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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納稅籌劃方案
1.籌劃目的
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稅后凈利潤最大化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設立、籌資、投資、交易、股利分配、股權轉讓等各項交易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充分利用納稅籌劃工具,輕松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2.籌劃方案
根據董事會下達的經營目標,本年實現營業利潤50萬元。
納稅籌劃前:
粵華金耀公司201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25%=12.5萬元。
(1)納稅籌劃方案a:應根據《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第二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5號)規定:“《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已經國務院批準。本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鼓勵類產業。”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規定:“第一類 鼓勵類 三十七、其他服務業 2、物業服務。”實體法文件以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桂地稅公告》(2014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期限應從主管地稅機關批準的年限開始執行。”程序法文件規定:向國稅機關提交相關資料,2018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
納稅籌劃方案a:粵華金耀公司201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15%=7.5萬元。
納稅籌劃效果:粵華金耀公司節約企業所得稅=12.5-7.5=5萬元。
(2)納稅籌劃方案b:2018年度經營指標粵華金耀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全年從業人員80人,資產總額為200萬元。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規定可知:
納稅籌劃方案b:粵華金耀公司201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50%×20%=5萬元。
納稅籌劃效果:粵華金耀公司節約企業所得稅=12.5-5=7.5萬元。
綜上所訴,b方案比a方案節約企業所得稅2.5萬元,建議公司領導選擇b方案作為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繳納計劃,同時控制公司人員規模,為公司長遠發展打好務實基礎,同時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粵華金耀物業
【關鍵詞】房地產 土地使用權轉讓 稅務籌劃
根據國家建設部統計資料,房地產企業各類稅費約占產品成本的三分之一。通過稅務籌劃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賦,能獲取最大的稅后收益。近年來,土地使用權價格連年上升,新地王層出不窮,直接轉讓土地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大額稅賦。因此,通過合理安排日常經營活動,采取各種措施化解或防范納稅風險,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文將使用如下案例來分析土地使用權轉讓納稅籌劃。
案例:A房地產集團擁有B地塊土地權證,賬面成本2億元,計劃出售以便獲取集團經營所需現金,轉讓價為8億元。現擬定下述三種轉讓方式:
方案一:A房地產集團直接出售B地塊
此方案直接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2號),需要繳納相應的營業稅金。營業稅=轉讓價×5.65%=80 000×5.65%=4 520(萬元)。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其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增值部分相應的土地增值稅。根據測算,增值率未超過200%,稅率為50%,速算扣除數為15%。
土地增值稅=(轉讓價-扣除數)×超率累進稅率-扣除數×速算扣除率=[8-(2+8×5.65%+2×20%)]×50%-2.852×15%=2.1462(億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需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增值部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A房地產集團土地轉讓所得稅=(轉讓價-賬面成本―營業稅―土地增值稅)×25%=(80 000-20 000-4 520-21 462)×25%=8 504.5(萬元)。
稅賦成本合計=4 520+21 462+8 504.5=34 487(萬元)。
方案二:以土地使用權注入項目公司并轉讓公司股權
稅收籌劃方案:A房地產集團注冊成立C公司,并將B土地以3億元的價格注入C公司,將C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轉讓價8億元。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股權轉讓無需繳納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土地注入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測算,增值率未超過50%,稅率為30%。
土地增值稅=(注入價-扣除數)×超率累進稅率=[30 000-(20 000+20 000×20%)]×30%=1 800(萬元)。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
A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所得稅=(轉讓價-賬面成本-土地增值稅)×25%=(80 000-20 000-1 800)×25%=14 550(萬元)。
稅賦成本合計=1 800+14 550=16 400(萬元)。
方案三:以在建工程注入項目公司并轉讓公司股權
稅收籌劃方案:A房地產集團對B地塊進行前期設計開發建造,建安成本花費2億元,A集團注冊成立C公司并將B在建工程以6億元的價格注入C公司,將C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轉讓價8億元。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股權轉讓無需繳納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在建工程注入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測算,增值率未超過50%,稅率為30%。
土地增值稅=(注入價-扣除數)×超率累進稅率=[60 000-(40 000+40 000×20%)]×30%=3 600(萬元)。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免征契稅。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
A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所得稅=(轉讓價-賬面成本-土地增值稅)×25%=(80 000-40 000-3 600)×25%=9 100(萬元)。
一、相關概念介紹
(一)個人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籌劃。
