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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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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論文

    第1篇:稅收論文范文

    1.1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資方式是企業籌集資金采取的具體形式,籌資決策也是每個企業必須面臨的問題,同樣是一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作為企業一項相對獨立的活動,企業的籌資渠道一般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雖然企業所需要的資金可以通過這兩種融資途徑得到滿足,但籌資方式的不同對企業的預期收益也會產生影響,使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一般來說,企業稅款前的投資收益如果高于負債資金的成本,那么負債籌資比重的增加可以提高權益籌資資本的收益水平;相反,如果負債資金的成本超過了稅款前的投資收益,那么權益資本的收益也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所以,企業在進行籌資方面的稅收籌劃時,必須立足于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考慮企業可承受的財務風險,確定合理的籌資方式,從而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1.2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2.1對于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式分為購買和租賃兩種。在企業購買投資中,企業要交納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并且購買固定資產要一起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值,不可以進項稅抵扣,優點就是資產折舊可以抵減賬面的利潤,交納的所得稅少。租賃投資方式則可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金額,可以避免因為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資金占用以及經營風險。

    1.2.2對于企業擴大投資方式的選擇

    如果企業要準備擴大投資,必須要面臨一筆稅收負擔的賬要核算。企業在擴大投資時會有多種形式可以選擇,投資方式選擇適當與否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一般在企業擴大的初期,發生利益虧損的可能性較大,而擴大企業投資設立子公司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如果企業采用收購虧損企業進行擴大投資,可以將企業的利潤轉到虧損企業上,合并兩個企業的財務報表,從而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的目的。

    1.3經營銷售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企業財務處理方式對企業的納稅成本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企業經營方式的不同,對企業來說也會形成不同的稅收負擔。比如國內經營與跨國經營,內向經營與外向經營等,它們的納稅支出是不一樣的,所以企業要根據經營情況制定相應的稅收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在銷售活動中,企業為了增加銷售的數額,大都會采取不同的銷售方式,例如折扣促銷銷售以及銷售折讓等等。拿折扣銷售來說,由于折扣與銷售是同時發生的,所以根據稅法規定,銷售額和折扣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折扣額是另開發票的,那么就不可以從銷售額中減掉折扣金額。所以企業在銷售時對于折扣銷售,要把銷售額和折扣注明在同一張發票上,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2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稅收籌劃是一項非常系統的工作,在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風險就是在企業稅收籌劃活動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失敗從而付出的代價,主要包括以下風險。

    2.1稅收政策不穩定導致的風險

    我國的稅收政策經常發生變動,有可能一方面給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另一方面又給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一定的風險。由于企業的每項稅收籌劃,都是從一開始的籌劃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的過程,如果在這期間稅收政策發生了變動,很容易導致企業依據原來的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籌劃變成不合法的籌劃方案,導致企業稅收籌劃產生一定的風險。

    2.2企業內部控制不完善導致的風險

    企業的稅收籌劃都是建立在內部控制制度基礎之上的,如果一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本身就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或者制度完善卻沒有切實地貫徹執行,這都會將導致稅收籌劃產生一定的隱患。如果企業的管理層對稅收籌劃不重視或者認識不足,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單純的搞關系、少納稅,這必然會導致作為籌劃依據的許多基礎工作無法落實,使企業稅收籌劃方案難以取得成效。

    2.3籌劃方案不當導致的風險

    在理論上講,稅收籌劃在企業采購、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各個領域都可以應用,但是因為企業的實際情況大不相同,涉及的稅收籌劃項目的多少、緩急也不同,這就需要企業對籌劃方案進行合理的選擇。企業選擇什么稅收籌劃方案以及如何來實施方案,大部分會取決于籌劃人的主觀判斷,如果這個籌劃人員對財會、稅收等業務不熟悉,或者理解出現了誤區,沒有全面考慮企業的所有財務數據和成本支出,就會導致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失敗。這種因為籌劃人員素質或者判斷失誤而導致的企業虧損就是籌劃方案不當風險。

    3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針對以上幾點風險

    3.1企業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注意對相關稅收政策的綜合運用,立足于企業實際,在實施稅收籌劃時,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各種風險,從多方面研究所籌劃項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企業的綜合效益,然后再作決策,時時刻刻注意對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

    3.2完善內部管理控制

    及時掌握政策變化企業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與完善不僅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礎,也是避免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發生的最基本的保障。在企業內部控制財務管理方面,會計核算制度中不相容的業務必須要分離,進一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整體效率和會計信息的準確及時率,把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的加強落到實處,比如資產管理與存貨記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只有使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善,才可以從根本上防止會計核算信息的錯誤,避免稅務籌劃風險的發生。另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稅收政策的實質,全面深入地了解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稅收籌劃時必須以合理、合法為前提,所以企業也要不斷提高財務主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只有以完善的內部控制為平臺,熟悉納稅程序以及稅收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的稅收籌劃,才能盡可能地使企業規避稅收籌劃的風險。

    3.3提高籌劃專業水平

    稅收籌劃作為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要求企業的籌劃人員必須全面掌握稅法、投資、貿易、會計、金融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專業性、綜合性非常強,需要高水平的復合型素質人才。所以,企業在制訂稅收籌劃方案時,一定要重視籌劃人員的選擇,如果企業自身沒有可以勝任的專業人員,就應該聘請稅收籌劃專家來進行,從而提高稅收籌劃的規范性和合理性,進一步減少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4總結

    第2篇:稅收論文范文

    稅務籌劃是要在稅收法律的強制性框架下,選擇稅負最輕的納稅方式。稅收籌劃作為一種理財行為,屬于公司的經營管理范疇,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約和影響。基于委托關系的公司治理模式,毫無疑問,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進行公司治理的目標是股東價值最大化。而稅收籌劃是通過稅后收益最大化來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稅收籌劃目標與公司治理目標體現著內在的一致性,公司治理推動著稅收籌劃的發展,并為稅收籌劃提供環境基礎和潛在約束,因此稅收籌劃也必然成為公司治理的一個微小層面和基本要求。從委托層面分析上市公司的稅務籌劃行為中的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第一,稅務籌劃行為使股東與經理人的風險承擔不對等。稅務籌劃行為本身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其風險性。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產生相應的稅務籌劃風險。所謂稅務籌劃風險,一般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由于各種潛在因素的存在,有可能無法取得預期的籌劃效果,或者為此付出的代價遠大于收益。由于籌劃風險的存在,制約著稅務籌劃的效果,使稅務籌劃行為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經理人為稅務籌劃行為做出了努力,但是可能得到不好的甚至失敗的效果,并因此給公司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經理人的聲譽將會因此受到影響,甚至遭到解雇。而相對于股東而言,稅務籌劃行為的失敗對其影響則小得多,而且股東還可以通過投資組合的方式來降低風險。

    第二,稅務籌劃行為使股東與經理人目標背離。稅務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具有長期性和預見性,這就決定了并不是立即產生可見的收益,而要通過較長期間才能實現。但稅務籌劃行為的成本往往發生在當期,如企業聘請稅務專家為其進行籌劃時,需要向稅務專家支付費用;有的稅務籌劃方案在實施時,需要進行大量的企業內部或企業間的組織變革和協調工作,此時需要發生改建組織結構的成本、組織間的交流成本、制訂計劃的成本、談判成本、監督成本和相關管理成本等。由此可見,稅務籌劃成本的即時性與收益的滯后性容易導致對籌劃當期財務報表業績的負面影響,對經理人的業績評價也有不利的一面。然而,從長遠來看,有效的稅務籌劃行為對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是有利的。因此,股東有意愿進行長期性的稅務籌劃行為,而經理人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將傾向于避免此類降低其短期績效的行為,雖然在長期此類行為可提高股東利益。

