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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獨立人格與平等原則的動態發展性
民法獨立人格及平等原則的內涵也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從羅馬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現代民法,人們對民法獨立人格和平等價值的追求從未停止。恩格斯就曾指出:“平等的觀念……本身都是一種歷史的產物,這一觀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歷史條件,而這種歷史條件本身又以長期的以往的歷史為前提。”[7]民法(civillaw)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iuscivile),市民法是只適用于有羅馬市民權的人的法律,是特權階級的法律。奴隸乃至婦女要么不屬于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體,要么僅屬于具有部分法律人格的他權人,他們也都無法成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特征的民事主體。近代基督教思想、啟蒙哲學和自然法理論共同提倡“人的解放”,攻擊封建身份制社會,并對近代民法平等理念的貫徹起到了重要作用。康德理性哲學則成為“人的解放”理論的集大成,“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而不只是當作工具”,“不能把你自己僅僅成為供別人使用的手段,對他們說來,你自己同樣是一個目的。”[8]受康德哲學的影響,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認為,在基本概念和基本價值之后所存在的人的典型形象是倫理學人格主義(ethischerPersonalismus),其雖未被明確表達卻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倫理學人格主義要求人與人的相互尊重,相互尊重原則也成為實定法的基本原則。[9]在這一方面,黑格爾曾說:“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10]社會的變遷和思想的解放帶來了近現代實定法上獨立人格范圍的擴張和進步。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條就彰顯:“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于第8條規定:“一切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1900年《德國民法典》更進一步于第1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時。”該法典更是于第一章第二節承認了法人制度,將民事主體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從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發展的過程中,民事主體平等價值在法律上獲得彰顯,平等民事主體的范圍愈加擴大,民法平等原則的具體內涵也在側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同時,更加重視兼顧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近代民法制度建立在對當時社會生活所做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兩個基本判斷之上,在不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主體的經濟實力相差無幾,在經過17、18世紀的發展、于19世紀歐洲各國編纂民法典而獲得定型化的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是強而智的經濟人,而且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頻繁互換位置,平等性方面的不足會通過互換性的存在得到彌補。然而,隨著壟斷和寡頭企業的不斷增加,以強者為前提的近代民法卻在一定意義上不幸扮演了制造弱者痛苦的角色。現代民法所處的此種社會環境中,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越來越明顯地出現企業主與勞動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等社會群體之間的分化對立,勞動者和消費者等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弱者。[11]于是,抽象的、理性的、強而智的人之外,具體的、輕率的、弱而愚的人也逐漸被發現并施予特別保護②。20世紀延續發展的現代民法在人的形象問題上,也就產生了兩個轉變,即從對所有的人完全平等法律人格的承認到承認人格權、從理性的強而智的抽象法律人格到弱而愚的具體法律人格的轉變。[12]現代民法出現了企業主和勞動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具體人格的強弱對立,也就相應地要求兼顧實質正義的民法理念和兼顧社會妥當性(Rechtsgemessenheit)的民法價值取向。[11]現代民法注意根據民事主體“具體人格”在“事物性質”(語境)上的不同而做出適當的差別對待,比如在近代民法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區分其行為能力和法律規則之外,也更加注意對消費者、勞動者、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保護。③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分配利益和負擔的語境中可以有兩種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一種是強式意義的平等對待,它要求盡可能地避免對人群加以分類,從而使每一個人都被視為‘同樣的人’,使每一個參與分配的人都能夠在利益或負擔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額’。另一種是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人群進行分類,被歸入同一類別或范疇的人才應當得到平等的‘份額’,因此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既意味著平等對待,也意味著差別對待———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13]民法平等原則從近代到現代的發展,也包含著民法上價值判斷問題的一項實體性論證規則:“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14]在倫理生活領域對婦女、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的傾斜保護,在生活消費領域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在生產經營領域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均構成對民事主體做類型區分、區別對待的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
民法中獨立人格和平等原則的立法準則意義及其體現
民法上的獨立人格獲得越來越全面的承認,而在此支撐下的平等原則也在立法上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釋的實踐中,法律上獨立人格理念也主要通過對平等價值的規定和具體化而加以落實。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平等原則具有法律效力的貫穿始終性和規范性質的強行性。民法平等原則應當貫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④乃至學者討論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始終。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必須是全面肯定民事主體的獨立法律人格并妥當貫徹平等價值之內涵的法律。亞里士多德就認為,公正的真實意義主要在于平等,對相等的人應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立法者在分配利益和負擔時就要做到使得全體人民各得其所、各安其宜、各有職司、各盡所司。[15]拉德布魯赫更進一步指出,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構成正義核心的平等原則被有意識地否定時,法律本性就會缺失,這就是“拉德布魯赫公式”在論證惡法時的“否定公式”。[16]民法上平等原則的立法實踐首先體現在民法各部門法基本原則部分對平等這一原則的規定。第一,平等原則要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和民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平等。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就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自然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即在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方面一律平等。