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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法內容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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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法內容

    第1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差異;新會計準則;財稅分流

    1現行增值稅財稅處理的差異

    1.1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之間的差異

    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收入差異的表現形式為: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的差異是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差異的具體體現,在實際操作中千變萬化。根據會計屬性和持續經營假設,這些差異可歸納為“可回轉性差異”和“不可回轉性差異”兩大類。

    可回轉性差異即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金額上一致,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如企業銷售商品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訖貨款,但不能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稅法規定要在發生期作銷售,會計上卻應在五個條件同時滿足后才作收入處理。

    不可回轉性差異即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項目上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不作收入,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處理。如稅法對企業銷售貨物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規定等;二是會計規定應沖減收入,稅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減少銷售,否則不予沖減。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或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單獨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會計準則沒有這一規定。

    又如包裝物押金稅法規定在逾期一年以后應作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假設會計根據謹慎原則確定為逾期兩年轉作其他業務收入,逾期兩年后仍未退還,此時表現的是可回轉性差異。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企業不可能轉作收入,則表現為不可回轉性差異。又如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未支付貨款的進項稅金,屬于可回轉性差異,未支付貨款時不得抵扣,支付貨款后方可作進項抵扣。假設購進貨物以后,因特殊原因無法支付貨款,則變成為不可回轉性差異。

    1.2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

    2差異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

    (1)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有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2.2處理依據的原則不同

    新的增值稅稅制付諸實施后,會計對增值稅進行的賬務處理,與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有些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例如,由于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們就不能象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特別應警惕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后,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偷逃增值稅。由于出口產品沒有“增值額”,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于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于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當期增值稅的少交。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并不按照企業增值部分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總的來說,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整個會計信息的質量。究其原因,一是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都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理論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體項目的征收范圍及稅率上不穩定,并體現到增值稅會計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二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會計模式,表現為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的規定,而放棄其自身的原則。

    3增值稅會計改革思路

    3.1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稅務組織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情況,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建議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3.2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在財稅分流的思路下,我們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具體會計核算步驟。

    ①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③在確認進項、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收法規的要求。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分別反映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信息;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而計入固定資產或其他項目成本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確認與稅法確認的時間不同而暫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口徑不同而確認的銷項稅額等重要信息。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上述的“價稅合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的,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首先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其次,因為其無進項稅抵扣權,上述處理中關于進項稅額確認的賬務處理都不會涉及;最后,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小規模納稅人多交的增值稅稅額,貸方余額為其欠繳的增值稅稅額。二是增值稅稅收法規日趨完善,也正面臨稅制改革之時,重塑增值稅的會計模式,對于充分發揮增值稅會計的作用,規范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目前,英國是唯一建立增值稅會計準則的國家)。

    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又能通過差異調整按稅法的要求計算繳納稅款,還可以還原會計要素在會計報表中的原來面目,應該成為中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

    目前,增值稅會計在國外的記賬原則多采用收付實現制,這從根本上解決了款項收付與稅款繳納脫節的矛盾。我國要解決這一矛盾,只有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為正確處理財務會計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與收付實現制確認的差異,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和“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分別用于核算應付未付的進項稅額和應收未收的銷項稅額。建議取消稅收法規中關于“貨到扣稅法”的規定。所有企業的進項稅額都要在實際付款后才能抵扣,銷項稅額也要在收到貨款以后才須交稅。這樣,既可以防止納稅人利用沒有實際交易的虛假發票申報抵扣,又可為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提供相關指標。

    參考文獻

    [1]梁俊嬌.納稅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第2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差異;新會計準則:財稅分流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127-02

    一、增值稅財稅處理的差異

    (一)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之間的差異

    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收入差異的表現形式為: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的差異是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差異的具體體現,在實際操作中千變萬化。根據會計屬性和持續經營假設,這些差異可歸納為“可回轉性差異”和“不可回轉性差異”兩大類。

    可回轉性差異即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金額上一致,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而產生差異。如企業銷售商品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訖貨款,但不能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稅法規定要在發生期作銷售,會計上卻應在五個條件同時滿足后才作收入處理。不可回轉性差異即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項目上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不作收入,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處理。如稅法對企業銷售貨物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規定等:二是會計規定應沖減收入,稅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減少銷售,否則不予沖減。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或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單獨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會計準則沒有這一規定。

    (二)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

    (三)耐用消費品貸款

    隨著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村家庭對耐用消費品的需求向高檔次、多樣化發展。由于農民務工和農副業收入有明顯季節性,因此十分需要短期消費信貸,以解燃眉之急。

    (四)醫療消費貸款

    目前,醫院的醫療費用越來越高。農村一般家庭積蓄有限,一旦患上重病,往往難以應付高額醫療費用,因而很期盼獲得消費信貸的幫助。

    可見消費信貸在農村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而作為農村信用社利潤增長點,信用社更應該采取措施為農村消費信貸開辟道路。

    四、促進河南省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的對策

    (一)改變農民消費觀念

    建立健全農村消費信貸引導機制,培育和引導消費者樹立經濟、科學的消費觀念。要從思想上引導廣大農民正確理解勤儉節約的時代內涵。認識到擴大并實現消費需求對個人、對國家都有益處,勤儉節約的思想不能丟,但不斷提高消費層次和質量的思想也不能少,要倡導人們敢于消費,積極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從而積極參與消費信貸。

    (二)發新品種,刺激信貸

    隨著新農村建設開展,農業、農村、農民消費需求發生了變化,消費信貸不僅要在制度、機制上進行創新,更要根據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費階層的特點,積極培育新的消費熱點,創造多樣化的金融產品,滿足不同消費者多樣化的選擇需求。各縣市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好“窗口指導”作用,通過開展信貸服務創新業務的培訓,挖掘信貸服務新品種,積極搭建政、銀、企合作平臺,引導農業資金的有效投入,按照新農村建設發展的需要,加大促進信息通信、旅游休閑、教育培訓、社區服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和醫療保健等服務業的發展。

