樣進行多輪談判。它綜合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的一些優點,同時又修正了很多缺點,所以兩階段招標具有很多自己獨立存在的價值。
(4)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是采購人與多家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分別進行談判,從確定的供應商中確定中標人的方式。競爭性談判不是隨意就可以適用的,《政府采購法》第30條規定只有在四種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競爭性談判:①招標失敗。經過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之后仍然沒有合格的供應商的。②從現有的技術調價來看不能滿足招標的要求,或者情況特殊不能夠滿足需求的。③在緊急情況下適用,時間非常緊急不能滿足正常招標程序的時間。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投標人不能夠對合同要求的內容進行定價。
(5)詢價采購。詢價采購的對象是價值很低的標準化貨物、服務的采購,通過對至少三家以上的供應商的報價的審查,進而確定合適的價格的一種此案夠方式,《政府采購法》第32條規定確立了這種非正式的邀請形式,供應商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報價,但是沒有正式的廣告方式。滿足詢價采購有兩個要求:一是采購人需求的是通用的貨物,這一貨物沒有特殊的要求和標準。二是價格的變化幅度不大,競爭相對比較小。詢價采購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價格優勢,因此,我國政府采購法采用了這種采購方法。同時,《指南》和《示范法》也都規定了這一簡單省時的采購程序。
(6)單一來源采購。《政府采購法》第31條規定確立了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單一來源是很直接的采購方式,與其他方式很大的不同點是,它是一對一的方式,所以這一方式不能夠充分體現競爭性的內容,采購人很容易處于一種對自己不利的狀態,進而可能會導致腐敗的出現,所以法律明確規定了只有在四種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這一方式,嚴格的控制其適用范圍和對象。
2.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以及其他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
(1)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公開招標的方式,要求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投標。有兩個適用條件:一是以公告的形式進行;二是對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邀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投標人通過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進行招投標,前提條件必須滿足兩項:一個是投標邀請書店的確定;二是對象必須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招標投標法》采購方式的不足
分析上文介紹的各種采購的方式,可以發現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需求不能確定的情況,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等方式都不能有效適用。例如實踐中存在的相當多的重點建設項目,因為行業性比較強、技術非常復雜化和設備專業化程度高等,采購人需求的問題沒有能夠有效解決,如果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很難能夠找到合格的供應商。上文我們也提到了公開招標運用的前提條件就是需求的問題已經得到了有效的解決,也就是需求明確,潛在投標人已經能夠根據需求而準備相關的合同。公開招標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需求不能確定的情形。所以,在此背景下,兩階段招標的方式越來越重要。
二、兩階段招標方式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
1.《條例》有關兩階段招標方式的具體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對兩階段招標的內容做了詳細的規定。對于那些技術很復雜,不能夠明確技術規格的招投標項目,法律規定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的方式,在第一階段的情況下,投標人可以依照招標公告和邀請書的要求提交沒有價格內容的技術建議,在第二階段,投標人在招標人招標文件的基礎上,提交最后帶有解決方案和價格內容的文件。
目前兩階段招標只規定在《條例》當中,《條例》認為兩階段招標是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的融合,所以不存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我們認為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兩階段招標有其自身獨特的性質和特點,區別于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
2.兩階段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和特征
第一階段是技術標:招標人通過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潛在的供應商就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技術、質量、合同條款和供貨條件等除了價格之外的所有非商務性的內容廣泛發表建議。招標人根據實際的需求提出很多技術性的建議,但這些內容不能夠包含合同的價格,價格內容要放在第二階段來體現。提交了技術建議之后,招標人和投標人共同討論確定最后共同的技術規范。招標人可以通過談判與投標人達成擬提供服務的規范和規格,初步鎖定進入第二階段的投標人的范圍。
第二階段是商務標:在此階段,價格內容被包含進來,招標人在第一階段確定的技術標準可以在文件中直接使用。招標人依據第一階段所確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正常的公開招標程序,邀請合格的投標商就包括合同價款在內的所有條件進行投標。這一階段具有邀請招標的一些特征,同時又有機的糅合了競爭性談判的一些特征。雖然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長,但能夠很好的解決腐敗的問題。以國家體育館和奧運村的招投標作為例子,北京市計委面向國內外分兩步進行項目法人招標,通過第一階段的意向征集,完成評審工作,最終選出五家供應商的作品進入第二階段評審。第二階段有兩家聯合體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未通過符合性審查,最終只有3家單位能正式競標。
3.兩階段招標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的區別
(1)兩階段招標要分兩個階段,即兩次投標,第一次投標只包含技術建議而不包含價格,招標人與投標人協商確定最后的技術方案,確定這一階段的招標文件。待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修改之后,要求投標人再按照新的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包含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兩階段招標對于那些需求不確定,技術復雜和特殊性質的項目來說有很大的價值,能夠顯示出自身獨立的價值。
