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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則可領取雙份養老金,企業年金可以說是保障員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是繼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對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納以及以前年度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具體計算方式規定進行了明確,《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業以簡單優惠的方法計算企業為職工繳納年金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S]94號):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如何計算繳納
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納稅時間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當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并人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新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根據《通知》,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公告》明確了關于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征稅問題,即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人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即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在計算應補繳稅款時,首先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后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
(一)企業年金個稅扣除方法變化,個人稅負降低。
原來規定:《通知》在計算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應納個人所得稅時,未考慮個人當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情形,企業繳費部分均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新規定:自2011年1月30目《公告》之日起,對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實行了減稅照顧,即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人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方法更為合理。
原規定:《通知》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現規定:《公告》規定,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也就是說,如果職工在年度中間入職或者企業在年度中司實行年金計劃,則當年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應為實行年金計劃后的月平均工資。比如說,某企業7月份起為職工繳納年金,則該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業繳納年金的基數之和(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除以6個月,來確定他的月平均工資,再找適用稅率來計算年金應納個稅額。而不是此前的無論是否滿12個月均按全年計算平均工資。
【摘要】企業年金在我國出現十余年來,雖然發展較快但總體規模和覆蓋率仍比較低,很多業內人士主張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采用EET稅收優惠模式,以鼓勵企業建立年金計劃。筆者認為,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目前我國不應實行過高的稅收優惠,TEE稅收優惠模式更符合我國現實情況。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選擇
一、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的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領取三個階段。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在這3個環節展開,受惠方包括企業和員工,其中繳費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和領取階段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組合成不同的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綜合表示三個環節的課稅情況,本文將其組合成五種稅收優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該模式下,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是領取階段征收個人所得稅,即繳費和投資環節不征稅,領取環節征稅。其特點是實現稅收遞延,確保不重復征稅。EET模式推遲了一部分個人收入及其投資回報的確認時間,從而推遲了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既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總體不減少,又給予個人延遲納稅的優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從理論上講,退休職工領取的企業年金實質上是一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當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已經享受了稅前扣除待遇時,這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更應當納稅。因此EET模式規定在年金領取環節納稅是有理論依據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復交稅,又可以防止人們利用企業年金計劃進行避稅或偷稅。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該模式只在繳費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免征個人所得稅。與EET模式比較,TEE模式不影響政府當期財政收入,但是員工履行納稅義務與享受權利在時間上的差別過大,不利于吸引企業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而且由于這種征稅模式放棄了未來的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階段的財政收入可能因稅基縮小而受到影響。
(三)TTE模式
該模式對繳費環節和積累環節征稅,對領取環節免征個人所得稅。實際上TTE模式對舉辦企業和年金受益人均無任何稅收優惠,可能會挫傷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但是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適用于國家財政狀況不佳的情況。例如,新西蘭在1990年就因財政困難放棄了EET模式,轉而實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稅收收入提前實現,以彌補當時的財政赤字。
(四)ETT模式
該模式只對繳費環節免稅,在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要征收個人所得稅。ETT模式雖然能夠推遲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時間,但由于對積累環節的投資收益即時征稅,與一般儲蓄和投資收益的稅制沒有區別,而且年金受益人還要犧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勵員工參加年金計劃。
(五)EEE模式
該模式對年金繳費、積累、領取三個環節均實行免稅政策,無疑會提高企業和員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缺點是對個人所得的免稅過于寬容,有損社會公平,也使國家財政收入下降。該種模式在實際中運用較少。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遲了納稅時間,EEE模式則完全免稅,這兩種模式都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適用于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且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況。但是EET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EEE模式則完全放棄了一部分財政收入,因而這兩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較難實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將納稅時間提前,不會影響國家即期的財政收入,但是對于年金受益人來說,納稅與受益的間隔時間過長,一旦政府稅收政策有變,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兩種模式對企業和員工的吸引力較小。ETT模式給年金受益人帶來的實惠很少,很難提高人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
