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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震、行政處罰、效力
一、準確理解行政外罰的概念和掌握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是最容易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執法行為之一。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國家于1996年出臺了《行政處罰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行政執法行為的立法,它所確立的原則和制度為一方面對推動行政機關轉變行政思維方式發揮極大的作用,同時于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立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此,熟練掌握行政處罰制度對做好行政處罰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熟練掌握行政處罰制度,首先要正確理解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會么?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適用一種懲戒措施。
這里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由于行政處罰是一種公權力,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只能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擁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他任何主體均無權作出行政處罰;二是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謂行政管理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他們是行政權力作用的對象,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有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如果違反,有處罰權的機關就可以給予處罰,以示懲戒;三是行政處罰的客體是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存在是行政處罰的前提,只有違法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就不能處罰;四是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而不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處罰。一旦違法行為超出行政制裁的范圍,構成刑事犯罪,就要給予刑事制裁。
在行政處罰工作中還必須掌握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共有五個基本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公正、公開原則
(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四)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五)監督制約原則
其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內容包括:
一是主體法定。行政處罰是一種特定的行政權力,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擁有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定的組織。此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有關事業組織實施處罰。除以上幾種情況外,其他機關或組織不得作出行政處罰。
二是依據法定。行政處罰涉及行政的合法行使,關系到翁、不夫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處罰的依據必須法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因而它們都是行政處罰的依據。而要指出的是法規、規章在設定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設定,否則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比如,地方性法規設定了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規章設定了高額罰款,這都是違法的,都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另外,無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在其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中,可以在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的種類、幅度內作出具體運用的規定,我們通常把這種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權力稱為行政處罰規定權。所以從廣義上講,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不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還包括行政機關依法的有關行政處罰運用的具體規定。
三是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合法。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如果不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就會損害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無效的、違法的。
二、地震行政處罰合法性要件分析
地震行政處罰是地震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地震主管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它是指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對違反地震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各種行為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地震行政處罰必須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原則。又因為地震行政管理是一個特殊的行業管理,地震行政執法隊伍是一個年輕的執法隊伍,地震行政處罰是地震行政執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有必要對地震行政處罰合法性,有一個深入系統的了解和認識。通過歸納分析,我認為地震行政處罰具備以下四個合法性要件:
1、地震行政處罰依據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地震行政處罰的依據是進行地震行政處罰的根本,沒有依據或者依據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地震行政處罰就象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去了應有盡有的賴以存在的基礎,地震行政處罰必然無效。地震行政處罰依據合法是地震行政處罰有效的前提。
1)規范地震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地震行政處罰也不例外,必須依據已經公布、正在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進行處罰。截止目前,規范地震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據有: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2)行政法規:《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3)部門規章:《地震行政執法規定》。
另外,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也是地震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如:《防震減災條例》、《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等,但其受法律階位和適用范圍的限制,不具備在全國適用的條件,只在各自的行政區劃范圍內具備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規定都不能作為地震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2)法定依據中地震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作為我國第一部規范全社會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活動的基本法律,是《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及法律位階更低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關地震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否則,不能成為地震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關于地震行政處罰的規定是地震行政處罰的基本依據,也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執行依據,任何超越基本依據范圍的地震行政處罰當屬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43、44條具體設定了地震行政處罰:
第43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
上述兩條的規定明確了地震行政處罰的主體、行為、種類、幅度,是賦權條款,也是限權條款,即:賦予地震主管部門地震行政處罰權,同時也限制了地震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
2、地震行政處罰主體合法
