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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房地產權屬現狀如前文所述,有的房地產是直接登記在高校的名下,有的房地產則是高校基于其出資人的身份從而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的房屋則是高校已經實際形成了掌控,但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這種復雜的高校房地產權屬現狀,是構設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所不得不正視和面對的問題,也是不得不加以解決的問題.高校房地產權屬的確認高校房地產權屬可以按照以下的方法進行確認:第一,以行政職能部門頒發的相關權屬證書為準.這是最為簡單的確認方法.如果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所有權人是高校的名稱,則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是登記在冊的高校;如果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高校的名稱,則高校對該土地享有使用權.第二,以相關的出資證明為準.高校在對外進行投資過程中,如與其他法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新設立的公司為高校出具的相應的出資證明文件,如出資證明書、股權證等.高校作為股東雖不能直接主張對新設立的公司的房地產享有所有權或者享有使用權,但在公司破產、清算、解散等情形下,則可以依據相應的出資證明,對沒有分割的房地產主張享有與出資份額相適應的房屋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2].第三,以相應的協議為準.高校在對外投資過程中,簽訂了相應的投資協議,且協議所投資的項目并非公司等法人實體的,如果在協議項目進入清算、或者協議終止、或者協議解除、或者協議履行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履行等情形下,則高校對協議履行期間所取得的房地產,可以依據協議中所載明的出資比例,對沒有分割的房地產主張與出資額相適應的房屋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2].第四,以高校實際控制為準.高校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取得的使用權的土地面積過大,高校往往會在沒有取得相應的規劃或建設手續而建設了一些房屋,所以辦理不了權屬證書;或者雖然取得了相應的規劃或者建設手續,但辦理產權手續的費用過高等,而沒有辦理權屬證書.建設完成后的房屋實際在高校的控制之下,則高校對該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權能;或者高校將占有、使用的權能讓渡給他人,僅享有收益的權能.這種確認方法并不是一種合法的依據,但是這種情形如前文所說,是大量存在的,本文在探討過程中不得不考慮此種情形.
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構設
構設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構設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就是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這是構設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所謂的科學化,是指構設的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應當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嚴謹性.所謂規范化,是指實施或者執行該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管理制度非常熟悉,并且嚴格按照制度本身所構建起來的方法進行操作.所謂的制度化,是指管理制度一旦確定,就應當嚴格遵守,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因人而廢,也不能因人而設.但這并不是說不可以對制度中不夠完善的地方進行改進.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框架遵循前述基本原則,筆者將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的框架做以下介紹.第一,制定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的權限.高校房地產是高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高校最基本、最重大的利益.因此,能夠制定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的職能部門應當是高校中權力最為重要的會議,其他部門的會議顯然不應當具有這樣重大的權限.第二,設立專門的高校房地產管理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是對最高會議所指定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機構,履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權力;同時,考慮到該機構是具體的執行部門,應當授權該部門在執行的過程中,有權限對制度中不盡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見,并交由最高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第三,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3].監督不到位的權力是腐敗的開始.靠自身的監督往往成效不大.因此,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其管理過程中操作不規范、權力濫用和瀆職的行為進行監督,使其有效落實是確保制度本身得以實施的外部監管力量之一.第四,建立資源共享平臺.高校其他部門中,只要涉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業務的時候,應當有一個資源共享的平臺,避免各部門之間在關聯業務上的溝通不及時,出現有害于高校房地產管理制度的事件發生.第五,解決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法律問題.房地產管理涉及的法律知識非常專業,如果沒有知曉相應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在構設管理制度過程中和執行管理制度過程中,均極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從而給高校造成損害[4].