所謂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法合理或“非違法”的手段,以降低稅款,達到節稅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納稅方法,從而使本身稅務得以延緩或減輕,以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而采取的行為。 納稅籌劃是以不違反國家稅法為原則的,其主體是納稅人,手段是“計劃和安排”,目的是減輕稅負并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于增強公民納稅意識 。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少繳或緩繳稅款,以減輕自己的稅負,但納稅人的這種安排采取的是不違法的形式,這不僅“鉆”了國家的財稅政策空子,而且學到了財稅政策、法規知識。此外,為了進一步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還會自覺地進一步鉆研財稅政策、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二)有利于增強稅收的公平性。
納稅籌劃通過各種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納稅籌劃可避免納稅人繳納“冤枉稅”。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全過程是稅法體系不斷健全的過程,稅法的健全伴隨著稅法的日益復雜,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稅,也有可能多繳稅。
(三)有利于促進稅法的改進和完善。
避稅包括正當的避稅和不當避稅,納稅籌劃和節稅均屬于正當避稅,此外正當避稅還包括利用稅法的漏洞少繳稅。納稅籌劃和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的行為各國政府都不支持。因此為了能減少這種情況的出現,國家只能不斷完善稅法,不讓納稅人有打“球”的機會
三、個人所得稅主要應稅項目的具體籌劃
(一)籌劃的思路。
根據數據顯示,個人所得稅主要繳納群體還是工薪階層,主要從工資,福利等方面考慮. 個稅籌劃應把握的三大方向:(1)在保證實際所得不變的前提下,同時減少名義所得和名義支出,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比如把個人收入變為單位對職工的福利勞保支出,個人收入就可以在單位經營成本中稅前扣除。(2)對可以減除一定費用的應稅所得項目,應盡可能擴大減除費用額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繳納個稅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間對房屋進行維修,那么維修費用就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從而擴大減除費用額度。(3)對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稅所得項目(如工資、薪金收入等),應盡量避免臨界所得進入高檔稅率區。比如某員工3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5%的稅率,再多發幾十元工資,稅率就變成10%了,那么這幾十元就應盡量改期發放,避免“單位多發了錢,收入卻減少”的尷尬。
(二)不同方式的稅收籌劃
1.分攤收入的稅收籌劃
獎金,工資的分攤,如合理利用稅收臨界點等,個人所得稅通常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假如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就越高,從而納稅人收入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2.非貨幣支付方式的稅收籌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單位達成協議,改變自己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此外企業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貼即由企業支付員工(旅游)差旅費,然后降低員工的薪金。企業員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將發生的費用單據,以公務出差的名義帶回來企業報銷,企業則根據員工報銷額度降低其工資。這樣,對企業來講,并沒多增加支出,而對個人來講則是增加了收入。
我國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是比較頻繁的,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及時學習新的稅收法規政策,采用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案,使納稅籌劃與稅收法規的變化保持一致,保證所做納稅籌劃的合法性。并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稅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會越來越大,其地位也必將越來越重要。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每個納稅人都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預期應納稅所得,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礎上通過稅收籌劃保障納稅人利益最大化,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和普及,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 稅務籌劃 風險 防范
一、公司治理結構是稅務籌劃的制度保證
(一)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明確界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和功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制度結構。這種制度安排或制度結構決定了公司的目標、行為,決定了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如何實施管理、控制風險和分配收益等有關公司生存和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企業包括稅務籌劃在內的所有財務行為都應該在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內進行。適應公司治理要求的稅務籌劃方案才能得到組織、制度、資源等方面的保障,按照公司既定的戰略目標實施。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稅務籌劃質量的基本保證
(二)稅務籌劃風險
企業在運用稅收政策開展稅務籌劃的過程中.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而且這種風險可能會伴隨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稅務籌劃風險是指企業在開展稅務籌劃活動時.由于受到難以預料或控制的各種因素影響導致失敗而在籌劃后發生各種損失的可能性稅務籌劃風險主要來源于兩方面即外部因素與內部因素產生的風險,但不論何種風險,如不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都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
(三)公司治理結構與稅務籌劃風險
公司治理是稅務籌劃的內部環境基礎。公司治理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保證稅務籌劃工作的實施.其完善程度和,有效運行影響著稅務籌劃的組織結構、運行效率和風險控制稅務籌劃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嚴密性和有效性。美國COSO頒布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指出包括公司治理在內的內部環境要素,是企業實施全面管理風險的基礎性要素.并為籌劃提供規則和結構支持。稅務籌劃作為公司戰略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公司治理背景下進行.并有效防范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以實現零涉稅風險環境下的稅務籌劃目標。內部環境決定稅務籌劃的基礎是否牢靠.是對稅務籌劃風險的事前防范
二、稅務籌劃的內部組織結構