    第三,稅務籌劃行為加劇了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項綜合的管理活動,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以達到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整個籌劃的過程中,不管是在預測、規劃還是決策方面,都需要運用專門的方法,結合會計學、管理學、經濟學、運籌學、統計學等學科的知識制訂出籌劃方案并作出選擇。因此,稅務籌劃行為的另一特點是專業性非常強,需要周密的規劃和廣博的知識。在經理人自身掌握或可從外界獲取這些專業技術的情況下,一旦其意識到稅務籌劃失敗后要承擔潛在的風險或損失時,加之沒有適當的激勵措施,經理人可能會被動地匯報或干脆隱藏這些關鍵技術知識。這些被動及隱藏行為將會加劇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增加成本及稅務籌劃失敗的可能性,影響企業稅務籌劃行為的最終效果。由此可見,稅務籌劃行為本身的特點,使得在稅務籌劃行為中問題更加明顯,股東與經理人在稅務籌劃行為中風險差異的加大、目標偏離程度及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加劇,容易導致經理人在從事稅務籌劃行為時的消極傾向。根據委托理論,恰當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減少問題,將經理人與股東的目標協調一致,從而保證稅務籌劃的有效進行。

    二基于委托治理對公司稅收籌劃的建議

    第3篇:稅收論文范文

    當今,對境外投資辦企業的所得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有三種:

    一是免稅法。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了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其居民的國家(即母公司或總機構所在國)不再征稅,即對境外所得給予免稅,但限于直接投資的生產經營所得,不包括消極投資所得。

    二是抵免法。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準予從本國(居住國)的應納稅額抵免(即扣除)。其抵免額一般都規定不得超過該項所得按照本國法律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免限額)。

    三是費用扣除。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列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項費用扣除,即準予列支。

    我國采用稅收抵免法消除重復征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5年9月22日了“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于1997年進行了修訂。其主要限定有以下幾項:

    1.境外所得額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1)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攤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

    (2)非全資境外機構取得境外投資所得,是指被投資企業分配給的利潤、股息、紅利等。但是為進行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如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如何扣除并未明確。

    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2.對在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額的抵免計算,也分為兩種情況:

    (1)分國不分項抵免。即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限額,抵免額不得超過限額。計算公式為:

    稅收抵免限額=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境內外所得總額

    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一律按法定稅率33%計算。

    境外獲得的減免稅,在簽訂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可以視同已納稅進行抵免。

    (2)定率抵扣。即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

    3.境外所得不論是否匯回都要按年申報繳納所得稅。可以按半年或按年計算預繳。具體預繳日期和稅款數額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應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預繳全年應繳稅款,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把境外所得和境內所得合并統一進行匯算清繳。

    上述規定,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不便于操作等問題。

    一.用稅收抵扣(免)法消除重復征稅的層次范圍問題

    稅收抵免是現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的消除重復征稅的方法,一般有三個層次:

    一是直接抵免。即對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從境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潤所繳納的外國稅收,可以從母公司或總公司國內應繳納的稅額中扣除;

    二是間接抵免。即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所繳的外國稅收,對其計算稅收抵免時,可以包括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所繳納的所得稅。間接抵免的限定條件是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要求擁有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具有一定的比例。所謂間接抵免實際上是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并用。通常是對母公司從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被扣繳的預提稅給予直接抵免,并對支付該股息的公司就與該項股息相應的利潤繳納的稅收給予間接抵免,以有效地消除經濟性的重復征稅。

    舉例說明如下:

    A國公司擁有設于××國子公司10%的股份,取得股息67萬元,按照與××國稅收協定的規定,對股息預提稅的限制稅率為10%,該國公司所得稅率為33%(假設)。如果只給予直接抵免,則僅能抵免股息被征收的預提稅6.7萬元;如果準許間接抵免,則還要計算與分配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一并給予稅收抵免,認可的稅收抵免額為39.7萬元。

    計算如下:

    1.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前利潤額

    67÷(1-33/100)=100

    2.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額

    100×33%=33

    3.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

    33+6.7=39.7

    三.多層抵免

    所謂“多層抵免”,是指間接抵免不僅適用母公司從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適用于母公司從其子公司所屬的地區級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適用于從多層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每一層都要計算認可的境外稅收繳納數額和間接抵免所應繳納的稅收數額。

    舉例說明如下:

    A公司在B國設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在C國設立地區級子公司。B國與C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都為33%,對股息的預提稅率為10%。A公司從子公司取得股息67萬元;子公司從地區級子公司取得股息67萬元,

    其多層抵免計算如下:

    1.子公司對地區級子公司:

    (1)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前利潤額

    67÷(1-33/100)=100

    (2)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額

    100×33%=33

    (3)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

    33+6.7=39.7

    (4)間接抵免后的應納稅額

    100×33%-39.7=-6.7(即下層次可計算多層抵免的稅額)

    2.A公司對子公司:

    (1)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前利潤額

    67÷(1-33/100)=100

    (2)與股息相應的公司稅額

    100×33%=33

    (3)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

    33+6.7+6.7=46.4

    (4)多層抵免后應納稅額

    100×33%-46.4=-13.4(向后結轉)

    通過上述計算得出,A公司從境外多層子公司取得股息67萬元,認可的稅收繳納數額為46.4萬元,超出抵免限額13.4萬元。國際上的通常作法是,境外稅額少于抵免限額的,只能抵免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其差額為應在國內繳納的稅額;境外稅額超過稅收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當期不得抵扣,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結轉用以后年度有稅收抵免限額的余額時抵免。但大多有一定的年數限制,一般是不得超過5年。

    我國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暫行辦法”中雖然都明確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梢栽诒緡鴳{稅額中抵扣,即用稅收抵免法消除重復征稅,但是都沒有明確是否僅限于直接抵免,是否可以有條件的準許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

    在我國對外簽訂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除了同亞美尼亞、新西蘭、馬其頓、南斯拉夫等少數國家以外,一般都明確對中國公司從對方國家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該項抵免應考慮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該股息的相應利潤繳納的稅收,即給予間接抵免。但這僅是在稅收協定中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何實施,也有待在國內法中加以明確。

    當今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的跨國投資,普遍做法是在境外設立子公司,以有利于獲得注冊地國家的法律保護和負有限責任減少投資風險。入世后,我國企業將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也將更多地采取設立子公司或在低稅少稅的避稅地設立子公司擴展海外投資項目,如果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問題不解決,將直接增加境外所得的稅收負擔,形成較多的重復征稅,不利于企業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既然在同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已列入對我國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資所得給予間接抵免,也應適應入世后將有更多的企業走出國門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勢發展,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對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并擁有分配股息紅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準予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以期盡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復征稅。具體建議是:

    1.對公司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

    2.對公司企業從境外子公司或投資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稅額。

    3.對公司企業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地區級子公司,并擁有該地區級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上述第二項所說的稅收抵免。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全資子公司就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和對地區級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稅額。

