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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審計的主體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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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審計的主體

    第1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現將省人事廳《關于一九九七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問題通知》(粵人薪[1998]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廣州市勞動模范”的工作人員,根據穗工[1995]173號文件規定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與本單位1997年度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同時辦理。其中,1996年、1997年連續兩年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級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今后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計算。

    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由單位填寫《廣州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審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審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增資標準批復后,個人增資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關業務處所:

    為適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權屬審查、買賣過戶、登記發證工作的進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屋權屬審查

    售房單位所售房屋的產權,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后,出具確權證明。確權證明要按統一格式(見附件)并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凡與現狀相符未發生權屬糾紛的,不再進行產權確認。

    (二)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確認產權;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設但手續不全的,單位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三)合建、聯建的房屋,有關各方提交計委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合建、聯建協議,可以分別確認產權。出地方在計委立項的,可以先確認其相應部分的產權;出資方應當以出資額為限,辦理交易手續后,可以確認其產權。

    (四)集資建設的房屋,提交集資建房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資建房協議書,可以確認產權。

    本規定第(二)、(三)、(四)條在房屋產權審查確認時,申請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無權屬糾紛、又無法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

    (五)調撥及單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應提交調撥或單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確認產權;證件不全、確無權屬糾紛的,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六)交換的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交換協議,可以確認產權。

    (七)企業改組、改制、重組發生產權轉移的房屋,提交企業改組、改制、重組的批準文件以及房屋產權移交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購買的商品房,提交買賣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1995年4月18日以后購買的商品房,應提交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竣工質量驗收證明,可以確認產權。

    (九)1987年10月1日前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買賣契證,可以確認產權。

    (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糾紛各方同意先向職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決權屬糾紛并達成書面協議(包括售房價款的管理)的,有關各方提交協議后,由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書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審批部門說明糾紛各方達成協議的有關情況,并附協議書。售房方案審批后,可以為購房人辦理買賣過戶、登記發證手續。

    (十一)以上規定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確認。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受贈等房屋產權的確認,凡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并辦理相應手續、提交有效證明文件的,可以確認產權。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的房屋,提交依法補辦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手續的證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設、買賣的證明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二、房屋面積測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經批準后,售房單位可以自行測算或委托專業測繪部門對所售房屋的面積進行測算。

    (二)房改售房面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積測算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房屋面積測算方法,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各單元(套)建筑面積清單。采用實測方法的,應當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號文規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減去應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積后的整幢樓房的面積相等;采用1.333系數測算的,應當按照市房改辦、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號文規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用該系數測算的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相等。

    多產權樓房中的各產權單位可以分別采用1.333系數單獨進行房屋面積測算,只提供所測算的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清單。

    (三)房改售房面積測算后,只須填寫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繪制房地平面圖。

    三、房屋買賣過戶

    (一)辦理房改售房買賣過戶手續,售房單位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

    (二)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均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價為準,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加蓋房改售房鑒證章。

    四、房屋登記發證

    (一)售房單位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后,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經鑒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到房地權屬登記部門申請登記。

    (二)登記部門審查確認后,填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證中只須附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圖。

    五、辦理時限

    自售房單位按本規定提交全部證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門應當按以下規定時限辦結:

    (一)交易部門:自收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買賣過戶手續。

    (二)登記部門:自收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售房單位出具房屋確權證明;30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六、其他事項

    (一)房改售房應當由售房單位為購房人統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及登記手續。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價出售住宅”專用章或“標準價出售住宅”專用章后,由各區縣房地局領取使用。

    (三)售房單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批余部分需繼續出售,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中注記已售出房屋情況。出具確權證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單位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四)本通知中有關測量技術問題,由市房地局勘察測繪所解釋,其他問題由市房地局權屬管理處解釋。

     附件:確權證明

         確權證明

    ________市/區/縣房改辦:

        座落于____區(縣)____號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積__平方米,

    正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房屋所有

    權屬于______所有。請貴辦公室辦理該

    單位房改售房方案審批的有關手續。

    第2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國家投資;審計

    隨著我國市場體制深入改革,原有計劃經濟被現代市場經濟所取代,我國各項經濟活動開展要遵循一定市場規律,國家作為我國各大項目建設的重要投資主體,是我國經濟建設發展的主要力量之一,投資審計與經濟責任、財政財務審計成為各審計機關工作的重點內容。

    一、國家投資審計存在問題

    1.投資審計獨立性弱,管理制度不完善

    國家投資審計主體包含政府審計、社會審計與下級審計等部門,國家投資項目多為國有建設企業,其審計主體多以政府審計作為主體,兩者間具有千絲萬縷關系,其審計獨立性往往被弱化。建設項目從論證、立項、招標、成本控制、監理驗收及資金監管等環節,應具有詳細完整規章管理制度,但實際當中,有關規章管理制度大多不完整具體,一些投資項目盡管有配套管理制度,不過監管與責任細則較為缺乏,如招投標流程具體完善,但監督招標人及監督方法等不明確,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為國家投資過程問題出現埋下隱患。

    2.審計范圍窄,工作效率低

    在國家投資審計中,對于歸入審計的重點建設項目給予審計,沒有歸入審計計劃的項目實施自查備案制,有關審計機關會運用抽查方式對自查結果進行檢查,發現自查不實的,方實施審計,重點投資項目,也僅是重點環節審計,并未實施各環節全面審計,也有實施跟蹤審計的,但由于審計人員有限,投資項目眾多,審計項目及全面審計開展不足,監督缺位,易發生腐敗現象,給國家投資帶來損失。國家投資審計主體較為單一,人員有限,投資建設項目專業性強,又較為復雜,國家投資審計的周期較長,審計工作效率低,讓審計監督失去時效性。如建設項目當中,出現超概算原是正常現象,但大幅度的超概算,通常是由于人為因素而發生的,概算粗略,且中途設計的變動較為頻繁,增加了建設成本,還有些承包商采取不平衡的報價法來實現利潤,運用低價中標,再通過中途變更提高工程造價,實現利潤,而建設項目的造價易發生失控現象。

    二、搞好國家投資審計的措施

    1.加強國家審計體制的獨立性

    我國目前實施的審計體制為行政型的,這種類型的審計體制,其獨立性不能得到保證,尤其涉及政府部門審計,會受到同級或上級的行政干預,加強我國國家審計體制的獨立性勢在必行,這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求,國家審計的體制改革,需要對其隸屬權進行明確,即審計機構的管理問題,國家審計所代表的是國家在國家財產應用狀況上的監督,國家財產本質歸屬人民,國家審計應有代表人民的機構來行使監督權,也就是由人大或者常委會來監督。同時,還應對業務指導權的相關問題進行指導,我國國家事務管理主要是由國務院來實施的,而國家審計作為國家事務管理重要構成,其業務指導管理權應是國務院,因此,我國的國家審計領導權應是人大或常委會,業務指導有國務院來實施,以確保國家審計的獨立性,避免外來因素影響,尤其是行政干預的影響。

