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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處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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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處理辦法

    第1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基本情況

    2021年7月份,我局共排查矛盾糾紛119起,化解115起,其中排查經濟糾紛30起,化解30起;排查勞動關系糾紛5起,化解4起;排查情感婚戀糾紛15起,化解15起;排查鄰里糾紛9起,化解9起;排查其他矛盾糾紛60起,化解57起。

    二、矛盾糾紛數據分析

    7月份排查矛盾糾紛119起,較5月份168起環比下降29.2%,其中經濟糾紛減少12起,勞動關系糾紛減少2起,情感婚戀糾紛減少9起,鄰里糾紛減少3起,其他矛盾糾紛減少17起。化解率較5月份的95.8%提高了0.8%。

    三、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現狀分析

    (一)矛盾糾紛多元化。矛盾糾紛類型包括情感婚姻、勞動關系、經濟糾紛、鄰里糾紛等占主流,并且還與行政糾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雜交織發生。其中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沖動、易激怒等特點。

    (二)矛盾化解復雜化。矛盾糾紛的產生,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各執己見、互不退讓而造成矛盾糾紛升級,輕者破口大罵,重者拳腳相加。2021年來,各派出所調處口角糾紛、婚姻糾紛、鄰里糾紛就有294起,占矛盾糾紛總數的39%。同時,少數群眾過于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也給調處化解工作帶來較大難度。

    (三)規模日益群體化。由于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革,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現了深刻變化,各類矛盾糾紛不斷凸顯出來,其范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參與越級上訪的群眾受一些錯誤心理因素影響,有了問題不是逐級反映,而是組織群體性上訪,或采取越級上訪的辦法,甚至有極少數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思想,層層向黨委政府施壓,逐步加碼,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良影響。

    (四)處置呈現對抗化。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推進,部分人價值觀出現變化,通過正常的訴訟途徑無法解決時,往往抱著“團結就是力量”的想法,采取集體上訪、圍堵政府機關、語言威脅等手段來表達訴求甚至獲取不法利益,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影響。

    四、存在的問題

    我局雖高度重視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原因錯綜復雜,警情居高不下。隨著經濟不斷轉型升級,鄉村振興步伐加快,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容易升級成為現實形態糾紛,民間糾紛的內容、層次和領域日益復雜,牽涉范圍不斷擴大,且復雜性成為了群眾糾紛突出特點,糾紛的后果不再是涉及一個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牽扯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當前民間糾紛的復雜性,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二)范圍界定模糊,法制觀念缺失。派出所調解的糾紛各式各樣,涉及的問題方方面面,既有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經濟糾紛、土地糾紛,又有勞動關系、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新問題,糾紛類別各式各樣。而在實際中,應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的糾紛,因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以及到公安派出所調解方便、快捷且免費等諸多原因,導致基層派出所接處的糾紛類警情大幅增長。

    (三)調解合力不足,工作質效不高。雖然黨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成立了調解室,但實際運作效果并不理想,現行調解體制還未形成“一盤棋”的格局,導致許多矛盾糾紛久拖不決,有的甚至轉化為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當前村級兩委、鎮政府、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單位和部門,都有調解矛盾糾紛的職能與義務,但沒有形成高效的調解合力,導致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質效不理想。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厘清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職能職責。一是要與相關職能部門厘清職責范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對不屬于公安管轄范疇的糾紛,先行受理后,根據矛盾糾紛性質,對照各調解組織的職責,合理地將矛盾糾紛進行移交分流,積極引導矛盾糾紛雙方到歸口部門調處,做到各司其職,從而改變公安調解大包大攬的狀態,避免不作為或亂作為。二是要厘清當事人訴求的合理性,以及合理的訴求是否通過合適的渠道表達問題,做到“合理訴求想方設法解決,不合理訴求耐心調處,對采取非法手段謀取不合理訴求的堅決打擊處理”。

    第2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營銷崗位;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在現今的企業中發生經濟糾紛的幾率越來越大。對于企業來講,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很大的,尤其是營銷部門的經濟糾紛占據首位。因此,在高職營銷職業崗位上以銷售崗位、市場策劃、售后等方面都要具有溝通談判的功能、處理客戶信息的功能、進行銷售管理的功能、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等,根據這些需要,必須要求營銷專業具備經濟法的能力,并著重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所以,在進行高職經濟法教學過程中,要進行教學理念的轉變,根據學生選取的職業明確教學內容,從而培養出適合現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建設和諧社會的有用之人。

    一、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現狀

    經濟法教學課程是以市場營銷、會計、物流、市場銷售、工商管理、財務等課程為前提所建立的。近些年來,經濟法教學在不斷地進行著變革,不斷地進行著更新,在教學過程中有著顯著的提升。但是,在教學中還是有些許不足。比如,在教學中的教師團隊,大多數的教師是法律專業的教師,在進行教學過程中,非常重視經濟法律知識的教學。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中,對于其專業服務理念的缺失,同時,也對教學中的專業能力培養、就業崗位、專業職業崗位能力的缺乏等。在教學過程中,要考慮多門專業的教學。在內容上的選擇,必須要適合各個專業。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一般采用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但在運用案例模擬的時候,因為缺少企業全息化案例,并且大部分案例是教師尋找的,學生很少參與其中。在考核評價過程中,大部分采用的都是書面考核的方式,很難驗證學生最終的學習情況。

    二、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方向

    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講的就是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因此,在進行高職經濟法教學過程中,要將原有的教學理念進行改革。在教學內容的選擇上、教學方法的形式、考核評定方式等上面進行改革,并且要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的學生為方向進行改革。

    三、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方法

    (一)改變原有的教學理念

    在現今社會中,新課改的不斷推進,在進行教育教學方面也不斷的進行改革。在高職營銷專業的經濟法教學中,根據學生不同的需求在教學上進行著轉變。經濟法學同經濟法律專業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要基于對培養營銷類專業人才進行教學。選取正確的教學理念,著重注意經濟糾紛能力的培養,并且要清楚明白在營銷崗位上所需要的經濟法學是什么概念,轉換原有法律教學的理念,充分認清關于經濟法教學內容,并定向定位的進行有效教學。因此,在進行高職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改變原有的教學理念,認真學習和挖掘關于營銷專業的教學方法。

    (二)正確地選取教學內容

    在高職營銷專業的經濟法教學中,教學內容上的選取要適用于營銷崗位的職業能力需要,也就是說將教學內容同崗位需求相互吻合。在現今的教學過程中,要選擇正確的、適合的教學內容,并對教學內容進行進一步的探究,讓學生所學的經濟法適用于現今的企業要求。