推而廣之,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組織彼此民事權利能力或有差別,但其民事主體資格也是平等的。第二,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主體地位平等,一般不存在隸屬服從關系,當事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特別是財產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時原則上都要平等協商。而當國家參與民事活動,成為民事主體時,其與其他民事主體也處于平等地位。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存在等級、特權、歧視、操縱、控制、領導等非平等關系。我國《合同法》第3條就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物權法》第3條第3款也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著其在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都是一樣的,平等原則所要求的并非結果均等意義上的實體平等觀,而是機會平等意義上的程序平等觀。第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民事權益受侵害時會因為其權益的類型不同而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有所差別,而不會因為權益主體所有制身份等的不同而對其施加不同的保護。《物權法》第4條就明確規定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民法上平等原則的立法實踐還體現在民法具體規則中也多有直接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規則設計。如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承擔方面,《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就從侵害生命權的死亡賠償金承擔方面做出了立法完善,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同命不同價”的問題⑤,力圖實現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也注意到對娶進的媳婦、出嫁的婦女、離婚的婦女等群體的土地承包權益取得和保護方面的強式平等對待:“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進一步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這些規定都有助于實現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取得和保護方面與男子的平等地位。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釋中的平等原則也經歷了從單純注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到兼顧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價值變遷。
如我國《合同法》第41條中段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這就對經濟能力相對弱勢一方的交易相對人進行傾斜保護,以提高其在法律上的實際締約協商能力⑥。又如在我國《婚姻法》上,立法者也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和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在法定情況下的傾斜保護原則,可謂是強式和弱式兩種意義上平等對待同時體現最為集中的領域。《婚姻法》第2條第1款就規定了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4條還規定了維護平等的婚姻家庭關系⑦。《婚姻法》第2條第2款則從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角度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在民事司法解釋中也多有對平等原則具體化的操作實踐。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就通過任意性規范的配置,來解決商品房面積誤差情況下對買受人的保護,意圖基于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實現對買受人的傾斜保護。總之,民事立法確認平等原則并將之具體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平等原則的實現,當然也不能附加給民事立法積極實現平等的更多任務,實現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主要不是民法的使命,而有賴于民法之外的社會法、經濟法等。⑧
獨立人格、平等原則與民法的解釋適用
民法獨立人格和平等原則主要作為立法準則體現于民法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之中,分別起到立法上價值宣示和司法上個案裁判規范的功能。而在民法適用領域,主要通過對平等法律規則在個案中的具體化而發揮作用⑨,即民法平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立法上基于平等原則所配置具體規則的適用而間接得到實現。對平等原則的司法功能,有學者甚至進一步指出,平等原則不具有授權條款的性質,不能直接使用作為裁判依據。[17]不過,筆者認為,在疑難民事案件裁判過程中,民法平等原則仍然可以起到司法準則的裁判功能,以填補具體法律規則存在的漏洞,平等原則還有助于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澄清對有異議之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民法平等原則有助于保障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做到同案同判,避免因法律規范的競合或者體系違反而帶來裁判的不統一和不公正。例如,有法院就在客運合同糾紛案件裁判過程中認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既有提起侵權之訴的受害者,又有提起違約之訴的受害者,法院應當按照司法平等原則的要求,對這些受害者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做到同案同判。這樣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在客運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妥當地實現了利益平衡,能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瑏瑠可見,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有的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并經法院裁判后,有的受害人又提起違約之訴,法院應適用與前案相同的賠償標準確定后案的賠償數額,以實現對同一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平等保護。民法平等原則有助于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澄清對有異議之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解決因立法技術等原因而存留的法律規則上的模糊現象。例如,同樣針對《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條采取“可以”之立法表述,而非“必須”或者“應當”,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入手,就可能將該規定解釋為任意性規范,致使此規定在司法審判中不被采用而淪為空文。這就需要結合歷史解釋等方法探究該條規定總結實踐經驗、便于糾紛解決之立法目的,[18]并進一步考察本條規定背后民法平等原則之價值支撐,如同一案件中因為同一交通事故、礦難等原因導致多人死亡,針對城鄉居民區別對待,甚至賠償標準相差數倍,這就確實不符合民法乃至憲法上人人平等原則。基于民法平等原則,《侵權責任法》第17條在同一侵權案件中,遵循死亡賠償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既無損于城鎮居民的救濟,也符合社會大眾的公平正義觀念”。[19]可見,不能簡單地將《侵權責任法》第17條解釋為任意性規范。不過,民法平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過于擴張以致沒有邊界,必須妥當協調其與私法自治原則的關系。平等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邏輯前提,私法自治原則又是處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活動中針對不同的相對人選擇不同的交易價格等對待方式,而相對人仍可根據自己的自主意志選擇是否接受時,一般就不認為違反民法平等原則瑏瑡。當然,這種交易上的差別對待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部門的規制,如我國《價格法》第14條第5項就禁止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可見,平等民事主體一方對彼此平等的其他多個民事主體之差別對待,仍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司法不宜過多介入,市場競爭更有利于消除此類不良現象,而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活動屬于一方壟斷性質的生活必需品供用合同(如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時,則會存在強制締約或者價格管制問題,不宜完全交由供用方自主決定。