二、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
2000年國務院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企業年金繳費,都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年金積累環節,我國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只能參照國家對投資收益的稅收規定,即除了國債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稅。對股票、投資基金等分紅按20%征收資本利得稅。
對年金領取環節,我國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的《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職工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時須比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繳費環節,沒有涉及積累和領取環節;從繳費主體看,也只對企業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個人繳費沒有作出規定。總體上看,我國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面較小,優惠幅度偏低,與ETT模式比較接近。從個人所得稅負擔的角度看,我國年金受益人在繳費、積累和領取階段均要交稅,實際上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只是由于我國企業年金歷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進入領取階段,該問題還未引起足夠的關注。
三、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不宜采取高稅收優惠政策
是否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能否推動企業年金制度發展;二是兼顧社會公平。
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金缺口壓力,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未來的養老壓力是必然選擇,而發展壯大企業年金規模有利于減輕政府的養老負擔。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在我國出現十余年來,雖然發展較快,但總體規模和覆蓋率還都比較低,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曾有業內人士預計,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將達到1萬億元,參加人員將超過1億人。世界銀行也預測,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達1.8萬億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實際只接近1500億元,總量遠遠低于市場預期。其制約因素雖然很多,但是與稅收優惠政策缺失、企業年金市場的需求主體動力不足有直接關系。為此,很多業內人士極力主張采取EET模式,提高稅收優惠幅度。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實行EET模式和高稅收優惠的結果很可能會強化這種缺陷,進一步擴大社會不公平,因此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目前不宜實行較大幅度的稅惠政策。
1.企業年金覆蓋面小,難以發揮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國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的態度是“自愿和有條件的實行”。除了舉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外,還需要企業有一定的實力和良好的持續盈利能力。企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年金計劃,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實行;企業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繳費,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繳費或暫時不繳費。目前在銀行利率、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我國大部分企業處于微利狀態,特別是大量的中小型企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四項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總的費用已超過工資的50%,早已是不堪重負,舉辦企業年金更是力不從心。
截至2007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億多人,而同期企業年金繳費職工人數僅為1000多萬人,不足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見,我國的企業年金還遠遠不能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高稅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2.不同行業與地區的企業年金規模差別很大
企業年金是一種普惠制度,應該惠及所有企業和雇員。但目前我國90%以上的年金基金來自大型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上是工資水平較高的大型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國有企業。
從行業分布看,國有壟斷的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電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業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其中電力行業的企業年金規模和待遇水平最高。從地區分布看,也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上海、廣東、浙江、福建、山東、北京等地區基金積累較多,東部沿海地區高于中、西部地區。從企業規模和職工收入水平看,小規模企業普遍缺乏企業年金制度,平均工資水平高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截止到2006年2月,全國只有50多家中小企業向各地勞保部門備案,規模不到1億元人民幣,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占我國年金總額不足1%。這些中小企業大多分布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大多屬于電力、煙草、IT等高利潤行業。也就是說,創造我國GDP55%、出口總額60%、稅收45%、就業機會75%的大量中小企業還游離在企業年金計劃之外。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給予企業年金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經享受壟斷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業本身的高工資再加上企業年金,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3.企業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相當于國家給予了稅收補貼,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企業和高薪雇員偷稅漏稅的工具。高薪雇員適用的邊際稅率較高,如果沒有最高繳費額的限制,相當于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就很高。低收入者適用的邊際稅率很低,甚至無需納稅,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也就很少,甚至沒有。因此,最希望通過繳納企業年金避稅的是高薪雇員,最有權力決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員,如果國家在給予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同時,沒有制定禁止優待高薪員工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年金的公平性就會大打折扣。
為了使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公平性,西方國家在制定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會設置很多限制性條件,包括個人最高繳費限額、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額、領取年金的年齡等等,以迫使企業對高薪雇員和低收入雇員一視同仁,使企業年金成為覆蓋全體雇員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如果片面強調稅收優惠,無疑會給高收入者偷稅漏稅帶來可乘之機,背離建立企業年金的初衷。
(二)現階段我國應采取TEE稅收優惠模式
一、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免規定
對于養老金收繳環節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的現行做法是,無論是企業為職工還是個人自己向年金計劃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作為即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投資環節的稅收征免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養老金和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的。
