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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 全面風險管理
一、引言
基金行業是高風險行業,面臨的風險種類繁多而彼此交叉,如果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將會引發重大的金融風險。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等重大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都是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所致。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飛速發展,但其風險管理卻相對落后。若不及時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加強風險控制,將會阻礙基金業的長足發展,甚至會導致金融動蕩。因此,研究如何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顯得尤為重要。2003年7月美國COSO提出了《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報告,從體系上規范了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要素等,指出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要素包括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風險種類復雜,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動性風險和宏觀風險等。每一種風險也不是完全獨立的,而往往是相互關聯的,因此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不應是對各種風險割裂地管理,而要通過組織流程再造與技術手段創新并舉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筆者認為,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是由若干有機聯系的風險管理要素組成的完整框架,這一框架將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經營目標以及各種風險的管理和監控統一起來,既實現對各類風險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又將公司的風險和經營目標貫徹于這個框架始終,確保公司各項業務以及管理流程的持續健康發展。本文參照COSO的《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報告,結合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構建其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構建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由相互聯系的要素組成,這要素分別是風險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設定、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內部控制、風險信息溝通和報告、監督評價。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風險及現狀分析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種類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風險種類復雜且相互關聯,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宏觀風險等。(1)信用風險。指在進行證券投資過程中,由于證券發行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這種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資本大小、經營前途和事業的穩定性等因素影響。(2)市場風險。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所投資的證券價格變動的風險。根據導致證券價格變動的原因,把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市場風險分為特定股票風險(特定企業風險和特定行業風險)和利率風險。特定企業風險是指一個企業經營業績下滑而導致其股票價格下降的風險。對于特定企業風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較一般的投資者而言,可以進行分散投資,形成投資組合,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較好地避免特定企業的風險。特定行業風險是指行業的盛衰給這個行業的股票帶來損失的風險。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的證券行業集中度比較大,那么基金管理公司的行業風險就比較大。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的變動影響證券的市場價格,從而給公司帶來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對市場利率的預測進行調整以取得穩定的投資收益,這里主要是對債券期限長短的調整。(3)操作風險。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四類。第一類是由于內部員工的道德風險而產生的欺詐行為;第二類是法律風險;第三類是管理風險;第四類是技術風險。內部員工的欺詐行為,在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內部員工的委托―關系中,由于內部員工的道德風險促使其進行欺詐,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損失的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不遵守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定的慣例,合同義務或道德標準等導致的風險,由于法律作為應用規范的強制性,導致基金管理公司合約無效或被處罰追究的可能性;管理風險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有限,導致投資決策和運作等失誤而使基金管理公司蒙受損失的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以及信息系統等技術支撐系統發生故障而導致投資交易、核算和申購贖回等無法正常運作的風險。(4)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在市場中變現遭受的損失以及由此帶來的成本。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對象由股票、債券、期貨或衍生金融工具等組合而成,因此這些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都可能對公司的資產凈值造成影響而引發其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基金在日常運營中非常重要的一類風險。流動性風險常常由證券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基金凈值的大幅縮水以及基金持有人贖回等引起,這些對基金本身的運作、基金市場形象均有重大負面的影響。開放式基金由于存在投資者贖回問題,因此它的流動性風險顯得更為突出。(5)宏觀風險。宏觀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對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將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購買力風險:購買力風險也叫通貨膨漲風險,是指由于物價上漲,貨幣貶值而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組合的價值降低的風險。如當基金管理公司收回以貨幣計量的本金或收益時,實際收入下降。基金管理公司減少購買力風險的防衛策略是在通貨膨脹期間,將長期債券和優先股轉換為普遍股。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現狀 1998 年3月規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登上中國的資本市場舞臺,開始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了重大影響。進入2006年,基金行業的主體法律框架已經完成。伴隨著市場環境變化和制度變遷的相互作用,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理念、組織架構和風險管理等方面也發生了巨大變化。要在基金的價格分化和投資風險日益顯現的情況下提升自身業績,基金管理公司對風險管理日益重視。但是相比較其數量和規模的發展速度,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仍明顯滯后。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欠缺風險管理意識和文化。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大多歷程較短,片面追求效益和規模,對風險管理重視不夠。沒有形成風險管理的文化,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2)公司的治理結構、風險管理組織結構不合理和風險管理權限職責劃分不清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有關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安排。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時間較短,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依托于基金托管人成立,與基金托管人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極易發生內部交易和投資集中化,出現“機構坐莊”現象,增加了基金的投資風險。現代風險管理要求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權限職責劃分上,要實現風險管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要保持風險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的相對獨立性,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組織結構不完善甚至不完整,風險管理部門、監督稽核部門的獨立性也受到限制和干擾。(3)風險管理流程不完善,管理技術和手段落后,內控制度和風險報告制度不健全。完整的風險管理流程要包括風險識別、評估、處置和監控,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往往缺少相關流程和環節,并且風險評估中定量評估技術滯后。風險的內控制度和風險報告制度不健全,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風險控制及風險信息溝通受到限制。(4)對風險管理往往是按風險類別管理。這造成基金管理公司不僅忽視了風險的交叉性,而且風險管理缺少系統性和控制力。
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構建
(一)風險管理環境 構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由相互聯系的要素組成,這要素分別是風險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設定、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內部控制、風險信息溝通和報告、監督評價。風險管理體系的要素相互獨立、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了全面風險管理這一有機體系如(圖1)。 風險管理環境是其他風險管理要素的基礎,具體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文化、價值觀和風險管理組織結構等。其中,風險管理文化是全面風險管理的核心,它影響到全面風險管理各個要素的活動;風險管理組織結構是全面風險管理得以實施的組織保障和支撐,在組織結構設計中必須對風險管理的職責和權限進行清晰的分配。(1)風險管理決策層。董事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負有最終責任,監事會對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的行為行使監督權。風險管理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是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能為對公司風險與內部控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進行統一的決策,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支持,風險管理委員會內設風險首席執行官。合規與審計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為風險管理的審計、稽核、監察政策、制度、程序的最高決策機構,具有充分完全的獨立性,合規與審計委員會內設督察長。(2)風險管理執行層。包括風險管理部、稽核監察部和各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崗。風險管理部隸屬于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能,實行垂直單元制管理,按風險類別設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單元,各風險管理單元在風險管理業務上接受風險管理部的領導。在具體業務職能部門設置風險管理崗位,將風險管理關口設置在最前沿。在具體作業中,實行業務崗和風險管理崗并行的原則,并根據業務特色向本級和上級管理層以及業務部門提供風險分析報告、對策建議。稽核監察部隸屬于合規與審計委員會,對公司風險管理的執行狀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如(圖2)所示。
(二)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設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一是結合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和經營目標確定風險管理的戰略目標;二是讓整個基金管理團隊清晰認識到投資和基金運作的風險來源和程度;三是建立一套客觀的評估和監控風險的方法,并嚴格、一致地應用這套方法,使得風險在風險容忍度以內。根據風險管理目標制定明確統一的各類風險的管理政策,以實現風險管理目標和基金管理公司戰略經營目標的緊密結合。
(三)風險識別 首先對業務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風險進行判斷,然后對風險的種類、來源進行監測和分析。風險識別是風險評估和風險對策的前提。風險識別由具體的業務人員來執行,然后報風險管理部和監督稽核部核準。
(四)風險評估 可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評估風險的程度。可根據不同的風險目標和風險類別確定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對能計量的風險以VaR為核心度量方法確定受險程度,對不能計量的風險采用定性方法進行評估。
(五)風險對策 風險對策是指在識別和評估了相關的風險之后,所做出的防范、控制、轉移和補償風險的各種策略和措施。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對策主要包括投資組合風險管理(主要管理市場風險)和內部控制機制(主要管理難以計量的風險)。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內部控制機制既是全面風險管理的一大風險管理要素,也是管理難以計量風險(例如操作風險)的風險對策。(1)投資組合風險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風險管理的流程應包括如下步驟:一是股票或債券投資小組選定投資組合的券種并決定相應權重,構建模擬投資組合;二是投資數量分析人員運用EMA風險管理軟件對模擬投資組合的事前跟蹤誤差進行評估,如果模擬投資組合的風險在規定的范圍內則正式建立該組合,并開始對該組合的跟蹤誤差進行實時監測,如果事前跟蹤誤差不在規定的范圍內,則基金經理重新挑選股票或者重新確定股票的權重直至事前跟蹤誤差達到預定的標準為止;三是基金經理實時監控投資組合的事后跟蹤誤差以決定風險收益狀況是否相匹配,如果基金經理認為風險和收益基本匹配,則不作調整,繼續監測組合的跟蹤誤差,如發現風險與收益不匹配,那么基金經理需要重新調整組合,直至組合的事前跟蹤誤差和事后跟蹤誤差均達到規定的標準為止。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風險管理流程如(圖3)。(2)內部控制機制。基金管理公司要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風險,為投資者牟取更高利益,除了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投資組合風險管理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基金管理公司在進行公司管理和基金運作中會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導致公司管理和基金運作出現問題而造成管理困難、信譽受損和市場份額丟失。我們認為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風險。