結語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開展背景
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居家養老、出行難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據統計,我市市區共有多層住宅(四層及以上,七層及以下)4557棟、13186個單元,其中成規模分布的住宅共2573棟、7895個單元;零星分布的住宅共1984棟、5291個單元。近年來,我市多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出臺老式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的建議。少數條件較好的住宅小區如蒼梧一期業主積極要求加裝電梯,希望市里盡快出臺指導意見。
為適應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2015年,根據市政府安排,由我局牽頭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性意見。為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科學合理、易操作的《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我們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最終市十三屆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意見》,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意見》全文共十四條,明確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申報主體、申報條件、資金籌集方式、審批程序和安全管理職責等內容,彌補了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中的空白。
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近期開展情況
自2017年初我市出臺《意見》以來,多層住宅加裝電梯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特別是我市首部加裝電梯—蒼梧小區7號樓3單元正式施工后,市民咨詢量與日增多。截至目前,我市累計成功加裝電梯7部,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有24部,正在施工的有16部。
(一)加裝電梯難點剖析
1、業主意見統一難
加裝電梯關系到各方物業私權的復雜關系。不同年齡,不同樓層,不同需求,眾口難調,往往是高層住戶強烈要求加裝電梯,而低層無所謂,甚至反對。電梯是后來加裝而非原發設計的,必然外置凸出于外立面,從而可能導致低層住戶因采光、通風、噪聲、公共空間占用等問題反對加裝電梯。業主意見難統一,仍是加裝電梯最大的制約。
2、改造資金籌集難
在加裝電梯期間,需要投入的費用包括勘測環境、規劃設計、土建和購買安裝設備等。一般情況下舊樓加裝一部電梯需要投入的費用大概為40萬~60萬元。如所處的地形條件特殊,地下管網復雜的話,需要投入的成本還會更高。后期電梯投入使用,還將產生電梯運行、維護、保養等相關費用。高昂的加裝費用讓很多業主望而卻步。為此,許多城市都出臺了相應的財政補貼政策,如:北京市對電梯購置及安裝費用按照每臺24萬元補貼,對因安裝電梯產生的管線改移費用最高補貼40萬元;南京市財政補貼最高每臺20萬元;上海市財政補貼最高每臺24萬元。我市在起草《意見》之初,我們曾提出加裝電梯資金籌集以業主自籌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為輔的建議,但在草案審議階段因市財政困難未被采納。最終《意見》明確我市加裝電梯資金籌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由業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攤,具體分攤比例由業主協商確定;2.申請使用業主名下的住房公積金;3.屬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4.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3、改造工程特殊性強
由于是針對老舊小區的改造工程,項目施工前需對配電線路、地下管網類別、數量、位置等進行全面勘察,而實際操作中往往沒有編制規劃設計、管線遷移方案等應對舉措。同時,因增梯工程導致的管線遷移非常規項目,運營商依據現行標準改造遷移管線缺乏規范成熟的實施方案。
(二)加裝電梯推進舉措
為破解我市加裝電梯在實踐工作中遇到的困難,我局牽頭規劃、質監、消防等職能部門,積極調研學習、完善配套政策、開辟綠色通道、加快審批流程,全力推進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一是學習借鑒經驗。《意見》出臺后,我局聯合規劃、業委會、社區、物業、電梯公司等多部門實地學習調研先進城市成功經驗,為開展我市加裝電梯試點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牽頭規劃、質監、消防支隊、公積金中心聯合編印《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事指南》,進一步深化政策解讀、細化辦理流程、明確辦事窗口,實現所有部門受理地點和咨詢電話“一本通”,切實提高了《意見》的可操作性。
三是加強政策宣傳。利用電視臺、報紙、“兩微一端”傳統和新興媒介全方位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印制3000余份《意見》張貼在市區多層住宅小區,并通過街道社區廣泛發放《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事指南》。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下一步,我們將切實主動靠前服務,繼續深入一線,遵循“業主自愿、平等協商、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在業主充分溝通協商通過表決的基礎上,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為群眾做好加裝電梯服務工作,起到引導、推動和服務的作用。
一是全面總結學習。回顧總結我市加裝電梯經驗教訓,積極學習調研發達城市解決問題好的經驗做法,全方位加大典型經驗案例宣傳和推廣力度,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有序開展,把這項民生工程辦實、辦好。近期,我局將再次組織學習調研,赴相關城市學習增梯先進做法,破解我市在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問題。
二是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引導專業經營單位履行社會責任,出資參與增梯改造中涉及管線設施設備的遷移改造;通過政府采購、新增設施有償使用、落實資產權益等方式,吸引各類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投資參與增梯的設計、改造、運營;支持規范各類企業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參與改造。如我市玉帶新村小區在改造過程中,海州區政府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由街道社區牽頭,引入社會資本,由北京一家公司以“無償加裝,有償使用”模式參與增梯改造,目前該小區已有8個單元正在加裝電梯,涉及面積約1萬㎡,惠及96戶業主,已完成投資200多萬元,有效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改造的熱情。
一、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立法現狀
我國當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立法現狀,可以用“空、泛、散、亂”這四個特點來概括。
(一)調整范圍上,空
“空”主要表現為在有些領域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之處。我國對格式條款做出明文規定的法律是《合同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分別對格式條款的成立和定義、效力、解釋做出了規定。然而,合同法僅僅三條的規定是無法全面約束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尚存在大量的立法上的空白之處,其中較為突出的是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法》第39條對格式條款的成立做出了規定,其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總的看來,這一規定不夠明確和完整。首先,第39條1款對提請注意的時間要求不明確。邏輯推測,提請注意的時間無非是訂立合同之時或之后,若理解為訂立合同之后,顯然無法將該格式條款算作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加之該條已講明“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故應該理解為訂立合同之時。但是,這樣的理解只是理論上的推理,作為立法,合同法應該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于法律的執行。其次,該條對提請注意的具體方法也未做明確的規定。第39條1款所規定的格式條款的成立要件的核心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但是整部《合同法》又未對“合理的方式”作出具體的規定,因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約束和對消費者的保護。最后,該條未明確規定若不提請注意或不按對方要求予以說明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法律的最后保障,缺乏法律責任的立法往往形同虛設,不具有法律應該具備的強制執行力。