結語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使房地產開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房地產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地產開發,系指按本條例規定設立的房地產企業,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要求,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屋及土地開發建設,并將開發建設的房屋、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動。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要求,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領導,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房政管理、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城市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企業依法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計劃、城市規劃、建設、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
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堅持舊城改造與新區建設并重,優先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及簡易房集中的區域。
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加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房地產開發在舊城區進行的,應堅持拆遷與安置并重,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切實安排好被拆遷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需要,提前提供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應會商建設部門根據市(地)、縣(市)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分年度下達商品房建設計劃。
第十條省、市(地)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上一級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用地規模總量指標,會商土地管理、建設、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安排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計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應會同建設部門在省下達的商品房建設計劃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計劃額度內,確定本行政區域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三章房地產企業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二條設立房地產企業,應持建設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及有關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應按規定對房地產企業的資質、開況實行定期檢查。房地產企業不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應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注銷其資質證書。房地產企業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房地產開發投資建設的,應注銷其資質證書。被注銷資質證書的房地產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核減其經營范圍。
第十四條省外房地產企業在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事先將其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送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建設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并將其實有資金存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銀行。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一般應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應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列入當年商品房建設計劃;
(二)已由城市規劃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計劃。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和土地管理、計劃、城市規劃、財政、物價、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共同擬定,按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經批準后,其招標或拍賣,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辦理。
第十九條房地產企業或申請單項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申請參加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招標或拍賣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該項目建設規模相適應的企業資質等級或相當的開發能力;
(二)具有該建設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實有資金或銀行出具的融資證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編制招標文書,由土地管理部門招標公告;
(二)投標者按招標文書規定交付投標保證金,提供投標文書,參加投標;
(三)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主持開標、評標、決標,并在決標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者退還其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
(四)中標者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定金;
(五)中標者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建設部門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并交付該開發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的開發項目保證金。
中標者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拒絕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的,其中標資格自行喪失,所交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編制拍賣文書,由土地管理部門拍賣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
(三)競投者按拍賣文書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參加競投;
(四)拍賣主持人按拍賣文書規定的程序當場宣布競投得主,并向其他競投者退還拍賣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競投得主在拍賣文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定金;
