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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擴圍;問題;探討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1
引言
2011年11月16日,經我國國務院批準并決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開始試行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并在現行的標準稅率的基礎上新增了11%、6%兩檔稅率。2012年8月1日起,營改增的試點擴大到北京、天津等全國十個省市。2013年8月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推廣營改增的范圍,并以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為試點,試圖將鐵路運輸、郵電通信等行業也納入增值稅的擴圍試點。可見,增值稅的擴圍勢在必行。增值稅的擴圍一定要從我國的實際國情考慮,在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漸進式的改革策略。即:逐步在區域、行業兩方面推進增值稅的擴圍。在區域擴圍方面可以選擇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有序的擴圍,在行業方面可以選擇由交通服務業向建筑業等行業逐步擴圍。
一、增值稅擴圍中遇到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擴圍的試點在實施過程中已經基本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但是,我們絕不能否認在過渡方案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與弊端,這些弊端得不到妥善的解決必將為我國稅制改革埋下隱患。
1.財政收入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財政收入中,稅收收入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政府實現宏觀調控、穩定本國經濟發展的基本保證。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全球各國紛紛出現財政赤字的問題,很多國家分別通過增值稅這一具有中性稅的優勢,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增值稅的稅率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但是,我國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在面對各種經濟危機與壓力的同時并沒有提高增值稅的稅率,而是大刀闊斧的對增值稅進行了擴圍改革。我國這種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不僅是為了進一步實現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股的優化、實現宏觀調控的經濟目標,更是很好的適應了我國近年來結構性減稅的發展趨勢。但是,與此同時,稅收制度改革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增值稅擴圍改革,在降低了企業稅負的同時更是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帶來了風險。稅收的驟減使得財政收入減少,更影響到財政穩定我國經濟發展與宏觀調控職能的發揮。
2.分稅制財政體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自1994年就開始實行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分稅制財政管理。除了進口環節中的增值稅以外,其他增值稅都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而在營業稅中,除了鐵道部門、銀行總行等繳納的部分全部歸中央外,其余全部歸地方政府支配。但是,隨著增值稅擴圍改革的不斷深入,原來劃歸地方的營業稅將逐漸小時,如果仍按照原來的分配格局進行分配將在很大程度上縮減地方財政收入,這是各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另外,就目前的增值稅擴圍改革的現狀來看,增值稅的擴圍所帶來的財政收入減少將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這種狀況的出現很有可能導致地方政府為了使自己的財政收入不受損,而采取亂收費的方式來增加預算外資金,同時還將使得地方政府降低對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的質量。在增值稅擴圍試改期間,中央政府對擴圍過程中的增值稅如數返還給地反政府,但是,改革過程中帶來的巨大的稅收改革成本仍由地方政府承擔。我們必須清晰的認識到:我國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并沒有分錢管理,而返還政策也遠非長久之計。
3.增值稅制度設計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增值稅擴圍改革前,我國設置了17%、13%、3%這三檔稅率,改革后又分別增設了6%、11%這兩檔稅率。在改革試行過程中,新增設的這兩檔稅率將財政所承受的壓力與行業所承受的稅負做了充分的考慮,但是,從長期的擴圍改革來看,這樣的稅制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增值稅的承擔職能,嚴重阻礙了增值稅自身職能的實現與優化。另外,納稅人身份的不確定與征稅范圍的不明確也是增值稅擴圍中面對的問題。
二、增值稅擴圍改革中的有效路徑
1.有效協調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
這一點是保證中央與地方財政都不受影響的基本前提。這就要求在擴圍改革后,在保證重要財政收入比重的同時不僅要確保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更要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增收節支的積極性,還要充分發揮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以此來確保我國經濟在宏觀、微觀兩方面都得到健康、持續的發展。我國可以通過培養新的地方稅種、適當的提高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例如:物業稅、環境稅等。
2.努力降低相關行業的稅收負擔
為了盡可能的降低在增值稅擴圍中相關行業的稅收負擔,可以設置合理的抵扣項目。例如:工資薪金的抵扣。對于交通運輸業中那些使用時間較長的、價值較高的交通運輸工具,例如:飛機、貨車、輪船等固定資產的存量資產的進項稅額制定相關的抵扣方案。另外,還要統一物流服務業與交通運輸業的增值稅稅率。
3.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在我國的稅收工作中,稅收征管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實施從根本上保證了我國稅收作用與職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在增值稅擴圍改革中,必須加強對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視,不斷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從根本上夯實稅收管理工作,在全面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的同時保證稅收的全面征收,盡可能避免稅收的流失。近年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與網絡的普及,我國的稅收征管體系也逐漸向著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的方向發展,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進一步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水平。
總之,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國際化競爭的日益加劇,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的問題日益凸顯。隨著我國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增值稅的擴圍已成定局,這對于完善我國的稅收體系建設、對有關行業的結構調整、對我國經濟轉型與健康持續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教育;均衡發展;財政職責
中圖分類號:G52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6-0246-03
“教育均衡發展”是我國當前教育改革的一個基本理念和戰略選擇。它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教育公平,乃至社會公平在教育領域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財政在促進教育均衡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承擔主要職責。近年來,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教育事業的發展,并取得了可喜成就,但教育發展仍然很不均衡,財政也未充分發揮其應有職責。因此,研究如何通過完善教育財政體制、發揮財政在均衡教育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教育均衡發展與財政職責
(一)教育均衡發展與公共財政的關系
教育均衡發展主要是指學生在接受教育的起點、過程和結果方面擁有相對平等的機會,得到大致均等的教育資源和教育條件,并能夠獲得盡可能的發展與成長。教育均衡是一種有待普遍確立的教育理念[1]。
根據經濟學對產品的劃分標準,教育應當屬于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義務教育在消費上不具有排他性,社會收益率要大于個人收益率,屬于公共產品。非義務教育,包括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其消費上具有排他性,個人收益率要大于社會收益率,屬于準公共產品。由于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產品、維護宏觀經濟穩定和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方面缺陷的存在,我國初步構建起了公共財政體系。公共財政可以彌補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失靈,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可以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因此,教育產品的供給是財政承擔的職責之一,推進教育的均衡發展不僅是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內容,也是財政承擔的又一職責。
(二)財政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的作用機制
財政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的基本手段是實現財力的均等化,而財力均等化直接取決于政府間教育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教育財政管理體制調控著教育財政資源在政府間的分配,直接決定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流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上級政府調節地區收入差距和實施經濟調控的重要工具,它是通過促進地區間財力均等化而縮小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進而縮小各地教育發展中財力投入差距,促進教育均衡發展。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所有國家縮小地區間發展差距、實現地區及地區間教育均衡發展的基本手段。
二、教育均衡發展的現狀及財政制約因素分析
(一)教育均衡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區域間教育經費投入差距大
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通常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教育投入的實際水平。我國2005年全國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為2 221.05元,2007年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為3 699.42元,提高了1 478.37元。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的提高說明我國政府對教育投入力度的增加,這有利于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從表1、表2中的數據可以看出,各地區預算內生均教育經費差距很大。2007年,東部、東北地區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比全國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分別高738.56元和775.78元,中、西部地區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比全國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分別低1 365.88元和886.04元。不僅如此,從2005年到2007年,中、東部地區的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差距由1 769.38擴大到2 104.44,可見區域間教育經費的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2.區域間教育資源分布不均衡