合理的組織結構是落實公司治理目標的基本保證開展稅務籌劃。需要一定的組織機構作為保障。在企業內部.需要設置稅務部等專職稅務組織機構.專業性的組織分工可以為籌劃工作提供組織和人力資源方面的保障在稅務部的設計過程中.要考慮稅務問題及籌劃研究的明確分工與相互配合。稅務部的工作體現在以下方面:搜集相關財稅法規.為籌劃和實施方案提供信息支持:企業整體稅負分析及涉稅業務分析:財稅風險防范機制與防范策略的研究:企業戰略的財稅規劃與內部稅務計劃:納稅申報與稅款繳納的執行:納稅評估報告:設計合理化的納稅籌劃方案等。例如.華潤集團于2006年在集團財務部設立了稅務管理部.系統、專業地推動全集團的稅務管理建設。目前該集團的7個運營中都設有稅務部,一、二、三級利潤中心都設有稅務經理及專職稅務人員.使得整個集團的稅務風險明顯減小.稅務方面的成本控制也有比較明顯的成效。受益于稅務管理部卓有成效的工作.稅務風險管理已經真正成為集團管理層高度重視的事項.稅務成本和風險得到合理控制.企業效益也實現了快速增長。
三、防范稅務籌劃風險的內部治理策略
(一)建立稅務籌劃內部治理機制
公司內部治理框架中.要設計與稅務籌劃的戰略目標相關的內部治理機制.包括籌劃工作流程,籌劃風險預警,籌劃決策、控制機制以及反饋機制。有效的內部治理機制可以防范稅務籌劃風險,保證稅務籌劃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能及時、有效實施。除此以外,為了保障控制系統有效運行。應明確涉稅環節各部門的崗位職能.明確稅務籌劃的權限安排與制衡機制.確保企業稅務管理和稅務籌劃決策的科學性,避免企業稅務籌劃風險和危機的出現。
(二)制定稅務籌劃規劃
稅務部要根據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和實際情況制定稅務籌劃規劃,并盡可能詳細。稅務規劃是實現稅務籌劃的一種計劃控制.屬于內部控制。稅務部制定的內部稅務計劃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年度納稅計劃.包括納稅支出規模和結構、時期計劃安排等;第二,內部因素變動分析,以防因內部因素變動而產生內部籌劃風險:第三.外部因素變動分析.以防因外部因素變化而產生籌劃風險。在稅務規劃制定出來以后.還要對稅務規劃進行評估.考慮該稅務計劃能否取得更多的節稅利益或更大的財務利益.是否風險和成本較低.是否能夠獲得企業現金流的支持,執行是否有保障等。
(三)進行稅務籌劃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層面只要存在著經營活動和管理,就需要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稅務控制制度是整個內控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實施內部稅務控制制度.定期核對涉稅賬簿.可以提高涉稅會計核算資料的可靠性:同時,內部稅務控制制度的施行.有利于稅務籌劃目標的實現。從稅務籌劃角度來看,內部稅務控制應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內部納稅控制,目的是使納稅會計提供的資料真實、可靠,納稅活動遵紀守法。為實現這一目的.設計內部納稅控制制度時.應考慮如何協調稅務部與會計部、各業務部門以及內部審計機構之間的關系。二是內部稅務風險控制,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和風險控制四個方面。
(四)開展信心知識別與溝通
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全過程都需要借助各種信息來識別、評估和應對籌劃風險。大量有效的信息是制定各種籌劃方案的基礎良好的溝通包括信息的向下、平行和向上及時有效傳遞從系統論的角度看.稅務籌劃項目初始就要求籌劃人員依據掌握的相關信息.制定籌劃目標和各種可選方案,識別影響籌劃風險的涉稅事項因素。及時傳遞給項目負責人.以確定風險應對策略,并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調整稅務籌劃方案.再將控制信息傳遞給下面的執行人員.執行人員進一步反饋及傳遞相應信息.降低籌劃信息不對稱風險和溝通誤差風險。另一方面.增加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搞好稅企關系,加強稅企聯系,獲得更多信息,使稅務籌劃方案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以確保企業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合理合法.降低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風險和稅務行政執法風險。
【關鍵詞】房地產 分立 稅務籌劃 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從籌資設立至利益分配的整個運行鏈無不受到稅務法規的制約,尤其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可以通過稅務籌劃,從而最大程度減小稅務風險,最大可能地獲取稅后收益。
企業任何經營決策一旦形成經營行為就記錄在案不能隨意更改。這就需要企業在進行經營決策時,事先對照相關稅收政策進行籌劃,以形成對企業有利的決策方案。通俗講,就是要運用稅收籌劃來為企業合理避稅、節省成本。
房地產集團公司大都為項目公司管理模式,其特點是項目前期開發多由集團母公司負責,在立項、概念設計、方案申報、控詳規設計、工程招投標及開工許可證一系列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可行性基本確認后,集團母公司會設立項目公司,正式開工建設。此時是最適合進行整體項目的稅務籌劃,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明確,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便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房地產集團公司的特點,土地使用權一般在項目正式開工前都是歸屬于集團母公司的,一旦項目開工,需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項目公司。由于近年土地價值升值較快,土地在權證轉移時增值部分需繳納大額稅金,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相當負擔。如果參照《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企業特殊重組條件的,可以不按土地投資入股的形式設立項目公司,而以企業分立的形式成立項目公司并滿足上述文件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分立條件,土地計稅基礎可以按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從而免除大量稅賦。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就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一、案例
A房地產集團(以下簡稱“A公司”)擁有B地塊土地權證,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現成立C項目公司對B地塊進行房地產開發。目前B地塊土地原始成本為23 700萬元,資產評估值為68 500萬元。計劃將B地塊土地權證辦入C項目公司名下以便正式開工建設。
如果A公司不經過稅務籌劃,直接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資成立C項目公司,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關于“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此項投資無需繳納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其土地評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評估增值部分相應的土地增值稅,即土地增值稅預納稅額=評估價值×2%=68 500×2%=1 370萬元。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注:以土地投資也歸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范疇),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需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評估增值部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A公司對外投資所得稅=(評估價值-賬面成本-土地增值稅)×25%=(68 500-23 700-1 370)×25%=10 857.5萬元。