(六)競投得主在拍賣文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建設部門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并交付該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的開發項目保證金。
競投得主在拍賣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拒絕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的,其競投得主資格自行喪失,所交拍賣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建設部門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取的開發項目保證金,應在該項目開工后10日內,向支付者退還50%;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全部退還(含利息)。
第二十三條出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通過評估,確定基準地價。
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的標底和拍賣的底價,應以基準地價為基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全部價款,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后,按規定期限全額上交財政部門,實行專項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房地產開發管理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企業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房地產企業應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規定的質量、用途、進度、期限等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企業應確保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的整體質量,并按規定對其開發建設的項目質量負責。
建設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商品房需要預售的,應向建設部門申請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申請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審核批準的工程設計圖紙;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實際投資已達該開發項目總投資的20%以上或已完成該項目的基礎工程。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不得申請刊播、設置、張貼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承辦或商品房預售廣告業務。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企業預售商品房收取的預售款,應存入項目所在地銀行。商品房預售款用于清償該預售商品房的全部開發費用后,方可作為他用。
第三十條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商品房,經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出售、出租。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企業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承擔微利居民住宅建設任務。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的銷售價格,除微利居民住宅實行國家定價外,由房地產企業根據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并報該商品房所在地物價、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應簽訂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該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涉外房地產開發管理
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應以國家和省規定的鼓勵類引進項目相配套的房地產開發為主。
第三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持建設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等有關文件以及資信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各方應按合同、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額,外資企業應在審批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實行專項管理。
第三十八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商品房應以向境外銷售為主,并收取外匯。具體銷售比例由企業按外匯收支平衡原則自行確定。
第三十九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向境外銷售的商品房,境外購買者的身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十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向境外銷售商品房,可在中國境內進行,也可在中國境外進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省內房地產企業經批準向境外銷售其開發的商品房的,應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除執行本章規定外,應同時執行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地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參照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企業在注冊登記時虛假出資或注冊后抽逃、轉移資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足資金,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補足資金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企業超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由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開發活動。超經營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開發的工程造價1‰至5‰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或核減其經營范圍。
房地產企業無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由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開發活動,限期補辦申請領取資質證書手續。無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企業在投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賄行為的,其中標無效,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或建設部門擅自改變已依法公布的招標文書或拍賣文書,給投標者或競投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企業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房地產企業未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質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設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限期補辦申請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手續;不符合預售條件的,責令其向購房者退還預售款,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吊銷其資質證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核減其經營范圍。