    二、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問題

    依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其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境外所得是“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所說“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應如何理解,有些限制性列支的規定,如業務招待費、計稅工資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列支標準應如何適用于境外所得額的計算,都未見明確。“暫行辦法”第一條對境外所得的計算劃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明確為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據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并且明確“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是指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辈]有講稅收法規有關成本、費用的限定,對此應如何理解和依循;二是企業未設立全資境外機構取得的境外所得,明確是指被投資企業已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并沒有明確境外投資的費用支出,如貸款投資的利息支出和管理費支出等如何回收,應否作為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所有這些都還有待于細化明確。境外業務有多種,對外投資與合作方式也各有不同,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考慮分全資機構與非全資機構加以明確,但應細化具體,以利于依循。具體意見是:

    1.企業在境外設立全資機構,包括全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和承包工程與提供勞務的場所),其來源于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依循所在國稅收法規的規定,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再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扣除投資的財務費用和管理費支出以及應分攤的損失,以其作出上述扣除后的金額,為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在境外設立非全資機構,包括投資入股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其來源于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按被投資企業分配給的股息紅利額,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扣除投資的財務費和管理費支出以及應分攤的損失,以其余額為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問題

    “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钡谌龡l規定“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這表明,企業可以實行“籬笆墻”制度,對其海外各公司可以盈虧相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與此相適應應當實行稅收抵免綜合限額,因為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在于合理計算稅收抵免限額。但“暫行辦法”第四規定,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扣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實施細則規定公式計算,即:

    境內、外所得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稅法計算的×—————————————

    應納稅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依照“暫行辦法”的上述規定,除了“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是未經海外公司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其余境外所得額都是海外各公司盈虧相抵后的金額。這樣,計算公式中的分子與分母的計算口徑不一致。分子是未經盈虧相抵的金額,分母是盈虧相抵后的金額,必然增大分子,提高計算抵免限額的比例,多計稅收抵免限額。如果境外稅率高和準許間接抵免與多層抵免的情況下,加大稅收抵免限額,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如果境外稅率低和不予間接抵免與多層抵免的情況下,加大稅收抵免限額,將增加企業負擔。因為認可的境外稅收繳納數額低于抵免限額的,其差額須在國內補繳稅款。核心問題是,境外業務之間可以盈虧相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與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免限額,這兩者應如何協調,需要進一步明確,以利于依循。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抵扣,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辦法:一是分國不分項抵扣;一是定率抵扣,即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抵扣。為此,明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余額,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對抵免限額的計算,應考慮允許企業在下列兩種方法中選用其一:

    1.對境外所得額分國(地區)計算稅收抵免限額,即分國限額;

    2.按境外業務間盈虧相抵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收抵免限額,即綜合限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內、外所得境外業務盈虧相抵后所得額

    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的應納稅額×——————————————

    境內、外所得總額

    納稅人計算稅收抵免限額的方法一經選定,未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不得改變。

    四、減免稅視同已全額征稅抵扣問題

    “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贝隧椧幎ㄊ窍抻谠趨f定中列明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抵免,還是不論在協定中是否列入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抵免,凡是納稅人在與中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獲得減免所得稅,都可以辦理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抵免,需要進一步明確?,F在我國已同71個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只有同意大利、泰國、馬來西亞、保加利亞、馬耳他、毛里求斯、巴布亞新幾內亞、大韓民國、印度、越南、馬其頓等少數國家的協定,列有中國企業從對方國家得到的減免所得稅可以視同已征稅抵免,同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沒有列入或者僅是對方國家承擔的協定義務。為了有利于我國企業增加國際競爭力,可以有兩種考慮:

    1.凡是納稅人從與中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取得減免所得稅,不論在協定中是否有減免稅視同已征稅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都可以辦理視同已全額征稅抵免;

    2.對納稅人從對方國家得到的減免所得稅,不論對方國家是否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都可以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全額繳納所得稅進行抵免。

    五、納稅申報問題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申報并繳納所得稅?!贝隧椧幎?,需要明確境外所得的實現日期問題。境外投資項目須依從所在國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納稅年度,有些國家不是歷年制,而是4月制或7月制,與我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境外投資項目有合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其年度利潤未分配,應如何申報。對這類問題,可以考慮采用從寬從簡辦法處理。

    第4篇:稅收論文范文

    關鍵字稅收籌劃避稅節稅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marketeconomy,theenterprisepositionasthemarketplacemainbodymakesclearlystepbystep.Mostenterprisesmoreandmorecareforoneselfcost,and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taxrevenuedisbursementandpayingdutycost.Sothetaxplanningisabsorbedattentionbymanyenterprisesseriously.Throughanalyzingthetaxplanning`sconcept,principleandeffect,thewriterdiscussedtheapproachhowenterprisescarryingoutthetaxplanning.

    Keyword:taxplanningtaxavoidancesavetax

    稅收和我們每個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國際程度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企業和個人的涉稅事項不斷增多,不論在哪個國家,都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人要給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是否能夠合法的減少自己的稅收負擔呢?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目前人們對稅收籌劃還存在著種種的錯誤認識,有的人想利用稅收籌劃之名行偷稅漏稅之實,也有的想借此進行逃稅避稅,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它又有什么樣的作用,我們怎樣才能實現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當國家對煙酒課以重稅,某君戒掉煙酒;當國家對咖啡課以重稅時,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為了給其繼承人留下盡可能多的財富,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分割其產業,并將產業轉化成不同類型的財產,以便在國家對其征收財產轉移稅之前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以上三個案例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都實現了減少稅收負擔的意圖,但是三者之間也有所區別,煙酒稅的立法意圖中包括抑制煙、酒消費的因素,前兩者是與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財產轉移稅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資產轉讓等方面考慮得,與法律意圖相違背,那么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與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學界關于稅收籌劃爭論的焦點,即稅收籌劃與避稅誰的外延更大。

    筆者認為避稅應屬于稅收籌劃,理由如下:避稅行為是非違法的,這是法治社會中人們達成的共識。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都是該國或該地區政府意志書面形式的體現,納稅人對稅法的尊重是對書面文件的尊重,當然也就是對相關政府的尊重。如果說稅法本身與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責任應在立法者而不在納稅人。避稅不是對稅法規定的違反,而是對稅法的挑戰。稅法的制定與企業的避稅行為是相互促進的,避稅有利于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至于避稅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也不是納稅人的原因,而是稅法的滯后帶來的,所以國家不能對稅收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的要求。

    因此,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已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納稅籌劃應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收轉嫁籌劃;四是歸整納稅人帳目,實現涉稅零風險。從其定義不難看出,稅收籌劃以法律為底線,只要不違法而又能節稅的手段即可被劃入稅收籌劃的范圍內。

    二稅收籌劃的意義

    (一)有助于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稅收可視作經營費用,是企業純利潤的減項,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稅收籌劃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圈套。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的正常收益。稅收籌劃可以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款,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點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如果稅法的絕對權威未能體現,企業的納稅意識普遍淡薄,不用進行稅收籌劃也能取得較大的稅收利益。一旦稅法能夠嚴格執行,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當然會進行稅收籌劃,不過是在保證依法納稅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優化經濟結構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投資、融資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的道路,有利于資本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總量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旨在降低企業稅負,但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漸合理,可以促進生產的發展。企業規模擴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來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三稅收籌劃的原則

    只有把握籌劃原則,才能實現稅收籌劃效益最大化。一般來說,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違法原則。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指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后做出的納稅優化選擇。稅收籌劃必須要遵守稅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部門所認可,否則會收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和稅收籌劃賴于生存的前提條件。