    (三)完善教學方法

    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指的是通過一個模擬案例來讓學生了解經濟法。案例教學法是在經濟教學方法中運用最普遍的一種教學方法。在現今的教學過程中,將案例教學法進行進一步的完善。簡單地說,就是在原有的案例教學的基礎上要著重于對企業真實案例的全部信息化的收集,讓案例變得更加真實,從而經過案例教學之后,學生能更深入地了解到類似的經濟糾紛。在改革之后,不單單是需要教師單方面的進行收集案例,同時也可以讓學生一同進行收集,教師可以從旁進行指導。運用這種方法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進而提高整體的教學質量。

    2.多媒體教學法

    隨著現代經濟的飛速發展,多媒體技術應運而生。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因為法律是不斷跟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的,所以,在原有的教材中沒有辦法及時的更新,從而帶來教學困難。因此,在進行經濟法教學的過程中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進行教學。在教學過程中,根據教材內容時時進行更新,將更新之后的教學內容制作成課件進行教學。除了利用多媒體進行內容上的更新,還可以利用多媒體的其他技術,比如,視頻技術、音頻技術等,將教學內容更直觀地傳達給學生,讓學生用最少的時間了解更多內容。

    總之,隨著新課改的不斷深入,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也進行著改革。在改革過程中,需要我們不斷進行探索和研究,從而找到更適應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培養出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有用人才。

    參考文獻:

    第3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原告在盧山縣城關老城大街經營一家軍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兩個案外人來到該店稱欲向其訂購1000套迷彩服,騙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誘原告在被告下屬的盧山縣西關郵政局辦理了以“衛述樺”為實名,賬號為XX2679的活期存款賬戶,同時辦理了賬號相一致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證在被告的下屬人民路郵政支局辦理了賬號為XX2200的活期存款賬戶及相配套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辦理好的存折時,兩個存折被調換,調換后案外人以證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結果當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4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開立并掌握密碼的存折賬戶上。同日,該4萬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郵政儲蓄綠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支取了3.5萬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發現被騙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請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原告即向公安機關刑偵隊報了案,盧山縣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偵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獨創,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基于此,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被上訴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

    第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訴訟,積極抗辯,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詐騙案件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比較慎重,銀行絕不可因為糾紛標的金額不高而有所疏忽。這類案例的對方往往是個人,他們會積極應對訴訟,而且法院對于個人和儲蓄機構爭議,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傾向。況且,此類案件最為關鍵之處在于證據的準備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銀行如果不足夠重視,可能被賦予難于實現的舉證義務,從而導致銀行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4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一、當前國有企業法制工作的問題及經營風險分析(一)機構不全,職能不強,隊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機構尚需健全,職能有待強化。一些國有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法制部門多隸屬于辦公室,大多未設立專門辦公場所;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法律服務機構總體上職能不強,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重視不夠,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法律工作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解決經濟糾紛及法律問題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國有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瓶頸。一些國有企業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目前,國有企業法律機構的服務范圍涉及到企業改制、合同管理、貨款清欠、民事糾紛、對外協調、土地賠償等諸多方面;由于人員配置不到位,專業素質不強,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沒有發揮好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經濟合同糾紛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有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在產品購銷活動中,有時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于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國有企業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國有企業所涉亞龍公司建筑物損壞賠償一案,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規定具體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該國有企業塌陷地南成立汽車運輸公司一處”,沒有規定具置范圍;整個合同條文缺乏規范性,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糾紛,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形成訴訟,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二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國有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某國有企業,近幾年先后涉及了亞龍公司賠償案、中煤銷售案、廢舊鋼材銷售行政復議案、企業法人年檢復議案以及債權、債務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額達兩千余萬元。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審查不嚴,權利義務不清、違約責任條款欠缺造成的糾紛占到一半以上,導致一些無可挽回的損失。

        三是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有時為擔保人,有時為被擔保人。國有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可減少風險,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有的國有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審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三)欠款回收難度大,司法判決執行難。

        一是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國有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于和為貴,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針對困擾國有企業經營的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習慣于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東躲西藏,隱匿財產,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討債成本,而對仲裁、訴訟等其他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這就使得違約者肆無忌憚,長期賴帳不還。這種情況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對國有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二是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國有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的撤銷權和解約權等,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另外,一些國有企業申請判決執行的力度不夠,對申請異地執行心存恐懼,對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不高;時效意識不強,許多案子既不申請中止執行,又不申請執行,一旦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導致許多判決書成為“法律白條”,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二、加強企業法制建設,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一)健全機構,強化職能,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服務職能。要高度重視企業法制建設,健全法制機構,強化職能,形成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努力構筑國有企業法制的立體化工作網絡,外靠法律中介機構,內靠法制機構,把企業經營活動置于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之下。企業法制部門應當擔負起為企業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做到依法經營,科學決策,積極維護企業的各項權益,努力規避、化解市場風險,為國有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國有企業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辦、財務科、企管辦、監察審計科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清欠小組,通過法律途徑集中追討應收貨款,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二是優化人力資源組合,充實法制機構人員。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時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經營的同志充實進來。努力為法律專業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工具,訂閱、購買各類法律資料;落實應有的職級待遇,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和進修的機會,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強與政法院校的聯系,積極引進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專家擔任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經營與決策,防范、降低市場經營風險。

        三是重視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提高經營人員業務素質。鑒于一些國有企業經營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加強法律業務培訓是關鍵一環。當前亟須建立、健全普及性和專業性相結合的培訓機制,結合崗位實際需要,對企管部門、供銷科、財務科、審計科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企業公司法、財稅法、擔保法、金融法等經濟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業務水平,強化依法營銷和市場契約意識。要通過制度化的經濟法律知識和營銷業務知識專門培訓以及人才重組,建設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業化經營隊伍,建立健全責權利一致的營銷責任制度;從而保障國有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保障合同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維護合同權益。實踐中,一些國有企業在建設專業化經營隊伍方面做了可貴的嘗試,例如進行合同法律知識培訓,舉辦營銷策略講座,引進專業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務工作程序,依法維護國有企業權益。法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時高效地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切實維護國有企業的權益。首先,對事關國有企業重大經濟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協調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爭取支持,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其次,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的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最后,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制作法律文書,訴諸法院裁決;訴訟過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妥善處理好各類經濟糾紛;對法院判決或裁定要持辯證態度,深入分析,權衡利弊,決定是否申請執行或提起上訴、申訴。例如某國有企業歷時7年最終圓滿解決的微山亞龍公司煤炭洗選公司訴我方建筑物損壞索賠一案,即是一個極好的例證。在本案中,該企業積極應訟,取得了省國有局的支持,充分發揮法制部門的積極作用,嚴格遵循程序,規避法律風險,在訴訟雙方都滿意的狀態下結束了訴訟,就賠償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大幅減少了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