合計稅務成本=1 370+10 857.5=12 227.5萬元。
二、政策解讀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對應條件(1),A公司成立C項目公司就是為了開發B地塊,對整個地塊收入成本進行獨立核算,因此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對應條件(2),C項目公司整體開發計劃持續3年,可用項目立項書、方案設計書、控詳規設計書、項目計劃進度表作輔助證明。
對應條件(3),A公司可出具董事會會議紀要,聲明不會在12個月內轉讓其對C項目公司的股份。
【關鍵詞】企業吸收合并 納稅籌劃 案例分析
企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銷法人資格,其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的資產、負債。企業吸收合并交易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生產經營、資本運作等活動的事前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企業吸收合并事項涉稅處理及稅務籌劃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3、《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4、《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5、《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6、《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適用條件的不同選擇,決定著該項業務適用哪種稅務處理方式,進而決定了合并各方整體稅負的高低。企業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可大大緩解納稅資金壓力,節約融資成本。這不僅有利于加快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的步伐,也進一步拓展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本文選取H省B礦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業務為案例,對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納稅籌劃合法合理性及節稅效應進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
A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礦業開采和銷售公司,擁有B礦業有限公司66%的股份;B礦業有限公司另一小股東為C勘察有限公司。2015年7月,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A礦業有限公司計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控股子公司B礦業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
(一)A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A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200萬元,三方股東分別為:D有限公司占股63%(股本2016萬元);E礦產有限公司占股35%(股本1,120萬元);F設計有限公司占股2%(股本64萬元)。
(二)B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B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412.50萬元,兩方股東為:A礦業有限公司占股66%(股本2,252.25萬元),C勘察有限公司占股34%(股本1,160.25萬元)。
(三)吸收合并當事各方
1.合并方:A礦業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
2.被合并方:B礦業有限公司(簡稱“B礦業”)
3.合并方股東:D有限公司 63%(簡稱“D公司”)
E礦產有限公司 35%(簡稱“E公司”)
F設計有限公司 2%(簡稱“F公司”)
4.被合并方股東:A礦業有限公司 66%
C勘察有限公司 34%(簡稱“C公司”)
經過多輪協商,本次吸收合并業務的當事各方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大股東A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對價,收購被合并方小股東C公司所擁有的B礦業34%的股權;
第二,B礦業并入A公司,注銷B礦業;
第三,C公司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權;
第四,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本次吸收合并所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
第五,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吸收合并工作。
(四)吸收合并主導方
B礦業有限公司
二、納稅籌劃目的
第一,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吸收合并當事各方綜合稅收負擔最低;
第二,本次吸收合并所涉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三、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及籌劃方案比較
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定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后者實質上是稅收遞延,企業要享受特殊稅務處理帶來的稅收遞延待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
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上述59號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第三,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案例背景,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目的在于整合集團資源,提高礦產的運營效率,打造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B礦業的礦產并入A公司后,繼續從事原來的經營活動,滿足“經營的連續性原則”。
B礦業100%股權被母公司收購,符合“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的規定。
C公司承諾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A公司股權。
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只需向小股東C公司支付對價,且全部以A公司16%的股權支付,自身66%的股權不需要支付對價,符合“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規定。
綜上所述,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事項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條件的規定,其企業所得稅處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B礦業及其股東無需按照清算程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B礦業也無需就交易中發生的資產劃轉確認所得或損失。換言之,本次吸收合并業務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基于以上分析及稅收相關規定,可供選擇的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