    2.拓寬項目審計范圍,并探索審計的新模式

    對于國家投資項目,必須實施審計,沒有經過竣工決算的審計,是不能辦理有關竣工驗收手續的,經兩級審計機關之后,經過國家項目的計劃制定與管理,把全部國家投資項目歸入國家審計的范圍之內,并經過新聞媒體公告社會,以加強審計計劃強制性與透明度,實施投資項目全覆蓋。投資審計任務當中,對于審計人員不足情況,可積極組織社會上的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協助,加強國家項目審計,對其資格準入制度進行嚴格規范,可用招投標方式,對中介機構年度資質給予確定。建設項目一般具有投資大、周期長與環節控制多等特征,要搞好國家投資審計,需要采取新模式實施審計,其審計范圍不僅局限于某環節,應該擴展到決策、設計、招投標、監理與施工等各環節,實施全過程的跟蹤審計,將審計方式由事后審計變為事前預防,事中、事后的審計監控,將投資審計貫徹在項目各領域環節當中,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損失,增強國家審計的質量與效果。

    3.遵循市場經濟,加強績效審計與宏觀審計實施

    經濟秩序與市場管理混亂時期,審計機關根據實際出發,實施查錯糾弊審計是必然選擇,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建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違規現象的減少,在新形勢下,將投資審計由真實合法審計,向合理效益審計轉變是可行的,將績效審計作為投資審計發展方向是可行的。我國多數審計機關處于資金與違規違紀審計方面,有關宏觀問題的認識分析意識較差,要充分發揮國家投資審計優勢,需要從微觀審計著手,加強投資領域典型與普遍問題深層分析,并在制度與體制等建設面上,給予針對性建議,以供宏觀決策進行參考,并在廣度與深度上進行突破,加強國家投資審計在經濟管理中作用的充分發揮。

    4.加強審計人員素質提高

    在國家投資審計當中,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是非常重要的,審計人員素質包含政治與業務兩方面的素質,增強國家審計人員素質,先要培養審計人員政治方面的素質,使其具有很強的思想覺悟,并能自覺抵制審計工作的各影響因素,確保審計隊伍良好政治思想素質,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國家投資審計多與建設項目有關,這要求審計人員不僅具有扎實財務及審計知識,還要有廣泛建筑知識,可采取培訓措施,對審計人員有關建筑知識與計算機等知識進行培養,審計人員需要持證上崗,具有建筑有關證書,方能從事國家建設方面的審計工作,同時,可給予審計人員一定的崗位補貼,增強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

    結束語:

    國家投資審計作為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主體,為確保我國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增強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加強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全方位及全過程審計跟蹤,并加強審計向績效與宏觀審計的過渡,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以確保國家投資審計順利實施,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作者單位:濮陽市華龍區審計局)

    第3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一、環境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

    由于環境審計具有常規審計所不具備的特性,環境審計準則也有其特殊性。只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才能有效地指導環境審計的實踐。

    1.綜合性強。首先,環境審計主體多元化,包括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有時還需要環境和法律專家的加入,這必然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同時面向以上主體制定;其次,環境審計準則涉及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覆蓋面廣;最后,環境審計依據的法規要比一般類型審計多。因此,環境審計準則的內容不是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所能容納的。

    2.技術性強。環境審計涉及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污染法律責任的追究等方面。審計手段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賬目審計,還擴展到運用自然科學技術。這就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必須建立在環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比常規審計準則具有更高的科學技術含量。

    3.對審計人員素質要求高。進行環境審計的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知識,還要具備一定的環境、統計、工程等方面的知識,這使得環境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規審計準則更高、更嚴格。

    二、不能直接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

    ISO14000系列標準是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的標準。在ISO14000系列標準中,與環境審核方面有關的有三個:環境審核通用原則(ISO14010)、環境管理體系審核(ISO14011)和環境審核員資格準則(ISO14012)。有人提出將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但筆者認為這樣做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國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ISO14000系列標準是內外部審計人員實施環境審計的行為標準,但并未界定兩者在審計內容和范圍上的區別。從我國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來看,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各司其職,共擔環境審計的重任。為了避免職責交叉,形成環境審計的“空白地帶”,應在環境審計準則中嚴格界定三者的審計職責。顯然,ISO14000系列標準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標準沒有提供適用于各種類型環境審計的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環境審計的一般原則,沒有規定具體工作細則,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盡管對環境審核的步驟作了具體的規定,但僅局限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不具備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報告有待補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僅規定了環境審計報告的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規范的語言表達方式和發表審計意見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大環境審計人員的風險,并會對委托方閱讀環境審計報告造成困難。

    4.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核主要是針對企業是否達到ISO14000系列標準而進行的環境狀況考核。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師是針對環境體系的評價而專門培訓的審計師。其審核的含義與我國現行的環境審計不完全相同,環境審計師也超出了我國對審計師的界定(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

    三、建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1)以ISO14000系列標準(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為藍本。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固然有其局限性,但這套標準已成為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護照”。只有遵循這一標準,才能有力地推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貿關系,才能保證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另外,我國具有應用ISO14000系列標準的環境基礎。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國共頒發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5064份,位居發展中國家前列。因此,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制定我國環境審計準則的藍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國的審計法規、常規審計準則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和《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地方性規定等。

    2.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框架。

    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第一層次為環境審計基本準則,包括環境審計主體特殊的道德要求、專業勝任能力及其培訓要求。環境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可考慮ISO14012中對環境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方面的規定。

    (2)第二層次為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包括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

    雖然目前國家政府在我國的環境審計中處于主導地位,但由于環境審計領域寬、任務重、要求高,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參與已成為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根據各自不同的環境審計要求,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分別包括以下內容:①各自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范圍;②各自的環境審計程序和方法;③環境審計報告的語言表達方式和格式;④環境審計意見類型。值得說明的是,在環境審計準則中不應重復與常規審計準則相同的內容,而僅包括環境審計對審計主體的特殊要求。

    3.環境審計準則在現有審計準則體系中的定位。

    我國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有三大分支: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筆者認為,作為審計領域的拓展,環境審計準則的加入不應改變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應將環境審計準則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為審計準則體系的補充。具體設想是:

    (1)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應作為對三大環境審計主體的統一要求,分別寫進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

    (2)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應以獨立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環境審計》的形式制定,使其作為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下的一個分支。

    第4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高校審計是指高等學校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學校等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校的財務收支及其策、規章、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校的財務收支及其見,以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高校審計是內部審計的一種形式。