(2)兩階段招標有兩次談判,第一階段采購人對與技術建議有關的任何內容進行談判,采購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修改原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格,也可以刪除原招標文件中確立的標準,但是要將修改后的內容及時反饋給投標人,幫助投標人完成技術規范符合自身的發展需求。而且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是不允許進行談判的,只有一只機會,不能夠進行反復的修改,兩階段招標與它們有明顯的區別。
從內容上來說,兩階段招標更加公平,因為競爭性談判不區分兩個階段,競爭性談判一般是一對三以上,程序上更加的簡便和效率,而兩階段招標區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完全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更加的透明和公正,第二階段需求的問題解決之后按照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投標。兩階段招標雖然費時費力,但是卻更加的公平公正,符合招投標競爭性的要求。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兩階段招標雖然融合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但是并不能簡單的等同于就是這兩種方式的一個變通適用,它有自己獨立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和特點。兩階段招標是在擬采購貨物、工程的規格或服務的性質無法事先確定的情況下采用的。它很好的解決了采購機構需求的問題,兩階段招標的出現解決了招標法采購方式不足,所以筆者認為兩階段招標的地位問題最終應由法律予以完善,而不是行政法規。
三、對兩階段招標采購方式的整體把握
1.國際法上有關兩階段招標采購方式的規定
在國際上比較有影響力的有關政府采購方式有:《政府采購協議》(GPA)、歐盟的《公共采購指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公共采購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以及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分別制定的《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采購指南》(以下統稱《采購指南》)、《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等。這四個文件中對兩階段招標有規定的只有《示范法》和《指南》,《指南》明確將兩階段招標在國際公開招標中,有具體的法律條文。《示范法》認為兩階段招標可以與征求建議書和競爭性談判方法選擇采用。二者均將兩階段招標視為招標方式以外的一種采購方式,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并列。從國際范圍的角度來看,兩階段招標的法律地位越來越重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需要對兩階段招標的法律地位予以完善。
2.兩階段招標的法律地位應予以完善
兩階段招標有其獨立的適用條件和存在價值,本應規定在法律當中,但目前卻規定在《條例》里,《條例》的解釋認為兩階段招標屬于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變通方式,我們認為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兩階段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有很大的區別,兩階段招標與邀請招標方式同樣是公開招標方式的重要補充,在公開招標方法不能適用,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適用其他采購方法。但目前《招標投標法》只規定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其他采購方式多規定在法規和規章之中,容易造成混亂,所以當務之急應當在《招標投標法》中規定兩階段招標,以解決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問題。
3.兩階段招標的內容應予以完善
(1)技術標準應當以專利的方式予以保護。前面對兩階段招標具體內容的分析,我們發現在第一階段中,投標人花費了很多的物力和財力編制了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的技術建議,通過協商討論確定了進入第二階段的招標文件。最終的技術規范的形成要包含投標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一階段的成果應當得到應有的保護。
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專利的方式保護投標人的技術標準。很多高新領域都有這樣的問題,例如在高新技術領域內制定技術標準時,通常是沒有現成的通用技術可以采用,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專利人的利益,必須將專利技術納入標準。技術標準中難免包含越來越多的專利技術,兩者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企業技術競爭的加劇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變大,使得技術標準保護的問題被提的越來越多,而專利是知識產權諸多客體中與技術標準聯系最為緊密的一個。目前專利技術被納入標準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某種功能或者指標的要求被包含在技術標準的要素之中,而專利技術是必不可少的內容。二是技術要素的某些特征對技術標準至關重要。三是技術標準的技術要素包含某項專利技術的全部技術特征。簡而言之就是,企業投入很大的成本研究出來的技術標準需要得到保護,通過市場的手段將這些技術規范上升為行業里的技術標準,最后通過專利的方式保護企業的技術標準。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有效的結合,保護了專利權人應得的利益。
(2)第二階段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投標。第一階段中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第二階段可以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對其應得權益予以保障。目前,兩階段招標的第二階段仍然是以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只允許第一階段提交過技術建議的投標人參與第二階段的投標,第二階段的參與范圍比較狹隘,不能充分的吸收各方建議,對于其他更好的報價的投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最終也不利于招標人的利益。綜合法的公平和效率,個人認同第二階段應當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邀請招標的方式應當予以改變。
第二階段如果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投標,首先需要解決一個重要的問題,第一階段的技術標準通過專利的方式予以保護,應該如何有序進行?