(二)法律內容上,泛
在有些領域,雖然法律有所規定,但過于空泛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這主要表現在《合同法》第40條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一條款最大的問題是它過于空泛和抽象,沒有具體列舉格式免責條款的種類,容易造成不公平格式條款認定上的困難,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泛濫。實踐中,這一問題已經比較突出。例如,對于中消協所點評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有的企業反駁說該條款不是不公平格式條款,而對于消費者狀告經營者的不公平格式條款訴訟,經營者常以該條款不是不公平格式條款為由進行抗辯。再如,在2003年李冰狀告北京華星國際影城“影院禁止自帶飲料”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則認定:“影院禁止自帶飲料”的規定屬于影城管理營業規則,不為法律所禁止。
(三)立法體例上,散
“散”是指我國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立法過于分散,沒有系統的和專門的立法。雖然我國《合同法》、《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有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規定,國內各地方立法機關也積極開展了對格式條款的立法,如上海市于2000年7月13日通過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并于2001年1月1日施行,深圳市也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格式合同條例》等等。但分散立法是立法技術落后的表現,這樣的立法現狀的弊端是立法質量低、法律之間不統一,法律的漏洞較多。
(四)法律統一性上,亂
“亂”是指同一法律之中或各法之間有矛盾之處,即存在法條沖突或法規沖突。例如,《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與《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相比,《保險法》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規定僅僅是程序上的要求,并沒有規定實體上的要件。這意味著,無論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實質內容是否公平和合理,只要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該條款就是有效的,這明顯與《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相矛盾。
二、針對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專門立法的必要性
世界各國對格式條款的立法大致可以分為專門立法與分散立法兩種類型。專門立法又分為制定單行法和納入其他法。制定單行法是針對格式條款制定一部獨立的法律,是目前世界各國所采取的主要的立法方法,如英國于1977年制定了《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以色列于1964年制定了《格式合同法》、瑞典于1971年制定了《不正當合同條件禁止法》、香港在1990年制定了《管制免責條款法》;此外,歐盟也于1993年頒布了《歐盟93/13號指令———消費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來控制不公平格式條款,并在這些基礎上于1994年制定了《消費合同不公平條款條例》,該法于1999年進行了最新的修訂。納入其他法的立法方法是指將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立法納入諸如民法典、商法典、合同法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德國和美國是這一立法方法的典型代表。2002年1月1日修改生效的《德國民法典》廢止了1976年制定的關于格式條款的《一般交易條款法》(AGBG),并將其實質性規定全部納入該法典第二篇“債法”的第二部分中,并按照新的時效法、一般債法以及買賣法的要求作了相應的調整。美國《統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也對不公平格式條款作出了較為全面和完整的規定。[2]除了美國和德國之外,法國同樣采取納入其他法的立法方法,在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典》(CodedelaCon-sommation)中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進行了系統的規定。此外,聯合國統一私法委員會于1994年了《國際商業合同指導原則》,其中的第2•19和2•20部分就是關于格式合同條款的。分散立法是指沒有系統和專門的立法,而是在多部法律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如前所述,我國目前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立法就屬于這一類。其弊端是立法質量低、法律之間不統一,法律的漏洞較多。總之,在我國,對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專門立法,既是現實的需要,又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也符合世界的立法潮流。社會進步的過程就是社會專業化分工的過程,法律的專業分工也是法律進化的必然趨勢和重要體現。專業化的法律有助于對特殊社會問題的解決,對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專門立法,有助于消除當前不公平格式條款立法中存在的“空、泛、散、亂”現象,還有助于給司法環節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提高司法的效率。專門立法分為制定單行法和納入其他法,因為我國當前的立法已經存在較為嚴重的散亂問題,同時不公平格式條款已經成為當前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又考慮到制定單行法是世界各國主要的立法方法,因此我國的專門立法也應該采取制定單行法的立法方法。
三、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特點及其立法的經濟法屬性
如上所述,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泛濫及其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使對其專門立法成為必要。專門立法將有助于更有效率地應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然而,要制定高質量、有針對性的法律,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充分了解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特點,以增加立法的針對性和立法的質量。此外,在研究和總結不公平格式條款自身特點的基礎上,還需要就這一立法的的部門法屬性做出相對準確的定位,這主要是因為不同的部門法有不同的指導原則和基本特征,若能在理論上確定不公平格式條款法的部門法屬性,就能為不公平格式條款立法指明基本方向,從而進一步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立法的質量。
(一)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壟斷性
