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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的稅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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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的稅法

    第1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巫鴻:好啊。對了,你剛才在車上說到了水,你說水是“零媒介”,我覺得很有意思。

    張羽:我和水墨打交道近四十年,從“走出水墨”的立場看水墨時我卻發現水墨媒介的核心關系應該是水。然而多少年來討論水墨時,幾乎所有的研究者都習慣認為水墨作為媒介其所指是筆、墨、紙。認為水墨就是水墨畫,水墨畫就是筆墨,筆墨是第一位的。上世紀90年代批評家郎紹君曾強調“筆墨中心論”,就此我一直在想,水墨媒介如果筆和墨是關鍵,宣紙也只是筆墨的承載物,那么“水”算什么呢?難道水只是筆墨的調和劑嗎?這樣看來水墨作為媒介,水是被媒介中的筆墨綁架了。這種綁架既失去了媒介中不同材質的客觀作用,也直接阻礙了我們對事物的本質判斷。試想,如果將水墨的水去掉,那么墨會如何?筆會如何?筆墨又會如何?我以為這樣的墨,一定是一種失去靈性的材料。有意思的是,研究者為什么都不深入談水?當然,我也可以認為他們理解水在筆、墨、紙這三者關系中始終起到的是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傳統文人畫的筆墨形式可以證明。至于為什么不談水,或許他們并不想深究水對于筆墨的自然關系及含義,甚至它的開放性,而更希望強調主觀的我對客觀的把握。或許他們也認為水算不上媒介。

    既然水不算媒介,那么水在水墨畫中就只是工具,所以水墨的歷史就一直是水墨畫的歷史。針對以上問題,2008年我提出“水墨不等于水墨畫”。我在想水墨既然不等于水墨畫,那么水墨作為媒介就不僅僅具有一種文化屬性,還具有一種物質屬性。于是,水墨也不等于筆墨。水墨可以是水+墨,水墨可以與筆無關,也可以與紙無關,但也可以有關。也就是說水墨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只是如何獨立存在?而在水墨畫中,水是筆、墨、紙的調和劑,其在宣紙上留下的圖像是通過調和劑調和筆、墨、紙的水墨繪畫。但是在物質屬性的水墨中,水與墨的相溶是一個過程及狀態,最終水與墨是分離的。所謂分離是指水一定要消失,只能留下墨漬。水仍然不能作為直接承載,因此它是一種介質而不是媒介。所以在水墨表達中,過程與結果都是呈現。但無論如何水墨的存活受制于水,水是水墨靈動的根本。也就是說,墨的打開空間是狹窄的,離開水是難以再生的。

    相反,水墨去掉墨,水卻仍然具有無限的可能性。水雖然不是媒介,但它卻是一切生命存活的根本,自然萬物的生命之源。換言之,它具有激活其他物質生成的可能性,還可以在任何狀態下獨立存在,也可以轉換其他形式的存在形態。而在藝術表達中值得研究的是,水既不屬于媒介,也不是物質材料,但在某種狀態下它的確起著一種特殊介質的作用,而且有形與無形相互轉換。水可以是有,也可以是無,也可以理解為是有無并存。這說明水總是處于一種難以約束的自然狀態,所以它無法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載體。就是說水無法成為媒介。但它又具有一種特殊性呈現轉換的介質功能。有意思的是它還可以寄存于其他物的載體之上,而它的存在又可以不在你的視覺中。至此,我將藝術表達過程中的水稱之為“零媒介”。

    借用水進入藝術表達時,對水作為“零媒介”的關系把握是至關重要的。這一點我主要是用日常方式把握水的有無關系,掌握水在自然狀態下的流逝及生成。為了有效地表達,我把對水的理解和認識通過一種有意味的方式呈現出來。所謂有意味,即是采用日常司空見慣的對水的使用方式關聯水在日常中的存在方式――發生、消失及生成。其實把握日常、把握水這個“零媒介”的存在關系,就是把握了原初、把握了自然、把握了原點、把握了一種展開思想的智慧。

    如此說來水、火、氣、聲音等都是日常的常識,都不屬于媒介。如果將它們關于藝術表達時,它們都有成為一種介質的“零媒介”關系。

    巫鴻:水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時時面對的東西,它的確是有意味的。張羽:我們隨時遇見水,因為我們在日常中。但對藝術表達而言,使用水不是手段而是一種認識,一種對開始的重新確認。水有地理位置及水質的不同,這種不同是物理層面的,所以所有遇見都會有不同的反映。事實上,水是人類的共識,是日常的全部概括。似乎每一個人都知道日常,但又似乎每一個人又都不太深知日常。所以我很想知道水,也很想了解水,更想了解水與日常及藝術。我啟用水做藝術表達時,一方面是要做到真實性、直接性和獨立性;另一方面也是要提出水在藝術表達中所具有的一種“零媒介”的關系;再就是,我想再次提示,我們都知道水存在于自然的天地中,并連接于萬物,也存于萬物中。之所以說水是從天上來,指的卻是天地循環……

    巫鴻:從地到天,天地相連。

    張羽:我圍繞著水不算媒介這個線索展開了對水的深究。從2013年我在臺灣佛光緣美術館“意念的形式”個展上,以“發生”概念創作了《水>墨》。之后在廣東美術館“張羽――意念的形式”展上,我又完成了《上墨》,《上水》作品。但《上水》的深入展開,是我去年杭州三尚當代藝術館個展的重點思考問題,應該講西湖水、龍井泉水、虎跑泉水及龍井茶水,是再次使我打開新認識的契機。這個展覽我集中全力面對水,從5個層面探尋由水帶出的反映、變化及關系。

    制作了《上水-1》、《上水-2》、《上水-3》、《上水-4》、《上水-5》5組作品。《上水-1》是將龍井泉水注入到580只白色瓷碗中,二十幾天后龍井泉水全部蒸發掉,瓷碗內只留下淡淡的略顯油性的水漬。《上水-2》、《上水-3》、《上水-4》都是使用西湖水完成的。

    其一,我將取來的肉眼看并不覺得渾濁的西湖水注入80cm×80cm×50cm的亞克力箱內。一個月后,西湖水除了蒸發掉的水,便是由初始的狀態逐漸成為非常清澈的水,但水的底部留下了一層沉淀下來的黑色顆粒狀的微生物。當然,如果如此長時間沉淀下去最后剩下的只有西湖水的微生物塵埃。

    其二,我將8條宣紙立軸從天花板垂落至亞克力槽中,分3次向垂落宣紙的亞克力槽內注入西湖水,而每一次注入的西湖水都會自然的慢慢爬上宣紙近三十公分左右的高度。之后宣紙上的水又慢慢退下,但在宣紙上卻留下了3次注水后三層橙黃色的西湖水水跡線。

    其三,我按間隔時間、分12次向裝有幾千張整落宣紙的亞克力箱內注入西湖水,每次注入西湖水5公分高度,而12次注入的西湖水共有56壺,所注入的西湖水被整落宣紙全部吸納。于是,整落宣紙由潮濕再干透需要一年時間。這個過程的特殊性并不在于西湖水要蒸發掉,而是水從宣紙中蒸發出去的過程中,它們發生了什么?西湖水與宣紙、濕度、溫度是怎樣的關系?一年后,我將這箱摞在一起的幾千張宣紙打開后發現,一方面是每一張宣紙上都呈現了經過西湖水自然成像的痕跡;而另一方面這些宣紙上的痕跡是奇特的粉紅色、黃色、淡綠色及水墨的色塊和斑點。我覺得這足以證明西湖水中豐富的微生物對宣紙的作用。

    《上水一5》我用虎跑泉水沏龍井茶,通過我的上水行為將龍井茶水在8天內分5次注入擺放于200cm×500cm宣紙上的近百只瓷碗中,并使茶水在每次注入時都要溢出到宣紙上,呈現龍井茶水留在宣紙上的5次上水痕跡。這個作品最值得思考之處在于對“有無相生”的思想認識,是通過一種視覺的呈現滲透我們自身文化中的辯證關系,也是自然關系。我將龍井茶水倒在碗里并溢出,此時瓷碗里的茶水是有,而碗中茶水的水蒸發后,這個有成為了無,而茶漬卻留在了碗上,于是無又形成了一個有。那么龍井茶水溢出瓷碗流在宣紙上的茶水的水也蒸發了,而龍井茶卻轉換了一種方式,在宣紙上留下茶水的痕跡,因此無又生發了另一個有。

    這個表達就是想體現我在日常中感知的這種主體與客體的存在,而這些日常的真實存在才是我們生命中需要自我反思的。也就是說,對生命的直接存在,才是藝術的真正本質。對我而言,這些作品構成了我在表達中語法和語言的獨立性。

    說到日常、說到生命,其實,日常會給藝術家提供無窮的智慧。您知道杭州百姓為什么不用龍井泉水沏龍井茶嗎?而是一定要取虎跑泉水沏龍井茶。因為龍井泉水水質較硬,不適于飲用;而虎跑泉水水質軟,入口清爽舒服。這說明水質是有很大差異的。巫鴻:在概念上確實是不同的,但是這種不同能看出來嗎?張羽:對喝茶人而言一定不是概念,是實實在在的感受。剛才描述展覽現場中的幾組作品,顯然也是有差異的。無論是宣紙上、還是瓷碗內水留下的痕跡都是不同的。