第五十條房地產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進行商品房預售廣告宣傳的,廣告經營者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企業承辦或商品房預售廣告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嚴重質量問題,危及安全的,責令其改建或重建,并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因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房地產企業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條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按照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讓時,其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有批準權的物價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章名】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章名】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章名】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要推進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的住房體制改革,把去庫存作為房地產工作的重點,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陳政高給出的措施是全方位的: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動住房租賃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此外,進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積金。
繼續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努力提高安置比例,明年新安排600萬套棚戶區改造任務。
實現公租房貨幣化,通過市場籌集房源,政府給予租金補貼。
改進房地產調控方式,促進房地產企業兼并重組。
進一步落實地方調控的主體責任,實施分城施策、分類調控。
陳政高的分城施策、分類調控,與姜大明的有保有壓、有保有控,異曲同工。
去庫存方面,要綜合考慮房地產去庫存和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實施有保有壓的用地政策。姜大明強調,創新適應新型城鎮化要求的用地管理,加強建設用地分類管控。
改革土地計劃管理制度,實行三年滾動編制、按年考核調整。
圍繞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實施區域發展四大板塊和三大戰略,加快年度計劃下達和建設用地審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實施住房制度改革項目的房地產抵押管理,保障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有于我市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的房地產抵押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自己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他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五條 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和成都市國土局按各自職責實施抵押管理。
抵押土地使用權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由成都市國土局實施抵押管理。
第二章 抵押權的設定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時,須按規定履行批準手續:
(一)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房地產,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重要建筑物,除政府有特別授權的外,應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房地產,經其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條 以出租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將租賃情況書面告訴抵押權人和承租人,并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履行;抵押期間租賃期屆滿,承租人需繼續租用原房屋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的,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的;
(二)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房屋在城市建設拆遷封戶范圍內的;
(四)房屋用途屬于公共福利性質的;
(五)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屬變更的。
第九條 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認為需。要的,可經依法取得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條 抵押人以同一房地產設定若干抵押權時,抵押人在設定新的抵押權前,須將已設定的抵押權狀況書面告訴新的抵押權人;新的抵押權設定后,須將新設定的抵押權狀況書面告訴其他各抵押權人。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訂立和登記
第十一條 自地產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于十五日內向抵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發生分立、合并等變更的,變更一方的當事人應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變更后的當事人享有和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抵押合同終止,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到抵押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章 抵押房地產的占管與處分
第十四條 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確保抵押房屋的安全和完好;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進行處分。
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對抵押房地產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發生房屋拆遷,可清償債務終止原抵押合同;或重新訂立房地產抵押合同。
第十六條 抵押房屋發生毀損、滅失,抵押人應及時將情況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房地產因損失不足以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時,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予以彌補;但抵押房地產已投保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可向抵押管理機關申請處分部分或全部房地產,用于償還全部債務:
(一)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被依法宣布撤銷或倒閉的。
第十八條 抵押當事人就處分抵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準予處分的全民所有制房地產的價值,應經依法取得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但在設定抵押權時已經評估并在規定時效內的除外。