格式條款與一般合同條款的訂立方式不同,具有附合締約與隱蔽締約兩大特點。附合締約(adhesivecontracting)指格式條款在訂立時由提供方預先擬定,不與對方協商。[2]在附合締約的方式下,合同相對方要想訂立合同,只能附合于格式條款提供方,且接受該條款,而沒有協商的余地。隱蔽締約(suppressivecon-tracting)是指格式條款在訂立時往往隱藏于合同中,外觀與其他條款相同,不易引起注意,格式條款提供方經常會在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條款,使相對方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訂立合同。附合締約和隱蔽締約所產生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充斥于社會生活的各種領域中,其中尤以消費領域為甚。在當今社會各界及媒體的關注下,不公平格式條款已不再隱蔽,但其依然具有附合締約的特點,附合締約源于締約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因為在實踐中,不公平條款提供方多為居于壟斷地位的經營者,相對方則為弱小的消費者。因此,壟斷是產生不公平格式條款的主要原因,而不公平格式條款也成為壟斷的一個重要法律工具,具有明顯的壟斷性。不公平條款的主要特征在于“要么接受,要么放棄”(takeitorleaveit),即消費者的選擇受到限制,無法進行討價還價。[3]理論上而言,消費者并沒有喪失所有的選擇權,因為他們至少還可以選擇放棄。但現實中,不公平格式條款大多是具于壟斷地位的公用企業制定和提供的,消費者選擇放棄的代價是放棄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而這種商品或者服務卻是消費者必需的。壟斷可以分為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經濟壟斷是西方國家壟斷的主要形態,我國當前的壟斷主要是行政壟斷,即由政府行為所產生的,由政府主導的壟斷。在行政壟斷的背景下,往往整個行業都采取統一的格式合同。由行政壟斷所支撐的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霸性比經濟壟斷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要強大許多,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行政壟斷條件下,不公平格式條款在法律上的淵源多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這樣,格式條款往往與行政規章糾纏不清,二者的界限容易模糊。如果法院將不公平格式條款當作行政規章,則法院是根本不會受理訴訟的。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和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對于規章,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壟斷是產生不公平格式條款的主要原因,要消滅這種條款,需要從其產生根源上入手對壟斷進行規制,而要規制壟斷,則需經濟法的力量。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產生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反壟斷立法,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法之母”,經濟法以反壟斷為首要宗旨。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壟斷性決定了其專門立法的經濟法屬性。
(二)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實質不公平性
因為壟斷,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雙方在實質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居于壟斷地位的企業,一方是弱小的消費者。在西方合同法理論中,這種不平等被稱為議價能力(bargainingpower)的不平等,即雙方不具有平等的討價還價的能力。[4]合同雙方議價能力的不平等導致合同內容上的不公平。這樣的不公平是實質上的不公平。法律追求公平,不同的法律追求不同意義上的公平。民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或者抽象公平,在民法的視角下,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因為他們都是人,壟斷企業是法人,消費者是自然人,人人平等也包含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平等,壟斷者與消費者在民法上是完全平等的。以民法的力量來對付不公平格式條款,顯然是不可行的,因其忽略了合同雙方事實地位及議價能力的不平等。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經濟法是對民法所追求的形式公平的揚棄和矯正。不公平格式條款是實質不公平的表現,需要經濟法對其進行矯正。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而國家干預的原因是市場自身的失靈。從市場失靈的角度,也許更容易說明經濟法在對應不公平格式條款方面的功能。不公平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之一,在傳統的市場失靈學說中,不公平指的是分配上的不公平,這里不妨作擴大解釋,將不公平格式條款看作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之一。從外部性的角度而言,不公平格式條款具有極強的負的外部性,消費者替經營者承擔了部分成本,經營者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而其私人收益大于其社會收益。民法作為市場機制之法,往往易于催生和增強市場失靈,而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能夠矯正市場失靈。法律與市場失靈的關系清楚地表明不公平格式條款法在部門法的劃分上應該屬于經濟法。矯正實質不公平與反壟斷并不矛盾,壟斷是不公平格式條款之“根”,不公平是此類條款之“果”,對應不公平格式條款,既要治根,亦要除果,既需要堅持不懈地反壟斷,也需要同時矯正其不公平性。不公平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昭示了其專門立法的經濟法屬性。
(三)不公平格式條款規制方法的綜合性
世界各國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規制方法大致有立法方法、司法方法、行政方法、社會方法等。但是,幾乎沒有任何國家只采取單一的方法,其原因大概在于每一種規制方法都有其缺點。在依法治國的今天,立法是不可或缺的,但只重立法,不重相關執行措施,會使立法流于形式。司法是應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最后一道防線,但訴訟成本較高,而且我國法院的判決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從而不利于相關糾紛的高效率的解決。前文已述,行政壟斷是我國不公平格式條款產生的主要根源,以行政審查、行政備案為主的行政方法應該是對應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首選之策。然而,行政方法雖具有事先預防性、主動性和經濟性等特點,但畢竟只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約束,若運用不當,會適得其反,導致權力膨脹,進一步損害消費者。社會方法是指以消費者組織為主的社會團體對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監督,但是我國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的“代表不足”及其在我國的準行政機關身份使得消協的影響力較弱,難以擔當消除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重任。鑒于每一種規制方法都有缺點,在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規制中,我們應該各取所長,綜合運用各種方法。具體而言,立法是前提,無論什么方法,都需要相應的立法;行政方法是主要手段,但應該在有相應立法約束的前提下進行,既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職權,又對行政機關的規制行為進行約束;司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過多依賴于司法方法,只能將其作為事后的和最后的手段;社會方法只能與行政方法相配合,架起行政機關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發揮其輔助作用。不公平格式條款規制上的綜合性還體現在法律責任上。正如單一的規制方法不足以徹底消除不公平格式條款,單一的法律責任也不足以達到杜絕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目的。在針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立法過程中,應該采取多種法律責任形式,既要有民事法律責任,也要有行政法律責任,甚至還要有刑事責任。法律責任的多樣性與規制方法的綜合性是一致的,規制方法的綜合性必然導致在法律責任方面的多樣性。國外立法無不采取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如英國法律規定,經消費大臣通知仍不更改或刪除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可以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判處刑事責任。[5]就部門法特征而言,采取綜合多樣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的主要特征之一。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責任形態爭議頗多,但學者們大都認為,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是綜合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而形成的一種特殊責任形態,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綜合性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志之一。因此,不公平格式條款法就其規制方法而言,應該屬于經濟法。
四、不公平格式條款法與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