1、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代價,收購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A公司現股東之一E公司減持16%的股份;
3、B礦業注銷;
4、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操作相對簡單。
A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不變,只增加股東及變更各股東所占股權比例,實施籌劃各步驟較簡單。
本方案缺點:綜合稅收成本較高,節稅效應不高。
方案要求E公司將減持A公司16%的股份轉讓給C公司,保留19%的股份。此項減持將產生股權轉讓所得,E公司將負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按照當事各方認可的A公司市場價值2.7039億元及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凈資產價值1.1684億元計算,E公司大約需繳納614萬元(=(27,039-11,684)×16%×25%)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暫不考慮E公司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扣除項目)。
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綜合利弊,本方案雖適用特殊納稅處理方式,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B礦業資產并入母公司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但A公司股東E公司需擔負股權轉讓所得稅約614萬元,當事各方的綜合稅負過高,為次優方案,不建議采納。
方案二:
1、A公司定向增資16%的股份給B礦業小股東C公司(股權增資方式,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換取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以債轉股方式增資給A公司,以保持其63%的股權比例不變;
3、F公司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以保持其2%的股權比例不變;
4、A公司注冊資本增資后,股東E公司所投資本金額不變,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
5、B礦業注銷;
6、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綜合稅收成本低,節稅效應明顯。
如按本方案操作,首先,股東D公司對A公司的債轉股業務(債務重組)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且同時滿足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五個條件,可按該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其次,由于E公司對A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A公司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E公司對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E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增資2,694.74萬元后,所有者權益增加,歸屬于股東E公司的份額為512萬元(2,694.74×19%),但其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持股比例減少了16%,相當于處置了45.71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512萬元(1,120×45.715%),二者相比,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值為0元,故E公司本次股權比例被稀釋事項未出生收益,不產生所得,E公司無需因此業務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A公司以股權增資方式定向增資給C公司換取B礦業34%的股份。
第四,F公司增資53.89萬元以保持其原股權比例不變。
實施上述操作后,各股東均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或債務清償所得,當事各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本方案缺點:本方案實施各步驟較復雜,定向增資尤其是以股權方式定向增資的工作流程較復雜,審批部門多,手續繁瑣。
綜合利弊,本方案各步驟實施起來雖然較復雜,但當事各方都不發生股權轉讓,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被合并方B礦業資產并入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當事各方綜合稅負為零,為最優方案,建議采納。
四、最優方案操作步驟
根據上述分析比較結果,方案二的納稅籌劃操作可通過如下步驟實現:
第一,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實施債轉股。該債轉股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D公司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第二,F公司向A公司現金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
第三,C公司以B礦業34%股權為代價獲得A公司16%股權, C公司取得A公司16%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B礦業股權的計稅基礎1,160.25萬元確定。
第四,實現上述三項增資后,A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894.74萬元。
第五,B礦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A公司承繼。
第六,可由A公司彌補的B礦業虧損的限額=B礦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2015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七,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業B礦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B礦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八,當事各方在吸收合并完成當年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綜上B礦業吸收合并納稅籌劃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合法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降低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稅收成本,實現吸收合并的最大效益,其要點在于:首先,參與合并各方需要充分協商,選擇最佳納稅籌劃方案使當事各方綜合稅負最低,聘請納稅籌劃專家設計及幫助實施籌劃方案;其次,需要根據支付對價的方式和當事各方的具體情況進行所得稅和其他涉稅成本的測算;最后,依法籌劃,控制及防范納稅籌劃的政策和法律風險,避免顧此失彼,否則有悖籌劃的初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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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房地產企業 物業 稅收籌劃
基于相關稅收籌劃的理論,結合非房地產企業的處置存量物業活動的特點,本文通過構造企業兼并重組間接轉讓模式,給出較傳統直接處置操作較為復雜、但具有明顯節稅效果和經濟效益的處置方案。
一、案例背景
A企業是一家傳統紡織品制造企業,擁有一幢2004年12月31日購置職工宿舍樓,賬面作為固定資產列示,物業原值1200萬元(含土地價值),累計折舊(攤銷)570萬元,2014年企業為加快企業轉型升級,實施“機器換人”計劃,大規模減少員工,此幢宿舍樓閑置,A企業欲出售該幢宿舍樓,盤活存量閑置資產支持技術升級。