    當初策展人黃石也問過我為什么到杭州做展非要把水作為問題?其實很簡單,我想到杭州,就先想到了西湖,想到西湖水、虎跑泉水、龍井泉水。他也問我水有不同嗎?記得當時我反問了一句:長江水與黃河水一樣嗎?我曾在威尼斯創作作品時,用威尼斯運河水與墨及宣紙的交合,與在廣州使用珠江水做的作品完全不同。威尼斯運河水是海水,海水對宣紙的浸染相對粗暴,留在宣紙上的痕跡變化微不足道。

    當然,造成它們不同的還有其他關系的作用,比如把它們置入在一個如何的空間場?當地的氣候、濕度、溫度的關系。我在廣州用水創作作品時正值7月,炎熱、潮濕的氣候使整個空氣都是濕韻的,導致宣紙處于非常潮濕的狀態,宣紙好像一直在“桑拿”中,水蒸發的很慢。所以水、墨、紙的交合互動非常細膩。這樣的作品如果在北京,因為氣候的干燥、溫度的差異,呈現的結果更是完全不一樣。

    巫鴻:對,你已經做過許多實踐。

    張羽:我去年在廣東美術館做了12箱《上墨》作品,每一個亞克力箱子放有幾千張落在一起的宣紙,然后將清水調少許的墨,分間隔時間十幾次往箱內注入水墨。當然每一個箱子的水和墨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12箱注入水墨的時間也基本一致。在一年后,我打開箱子驚奇地發現每一箱的每一張宣紙呈現的圖形迥然不同,這說明了什么呢?這說明水、墨、紙的交合狀態有很多狀況是我們無法預料的。場域、溫度、濕度及12個箱子擺放的位置,前后的關系與通風口的距離都影響其內部的變化。還有宣紙是手工制造的,撈紙師傅的手感也會有差異,每張宣紙的氣孔也就會不一樣,這些都會導致結果的不同。

    巫鴻:所以,我對你剛才提到的那個詞很有興趣,就是你說的那個“零媒介”。能不能再解釋一下,什么是“零媒介”?

    張羽:我們知道“媒介”是藝術家作為藝術表達的載體。或者說,任何藝術的表達都是借助不同媒介而呈現的一種思想認識,或體現精神層面諸多關系的通過媒介的視覺。我提出“零媒介”是想合乎邏輯地討論水,我認為水可以歸為一種介質,但是它不能作為一種永久不變的載體。因為它不可能作為物質化不變的存在形式,或者說我們只能借用它的這種即有即無的性質進行表達,但其結果大多是一種它的不存在。或者說,它的結果是不能以它原本的形態存在。也就是說,對水作為介質的使用是個過程,利用其有,目的卻是獲得由“水”引發的生成與消失的有與無的關系。因此,水在表達中不能是以原態的本來存在,它只能是過程,所以“水”在表達過程中是一種“零媒介”。

    更進一步講,“零媒介”是利用其存在的過程,最終獲得是其不存在的結果或換一種存在的形式。使用“零媒介”的作品表達是即有即無的一種狀態。“零媒介”的水、火、氣和聲音都是即有即無的、變化的一種自然狀態。對“零媒介”的認識,在我的作品中尤為突出的是《上水》裝置行為,我將清水注滿上千只白色瓷碗內,過幾日或更長時間后水全部蒸發。提出“零媒介”作為一個概念,重要地是為了能從理論上清晰地分析作為“零媒介”的水所展開的邏輯關系及有效闡釋。

    巫鴻:那么,你蘸水摁的“指印”,是不是也有這個意思?張羽:是的。“指印”是展開這個問題的關鍵。我對水的深入理解是從蘸清水摁壓“指印”開始的,就是利用水即有即無的發生及生成關系。2006年我開始用手指蘸清水,通過身體――手指按壓之后改變宣紙本來結構的同時,水又蒸發了,而手指摁壓改變的結構痕跡卻留下了。

    巫鴻:但是否這樣有些模棱兩可?你也可以說是你手指印的痕跡,雖然水在其中起到了作用,但是留下的也不完全是水的痕跡,最后留下的是你手指尖的痕跡,是吧?

    張羽:《指印》作品重要的是指印行為及“指印”的此時此在。您說的模棱兩可是一種關系,我覺得是一個很有意思的關系。是,也不是。不是,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是手指指尖摁壓的痕跡,也是手指蘸水摁壓的水跡。在凹凸的指印痕跡的邊緣留存黃線般的水跡是必然。從概念上講水是無色的,但有時還會留下手指尖的黃色邊跡線,有時又沒有。這就證明,取水地理位置的不同,其水質也會不同。通過手指蘸水按壓宣紙形成宣紙被吸起來的關系,其中也有摁壓指印時身體帶動氣的吸力。

    巫鴻:《指印》包括了你的身體的參與。

    張羽:其實,關于《指印》的這一切,最重要的是呈現了你生命真實的、直接的、獨立的存在。指印始終圍繞著我在的認識層面上的意念與自我身體的關系。但《上墨》、《上水》是從有我到無我的意念過程。雖然主體的我撤離,但意念仍留存于客體中,客體的水、墨、紙或水和紙之間繼續相互發生和交互。

    巫鴻:好,咱們先談談“有我”的這段。有些問題我想了解一下你做《指印》時手中拿著的那個小碗里的水也是不同的水嗎?

    張羽:《指印》作品中使用了三種水,也可以說是三種形式的水:一種是水墨的水:一種是色彩的水;再一種是清水――無色的水。關于蘸清水摁壓的《指印》作品,我用過嶗山水、龍井泉水、峨眉山水、自來水。水墨和色彩的指印,是用日常的自來水調和的。巫鴻:這個無色《指印》作品為什么要用特殊的水呢?有什么概念上的介入?我看到你的畫冊上面寫了用不同地方的水,比如嶗山的水,這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張羽:由于無色《指印》作品的指印摁壓不能疊加,而每一件無色《指印》作品視覺的不同,一方面在于指印的疏密變化;另一方面由于水質的不同將在宣紙上有時會留下橙黃色的指印邊跡線,也可以理解為是水跡。使用嶗山水從概念上有與道場的關系,這是一種暗示。這一暗示既突顯了人與文化及自然的關系,也將人的內心世界帶入心境的自覺。其實是主觀上強調了歷史賦予水的文化,比如龍井、嶗山、長江及黃河等等。

    巫鴻:當人們看到你的《指印》作品時,馬上就會想到“禪”。或者是想到你一個一個摁壓指印的過程,就像你說的肉身介入的過程。從你的角度看這個漫長的過程是怎么樣的一種感受?

    張羽:事實上,這不是一個用“禪”可以涵蓋的關系……

    巫鴻:咱們也不一定用“禪”這個字。從你的角度來講這是一種很純的,既有物質又有精神性的這么一個過程。

    張羽:我從不希望把書本上積累的認識,或者一個人的做禪作為藝術表達的必然聯系。我只需要自己的思想認識統一在身體行為的感受中,是在一種比較清澈的境界中慢慢體會自己生命的此在,只有這樣一種認知的指印方法才能有效地承載我要追求的精神世界。因為指印方法本身就是一種境界的層面,否則我怎么會選擇這種面壁的方式呢。雖然,今天更多的人還是把我的作品關系在水墨畫上,但用水墨畫的認知去分析“指印”一定是全然不通的。從“五四”之后的現代性問題,毛筆一直面臨著兩種選擇。一種毛筆還是毛筆,繼續皴、擦、點、染。但這種皴、擦、點、染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遠遠沒有了傳統那種本質。語境的不同,完全失去了那種境界。而另一種毛筆成為了油畫筆。我們今天能夠清楚地看到那些畫家作品中毛筆變成油畫筆所陷入的尷尬,這一方法掉入了西方繪畫的陷阱。既丟掉了過去的自己,也丟掉了今天的自己。不管毛筆還是毛筆,還是毛筆成為了油畫筆,根本都不可能創造今天的自己。其實,筆墨的文人畫語言到山人已經結束了。作為一個藝術家,你最希望的是創造自己的語言,當毛筆已然面臨走不通的處境時,還用那只毛筆干嘛呢?我按指印是啟用一個文化概念,一個契約畫押的文化概念的行為。

    巫鴻:對。

    張羽:“指印”是身份的象征,在今天更被凸顯了。1991年我做《指印》作品時,沒想到指印這一身份象征在今日是各國海關通行的必須。記得當時我做了不到一年,差不多十幾件作品吧,因為無人理解,我就停止了創作。我放下了《指印》開始創作《靈光》作品,再次使用毛筆,我一邊思考打開毛筆的可能性,同時也在思考著“指印”如何發展。此時使用毛筆對我是矛盾的,我曾在楊柳青畫社反復觀看和臨摹傳統水墨畫,而且集中三年時間每天臨摹。

    巫鴻:那個時候你臨摹什么樣的畫?