①技術標準成為專利不會影響招投標的順利進行。技術標準通過專利的方式予以保護是很有利于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的,眾所周知專利不適當利用會存在著限制競爭的問題,而招投標的是以競爭性為基本特征的,與專利保護最直接相關的是《招投標實施條例》第32條的規定,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貫徹競爭性特征,兩者之間該如何協調?
第一階段經討論決定的技術標準在第二階段是必須要被使用的,此時可能存在著這樣的情況,參與第二階段的投標人要想中標必須要采納第一階段的技術標準,但《招投標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強制要求使用專利的方式是違反條例的規定,應當被法律所禁止。在此筆者認為可以換一種思考方式來理解這一問題,其實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沖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階段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必須使用專利,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第二階段參與投標的投標人必須要采用第一階段的專利成果,可以交由新加入第二階段的投標人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由新投標人繳納一定的專利使用費來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②對技術標準中的知識產權人規定特別的反壟斷義務。上文分析:一方面,法律應當保護專利權人就其技術標準取得專利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另一方面,還應當要求技術標準的專利權人必須向標準的使用者許可專利,如果專利權人違反專利許可義務拒絕將標準中的專利許可給標準的使用人使用將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思路借鑒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個人基于公益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強制許可后,交納專利使用費強制使用專利。一旦某項專利被納入到技術標準中,那就意味著接受標準的所有使用人都必須要獲得許可才能使用該技術標準,而第二階段招投標工作的進行又依賴于技術標準,如果專利權人不許可其他投標人使用專利參與第二階段投標,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投標工作是沒有辦法進行的。首先由專利使用人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通過向專利權人交納使用費的途徑參與到第二階段的招投標,這樣就滿足了第二階段按照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要求,然后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專利權人不許可其他參與投標人使用該專利,第二階段的其他投標人可以通過專利權人強制許可申請來申請強制使用該專利,對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權人規定特別的反壟斷義務。
雖然使用專利技術標準要交納專利費,但由于技術標準的一些技術信息公開了,反而有利于企業進行二次開發,降低開發成本,同樣這對于參加第二階段的其他投標人來說也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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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投標,現狀,措施
Abstract: the current countries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s standard and rectify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key, all regions have response, also dealt with some unique case, however fundamentally and no more chaos of the market order torsional; Combining the big social background an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endering and bidding areas of operation syst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 bidding market location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relevant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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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我國建筑市場工程項目承發包模式經歷了從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令性計劃分配任務;過渡到施工企業逐步進入建筑市場承攬工程;直至今天施工企業完全投入到有形建筑市場,充分競爭、積極參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整個建筑市場在國家宏觀政策的引導下,逐步規范、透明、公平、公正,從而有效地保護了國家和納稅人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有悖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特別是在政府投資性質的工程上,“暗箱操作、違規操作”已漫延到招標投標的各個環節,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給腐敗分子提供了滋養空間,使建筑市場處于非良性競爭狀態,嚴重危害行業的健康發展;針對當前建筑市場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典型問題,本文將從各種招標投標問題現狀列舉、背后原因探析、改進措施幾方面進行分別進行論述。
1.當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
“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推進招標采購制度的實施,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節約公共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招標采購方式的廣泛應用,招標投標活動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一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干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搞權錢交易,使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成為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災區;一些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嚴重擾亂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破壞公平競爭。