    (三)簡化貸款審批手續,適度下放貸款審批權限

    現在各商業銀行審批權限不一,有些行盲目放大審批權限,造成大量的不良資產出現,而有些行過左地上收審批權限,嚴重束縛了基層行的自,挫傷了信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此對比較成熟的個人消費貸款項目,應將授權權限下放給予縣級支行。在辦理消費貸款時,在注重法律文書有效性的情況下,盡量簡化貸款手續,做到隨時隨貸,方便消費者。

    (四)注重抓好營銷宣傳

    農村相對城市來說,地理位置偏僻,信息閉塞,金融產品尤其是新產品的接受慢,要打開農村市場,宣傳工作至關重要,要建立一支得力的營銷宣傳隊伍,按照三層兩線一體化的要求,定時間、定單位、定客戶、定人數的開展產品宣傳,到城鄉結合部、重點鄉鎮、特色產業鄉鎮,做好宣傳演示,開展“一體化”營銷。大力宣傳其產品和服務。要利用電視、報刊和發放資料、貼標語、寫廣告等多種載體。向農村宣傳金融產品,讓金融產品真正“上山下鄉”,不斷引導、激發農村的金融需求,積極培育和拓展農村金融市場。在營銷宣傳中,語言盡量口語化,少用專業名詞和術語,要通俗易懂地向客戶詳細宣傳講解金融產品品質、性能、作用等,使客戶對金融產品接受、認可、喜愛,并自覺向其他客戶宣傳推薦金融產品。

    (五)制定科學的利率定價機制

    農村消費信貸利率應當執行較低的利率,并且根據消費項目不同,而執行不同檔次的利率。如:子女上學,因只投入沒有產出,而且要連續幾年的投入,貸款利率可執行基準利率;婚喪嫁娶。雖然支出較大,但畢竟是暫時的,可上浮20‰建房,雖然投入較多,但日后還能增值,可上浮30%;購車(運輸車)、購農機具,因能產生效益,可上浮40%。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

    二、差異成因分析

    (一)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

    1、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有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④采取預收貸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貸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二)處理依據的原則不同

    新的增值稅稅制付諸實施后,會計對增值稅進行的賬務處理,與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有些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例如,由于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們就不能象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盼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特別應警惕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后,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偷逃增值稅。由于出口產品沒有“增值額”,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于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于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當期增值稅的少交。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并不按照企業增值部分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總的來說,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整個會計信息的質量。究其原因,一是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都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理論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體項目的征收范圍及稅率上不穩定,并體現到增值稅會計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二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會計模式,表現為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的規定,而放棄其自身的原則。

    三、增值稅會計改革思路

    (一)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稅務組織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情況,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建議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二)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在財稅分流的思路下,我們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分別反映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信息;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而計入固定資產或其他項目成本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確認與稅法確認的時間不同而暫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口徑不同而確認的銷項稅額等重要信息。

    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又能通過差異調整按稅法的要求計算繳納稅款,還可以還原會計要素在會計報表中的原來面目,應該成為中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方向。

    第3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關鍵詞:視同銷售;實務;應用

    視同銷售行為即視同銷售商品的行為,在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和所得稅核算中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會計處理中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在納稅申報時符合稅收相關法規規定,且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限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當年扣除數的基數。

    本文所指非現金資產通常是指存貨類資產,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資產的相關行為視為轉讓(處置)財產,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在實務中,視同銷售行為是非常常見,卻又在會計、稅務處理上往往得不到準確掌握。結合工作實踐,在如下方面值得大家掌握與重視。

    一、會計準則、增值稅和所得稅法規均作為視同銷售的行為

    將外購、委托加工或自產的非現金資產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含對外投資和換取其他資產)、債務重組、分配給股東、作為樣品送給他人,以及將委托加工或自產的非現金資產分配給職工等行為,會計準則、增值稅和所得稅均作為視同銷售。

    賬務處理時應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同時按賬面價值結轉銷售成本。

    1 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含對外投資和換取其他資產)

    [實例1]甲公司2009年8月將一批原材料用于對外投資,其賬面價值為RMB1000萬元,市場價值為RMB150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1)確認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17,5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5,000,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00

    (2)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10,000,000

    貸:原材料

    10,000,000

    2 用于債務重組

    [實例2]甲公司由于發生財務困難,經與債權人乙公司協商,乙公司同意其以一批原材料抵償到期債務,原材料賬面價值為RMB1000萬元,市場價值為RMB1500萬元,到期債務的賬面價值為RMB200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1)確認收入

    借:應付賬款20,0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5,000,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00

    營業外收入2,450,000

    (2)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10,000,000

    貸:原材料 10,000,000

    其中,視同銷售收入1500萬元構成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計算業務招待費限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當年扣除數的基數,債務重組利得245萬元不計入計算業務招待費限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贊當年扣除數的基數,但應計繳所得稅。

    3 分配給股東

    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貨類科目

    4 作為樣品免費送給客戶

    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5 將委托加工或自產的非現金資產分配給職工

    [實例3]某公司有職工100名,其中一線生產工人80名,管理人員20名。2009年2月,該公司決定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集體福利發放給職工,每人一件。該批產品單位成本為1000元,單位市價為14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1)決議將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

    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80×1400×(1+17%)=131,040(元)

    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20×1400×(1+17%)=32,760(元)

    借:生產成本

    131,040

    管理費用

    32,76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63,800

    (2)實際發放自產產品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163,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8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注意:外購的非現金資產作為職工福利分配給職工,會計準則和所得稅作為視同銷售,而增值稅不作為視同銷售,需將進項稅額轉出。