    (二)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同時還要將稅收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所放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為機會成本加以考慮,而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只有當稅收籌劃所獲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時,該籌劃方案可行。這就要求企業始終要以企業本身的健康發展為前提,注重整體經濟效應,不能因為降低了一個稅種的成本,而過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費用(包括其它稅款);也不能僅僅為降低稅收成本,過度增加生產經營的風險,以致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本。

    (三)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稅收籌劃的最主要目的,歸根結底是要使納稅人的可支配財務利益最大化,即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除了考慮節減稅收外,還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加。

    (四)稅收籌劃的謹慎性原則。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以及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稅收籌劃主要有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我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企業必須隨時根據國家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四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收籌劃空間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種劃分方式,但是基本上還是通過稅基、稅率、稅額和稅期這四個方面實現稅收籌劃的。

    (一)改變稅基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稅基的減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標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是應充分考慮稅基籌劃可以帶來的稅收利益.從改變稅基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可分為以下三種:

    1、起征點籌劃技術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該數額通常由稅法確定,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地區差異。在進行起征點納稅籌劃時,首先應該對各個地方的起征點標準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點的全額累進,即在起征點以下免稅,起征點以上全額計稅,因此在預計稅基會超過或接近起征點事就應該將其控制在起征點以下,使納稅人獲得更大的整體利益。

    2、分劈籌劃技術

    分劈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出于調節收入等社會政策的考慮,各國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一般都采用累進稅率,計稅基數越大,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越高。把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可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別,從而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收。但是分劈技術適用的人和進行分劈的項目有限,條件也比較苛刻,因此分劈技術適用范圍狹窄,采用分劈技術節稅不但要受到許多稅收條件的限制,還要受到許多非稅條件如分劈參與人等復雜因素的影響,所以技術較為復雜。

    3、扣除籌劃技術

    扣除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同樣多收入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就也越小,所節減的稅款也就越大。扣除技術適用范圍廣,無論是自然人還是企業都可以使用,但是稅法中對扣除、寬免、沖抵等規定非常復雜,因此扣除技術往往需要精通稅法。技術要求高。

    (二)通過稅率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差異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稅種適用稅率的不同。稅率差異技術是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差異,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對納稅人自身情況進行籌劃,以適用較低的稅率,達到絕對節稅的目的。通常來說,稅率差異納稅籌劃技術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籌劃:

    1、投資低稅率行業

    利用低稅率的行業實施納稅籌劃有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業設立考慮行業的稅負情況,把稅收優惠因素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的因素,順應國家稅收政策,以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況下舉辦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例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稅率為15%,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2、投資低稅率地區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國家對不同地區規定不同的稅率,在納稅籌劃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針對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這種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必須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稅收政策。例如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在這些地區設立機構,已獲得低稅率優勢。

    (三)通過稅額的變化進行納稅籌劃

    通過改變應納稅額的納稅籌劃方法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退稅、減免稅以及稅收抵免等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籌劃方法。該籌劃方法可分為以下幾種:

    1、退稅籌劃技術

    退稅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退稅的情況一般有:稅務機關誤征或是多征的稅款;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的伊納國內流轉稅稅款;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退稅技術涉及的退稅主要是讓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比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格在投資,允許退還已納企業所得稅的40%,就是一種獎勵性的退稅。

    2、減免稅籌劃技術

    減免稅是國家對特定的行業、地區、企業、項目或情況所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是免征或減征稅款的照顧或獎勵措施。減免稅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鼓勵特定地區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對地方傾斜的稅收減免政策;因納稅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根據是否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減免稅政策。納稅人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盡量滿足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抵免稅籌劃技術

    抵免額是指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是可以用其已繳納的稅款沖減應納稅額的數額。稅收抵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額。稅收抵免可以使納稅人避免雙重納稅,實際運用中稅收抵免也可以是稅收優惠或獎勵方法。稅收抵免籌劃技術的關鍵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四)通過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籌劃

    延期納稅是指為了緩解納稅人遇到的特殊的暫時困難,允許納稅人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其應負擔的稅額.這種稅收支出的方式,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秶H稅收辭匯》中對延期納稅條目的注釋作了精辟的闡述:“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奔{稅人可以利用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跨期結轉以及企業實際存在的困難等實現延期繳納稅款,從而為企業贏得一筆無息貸款。延期納稅是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于那些繳納稅款較多的納稅人來說,延期納稅更是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納稅人要充分利用好這個籌劃手段,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應該說是非常廣泛的,企業要想達到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須依法辦事。只有合法,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這是稅收籌劃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周密的稅收籌劃,從中選擇最佳稅收繳納方案,從而達到合法節稅、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之目的。納稅籌劃的興起與發展,使納稅人觀念更新的產物,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也是同國際接軌的體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展開,依法治稅進程的加快,納稅籌劃必定越來越受到重視,它將具有廣闊的前景。

    參考文獻

    王兆高稅收籌劃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

    張彤,張繼友,孫梅如何做稅收籌劃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年

    王國華,張美中納稅籌劃理論與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

    計金標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第5篇:稅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稅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間,浙江省國稅系統緊緊圍繞“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新模式建設要求,堅持“探索、實踐、創新”的精神,沿著實現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這一主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國稅的發展優勢。進入二十一世紀,按照總局融會貫通地做好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國稅實際,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體制建設的新目標,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和探索。

    一、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簡要回顧

    在“九五”期間的后三年,浙江省國稅系統全面開展了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為主要特征,以規范稅收執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優化干部素質為主要內容的征管改革,構建了具有浙江國稅特色的“一項制度、四大體系”稅收征管格局,在縣市范圍內基本實現了總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基本實現了由稅務機關上門收稅向全面實行以納稅人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電話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組成的自行申報轉變。在稅款繳庫方式上,基本實現以預儲賬戶納稅為主的納稅方式。2001年,全省68萬戶納稅人中,采用電子申報的納稅人已達189524戶,其中使用網絡申報78472戶,電話申報111052戶;通過“稅銀聯網、實時扣款”方式繳庫的納稅人已達553194戶。

    2.建立了“一體兩翼”的集中征收體系浙江省國稅系統在縣市區域內撤并了所有的基層稅務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統一設置辦稅服務廳(或少數延伸辦稅服務窗口),全省、國稅基層征收機構(場所)已從1995年的748個,減少到2001年的79個(其中征收局58個,延伸申報點21個)。系統人均征收稅款從1996年的88萬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萬元。

    3.建立了監督機制健全的一級稅務稽查體系全省各級稽查局專職稽查人員已占干部總人數的30%.實現稅務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的內、外分離,即選案由選案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征管部門)為主,涉稅案件審理實行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法規部門)和稽查部門兩級審理。規范了稅務稽查行為,加大了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

    4.建立了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監控體系實現縣市為單位的集中征收,計算機依托作用得到加強。省、市、縣三級DDN主干網全面建成。浙江國稅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簡稱ZT97)全面推廣,“金程工程”穩定運行,提高了稅收征管的監控能力和干部的計算機應用水平。

    5.建立了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通過脫鉤、整頓改制稅務中介機構,完善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2001年,通過社會中介組織申報已達112547戶,納稅人滿意,社會中介組織也得到了發展。按照總局文明辦稅八公開的要求,在全系統統一推行政務公開,建立稅前、稅中、稅后的義務納稅輔導與服務體系。

    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實現了浙江國稅稅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躍”,為我省國稅系統“依法治稅、從嚴治隊”提供了體制和機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國稅系統在全面實現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針對主要稅源集中在縣市城區、基層征收機構相對集中、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較高的實際,在提高稅收征收集中度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