    張羽:有很多。像馬遠、夏圭、范寬、趙吉、董其昌、黃公望、龔賢、四王、仇英、石濤、金農、虛谷、山人和任伯年,《韓熙載夜宴圖》我都臨摹過……。在當時這是我的工作,臨摹這些傳統國畫是提供給楊柳青畫社外賓服務部,銷售給外賓賺取外匯的。

    巫鴻:哈,各式各樣都有。工筆還好臨摹一點,像大寫意很難臨摹啊。

    張羽:是的,比如徐渭、米芾、吳昌碩、齊白石的畫也都臨摹過。臨摹是可以鍛煉眼識的,特別是對筆墨的認識。其實你是否臨摹過傳統繪畫,在你日后的創作中,特別是深度認識上是有明顯不同的。就因為我是從中國畫出發的,所以對傳統中國畫的臨摹最后成為我走出水墨畫的關鍵。

    巫鴻:你覺得中國畫中的筆墨都用光了嗎?“筆”的潛力已經基本用完了嗎?

    張羽:我無法判斷筆墨是否完全用光了,但我覺得筆墨難以再創造出新的語言。我們知道文人畫的書寫式筆墨一直是風格的演變,筆墨形式無論再如何也不是創造語言的問題。中國繪畫史是一部風格史。我不知道您是否看過80年代時期我畫的人物畫?從筆墨的方式及構形的把握,今天畫人物畫的畫家們仍然都還停留我在80年代的思考層面,并沒有發生認識上的改變。

    巫鴻:我看過一些。

    張羽:我認為我們只要糾結于筆墨問題,就不可能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巫鴻:所以,《靈光》是不是基本上沒有什么用“筆”,幾乎是墨或者通過水墨的對比造成的一種空間認識……?

    張羽:當年郎紹君先生曾批評《靈光》作品沒有筆。其實,郎先生沒有看過我的創作過程,也就不理解《靈光》作品表達中所要面對的問題。當然更不清楚《靈光》就是要消解所謂的筆墨外在形式,甚至筆墨的書寫痕跡。

    上世紀80年代中期,我嘗試過抽象形式的水墨畫,特別有意強調毛筆的軟性筆線與鉛筆的硬性筆線組成抽象的對應關系。也不失發揮水墨性,還獲得一種水墨畫在開放狀態下的不確定性關系。正是這個不確定性的線索,使我打開了《靈光》的開放性空間意識。可以說《靈光》是我當時努力超越西方式抽象藝術,所選擇的一種開放式水墨方式,通過圖式解決水墨畫的現代主義問題。為什么我要選擇圖式呢?首先中國繪畫史,不是一個語言建構史,而是一個風格史。所有畫家使用的是一種語言方式,都是靠勾勒、皴、擦、點、染,應物相形實現自己的繪畫風格。相當于西方藝術史的模仿、再現現實的階段。另外,在中國畫的現代性發展中我們一直深受兩條線索的影響,一是西方,再是日本。像徐悲鴻、林風眠等明顯是中西合璧;傅抱石、高劍父、劉國松等顯然是學習日本。從傅抱石、關山月合作的《江山如此多嬌》不難看出與日本畫家衡山大觀作品的相似。上世紀70年代后更有一大批工筆畫家更是模仿日本一些畫家的風格。

    第2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關鍵詞:水印木刻版畫;印刷技法;肌理技法

    中圖分類號:J2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3)04-0000-01

    一、關于水印木刻版畫

    版畫主要是以“版”作為媒介來制作的一種繪畫藝術。語言的間接性是所有版畫的最大特征之一,它對技術性的強調遠遠超過其它的畫種,是創作者運用畫筆、刻刀等其他的工具,在不同的板材(如石板、絲網版、木版、塑料板、紙板、銅版等)上進行繪制、雕刻、腐蝕,再經過印刷這個間接過程,使其轉化出媒介物痕跡形式的方式來展現作品。水印版畫是木刻版畫的類型之一,是世界上最早的木刻形式,起源于中國,上千年的水印版畫發展已經在制作技法和形式上逐步成熟。水印木刻版畫是運用水和水性顏料或墨調和,再把吸水性紙噴潮放到刻好的版面上,通過涂刷在刻好的版面上,在潮濕的紙張上用工具進行拓印而完成的。通過拓印這樣的一個過程,所體現出來的“刀味”、“水味”、“木味”的印痕肌理是水印版畫最為顯著的特征。

    二、水印木刻版畫的印刷技法

    與其它的畫種相比較,版畫是一項技術性、制作性要求比較高的畫種。水印木刻版畫也有著它獨特的表現技法,印刷的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創作者必須要有較好的手工印刷技術,才能夠將自己刻制完的版面轉印成自己所想要表現的內容及主題思想。如果創作者過分的去關注水印木刻版畫作品中的技術與形式感而忽略了作品的內在情感的精神探求,單純的從印刷技術效果去談論對某一幅作品的好壞,可能就會對水印木刻版畫的理解上過于簡單化,一件藝術作品如果不去琢磨“思考方式”或“創作的想象”,終究還是無法長存的,當然不可否認,再好的主題思想也要有好的專業技法表現。技法的掌握不是天生的,需要創作者在實踐中研究、學習,結合自己的特長,再加上時間的驗證,才能發揮它的作用。

    要想使水印木刻版畫的語言表現力更突出,作品更具有藝術的感染力,在印制的過程中需要注意這樣幾點:首先是紙張的水分控制。水分的控制在水印木刻版畫的印制過程中非常重要,除了所噴紙張的潮濕要均勻、全面外,還要考慮畫面所表現對象的效果和拓印時氣候的干濕情況,靈活控制好紙張的濕度,不能夠太干也不能太濕,將紙張噴得潮濕顯現出透明的狀態就可以了。如果創作者需要在自己的畫面里表現水印木刻版畫特有的“韻味”,在印刷的過程中就必須注意好紙張的濕度,通常紙張需要偏潮濕一些。紙張的含墨或含色量的多少也會直接影響到畫面的效果,含墨或含色量越多,水分就會更容易向紙張的四周滲開,所以在開始印刷時,顏色量要小一些同時用水也要少。其次是在拓印的過程中,如果分版的量少而印刷的細節多,相應的在拓印時間上用的也會比較長一些,時間一長的話,就會容易出現紙張干縮走版的現象,這個時候就需要對紙張進行均勻全面的噴水,噴水的時候要控制好紙張的濕度,不能夠太濕,噴壺也應該與版面有一定的距離,水的霧氣打的細一些,保持好之前拓印濕度的狀態。另外的一個方法就是直接在紙張的四周邊上涂清水,因為紙張干的時候總是從四周邊開始,如果控制好紙張四周的水分就能夠留有更多的拓印時間。最后是控制好需要上色的筆上的水分及使用好馬蓮的壓力。筆是用來進行版上刷色的作用,通常會使用底紋筆,因為底紋筆含水量較充足,筆頭又扁又平,另外還有其它的毛筆、水粉筆、水彩筆、油畫筆等都可以作為較好的印刷工具,這些筆可以進行著搭配使用,當然畫筆也是因人而異,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選擇,印刷時創作者使用工具的差別,同樣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在版上開始用筆刷色時,水分不宜過多,刻版上的凹縫里不能有積的水色,刷在版面上的水色要涂刷均勻。馬蓮壓力的使用輕重是根據印刷版面的面積大小來決定的,同樣創作者印刷手法上的輕重也會產生不同的畫面效果,所以想要把握好色彩在畫面中的運用,達到預期畫面所想要表現的效果,就需要創作者在長期的印刷過程中不斷積累和總結經驗。看陳琦老師的水印木刻版畫作品,從他做的明式家具、古琴到荷花再到夢蝶和佛手,所有的形象都是寫實的手法,隱隱總覺得在具象的畫面之下透出一種精湛、清雅和大氣。驚訝于畫中琴弦的絲絲入扣,荷花的清雅藏香,佛手的容納人間,墨色可以分辨萬象,畫中唯美的意象、深刻的哲理和不可思議的構圖和線條,都得到了藝術界的極大肯定。他在水印木刻語言上所達到的高度,賦予了水印木刻作為一種獨立的藝術形式的尊嚴。應天齊老師一直致力于藝術的不斷創新和推進,而且把對時代的感受通過他認為最合適的方式表現出來,他的藝術始終在傳統和現當代之間很好地保持一種明顯的張力,他敢于在藝術方式和語言上做無限的嘗試,采用新的藝術方式、藝術語言來表達的感受,進行他所認為的有必要的突破,他在創作《西遞村系列》的時候就已明顯有一種唯美、一種對形式的高度敏感,像這些東西在他后來的創作中一直存在。

    其實每個藝術家都有著自己的獨特印刷技法,要想創造出多種多樣的方法,最終的前提還是必須得多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積極的去探索一些新的技法,因為技法是為藝術作品的情感(主題思想)服務的,當然一件藝術作品也不能過多的被技法束縛,關鍵是要如何將技法巧妙地運用到創作者的創作作品中,使表現形式與畫面的主題完美地結合起來。

    三、水印木刻版畫的肌理技法

    肌理是物質材料與表現手法相結合的產物,是創造者對物象特質的感受及能夠按著自己對美的意向,通過一些特殊的物質材料(如木屑、布紋、墻紙、砂子等)表現出來的。如果能夠合理的運用肌理去表現,也能夠提升水印版畫的藝術魅力。

    水印木刻版畫的肌理表現技法有很多種,通常以下三種是較為常用的。首先是濕印法,在印制之前,讓印紙上的含水量偏濕一些,再用畫筆蘸上已調好的水性顏色,將筆上的顏色涂到已做好的肌理版面上,再將印紙覆上,進行摩壓后就可把所需的肌理印制出來。其次是重疊法,在印制的過程中,重疊法是先從淺色或是顏色淡些開始,再在版面上的同一部位不斷重疊加深顏色,多次進行覆蓋,直到畫面達到自己的理想效果。最后是凸印法,用畫筆蘸上調好的水性顏色,在需要印制的凸痕肌理版面上涂顏色,這樣也可印出凸起的肌理。