(六)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既是一種風險對策,也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的一大要素,這一要素是對風險管理流程的保障。內部控制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活動。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公司基本制度、風險控制制度、部門管理辦法和業務管理辦法組成。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危機處理制度等。風險控制制度具體包括法規遵循政策、崗位分離制度、業務隔離制度、標準化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權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監察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活動主要通過組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和會計控制來實現。組織結構控制在基金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設計中已經闡述。操作控制是指公司設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如標準化業務流程,業務、崗位和空間隔離制度,授權分責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檔案資料保全制度和客戶投訴處理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中的風險。會計控制是指公司確保基金財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賬管理,獨立核算。公司會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范、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進行嚴格區分,公司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別設立賬戶,分賬管理,以確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七)風險信息溝通與報告 風險信息溝通指及時地實現信息的流動,自下而上地報告和自上而下地反饋。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風險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公司制定風險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制度和不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時間頻次進行報告。在風險報告路線上,分為執行體系報告路線和監督體系報告路線。執行體系報告路線:各業務人員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風險管理部報告,風險管理部再向總經理、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首席風險執行官報告;監督體系報告路線:公司員工、各部門負責人向稽核監察部報告,稽核監察部向督察長報告,督察長定期出具監察報告,報送合規與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如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八)監督評價 監督評價是評估公司各個時期風險管理的質量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持續監督、個別評估或者兩者的結合,而持續監督和個別評估的頻率則取決于評估過程中所包含的風險水平。督察長和稽核監察部門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制度有效地實施。公司監事會、合規與審計委員會、督察長、風險管理委員會、稽核監察部對風險管理各流程、風險信息溝通和報告、內部控制制度持續地進行檢驗,檢驗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加以充實和改善,及時反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技術等因素的變化趨勢,保證風險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何孝星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何孝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金建投資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負責金融中心拓展一級土地開發工作。公司的戰略目標是立足核心區,抓住北京市建設世界城市、大力發展金融產業的有利時機,以土地一級開發為主業,并積極開展資產收購整合,將公司建設成為在土地一級開發業務上具備核心競爭力、在資源并購領域擁有成熟操作模式、在自持物業經營方面具有較強運營能力的區域性綜合房地產企業。
金建投資公司成立6年來,資產規模從3億元增長至161億元。年均135%的增長速度背后,其實質是不斷擴大的資金投入。資金的籌集與合理配置日益成為支撐公司持續發展的一個管理重點。
目前,金融中心拓展項目相繼啟動,金建投資公司進入資金集中投入期,資金回流周期較長,資金需求加劇。為彌補自有資金不足的問題,公司外部融資壓力日益突出。因此,了解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融資結構,合理地安排融資計劃和優化資本結構,是金建投資公司必須關注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公司資金使用特點
(一)資金投向以推動金融中心區域規劃和社會效應為重
金建投資公司承接的金融中心拓展工作在整體規劃和具體實施上帶有濃厚的政府指導和社會使命色彩,金融中心拓展項目的開發不是以利潤為導向的完全市場行為。公司資金投向主要以政府為指導,以推動金融中心區域發展及創造社會效用為重要導向。
(二)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
一級開發項目開發資金投入大,尤其金融中心拓展項目地理位置極其優越,征收這些優質土地資源更是需要龐大的資金投入;另一方面,項目從立項、規劃、征地到實現投資的收回,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通常約2-3年,有時大項目的開發周期需要3-5年。
(三)資金投入和回收的集中性
金建投資公司對金融中心拓展項目的資金投入主要是拆遷補償款。因為拆遷補償款需要及時支付的特點,項目動遷后公司將進入較為集中的資金支付期。而項目的資金回收則集中在完成土地平整,土地實現入市交易的階段。
(四)回收周期的不確定性
公司項目的開發過程中,被拆遷對象的配合程度、審批部門的意見、經濟形勢、國家政策、地方政府影響等眾多因素,都會加大項目開發進度和資金回收周期的不確定性。
二、公司資本結構分析
(一)資本結構相關基本概念
資本結構是衡量公司償債能力和財務風險的重要指標,是公司進行融資決策的重要起點和歸宿。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資本的構成及其比例關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本結構把資本看成全部資金來源,包括權益類資金和負債類資金(含長期負債資金及短期負債資金),資本機構即權益類資金與債務類資金的對比關系。狹義的資本結構把資本看成長期資金來源,資本結構是指權益類資金與長期負債資金的對比關系。
本論文研究的資本結構是指廣義的資本結構。
(二)公司資本結構現狀
1、名義資本結構
2011至2012年3季度,金建投資公司總資本從130.46億元增長至161.41億元,其中權益資本在總資本中平均權重約為31%,債務資本平均權重約為70%。
2、實質資本結構
結合金建投資公司資金投向的實際情況,剔除代建項目、代持股以及注冊資本金中非金融中心拓展項目占用資金的影響,還原公司資本結構的真實狀況。
(1)代持股的長期股權投資及相應負債
金建投資公司代上級公司對系統內其它公司持股,持股所用資金由上級公司以內部往來形式提供。此類股權并非實質持股行為,對上級公司的內部往來也并非與公司經營發展相關的資金支持。
(2)非金融中心拓展項目占用的注冊資本金
2011-2012年3季度,公司注冊資本金雖快速增長,但其中大部分資金被非金融中心拓展項目所占用。以2012年3季度末數據為例,公司注冊資本金52.78億元,用于金融中心拓展項目的7.91億元,僅占注冊資本總量的15%;其余44.87億元被用于系統內其他企業增資及支持其他企業主業項目,占注冊資本金總量的85%。
剔除上述三個影響因素后,發現公司總體資本中,權益資本所占份額大幅下降。即:現階段,公司經營發展對債務資金的依賴程度極大,總體資本中80%以上資金來源于舉債,實質資產負債率最高曾達到91.88%。
(三)資本結構質量分析
1、公司資本結構的特點
自有資金不足,資產負債率過高
根據上述統計數據顯示,金建投資公司以實際僅11.95億元的自有資本,撬動了高達97.77億元的外部市場資金。
2、負債過高的風險
(1)利息負擔加大
負債過高,公司的利息負擔相應加大,導致項目開發成本或公司財務費用水漲船高:
1)資本化利息
資本化利息即可計入項目開發成本的利息。利息越高,項目開發成本越高,進而推動該宗土地的樓面熟地價上漲,不利于在銷售階段以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銷售價格吸引大型金融機構。
2)費用化利息
不能計入項目開發成本部分的利息,則作為公司財務費用,消耗公司的利潤。金建投資公司利潤空間有限,過高的財務費用導致公司經濟利益的流失,甚至出現虧損的情況。其實質是公司股東的權益流失。
(2)財務風險
公司對負債的依賴程度越高,企業面臨的還款壓力和利息壓力就越突出。尤其當債務資本還款時間的固定性,遇到金融中心拓展項目“開發周期的不確定性”和“資金投入與回收的集中性”時,金建投資公司面臨著極大的還本付息壓力。同時,負債率過高使公司再融資難度大大提高。這就是說,較高的資產負債率,伴隨而來的是相對較高的財務風險。
(3)政策風險
1)銀監會:自有資本金低于項目總投35%,不予發放貸款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6】54號)等相關銀行信貸政策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自有資金(注冊資本)至少占項目總投資的35%以上,且自有資本金需先期到位,否則嚴禁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
2)土儲部門:融資超項目總投65%的利息由企業自行承擔
根據土地儲備部門有關規定,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自有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額的35%(保障房項目20%),若項目資金來源中銀行貸款等外部融資高于總投資額的65%,超出部分形成的融資成本不得計入項目一級開發成本。
3)銀監會:資產負債率超過70%,將被重新納入政府融資平臺
《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2】12號)規定了退出融資平臺的五項條件,其中對企業資產負債率要求不高于70%。同時,該意見要求加強退出后動態監測,退出平臺的五項條件之一低于監管要求的,要重新納入平臺管理。
三、融資管理分析
(一)融資相關基本概念
融資就是企業利用各種各樣的金融工具從更多種渠道獲取資金。融資方式是指企業籌措資金所采取的形式,房地產企業籌集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銀行借款、商業信用、發行債券、發行融資券、租賃等。一般來說,企業采取的上述各種方式融資所占資本來源的比例,可稱為企業的融資結構。
融資渠道是指籌措資金來源的方向與通道。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其他企業資金、企業自留資金、民間資金等
(二)公司融資現狀
金建投資公司現階段對債務融資依賴較大,且債務融資中主要為長期借款。考慮這一特點,本論文著重對公司長期借款的融資總量及資金成本進行分析。
1、融資總量
2011年至2012年3季度末,金建投資公司累計融資到位79.7億元。其中2011年新增融資74.7億元,2012年至9月底僅新增融資5億元。
2、融資成本
(1)利率水平
近兩年,加息和提高準備金率政策頻出,收緊金融政策進一步抑制了房地產行業的資金供應。自2011年開始,眾多房企的融資成本高于8%甚至超過10%,而金建投資公司在此期間貸款利率基本控制在基準利率上下小幅波動。2011年,1-3年期基準利率為6.65%,金建投資公司平均利率在6.06%;2012年,1-3年期基準利率為6.15%,金建投資公司平均利率在7.5%.
(2)利息費用
雖然公司有效地控制了外部融資的利率水平,但是由于負債規模龐大,2011年-2012年3季度共產生利息費用12.01億。
(三)公司融資管理分析
1、金建投資公司近兩年融資總量呈現波動大,資金供應不穩定的特點
形成這一特點主要有如下兩點原因:
(1)金融政策影響,資金供應整體形勢不穩定
近兩年,金融政策調控趨嚴,房地產行業整體融資形勢偏緊。在審批嚴、額度緊、成本高的現實困難中,資金供應整體形勢波動較大,金建投資公司開展外部融資工作相對被動。因此,為確保當年(次年)資金的基本供應,公司會在年初(年末)集中儲備資金。
(2)融資渠道單一,導致資金供應的控制力較弱
目前,金建投資公司融資主要有三大渠道:內部借款、銀行貸款、其他外部企業借款。其中尤其對內部借款的依賴異常突出,新增融資中約80%為內部借款(詳見下圖:現狀融資方式)。不同于銀行貸款可根據項目進度分批提款,內部借款主要為上級公司或系統內公司籌集的外部資金,金建投資公司對此類資金的到位時間和撥付金額控制力相對較弱。如2011年4季度上級公司40億中票資金發行成功并一次性撥付至金建投資公司。2012年為避免資金冗余,公司放慢了融資工作。
2、融資成本相對數較低,絕對數偏高
(1)利用資源優勢,控制利率水平
①依托上級公司統籌能力,憑借公司良好的經營現狀、發展前景和社會形象,贏得了各大商業銀行的合作偏好和政策支持。②與銀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日后融資合作形成良性循環。③銀行貸款按項目進展需要分批提款,避免冗余資金產生不必要的利息費用。④上級公司利用其社會資源優勢及突出的談判能力,為金建投資公司爭取了大量低成本外部資金。
(2)負債規模偏大,融資成本絕對數偏高
受制于自有資本金不足的客觀因素,金建投資公司大規模負債,即使在低利率水平下,但實際承擔的利息費用不可小覷。
3、融資覆蓋期及還款期較為集中,未來資金壓力較大
(1)貸款覆蓋期間集中在2010年至2012年
貸款覆蓋期間與公司投資需求基本相符,此期間內金建投資公司主要分為一級開發項目前期房源儲備支出;時代廣場、盛金商廈等樓宇收購支出;月壇南街、范靈項目等一級開發支出;貸款利息支出;以及大司廣廣項目借款支出。
(2)還款時間集中在2012年下半年
公司面臨現有貸款集中償還,同時光華項目啟動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雙重壓力。
(3)2013后資金不足
在現有貸款集中還款后,2014-2016年基本無貸款資金覆蓋,未來廣*、菜*等項目均無對接資金,短期來看2012年4季度至2013年1季度融資壓力較大。
四、優化資金管理效率的建議
(一)解決項目投資資金不足的問題
1、外部融資
主要通過增加銀行貸款,依托上級公司為平臺的發行私募債、企業債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接新增項目投資。但是,受到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及項目自有資金不低于35%的政策限制,公司未來的外部融資能力和融資規模是有限的。
2、釋放占壓資金
截至目前,公司房源儲備占用資金約34億元,該部分資產短期內若不能實現項目對接,公司則考慮處置該部分資產,釋放占壓資金用于金融中心拓展項目開發支出。但是,相對于未來3年總體投資需求而言,房源處置資金只是杯水車薪。
3、增加注冊資本金
從公司資本結構的現狀來看,因負債率過高導致的再融資障礙日漸突出,因此未來突增的資金缺口,即便是通過外部融資彌補,也會因為自有資金不足的問題導致外部融資舉步維艱。平衡補足資金缺口與控制負債率之間的矛盾是未來公司資金管理的首要任務,而開展外部融資不足資金缺口,必須先增加公司注冊資本金,優化資本結構。
(二)優化資金管理效率的建議
1、補充自有資金,優化資本結構
由于金融中心拓展項目相繼啟動,投資回收期長,資金投入大的現狀特點,導致金建投資公司必須要充分發揮自有資金的杠桿作用,撬動外部資本市場以支撐業務開展需要。但是,過高的負債率,導致了公司資本結構失衡,財務風險提高,也給公司再融資工作造成了極大障礙,最終傷及公司所有者的權益。因此,根據公司未來3-5年戰略規劃和投資安排,通過補充自有資金,不斷優化資本結構使其趨于合理,是金建投資公司優化資金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2、多元化融資渠道,降低政策調控風險
雖然金建投資公司已經開始積極嘗試私募債等新型融資方式,但是,現階段公司外部融資依然以傳統的內部借款和銀行貸款為主。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的單一性,降低公司對金融政策風險的抵御能力,導致公司在信貸緊縮階段,資金供應相對不穩定。
隨著金建投資公司融資需求的急速增長,構建多元化的融資渠道需要日益突出:
(1)繼續鞏固銀行貸款:雖然成本較高,難度較大,但是銀行貸款審批周期較短,提款相對靈活,可基于以往良好的合作關系,爭取授信額度和利息優惠政策;
(2)積極推進私募債融資:近兩年針對銀行貸款收緊而推出的新型融資方式,審批周期偏長,審批要求較嚴,但是融資規模大,融資期限長,資金成本低,與銀行貸款形成良好互補;
(3)依托上級公司資源推進其他融資:目前,上級公司層面通過發行企業債、中票以及運作產業基金等創新方式統籌資金,為金建投資公司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雖然,金建投資公司對此類資金的到位時間控制較弱,因內部借款形成稅費增加了融資成本;但是,正因為上級公司資金統籌優勢的不可替代性,幫助金建投資公司抵抗了政策調控的沖擊。
[摘要]當前,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存在問題的癥結在于其法律性質和地位,從證券投資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運行架構以及運行效果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織體的特性,并具有獨立的稅法主體資格。在明確這些問題后,可以分別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者三個不同的納稅主體來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法主體資格;有效課稅模式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爭:實定法上的迷失