行政處罰權是行政職權的一個類型,既是行政處罰主體的權利,又是行政處罰主體的義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我國行政管理職能分工決定的,也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地震行政處罰的主體行使地震行政處罰權是地震主管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地震行政處罰是我國行政處罰是我國行政處罰在諸行政管理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法定主體必然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一般規定,即行政機關、受權組織;同時,地震行政處罰是地震行政管理領域中運用的一種法律手段,必須符合規范地震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明確了地震行政處罰的主體,一是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二是行政機關或受權組織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據目前我國的機構設置現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有行政編制,也有非行政編制)。在此要注意;受權組織的權利來源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將地震行政處罰權只授予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沒有得到授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可見,行政處罰的法定主體也可以符合法定條件受托組織。具體到地震行政處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地震行政處罰權委托給相關組織行使。在實踐中,受托組織也是地震行政處罰的合法主體之一。但,就委托本質而言,委托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的組織或者機構實施的地震行政執法行為,并對行為后果負責;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進行地震行政執法活動,實際上,最終的名義地震行政處罰主體還是地震行政機關。
3、地震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質上還是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這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該條充分肯定了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性。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行政處罰程序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六章共25條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了兩章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的三種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及執行程序。《地震行政執法規定》作為專門規范地震行政執法的部門規章,也專章〈第五章〉規定了地震行政執法程序,其中第25條明確了地震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和結案。第26條到第49條分別對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和結案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規范,從立法上保障了地震行政處罰程序有法可依,也從立法上強制要求地震行政執法人員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地震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可以監督和控制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防止執法人員、濫施處罰,保護相對人的合權益,杜絕權大于法,人治凌駕于法治的現象。
4、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
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以懲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勢必對違法相對人的權益予以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地震行政處罰也不例外,地震行政處罰決定直接關系到相對人的利益,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可以懲戒違法行為,制裁違法相對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地震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非但不能懲罰應受懲罰的行為,反而給相對人造成不應有損害,有悖行政處罰的宗旨,有違依法行政的要求。
要做到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即要求事實清楚,執法人員必須查明違法事實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人是誰,違法行為應由誰管轄、違法行為是否應當予處罰。事實清楚,是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的基本前提。
以法律為準繩即要求處罰種類和幅度與違法事實相一致。我國法律賦予了行政執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不是說行政處罰可以聽憑執法人員主觀臆斷,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綜合考慮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補救措施等情況,在法定幅度內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地震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有警告和罰款兩種,罰款的幅度有5千到10萬、1萬到10萬兩種,可見地震行政處罰的種類十分有限,警告和罰款之外的處罰顯然是于法無據,但罰款的幅度卻很大,如何確定罰款的數額?必須遵循處罰種類和幅度與違法事實相一致。
離開合法性,效力性也無從談起。地震行政處罰效力必須建立在地震行政處罰合法的基礎上。
以上所述,只是自己一點粗淺的認識,希望通過對地震行政處罰合法性的認識,使之在地震行政執法實踐過程中,認真嚴格做好地震行政處罰工作有一定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3]:《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4]:《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試行)》
[5]:《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
各位主任、委員:
根據常委會年初工作安排,十三屆人大常委會22次例會將聽取縣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為了更好地審議此項工作,縣人大法工委組成檢查組,由副主任親自帶隊,分赴縣公安局、衛生局、法院、城建局等相關單位進行了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調閱卷宗,聽取有關人員對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意見和建議,走訪案件當事人等形式,了解了我縣執法部門在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基本情況,現報告如下:
一、全縣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的基本情況
以來,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開展《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為《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營造了社會氛圍;二是結合自身實際,成立組織,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形成了領導班子共同抓,分管領導親自抓,執法機構具體抓的執法管理模式,推進了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建設;三是規范行政處罰程序,嚴把立案關、調查取證關、權利告知關、處罰決定關、執行關等環節,大多數案件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四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多數單位均能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應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尊重和保護;五是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運用各種監督方式,提高了行政處罰準確率,有效防止了錯案的發生。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工作,規范了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僅全縣各級行政機關總計辦理了行政處罰案件2400件,發生行政復議的案件70件;發生行政訴訟案件35件,行政機關敗訴或變更原處罰決定當事人撤訴的2件,這充分說明了行政機關的處罰工作基本做到了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有效打擊了違法行為,保障了我縣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有待進一步加強。《行政處罰法》1996年頒布以來,學習宣傳工作仍存在許多盲區。少數單位宣傳方式陳舊,宣傳內容空泛,導致部分群眾對法律法規不能理解;在自身學習宣傳方面,少數部門偏重于本部門法律、法規的學習,而對《行政處罰法》重視不夠,即使是本部門法律,對相關內容也理解不深,掌握不透,對處罰案件把握不準,致使有些案件處罰時依據法律混亂不清,如土地局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一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76條要求限期進行拆除,可是該法的第76條是分兩種情況的,一種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進行限期拆除,另一種是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如果不分清楚就進行處罰,一個是增大處罰相對人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社會反響不好。再如,衛生部門對無衛生許可證經營的工商戶進行處罰時,連同無健康許可證等一并處罰,這樣也是不恰當的,沒有衛生許可證就不能辦理健康證,就必須予以取締,這樣處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是沒有認真學習、領會法律精髓的表現。