    第3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關鍵詞:印花稅 企業 快速發展

    一、保守預測合同額

    施工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對不確定施工項目進行單獨定價,合同總價中包含該不確定施工項目。印花的納稅額計算是以合同額為依據的,合同雙方都需繳納。且由于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只要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合同生效后,應稅行為就已產生,應根據合同額全額計稅并及時上繳。施工合同由于涉及金額大、周期長,所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及進行竣工結算時都會出現很多不確定因素。這些因素有時會使合同金額大副縮水,但是稅法規定凡多繳納的印花稅,一律不退稅或減免。所在確定簽定合同前期要與甲方積極溝通,說明納稅人為合同雙方,并不是施工單位一方承擔,所以為了雙的利益,應對不確定項目另行簽定施工合同,而主施工合同中要明確結算原則,同時盡量保守估計合同額,以減少納稅損失。

    案例:某建筑公司與甲方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5000萬元,其中含不確定施工項目暫估價500萬元,合同中約中如具備施工條件則由乙方施工,若最終不能施工,則由甲方從結算價中扣除。

    該合同最終結算4500萬元,雙方當事人都多負擔0.15萬元印花稅稅款。如合同價定為4500萬元,對不確定項目右在具備條件后另行簽訂合同增補協議或單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建筑安裝合同適用率為萬分之三,總承包合同繳納稅金不能減免分包合同稅金。而這個建筑安裝合同的范圍包括總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等。所以施工單位在同一個施工項目中合同分包合同越多,納稅總額就越大,而作為總承包方的施工單位要承擔全部合同印花稅額。對于施工單位如果沒有完不成年產值指示的壓力,應盡量與甲方及分包單位協商,由分包商直接與甲方簽訂施工合同,從而減分包環節,降低納稅額。

    案例:某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造價1億元的廠房建設合同,該公司分別把廠房建設中裝飾工程和保溫工程與乙、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工程造價分別2000萬元、3000萬元。

    建筑公司應納印花稅金額為(10000萬+2000萬+3000萬)*0.03%=4.5萬元

    乙公司應納印花稅金額為2000萬*0.03%=0.6萬元

    丙公司應納印花稅金額為3000萬*0.03%=0.9萬元

    通過上述計算可知該建筑公司在承擔承包合同稅金的同時還要承擔分包合同總額稅金,而分包單位也要上交相應的稅金。

    若建筑單位能與甲方溝通成功,讓分包單位直接與甲方簽定合同,則三家公司總計只需納稅4.5萬元。

    三、混合業務的納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案例:建筑企業與業主簽定總承包合同時,合同中有時會有設備代保管費,如某項目總合同額35500萬元,其中設備代保管費500萬元。如在合同中明確了設備代保管費金額,則500萬元需按千分之一繳納稅款,而合同中若不明確標明保管費,則只需按合同額萬分之五完稅。

    案例:某建筑單位與設備租賃公司簽訂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由出租方負責運至施工現場,合同中約定年租金800萬元。實際執行合同時發生運費80萬元,租金實際為720萬元。如合同中分別記載了運費和租金的金額則運費按萬分之五計稅,租金按千分之一計稅,若合同中不詳細注明具體事項金額,則合同全額按租賃稅目千分之一完稅。

    上述兩案例表明合同中事項是否具體列明金額,要根據不同的合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四、納稅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合同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施工企業有大量的單價合同,主要是分包合同、租賃合同,但企業一般要求暫估總價,而企業要根據暫估價繳納印花稅。而如果企業簽定的單價合同,不明確具體合同期限,就不具備暫估條件,那么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只要先貼5元印花就可,以后結算時再補繳稅款,納稅行為的延后,減輕了企業資金壓力。

    五、納稅地點的籌劃

    建筑單位異地施工情況非常普遍,異地施工要在當地地稅進行完稅,對印花稅的征收,由于沒有明確規定納稅地點,很多地方稅務局要求在施工地繳納。一般單位在合同簽訂后,會在企業所在地對印花稅進行集中繳納,在這種情況下如當在稅務局不認可企業所在地的印花稅,就會造成重復納稅,且不能退稅。

    針對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后要積極先與當地務局聯系,確認憑企業所在地稅務出具的納稅回執可以免印花稅后,才能集中繳納,否則應在施工所地繳納印花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納稅籌劃在是稅法允許范圍內,盡量節省稅收成本,而對于偷漏稅,稅法是絕對不允許的,所以企業的稅收籌劃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要存僥幸心理。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4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股票交易印花稅,以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為納稅人,主要包含有限保險公司與有限銀行公司。股票印花稅,以股票的票面價值作為計稅依據。由于股票可以溢價發行,所以還規定,如果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要高于其票面價值,則按照實際發行價格計稅。為方便計算,增加透明度,采取了比例稅率,一般稅負都比較輕。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于中國證券市市場來說,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1993年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22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項收入達478億元,占財政收入比重更達到3.57%。

    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種,起源于荷蘭。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征收的一種稅。中國稅法規定,對證券市場上買賣、繼承、贈與所確立的股權轉讓依據,按確立時實際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征收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于中國證券市市場,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

    (來源:文章屋網 )

    第5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1.某企業舉辦筵席,其中菜肴支出600元,酒支出300元,其他水果、面點、香煙等共支出150元,已知該地區的筵席稅稅率為15%,則該企業應繳納多少筵席稅?

    A.135元 B.157.5元

    C.90元 D.無需繳納筵席稅

    2.筵席稅以下列哪一項作為起征點?

    A.300—600元 B.200~400元

    C.300~500元 D.200.500元

    3.屠宰下列哪些牲畜應繳納屠宰稅?

    A.乳畜 B.捕獲而宰殺的野豬

    C.菜牛 D.幼畜

    4.下列哪一稅種可以委托區、鄉人民政府甚至基礎村民委員會代為征收?

    A.農業稅 B.筵席稅

    C.印花稅 D.屠宰稅

    5.某牛羊飼養場春節期

    間屠宰10頭牛,其中1頭為因傷而屠宰,每頭實現銷售收人6 000元,該地區的屠宰稅稅率為20%,則該飼養場應繳納多少屠宰稅?

    A.10 800元 B.12 000元

    C.1 200元 D.10 000元

    6.張某將其房產抵押給銀行,向銀行借款12萬元,則該抵押合同張某應繳納多少印花稅?

    A.12元 B.36元 C.6元 D.5元

    7.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如何處理?

    A.按租賃合同計稅 B.按借款合同計稅

    C.按購銷合同計稅 D.按倉儲合同計稅

    8.某企業2001年5月,記載資金的賬簿,“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兩個科目共計900萬元,其他營業賬簿9本,則該企業應繳納多少印花稅?

    A.450元 B.45元

    C.495元 D.405元

    9.甲、乙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甲提供20萬元的原材料,乙提供15萬元的輔助材料,收取加工費8萬元,則乙公司應繳納多少印花稅?

    A.115萬元 B.40萬元

    C.140萬元 D.215萬元

    10.某糧食收購站與村民委員會訂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在印花稅法上應如何處理?

    A.由收購站負責貼花  B.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貼花

    C.由購銷雙方負責貼花 D.免交印花稅

    11.同一憑證記載兩個或以上適用不同稅率的經濟事項的,分別記載金額的,其印花稅應如何確

    A.按稅率高的計稅印花  B.分別計算稅額加總貼花

    C.由稅務機關確定適用的稅率 D.無需繳納印花稅

    12.簽訂合同時無法確定金額的,關于印花稅的繳納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可暫不貼花,待金額確定后一并繳納

    B.應估計大概金額貼花,待金額確定后補繳差額或由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部分

    C.應先定額貼花5元,待結算實際金額時補貼印花稅票

    D.采取匯繳的辦法繳納

    13.下列哪些印花稅的繳納可采用匯貼方式?

    A.1份憑證超過500元 B.頻繁貼花

    C.1份憑證超過1 000元 D.每月繳納印花稅超過確定金額的

    14.已貼印花稅票的財產租賃合同,其實際履行金額超過合同規定金額,則應按如下哪些做法處

    A.不再補繳印花稅 B.再加貼花5元

    C.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稅票 D.應按實際履行的全部金額重新貼花

    15.下列哪些銀行賬簿無需繳納印花稅?

    第6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集中及重新組合,并以這些資產作抵押來發行證券,從而實現相關債權的流動性的一項金融工程。實務操作中,她會涉及很多具體問題,稅收是其中一個關鍵。明確資產證券化在其所涉及的環節中是否需要承擔以及承擔多少稅收負擔,對于大金額的且在我國作為新生事物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而言,十分迫切而且必要。同時它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價值評估也至關重要。本文分三部分分析,在納稅環節角度的分析中提出了在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環節所涉及的具體稅收問題;在納稅主體角度的分析中對當前中外資產證券化操作涉及的具體稅收問題進行比較;最后針對我國具體情況提出一些建議。

    一、從納稅環節看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1、資產轉讓環節

    在資產轉讓環節中,發起人將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以一定的價格打包出售給特殊目的工具(SPV),涉及的納稅主體有發起人與SPV,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有:

    1)發起人以確定的價格將資產售予SPV時,其成交價格與賬面價值很可能存在著差異,當成交價格高于賬面價值時,發起人的收入是否須交納資本利得稅;當成交價格低于賬面價值時,差額部分是否可作為稅前扣除項從發起人的總收入中扣除?