3、養老金領取環節稅收征免規定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狹窄,資金保值增值較困難,從長久來看,通貨膨脹是養老金資產積累面臨的重要風險。再加上我國的企業年金采用繳費確定制而非收益確定制,職工退休時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利和計發而不與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掛鉤,這樣,如果再對其養老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收入一般是沒有征稅的,也就是說,雖然稅收規則要求對養老金領取額征稅,但是實際上沒有征稅。
二、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年金的“引擎”,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政府稅收政策的支持。但是與發達國家的企業年金發展政策環境相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瓶頸亟需突破。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體現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無論是從國務院和國家職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還是各地方政府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來看,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在內容上存在著差異,是不統一的。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與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關于企業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關于企業繳費的免稅額度: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國務院在國發[2000]42號文中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額外負擔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免稅,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卻沒有說明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可以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只是規定了向企業年金繳費的最高限額。三是,各地方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方式也不統一,這不僅表現在各省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同級省政府不同地區之間:如,對企業年金的繳費,有的優惠多,有的優惠少,有的干脆沒有。
2、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與稅收優惠不足并存
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規定上看,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稅前列支,但試點工作目前僅在遼寧省、吉林等省和極少數試點城市進行;少數非試點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浙江、安徽)也出臺了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尚沒有正式出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從涉稅環節上看,企業年金的稅收涉及三個環節:繳費階段——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投資運營階段——涉及增值收益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涉及個人所得稅。從國際看,絕大多數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第三個階段一般均納稅。在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對投資運營階段,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對繳費階段中的個人繳費基本上也沒有稅收優惠,個人的繳費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向企業年金的繳費也不是都免稅。
稅收優惠不足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優惠中的最高免稅比例過低,且靈活性太差。首先是稅惠比例不統一,各省從3%到10%不等,缺乏較為合理的規范標準,各個地方各行其是,給監管帶來不小的難度,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違規操作的制度空間。其次,上述各地的稅收優惠比例以5%居多,但實際情況是該比例明顯偏低,無法激起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3、稅收優惠規則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規則是以政府的《決定》、《通知》、《復函》、《試點方案》、《試行辦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國家的立法機關及稅務機關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更不用說有專門的法規。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缺乏嚴肅性。
(一)社會保險費
但是存在兩種情況是不能扣除的: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繳付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時,如果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應當將超出部分歸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如果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將其并入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并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如果因某種原因退保,但是并沒有獲得實際收入,應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稅。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及其職工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經濟實力自愿建立的旨在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根據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個人繳付和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這個規定是實行“雙限”管理的,這兩個限制是指: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此限制的具體標準可以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超過“雙限”規定繳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積金要并入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并且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根據稅法規定,對于從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的,例如職工學習培訓費用、工會活動費用等,個人沒有獲得利益的,不應當并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但是從該類型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現金、實物等,如果沒有明文規定免稅,應當并入個人所得征稅。
二、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的幾點措施
(一)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全員管理網絡在線報稅系統個人所得稅全員管理網絡在線報稅系統,利用納稅的身份證號作為編碼制度,這樣可以準確地獲得納稅的各項收入情況,在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可以更有地控制和審核。
(二)建立納稅人信用等級制度根據納稅人歷年的納稅記錄,例如納稅申報、稅務登記以及稅款繳納等,確定其在稅務方面的守法程度,同時結合納稅人的社會誠信程度,確定其所屬信用等級。另外,根據信用級別的不同設立不同的管理方法:簡化管理信用級別高的納稅人,并且給予相應的納稅優惠;強化管理信用級別低的納稅人。通過這些方法促進納稅人形成法納稅的自覺性。
三、結束語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eet稅制;財政收入;養老金