教育資源分布是否合理,決定著教育發展是否均衡。2008年,在義務教育階段,只有東部地區的校均在校生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其他三個地區的校均在校生數都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非義務教育階段,中部地區的校均在校生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且最高;東部地區的校均在校生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僅次于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的校均在校生數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見表3)
3.區域間教育質量不均衡
生師比可以間接地反映教育質量。過大的生師比表明師資和教育經費不足,較小的生師比往往表明教育的投入較大,且有利于教育質量的提高。從表4可見,2008年,東部、東北地區的小學和中學的生師比都小于全國平均生師比,中、西部地區小學和中學的生師比都大于全國平均生師比。2008年只有中部地區高等院校的生師比大于全國平均生師比,其余三個地區高等院校的生師比都小于全國平均生師比。這反映出我國東部和東北地區小學、中學的教育質量要高于中、西部地區,我國中部地區高等教育的質量在四個地區中最低,足見我國教育質量在區域間存在大的差異。
(二)制約教育均衡發展的財政原因分析
1.財政體制的不完善不利于教育均衡發展
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是對舊財政體制進行分稅制改革的結果。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主要是針對財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做了調整,存量部分被視為地方既得利益加以保留,因而現行的財政體制中包含了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在這種財政體制下,既得利益占優勢、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仍然處于領先地位,地區間財政收支和人均財政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另外,由于財政體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對于各地區經濟運行狀況和財政收支發生的很大變化,上級政府不會根據實際情況就地方既得利益做適當調整,因此,地區間政府財力的差距會進一步加大。地區間的財力差距決定了各地區公共服務供給能力不同,從而影響到區域間教育的均衡發展。
2.財政體制的不規范弱化了地方政府教育供給能力
我國現行的教育財政體制還有許多不規范的地方。(1)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不對稱。以縣級政府為例,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縣級政府有統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責任,并且確立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財政管理體制,縣級政府承擔農村義務教育財政的主要責任。但是,縣級政府的財力卻與其事權不相稱。首先,處于中西部地區的以農業為主的相當一部分縣,長期存在財政能力薄弱的問題。其次,分稅制改革使得收入層層向上集中,地方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的財政收入顯著下降。第三,實行農村稅費改革之后,隨著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集資的取消,縣、鄉級財政收入也隨之減少。縣級政府財力的薄弱不能有效保障義務教育的供給質量,也是影響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原因。(2)我國的政府管理體制和財政體制實行的是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各級人大具有預算的最后審批權;上級政府除了轉移支付制度和其他行政措施,并沒有直接調整下級政府財政預算的權限。為實現經濟增長的目標,地方政府很可能把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以吸引流動性資本;為了擴大財源,地方政府可以直接進入生產建設領域。這樣就壓縮了地方政府對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支出規模,導致教育的供給不足。
3.轉移支付制度對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的作用有限
現行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項目包括三大部分,即稅收返還、專項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
我國現行的稅收返還政策仍然是以1993年為基數對所有地區給予返還,其性質是維護地方既得財力,并未改變地區間財力分配不均的格局,導致富裕地區因得到更多的轉移支付變得更加富裕,貧困地區更加貧困。對于獲得稅收返還較少的貧困地區,稅收返還對于彌補地方財政困難作用不大,稅收返還往往優先滿足行政管理費等支出,很少用于教育支出。現行的稅收返還政策對于均衡地區間教育的發展作用很小。
一般性轉移支付是上級政府撥給下級政府可自主安排的財力,目的是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地區間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我國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總轉移支付的比重不大,難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對均衡地區教育的發展作用很小。
專項轉移支付是中央對地方經濟發展和事業發展的特定項目補助,要求專款專用,所以又稱有條件補助或專項撥款。由于我國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督,專項轉移支付存在挪用現象,所以導致了教育資金難以到位。
三、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的財政對策
(一)優化財政收支結構,縮小地區間教育發展差距
實現地區間教育均衡發展,財政支持是關鍵。一是要增強落后地區自我發展能力,提高財政收入,為教育發展提供充足的財力支持。二是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教育的財政投入。
(二)進一步完善教育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
按照財力和事權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在教育供給中的分擔機制。基于縣級政府財力不足的現實,應從制度上保證中央、省、地市級政府的教育經費投入責任。縣級政府應將部分教育財政事權移交給上級政府,尤其是省級政府應該成為農村義務教育的投資主體。此外,鑒于我國東、中、西、東北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應該在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教育經費分擔機制。
(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各級政府教育供給能力
我國的轉移支付是以“轉向資金轉移”為主要特征,為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特別是縮小城鄉間教育發展的差距,應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特別是對于農村義務教育,省級政府應該承擔起一般性轉移支付的主要責任。此外,為促進地區間教育的均衡發展,應進一步優化財政轉移支付的結構。應調整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使其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最后,要加強對轉移支付支出的監督考察,提高轉移支付在均衡教育發展中的績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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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scal responsibility analysis of the education balanced development
WANG Jian-jun,JIN Shu-hong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關鍵詞]房產稅 經濟效應 土地財政 稅制設計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6623(2013)05-0075-04
征收房產稅可起到充實地方財力,改善區域公共設施及服務和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對完善稅制、理清稅費、規范房地產市場也具有積極意義。上海和重慶的房產稅改革已進行兩年有余,在全國范圍內推進房產稅改革之前,深入分析滬渝稅改方案在優化稅制、充實地方財政收人、調節收入分配、抑制房價及改善土地財政現狀等方面的效應,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對優化稅制的作用
完善稅制是房產稅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但分析滬渝稅改方案可以發現,在優化稅制層面,其房產稅改革并不徹底,發揮的效應有限。
一是征稅范圍仍有待完善。改革拓寬了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由原僅向經營性房產征收擴展至自用增量住房。在目前房價較高新購住房數量有限的情況下,有限的征稅范圍必然會破壞房產稅稅源的完整性。2011年上海和重慶稅務機關核實的應稅房地產數量僅為7000余套和8356套;此外,不考慮存量房在稅制設計上也有失公平。
二是計稅依據欠科學。滬、渝的房產稅計稅依據為市場交易價格,未采用評估價值。按照國際經驗,使用評估價值做稅基可以保持稅基相對穩定并且保證稅基客觀公允,這需要以系統、真實可靠的房產價值數據積累為基礎,而這是我國目前個人房產稅征收面臨的一大技術障礙。以市場交易價格做稅基可以暫時繞開這一障礙,降低征收難度。但房地產價值受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戶型、施工質量、物業水平等多種因素影響而差別顯著,新購住房的市場價格對存量住房的評估價值也沒有替代性,因此,使用市場價格做計稅依據有失客觀和公允。
三是稅率偏低。滬、渝的房產稅細則中,對普通自住房、高端及多套住宅的征收稅率都在0.5%左右(重慶對特別高檔的住宅的征收稅率也僅達到1%~1.2%),稅率偏低。而國外總體上普通自住房稅率都在1%左右,高價位或多套住房稅率多在2%以上。過低的稅率設計會降低納稅人對房產稅的敏感度,也使房產稅難以有效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是出臺的稅改方案未對現行房地產行政收費項目進行系統化調整,未能規范房地產稅費體制中稅費體系不合理等問題。目前我國與房地產稅收體系并行的行政收費項目混雜,在房產開發過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費有近50項,涉及約25個政府部門,總體費用占到開發成本的15%~20%,亟待規范。
二、關于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改善
滬、渝開啟房產稅改革后,房產稅可實現的增收規模主要取決于稅基和稅率水平的變化。上海的方案中擴大的稅基主要是新購住房,重慶的方案中稅基擴展至包含部分新購住房及高檔存量房。因為拓寬的稅基范圍有限,稅率又較低,改革房產稅增加的稅收收入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從納稅金額上看,上海到2011年5月底已經征收的個人房產稅稅款合計100余萬元;重慶2011年度全年的個人房產稅收入也僅為1億元左右,占其該年度財政收入的比重不足0.035%,可見新增的房產稅收入對于充實地方財政的效應非常有限。
假設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針對城市自用住房開征房產稅,不考慮減免,也按照滬、渝的兩個稅改方案,對全國地方政府年新增房產稅收入進行初步估算,見表1。同樣可以發現,目前的房產稅改革方案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房產稅仍不能像美國、英國、日本等國那樣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更為重要的是,房產稅為地方稅,如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有可能因為地方政府博弈而進一步削減其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改善效應。一方面,房產稅改革將稅收征管權下放給地方,有利于提高其稅收監管的積極性,便于地方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但另一方面,在現有體制下,地方財政高度依賴房地產業的發展,“土地財政”也決定了地方政府有推高房價的沖動,使其對落實中央調控的積極性不高;有些地方政府還會以本地區情況特殊為借口,出臺稅收減免或稅收返還政策,從而出現地方政府博弈,進一步削減房產稅的效應。因此,從籌集財政收入的角度看,目前房產稅的改革方案對地方財政的改善作用較為有限。
三、關于對收入分配的調節
房產稅改革對于收入分配的調節從兩個方面起作用,首先是征收,其次是稅收收入的使用。