    2)發起人與SPV簽訂轉讓合同是否要交納印花稅或轉讓稅?

    3)發起人的轉讓行為是否要交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4)發起人在轉讓資產時,為了達到相應的評級要求,常以一定的折扣銷售資產,或通過“超額抵押”等方式為SPV提供資產信用的內部增級,是否可將“折扣銷售”與“超額抵押”認定為發起人的成本支出并從其轉讓收入中予以扣除?

    2、證券發行環節

    在證券發行環節,SPV(或發起人)將資產擔保證券或受益憑證售予投資者,其中也存在發起人為提供信用增級,以優先/次級結構,購買次級從屬證券。這樣這個環節涉及的納稅主體就有SPV、投資者和發起人,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有:

    1)PV銷售證券的收入與其購入資產的支出可能存在著差異,當收入大于支出時,SPV是否要交納資本利得稅?當支出大于收入時,差額可否作為稅前扣除項從SPV的總收入中扣除?

    2)SPV發行證券是否要交納印花稅和登記稅?

    3)投資者或發起人購買證券是否要交證券交易稅和印花稅?

    3、現金流償付環節

    在現金流償付環節,SPV將從服務人(通常是發起人)轉移來的資產債務人支付的權益(應收賬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支付給投資者(及發起人,當發起人也作為投資者購買了次級從屬證券時)。這個環節涉及的納稅主體包括SPV、投資者,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有:

    1)SPV收到債務人支付的現金流是否要交納所得稅?

    2)投資者從SPV收到現金流是否要交納所得稅?

    3)當投資者為外國居民時,SPV是否要交納預提稅?

    二、從交易主體來看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1、SPV的稅收處理

    在SPV所得稅收處理的比較上,應主要關注SPV的組織形式、證券化現金流償付結構和所發行的證券形式三個焦點。因為前者關系到SPV是否可以獲得免稅實體的待遇,而后二者則關系SPV能否利用收入與支出相抵消的原理保持SPV的稅收中立從而達到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目的。

    SPV的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形式、合伙人形式和信托形式(包括所有人信托與讓與人信托)。現金流償付結構主要有轉遞結構(只允許發行一個種類的證券)和轉付結構(允許發行具有不同償付順序和不同到期日的證券)兩種基本結構,所發行的證券相應地稱為轉遞證券和轉付證券。不同的組織形式、償付結構和證券類型適用不同的法律,也往往處于不同的稅收地位。

    作為證券化核心主體的SPV,其稅收處理方式很大程度上決定了SPV的組織形式、證券化現金流償付結構和所發行證券的類型,進而關系到證券化整體運作結構和融資特色。

    1)美國

    在美國,《1986年稅收改革法》創設的專門用于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的REMIC及《1996年小企業就業保護法》創設的可為多種資產提供證券化便利的FASIT,都是為聯邦稅法明確承認的免稅載體SPV。它允許發行人自由選擇SPV的組織形式:無論是公司、合伙還是信托,甚至REMIC還可以僅是一個既定的抵押資產池而無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該法也允許發行人選擇證券的形式:無論采取股票、債券、合伙權益還是信托利益的形式都可以被認定為屬于聯邦稅法上的債券,其權益的償付都可以作為稅前項目予以扣除,加上REMIC所要求的殘余利益可以不具有任何經濟價值的便利,這樣就可以使更多的資產運用于證券化操作以獲得更高的資源使用效率。FASIT同樣也是聯邦稅法上的免稅實體,不同于REMIC的是它可以應用于各種資產的證券化操作,而且它還享有資產替換、現金流再投資等權利,使得證券化的操作更有經濟效率。

    2)中國

    在我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稅收法規還未出臺。在SPV稅收處理上,不同組織形式的SPV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經濟活動的相關稅法規定適用的,類同于公司形式的處理辦法,并未針對SPV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而在稅法適用層面上予以區別對待。對于目前推薦的信托形式SPV,由于我國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稅制主體框架建立時尚未明確,因此除對證券投資基金(信托關系)的稅法適用有特別規范外,也按一般辦法處理。采用公司形式SPV有如下的稅收問題:首先對SPV在各環節中的收入:如在證券發行環節中收到的現金流和權益償付環節中收到債務人支付的現金流,應視為SPV的應稅收入,課征所得稅;其次,SPV在各環節的支出:如在資產轉移環節及憑證權益償付環節的支出面臨著納稅扣除的問題。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在進行納稅扣除時,有關支出應當先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經營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僅限于當期的那部分支出,而資本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涉及多個會計期間的支出。按照規定,經營性支出在當期直接扣除,而資本性支出則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的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投資的成本。因此,發起人與SPV之間約定的資產轉移方式及轉讓金額的支付方式都可能影響對支出性質的判斷,從而適用的納稅扣除方法也將有所不同。比如,一次性支付資產轉移的標的金額,應當視為資本性支出,并依據對于該資產規定的攤銷年限進行攤銷,這類支出通常不允許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如果是按債務的償還進度分期支付轉讓的金額,依據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當認定為經營性支出較為合適。

    對于SPV在證券發行環節及資產轉讓環節簽訂轉讓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稅或登記稅。我國僅對A、B股交易雙方征收交易印花稅,對進入市場交易的企業債券則免征印花稅。如果資產擔保證券被認定為具有股權性質就有可能負擔這一稅收支出,反之如果是資產擔保債券則可能免除這一稅收負擔;同時1988年《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我國書立領受該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按應稅憑證的性質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收。由于資產證券化中進行的是債權資產轉讓,因此在具體的操作中可能牽涉這一立法中所規范的應稅憑證的書立領受問題而須繳納印花稅:購銷合同的稅率為千分之0.3,借款合同的稅率是千分之0.05。

    3)英、法、日等國家

    針對SPV在其余環節中的稅收,英國在股票發行環節按1%的比例稅率向發行公司課征資本稅,而日本則按應稅證券金額的0.1-0.5%向發行公司征收登記許可稅,此外還按發行證券的票面金額課征一定數額的印花稅。法國FCC因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而免于公司稅,由此使得其所發行的單位豁免于登記稅,FCC向投資者銷售單位也豁免于登記稅或印花稅。

    2、發起人的稅收比較

    1)英國

    依據英國稅法,資產讓與方要對該轉讓證書按照其銷售資產額的1%征收印花稅,但對于抵押貸款資產的轉讓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應的印花稅征收要求。同時,轉讓資產不會產生增值稅負擔。但在資產轉讓價格的處理上,稅收當局不僅考慮未清償的資產本金價值與轉讓價格的關系,還評估資產的市場價值與轉讓價關系,如果資產的利率實質上超過了當前該項資產的市場利率,那么即使發起人按資產的面值進行轉讓,也要確認發起人存在著應稅收益,從而要交納資本利得稅。

    2)法國

    在法國,即時交易的轉讓協議,轉讓人并不要求繳納印花稅。如果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協議,也只要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數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稅。在法國資產轉讓豁免于增值稅。如果發起人以溢價或折扣的方式轉讓資產,所產生的溢價或損失通常被認為是相應一方的應稅收益或稅收損失,此外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讓價格之間存在著差距,則這項差距構成一項收益或者損失,可以在計算轉讓人應稅利潤或損失時予以增加或扣除。但是如果轉讓人銷售資產時以超額抵押的方式提供信用支持,并保留其在FCC中的清償權益,那么在這一項交易中稅收中收益或損失的確認則取決于清償權益的數量,并且清償權益在FCC的資產可能發生違約前不會貶值。這樣一方面,轉讓人在資產轉讓當時就能確認超過轉讓給FCC資產價值的任何收益,而另一方面在FCC清償期到來的時候轉讓人就不用為其先期確認的收益納稅。

    3)日本

    在日本按照1998年的《債權轉讓特立法》,雖然轉讓人和受讓人要共同提交轉讓應收款的登記申請,但轉讓本身并無任何登記稅負擔。

    4)我國

    在我國,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如果資產實現了真實銷售,轉讓財產的收入在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之后,發起人要繳納33%的所得稅。對于發起人為其“真實銷售”產生的財產收入或其他收入納稅時,相關的費用及資產轉讓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允許發起人從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的問題,就目前的立法狀況來看并無相應的規定,這實際上意味著發起人無法將損失予以扣除。營業稅方面,則規定了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則免征銀行銷售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利用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印花稅,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依據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而對于債權類證券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資產證券化涉及的證券主要有轉遞結構中的受益權證和轉付結構中的轉付證券。轉遞結構中的受益權證持有人對證券化資產具有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權益,因此歸屬于股權類證券比較合適;而轉付證券可以發行不同期限和到期日的債券,因此它主要以債券的形式出現,這種債券代表持有人對證券化資產的一項債權而歸屬于債權類證券比較合適。

    3、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投資者的稅收負擔主要是投資于證券收益的所得稅或預提稅。