    1.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形式,與以往征管體制相比優越性明顯,是跨越式的一大進步。但是,我們在總結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時,展望當今世界信息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展望未來的國稅征管工作,特別是與總局新時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這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制約稅收征管信息化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縣市局需根據數據量配置不同檔次的小型機、服務器,投入較大,電子申報、銀稅聯網以及跨部門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較分散,系統與數據的安全性不容樂觀,在征收能力和納稅評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稅負的范圍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稅務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實行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機關、大基層的格局,但由于受傳統管理思維的影響,基層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內設機構、工作流程和服務窗口設置帶有機關化的趨向。工作環節從經辦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門、局長,到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職能迭加,制約了稅務行政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三是稅務行政管理有待規范。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稅收執法基本得到規范。但稅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夠高,人、財、物的管理仍相對獨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夠透明,有待進一步完善。四是納稅服務有待加強。需要統一規范和簡化辦稅程序,同時在網絡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務領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達到服務優化、管理強化的目的,在樹立國稅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麗水市局根據經濟薄弱地區稅源相對集中在縣城的特點,率先開展了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開全省國稅系統市地局長會議,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交流,圍繞在市地范圍內實行稅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處理、人財物集中統一管理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肯定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作出了擴大試點范圍的部署。會后,嘉興市局以試點單位的經驗為基礎,結合本地國稅工作的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市局、縣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人員配備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協調等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華、舟山等市局也著手進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準備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開由省局領導班子成員、部分市地局主要領導、省局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專題研究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關問題。通過認真的討論和分析,會議進一步統一了思想、明確了目標,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能調整、權限劃分、人財物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論證,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體系總體目標,從而為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內容

    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以市地為單位“信息數據集中處理,稅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對集中以及人、財、物集中統一管理”的新型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體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稅收監控在省局、稅款征收和納稅信息處理在市地局、稅收管理在縣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設一個征收局,負責全市地稅收征收業務的管理和指導,在各縣市局設辦稅服務廳。縣市局按管理為主的功能調整內設機構,負責辦理所屬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事項。

    2.在信息化建設上,采用以市地為單位數據集中分布模式,數據庫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單位在一個數據庫下開展稅收征管業務處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縣市局局長、黨組書記的任免、新增人員錄用和外系統人員調入應報經省局同意,縣市局中層正職干部的任免應報經市地局同意;同時為體現集中征收、分類管理、重點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員大致按基層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財務管理上,市地局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總賬建在市地局,各縣市局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統一核算,統一工資標準,獎金分檔核定。全市地固定資產由市地局統一協調管理和調劑使用,其登記、建賬、核算、管理由縣市局負責,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開招標、集中采購。

    5.稅務稽查的相對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負責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舉報案件的查處,對縣市局查處涉稅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案件派員參與查處,并負責審理。

    (三)基層征管機構設置

    1.市地局機構設置市地局設1個征收局、1個稽查局,按建制區設管理局,市局內設機構按總局關于機構改革的要求設置。

    2.縣市局機構設置縣市局內設機構調整為:辦公室、稅政法規科(股)、管理科(股)、計統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監察室;直屬機構調整為: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根據條件設立)、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根據條件設立);事業單位為: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根據條件設立)。

    3.縣市局內設機構的主要職能

    (1)辦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長遠發展規劃;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和報告;編制稅務經費的年度預、決算和全局的財務管理。

    (2)稅政法規科(股):負責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項稅收政策、法規;負責增值稅、消費稅、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和中央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稅政業務;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過錯責任追究,辦理稅務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納稅人的專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研究制定有關稅收征管制度和辦法;指導稅務登記、征管質量考核、納稅申報和稅收資料的管理;負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認定和管理、核定申報方式和納稅定額、納稅評估、發票管理、減免抵緩退稅審批、零散稅收征管。

    (4)計統征收科(股):負責貫徹落實稅收計劃;負責匯總、編制稅收計劃、會計、統計數據;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受理、稅款的征收、解繳、入庫和計劃會計、統計分析;負責辦稅服務廳的各項涉稅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負責執行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編制、任免、調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務、思想政治工作、基層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6)監察室:負責本系統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查處干部職工違法違紀案件。

    (四)CTAIS的全面應用,為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術支撐

    根據總局關于加速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意見和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建設的要求,從2001年6月份開始,全省國稅系統集中人、財、物推廣CTAIS,歷時四個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國稅系統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線運行。啟用申報征收、管理服務、發票管理等十二個CTAIS主要功能模塊,成功辦理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票開具和稅收計會統等多項業務,系統運行基本平穩。在推廣CTAIS的過程中,我們把數據庫建在市地局,縣市局所有的稅收業務通過寬帶網與市地局小型機相連接,從而實現以市地為單位信息的集中處理,也為全面推行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實現了浙江國稅稅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躍”。

    三、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過一年半的試點和推廣,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個市地局已全面實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從目前的情況看運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較明顯。

    (一)進一步實現了稅收執法權的上收、分解、制約和規范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負責全市稅收征收業務的管理和指導。市地局執行上級各項稅收征收管理措施時,加強了協調和指導,確保了業務流程、操作規程的統一,以及與CTAIS的有效銜接。在全市地范圍內統一實行征收和專項檢查,納稅人屬地管理,基層稅收管理的執法權全部上收到縣市局,征收和檢查等執法權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執法主體的數量大大減少,實現了以市地為單位稅收執法權的分解和制約。隨著市地局CTAIS操作權限的統一設置,征管業務流程的逐步統一,稅收征管措施的統一落實,大要案案件檢查的統一安排、統一實施、統一處罰標準,使得稅收政策、執法口徑、操作程序在一個市地范圍內基本統一和規范,執法的隨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時,規范執法也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我省國稅系統稅收收入在“九五”期間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億元、300億元、400億元、500億元四個臺階,2002年又跨上了600億元的臺階,全省國稅共組織收入688.17億元。加上海關代征和車輛購置稅,全省國稅總收入達到869億元。

    (二)為稅收征管信息一體化打下了扎實的基礎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將信息處理的主機集中到市地局,并按雙機備份的網絡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設備,實現了以市地為單位的數據集中分布模式。同時對全省的網絡進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網絡傳輸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縣市局2兆的網絡傳輸能力,以滿足以市地為單位數據集中和各地與省局交換數據的需要。這一數據分布模式,把信息處理的支點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統一在市地局設置電子申報、銀稅聯網以及跨部門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統與數據的安全性大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統現有的物質、人力資源得到合理調配,也為將來把信息處理的支點放到省局提供了經驗和準備,而且與總局提出的稅收征管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簡了機構,提高了工作效率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徹底改變了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時內設機構層迭的格局,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稅窗口直接面向納稅人,工作環節大為減少。在現有信息處理和網絡技術的支持下,使縣市局稅收征管業務從縱向分層分級處理,向橫向同層同級處理轉變。管理層次由原來的經辦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門、局長、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5個環節減少到目前的經辦人、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3個環節,既實現了專業化分工,又解決了縣市局與各管理機構在稅收管理中“兩張皮”的問題,有效地提高了稅收工作的效率。

    第6篇:稅收論文范文

    一、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框架是以三個基本理論為支柱構建而成的,即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公共選擇學派的非市場決策理論和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這三個理論從各自的角度解釋了稅收競爭存在的原因。