在征收方面,滬、渝的稅改方案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稅式支出。在兩地的房產稅試行條例中,二者總體指向性明顯,其征收對象均為高檔住宅,并且對于低收入群體和合理需求的住宅予以減免。這種方式通過放棄對特定群體的稅收收入來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滬、渝試行的房產稅條例具有這一顯著特點。與轉移支付等傳統的收入調節方式相比,通過稅式支出來調節收入分配,具有作用直接、時效性強、執行成本低等優勢。(2)累進稅制。在征收的稅率方面,滬、渝的稅改方案中都對高檔住宅采取了累進稅制,上海根據房屋平均價格不同將稅率定為0.6%和0.4%不等;重慶則根據房屋平均價格和征收對象的不同將稅率定為0.5%、1%、1.2%三個等級。兩地都試圖通過針對不同單價的房產設置不同稅率的方式達到對富者多征稅,貧者少征稅的目的,這種對于收入分配的二次調節,可以較為有效地發揮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3)征稅范圍。試點房產稅拓寬了征稅范圍,由原僅向經營性房產征收擴展至包含個人自用住房,主要針對的還是增量住房而不是存量住房。這樣的稅制設計是考慮到現有征管水平的現實選擇,但這顯然影響了房產稅對財富分配的調節作用。使得社會上持有存量房的富有階層不用繳納房產稅,這會限制房產稅發揮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重慶的稅改方案中將部分高檔存量住房納入征稅范圍,這體現了房產稅的財產稅屬性,但從調節收入分配的角度來看,兩地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仍可做進一步調整。
在房產稅收入的使用方面,如能運用得當,也可以有效發揮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國外的房產稅大多屬于地方稅種,作為地方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房產稅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區域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如美國地方政府主要是將房產稅收入用來支付學區的義務教育費用,新加坡則主要將其用于對低收入者進行補貼。在兩地的稅改方案中,上海提出將房產稅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重慶也提出房產稅收入將用于公租房的建設。如能將房產稅收入投入到廉租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上,對于減小貧富差距也是有積極作用的。
四、關于對房價的抑制
2011及2012年,全國樓市表現低迷,多數主要城市的商品房成交價格同比略微下降。但同人們對滬、渝房產稅試點對房價的影響預期相悖的是,盡管成交量下降,但這兩個城市的房價均在上漲,試點房產稅并未如預期那樣對房價起到抑制作用。
按照滬、渝目前的稅改方案,現有的房地產稅費體系及土地出讓制度都未受到改革的影響,僅在拓展稅基、調整稅基評估方法的基礎上開征了較低稅率的房產稅。總體來看,房產稅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供需,例如:存量房的供應量會增加,特別是投機性購房占比越大的城市,存量房短期釋放量越大。同時,由于房產稅會增加房屋持有成本,導致投機性購房需求的下降;自住剛性需求受房產稅開征的影響較小,但改善性需求也有可能因觀望而減少,從而導致房地產市場短期總需求下降。
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影響供求的因素除稅收政策以外卻還有很多重要方面,如宏觀經濟環境、人均收入水平、城市化進程等等。以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房地產市場供小于求的局面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存在,所以房產稅本身對房價無法發揮明顯的抑制作用是正常的。
五、關于對土地財政的改善
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日益突出,2009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達到1.4萬億元,比2008年大幅增長43%,占地方本級財政收入的比重近44%,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達到2.7萬億,占地方本級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66.8%,房產稅改革一直被寄望于成為弱化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依賴的一個途徑。
開征房產稅,確實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個長期穩定的收入來源,但通過前文的分析可知,按照滬、渝目前的稅改方案,房產稅的增收規模較小,在制度性因素未能有效解決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房產稅個稅的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的效應將非常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房產稅的征收與土地出讓金之間并不存在法理障礙。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制,土地出讓金與房產稅雖然都是以土地作為征收對象,但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法理上并不沖突,也不涉及重復征收問題。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者為了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價格,可以一次性繳付,也可以按年分期繳付。房產稅的開征則是基于土地經濟學,由政府公共部門代表社會通過稅費的形式獲得,用于收入再分配和公共產品及服務的提供,是與收益相匹配的收益稅。作為地方財政收入,房產稅將主要用于提供地區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以其征收與土地出讓金是不可以替代的,也不存在重復征收問題。因此,滬、渝出臺的房產稅改革方案未觸及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但僅靠調整基本稅制要素展開的房產稅改革尚不足以撼動我國土地財政的現狀。
如果在房產稅改革過程中改革現行的土地出讓方式,是可以改善土地財政現狀的,即取消現行的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改為按年繳納,并將年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合并進房產稅。這樣不僅可以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也可以把地價的負擔從房地產開發商轉移給房屋使用者,由此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價也會大幅下降。如果房產稅的改革涉及土地出讓金,比如將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分攤至70年內,雖然長期來看可以給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但對于應屆政府而言意味著短期收入將會驟減,必然會觸及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利益,由此會使房產稅的推行在地方政府中間面臨巨大阻力。
總之,房產稅改革一直被寄望于能減輕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但按目前滬、渝的稅改方案將無法實現這一預期。這不僅是因為房產稅的增收規模有限,更在于我國土地財政問題復雜,在制度因素未能有效解決的情況下,僅靠房產稅個稅的改革對土地財政的改善效應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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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鄉財政;稅制
1縣鄉財政困難的主要表現
(1)財政包袱沉重,潛在風險較大,縣鄉財政難以滿足公共服務需要。
分稅制改革以后,中央加大力度,加強財政稅收法制建設,努力提高中央財政的兩個比重,導致地方可調控能力減弱,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更加困難,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共支出保障。一是人均收支水平非常低,財政仍然是“吃飯財政”;二是基礎設施特別是教育交通、文化設施等公共產品投入嚴重不足;三是歷史負債對財政造成巨大壓力,在“吃飯財政”下公共基礎設施的投入只能靠融資,地方財政難以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
(2)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清,財政收支責任不對等。
目前的財政體制由上級政府單方面決定,上級政府存在自我擴大財權的便利,下級政府居于被動地位。事實上,縣鄉級政府是政策的最終執行者,一方面承擔了龐大的事權,另一方面還要承擔比發達地區更多的公共基礎建設公共社保。公共教育等歷史上由于財力所限而未能承擔起的公共支出任務,任務繁重,矛盾錯綜復雜,龐大的事權與現行財權和相應的財力極不對等。
(3)財政轉移支付不科學、不規范。
由于新稅制保留了舊體制的基數,目前轉移支付大多使用基數法,而不是因素法,上級財政目前無法建立以地方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為基礎的規范化轉移支付制度,只能對貧困地區實行有基數、有增量的“掛鉤補助”等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以緩解財政運行中的矛盾與困難;財政體制的稅收返還政策是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前提的,由于各縣鄉間收入基數、補助基數的不同,所得好處也有較大差異,體制的差異性也在擴大。
(4)收入結構不合理,財政增收潛力有限。
分稅制體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但由于各縣鄉原來的產業結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在運行中有著“窮者越窮”的效應,很難調整收入結構。一是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明顯偏低,各類行政收費及其他預算外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較高,財政收入結構不盡合理;二是鄉鎮企業稅源非常薄弱,稅基偏小,稅源結構也不盡合理;三是貧困地區由于受地理、信息、人才、技術等因素制約,鄉鎮企業成本較高,直接影響了鄉鎮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而影響財政增收。
(5)支出結構不合理,降低了公共財政效率。
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不可避免地包攬一些本應由企業、個人和社會負擔的支出,承擔著部分應由市場功能完成的支出,而一些本應由財政供給資金的事業和項目卻不能完全得到應有的保障,比如社會保障、基礎教育、交通等基礎設施支出滿足不了日益增長的需求,造成了縣鄉財政支出范圍界定不清。“越位”和“缺位”現象嚴重。貧困地區的縣鄉政府運行成本也大大高于較發達地區。由于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在一些非公共領域支出較大,降低了公共財政效率。2緩解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困境的主要對策
(1)減少政府層級,轉變政府職能。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三級政府構架,借鑒國際經驗,我國應將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層級改為中央、省、縣三級政府層級,即實行省管縣。按照“市縣分置”原則,將市級政府與縣級政府成為平級政府。市級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一塊,縣級政府改為省級政府直接負責,取消市級財政與縣級財政的結算關系。撤銷鄉鎮一級政府,把鄉鎮一級政府作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取消鄉級財政,實行鄉財縣管,原由鄉級政府承擔的事務全部由縣級政府統一安排,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預算列支。這樣就會大大減少縣鄉財政供養人員,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減輕財政負擔。在減少政府層級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和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轉變基層政府的職能。解決長期以來基層政府在社會經濟管理中的越位問題,凡是市場能解決的,政府不干預;民間能負擔的,政府不包辦,如競爭性、盈利性領域。
(2)財權和事權要相對稱,這是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也是各級政府履行職能的保證。