此時,A企業所在地政府引進了B企業(一家快遞物流企業),欲購買該幢宿舍樓,改建為辦公住宿兩用樓。A企業,B企業達成合意,約定以201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由具有一級評估資質中介機構對該物業進行評估,評估值3000萬元,A企業與B企業以該價格作為協議價格,相關稅負按規定由各自企業自行承擔,簽署購買意向書。
之后A企業,B企業上述條件為基礎,落實該物業轉讓過程。
二、傳統直接處置方案
1.直接處置方案思路
A企業與B企業簽署房屋轉讓合同,由A企業將該房屋過戶給B企業。
2.具體稅負計算
A企業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相關規定,單位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A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3000-1200)×5%=90萬元
A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A企業納稅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費率分別為7%和3%。A企業需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50×(7%+3%)=9萬元。
A企業印花稅:房屋轉讓合同,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具萬分之五貼花。A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納稅人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需要評估確定扣除項目的金額。經過評估該宿舍樓重置成本2000萬元,成新率為65%,準許抵扣的成本為2000×0.65=1300萬元。按照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主要是銷售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90+9+1.5=100.5萬元,合計可以扣除項為1400.5萬元,收入按照評估價3000萬元計算,增值額為3000-1400.5=1599.5萬元,增值率為114.21%,土地增值稅稅率表,計算為土地增值稅1599.5×50%-1400.5×15%=589.68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相關業務,僅考慮該業務對A企業帶來的企業所得稅影響,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則,該項業務帶來的應稅所得額為3000-(1200-570)-90-9-1.5-589.68=1679.82萬元,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1679.82×0.25=419.96萬元(A企業所得稅率為25%)。
B企業印花稅: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具萬分之五貼花。B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同時按照印花稅規定B企業還有權利證照貼花5元,鑒于金額相對于分析不在一個量級,忽略不計。
B企業契稅:按照契稅相關規定,比企業承接物業需要交納契稅。B企業需要交納契稅:3000×3%=90萬元
三、重組兼并間接處置方案
1.間接處置方案思路
上述過程是常規操作,沒有很好的運用企業重組兼并的概念以及相關政策,結合目前的改革背景提出如下處置方案,可減少稅收成本,提高交易雙方經濟效益。
交易流程:
步驟一:A企業少量現金出資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H(非房地產企業)
步驟二:A企業將該待處置物業評估作價向H公司增資
步驟三:A企業與B企業達成對H公司100%股權的轉讓協議
步驟四:B企業注銷H公司回收資產,或者直接作為房屋出租主體經營。
2.稅負概要分析
A企業,B企業在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種見表1。
3.具體稅負計算
步驟一:
A企業設立全資子公司,新設資金賬簿以及辦理相關證照需要交納印花稅,但是由于該部分費用與其他費用相比不在一個量級,因此在分析中忽略不計。
步驟二:
A企業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企業以不動產對外真實投資的,不征收營業稅。A企業營業稅可以免除。隨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基礎為零。
A企業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2006]21號文規定:非房地產企業用房屋對外投資非房地產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于A企業與H公司均不是房地產企業,該過程土地增值稅可以免除。
A企業與H企業印花稅:根據印花稅規定A企業與H公司需要各自按照產權轉讓書具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同時H企業需要交納資金營業賬簿貼花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A企業用房產增資視同銷售,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200-570)-1.5=2368.5萬元。
H企業契稅:根據財稅[2015]37號文:母子公司之間劃轉房屋,免征契稅。H企業承受該物業免契稅。
步驟三:
因為上述行為可以在一個評估期內完成,因此H企業實際評估值應該就為3000萬元(其中交了3萬元的印花稅)。
A企業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用不動產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此過程免交營業稅。隨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基礎為零。
A企業,B企業印花稅:A,B企業雙方因為涉及股權轉讓協議,應雙方都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A企業投資H企業原始投資成本為3003萬元資產收到對價為3000萬元,因此,A企業還可減少應稅所得額3萬元,綜合第二步A企業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為(2368.5-3)×0.25=591.38萬元。
步驟四:
H企業的營業稅:清算減值過程,不視為營業稅視同銷售,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B企業契稅:同樣依據財稅[2015]37號文,B企業可以做全資企業的一次減資,就滿足免契稅條件。
B,H企業印花稅:由于減值和注銷過程一般不需要簽署轉讓協議,因此不需要納稅貼花。
自此,A企業宿舍完全轉移到B企業名下。
四、方案對比分析
綜合以上的相關計算,可以得出如表2所示的綜合稅負與主要經濟效益對比分析。
五、實踐操作與稅收籌劃進一步建議
1.雖然經濟效益好,但是間接處置手續比直接處置要復雜的多,即便目前《公司法》修改后簡化了公司的注冊,注銷過程,其方案實施的時間基本上最快也要比直接處置要多三個月左右。
2.對于免稅政策的應用上,存在幾個模糊點,各地的稅務機關處理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方案在實施前需要與當地稅局機關有一個充分的溝通:
第一,對于短時間密集的變更安排,稅務機關有可能認定其不屬于“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影響營業稅免稅。減資注銷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該問題,綜合B企業后續籌劃方案可以有效解決;第二,對于設立的H公司其經營實質是否屬于房地產公司存在討論空間,影響土地增值稅的免稅認定;第三,契稅免稅政策中應用中的對全資子公司的增資與減資是否屬于“劃轉”也存在理論爭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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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勁穎.博弈論在稅收管理中的運用[J].現代經濟探討,2000(3).