    1)英國

    在英國,當SPV向投資者償付證券權益時,同樣也要征收一定比例的預提稅,發行歐洲債券可以避免引發預提稅,或者將投資收益作為原始發行折扣予以償付也不會產生預提稅,而且任何固定期限少于1年的票據如商業票據其利息的償付也不用負擔預提稅,如此就可以利用這些手段進行證券化操作減少投資者的預提稅負擔,增加其收益。

    2)法國

    在法國,投資者要對其持有的FCC單位所取得的收入納稅,本金償還無須納稅,并且轉讓該單位而取得的資本收益也要納所得稅,但有關購買和銷售FCC單位的交易免于交納印花稅。

    3)日本

    在日本,投資者要對其證券投資所得進行納稅,其稅收負擔與一般的證券投資者并無區別。

    4)我國

    在我國,投資者投資資產化證券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環節的印花稅(參照前發起人的印花稅)及證券投資所得的所得稅或預提稅。對于投資者的證券利息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我國沒有采用預提稅的方式而是將其作為收入進行征稅。如果投資者是個人,那么按照我國1993年《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其利息所得的20%征稅(不扣除費用),由所得支付單位代扣代繳,而對于個人在二級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所得暫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者是國內企業,那么按照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其利息收入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納稅,而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的凈收益也計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當然在證券交易中的凈虧損可作為投資損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的利潤加以彌補。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及其建議

    1、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稅收處理上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由于沒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稅法中也沒有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特別規定,因此對于結構復雜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稅收處理來說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對于發起人來說,資產銷售的收益要交納所得稅而資產銷售的損失卻無法被確認;對于SPV而言,要為證券化操作中的收入,如發行證券收入、權益償付環節收到債務人支付的現金流等支付所得稅;而對于投資者,仍要對其證券投資收益交納所得稅,這明顯導致了多重征稅的問題,違反稅收中性的原則,不利于證券化操作的開展。

    對于SPV的組織形式,目前所推薦使用的是信托形式,但我國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稅制主體框架建立時尚未明確,信托活動稅收制度與信托制度不銜接,如在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由于信托中受益權證代表的是受益人(投資者)對信托財產的受益權,而受托人只是進行財產的管理或處分,因此對于資產在未來產生的可預見的現金流,受托人必須按信托文件的要求將其分配給受益人,從這個流程來看應該只有受益人要對其受益所得繳納稅收,而不是發行人、SPV和投資者同時都要為其證券化收益繳納所得稅。

    對于在資產證券化操作中涉及的印花稅,按照1992年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暫行規定》的要求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收3%的印花稅,1997年5月這一稅率調整為各征5%,1998年6月12日起再次調整為各征4%,從這一印花稅征收的操作來看是套用《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臨時變通辦法,缺乏相應的理論依據,而且由于目前對股票交易實行電腦撮合進行無紙化運作,并沒有書立和領受憑證,這就使得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收更為牽強。此外從國外的立法實踐來看,美國、瑞典、西班牙、南非、韓國等世界大多數國家出于鼓勵資本流動的考慮,已經停征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現仍然征收的國家如意大利、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等國稅率也是很低的,最高不超過3%,最低只有0.5%,而且呈不斷下調的趨勢。因此一旦資產擔保證券在我國發行,如果仍然適用4%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必將不利于建立一個活躍的二級市場,不利于促進資本的流動。

    2、建議

    1)專門匯總立法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在法制傳統上我國屬大陸法系,如果按照我國現行《立法法》的做法,逐一地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中不適應證券化發展的規定,并補充調整證券化的法律空白,不僅不可行而且即使進行了部分操作,也會因為資產證券化的創新性而無法融入既有的法律體制中。從我國對待金融創新的經驗來看,大多是通過專項的立法來進行調整,如有關證券投資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的立法。同樣地作為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雖然現存立法中也有一些適應其發展的規定,但這些零散的規定一方面無法勾勒一個清晰的證券化過程,另一方面又與其他阻礙證券化發展的規定相混雜,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剛開始嘗試證券化操作的國家而言,通過專門匯總立法,遠要比讓人們毫無頭緒地尋找適用的條文來得既不浪費現有的法律資源又有調整的效率;再者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發達,不僅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有待提高,而且投資者的投資理念也有待增強,我們存在著認識乃至把握這一創新金融工具的問題,通過專門的立法無疑可以清晰地界定證券化各個操作階段、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利于解決對民眾的證券化教育問題,而且可以以其中的規定為衡量標準規范參與者的操作,將證券化的風險控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

    2)賦予SPV免稅載體資格

    證券化的主要創新之處就在于創設了專門用于證券化操作的載體SPV,這一特殊的法律結構應在證券化專項立法中得到確認。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可以采用《信托法》中的信托結構實現資產的破產隔離,再由信托投資公司等可以從事信托業務的法律主體充任資產受托人,以所信托的資產為基礎,按照發起人設定的受益權證要求,向投資者償付權益完成證券化的操作;另一方面可以設立公司形式的SPV,通過發行資產擔保債券來完成證券化操作。無論采取哪種操作模式,都應將其做為一個免稅載體對待,這樣才可以有效地避免多重征稅問題,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快速成長,更有利地服務于我國的經濟建設。同時應加快信托稅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信托更好地為資產證券化服務。

    3)出臺優惠措施減輕證券化參與各方的稅收負擔。

    稅收負擔是關系證券化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大問題,不少國家都對證券化操作提供了一定的稅收優惠,而有學者經過研究也指出證券化在我國尚處于萌芽階段,它對稅收成本比較敏感,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政府應提供稅收優惠。針對我國目前的稅制狀況,從有利于證券化發展的角度出發,在證券化專項立法中應規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例如將發起人轉讓資產的收益和損失都作為計稅的依據,將SPV作為一個免稅載體對待,減輕投資者購買資產擔保證券所得的稅負和進行此類證券交易所要交納的印花稅負擔等。

    參考文獻

    1、《金融市場學》張亦春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2、《住房抵押證券化》作者施方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3、《美國聯邦稅制》凱文E.墨菲馬克希金斯著解學智等譯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4、《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政策》洪艷蓉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第7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關鍵詞】程管理單位;收入項目;涉稅種項目;納稅分析;合理納稅

    1 水利工程單位情況簡介

    東臺市堤閘管理處在上級財政部門未實施全額撥款的情況下,全面履行工作職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為堤東地區提供良好的水環境作出了應有的努力。但是,工程管理達標晉級的更高要求、人員經費大幅度的增長等因素導致經費缺口問題日益突出。該處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資源優勢開展多種經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經費缺口問題。

    該處地處東臺沿海,主要水利工程有涵閘、堤壩、河岸、河道等。主要的水土資源是涵閘兩邊的閘口市場門面房、堤壩兩邊的護堤壩土地、河道等。主要經營項目有土地、水面(水塘)發包,防護林更新采伐樹木的銷售、果品銷售、苗木銷售、門面房出租等。這些經營業務的開展,涉及到納稅問題、具體關系到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因涉及稅種繁多,如何合理納稅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具體來說,需納稅的項目、可免稅的項目以及納稅項目的相關稅率,都影響到經營業務的開展,影響到水管單位的自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熟知國家的稅法規定,對影響納稅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實現合理納稅。現以東臺市堤閘管理處(以下簡稱堤閘管理處)為例,對水管單位涉稅情況作淺顯分析。

    2 涉及增值稅分析

    堤閘管理處以銷售樹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根據國家稅法規定,銷售商品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

    增值稅的優惠條款中免征增值稅第(一)條為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對照相關稅法,堤閘管理處屬于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那么銷售的自產樹木、果品、苗木、竹子屬于免稅商品,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 涉及營業稅分析

    堤閘管理處轉讓土地、水面(水塘)土地、水面使用權、出租閘口市場門面房的發包收入,作為第二大收入,全年發包收入在300萬元左右,根據營業稅法規定應作為出租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同時還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為0.01%,三項合計需繳納稅費為15.78萬元。(5.26%*300萬)

    細讀《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稅項目第四條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堤閘管理處發包的土地、水面給農戶、養殖戶都是種植農作物或養殖水產品,根據規定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可見應屬于免稅范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 涉及房產稅分析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堤閘管理處因管轄段面長,管理分支機構多,房屋計稅余值達數百萬元,外加閘口門面房出租收入需按12%的高稅率納稅,房產稅納稅數額較大。

    根據房產稅優惠政策第二條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堤閘管理處大部分房產都為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應免征房產稅,只有閘口市場的出租房需繳納。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門面房出租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每年門面房出租收入按10萬元計算,根據相關稅率計算為營業稅為5%,房產稅12%,印花稅0.1%,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為0.01%,應繳納稅費合計為1.736萬元[10萬*(5%+12%+0.1%+0.25%+ 0.01%)]。

    出租閘口門面房涉及稅費項目多,繳納稅費比例高,是堤閘管理處的主要稅負,就要求我們仔細研究稅法相關優惠條款,通過合理的方法避免過多納稅。經過分析,可以對房租收入作出調整,對門面出租收取一定的房租,收取一定的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都是由堤閘管理處負責),再收取一定的場地使用費。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128號)。場地使用費收取應以河道占用費收取。

    堤閘管理處還有過閘費收入、上級財政補助收入、河道占用費收入,根據營業稅優惠規定,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級財政補助收入均不征收營業稅。