一是要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改變目前縣鄉政府集中了過多的事權,與其掌握的財權嚴重不對稱的現狀。各級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總的原則是:全國性的事務由中央政府管,地方性的事務由地方政府管,跨區域的事務由中央協調,與受益地方共同承擔。具體到縣鄉為:農村義務教育是效益外溢性很強的公共產品,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命運,根據公共產品受益范圍原則,農村義務教育支出應由中央、省、市、縣、鄉五級財政共同承擔;民兵訓練關系到國家的安全,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這兩項開支的絕大部分應主要由中央負擔;社會保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其支出可由省級和縣級政府合理分擔,以便使社會保障資金省級統籌和社會保障標準省級統一化;對于縣鄉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應由縣鄉財政負擔,但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來說,取消農業稅后,中央應加大對其轉移支付的力度,以維持基層政府機關的正常運轉。二是要根據各級政府承擔的事務,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權,使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相對稱,最大限度地調動地方當家理財的積極性。為此各級政府都應該有自己大宗的、穩定的、與自己事權相對應的稅種。我國分稅制明確了中央財政收入來源,但省以下,特別是縣鄉并沒有自己固定的稅種和穩定收入來源。根據國際經驗,不少國家把財產稅作為基層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另外,在不影響中央宏觀調控能力的前提下,適當地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稅種開征權,讓地方政府在中央必要約束條件下開征區域性的新稅種,提高基層可支配的財力,增強基層政府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的能力。
(3)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是彌補地方財政收支缺口,平衡地方財力,緩解基層財政困難的重要途徑。一是要加大上級政府對縣鄉轉移支付的力度,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補助辦法,逐步取消稅收返還、體制補助等均等化較弱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形式,用“因素法”代替“基數法”。二是建立起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重點,專項轉移支付為補充的轉移支付模式。
[關鍵詞]主體功能區;財政支持;財政政策;遼寧省
[中圖分類號]F812.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2-0152-02
基金項目:2011年度遼寧省教育廳項目“遼寧主體功能區建設財稅支持政策研究”(項目編號:W201111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但也出現了高污染、高消耗等一系列問題,為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務院于2010年底印發了我國首個國土空間開發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規定于2020年實現主體功能區主要目標。為促進這一目標的實現,遼寧省政府在《遼寧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也明確提出推進形成遼寧省主體功能區,并提出了遼寧省主體功能區發展建設的重點。
一、遼寧省主體功能區劃分與功能定位
主體功能區是指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為基本要素,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人與自然和諧、城鄉統籌發展等原則確定的主體功能清晰的空間區域單元。國家從開發的角度,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
相應地遼寧省國土空間劃分為國家級優化開發區、國家級限制開發區、國家級禁止開發區;省級重點開發區、省級限制開發區、省級禁止開發區“兩級四類”主體功能區。
本文主要側重于對遼寧省省級層面的三類主體功能區進行分析,即主要側重于對遼寧省省級重點開發區、省級限制開發區、省級禁止開發區三類主體功能區的分析。
二、現行財政政策對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建設相對滯后
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主要解決中央與省級之間的財政關系,并且是按行政層級進行劃分撥付,與主體功能區建設目標難以進行有效的銜接。
1.從縱向看,遼寧省政府與下轄的三類省級主體功能區之間缺乏必要的轉移支付政策規定。而現行的稅收返還政策起到了逆向調節的作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經濟發展水平高,返還基數大;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經濟落后,返還基數小,這與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相矛盾。
2.從橫向看,遼寧省主體功能區之間缺乏相關的橫向財政轉移支付政策規定。省級重點開發區是否應該橫向援助省級限制開發區和省級禁止開發區,以及如何橫向援助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責任劃分不夠明確
目前遼寧省主體功能區分為“兩級四類”,既包括國家級主體功能區,又包括省級主體功能區。兩級功能區的資金來源、監督監管具體應該由哪級政府負責目前尚未明確,尤其是第一類功能區——國家級優化開發區和省級重點開發區、第四類功能區——國家級禁止開發區和省級禁止開發區,出現國家級和省級主體功能區部分重合的情況,容易造成政府間相互推卸責任,影響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實施。
(三)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1.省級限制開發區和省級禁止開發區主要用于生態建設以體現生態資源的多重價值,但是由此會帶來財政收入的減少,進而違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對此,如果沒有配套的生態補償激勵政策,將會大大降低地方政府進行生態建設的積極性,難以推進主體功能區的戰略實施。
2.省級重點開發區主要用于經濟建設,并在必要的情況下對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實施經濟援助,以實現既定的生態環境資源在經濟增長與生態服務之間的合理配置與使用,從而實現整個人類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對于此類功能區由于實施經濟援助而帶來的財政收入損失,目前尚缺乏必要的財稅補償措施,激勵力度不夠。
三、遼寧省主體功能區建設的財政支持政策建議
遼寧省省級層面共有三類主體功能區,主體功能區功能定位的差異,決定了不同類型的功能區需要對應不同的財政支持政策及政策實施工具。
(一)省級重點開發區:激勵型財政政策
省級重點開發區是以遼寧省沿海城鎮帶、中部城市群為主。在本主體功能區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程度比較高,具有較高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但是產業發展比較分散,規模經濟發展不夠,資源利用率較低,所以應繼續加大經濟基礎設施投資力度,形成具有規模效益的本土產業區或產業帶,實現經濟發展的飛躍,從而形成新的經濟中心。
本主體功能區的財政調節可以采用稅收調節手段,同時運用政府采購、公共投資等來引導社會資金的流動:
1.運用稅收調節手段,給予省級重點開發區內的企業一定限度的稅收減免,以吸引更多的企業進入本區域。
2.可以通過政府公共投資,直接在重點開發區興建一批重點開發示范企業,形成新的經濟中心,以吸引更多的企業前來投資。
3.應該對本主體功能區內橫向經濟援助省級限制開發區和省級禁止開發區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等。
(二)省級限制開發區:支持——補償型財政政策
本主體功能區主要包括遼東山地丘陵生態屏障區、遼西丘陵低山生態屏障區、沿海防護林帶、遼河流域生態走廊。由此可見,本主體功能區主要是為了支持林業發展,而限制其他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生態修復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本主體功能區在財政政策工具的選擇上可主要采用轉移支付方式。對由于限制其他產業發展而帶來的財政損失予以補償,以保證功能區內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1.應該制定關于對省級限制開發區進行轉移支付的專門地方性法規,在法律層面對轉移支付方法、方式予以確認,保證轉移支付的規范實施。
2.建立橫向轉移支付制度。遼寧省三類省級主體功能區之間的財力差異過大,遼寧省政府的財力有限,僅依賴遼寧省的縱向轉移支付,難以保證本主體功能區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應該建立橫向轉移支付機制,由省級重點開發區分擔一部分向省級限制開發區進行轉移支付的責任。
3.模仿“省直管縣”的做法,將遼寧省政府對省級限制開發區的轉移支付直接撥付到縣級行政區,減少中間財政管理層級,避免截流挪用。
(三)省級禁止開發區:保障——補償型財政政策
本主體功能區主要包括遼寧省內的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
本主體功能區的資源承載能力較弱,不適合進行高強度的資源開發和發展經濟,其主要目的是保護生態無形資產,進行生態修復和保護環境,對其他產業直接禁止開發,并將破壞生態環境的產業從本主體功能區強制遷出。該主體功能區的補償責任比較重,應該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同時負責,財政政策調整工具可以采用轉移支付、公債以及公共投資等。
1.中央政府可以通過專項資金轉移支付、發行國債的方式補償本主體功能區因禁止開發而帶來的財政損失。
2.由政府加大對本主體功能區內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以及環境保護的公共投資力度,從而保證公民充分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3.實行許可證制度。在省級禁止開發區內,只有取得開發許可證的企業才允許進行注冊登記,從而嚴格限制本主體功能區的工業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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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利潤包裝;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91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7217(2000)03 0034 02
在利潤可以人為操縱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將逐漸轉化為各地方政府財力、母公司實力的較量,而不是公司在轉換經營機制,提高自身素質基礎上,進行市場競爭的成果。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依據公司質地、行業和市場情況,來推測、判斷公司未來業績成長水平的做法將顯得非常荒唐。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很難將上市公司進行利潤包裝的手段歸納完全。但是,無論上市公司運用何種方式進行利潤包裝,都將給證券市場帶來更多的非理性因素,為其健康發展埋下隱患。
一、上市公司利潤包裝的主要方式
(一)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
倘若關聯交易是以市價作為交易的定價原則,則不會對交易的雙方產生異常的。而事實上有些公司的關聯交易采取了協議定價的原則,定價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公司的需要,使得利潤在公司之間轉移。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包裝利潤的主要手段和表現形式有:
1.關聯購銷業務。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組時是由集團某一塊優質資產為主整合的,與母公司存在著供、產、銷及其他服務方面的密切聯系,從而產生了大量的關聯交易事項。在關聯業務方面,包裝利潤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資產租賃。當上市公司利潤水平不理想時,母公司調低租金價格或以象征性的價格收費,或上市公司以遠高于市場價格的租金水平將資產租賃給母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將從母公司租來的資產同時再轉租給母公司的子公司,轉移利潤。(2)關聯購銷。如ST蘇三山1997年銷售一批貨物給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的子公司,銷售收入16002萬元,銷售成本14002萬元,產生的凈利潤達2000萬元,交易價格由協議確定。(3)轉嫁費用負擔。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存在著產銷和服務關系,在改組上市前,雙方須簽訂有關費用支付和分攤標準的協議。當上市公司利潤水平不理想時,母公司或調低上市公司應交納的費用標準,或承擔上市公司的管理費用、廣告費用、離退休人員的費用,甚至將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納的有關費用退回,從而達到轉移費用、提高上市公司利潤水平的目的。
2.轉讓、置換和出售資產。由于我國對公司的價值評估缺乏相應的體系及操作規范,公司并購的和財務處理不夠完善,主觀上亦有地方政府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刻意參與,使得資產轉讓和轉換基本上表現的是不等價交換和轉移利潤。其主要表現形式是:(1)上市公司將不良資產和等額的債務剝離給母公司,金蟬脫殼,以達到降低財務費用和避免不良資產經營所產生的虧損或損失的目的。(2)將不良長期投資轉賣給母公司。母公司將優質資產低價賣給上市公司,或與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進行不等價交換。