    1.監督職能

    高校審計的主體職能包括監督職能和管理職能,其中監督職能是基本職能。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監督職能是審計的最基本職能。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都具有監督的職能,但這三者的監督方式、監督力度都不相同。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且高等學校的審計應當對高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行獨立地監督,所以,監督職能應該是高校審計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職能。

    2.管理職能

    高校審計屬于內部審計,首先是高等學校內部控制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揮控制與監督作用。現階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效益觀念的增強,投資主體的拓展,學校規模的擴大,校園經濟的壯大,高校審計在實施控制與監督的同時,利用其人才優勢,信息優勢,更多地圍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標開展工作,逐步發展成為高等學校管理系統的一個重要方面。為學校管理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已經成為高校審計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取決于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觀念外,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審計人員本身,包括敬業精神和業務水平。

    二、目前高校審計的現狀與發展的思路創新

    審計力量不足。當前高校普遍存在內審機構不健全、人員缺少現象。在機構設置上,一部分高校合署辦公,由1至2名工作人員;有的高校雖設有,也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兩三名審計人員,在職的審計人崗或“轉業”到審計部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審計工作的專職內審計人這項工作,素質參差不齊。領導對審計工作重要程度認識不足。高校在配置審計工作人員時把關不嚴,把一些沒有審計能力的人安排在審計部門,致使審計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當前很多高校還是使用過去傳統的審計方法,靠審計人員手工計算核對數據的對錯。這種傳統的審計方法不僅勞動強度大,而且時間長、效率低、易出錯,已經不能適應高校快速發展的形勢需要。

    強化審計工作的領導和參與督促高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充分重視審計工作。國家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加強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和業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高校審計工作納入高校黨政負責人考核重要內容,制定詳細的考核辦法,實行審計工作的問責制、一票否決制。廣泛征集審計線索。省級審計機關、高校審計部門應在高校內外廣泛宣傳審計工作,擴大高校審計線索來源途徑。改革現行審計主體,改變目前高校審計部門人員孤軍奮戰的狀況,引入“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機制,發揮國家審計機關的強制性、權威性職能,形成以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注冊會計師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三種力量組合的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三種力量組合的“審計主體”。充分發揮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對高校實際情況了解全面、真實的優勢。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較強、審計經驗豐富、人員素質整體較高的優勢。

    三、創新審計工作思路

    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審計規劃或計劃高校審計部門、社會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審計計劃,召集注冊會計師進入高校審計現場,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業務中的詢證、計算、實際盤點等具體審計工作,高校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復核確認,審計機關負責終審并出具審計意見,公布審計報告。高校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報告的監督、執行和反饋等后續審計。

    1.增加審計經費,提高審計工作物質基礎條件,建立審計經費的保障和正常增長機制。在學校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各項工作時充分考慮對其審計工作的經費安排。

    2.強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高校審計中除基建審計等專項審計之外,經濟責任審計是重要組成部分,以下幾方面作為審計重點,能控制經費、預防腐敗、發現問題、健全制度。①對財務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主要內容:是否根據《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與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各項收入,并及時足額入賬等。②對設備管理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學校各類資產狀況是否安全完整;公用經費和專用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學校財務制度和預算規定,設備費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設備的使用效益如何。③對基建規劃處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投資是否報經主管部門審批,有無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擴大建設面積;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資設備采購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手續是否完備,經辦的經濟合同、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執行情況如何等等情況。

    建立評價體系,優化審計成果在高校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實,及時移交司法部門。發現的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惡意欺瞞等事實,如實記錄其人事檔報、惡意欺瞞等事實,如實記錄其人事檔案,有不良記錄的個人將從此不作選拔和任用,杜絕“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健全高校審計工作評價體系,把高校審計反映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重要依據。審計評價可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社會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方式,獲取師生員工對審計結果的滿意度,將群眾的滿意度作為衡量審計工作的一桿標尺;經濟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對被審項目和社會同類項目經濟效果進行對比,從中找出問題進行分析,對發現具有傾向性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要將高校審計結果列入高校主要負人業績考查內容,維護高校發展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1]張慶龍.內部審計價值(第二版).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

    [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3]劉高焯.審計學(修訂本).立信會計出版社,1996.

    [4]葛長銀.審計經典案例評析.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第5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

    20世紀以來,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大大增強了人類改造自然界的能力,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資源的過度開發與消耗,從而導致全球性的資源相對短缺,甚至使有些資源面臨枯竭,高消耗、高消費、高污染的經濟增長模式,更加速了地球環境的持續惡化。環境問題成為各國關注的熱點,并掀起了治理環境、保護環境的,環境審計也開始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進行有益探索。縱觀國外環境審計,其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如美國是會計總署、日本是會計檢查院、澳大利亞是國家審計署。內部審計,如西方很多大的石油公司擁有許多重大的環保技術和內部環境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審計或者民間審計,作為中介組織以“第三者”的身份,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環境審計服務活動。

    一、注冊會計師開展環境審計的理論基礎

    1、監督鑒證評價論。“監督鑒證評價論”觀點認為,各審計主體應通過履行各自的審計職能來實現環境審計的目標。監督鑒證評價論把環境審計定義為:環境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督、評價或鑒證,使之達到管理有效、控制得當,并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審計活動。此觀點討論的環境審計包括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的評價監督以及社會審計的鑒證監督活動,由于審計主體地位的不同,審計目的和效能顯然也有區別,但它們構成了環境審計監督、評價、鑒證的有機整體。該定義涵蓋了社會中介組織開展環境審計的內涵,因此注冊會計師必然要參與到環境審計中。

    2、審計環境起點論。“審計環境起點論”觀點認為,審計環境是對審計有影響的一切因素的總和。審計理論來源于審計實踐,從審計實踐中產生。因此,審計理論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社會、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等外在環境及其內部環境的影響。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審計的環境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環境審計作為審計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要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二、注冊會計師在環境審計中的優勢

    1、注冊會計師人員眾多。以我國為例,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有會計師事務所將近7,000家,注冊會計師近80,000人。與國家審計比較而言,注冊會計師擁有的力量可謂強大。國家審計機關屬于政府的行政機關,它的人員不可能無限制的增加,而隨著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的人越來越多,以及外國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進入,我國注冊會計師隊伍必將日益壯大。我國的環境問題已經很嚴重,主要表現在有環境問題的行業多、有環境問題的地區多、環境污染的種類多。這樣,環境治理和管理的任務相當繁重,環境審計作為監督、評價活動的任務也隨之增加。很顯然,國家審計機關及其人員不可能對大多數的環境問題插手審計,而只能是用有限的審計方式,審查有限的領域。這樣,環境問題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解決,環境管理工作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監督。為什么不利用這些人數眾多的注冊會計師們呢?