第二十條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的房地產處分后,購買人應書面通知原房屋使用人遷出,并給予原使用人不少于三十日的搬遷準備時間。原使用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搬遷的,購買人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管理機關同意,可中止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抵押人有正當理由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并證明能即時履行全部債務的;
(三)抵押房地產正在訴訟過程中的;
(四)出現其他應中止情況的。
上述情況不能終止處分的,抵押權人可再次提出處分申請,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在扣除處分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支付處分房地產實際發生的費用后,用于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和支付違約金。
第五章 附 則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 資金管理 預算管理
一、前言
從目前房地產項目的運作來看,房地產項目要想正常運轉,需要大量的資金予以支持。考慮到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較大,為了嚴格控制資金使用,避免出現超預算的情況,在房地產項目運作過程中應認識到預算的重要性,并根據房地產項目的運作實際提高預算質量,確保預算管理能夠取得實效。結合房地產項目的運作經驗,做好預算管理是提高房地產項目整體效益的關鍵,同時也是滿足房地產項目運作需要的重要手段,對房地產項目的運行和建設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房地產項目預算管理的特點
(1)全過程性。預算管理是對企業各項經營活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管理。
(2)全方位性。預算管理的內容包括財務預算。經營預算和投資預算。預算編制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將產供銷,人財物全部納入預算范圍。
(3)全員性。公司領導、各部門負責人,下屬公司負責人、各崗位員工必須全員參與預算管理。
(4)以現金流預算為基礎。由于房地產企業的高利潤,高負債,高風險,現金流的健康順暢顯得尤為重要。
(5)以工程項目預算為核心。工程項目成本的業務量大,成本內容復雜,成本開支難控制的特點決定了工程項目預算的核心地位。
(6)以工程形象進度為節點。
三、房地產項目應建立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
基于房地產項目資金需求量較大的特點,如果不對資金使用加以有效管控,房地產項目在運作過程中,將會出現嚴重的超支情況,不但危害房地產項目的整體效益,也會對房地產項目的運行造成嚴重影響。為了保證房地產項目的運作質量,提高房地產項目的整體效益,明確預算管理的重要性,并建立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對房地產項目的開展具有重要作用。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房地產項目應著力建立預算管理制度
要提高全員全部門的參與意識。通過目標制定、指標分解、責任界定、專題會議等方式,將相關指標落實到各部門以及各相關責任人頭上,必要時應簽署責任書。預算管理作為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對房地產項目有著重要意義。結合房地產項目的運作實際,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是開展預算工作的基礎,也是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只有加強對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視,并重點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才能為房地產項目的開展提供有力支持,滿足房地產項目的開展需要。從目前房地產項目的預算工作來看,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不但可以強化預算管理工作效果,同時還能提高預算管理的針對性,使房地產項目預算管理工作取得積極效果。
(二)房地產項目應提高預算管理制度的針對性
預算管理制度作為預算工作的開展依據,在預算管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考慮到房地產項目的特殊性,以及房地產項目對資金管理的現實需求,房地產項目預算管理制度在建立過程中,除了要提高其完善性之外,還要在制度的各個環節與房地產項目緊密結合,做到預算管理制度能夠有較強的針對性,能夠最大程度的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管理需求,達到合理控制房地產項目資金使用的目的。因此,提高預算管理制度的針對性,對房地產項目的資金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三)房地產項目應提高預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
基于預算管理工作的專業性,以及房地產項目的特殊性,房地產項目在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應提高預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使預算管理制度能夠在實行過程中,符合房地產項目的資金管理實際,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證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安全,同時提高房地產項目預算管理制度的指導性,使預算管理制度的作用能夠得到全面發揮。因此,提高預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是房地產項目資金預算管理的重要保證,只有認識到這一點,并做好預算管理制度的建立,才能滿足房地產項目運作實際。
四、房地產項目應合理制定預算指標
為了提高房地產項目的預算質量,就要在預算管理制度的支持下,合理制定預算指標,并通過全過程成本核算的方式,將預算指標細化和具體化,保證預算指標能夠達到科學性和合理性要求,提高預算的可操作性。因此,合理制定預算指標,應成為房地產項目預算管理的重要手段。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房地產項目應制定總體預算指標
房地產項目在開始之前,就要根據項目的總體規劃,擬定具體的預算方案,并制定總體的預算指標,使房地產項目的總體資金需求能夠得到客觀的反映。結合房地產項目運作實際,總體預算指標關系到房地產項目的資金控制目標,同時也對房地產項目的運作有著具體的指導作用。因此,房地產項目在預算管理中,應將總體預算指標的制定作為重點,不但要突出總體預算指標的重要性,同時還要將總體預算指標與項目實際相結合,確保總體預算指標能夠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過低的預算目標危害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過程。以投資項目開發全過程為周期,全面控制項目的資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其包括項目銷售預算、項目工程預算、費用預算、利潤預算以及項目開發計劃等,重點針對開發項目全過程的現金流、利潤狀況等。
(二)房地產項目應將預算指標細化
考慮到房地產項目的復雜性,以及資金管理流程較長、資金需求項目多的特點,房地產項目在預算管理過程中,除了要制定總體預算指標之外,還要將總體預算指標按照資金的具體需求部位進行細化,使預算指標能夠分成總體預算指標和具體預算指標兩部分,滿足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需要,使房地產項目的預算管理能夠更加細化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所以,房地產項目應將預算指標細化,并將預算指標與資金管理相結合,突出預算指標的合理性,保證預算指標能夠貼近房地產項目實際,使房地產項目的預算管理能夠更加有效。
(三)房地產項目應提高預算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預算指標作為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的重要依據,其科學性和合理性關系到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實效。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房地產項目預算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衡量預算指標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預算指標所必須達到的要求。因此,房地產項目在預算指標制定過程中,不管是總體預算指標還是分項工程的預算指標,都要最大程度的保證預算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并將預算指標的制定與房地產項目的資金管理過程相結合,提高預算指標的可操作性,保證預算指標能夠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指導房地產項目的資金管理工作。