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國銀行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海外組建的“中國投資基金”。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在1997年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問題做出了規定。在此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由此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稅收規則,對證券投資基金在發行、運營及收益分配過程中所涉及的稅種及納稅義務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由于1997年所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并不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在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稅制時,基金本身能否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獨立承擔納稅義務,上述兩個規章用語含糊,甚至存在諸多的矛盾。這種狀況到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后仍未得到解決。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人之間的稅法地位不清,造成了納稅義務分擔上的錯位,這成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存在諸多弊端的根源。
(一)質疑一:基金管理人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盡管這一規定為免稅規定,但其言外之意則是基金管理人仍為稅法上所明確的營業稅的納稅人,只不過這一納稅義務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暫時免除。照此規定,在基金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如果運用基金買賣了股票,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因此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在這里,證券投資基金僅是基金管理人買賣股票、債券時所運用的“資產”,是作為“物”而存在的,不能成為稅法的主體,自然不承擔納稅義務。而在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頒布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包括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該規定,則證券投資基金是作為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的納稅人而存在的,基金本身即作為納稅主體,證券投資基金如果買賣股票、債券,則仍應繳納營業稅,證券投資基金是“稅法上的人”,而非“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于是,問題的關鍵便在于,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基金財產實施買賣股票、債券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是應該歸屬于基金管理人還是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是物還是作為獨立的主體存在,法律性質的不同判斷造成了對收益歸屬上認識的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對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的矛盾與沖突,勢必造成稅收征管上的困難。
(二)質疑二:證券投資基金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在1998年所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在2002年針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頒布的規章中,則變為“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封閉性證券投資基金,20%的個人所得稅是針對投資者進行扣繳的,而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同樣的20%的個人所得稅,其納稅主體卻變成了“基金”本身。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針對“個人”征收,亦即“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機體”,而“基金”顯然是非獨立存在的“自然人”,對基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是存在納稅主體上的誤解的。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中,盡管法律明定該個人所得稅針對投資者進行扣繳,然而,這些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分配到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仍應抵扣基金在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用)、購買股票、債券等所發生的虧損后才能分配給投資者。因此,這20%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顯然并非投資者分配到的基金收益的總額,而僅是基金所取得的收入總和。再加上投資者顯然并非都是個人,不加區別地對其扣繳個人所得稅,顯然也是違反稅法的規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實質上也是針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本身而征收的,同樣也會產生納稅主體上的混淆。
(三)質疑三:證券投資基金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1998年所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即證券投資基金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只是其納稅義務被暫時免除。而在2002年的《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基金買賣股票所取得的差價收入,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卻是“基金管理人”,基金不過是其買賣股票、債券時所運用的資產,是“物”而非“人”。根據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顯然,如果基金僅作為“財產”存在,是無法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的。但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差別僅在于封閉式基金的發行總額事先確定,在封閉期間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投資人不能自由申購或贖回基金;而開放式基金的發行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可以隨時增減,投資者可以按基金的報價在規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兩者之間并不存在“主體”與“物”之間的巨大差別。因此,兩份通知在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資格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成為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下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減除各種可扣除的項目后,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只有在某一所得能夠實質歸屬于該企業的情況下,該企業才會因此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問題在于,根據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條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人其固有財產,似乎認為基金管理人并不對基金財產享有所有權,進而對運用基金財產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也不得享有所有權。因此,由基金管理人對該差價收入承擔納稅義務,同樣也是值得商榷的。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系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獨立的商事組織還是財產的集合,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投資者的受托人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者等問題的存在,造成了對基金投資收益的所有權歸屬認定上的困難,在此情況下,對該收益應負納稅義務者也必然變得含糊不清。因此,要解決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各稅種納稅義務歸屬錯位的問題,首先應當探析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的法律性質。
二、證券投資基金在稅法中的地位解析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重新叩問
對上述問題,首先必須解決的是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問題,即投資基金在此法律關系中究竟是法律主體還是法律客體。這一問題在學界一直存有爭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律主體地位的模糊不清,也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非明確化,難以明確界定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總的說來,目前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認識可分為以下幾種:(1)投資方式論認為投資基金是集合投資方式,我國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即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2)資本集合體論認為,所謂投資基金是指由多數投資者繳納的出資所組成的、由投資者委托他人投資于約定的項目、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資本集合體。(3)投資組織形式論則認為,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有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
從目前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定來看,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或信托型基金兩種。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就表現為投資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當然的法律主體。問題的關鍵在于契約型或信托型基金是否能夠成為法律主體。
1.從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性。信托型基金的當事人的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都是圍繞基金資產展開的,可以說基金資產是信托型基金的核心,信托型基金就表現為基金資產。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8條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基金設立之后,投資人也只能通過請求贖回或轉讓處分其持有的基金單位,不能直接處分基金財產。由此可見,基金資產是受基金目的拘束,并為基金目的而獨立存在的。即基金資產具有與各基金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并非任何基金當事人的財產,而是“具有潛在主體性的財產的集合”。
2.從基金架構看證券投資基金的獨立性。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采用信托的原理來組織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這種信托型基金與傳統意義上的信托已有很大的差異,其組織化的趨勢十分明顯。“從傳統的信托法理來看,委托人轉移財產的所有權于受托人是信托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如果信托型基金所成立的是信托關系,則基金財產的所有權應該轉移到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那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對基金財產行使共同所有權。這便意味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進行管理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時候,應當取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對基金資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實際上,基金托管人只是負責資金資產的保管、清算和會計核算,不能參與基金的運作,只是按照約定執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僅在基金成立后負有基金財產的保管和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不存在對基金財產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權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單位之后,所投入的資產的所有權與投資者相分離,卻并未如一般信托轉移給受托人,而是形成了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資產,其目的在于通過這一資產的集合,能夠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管理服務,從而進行投資獲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顯然并非基金財產的所有人,相反,由投資人提供資本、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務才最終形成證券投資基金。而組織是“人們為了達到某種目標,將其行為彼此協調與聯合起來所形成的社會團體”,證券投資基金已構成“財產和人(自然人)的有機集合體”,具有組織體的特征。
3.從基金運行的法律效果歸屬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性。在基金設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與運營,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于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稅收和債務以基金資產進行支付,所投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歸入基金,所取得的財產和收益,也歸入基金財產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并不歸基金管理人所有,也不直接歸投資者所有。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資基金資產的法律后果由基金承擔,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分享基金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而僅能依據基金契約或托管協議從基金資產中領取管理基金資產的報酬。不僅如此,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違反法定義務,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也有權以基金的名義向對方追償,所取得的賠償也同樣歸入基金資產。由此可見,盡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實際上運營、管理、保管基金資產,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擔,而是由作為“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集合體”的證券投資基金來最終承擔。
因此,在投資基金設立后,投資者認購基金單位所交納的金額匯合在一起形成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資產集合,與作為外部管理者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形成了“人與財產”的集合體,具有團體的性格,能夠成為法律主體而存在。從證券市場上看,證券投資基金一旦成立,即成為證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不僅參與股票、債券的買賣,甚至通過入主上市公司,直接介入企業經營管理和內部治理,充當上市公司的積極股東。就其“機構投資者”的身份而言,證券投資基金并不僅僅作為財產存在,而實際上具有一定的主體性。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法地位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證券投資基金并非僅以作為客體的物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團體的特性,能夠作為法律主體而存在,那么,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作為稅法上的主體呢?