如上所述,不公平格式條款具有壟斷性、實質不公平性及規制方法的綜合性這三大特征。相應地,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專門法,即不公平格式條款法,也應該具有反壟斷、追求實質公平及綜合規制這三個特征,而具有這三個特征的立法在法理上正是典型的經濟立法。如上所述,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法之母”,經濟法以反壟斷為首要宗旨;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經濟法是對民法所追求的形式公平的揚棄和矯正;經濟法采取以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為主的綜合規制方法。因此,不公平格式條款法在部門法劃分上理應歸屬于經濟法。在這一結論的基礎上,為了更加明確不公平格式條款法的部門法歸屬,還有必要明確其與相近的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
一、重視財政法基礎理論研究
任何一門學科要想獲得較大的發展與繁榮就必須首先在基礎理論上下工夫,沒有一個堅實的基礎理論做支撐,任何學科都不可能獲得長足的發展。
財政法學是以財政法及其與財政法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我國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是相當薄弱的,大多基礎理論問題都沒有進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鑒法理學、部門法學和財政經濟學的一般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可以說,尚沒有提出具有中國財政法學特質的基礎理論學說。甚至有些基礎理論問題尚未引起人們的重視或關注,如財政法學方法論、財政法學體系、財政法范疇、財政權力(利)、財政法行為、財政法責任等。
我國財政法學尚沒有得到較大的發展與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著直接的聯系。沒有基礎理論的支撐,財政法學就是蒼白和無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對現有的財政法律文件的淺層次注釋和評價的層面,只能對財政法制建設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議和完善措施,這種方法和思路使財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隨著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亦步亦趨,而始終落后于實踐。由此,我國財政法學研究成果的價值是暫時性的、應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長遠的、穩固的。
法學是一門應用科學、實踐科學,作為部門法學的財政法學,其應用性和實踐性更強,再加上理論聯系實際的指導,很多學者都傾向于與實踐緊密相連的研究,但往往忽視了純理論研究的價值,理論聯系實際的前提是有理論存在,在根本沒有理論存在的情況下,所謂的聯系實際,就只能是就事論事,其理論的抽象性和普適性都要受到極大的限制。理論研究的價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暫時的,而是長遠的,當然,理論出臺之后,其最終的生命力還是需要由實踐來檢驗的。
要鍛造財政法學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依賴于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較科學的財政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財政法學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管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更會著意將財政法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確立財政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有機的處理好財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的問題等;也只有較科學的財政法學基礎理論才能使財政法內部發展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領域分明。可以說,財政法學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財政法立法的質量和財政法實施的效果,也決定了財政法學能否在我國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以及財政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
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首先應當重視法理學,也就是要進行“財政法的法理學研究”,將財政法的理論及研究條理化、體系化和規模化。一方面要將法學上的一些共性問題,如價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財政法的具體環境中深入研究,使其為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的完善做出貢獻;另一方面也要著力從財政法自身出發,對財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質、功能、價值,以及主體間的相互關系等展開法理分析,為其尋找法理淵源。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來指導具體的財政法活動,而從具體的財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總結出一般法理,這樣才能引導財政法學走向成熟。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還應關注財政法在憲法上的含義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論深度的法理學和提升效力位階的憲法學以外,財政法學還應該多借鑒國家學說、政治學、財政學、公共選擇理論、社會學、歷史學,以及新興學科等相關學科的先進成果,以豐富自己的理論殿堂。
二、拓展財政法研究領域
任何一門學科要不斷發展,不斷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須不斷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就必須從中不斷發現新問題,解決新問題,財政法學也不例外。
財政法學是一門年輕的、開放的、尚處于成長、上升期的新學科。謂其年輕,是因為它不象民法學和刑法學一樣擁有悠久的歷史淵源;謂其開放,是因為它與經濟學、政治學以及其它法學學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與融合;謂其成長和上升,是因為它的應用和發展空間無限廣闊。目前,財政法可研究的領域尚有很多,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的領域也有不少。當然,未開墾的領域并不等于學科一定會向前發展,這就要求我們的研究人員具有開拓創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艱難險阻的毅力和勇氣。
拓展研究領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種,可以借鑒其他部門法學研究的課題與領域,從而發現本學科需要研究的課題與領域,也可以深入財政法制建設的第一線,通過采訪、觀察、訪談、調查等方式發現新問題,并以此為切入點,開拓一片新的研究領域,尋找財政法實踐急需解決的理論問題。
拓展財政法研究領域實質在于發現問題,而發現問題最重要的是方法的問題。方法是達到目的的基本路徑,科學的研究方法對于豐富一個學科的理論體系,提升該學科的整體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財政法學是一個融法學、經濟學和政治學與一體的綜合性學科,即使在法學內部,它與其它學科的交叉與融合也十分明顯。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選擇具有開放性和發散性,加強對財政法學方法論的研究是當務之急。自然科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種自然科學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現的“經濟學帝國主義”傾向,實際上也是得益于經濟學方法的廣泛運用,經濟學方法的獨特性也就奠定了經濟學在人類各門學科中的重要地位。財政法學乃至于法學,要想樹立自己學科的地位,就必須在研究方法(如規范分析法、價值分析法、經濟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和比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須創造出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
為拓寬研究領域,財政法學應注意加強與法學其他學科的聯系,加強彼此之間相通點的研究。財政法與憲法、經濟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等關系非常密切,我們從中能夠找到跨部門合作研究的共性問題。今后,財政法學必然在加強自身基礎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在跨學科研究方面不斷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國財政法學還應該大力加強外國財政法、國際財政法和比較財政法的研究,廣泛地借鑒國外財政法立法和執法的先進經驗,吸收國外財政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豐富和發展渴望進步的新世紀的中國財政法學。