    5 涉及印花稅分析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各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堤閘管理處有訂立合同印花稅、賬簿印花稅,訂立合同包括樹木銷售、土地水面發包、房屋出租、工程施工等,其中樹木銷售、土地水面發包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稅法規定同樣免征印花稅,需繳納房屋出租、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稅和賬簿印花稅,根據稅法規定,凡屬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

    6 涉及所得稅分析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堤閘管理處雖然是工程管理性質的事業單位,因有經營所得,自然也是所得稅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稅率應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是高稅率,是單位高負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解釋,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以上項目可見堤閘管理處銷售樹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主要收入應免所得稅項目,如果剔除林業收入上述三年所得稅前利潤總額就為負數,也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了。

    7 合理納稅對單位的影響

    通過以上涉及稅種及稅率的簡單分析,我們發現,在正常開展經營業務時,首先要吃透稅法的相關規定,做到既遵守國家稅法的規定,承擔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又要根據單位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節稅,從而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合理納稅。

    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堤閘管理處作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目前收入少,單位運行經費、工程養護經費和上級工程經費的缺口嚴重制約著單位的建設和發展。全面掌握國家稅收政策,合理進行各項收入納稅,將有限的資金用在水利工程建設上,從而為更好地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綜合效益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第8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摘要關于以股抵債的合法性與公平性爭論忽略了該交易在稅法上的效果。對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的稅負進行測算的結果,顯示出稅務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變以股抵債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減弱股份定價問題上的尖銳對立。當然,它也使得管理層面臨更復雜的利弊權衡。關注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成本有助于我們重新評價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者局限性。

    「關鍵詞以股抵債,債務重組,稅務成本

    伴隨著電廣傳媒以股抵債方案的實施,圍繞著以股抵債方式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問題的爭議也無疾而終。的確,對交易合法性的質疑,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說漠視)法律框框的邏輯而變得蒼白無力;對定價公平性的挑戰,也因觸及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設置的凈資產底線而陷入困境。“次優選擇”似乎成為以股抵債政策的一個無可辯駁的正當性基礎。

    然而,這場爭論的雙方都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債在稅法上可能產生的后果。作為公司的重大財務運作行為,以股抵債不僅是《公司法》、《證券法》下的論題,而且還受到稅法的直接約束。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公司的任何財務運作幾乎都離不開對稅負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債交易在我國稅法上究竟引發怎樣的后果?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流轉稅或所得稅義務?或者,其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是否會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敗交易的可行性?這些問題似乎悄然滑過人們的視野。考察以股抵債交易的稅負成本,確定它對各利益主體的影響,可能會為包括管理層在內的市場各方重新檢討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局限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1以股抵債交易的稅法視角:債務重組

    以股抵債交易是債務人用其持有的債權人公司的股份償還其所欠債務的行為。這一交易的法律性質可以從不同角度考察。

    站在債權人上市公司的立場,以股抵債實質上是股份回購。股份回購意味著公司減資,這就削弱了公司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財產基礎,最終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基于資本維持之理念,原則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大股東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公司法》規定的兩種例外,故此一些市場人士和律師對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的合法性提出了強烈質疑。本文的主題不在合法性之爭,恕不置評。

    從債務人的角度看,以股抵債屬于債務重組,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這是稅法關注的問題,因為債務重組通常意味著債權人對債務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或讓步,在債務人這一方則意味著獲得了一定的重組收益。雖然我國現行債務重組會計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不得計入利潤,但稅法并沒有遵循會計準則的處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組收益作為應稅所得。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1月頒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因此,依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屬于應稅交易。通常來說,債務重組涉及到流轉稅與所得稅兩個層面的稅負問題。在流轉稅環節,用于抵債的非現金資產——股份——的轉手引起印花稅納稅義務。在所得稅環節,如果當事人從以股抵債交易中實現了收益,則需要依照債務重組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流轉環節已繳納的稅費可以在計算所得時扣除。在電廣傳媒類型的以股抵債交易中,由于用于抵債的非現金資產“債權人自己股份”這一特殊形式,其稅務處理與一般的債務重組有很大的不同,不論是印花稅問題還是所得稅問題都復雜得多。

    2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處理

    一、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依照《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另一方面,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同時,債權人還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據此,以股抵債交易可以分解為以下幾個部分:

    1.在債務人一方。

    電廣傳媒的大股東產業中心基于以股抵債需要確認兩項交易:一是按公允價值轉讓股份資產,二是以該股份的公允價值清償債務,然后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抵債股份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

    電廣傳媒以股抵債方案將大股東持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定為7.15元/股,并據此計算產業中心所欠的53926萬元債務應折合7542萬股。這也就意味著,抵債股份的公允價值與所清償的債務的計稅成本是相等的,抵債環節沒有產生債務重組收益。另一方面,產業中心“按公允價值轉讓股份資產”時,由于公允價值遠高于其1997年出資折股時的價格,因此產業中心從股份轉讓中實現了財產轉讓收益,按照債務重組所得稅規則,該收益需要納稅。

    由此,在債務人一方,以股抵債交易通過債務重組所得稅規則的中間環節,最終轉化成股份轉讓收益的納稅問題。

    2.在債權人一方。

    當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作為債務清償時,通常的稅務處理有兩項:一是確定所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計稅成本,二是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但是,在以股抵債交易中,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是自己的股份。由于我國《公司法》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尚未承認庫藏股,因此,這部分股份需要被核銷,而不是作為資產繼續存留于公司中,更不存在確認計稅成本的問題。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正是如此。實施以股抵債方案當日,電廣傳媒即對抵債股份進行了核銷。至于債務重組損失問題,由于債權人收到的7542萬股電廣傳媒股份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均為53926萬元,因此,電廣傳媒接受自己股份抵債,依照《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并沒有產生債務重組損失。

    那么,債權人因注銷了抵債的非現金資產(股份)而客觀上產生了損失——體現為所注銷股份的回購價與當初發行價的差額,這一差額是否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損失稅前列支?對于這一問題,現行稅法上并沒有明確的答案。筆者以為,在債權人接受自己的股份抵債的情形下,債務重組實際上又轉化為股份回購,應適用股份回購的稅務處理規則。在稅法上,股份回購是一種資本易,各國通常都不確認損益[1].

    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9號)指出,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于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于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因此,在債權人電廣傳媒這一方,它既要注銷抵債股份,又無法確認債務重組損失,這其中展現的顯然已經不是債務重組慣常的稅法后果,而是股份回購的稅法邏輯。仿佛是一種輪回,從債權人的角度依照債務重組進行的稅務處理,最終又回到股份回購上來。

    二、印花稅的稅務處理

    我國目前對股份轉讓的印花稅實行雙向課征,股權轉讓人與股權受讓人均需繳納。不過,以股抵債交易中的當事人,特別是債權人電廣傳媒是否應當繳納印花稅,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認定以股抵債交易中的股份轉讓與回購。在一些市場發達國家,為鼓勵投資活動,降低投資的交易成本,稅法通常都對公司發行股份或回購股份時發生的股份轉手行為免征印花稅。我國目前也僅對二級市場中的股份轉讓課征印花稅,對公司發行股份或回購股份沒有課征印花稅。

    筆者以為,以股抵債交易在稅法上的整體定性是債務重組,而非資本易,對債務人一方來說尤其如此,其股權轉讓只是基于用股份抵債而發生的效果,并非積極參與一項公司股份回購計劃的結果。因此,稅法上將以股抵債交易視為債務人因轉讓股權獲得的資金,然后用現金償債。從這個意義上看,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股權轉讓與二級市場中股權轉讓沒有不同,其以股抵債行為應作為一般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

    但是,債權人的情形就不同了。電廣傳媒雖然在形式上是股權受讓人,但以股抵債交易對它來說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股權受讓,其同時也是一種回購股份行為。這在所得稅稅務處理中已經明顯地表現出來。因此,債權人接受股份抵債在流轉稅環節也應作為股份回購處理,免征印花稅。

    3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稅負水平的測算

    對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進行稅務處理的結果,只有債務人——電廣傳媒的大股東產業中心實際承擔納稅義務,包括所得稅與印花稅,它們源于產業中心以公允價值轉讓股份的行為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不過,在一定意義上,債權人電廣傳媒也承擔了隱性的稅務成本,其接受自己的股份償債的行為最終適用公司回購股份的稅法規則,即使回購價格高于發行價格,電廣傳媒也不能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從而降低自己的稅負以及整個交易的稅務成本。

    產業中心的納稅義務計算如下:

    (1)印花稅。

    我國2004年中實行的印花稅率為0.2%,因此,產業中心需要承擔的印花稅約為108萬元(=53926x0.2%)。

    (2)所得稅。

    產業中心的應稅所得為轉讓股權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及其轉讓稅費。其中,產業中心的股份轉讓收入比較清楚,其共動用7542萬股償付53926萬元的債務,故轉讓股份的收入為53926萬元。

    但抵債股份的投資成本就比較復雜了。產業中心1997年以凈資產1.37億元出資設立電廣傳媒,折股1億股,每股投資成本為1.37元。電廣傳媒上市后進行了兩次資本公積轉增和多次分紅派現,產業中心的股份也增至1.69億股。在市場人士關于股份定價公平性的爭論中,上述分紅派現與轉增都用來攤薄產業中心的持股成本,其最終的持股成本僅為0.27元/股。但是,依照現行稅法,只要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投資方企業都應確認投資所得,而不調整持股成本。因此,只有電廣傳媒的兩次資本公積轉增可以用來攤薄產業中心所持股份的投資成本,由此得到攤薄后的持股成本為0.81元/股(=1.37/1.69)。這樣,產業中心用于抵債的7542萬股,合計投資成本為6114萬元(=7542萬x0.81)