1.納稅主體資格的基本判定。一般說來,在私法上享有完全權利能力的主體,在稅法上也享有完全權利能力,具有納稅主體資格,如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相關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肯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資格之前,其并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民事主體。這是否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成為稅法主體,則不無疑問。稅法與私法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其權利能力的設定也必然與私法上的權利能力有所差別。民法所關注的是在自由市場經濟下各個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意志的自由表達以及市場的自由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對私法主體的權利能力的設定更多的是從主體的行為及承擔責任的可能性予以考量的。而稅法所關注的是市場經濟下主體承擔稅收負擔的可能性,其權利能力的設定更多的是從主體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稅收負擔能力予以考量的。在稅法上,應當以具有經濟上的負擔能力(例如所得稅)或在技術上可把握的經濟上的負擔能力的對象(例如營業稅)作為稅收權利能力的享有者。因此,在私法上不享有權利能力或享有部分權利能力的主體,在稅法上出于把握經濟負擔能力之技術的需要,則有可能賦予其完全權利能力或部分權利能力,如非法人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但對于那些在私法上不具備權利能力或僅具備部分權利能力的主體,其稅收權利能力的取得則要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而定。由于稅法是根據負擔能力來分配納稅義務的,因此,一般來講,只要具備稅收負擔能力的主體,無論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如何,都可以取得稅收權利能力。
那么,作為具有團體性的證券投資基金,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否能夠享有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則必須探求其是否具備稅法上所要求的“稅收負擔能力”。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來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只有某一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并取得經濟收益,才能表明該主體具有經濟能力而足以分攤國家的稅收,也才能現實地承擔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由于稅收是私人財產向國家的無償轉移,只有經濟收益的實際歸屬主體才能就該收益承擔納稅義務。就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買賣,進而能夠取得金融資產的買賣差價,進而取得投資收益。此投資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中,為基金的增值,基金財產增加的數額便直接反映了基金分攤納稅義務的能力。因此,證券投資基金以其名義進行投資行為并能夠取得收益,表明其具備一定的稅收負擔能力,能夠成為稅法上的納稅主體。相反,由于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從事市場交易活動所產生的任何收益均不帶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財產的增加,其稅收負擔能力不會因此有所變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無需就基金所從事的交易行為及其經濟后果承擔納稅義務。
2.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納稅主體的法律可能性。根據稅收法定原則,某單位和個人要成為納稅主體,在形式上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只有在稅法上明確規定某一主體為該稅種的納稅人,該主體才具有相應的納稅主體資格。納稅主體應當是稅收法律或稅收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主體,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主體不能成為納稅主體。例如,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同樣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具備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資格。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成為稅法主體之一,還必須明確其在當前的稅制下是否具有成為納稅主體的法律可能性。
從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運營過程來看,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行使由此取得的股權和債權。因此,其可能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我們不妨考察在我國當前的稅制下,證券投資基金是否可能成為上述稅種的納稅主體。
(1)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具備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第一,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其中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第二,該交易行為必須是有償的,即以從勞務接受方或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營業稅是以應稅商品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商品稅,因此,只要該主體所取得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足以表彰其經濟能力和稅收負擔能力,即能夠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進行獨立納稅,而不論該主體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在銀行單獨開設結算賬戶、是否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是否獨立計算盈虧。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盡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仍可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進行獨立納稅。(2)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存續期間產生的所得在形式上屬于受托人,但這些所得并不能歸人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最終必須將信托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受益人才是財產收益的最終所有人。但在收益分配給基金持有人之前,證券投資基金所得應當被歸入基金財產本身,由基金財產承擔納稅義務。因為證券投資基金非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機體,從而也就排除了其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可能性。于是,關鍵的問題在于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l條的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獨立性和營利性這兩個基本的經濟特征。營利性強調的是企業必須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而獨立性則強調,企業擁有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企業與其投資者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財產相互獨立。具備經濟性和獨立性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無論其資金來源、組織形式、法律屬性如何,都可以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人和物相結合的組織體,已如前所述。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8條的規定,基金財產以資產組合方式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通過證券投資,基金能夠獲得相應的證券轉讓收益或權益性投資收益,具有營利性。其第6條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同樣具備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資格。
確立證券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資格的最大隱憂在于此種課稅模式必然形成對證券投資基金和投資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但對企業投資者而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可以將持有基金的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的權益性投資收益“視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從而適用第26條的規定,基金投資收益僅在證券投資基金層面上課稅,不會產生雙重征稅的問題。同樣,為避免對持有基金的個人投資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對其來自基金分配的收益也可以給予免稅,則可以避免由于確立證券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納稅主體資格而產生的雙重征稅問題。因此,雙重征稅問題能夠通過技術性的規范設計加以避免,是稅收政策選擇的問題而非證券投資基金能否具有納稅主體資格的決定性因素。
(3)證券交易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因此,只要能夠作為合同訂立的一方當事人,即應成為印花稅的納稅人。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等基金資產所訂立的合同,也是買賣股票、債券這一所有權轉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最終承擔者,是有價證券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成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無論由基金管理人還是由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收益的納稅人,都是有違稅法基本理論的。既然證券投資基金具有團體性,能夠從事經濟活動并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具備稅收權利能力。而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經濟實體,根據我國當前稅法的規定,也具備成為相關稅種的納稅人的法律可能性,因此,其納稅主體資格應當得到確認。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在稅法中的確立
(一)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的基本模式
從當前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以下5種模式:
1.在稅收上無視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僅直接對投資者個人進行征稅。如在日本,投資基金不被視為法人,不必繳納所得稅;在比利時、韓國、巴西等國家,投資基金不是納稅人,也不需納稅;在德國、印度、芬蘭和我國香港地區,則豁免信托基金所獲利息及資本利得等繳納相關稅項。
2.承認證券投資基金為納稅實體,但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就給予免稅待遇。在盧森堡,如其投資者或收益為某種級別,則可以免稅。在美國,無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共同基金,均被視為納稅主體,應當繳納公司所得稅,如投資基金可保留已實現的長期資本收益,并就此納稅。但根據美國1942年稅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股息、利息和任何資本增值在一定條件下是免稅的。條件是:第一,投資公司必須是經證券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格公司;投資公司為“受控”公司。
3.對證券投資基金適用正常的稅率,但允許其在分配收益時扣除,因而其實際稅負近乎為零。如在英國、加拿大、挪威,投資基金需全額納稅,但對已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部分,可從稅基中予以扣除。最終,投資基金雖然負有納稅義務,但交稅很少,甚至不需交稅。
4.對證券投資基金適用較低的稅率。在意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如投資基金能滿足一定條件,則可適用低稅率,甚至零稅率。如在意大利,投資基金按資產值適用差別稅率,以代替直接投資所要負擔的較重的預提稅和累進的所得稅。
5.將證券投資基金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如在以色列和愛爾蘭,投資基金根據適用一般公司的稅率完全納稅,但投資者分配到的紅利則完全免稅。
從上述5種課稅模式中不難看出,除第一種模式不承認投資基金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外,其他四種模式均認為投資基金是獨立的納稅主體,需要承擔一定的納稅義務。即便是在第一種模式下,對投資基金予以“免稅”待遇,但仍認為投資基金是作為納稅實體存在的,只不過其納稅義務出于稅收政策的考量而被免除而已。如根據德國《投資稅法》的規定雖然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仍被視做獨立的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因此,無論對投資基金是否征稅,實際上并不影響投資基金本身所具有的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我國在構建投資基金稅制時,可予以借鑒。
(二)我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前提——證券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資格的確立
由于對證券投資基金是否作為納稅主體問題的法律規定含糊不清,由此也使得整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問題重重,甚至相互矛盾和沖突。因此,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首先應當確立證券投資基金在稅法上的納稅主體地位。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納稅主體,不僅符合稅法理論,也具有法律可能性。但在證券投資基金運營的過程中,還存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三方主體。在確定哪一主體應當就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而承擔納稅義務時,我們不妨考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當事人能否作為該收益的納稅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前所述,投資基金是作為團體性組織存在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無疑僅是投資基金這一主體的外部管理機構。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營,托管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并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情況加以監督,他們對外以投資基金的名義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行使因基金財產運作和處分所產生的債權和股權。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和對外代表機關,只不過所采用的是外部管理的方式,其所有的運營都是通過第三方來進行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實施行為的一切后果均應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無論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最終都應當由證券投資基金來承擔。因基金運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也都應由投資基金來承擔。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權向投資基金追償其所支付的因投資基金運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稅收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成本之一,因證券投資基金從事經濟活動所應當承擔的稅收負擔,同樣應當由投資基金來承擔,由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進行支付。從制度設計上來說,固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而繳納營業稅。但該差價收人因基金投資而產生,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賺取的差價收入只是基金財產的一部分,并不歸基金管理人所有,因此所負擔的納稅義務最終應當以基金財產進行繳納。如果由基金管理人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基金管理人固然是以基金財產來進行支付,而一旦基金剩余財產不足以支付該營業稅,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基金管理人便需要以自有財產來繳納該稅款,這便使得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的稅收債務負擔一定程度的“無限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應當成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的納稅人。