    1、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在聯邦體制國家中,多級政府形成多級財政體制,同級政府擁有同等權利且具有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驅使,地方政府會憑借自己的權利爭奪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從而在聯邦體制國家中產生了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財政分權理論從經濟學角度來解釋這一現象,即稅收競爭是地方政府作為“經濟人”的自利行為。

    2、公共選擇學派的市場決策理論20世紀70年代中期,西方出現了公共選擇學派,它把主流經濟學對市場競爭中人類行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對政府行為進行分析,說明在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地方政府間競爭類似于市場競爭。在這個“準市場”的作用機制下,人們可以通過“以足投票”來選擇能夠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須具有競爭意識,謀求本地區經濟發展,滿足本地區居民的需求,從而得到選民的支持。稅收競爭作為地方政府間競爭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競爭力上具有一定的優勢,人們都會選擇交最少的稅,而享受最好的公共產品的地方居住。

    3、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演進主義認為,競爭可以實現變化、進步和創新,社會活動主體間不斷的相互競爭產生了各種活動規則。哈耶克曾提出“競爭有利于制度創新”的觀點。而政府間競爭主要表現為制度競爭。所以,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是高效率稅收制度的發現者和維護者,它構成了誘致性制度變遷或中間擴散性制度變遷的重要動因,可以更容易的實現轉型期的制度選擇,從而構成財政分權制度完善的外在條件。

    二、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研究的發展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在半個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人們對其經濟效應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論界對他的態度仍不一致,有人認為適度的稅收競爭可以帶來正效應;但也有人認為稅收競爭的存在就會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損失社會福利。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理論界廣泛運用實證方法,對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效應進行了分析。國內學者在國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也對地方政府競爭理論進行了一定的論述,并針對中國實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

    1、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公共品的提供國際上,一般認為對國內稅收競爭問題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間稅收競爭模型。他在1956年發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明確提出“財政分權下的地方轄區政府間競爭有利于地方公共產品提供效率”這一觀點。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證明了:如果存在足夠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時公共產品的提供能夠達到帕累托最優。這是一種“類市場的理論”,他運用市場競爭理論分析聯邦制下地方轄區政府間稅收競爭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國內稅收競爭有效理論存在很多太過理想化的假設條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學者的質疑,但是它開辟了國內稅收競爭問題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學者在“稅收競爭會導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務于勞動力的公共產品提供不足”這一問題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資本,競相降低相應的稅收,使得地方支出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最優水平之下,從而政府無法為最優的公共服務產出籌集足夠的資金。

    特別是對于那些對當地經濟無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資項目上。所以,他擔心稅收競爭會使地方公共服務的產出達不到最優水平。另外,他還提出了國內橫向稅收競爭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會影響另一或另幾個地方政府管轄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稅收收入。在前人理論模型的基礎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種公共產品提供的無效理論:地方政府吸引資本流入的競爭,將驅使地方政府更為關注公共投入,從而導致公共投入提供過度,而過度的公共投入必然會擠占為本地居民提供服務的公共產品數量,從而使供公共產品數量過低,過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產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來Matsumoto又假設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并且資本和勞動力在生產中是互補的,得到的結論是,增加公共產品的投入將吸引更多的勞動力尤其是有技能勞動力的流入,勞動力的增加可以鼓勵投資。這種效應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弱地方政府提供過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資本獲利的動機,但稅收競爭下公共支出的總體水平依然是處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狀態。Huber(1999)的分析則表明,如果稅收競爭扣動政府間機動稅“競爭到底”的扳機,會降低稅收收入,當稅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減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稅收。如果政府支出對居民產生效用或產品收益,或替代稅收不好尋找,那么財政償付能力的下降會導致地區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經濟增長德國學者何夢筆(1999)把西方政府競爭理論運用到中國,他在《政府競爭:大國體制轉型理論的分析范式》一文中,著重分析了俄羅斯和中國兩個國家的經濟政治轉型過程,強調政府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他認為:中國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在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過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業安(2003)通過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競爭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他認為,經濟分權導致地方政府圍繞經濟資源展開競爭,但這種競爭受到政治體制的限制,導致地方政府在選擇競爭策略上的扭曲,(進取,進取)的均衡策略組合實際上無法實現,而得到其他策略組合,導致經濟資源的浪費。

    3、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要素流動稅收競爭就是要爭奪經濟資源或擴大稅收資源,所以很多學者致力于研究稅收如何影響FDI。Dunning(1981)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被廣泛接受。他認為,作為尋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國公司,如果其擁有所有權特定優勢、區位特定優勢和內部化優勢,那么該跨國公司就會愿意并有能力發展對外直接投資。

    其中,區位優勢又包括自然稟賦優勢和投資環境優勢,稅收制度屬于投資環境優勢的一個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過四個假設分析認為,資本的流動性導致對資本的低稅率;資本流動性與資本課稅稅率負相關;如果資本是可以自由流動的,對資本稅率做微小的下調能導致帕累托改進。Wei(1997)發現稅率和和外資流入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

    Hines(1997,1999)研究認為:調高l個百分點的稅率會引致0.5至0.6個百分點的FDI內流的下降,稅率已經對跨國公司的決策行為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動產稅的戰略競爭?》一文中以財產稅為研究對象,運用空間滯后經濟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國波士頓主要地區的截面數據,建立當地

    財產稅率與競爭地區不動產稅率的函數關系,證明財產的流動與稅率之間存在非零的斜率關系,即投資選擇對稅率具有應變能力。而且這一斜率的正負還取決于其他參數。陽舉謀、曾令鶴(2005)運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結合我國稅制特點,分析地區間稅收競爭對資本流動的影響。

    通過他們分析表明,我國地區間的稅收競爭是基于有效稅率的競爭,競爭會導致有效稅率降低和資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區間能夠進行合作,資本可以實現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4、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政府策略選擇Wildasin(1988)認為,當參與稅收競爭的政府個數比較少時,以公共產品的水平作為決策變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稅率作為決策變量時的均衡解。它證明了當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術水平時,用前者作為決策變量時得到的均衡稅和均衡公共產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為決策變量時的均衡水平。B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區”和“小地區”之間“不對稱資本稅稅收競爭”情況。結果是:大地區的稅率相對較高,小地區的稅率則較低。所以,在地區大不對稱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完全資本稅競爭中,小地區占據一定的優勢。DepaterandMyers(1994)發現,地區間在規模、生產技術以及消費者偏好上的差異有可能會得一地區把資本輸出到其他地區,資本輸入地區就會具有這些輸入的動機,從而得規定的資本稅后利潤率下降。這些地區具有提高稅率以獲得有利的“貿易條件效應”的額外激勵。他們稱這些貿易條件效應為金融外部性,正是這種金融外部性存在導致了資本輸入地區的公共產品過度提供,同時又使得資本輸出地區公共產提供嚴重不足。

    沈坤榮和付文林(2006)通過運用空間滯后模型對我國省際間截面數據進行回歸,發現中國的財政分權改革激發了地方政府推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但不恰當的分權路徑也加劇了地區間的稅收競爭。省際間稅收競爭反應函數斜率為負,說明省際間在稅收競爭中采取的是差異化競爭策略;同時也意味著地方政府目前對公共產品的偏好較低。而對省際間稅收競爭增長績效的格蘭杰因果檢驗則顯示,公共服務水平對地區經濟增長率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稅努力與其財政充裕狀況直接相關。殷華方和魯明泓(2004)將中國外商直接投資政策分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運用1979—2000年的資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國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對外商直接投資具有顯著的影響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則較少或沒有影響。超級秘書網