        二是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法制部門、公司律師要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把好法律審查關。首先要健全采購、銷售機制,預防、降低經營風險。國有企業法制部門和公司律師全程介入,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及法律手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并簽署法律意見,并負法律責任,以降低物資成本和項目風險。對于重大工程項目,從方案設計到工程施工、監理,要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和項目責任人要實行工程項目終身負責制,減少項目失誤,提升工程質量。其次,依法加大對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維護企業經濟權益。組織由專門法律服務人員參與的追討債務小組,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收帳款重新梳理分類,對陳帳老帳,采取各種法律手段,通過拍賣劃撥、以物折抵、延續債權等方式進行回收。最后,對各項開支行為進行嚴格審計和法律審查,杜絕違法開支現象;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則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三是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依法追究對方違約經濟責任。國有企業要破除特殊企業觀念,敢于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改變傳統的上門討債、違約協商的習慣作法,學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救濟手段,追究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協商不成,可請主管部門或權威第三人調解;調解未果,可依約進行合同仲裁,仲裁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國有企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追究相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例如,針對一些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長期拖欠國有企業合同價款的問題,如果合同責任清楚,證據確鑿,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對方支付貨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糾紛較復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裁判強制對方支付價款,并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于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適用,國有企業要重視違約責任追究成本核算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過最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實現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積極與中地煤公司聯系協調,經過相互協商與法庭調解,重新訂立協議,有效解決了1988年遺留下來的3200萬元標的額的“撥改貸”欠款問題,使企業甩下了歷史包袱,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四)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審查機構和管理制度,發揮內外部法律服務人員的作用。市場經濟就本質而言,就是法制經濟和契約經濟;合同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國有企業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建立由法制部門全程參與的合同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合同管理員,各部門設立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形成統一領導,分口負責的合同管理網絡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科學、合理。要制訂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審查機制,實行合同簽約人負責制和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度,促進依法審慎簽約。合同負責單位、合同承辦人要對合同的前期調查、談判、簽約、履行、驗收、結算等全過程負責;對履行周期長、標的額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解決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專業化服務,引入法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審查、論證及談判;力求合同權利義務明晰,違約責任條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風險,提高合同成功率,維護國有企業權益。目前有的國有企業已建立了合同審查委員會和法律咨詢機構,設立了專職公司律師或聘請社會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不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維護合同權益,追究違約責任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例如某國有企業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借助法律顧問,依法解決了欠款合同糾紛案、吳莊村土地塌陷賠償案等6件案件,為企業減少、挽回損失30多萬元。

        二是重視合同證據工作,做好合同公證、鑒證。由于缺乏證據意識,一些國有企業陷入“有理乏據”的尷尬境地,在經濟糾紛中吃盡苦頭,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法律注重證據。”因此,企業法制機構應當重視經濟合同文本、憑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經濟糾紛,要及時調查經濟往來記錄,查閱原始檔案,搜集、保全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機率。同時,要充分認識合同公證、鑒證的重要作用,對大額合同、重要合同依法進行公證、鑒證,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要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大宗大額合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證機關公證,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對于大宗物資采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的合同、不動產轉讓和受讓合同一律予以公證,從而規范了合同法律行為,堵塞了法律漏洞,確保經營活動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維護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正確適用合同擔保制度,預防、規避合同項目風險。合同擔保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合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有企業在經濟擔保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的內容、程序要符合規范,真正用好合同擔保制度,降低合同風險。具體而言,國有企業要求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審查對方的擔保資格以及用來擔保的財產權利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擔保責任條款,一旦交易對方違約,可依法追究擔保責任,實現擔保合同權利。國有企業如果是做擔保人或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要依法審慎設定,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減小合同擔保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追訴權、訴訟權等,維護己方利益,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與某私人企業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在履約屆至之前,該私人企業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明顯無付款能力,此時私人企業卻要求國有企業按時發貨;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如果對方拒絕的話,國有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四是健全招投標機制,減少合同項目成本。國有企業進行大型設備定貨、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項目,標的額巨大,事關重大。除了常規的合同審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實施招投標機制;強化招投標合同項目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促進合同的順利履行。企管辦和法制部門要從合同的立項、談判、簽訂、履行、驗收、結算等各個階段都進行了跟蹤管理。公司律師要全程參與招標合同項目的管理,對合同的簽訂、審批、履約質量把好“法律審查關”。對重大投資或招標合同項目,要邀請相關經濟和法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合同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當前買方市場條件下,通過投標者的相互競爭,國有企業可以選擇最優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又有利于降低成本,減小合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在新井建設的重要項目上,實施招投標機制,保證了工程質量,并節約項目成本近千萬元,同時也增加了合同項目的公開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經濟違法亂紀。

    第5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豐寧滿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河北 豐寧 068350)

    【摘 要】合同是影響利潤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是獲得盡可能多利潤的最好機會。因此,對于承包商來說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的簽訂和管理。

    關鍵詞 “把脈”;施工合同;管理

    For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pulse prescribing"

    Yang Jun-ling

    (Fengning Housing and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Fengning Hebei 068350)

    【Abstract】Contract is one of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profits, while contract negotiations and contract signing is to get as many of the best opportunities for profi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ontractor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tracts signed.