1.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提倡發展企業年金,而作為一種自愿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經濟激勵措施。從國外的經驗看,稅收優惠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稅收制度作為國民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內容,對企業年金保險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它涉及以下3個環節的稅種: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累積階段的增值收益稅、利息稅;領取階段的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目前各國最流行的是eet稅制,即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金繳費額,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但在養老金領取時則像對待其它應納稅收入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eet稅制的特點是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是中立的,同時確保不能重復征稅,它反映的是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收入再分配的真實性質。在主要工業化國家里,一般通過稅收減免方式、政府擔保來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稅收減免政策。
目前我國稅法中還沒有針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法規,國務院第42號文雖明確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但現在也只是部分地區制定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大范圍的政策落實尚需時日。目前我國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廣東、山東、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另外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作為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也享受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各地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差異不大,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4%~5%。除了稅收優惠試點范圍不夠外,還有稅收政策考慮不周全的問題。目前42號文只是針對企業繳費階段的免稅政策,沒有考慮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外企業年金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是最主要的,這樣可以給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起到激勵作用,保證企業年金有群眾參與的基礎。另外稅收優惠政策還未涉及到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機構,這不利于企業年金的良好運作及其保值增值。
綜上,中國目前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還不是特別明確,應從政府稅收角度出發,探討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引起的財政收入短期減少成本,以及其在長期內所帶來的宏觀經濟收益,以實證分析的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較,以期望解決政府在放棄一部分財政收入與鼓勵企業年金發展之間作出選擇的顧慮。這對于我國盡快出臺有利于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解除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瓶頸,積極地培育和發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真正實現其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2.稅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財政收入的減少
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最直接的影響是財政收入減少。為了分析的簡便,我們把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以前狀態假設為沒有企業年金保險。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后,企業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發放給職工的工資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
在稅惠政策實施前的財政收入狀況: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p元,并假設職工原工資水平已經超過計稅工資。另外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個人所得稅稅率平均為10%。對于工資p元,政府的稅收收入為:
企業所得稅:p/(1-33%)×33%=0.49p
個人所得稅:p×10%=0.1p
稅收總額:0.49p+0.1p=0.59p
現在假設政府免征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發展企業年金保險。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薪金方式發放給職工p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這時,政府的稅收收入為:
企業所得稅:[p/(1-33%)p]×33%=0.16p
保險公司營業稅:p×8%=0.08p
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0.08p×10%=0.008p
當期個人所得稅:p×10%=0.1p
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1p=0.348p
當期稅收損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說明,對企業年金保險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會導致稅收大量減少,稅收減少達到企業年金保險保費增加額的24.2%。
如果再免征繳費階段的個人所得稅,則:
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248p
當期稅收損失:0.59p0.248p=0.342p
此時,稅收減少達到企業年金保險保費增加額的34.2%。
以上為稅惠政策帶來的短期直接的稅收減少,實際上,稅收優惠還有間接增稅效應:一是提高儲蓄率,加速資本積累,從而提高產出,增加稅收收入。二是免稅降低勞動力成本,使企業雇傭更多的勞動力增加產出,從而增加稅收收入。由于稅收減少幅度取決于養老金的增長情況,因此我們必須測算出養老金的增長額才能具體估算稅收優惠導致的稅收損失額。
3.稅惠政策的收益分析——養老金增長
如果沒有稅惠政策,則追求勞動效益和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一般不會發展企業年金保險計劃。因此,對企業年金稅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應是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和養老金總額的增長。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業愿意給職工增加的工資總額。為什么企業只會將工資總額的增加部分作為養老金呢。原因很簡單,因為企業年金保險盡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職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業將原來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工資,改為以企業年金保險方式發放,則職工的可支配收入實際上減少了。這種形式的工資改革顯然得不到職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職工的抵抗和勞動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業年金保險計劃是企業的自愿行為,而不是政府的強制要求,企業就不會將原來的現金工資部分改為養老金形式發放。
那么,企業會不會將工資的增長部分,全部作為養老金發放給職工呢?對職工來講,以企業年金保險的效用低于現金工資的效用。從企業的角度來看,為了從避稅中獲得最大收益,企業自然會選擇將工資的增長部分全部作為企業年金。但是,這樣有可能降低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然而,由于企業年金是工資的增加部分,職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沒有減少,而實際收入卻增加了,只要這部分增加工資不是職工預期到的收入,職工的效用就會提高,職工就會歡迎這種企業年金形式的工資,尤其是在企業年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
當然,如果工資的增長已經被職工預期到了,則企業將增長的工資全部作為養老金,就會造成職工預期效用降低,從而勞動積極性降低,進而影響到勞動生產率。此時,企業年金占工資增長部分的比例取決于企業主和職工談判力量的對比和職工的工資基數以及儲蓄傾向。在一個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該比例就會大些。工資基數和儲蓄傾向越高,該比例也會越大。