2,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目的是通過集中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透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運作,實現盈利的目的,因此,投資者是基于其所認購的投資基金的受益憑證而成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最終受益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所取得的收益最終都應當分配給投資者。從這個意義上說,以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收益的納稅人,似乎是沒有疑問的。但一方面,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必然是扣除了所有費用、彌補了投資損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凈所得,以投資者為納稅主體,則尚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便無法對其進行課稅。另一方面,如營業稅等以營業額作為課稅對象的稅種,更是無法以投資者所取得的凈所得為稅基進行征收。在我國目前的課稅方式下,這種問題則更為突出。根據我國目前的規定,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投資基金可能將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收益用于彌補投資虧損、扣除投資成本和費用,投資者所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遠遠低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在派發股息、利息時即予以扣繳,無疑提高了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增加了其稅收負擔。況且,從上市公司分配收益到證券投資基金分配該收益,所間隔的期間是無法預期的,如在上市公司分配收益時即對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則要求其在納稅義務成立之前即提前履行其納稅義務,而基金投資收益未分配的部分也無法享受稅收遞延待遇。更重要的是,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所取得的股息和紅利,其稅收負擔存在巨大的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征個人所得稅。然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財產進行投資、行使股權,上市公司也很難確知所分配的股息的最終取得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投資者,無法真正的“依法課稅”。所以,出于稅收公平和效率的考慮,就基金從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仍不應以投資者作為納稅義務人。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無論是直接以基金管理人還是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納稅義務的承擔者,都存在諸多的問題。既然投資基金能夠以其投資者的財產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機結合形成組織體,則無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均為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以基金名義所實施的行為,法律后果均應歸屬于投資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實施的買賣股票、債券的行為,是投資基金的行為,投資基金應當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負擔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只有確立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才能使得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費用、成本和虧損最終集中到投資基金這一層面上,使得成本、費用得以從收益中扣除,所產生的投資虧損也能夠得到彌補。同時,只有確立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才能夠明晰投資者的納稅義務的范圍與界限,使得投資者僅對分配所取得的投資收益承擔納稅義務,留存于投資基金的未分配的投資收益仍歸屬于投資基金本身,投資者對其不負任何納稅義務,從而才能解決稅收公平與稅收遞延的問題。因此,只有在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后,才能明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各自的納稅義務的范圍及成立時間,才能使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制度設計符合稅收公平,并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完善
在確立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中所存在的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我們可以分別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者三個不同的納稅主體,來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
1,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對其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收益承擔納稅義務。具體來說,證券投資基金設立之后,作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范圍在于進行金融資產的投資,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期權等金融資產,所取得的差價收入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就此差價收入承擔納稅義務。
就所得稅而言,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上取得的所得,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應當統一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取得該所得后即應就該所得承擔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并確定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計算證券投資基金當期的凈所得。如在投資過程中產生虧損,則可以該所得彌補虧損。扣除成本、費用、彌補虧損后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用以計算納稅。但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收益時仍應承擔納稅義務,為避免經濟性的重復征稅,可對已分配的收益免稅或對允許投資者在納稅時抵扣證券投資基金已繳納的所得稅。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對外所簽訂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買賣合同,應以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訂立該合同所產生的印花稅的納稅人。
2.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之后,基金管理人的納稅義務可以進一步明晰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以基金名義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應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對此負有任何納稅義務。因此,并非如《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所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而是證券投資基金并不作為該營業稅的納稅人,不對此負有納稅義務。同樣,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而產生的印花稅。同樣不以基金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其不對此負擔納稅義務。
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對基金的管理和保管,從證券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報酬和收入,則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國pe;存在形式;存在的問題
在席卷了全球市場、創造了一個又一個巨額并購紀錄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從各個層面滲透進入中國市場,成為越來越不容忽視的力量。近年來,美國新橋資本、高盛公司等在國內進行的收購獲得巨額利潤的同時,也令市場切實感受到了pe作為華爾街新霸主的威力。然而現如今,pe在全球范圍正受到強烈挑戰。2008年的金融危機帶來的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的蕭條,使得私募股權基金“進退兩難”。整個私募產業面臨著融資額減少、杠桿率下降、退出通道受阻以及戰略模糊等困境,私募股權基金的理想時代似乎已經終結。
而在中國,2008終其一年,外資投行多少也顯得有點“時運不濟”,并未能延續前幾年的直投輝煌;而被禁錮多年的中資券商直接投資業務,也只取得了有限的突破。受試點政策所囿,中資券商以自有資本直接投資方始萌芽,更多的券商則曲徑通幽,通過產業投資基金乃至信托安排,嘗試第三方資產管理,以積累經驗,隨時準備踏入pe領域。國際市場的pe夢想正在向現實靠攏,而中國的pe夢想才剛剛起步。然而我們并不知道,這將是一次新興市場的成功復制,還是一場來去匆匆的華麗晚宴?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針對機構投資人以私募(定向)方式募集資金、有一定存續年限、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股權基金。一般而言,多為封閉式,存續期內投資人不能撤資(但其股權可轉讓),并按照出資額享受收益,承擔風險。按其投資領域可區分為風險投資基金、并購重組基金等。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pe往往以戰略投資者身份介入公司管理,在創造價值后獲利退出。專家們認為,pe近年來能夠得潮流之先,在于它巧妙地補救了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結構的無效率。與早年間敵意收購目標公司,然后裁撤人員、增加公司負債的“野蠻”行為不同,新一輪pe更多地通過將上市公司私有化,幫助管理層提高效率以實現增值。說到底,還是一批確有價值的公司,由于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不協調安排導致效率低下,使pe獲得了收購和重組后價值增長的機會。pe本身屬于當今市場經濟環境中的組織創新。
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兩種存在形式
目前看,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產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所謂的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就歸屬此類;另一種則是以一種業務形式存在于證券公司或是某些大型央企的獨立財務公司,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券商直投,像中信證券及中金公司的私人股權投資業務即為該種形式。
(一)券商直投模式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南方證券、華夏證券等老牌券商就曾經展開大量的房地產、實業投資,均在海南房地產泡沫中蒙受巨大損失。2001年4月證監會叫停券商直接投資并實施清理整肅。
在經歷了生死輪回的五年之后,券商直投的政策瓶頸得以打破。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確指出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2006年下半年開始,許多券商相繼上報直投試點方案,期待重啟直投業務。
對于重啟券商直投,證監會的態度依然比較審慎。它首先將國內證券公司“直投”業務范圍限定為pre-ipo,即對擬上市公司的投資,并初步規定投資期限不超過三年。在資金來源方面,試點期間暫不考慮對外募集資金,只能以自有資本金投資,投資規模不超過凈資本的一定比例。同時,證監會把實施保證金“第三方托管”情況看做證券公司市場準入、風險評估的重要指標,也是券商開展直接投資、qdii和融資融券等創新業務的前提。
2007年8月23日,中信證券率先提出私募股權投資業務申請,9月10日,獲得直接投資業務試點資格,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獲得批準,這就表明管理層對支持券商開展這項新業務的態度是比較明確的。至此,國內券商參與直接投資的大門終于開啟,同時獲得試點機會的還有中金公司。
對于作為券商或者是央企獨立財務公司這種存在形式,除了上面提到的管理層的支持態度外,創新業務開展時間的不確定性是影響證券行業的一個重要因素。管理層對于推出創新業務是持支持態度的,關鍵在于許多新業務受到市場、配套法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管理層需要等待一個有利時機。
(二)取道產業基金
在直投業務大門深鎖之際,中銀國際控股公司以外資身份在國內創立了第一支人民幣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曲線展開國內直接投資業務。
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時掛牌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以封閉方式運作,存續期15年。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為契約型基金,基金首期資產委托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銀行托管。
對照國際做法,以契約型為主要組織方式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有著強烈的實驗和折衷色彩,而且實際上也兼有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特征。也可以說,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混合類型的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而建立。按照有關規定,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然而,在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東中銀國際并不承擔無限責任,且該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動性,各方投資人從投資風險考慮,均有參與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管理層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銀國際以大股東身份組建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幾家投資機構為了能在基金投資決策時占有一定的發言權,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
三、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基金管理人問題
以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為例可以看出,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走的路子是先成立基金,再找基金管理人。但是從產業基金投資人角度看,它們尋找的應該是管理能力強、業績優良的基金管理人,因此應該是先有基金管理人,再成立基金,這應該成為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方向。而在這個問題當中,又包含著另外一個問題,如何來選擇基金管理人。地方政府希望爭取融資平臺,國有投資者擔心投資風險,對于目前的基金管理人來說,由于缺乏市場化信用,也不無期望通過政府審批的方式獲得管理資金。這一切正在把pe的發展方向推向行政邏輯。
國際上,由券商管理的pe占相當比例,還有一部分是由黑石(blackstone)及kkr等獨立管理人來管理。但在中國,無論是券商還是信托管理紀錄均不佳,而且自身體制問題亦未解決,這也是銀監會和證監會雖有動力但并不積極的緣由。在一些市場人士看來,管理人應當從市場中誕生,可以是券商、信托,也可以是獨立的管理人,甚至允許有聲譽的個人擔當管理人。而在投資人監管一端,則應由各監管主體放開投資渠道,比如允許養老金、保險資金投資pe,可以成立聯席會議或政府來審查,最終應該讓市場來選擇,而不是由政府審批管理人資格。
另外,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屬于新生事物,業內并沒有太多的peo(私募股權管理人)歷史業績比較,于是,如何以一個替代指標來判斷基金管理者的能力是一個現實問題。基于目前中國現狀,可以以基金管理者籌集資金的能力(即籌集資金的規模)作為其判斷依據。
(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限制
目前產業基金不能搞負債,不能貸款,只能以自有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份。實際上,國際上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已越來越多地參與上市公司收購,并且越來越多的投資基金開始通過負債形式來獲取資金。當然,如果允許通過負債形式獲取資金,那么如何控制風險又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另外,關于pe的監管內容和監管形式,也是一個頗富爭議的話題。原國家計委財金司從1995年就開始推動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并研究、制定有關管理辦法,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至今難以出臺的關鍵原因在于,沒有充足的理由證明這一行業需要監管。整個歐洲除英國金融服務署(fsa)外,沒有一個國家對于pe設立了監管部門。這是因為pe是成熟老練的管理人和富裕人士私下進行的資金安排,雙方均能作出理性決定,政府無須越俎代庖地進行干預并承擔責任。
發改委實施監管的真正動因在于,國有資金要獲準進入pe,但在目前的制度條件下又不愿承擔與這類決定有關的風險。目前發改委管理四類機構參與設立大型產業基金設定審批程序,這四類機構分別是國有企業、社保基金、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由財政部撥款的機構和單位。顯然,這部分資金也正是多數基金管理人覬覦的目標,因此尋求一個政府權威機構的背書就勢所難免。目前發改委上報的幾家試點,均是由地方政府以基金為主體向上申報,正如前文中提到的,事實上對于pe而言,關鍵在于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渤海產業基金模式不應該成為未來中國產業基金發展的主流模式。產業基金投資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業績,不應該先成立基金后再來找基金管理人。
那么,未來基金的監管,可以通過指導意見約束政府行為,不是由政府來指定基金管理人,而是引導它建立合理的治理機構,使其更加市場化。比如規定地方政府不能做的事情,基金申請設立需要什么程序,不能讓產業基金淪為地方政府的融資工具。當然,在發展初期,基金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乎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監管。 參考文獻:
[1] 吳曉靈.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j].中國企業家,2007,(5):32-35.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對策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征
1.非公開募集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簡稱PE基金,是與公募基金相對的基金,其主要是指面向個人投資者或少數投資機構提出要約,以非公開的形式募集的基金。在私募股權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地位至關重要,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與基金管理人緊密相關,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投資者進行私下協商,共同決定投資方式,幾乎不會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交易細節一般也不會披露。
2.投資退出渠道多元化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其投資形式以突破單純股權投資的方式,出現許多其它投資方式投資推出渠道多元化是私募股權基金的顯著特征,如上市、售出、兼收并購、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這些方式私募股權在投資方式上重大發展。
3.高風險、高收益
高收益是私募基金的重要特征,私募基金收益幾乎都是翻番的,最低收益也能保證在50%左右。但是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屬中長期投資,通常在3年以上,投資成本高,資金流動性差,這就導致想要通過私募股權獲得利益,必須等待一個較長的投資周期,投資風險較大。