    因此,地方政府之間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競相提出過于優惠的條件是無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沒必要在政策優惠上相互惡性競爭,真正要做的是大力發展當地經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企業經營環境。綜上所述,不同學派從各自的角度對稅收競爭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論學者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從而推動了稅收競爭理論的不斷前行。關于稅收競爭的利弊,學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這一形式與效率間的關系。我國國內橫向稅收競爭研究中觀點認為:稅收競爭可以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借助這一形式,可以實現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的帕累托最優,而無需政府對經濟的強制性干預。對企業而言,政府間良性的稅收競爭帶來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稅收負擔的減輕作為該地區的成員之一,企業同時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最后,還可以借助經濟力量維護自身的權利,如用資本、人員的自由流動迫使當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業生產的一些決策。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制定過低的稅率,可能會吸引更多的投資,但政府收入水平與支出水平之間的差距會進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嗇”于公共支出項目,從而降低了公共產品的總體支出,降低了公共產品的水平。一方面,損害了國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應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資企業可能獲得了暫時的經濟利益,但從長期看,投資“硬”環境的制約必將最終影響到整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是一種效率的損失。無論誰是誰非,稅收競爭的范圍從最初的一國內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說明其強大的生命力。從最初的稅率減低,到避稅港的出現,稅收競爭的手段可謂層出不窮。人們之所以不遺余力地致力于稅收競爭的沿用,事實上正是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這一政府工具的實用性。那么對于稅收競爭的運用,我們只能更多地本著趨利避害的原則,創建一個公平的競爭秩序,在這樣一種秩序下尋求獲得制度收益。

    參考文獻

    [1]陳曉,肖星,王永勝.稅收競爭及其在我國資本市場中的表現.稅務研究,2003(6),18一23

    [2]周業安.地方政府競爭與經濟增長.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l),97一102

    [3]陽舉謀,曾令鶴.地區寫作論文間稅收競爭對資本流動的影響分析.涉外稅務,2005(l),14一18

    第7篇:稅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我國稅收、環境、淺析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稅收額的大小也就決定了一個國家經濟實力的強弱。因而各國對稅收的征管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采取了嚴格的征管措施和手段。美國就流傳著一句名言“人一生不可避免的兩件事—死亡和納稅”,由于各國的社會制度不同,歷史背景不一,稅制總體設計和實施中必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本文擬從我國的稅收環境方面,談一點筆者的觀點和看法。

    稅收環境是由國家一系列的稅收法規和相應的政策以及民眾的納稅意識所決定的。在我國由于以上兩方面都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所以稅收環境也與主觀期望的相差甚遠。主要表現在:

    一.稅收政策方面

    稅收政策在制定時,應本著平等、確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費用的原則。做到普遍征收,稅不重征。但在我國流轉稅中最主要的增值稅卻存在著重復征稅的現象,主要有:

    1.類型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我國增值稅法規規定:資本性貨物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納稅人在資本性投入時,其進項稅構成了產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終也構成了產品價格的組成部分。這一點突出體現在高新技術企業主體中,由于高新技術的資本有機構成高,產品中相對較高的折舊費得不到抵扣,這部分稅額使資本轉化為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并且分期轉移到貨物的價值中去,該貨物的銷項稅額中還包含一部分購進環節的增值稅,貨物流轉次數越多,其中已征稅的重復征稅就愈重。這種情況影響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積極性,從客觀上限制了企業加大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與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期的發展策略不相吻合,更不利于治理當前的通貨緊縮。

    2.不同時期的政策造成的重復征稅。國家往往根據不同時期產業政策的需要進行政策調整來保持經濟持續發展。如我國曾將出口退稅率調低,使出口產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稅原則。這種重復征稅完全是由政策調整所致。又如價外費用中代收代墊款要作價外費用計提銷項稅金,但有些非受益性代收款(如汽車維修行業代收的年檢費、手機銷售行業代收電信部門的入網費等等)就因為無抵扣稅(多數是征營業稅而無法取得專用發票)就必然導致重復征稅。再如廢品、下腳料的出售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都有存在著重復征稅的情況。

    3.技術性造成的重復征稅。增值稅是一種技術要求高的稅種,實行以進項稅專用發票抵扣其銷項稅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實踐中有些行業還不能完全取得抵扣聯進行抵扣。這樣,貨物或勞務的實際增值就與發票增值不一致,導致銷貨發票與進貨發票的差額大于實際增值。此時重復征稅就不可避免。這主要體現在當前自然資源采掘中的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礎工業等行業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礦業等。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體現公平的原則,但在技術性重復征稅中,同一行業在采掘與加工、流通環節的稅負就遠不一樣,使采掘業在市場竟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4.稅種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我國增值稅中對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征稅的規定,營業稅中也存在對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征稅的規定。因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的納稅人,其涉及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但是,當對該項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時,其中的營業稅項目因無進項稅金抵扣而稅負加重。如對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銷售繳納增值稅的公司,同從事軟件所有權或專利權轉讓征收營業稅的企業相比,因后者繳納營業稅使得前者得不到進項稅專用發票抵扣而稅負明顯加重,這主要是因為增值稅未實行普遍征收引起的。

    二.稅收征管方面

    稅收法規和政策制定之后,還些相關的法規、政策又不斷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而變更。曾經有一位稅務法規處官員在稅務師的培訓班中說到:“我如果半年不上班,恐怕我也會跟納稅人一樣,不知道當前的政策。”此番話說明了稅收政策變化的速度,由于新的政策不斷出臺,而納稅人能知曉的渠道不暢通,致使目前的稅收全由稅務人員一方說了算,其征收的文件依據在當時是否仍然有效,納稅人員無法得以證實。

    1.稅收征管的隨意性。稅收必須依照法規、政策來征收,由于上述情況的出現,使納稅人無法清楚明了自己應交納的稅賦,完全由稅務人員上下齊手。如在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時,申請一般納稅人必須先預交一部分增值稅并有三個月的考察期。再如,將所得稅與銷售收入掛鉤,按一定的比例征收或干脆不管盈虧定一個基數按月繳納。筆者還遇到稅務人員在稽查個人所得稅時,將旅游業的導游人員工資起征點定為零,只要拿了工資就按5%征收。顯然這些都違反了稅收法規,惡化了稅收環境。

    2.稅收征管的地方性。有些稅在征收時,作為中央、地方按比例共享,這樣不可避免地在征收上會出現地方保護性的做法。如武漢市規定,增值稅率必須達到1.5%的稅負,否則企業即使取得了進項稅發票也不予抵扣。此種做法是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有一企業在漢成立的初期陸續購進大量商品,此階段進項稅金必然大于銷項稅,但由于稅負達不到1.5%,仍須交納1.5%的增值稅。地方性的規費也乘機搭車或征收條件已經消失,但仍照收不誤。如武漢市比照教育費附加,按銷售收入的1‰征收了地方教育發展費,在物價持續下跌,通貨緊縮的情況下,依然征收銷售收入1‰的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

    3.征收人員任務過重,手段落后。目前稅務征收人員管轄的納稅戶較多,一般均在30戶以上,每月工作時間只有22個工作日,除去學習、開會等時間,真正能夠深入到納稅人的企業的時間就更少,有的企業與征收人員甚至一年半載難得見上一面。即使見了面,一年半載的經營狀況,財務賬目也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詳細,加之手工記賬,手工查帳,以及有些稅務人員的專業知識不熟,或是走馬觀花,或是隨便定數,這些也使某些偷稅、漏稅者產生了僥幸心理。能偷則偷,能漏則漏。