一般來講,高收入階層是一個非競爭性的職工群體,但工資增長部分遠遠低于其意愿的儲蓄額,因此對高收入者來說,用養老金發放工資與用現金形式發放工資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對低收入階層來說,盡管用養老金替代現金會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們往往面臨一個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因此,即使預期到工資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聽憑企業主用企業年金形式發放工資。更何況,企業在用養老金發放工資時,并不會說是為了免稅,而會打著增加員工福利的旗號。
但是,企業不會永遠將工資的增長部分以養老金形式發放。企業會遇到兩個限制,一個是法定免稅上限的限制,另一個是繳費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種情況是政府為了控制稅收流失和企業因避稅動機而產生的種種不良行為,而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如中國目前在試點階段只在工資總額4%以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另外即使沒有免稅上限,企業也會在達到一定的繳費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養老金繳費的繼續增長,改為現金工資,增加職工當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們來估算一下中國的p值有多大,見表1:
如前所述,稅惠政策導致當期的養老金增長就是工資總額的增加額。以2005年工資總額為基礎,按5年的平均工資增長率13.4%計算工資增長幅度,約為2677.4萬元,它基本上會轉化為企業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稅幅度、且免稅限額低于工資增長幅度時,免稅上限就會限制養老金增長。當然,總會有企業突破免稅上限,不過突破免稅上限的養老金并不會影響稅收減少額。本文假定企業不會突破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且它低于工資增長率,則養老金按工資總額4%增長,數額為799.2萬元,見表2:
也就是說,我們已經估算出在沒有免稅上限時,p=2677.4萬元,在免稅上限為職工工資總額的4%時,p=799.2萬元。現在,我們利用這一結果測算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稅收減少額。表3為計算結果。
從表3中可以看出,當只對繳費階段的企業年金征收企業所得稅,且無免稅上限時,當期稅收減少647.9萬元,若有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則稅收減少193.4萬元。當對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免征,且無免稅上限時,稅收減少760.4萬元,若有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稅收減少227.0萬元,見表4:
表4中的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和所得稅收入總額都是2005年度的數據,在這里用不同年度的數據進行比較的方法是不太嚴格的,但并不影響大致結論。表4顯示,在無免稅上限的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所得稅流失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影響較大,但規定了免稅上限4%以后,所得稅稅收損失也只占所得稅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稅收減少額對整個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影響非常小,除了規定上限4%的稅收損失占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為6.11%和6.27%外,其他的稅收減少額僅占財政收入和稅收總額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說,對養老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和現實中的可行性。
4.結論
從我國企業年金十幾年的發展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問題是目前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稅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稅收收入的減少只是稅惠政策帶來的短期效應,即使是短期內的稅收收入減少,仍然會帶來養老金的增長。實際上,稅收優惠還有間接增稅效應:一是提高儲蓄率,加速資本積累,從而提高產出,增加稅收收入。二是免稅降低勞動力成本,使企業雇用更多的勞動力增加產出,從而增加稅收收入。可見,對養老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時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和現實中的可行性。當務之急,政府應消除放棄一部分財政收入與鼓勵企業年金發展之間作出選擇的顧慮,盡快出臺有利于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解除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瓶頸,積極地培育和發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真正實現其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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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大松,劉昌平.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關鍵詞] 人力資源管理 稅務籌劃
一、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策劃的概念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籌劃是從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為了減輕企業職工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納稅人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在企業成本一定的前提下,對員工從企業得到的個人收入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策劃的原則
1.合法或不違法原則
進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務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務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
2.效益性原則
由于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籌劃的目標是在企業給員工支出不變的前提下,使員工實際得到的稅后收入最大化,整體上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最終提高企業的效益。
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策劃的目標
企業人力資源稅務籌劃的目標,就是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減輕員工稅收負擔,其外在表現是在員工稅前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保證稅后收入最大化,從而能夠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籌劃的方法
1.企業年金的稅務籌劃
企業年金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員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一般由有能力的企業自愿建立,由企業和個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費用, 進入個人年金賬戶,由員工在退休后領取,它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一項福利,對員工起到良好的激勵作用。企業年金這種自主實行的養老保障計劃,既是企業薪酬制度的重要內容, 也是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一環。
我國于2000年《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首次明確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僅在試點地區),這是第一個允許企業年金可以在稅前列支的規定。如果企業所得稅是33%,企業每1000元稅前利潤課稅后只能拿到670元,當企業將這1000元作為企業年金供款時,職工賬上得到的就是1000元。也就是說,企業以670元的成本為職工提供1000元的利益;職工個人也可以將個人所得稅推遲到領取退休金時。所以,企業對員工實行年金政策,得到的稅收利益是“企業”和“員工”的雙贏。
假設企業將A元作為每位職員年金供款,員工工資為B元。
當A
當A≥4%*B時,可從成本中列支部分為4%*B,企業可節約的稅收效益為4%*B*33%,即企業以(A-4%*B*33%)元的成本為職工提供A元的利益。
2.員工激勵機制的稅務籌劃