    2、注冊會計師有很強的獨立性。審計按不同的主體劃分為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當然,注冊會計師是審計監督體系中獨立性最強的。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靈魂和生命。獨立性的存在使鑒證意見更具有可信性,更有說服力,能夠滿足各種信息使用者的多種信息需求。而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由于獨立性不強,其提供的鑒證信息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為企業希望進行環境審計不是為了讓審計人員查出問題而使自己受到處罰,而是希望審計人員能針對自己履行的環境責任給予肯定,對于沒有履行或履行得不好的環境責任提出改善建議。因此,企業管理當局更希望由獨立性很強的注冊會計師來承擔環境審計的任務。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局限性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開展環境審計的機會。

    第6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一、加強國企審計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國有企業的不斷發展以及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不斷健全,國企審計制度創新和結構調整成為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成為提升國民經濟的堅實力量。作為國有企業,在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等重要領域中扮演著不可取代的角色。近幾年,隨著國家對國有企業結構的部分調整,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不斷發展和壯大,為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穩定、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也為實現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物質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不僅需要企業經濟的發展,還需要國家加強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隨著我國國有企業地位的提升,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十二五”戰略規劃的要求,在國有企業的審計目標、審計管理、審計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戰略規劃。有關方面應站在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角度有針對性地對國企審計結構進行探究、思考和改革,為構建一套完整的審計結構提供法律基礎和制度化保障。國家應從宏觀調控角度規劃國企審計改革體制目標,充分發揮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職能,促進民主政治建設和完善政府服務體系。

    二、國企審計創新的關鍵問題

    (一)審計工作重心轉移

    我國對審計工作職責的明確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快速發展,使我國國企審計的工作重心由國家審計主體轉向國家、企業、民間審計三者為一體的審計主體,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和促進企業經濟效益是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重心。市場經濟體制的競爭性和法制性特征使企業在展開審計工作時要以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為依據,不能盲目制訂審計目標、展開審計工作。企業在展開內部審計工作時要將審計目標范圍控制在企業自身經濟活動之內,將工作內容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連,做到合法合規。國企內部經營體制的完善不僅與國企內部審計流程的完整性相關,還與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密不可分。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的建立,是構建國企經濟效益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進行審計控制及審計管理職能的重要工作。

    (二)內部審計技術方法面臨更新

    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應用和內部制度的評價是我國國企內部審計技術方法的兩個重要方面。近幾年來,我國的國有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與國外先進的財務管理方法和技術之間的差距正在逐漸縮小。傳統的會計信息處理方法更多是手動輸入會計信息,不能對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而現在企業更多的是將計算機網絡技術運用到財務會計信息處理中去,例如會計電算化、金蝶K3軟件和其他類型軟件在國有企業中的普遍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在企業中的應用使企業內部控制更加科學化、完整化,確保企業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實可靠,實現企業良性發展。

    (三)審計責任復雜化

    審計責任復雜化是由于企業產權主體變得多元化,增加了國企內部的信息量。目前,我國企業的組織形式逐漸由單個團體或者企業向多個團體、組織方向發展,比如現在很多企業由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出資組成,形式多樣化、靈活化。內部審計是我國國企審計工作的重要構成部分,不僅承擔著經營管理的使命,還要作為企業投資者身份存在,對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一方面,董事長作為企業最大的股東,要對企業內部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經營管理者不僅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責,還需要負責企業的審計經濟效益。由此可見,將審計責任的職權明確化,不僅可以為企業投資者提供可靠真實的信息,還可以將國企內部審計目標作為經營決策的重要考慮內容。

    三、創新審計方法

    (一)將自我轉型作為創新重點

    首先,審計人員要樹立科學的審計觀念,將“轉變自我思維方式,實現自我轉變”原則作為審計工作原則,力求國企審計需求與綜合性人才需求相匹配,在不斷發展中完善自我,在自我轉變中提升業務水平。根據黨的十提出的工作方向可以看出,國家對審計工作內容要求越來越嚴格,對審計工作人員的技能考核也逐漸專業化和技術化。

    其次,審計工作人員要轉變審計觀念。傳統的審計思維模式是“微觀審慎審計”模式,即注重企業個體的審計和調控,強調企業的個體風險。現在的審計思維模式要向“宏觀審慎審計”模式轉變,即注重國家、企業、個人的審計和調控,強調國家、企業、個體的整體風險。從思維模式的轉變可以看出,企業審計更加注重審計方法的系統性、審計服務體系的完善以及審計風險的全面性。

    最后,企業要在法律的角度下展開審計工作,處理好依法審計和觀念模式轉變之間的關系。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需要多角度、全方位、多層次地創新審計服務體系,從宏觀角度對國企審計信息進行專業性歸納、分析、整合,為企業提供多視角的會計信息和審計信息。

    (二)積極探索創新需求導向

    科學發展觀在國企審計中扮演著指導者的角色,其實質就是體現審計工作的求真務實,將科學發展觀精神充分展現在國企審計工作中。著名的經濟學家馬斯洛將人類需求分為五類,其中,生理需求是最基礎的需求,自我實現需求是最高層次的需求。人類總是要先解決溫飽問題才能有時間、有機會實現自我升華。將馬斯洛需求理論運用在財務審計工作中,就是一個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過程。首先,企業要找出財務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找出財務漏洞,避免漏洞不斷擴大。其次,國家要不斷完善審計層面的需求,幫助企業打破單一審計層面的限制,使審計工作不斷擴展。最后,國企審計方法要依據企業自身的審計目標開展審計創新方法,將科學發展觀的“實事求是”精神在實際審計實施程序中進行全面融合。

    第7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規定或由于某種事實狀態符合經濟法的特別規定而應當承擔的后果。[1] 關于它的名稱,學界主要有:經濟責任、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律責任等不同的稱謂,但絕大多數贊成使用“經濟法責任”,[2] 本文亦認為采用“經濟法責任”的表述比較恰當。經濟責任是一個泛化了的概念,其內涵與外延非常模糊,不適合作為法學術語用于經濟法學和法律術語用于經濟法實踐;經濟法律責任則容易造成“經濟法律”和“經濟法”的混同,使人誤認為是所有經濟法律規定的責任,而且,由于約定俗成的原因,法學中通常將“民事法律責任”簡稱為“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簡稱為“行政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簡稱為“刑事責任”,容易引起人們將“經濟法律責任”簡稱為“經濟責任”的誤會。因此,本文采用“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上之法律責任的專用術語。

    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從廣義來說,應該是所有獨立審計化契約的主體違反社會化契約的約定而對其他社會化契約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在第二章中,我們了獨立審計法律關系的結構,認為它是一個多層主體構成的社會化契約關系。第一層主體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關者的委托,作為公眾的人,有義務對企業經營管理當局作審計監督;第二層主體是注冊師協會,有限政府的審計監督行為并不是由自己親自實施,而是通過制定系統的獨立審計制度,培育行業協會這樣的社會中間力量,由社會團體行使政府職能;第三層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行業協會通過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納合格的會員來具體從事審計業務,并向公眾提供審計信息;第四層主體是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他們根據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審計成果,同時通過企業給注冊會計師支付審計公費,通過國家稅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費。[3]