第二,行政執法有待進一步規范。一是未能正確處理管理與處罰的關系。《行政處罰法》立法的目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而少數行政機關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把部門法律當作罰款的依據,以罰代管,以收代罰,造成了只要交罰款就能辦成事的不良社會影響,如土地局在處理很多沒有手續就建房的,依據法律必須的交過罰款后可以補辦手續,同時城建上沒有準建證建房的經 過罰款后也可以補辦手續;二是少數執法單位在行政處罰時,濫用自由裁量權,對不同對象同一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不一,給被管理者帶來壓力,同時也不利于自身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部門協作配合力度不夠。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些職能部門配合協調不夠,或推諉扯皮,或相互制約,給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了較大難度,嚴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法效果,突出表現在網吧的治理上,多頭管理,均不負責,未成年人上網屢禁不止,人民群眾反響強烈。由于行政處罰法機關缺乏強有力的執行能力,有些案件交由法院執行時也不能按期執行,有的案件甚至拖個一年兩年不執行,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四,行政處罰監督有等進一步完善。一是行政處罰經常性監督不到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開展不經常,有些行政處罰案卷隨意涂改,案卷中沒有當事人書面陳述意見,這些不合法的現象不能得到及時改正。二是少數行政單位不能對違法行為及時制止,等到“生米做成熟飯”后再進行處罰,一來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經濟負擔,二來也影響法律的執行,如城建局對一違法開發商的處理,該行為人按土地規劃只有350平方米,他卻非法占有規劃的道路等蓋商住樓10套,并賣出去9套獲利,這種建筑不是一朝一夕蓋起來的,但城建部門并沒有及時制止,再處罰時使行政處罰工作很被動,執法效能和效果都不好。
三、幾點建議
第一,進一步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縣政府及各行政執法單位應將法制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認真組織開展各類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活動,將《行政處罰法》和各部門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學習提高,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造就一支素質好、業務精、作風硬、心氣正的行政執法隊伍。
第二,正確處理“幾個關系”,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一要正確處理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的關系。各行政執法單位要對自身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重新認識和定位,在實際工作中,要糾正“管理就是收費、執法就是罰款”的錯誤行為,扎實有效做好行政管理工作。預防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二要正確處理行政執法與行政處罰的關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行政相對人采取說服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措施,做到寬嚴相濟、松弛有度,達到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迅速整改、依法辦事的目的;三要正確處理日常執法與重點執法的關系。各執法單位既要加強日常巡查,又要抓住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如土地資源、城鄉建設、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物價問題等集中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第一條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律師管理、法律服務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違法事實不清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停業;
(五)吊銷執業證書;
(六)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處罰相當的原則。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司法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國家賠償要求。
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社會監督的工作原則,對于公民投訴或者反映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是否立案決定后告知投訴人;對立案處理的投訴案件,應當辦結后將處罰決定告知投訴人。
對于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必須立案處理。
第二章管轄
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對于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處罰程序
第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根據情況分別適用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填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十三條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業務工作部門應當立案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勘驗和技術鑒定;對重要的書證,可以進行復制。
第十四條案件調查終結后,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報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按規定不需要聽證的,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予以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予以處罰,但按照規定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提出處罰意見后送法制工作部門,由法制工作部門舉行聽證會。
第十五條對當事人擬作出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對機構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業務工作部門應即告知當事人在三日內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會由法制工作部門(人員)主持。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業務工作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告知法制工作部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于舉行聽證會七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當事人超過三日提出聽證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后,又無故不出席聽證會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第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當事人名稱以及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當事人的申請回避權、陳述權、申辯權、質證權以及申請復議、提訟等權利;
(三)行政機關的具體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證據材料、處罰的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
(四)當事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和有關問題陳述意見、出示證據材料,進行申辯;
(五)行政機關調查人員與當事人就各自出具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處罰的法律依據進行辯論;
(六)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聽證時雙方的意見應當制作筆錄,經核查無誤后由當事人或者其人、行政機關調查人員和聽證主持人簽字。
第十九條聽證主持人有權對聽證過程中聽證參加人不當的發言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聽證結束后,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充分聽取業務工作部門的意見后提出對該案的處理意見,連同聽證筆錄一并送交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法制工作部門的意見與業務工作部門的意見不一致時,在提交時應當附上業務工作部門的詳細意見。
第二十一條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后的十五日內,將處罰決定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處罰的,制作不予處罰決定書;決定予以處罰的,制作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繳納罰款的銀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當場執行的,應當出具統一收據,并應當及時向本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凡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如果辦案機關與原核發執業證書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由辦案機關建議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責成原核發執業證書機關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