    三、公民納稅意識方面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一直是以上繳利潤代替稅收,以致在民眾心中根本沒有稅收這一概念,即使利改稅后也從未想到自己就是一名納稅人,而往往想到的是國家給了我工資,國家又要給我加工資了等等,其實國家并不能創造價值,創造價值的是眾多的納稅人,在這一點上國外的納稅人意識就比國內公民強的多。正因為思想意識上的不到位,加之稅收環境存在諸多的弊端,使納稅人避稅、偷稅的心理加強,而且也使市場主體轉向重復征稅少、稅負輕而且合理的行業,因此,“兩稅”收入占GDP的比重連年下降就勢在必然了,這也是稅收政策,征管方法及公民納稅意識三方面相互影響,造成惡性循環的結果。

    針對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應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加以緩解呢?筆者認為應采取針對性的措施。

    其一,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讓增值額中既包括勞動創造的價值也包括資本性貨物的損耗,這樣有利于高新技術專業進行技術資本的投入和創新。同時要擴大征收范圍,實行普通征收,簡化稅率,公平對待。對一些因技術和政策導致的重復征稅,要按照中性、穩定的原則加以消除。

    其二,在征收方面,要充分發揮社會中介作用,目前稅收征管人員人手少,任務重,對所管轄的納稅戶無法進行詳細的稽查,而社會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卻在為業務少、生存難而發愁,可根據這一現狀將納稅人的申報、稽查等工作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并給予一定的報酬,即可達到雙方互利的效果。這樣既減輕了稅收人員的工作量,同時專業人員作為中介方介入,也可避免稅務人員的“一言堂”,同時也可遏止或降低偷稅漏稅的行為的發生。

    第8篇:稅收論文范文

    (一)以服務促進納稅遵從英國稅務部門在納稅服務方面,成功地移植了企業客戶管理理念。稅務部門內部設立客戶關系經理,既負責協調稅企關系,及時化解征納雙方認知差異或誤解,又加強對企業營運的了解,有針對性地改善稅收管理。不僅提高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還增強了稅務部門的辦公透明度,改善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促進了納稅遵從。

    (二)實施納稅人分類管理,提高征管質效英國根據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程度和企業規模兩個標準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對遵從度較高的納稅人,開發互動工具使客戶能夠自我服務,以盡量減少服務總成本;對遵從度較低的納稅人,使用風險工具干預違規行為,實施稅務檢查和審計,產生威懾,讓遲繳或不申報的納稅人承擔嚴重后果。英國非常重視對大企業的服務管理,對全國排名前2000位的大企業派駐客戶關系經理,與企業共同辦公,開展專家指引、風險評估、溝通反饋、優化流程、稅收審計等工作,核心是開展風險評估,引導納稅遵從;對中小企業通過歷史記錄審計發現是否存在風險,經過風險評估發現存在的稅收問題。

    (三)稅務行業管理健全,實現多方共贏在英國,稅務行業發展歷史較長,社會認可度高。英國稅務部門對于稅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比較嚴格,依據法律對稅務行為進行強制約束和規范,對于稅務的不端違規行為處罰嚴厲。英國稅務的行業管理以特許注冊稅務師公會為主,行業管理制度健全。英國稅務機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較高的客觀公正性和可信任度,內部運作規范,品牌形象良好。他們依靠專業優勢,積極與稅務部門合作、為納稅人服務、為修改稅法建言,走上了一條獨立發展道路。

    二、英國稅收征管制度的啟示

    明晰的納稅人自主評定制度、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先進的客戶服務理念、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和獨立發展的稅務,形成了英國稅收征管的鮮明特點。我們應當立足國情,分析借鑒英國的經驗,不斷提高我國稅收征管現代化的水平。

    (一)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納稅人自我評定制度英國納稅人自行估稅體系完善,納稅人根據稅務部門的申報提示,在申報期內根據實際情況進入自行申報系統,填報各項應稅行為和指標,最終系統自動估算出應納稅額,稅務部門只需要根據納稅人填報的各類應稅行為和指標進行審核即完成了稅收評定工作,優化了征納稅收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結合我國實際,首先,稅務部門要轉變思想,更新理念。要把誠信納稅作為稅收管理的基礎,使“繳稅是納稅人自己的事”這一理念貫穿于稅收管理制度制定、業務流程再造、以及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次,厘清征納雙方權利義務。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精簡稅收行政審批事項;優化、簡化辦稅流程;簡并規范涉稅文書報表;減少直至取消納稅人申報前的各種核準性、監管性制度安排和管理活動。第三,強化納稅評估。有納稅人自主申報,就應有稅務部門的納稅評估。要進一步明確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統一規范納稅評估流程;完善優化納稅評估指標;提升稅務部門涉稅風險應對能力,促進稅收遵從度的提高。

    (二)完善涉稅信息管理機制英國稅務部門獲取信息渠道廣泛,與稅務部門信息共享的銀行支付系統、政府主導的公司登記網站、雇主對雇員工資的申報、會計師在報告中對納稅人信息的披露等都是獲取納稅人重要信息的渠道。針對我國“信息管稅”的現狀,首先,要加強頂層設計,在法律制度層面保障涉稅信息的獲取。限制現金流通量,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銀行信息和支付信息披露機制。其次,要完善第三方涉稅信息報告制度。著力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提高稅收風險監控識別水平。第三,要加強涉稅信息的管理。按照信息需求、信息搜集、信息存儲到信息加工、信息分析、信息利用和信息反饋等環節,制定統一規范的業務管理流程,強化內外信息分析利用,以穩定持續、真實可靠的信息數據支撐納稅服務、稅收征管。

    (三)構建優質便捷的納稅服務體系英國稅務部門納稅服務的主導思想是服務于納稅人,實現在納稅事宜上雙贏的目標。目前我們提倡的納稅服務理念還局限于服務納稅的層面,既沒有充分體現出尊重納稅人,也使得征稅人的權威性不夠。借鑒英國納稅服務客戶管理,我們應該樹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現代化納稅服務理念。一是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正確理解和把握納稅人的合法合理需求。樹立以客戶為導向的工作理念。二是建立健全納稅服務體系。以法治、規范、遵從、減負、增效、維權為重點,建設有效提升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收遵從的納稅服務體系。三是提高納稅服務水平。重點是在服務手段、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上實現新的突破。

    (四)加強稅源分類管理英國對稅源的分類管理,使得個性化、專業化管理手段得以體現,稅收成本得以有效控制。針對目前我們管理層級繁雜,專業人員配置不當,征管質效不高等問題,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劃分稅源類別,研究制定扁平化的管理層級,探索風險管理運行模式,培養和配置專業化管理人員。一是要因地制宜,科學分類。要根據經營規模、行業和涉稅風險程度,對管理對象進行科學分類。二是在稅源分類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形成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高效運轉的稅收管理閉環體系。三是要不斷創新管理手段,對不同管理對象實施差異化\非均衡的管理手段,提高稅收管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四是實行大企業管理機構實體化,積極探索團隊化管理、風險管理新模式,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服務,提升其稅收遵從度。五是要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完善培養和人才選撥任用機制,提高稅務人員的征管水平。

    第9篇:稅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計算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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