    【Key words】"Pulse";Construction contract;Management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影響利潤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是獲得盡可能多利潤的最好機會。因此,對于承包商來說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的簽訂和管理。

    1. “把脈”施工合同管理

    1.1 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制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少承、發包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做逐條分析和認真訂立。訂立的合同很不規范,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甲乙雙方各自為敵,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1.2 簽訂合同不嚴謹,條款不全。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例如:所依據的定額之外的計價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條款用詞不準或模棱兩可;承發包雙方職責劃分不清;缺少工程變更、合同變更等處理程序,對索賠的處理、合同糾紛的協調等問題缺少規定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1.3 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原則。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例如:甲方認為承包單位應服從甲方;甲方隨意將分項工程進行分包;對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強行采購質次價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等。承包單位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潤,違反施工常規、偷工減料、采購材料以次充好。甲、乙雙方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1.4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

    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對于建設工程項目,過多地依賴于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過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簽約,便臨時抽調人員予以應付,這些都可能造成合同糾紛。

    2. 施工階段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2.1 〖JP3〗推行項目管理模式。把企業作為利潤中心,項目經理部作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責任合同為紐帶,明確各自的“責”、“權”、“利”關系。本著“誰控制、誰負責、誰承擔、誰受益”的責任分解原則及“收益和成本掛鉤、分配與上繳掛鉤”的控制監督機制,全面動態的管理工程項目。

    2.2 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階段是根據設計圖紙投入人力、原材料、半成品、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變成工程實體的過程。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會有所不同,所需機具也不同,因而發生費用也會不同。要做好優化細化工作,編制出先進、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均衡地安排各分項工程的進度。選擇最佳的項目施工組織,最大可能滿足施工要求的同時,考慮經濟性、合理性。杜絕人、材、機的積壓、閑置、浪費。

    2.3 對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施工過程中,時常會遇到三通一平不到位,無法按時開工;自然、地質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等情況。常會引起工程量的增減、工期的延長等使發生合同變更。變更事件一發生,要及時與現場監理辦理變更簽認手續,取得索賠依據,把企業的損失減到最低限度。同時,把施工過程中易發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預見的風險,通過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把一部分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

    3.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范與措施

    從2004年4月1曰開始國家已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新的計價模式給與了施工企業發揮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的舞臺,同時也使其承擔著一定的競爭風險。

    3.1 清單計價模式下存在的風險有:

    (1)清單有漏項的風險。

    (2)清單項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準確的風險。

    (3) 綜合單價的確定必須考慮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由此可見企業若想降低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投資潛在風險,必須分析在此種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滲透于確定合同條款的過程之中,完善專用條款,增加合同的約束力。

    3.2 專用條款避免工程結算時的風險。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以下幾個問題,影響工程結算。

    (1)工程量的變化。設計變更會直接影響工程數量的增減,改變了項目的內容,演變出新的清單項目引起了合同價格的變化。

    (2)計費基數的變化。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數量變化 引起措施費因計算基數的變化而改變。因為工程實體的數量與項目措施費用直接相關。例如,實體項目基礎的深度與措施項目施工降水有關,實體建筑物的高度與措施項目腳手架有關等等。其次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數量變化和措施費的變化,引起規費和稅金的改變。

    (3)材料價格的變化。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招標人自購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或投標人報價中的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或遇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工布價格調整等。出現這些情況均會引起承包價格的變化,分析這些變化因素發生的可能性,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解決辦法。利用簽訂合同時,列入專用條款,加以約定,合同價款及調整的變化范圍、幅度、以及調整的具體辦法等,從而避免結算時的損失風險。

    第6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一、主辦律師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 張選輝 律師作為主辦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乙方指派的主辦律師出差或有其他業務暫時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另行安排其他合格的律師及時處理甲方交辦的法律事務。

    二、服務項目

    1、在擔任甲方法律顧問期間,針對甲方的經營活動,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1)、提供法律咨詢。律師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就甲方經營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給予解答,提出處理意見。

    2)、提供與甲方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3)、為甲方起草、修改、審查協議、合同、章程、規章及解決法律問題所需的其它法律文件。

    4)、參加業務談判,協助甲方做好有關談判的準備工作。

    5)、甲方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6)、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務。

    三、時間安排

    1、根據業務需要,甲方可隨時與主辦律師取得聯系,委托乙方辦理具體的法律業務;根據辦理業務需要,主辦律師可到甲方單位、出差外地為甲方提供服務。

    四、保密

    1、乙方為甲方辦理法律服務時,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五、業務酬金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顧問酬金人民幣 **萬元(¥ )。

    甲方應當每個合同年度的 平均分 次將本年度的基本法律顧問酬金支付給乙方,甲方付款時,乙方應當提供稅務發票。

    2、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法律業務,出現下列情形的之一的,雙方將按照《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協商增加支付法律顧問酬金,屆時,雙方將單獨簽訂委托合同予以確認:

    六、費用支出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法律顧問酬金包含了乙方主辦律師往返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交通費。

    七、合同期間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三年,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滿前十五日內,如果雙方都未提出終止本合同,則本合同將以三年為周期不斷地予以順延。

    八、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及/或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根據《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及專項法律服務活動的要求,為更好地服務地方、服務企業、服務重點工程,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應甲方聘請,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

    二、合同期間,甲方的職責為:

    (一)、甲方應安排一名工作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本單位法律方面的事務,收集本單位有關資料提供給法律顧問參考研究,及時處理。

    (二)、甲方有關會議、業務洽談、簽訂合同等經濟活動,應請法律顧問參加并聽取有關法律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避免經濟糾紛和損失的發生。

    第7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摘要】在新形勢下,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資源消耗量與日俱增,為了滿足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優化礦井資源結構,推進礦產資源優化配置,成為了當前礦井生產的重點工作內容。在礦井開采過程中,安全穩定是維持工作順利發展的保障。本文就對此進行幾個方面的研究和分析。

    【關鍵詞】資源整合 綜治維穩

    引言:煤礦企業之間的競爭日漸激烈,產業優化以及資源整合,成為了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的關鍵。而礦井的發展離不開安全穩定的工作環境,穩定影響安全,安全制約發展,發展促進穩定和安全,企業管理者在積極進行資源整合和生產建設的同時不能漠視綜治維穩工作。通過積極開展綜治維穩工作,進一步提高礦井生產的安全性,減少安全隱患,杜絕煤礦安全事故。以此推進我國煤礦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1.暢通工作渠道,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1.1建立一個完善系統的接訪方式。將一些涉及到接訪的單位和部門相聯系起來,進而形成一個接訪鏈,能夠在第一時間為為群眾上訪提供一個便利渠道,使得群眾的問題能夠快速解決。

    1.2建立一個公開的方式,為群眾提供一些比較方便公開的表達方式,可以使用電話、視頻等形式進行。

    1.3規范工作處置流程,營造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工作負責人具體抓的良性局面。

    1.4加強相關領導干部的接訪頻率,將接訪下訪作為一個黨員干部聯系群眾的重要考核內容。領導干部要進行重點約訪、專題接訪、基層專題下訪,通過領導干部帶頭接訪下訪,為群眾提供一個廣泛的渠道,進而幫助群眾及時解決矛盾。