    二、僅增值稅和所得稅法規作為視同銷售的行為

    將外購、委托加工和自產的非現金資產對外捐贈,會計準則不將其作為視同銷售,但增值稅和所得稅法規將其作為視同銷售。

    會計賬務處理時,不確認銷售收入,按賬面價值結轉,同時按公允價值確認增值稅銷項稅。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對外捐贈需作為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填入納稅申報表,捐贈成本能否稅前扣除需視對外捐贈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且扣除金額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

    [實例4]:甲日用品生產企業,2008年6月通過國家慈善總會捐贈自產產品1000件,單位實際成本1000元,單位售價14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不考慮消費稅。

    借:營業外支出

    1,238,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8,000

    對外捐贈,在會計上不作為視同銷售,按實際成本100萬元結轉;增值稅法規作為視同銷售,按售價計算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23.8萬元;所得稅法規作為視同銷售,所得稅匯算時應按售價140萬元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計入應稅收入總額,并作為計算廣告費等的扣除數的基數,同時增加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即視同銷售增加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另外捐贈支出亦調整為售價加增值稅銷項稅額即163.8萬元,支出金額增加40萬元。儀當會計利潤總額大于等于1365萬元時,捐贈支出金額163.8萬元可全額扣除,此時視同銷售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數為零。

    三、僅增值稅法規作為視同銷售的行為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非現金資產用于管理部門、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各營業機構之間的轉移等行為,因其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會計和所得稅不作為視同銷售,但增值稅需將其作為視同銷售。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新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縮小了視同銷售的范圍,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實例5]甲水泥生產企業將自產的水泥用于自營建筑工程,2009年8月工程領用水泥100噸,單位成本300元/噸,單位售價350元/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借:在建工程 35,950

    貸: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0

    四、會計準則、增值稅和所得稅法規均不作為視同銷售的行為

    將外購的非現金資產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企業內部使用行為,因其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規均不將其作為視同銷售,增值稅法規亦不將其作為視同銷售,但賬務處理時需將所購非現金資產發生的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實例6]甲生產企業在建工程領用庫存的外購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10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借:在建工程 1,170,000

    第4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一、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收管理現狀

    (一)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含義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且購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所謂“善意”,是指購貨方在主觀上不具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主觀上是非故意的。具體來說,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購貨方自始至終不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對銷售方的專用發票違法行為毫不知情;二是購貨方取得專用發票是為了實現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進項稅款或者獲得出口退稅。

    (二)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管理現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對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處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于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問題,2007年12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廣東省國稅局的請示,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規定不予加收滯納金。

    (三)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所得稅管理現狀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的貨物所得稅處理問題,2003年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廈門市國稅局的請示,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的貨物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2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各項會計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有合法憑證作為記賬依據。因此,如果企業不能依照規定取得合法購貨發票,無法確定其支付貨款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購進貨物所支付的貨款,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根據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包括因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查補的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內資企業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所得稅處理問題卻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由此導致各地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執法不統一。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2001〕3號)第六條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購入商品實際支付的不含稅價款,在結轉成本時,準予稅前扣除”。2003年2月21日,江蘇省國稅局針對蘇州市國稅局的請示,下發了《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蘇國稅函〔2003〕03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了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支付的貨款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而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購進貨物所支付的貨款不得稅前扣除。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基本原則比較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的基本規定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原則的新意

    從立法含義來說,新所得稅法的扣除原則重點強調的是以下幾項:

    1、實際發生的原則

    2、相關性原則

    3、合理性原則

    4、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原則

    5、權責發生制原則

    6、真實性原則

    7、納稅調整的原則

    這幾項扣除原則,除了第四項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原則與本文討論的問題關系不大外,其余幾項均有密切聯系,因此有必要做一下簡要的論述。

    實際發生的原則,是指除稅法規定的企業未實際發生的支出可以扣除外,如加計扣除費用,其他任何稅前扣除支出必須是已經真實發生的。在判斷納稅人申報扣除支出的真實性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有效憑據,如發票、自制憑證等。對于憑據能否證明其費用確屬實際發生,要依賴稅務人員職業判斷能力。

    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稅前扣除的支出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從費用支出的結果。

    合理性原則,是指可在稅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該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合理性的具體判斷,主要是看發生支出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

    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以是否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權責的發生為標志來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成本和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已經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費用處理。

    真實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各項收入、成本、費用、虧損與損失的內容都必須是真實的,即會計核算時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為依據,這也是稅前扣除的一個主要條件。新法在談到這一原則時,強調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只要真實發生,就應該允許扣除。

    納稅調整的原則,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這也是舊法中固有的原則,也稱稅法有限的原則。保持該原則可以保障稅法執行的剛性。

    總的相比較來說,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原則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新企業所得稅法更加強調了實際發生的原則和合理性原則。雖然有些扣除原則在舊法中就要求了,但在新法中有了更新的提法。如雖然舊企業所得稅法也有相關性原則的表述,但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中,將相關性原則提高到首要原則的高度,其著力點更在于強調,除非例外條款,否則所有相關的支出必須在稅前得到扣除。

    基于上述扣除原則的表述,可以看出,就稅前扣除而言,新所得稅法比舊法在整體上很大程度地放寬了限制。這樣一來,再談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前列支就有理論依據了。

    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談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列支問題

    (一)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符合實際發生、相關性、合理性這三個基本扣除原則

    實際發生、相關性、合理性這三個基本扣除原則,是從美國聯邦稅制中原文照抄過來的。已成為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

    而企業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的成本恰恰完全符合這三個基本原則。它的實際發生是確定無疑的,它的發生與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直接相關,其發生支出的計算和分配方法也完全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具有合理性。