三、挖掘財政法研究資源
一門學科要想取得長遠的發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學科的領域之內,而要從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發展的高度出發,去不斷拓展自己的研究領域,不斷挖掘自己的研究資源。
在我國各門法學學科發展都比較落后的情況下,制約各個部門法學發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資源的多寡。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民法學之所以能夠率先發展為一門比較成熟的學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民法學有豐富的研究資源,大量國外的先進民法典的翻譯,大量國外民法學著作的引進,都為我們民法學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資源。同樣,行政法學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興起并逐漸走向繁榮,除了我國加強行政法治建設的現實需求外,豐富的研究資源的引進也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較起來,財政法學的研究資源的確是稀缺的。目前我國尚沒有引進幾部象樣的外國財政法文件,也沒有翻譯幾部象樣的外國財政法學著作。沒有充足的財政法學研究資源,我們研究的視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難以充分有效的借鑒和利用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財政法制建設的經驗和成果,這樣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也只能在低水平狀態下徘徊,財政法學發展的速度緩慢,也就不難解釋了。
研究資源的獲得不能等待他國或他人來提供,只能靠財政法學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斷學習,不斷挖掘財政法的研究資源。當然,這需要我們的財政法學者具有堅實的外文基礎以及孜孜不倦、埋頭苦干的精神。如果我們能夠組織力量在短期內翻譯一批國外先進的財政法規范性文件,翻譯一批國外著名的財政法學著作,再從我國臺灣地區引進一批財政法學著作,那么,我國財政法學研究的繁榮將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對于國外的學術專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應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財政法資料中心。對其別具有理論價值和應用價值的,國家應投入必要的資金,并積極組織人員翻譯出版。由于這不僅是翻譯者個人完成科研任務的問題,而是關系到中國財政法制建設和財政法學整體的發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這一偉大的事業。至于我國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以及其他華語國家的財政法學資料也應該利用各種機會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財政法資料中心。設想中的外文財政法資料中心和中文財政法資料中心可設在財政部或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和大學內,有關資料不能為某一個或幾個單位所壟斷,應該面向社會開放,最大限度的發揮其效應。
四、加大財政法研究合作與人才培養的力度
加強財政法學研究,首先要加強合作研究。這在知識經濟和信息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尤為重要。中國財政法學界面對財政法學落后的狀況,迫切需要以合作的形式增加科研投入,發揮規模效應和避免重復研究。合作的形式多種多樣,只要有助于開拓思維、知識互補就行。如加強課題合作,鼓勵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研究者開展橫向交流,增強研究人員的凝聚力,甚至國內外學者聯合攻關。同時應發揮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的作用,通過年會、小型研討會、項目論證會以及創辦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將其建設成中國財稅法學研究的一個戰斗堡壘,為科研合作提供條件和機會。
關鍵詞:法學教學:雙語;案例;多媒體;定位
法律的學習和研究以應用為根本,法律的變化使法學教育也必須不斷革新,雙語、案例、多媒體教學等教學手段的應用,對教師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教師具有創新的欲望、熱情和意識,還要具有新的知識結構以及創造性使用現代教學手段的能力。
一、雙語教學的形式與內容
近年來,雙語教學在我國高校教學中的地位逐年上升,2001年在教育部教高[2001]4號文件《關于加強高等院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里,將積極推動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教學納入教學改革規劃,但尚未正式提及雙語教學的概念。2002年和2004年雙語教學以相當于三級指標的主要觀測點的形式兩次列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從而使該教學手段在全國高校的教學工作中占據一席之地。幾年的實踐,其中的問題也隨之顯現。
首先,原版教材的版權、費用高昂,一般的原版教材動輒幾十美元甚至上百美元,如果完全使用原版教材,對中國學生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各校的圖書館以及市場上的影印本無論從品種、質量抑或數量都遠遠滿足不了需要。
其次,國外教材普遍缺乏對中國問題的系統論述,國內外教材內容也存在沖突,必然造成學生知識結構的缺陷。
再次,教者與學者間的英文水平不均衡。
最后,形式上的雙語教學。
針對上述問題,應從以下方面理解雙語教學:
1.法學雙語教學不是一門語言課。英語只是承載法律意識、法律思想的工具。教育部認可雙語教學意在通過外語的形式更好地研習英美法的相關制度,掌握準確的知識背景。教師以正確流利的英語講解法學知識,并不排除使用漢語,因為有些邏輯性的分析必須使用漢語來進行,這才能避免因語言障礙形成學生的思維障礙,進而影響法律知識的理解。
2.雙語教學要因地制宜,不要人云亦云,盲目跟風。我國的高等學校基本上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研究型和教學研究型大學:二是以本科教育為主的大學;三是高等職業學院。與其相應的法學院系也應有不同的教學層級,對有的面向海外招收國際碩士生的法學院系而言,恐怕不是雙語教學的問題,而應是全英文授課:就有的學校而講,局部雙語教學的實施就很不易。同時,還要區分課程的性質、內容,不宜一哄而上。對適宜開展雙語教學的課程可嘗試,對不適合的課程,如中國法制史就無雙語之必要。
3.不能以降低課程或整個學科的教育質量為代價,換取全英文及雙語教學之虛名。對學生而言,雙語是通過英語學習學科知識,對科目知識的學習從而達到掌握該語言的過程;就教師而論,是通過兩種語言作為教學媒介語,以外語教授學科知識。即雙語教育并非通過語言課程來實現語言教育的目標,而是通過學校教育中其它的科目來達到幫助學習者掌握語言的目的。外語的習得不僅僅是在外語課上,而是在所有的學科中,雙語教學強調師生間的互動,強調教學資源、教學環境等全方位的第二語言的交互,而絕非僅看教師是否從頭到尾用英語授課以及所講的母語以外語言的比例是否足夠多。
二、多媒體教學的形態把握
目前多媒體教學凸現的主要問題是:
首先,多媒體課件停留在“教案搬家”、“書本搬家”的初級階段。部分教師把電腦或投影等多媒體設備當作黑板,將過去板書的內容搬到課件上,看上去使用了多媒體課件,實際上與過去沒有本質的區別。這種手工自制的“課件”,在局部范圍使用,制作水平不高。教師的專業水平與其對課件的制作水準難以吻合,多媒體授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但在此情況下,一個模版使用到底,輔之以文字的原始方式很難達到此教學目的:而且這種多媒體教學不僅難起到擴充知識量的作用,一定程度了還降低了信息量,是以一種乏味的手段取代了另一種單一模式的嘗試。但教師為了求新,學校為了創新、評估,使這種方式被賦予了增加系數的鼓勵。實際上,多媒體授課,則是把文字變為電子文本有其名而無其實,真正的多媒體是集音響、圖案、人物、事件于一體的生動形象、綜合演繹的表現形式。
其次,忽視多媒體課件為教學服務的特性,過分追求教學課件的形式,有違大學教育目的。一些多媒體課件片面追求感官效果,沖淡了教學主題,使學生的注意力集中在多媒體變化上,忽略了教學內容,影響了教學效果。實踐中,有的教學單位不顧課程內容的現實需要,一味要求將課件做得有聲有色,片面追求其聲音與動畫效果。畢竟,高校本科課程所面對的都是已經成年的大學生,他們中的絕大部分走進課堂應該不是為了尋求視聽刺激,而是為了學習有用的知識。
第三,教學缺乏人文關懷,過度依賴計算機。目前教師所制作的課件,多媒體的交互功能發揮不夠。多屬演示型課件,由于無需教師板書,常出現教師課堂上坐在電腦前,一邊操作鍵盤,一邊講;學生只顧盯著電腦屏幕。雙方肢體語言、互動運用不夠,缺乏真情實感的交流和語言上的溝通。使教師的行為、情感等人格魅力難以直接感染學生,影響了教學效果。
第四,教師在多媒體制作方面交流機會極少。法學各專業委員會每年都會就科研進行交流,對多媒體教學進行具體交流不多見。出版社此類教材的出版寥寥無幾,即使是出版的音像類資料也少得可憐,這從法律社、高教社的銷售網點即可證實。在教師的評職定級中,也未將其納入考察范圍。國家、省級部門投入資金評出的精品課程也并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共享。