第二十七條決定不予處罰的,如無新的證據,不得再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予以處罰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代執行。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案件統一由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綜合統計,業務工作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及時向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份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本機關上一年度行政處罰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后,發現行政處罰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錯誤或者不當,應當通知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糾正。
第四章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章規定的,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允許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
(二)辦案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的;
(三)嚴重違反處罰程序,導致處罰錯誤的;
(四)辦案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行政處罰法》,不斷加強法制觀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我局在廣泛宣傳組織有關人員的同時,本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全心全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權益,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嚴格依法辦事,從法律的源頭上不斷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不斷深化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各項法律條文,對照本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依法辦事,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為維護我國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二、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宣傳力度,從理論上強化行政執法水平。我局對整個系統內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規范性文件清理和制定情況,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情況,作了一次認真的清理自查,同時對一些典型的違法事例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從而使法制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從輿論上強化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思想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二年來,我局先后派人參加國家、省、市舉辦的執法培訓5期,參加培訓12人。行政執法人員均分期分批參加法制辦組織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全部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確保依法行政質量。
四、行政處罰執法主體明確,辦事程序規范,促進了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環。我局作為食品衛生、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職業放射衛生、母嬰保健、獻血、醫師執業執法的行政主體,能依法行使其法定職能,做出行政處罰。對案件的處理按以下順序依法辦理:案件受理、立案審批、現場調查取證(包括調查筆錄)、擬寫調查終結報告、提出行政處罰初步意見、局所組織合議、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執行、結案報告、行政處罰案件歸檔等等,促進了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環。
五、規范行政處罰,嚴格依法行政,使得行政處罰合法、合理、高效。我局在行政執法、行政處罰過程中嚴格按照合法、合理、高效的要求,堅持五項原則:即:一是合法原則,做到執法主體合法、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二是依據充分原則,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三是合理原則,在做出處罰前充分考慮案件情節、后果等多種因素給予適當、較為合理的處罰;四是效率原則,提高工作效能;五是接受監督原則,公開辦事結果,以及申辯、陳述、聽證等規定,強化了人民群眾的監督。
六、領導重視,組織齊全,實行罰繳分離,完善行政處罰制度。我局為全面推行、落實好《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其工作班子,制定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一方面,將執法責任制作為抓業務工作的龍頭,把行政執法檢查、辦案權、監督權全部納入了責任制,并層層分解,做到責任到崗,人人有責。另一方面,加強內部監督,局疾監處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進展進行檢查,認真把關,使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及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與個人工作實績相結合,于年終進行考核評比,以促使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進一步增強,行政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不斷提高,幾年來,我局所承辦的行政執法案件中無一敗訴案件、無一過錯案件,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收到了顯著良好的效果,保證了依法行政工作順利開展。同時,我局還實行了罰繳分離制度,做到罰沒款執法人員不過手,直接繳到銀行罰沒專戶,從而健全了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執行。
行政處罰不屬于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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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論文摘要對行政執法實踐中的3個問題,即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罰金3種處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能為行政執法尺度的確定和執法工作實踐提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7項,前6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常用的處罰種類,而第7項只是籠統地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行政法學上規結出行政處罰種類共四大類,即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自由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向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提出警戒或者譴責,申明其行為違法,教育行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種形式。它區別于其他種類處罰的特點在于對違法行為者實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譽、信譽等方面的懲戒,而不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其他實體權利的剝奪或者限制,因此申誡罰更能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財產罰是指強迫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剝奪其原有財產的行政處罰。這種處罰的特點是對違法的相對人在經濟上給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財產罰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指對非法收入應采取沒收措施,而罰款是處罰違法相對人的合法收入,這是罰款與沒收的主要區別。行為罰(能力罰)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權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制裁措施。這里所說的行為主要是指經行政機關批準同意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和資格。沒有這種資格就意味著違法。如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自由罰(人身罰)是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自由罰的實施使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對人在短時期內將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常用處罰種類外,許多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下面將就這些規定是否行政處罰進行探討。