    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中,不同的主體負有不同的義務,相應的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政府的契約責任根據本國采取的審計管理體制不同而不同,采行業自律型管理體制的,政府(國家)只承擔立法等抽象行為的義務,而不負具體的契約責任。采政府干預管理體制的,政府應當負有監管的責任,這種責任本質上說是一種委托責任,如果政府監管不力,利益相關者可以有兩個途徑補救:一是通過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監管義務;一是利益相關者自行監督,付出的監督成本由政府賠償。當然上述途徑僅是理論探討,世界上還沒有這方面的實例。不過,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動承擔具體監管義務,而是將此義務給予民間組織,如美國在2002年前由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管理。但是,行業協會從資金、人員、技術等諸方面都與會員有密切聯系,不可能純粹地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行業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規定了一個新模式,即成立一個新的民間非營利機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代表公眾利益對審計進行監督。PCAOB由五人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眾利益的非會計專業人士。SOX的出臺,使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趨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業協會既代表會員利益,又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監督會員,往往會產生利益沖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的組織獨立,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關系得到理順,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場經濟不健全的國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權力與應當履行的經濟義務混而不分,過度崇尚國家強制力管理,而對缺位或失誤不承擔任何責任,當然談不上什么政府責任的。

    “第三部門”(含行業協會和獨立監督組織)的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義務在于制定職業標準、選擇合格執業人員及對審計人員進行監督,其責任在于它監督缺位后應承擔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門沒有適當履行監督職責,利益相關者應當有權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強制履行。因為“第三部門”是非營利的民間組織,其經費來自于會員的會費,不可能有財產賠償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財產責任。

    對于注冊會計師違反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應當承擔多重責任。首先是財產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造成利益相關者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具體賠償的范圍我們將在以后章節詳細論述;其次應當承擔倫理責任,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不但損害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而且損害了行業的聲譽,應當受到行業協會的警告、公開譴責和降低信用等級等制裁;第三是行為責任,根據需要,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監督機構可以要求注冊會計師公開聲明更正錯誤、暫停執業、進行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喪失了起碼的職業道德水平,行業組織可以撤銷其注冊,使之喪失從事審計業務的能力,承擔能力責任。

    雖然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主體結構十分復雜,但是該社會化契約是以提供獨立審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為中心建立的,人們最關心的而且最復雜的是注冊會計師違反契約的責任,本文的主題也僅限于此。因此,我們將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作狹義理解,僅指注冊會計師的經濟法責任。本文所稱的“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除本節外,均指“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

    我們要探討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否有獨特的具體形態,首先要確定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范圍,因為責任范圍決定了責任形態的表現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礎。總體來說,法律責任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護既有的法律關系的制度,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社會化的契約關系,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為全社會提供客觀公正的會計信息,其成果的受眾廣泛。在證券市場上,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這種信息是對公眾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鑒證的信息。通過獨立審計的鑒證,既提高了公眾公司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幫助投資者對投資對象進行判斷和離析,從而維護了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和持續。形式上,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由委托人委托來啟動的,實質上注冊會計師審計是被審計人的法定義務,審計的成果并不是僅僅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更重要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權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們說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是社會責任。這種社會責任在于責任的基礎關系是應社會整體利益需要締結的,在于締結社會化契約的利益相關者是對獨立審計制度的信賴,在于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信息屬于公眾信息,還在于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目的是保障社會整體利益。那么,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應當限定在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失敗使社會成本增加的范圍內。怎樣具體判斷增加了多少社會成本呢?我們需要對社會審計成本與社會審計收益進行比較分析。

    常識告訴我們,對于利益相關者來說,如果審計的收益與審計的成本之間的差額達不到他們預期的水平,他們就不會產生審計的需求,獨立審計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如果他們收取的審計公費與可能承擔的審計責任的差額達不到他們預期的水平,他們也沒有提供審計服務的動力,獨立審計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獨立審計是社會化契約,契約當事人聽命于利益相關者整體,具體的個人對既定的社會化契約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對比應當從宏觀上來分析。先分析審計需求,假設在沒有審計監督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投入為I1,損失率為P,損失為L1=I1·P;在有審計監督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投入為I2,預期收益為(B+I2),如果審計失敗,利益相關者的損失為L2=I2·P,假設利益相關者信賴審計,I2>I1.如果按照傳統民法的契約責任賠償原則,審計失敗后,利益相關者獲取的賠償應當為(B+I2)。再分析審計供給,假定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公費是A,預期的審計失敗率為Pa,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最大賠償額是C=A/Pa.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其民事責任只考慮具體案件的損害,以及對案件當事人的,即是否給予了受害人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補償。而對于社會化契約而言,它不僅要考慮案件的具體當事人,而且要考慮具體案件的責任后果對整個社會和整個制度的影響。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于審計失敗的賠償大于C的話,勢必損害獨立審計職業,造成行業萎縮;如果賠償小于(L2-L1)的話,勢必造成獨立審計沒有任何經濟價值,利益相關者沒有需求的積極性,社會將失去一項有力的監督制度。因此,基于社會整體利益考慮,審計失敗的財產責任L只能在這樣的范圍內:(L2-L1)<L<C.如果C<(B+I2)的話,那么利益相關者只能得到部分經濟補償,至于這部分經濟補償怎么在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則屬于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要解決的問題,可以通過對權利主體的選擇和注冊會計師過錯的認定來確定對具體受償人的賠償范圍。

    三、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式

    利益相關者締結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獨立審計的經濟法責任首先應當保護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保護經濟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對利益相關者的經濟損失進行適當的補償,因此,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一個主要形式就是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就是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應當給予利益相關者經濟賠償的責任。財產責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關者的損失得到彌補,維持利益相關者要素投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盡職的注冊會計師受到應有的經濟懲罰。雖然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與民事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實際上有質的不同,上面我們對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作推理的時候已經強調過,經濟法的財產責任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進行補償,是關注利益相關者整體受損的情況,而民事責任關注的是具體的個人受損的情況;經濟法責任確定經濟補償的范圍是基于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平衡的考慮,而民事責任是基于對具體受害人是否能給予充分補償的考慮。

    對審計失敗負有過錯的注冊會計師除了應當承擔財產責任外,還應當承擔財產以外的其他責任。這種責任的直接誘因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為了保證職業的生存,必須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賠償能力。上面我們提到,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最大賠償額是C=A/Pa,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減小Pa.增加審計公費并不是注冊會計師行業一方可以決定的,而是需要在社會化契約談判中得到利益相關者的認可,歸根到底由社會審計成本的承受力來決定。因此,從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來說,只有一個途徑提高賠償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減小審計失敗率。為了減小審計失敗率,行業協會必須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前面我們說過,行業協會引導注冊會計師提供獨立審計服務,其本質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經濟職能,那么政府也有動力將行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為獨立審計制度的組成部分,這些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施加給注冊會計師的措施就成為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必須承擔的經濟法責任。