    (二)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應歸屬當期扣除項目

    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根本原則,無論收入還是扣除項目都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是所得稅的靈魂,它特別強調就是應當歸屬的期間。

    根據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是當期實際發生的,大多數時候,在生產企業已在當期實際耗用或商業企業已在當期實際銷售的情形下,其成本也是當期應當負擔的。那么,即使企業能在下期換來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成本也應歸屬發生當期扣除。如果不能換來,也應因其真實發生而在當期予以扣除。

    (三)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其真實性是稅務機關認可了的

    在現實稅務實踐中,不允許白條扣除費用、不允許不合法的扣稅憑證列支成本等案例比比皆是。但新所得稅法在強調真實性原則的同時,不再強調憑證的合法性,意即只要是真實發生,就應該允許扣除。

    那么,在真實發生的白條都可以依法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情況下(如餐飲行業從農民個人那里買菜的支出),稅務機關認可的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發生成本的真實性也是稅務機關認可的,就沒有理由再不允許抵扣。

    (四)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目前在新所得稅法中沒有特別條款說明

    根據納稅調整原則,雖然要求會計處理和稅收法規沖突時以稅收規定為準,但新所得稅法中同時更加強調的是,在稅法沒有特別條款的情況下,會計準則和制度也構成稅法的一部分。實質上給企業增加了很多想象力空間,增強了企業在稅企之間對話的話語權。

    現行不允許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在稅前扣除的做法,依據一般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據此要求必須有合法的扣稅憑證(如依法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亟待重新修訂,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法律效力已難以再讓企業信服。因此,在新法尚未就此問題進行明確的情況下,依據所得稅的扣除原則和企業會計核算原則,允許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是比較合適的選擇。

    四、結論

    第5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關鍵詞】 視同銷售 會計 稅法 差異 協調

    一、視同銷售行為含義的界定

    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于一般的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相對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銷售貨物行為而言的。視同銷售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以及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和防止逃避納稅的現象,在稅收的角度上把它當作是一種銷售。

    稅收中的視同銷售有流轉稅與所得稅之分,兩者對視同銷售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那些移送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所得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行為,或雖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的行為但資產被轉移至境外了,就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會計上的視同銷售與稅法的定義是有差異的。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會計對于貨物的非銷售性轉移行為要按照正常銷售一樣確認和計量,即要確認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這里出現了兩個分支:一是確認銷售收入,結轉成本;二是直接按成本結轉,不確認銷售收入。

    二、視同銷售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分析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1)視同買斷方式下。視同買斷方式下,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代銷商品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差價是受托方取得的相關利益,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委托方則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銷項稅額;對于所得稅,無論是委托代銷,還是受托代銷貨物的視同銷售業務均通過正常營業收入核算,其會計處理與稅法的規定一致,不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

    例:華遠公司以視同買斷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協議價格為300元,成本240元。興業公司實際對外銷售的價格350元/件。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當委托方華遠公司收到受托方興業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華遠公司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4000

    貸:發出商品 24000

    (2)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當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根據代銷清單列的已售商品金額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其會計處理與稅法一致,所得稅不用做納稅調整。

    例:華遠公司以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成本240元。合同約定興業公司應按每件300元對外銷售,華遠公司按售價的5%向興業公司支付手續費。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當委托方華遠公司收到受托方興業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華遠公司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4000

    貸:發出商品 24000

    計算手續費:

    借:銷售費用 1500

    貸:應收賬款 1500

    2、銷售代銷貨物

    (1)視同買斷方式下。此類業務,會計處理與稅法一致,增值稅計算繳納銷項稅額,所得稅不用做納稅調整。

    例:華遠公司以視同買斷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協議價格為300元,成本240元。興業公司實際對外銷售的價格350元/件。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興業公司售出代銷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409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95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30000

    (2)收取手續費方式下。此類業務,對受托方來說,銷售商品的相關利益并沒有流入企業,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其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的規定一致,不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按正常計算銷項稅額。

    例:華遠公司以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成本240元。合同約定興業公司應按每件300元對外銷售,華遠公司按售價的5%向興業公司支付手續費。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興業公司實際銷售商品時作分錄: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應付賬款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同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3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30000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在兩個機構統一核算的情況下,是否視同銷售關鍵在于是否“用于銷售”,“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移送產品不屬于“用于銷售”,移貨方不用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受貨方只做貨物進、銷、存倉庫保管賬,不做涉稅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上例處置資產的情形,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確認收入,會計上一般不做處理。

    例:某總廠在甲市,有一個獨立核算的生產分廠在丙縣,現將丙縣生產的產品調撥到甲市銷售,銷售發生時,丙縣生產分廠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11萬元,增值稅1.87萬元。生產分廠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總公司128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10000

    貸:庫存商品110000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

    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售成本,這與所得稅處理一致,不需要做納稅調整。但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在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需做納稅調整。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產的一批庫存商品對瑞發公司進行投資(具有商業實質),投資比例為10%,該批商品的成本100000元,計稅價格130000元,且宏生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則宏生公司確認收入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152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這種行為實際上與貨幣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沒有實質的區別。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做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產的一批庫存商品作為股利對其股東進行發放,該批商品的成本為50000元,計稅價格為80000元。且宏生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則宏生公司確認收入時:

    借:應付股利 9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6、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職工個人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作為非貨幣利直接分配給職工個人。《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中指出: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視同銷售貨物,在貨物移送時,須計算交納增值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交納所得稅。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產的一批庫存商品作為福利對其員工進行發放,該批商品的成本為100000元,計稅價格為120000元。且宏生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則宏生公司確認收入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140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稅法規定貨物移送當天即作為銷售收入。會計上,貨物的所有權仍在企業并未發生轉移,只是資產實物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并非銷售業務,不能確認收入,在處理上按成本結轉。但應在貨物移送時,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規定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因此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產品,不確認為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某鋼廠將自制產品(鋼材)一批用于擴建廠房。該批鋼材實際成本60萬元,售價金額(不含增值稅)80萬元。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廠房擴建工程 736000