    1.5加強來訪群眾的思想疏導和解釋溝通,引導職工群眾理性地、合法地、逐級表達訴求。堅持以人為本、公正公平,符合政策的事努力協調促解決,不符合政策的事苦口婆心做解釋,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千方百計為群眾解難事、去煩事、辦實事。對于一些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應該聯合相關部門進行妥善處理,既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1.6要建立完善的矛盾糾紛的排查機制,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努力化解突出問題。在排查過程中應該將矛盾發生的原因以及其中包括的人數進行明確,之后要對相關的調查部門以及相關的責任人和單位進行確定,最后要將矛盾產生的處理辦法進行明確,進而能夠發現其中的問題和責任,做好后期的解決工作。

    2.做好治安保衛管理,警惕“小大”

    2.1企業的治安保衛管理是一件既具有專業性又具有綜合性的工作,需要很多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開展。相關的管理部門要針對治安、消防、交通、涉危涉爆、反恐重點目標、重點防火部位、公共聚集場所等方面主動作為,全方位開展管理工作。

    2.2要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強化人防、物防、技防設施,平時要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堅持“抓早、抓小”,防范于未然,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措施,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2.3要做好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按時開展各類應急演練,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安全防范意識。同時加強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廣大群眾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生活工作環境。

    3.推進企業資源整合,合理規劃資源結構

    必須打破原有的資源占有格局,盡快制定出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利于不同所有制礦山企業發展的資源分配辦法,實現各得其所。具體地說,集、個體礦不能再單靠國有礦山的邊角零星殘存資源過日子,要規劃出適合集、個體礦開采與發展的礦區。在目前條件下,可以考慮對那些資源占有量大,生產能力低下,短時間又不可能上規模的礦山,對其占有的資源實行調整,在基本保證其規模和服務年限相適應的前提下,將多余的資源拿出來。另外,對部分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遠景區、規劃區也可以為集、個體礦劃出一定范圍,實行國家、集體、個人集資勘查的辦法,提供可供開采的礦產地。再者,應該積極推進礦產資源有償占有制度,鼓勵資金、技術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的單位和個人辦上規模的礦;再從回收的資源占有費中拿出較多的勘查經費去勘查新的礦產地,形成良性循環。

    4.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提升企業糾紛處理能力

    4.1建立企業分級預警防范機制。企業管理者必須要重視企業糾紛的防范預警工作,要根據糾紛的性質及緊急程度,建立預警防范機制。比如,簡單的經濟糾紛等等,企業相關管理者,要進行現場調節;針對一些容易引發“民轉刑”的案件,必須要強化預警,進行分流調節,及時解決。另外,針對環境污染、勞動勞資、土地征用、拆遷改造等重大矛盾糾紛列為一級預警,實行包案調解、責任到人。

    4.2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預測信息管理機制。對各類群體性矛盾糾紛隱患、鬧事苗頭和不安定因素等信息要逐一登記造冊,形成臺帳和檔案,實行掛牌督辦,解決一件銷號一件,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掌握準、控制牢。

    4.3積極探索矛盾糾紛綜合調處機制。政府相關部門要全面整合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中介調解、社團調解等調解力量,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組建教育、勞動、環保、建筑、旅游、工會、婦聯、個體私營協會、非公有制企業、物業管理、新市民以及涉軍、涉外等行業性、區域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搭建區市、鎮街、村居互聯互動的綜合性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平臺,進行矛盾糾紛遠程上報、匯總、登記、備案、分流、調處、反饋,通過整合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普法依法治理等資源,切實提高矛盾糾紛應急處置效能。

    結束語:當代礦井生產過程中,想要實現資源整合與優化配置,必然要依賴于礦井管理工作,做好綜治維穩工作,成為了當前礦井生產的重要工作內容。但是目前來看,在礦井綜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為礦井安全生產埋下了安全隱患。本文就以此為內容,首先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的提出了解決對策,希望能夠為相關的工作人員提供一些建議和參考。

    參考文獻:

    [1]萬先遠,王誠.煤礦區隊安全管理工作探討[J].河南科技.2012(04)

    第8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一、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的基本情況

    我國的按揭業務參考的是香港的作法,按揭實際是為幫助房地產開發商和購房者完成樓宇買賣而由銀行提供抵押貸款的融資業務活動。銀行提供的這種貸款稱為住房按揭貸款。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件,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從1998年開始受理后,呈逐年上升之勢。

    1、受理的基本情況

    該院從1998年開始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當年受理這類案件26件,訴訟標的額最小的為17萬元,最大的為74萬元;1999年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37件,訴訟標的額最小的為3.6萬元,最多的為80.17萬元。2000年僅上半年就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117件,訴訟標的數最小的為3萬余元,訴訟標的額最大的為219萬元。此后,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有增無減。

    從1998年以來,該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案中,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均為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基本一致,簽訂合同的時間大多為1993年底至1995底這段時間。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為要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確認抵押關系成立,判令購房者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判令房地產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起訴的理由均為購房者與房地產商違約,未按期償還按揭貸款及承擔保證責任,判決結果一般為確認購房者與房地產商未按期償還借款,應負違約責任,購房者應償還尚欠的本息。但對房地產商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及購房者以所購住房抵押給銀行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則有不同的認識及判決結果。

    2、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1)原告均為銀行。該院1998年以來所受理的這類案件,原告大部分為中國建設銀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部分為省工商銀行營業部。建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由原建行海南省房地產信貸部改建而成,原建行海南省房地產信貸部最早辦理海南省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放貸后因追索按揭貸款,海南住房城建支行將被告在海口市的案件,除個別案件標的額超300萬元的以外,都訴至新華法院,因此,海口市絕大部分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均由該院審理。

    (2)被告均有兩個,一被告為個人購房者,這部分被告往往在合同履行初期都能按月還本付息,但隨后就不再還款,也不主動與按揭銀行聯系;另一被告為售房方的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是作為保證人而被原告列為被告之一的。

    (3)被告下落不明、不應訴者多。作為房地產開發商的被告均出庭應訴,但作為個人購房者的被告,則大多下落不明。如1999年所受理的這類案件中,出庭應訴的購房者只有4個人,2人收到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其余的均為下落不明。這部分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有一部分仍在海口市,另一部分已到外地,但已不居住在原住所及所購的住房,既未還款也未與銀行聯系,法院查找無著,無法直接送達,只能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按下落不明公告送達。有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均占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案件的81%,也就是說缺席判決的案件約占81%.(4)個案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的較多。雖然該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均為追索尚欠本息的案件,但由于個案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簽訂時間不同、期限不同,對擔保合同關系的效力、保證期限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均不同,處理結果亦有所不同。