    這些非財產性的經濟法責任根據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為倫理責任、行為責任和能力責任。倫理責任是道德與法律的融合,指注冊會計師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不是我們平常認為的大公無私,他人至上,而是從事該職業起碼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強調倫理責任并不是經濟法的首創,其實民法的契約責任、誠實信用原則等都含有倫理因素。[4] 注冊會計師倫理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對注冊會計師,協會給予警告、公開譴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協會給予公開譴責、降低信用等級等。行為責任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對自己的過失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具體形式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在指定的范圍、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審計報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為能力,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專業性強,知識更新快的行業,如果注冊會計師不重視繼續,一段時間后,可能自己的知識結構不能滿足獨立審計的基本要求,業務能力達不到專業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冊會計師最不可接受的主觀過失。對于不能勝任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采取措施暫停其執業,并給予其業務培訓,提高他的業務能力。所謂限制行為能力,是指在一段時間內暫停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能力責任則是剝奪注冊會計師從事獨立審計的權利能力,對于嚴重違反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則的當事人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協會應當給予最嚴厲的制裁,將之清除出注冊會計師的隊伍。具體措施是注銷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登記,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執照。

    四、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前兩節我們通過分析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形態,揭示獨立審計民事責任理論的缺陷,行政責任代替經濟法責任的弊端,從正反兩方面論證了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客觀存在,下面我們一下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特征,使這一新興的法律責任在理論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社會承擔的責任

    我們認為,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社會化契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注冊會計師是獨立審計的受托人,社會公眾(包括公司管理當局的廣泛的利益相關者)是實質上的委托人。這樣,注冊會計師受到社會化契約的約束,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我們不能明確指出具體的責任相對個體,只能認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相對社會公眾。至于社會公眾中,具體到哪些人有權接受損害賠償,是根據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和構成要件,從社會成本上作判斷。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才是社會化契約的當事人,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仍然是社會化契約的主體,只是他們僅享有相對不完整的權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會化契約成果的權利。因此,在社會化契約中,原權利和救濟權利是相對分離的。

    而民事責任完全不同,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是原子化個體對原子化個體的責任,即特定私權主體對特定私權主體的責任。在民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使對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民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具體明確的,民事責任的范圍也是確定可知的,權利主體的原權利和救濟權利是統一的,這種確定的、具體的權利只需要形式正義就可能得到實現。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于國家的責任。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會使國家受到損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修復被破壞的秩序。這是個體對國家的責任。追究一個行政違法者的行政責任是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經濟法責任和民事責任是權利人救濟權利的實現。權力的實現和權利的救濟是有本質區別的。在責任的形式方面,三種責任都有財產責任的形式,經濟法和行政法還存在非財產責任的形式,如注冊師因過錯審計失敗,可能要承受暫停執業的經濟法責任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如果三種責任都以財產的形式承擔的話,行政責任的受益者是國家,如罰款的款項要歸于國庫,不屬于任何個人,經濟法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受益者都是具體的個人。

    (二)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并重的責任

    在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中,注冊會計師既要對公眾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承擔損害賠償的財產責任,又要對社會承擔一系列的非財產責任,我們把這些非財產責任概括稱為倫理責任、行為責任和能力責任。所謂倫理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因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應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公開譴責、警告,對會計師事務所降低信用等級等為的責任;所謂行為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協會暫停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執業,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指定的范圍、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審計報告為內容的責任,或者要求注冊會計師停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能力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會計師的注冊,終止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執業資格為內容的責任。[5] 與經濟法責任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是人身責任,雖然行政責任也采用行政罰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給予拘禁、警告、記過、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方式;而經濟法責任既有財產責任,又有非財產責任,且二者并重,難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自從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以來,一直是以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刑事責任。這些行政責任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政府主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營業、撤銷注冊,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暫停執業和吊銷執照;《證券法》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會計師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以及證監會的有關法規規定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撤銷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證券從業資格等。在經濟法中,有學者把類似注冊會計師的這些現在稱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制度統統拉入經濟法責任之中,認為《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本身就屬于經濟法部門,其責任當然是經濟法責任。這種“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搶地盤”似的觀點我不敢茍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它對經濟法責任簡單化,既不利于經濟法學的完善,也不利于整個法學的。我們認為,學科的劃分,是以的方便為導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適用方便為導向的,從立法技術上考慮,一項具體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規范綜合,為什么非要硬拉一個什么法屬于經濟法呢?為什么把分明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生硬的認為是經濟法的規范呢?如果真要這樣的話,就會產生真正的經濟法研究受到忽視,經濟法學的研究成果無法轉化為立法、司法實踐,經濟法學得不到其他法學的認同的不良后果。

    我們應該正視,在我國現行的《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中,還沒有真正意義的經濟法責任的規定,這些法律把一些本屬經濟法責任的內容視為行政責任,把追究的權力賦予給有關國家機關,這是我國立法的缺陷,而這種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國經濟法理論的落后。當然,明確提出經濟法概念的國家并不多,但是這并不會妨礙這些國家對實質的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也并不在這些國家對我們所稱的“經濟法”的立法,如美國就有世界上競相借鑒的證券立法和注冊會計師立法。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長期以來把國家的經濟職能與職能混同,強調國家強制力在經濟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誤,這種偏誤表現在責任理論上就陷入行政責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國的經濟法研究忽視了“第三部門”在經濟法責任中的作用,[6] 現有的立法往往把會計師協會這樣有權追究責任的行業組織視為行政法的授權主體,它們追究的責任歸類于行政責任,這是對西方發達國家“第三部門”制度的一種不完整的引進,使得我國的社會組織立法呈現出“四不象”的混亂。

    本文主張我國應當給予被稱為“第三部門”的社會組織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擔起代表社會公眾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法非財產責任的重任,[7] 以區別于通過政府部門追究的行政責任。