    貸:庫存商品――鋼材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0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企業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做銷項稅額處理和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會計核算只記錄庫存商品,不體現收入。企業所得稅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某公司將自產商品用于公益性捐贈,該產品成本50000元,實際售價為55000元。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59350

    貸:庫存商品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350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匯算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5000元,視同銷售成本50000元。另一方面,用于對外捐贈的視同銷售業務包括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贊助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再做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還需做納稅調整。

    三、差異的協調

    對會計和增值稅處理不同形成的差異,可以在賬上直接進行調整,即視同銷售業務形成增值稅銷項稅額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直接反映,對會計和所得稅處理不同形成的差異,企業應設置臺賬序時登記,以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所得稅納稅時使用。二者協調是雙向性的,既體現在會計制度對稅法的尊重,也體現在稅法對會計制度準則的借鑒。協調二者的差異還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政策制定者方面

    我國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因此兩個部門的主動溝通與協調是會計與稅法協調的重要前提。另外,在準則和稅法的制定過程中,制定者應當多傾聽作為會計主體的納稅人的意見。對實務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予以高度重視,不能只顧理論上的完善,不注意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尤其在一些細節問題上應保持與準則的一致。如,應強調基本會計準則中與稅法要求一致的內容,出臺有關稅收法規時,如可能影響到企業會計處理,則應當明確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要盡量縮小行為主體對會計方法的選擇范圍等;其次,需對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稅法進行審視,找出相互不適應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協調,而不是單純滿足某一方面的需要。

    2、企業方面

    在企業內部要建立完善的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切實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通過這些方式,使從業人員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最大限度地減少會計行為風險。其次,企業還應當配備專職的稅務會計人員,其不僅要熟練掌握會計準則,還要精通稅收法規。另外,企業要堅持納稅調整原則,即日常業務要按照會計準則操作,但涉稅事項必須按稅法規定執行,進行納稅調整,使會計與稅法能協調的發展。

    3、稅務機關方面

    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管。一方面要加強宣傳稅法,進行稅法普及教育,及時為納稅人解答稅法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稅務人員也要加強對會計準則的學習,深入了解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具體差異,對納稅人做好指導幫助。

    4、具體實務方面

    在具體實務上,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協作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收入范圍的確定上,稅法應盡量向會計制度靠攏。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范圍確定的基本規定與會計制度基本一致,但相關稅收法規又采取列舉的方法確定了有關視同銷售和其他與會計制度不一致的業務范圍,但由這種不一致造成的永久性差異過大,在實踐中往往難以調整。另外,由這種不一致造成的時間性差異也太過繁雜,對當期稅款組織意義不大。所以,建議新的稅收制度設計中對此類業務的處理,應盡量承認會計標準,向會計制度靠攏。

    對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處理辦法涉及到稅種之間的協調問題。筆者認為,最可行的方法是增值稅對該類行為的處理應該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統一起來,增值稅中不應再規定該行為為視同銷售,不再按貨物的售價或者是組成計稅價格乘以增值稅稅率確定銷項稅額。對該類行為的協調處理可以很好地消除不同稅種之間的差異,同時也使得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一致,從而也就減少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應對該類業務時帶來不必要的分歧和混亂。

    【參考文獻】

    [1] 王瑞:會計與稅法對“視同銷售業務”的異同分析[J].中國總會計師,2010(5).

    第6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關鍵詞:視同銷售業務;涉水會計處理

    通常來說視同銷售業務是指在會計處理過程中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是在稅收上作為銷售,從而更好地確定收入計繳稅金的轉移行為。視同銷售業務從本質上來說并不是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法上將其視為銷售行為來進行計稅。因此對于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的研究具有較為重要的會計學、經濟學意義。

    一、稅法對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規定

    上文已經敘述過視同銷售業務一稅法間的聯系,通常來說這些聯系主要體現在增值稅法、所得稅法、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聯系上。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稅法對于視同銷售的規定進行了分析。

    1.增值稅法

    增值稅法中有許多相關條例都對視同銷售業務有著明確規定,如當企業發生由其他企業幫助進行銷售貨物的或者幫助其他企業銷售貨物以及企業將貨物從內部的一個部門轉移到另外一個部門進行銷售的或者企業將自產的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等內容時,根據增值稅法的規定企業需要繳納相應稅款。

    2.所得稅法

    根據我國的所得稅法規定,當企業將自己生產的貨物或者其他物質用于企業自身的在建工程、員工福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內容時則應當將其視為視同銷售業務。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視同銷售業務的整體范圍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縮小。

    3.會計準則

    雖然在會計準則中并沒出現對于視同銷售業務有關的的明確規定,但是在會計準則中存在部分和視同銷售業務有關的內容與規定。例如根據財政部最新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的內容,其將企業收入定義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并且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會使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但是在企業的日常運營過程中視同銷售業務屬不屬于企業收入則要看視同銷售業務能不能給企業帶來適當的經濟利益。

    討的問題。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分析

    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需要根據稅法中的增值稅法、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來決定。因此在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時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需要注重對視同銷售業 務 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行細致的區別并且分別進行核算與處理。另外,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需要確保視同銷售業務中的貨物時可以計量或者評估的,從而能夠有效判斷這些貨物的公允價值。除此之外,如果企業的視同銷售業務的貨物沒有計入收入,則相應減少的貨物需要進行合理的分析與納稅調整。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分析是一個全方位的概念,其主要內容涉及到企業的在建工程、對外捐贈、職工福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方面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