    3、產生訴訟的主要原因

    從1998年以來,該院受理的涉及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件數量上升較快,經初步分析,產生糾紛引起訴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購房者與房地商之間的糾紛,引起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銀行與購房者及房地產商簽訂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前提是購房者已與房地產商簽訂了買賣合同,為了購房者支付部分購房款而由銀行提供按揭貸款。對購房者而言,這里主要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一為購房者與房地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另一個法律關系為購房者與銀行、房地產商的按揭關系,所涉及的兩種合同關系密切,但屬不同法律性質。而購房者因按揭貸款的目的是為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所以往往更看重與房地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旦其就房屋交付的時間、質量等與房地產商發生糾紛,購房者就以房地產商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為由,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

    (2)因購房者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有的購房者因對當地的經濟環境不滿意,而到別處發展,對原所購的房屋既不居住也不再還款;有的購房者因工作變動、下崗,每月按揭還款額較高等原因,無力償還按揭借款。

    (3)因房地產行情變動等原因,購房者不愿償還按揭貸款。因引起糾紛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的時間大多在1993年底至1995年,當時房地產尚有余溫,房價在當時看來不算高,但與這兩年相比,房價還是相對較高,而大部分的按揭期限均為五年,甚至更短,購房者每月等額償還的貸款額較大,購房者認為負擔較重,因而有些購房者轉而另行以低價購買其認為質量較好,房價又便宜的住房而不履行原按揭貸款合同。

    二、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審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注意區分按揭貸款糾紛中涉及的法律關系。

    從理論上分析,按揭貸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較多。第一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購房者)因購房與房地產商產生的房屋買賣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因支付購房款向銀行貸款而產生的借貸關系,第三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按月還本付息的擔保所產生的抵押關系,第四個法律關系是房地產商為保證按揭人清償貸款與銀行產生的保證關系,第五個法律是按揭人按銀行指定險種向保險公司辦理所購房屋保險而產生的保險關系,第六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不能按規定向銀行償還本息,由房地產商將房屋回購的關系。 從實踐來看,通常涉及的是前四種關系。正確界定因按揭產生的法律關系,是正確處理這類案件的前提。

    2、注意根據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確定法律適用及處理原則。

    為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的法律在不斷地修改、完善,近幾年來頒布了不少新的法律。由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的時間、履行的期限不同,處理這類糾紛時適用的法律有可能不同,進而會影響到糾紛各方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在所受理的這類糾紛案中,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簽訂時間跨度大多是從1993年底至1995年底,同樣內容的合同、同樣的事由起訴,其法律的適用與處理原則可能完全不同。

    (1)關于法律適用:1993年底至1995年1月1日前所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處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經濟合同法》及最高法院1994年頒布的《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用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擔保法》。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0月1日之前所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處理適用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民法通則》及其《意見》、《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等。1995年10月1日之后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等,合同的履行期限跨過1999年10月1日的,可以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履行一章的規定。

    (2)關于處理原則

    ①關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所涉及的購房及貸款行為,只要其不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一般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對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中涉及的購房者與按揭權人銀行的房屋抵押合同關系,依有關規定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應確認為有效;除了合同中約定不辦理抵押登記無效外,在1995年1月1日前所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不辦理抵押登記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不應以未辦理抵押登記而認定為無效;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所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應確認為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不能確定為無效。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在這種情況下,抵押合同是尚未生效還是無效,有不同的認識。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登記并非等于無效。抵押合同中未生效與無效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尚不具備約束力,如生效的條件成就,合同即可生效,而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等,自始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有一種觀點認為,1995年1月1日前未辦理抵押登記,違反了國務院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35條有關地上建筑物抵押應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規定,因而無效。但由于在此之前一直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如何辦理抵押登記,因而無法依該條例規定的規范辦理抵押登記,不能以未登記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③房地產商作為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其處理原則是:保證合同有效的,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范圍、保證方式確定保證人的責任,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責任的,從共約定。對由于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其應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如適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如適用《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則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保證人對保證人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應適用《擔保法》的,因這類住房按揭貸款均用所購住房抵押,應注意根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期限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應適用最高法院的《規定》,則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承擔保證責任,如應適用《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住房按揭貸款有關問題的分析

    (一)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與傳統按揭的異同:

    從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分析,海南省有關銀行所辦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業務與傳統的按揭相同之處在于:采用按揭的方法,其目的均是為了取得銀行貸款,進而促使購房者與房地產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得以完成;采用按揭方法比一般的擔保貸款條件嚴格。以香港法律為例,房地產商以按揭方法出售商品房,必須具備的條件多達18項; 而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4月28日頒發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和1998年5月9日頒發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條件、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

    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與傳統按揭的不同之處在于:

    (1)傳統的按揭一般是約定樓宇所有權不直接轉讓給購房者,而是由購房者充當按揭人,把樓宇作按揭標的物,由按揭人用按揭的方法將樓宇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購房者保留贖回權),待銀行收回貸款本息后,按揭權人即銀行才將樓宇所有權讓渡給按揭人。而我省已開展的住房按揭貸款,其擔保方式一般為抵押加保證,即購房者除以所購住房抵押或采取質押外,房地產商必須作為購房者向銀行還本付息的保證人。而且購房者與房地產商在房屋買賣合同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均未規定樓宇所有權的讓渡問題,而都約定所購房屋直接轉讓給購房者。

    (2)傳統的按揭一般不以住房儲蓄為前提,按揭權人銀行提供的是信貸資金貸款(以所購樓宇等按揭標的物),而現開展的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兩種,一種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購房者有住房公積金為前提;另一種為信貸資金貸款,又稱自營貸款,是銀行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二者在貸款利率、期限上均有不同,這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有明文規定。

    (二)住房按揭貸款操作中的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從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的審理情況看,住房按揭貸款的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按揭期限普遍太短。從我國的經濟發展、個人收入狀況和購房價來看,個人償付購房款的能力并不高,在已按規定支付首期不少于30%購房款的情況下,實行的五年五成、二年五成按揭,每月還款額較高,超過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特別是在社會的轉型期,個人的收入起伏較大,大部分當被告的個人購房者系無力連續每月支付較高的貸款本息而違約的。

    (2)按揭人(購房者)與按揭人(銀行)大都未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其原因在于銀行不主動,購房者不配合或房屋抵押登記部門對按揭標的物為期房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等,共對果可能導致抵押合同未生效,銀行無法行使優先償權。