    (三)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補償性與懲誡性相結合的責任

    經濟法責任中有關財產的任是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財產損失的不利后果,客觀上具有懲罰的意義,同時,與民事責任一樣,還具有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的補償意義。至于民事責任是否具有懲罰性,觀點并非一致。有人認為,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的,依據平等原則,民事責任只能具有補償性,不能具有懲罰性,因為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談不上誰懲罰誰的。但也有人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法律對行為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是以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作后盾的,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強制分配給行為人的負擔,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兩者的觀點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給予受損人以補償,使受損人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況,民法是通過這種對舊有權利的維護來維護現有的社會秩序,而不是通過對行為人的處罰來維持社會秩序。認識這一點對區別民事責任與經濟法責任是有意義的,民事責任的補償性體現了“可預見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如在違約責任中,當事人只對相對人承擔責任,責任的范圍限于約定的范圍,侵權責任雖然具有對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請求賠償的資格,受到侵害的人畢竟是可確定特定人,對于受害者,行為人必須給予充分的補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受侵害前的狀態。在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的財產責任中,受害主體眾多,往往是不確定的,但是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對不確定的每一個受損人都給予經濟補償,只能通過歸責基礎作出適當的判斷,確定有權請求賠償的主體,對他們的損害,注冊會計師也只能給予適當的賠償,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賠償。因此,經濟法的財產責任一方面表現為補償性,另一方面也表現為懲罰性,其責任功能不是以維護受侵害時的原狀,而是為了維護現實的社會秩序。

    經濟法責任除了財產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功能外,其非財產責任具有懲誡性。經濟法的懲誡性是與行政法的國家懲罰性不同的一種特性,“懲罰”表現為一種國家的權力,包括財產責任的懲罰性也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而“懲誡”包括“懲罰”和“”,主要是體現一種權利(不是權力),社會組織的懲誡權利形式上來源于國家法律的授權,但本質上是通過社會化契約獲得的社會公眾的授權,它不是一種國家授予的政治性權力,而是社會公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權。

    (四)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認定高度復雜和技術化

    證券市場是高度復雜和技術化的資本市場,與商品市場相比,證券市場的供需主體及決定供需變化的因素與機制更加復雜。從市場主體來看,從政府到、從機構到個人,形形,非常廣泛,他們在市場中的地位、對市場的熟悉程度、對市場的要求千差萬別。從市場構成來看,不同主體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內部運作機制各不相同。從交易工具來看,有債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類工具在性質、交易方式、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既自成體系又彼此聯系。從價格形成機制來看,證券實質上是市場對資本未來預期收益的貨幣折現,其預期收益受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率、所屬行業前景、經營者能力、個人及社會心理等多種因素影響,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從投資人的動機來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投機行為相互伴生,難以預測和控制的投機行為往往造成市場的劇烈波動。由于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投資者投資受損之后,往往很難認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確定引發損失的因素,也很難把損失在復雜因素中定量分配。

    獨立審計是高度專業化和技術化的專家服務活動,審計人員需要有扎實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實戰經驗,會計信息的鑒證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技術過程,沒有專業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從事審計專業的法官很難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有審計虛假、未盡職業謹慎,也很難認定受害人的損失與注冊會計師的損害行為中存在的因果關系。

    以上兩種高度復雜和技術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復雜性和追究責任的難度,使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具有其他法律責任所不能比擬的特殊屬性。

    注:

    [1] 翟繼光:《經濟法責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參見肖義方:《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性質研究(中)》。

    [4] 參見邱本:《市場法治論》,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5] 責任的分類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啟發,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頁。

    第8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績效審計指標設計中的自我評估與風險降維

    西方國家審計部門在項目績效審計領域將審計對象作為指標開發設計的主體是一個創新舉措,由此引發的自我評估困境必須通過運用績效指標設計方法與原則等戰略管理工具來降低風險。1.審計對象作為指標開發設計的主體在指標開發主體方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由責任單位設計開發,二是由評估對象為主設計開發、責任單位負責審定,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多年來,在組織績效評估領域西方國家多采取第二種方式:如美國在1993年的“法案”中要求所有聯邦部門都必須制定年度績效計劃,計劃必須覆蓋部門組織所有的項目活動,盡可能具體化地確立績效目標、評估指標,而且要求“大多數的績效目標應以客觀、可量化和可衡量的形式表達出來”⑦。這種由各部門在年度績效計劃中確立績效目標與評估指標、在年度績效報告中體現績效指標實現程度的方式實質上體現了由評估對象自行設計指標的思路。如前所述,在范圍上西方國家審計部門從項目績效審計逐步擴展到組織績效審計,同時,在指標開發主體方面,也逐步采取由審計對象為主設計開發、審計部門審定的方式。不僅如此,西方國家審計部門還有一種趨向,即將評估對象設計指標的方式移植到審計部門的項目績效審計領域,改變了傳統的審計部門項目績效審計指標體系多是由審計部門自行設定的做法。以澳大利亞為例,2010年5月審計署在審計聚焦(AuditFocus)中提出:為了保證政府部門有效地報告項目績效,開發出一套系統的、可衡量的指標將成為公共部門項目設計的必要組成部分。⑧由此,審計對象成為績效審計指標設計主體,在部門年度報告中準確地設計項目的績效指標將成為公共部門的職責與義務。這種趨勢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那里也得到印證,它們認為在開發效益審計評估標準時爭取被審計單位的投入是非常重要的,相對標準來說,績效審計指標的開發是保證績效審計有效性的重點工程,由被審計對象提出績效審計指標,能更為有效地加強績效審計工作的適當性,進而保證績效審計結果的說服力。2.運用指標設計方法與原則并將其當作戰略管理工具在項目績效評估領域導入以評估對象為主設計、開發績效指標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挑戰性,在整個績效評估過程中指標體系是最重要的,一定意義上,指標體系的設計決定了最后的結果。由評估對象為主設計、開發指標,盡管說由責任單位負責審定,但本質上是一種自我評估。如何保證評估過程中評估對象不會為了保護自己而降低標準?如何保證在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評估對象嚴格自律?這是一個長期存有爭議的問題。應對挑戰,西方國家強調審計部門在指標審定過程中的監督作用,以此來盡量克服評估對象自我評估的局限性,從現有資料分析,西方國家比較普遍地把績效評估指標構建的基本原則與基本方法當作指標審定的戰略管理工具,當作監督評估對象的審定機制。關鍵績效指標(KPI)法是績效評估實踐中應用得最為普遍的指標設計方法,近年來西方各國審計部門普遍要求評估對象在關鍵績效指標的構建框架下進行指標開發。如,澳大利亞審計署在2011-2012年度績效審計報告中明確提出“構建并應用關鍵績效指標支持成果與項目框架”⑨,審計署認為在當前成果與項目框架下,構建完善的KPI體系能有效地提供關于項目目標是否實現的定量或定性方面的績效信息,為最終的產出與結果提供定量或定性的支持,能夠促使公共部門管理者和利益相關者更好地了解項目價值。2010年10月澳大利亞財政與放松管制部(DepartmentofFi-nanceandDeregulation)以不同的項目類型對KPI的選擇性差異為依據,開發出一套“項目分類矩陣”(ProgramClassificationMatrix),將項目分為“支助計劃、服務計劃、教育計劃、咨詢計劃、規制計劃、保護計劃”五種類型,進而總結、規定各種項目類型績效審計指標的內容特征及要求,有效地提升績效審計指標的明確性。⑩同樣,績效評估指標構建的基本原則也是西方國家審計部門非常重視的戰略管理工具。2006-2007財政年度澳大利亞審計署以績效評估指標設計的基本原則———SMART原則為基礎,融合績效審計特征,提出了具有績效審計特色的指標設計原則:針對公共部門目標不明確的特征,審計署有針對性的提出了績效審計指標在“目標性(Targets)”方面的要求;而且,融入澳大利亞績效審計實踐中“良好實務指南”方面的特色舉措,提出“標桿性(Benchmarks)”這一規范特征,要求公共機構在設計績效審計指標時考慮到其對相關部門的標桿作用。在此基礎上,澳大利審計署形成了包含“明確性、可衡量性、可實現性、相關性、時限性、標桿性、目標性”七方面內容的績效審計指標設計原則。輯訛輥導入績效評估指標構建的基本方法、基本原則是一個績效審計指標設計的重要舉措,實踐中,更為重要的是運用這個戰略框架與個性化的項目指標對接,通過衡量發現問題、提出對策,以此不斷提升審計部門指標審定的質量。同樣,在這個問題上,澳大利亞審計署表現出眾:2011-2012財政年度審計署對50個公共部門、89個項目進行績效審計,其中衡量各個項目的KPI是否符合審計署制定的規范是最重要的審計內容。此外,審計署以SMART原則為基礎,針對不同原則設計了次級標準,進而以問卷的形式將其轉化為數量不等的細分問題對各個項目的績效審計指標進行評估,審計結果顯示只有30%的項目指標明確地闡明了項目目標,較大一部分的項目指標則是不可衡量的。審計署認為以公共部門的戰略發展指向為基礎選擇績效審計指標、增強可衡量的定量指標的比重、與組織目標相聯系、體現相關的支出信息等是未來澳大利亞公共部門績效審計指標設計時需要凸顯的內容。