五、房地產項目應加強預算的審批和落實
由于房地產項目總體資金量需求較大,并且資金支出環節多,要想對提高資金管理,其難度是可想而知的。結合房地產項目的運作實際,以及資金管理的現實要求,在現有的預算制度和預算指標的指導下,加強預算的審批和落實,嚴肅預算紀律,加強預算管理流程的控制,對提高房地產項目的預算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結合房地產項目運作實際,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房地產項目應嚴格執行預算審批制度
企業應嚴格按經審批后的預算開展業務,并定期檢查與追蹤預算執行情況。企業可建立預算執行情況通報會或計劃執行完成情況溝通會,對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通報。為了保證房地產項目的預算質量能夠有效提高,并使預算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在房地產項目管理過程中,應根據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預算的編制、審核、批準,并在預算資金支出過程中,嚴格控制審批流程,加強對預算資金每一個審批環節的控制,確保房地產項目的預算能夠在合理范圍之內,避免超預算和不按預算審批流程進行的問題出現。結合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實際,嚴格執行預算審批制度,是提高預算質量的關鍵,對滿足房地產項目的預算管理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二)房地產項目應加強預算管理制度的落實
對于房地產項目而言,只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是遠遠不夠的。除了要保證預算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同時還要根據房地產項目的運作實際,加強預算管理制度的落實,使房地產項目中的資金管理能夠在各個方面符合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達到根據預算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提高預算管理制度的執行效果。因此,加強預算管理制度的落實,是提高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需要和資金管理效果的關鍵。只有重視房地產項目中預算管理制度的落實,才能提高預算的整體質量。
(三)房地產項目應根據工程實際對預算進行合理調整
考慮到房地產項目運行過程中的復雜性,對于某些臨時增加的費用,只有是房地產項目中的合理增加的部分,在預算管理中應對其認可,并在實際資金管理中予以支持。為了最大程度的滿足房地產項目資金管理需要,根據工程實際對預算進行合理調整,是提高預算質量的關鍵。所以,房地產項目的預算目標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要根據房地產項目的實際需求進行合理調整,最終達到提高房地產項目運作質量的目的。對此,我們應有正確認識。
六、結束語
通過本文的分析可知,考慮到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較大,為了嚴格控制資金使用,避免出現超預算的情況,在房地產項目運作過程中應認識到預算的重要性,并根據房地產項目的運作實際提高預算質量,確保預算管理能夠取得實效。結合房地產項目的運作經驗,做好預算管理是提高房地產項目整體效益的關鍵,同時也是滿足房地產項目運作需要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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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行業存在著“跟風”現象,一些房地產企業熱衷于在繁華地段投資建房,片面的追逐眼前利益,而不重視開發周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由于企業對項目的合理性,以及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沒有充分的認識,也沒有對市場需求進行全面的調研,使得企業的投資難以在短時間內見到成效,難以快速回收資金,從而降低資金的使用效率。
(六)資金的管控手段過于簡單
雖然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發展的時間不短,但是其資金管控手段卻比較落后,基本都是以承包的形式進行的。再加上房地產行業會涉及多方面的產業鏈,且每條產業鏈對資金管理的要求是不同的,承包的資金管理形式會阻斷各產業鏈,不利于資金的聚集,從而使企業管理層不明確資金的走向。同時,這種簡單的資金管控形式,也會延長資金的回籠時間,不利于房地產企業的資金流通。
三、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資金的風險管控意識
房地產企業應該強化資金的風險管控意識,讓全部員工都必須具備應有的風險意識,只有每位員工在實際工作中都有意識的防范風險,不僅可以有效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而且在風險出現時,大家才能有條不紊的采取措施規避風險,從而維持企業的正常運營。同時,作為高風險的行業,將風險控制在房地產企業能接受的范圍內,還有利于企業資金的正常流動,通過對資金的全方位調控,有效規避資金運營中存在的風險。
(二)合理執行資金的計劃管理
房地產企業應重視資金計劃環節,并采用科學的方法,集合房地產企業投資、前期工作、工程施工、銷售、財務等專業人員對房地產項目資金及企業的資金結構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圍繞房地產項目投資計劃、施工節奏、銷售計劃、融資計劃、項目預算等制定切合實際的房地產項目全過程資金計劃,在全過程資金計劃的基礎上編制年度資金計劃、月度資金計劃,以確保資金計劃得到合理執行,并能嚴格按照資金計劃管理資金。與此同時,企業還應安排專門的人員,對資金的計劃情況作出全面的檢查,并嚴格監督資金計劃執行過程,不能忽略任何細節,以免給企業的資金管理帶來風險。如果在檢查和監督過程中,發現有問題存在,則應及時解決問題,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資金計劃,或嚴格執行資金計劃合理有效安排資金,避免其阻礙資金計劃的合理執行。
(三)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管理是整個企業管理中的重點,為提高資金管理效率,需要完善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并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要求企業的資金管理人員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開展工作。比如,在房地產企業內部,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房地產項目投資制度、房地產項目銷售制度、資金計劃管理制度、項目融資管理制度、資金審批管理制度、資金安全使用制度等資金管理制度,規范房地產項目開發資金計劃、使用、回收等過程,讓企業所有與資金有關的行為和活動都處于可控狀態,增加資金運行的透明度,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同時,構建項目經濟后評價制度,評價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不斷積累經驗,提高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
(四)豐富資金的融資渠道
單一的融資渠道會阻礙房地產企業的發展,為促進其發展,就需要不斷的豐富其資金融資渠道。首先,可以通過房地產產業鏈條與上、下游客戶建立融資渠道,如通過延長支付時間等從上游施工方、材料商等處進行融資,或者通過促銷形式客戶提高首付款金額、售后回租等方式進行融資。其次,可以通過金融機構以多種形式進行融資,如傳統的房地產項目開發銀行貸款融資,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下,可向信托公司或私募基金進行債權融資,籌集資金,從而減輕資金周轉的壓力。另外,還可以通過股權形式進行融資,如處于創業初期的中小型房地產企業,可以產業基金的形式進行融資,使中小型房地產企業可以得到不斷的發展,如上市公司通過收購、兼并房地產企業等資本運作方式,使房地產企業間接上市融資,得到更大的發展。