(一)利用制度的彈性空間,規避招標。
一些建設工程招標人或相關部門為了自身利益,想方設法、弄虛作假的使用各種手段,找借口規避招標;
如肢解工程,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拆分立項或分段實施,使之達不到法定的招投標工程規模,或者實行部分招標、部分議標,從而直接發包給意向單位,從中撈取收受賄賂;
有的招標人只將主體工程進行招標,而故意將門窗、裝飾裝修、水電設施、附屬建設工程等等則直接發包;
有的將必須依法公開招標的工程只在較小地域范圍或者本系統、本單位內部招標公告,且善于利用節假日來打時間差,客觀上造成潛在投標對象獲知信息的不對等;讓有潛在競爭力的投標人失去參與機會。
(二)利用職權,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
一些建筑工程業主或相關人員在項目進入招標投標程序之前,與投標人、招標機構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
(1)排斥有競爭的潛在投標人。在一些工程項目上業主憑發包工程的有利地位和便利條件,用不合理的苛刻條件限制或排斥某些潛在的投標人,對他們參加投標實行歧視性的政策,致使不能參加投標。如:在準備資審文件要求上,為意向投標人量體裁衣,提高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門檻,從其業績、人員、某某區域內的辦公場所大小,大型特種機械設備有無、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等方面操作;在資審過程中,對潛在投標人百班刁難、提出各中不合理的要求,利用資審文件中含糊的詞匯找無關緊要的漏洞;或故意在招標文件條款中提供苛刻條件,讓潛在投標人知難而退,事后再與意向單位重簽合同。
(2)內定的中標企業,利用圍標、串標的方式,串通多家企業組成臨時聯盟,制造公開招標的假象;實施過程中,甚至從設計環節下手、找招標抬高標底、權衡工程量等方面下手,多個環節的參與人員共同串通,最終達到高價中標的目的。
(三)企業之間串標、圍標、假借資質參與投標
企業之間串標、圍標。投標人之間結成區域聯盟,在一定時間段內瓜分區域蛋糕。具體投標項目操作過程中,相互勾結,互相串通,以各種手段介入招標投標各環節,以此謀求高價中標。
一些地區項目以最低價的模式選擇中標人,企業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價中標,導致在具體實施各環節,偷工減料,質量難以保障。 假借資質參與投標。從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來看,主要表現在承攬工程后,某些建筑企業不負任何經濟、技術、管理和監督責任,把整個工程項目或部分附屬工程轉包、分包和無證、越級承接工程業務,有的采取掛靠或聯營出資,賣圖簽等形式,拒不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粗制濫造,危害國家,侵吞公款。
在2011年武漢地鐵2號線、4號線應急電源EPS采購招標中,并不具備投標資格、不符合應急電源產品技術標準要求的武漢一家電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竟然兩次順利中標。武漢質檢部門表示,消防產品不達標,將會帶來嚴重安全隱患,一旦遇到突然停電或火災等情況,無法提供應急燈光及安全指示,不利于乘客及時逃生。
(四)評標環節流于形式,評委專業水平、職業道德約束不夠
評標專家委員會在《招投標法》上對其地位進行了界定,理論上減少了業主主觀行政影響,體現了項目評標的公平、公正。然而,在實際運作中評標委員會并沒有很好實現其預定功能。
專家庫的申報、資格審查和考核不嚴,導致入選專家在業務和職業操守上良莠不齊;行政上約束不嚴,評標質量上大多部是交差、走過場。
對大部分項目,評標時間僅僅有幾個小時,這么短時間內拿出高質量的評標成果沒有現實基礎,也僅僅流于形式。
(五)招投標管理體制有待改進,各相關部門監督執行力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1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招投標中相關參與部門職能做出了明確規定;
1)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3)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4)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5)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6) 招標人的各環節行為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7) 被委托的招標機構的各環節行為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8) 潛在投標人的行為的各環節行為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相關部門的執行力度不夠,招投標交易中心、監督部門、財政部門的專業人員少,投入的精力遠沒有達到以項目為單位的具體控制。各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編制少,對工程建設涉及項目審批、勘查、設計、發包、分包、招標、投標、評標以及合同簽訂、工程施工、監理、質檢、資金結算等諸多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很難實現,往往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使監督工作不夠有力。
監察、工商、發改、財政等監督部門人員編制少,懂專業的人缺乏,雖然參加了招投標活動,也只是對招投標的程序是否合法進行了面上的監督,對工程量,工程技術、工藝操作等技術方面幾乎不懂,所以很難達到監督的效果。
2. 背后原因探析
造成上述問題的成因有很多方面,歸結起來有以下兩點根原:
1、違規代成低本與高額利潤的反差。雖然《招投標法》中對大多數非法招投標行為都規定了“中標無效、相應期限內取消投標資格嚴重可吊銷資質”,但由于地方或部門的左右,對其違法行為輕判輕罰;因此,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投標人不惜采取各種手段進行公關,從而各項制度某種意義上成了一紙空文。
2、監管機構制度上的低主觀能動性,即低水平監管與高隱藏交易的反差。場內結果是場外交易的體現,違法違紀行為交易隱蔽,大都是在有形市場外私底下達成交易,很難被抓住把柄;且目前政府各職能部門間協調配合不到位,許多環節管理不嚴,細節上造成漏洞。
3.招投標市場的發展及措施
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和教訓,不斷修改、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規措施,將法律法規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減少各環節人為因素的介入,達到行之有效的目的;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進一步筑牢工程建設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長效機制建設,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確保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陽光透明、廉潔運行。