    績效審計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提升

    第9篇: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

    (一) 建設方與施工方利益沖突的風險。建設方會要求較低的建設成本, 施工方則要求較高的施工利潤, 他們就會對情況介紹帶有片面性, 對合同及有關簽證理解不一,導致審計方對問題做出錯誤判斷和計算。

    (二) 建設方與施工方利益一致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建設方通過施工單位搞假項目, 假結算, 套取國家建設資金, 搞“小錢柜”, 施工方則收取所謂的管理費; 二是雙方有關人員相互串通, 利用審計方的信譽與權威, 徇私舞弊, 采取多簽證、亂簽證、隱瞞施工情況等手段, 使其非法行為合法化, 這也使得審計存在著風險。

    (三) 建設項目的敏感性、復雜性導致的審計風險。主要體現在: 一是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十分敏感, 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 審計人員所受的壓力較大; 二是工程項目投資規模比較大, 建設過程中可變因素多; 三是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子目、涉及的專業較廣, 需要進行專業判斷的次數較多, 審計結論的爭議性較大、確定性較差; 四是建設項目的工期長, 人、工、料單價的確定困難等。這種復雜而又敏感的審計業務特點容易導致審計風險。

    (四) 外部協調的風險。外部協調包括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之間關系的協調以及有關業務單位、業務主管部門之間關系的協調。有些建設單位看準目前的造價咨詢單位大都掛靠在某個主管部門, 各自都有權力范圍這個方面, 從而多頭委托造價審計,甚至以造價最低為認可條件, 而承接審計任務的一方由于得到的資料不一, 業務水平不一等原因, 造成審計結果不一而存在風險。

    (五) 內部協調的風險。內部協調包括審計口徑是否一致, 審計程序是否統一, 審計方法是否適當, 審計制度是否健全等。如果兩個工程的采用的標準不一樣, 必然導致建設雙方非議; 另外如果經辦人員自身存在一定的問題,或一時工作疏忽, 或受上級干擾、收受賄賂等現象出現,也會導致某一工程計價錯誤。

    二、工程造價審計存在審計風險的根源

    工程造價審計與其它審計存在兩大不同之處: 一是它所面對的被審計主體經濟成份的復雜性。一個建設項目同時針對的是建設單位、多個施工單位和多??中介組織; 二是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繁雜, 所涉規范較多, 專業廣泛。因此審計風險根源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 工程合同的性質認定。對國家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性質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國家建設項目承發包本身是一種建筑市場交易行為, 在建設合同簽訂過程中,不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 建設合同雙方主體均具有法人地位, 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 應貫徹合同法的相應原則, 強調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 另一種觀點認為, 國家建設項目使用的多為財政性資金, 其目的是為了公用基礎、公益性事務, 審計部門具有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財政支出監督等功能, 有權根據 《審計法》及相關條例的規定, 對利用建設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制止。

    (二) 工程價款認定文書的不同。目前, 對于工程價款的出具認定文書很多, 其中主要有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財政部門的評審報告、社會中介造價咨詢報告、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報告。在不同的環節采用不同的報告, 就會處于一個混亂無序的狀態, 當這些文書出現矛盾時, 如何認定這些文書, 就會存在審計風險。

    三、工程造價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一) 熟悉工程造價審計相關的審計法規和建筑法規,提高審計執法水平, 規避審計風險。工程造價審計人員必須同時熟悉工程造價審計相關的審計法規和建筑造價法規,首先, 爭取地方法規明確規定, 將審計環節前置于建設合同訂立時, 審計應對合同條款以及影響價格變動的工程變更協商條款進行審核, 并對不適宜條款及時提出審計糾正建議; 其次, 在短期內不能解決地方法規明確建設合同審計環節設置的情況下, 就要求工程造價審計人員提高風險意識, 要進行市場調查, 嚴格按審計準則操作, 重視審計調查證據收集取證; 第三, 國家建設項目設計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調整的審計報告, 應當同時做出審計決定, 而不是只出具審計報告書; 第四, 加大對社會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 將審核質量差的中介機構驅逐出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市場。

    (二) 建設高素質工程造價審計人員隊伍。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審計工作質量的高低。建設高素質工程造價審計人員隊伍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來實現: 首先,提高審計人員政治素質, 這可以通過對政治理論的學習來實現; 其次, 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要通過專業選拔、定期培訓、績效考核等方式來實現這個目標; 再次,提高審計人員的道德素質, 可以通過學習先進人物光輝事跡和偉大人物的先進思想等方式來提高審計人員的道德素質。

    (三) 將風險意識貫穿于工程造價審計全過程。開展工程造價審計,要注重內控制度的測試和風險評估,要注重從審計項目計劃、人員結構搭配、審計作業流程、審計結果與處理處罰等各個方面監控管理。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造價審計時,頭腦中應始終繃緊審計風險這根弦,時刻不忘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化解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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