(一)稅收征管風險
國家的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后,并沒有進行相對的關注,不能夠處理好會計和稅務處理層面上所面臨的問題和挑戰,無法切實合理的實施財稅處理而致使稅務風險。
(二)稅收政策風險
1、稅收政策了解不夠完全而面臨風險由于籌劃人員受著有關專業的束縛,對相關法律條款內容的認知存在一定的誤差,因而,難免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出現失誤,進而使得其納稅籌劃提供了對應的風險作用。2、稅收政策調整切實程度而具有的風險如若納稅籌劃方案無法與時俱進,跟上國家最新的稅收調整步伐,則可能由合法轉變為不合法。稅收政策的實時水平是加大或是減少都會使納稅人納稅籌劃的難度有所增減。由此,稅收政策的時效性將會帶來或多或少的籌劃風險。3、稅收政策不符合要求所面臨的風險目前而言,中國的稅收法律規定的內容條款多,許多由有關稅收管理部門制定的稅收行政規章的明確程度不夠,如若按照這樣的法律規定去納稅,就很大程度上會產生對稅法精神認識不夠,導致籌劃不成功。
(三)企業經營風險
1、投資決策造成的風險稅收政策的擬定必定會有著導向性的差別,而這樣的差別會成為納稅人納稅籌劃的起點。若是無視相關因素的影響,就會使得納稅人造成不同的損失。2、成本開支造成的風險納稅籌劃是在有關經濟成本的基礎下取得了較大的稅收效益。大部分納稅籌劃計劃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現實中,卻會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從而加大了籌劃成本。但若不著重成本的因素,則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結果。3、方案實施風險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一定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采用客觀辯證的方法去達到目的。科學的納稅籌劃方案,在執行流程若未嚴格的執行措施,或缺乏有實力的造就人才,都會導致籌劃不成功。
二、納稅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納稅籌劃具有條件性
在財務人員配備不足情況下,稅務管理人員身兼數崗,只能維持日常基本納稅處理工作,不能集中時間和精力去剖析稅務政策,妨礙了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二)納稅籌劃的主觀性
納稅籌劃牽涉到許多方面,籌劃人員要盡可能地把握相關的政策與能力。對于稅收政策等的認知與判斷以及納稅籌劃人員本身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等都對納稅籌劃計劃的設計產生作用。
(三)征納雙方認定的差異
納稅籌劃的代表性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我國稅法的某些規章制度具備一定的彈性,對某些詳細的界限不明晰,納稅籌劃方案到底能否達到稅法的要求,能否達成納稅籌劃的目標,一定水平上是由地稅務機關是否可以認定而做出決策的。
三、納稅籌劃風險的控制方法
(一)納稅籌劃風險控制體系
組織控制體系:提高企業部門之間權利和職責的控制和管理業務控制體系:區別業務類別和特性對稅種正確性的審核票務控制體系:加強對票據的領用、受票、開票的控制資金控制體系:提高資金安全和預算管理的相關控制
(二)納稅籌劃與風險控制體系說明
組織控制體系:首先,要建立稅務風險控制領導的小隊,由分管財務的公司上層當對長,其余業務部門就為隊員,領導分隊下開辦辦公室,由財務資產部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由財務資產相關成員為辦公室人員,主要負責為組織平時的稅務風險控制任務。業務控制體系:根據項目的情況,尤其是在合同的簽訂方面和出現稅收政策調整,財務相關崗位專門負責去跟業務部門交流,剖析相關經濟業務的開票及涉稅風險狀況。票務控制體系:對于各種發票的購領銷手續進行嚴格控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需要進行受票、開票,強化增值稅發票的控制。會計控制體系:會計核算規范是需要依據省企業財務管理規范化的核算條件,對平常的賬務進行嚴格處理;完善制度建設。制定財務報銷管理方法、資金支付審批權限、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管理方法等規范會計核算。資金控制體系:完善資金安保制度、完善資金內控制度,加大資金預算管理的力度,嚴格控制收支。
四、績效考核與控制
由分管財務的公司領導及財務資產部主任根據省公司指標體系結合本公司崗位績效合約對稅務管管理工作進行總體檢查和評價。納稅申報、稅金繳納與賬面是否保持統一,是否有申報不實的情況。各種發票購領銷手續能否符合條件和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辦理能否符合有關規范和規定,票據的受辦能否符合票據管理相關政策等。各種涉稅會計憑證制作是否正確,稅收政策及變動掌握是否及時。
五、評估與分析
(一)對賬務核算總體情況進行評估分析
檢查營業收入:檢查主營業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是否正確計入,將本期售電量、主營業務收入與以前年度同期售電量、主營業務收入進行比較,判斷收入是否正確、合理,分析變動異常原因;檢查是否有出租固定資產、代收手續費收入、運維費收入以及罰款收入應做未做收入。檢查成本費用支出:與上年同期相比,支出是否異常,分析檢查是否有資本性支出等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計入了本事項。比如:固定資產修理費以及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無法進行準確的劃分,導致了把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列入大修成本,增加成本支出,檢查房屋建筑物折舊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是否正確等。檢查往來賬項:檢查各項往來掛賬,特別是其他應付款掛賬,是否有應計未計收入情況。
(二)對于偶爾發生的稅務風險,應及時糾錯
對該項業務做恰當的涉稅核算,記錄和分析風險發生的原因,為以后避免此類稅務風險尋找對策;對于業務普遍發生的稅務風險,不僅應及時糾錯、做出正確的涉稅處理,而且還要針對稅務風險發生的特點,查找引起稅務風險發生的制度原因,并做好原因記錄、及時進行反饋、評估檔案保管等工作,為下一步制定稅務管理制度提供借鑒;對于重大的稅務風險和普遍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時向省電力公司反饋,提出稅務風險管理的合理化建議,由省電力公司對相關問題做出統一規定。
(三)對稅務風險評估情況進行定期歸納、分析、總結
根據風險發生的情況,制定稅務風險評價的重要性標準,為稅務風險個性管理提供資料借鑒,并可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稅務管理文件,強化稅務風險管理。
六、結束語