(一)招投標整套管理體系需整頓,統一規則、完善制度;清理非法涉及與招投標法相抵觸的文件,取消招投標各環節人為因素,嚴格監管、提高效率。目前,江蘇省各市已在實行全過程網上招投標模式,但過程環節,仍要加強監管,取消人為因素,促進招投標市場在陽光下運行。
現今,招投標市場多頭管理的現狀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及招標事業的健康發展,建議我國招投標行業的牽頭管理部門即國家發改委組織調研,研究一套統一覆蓋整個招標市場的監管辦法,改變目前這種多頭管理,只管機構不管其他部門的狀況。建議國家或省成立專門的招投標管理部門或招投標管理委員會,將發改委、監察、建設、商務、財政、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對招投標管理的職能統一起來,形成統一的招投標執行條例及監管辦法,有效地改善招投標市場的不統一、不規范行為,形成一個招投標仲裁制度,確保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據筆者了解,江蘇省目前推行了每月定期由省發改委牽頭組織,監察廳、建設廳、財政廳、商務廳、工信委等多部門參加的招投標管理聯席會議,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也是對當前管理體系制度創新的一種很好嘗試。
(二)規范招標機構行為
行之有效的監管及考核機制招投標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策法規性較強的工作,每次招標活動都應有嚴格的檔案管理,將完整的招投標過程資料存檔保存。目前,各招投標監管部門對招標機構都有自己的考核辦法,但大多偏重于對招標業績的考核,對業主及招標機構沒有進行定期、嚴格、細致的檢查。建議各招投標監管部門對招標機構進行定期嚴格的考核,堅決取締那些政策水平低、業務水平差、不按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活動的非正規機構及掛靠型機構,嚴格制止違規招投標行為。
(三)專家庫的監管及考核機制有待進一步加強
由于專家庫設置較多且較散,未形成統一,不利于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和監管。建議以省級或地級市為單位,建立統一的專家庫,開發研制統一的專家抽取軟件系統,進行網上平臺操作,專家信息資源由各招標機構共享,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監管。同時,配套制定出評委專家的相關管理制度,把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業務素質過硬的專家人員甄選出來進入專家庫,并加強對專家進行定期政策、法律法規、業務知識以及職業道德的培訓。加強對評標專家的考核和評價工作,對于考核不稱職和不符合專家條件的人員應從專家庫中清除,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評標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對一些敏感的、復雜的、有爭議的項目,建議抽取一定比例的異地專家,或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遠程電子評標。
(四)評標過程有待進一步完善
針對評標過程時間緊問題,建議對一些復雜項目在評標前多給評標專家一定的時間,使其對所評項目的基本情況有一個比較系統地了解。只有對項目充分了解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為招標人把關、為國家和社會打造更好的項目。為了克服管理和監督職能均由同一部門或同一批人執行的弊端,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改變一個部門一批人單獨執法的局面,實行招投標管理機構、司法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聯合執法,從根本上最大限度地抵制評標過程中“行政干預”及腐敗現象的發生。
(五)加強監督促進檢察
針對某些項目單位規避招標及以邀請招標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建議由發改、監察及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已招標項目的招標行為進行檢察或抽查,加大處罰力度;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在項目立項或備案時予以明確;對項目業主單位適時進行宣傳、教育、培訓和指導。值得高興的是,對于在工程建設領域層出不窮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現象,業已引起了國家高層的注意。
(六)強化健全制度
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場制度,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進一步完善建設市場,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建筑市場的服務責任。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工程項目一律納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筑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并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減少串標陪標現象。建設單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單位,施工企業憑實力增加了中標機會,外地企業不再受地方保護的困擾。有形市場的完善必將進一步打破行業的壟斷和地方的壁壘,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市場真正的透明、公開、公平、公正,保證國家、納稅人這方面的利益。
3.結束語
招投標活動是一項復雜的市場經濟行為,美國等西方國家經過上百年的運行才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我國還處在起步、探索階段。目前《招標投標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都有許多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及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隨著《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即將施行,招投標市場行為也將不斷改進和完善,招投標活動必將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巨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 《無錫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4)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