二、當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風險
國民經濟快速增長是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前提,私募基金發展反過來又促進國民經濟增長。事物具有兩面性,私募股權基金亦是如此,對于非金融企業來說,其面臨的風險以經營風險為主,但是風險與收益是同時存在的,因此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必須對風險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控制。在當前金融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風險主要有經濟環境風險、政策風險、行業風險、運營風險、管理風險等。市場經濟具有自發性,經濟環境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資本市場的動蕩會導致出現金融風險,經濟環境的變化這勢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政府為了調整市場主體的行為,通常會制定一些針對性的政策,這些政策可能會引起證券市場的波動,從而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帶來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所處的行業不景氣也會引發投資風險。企業運營是存在風險的,如經營不善等,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向企業投資之后就會面臨運營風險。基金管理團隊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占居重要地位,如果管理團隊管理水平低下,勢必會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這就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管理風險。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途徑
1.制定嚴密的財務預算
財務預算是一種管理控制手段,其不僅是開展管理控制活動的前提,亦是事后財務分析和預測的依據,嚴密的財務預算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具有重要作用。這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重視財務預算工作,積極履行職責,對各項目公司制定嚴密的財務預算。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財務預算應涵蓋時間、金額、原因3個方面,企業確立經營目標提供依據。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預算應符合企業發展的目標,為企業經營過程中對每個決策提供參考。另外,制定財務預算的過程應簡捷,以提高企業管理效率。財務預算直接關乎企業經營成敗,基金管理公司應切實做好這一點。
2.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經營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的前提。這就要求基金公司與項目公司依照各自的職權范圍而設計內部控制制度,真正實現各司其職。如建立票據管理制度、資金逐級付款審批制度等。另外,基金管理公司還應加強對項目公司資金劃撥的控制,統一管理與配置項目資金,如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項目公司、銀行第三方資金托管賬戶,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3.定期進行財務分析
財務分析對企業發展而言至關重要,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對項目公司上報的財務信息進行分析,以充分了解財務公司的運作狀態,揭示財務活動存在的問題,并提供合理的決策方案,財務分析應全面,如營運能力分析、發展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等都要做好,以為項目公司作出正確的決策提供參考。
4.加強對項目公司的效益審計
審計工作是發現項目公司運營問題的重要途徑,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應加強對項目公司的效益審計。基金管理公司應督促項目公司制定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如《會計核算方法》。另外,還要督促項目公司及時上報相關財務信息如公司財務報表、銀行資金流水等,并進行審核,如發現存在問題,應及時落實責任要求項目公司補充說明,進行整改。
四、結語
面對當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際情況,我們應不斷進行探索與發現,努力找出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實事求是的科學客觀的態度,來探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之路,不斷制定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益的相關途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做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管控工作,以真正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投資基金 委托 信息 入世
一、引言
從1992年第一家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設立至今,我國投資基金已經歷了近十年的發展與探索,以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為界,中國投資基金進入“新基金”時代,基金的設立發行,投資運作以及外部監管逐步走向規范化,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日趨多元化,多數基金表明了市場定位,成長型、平衡型及重組型等品種相繼問世,基金管理公司在外部壓力和內在激勵之下,積極擴容,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研發力量以提升自己的競爭地位。2001年開放式基金的發行工作也排到了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程表上,《投資基金法》在經過四稿修改之后也即將提請通過,為我國投資基金的進一步大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截至2000年底,我國一共批準設立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34只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銀行5家,累計發行基金單位562億個,基金凈值847.35 億元,約占到深滬兩市流通市值的7%。
二、中國投資基金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其分析
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進程中雖然成績喜人,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基金業發展水平有一定差距,現存的問題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基金大發展,概觀現實的發展情況,我國投資基金矛盾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決的癥結為以下四個問題:
1、基金規模偏小,缺乏機構投資者。
基金的規模大小包含三個意思:一是投資基金的資產總額,二是單個基金的融資量,三是單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數量。我國目前基金總資產凈值為847.35億元,而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共同基金的資產為6.8 億美元,是美國金融市場上的第一大金融中介,英國共同基金的資產規模到1998年底也達到了4191億美元。 基金資產規模的大小決定了基金在證券市場乃至整個經濟運行中的影響力,規模偏小將使基金難以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根據國外研究結果顯示,機構投資者規模占股市流通股總市值比率為33%時,才能發揮良好作用,我們如果引用美國基金在機構投資者中的份額——30%~40%進行計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必須達到33%×30%≈10%,才能發揮其證券市場導向和穩定器的作用,所以目前7%的比率還遠未達到這個要求。
單只基金的資產規模方面,1998年以來發行的新基金規模大都為10~30億元,而美國基金的平均規模卻達24億美元。從投資組合理論來看,單個基金資產規模偏小限制了基金的投資范圍,無法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弱化了基金分散風險的功能。從規模經濟理論來看,單只基金的平均運行成本隨著規模的增加先下降后上升,當每基金單位的邊際成本為0,即每基金單位用分攤后的最小成本獲得了最大收益時的規模才為單只基金的最佳規模。根據國外基金單位收益遠超過我國的經驗來看,中國的單個基金資產規模雖處于平均成本下降階段但還未達到邊際成本為0的那一點,應進行積極擴容。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基金業的集中趨勢更為突出,美國的400多家基金管理集團管理著7000多只基金,英國2100多個單位信托基金則僅由152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但我國一家公司平均只管理3個左右的基金,在抵御風險,降低成本和提供全方位服務和多樣化產品上都沒有很大的競爭優勢。事實上我國基金管理管理公司“一拖二、三”正處于規模收益遞增階段,增加基金管理數量所帶來的管理費收益、信息及人力資源共享等收益要大于由此帶來的人事管理、行政協調等成本,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只有當公司的規模增長率與運行成本增長率相等,即規模收益不變時,我國的基金公司才達到最佳管理規模。
英美國家基金資產規模日漸龐大還主要得益于機構投資者特別是養老基金構成其重要資金來源。1970年代中期以前,美國共同基金的主要投資者也一直是中小投資者,基金規模發展緩慢,但隨著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在1993—1999年期間,基金資產增長了近231%,其中養老基金所持有的共同基金占到基金總資產的36%。 我國的基金業一直以來都缺乏機構投資者,隨著三類企業入市以及保險公司連接類帳戶的出現才有了一點改觀,但要完全起到擴大基金市場規模的作用,力量還十分微薄。從委托理論來看,由于缺乏機構投資者,基金持有人多為中小投資者,因此對基金管理公司監督的成本內化和收益外化問題更加突出,這會加劇持有人在監督上的“搭便車”行為,從而不能有效監控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當機構投資者比例上升時,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監督成本內部化和收益外部化,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改變基金持有人的信息劣勢地位,有利于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2、以封閉式為主的基金類型無法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投資基金的人在基金的運行發展中地位至關重要,但目前我國的各家基金管理公司侵害投資者利益,沉淀基金資產的現象十分普遍,主要原因是資金全封閉的投資基金無法對管理者形成有效的約束與激勵。
在基金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資產運作的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會產生風險,包括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前者是持有人不可能在事前準確地甄別管理人的真實經營能力,有可能接受基金管理人的錯誤信號而選擇劣質管理者。后者是基金管理人的最優行為選擇與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委托—理論來看,投資基金的這兩個現象是必然會存在的。基金管理公司比投資者擁有更多的信息,最清楚自己的素質和經營能力,為了吸引投資者的資金多賺取管理費用,管理公司將隱蔽不利信息,甚至不惜以錯誤信息誤導投資者,投資者以投資收益率來甑別管理者的經營能力只能算是事后的判別,逆向選擇出現。在確立了委托—關系之后,人的決策與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決策之間存在某些偏差 ,這主要是由于者即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者的效用函數也各不相同,投資者的效用函數中投資收益I是唯一變量,即U投=U(I),追求投資收益最大化;基金管理者的效用函數U管=U(t,Ie),t為工作時間,Ie為預期收益,工作時間的減少和預期收益的提高都能增加管理者的效用,但預期收益提高的前提是管理者花更多的時間來努力工作,因此管理者會面臨閑暇時間與投資收益的選擇。如果選擇前者,將與投資者的目標函數發生偏離;如果想同時實現,只能是管理者將希望寄托在運氣上,采取過度投機的機會主義行為,這兩者均會導致道德風險問題。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必須有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來約束管理公司隱蔽真實信息,激勵管理者選擇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從而降低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封閉式基金卻無法做到這一點。
投資者一旦選擇了封閉式基金,如發現其不能滿足自身投資意愿,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轉手基金份額,基金的資產絲毫不受影響,管理公司按資產凈值提取的管理費用也分毫不少,這樣很難約束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發行時公布真實的投資素質和潛在風險因素,吹噓隱瞞的“圈錢”行為將加劇逆向選擇問題。封閉式基金不存在因經營不力而導致基金管理費減少的問題,管理費比例一般比較固定,因此掌握資產的經理們缺乏外部贖回壓力和提高投資收益的激勵,會采取更有利于自身效用的行為,如“偷懶”,“交叉持股”等,逐步侵蝕基金持有人的本金。而在開放式基金的運作過程中,管理公司面臨基金份額隨時會減少的壓力,以上這些行為都將得到遏制,風險將大為降低。目前世界上基金業發達的國家都以開放式基金為發展主流,美國開放式基金占到了基金總額的93.9%,英國為76.6% ,這也從側面反映了封閉式基金的不足和開放式基金的優勢。
3、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獨立性差。
由于我國現行法規的條件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均為有一定資本實力的證券公司,這一方面也考慮了從業人員的專業要求和公司的資金要求,但同時導致了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制度的重大缺陷。“一家控股,多家輔助”的發起形式使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安排、投資運作均受制于控股股東的意志,這種現象在經濟學中被稱為股權集中而導致的“權力放大”。
根據日本經濟學家奧村宏的研究,控股股東的權力放大會引起公司內在結構與公司基本形式相比產生較大的偏離,表現在投資基金上即基金管理公司原來代人理財的形式偏化為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機構。權力放大效應還將極大地改變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原有利益格局和相互關系 。我們應注意,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還管理著非公司所有的基金資產,控股股東的出現改變了基金持有人與管理公司的利益格局,根據控制權理論,掌握控制權即獲得剩余索取權,證券公司將取代持有人的索取者地位,成為真正的基金獲利者,管理公司的運作目的不再是獲取投資收益而是通過關聯交易將利益輸送給控股股東。因此,在過去幾年中,基金管理公司屢屢出現違規的關聯交易行為,基金管理者動用基金資產為控股股東的新股承銷,配股甚至自營業務服務,以及通過高買低賣方式向其輸送利益。在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股東中投資基金與其管理公司的大股東并列出現的情況并不罕見。此外,證券投資基金通過頻繁的交易來增加證券公司的利潤,如1999年基金興華上半年股票交易量就達116億元,部分資金周轉率高達743%!僅支付給華夏證券的傭金就有2317.58萬元,數目十分可觀 。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型”的股權結構削弱了其獨立性,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成為真正的利益獨立體,嚴重制約了我國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比國外的基金管理機構,公司型幾已日漸成熟,股東即為基金持有人,有機構也有中小投資者,“相對分散型”的持股結構更有利于基金的獨立運作,再加之獨立董事的特殊監督,構成了一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4、信息披露及外部監管力度不大
我國在1999年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及時、準確地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在初期,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按要求進行較透明的披露,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公司信息披露的時間越來越長,內容越來越空,并且存在嚴重的信息誤導。如在年報、中報和投資組合公告的截至日到公告見諸于公眾之日中間的90、60、15日工作期內,各基金會對持倉作重大變動,因此投資者看到的所謂投資組合早已成為“過去時”,獲得的信息將誤導投資者的分析判斷。對于新增、剔除股票明細的披露,各基金往往采取保留象征性余額的方法逃避披露,至于關聯交易更是不可能在會計報告書附注中得到解釋說明,由此可見,我國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可靠在基金的實踐過程中往往都有不少問題。與此同時,證監會往往無法深入到基金的具體運作細節進行實質性監督,法規條例的不完善也讓基金有“對策”可用,因此這種信息披露已經不能對基金管理公司的不規范行為進行有效制約。
從信息經濟學角度來看,正是由于信息傳遞機制的缺陷,會造成委托—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從而導致人的偷懶,內部人控制,機會主義傾向等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逃避持有人監督,必然會延遲或破壞有效信息的傳導,加劇信息不對稱。通常委托人為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損失必須收集信息,以對人進行監督,但是信息的搜尋和監督是有成本的,并且與人行為被發現的概率成正比 ,越隱蔽的行為為之付出的監督成本就越高。在基金這一組織形式中,由于專業知識和時間的缺乏,投資者發現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行為較困難,因而監督成本較高,加之成本的完全內部化和收益的外部化,投資者搜集信息進行監督的動機幾乎為零,這時就需要建立起一個有效的信息傳導機制,以督促基金管理者主動披露信息。而我國目前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已不能使投資者及時地得到來自基金公司的有效信息,基金的效率損失現象十分嚴重。同時政府強制性監管和中介機構對信息進行審核、公證等外部監督的不力也使基金管理人主動傳遞信息失去可靠性。
三、入世后中國投資基金的發展策略
上述幾個主要問題的分析,讓我們看到了中國投資基金業亟待進一步發展的內在壓力,同時對外還面臨著中國入世后國際基金業的潛在威脅。根據WTO有關協議,一旦入世,外資可進入中國的基金管理行業,參股比例可達33%。三年后增至49%,五年后51%,國外基金業屆時將憑其豐富的管理經驗,雄厚的資本實力向國內基金業發起挑戰,加快解決中國投資基金發展中現存的主要問題,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提升我國投資基金的競爭實力已迫在眉睫。
1、積極擴容,加速基金持有機構化。