    1.在建工程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

    通常來說當企業將分公司或者部門生產的貨物或者其他物質用于企業的在建工程時,根據我國的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但是如果是企業自身生產的貨物或者其他物質則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款并且予以結算因此其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但是如果企業將購買而非自身生產的貨物用于自建工程時,按照增值稅、所得稅和會計準則的規定,其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對外捐贈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進行了對外捐贈,則根據我國的所得稅法企業的這種行為被視為視同銷售業務,并且需要繳納相應的所得稅額。但是如果根據會計準則中的規定,由于企業進行捐贈行為并沒有產生企業的經濟收益,因此是不需要將其視為視同銷售業務的。另外,將企業自己生產的貨物與物資無償贈送、捐贈給他人的行為雖然體現了企業的無私,但是其所送出的相應貨物中畢竟蘊含著企業員工的勞動以及相應的價值。因此這說明了對外捐贈這一行為有時候雖然屬于義舉,但是當其超過相應限度的會或多或少地損及企業的勞動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我國的所得稅法、增值稅法、會計準則不得不對對外捐贈的視同銷售業務進行嚴密的涉稅會計處理并且有所限制,舉例說明:

    某地的一家企業將企業自身生產的一批產品捐贈給了當地的一所學校,則其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職工福利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將自身生產的貨物或者物資用于企業員工的福利,則根據我國的所得稅法企業的這一行為會被視為視同銷售業務并且需要繳納相應的所得稅款,并且當企業將自身貨物和物資贈與企業員工時,也會滿足會計準則的規定,因此會被視為視同銷售業務。舉例說明。

    當某公司將其生產的部分產品用于年終企業職工福利時,其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要將其生產的貨物與物資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則按照相關的增值稅、所得稅和會計處理準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第一種情況是當這種交換具有商業性質并且交換的貨物的價值能夠被有效評估,則需要通過會計結算來判斷并且確認其相關損益,這在本質上與企業的所得稅處理是相同的。但是當這種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并且交換的貨物無法通過公允的方式得到計量與評估,則在會計處理過程匯總不能對其進行確認損益與此同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稅務調整。以下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

    第一種情況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第二種情況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三、結語

    隨著我國企業整體水平的不斷提升,在企業運營中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分析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因此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在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分析過程中應當對其與稅法的關系有著清晰的了解,并在此基礎上通過會計實踐的有效進行促進視同銷售業務的涉稅會計處理分析整體水平的不斷提升。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S].2008

    [2]國務院沖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S].2008

    第7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教學;重點問題;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是目前我國第一大稅種,其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30%。在稅法教學中,增值稅也是最主要、最復雜、最難學的內容之一。如何組織好增值稅教學是任課教師在稅法教學中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增值稅是以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照認定標準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抵扣法,即用按銷售額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購進環節已納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簡易計算法,即直接用銷售額乘以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增值稅的教學內容很多,包括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征稅環節、應納稅額計算、稅收優惠、征收管理和申報繳納等,稅法均有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筆者認為,增值稅教學的核心和關鍵問題就是銷項稅額的計算和進項稅額的抵扣。

    1.增值稅基本問題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這是在學習增值稅時首先要使學生明確的基本問題。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銷售(或營業)收入,即取得流轉金額時,需繳納流轉稅。我國流轉稅主要包括三大稅種: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其中,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的征收范圍涵蓋了所有流轉金額,而且兩稅種的征收范圍有明確的劃分。目前我國增值稅主要是針對銷售貨物征收,營業稅主要是針對提供勞務征收,只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外。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的基本劃分如下表:

    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是互斥和互補的關系,即取得一項生產經營收入必定征收其中的一種稅,要么征收增值稅,要么征收營業稅,二者必征其一,而且只征其一,既不重復也不遺漏。另外,增值稅還有一個進口環節征收的進口增值稅。

    學習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要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進行對比分析,這樣可以使學生對這兩大稅種以及我國流轉稅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這不但關系到后面學習應納稅額的計算,如混合銷售問題,而且還有助于了解和進一步學習我國正在開始進行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制改革。

    2.銷項稅額的計算

    在計算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時,首先要計算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其中,按照貨物的類別,增值稅稅率的規定是很明確的,因而,計算銷項稅額的關鍵就在于銷售額的確定,重點包括以下問題:

    2.1銷售額是不含稅銷售額

    增值稅屬于間接稅,即銷售方將增值稅的稅收負擔轉嫁給購買方,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款項是包含了增值稅稅款的,即含稅銷售額。而稅法規定,作為計算銷項稅額計稅依據的銷售額是不含稅銷售額,在計算時需要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公式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這就是所謂價外稅的原理。此問題看似簡單,卻是初學者常犯的一個低級錯誤。

    2.2視同銷售行為應確認銷售額

    納稅人的有些行為并沒有將貨物用于銷售,而且未取得銷售額,但稅法規定視同銷售,需確認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對于此類視同銷售行為,稅法規定如下:(其⑴~⑶項最終用于銷售,故略)

    ⑷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⑸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這五種行為,納稅人雖未直接取得銷售額,卻已經利用了貨物的價值,即實際取得了與貨物銷售額等價的經濟利益,故應確認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

    這里必須注意一個細節問題:

    在第⑷、⑸項中貨物的來源只有“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沒有“購進的貨物”, 在第⑹、⑺、⑻項中不僅有“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還包括了“購進的貨物”。這表明,如果是“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全部五種用途,均視同銷售;如果是“購進的貨物”用于第⑹、⑺、⑻項,即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視同銷售;如果是“購進的貨物”用于第⑷、⑸項,即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不視同銷售,不用計算銷項稅額。