    扣除投資成本與印花稅,產業中心股權轉讓所得為47704萬元(=53926-6114-108)。它應全部納入產業中心的應稅所得中。按照一般企業納稅人適用的30%的所得稅率計算,產業中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4311億元(=47704x30%)。

    合計印花稅與所得稅,產業中心為以股抵債交易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為14419萬元(14311+108)或1.4億元。1.4億元,這也是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的顯性稅務成本。

    4以股抵債稅務成本的政策涵義

    應當說,上文對以股抵債交易的稅負水平的測算,更多的還是一種理論層面的、粗線條的演繹,刻意回避了一些具體的約束條件,例如電廣傳媒大股東的整體盈利狀況。企業所得稅是綜合稅制,以股抵債交易下的收益是否實際承擔納稅義務,還要看公司其他業務是盈利還是虧損——在后一種的情形下,大股東以股抵債下的收益被營業性虧損吸收,最終可能不產生應稅所得。基于公開的信息,我們無法獲得產業中心的完整財務資料,因此難以對產業中心最終承擔的納稅義務給出準確的答案。考慮到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大股東財務狀況通常都比較糟糕,盡管湖南電廣產業中心被譽為國內傳媒產業的排頭兵,也不排除其整體虧損、從而免予納稅的可能性。

    一些更重要的、可能會修正上述計算結果的因素還來自稅法本身。我國稅法、特別是公司財務運作方面的稅法規則目前還非常簡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一些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之處,債務重組與股份回購之間的規則接口還不清晰,諸如債權人接受自己股份抵債的情形下是否應當完全適用股份回購的稅務規則等問題尚沒有明確的解釋,這些都給我們合理預測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成本增加了諸多障礙。

    盡管如此,一個粗略的稅務成本計算依然能夠給市場各方重新審視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及其局限提供有益的啟示:

    第一,對于一直反對用以股抵債方式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的市場力量來說,以股抵債稅務成本的存在應當是一個令人興奮的發現。在對交易合法性與定價合理性的質疑都難以阻卻上市公司以股抵債的熱情之后,稅法對以股抵債交易的當事人、特別是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大股東施加的高昂成本,似乎成為了惟一可行的約束力量。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也是對大股東違法侵占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高昂的稅務成本向市場昭示,以股抵債并不是一道“免費的午餐”。

    第二,對于那些意欲步電廣傳媒之后塵的上市公司來說,在面對以股抵債交易中最核心的“股份定價”問題時,它們恐怕需要慎重計算自己與大股東的得失。當不存在稅務成本時,股份作價越高,折股越少,對大股東越有利。一旦考慮稅務成本,回購價與發行價之間的差額越大,大股東基于股份轉讓而實現的所得越多,承擔的稅負也越高。因此,稅務成本客觀上成為對大股東通過股份高定價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強有力的制約。從這個意義上看,確認以股抵債交易中的稅務成本,也將有助于減弱以股抵債定價公平性問題的尖銳對立。

    第三,從管理層的角度看,稅務成本的存在無疑使得以股抵債政策的利弊權衡變得更加困難。讓本來就現金匱乏的大股東承擔股權轉讓的所得稅義務,無異于雪上加霜。它是否會刺激大股東進一步侵占上市公司資金,頗值得關注。當然,進行以股抵債的公司可能基于大股東的整體虧損狀況而不會發生實際的納稅義務,或者,即便有納稅義務,管理層著眼于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對規范中國證券市場、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意義,或許會考慮商請國家稅務總局對此給予豁免。由此來看,實踐中以股抵債交易的最終結果可能千差萬別。值得警惕的是,證券市場可能再次倒逼國家財政出面買單,它與管理層一直強調在以股抵債中“糾正大股東侵占過錯”的政策意圖完全背道而馳。

    概言之,稅務成本的引入將改變以股抵債交易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它也向我們昭示了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改革決策不應忽略的一個重要的約束條件。從這個意義上看,圍繞以股抵債交易的爭議恐怕一時還無法結束。

    「參考文獻

    第9篇:印花稅的稅法范文

    【關鍵詞】印花稅;企業;會計處理;思考

    一、印花稅的概念

    我國的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使用、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目前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

    二、印花稅的稅率

    目前我國的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常見的比例稅率有4檔,包括0.1%,0.05%,0.03%,0.005%,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賬簿。而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未記載資金的賬簿,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三、我國企業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稅稅目

    我國企業的形態及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千差萬別,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稅稅目范圍比較廣,具體來說,以下印花稅課稅對象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見到的,包括:(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2)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3)購銷合同,技術合同;(4)借款合同;(5)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

    四、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實務中對印花稅的常用會計處理方法

    由于印花稅金額相對較低,對企業的權益及損益產生的影響不是很明顯,因此在實務中對印花稅的處理采用了比較簡易的方法,不需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如果企業一次性購買的印花稅金額較高,也可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五、對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國的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如此簡單,主要是由于印花稅的納稅方法比較簡單。與其他稅種的納稅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稅不需要通過先申報再繳納的納稅程序,而是采用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自行完成納稅義務的納稅方法。實際中也可采用繳款書、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代扣稅款匯總繳納三種簡化的納稅方法。由于印花稅納稅方法的簡易性,導致了企業中對印花稅的處理方法也比較簡單,可以簡化會計人員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對于不同業務類型的印花稅而言,顯得過于簡化。如果無論何種業務類型,都將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則無法反映印花稅對不同經濟業務產生的影響,特別對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稅而言,不能準確反映印花稅的實質。具體而言,現行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費用”科目本身是專為管理而發生的費用,是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的費用。如果將其他各類銷售合同、租賃合同等與管理費用無關的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則影響了會計科目核算的準確性,對會計報表的編制、所得稅的計算都將產生不利影響,最終影響報表的準確性。(2)對于證券交易印花稅,由于會計處理中對企業投資的專業證券有專門的會計處理方法,并設置了專門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對證券交易進行專門核算,在這種情況下,再將證券交易中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顯然是不合理的,嚴格意義上說,是對會計科目的錯誤運用。對企業的財務人員及企業證券投資決策者而言,容易忽視證券交易印花稅所帶來的影響。特別在我國證券市場整體收益率水平較低的狀況下,0.1%的印花稅率也會對證券交易的整體收益收益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易對證券投資者造成誤導,不考慮印花稅成本,虛增了證券投資收益水平,特別對于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企業和行業而言,影響更為嚴重。(3)產權轉移書據,是企業在購入或出售、轉讓不動產、有形動產和無形資產過程中所書立的書據,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等。例如,某企業要購入一棟廠房,需要與對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對于在購入房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應全部計入房屋的采購成本。根據這一原則,對購買房屋過程中產生的稅費,也應全部計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現行的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顯然違背了《企業會計準則》的基本要求。同時也對房屋的成本及折舊產生影響,并同時影響當期的利潤、所得稅等企業其他財務數據,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廣,稅目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印花稅”明細科目反映企業實際交納的印花稅,則無法細致反映印花稅的構成情況,難以分析不同經濟業務所產生的印花稅稅負,不利于企業管理層進行準確的稅務規劃和籌劃,勢必影響企業管理者、投資人進行決策分析,影響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嚴重時可能對企業決策造成誤導。總之,如果不考慮經濟業務的類型及實質,單純將所有的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無法反映不同業務的印花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的影響,不利于企業管理層進行分析決策。

    六、對企業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合理設計

    1.能夠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印花稅稅目:(1)適用定額稅稅率的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這部分稅目的印花稅稅目按件貼花,每件5元。(2)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比例稅率0.05%。由于營業賬簿與其他經營活動無關,因此可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0.005%,按借款額的0.005%計算。這部分印花稅由于與其他經營活動無關,屬于企業籌資活動中產生的費用,可以認定為管理費用。(4)財產保險合同的印花稅。由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保險費是通過管理費用進行核算的,合同產生的印花稅也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2.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處理:購銷合同是按比例貼花,稅率0.03%,這部分印花稅不應視為管理費用,對于銷售方而言,應視為為銷售產生的費用,應該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對于采購方而言,應視為采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3.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處理:對于承租方而言,合同產生的印花稅應視為承租財產產生的費用,應計入與租賃費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對于出租方而言,應視為出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計入“營業成本”,體現印花稅的承擔對象。

    4.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處理:對于購入方,應根據所購買的標的物的種類,將印花稅計入該標的物的采購成本,如“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相應科目;對于銷售方,應計入為銷售、轉讓財產發生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營業成本”等科目。

    5.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會計處理: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印花稅由銷售方承擔,因此,應根據證券轉讓方轉讓不同證券的相應科目,計入“投資收益”科目更為合理。

    6.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對于發包方,應根據合同產生的印花稅金額,計入發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對于承包方,相應的印花稅可以計入“營業成本”。

    由于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稅目比較廣泛,按我國目前印花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顯然不能滿足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過本文引起稅務會計理論界及廣大會計工作人員的思考,盡量使我國稅務會計的處理更科學、合理,滿足企業管理層及其他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參 考 文 獻

    [1]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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