3.計收資金占用費。按照有關法規規定,之間不允許相互拆借資金,但實際情況是關聯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和拆借現象比比皆是,兩者之間也難以嚴格區分,雖屬拆借也就法不責眾。較為普遍的情況是資金占用的金額、收費標準均未公告,投資者無法對此合理性作出恰當的判斷和預計。(1)向母公司收取資金占用費。如浦東不銹1998年中期實現利潤2837 04萬元,但應收母公司上海浦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資金占用費就達559 73萬元,而母公司報告期期末欠上市公司2916 52萬元。(2)向被投資公司收取資金占用費。為增加利潤,上市公司向被投資企業收取資金占用費,通過收取資金占用費的形式和利用長期投資核算方法本身的缺陷,在年報或中報中卻能反映一塊利潤。
4.托管經營。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由于缺乏托管經營方面的法規規定及操作規范,托管經營的操作都是偏離慣例、純屬利潤包裝的形式:一是上市公司將不良資產委托給母公司經營,定額收取回報。這樣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資產的虧損,又憑空獲得了一塊利潤;二是母公司將穩定、高獲利能力的資產以低收益的形式由上市公司托管,直接裝入上市公司利潤。
5.合作投資。一旦發現凈資產收益率難以達到10%的要求,或經營不善出現連續虧損,上市公司便倒推缺多少利潤,然后與母公司簽訂聯合投資合同。投資回報按測算的缺口利潤確定,由母公司讓給一塊利潤。
(二)“巧用”會計政策虛增利潤
不同的會計政策會導致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差異。有些會計政策有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必須遵守,而有些則有一定的靈活性,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加以選擇采用。由于會計政策選擇具有的靈活性,因而也就成為企業自身進行利潤包裝的主要手段。
1.變更會計核算方法。當企業的經營情況、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或國家有關的政策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時,采用什么樣的會計核算方法大多是根據企業的需要來決定的。其手法主要有:改變折舊政策,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即降低折舊率);采用直接轉銷法調低壞帳率虛增利潤。會計核算方法成為某些上市公司包裝利潤的重要手段。
2.利息資本化。按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的要求,屬于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利息支出,應列入當期財務費用,減少當期利潤;屬于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所占用資金的利息應予以資本化,增加資產的帳面價值,并通過固定資產折舊的形式在今后逐步得到補償。
3.潛虧掛帳。公司的資產帳戶中,三年以上的應收帳款、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及待處理財產損失基本上已不具有贏利能力,資產質量較差,市場人士一般習慣稱其為不良資產。三年以上的應收帳款一般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倘若成為壞帳也是很大的一筆費用。不過它的確認只以后年度的業績,不會降低當期的利潤,所以上市公司為提升當期的經營業績,都不愿處理不良資產帳戶的余額,長時間掛在帳上,以上行為統稱為潛虧掛帳。有時,上市公司甚至通過潛虧掛帳將原本屬于當期的費用記入上述各類帳戶中留待以后處理,造成大量不良資產掛在帳上,使得上市公司資產出現嚴重“虛胖”,利潤水分極大。
4.巨額沖銷。公司在對外報告過程中,可以通過操縱可自由控制的應計項目,使利潤在不同的期間轉移。“巨額沖銷”就是把有可能在以后期間發生的損失提前確認,以提高以后年度的業績。具體表現為當期的凈資產收益率大幅度下跌,以后期間出現反彈。此法特別是在當上市公司出現連續兩年虧損后,公司為避免第三年繼續發生虧損而被摘牌時所廣泛采用。
(三)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包裝利潤
由于上市指標爭取難度大、殼資源緊張,地方政府不忍本地的上市公司失去寶貴的上市資格或配股資格,在公司的危難時刻,政府往往要伸出“看得見的手”。而上市公司在籌集資金方面的作用,更使政府部門認識到扶持和利用上市公司籌集資金對當地的重要性。甚至有的地方提出了要對殼資源統加利用,政府財政先損失一點,提高上市公司業績并進而提高股價,通過配股多募集資金發展當地經濟,并取得稅收的增長。為全力扶持上市公司,有些地方政府從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方面的背后支持走向前臺,以短期損失財政收入予以扶持。其主要形式是:
1.地方財政補貼。出于種種原因,地方政府直接為上市公司提供財政補貼的現象屢見不鮮,且個別案例補貼數額相當大。如某獲得了上市指標,但其利潤連續幾年的經營業績不夠標準,當地政府部門采取了計劃手段,按企業銷售每噸產品由財政補給一定補貼的形式使其幾年的經營業績達到上市標準。此外,為了使上市公司能夠獲得較高的配股價格,通過補貼方式提高其年度業績的做法也在不少公司的年報中得以。我國地方財政普遍吃緊,地方財政補貼不可能年年都有,也不可能構成上市公司穩定的收入來源,這給上市公司以后的業績急劇滑坡埋下了隱患。
2.降低稅負。按照稅法規定,特區企業、高新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和內地企業所得稅稅率各不相同,所得稅的減免權除稅法統一規定外,地方無權減免。但為了扶持上市公司,許多地方政府相互比照,越權給上市公司稅收返還政策,多數上市公司所得稅的實際稅收負擔為15%甚至更低。
3.減免利息。對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銷減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財務費用,增加了利潤。
二、防止利潤包裝的對策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截止1999年底,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已達949家,總市值26471億元,上市公司在國民經濟中已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另外,國企改革、建立企業制度,這些都離不開證券市場的鼎力支持。市場期待已久的《證券法》已出臺,我國有關證券方面的法規條文還有《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各部門的規章、規定等,但在全面性、系統性、操作性和權威性等方面遠遠滿足不了現實需要,證券市場要健康發展是離不開健全的法規制度的。
2.加強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建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公司披露的最低限度,公司披露信息時應遵循“從多不從少”的原則,對披露信息不足(對某些重要項目未予披露或不按要求完整披露)的公司,證券監管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處罰,并責令其補充公告其語焉不祥、但對公司的經營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業務和財務事項。
3.會計政策應盡早與國際接軌。現行會計系統具有很大的彈性,如會計準則規定,一項業務可有幾種供公司選擇,有關的會計設定的估計范圍由公司自己確定,這些都為公司進行利潤包裝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從剔除會計包裝利潤的彈性,提高同行業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可比性,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潤的立場出發,對影響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重大會計政策采用,應以原則性的剛性規定為妥當。
4.按市場規則規范公司收購、資產重組,盡量避免和減少過多的關聯交易行為。在解決公司收購、資產重組渠道的基礎上,如何做到公平交易并規范其行為是極為重要的。因而,需制定公司并購和重組的有關法規和財務處理規則,做到公平交易,保護各方利益;對被購企業的利潤何時反映和如何處理等目前較為混亂的問題,要加以明確規定;開展對公司價值評估的研究,制定指導性的操作規范,以利于公司并購和資產重組活動的開展。
5.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有關監管部門一定要真正重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意見,對審計意見中提到的報表編制中的明顯錯誤,在調查、核實后,必須要求上市公司進行改正,否則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注冊會計師的意見在審核公司配股等重要問題時應受到高度重視。廣大投資者則根據審計意見,通過股票交易,對公司及其管理當局的行為作出評價。
〔關鍵詞〕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違約風險,風險治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2)02-0086-05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指由地方政府發起,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債券、稅費返還等資產,組建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到融資標準的地方國有企業或企業集團,以實現政府的對外融資,并將融資主要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及社會公用事業等領域。據審計署2011年6月《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0年底,我國共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6576個,其中,省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165個,市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1648個,縣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4763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總額為49710.68億元,占地方性債務余額的46.38%,其中,省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余額為8826.67億元,市級為26845.75億元,縣級為14038.28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作為地方政府經濟建設的重要抓手和融資工具,在增強地方政府財力、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社會事業發展和拉動內需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本文在分析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產生的基礎上,重點分析了風險的主要表現及其治理對策。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的產生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從設立之日起就有著設立不規范和公司治理形同虛設的缺陷。這進一步導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和投資決策的非科學化,形成過大的融資規模、單一的融資渠道、偏低的現金流覆蓋率和嚴重不足的債務擔保。其結果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盈利能力普遍偏弱,最終累積成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
(一)設立不規范。有些地方政府財力不足,拿不出足夠的資金作公司的注冊資金和項目資本金,這些地方政府或是用一筆資金當作幾個融資平臺的注冊資金和幾個項目的資本金,或是把關聯公司獲取的銀行貸款挪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注冊資金和項目資本金,或是把政府部門的土地、辦公樓和城市公共設施等注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來充當注冊資本和項目資本金。這使得一些地方的政府融資平臺越建越多,地方政府建融資平臺的層級逐步向下移動。2011年審計署《全國地方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有1033家融資平臺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注冊資本未到位、地方政府和部門違規注資、抽走資本等問題,涉及金額2441.5億元。
(二)企業管理制度落后。大多數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帶有較濃厚的行政色彩,只有很少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真正實現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大多數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雖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設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但只具有現代企業管理之名,而沒有現代企業管理之實:股東會、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真正發揮作用,而總經理卻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權力無限膨脹,董事會和監事會難以有效監督和制約管理層。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其無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1 〕。公司治理結構的缺失必然引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決策的隨意性和非科學化。