    (3)對保證人(房地產商)的保證方式約定不明。對保證方式的明確約定,有助于正確確定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而產生糾紛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均未明確規定保證的具體方式,而代之以“無條件擔保責任”、“不可撤銷擔保責任”等字眼,以致訴訟中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對這樣的約定是否屬于明確約定,或屬于哪一種保證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2、完善住房按揭貸款機制的對策

    為啟動商品房市場,特別是為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解決空置房屋多,而居民購買能力不足的矛盾,完善住房按揭貸款機制是發展房地產業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1)合理確定按揭比例和按揭期限

    如前所述,過低的按揭比例和期限,超過了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制約了居民對按揭貸款的需求,即使銀行發放了按揭貸款,也不能如期收回本息,按揭違約率高,使住房按揭業務的發展受到影響。從國外按揭業務的運作來看,按揭期限超過十年,按揭比例高于70%的情況比較普遍。 適當延長按揭期限,提高按揭比例,使首期付款與每月還款降低,才能與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從而激發居民對按揭貸款的需求,減少按揭貸款違約率,有利于銀行按揭貸款業務的長期、健康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了首期付款的比例不低于30%,說明按揭的比例不高于70%,第十條規定: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0年。但實踐中大多是五年五成的按揭,增大了對購房者支付首期款與每月還款額的壓力。因此,銀行應合理確定按揭貸款期和比例,國家有關部門對按揭期限、比例的規定應再適當放寬。

    第9篇: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范文

    一、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的基本情況

    我國的按揭業務參考的是香港的作法,按揭實際是為幫助房地產開發商和購房者完成樓宇買 賣而由銀行提供抵押貸款的融資業務活動。銀行提供的這種貸款稱為住房按揭貸款。住房按 揭貸款糾紛案件,海口市新華區法院從1998年開始受理后,呈逐年上升之勢。

    1.受理的基本情況

    該院從1998年開始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當年受理這類案件26件,訴訟標的額最小的為 17萬元,最大的為74萬元;1999年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37件,訴訟標的額最小的為3.6 萬元,最多的為80.17萬元。2000年僅上半年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為117件,訴訟標的數 最小的為3萬余元,訴訟標的額最大的為219萬元。

    從1998年以來,該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案中,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均為銀行提供 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基本一致,簽訂合同的時間為1993年底至1995底這段時間。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為要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確認抵押關系成立,判令購房者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判令房地產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理由均為購房者與房地產商違約, 未按期償還按揭貸款及承擔保證責任,判決結果一般為確認購房者與房地產商未按期償還借 款,應負違約責任,購房者應償還尚欠的本息。但對房地產商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及購房者 以所購住房抵押給銀行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則有不同的認識及判決結果。

    2.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1)原告均為銀行。該院1998年以來所受理的這類案件,原告大部分為中國建設銀行海南 住房城建支行,部分為省工商銀行營業部。建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由原建行海南省房地產 信貸部改建而成,原建行海南省房地產信貸部最早辦理全省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放貸后因追 索按揭貸款,建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將被告在海口市的案件,除個別案件標的額超300萬元 的以 外,都訴至新華法院,因此,海口市絕大部分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均由該院審理。

    (2)被告均有兩個,一被告為個人購房者,這部分被告往往在合同履行初期都能按月還本 付息,但隨后就不再還款,也不主動與按揭銀行聯系;另一被告為售房方的房地產開發商, 房地產開發商是作為保證人而被原告列為被告之一的。

    (3)被告下落不明、不應訴者多。作為房地產開發商的被告均出庭應訴,但作為個人購房 者的被告,則大多下落不明。如1999年所受理的這類案件中,出庭應訴的購房者只有4個人,2人收到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其余的均為下落不明。這部分下落不明的當事人, 有一部分仍在海口市,另一部分已到外地,但均已不居住在原住所及所購的住房,既未還款也未與銀行聯系,法院查找無著,無法直接送達,只能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 規定,按下落不明公告送達。有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約占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案件 的81%,也就是說缺席判決的案件約占81%.

    (4)個案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的較多。雖然該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 貸款糾紛案均為追索尚欠本息的案件,但由于個案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簽訂時間不 同、期限不同,對擔保合同關系的效力、保證期限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均不同,處理結果亦 有所不同。

    3.產生訴訟的主要原因

    從1998年以來,該院受理的涉及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件數量上升較快,經初步分析,產生糾紛引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購房者與房地產商之間的糾紛,引起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銀行與購房者及房地產商簽訂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前提是購房者已與房地產商簽訂了買賣合同,為了購 房者支付部分購房款而由銀行提供按揭貸款。對購房者而言,這里主要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一為購房者與房地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另一個法律關系為購房者與銀行、房地產商 的按揭關系,所涉及的兩種合同關系密切,但屬不同法律性質。而購房者因按揭貸款的目的 是為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所以往往更看重與房地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旦其就房屋交付的 時間、質量等與房地產商發生糾紛,購房者就以房地產商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為由,不履行按 揭還款義務。

    (2)因購房者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有的購房者因對海南的經濟環境不 滿意,而離開海南到別處發展,對原所購的房屋既不居住也不再還款;有的購房者因工作變動、下崗,每月按揭還款額較高等原因,無力償還按揭借款。

    (3)因房地產行情變動等原因,購房者不愿償還按揭貸款。因引起糾紛的住房按揭貸款合 同,簽訂的時間在1993年底至1995年,當時房地產尚有余溫,房價在當時看來不算高, 但與這兩年相比,房價相對較高,而大部分的按揭期限均為五年,甚至更短,購房者每月等 額償還的貸款額較大,購房者認為負擔較重,因而有些購房者轉而另行以低價購買其認為質 量較好,房價便宜的住房而不履行原按揭貸款合同。

    二、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審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注意區分按揭貸款糾紛中涉及的法律關系。

    從理論上分析,按揭貸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較多。第一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購房者)因購 房與房地產商發生的房屋買賣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因支付購房款向銀行貸款而發 生的借貸關系,第三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按月還本付息的擔保所發生的抵押 關系,第四個法律關系是房地產商為保證

    按揭人清償貸款與銀行發生的保證關系,第五個法 律關系是按揭人按銀行指定險種向保險公司辦理所購房屋保險而發生的保險關系,第六個法 律關 系是按揭人不能按規定向銀行償還本息,由房地產商將房屋回購的關系。〖ZW(〗參見李鍥:《試論按揭的法律屬性》,載《政法與法律》,1998年第3期。〖ZW)〗從實踐來看,通常涉及的是前四種關系。正確界定因按揭產生的法律關系,是正確處理這類案件的前提。