(一)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經濟交易的實質性判斷就存在著性質上的差異。對于企業集團來講,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稅務上都視同為企業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達到交易總額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經營方面具有壟斷排他性等交易在稅法上就將被劃歸為關聯易。現舉例說明實際工作中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交易稅務風險。集團內部小法人之間若存在無限期、無償性使用固定資產的情況,對于資產所有方,企業會正常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稅法上認定該類折舊不容許扣除,就會使得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要求納稅調增,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資產所有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2.關聯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對于關聯企業來講,內部間購銷交易并沒有按照企業正常對外業務間的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定價,或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往來交易報表,在這項管理上,內控制度應更深入的實施,才能使企業集團規避風險。
(二)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集團企業間的股權收購具有高度復雜性,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愈來愈高。在集團的會計處理上股權交易又具有相對不確定性,因此,集團就會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
2.股權收購交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企業集團間股權收購分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購,由于股權收購會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其表現形式又有異于傳統業務,因此,內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體,特需深挖股權收購交易的內在,抓住關鍵,適時做好內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集團基于整體利益的出發,首先要進行稅務籌劃。但畢竟稅務籌劃是企業的個人行為,策劃的方案是否得當,是否能帶來稅收籌劃上的收益最終還是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定。如若設計不得當,還會讓稅務機關認為是有意偷漏稅,這樣不僅會涉及到補稅并交納滯納金及罰款,還會讓集團聲譽受損,進而會出現股價下跌,融資困難等經濟困境。
2.全面稅務規劃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內控管理在稅收籌劃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選擇。但由于制定內控管理和進行稅收籌劃有可能是分開進行的,其最終制訂方案有可能與現實脫節,因此相關制定人員要及時做好溝通工作,保證各項管理的實效性。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內控制度的加強建議
企業集團管理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內控管理,積極做好稅務風險管控工作,實現企業經濟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崗位職責方面
企業集團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對財稅人員進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條與財稅人員直接、有效溝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下,可對任職期間的財稅人員隨時調換崗位,實行輪崗制可以提高財稅人員的自身素質,使其在最適合自己的崗位發光發熱,從而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團內部要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業務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實行統一管理,可以增強企業間的整體意識,在同一規程下,各企業就不能完全考慮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團利益于不顧,會增強集團內各企業間的相互配合,相互溝通,相互監督與相互制約。
(三)集團內部會計業務方面
1.關聯易。內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關聯交易中的自行定價問題,要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定價,并且對企業間的交易進行實時監控,把好定價這一關,發現異常問題,應積極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內控在關聯易方面發揮積極地作用。
2.股權并購。集團間股權并購方面,內控要全面貫穿始終,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稅收預測,事中積極地組建稅務監督團隊,事后主動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時彌補,并在并購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取得聯系,以獲得稅務機關對并購中稅務處理的認同。
(四)稅收籌劃方面
企業集團在稅務方面要做好籌劃工作,采取積極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稅務方面各項損失和支出。稅收籌劃內控管理應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在符合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慮集團的成本效益原則,使稅企之間建立良好的和諧關系,以便保證企業集團預算目標的實現。
三、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