    為什么要如此規定呢?這個問題我們留到后面學習進項稅額的抵扣時再來解決。

    2.3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在一個納稅人同時取得的收入中,既包括應繳納增值稅的銷售貨物收入,又包括應繳納營業稅的提供勞務收入時,就會產生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區別問題。如果已經明確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的劃分,對這個問題就很容易理解了。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的銷售額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注意此時提供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為含稅銷售額處理,即需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再計算銷項稅額。

    3.進項稅額的抵扣

    3.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㈢購進免稅農產品,按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㈣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運費中可包括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

    3.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④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⑤本條第①項至第④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3.3分析總結規律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只是進項稅額抵扣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對于有些購進項目,即使取得了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為什么不得抵扣?是否有什么規律?這時我們就可以與前面視同銷售行為規定中的細節問題進行對比分析:

    在視同銷售行為的第⑷、⑸項中,我們已經發現,貨物的來源中沒有“購進的貨物”,說明“購進的貨物”用于第⑷、⑸項,即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不用計算銷項稅額。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第①項中,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正好對應了視同銷售規定中的第⑷、⑸項。

    再看視同銷售行為規定中有“購進的貨物”的第⑹、⑺、⑻項,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需確認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而其購進的貨物,在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則沒有規定,即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可見,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與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是相互呼應的,不視同銷售的項目,不計算銷項稅額,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就不得抵扣;而視同銷售的項目需計算銷項稅額,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則準予抵扣。從而可以得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律,簡述為:

    “有銷項稅額,則可抵扣進項稅額;無銷項稅額,則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這個規律是否成立呢?我們不妨從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規定中的其他各項來驗證一下:

    第①項中的免征增值稅項目,免稅項目無須計算銷項稅額;第②、③非正常損失,無法用于銷售,不可能有銷項稅額;第④項,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不用于銷售,沒有銷項稅額;第⑤項,對應前四項發生的運輸費,故也不存在銷項稅額。這些情況的下一個環節均沒有銷項稅額,故其上一個環節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也均不得抵扣,與上述規律相符合。

    第8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隨著會計準則的不斷改革完善,增值稅和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作了新的規定。在日常業務處理中,應準確熟練掌握會計準則和涉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從會計規范角度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涉稅財務處理加以分析,保證會計報表表述的正確性,并降低涉稅問題帶來的風險。

    【關鍵詞】

    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分析

    1視同銷售行為的內容

    視同銷售行為是稅收業務中的專業用語,主要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有些業務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作為銷售科目范圍入賬,而是作為收入事項進行處理。即在納稅申報時要按照稅收的有關規定,對業務中涉及的所得稅和增值稅進行篩選并加以計算。

    2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2.1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內容

    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業務主要指企業委托加工和自己生產的產品不是用于直接銷售,而是應用到非應稅項目中,常見的有集體福利、基建建設項目和個人消費。這樣的業務總共有八個方面,分別為將貨物交給其他企業代銷,自己企業銷售代銷商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使用,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給股東或投資者,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或集體福利,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貨物在同屬一個機構的部門間移送。

    2.2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注意事項

    一般可對視同銷售行為中購入的資產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如果視同銷售的資產是應用到非增值稅或其他免征稅時,就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對于外購的資產,則按照購入價確認銷售收入。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視同銷售的無償贈送和對外投資的資產限定在有形資產范圍。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要按照市場售價或市場公允價值計量確定,沒有銷售價格的貨物以成本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潤來確定。此外,接受資產一方的銷售行為如果符合相關規定的要繳納增值稅,對于沒有增值稅發票的進行暫時抵扣。企業對視同銷售的業務應開具相應發票,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上一環節產生的增值稅進行抵扣處理。如果接受一方將貨物用于符合規定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項目就可以進行抵扣處理。

    3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1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內容

    將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三者統稱為視同銷售行為。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貨物、財產和勞務被用于償債、集資、捐贈等的,應被視同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財產進行賬務處理,但是規定外的情況除外。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企業用于交際應酬、職工福利、市場推廣銷售、股利分配和捐贈等行為,因為自產的所有人發生變化,不再作為內部資產進行處理,應當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如果企業自制的貨物要按照市場同類資產售價確定價格,如果是外購入的資產則按照公允價值定價入賬。對于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和加工成為另一產品,改變資產的形狀、性能和結構,將資產在同一企業間轉移,改變資產用途等幾種情況的,由于資產的所有權實質上沒有改變,所以不應視為銷售行為來確認收入,而是應作為處置內部資產進行處理。所以,涉及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根據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變化來確定,如果改變就應被視為銷售,沒有改變就視為資產內部處置。總之,新會計準則下的所得稅強調納稅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法人之間進行提供勞務、轉移財產、處置資產應被視同銷售進行處理。

    3.2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注意事項

    依照有關準則規定,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要比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的范圍和內容要廣,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內容除增值稅規定范圍外還包括無形資產和長期資產投資。有些不計入增值稅核算范圍的業務處理,也要確認所得稅,并將資產公允價值和成本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將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捐贈或投資,還要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按照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要以市場售價或市場公允價值為依據確認入價對于企業以非貨幣取得的收入,要以市場上同類貨物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潤入價。如果視同銷售的貨物為外購取得,銷售額要與視同銷售的成本相一致。

    3.3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業務處理

    在財務報表的損益表中沒有體現關于涉及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中應體現的收益,所以,這部分差異就要在年終匯總結算時進行調整。首先要按照市場同類貨物的利潤計算收益,然后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內將計算所得的應調整數額進行填列。最后,將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費項目按規定不直接計入相關科目,而是按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進行提取計算,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要在月末進行調整,二者需要負擔的所得稅在月末也進行相應地調整。調整過程中,常用“同口徑”比例攤銷法,使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被視為銷售業務中產生的銷項稅額和本月累計所得的銷項稅額比率分攤。對相應部分的所得稅計入遞延所得稅項目,等到年終結算時調整。