員工激勵機制包括很多內容,工資薪金、職位升遷、職業培訓、提供住房及福利設施等都是員工激勵機制的組成部分。目前提高工資是吸引優秀人才的一種最基本的辦法,但是工資薪金所得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納稅越多。這時激勵機制就會因納稅而降低作用。如果公司向減弱稅收對該項激勵制度的影響,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辦法。即在既定工資總額的前提下,企業為員工支付一些服務的費用,并把支付的這部分費用從應付給該員工的貨幣工資中扣除,達到減少貨幣工資的目的,在使員工工作、生活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礎上,降低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稅負。
非貨幣支付辦法之所以可以達到節稅目的,這是由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決定的。目前我國的公職薪金所得在征稅時,按照固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作相應扣除,不考慮個人的實際支出水平。這樣,在同樣的稅后收入條件下,生活必需費用支出多的人與支出少的人相比,他就會覺得自己的工資較低。有些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費支出、培訓支出、甚至旅游休閑支出都日益成為現代人必不可少的支出項目。既然這些支出是必需的,個人稅后工資支付又不能抵減個人所得稅,如果有企業體員工支付,則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而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個人負擔的稅款,一舉兩得。
可以有效抵減個人所得稅的非貨幣性支出有:
1.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
由企業提供員工住宿,是減少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有效辦法。即員工的住房由企業免費提供,并少發員工相應數額的工資。
2.企業提供假期旅游津貼
企業員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將旅游發生的費用單據,以公務出差的名義帶回來企業報銷,企業則根據員工報銷額度降低其工資。這樣,對企業來講,并沒多增加支出,而對個人來講則是增加了收入。
3.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
如果員工正常生活必須的福利設施,盡可能由企業給予提供,并通過合理計算后,適當降低員工的工資,這樣,從企業一方,既達到不增加企業費用支出,又能全額費用在稅前扣除,并且企業為員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設施,對外能提高企業的形象;從員工一方,既享受了企業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設施,又少交了個人所得稅,實現真正意義的企業和員工雙贏局面。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當前,人口老齡化正在成為一種世界性的趨勢,我國是人口老齡化發展速度比較快的國家之一。截至2008年底,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到1.6億,老年人口比重達到12%。預計到2014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億。到本世紀40年代后期,我國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將超過4.3億,屆時老年人口的比重將達到1/3左右。
伴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我國也面臨沉重的國民養老問題。因此,國務院2008年12月頒布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了“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的議題。2009年4月的《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要“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2009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明確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部分均不得抵扣個人所得稅,這一文件的解讀為“被譽為行業催化劑作用的養老險稅延消失了。” 接著,保監會緊急召集五大險企討論實施細則的消息又重燃試點希望,而在2010年1月21日召開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表示要大力推動健康養老保險發展,支持上海開展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日前,上海保監局舉行2011年上海保險業情況通報會,上海保監局局長馬學平表示,上海將加快推進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積極探索養老社區建設、個人信托型養老產品試點、職業年金試點,并力爭在委托商業養老保險機構做實個人賬戶等方面有所突破。專家預計,個稅遞延在2011年上海試點的可能性很大。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概念
所謂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稅款。由于個人在職時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的收入,且在購買保險和領取保險金時,投保人處于不同的生命階段,所以其邊際稅率將有較大差異,因而養老保險稅收遞延,對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稅收優惠。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對于個人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是普遍做法,旨在鼓勵居民主動投保養老險,增強自我養老保障水平。
三、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一) 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切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需要
為了給老年人在退休后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1994年世界銀行提出了三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導各國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近幾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然而給付標準較低,又面臨個人賬戶難以做實的困境,部分老年人的老年基本生活仍然難以保證。同時,我國政策規定企業只有加入了基本養老保障之后,才允許按政策規定,設立企業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的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靠企業年金養老更成為了大多數老年人遙不可及的愿望。因此,如果我國適時推出作為自愿性養老金計劃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采用EET模式,為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以及獲取投資收益時提供稅收優惠,無疑會吸引更多的國民參保,給那些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觸及不到,以及只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無法從真正意義上安享晚年的國民提供更高層次的生活保障。這一舉措,對于解決退休職工養老問題,切實建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從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二)解決養老公平問題的需要
截至2009年底,我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為2525億元,繳費職工約為1300萬人,企業年金覆蓋職工僅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6%左右。從行業分布看,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行業或壟斷行業。從地區分布看,企業年金主要集中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從企業性質看,參保企業中國有企業占絕大多數。從職工類型看,企業年金的分配過分向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傾斜,從而帶來企業分配中的歧視。在目前企業年金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國家給予較大幅度的稅收優惠只能讓一小部分高收入人群受益,擴大了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如果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任何類型的企業,從事任何工作,所處任何地區的國民都可以沒有門檻地參與其中,這無疑可以讓全體國民公平地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分享國家改革發展的成果,從而為社會穩定助力。