擴大基金規模即能達到規模經濟又能改變我國投資基金“輕量級”對抗國外基金“重量級“的局面,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在條件合適的前提下,積極推進基金的設立、發行,擴大基金的總體規模;已發行基金在擴容條件具備時,可選擇擴募,以增加單個基金的資產規模;積極開展基金管理公司的增資擴股工作,同時鼓勵優勢突出的管理公司增加基金管理的數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擴大規模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基金品種的多元化。國外基金投資風格多樣,各種投資方法組合形成了品種齊全的投資對象,滿足各類投資者的偏好,在吸引投資者方面頗具優勢。因此我們除了繼續明確各投資基金目前的投資風格外,可引入成長價值復合型、新興成長型等新的風格,并從投資對象上發展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對沖基金等。
此外,還要加速基金持有人的機構化,增加基金的資本來源,迅速擴展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并能降低信息搜尋成本,增強與基金公司的談判能力。具體來看,可以將保險資金和三類企業作為突破點,尤以前者為重點。保險資金自1999年10月間接入市以來,到2000年末,已投資證券投資基金134億元,保監會批準的三家保險公司投資連接類帳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最高帳戶也從30%增加到100%。 今后可以逐漸放大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范圍;還應適當考慮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定向向機構募集發行基金。
2、盡快推出開放式基金,降低風險。
封閉式基金的實踐已證明了它的運行機理無法構成一套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因此我國應盡快推出開放式基金,以降低風險。目前國內已確立第一家開放式基金由華安基金管理公司推出,除了盡快做好各項技術、人員系統的安排與測試以外,我國推出開放式基金還應注意:(1)起始規模不宜太大。在試點初期鑒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品種、規模有限,基金管理公司還未形成一套成熟、完整的開放式基金運作經驗,規模過大不利于其順利運行。(2)起始定位可考慮向機構投資者傾斜。由于國內投資者第一次接觸開放式基金,證券市場又不穩定,中小基金持有人的投資分析能力不強,投資理念不成熟,極有可能盲目認購和贖回,易引起開放式基金的劇烈波動。(3)可以考慮在試點初期設立非嚴格意義的開放式基金作為過渡,如當基金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停止發行或申購,延長贖回期,形成一種“易進難出,半開半閉“的局面,以便使投資者和管理者都有一個適應期。在推出開放式基金之后,基金管理者在收益率方面的壓力會大大提升,而同時又要面臨基金資產高度流動性的要求,因此還需采取措施分離投資基金獲取收益和規避市場風險的雙重職能,發展基金套期保值和對沖風險的手段,適時推出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衍生交易品種,如股指期貨等。
3、加快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針對目前基金管理公司被大股東絕對控股的弊端,下一階段要重點進行對現存基金管理公司持股結構的改革。從華安基金管理公司的擴容工作來看,公司通過增資擴股不僅增加了資金實力,而且重新調整了股權結構,5位股東出資額差距不大,改變了“一家控股,多家輔助“的情況,也為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作的獨立性打下了良好基礎。其余各家公司也不妨可以在增資擴容時對股權結構進行調整,完成從“控股”到“相對分散”的變革,逐步脫離各大證券公司,成為利益主體。除此之外,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要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今年1月19日證監會已經發出通知,要求各管理公司實行此制度。獨立董事要承擔起保護基金持有人權益的特殊監督責任,必須真正完全獨立。為此,應在《投資基金法》中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應大于2/3,以確保對董事會的投票過程有充分的監控能力,任期可以連任,但不能無限期。
⒋加強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管的力度。
信息披露是敦促基金管理公司向公眾提供有效信息,接受監管的最直接途徑,它在實踐中的執行情況至關重要,因此要保證基金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可靠性。嚴格要求各基金的年報、中報按照“三公”原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要求進行規范處理,督促各基金管理公司修改有關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和具體標準,聘用會計、律師等中介組織對信息的可靠性作權威認證,加強其準確程度。
此外,還有賴于外部監管力度的加強。除了盡快出臺《投資基金法》,證監會需加強在基金具體運作中的監管,如對大額交易對手進行調查和監控等,變被動的、應付突發事件的監管為經常性的、主動的監管;托管機構要改變“無為而治”的現象,采取由基金持有人或監管機構而非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托管人的方法,或則增加“基金管理人選擇托管人的限制條款”,使托管人真正成為“三權制衡”中的重要一角。同時,行業公會和社會公共基金評級機構要盡快成立,以完善基金監管體系。
5、發展中外合作投資基金。
要切實提高國內投資基金的競爭力,還需實行“請進來”的發展戰略,積極開展中外投資基金業的合作活動,使國內的基金管理公司學習到國外先進的管理制度與經驗,借鑒他們的產品設計和銷售模式以及投資理念和技巧等,全面增強管理的綜合水準。中外合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聘請海外基金管理公司為國內公司的投資顧問;組建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中外合資基金,即海外基金收益人的介入。
考慮到現階段的外匯政策和投資法律,且便于管理,目前我國可以組建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即狹義的中外合作基金。組建模式有兩種,一是選擇現場的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出讓一部分股權,另一種是重新在國內注冊一家全新的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資金的募集可以先在國內募集,等時機成熟后再向海外募集基金,為引用外資開辟新徑。募集的中外合作基金應鼓勵多投向實業項目,發展成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并且當局應該在投資法律、產業政策和外匯管理等方面制定相關的監管政策。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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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和信托市場建立較晚,相應地投資信托起步也較晚,總體上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上海市和深圳市分別于1992和1993年頒行投資信托基金管理的規范性文件。1997年10月5日國務院批準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一系列配套性規范文件,使國內投資信托走向更健康、成熟的發展道路。1998年以來,一批規范的基金發行上市,受到市場的歡迎。2001年10月8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后,又有若干開放式基金面市。目前我國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近二十家,管理著五十余個基金、近一千億的基金資產。但是,近年也出現了私募基金盛行、基金管理公司操作不規范的“基金黑幕”等問題,招致廣泛批評。開放式基金先熱后冷、基金市場對外開放等發展問題也引人注目。基金盈利不理想。以2002年初為例,五十余家基金中,基金單位凈值最高的為1.2418元,最低的僅有0.702元,僅有9家基金單位凈值超過1.05元,超過1.08元的只有4家。證券投資信托中這些現實問題的存在,要求正在加緊立法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予以積極應對。
一、我國基金結構的改善
投資基金的結構就是協調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經濟關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契約型基金的相關利益方,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與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主要為信托關系,只是在不同的契約模式中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契約型基金的結構包括相互關聯的三個方面:一是控制權的分配與行使,即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在信托關系下,于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的分配。它主要解決三個問題:由誰通過何種方式代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安排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如何安排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二是對相關利益方的監督與評價,就是指如何監督和評價代行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的相關利益方的行為,以確保其行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同時解決兩個問題:通過何種機制保證基金利益代表人能夠獨立行使代表權并實現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以及通過何種機制安排實現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三是激勵機制的設計與實施。其中,前兩者構成基金治理的核心與基礎。我國投資基金結構的現狀是:基金管理公司首先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然后作為發起人代表基金負責選聘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并與之簽訂基金契約。而在我國目前的基金中,作為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百分之百地成了自己發起設立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在契約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又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運作基金資產。同時,由于基金持有人大會是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所以基金契約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實際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基金托管人的選聘雖然是由發起人決定的,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與發起人實際上為同一方,所以,托管人實際上是由管理人選聘的,二者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基金結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由信托契約(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確立,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雙重監督。但從我國基金業的發展現狀來看,其實際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未能形成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制衡的金三角關系,不利于保障投資者權益。首先,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現有的基金治理架構中缺少持有人利益的實際載體,而直接由發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由于發起人本身的獨立性差,與相關各方又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因此很難真正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其次,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重疊。作為基金主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時又自聘為基金管理人,另由其選聘托管人,導致基金契約的簽訂幾乎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獨角戲,這種架構設置不利于基金管理人的盡責和對其監督,這也是目前招致較多批評和要求修改的焦點所在。但是,從《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動向(以二次審議稿為例)來看,立法有遷就和承認實踐中不當操作做法、且更為過分的意向,如取消了基金的發起人,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發起設立基金,并自任管理人,選任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大會亦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于前述弊端,我們認為此結構設計大有探討之必要。從全球范圍來看,盡管目前公司型基金發展非常迅速,但是契約型基金仍然占有一席之地,證明其結構仍有可取之處。因此,可以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契約型基金的具體做法,并從我國基金的具體情況出發,改善我國基金結構。按照目前有關國家和地區不同的基金結構,可以分為日本模式、英國模式和香港模式。1.日本模式。日本的信托型基金稱為證券投資信托。根據日本證券投資信托法第25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受持有人委托,負責募集基金以及選聘受托人保管基金資產;受托人為信托銀行,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圖計算和管理基金資產;受益人為投資者,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基金收益。在日本模式中,難以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約,而且在實踐中也遇到了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時難以追究基金管理人責任的情形。日本模式在結構上存在與我國類似的架構性缺陷(如缺乏基金持有人的實際利益載體,管理人身兼數職以及監督權和管理權重疊等),但是在實踐中卻得以順利運行,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相關的附加性結構(如監察委員會)的設置發揮了較為有效的權利制衡作用,從而部分地彌補了原有架構設置的不足。2.英國模式。按照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81節的規定,傳統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職責由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保管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型基金的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信托型基金的保管受托人,因此英國模式實際上就是共同受托人模式。由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權屬問題難以在法規中得到完全的明確,因此易于造成“一女二嫁”的兩難境地,二者的責任難以清楚劃分。3.香港模式。我國香港的信托及信托型基金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和受益人四種人。根據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香港的單位信托首先必須委任受托人,受托人除承擔相當于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外,更有權選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履行基金管理職能,負責具體管理基金資產。在這三種人的關系鏈中,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托管人委托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基金財產的受托人,又是基金財產的委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不直接與管理人發生委托關系,基金管理人因失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首先要由托管人直接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這樣就為基金持有人增加了“保護層”。香港模式對我們的啟示在于,一是基金持有人應具有實在的利益代表載體,這個載體應當與基金管理人有效分離,從而在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架設一道保護的屏障;二是監督權應當和管理權切實分離;三是信譽度和監督能力是選擇持有人利益代表實體的主要條件。我們認為,為了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解決投資者利益主體缺位問題,應該明確投資人作為委托人的地位,將受托人的職責分別授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為廣大投資人的共同受托人。為確保這一信托關系,可以考慮以下配套措施:1.結構創新—設立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受托委員會應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成員由基金發起人提名和任命,對基金持有人負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將由受托委員會選聘。基金持有人在將其資產委托給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后,就不直接干預受托委員會對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也不參與選聘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其監督制約權主要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當受托委員會有足夠理由相信管理人或托管人不稱職時,有權向持有人大會提議更換管理人或托管人,并有權就此召集臨時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受托委員會還應按照所簽訂的契約向責任者追償委托人的損失。2.構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關系。在投資基金管理中,保管和管理基金財產的職能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行使。兩者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中詳細列出,內容各不相同。為保證兩者履行各自的職責,彼此還有互相監督與核查的義務。同時,雙方有互相配合的義務。一方不作為,可能導致對方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如:基金管理人不給出基金凈值的數據,托管人就無法復核;管理人不移送其代表基金簽訂的重要合同,托管人就無法履行保管合同責任。此外,托管人還需在規定范圍內監督管理人是否合規運作,如是否超比例持倉等。在這些配合與監督方面,如果一方沒有盡到義務,則需承擔連帶責任。3.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基金結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其誠信程度和職業操守是基金規范運作的決定性因素之一。所以,獨立董事制、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制等應全面實施。
二、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基金關聯