(三)信息披露不完全。由于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評價不僅取決于融資平臺本身的還款能力,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融資平臺股東和擔保人――地方政府的財力。因此,金融機構和投資者不僅需要詳細掌握相關融資平臺的財務數據等企業信息,更需要掌握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和償付能力,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行為進行綜合評估。而實際上,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相關財務信息和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信息披露不實,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往往只能憑借一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評價,錯誤的、不全面的融資評價必然導致金融機構錯誤的投資決策,這會影響融資的償還,形成融資償付風險。
(四)杠桿率偏高過大。由于現行法律制度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可融資規模沒有明確的約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各種目的,不考慮自身還款能力,極力擴大融資規模,最大限度地利用平臺杠桿率,甚至把平臺的信貸資金轉化為子公司的項目資本金,以便進一步擴大債務融資規模。如前所述,目前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總額已經達到49710.68億元,如此大規模的融資會對融資平臺的資金流產生巨大壓力,稍微的風吹草動就可能影響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償還。
(五)融資渠道單一。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渠道主要有信貸融資、債券融資、股權貸款和信托融資。其中,信貸融資占總融資額的80%以上,股權融資、債券融資和信托融資占比為20%左右。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對銀行信貸的高度依賴,將使融資面臨較大的集中度風險,一旦銀行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收緊融資規模,很容易導致融資平臺現金流斷裂,形成融資償付風險。
(六)現金流覆蓋偏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沒有經營性收入的項目,如公共文化、娛樂、城市廣場和公共體育設施等,其資本金和收益主要來源于財政資金。第二類項目有部分經營性收入,但不能完全實現自負盈虧,除了項目資本金需要財政投入以外,還需要財政在盈虧上給予適當的補貼。第三類項目有完全的經營性收入,可以實現自負盈虧,只有項目資本金靠財政投入,其余資金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等途徑來滿足,并可以用項目建成后產生的收益來償還融資的本息,如高速公路、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項目。可見,財政補貼資金對第一、第二類項目的財政支持力度會直接影響到融資平臺債務性融資的還款能力。但是目前來看,由于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不穩定,以及地方政府財政支持意愿的不穩定,導致地方政府對一二類項目的財政補貼也是不穩定的,這就大大增加了融資平臺現金流的覆蓋風險,直接影響到融資的償還。根據中金公司的測算,第三類項目占比為30%~40%。按照審計署《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第一類項目貸款余額占63.12%,第二類和第三類項目占36.89%。由此可以推測,第一類平臺占63%,第二類平臺占7%,第三類平臺占30%。依此推斷,應該有70%左右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項目投資存在現金流覆蓋風險。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的主要表現
正如上節所述,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存在著諸如設立不規范等缺陷,其結果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盈利能力普遍偏弱,最終可能形成債務的違約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各種風險都源自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違約風險。為了避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壞賬風險的惡化,中央政府就會運用信貸和房地產政策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政策扶持,這又使信貸和房地產政策失去了應有的自主性,對經濟軟著陸構成威脅。
一是不良貸款率可能提升。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制度建設落后的情況下,由于地方政府的強有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配合,造成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設立不規范、公司治理形同虛設,這進一步導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和融資決策的非科學化,使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規模過大、融資結構單一、現金流覆蓋率偏低、債務擔保不足和投資結構單一,這一切最終都會形成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壞賬風險。其中,債務擔保不足是尤其值得關注的問題 〔2 〕。如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本身有充足的貸款擔保還相對安全,但政府擔保貸款總量的增長幅度在2009年開始快速上升,因此這部分貸款的風險就成為真正讓銀行最擔心的事情。在地方政府擔保從法律角度無效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擔保的履約與否完全取決于地方政府的態度,如若地方政府對擔保沒有足夠的履行誠意,那么以地方政府擔保為擔保方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就會面臨很大的壞賬風險〔3 〕。銀行面臨的壞賬風險隨著銀行層級的降低而逐步增大,這其中城市商業銀行的壞賬風險是最大的。根據中金公司測算,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占城市商業銀行貸款總額的14.4%,占股份制銀行的12.9%,占國有商業銀行的11.6%。事實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壞賬風險已經在逐漸暴露,審計署《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描述,有358家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借新還舊方式償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其他相關債務1059.71億元,借新還舊率平均為55.20%;有148家融資平臺公司存在逾期債務80.04億元,逾期債務率平均為16.26%。
二是地方財政承擔的間接還款壓力增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中,第一、第二類項目的還貸來源主要依賴于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同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擔保貸款。因此,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運作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4 〕:即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提供財政補貼,也為其融資提供擔保。當前,土地收入占我國各級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較大,隨著國家調控房地產政策的逐步落實和政策效應的逐步顯現,地價下挫將是不爭的事實。根據財政年鑒統計,我國土地出讓收入及相關稅費收入占地方預算收入的1/4左右,地價的下挫將極大地影響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這將使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低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應償付貸款增長幅度,進而影響到融資平臺融資的還款來源和擔保的有效履行。地方財政承擔的間接還款壓力隨著地方政府層級的降低而逐步增大,這其中,縣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財政還款壓力是最大的。
三是再次形成國進民退的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地發展壯大,在短期內對整個國內融資市場及經濟運行產生了巨大影響,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行為可抵消市場需求的緊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行為必然會對民間融資產生擠出效應,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統計,2002年~2008年廣義民營經濟貸款占各項貸款的比例為58%左右,而同期廣義民營經濟占GDP的比重在65%左右,民營經濟的金融環境并不很好。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行為會進一步擠壓民營經濟的融資空間,2009年全國9.59萬億元的新增貸款中,投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近3.8萬億元,占比高達40%;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資金主要投在基礎設施建設及社會公用事業等領域,這會排擠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用事業建設的可能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資金大量進入一般競爭性領域,也必然對民營資本形成一定的沖擊。
四是妨礙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貫徹。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很大一部分資金是以融資平臺所擁有的土地、房產作為抵押物,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的擔保也以土地擔保為主,同時,一、二類項目的現金流收入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撥款。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地方政府性基金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和土地本級收入中的房地產相關稅收合計約占地方政府預算收入的1/4。因此,土地價格和土地收入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暢通運轉至關重要, 地方政府會以各種理由來托住或推高房價, 從而使中央關于房地產調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流于形式。如果房地產市場不能夠按照市場內在性需求進行調整, 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扭曲就不能得到糾正,房地產業的泡沫就可能越吹越大,到最后甚至有破裂的風險,對經濟的軟著陸構成挑戰。
五是妨礙信貸政策的調整和運行。由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通常為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用事業建設項目融資而設立,這些項目一般資金需求量大、建設周期在2~3年。大量的信貸資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后,為確保項目的持續投入和最后運營,不形成半拉子工程,未來幾年的信貸投放規模極有可能保持較高的被動增長。這種項目建設3年內的資金需求進度一般為40%、30%、30%,也就是說,一旦銀行前期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項目貸款,未來兩年也必須以項目資金的30%進行后續貸款,否則很可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進而形成事實上的不良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信貸投放的調整空間被極大地縮小,影響到信貸政策的調整和運行。