(三)促進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對于商業養老保險規定模糊,法律缺失。雖然國家在各項文件中對保險公司開辦養老保險多次表示鼓勵與支持,但具體支持政策少之又少。因而,即使目前保險公司勉強開展養老保險,也會因為本金損耗過多而無法擔負起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最終使投保人感到失望。如果可以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給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以具體的稅收優惠,這無疑會提高民眾的購買積極性,給各大保險公司以巨大的盈利空間,從而促進我國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雖然以上種種分析都表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呼之欲出,但從2008年底首次提出至今已經有兩年多的時間,在此期間其多次成為政府機關、各大險企、專家學者爭論的焦點。其推出過程一波三折,甚至連試點時間也遲遲沒有敲定,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本身還存在一些問題,無法直接實現與我國現行制度的有效對接。
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與我國現行稅制存在沖突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稅延型養老保險的繳稅方式恰恰相反。
(二)稅務機關已表示,尚不具備相關征管能力
首先,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在年金領取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則稅務機關必須在企業建立年金后的數十年隨時監控年金的運行,且保存數十年的個人信息。從目前看,稅務機關還不具備這方面的征管能力。其次,目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對養老金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這項“個人養老保險延遲納稅政策”旨在加大公民的基本保障程度,所以如果對此項養老保險金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不合理,也就不應當對于勞動者退休后的政策性養老收入征稅。再次,退休職工每月通過延稅養老保險領取的保險金能否達到個稅起征點,將直接影響補繳個稅的繳納。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支付保險費和領取保險金處于兩個不同的生命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而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面臨不斷提高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在退休后將承擔很少或者免繳個人所得稅,延遲納稅政策就會落空。
(三)總體考慮有失公平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方式采用的是超額累進制,這意味著賺得越多超額部分的稅率就越高。如果把超額部分用來購買稅延養老險,補交時的稅率必然遠低于原工資超額累進部分的稅率,因而,對中高收入者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從公平的角度出發, 這樣的做法會加大貧富差距, 損害低收人者的利益。同時, 由于中高收人者本來面對的是較高的稅率, 對他們的稅收優惠會使政府財政收入損失較大。
(四)忽略了老職工
對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出臺之前已經參加工作的職工,尤其是在此政策推出之后不足5年就要退休的職工來說,這一政策對他們的受惠程度很低。
(五)忽略了低收入者
工資水平在起征點以下的大批勞動者甚至根本無法享受到“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 忽略了未在職的城鄉居民和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
按照上海市的試點方案,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試點初期不能由個人單獨購買,而要采用“個人投保、企業安排”的“個險團做”方式。這樣就把未在職的城鄉居民和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排除在外,而這部分才是社會上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人群,他們更需要具有國家稅收優惠的保險產品來安排養老。因而,其不但未能消除我國貧富收入差距問題,還擴大了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保險差距,也就是把生活水平差距擴大到了老年時期的生活中。
在此次稅收自查中,雖然各個稅種都可能或多或少存在問題,但由于個稅自身的諸多特點,造成個稅在征管中存在問題尤為明顯。
(一)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的多樣性
由于個人取得收入來源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十一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不但劃分為十一類應稅項目而且在每類應稅項目涉及內容還存在復雜性、多樣性,比如工資、薪金所得中個人繳納的各種保險如何征稅、個人取得的各種福利、各種獎金、補貼、津貼如何納稅、企業年金如何納稅、股票期權如何納稅等等問題都是需要企業進行自查的內容,可見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的多樣性及復雜性是造成個人所得稅征管復雜性的原因之一。
(二)個人所得稅與個人利益息息相關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所以無論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還是自行申報過程中,一些納稅人往往為了一己之私了,故意通過各種方式對個稅少報或瞞報,造成個稅征管存在問題。
(三)稅收政策調整與財稅人員業務素質
由于當前我國面臨經濟形勢的風云變幻,相應的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調整和變化,有些財務人員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往往忽視了最新稅收政策的學習,導致對當前稅收政策掌握不準確而造成稅務風險的存在。
二、降低個稅稅務風險的措施和建議
據報道截止2009年8月份國稅總局匯總企業自查情況,通過自查過關的企業,只有五六家。可見本次稅務自查行動的徹底性和嚴謹性,如何使企業降低稅務自查中個稅風險,本人僅就在本次自查中體會進行論述:
(一)企業應高度重視稅收自查工作,有的放矢
企業應高度重視稅收自查工作,比如有的單位專門成立自查委員會,自查委員會對自查工作周密部署。在自查工作中由于時間緊任務中,所以建議認真對照自查提綱的內容進行自查。自查提綱是稅務機關根據以往對相關行業進行檢查時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出來的帶有普遍性的檢查提綱,對每一個納稅人的自查都有指導作用。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自查時不能僅限于自查提綱的要求,還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自查,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規避自查風險。
(二)全面、準確了解當前有關個稅的政策
稅收自查目的是檢閱企業對稅法的遵從度,所以在自查前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應查找相關稅收政策規定,關于一般企業普遍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結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6)10號《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7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敬請企業關注《稅務總局關于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在本文件中關于個人所得稅中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問題都有了政策依據,希望企業在自查中以此為準繩反饋問題。
(三)借助中介機構或專家力量
一、中國老齡化問題的現狀
聯合國通常把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作為國家和地區進入老齡化的標準。中國自2000年已進入老齡化社會,以65歲及以上占總人口比例的數據為參考,此指標從2002年的7.3%上漲至2012年的9.4%。根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億,占總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國老齡人口將達到總人口數的三分之一。
老齡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主要由于這個原因導致的老齡化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標志,是值得慶幸的事。但是中國的老齡化并不是完全由這個原因引起的,還存在其他原因,計劃生育政策的推進,生育率降低,導致老齡化,所以中國比其他國家提前進入老齡化。當歐美發達國家進入老齡化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僅為3 000美元,導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國的老齡化問題更難解決。
老齡化問題是將來幾十年我們都要面臨的最為重要的社會問題,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經濟基礎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尤為重要。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工資總額的8%,企業繳納工資總額的20%,總數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據新京報報道,中國企業員工養老金替代率1999年為70%,201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國企業養老金月平均水平僅為1 300元。據此計算出的2010年全國企業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僅為42%。遠低于國際警戒線55%。這主要是因為中國采取雙軌制的養老制度,而且老齡化程度提高。根據《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3》報告稱,2012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缺口為5 602億,比2011年擴大約240億,國家財政壓力大。