(五)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房地產企業回收資金的根本途徑是房地產銷售,而在銷售環節,可能會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也可能存在無人問津的情況。因此,為了確保房地產的銷量,首先要提高項目開發的準確性。這就要求企業在投資項目前,要做好市場調研工作,通過科學的分析,進行正確的投資,力求能夠縮短資金回收的時間,并確保資金回收額。其次,房地產企業要開拓思路,以創新的思維,開展精準的營銷手段,通過快速實現銷售與回收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六)運用多樣化的資金管控手段
房地產企業應隨時掌握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流動情況,所有的資金活動都應建立相應的臺賬,便于企業加強對資金的管控。與此同時,為保證資金信息的準確性,應同時建立手工臺賬和系統臺賬,并定期對其進行專項檢查,對賬目進行匯總,并對賬單開展跟蹤工作,保證所有的資金流向都有據可依。此外,為了監督資金管理人員的工作,還應該建立相應的績效考核機制和獎懲辦法,并制定資金管控每個階段的對應制度,以確保房地產企業資金管控的有效性。綜上所述,伴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管理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因此,需要強化企業員工的風險管控意識,豐富融資渠道和管控手段,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才能有效解決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的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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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財務成本管理;監督管理制度;集中管理
近些年來,我國房地產行業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帶來極大的影響。房地產公司屬于資金密集型企業,在財務方面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社會經濟發展當中,房地產企業中財務成本管理逐漸顯露出各種弊端,針對這些問題進行進一步探索,尋求合理的應對措施,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系統,以便在競爭激烈的房地產企業中發展。
一、房地產財務成本管理的意義
在房地產企業當中,想取得效益就需要加強對與財務成本管理的控制,財務成本管理工作主要指的是企業財務管理部門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和建議,讓企業用有限的資金獲取最大的效益,而企業的財務管理主要是為了讓企業的投入資金達到最小化,與此同時提高企業效益,因此,在各種項目完成之前需要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進行合理的分析和管控,同時由于企業的財務成本管理需要企業項目進行管控,這樣才能夠達到企業效益的最大化。在房地產企業當中,財務成本管理的狀況直接關系到企業的運營和發展,同時也極大程度影響到企業經營項目,因此想要得到一個良好的穩定的發展,就需要將企業的財務成本工作做到盡善盡美,成為整個企業保持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因此房地產財務成本管理工作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目前房地產財務成本管理存在問題
(一)融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困難
房地產企業對資金需求力度大,在管理過程當中會出現很多問題,特別是資金問題。在房地產企業融資過程當中,由于財務管理自身不夠規范,經濟實力有待增強,造成銀行進行資金審核當中信貸標準不達標,因此不能獲得貸款,同時很多民營企業在銀行的信用很差,銀行對民營企業信任度低,在信貸過程當中提供資料不夠完善,甚至有些存在欠款不還的現象,在銀行信貸系統里信用不良。
(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一定欠缺
由于我國房地產企業在自身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以及局限性,自身能力不足造成財務管理不完善,面對資金的使用方面不能合理安排和利用,造成企業在成本和資金方面浪費嚴重,同時企業在資金管理上采取的方式較為原始,對資金的實際用途沒有細致調查,從而造成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隱患。
(三)內部控制存在一定問題
企業進行內部核算過程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由于核算方面存在較多問題,管理混亂,內部管控協調能力較差,在實際當中經常出現報銷私人費用和私自采購的費用,導致資金周轉存在困難。同時中小型企業領導集權問題突出,給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不便,財務管理人員核算財務時不能反映出真實情況,信息不明確,導致企業發展偏離正常軌道,投資方向不明確。
(四)房地產企業在項目進行當中未能給予財務充分重視
房地產項目開發的過程當中,從項目前期的投資開發到后期的運營管理,都需要財務成本管理內容貫穿其中,項目當中每一份工作都需要現金支持,涉及到企業資金的運營和管理,因此,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今房地產企業對于這一點認識高度不夠,反而將主要的注意力放在項目設計方面,輕視企業的成本管控工作,想要讓整個企業項目利潤達到最大化,需要對企業的財務成本進行合理的調控。
三、房地產財務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議
(一)實行項目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提高資金利用率
房地產企業的財務成本對于資金管理是尤為重視的,在房地產進行項目開發的過程當中,應當加強對與資金的管控,項目使用資金過程當中制定出完善的計劃,同時應當加強資金的使用效率,不能過度浪費資金或者閑置資金過多的狀況,因此企業在進行資金管控的過程當中需要保證資金利用的平衡,通過財務管控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達到效益最大化。
(二)增強企業財務成本管理意識,樹立全面發展的科學管理體制
在房地產企業經營和管理的過程當中,需要把先進的科學的管理方法融入到企業財務管理當中去,形成一個全面系統的科學發展管理機制,將房地產財務成本管理工作效用發揮到最大化,需要從企業的整理利益出發,在細節工作管理過程當中,面對不同項目,應當通過靈活多變的方式完成項目最大化的效益,同時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標,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對企業成本進行計算的時候需要把企業的開銷進行核算,其中包括物質以及非物質的花費,這樣才能夠更加完善財務成本管理機制。
(三)強化項目管理與控制,實施監督管理制度
增強房地產企業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需要提高企業的效益,效益依賴于經濟,因此必須嚴格把控好企業項目成本,在房地產企業發展的過程當中,需要對于各個環節的花費進行嚴格控制,在工程項目結算的時候還要實行嚴格的檢查,這些都屬于項目管控當中的重要環節,想要抓好對于企業成本的控制,就需要加強管控力度,保證企業財務數據的完整與可靠。
(四)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激勵員工配合工作完成
由于企業管理機制需要人為的進行實施,因此完善財務成本管理工作不僅需要完備的管理制度,同時還需要企業員工的積極參與。目前很多企業尚處于初級發展時期,在發展的過程當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員工管理制度,這樣能夠有效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也能夠增強員工對于新的財務管理制度的認可度。
四、小結
綜上所述,房地產公司需要針對財務管理制度方面的問題進行改革,并且從公司的實際角度出發,分析問題深層次的原因,找到房地產企業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時進行查漏補缺,合理的規避風險,創建出健全完善的財務資金管理體系,進而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完善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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