交易是指基金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證券買賣、資金借貸等交易行為。由于基金關聯交易的結果往往會涉及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基金關聯人也容易從中謀取私利,因此,關聯交易成為各國基金監管的一個重點。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基金的關聯人包括基金經理、基金股份或受益憑證的承銷商或分銷商、擁有基金5%或5%以上股份或受益憑證的人、基金投資顧問以及基金承銷商的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還包括任何被上述關聯人所控制或與上述關聯人共同被第三者所控制的法人或自然人等。根據日本的《關于證券投資信托之委托公司行為準則的大藏省令》,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公司的董事、現任及原任高級管理人員或雇員、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在我國,基金關聯人表述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發起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等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人。在處理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時,美國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禁止,另一種是監控。美國基金法律絕對禁止基金向關聯人購買或出售關聯人自營的證券,禁止基金購買與基金經理有關聯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禁止基金貸款給基金經理或其關聯人。還有兩種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要受到美國聯邦證券委的嚴密監控:一是關聯人作為經紀人向基金購買或出售證券,并在買賣中不承擔市場風險;二是關聯人作為承銷商或分銷商向基金收取不合理的新股。日本法律則將對投資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重點放在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即委托公司)及其關聯人的關聯交易上。日本的基金法律明確禁止基金購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持有的證券,但原則上并不禁止基金與其他關聯人進行交易,只要交易價格與通過其他經紀人成交的價格相仿即可。此外,禁止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相互進行交易。在我國,對基金的關聯交易區別幾種情況對待:一是禁止基金購買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二是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三是不禁止作為經紀人的關聯人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行為,但要求這些關聯交易事項必須及時披露。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有“重大關聯事項”發生時,基金應當編制臨時報告并公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二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如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任何關聯人,在報告期內已進行交易,則須分別列示該等關聯人的名稱及與基金的關系、該種交易的性質,及確認該種交易是在正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的聲明。”“分別列示基金通過關聯人的席位進行投資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總量的比例、支付給該機構的年傭金、及占基金全年傭金總量的比例,同時還須列示向該機構支付的平均傭金比率。”這種規定雖與日本法較接近,但與我國基金市場尚不成熟,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的現實不相適應。當前我國對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仍應以從嚴為原則。因此,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不得投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你公司報送的《關于設立“漢盛證券投資基金”的申請報告》及基金申報材料收悉。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原則同意你公司所報《漢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漢盛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漢盛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發行方案,現就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海通證券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山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起設立漢盛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二、同意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基金管理人,中國農業銀行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資產總值的80%,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資產凈值的20%。
四、基金的發行規模為20億份基金單位,每份基金單位面值為1元。其中,基金發起人認購0.6億份基金單位,占基金發行規模的3%,自基金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基金發起人在基金存續期內須持有0.3億份基金單位,占基金發行規模的1.5%,應由每家基金發起人按其發起時認購的比例分別持有。其余19.4億份基金單位面向社會公開發行。
五、基金類型為契約型封閉式,存續期限為15年。
六、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0.25%的年費率計提,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按基金資產凈值2.5%的年費率計提。基金成立3個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現金比例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超出部分不計提管理費。
七、同意基金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采用“上網定價、分段配號”的方式發行。
八、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復30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我會指定的報刊上刊登招募說明書及發行公告。
九、同意海通證券有限公司為基金發行協調人,具體負責基金發行的有關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基金的發行工作,保證基金的順利發行。
十、發行過程中申購資金凍結期間按企業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全部歸基金所有。
十一、基金的發行費用為每份基金單位0.01元,發行費用在扣除基金設立和發行過程中的上網發行費、律師費、會計師費、發行協調費、文件制作費等有關費用后的余額,歸基金所有。上述費用經基金托管人核準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二、基金成立后7個工作日內,你公司應將基金發行和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送我會。
十三、同意基金托管人以漢盛證券投資基金的名義開設證券帳戶和銀行帳戶。
概括而言,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主要對未上市企業和公司直接提供資本支持,并從事資本經營與監督的集合投資制度,是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本分成的投融資方式。通常,基金發起人會聯合主要投資者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擔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同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以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用這種投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研究,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總體目標是成為一個具備一定規模的金融產業,其舉足輕重的作用僅次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參照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業結構比重,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應占金融業資產規模的1%—3%。按中國現有金融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匡算,產業投資基金規模應在4000億元到8000億元,最終達到占金融資產3%的目標。在影響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將改善我國企業的融資格局,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進程,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環境
當前,中國正在經歷一段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活躍的時期,投資主體既有政府,也有私營部門。一方面,是國內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顯著增長,而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和職能轉變,需要減少債務,并將投資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同時相對較高的估值推動更多的資產轉手,進而促進了較快的資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資金被吸引到國內高新技術,尤其是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資產已成為具有長期投資等級,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產品;而且在宏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股本投資將產生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桿實現增長,并與通貨膨脹掛鉤。這些都為中國私募股本投資創造了極好的機會,也為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從法律環境來看,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是至今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依據。對在境內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至今沒有出臺,但是有關內容已經在相關政府部門達成共識。而國內已成功設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由國家發改委以特批的方式報國務院批準成立。
從市場環境來看,當前國內經濟繼續保持強勁增長,社會資金較為充裕,但投資渠道不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在內的大資金集團,正積極尋找有穩定現金流回報而又能與其負債結構相匹配的項目投資。只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回報和結構設計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特點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包括運輸行業(如收費道路、機場、港口和部分鐵路)、受監管的公用事業(如供電和天然氣網絡、供水和廢水處理網絡)、政府服務業(如學校和醫院、衛星等部分國防項目)和其他(如輸油管、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和運輸船、合同發電)等。該行業資產均屬于社會基礎設施,具有穩定、可預測和低風險的現金流,且獨立于商業圈之外,通常與本地通貨膨脹相關,有能力支撐高負債。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探索的、比較適合大型建設項目的股本融資方式。對于項目主體而言,其通過產業投資基金融資,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投資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二是投資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參股;三是投資者到期后退出,發起人可擁有優先回購權;四是以財務投資者為主,很少參加經營管理(但會要求改善和強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高。當然,由于股本投資者比債務融資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收益獲得次序上排在貸款之后,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融資成本要高于銀行貸款。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特點如下:
四、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方案要點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已設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創業投資基金和房地產投資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對不同的設立模式進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研究、設計,不僅直接關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運作,而且對于中國整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結合國內外實踐,在中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需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組織形式: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治理規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但需承受雙重稅賦,不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無法實現利潤100%分紅。契約型基金設立簡單,便于運作,經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本身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治理相對困難,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冊地:境內還是境外。在境內注冊基金,目前尚無有關的專項法規,無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相對簡單,投資者以境內保險公司和社保機構為主,期望回報率比債務融資略高;在境外注冊基金,法律環境較完善成熟,可選擇具有稅收優惠的境外地點注冊,但審批程序較復雜,投資者群體廣,期望的回報率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資方向。首先需確定基金定位是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還是要求高回報的創業投資基金,并考查擬投資行業的監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資者對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點的要求,選擇投資成熟項目,還是在建項目;最后檢查不同項目的現金流配合情況,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項目。
4.基金規模與存續期。基金規模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監管機構對基金規模的要求和審批的難易程度,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規模影響。基金存續期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期間,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要求,滿足投資者一定的預期收益率影響。
5、基金到期后處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處理方式包括續期,基金將所持有投資項目股權在市場上出售等。項目出售可由約定的投資者擁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價格可按項目賬面凈值、基金成立時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
6.發起人認購比例。發起人需確定對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將基金預期收益率與其現有投資項目回報率進行比較,以及衡量自身的資金來源是否充分。在契約型基金中,由于發起人可通過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來實現對基金運作的實際控制,因此其對基金的認購比例可以盡可能的低。
五、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組織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徑庭。公司型基金參照《公司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以基金章程為治理法則,其最高權利機構為股東會,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審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同時設立投資委員會,由各股東按投資比例列席,審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資方案。契約型基金參照《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投資者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委托權、監督權和處置權等,對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確保公司管理的科學性與規范化;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專職負責公司的風險控制,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項目的篩選、價值評估、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在促進所投資產業發展的同時,謀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架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保管基金資產,執行投資指令并辦理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復核、審查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財務報告。基金托管人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托管協議中明確。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