第二層次是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它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計劃共同構成社會三大養老支柱。企業年金的建立將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時也可以幫助企業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根據世界銀行的調查結果: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商業保險三者的比例為4∶4∶2為比較科學的比例。
中國企業年金起步較晚,2000 年《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正式提出“企業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確立了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據。人保部統計,截至2013年3月末,全國共有5.75萬戶企業、1 933.53萬人參與企業年金,積累基金規模5 113.75億元。但相比中國現有的2 000萬家企業的數量來說,所占比例不足0.3%,規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場國家60%以上的企業都設計了企業年金計劃。其中美國企業年金對勞動力的覆蓋率達到57%,英國達到60%,德國達到65%,法國達到80%。企業年金的覆蓋面一直非常有限,稅收優惠激勵不足和針對中小企業而設計的計劃發展滯后,是導致企業年金發展過慢的兩個重要原因。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相當于工資總額的8.33%);單位和職工合計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相當于工資總額的16.7%)。中國關于企業年金的最新優惠政策規定,企事業單位在為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根據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標準內的部分,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個人達到退休年齡時,將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通知》規定,按月領取的年金,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將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相應稅率計征所得稅。此外,在超過《通知》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歐美發達國家養老儲蓄稅收優惠政策
(一)美國養老儲蓄政策
美國的養老儲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種:401(K)計劃,如果雇主沒有提供這一計劃,雇員可以參加個人退休賬戶(IRA)以及為自雇人士(如獨資、個體戶)提供的基奧賬戶(Keogh Accounts)。三種類型的賬戶針對的對象不同,但是稅收優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計劃為例介紹美國的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
401(K)計劃中,允許雇員將一定比例的工資薪金存入賬戶,繳款只要不超過限額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養老金。養老金的投資收益是免稅的。提款有一定時間限制,59.5歲之前不允許提款,但是如果發生死亡、永久傷殘、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55歲離職或下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提款,70.5歲必須提款,否則罰款,允許以養老金賬戶抵押貸款或貧困提款。
(二)OECD國家儲蓄養老保險的政策
在OECD國家,養老保險主要包括強制性養老保險和自愿養老保險,強制性保險類似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自愿性養老保險類似中國的企業年金。我們主要比較自愿養老保險。根據相關統計資料分析可知,英國的雇主養老金覆蓋率最高,為 49.1%,其次分別為比利時(38.5%)、加拿大(33.9%)、美國(32.8%)、德國(32.2%)、愛爾蘭(28.6%)。 在另一些國家,自愿性雇主養老金的覆蓋率則非常低,如希臘(0.2%)、土耳其 (0.5% )、 波 蘭 (1.2% )、 墨 西 哥 (1.5% )、 盧 森 堡(3.4%)。這些國家自愿性養老保險覆蓋率低主要是因為強制養老保險過于慷慨,對自愿性養老保險的依賴性。
根據中國企業年金的設計,中國企業年金的金的目標替代率為 20%左右,但是實際情況不容樂觀,根據徐穎和張春雷基于隨機波動模型,估算了企業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結果顯示,當前制度下,女性職工的替代率僅為 10%左右;男職工的替代率為 15%。根據相關資料分析,OECD國家中,自愿性養老保險替代率最高的是愛爾蘭:37.6%;英國:36.7%,加拿大:30.8%。德國16.9%、比利時:15.6%、新西蘭: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員國的自愿性養老保險的稅收政策雖各有不同,但大多數是以EET模式(在補充養老保險業務購買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征稅的一種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為主。通過延期納稅調動雇員與雇主的積極性,吸引勞動者盡早為其退休后的生活進行儲蓄。
四、企業年金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
企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尤其是在中國老齡化進一步加劇的階段,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逐漸降低,養老金的缺口越來越大,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些學者提出延長退休年齡以緩解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延緩退休年齡雖然在許多國家已經實施,但是我們是老齡化和就業壓力大同時并存的國家,延緩退休年齡勢必會是就業形勢雪上加霜,所以解決這一問題要從多角度出發,首先延緩退休年齡要選擇適當的契機,在對就業不會造成很大壓力的情況下穩步推行,循序漸進。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中國企業年金的規模還非常小,覆蓋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國2014年剛剛推行了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但是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不夠完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企業年金的發展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提高覆蓋率
目前中國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很窄,在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蓋率是衡量企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指標,只有覆蓋率達到一定程度,企業年金才具有一定意義。目前中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低,只是少數人的一項福利。隨著中國雙軌制養老金制度的并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也可以建立只有養老金計劃,在事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彌補并軌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降低的損失。
(二)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2014年中國剛剛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個人繳費部分低于工資薪金4%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雖然稅收優惠力度有所加強,但是和美國、OECD國家的稅收優惠力度比起來還是不夠大。所以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規定免稅限額,不采用免稅比率的形式,這樣會導致高收入免稅金額大,低收入免稅金額小。采用限額的形式,例如,2014年個人繳費部分限額是1 000元/月。之后根據通貨膨脹的水平,進行調整,對于年齡達到一定水平,例如50歲,可以追加繳款限額。規定企業年金的提款時間。在不能取款的時間內,如果出現意外情況,例如死亡、永久傷殘、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業年金抵押貸款。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進而提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