六是經濟波動的風險加大。由于對政府舉債行為缺乏規范的制度約束和嚴格的監管,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居高不下,增加了財政運行的風險,成為影響宏觀經濟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隱患。我國目前經濟發展仍不均衡,經濟發展仍高度依賴于出口和投資增長,近幾年投資占GDP的比重一般在45%左右,而投資中政府投資比例為30%左右。由此可見,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直接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投資活動的波動必然導致我國經濟整體的波動。同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投資活動會進一步加大我國投資型經濟發展方式的依賴性,不利于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大量融資會綁架信貸政策和房地產政策的自主性,這從另一方面也對經濟的平穩運行構成威脅。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的治理對策
面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我們需要盡快清理現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及其債務,同時著力構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治理的長效機制,使地方政府從過度依賴融資平臺中解脫出來。
(一)清理現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債務。2009年末以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2010年6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和規范;8月,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貫徹相關事項的通知》,對國發〔2010〕19號文件進行了細化和補充。12月16日,銀監會印發 《關于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管理融資平臺貸款,并進行準確分類,明確融資平臺貸款撥備要求和分類風險權重,強化監管。審計署從2011年3月1日起,對31個省(區、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進行了全面審計。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清理舉措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詳細審計,摸清底數;二是抓緊清理核實并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三是分類清理規范地方政府已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劃清職能,規范運作;四是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放貸管理;五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高度重視,其清理規范的態度是堅決的,措施是嚴格的,我們相信,只要中央政府進一步細化上述政策措施,讓上述政策具有切實的可操作性,同時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融資平臺風險。但我們也應看到,上述清理措施并沒有涉及融資平臺違約情況的處置方案。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中地方政府的擔保貸款比例很大,一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出現違約,就會涉及到地方政府對擔保責任的履約問題。為了防范由此產生的風險,建議設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防范基金,專門用于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融資擔保責任的落實。這個基金到底應該是多大的規模?基金的資金來源于哪里?資金怎么運用?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商榷的問題。
(二)構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治理的長效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的業績考核評價體系,避免地方政府融資的主動增長。上級政府不能簡單地把經濟增長作為評價地方政府業績的主要內容。對地方政府的業績評價,不僅要看當地經濟的增長速度,也要看教育、醫療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等民生指標的發展 〔5 〕。要以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發展來考核下級政府的工作,以此作為地方政府考核和官員升遷的依據。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地方政府考核機制的完善能從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的融資沖動。
沿著財政分權的思路,統一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讓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與事權相一致的財權,避免地方融資的被動增長。第一,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按照公共產品的需求層次性來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和支出范圍,國防、外交等全國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由中央財政負責;跨地區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公共產品,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并按照收益原則確定具體分擔的比例 〔6 〕;其他屬于區域內部的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則由地方財政負責。第二,根據各級政府事權的劃分和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考量來完善分稅制和轉移支付制度。完善分稅制的關鍵點是降低財權的集中度。中央應在保持中央財政控制力的基礎上果斷地進行放權,堅定不移地走“分權”之路,將稅收管理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合理劃分,不應全部集中在中央。中央稅與共享稅的稅種制定權、解釋權、征管權可集中在中央;對于不在全國統一開征、對宏觀經濟影響較小的地方稅種的制定權、解釋權、征管權可完全劃給地方;對于全國統一開征、對宏觀經濟有較大影響的地方稅,如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可由中央制定基本的征收辦法,相應地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調整權等。其次是建立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應充分考慮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結構、地方財政收支平衡狀況等因素,在不影響地方政府增收積極性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建立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統一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能夠保證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與事權相配套的財權,有利于減少地方政府財政赤字的發生。
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資管理體系,保證地方政府財政赤字能夠得到低成本的籌集。政府投融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控制債務風險的前提下,以盡可能低的債務成本順利完成政府資金的籌集任務;地方政府投資管理的主要目標在于合理選擇投資方向和投資項目并控制投資風險。首先,要適當擴大地方債券發行力度。為了使地方政府發債規范有序的進行,在短期內可以適當加大中央政府發行地方債的規模,為有序控制地方政府性平臺融資創造有利條件。從長期看,這也為逐步構建較為規范的地方政府公債制度積累了經驗。2011年10月17日,財政部《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辦法規定: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開創了先河。其次,創新和完善基礎項目建設的融資形式,充分運用BOT等項目融資形式,減輕財政支出壓力,降低財政支出風險。第三,建立地方債務預警體系。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系統是實現地方債務管理規范有序化的關鍵 〔7 〕。近年來,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有的地方政府已經構建了一些具體的風險預警系統,但這些預警體系無論是指標的設計還是指標的評價都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應該盡快加強這方面的規范性研究和試點,盡早建立統一的預警體系服務于地方政府投融資管理。第四,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資責任追究制度。地方政府的融資規模必須與其財力相匹配,融資期限必須盡可能地與地方政府的任期相一致,并嚴格控制地方政府的擔保行為。第五,為解決政府償債困難,應進一步健全完善償債基金。償債基金是地方政府為維護政府信譽,按地方債務規模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正常還款出現困難時進行墊付的臨時資金。應明確償債基金的出資人及出資比例,規范償債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建設,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有序發展和運行。首先,完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法制環境。建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設立機制,不斷增強融資平臺資金實力,保障政府融資平臺持續發展;完善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市場化運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增強融資平臺運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融資平臺的融資、投資決策機制,確保融資平臺的舉債規模與償還能力相匹配;建立融資平臺資本退出機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拓寬融資平臺融資渠道,拓展與銀行機構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積極推動融資平臺上市融資,完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托融資,鼓勵和支持融資平臺創新融資方式。其次,推進融資平臺監管。一要明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監管主體,包括上級政府、地方人大、政協和財政部門等;二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監管內容,對投融資平臺的設立、融資渠道、融資規模、資金使用情況、償債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動態跟蹤,切實提高融資平臺的監管水平;三要創新監管手段,充分吸收并借鑒金融監管等成熟的監管手段,運用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手段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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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轉企;前置審批;個體工商戶;轉企門檻;民營經濟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3)09-0109-05
作為市場經濟的先行者、探路者,個體工商戶在改革開放浪潮中萌芽重生,“千家萬戶”式草根經濟迅猛崛起,成為先富階層的代表,形成浙江經濟最鮮明的特色之一。據統計,目前浙江近250萬家個體工商戶,占全部市場主體71%以上,。為經濟發展和民生就業作出了重要貢獻。創業初期,個體工商戶門檻低、規模小、經營方式靈活,優勢比較明顯,但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產業結構調整和行業集中度整合,個體工商戶發展瓶頸日益凸顯。如何利用個體經濟傳統優勢,輔之于政策扶持,扶持個體工商戶轉企做大、轉型做強,值得深入探索。本文基于69萬家工業類個體工商戶的調查數據進行研究。
一、個體經濟發展現狀
實踐證明,個體工商越活躍的地區,往往經濟發展越快。邁克爾,波特的創新增長理論認為,當經濟處于不發達階段時,大量民眾自謀出路,個體經濟發展迅速,就業效應十分顯著,有利于繁榮經濟。作為市場經濟先發地區之一,浙江個體經濟起步早、發展快、影響大,是浙江經濟快速崛起的一支重要力量。統計顯示,浙江個體經濟主要指標均位居全國前列(見表-1)。從數量看,2012年浙江個體工商戶占全國14.6%,高于廣東、江蘇、山東等一線地區;從從業人員規模看,占全國17%以上,高于位居第二位的廣東的13%;從營業收入看,占全國比重超過1/4,是河北、河南的2倍,高于廣東、江蘇等省份;從資產規模看,占全國比重達到21%,在各地區中遙遙領先。總之,浙江個體經濟實力和規模均位居全國前列。個體經濟迅速崛起促進了民間活力和民富,對吸納就業、促進增收特別是農民增收作用明顯,這印證了個體經濟的“創業拉動型”屬性。浙江城鄉居民收入位居全國前列,特別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已達1.4萬元,連續28年位居各省區市之首,分別比江蘇、廣東、福建、山東高2350元、4009元、4585元、5106元,這離不開個體經濟的貢獻。全省89.6%的個體工商戶分布在農村,88.9%的個體從業人員來自農村,占全部工業從業人員規模的近1/3。個體工商戶的營業收入、生產支出以及資產規模結構中,農村占比均超過88%。特別是農民收入來源中,個體經營收入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浙江農民人均純收入中,經營收入達5190元(見表-2),超過了1/3。個體經濟的發展史就是百姓的創業創新史。個體經營作為最直接、最活躍的民間力量和市場資本,要實現居民收入翻番,特別是農村居民收人翻番,有效之舉是大力扶持個體經濟。