    4所得稅法與增值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比較

    4.1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但不屬于增值稅規定范圍的

    企業購入的貨物被用于個人消費或者集體福利的情況,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做征收增值稅處理。另外,企業用于非增值稅應稅科目、集體或個人福利、免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中予以抵扣。也就是說,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并且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但是,上述情況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卻被確認為視同銷售行為。因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既然存在不同企業間移交資產,則資產的所有權就會改變,就應該被看作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業務處理。

    4.2屬于增值稅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但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范圍的

    企業將委托加工或自產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在增值稅實施條例中被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并且,所指的非應稅項目包括轉讓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上述在增值稅中被視為視同銷售行為的在企業所得稅中卻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因為資產的所有權實質上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只作為內部處理資產的行為進行相關業務處理。

    5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在現行會計準則中有明確規定,收入必須滿足五個條件,即企業已經把貨物所有權的主要報酬和風險轉移給購貨方,收入的金額可以有效可靠計量,企業失去了對貨物的管理權,相關的成本可以可靠計量和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但在視同銷售行為的處理上,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比較分散,不夠具體,所以,許多會計人員對收入的確認不是很清楚,處理情況很有爭議。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遵守會計準則和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確認收入,不符合的就絕不能確認為收入。在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一部分可以直接確認為營業收入,但有些部分就要在納稅調整表中進行納稅調整。

    6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比較簡單,稅法規定要將視同銷售的所得都看作正常銷售,計算銷售額。如果視同銷售沒有銷售額體現,就可以按以下順序進行銷售額的確認,首先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售價確定,再次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確定,前兩種不行的最后按組成計稅價格來確定。

    參考文獻

    [1]馬琳.資產處置視同銷售涉稅處理差異分析[J].新會計,2010(9).

    [2]劉維.淺談視同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與納稅調整[J].中國管理信息化(綜合版),2006(8).

    第9篇:增值稅法內容范文

    關鍵詞:非正常損失;稅務處理;增值稅轉型

    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主要改革內容是將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相比,其他方面也做了一些相應的調整,非正常損失的處理就是其中一項,通過這些變化可以發現稅制改革的理念也在不斷演進。

    一、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法中的重新界定

    新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以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條例的實施細則進一步作出解釋,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按照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納稅人發生了因為管理不善造成的購進貨物、應稅勞務以及在產品、產成品因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發生損失,這些項目中的購進環節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由于目前增值稅采取認證抵扣方法,如果上述項目的進項稅額在認證通過后已經作了抵扣,那么抵扣過的進項稅額就需要轉出。換言之,由于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損失是納稅人未能盡到全面的注意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即人為原因所造成的損失,該損失部分的貨物或者勞務下一環節的銷項稅額無法實現,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就不得抵扣,如果已經作了抵扣則需要轉出由納稅人自行承擔或相關責任人承擔,最終計入相關費用或者成本項目。

    二、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的變化及其對企業的影響

    (一)稅法修改前后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的變化

    舊條例的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而新條例的實施細則對于非正常損失的界定范圍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新條例的實施細則對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進行了較大修改,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范疇。另外,舊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規定較為模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在增值稅的相關法規中并沒有進行詳細地解釋和說明,這種模棱兩可的規定被剔除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其他非正常損失也被排除在新條例關于非正常損失規定的范圍之外。

    (二)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變化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舊條例的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比較寬,基本上“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均被列為非正常損失,這就意味著沒有參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購項目上的進項稅額都不允許抵扣,如果已經抵扣則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這樣處理其實不盡合理,比如自然災害損失歸為非正常損失,一般認識覺得合乎常理,其實有失公允。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并不是納稅人希望出現的結果,甚至是需要規避的風險,自然災害一旦發生,已經給納稅人帶來了財產損失,而進項稅額還不允許抵扣銷項稅額或者已經抵扣要作轉出處理,意味著自然災害已經給納稅人財產造成損失,但是,財產損失部分的增值稅額則要按規定正常繳納,即國家稅款不能因自然災害而損失,其實給納稅人造成的是“雙重”損失。

    新條例的實施細則將自然災害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排除在非正常損失范圍之外,意味著納稅人除了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之外,正常損耗之外的其他情況下外購項目損失的進項稅額可以正常抵扣,如果已經抵扣則不需要再轉出,即由國家來承擔這部分外購項目損失部分的增值稅額。這樣處理最起碼符合稅制的公平原則。

    非正常損失范圍的界定直接關系著進項稅能否抵扣以及是否轉出的處理,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新條例實施后,企業的外購項目發生自然災害損失,或因政策變化、技術進步等原因導致的淘汰、報廢損失,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再需要作轉出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輕了納稅負擔。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于在自然災害中造成重大損失的政策性幫扶,讓正常損耗之外的非正常損失進行合理分攤,符合稅制公平理念,這對企業的發展無疑是利好的。

    三、非正常損失增值稅處理變化反映出的稅制改革理念

    (一)進一步完善稅法內容依然是改革的趨勢

    非正常損失概念的重新界定雖然是新條例中一個非常微小的變化,但所傳達的信號與近幾年的稅制改革理念卻是吻合的,即進一步完善稅法內容依然是改革的趨勢。從這一細小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到,增值稅的全面轉型和深化改革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稅制結構和稅收體制,能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更為公平合理的稅收法制環境。

    (二)直接稅與間接稅相結合實現稅制的公平與效率

    直接稅與間接稅是稅制結構的重要內容,研究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例關系,通過直接稅與間接稅的組合實現稅制的公平與效率對優化稅制結構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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