    2.注意根據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確定法律適用及處理原則。

    為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的法律在不斷地修改、完善,近幾年來頒布了不少新的法律。由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的時間、履行的期限不同,處理這類糾紛時 適用的法律有可能不同,進而會影響到糾紛各方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在所受理的這類糾 紛案中,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簽訂時間跨度從1993年底至1995年底,同樣內容的合同、同樣 的事由,其法律的適用與處理原則可能完全不同。

    (1)關于法律適用:1993年底至1995年1月1日前所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處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經濟合同法》及最高法院1994年頒布 的《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中國人 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等,不能適用于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擔保法》。1995年1月1日起至1 995 年10月1日之前所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處理適用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民法通則》及其《意見》、《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等。1995年10月1日之后簽訂 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經濟合 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等,合同的履行期限跨過1999年10月1日的,可以適用《合同法 》有關合同履行一章的規定。

    (2)關于處理原則

    ①關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所涉及的購房及貸款行為,只要其不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規 定,一般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對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中涉及的購房者與按揭權人銀行的房屋抵押合同關系,依有關 規定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應確認為有效;除了合同中約定不辦理抵押登記無效外,在1995年1 月1日前所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不辦理抵押登記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不應以未辦理抵押登記而認定為無效;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所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不辦理抵 押登記的應確認為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不能確定為無效。在審判實踐中對在這種情況下,抵 押合同是尚未生效還是無效,有不同的認識。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非無效。抵押合同未生效與無效是兩 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尚不具備約束力,如生效的條件成就,合同即可生效,而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等,自始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有一種觀點認為,1995年1月1日前未辦理抵押登記,違反了 國務院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35條有關地上建筑物抵押 應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規定,因而無效。但由于在此之前一直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如 何辦理抵押登記,因而無法依該條例規定的規范辦理抵押登記,不能以未登記為由認定抵押 合同無效。

    ③房地產商作為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其處理原則是:保證合同有效的,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范圍、保證方式確定保證人的 責任, 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責任的,從共約定。對由于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其應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如適用最高 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的 是賠償責任,如適用《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則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保證人 擔保的范圍,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保證人對保證人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應適用《擔保法》的,因這類住房按揭貸款均用所購住房抵押,應注意根據該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務承擔保 證責任。

    保證責任期限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應適用最高法院的《規定》,則保證人應當在被保 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承擔保證責任,如應適用《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 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住房按揭貸款有關問題的分析

    (一)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與傳統按揭的異同:

    從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分析,海南省有關銀行所辦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業務與傳 統的按揭相同之處在于:采用按揭的方法,其目的均是為了取得銀行貸款,進而促使購房者與房地產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得以完成,采用按揭方法比一般的擔保貸款條件嚴格。以香港法律為例,房地產商以按揭方法出售商品房,必須具備的條件多達18項;〖ZW(〗見許合 進,《略論住房按揭》,載《當代法學》,1999年第2期,第34頁。〖ZW)〗而中國人民銀行 于1997年4月28日頒發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和1998年5月9日頒發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條件、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

    現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與傳統按揭的不同之處在于:

    (1)傳統的按揭一般是約定樓宇所有權不直接轉讓給購房者,而是由購房者充當按揭人,把樓宇作按揭標的物,由按揭人用按揭的方法將樓宇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購房者保留贖回權),待銀行收回貸款本息后,按揭權人即銀行才將樓宇所有權讓渡給按揭人。而我省已開展的住房按揭貸款,其擔保方式一般為抵押加保證,即購房者除以所購住房抵押或采取質押外,房地產商必須作為購房者向銀行還本付息的保證人。而且購房者與房地產商在房屋買賣合 同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均未規定樓宇所有權的讓渡問題,而都約定所購房屋直接轉讓給 購房者。

    (2)傳統的按揭一般不以住房儲蓄為前提,按揭權人銀行提供的是信貸資金貸款(以 所購 樓宇等按揭標的物),而現開展的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兩種,一種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購房 者有住房公積金為前提;另一種為信貸資金貸款,又稱自營貸款,是銀行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二者在貸款利率、期限上均有不同,這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有明 文規定。

    (二)住房按揭貸款操作中的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從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的審理情況看,住房按揭貸款的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按揭期限普遍太短。從我國的經濟發展、個人收入狀況和購房價來看,個人償付購房 款的能力并不高,在已按規定支付首期不少于30%購房款的情況下,如實行的五年五成、二年五成按揭,每月還款額較高,超過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特別是在社會的轉型期,個 人的收入起伏較大,大部分當被告的個人購房者系無力連續每月支付較高的貸款本息而違約的。

    (2)按揭人(購房者)與按揭權人(銀行)大都未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其原因在于銀 行不主動,購房者不配合或房屋抵押登記部門對按揭標的物為期房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等,共結果可能導致抵押合同未生效,銀行無法行使優先受償權。

    (3)對保證人(房地產商)的保證方式約定不明。對保證方式的明確約定,有助于正確確 定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而產生糾 紛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均未明確規定保證的具體方式,而代之以“無條件擔保責任”、“不可撤銷擔保責任”等字眼,以致訴訟中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對這樣的約定是否屬于明確約定,或屬于哪一種保證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2完善住房按揭貸款機制的對策

    為啟動商品房市場,特別是為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解決空置房屋多,而居民購買能力不足 的矛盾,完善住房按揭貸款機制是發展房地產業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1)合理確定按揭比例和按揭期限

    如前所述,過低的按揭比例和期限,超過了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制約了居民對按揭貸 款的需求,即使銀行發放了按揭貸款,也不能如期收回本息,按揭違約率高,使住房按揭業 務的發展受到影響。從國外按揭業務的運作來看,按揭期限超過十年,按揭比例高于70%的 情況比較普遍。 (參見許合進,《略論住房按揭》,載《當代法學》,1999年第6期。)適當延長按揭期限,提高按揭比例,使首期付款與每月還款額降低,才能與 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從而激發居民對按揭貸款的需求,減少按揭貸款違約率,有利于銀 行按揭貸款業務的長期、健康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 條規定了首期付款的比例不低于30%,說明按揭的比例不高于70%,第十條規定:最長貸款期 限不超過20年。但實踐中不少是五年五成的按揭,增大了對購房者支付首期款與每月還款額 的壓力。因此,銀行應合理確定按揭貸款期和比例,國家有關部門對按揭期限、比例的規定 應再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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