1責令改正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許多學者們和執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強制,而有的人認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它是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書面文書送達的,并且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要求相對人必須執行的。《行政處罰法》除了規定6種基本行政處罰種類外,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0章法律責任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①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包裝的。②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③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④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⑤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這些規定中的“責令改正”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如果由行政處罰機關沒對行政相對人下達處罰決定之前,單獨口頭或者以文書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就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起要求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義;如果單行法條款中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以行政處罰決定形式書面下達的,那就是行政處罰。地方法規中規定的“責令改正”是不是行政處罰呢?如《江蘇省種子條例》第6章法律責任第42條規定,違法本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未經批準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理《江蘇省種子條例》只是地方法規,只能規定6種基本的處罰種類,但是該條例的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行政處罰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該條例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種子法》第61條第3項作出的具體規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或者罰則中規定類似于責令改正的,應一并如上理解。2通報批評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對于通報批評,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是一種機關內部指出錯誤的方法,不具有處罰性,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是一種行政處罰,一旦作出將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名譽、信譽等產生影響。筆者認為,通報批評用于單位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黨和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只是一種行政處分,不是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使用通報批評時,是否是行政處罰呢?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第(7)項規定,先看一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6章法律責任第43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這條規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筆者認為,單獨對違法行政相對人以書面形式通報批評時,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行政機關利用責權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一種警示,利用其聲譽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將通報批評寫入行政處罰決定中,并在一定范圍內書面通報批評的,就是行政處罰。因此,通常有人把通報批評同警告一起,作為申誡罰的2種最重要的形式。其實,警告通常僅限于直接告知違法行為人,而通報批評告知的范圍較廣泛,不僅限于告知行為人自己,還包括告知與行為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自《行政處罰法》實施以來,特別是我部印發《關于建設系統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以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增強,多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能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是,也有一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但是,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后不及時報告,且超越職權,對一級資質的建筑企業作了停業整頓的處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嚴格規定,但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企業作出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序,既不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也不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僅僅以通報的形式就給予企業停業整頓的處罰。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處罰依據明顯不當,有的仍以已經廢止或者失效的法規或規章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有的在指導思想上以年檢替代處罰;有的發現違法行為后,不及時處罰,致使有的建筑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后,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得不到應有的懲處。有的在行政處罰中采取地方保護主義,同一種違法行為對本地的企業處罰輕,對外地的企業處罰重。有的在參與其他部門牽頭的安全事故調查時,對依法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的,沒有及時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而由其他部門作出了處罰決定。相當一部分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按照部的要求,報送有關重大處罰案件的備案材料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報告。
上述例舉的問題,反映了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淡漠,對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意識到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后果的嚴重性。為保證《行政處罰法》全面、正確地實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現就在建設領域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應當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意義,要以積極的態度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實施法律所確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制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制度、聽證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政府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等各項制度。
(一)嚴禁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力,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行為,本行政機關又沒有行政處罰權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有關證據及處罰建議等提交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得擅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嚴格按照處罰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依法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三)嚴格規范執法文書。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簡易程序的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以通知、通告等形式作出行政處罰。
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辦好行政復議案件,發揮行政復議的監督職能,通過行政復議及時發現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處罰行為,加大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處罰的糾正力度。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認真執行《建設部關于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以及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建設部將適時開展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以及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
三、落實執法責任制,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解決目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全面推進建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的要求,建立科學、規范的執法程序和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完善對行政處罰工作的考核評議和重大行政處罰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把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作為評價執法人員執法工作的重要考核標準,加強考核,兌現獎罰。
屬于,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