針對多媒體教學中的問題,應注意從以下方面因勢利導:
1.硬件和軟件的高標準。運用多媒體演示技術的優越性顯而易見,客觀上對高校及其師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學校投入大量資金配備必要的設施,如投影系統、電視、錄像機、網絡系統、電腦等,要求教師掌握基本的多媒體課件制作與演示技術,并盡快轉變教學習慣,從原本熟悉的教學方式切換到這種新的技術手段,將教師的教學思想與內容與此新型教學手段融合,這都需要教師投入比以往更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技術學習和課前準備。因此,是否引入多媒體教學手段,應該在哪些課程上應用,以及運用時應達到怎樣的效果等,都需要各個學校視自身具體條件而定,不僅學校要量力而行,教師在運用多媒體進行教學時,也應注意摸索新規律、積累新經驗,比如,承載在多媒體課件上的內容如何安排才算得宜以及怎樣呈現才能獲得更好的教學效果等。
2.改變考核模式,明晰量化標準。年輕教師,接受
新事務能力強。文理知識滲透后,教師的知識成分有了很大的改觀:以與時俱進的眼光,大可使多媒體授課名符其實,關鍵在于構建一個合理的評價體系。傳統上考量一個教師教學認真與否主要評判的是教案,但今日之教案已非昔日之教案,那種密密麻麻手寫的課程講義在現在的法學院系的教學中幾乎消失貽盡,而對教案的評判也被賦予了展新的內容。同理,對是否多媒體授課也應有綜合量化評估標準,而不能是簡單的電子教案配PowerPoint播放。
3.突破壁壘,實現優質資源共享。目前多媒體手段在法律教學中應用的重點是要熟練地在教學中運用多媒體技術,必須掌握一系列和多媒體課件制作相關的軟件,如圖像編輯軟件Photoshop、AcdSee,音頻編輯軟件超級解霸,動畫制作軟件Flash Director,視頻編輯軟件Premier多媒體合成軟件PowerPoint、Authorware、方正奧思等,熟練掌握這些軟件,對于一個法律專業教師來說,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能獨立制作出高質量優秀課件的老師屈指可數,同時,對于日常教學來說,根本沒有充裕的時間來準備和修改課件,這也是在日常教學中較少使用多媒體課件的原因。所以,對于課件的制作,需要有專門的制作群體共同協作,只有將課件制作納入到課程建設中,并將建設出的成果進入公有領域,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多媒體教學。
三、案例教學法的適用程度
案例教學法(case Study),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法,最早于1870年由當時擔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的克?哥?朗道爾(Chdstophe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創立。一百多年來,案例教學法成為美國乃至整個英美法系國家法學院最主要的教學方法。它是20世紀20年代美國法學院協會著名的會員法學院進行系統性和評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標準化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一般不要求講解抽象的法學理論,而是根據教材的案例集,由學生課前準備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見,課堂上教師引導學生分析案例,通過提出問題引發學生共同討論,最后再由教師進行必要的總結。案例教學法能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并能促進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
目前,作為成文法國家的中國,法學教育仍以解釋成文法規則、法律理論及運用問題為主,不可能在法學課程教學中完全采用案例教學法。但不管如何,實踐性應當是法學教育的核心,因為實踐才是法學課程教學的最終歸宿,所以,作為法學教育實踐性展開的平臺,案例教學就必然處于重要位置。正因如此,在近年的法學教育中,源自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法得到了法學教學工作者的普遍重視,國內已經有相當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華、人民大學等開始在法律教學實踐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學法,在教學方法上呈現出講授教學法與判例教學法相結合、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結合、交流教學法與比較教學法相統一的特點。傳統的講授教學方法有著嚴謹、系統、詳細、理性的特點,案例教學方法則有著積極、形象、具體、感性的特點,這二者之間存在著互補性。法學課程的教學又是一門理論實踐性很強的綜合學科,它不僅要求課程教學中學生能熟練地掌握理論知識,更要求學生能熟練地把這些系統法學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之中,講授教學和案例教學則滿足了兩方面共同的需要。但是,案例教學不可能主導法學教學,其原因在于:
1.基于我國的傳統。我國成文法歷史悠久,不可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教學法。大陸法是在系統的理論基礎上建立的法律體系。達維德稱其為“法學家的法”。”從拿破侖法典到德國民法典,以至我國的民法通則,在這些法律出臺前,立法者和法學家就已經設計或采納了某種一般性的普遍概念或原理,也就是說概念、原理構成的體系先于具體法律條文的出現。因此,法律條文背后的原理、原則、概念在大陸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院從來就沒有把自己視為單純的職業學院,而是歷來被認為是人文基礎教育中的一個重要領域。正是由于法學教育是一種人文基礎教育,法學院的大多數畢業生在畢業后并不以律師為職業,而是以完成了國民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的身份加入到社會中。如果在教學中不注意法律條文背后的理論,不注意大陸法系已有的體系,即使找到不少案例,仍難以把大陸法的理論性和系統性統統包羅。雖然學生有了更多的提高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訓練,但缺乏對整個體系的了解的應用,只能使學生走入歧途。
2.基于我國的大學生生源現狀。我國的法學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點的生源基礎上進行的,學生尚不具備基本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未打下法學理論基礎的功底或掌握某一法學專門學科的基本理論,若入學伊始或初學某一門專門學科時,教師就直接運用案例教學法導入教學內容,只能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3.因為我國只有案例,沒有判例。法學課程教學以講授教學為主要教學方法,以案例教學為輔助方法,即便在案例教學中仍需有講授教學的參與,兩種教學方法有機結合,才能充分傳授法學教育的理論知識和實踐運用,將知識轉化為智慧,把理論轉化為方法,把觀念轉化為德性。我國的法學教學中引入的案例,更多的時候起到例證或說明作用,用來幫助學生加深對所講授的法學理論的理解,即從理論到案例,而非從案例中引出法律原則和規范。所以,當我們借鑒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法時,如果僅僅是為了采用案例而采用案例,就會只見外表而忽視其內涵,即忽視英美法系中案例教學法所要達到的系統性目的,就難免會舍本求末,結果不但沒有學到普遍法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反而把我們自己的系統性和科學性也破壞了。
4.追求趣味性,忽視案例的準確性和適用性。法學具有極強的嚴肅性與科學性,每一組法學原理都有嚴謹的結構和科學的內涵;每一個法律概念、每一項法律規定都有其特定的內容,都包含著立法者的深刻理念。作為教學所用之案例應精練、準確,緊緊圍繞教學目標,經過審慎選擇案例不一定注重事件的重大,但一定要具有典型性和適用性,要選擇能夠代表某一法律領域基本情況在同類案件中較有特色,能從中抽象出原則的案例。一味追求案例的趣味性,所以往往會忽視案例的準確性和適用性,從而使得所選用的案例不僅不能引導學生正確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論和規則,反而可能混淆是非,誤導學生;另外,還會使學生的注意重心轉移到案例的趣味性上。再者,近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法律己落后;大陸法系固有的特點也強化了這一滯后性:大量的留學人員歸國在高校或高法、高檢工作,使得案例教學法一度盛行,一度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用有追“奇”的現象,若只求奇,而不講普遍性,那勢必導致根基不牢。現實中,“奇”者少也,對奇案的判斷也多有爭議。這種奇案的裁判權在法官,而我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已不能實現象80年代那樣學什么就干什么,多數學生不可能都當法官、警官或檢察官。那么,這樣的教育結果所達到的勢必是學生在校學習的內容與將來可能的工作脫節,更為不妥的是,法律思維并未奠定的基礎上去求異,可能導致邯鄣學步。追奇并非壞事,而應有度,而不應成為主流。獵奇的目的是為普遍的,是在普遍性基礎上的適當拔高。在追求普遍性的基礎上探討特殊性,在遵從大陸法系發展規律的前提下,補充英美法系的相關適用的成份,不能讓豐富多樣的新潮前衛的個案屏蔽了法學理論的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