二、個體工商戶轉型瓶頸
與改革開放初的蓬勃發展不同,目前個體經濟進入轉型調整期,突出特征是“有升有降”。從“升”來看,個體工商戶抓住機遇,迅速崛起,積累了實力,發展速度迅猛,數量從改革開放初期的8000多家,迅速積累到250多萬家;實力進一步壯大,2012年戶均營業收入近140萬元,分別是2000年、2005年和2010年的2.8倍、2.1倍和1.2倍;就業效應明顯,2012年吸納就業415.6萬人,分別比2000年、2005年增長54.1%、11.3%。從“降”來看,增速開始放緩。2012年個體工業生產增長5.3%,比2000—2005年均增速低3.8個百分點,比2006—2012年均增速低0.9個百分點。利潤增速有所下降,外部環境面臨從“無約束”到“硬約束”的轉換,尤其是遇到“三大瓶頸”。一是自身性瓶頸。個體經濟靠“作坊式”、“夫妻店”等起家,大多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處于產業鏈低端,治理結構單一、經營理念落后、自身實力不強、業主素質不高、轉型發展不快,難以吸引人才,缺乏長遠眼光和規劃,轉型升級困難重重。特別是在要素成本上漲、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生產經營成本壓力陡增,而且缺乏議價定價能力,成本難以向上下游傳遞。二是資源性瓶頸。要素資源越來越稀缺、節能減排壓力越來越大、淘汰落后產能勢在必行,個體經濟獲取信貸、土地、用電等要素的難度越來越大,高投入、高消耗、低產出的粗放發展路徑難以持續。融資難、用地難、創新難、投資難、盈利難、用電難等問題成為制約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融資難、融資貴”尤為突出。個體工商戶規模較小、信用度不高,缺乏不動產抵押,再加上財務不健全、管理不規范,達不到銀行貸款的準入條件,要獲得正規金融機構授信很難,主要靠基于血緣、地緣、親緣、人緣等傳統社會關系的民間融資。調研顯示,2012年只有30.1%的個體工商戶流動資金比上年充足,80.7%的個體工商戶沒有發生正規融資行為,靠民間借貸融資的個體工商戶占61.5%。三是制度性瓶頸。現在不利于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制度仍然明顯。有研究認為,個體工商戶發展陷入困境不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市場沉浮,它有著深層次的體制性原因,特別是制度環境欠佳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個轉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扶持個體經濟轉型升級,破解“三大瓶頸”最現實、最有效、最具操作性的路徑是推動個體工商戶向企業轉變,即加快“個轉企”步伐。所謂“個轉企”,就是個體工商戶從個體工商組織形式轉變為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形式,進一步破除約束瓶頸、拓寬發展空間,凝聚競爭優勢,邁上更高平臺。這是個體工商戶從“千家萬戶”走向“精兵強將”的必然方向,是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戰略選擇,也是市場結構優化的客觀趨勢。
(一)轉企是個體工商戶自身做大做強的必然方向
創業初期,個體經濟富有靈活性、善變性、適應性,有一定的比較優勢,但隨著市場結構高度化、市場競爭白熱化、行業集中度提高,對市場主體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個體工商戶達到一定經營規模后,如果不解決獲資質、拓出口、引人才、融資金等“多難”問題(見表-4),安逸于“小富即安、小得即滿”,固步自封在“小魚小蝦”階段,過度依賴低端市場、低水平制造、低成本擴張的粗放經營模式,發展空間會越來越窄,市場競爭力會越來越弱。
(二)轉企是壯大“規下經濟”實力的重要戰略支點
個體工商戶是私營企業的先驅。。盡管個體工商戶“塊頭不大”,資產規模在規下工業中僅占26.4%,人均資產僅7.33萬元,遠低于規下企業平均水平(24萬元),但個體工商戶數量占了近80%(見表-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效率、要素投入產出率空間很大,每萬千瓦時電力產生的營業收入達65.6萬元,超過了規下企業(41.4萬元),每萬千瓦時電力產生的職工薪酬是規下企業的1.9倍,進一步利用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空間很大,是規下經濟甚至規上經濟的重要生長點。
(三)轉企有利于扭轉個體工商戶無證無照經營的不良現象,維護市場公平
目前,個體工商戶辦理工商登記的比例僅40.5%,辦理稅務登記的比例僅30.6%,無證無照經營現象普遍存在,規范管理難度很大,而且逃避轉為企業導致市場競爭不公。現行政策法律沒有明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要求,經營者自由選擇申請注冊形式,由于政策對個體工商戶大力鼓勵支持,特別是個體工商戶實行定額征稅政策以及經營信息不公開不對稱,使得不少經營者傾向于選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即使之后雇工人數、投資總額、經營規模大幅增長,年營業收入達到百萬元以上,經營收入和雇工人數大大超過中小企業,完全具備開辦企業的條件,也不愿轉型升級企業,仍以個體工商戶形式經營。調查顯示,74.6%的“個轉企”業主認為。個體工商戶享受很多優惠政策,轉企后負擔明顯加重,與個體工商戶相比明顯不公,不愿轉為企業。
(四)相當一部分個體大戶具備轉企實力
國家2008年停征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后個體工商戶發展迅猛。從經營規模、場地、用工看,相當一部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體量已達到企業甚至達到“規上”水平,出現大量個體大戶“戴小帽”現象。根據“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相當一部分個體工商戶符合企業條件。統計表明,24%的個體工商戶用工在8人以上,其中達到20人以上的占5%;營業收入在300萬以上的達15.9%,超過500萬的占7。2%;雇工超過8人、營業額超過500萬元,具備企業資質的個體工商戶不在少數(見表-6、表-7)。
四、“個轉企”的標準、路徑與政策設計
科學有序推進“個轉企”,不能只注重改變注冊形式,更重要的是轉變發展內涵,轉變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綜合實力,這才是“個轉企”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著力實施含金量高、操作性強、吸引力大的政策措施,為個體戶轉型升級減負松綁,把原來沉淀在個體戶的市場主體推高到一個新的層次上,成為轉型升級新的動力源。個體工商戶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不能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場規律,科學設置“轉企標準”。首先是規模標準。雇工人數超過8人,或經營場所面積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或月營業額在4萬以上的個體大戶,特別是達到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作為轉企培育對象。其次是行業標準。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事印刷、旅行、互聯網服務、勞務派遣、藥品生產經營等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以企業形式經營。最后是稅收標準。經稅務部門核定為“一般納稅人”和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稅的個體工商戶,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逐步轉為企業。具體政策設計如下。
(一)著力減輕“個轉企”稅費負擔,進一步增強個體工商戶“轉企意愿”
個體工商戶與企業稅費負擔差距過大,必然影響“個轉企”的熱情和動力。這是不少個體工商戶顧慮重重、消極觀望、止步不前的一個重要原因。調研了解,個體工商戶主要采用自行申報定額征稅,稅率較低,而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要交納5%的營業稅、25%的所得稅、3%~17%的增值稅以及各類附加稅,稅負大幅增加。比如,紡織行業的個體工商戶與企業在生產規模相當,在營業收入100萬元左右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的稅費成本比企業節省約8萬元左右。這導致相當一部分具備一定實力的個體工商戶不愿意轉型升級。“個轉企”能否有效、持續推進,關鍵取決于業主能否得到實惠。這是影響個體工商戶轉企的最大因素。對此,要實施更有吸引力的財稅優惠政策,特別是要推行新增稅額返還政策,以上一年度應繳稅金為基數,在個體工商戶轉企3年內,新增入庫稅金地方財政留存部分全額返給企業;3年以后5年之內,按50%的比例返還;5年以后再視情而定。對于轉企后稅收貢獻大的,要給予額外的財政獎勵。轉企涉及的收費項目,特別是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減少土地、房產、車輛、設備等過戶轉讓費,在企業所得稅、水利建設專項基金、企業注冊等級費等方面盡量給予減免,實現轉企的低負擔過渡。轉企后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加計扣除,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轉企后屬于小型、微型企業的,要按照2012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給予支持,與國家工信部實施的“扶助小微企業專項行動”結合起來,在融資、審批、研發、信用擔保、用地、用能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通過“推”和“拉”結合,幫助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小微企業。
(二)著力破解“個轉企”審批障礙,進一步放寬個體工商戶“轉企門檻”
“前置審批難”是個體工商戶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想轉而又未轉”、“太麻煩不想轉”的個體工商戶普遍反映“審批難、審批繁”。調查發現,76.7%的業主將審批難作為轉企障礙的第一位因素,21.3%的業主將其作為第二位因素,即幾乎所有個體工商戶一致認為審批比較難。“個轉企”涉及國土、消防、質監、環保、衛生等諸多前置許可和審批。以消防前置審批為例,合法從事文化娛樂的個體工商戶已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但如轉為有限公司,要重新申辦“消防驗收合格證”,開業前要進行中介檢測和檢查。如果消防問題不解決好,其他審批就難以辦下去,這導致不少從事娛樂業的個體工商戶轉企停滯不前。對此,要構建聯動聯審聯辦機制,按照“一張表、一卡通、一窗式、一條龍”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實現審批提速、流程再造、效率提升。對于非法定前置審批的事項,比如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不變、從事經營一年內沒有不良行為投訴的,無需再辦審批手續,憑借相關轉型升級證明即可核發新的許可證或審批意見。辦理稅務登記證、質檢代碼證、土地、房產等過戶,工商部門同步核發營業執照與《個體工商戶轉型變更證明》,個體工商戶憑此證明直接到有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對于住所不變的,可沿用有效期內的原住所證明,轉企后一年內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完善房屋產權證明,在年度檢驗時向工商部門提交住所證明。關于“個轉企”前后主體資格延續難這一問題,通過個體工商戶業主承諾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或本人承擔,以公告方式終結個體工商戶的無限責任,順利過渡為有限責任形式。
(三)著力推行“個轉企”社保優惠,為個體工商戶“轉企緩進”提供支持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對轉企業主而言是不小的負擔,是個體工商戶轉企的“攔路虎”之一,很多已轉企的業主對此意見也較大。究其原因,一方面,轉企后為員工一次性補繳社保的壓力比較大,難以一步到位;另一方面,員工流動性大,繳納社保后員工頻繁跳槽,損失較大。從長遠看,按章入保是法律要求,也是必然趨勢,而且職工人保意愿和期望值也較高。針對這一問題,要實行社保費“四年緩進”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職工自愿參保,從轉企當年起,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單位繳納部分,當年維持原狀,第二年按不低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第三年30%、第四年40%,第五年按有關規定比例繳費,讓業主逐步調整適應。要允許個體工商戶探索靈活性、選擇性參保的過渡辦法,在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再逐步實現社保全覆蓋。比如,對于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實行100%參保繳費,對于其他人員鼓勵自愿參保,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過渡到“全員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